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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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是什么

水资源税是为保护水资源,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加工、消费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采、消费量、开采收益以及污染量征收的一种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2016年7月1日,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水资源税是什么税种

法律主观:水资源税是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水资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对矿泉水原矿征收的税率为1%—20%,或者是每立方米1—30元。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2019年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第七条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第八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不含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2-5倍幅度内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超过5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第九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条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加征超过3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三条 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第十四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在河北省区域内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在河北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水资源税由调入区域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九条 建立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取水许可情况和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并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信息进行比对,并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征税。   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一、怎么回答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二、分析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三、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地表水税额;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地下水税额;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到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今起9省市开征水资源税居民用水水费有变化吗?

12月1日消息, 从今天起,北京、天津等9省区市将开征水资源税。为啥要开征水资源税?居民的水费会上涨吗?农民的用水负担会增加吗?哪些行业用水会受到影响?资料图:村庄周边山水环绕。为啥要开征水资源税?——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水资源税,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进行试点,如今迎来首次扩围。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区、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人会问,已经有了水资源费,为啥还要开征水资源税?其实,这是用水资源税取代水资源费,实现税费平移。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对中新网记者说,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去年9个省水资源费收入133亿元,增加收入的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概括讲,水资源税是要通过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和相关减免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资料图:大连应急供水工程出水口。 为什么选择这9省份?——具有典型代表性有人会问,为啥要选择上述9个省份扩大改革试点呢?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代表性。“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上述负责人称。水龙头。居民的水费会涨价吗?——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不少人担心,进行水资源税改革后,居民的水费会涨价吗?以后水费负担会不会加重?这个大可放心。蔡自力说,水资源税要实现“三不变”: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据介绍,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资料图:农民在田间浇麦抗旱。农民用水负担会增加吗?——不增加农民负担对于农民朋友来说,浇地灌溉都要用不少水,那么,征收水资源税后,农民在用水方面花的钱会变多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水利部水资源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农业生产用水方式粗放,大水漫灌现象普遍,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上述规定统筹考虑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转变农业灌溉方式,培养农民节约用水意识。资料图:长春市一家洗车房。哪些行业用水会受到影响?——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当然,并不是所有行业的用水都不受到影响。蔡自力说,水资源税改革在“三不变”的同时实现了“三提高”,提高了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负、提高了高耗水特种行业用水税负、提高超计划取用水的税负。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可见,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同时,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不过,这也将倒逼这些企业进行节水。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资料图: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水资源税多久征收一次?——拟统一按季征收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蔡自力表示,税务部门作为水资源税的征管部门,既是征收主体,也是服务主体。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将指导9个试点省份,拟统一按季征收水资源税。改为按季征收,既可以减少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水利部门三分之二的办税工作量。此外,蔡自力还透露,将普遍实现网上申报。指导9个试点省份开发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网上办税,让数据多跑网路,纳税人少跑马路。

哪些情况下可免缴减免水资源税?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水资源税,指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文《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脊蔽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饥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樱肢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一)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二)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三)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自2018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法律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八条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包括工商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企业等)。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特殊用水类别包括: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地源热泵使用者、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资源税改革的改革动态

中新网5月31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国际国内经济深度调整和深刻变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意见》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二)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健全监督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控机制。(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以来,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启动,大的方向就是由从量改为从价计征。当年6月1日,财政部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率先在新疆实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为5%.但是,这次改革并没有将煤炭纳入其中。同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煤炭资源税改革仍然缺席。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决定》提高了焦煤资源税率,达到8-20元/吨,其他煤种仍维持0.3-5元/吨,但煤炭资源税依然为从量计征。

2014年12月1日 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关于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014年12月1日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关于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于税收优惠(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关于征收管理(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三)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煤炭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我国启动什么资源税改革

法律分析:我国启动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行的同时,从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等。法律依据:《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第五条 洗选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在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现行铁矿石的资源税税率?

