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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程序是什么?

2023-08-29 2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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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1、执行主席核对到会人数,宣布开会并致开幕词(简单说明职代会目的、意义,介绍本次会议中心议题和议程)。

2、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做工作报告(随机)。

3、专题议题(宣读提案、宣读决议草案)。

4、各代表团(组)分组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对需要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汇总讨论意见和酝酿结果向主席团报告。

5、主席及副主席代表发表3分钟内的演讲。

6、选举职工主席、职工副主席人选等。

7、对大会的各项方案和决议、草案等进行审议或表决,形成决议(逐项进行)。

8、企事业有关负责人讲话,提出贯彻落实职代会精神的意见和要求(随机)。

9、宣布大会闭幕(致闭幕词)。

扩展资料: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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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怎么样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具体制度如下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023-08-27 09:50:221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什么?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相关如下公司权力机构的性质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各股东根据自己的出资额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出资额越多,其表决权也越多,也就越能在股东会上表达和通过自己的提议,在投资额决定表决票数的情况下,公司作为一种财产的集合体充分表现出资本民主的作用。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刚刚成立时,参加股东大会的是发起人和私募股份的股东,在此之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参加股东会。
2023-08-27 09:50:401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呢?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公司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务必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用心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2023-08-27 09:51:041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是什么?

一、组织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一般每两年为一届,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届期相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须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上一级工会应派人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企业工会主持。规模较大或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和党政负责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就会议议程、企业工作报告等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要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质量。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这是保证职工代工代表大会质量的关键。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相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二、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开展视察、检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要对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整理、立案、落实、反馈等处理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每年至少征集一次提案。提案的落实要责任到人,形成制度,并将提案和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并做到有人负责管理。三、职工代表的产生及构成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以部门、班组为单位、按照职工代表的素质要求,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资格由企业工会或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进行审定。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一般按分公司、子公司、厂或车间、班组或若干班组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根据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和生产经营规模,通过地方工会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实施办法来规范职工代表的构成。一般来说,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的比例为职工总数的5%~30%。职工代表人数最少不得少于30人。代表构成比例为:直接从事生产、科研、营销的职工占代表总数应不少于60%,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30%,企业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比例应不突破10%。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要有适当的比例。四、会议时间的安排。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尽量安排在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之前和生产经营的淡季。股东会、董事会讨论的企业有关重大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先行讨论审议,以决议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复议形式解决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工作关系,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否决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但须过半数(或超过2/3人数)方能否决。五、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非公有制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组织者,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三)督促行政和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四)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五)负责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工作档案;(七)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八)组织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2023-08-27 09:51:221

如何理解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目前,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5项职权:①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②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④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⑤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023-08-27 09:51:301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在198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主要内容有: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2023-08-27 09:51:532

简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职权。

【答案】:(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1)组织参与,职工通过组织一定的代表性机构参与企业管理。2)岗位参与,即职工通过在本岗位的工作和自治实现对管理的参与。3)个人参与,即职工通过其个人的行为参与企业管理。4)岗位参与和个人参与是职工民主管理的直接形式,而组织参与则是间接形式,其参与管理的广度与深度是其他参与形式所不能比的。(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权:①审议建议权;②审议通过权;③审议决定权;④评议监督权;⑤推荐选举权。
2023-08-27 09:52:031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精神,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创造力。保障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应接受企业工会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职代会应积极支持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活动的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六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七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的规定确定代表人数。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第二十条 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2023-08-27 09:52:132

职代会涉及职工利益的制度有哪些

1、职代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2、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2023-08-27 09:52:211

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本条 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定义务。  企业开业投产和事业单位成立后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六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条 例的执行。各级地方、产业(系统)工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职权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其他重要决策;  (二)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和利益调配等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实施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职务消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方案,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改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023-08-27 09:52:341

企业哪些制度要通过职代会

审核批准董事提出的经济责任制,薪酬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奖惩措施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考虑对员工福利基金使用计划,员工住房分配计划和主要生活福利的审议和决定。 各级领导干部的事项,评估和监督,聘任,解聘,奖惩的建议;定期听取董事的工作报告,审查业务管理政策,长期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变革和技术介绍,员工培训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自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扩展资料“五项制度”包括职代会审议制度、职代会评议制度、职代会提案制度、职代会监督建议制度、职代会闭会履职制度。“五项制度”明确,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都要通过召开职代会审议讨论决定。一是运作是否规范。近年来,国有企业各级工会在职代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职工群众的认可。但一些企业职代会与企业年度工作会同步召开,会议内容以工作会为主,淡化了职代会内容,职代会重要内容没有深入征求职工代表意见、职代会表决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使职代会作用发挥不到位,职工群众不满意。针对这些情况,工会组织应当从思想认识、制度机制、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规范职代会运作,提升职代会质量。二是效果是否明显。绝大多数企业通过加强代表培训、提高提案质量、开展巡视检查等手段,保障了职代会职权的落实。但也有一些企业“口号响、声势高、落地轻”,工作虎头蛇尾,不注重效果。对于这种工作态度,一定要坚决纠正,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抓好作风转变,把职代会工作做实,让职工群众满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代表大会
2023-08-27 09:52:441

