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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工作办法

2023-09-01 05: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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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云

第一条 为密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是常务委员会的一项主要职责,是做好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基础。常务委员会要坚持为人民代表服务的思想,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范围是:征求人大代表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意见;听取人大代表对实施法律、法规的意见;处理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大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采取直接联系、通过选举单位和委托盟人大工作机构联系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前,将草案印发有关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程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在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讨论修改法律草案时,可以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参加和征求意见。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组织检查对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遵守执行情况时,根据检查的内容,可以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参加。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题调查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所在地区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时,要走访所在地的自治区人大代表,或者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般要组织人民代表集中视察。

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就地进行多种形式的视察,并委托选举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盟人大工作机构,按照便于人大代表工作的原则,可以将本行政区域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也可以与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共同组成代表小组,进行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视察等活动。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盟人大工作机构,负责联系本行政区域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政治部,负责联系内蒙古军区和驻军中的自治区人大代表。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盟属旗、自治旗、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本选举单位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并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服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要听取办公厅关于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联系代表工作。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由常务委员会处理的以外,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设区的市,盟属旗、自治旗、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由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有意见时,可以向原交办机关反映,由交办机关转交原答复单位再作答复。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要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交由有关机关查处;对重大问题,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处理。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要求会见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要负责联系,给予安排。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期间,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工资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制年度预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列入自治区财政。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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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第一、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三、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协作配合。第五、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第六、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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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第二章 受理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涉及民政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顾。第三章 办理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情节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求;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第四章 情况报告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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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保证政令畅通,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山西某某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乡镇办国土资源站的政务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保证局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章 组织领导 四条 局成立政务督查领导组,组长由“秘书工作”担任,副组长由“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担任,成员有“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工作”兼任,副主任由“秘书工作”兼任,政务督查员由局办公室和执法监察股抽调人员组成。 五条 政务督查人员具有对督查事项的督促检查权、建议奖惩权。 六条 各股室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务督查人员的工作,确保督促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内容 七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局领导批办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局党支部、局委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重大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章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包括立项、下达任务、督促查办、督查专报、立卷归档等工作程序。 九条 立项。凡需要督查的.工作事项,都要由督查办公室填写立项报告卡片,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督办单位、办理要求等内容,送局长审批。 十条 下达任务。根据立项要求,督查办公室拟定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将督查工作任务下达给承办人。 十一条 督促查办。督查工作任务下达后,督查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按期予以办理。 十二条 督查专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站或局各股室接到督查工作任务之后,要交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办理结束后,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以督查专报形式上报督查办公室。对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的督查事项,要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十三条 立卷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承办人在上报督查结果的同时,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五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 十四条 政务督查员每周应向局政务督查领导组汇报一次督查工作情况,对紧急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局长。 十五条 政务督查办公室一般每月通报一次督查工作情况。 十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事项,严格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 十七条 政务督查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向上级报告督查工作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督查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八条 对股室不配合督查人员工作,造成重大工作延误或者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其分管领导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十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根据所督查的事项可采取文书催报检查、现场巡视检查、专项查办等工作方式。 六章 附则 二十条 对政务督查的结果,由政务督查办公室按行政奖惩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务督查领导组研究后予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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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乡镇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职能和基本任务,本着先进、准确、齐全、配套的要求,坚持循序渐进、完善提高的原则,促进管理基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第三条 乡镇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应以管理高水平、机制高效能为目标,同各项专业管理、现代化管理有机结合,实施管理效益型的经营战略,形成独具特色的管理体系。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办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作业(以下简称企业)。联户、户办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管理基础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 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包括标准化、计量、定额、信息、规章制度、基础教育、班组建设等七项内容。乡镇企业应按照七项内容开展管理基础工作,乡村骨干企业必须达到管理基础工作验收合格。第六条 标准化是指以制定和贯彻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有组织的活动过程。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核心是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使企业的技术工作、管理工作都按标准进行,做到科学合理,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消耗的目的。  乡镇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标准体系,逐步扩大标准覆盖面;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各项标准,严禁无标生产;需要最用国际标准的,应逐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第七条 计量工作是用度量衡等工具,对生产经营活动及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掌握,控制和管理。  企业计量工作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计量法令、法规,监督检查本企业各部门、各车间的执行情况;配齐、管好、用好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可靠;根据生产需要,计量器具品种及数量,建立健全计量标准器具,完善量值传递系统;制定计量标准器具、工作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并严格按周期开展检定;研究解决生产中计量测试技术问题;依照计量法处理企业内部由于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培训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技术人员。第八条 定额工作是指各类定额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工作。  企业应坚持定额水平的平均先进性,积极采用科学方法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类定额,扩大定额覆盖面;加强定额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各种适合企业实际的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定额管理水平。第九条 信息工作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料、数据和搜集、处理、传递、存贮等管理工作。  企业应着重抓好厂内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报表的管理,建立信息网络,搜集技术经济情况,建立科技信息档案,及时做好信息处理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第十条 规章制度是对各项管理工作和劳动操作所作的规定,是职工行动的规范和准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应明确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度,健全领导制度和各项企业管理的工作制度及其职责范围,并不断修定和完善,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章可循、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基础教育是企业按照生产要求,对在职人员从事本职业、本岗位工作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行的教育。  企业应对在职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和管理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厂风厂纪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教育,按有关规定达到上岗要求。第十二条 班组建设是企业进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企业最基层的管理组织。  企业应健全班组管理制度和组织建设,加强班组的管理基础工作,围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班组活动,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三章 考核验收程序2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验收细则》(见附件)具体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验收。第十四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计分的办法。企业管理七项基础工作的标准分为1000分,经过考核验收累计分达到600分以上(含600分),并各专项得分都在规定分数的60%以上的企业为管理基础工作合格企业。  对合格企业应划等级,一般可定为管理基础工作合格级、二级和一级,划定等级的分数线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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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卫生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处理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为群众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卫生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领导干部应当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卫生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卫生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理卫生信访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好重大卫生信访事项。第八条 信访人进行卫生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卫生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卫生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卫生信访工作。第十一条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医疗卫生知识。第十二条 卫生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  (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  (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  (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卫生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卫生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六条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卫生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信访人的隐私,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2023-08-28 07:25:521

国家建材局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维护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建材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十分重视法律顾问工作,加强领导,把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企业的整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自1998年起,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按人事部人发〔1997〕26号文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其专业职称评定可以按经济序列办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用并经注册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使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企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对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建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每年年末主动向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了解建材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登记和工作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建材局备案。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七条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建材大型企业应当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材中型企业应当配备法律顾问。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第八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承担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直接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负责。未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负责。第九条 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而配备法律顾问的,受聘人员原则上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对尚未取得执业资格,又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四年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经济。技术合同,参与重大经济、技术和涉外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六)依法保护、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七)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八)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活动;  (十一)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和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向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人员变更及工作情况。  (十三)负责将本企业重大诉讼(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代理企业参加诉讼时。可以依法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六)法律、法规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2023-08-28 07:26:001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是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规定,主要涉及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整改措施等方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是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规定,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督察对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轮流督察,重点关注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督察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点区域和行业污染治理情况、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情况等方面。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约谈,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同时,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地方进行公开曝光和问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的实施,有效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如何保障公正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公正性,如轮流对各地进行督察、公开曝光和问责等。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评估机制,对地方政府的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这些措施有效推动了各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是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规定,主要涉及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整改措施等方面。其实施有效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并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公正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3-08-28 07:26:081