  现行铁矿石的资源税税率:从量定额征收,征收范围为每吨2元~3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财税[201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铁矿石资源税,自1984年开始征收,1994年后调整为从量定额征收,征收范围为每吨2元~30元,并根据矿山不同类型和等级来给予不同的征税标准。2002年铁矿石资源税下调,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2006年重新向上调整至60%,2012年上调至80%。

2014年12月1日 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煤炭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焦煤征收资源税吗

一、煤炭资源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二、应税煤炭销售额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三、适用税率1、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2、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3、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四、关于税收优惠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五、资源税的特点(一)征税范围较窄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三)实行源泉课征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2014年12月1日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关于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于税收优惠(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关于征收管理(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三)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煤炭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014年12月1日 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法律分析: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014年12月1日 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煤炭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法律分析: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014年12月1日 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煤炭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法律分析: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销售外购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为什么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单一环节征收。洗选煤和原煤在资源税中算作一类应税矿产。

2014年12月1日 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煤炭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法律分析: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要缴纳资源税吗

原煤移交加工为洗选煤时不缴纳资源税,洗选煤自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要缴纳资源税吗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要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同时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什么计算资源税时,洗选煤是乘以折算率而不是除以折算率

  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关于适用税率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逐步把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是什么意思

  高度重视生态安全,扩大森林、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比重。稳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把绿水青山保留给城市居民。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落实用途管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决定》提出,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特别是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重大改革及其部署,让站在新的历史方位的林业如沐春风,林业改革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决定》还以独立章节对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了部署,明确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其改革方向、重点任务。 这与林业工作息息相关,紧密相连在林业政策方面包括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开展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提高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增加湿地保护投入,完善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积极发展林下经 在推进林业改革方面包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 探索国有林区改革,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在林业重点工程方面包括加大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统筹安排新的退耕还林任务。 探索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在林业基础建设方面包括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加强基层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加大力度推进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房改造。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2020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1、有限公司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注:有限公司指:企业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均可享受企业增值税:企业增值税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为50%),增值税可享受增值税总纳税额的25%——35税收奖励。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为40%),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所得税总纳税额的20%——28%税收奖励。2、特殊行业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盛行的总部经济招商面前,大部分园区对于再生资源这个行业都是束手无策的,在笔者的手上现在刚好有适合于再生资源可以操作的园区。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业上游是零散的个体工商户,较大型的回收站整合当地资源再向下游销售。而最上游零散的个体户往往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直接导致中下游的企业缺乏进项发票,税金成本极高。而行业内过去的操作是抬高价格提高企业利润,利用税收洼地解决增值税全额无抵扣硬缴税负过重的问题,所得税进项票据的缺乏则采取核定进项的方式解决。随着国税第28号文出台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管更加严格,过去的做法不再使用,导致行业内许多企业经营困难、税金负担极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过重,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成为了行业迫切所需!再生资源类企业可以在园区注册公司,将企业销售结算业务放在新公司,新公司缴纳的每一笔税金增值税税金均可享受到40-80%的高额税收返还政策,企业所得享受税收奖励。 二、再生资源的优势,与使用原生资源相比,使用再生资源可以大量节约能源、水资源和生产辅料,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同时,许多矿产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这决定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1、产业发展潜力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可回收的再生资源近1亿吨,价值2000多亿元,其中废钢铁4000多万吨、废纸300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500多万吨、废塑料600万吨、废轮胎5000多万条、其它废旧物资1000多万吨。此外,近几年我国每年还进口各类再生资源2000多万吨。如果加上工矿企业自收自用的废料,我国每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值可达4000多亿元。2、提供就业机会多。据2002年统计,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有5000多家,回收网点16万个(未登记注册或临时的回收网点有近40万个),回收加工处理工厂3000多家,从业人员140万人。若包括进城收废品的农民工,我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就业人数有近1000万。3、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大。回收利用再生资源,不仅有较好的经济价值,还有可观的社会和环境效益。仅“九五”期间的五年时间里,我国就累计回收利用废钢铁1.6亿吨、废纸4000多万吨,相当于节约成品铁矿石3.2亿吨、标准煤6400万吨、木材1.2亿立方米、电240万千瓦、水240亿立方米。更重要的是节省了因垃圾大量填埋而占用的宝贵土地资源,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水回用是否收水资源税?

不征收。水资源税是对直接从自然界抽取水的。除了农业生产,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非金属矿碎石和非金属矿白云石有资源税吗

有。资源税规则显示,非金属矿碎石和非金属矿白云石有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国家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的资源税有哪些?