职工代表大会届次规定

法律分析:职工代表大会届次规定:一般是从最初的成立开始起算是第一届,到目前为止是第几届,就是第几届。比如这一届职代会是第三届了,那么就是职代会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次,确定方法是在这一届中,第一次召开会议就是一次,第二次召开就是二次,依次类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法律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023-08-27 09:53:021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第十四条 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  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2023-08-27 09:53:131

公司的制度要通过职代会吗

法律分析:公司的制度,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只有少数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但也不是表决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23-08-27 09:53:361

职代会中的几届几次如何确定

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都是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凡是生产、科研、教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搞得好的单位,职代会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职工的民主权利都得到尊重,其合法权益都得到保护。这已为事实所证明。然而据一项调查显示,在不少的单位,职代会制度没有得到坚持,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尊重,甚至遭到践踏。其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能坚持按期召开,也不能坚持经常性工作。一般职代会三年一届,一年一次大会,其常设机构则负责经常性工作。然而有不少单位几乎没有这个概念,职代会虚有其名。如某单位十五年只有两届,总共只开了三次大会,常设机构没有正常工作。股东大会和职代会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然而有些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却用股东大会取代职代会,其实是侵犯了职工的民主权利,显然是错误的。二是不认真报告工作,不认真对待提案。有的领导,不认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特别是重大事项、财政状况,或避而不谈,或三言两语、敷衍塞责。有的领导,不肯面对职工代表,回答质疑。对待提案,往往只作空洞无物的批示,甚至根本不予理睬。三是重大决策不征询职代会的意见。某单位领导既不顾是否需要,又不顾财力薄弱,更不征询职代会意见,盲目追求所谓多少年不变,投入巨大资金修盖一建筑,结果负债累累,大伤元气。还有脱离实际购买小轿车、编制大大超员依然任意进人,等等,不少单位领导在决策前都不听取职代会意见。四是不切实执行职代会的决定,甚至擅自否决。如某单位职代会为解决住房困难,决定由职工先出资建房。领导班子同意,并发文拟定办法,职工也已按时交款。然而主要领导却无视职代会和行政班子的决定,以“缓建”为名予以否决,──而所谓“缓建”,既无时间表,又无具体措施,不过是个托词而已。五是擅自改变职代会决定,又不接受监督。如某单位职代会建议开同勤车接送路远的职工,领导也采纳并已实施。谁知新任领导一来便推翻,停开通勤车,改开小轿车,结果职工疲于奔命,领导悠哉游哉。群众意见很大,领导只当耳旁风。职工代表大会依法成立,其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轻视职代会,有领导的原因,也有体制上的原因。就领导而言,缺乏民主与法制观念,不懂得职工是主人而自己只是服务主人的公仆,固然是重要原因,然而就体制而言,行政与职代会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则是主要原因。有位厂长说,他是上级委派的,必须对上级负责,没有必要听职代会的。这种看法不能说毫无道理。市长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因为市长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但职代会与人大不同,尽管职代会章程中有领导报告工作的条款,然而领导干部却没有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章程,难以受到制度约束。当然,职代会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但主管部门对建议的取或舍却没有相关规则的制约,即便错了也不负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责任。因此,要坚持职代会制度,就要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解决体制上存在着的缺陷,使其纳入法治轨道,保证其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实施。
2023-08-27 09:53:473

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区别

法律分析:1、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同:(1)职工代表大会的参加人员是职工群众。(2)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参加人员是工会的会员。2、召开大会的目的不同:(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目的:定期听取厂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有关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任免和奖惩的建议。(2)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目的: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3、出席会议的人数要求不同:(1)职工代表大会的人数要求: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单位自定;职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大型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年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2)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人数要求: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参加。如因特殊情况,如发生突发事件及工会工作遇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要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时,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023-08-27 09:54:371