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地市街道办事处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内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扣建议,揭发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申诉和反映自身的要求,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发生在当地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就地妥善处理。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第六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保证信访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并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成兼职信访干部,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认真阅处,文明接待,及时妥善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具体任务是: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问题;  (三)指导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搞好信访工作;  (四)组织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几个村(居)委会或多个单位的信访问题;  (五)查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问题;  (六)搞好信访调查预测工作,及时掌握并向上级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带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并积极主动做好疏导工作,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收集、整理、上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干部作风、生产生活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向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咨询,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九)按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有关文字材料和统计报表;  (十)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第三章 工作原则第八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应坚持自办为主的原则,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就地解决,不得推诿。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群众的信访问题涉及面宽,情况错综复杂,处理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把问题解决好。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要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公正处理和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第十一条 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群众在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既有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又有思想认识问题。要针对信访人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进行形势、政策、法制、人生观、伦理道德等教育,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解开他们的思想疙瘩。第十二条 坚持切实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原则。凡群众检举揭发的来信来访,严禁转变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举揭发人和内容泄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第四章 程序和制度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对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次登记,弄清信访的内容、性质、要求。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呈领导阅批、立案查办、按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查处等方法处理。第十四条 对转文给村(居)委会或企事业查处的信访问题,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限期上报办理情况。第十五条 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写出查处报告送领导审阅、上报。需要答复来信人的,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第十六条 重要信访问题在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正式和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应立卷归档。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信访的实际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研究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研究部署检查信访工作;  (二)领导接待、阅信制度。党政领导同志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众来访,认真阅处群众写给自己的来信,必要时亲自给群众复信;  (三)信访业务制度。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呈阅、立案、办案、结案、复信和信访信息的搜集、调查、反馈制度;  (四)目标管理制度。把信访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的内容,统一考评;  (五)立卷归档制度。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信仿文书和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2023-08-28 07:26:521

企业专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企业专利工作应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与管理第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专利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及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第六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到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划中;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三、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受企业委托,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事宜,管理本企业持有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五、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六、管理、利用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研究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八、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第七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  四、取得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根据企业领导授权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以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  五、有接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的权利并有署名权。第四章 企业的专利申请第十条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日后,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二条 企业要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当前和未来市场竞争的形势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申请专利的类型作出统筹安排、部署,力争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
2023-08-28 07:27:211

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以下统称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单位应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经费,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引导、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设立或者明确内部审计机构:  (一)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二)设立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  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由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审计整改情况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取相关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鼓励单位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2023-08-28 07:27:281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做好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结合卫生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光荣的、有价值的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第三条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信访工作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要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规定,遵照《关于分级负责处理信访问题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职权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问题。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第六条 各级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有一名领导主管信访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及时与信访部门研究处理重大的信访问题。第七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访机构,配备信访干部。第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选调政治坚定、有一定政策、文化水平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信访工作。各级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关心、支持,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卫生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各级卫生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代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信访问题。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人民来访,要按法律、政策和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解答处理信访问题;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负责及时向下级卫生部门、直属单位转办、交办来信来访。承担上级卫生信访部门交办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分级负责,就地处理。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其所属的管理区域和部门范围。  (五)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由上访人所到部门负责协商解决。经过蹉商仍难以解决的,上级机关应做好协调工作。  (六)加强信访信息反馈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注意从人民来信来访中搜集信息,将其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例和新情况、新动态及时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  (七)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上级卫生部门要定期检查下级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研究解决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疑难问题。第十条 上级卫生信访部门有权调阅下级卫生部门有关信访案件的档案和资料。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信访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应做到:  (一)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的登记、接谈、立案、交办、催办、归档、统计等信访工作制度。定期逐级上报来信来访统计。  (二)对于重大、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应及时报请领导研究处理。对归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处理的信访问题,应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卫生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上级卫生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只作咨询,不予受理,或转请下级卫生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逐级信访。  (三)对集体上访5人(含5人)以上反映同一内容的信访问题,发现苗头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卫生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接待,做好疏导和劝阻工作,并尽快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信访问题,并受理对下一级卫生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问题。  (五)各级卫生部门对于群众的检举、揭发、控告和申诉,要认真对待,并按党政领导关系,干部隶属关系,以及管理权限和业务性质归口处理。信访部门应做好疏导工作。  (六)上级卫生信访部门对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交办后长期未结案、信访案件处理不当及其它重要信访案件,可以直接督促查办。  (七)凡是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应于三个月内结案上报。上报的结案材料,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发。逾期不能结案的,应先上报调查处理进度,并抓紧结案工作。  (八)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文明接待,积极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于群众上访要求合理又能尽快解决的问题,要协助解决;对于要求过高或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对查办单位已做了认真处理,上访人不服或越级上访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动员上访人回原地,稳定在基层。
2023-08-28 07:27:361

文山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慎立多修。  州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事项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州委。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州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工作,并履行立法草案的审查职责。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 拟订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提出议案。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决定。规章的名称,一般采用规定、办法,但不得采用条例。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相衔接。第八条 州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州司法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州直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可以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涉及全州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立项,应当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提出立项申请。第九条 州司法行政部门对收集到的公众立法项目建议、州直部门和有关单位收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经研究论证后决定采纳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文件,报请州人民政府立项。第十条 报送立项申请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说明:  (一)项目名称、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起草的工作步骤和保障。  项目立项后,应当报送起草说明、条文草案及其注释和立法参阅资料。第十一条 州司法行政部门对报请立项项目初步审查、汇总后,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年内拟完成项目应当组织立项论证,并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协调。第十二条 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未作规定,改革发展急需,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应当立项;  (二)上位法已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或者作出授权性规定的,应当立项;  (三)上位法正在制定、修订的,暂缓立项;  (四)能够综合立项的,不单独立项;  (五)需要规范的事项可以通过立法以外的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立项。第十三条 州司法行政部门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及其说明,按照规定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州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第三章 起草第十五条 立法草案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主要部门牵头起草;急需、重要的立法草案可以由州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
2023-08-28 07:27:431

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规定了值班律师六项基本工作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强调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主要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1、广泛覆盖性。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所有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覆盖范围非常广泛;2、服务多样性。从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可以看出,值班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法律帮助的形式较为多样。 值班律师的权力如下:1、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持相关证件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2、阅卷权。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3、提出意见权。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相关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2023-08-28 07:27:541