金属矿1.铁矿:1%~6%2.金矿:1%~4%3.铜矿:2%~8%4.铝土矿:3%~9%5.铅锌矿:2%~6%6.镍矿:2%~6%7.锡矿:2%~6%8.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税率不超过20%非金属矿1.石墨:3%~10%2.硅藻土:1%~6%3.高岭士:1%~6%4.萤石:1%~6%5.石灰石:1%~6%6.硫铁矿:1%~6%7.磷矿:3%~8%8氯化钾:3%~8%9.硫酸钾:6%~12%10.井矿盐:1%~6%11.湖盐:1%~6%12.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3%~15%13.煤层(成)气:1%~2%14.粘土、砂石:每吨或立方米0.1元5元。15.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从价税率不超过20%永谐财务为你解答

资源税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哪些

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 (一)玉石、硅藻土、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焦宝石、萤石, (二)磷矿石, (三)膨润土 、沸石、珍珠岩, (四)宝石、宝石级金刚石, (五)耐火粘土(不含高铝粘土), (六)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云母, (七)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 (八)工业用金刚石, (九)石棉, (十)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 (十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矿产资源税的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酝酿已久的矿产资源使用税草案日前正式公布,该草案提议,矿产资源使用税仅针对铁矿和煤矿,税率设定为利润的30%。澳大利亚是全球最大的矿产品出口国(主要是铁矿石、煤炭、铜、天然气等),矿业是澳大利亚的经济命脉;中国则是全球最大的矿产品进口国之一,澳大利亚是中国矿产品的主要输出国,此外,澳大利亚也是中国海外矿产品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因此,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使用税的出台,不但对澳大利亚经济有着重要影响,对中国经济也会带来一些冲击,中国很可能成为澳洲矿产税的实际买单人。 其实,早在一年前,澳大利亚政府就已经明确了对矿业企业收取利润30%的矿产资源使用税。因此,此次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使用税草案的出台,只不过是以草案的形式,将这一说法明确下来。矿产资源使用税由澳大利亚前总理陆克文提出。在陆克文政府看来,澳洲庞大的矿产资源应该是全体澳大利亚国民的财富,但澳大利亚的两大矿业巨头必和必拓、力拓的最大股东都是海外投资者,两大公司巨额利润中的相当大部分也因此“流失”海外。为了把矿业利润留在国内,陆克文政府决定出台资源税。陆克文政府当初决定将税率定在40%,这一高税率受到了矿业巨头的联合抵制,陆克文也因此下台。女总理杰拉德上台后,对40%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将税率降到30%。但这一税率依然受到了来自矿产界的抵制。直到去年底澳洲昆士兰地区爆发洪水灾害,为了推动灾后重建,政府和矿业才在30%税率上达成妥协。据悉,该草案将在今年稍晚时递交国会讨论,如获通过,将在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由于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就此问题与矿业界进行了长达一年多时间的沟通,并基本达成一致,因此,草案获得国会通过。澳洲国库部稍早曾表示,预计起初两年的税收将在77亿澳元,这将令该国2012/13年预算重回盈余状态。 澳大利亚是全球最大的铁矿石和煤炭产品出口国,矿业资源税草案将征税目标瞄准铁矿和煤矿,势必推高全球的铁矿石和煤炭价格。这对中国来说,无疑不是一个好消息。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2010年,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的铁矿石总额约为3亿吨(约占总进口量的四成),金额超过450亿美元。假设铁矿石企业将矿石价格提升15%来对冲税收成本,中国钢铁企业至少要掏出50亿美元来为澳洲的矿产资源税买单。如果其他国家的铁矿石跟风涨价,中国钢铁企业增加的支出将超百亿美元。从煤炭方面来看,中国现在已经成为煤炭净进口国。海关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5月份,中国进口煤炭5688万吨,全年进口超亿吨成为必然。澳大利亚作为全球重要的煤炭出口基地,去年昆士兰地区(澳洲主要产煤地)发生洪水,引发全球煤炭价格飞涨。尽管目前国内的煤炭价格尚未与国际价格对接,但其传导效应仍然让市场压力巨大。此外,中国近两年加大了对澳洲矿产资源的投资力度,宝钢、首钢、武钢、中钢、鞍钢、中信泰富等企业,都在澳大利亚投资了铁矿;煤炭方面,2009年兖州煤业以33.33亿澳元在澳大利亚收购了Felix煤矿100%股权,今年5月份,兖州煤业出价约38亿美元收购澳洲煤企Whitehaven Coal。联合金属网的分析师胡凯指出,一旦资源税开征,很可能将增加企业投资澳大利亚矿业的风险,对投资回报率产生影响。