如何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

如何加强新形势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已呈现出多样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和完善,对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并且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职代会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变化,适应新形势、新体制的要求,使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得以坚持和不断发展,是当前我们应积极思考和努力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坚持职代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职代会制度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实施这一制度,不仅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以实现,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得到贯彻落实,同时也加强了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科学管理,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的改革、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利益分配的矛盾等,在落实职代会制度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职代会制度操作欠规范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职代会制度正在朝着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在国家《宪法》、《公司法》、《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的要求。新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工会法》也明确提出"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这些法律规定是坚持职代会制度的重要依据。但是,仍有不少企、事业单位在具体实施时,出现了在坚持职代会制度方面理念不清、操作欠规范的问题。 (二)职代会制度认识有偏差 尽管职代会制度在企、事业单位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在坚持职代会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问题和偏差。如:有的管理者认为,既然有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可以决定企、事业的重大问题,那么职工代表大会开不开都行。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与现行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不合拍,与现代企业制度有冲突。有的职工认为单位的重大事项都是领导定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只是形式主义,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有的工会工作者认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职工的基本政治权利,但是如何保证职工的权利不受侵犯又没有较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保证。 (三)职代会制度内容形式化 职代会在国有企、事业发展史上曾经发挥过不可磨灭的作用。在改革开放的转型期,职代会作用也不容忽视,许多企、事业在改制的同时坚持了职代会制度,但在职代会制度的落实方面还存在问题。如:程序上不按规定将需要审议的文件提前发到代表手中,以便于会前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内容上以计划总结为主,以安排工作布臵任务为重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很容易被忽视,表决多数采取举手或鼓掌通过;形式上一年一次大会,平时则以联席会代行职代会职权,而联席会以管理人员为主,职工比例很小,也有个别企事业单位认为职代会是多余的,随便找点内容发发材料,作个报告应付了事,将职代会开成了"管理者会",失去了其应有的实际煮义。 (四)职工代表整体素质不强 近年来,由于时代的发展,企、事业单位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事业单位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不仅对企、事业的经营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职工代表提出了更新观念、补充知识,学习提高的要求。但一些职工代表不仅存在知识和观念需更新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他们还存在着责任心不强、参与意识差、不具备参与能力的问题。个别职工代表由于对本单位深化改革的形势缺乏正确的认识,有怨气,不满意,因此不能尽职尽责地为职工办事,更不能全心全意地代表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还有的职工代表认为:当前企、事业单位改制,得罪了领导将来没有好下场,不如当个"和事佬",表决就举手,通过就鼓掌。不要说代表职工,连自己都不能代表。 二、对坚持职代会制度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我们应该看到,职代会制度在20余年曲折发展中,逐步得到巩固和完善,充分显示了这种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普遍性、适应性,同时,也说明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不管企、事业单位如何改制,实行哪种所有制形式,都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来实行民主管理。这一点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理论上,以及现实中我们都能找到其依据。 (一)法律依据。职代会制度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在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要求"工会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些规定充分表明企、事业单位不论改制成什么形式的公司都应该坚持实行民主管理,而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制度理应建立并得到发展。 (二)理论依据。党的十五大指出:"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这些都是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现实依据。市场经济、国企改革,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性质没有改变。因此,只要党的基本路线不变,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主体地位就不能变,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必须坚持。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是市场的主体,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它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须的各种权利。在生产要素中职工所提供的劳动力是最重要的要素,没有它,资本就无法增值。企、事业单位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要掌握市场信息,进行科学决策,而且要有高效率的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和高度的应变能力。这些光靠企业领导者是不可能的,必须依靠全体职工共同的智慧和力量,让全体职工充分行使其民主权利,上下拧成一股绳,形成职工和单位的利益共同体,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之,职工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企业内部矛盾将突出,企业发展就会举步艰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 三、对坚持职代会制度,发挥其作用的看法和建议 职代会制度,自八十年代初恢复以来,它与国家的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在实行民主决策、加强企、事业单位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职代会制度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企、事业单位内外部环境发生的变化,职代会制度也必须适应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不断地完善,才能具有生命力。 (一)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体现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着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党组织是企、事业单位中的政治核心,应对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负责,为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职代会制度的落实提供坚强保证。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是落实职代会制度的"第一执行人"应处理好个人行使决策权、指挥权与职工民主参与权的关系。增强自律意识、民主意识,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主动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为职代会的召开创造条件。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在认真抓好职代会制度,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并在制度的落实上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使其发挥应有作用。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及广大职工的支持,避免出现工会组织"自弹自唱"的局面。 (二)职代会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发展。实践证明,改革给职代会制度带来了许多新机遇。近年来,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为适应单位改革改制的需求,不断充实、丰富了职代会的内容;为确保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的知情权得到落实,实行了院务公开;为充分发挥职代会民主参与医院管理的作用,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加强了职工代表的培训等等。但是,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自身制度有的需调整、有的需充实、有的需重新设立。 (三)提高对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企、事业单位坚持职代会制度是落实党的依靠方针,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事业单位经营决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职工中蕴藏着极大的聪明才智,他们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的主体,对经营决策的可行性有着充分的发言权。重大决策提交职代会进行审议讨论,是发掘群众智慧,调动群众积极性,实现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职工是经营决策的实践者,通过他们的实践才能使经营决策得到有效的落实。如果职工对单位的经营管理、经济活动,重大决策不了解、不清楚、不理解,就会出现不主动、不积极、不支持,就会使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重在决策无法为之。 (四)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是确保职代会发挥重要作用的当务之急。职工代表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是职工中的先进分子,受职工的委托参与单位的决策和管理,代表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权力。这就要求职工代表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群众威信,具备参与单位管理能力的基本业务水平。分析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职工代表队伍情况,感到整体素质是好的,但在新的形势下,仍面临着深入学习、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提高素质的任务。党政工组织要为这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2023-08-27 09:54:481