青岛市选调生工作办法

  青岛市选调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选调生工作制度,培养造就高素质的选调生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工作主要目的是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区市以上机关培养和输送优秀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面向基层、实践锻炼、重点培养、动态管理;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五)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指省、市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选调到基层工作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 选调分配   第五条 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六条 选调范围。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以及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海外留学归国应届优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七条 选调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从事党政工作;   (二)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曾担任过班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校级以上综合奖励。本科生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四)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五)符合选调所需其他条件。   研究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 选调程序:   (一) 拟订选调方案;   (二) 发布选调简章;   (三) 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 统一考试;   (五) 考察和体检;   (六) 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 分配派遣。新录用的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经济基础较好、领导班子团结、有利于选调生健康成长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工作。少数确因工作或专业急需分配到市级机关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将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至2年。选调生的派遣和录用手续,由市委组织部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会同市人事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经省、市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培养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创建工作品牌。   第十一条 培训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将选调生培训列入干部培训的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到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等进行系统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有条件的区市和单位,可安排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参加全市组织的高级研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层次较高、实效性较强的培训,或到国内外名牌高校培训学习。   市委组织部对新录用的选调生,统一组织公务员初任培训;对工作满2年的优秀选调生,有计划地安排到党校进行脱产培训。   第十二条 座谈交流制度。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选调生所在单位,应定期与选调生开展谈心活动,每年召开工作座谈会,听取选调生情况汇报,交流选调生工作,研究解决选调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结合选调生思想实际,加强政治理论、理想信念、廉洁勤政、遵纪守法和爱岗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制度。各级党组织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上级机关工作锻炼;对长期在市、区(市)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对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有计划地安排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经受锻炼。选调生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至3年后,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 考核考察制度。各级党组织应采取领导谈话、跟踪考察、座谈交流等方式,对选调生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的考核,同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选调生的考察材料、年度考核结果和思想汇报等材料应及时归入选调生个人考绩档案。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区市、单位选调生年度考核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支持青岛选调生之家网站建设,通过网站等方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创建品牌。要建立选调生信息库,定期维护更新选调生信息,每年年底前,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选调生信息更新情况,及时汇总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奖惩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总结选调生工作经验,发现、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省委组织部有关管理规定的选调生,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第四章 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选调生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并有相应的职位职数空缺。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晋升职务。   第十九条在基层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选调生,经组织考核具备相应素质要求,工作满2年后,可以通过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选调生晋升处级领导职务的,按照《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青组〔2005〕17号)执行。   第二十条 选调生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机关从选调生中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公开考选或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调配的方式,优先从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选调生中选拔。   选调生确因工作需要选调到上级机关工作,所在区市和单位要给予支持,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录用、宏观管理和综合指导。制定选调生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指导和检查选调生工作开展情况,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选调生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贯彻省、市委组织部选调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抓好对选调生的日常培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落实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帮助选调生解决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23-08-28 07:28:041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提升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获得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是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8)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9)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1)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2)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3)因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4)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的;(15)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综上问题所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内容,建议如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咨询律师事务所;法律依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023-08-28 07:28:251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和切实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条件、范围、时间和办法,由省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具体规定。第四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招收职工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兵役机关为主,抽调公安、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设武装部的,由武装部负责;不设武装部的,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第六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上级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拟制本级征兵命令和征集兵员的分拨计划,组织应征青年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组织服装运输和发放,搞好新兵交接和起运,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汇总征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部队退兵的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审查和军属的优待;  教育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文化审查;  宣传部门负责征兵中的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负责征兵中的纪律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及审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八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进行兵役登记。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以暂缓登记。第九条 每年10月底以前,基层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到指定地点接受兵役登记,并对往年登记情况进行核对。第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建议,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并发给《应征公民证》。第十一条 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按上年度征兵任务的2-3倍数,确定当年预征对象,并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第四章 体格检查第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征兵体检站,负责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的病史调查、走访工作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体检站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设立,实行“封闭式”体检。一般一个县(市、区)设1个体检站,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也可以设站体检。体检表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由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接兵部队的负责同志和医生可以参加本部队所接新兵的体检工作。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把患有传染病、慢性病、性病以及智力低下等不合条件人员征集入伍。第十五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青年应进行体格复查。普通兵复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任务的1/3,有特定条件要求的兵种和非农业户口征集对象要全部复查。复查时,潜艇(水)兵由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其余兵种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第五章 政治审查与审批定兵第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采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三级审查的办法,实行责任制。负责政审的干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工作要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对预定的新兵要进行复审,禁止将政治上有问题的青年征集入伍。第十八条 应征新兵的确定,应当由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征兵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武装部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
2023-08-28 07:28:331

“办法”和“措施”有什么区别?

办法可以不成文而去做,而措施必须成文。
2023-08-28 07:28:432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负责人应当通过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  (五)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  (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第三章 信访渠道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协调办理信访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网络信访工作平台,运用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
2023-08-28 07:28:521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督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第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向本级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八)向本级民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第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岗位津贴。第三章 信访渠道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部门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二)本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民政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五)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三条 建立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对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以约访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下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民政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信访工作。
2023-08-28 07:29:02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是什么?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决策部署,严格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的一个重要程序。《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一共有五章三十一条,于2020年9月12日开始实施。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23-08-28 07:29:173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以下统称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监督。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司法工作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司法工作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监督司法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司法工作。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视察等方式对司法机关履行下列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一)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审判机关对诉讼制度落实情况,案件审判、判决和裁定执行的情况;  (三)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和自侦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  (六)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的情况;  (七)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  (八)司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  (九)司法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一)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二)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司法工作。  根据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安排,司法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就前款所列事项作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并接受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协调解决监督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司法工作专题汇报、列席司法机关召开的相关会议、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通报等方式,对司法工作实施具体监督。  司法机关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从下列途径发现的问题中提出监督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一)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司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六)其他途径反映的问题。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专项工作报告二十日前就有关事项组织调研,调研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调研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随机抽查、实地察看、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专项工作报告后,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司法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责成报告机关限期整改并重新报告。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针对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可以进行专题询问,相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涉及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作出决定、决议,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作为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和处理意见的依据。
2023-08-28 07:29:511

伤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

法律客观:国家伤病残义务兵的退役安置特别规定,一是《兵役法》第57条规定:“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二是《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0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这里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相当于现在的5-8级残疾军人。其第11条还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8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三是1993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第4条规定:“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伤病残退伍义务兵,中央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文件)精神,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为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对拒不接收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当地政府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3-08-28 07:29:59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落实部党组和部领导的各项指示、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部机关工作有效运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1999)6号〕文件精神,结合司法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部办公厅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和部党组决策的落实开展工作,通过及时有效地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指示、决策得到贯彻落实。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以推动决策落实为基本目标。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急事急办、专事专办,按期结办、定期反馈的原则。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事项: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要求报送的有关事项;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转并办理的事项;  (四)司法行政系统请示需批复的重要请示事项;  (五)本部领导有关批示及交办事项;  (六)本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第六条 对第五条所列督促检查事项,由办公厅领导确定具体单位(人)按照办文程序,负责登记立项。第七条 已登记立项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厅领导阅批后,分送部机关有关业务司(局)和部属单位具体办理。第八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送来和下级机关报来的需要督办的函件,经办公厅领导批阅后送主管部领导批示。然后,由督办单位(人)附“督办通知单”随文转有关单位办理。第九条 部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由部领导秘书负责将领导批件转督办单位(人),督办单位(人)填写“督办通知单”转有关单位办理。第十条 办公厅总值班室接收的督办事项,由总值班室填写电话记录,送厅领导阅批,属于办文事项的,转督办单位(人)负责督办;其他事项,由总值班室负责督办。第十一条 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领导直接向督办工作人员交办。第十二条 办公厅负责汇总并通报督促检查工作情况。一般一个月汇总一次,重要而紧急事项,要及时汇总上报。第十三条 对办公厅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对有明确期限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期限办结。第十四条 对没有明确期限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事项内容,主动抓紧办理,一般应在十天内报告结果。第十五条 对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最迟在十天内作出答复。因故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及时向请示单位说明情况。第十六条 对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向督办单位(人)说明原因,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第十七条 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结果填入“督办通知单”,返回督办单位(人)。第十八条 对反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督办单位(人)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情况或重新报告。第十九条 每件督办事项办结后,督办单位(人)要及时向办公厅和有关部领导报告,定期立卷归档。第二十条 对逾期不报,多次督办无结果的承办单位(人),经部领导同志,办公厅可在部内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2023-08-28 07:30:061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保障信访举报工作的合法、公正、高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效能而制定的。根据《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及时处理各类信访举报材料,并做好相关记录。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信访举报工作中的受理、审核、调查核实、处置、回复等流程和程序,以便统一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流程,提高处理信访举报的效率。在处理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工作中出现不正当行为。此外,《办法》还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抱怨、举报人进行打压、报复。同时,《办法》还规定,对于恶意举报、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置。如何举报相关问题?举报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举报,比如向纪检监察部门、反腐倡廉举报平台、人民代表大会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同时,举报人也可以选择向相关新闻媒体举报,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向公众揭露相关问题。在进行举报时,应当注意提供详实的举报材料,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匿名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流程、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办法也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了举报工作的合法、公正、高效进行。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将会更加注重依法处理举报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举报工作的流程和方式。【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3-08-28 07:30:26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1.招录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组成。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所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2.考察工作一般采取网上核查、走访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调阅干部人事档案、委托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职位特点和考察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方式。3.招录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考察对象填写《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表》,并对其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与职位要求相关的资格(技能)证书等原件材料进行审核。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3、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4、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2023-08-28 07:30:381

桩基础工程监理工作办法?