理清矿产资源税费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种矿产资源税、费、基金和价款,矿产资源的税费、价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确区分这些税费和价款呢?笔者下面对此进行具体梳理。一、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税费和价款的主要种类(1)资源税。资源税目的是调节矿业企业由于开采不同品位的资源产生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资源税最初是一种累进制的超额利润税, 1986年,石油资源税开始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1993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规定,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使用和开发这种资源,必须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实施征收。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实行定额收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5)试点地区建立的基金和保证金。2004年4月国务院以山西省作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批准山西省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建立煤矿转产发展基金,旨在促进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6)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仍按原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另外,1994年,原地质矿产部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地质矿产部地函156号)中明确,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按照《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的采矿权人,不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二、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三种: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又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通过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也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收取对象有严格的界限,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中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时间、方式”。虽然这里用的是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词,与上述的第二种有偿方式一样,但具体含义应该是不同的,所以笔者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加以区别。三、正确区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从上述概念中,笔者认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1)价款适用的范围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是有严格范围的,即国家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才能在收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费的同时,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只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就应当收取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但并不限于该范围。(2)价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也就是说是经过确认的评估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成交价,在招标方式中,是中标人的投标价;在拍卖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在挂牌方式中,是竞买人的最高报价。需要指出的,成交价必须不低于确定的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3)价款的实质内涵不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准,评估价格实质上是国家勘查投入的成本,并且评估价格一经确定就确定了价款的具体数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价款是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价格,是在设定的底价基础上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价格,是矿产资源市场配置的重要体现。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实践中,也有的地方对以申请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尽管不符合“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的条件,仍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为由,收取申请人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这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正如笔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条件是十分明确的,即“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对于不符合该条件,又是通过申请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资源税改革建议

资源税是矿业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重要税种。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启动了我国的第一代资源税费制度,是我国资源有偿利用制度的开始。1994年,我国对原有的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确定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并将资源税定位为调节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益。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在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意义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造成现行资源税调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适应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越来越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一)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1.资源税功能定位不准确,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我国现行资源税被定性为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调节资源级差的税收,在功能作用要发挥税收与收益分配两种不同的功能,其定性与功能定位均存在着问题。首先,在资源资产收益已经由矿产资源补偿费承担的情况下,仍然赋予资源税收益分配的功能,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其次,定位于级差收益调节的资源税使得纳税人税负情况主要取决于资源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这样现行资源税并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有利于资源开采的可持续进行。2.资源税费关系混乱,征收不规范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混乱。资源税最初被定位于调节级差收入,后来又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税资源的所有矿区,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行使了国有资产收益的职能。同时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开始征收,但是其定位于补偿开采行为所造成矿产资源消耗,维护国有资源收益,而实际上却是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探和矿业部门行政费用。由于地方政府难以从资源税征收中获得足够的收入,对于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治理资金的筹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开征的各项收费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不同地区管理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导致各地区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不同,难以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3.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抑制了其调控作用的发挥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我国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十分广泛,在征收客体上,应当将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其征收范畴。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从总的来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产资源,对大部分非矿产资源都没有征收资源税,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使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而言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高,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高,而不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这种不合理的比价直接导致企业对不纳税资源及其后续产品的争抢,在需求的促动下,非应税资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夺和毁坏。4.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偏低现行的资源税全部采用从量计征,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征方式,这种计税方式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按照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从量定额计征一方面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资源税应税额的征收与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脱钩、征收税额多少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矿山企业的盈利也没有关系,直接造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不利于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导致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使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不利于真正维护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应财政能力的提升。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1994年规定的最高税额为每吨60元,最低税额为每吨0.3元,并且多年来很少调整。据统计,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二)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为了促进我国矿业经济发展,特别是在资源短缺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应该及时对资源税进行调整,使之实行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资源税的调整方向应当是理顺我国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税费关系,使资源税能够在矿产资源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平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资源税的调节杠杆作用,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资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内在化,利用计税依据、税率等调节工具影响资源价格、成本变化,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1.改革资源税的定性和功能定位根据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开征资源税有利于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具体讲,资源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程度征收的税种,开征资源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主张把资源税作用定位为:补偿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用于国家矿业管理支出和治理矿业活动所产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使企业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促进企业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并改进环保措施,从而达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至于调节资源的绝对、级差收益的任务,应该由具有“权利金”性质的资源补偿费去完成。2.理顺税费关系,规范征收行为将资源税定位于补偿矿业活动的社会成本,将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负外部性内部成本化,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在税费并存的条件下,应理顺税费关系,发挥其不同的调节作用。一是资源税定位于社会成本补偿,一方面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用于治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态和环境问题,维护矿业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起激励惩罚机制,促进资源节约。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发挥“权利金”的作用,调节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征收机制设计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乱挖滥采,使矿产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够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促进矿业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在理顺上述几项资源税费关系,明确其各自承担的职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义擅自开征的各种收费应予以废止,规范征收行为。3.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原则上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和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具体应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具体税目可以根据资源分类去制定。因此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扩大征税范围,从我国现实角度来讲。可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征收资源税,将与土地资源相关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对一些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等进行相应的费改税,一并征收资源税。4.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和税负西方工业化国家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证明:资源税高税率有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节省资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它们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税率的资源税。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据测算,德国的燃油税税率(燃油税收入占税前价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国与德国持平;另外,美国石油资源税每吨超过130美元,相当于我国石油资源税的34倍。对能源实施高税率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基于此,我们认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和资源利用的回采率挂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节约利用,促进资源利用效益与水平的提高。同时相应提高资源税负在矿产资源产品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并根据不同资源品种和不同矿区的开采周期采用不同的税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类型资源税率的制定应遵循一下几项原则: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通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小的资源;矿业资源开发高峰期矿区高于衰退期矿区。将资源税的征收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并与资源储量消耗挂钩,有利促进矿山企业珍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关于资源税改革时机的选择,我们认为当前正逢其时,政府政策应该更侧重于消除不必要的垄断因素,逐步的推进资源产品价格调整,以及推进资源税赋关系的调整。前些年资源税改革正逢物价走高,那时候执行无异于对物价上涨火上浇油,现在时机已经来临,应该上调资源税税赋。资源税税赋改革确实可能一定程度上传导到消费品上,比如导致最后水价、电价和一些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有上扬压力,政府应该直接补助最低社会保障层,使得其对整个社会正面效应最大化,消化负面效应,中层社会阶层以上人士则可以通过调整应对所谓物价上升的压力。当然,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上扬压力可能会使得人们再次回归简约生活方式,这正是我们的政策导向。