职代会休会期间需审议的制度怎么办

职代会休会期间需审议的制度有以下办法。根据职代会制度,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三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讨论审议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开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及党政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事务所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务所党支部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事务所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2023-08-27 09:55:071

哪些制度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一般来说,涉及全体或大多数职工的正当权益的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包括用工制度、人事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福利制度、劳动安全保护制度等。
2023-08-27 09:55:183

职代会通过的人数要求

法律分析:职工人数为1000-15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一般应为10%左右;超过1500人的企业可适当缩小比例;不足1000人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比例;1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工作地点分散或连续作业,不便于召开职工大会的,也可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其中一线职工应占职工代表人数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其在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比例相适应。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第八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第九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2023-08-27 09:55:271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五条 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第六条 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第八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第九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3-08-27 09:55:361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第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023-08-27 09:55:471

如何健全完善职代会工作制度,深化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一、抓好“三个结合”,是实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同步发展。  首先、抓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结合。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有效模式,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被誉为“基层职工群众的伟大创造”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就是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实践证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加强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制度。深入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全面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大职代会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把企业党政干部的廉政情况置于职工的监督之下,就能够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促进企事业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其次、抓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职工是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主体和关键因素。只有牢固树立企业即人、企业为人、企业靠人的人本理念,努力发展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理顺职工情绪,密切干群关系,才能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继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引导、调动、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只有紧紧抓住职工关心的热点、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企业改革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问题开展厂务公开工作,使职工在知情中理解改革,在参与中支持改革,在监督中推动改革,才能保证企业健康和谐发展。同时,把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始终,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努力实现企业改革发展与职工受益的“双赢”局面。  再次、抓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创建和谐企业的结合。“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是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目标。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就是要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起劳动关系预警调处机制;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和企业经营者两个积极性,做到互利、互爱、双赢目标。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过程,就是妥善处理企业内外各种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实践证明,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只有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利益的平衡机制、企业矛盾的化解机制和职工积极性的激发机制,才能有效实现企业与职工的沟通、理解,融洽和密切干群关系,取得“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效果。二、坚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积极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体系,坚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同步进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工作业绩考核同步考评,制定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使厂务公开成为有章可循的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各项工作的融合。第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应成立了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厂务公开监督小组,加强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农场党委统一领导下,农场党委书记、场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工会协调,农场职工全员参与,各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了整体推进的领导和工作机制。第二、完善制度,强化机制。为深入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农场制定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实施促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在实行厂务公开的过程中,注重上下联动和全面推进,结合农场实际,分为四方面厂务公开机制,即机关各科室、各作业区、场直单位、驻场机构,明确公开管理职责分工及内容。将农场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开展公开,并不断深化发展。  第三、与业绩考核挂钩,评先表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结合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季度检查结果,农场每年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落后、不作为、落后者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将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评先表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第四、规范职代会召开,促进管理民主化。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宝泉岭管局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严格规范职代会制度、基层职工民主大会的程序和内容,保证民主大会质量。坚持基层单位财务联审联签制度,保证涉及百姓利益的事在阳光下运作。第五、坚持厂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厂(区)信息制度。每月在厂务公开栏里公开劳务分包、领导收入、评选先优模、惠农资金补贴的发放,职能部门收费政策和标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坚持做到厂务公开公开栏规范化,确保公开信息及时真实。  三、注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时效性。 准确把握各个时期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注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时效性,适时开展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  首先、坚持“热点”问题公开,坚持把各个时期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作为本阶段厂务公开的重点,及时向职工公开,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涉及农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与职工利益有关联的事项都予以公开,让职工充分知情,积极参与,严格监督,交给职工讨论,使职工更好地参政议政,做出科学决策,最大限度地让职工满意,发扬职工当家做主的精神,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和落实职工民主权利。  其次、坚持“疑点”公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点问题的公开,不断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改善干群关系,将干部聘任情况及时公开,给职工群众提供一个透明的了解、监督平台,消除职工心里的疑团,使厂(区)务公开的内容更透明、渠道更丰富、百姓更满意。四、突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首先、坚持厂务公开的经常性。凡是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涉及农场发展的重大事项或与职工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除职代会、厂务公开栏等公开形式外,还通过厂务公开场情发布会、厂务公开QQ群、厂务公开电子多媒体、厂务公开信息网站等多种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保证了厂务公开工作的经常性。  其次、务求厂务公开的真实性。在开展厂务公开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广开言路的原则,诚心诚意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做到事前监督,保证厂务公开程序和方法的科学性;事中监督,保证厂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事后监督,保证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五、加强教育学习,增强民主意识,以正确的思想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活动为契机,不失时机地向职工群众宣传《工会法》,深入学习贯彻各种文件精神。使员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  农场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健全的权益保障机制、有效的科学管理机制、良好的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企业和职工都支持和认可的“双赢”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企业良性发展,进而推动基层工会增活力、上水平,激发职工群众创造性,才能为企业增强活力提供有力的保障。
2023-08-27 09:55:561