桩基础工程监理工作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桩基础种类较多,有沉桩基础、钻孔桩基础、挖孔桩基础、管柱基础等,其中沉桩和管柱基础需要预制。在有些桩基础施工之前,需先进行围堰的施工,围堰可分土围堰、钢筋混凝土围堰和钢围堰,其中土围堰和钢筋混凝土适用于承台埋深较浅的基础,施工较为简单的情况。钢围堰适用的范围较广,如水中基础、承台埋深较大的基础等,施工较为复杂的情况。1.钢围堰的制作与安装⑴.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围堰所用材料和围堰的刚度、强度及结构稳定性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施工工艺设计资料,监理工程师审查。⑵.钢板桩围堰施工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桩尖高程符合设计要求;②.经过整修或焊接的钢板桩应做锁口,并通过试验;③.钢板桩接长时,应采取等强度焊接接长,相邻钢板桩接头上下错开2m以上。⑶.钢板桩插打和就位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合龙时楔形桩上下口宽度差不应大于桩长2%;②.到达设计高程后的倾斜度不应大于1%。在承包单位自检后,监理工程师进行全部检查,并有记录。应注意检查围堰形状、内围尺寸、打设、清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⑷.双壁钢围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围堰底面平均高程符合设计要求;②.内外壁板及隔舱板的焊缝,应进行渗透试验;③.上下隔舱板对齐,各相邻水平环形板对齐。上下竖向肋角是否与水平环形板焊牢。要求承包单位测量、观察和进行渗透试验。监理工程师观察和检查测量、试验记录。双壁钢围堰拼装和就位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重点抽查井箱平面直径、顶平面相对高差、围堰倾斜度、围堰顶、底面中心位置、平面扭角。监理工程师还应注意检查围堰定位、锚定、下沉、清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⑸.吊箱围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箱体高程符合设计要求;②.围堰支撑体系应满足吊装整体钢围堰和浇筑封底、承台混凝土整体受力要求;③.吊箱围堰底板、边板和封板的接缝,应有可靠的防漏水措施。要求承包单位观察和测量。监理工程师观察和检查测量记录。吊箱围堰拼装及就位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重点抽查内侧平面尺寸、围堰中线扭角、围堰倾斜度。如围堰做承台外模时,还要抽查轴线偏位。监理工程师还应注意检查围堰定位、锚定、吊点布置及受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⑹.钢围堰安装就位经检验全部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后,承包单位方可浇注水下封底混凝土。在监理工程师检查封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抽水,进行下一步的施工。2.沉入桩1).钢筋混凝土沉入桩的制作⑴.制桩的钢筋骨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抽查主筋间距、箍筋间距或螺旋筋的螺距、钢筋保护层、吊环对桩中轴线的位置、吊环沿垂直于轴线方向的位置、吊环露出桩表面的高度、主筋顶端与桩顶净距、桩顶钢筋网片的位置、桩尖对中轴线的位置。⑵.桩的混凝土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桩的棱角破损深度应在10mm以内,其总长度不大于40cm;②.预应力混凝土桩不得有裂缝(表面收缩裂缝除外);③.普通混凝土桩允许有表面裂缝,其横向裂缝深度不大于7mm,裂缝宽度不大于0.2mm;④.横向裂缝长度:方桩不大于边长1/3,管桩及多角形桩不大于直径或对角线的1/3;⑤.纵向裂缝长度:方桩不大于边长的1.5倍,管桩及多角形桩不大于直径或对角线的1.5倍。⑶.桩身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抽查:对于空心方桩,监理工程师抽查桩的横截面边长、桩顶对角线、桩尖对中轴线的位移、桩身、桩顶平面对桩纵轴线的倾斜、中节桩两接触面对桩纵轴线的倾斜之和。对于空心管桩,监理工程师抽查桩的直径、壁厚、抽芯圆孔平面位置对桩中轴线的位移、桩尖对桩纵轴线的位移、桩身、法兰盘对桩纵轴线垂直度。2).钢桩的制作⑴.检查钢桩所用的原材料、规格和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重点查验产品合格证和用尺量检查。⑵.在工地拼合钢桩,可采用焊接方式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检查钢桩的焊缝质量,其焊缝不应出现裂缝和未熔合缺陷,弧坑表面不应出现气孔和夹渣。承包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测,监理工程师见证。⑶.承包单位应全面检查桩身外形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抽查。3).沉入桩的下沉⑴.沉桩开始前应按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试桩,试桩是否与正式桩结合还是在附近另行布置按施工图设计或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以确定施工工艺参数和检验的承载力,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的试桩资料。⑵.沉桩前监理工程师要检查出厂合格证,对桩的质量进行验收,检查其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同时要求承包单位对桩位进行复测。⑶.混凝土桩(管柱)的起吊、堆放和运输必须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沉入桩下沉必须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桩的入土深度和最终贯入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最终沉桩进行旁站并检查沉桩记录。对发生"假极限"、"吸入"、上浮、下沉现象和射水沉桩必须进行复打。复打前的休息桩基础工程监理工作办法提要: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水化热试验,确定发热参数,选定合理的砼配合比,同时在施工时加以控制,派专人监督砼配合比及现场砼的塌落度更多精品来自简历天数由试桩时确定。⑷.要求承包单位按设计要求数量进行静载试验检验。检查桩承载力试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见证试验。⑸.检查桩顶高程和桩头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⑹.检查接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当混凝土桩用法兰盘拼接时,应连接牢固,防锈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⑺.沉桩桩位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抽查桩位、倾斜度。3.钻孔桩和挖孔桩1).钻孔⑴.钻孔桩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试桩。钻孔前,应按设计桩位埋置护筒,监理工程师进行测量检查。⑵.钻孔时,钻机安放要平稳,防止发生移位÷偏斜,钻头和钻杆中心要对准护筒顶面中心,钻杆要保持垂直,避免钻孔倾斜。正式钻孔前应试机,钻孔时应严防发生坍孔、缩颈、弯孔、卡钻、掉钻等事故。若出现事故,应及时处理,并予记录,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当钻孔达到设计深度后,检查并核实地质情况。⑶.监理工程师采用测绳、检孔器或成孔检测仪器检查孔径、孔深、孔斜和孔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好记录。⑷.泥浆指标应根据钻孔机具、地质条件确定。对制备的泥浆应试验全部性能指标,要求承包单位钻进时应随时检查泥浆比重和含砂率。并做好泥浆试验记录。⑸.浇筑水下混凝土前应清底,桩底沉渣允许厚度为:摩擦桩不应大于300mm,柱桩不应大于100mm。否则应重新清孔。⑹.钻孔桩钻孔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抽查护筒、孔位中心、倾斜度。2).挖孔⑴.监理工程师检查挖孔桩的开挖顺序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开挖前要求承包单位要事先做好地面的防排水工作。⑵.挖孔达到设计深度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清基,检查并核实地质情况。孔底应平整,无松渣、淤泥、沉淀或扰动过的软层。监理工程师检查孔径、孔深和孔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⑶.挖孔桩挖孔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抽查护筒、孔位中心、倾斜度。3).桩内混凝土浇灌⑴.钻(挖)孔桩的钢筋骨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抽查钢筋骨架在承台底以下长度、钢筋骨架直径、主钢筋间距、加强筋间距、箍筋间距或螺旋筋间距、钢筋骨架垂直度。⑵.检查混凝土浇筑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一般采用水下混凝土灌注,挖孔桩可采用直接浇筑混凝土,并宜采用插入式振动器振实)。监理工程师旁站浇筑过程。⑶.检查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水下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强度是否符合设计强度等级的1.15倍。要求承包单位每根桩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混凝土试件不得少于2组。每个桩基础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数量为承包单位检验数量的20%、10%,且不少于2组。⑷.桩身顶端浮浆应清理,直至露出新鲜混凝土面。检查桩长、桩的中心位置、桩的垂直度或倾斜度、桩顶高程和主筋伸入承台的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⑸.钻孔桩桩身混凝土应匀质、完整。其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对钻孔桩桩身混凝土应全部进行无损检测。检测方法是否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工程基桩无损检测规程》(TB10218)的规定;②.对桩身混凝土质量有疑问和设计有要求的桩,应采用钻芯取样进行检测。对于特大桥桩基要按规定进行钻芯取样。⑹.检查桩承载力试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要求承包单位按设计要求数量进行静载试验。监理工程师见证试验。4.管桩基础1).混凝土管柱制作⑴.预应力混凝土管柱的管壁不得有裂缝(表面收缩裂缝除外)。钢筋混凝土管柱的局部非受力表面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长度不得大于管壁厚度的2倍。监理工程师可采用观察或用刻度放大镜检查⑵.管桩应采用外壁竖直的钢刃脚,其高度应与嵌入风化层的厚度相适应。需要钻岩的管桩,在钻头运动高度范围内底节内壁及刃脚内侧均应以周围钢板防护。⑶.钢筋安装、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管柱制作和接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抽查焊接主筋的竖板位置、箍筋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管柱内径、外径、管壁厚度、长度、法兰盘平面对垂直于管柱轴线平面的倾斜、纵向弯曲矢高。2).钢管柱制造⑴.检查钢管柱所用的原材料、规格和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重点查验产品合格证和用尺量检查。⑵.检查每节钢管柱上下相邻壁板的垂直拼接缝是否错开,其错开距离沿弧长不得小于1m。⑶.检查钢管柱的焊缝,其接长焊缝不应出现裂缝和未熔合缺陷,弧坑表面不应出现气孔和夹渣。⑷.钢管柱制作和接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抽查管柱内径、外径、管壁厚度、长度、法兰盘平面对垂直于管柱轴线平面的倾斜、纵向弯曲矢高。3).管柱下沉和浇筑水下混凝土⑴.管柱下沉前,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是否对管柱的质量进行验收,检查出厂合格证,现场检查其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好验收记录。⑵.监理工程师检查管柱的起吊、堆放和运输必须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管柱下沉时,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管柱达到设计深度后,应核实地质情况,孔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⑶.需钻岩的管柱,在钻岩前,应探明管柱内岩面高程及管柱刃脚脚周围与岩面接触情况。群桩钻岩时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不得因钻岩使相邻两钻孔壁间岩层受到破损;②.不得因钻岩而影响邻孔已填充混凝土的凝固;③.因钻机平面布置应合理。⑷.管柱内清孔应符合以下要求:①.钻孔完毕后应将附着于孔壁的泥浆清洗干净,并将孔底钻碴及泥砂等沉淀物取出;②.在不钻孔的管柱内清孔,应将孔底浮泥及表面风化层清除;③.管柱内壁泥浆浸泡的部分均应清洗干净,以增强填充混凝土与管柱内壁间的粘着力。⑸.管柱下沉及孔底沉碴厚度、管柱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桩基础工程监理工作办法提要: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水化热试验,确定发热参数,选定合理的砼配合比,同时在施工时加以控制,派专人监督砼配合比及现场砼的塌落度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抽查孔底位移(需钻岩)浇筑混凝土前沉渣厚度、垂直管柱的倾斜度、单排管柱顺桥向倾斜度、斜管柱的倾斜度、群管柱或单排管柱桩位、单排管柱桩位顺桥方向偏差。⑹.水下混凝土浇筑、管柱内浇筑水下混凝土强度检验和质量检测、管柱承载力试验同钻孔桩和挖孔桩的规定。⑺.管柱顶端浮浆应清理,直至露出新鲜混凝土面。监理工程师检查管柱高程和主筋伸入承台的长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桩基承台⑴.要求承包单位将桩顶锤击破损部分去除或将浇筑桩桩头沉渣及浮浆全部凿除至新鲜混凝土面。承台混凝土应在无水的条件下浇筑。⑵.检查桩头与承台连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桩体埋入承台长度及桩顶主筋锚入承台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管柱应焊好栓顶段结件。当设计无要求时,承台边缘与桩外缘净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桩径≤1m时,承台边缘与桩外缘净距不小于0.5倍桩径,且不小于250mm;②.桩径>1m时,承台边缘与桩外缘净距不小于0.3倍桩径,且不小于500mm。⑶.承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抽查尺寸、顶面高程、轴线偏位、边缘距设计中心线尺寸。⑷.对于大体积承台,监理工程师还应要求承包单位必须采取温度控制措施,防止因砼结构内外温差过大而产生的裂缝。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水化热试验,确定发热参数,选定合理的砼配合比,同时在施工时加以控制,派专人监督砼配合比及现场砼的塌落度。严格按技术方案的要求,模拟实际情况,进行温控计算,确定浇筑方法,采取降低砼内部温度的措施(如冷却水管和测温孔布设等),同时要求承包单位派专人认真记录和分析温度测量的数据,及时调整和改进温控措施。监理工程师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在每次砼浇筑完成后,督促承包单位作好养护工作等。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8 07:30:531