2014年12月1日 我国启动实施什么资源税改革

法律分析:煤炭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当时资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行的同时,从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等。一边是税率变化,一边是取消收费。政策调整给企业带来哪些变化?以200元一吨的优质原煤为例,如果按照6%的平均税率来计算,需要缴纳的煤炭资源税就是12元。但因为不用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每吨能省10元~15元左右。最终,企业缴纳的税费并没有明显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还将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第五条 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资源税是国家税种,统一征收。以产量计征。资源税应该是最能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税种,但近20年来,改革一直非常难推进(被利益集团控制吧)。造成巨大巨大的国家资源利益的流失。国家目前在新疆的油气进行试点,即改成从价计征,大致按5%提。补偿费各省有自己的规定,当然是在中央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按价格计征,平均税率约1.5%左右。资源税含义: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特点:征税范围较窄实行差别税额从价征收实行源泉课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含义: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提交资料: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矿产品的销售数量;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交了矿产资源税还需要交矿产资源费吗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不同,前者是国土部门征收管理,资源税是税务部门,因此交了矿产资源税还需要交矿产资源费。国家对采矿权人征收的税收。是实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一样吗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不一样。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范围、方式、作用、目的都有本质的区别。资源税的征收是凭借政治权利,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凭借资源财产所有权;资源税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全部进人“增加值”,资源补偿费的主要部分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费的主要部分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的成本;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的平等竞争,资源补偿费是调节资源所有者和所有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税政管理职责,资源补偿费是征收国家地矿行政管理职责。