如何落实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民主管理的方式1.建立企业职工民主评价制。民主的关键是决策的民主。采用民主的决策方式,一方面可保证“职代会”各种权力的充分行使;另一方面可使决策带有科学性并充分尊重职工意愿,集思广益,有利于提高决策质量。要把涉及企业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列入民主评价范围,而不使职工局限于评价干部的德、能、勤、绩,以避免“一言堂”作风及武断“拍板”所遭致的重大失误等不良后果,这中间,“选择权”与“罢免权”是民主评价的最高形式。职工(职代会)在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中如果没有选择权与罢免权,职工的民主评议将流于形式,企业民主管理也将形同虚无并步入歧途。2.建立职代会举报、监督制。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在企业,职工是权力的主体,应当在企业的职工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个制约机制,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避免权力的极端性与绝对化。由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都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因此,监督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监督的两重性,即实施监督者同时又是被监督者,企业中任何一个职工或领导如果做了有损企业利益的事情,职工群众和代表就应当举报(或越级举报),以便及时、有效地中止和查处其违法行为。3.建立职代会通报制。鉴于有效的监督来源于全面的了解,全面的了解来源于及时通报,因此,建立职代会通报制将成为职工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手段,也是现代管理的科学方法。通报的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并应当做到定时、定向、定量。所谓定时,就是要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和重大事件及时通报+定向,就是上、下互通+定量+就是要包括企业所有重大事情,不能在通报中搞筛选,或有利就讲无利就回避。4.建立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民主对话机制。德国NGR发动公司总裁雷勒认为,工人参与管理的本质是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的感情沟通。开展定期的协商对话,不仅可以沟通思想,联络感情,也可以使经营者摆正领导与公仆的位置,有利于使经营思想、方针、策略为广大职工所了解和接受+有利于多渠道、多层次地掌握干群之间的思想、工作状况,及时解决各种疑难问题。5.建立职代会立案制与动议制。由于人们对“合理化建议”是否合理的认识不尽相同,加上一些企业领导“一锤定音”式的表态,一些事实上合理的建议极易被束之高阁,这势必挫伤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建立“职代会”立案制,可大大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立案制,就是凡有一名职工代表提出的要求或建议,有-人以上附议的,职代会有关机构应及时(一般不超过半月)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在讨论中,凡符合法定多数而通过的即以提案立档+同时,以职代会决议形式发布并通报厂长和有关部门,厂长和有关部门有责任限期落实并给予明确的答复。作为立案制的补充,动议制是对那些临时出现的事件、问题或问题虽早已出现,但未按规定程序列入“职代会”议程而又确需迅速作出处理的重大问题,均可按动议制度(如1人动议3人以上附议)提出动议,提请“职代会”讨论。需要说明的是,动议制仅限于“职代会”开会期间实施,动议一经正式提出,“职代会”必须立即讨论表决,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
2023-08-27 09:56:061

制度是先上职代会还是董事会

法律分析:作为劳资双方代表,企业经营方制订制度后,可以先征求党组织意见,然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代会(代表全体员工)表决后,在全公司公示,全体员工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23-08-27 09:56:331

企业哪些管理制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1、一般来讲,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不同性质(所有制)的公司职代会的职权是不同的。3、不同地区(省级)的《职工代表大会规范》(甘肃是这个名称,你所在地可能略有不同)对不同性质企业职代会的职权规定亦不尽一样。4、所以,确定你公司的性质、你公司所在地、你公司所要制定的制度内容(是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才能最终确定你问题“公司制度是否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答案。
2023-08-27 09:56:573

公司制度是否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般情况下要求关于员工的利益的问题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2023-08-27 09:57:093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本市各级国有资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八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章 职权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2023-08-27 09:57:171

公司的制度要通过职代会吗

公司的制度,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只有少数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但也不是表决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23-08-27 09:57:271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七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章 职权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2023-08-27 09:57:391