2019年水务局督查工作办法

水务局督查工作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全县水利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四条 督查工作在局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监督组具体负责。 五条 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把督办的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办、站、股、室、所负责人是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单位完成局里交办的各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 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二章 督查范围 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水利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我局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会有关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全县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种专题会、协调会等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领导及本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及交办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有关水利事项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复情况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章 工作程序 八条 督查工作分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日常督查为按照度督查计划进行的督查,主要是对目标责任制、部门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督查。专项督查是未列入日常督查任务的督查,主要是对局党总支、局务会等有关会议的决定落实情况、领导批文、阶段性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九条 日常督查按计划、审批、执行、考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计划:每初由办公室根据全工作计划提出初步督查计划,报局务会审批。 (二)审批:经局务会审批后,形成正式的度督查计划; (三)执行: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督查; (四)考核:各承办单位要将列入督查事项的工作进行专项总结抄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督查计划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局务会; (五)通报: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六)归档:有关督查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十条 专项督查工作按照立项、计划、反馈、督办、审核、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立项: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局领导的批示及局务会等有关会议决定,由办公室填制督查任务表报请领导批准、立项、明确督查要点。 (二)计划:由监督组会商有关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按督查要点,拟定落实计划。 (三)反馈:监督组及承办单位将落实计划报局领导审阅,根据局领导意见,修改落实计划。 (四)督办:监督组根据承办单位的落实计划进行跟踪督查。 (五)审核:监督组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督办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1 2
2023-08-28 07:31:001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是指向各级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和刑事追诉并重,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机制的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形成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行政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基本原则,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醒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案件审查、依法行使检察权;有关检察机关应当密切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积极调查取证等。同时,该办法就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复查等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及行政和刑事案件衔接的检察建议、公诉阶段等实际操作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中是否明确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是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有权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还应当及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这就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既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又要积极参与刑事司法,推进行政和刑事的衔接工作。《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力保障,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保驾护航。【法律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六条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并依法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023-08-28 07:31:081