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赴辽宁河北考察报告

张照志 王军摘要:调研组通过对辽宁、河北两省四市资源税费征管的主要特点和做法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新疆阿勒泰地区实际,提出了对地区实施推广电子税控装置的若干建议:一是统一思想,宣传引导;二是政府支持,部门联动;三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注重实效;五是特殊矿山采取特殊监控办法。调研组认为:尽快在阿勒泰地区推广电子税控装置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税费等的应收尽收,大幅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 征收 电子税控装置 考察报告为切实加强我地区矿山企业资源税源头监控工作,遵照地委副书记刘颂东11月17日在财经办《关于加强地区矿山企业资源税源头监控工作的建议》上的批示精神,地委财经办会同地区地税局、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及富蕴县、哈巴河县相关领导及其部门共11人组成考察工作组。考察组由地委副秘书长张照志同志带队,于11月29日至12月12日赴辽宁、河北考察。先后对辽宁省鞍山市、本溪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特别是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进行了学习考察。考察期间,共召开6次座谈会,参观考察矿山企业6个、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生产企业1家,对方参会人员总计多达50余人次,共收集资料近60份,每到一处都与当地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交流,了解情况。通过学习考察,开阔了眼界,找到了差距,学到了经验,收获颇丰。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一、考察基本情况和主要收获通过考察,可以看出,辽宁、河北两省四市都对加强资源税费监控的必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两省四市在矿产资源方面共同的特征是所属资源型产业除几个国有统配大矿外,其余均为个人投资或合伙企业。资源型产业普遍具有规模小、矿产品相对单一,开采方式雷同、采掘业税收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等特点。同时,小型矿山企业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多,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企业应税产量等问题,中小企业资源税费的流失现象普遍存在。为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两省都采取了有关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辽宁两市主要通过“以电控税”、“以药(炸药)控税”的方式计算资源原矿量,作为征收资源税的依据。而河北两市自2005年以来逐步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已普及到所有矿山企业,效果十分显著。总体看,辽宁两市在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方面做的十分扎实有效,但对资源税费监管方面仍然存有漏洞。河北两市采用的先进计税方法使资源税基本上做到了应收尽收,资源税成倍增长,同时提高了征管效率,值得阿勒泰地区借鉴推广。总体来看,这次考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开阔了眼界,看到了差距。通过对辽宁、河北两省四市的考察,感受到了他们矿业迅猛发展的势头和科学治税的新理念和新模式。鞍山、本溪作为以钢铁为龙头的重工业基地,都表现出了发展的超常规和大气魄。邢台、邯郸在资源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面成效显著。相比之下,我们在矿山企业管理和资源税征收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启发了思维,增强了科学治税的信心。综观辽宁、河北在资源税征管方面的实践和经验,都取得的明显成效,对于我们下一步利用科技手段加强资源税费监管树立了信心。三是统一了思想,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此次考察收获很多、启发很大,开阔了眼界、启发了思维,使考察组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做好资源税征管工作的责任感。四是学到了方法,具备了推广应用的现实操作性。通过河北省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实践表明,当前监控系统技术已趋于成熟,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二、河北辽宁两省四市资源税费征管的主要特点和做法(一)河北邢台、邯郸两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7月30日颁布《关于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开采资格的地下采矿(不包括露天开采和原油、天然气开采)和洗选矿企业,都要安装使用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铁矿石和煤炭采洗选矿企业应列入重点推广安装范围。全省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建立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矿产企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广方案审定及设备的选型、招标、安装,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具体做法:河北邢台市确定了“政府领导,税务牵头,部门联动,积极推广”的基本思路。以内丘县为试点单位先行一步,在安装系统后,4个月征收资源税的增长比例为61%。在对内丘县做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其他5个有资源的县(市)进行全面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各资源县(市)均成立了以常务副县(市)长任组长,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煤炭局、矿管局、安检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政府名义出台了《电子信息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符合安装条件的采掘业在生产前必须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经检验合格后,安检部门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再提供炸药。此举较好地解决了推广过程中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技术支持、措施配套等问题。截至2006年底,邢台市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型采掘企业全部安装了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共安装立井式、轨道式、传送带式监控系统155个。税务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在网络服务器上浏览、查询和掌握各个企业产量情况,实现了以产控销、以销控税、源头控管的目的。此举对地税系统的“四税两费”,即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科学化、精细化征收起到了重要作用。河北省创新源头控管手段,全力推行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是解决矿点管理的一个有效武器。(二)辽宁鞍山、本溪两市1.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矿产品销售数量的企业,采取查实征收的办法。2.对未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小矿山,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主要有两种形式:①“以电控税”。