关于建立和完善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最新的文件吗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 职工代表的条件及比例: 1.职工代表的条件:《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正;在职工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等。(企业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 2.职工代表的比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人数为1000-15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一般应为10%左右;超过1500人的企业可适当缩小比例;不足1000人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比例;1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工作地点分散或连续作业,不便于召开职工大会的,也可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其中一线职工应占职工代表人数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其在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比例相适应。 (二)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 1.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行政单位的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的总数及名额的分配办法,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班组或分厂、车间划分选区,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2.进行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意义和职权,以及职工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充分明确选举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选好职工代表。 3.推荐职工代表的侯选人:在组织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推荐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的方式一般采用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20%;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方为有效),也可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对厂级领导应分到选区,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选举后的代表填写《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5.职工代表资格的审查:由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选举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当的竞选行为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对于审查合格后的予以公示,公示后若无异议,填写《代表花名册》。 6.组成各代表团(组):职工代表选出后,应按选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组成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下发《职工代表提案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 (一)建立筹备工作的领导机构(小组)和工作机构(小组) 1.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小组)的成员组成:在会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工会委员会和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送同级党委审批。 2.筹备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面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如代表资格审查组、组织秘书组、宣传会务组等,负责大会的事务工作。 ⑴ 代表资格审查组。工作人员一般由组织、人事、劳资、团委、工会等人员组成,组长由工会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按照选举办法,审查选举的程序和代表的合法性。 ⑵ 组织秘书组。工作人员一般由工会、党组织办公室、厂长(经理)办公室等人员组成,组长由工会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做好大会的组织工作和文件的起草工作。 ⑶ 宣传会务组。工作人员一般由工会、党组织宣传部等人员组成中,组长由工会负责同志担任。主要任务是负责会前、会议期间、会后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大会的会务工作。 (二)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方案 1.明确大会筹备工作的主要领导成员、大会所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能。一般来说,大会工作机构主要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文秘组、会务组和宣传报道组组成。 2.确定大会的主要任务。如:大会的指导思想、上次(届)大会 以来的工作总结、今后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大会需审议和通过的文件和提案、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等。 3.确定大会代表和条件、构成及产生程序。 4.确定领导机构的配置和推选办法。 5.拟定大会召开的日期及会期日程安排。 6.预算大会会议经费。 (三)向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工会呈报职代会安排的请示及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批复 1.向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工会呈报关于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安排的请示。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一经工会委员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后,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呈报《关于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安排的请示》。 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大会代表的产生和比例、大会的时间安排、组织机构、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选举方法、会议时间等。 2.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工会对呈报大会安排请示的批复。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关于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安排的请示》,经党组织或上级工会讨论同意,下发批复文件。 3.根据批复精神作出本次大会的安排意见。基层工会在收到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批复意见后,应根据批复精神,作出《关于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安排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职工(代表)大会和组织领导; ⑵ 职工代表的比例构成; ⑶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⑷ 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安排; ⑸ 对各级工会组织开好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具体要求。 四、职工(代表)大会主要程序 会议名称:×××第×届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以后按届别和会议次数类推)。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 1.报告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3.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稍事休息,转为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程序: 1.宣布开会,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可宣布开会); 2. 全体起立,唱《国歌》,致开幕词; 3. 由厂长(经理)作工作报告; 4. 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职工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5. 由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 6. 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 7. 大会发言。应安排时间让职工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可由各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在大会上陈述本团(组)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职工代表书面发言; 8. 讨论通过大会决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时应宣读全文); 9. 上级领导讲话; ⒑ 致闭幕词,全体起立,唱《国歌》,宣布大会闭幕。 五、文件材料的归档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由企业工会代管,及时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建立起一套系统完整的档案。首先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进行整理归类;其次立卷归档(材料要完整无缺)。建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上级文件; (二)本届职工代表登记表和花名册,代表(组)团、专门小组等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及其变更情况; (三)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等; (四)本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处理的资料; (五)其他应予保存的材料和资料。 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工会要尽快写出大会情况报告,一式两份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2023-08-27 09:58:021

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间的劣势有哪些

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间的劣势有:1、职代会制度的局限性:职代会是企业内部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企业重大事项,但其议题范围相对较窄,不能涵盖所有企业内部问题。此外,职代会成员的构成也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充分体现企业不同层级员工的意愿和诉求。2、厂务公开制度的透明度不高:厂务公开制度是企业内部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旨在提高企业透明度和公正性。但是,由于企业内部信息的保密性和敏感性,厂务公开制度的透明度并不高,很多关键信息难以公开。此外,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定困难,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协同配合。
2023-08-27 09:58: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各族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的主要载体。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并就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裁员、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对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和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管理部门的部署,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调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及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保护措施。  (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者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职工工资(奖金)调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领导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3-08-27 09:58:181