铁路暑期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铁路暑期旅客运输(简称暑运)以运送学生和旅游客流为主,具有客流大、流向集中、时间性强、要求高的特点,任务繁重。为使全路暑运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安全优质地完成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暑运期限规定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计62天。第三条 各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下同)要加强暑运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确保安全正点,搞好路风、站车服务和治安秩序,圆满地完成运输任务。第四条 暑运期间,按照“以客为主,客货兼顾”的运输原则,统筹安排好机车、车辆和客运能力,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切实搞好各项工作。第二章 运输组织第五条 积极挖潜扩能提效。要扩大列车编织,图定客车按规定满轴运行,该加挂回转车的必须加挂。客运量大的始发站或中转站,要备车底,客流积压时,及时加开图外临客。第六条 坚持“以能定量”、“先中转后始发”、“始发站兼顾中间站”、“大站兼顾小站”的运输组织原则,中间站做到组织旅客按车厢号上车,组织旅客均衡输送。第七条 严格执行旅客计划运输有关规定。各车站要按计划发售车票,三等及其以上车站要做到凭条售票。各车站、列车要密切配合,坚持验票进站、上车,防止列车严重超员。列车严重超员时,列车长必须及时发报,并注明超售客票的车站。对造成列车严重超员的站、车,要通报批评,对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第八条 严格控制列车超员率。  1.全列卧铺列车和全程对号的优质优价列车均不准超员;  2.全程对号的非优质优价列车在始发站每车厢准增加10个无座号;  3.其他特快列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20%;  4.直快列车(含直通临时快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30%;  5.直通客车始发准超员20%,途中准超员50%;  6.管内列车由各局自行规定。  7.在客流高峰期需超出上述超员范围时,直通列车必须经铁道部批准,管内列车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第九条 认真做好学生运输。全路43个较大车站,要组织到校售票和办理行包承运业务;部分大站要办理学生往返票,保证学生按时返校,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要增设流动售票点,增加学生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学生乘车高峰期可开辟学生候车区,对学生购票、托运、候车、上车实行“四优先”。第十条 加强调度指挥。  1.各级客运调度要认真掌握客流变化,及时组织开行临客,做到“有流开车,无流停运”。  (1)跨三局及其以上的临客和直达临客的开行日期,一律由铁道部客调命令公布。跨两局临客的开行日期由两局商定后报铁道部,以铁道部客调命令下达。  (2)暑运临客图内的直通临客的开行,应提早5~7天向铁道部客调请令,图外的应提早3天。  (3)暑运临客运行图前后,如因客流大量积压确需提早或延长开行日期的直通临客,须报铁道部审批后,由铁道部客调下达命令执行;直通临客仍按暑运时刻运行。  (4)加开图外直通临客由铁道部客调组织有关局定点并下达命令。开行临客所影响的货物列车由调度日班计划定点,按正点统计。分界口货物列车停运事宜由铁道部行车调度命令布置。提前或延期开行的直通临客与施工有抵触时各局要尽早做出妥善安排。  2.暑运期间,车底套用和临客车底交路较紧,各级调度要严格按列车等级组织会让,提高列车正点运行水平。因水害等因素影响线路中断行车时,要及时向客运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处理好列车的停运、途中保留、折返或迂回事宜,尽快恢复列车运行秩序。  3.做好港澳师生员工旅行团运输,各局要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乘车计划,保证按计划旅行。第三章 站车管理第十一条 加强旅客乘降组织工作。  车站要加强站内巡视,在候车室、天桥、地道、站台、各进出站口和通道等主要部位设岗,防止旅客拥挤、抓车、钻车、跳车和横越线路,阻止无票旅客和闲杂人员进站上车,保持站内秩序良好。第十二条 客流较大的车站要抓重点,巧安排,合理分流,定岗定位,可采取凭票候车、分区截留、横向切块、纵向成行、提前预剪、专人带队、分批进站、乘降有序的组织方法。对军人、老弱病残旅客购票、候车、进站、上车,实行“四优先”。
2023-08-28 07:31:171

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权限: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办理《许可证》的工作;  (二)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许可证》的工作;  (三)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在京外的单位申办《许可证》,可由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办理,也可由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第三条 负责办理《许可证》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应按照《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从严审批。  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许可证》。第四条 对批准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签发《许可证》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填写《许可证》,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并按要求逐栏填写,栏尾空白处要加划“-”线,空白栏目应加划“ㄅ”符号。  (二)在《许可证》右上方的“( )鉴字”内填写本部门鉴定印章的号码;《许可证》与《许可证存根》中缝要加盖鉴定印章,印迹要清楚,位置要准确。  (三)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予包装并铅封(特大物品或不便包装的,可要求携运人进行包装,由《许可证》签发部门当场予以铅封),《许可证》用签发部门的公用信封封装,在信封上写明出境地海关名称,由携运人连同铅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一并交出境地海关查验。  (四)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如需再带回境内的,办证时应同时为其开具入境证明信,以便海关识别。第五条 使用鉴定印章、铅识章须经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的领导批准。鉴定印章、铅识章应由专人保管,如有丢失、损坏或有机构及其他变动,应立即向国家保密局报告。第六条 海关按照《规定》第六条,对批准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凭加盖鉴定印章的《许可证》和与鉴定印章号码一致的铅识章号码验放。《许可证》由海关收存,并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通过当地政府保密工作部门,逐级上交国家保密局。第七条 对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当事人,海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海关根据《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对查扣的国家秘密或涉嫌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及时填写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海关查扣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移交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联(见附件一),并通知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由该保密工作部门接收《登记表》及查扣件。第九条 查扣地的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接到海关移交的《登记表》及查扣件后,应将本部门的处理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保密部门处理意见”一栏内,并将第一联退查扣海关留存。同时填写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查扣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移送鉴定、查处通知单》(以下简称《鉴定、查处通知单》)一式三联(见附件二),并连同查扣件一起,按下列情况移送有关部门鉴定、查处:  1.对有密级标志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直接移送被查扣人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由该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进行查处;如被查扣人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直接移送其所在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进行查处。  2.对需要进行鉴定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直接移送被查扣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由该保密工作部门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鉴定,如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鉴定的,该保密工作部门应移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进行鉴定;如被查扣人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应移送其所在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进行鉴定。  3.被查扣人属于境外的,应根据其提供的情况按本条上述办法移送鉴定、查处。
2023-08-28 07:31:251