即根据纳税人耗用电费的数量,推算其生产铁矿粉的产量折算成原矿,据以征收资源税。如,耗用80度电量应缴纳地方税费67.2元,其中资源税31.5元(具体核算时区分铁矿粉的含量有所不同)。鞍山市税务部门以加工生产一吨铁矿粉耗用电量80度,耗用铁矿石3.5吨作为评估指标,对生产铁矿粉和耗用矿石进行核查。②“以药(炸药)控税”。根据纳税人耗用炸药的数量推算其开采铁矿石的产量,据以征收资源税。如,纳税人每耗用一公斤炸药,缴纳地方税费64.56元,其中资源税36元。以上两种方式对加强资源税的征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资源税同比增长幅度有所提升,在未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现状下,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但仍然是以估算的方式计算,还未能做到准确计征,依据也不是很充分。三、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基本原理及取得的成效对矿产品产量进行监控,是指在矿井或铁矿选场传输轨道上安装重量传感器,应用压力和拉力传感原则,精确称重矿产品产量,并借助光纤网络视频监控,将矿产品产量信息实时传输到监控系统后台服务器,从而实现矿产品产量的全面、实时监控的自动化监控系统。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市对矿产品开采企业进行监控,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图1 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关键部件1.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组成。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由重量传感器、税控黑匣子(信息处理系统)、公网IP服务器接收端三部分组成(图1)。重量传感器分为三种类型:①立井式传感器,适合垂直提升的矿井,安装在井架天轮的轴承座下;②轨道式传感器,适合平巷或斜巷轨道运输生产矿产品的矿井,安装在运输矿产品的出口附近的轨道座上;③传送带式传感器,适合以皮带运输生产矿产品的矿井,采用的是核子称重技术,安装在出井口的皮带支架上。三种传感器的称量原理不同,应用范围不同,但称量效果是相同的,都能对矿产品进行准确称重。2.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通过压力传感、自动称重、自动统计,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将每次提升的重量,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发送到税务机关监控系统,对提升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具有智能化、集成化、无人值守、免维护、自动报警等特点,称重准确率达到99%以上。该系统安装后,税务管理人员只要打开计算机,进入“电子信息监控系统”,就能对矿产品的出矿时间、重量、次数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二)河北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取得的成效1.夯实了税基,增加了税收收入。通过对矿产品的出矿时间、重量、次数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提高了采掘业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提高,税收收入实现了大幅增长。邢台县2005年7月安装系统后,仅四个月内就征收煤矿企业各种税款126.8万元,同比增长15倍。2007年,安装税控装置的5个县(市),采掘业实现税收10.8亿元,剔除新增产能等因素,同比增长3倍多,其中资源税同比增长85.89%。2008年上半年5个县(市)采掘业实现税收7.2亿元,同比增长67.4%,申报率、入库率都达到了100%。邯郸武安市2007年监控系统监控矿石产量为230万吨,申报入库税款2211万元,比2006年同期增加1542万元,税款净增230.49%。2.公平了税负,提高了征管效率。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真正实现了依率计征,核实征收,建立了以产控销、以销控税、源泉控管的征管模式,大大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管成本。3.减少了征纳矛盾,和谐了征纳关系。某企业在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后,缴纳税款增长了10倍多,但企业心服口报。企业之间不再为缴税的多少而相互攀比,和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关系。4.促进了廉政建设,实现了科学治税。依据监控数据来确定税收的各个要素,每个企业每月应缴纳的税款公开透明,数据翔实,管理科学,有效杜绝了关系税和人情税的发生,在河北省地税系统进行了推广,达到了科学化、精细化的征税目的。四、税控装置生产企业考察情况1.郑州泰科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掌握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规格、型号、价格等情况,考察组赴河南郑州泰科思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该企业主要开展税控产品的研发生成和销售,截至2008年,该公司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涉及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个地方县市,共计8000多家矿业企业,但目前还未进入新疆市场。此次考察的河北邢台市安装的就是郑州泰科思公司的产品。2.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电话联系,掌握了国内另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致力于测量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与控制的技术开发,为工业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高精度、高可靠性的测控产品及解决方案。从2005年至今,为全国14个省70余个市(县)安装了7000余套,其中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哈密市、伊宁市、和布克赛尔等15个市(县)安装了矿产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在新疆已经形成了业务和售后服务网络。此次考察的邯郸市安装的是重庆大唐公司的产品。五、在阿勒泰地区实施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思考及建议(一)考察形成的几点共识1.阿勒泰地区的资源税计征方式急需改进。当前,阿勒泰地区矿山企业采掘的矿石量均由矿山企业自行上报,存在资源税漏报、瞒报现象,导致资源税流失。目前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省市的部分县(市)推广应用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并取得显著成效。作为一种被实践证明成熟有效的科技手段,具备在阿勒泰地区推广应用的条件。2.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取得的成效远大于投入成本。通过考察了解到,一套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区分种类、规格的不同,投入的资金在3万~6万元之间,附加其他如监控中心、摄像头等设备,价格还会更高。目前泰科思、大唐等厂家的市场报价较高,但通过招投标购买,价格会有一定的下降。通过河北两市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后的实际效果显示,一次投入带来长期收益,加强税控带来的税收收入远远超过实际投入的成本,效果显著。3.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宜的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组合。河北两市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矿山企业,采、选矿分开,大都是以中、小型煤矿为主,其他矿产品为辅,且以立井提升方式居多。