工作会和职代会一起开,谁放前面

可以参照以下方式:1. 职代会制度在国有企业中已坚持多年,并取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企业的职工代表都是领导,这样的职工代表不仅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直接影响了职代会作用的发挥。2. 职代会制度在非公有企业中还是一个空白,随着非公有企业的快速发展,其职工队伍不断壮大,一些职工在所在的非公有企业入了党、当了官,有的还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他们在本企业中并没有职代会里的“一席之位”。3. 职代会召开之前应当先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员是全体工会委员会委员。因此,职代会召开之前应当先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
2023-08-27 09:58:282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代会的要求出自哪些法律条款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解析: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二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得有足够的职工代表出席。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定:“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议主持人必须向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和上次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这样的规定都与职代会的性质任务直接相关。《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于2012年2月13日由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总工发〔2012〕12号印发。《规定》分总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附则5章5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7 09:58:381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到五年。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由《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到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两种形式,二者在性质、任务、职权等方面没有区别,职工代表大会在具体工作制度方面增加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等内容。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协商选择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规定,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企业首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换届前,应当成立由企业党组织、企业行政管理方、企业工会委员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筹备机构。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非首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换届,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牵头完成各项大会筹备工作。选区一般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企业工会委员会及时汇总选举结果,提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职工代表名单通过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2023-08-27 09:58:451

如何更好的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加快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法的立法进程和公司法的相关修改。将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二是建议国资委系统指导广大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带头执行民主管理制度。把贯彻中央关于“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情况(即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作为职代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作用。三是建议工商联组织加强对非公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推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树立依靠职工发展企业、与职工共建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理念。四是建议各级劳动行政管理和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执法监督。督促企业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向职代会述职述廉等制度。五是建议新闻传播和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民主管理的宣传和引导。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理论与实践进党校、进高校,作为党校培训干部的重要内容,提高社会对企业民主管理的认知;要不断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推动全社会形成践行民主管理的广泛共识。
2023-08-27 09:59:171

职工代表大会属于什么政治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政治制度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还包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包括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等。在企业,实行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在我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经过民主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2023-08-27 09:59:261

不能召开职代会的情况有哪些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不召开职代会将受处罚。
2023-08-27 09:59:392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  (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一条 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工段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规模较大单位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子公司、分公司、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2023-08-27 09:59:491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七条 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罢免程序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三章 组织制度第十四条 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2023-08-27 09:59:591

制定的制度在职代会前要公示吗

要。1、制定的制度在职代会前要公示。根据总工会办公厅局关于规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二十七、职代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公示。2、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参加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监督干部、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机构。
2023-08-27 10:00:091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未建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大会,其职权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行使。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上级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八条 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应当有相应比例。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联系职工群众,了解职工生产生活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四)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第十三条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和罢免办法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企业年金方案、裁员分流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改制和改组及关闭破产时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国家规定,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依法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及企业奖金和分红方案;  (四)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制及关闭破产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六)听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七)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前款(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
2023-08-27 10:00:291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职工代表大会相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高一个层次。但是,在我国国企中,它们经常可以一起召开,都是为员工谋福利,保障员工利益。
2023-08-27 10:00:384

企业应当按照什么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按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是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2012年2月13日印发的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面、具体地规范了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是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是对工会加强职代会建设、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对于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工作,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定性和定位问题的界定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澄清了原有的两种极端认识,即可用其他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方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以企业民主管理替代行政管理。该负责人说,《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即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这表明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取代企业管理机构的正常管理,其他民主管理方式也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2023-08-27 10:00:531