铁路春节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铁路春节旅客运输(简称春运)是全国交通系统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春运主要是民工、学生、探亲客流,时间性强、流量大、流向集中且极不均衡。为使全路春运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安全优质地完成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春运期限规定为60天。其中,节前20天,节后40天。第三条 春运工作是全路第一季度的中心任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总分司,下同)、站、段主要领导要全力以赴抓春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各部门的联系,确保安全正点,搞好路风、站车服务和治安秩序。第四条 春运期间按照“以客为主,客货兼顾”的原则,统筹安排机车、车辆和客运能力,充分挖掘既有设备潜力,增加人员、设备投入,做好人员培训,圆满地完成运输任务。第五条 各局、分局应成立春运领导小组,分别由局长、分局长任组长,主管运输副局长、副分局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客运、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公安、财务、劳资、安监、宣传、生活、环卫、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春运办公室,贯彻落实领导的决策,及时掌握和沟通信息,处理春运工作中的重要事宜,逐级上报春运工作情况。春运期间,春运办公室实行昼夜值班制度。由各级干部组成的春运工作组,及时下基层帮助、检查春运工作。第六条 主动及时地向各级人民政府汇报铁路春运情况,依靠当地政府和驻军、武警部队做好春运工作。客流高峰期间,请当地政府协调其他交通部门增开车、船、航班次,实行铁路与公路、水运、航空分流,减轻铁路压力。第二章 运输组织第七条 积极挖潜扩能提效。要扩大列车编组,图定客车按规定满轴运行,该加挂回转车的必须加挂。客运量大的始发站或中转站要备车底,客流积压时,及时加开图外临客。第八条 坚持“以能定量”、“先中转后始发”、“始发站兼顾中间站”、“大站兼顾小站”的运输组织原则,中间站做到组织旅客按车厢号上车,组织旅客均衡输送。第九条 严格执行旅客计划运输有关规定。各车站要按计划发售车票,三等及其以上车站要做到凭条售票。各车站、列车要密切配合,坚持验票进站、上车,防止列车严重超员。列车严重超员时,列车长必须及时发报,并注明超售客票的车站。对造成列车严重超员的站、车,要通报批评,对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第十条 严格控制列车超员率。  1.全列卧铺列车和全程对号的优质优价列车均不准超员;  2.全程对号的非优质优价列车在始发站每车厢准增加10个无座号;  3.其他特快列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20%;  4.直快列车始发不准超员,途中准超员30%;  5.直通客车始发准超员20%,途中准超员50%;  6.管内列车由各局自行规定;  7.春运直通临时快车始发准超员20%,途中准超员50%,开行直达临时快车,每车厢不准超过180人;  8.棚代客车始发每车厢不准超过120人,途中不准超过150人,开行棚代客直达临时快车时,每车厢不准超过150人。  9.在客流高峰期需超出上述超员范围时,直通列车必须经铁道部批准,管内列车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学生运输。全路43个较大车站要组织到校售票,托运行李包裹;部分大站要办理学生往返车票,保证学生按时返校,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要增设流动售票点,增加学生售票窗口,对学生购票、托运、候车、上车实行“四优先”。第十二条 安排好民工运输。民工运输要纳入运输计划。要请地方政府加强民工外出管理,组织有序流动,协助铁路掌握民工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运输能力。对乘车有计划的民工团体,铁路要优先安排运送。民工客流量大、方向集中的地区,可组织开行民工直达临时快车,发售客票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终到站。第十三条 加强调度指挥。  1.各级客运调度要认真掌握客流变化,及时组织开行临客,做到“有流开车,无流停运”。  (1)跨三局及其以上的临客和直达临客的开行日期,一律由铁道部客调命令公布。跨两局临客的开行日期由两局商定后报铁道部,以铁道部客调命令下达。  (2)春运临客,图内的直通临客的开行应提早5~7天向铁道部客调请令,图外的应提早3天。  (3)春运临客运行图前后,如因客流大量积压确需提早或延长开行日期的直通临客,须报铁道部审批后,由铁道部客调下达命令执行,直通临客仍按春运时刻运行。  (4)加开图外直通临客由铁道部客调组织有关局定点并下达命令。开行临客所影响的货物列车由调度日班计划定点,按正点统计,分界口货物列车停运事宜由铁道部行车调度命令布置,提前或延期开行的直通临客与施工有抵触时各局要尽早做出妥善安排。  2.春运期间,车底套用及临客车底交路较紧,各级调度要严格按列车等级组织会让,车底回送应按客车掌握运行,提高列车正点运行水平。  3.春节假日期间客车停运较多,要及时加开货车,抢运货物,具体车次、时刻由调度日班计划确定。  4.各级调度要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协调掌握好跨局机车运用,确保机车供应。
2023-08-28 07:31:331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举报处理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举报事项。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信息。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举报管理信息系统;  (三)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举报,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举报;  (四)向派出机构交办举报事项;  (五)指导和督办举报处理;  (六)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七)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以及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举报;  (二)调查处理中国保监会交办的举报事项;  (三)牵头处理或者协助其他派出机构处理跨区域举报;  (四)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区内举报处理情况;  (五)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稽查局是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派出机构应当指定处室负责辖区内举报处理工作。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和答复第九条 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第十条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三)有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二)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实名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告知。  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名举报,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接受转交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保监会可以将举报事项交派出机构调查处理。接受交办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2023-08-28 07:31:411

拉萨市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鼓励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接访,及时排查化解矛盾和纠纷。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部门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信访内容,不得擅自将信访材料带出机关;对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人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回避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回避由本部门决定。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信访权利:  (一)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 进行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三) 反映情况,或者要求解决实际问题;  (四) 催促处理或者申请复查。第十二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遵守信访工作制度。多数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三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交通;  (二)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信访工作职责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各级国家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县与县、部门与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级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向下级机关转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五)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六)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他有关信访事项。
2023-08-28 07:31:491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有哪些?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第一、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三、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协作配合。第五、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第六、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2023-08-28 07:32:451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保证政令畅通,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山西某某政务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乡镇办国土资源站的政务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保证局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章 组织领导 四条 局成立政务督查领导组,组长由“秘书工作”担任,副组长由“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担任,成员有“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督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秘书工作”兼任,副主任由“秘书工作”兼任,政务督查员由局办公室和执法监察股抽调人员组成。 五条 政务督查人员具有对督查事项的督促检查权、建议奖惩权。 六条 各股室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务督查人员的工作,确保督促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内容 七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局领导批办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局党支部、局委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重大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章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包括立项、下达任务、督促查办、督查专报、立卷归档等工作程序。 九条 立项。凡需要督查的工作事项,都要由督查办公室填写立项报告卡片,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督办单位、办理要求等内容,送局长审批。 十条 下达任务。根据立项要求,督查办公室拟定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将督查工作任务下达给承办人。 十一条 督促查办。督查工作任务下达后,督查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按期予以办理。 十二条 督查专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站或局各股室接到督查工作任务之后,要交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办理结束后,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以督查专报形式上报督查办公室。对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的督查事项,要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十三条 立卷归档。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承办人在上报督查结果的同时,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1 2
2023-08-28 07:32:591

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原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服务。  保护企业及其职工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开展企业专利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可作为评价、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各级科技、经济和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企业专利工作的机构与任务第五条 企业应有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指定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专利工作;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第七条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企业拥有的专利。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四、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七、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八、管理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十、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专利事业,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专利事务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事务的基本法律知识。  四、取得中国专利局或专利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任务  一、在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中(专职或兼职)执行任务,并对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负责。  二、积极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种事宜。  三、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四、开展本企业的专利文献检索工作,注意收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  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十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参与确定给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养、学习机会的权利。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取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三条 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请求。  二、申报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2023-08-28 07:33:071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提升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获得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是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8)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9)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1)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2)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3)因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4)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的;(15)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综上问题所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内容,建议如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咨询律师事务所;法律依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023-08-28 07:33:151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兵役机关为主,抽调公安、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设武装部的,由武装部负责;不设武装部的,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第六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上级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拟制本级征兵命令和征集兵员的分拨计划,组织应征青年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组织服装运输和发放,搞好新兵交接和起运,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汇总征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部队退兵的落户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民政部门负责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审查和军属的优待;教育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文化审查;宣传部门负责征兵中的宣传教育;监察部门负责征兵中的纪律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及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
2023-08-28 07:33:231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督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四条 述职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在职责范围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情况;  (六)需要述职评议的其他情况。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内,由主任会议制定本届述职评议工作规划。第七条 被评议人员,在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被评议人员确定后,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其述职45日前通知本人和其所在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审计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被评议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第八条 被评议人员应当根据述职评议的内容,写出述职报告,并在述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前,应当组织调查组,对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根据述职评议工作需要,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第十条 调查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民意测验等方式,了解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  被评议人员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的全面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时,被评议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参加调查的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旁听会议。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的程序:  (一)全体会议听取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二)分组会议审议和评价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  (三)全体会议审议和评价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  (四)被评议人员发言;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当场公布。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根据组成人员审议和评价的意见,对被评议人员提出评议整改的意见。被评议人员应当按照评议整改的意见进行整改。  被评议人员应当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15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条 被评议人员一般应当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并接受审议。第十六条 获得的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被评议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后,由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其再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的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之和仍未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出免职意见。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述职评议工作结束后,对被评议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提出评价性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本人,同时送有关机关和部门。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07:33:361