阿勒泰地区则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为主,采选一体居多,选矿多采用皮带式运输。因此,在我地区宜采取传送带传感器称重为主,立井式、轨道式称重为辅的装置。由于在选矿进料口安装称重装置,准确计量矿石产量,将会达到预期的控管目的。4.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可以达到多种税费监控的目的。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不仅仅可以对资源税进行监控,同时对于其他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都会起到加强监管的作用,对实现地方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提供了保障。另外,资源路补偿费的征收也可以监控系统的数据作为参照依据,以印证铁精粉的实际数量。5.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可以实现多个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料,不仅对加强税收征管具有实际效果,同时对国土资源储量核量、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公安部门炸药监管等方面都会起到科学管理的作用。6.特殊矿山采取特殊监控办法。对经调查后确实不具备安装监控设备条件的企业,可采取辽宁两市“以电控税”、“以炸药控税”、“以工资控税”、“储量动态监测”等模式,作为特殊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多管齐下,公平税负,减少管理漏洞。(二)具体建议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我们认为,在阿勒泰地区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对加强矿山企业管理、实现财政应收尽收等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下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统一思想,宣传引导,加强沟通。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优发展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议地委、行署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论证分析,以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推行工作的强大合力。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宣传和引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讲策略,讲方法,把推行的基础工作做深入,做细致。2.政府支持,部门联动,积极推广。推行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单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取得政府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齐抓共管,这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前提。建议由行署组织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成立领导小组,行署副专员任组长,国土资源、经贸、财政、税务、发改、安监、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监控系统的领导。各县(市)对应成立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理顺关系,实现综合治税。3.建章立制,认真组织,科学实施。由行署牵头,下发《关于在全地区矿山企业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已草拟一份),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等(见附件),从制度上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前期工作由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和税务部门对需要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安装监控系统的数量和规格,邀请重庆大唐、郑州泰科思公司等三家以上厂商赴现场实地考察,确定技术方案。在中期选购装置设备环节,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供应商。在后期安装过程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人跟踪检查,参与验收。4.加强监控,规范管理,预防作弊。在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企业不配合,人为破坏监控设施的情况。例如:加设辅助轨道,改变运输线路;私自增设支撑物体,减轻提箕斗重量,干扰压力感应器正常测量;故意人为破坏数据传输线路,阻断信号传输;利用无线信号屏蔽设施,对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信号发射进行干扰,造成地税部门不能正常接收监控信号。对于以上问题的发生,税务部门要完善后续管理办法。对阻挠、破坏监控设备的种种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处罚、切断双供(供电、供火工品)、吊销证照措施,并且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经营企业。切实加强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一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县(市)政府成立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企业在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同时,向各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果税控设备丢失、被盗或人为损坏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由企业承担重装或修复的全部费用,并处于一定金额的罚款。二是加强与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生产企业的协调,要求设备供应商、售后服务人员在进行税控系统安装、维修时,必须有税务部门和质监部门的人员在场,做好现场记录,由生产企业代表、售后服务人员和税务、质监部门人员共同签字,以备检查。总之,借鉴河北等省推广安装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先进经验,对于准确计量矿产品产量,推进矿山企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征管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下一步地区加强矿山企业税费管理,实现财政增收的亮点,值得阿勒泰地区推广应用。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考察组2008年12月22日附:推广应用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拟起草的文件1.《关于在全地区矿山企业推广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行署发文2.《矿产企业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工作实施方案》——县(市)发文3.《加强矿产企业远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工作若干规定》——县(市)发文4.《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县(市)发文5.《维护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规定》——县(市)监控系统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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