职工代表大会有那些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活动的规范性规定,既属于各企业制订的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有下列几个制度。  (1)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①民主管理联席会每季召开一次,由厂工会主席主持,由厂工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各代表组长(车间工会主席)参加。  ②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2)职工代表提案(意见)处理制度  ①征集提案,要结合职代会工作进行,企业每半年征集一次。  ②凡征集的提案,由工会负责分类整理。建立提案卡,交有关领导或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和解答。  ③领导对提案解答处理期限,从接到提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处理意见要通过会议或提案卡反馈形式与职工代表见面后归档。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职代会联席会议在行使职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职代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问题,应该是临时遇到的、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有关的重要问题。属于企业重大决策的问题,应尽可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重要问题,要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得到确认。  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内容  (1)按政策规定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绕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调离本企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每个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都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的职工会议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要及时报告企业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选举代表一样,由选区的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培训  (1)换届后的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2)对新当选的代表,还应进行必要的“入门教育”。组织学习民主管理基础知识,职代会的性质和任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3)在召开职代会前,应围绕本次大会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一事一训”。  (4)结合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实践工作的锻炼,举行民主管理成果发布、知识测验、智力竞赛和其他各种形式活动,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1)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3)列席代表可以是厂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技术干部、经营管理干部、有关工人,也可以是本企业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职工家属等。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代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职代会职权: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民主评议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5、依法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  7、审议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职代会主席团  (1)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职工代表,非职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均不能担任主席团成员。党、政、工的主要领导没有被选为职工代表的,可以从职工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选举。  (3)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直接选举产生。第一步,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第二步,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职代会讨论,采用举手表决或拍手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  (4)职代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由工会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职代会各种专业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1)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而确定。一般可设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小组)下同;财务经济工作委员会;安全劳保、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宣传、文体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及工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接受职代会和工会的领导,在工会主持下进行。职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有关业务工作委员会力求统一,但不要一刀切,要根据工作实际有分有合,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活动制度。  (3)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平时不脱产。由于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按专业性质挑选热心群众工作有专长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少量的非职工代表担任。  (5)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设主任(组长)一名,副主任(副组长)一至二名。正副主任(组长)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职工代表担任,一般可与对口的工会业务委员会负责人统一起来。为便于开展工作,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职职务。  (6)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成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酝酿提出名单,工会委员会汇总平衡,经职代会通过产生。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职代会召开期间,重点工作是参与行政制订有关方案,对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对某些问题调查研究的报告。职代会闭会期间,重点工作是有目的地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其主要工作任务:  (1)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包括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审议生产经营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财务经济工作委员会:包括审议企业资金分配,工资改革,晋级方案,各项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使用方案和工会财务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安全劳保、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参与安全、劳保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和监督检查;  (4)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包括处理职工的劳动争议,生活福利工作计划和住房分配方案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生活保险、生活救济、互助互济、离退休职工管理等工作;  (5)女工工作委员会:包括女工的“五期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以及幼托工作的监督检查;  (6)宣传文体工作委员会:主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包括职工教育计划的审议,理想纪律等各种思想教育工作的要求;组织文体活动等;  (7)民主评议干部及组织工作委员会:包括会员管理,代表的选举、管理、培训、搜集整理大会提案、组织实施评议各级领导干部等。  工会与职代会实行“两会合一”的体制是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理顺工会与职代会关系。工会工作业务与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要有机结合。避免机构重叠和人员兼职过多。对特殊性质的工作或临时性的重要任务,可设置单一性任务的临时机构(如分房小组、评议干部小组等)。
2023-08-27 10:01:142

民营企业职代会方案

 第一条 为推动本区域内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小型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按照区委办[2003]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本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内所有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选举的职工代表共同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 区域内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应单独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可以不参加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进行平等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职工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是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代会对本区域内各小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等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健康、社会保障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有效实行监督。  第八条 职代会要支持本区域内各小型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和生产指挥权,发动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职代会工作,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并积极实施职代会的各项决议。第九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的通报,组织职工围绕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目标、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等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通过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制度的草案;讨论审议或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保护、奖励与惩罚、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参加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方案和规章制度。  (三)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加区域性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四)评议监督权。根据企业安排,评议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提出奖惩建议;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情况。  (五)其它需要职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 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总人数1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代会的性质和职权相同。  第十一条 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以民营企业为单位,经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为职工总数的5%—20%,代表人数最少不低于25人。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不低于70%;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其代表可以按企业或区域分成若干个团组。  第十三条 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一般为3—5年,也可与联合工会届期一致。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其成员有缺额或不称职的,按民主程序补选或撤换。  第十五条 区域性小型民营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若遇重大事项,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工会或三分之一代表提出,可临时决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凡须经职工代表审议或通过的事项,企业应在作出决定前提交职代会讨论。职代会的表决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七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提案委员会、生产经营委员会和保障福利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负责职代会议案的提出和决议、决定的落实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负责处理临时性重大事宜,处理结果报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各团组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时,视为正常工作,享受正常出勤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和完成职代会交给的任务和大会决议;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四)关心企业的发展,做好职工与企业领导的沟通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民营企业联合工会委员会的职责:  (一)做好职代会会议的筹备、会议的召集和代表提案的收集,文件的起草;  (二)组织、主持召开好职代会;  (三)组织职工代表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为职工服务。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的申诉,协调好劳动关系,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建立和完善职代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2023-08-27 10:01:321

没有建立工会的私企如何通过职代会审议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

职代会代表是在工会组织选举推荐下产生的,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肯定没有职代会。要向老板提议关切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只能联合一定数量的职工集体向老板反映。
2023-08-27 10:01:413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是什么企业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对非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没有强制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2023-08-27 10:01:581

单位工资改革是否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有规定吗?

改革方案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改革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023-08-27 10: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