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旅客运输计划一、旅客输送日计划  旅客输送日计划是车站根据旅客运输年度计划任务、票额分配计划并考虑客流变化情况而编制的旅客乘车组织计划,目的是为了严格掌握旅客列车的乘车人数并及时调整各站的票额数量。三等及其以上客流较大的车站,均须编制旅客输送日计划,以确定计划日各次列车的计划乘车人数,计划经分局客调批准后,各站即可依此组织发售车票和中转签证。  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按定员编制标准配备客运计划员,在客运副站长(或客运主任)领导下,负责日常和节假日的计划与组织工作。  (一)编制日计划的主要依据  1.各次旅客列车的票额分配计划;  2.临时加开旅客列车及图定列车变更编组情况;  3.近日来各次列车上车人数实绩及其规律;  4.中转换乘旅客签证的规律;  5.节假日与平日客流的差异情况及其规律;  6.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和过去天气变化时对客流影响的规律;  7.有无团体预约和到达本站的团体(对后者应调查其回程日期和拟乘车次);  8.各次列车预售客票数量和情况;  9.其他因素对客流的影响。  (二)旅客输送日计划内容  1.分线别(分方向别)的旅客列车车次;  2.分线别的管内、直通区段;  3.分车次、分区段的软、硬卧和软、硬座票额;  4.分车次、分区段的软、硬卧和软、硬座预售、当日售、剩余数量、中转、乘车证人数;  5.车辆的甩挂计划;  6.分车次的计划硬座合计数;  7.分车次、区段的硬座实际上车人数及合计数;  8.分车次的硬座计划兑现率;  9.全站硬座日计划兑现率;  10.客运副站长(客运主任)审核签字;  11.分局客调调整数;  12.分局客调审批命令号;  13.其他。  (三)编制、审批与执行  1.编制  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按零点至24点编制,分别市郊、管内、直通列车,分车次并按客流区段进行,时间以列车的开车时间为标准。车站的发送、中转及持铁路乘车证旅客都要统一纳入日计划。  编制旅客输送日计划必须从全局出发,按照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的原则,注意运输能力的均衡使用,通过计划来指导、组织售票和其他服务工作。  对有硬座票额分配计划的列车,按固定票额分配计划、限售区段及有关调度命令执行;对开票额分配计划的列车,按平日上车规律数执行;同时考虑影响客流变化的各种因素。遇有长途客流发生变化时,车站应将变化数量及其流向上报分局客调,必要时提出加挂车辆或加开临客的请求。  对软、硬卧铺和软座客流,各站应根据固定票额、限售区段及列车预报组织售票,无须在日计划中安排。  节假日日计划的编制方法与平时有些不同。节假日期间客流量大,波动性大,时间集中,且常为单方向客流,需请求增开临客和加挂车辆来弥补图定列车运输能力不足。  2.审批  旅客运输日计划编制完毕后,经客运副站长(或客运主任)审查并签字(或盖章)后,报分局客调批准。对管内旅客列车,小站则由车务段平衡后上报分局客调。分局客调根据各大站的日计划、小站上车人数、各次列车旅客在管内下车规律数,算出各次列车在各客流区段内的客流密度,本着始发站照顾中间站,大站照顾小站的原则进行调整。如在分局管内无力调整,报铁路局客调,在局客内按上述原则及方法进行调整,或采取加挂车辆、加开临客的措施解决。分局、铁路局客调对日计划进行调整时,各次列车在分局或铁路局管内各站计划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次列车在本分局或铁路局管内的固定票额;对外局始发的列车不得将自分局或铁路局前方站的票额调整到后方站,以防列车严重超员或影响始发站对票额的套用。  客调对日计划审批后,以调度命令下达。  3.执行  各站接到分局客调批准的日计划后,即可将预售及团体预订票数量和中转签证的规律从调整后的计划人数中减去,就可得出本站次日可以发售的硬座票额,由计划人员下达给售票处所发售,并要认真做好票条的管理和交接。售票处所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售票、不得超售。检票口要认真检票并做好上车人数统计工作。  (四)旅客输送日计划的考核  为了考核日计划的编制质量和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车站应对每一车次统计实际上车人数(分别软、硬座和软、硬卧),并和旅客输送日计划对照,查明超员或欠员情况,并建立分析考核制度。  1.各次列车计划完成兑现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其计算公式为:               A实际-A计划  实际大于计划时:γ=(1--------)×100%                 A计划             A实际  实际小于计划时:γ=-----×100%             A计划  式中 A实际、A计划——分别为各次列车实际、计划上车人数。  2.日计划完成兑现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其计算公式为:              Σγ           β=----              N  式中二 Σγ——各次列车兑现率总和;   N——列车数。
2023-08-28 07:33:441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第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第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第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以及其他有关干部考核、奖评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和信访承办部门。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访工作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分办本单位信访事项,督查指导本单位信访事项办理,协调本单位重大信访问题处理,督促指导下级机构信访工作,联系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承办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调查、核实、答复意见拟制,配合信访工作部门接谈等。第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为信访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工作人员,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加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增强运用效果。第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加强信访信息工作。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情况。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信访工作重要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立卷保存。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信访电话、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本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及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依照法定途径反映诉求提供便利的事项。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并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信访人提出诉求的,还应当写明被反映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诉求事项、主要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信访人采用传真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被反映单位或人员所在地的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逐级走访的规定,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其补充书面材料,或者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诉求、事实及理由,信访人对记录的内容以签字、盖章等适当方式进行确认后提交,信访人拒绝确认的视同放弃信访。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其补充书面材料,或者告知信访工作部门通讯地址、信访接待场所。
2023-08-28 07:33:521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

法律分析: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中规定了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系列办法。法律依据:《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 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2023-08-28 07:33:591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解读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监管规定,旨在加强对各级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维护机构编制的正常秩序,确保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于2020年5月正式实施,主要针对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的组成要素、编制设置的管理程序、政府机关人员编制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的工作流程等。在具体实施中,为了确保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该工作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检查机构的组成,检查人员的资格条件及工作程序,并着重强调了审批权限、申报和审批程序等方面的事项。此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还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机构编制予以取缔,防止形同虚设或者名存实亡的机构存在,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进行相应的纪律和监管处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和管理优化有何作用?该工作办法的实施可以加强对各级机构编制的监督,从而避免因编制不合理而导致的机构冗余和人员浪费。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行政级别重叠和职能交叉等问题,促进政府机构的职能转变和管理优化。总体来说,机构编制是政府机关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其监督检查则是维护机构编制正常秩序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手段。因此,《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政府机构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任务需要,科学配置编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不断完善。
2023-08-28 07:34:291

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法律主观:备案审查制度就是将报送的法规、规章进行登记,对经过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是否超越权限;规定是否适当等。法律客观:《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权限;(二)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四)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2023-08-28 07:34:361

国内贸易部行政复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国内贸易部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并结合商品流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品流通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包括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赋予行政职能的供销社在内的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的商品流通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具体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第三条 商品流通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复议条例》。复议条例未做具体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复议范围第四条 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的商品流通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  (一)对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准运证及其他证书,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作出的经营(生产)资格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商品流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准运证或其他证书,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关于产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商品流通行政管理行为。第五条 对下列商品流通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  (三)对商品流通企业经济纠纷的调解;  (四)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作出的;  (五)法院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第三章 行政复议机构与管辖第六条 地(市)级和地(市)级以上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复议人员,条件尚不具备的,也可不设行政复议机构,只确定行政复议人员。  县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机构,确定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机构可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熟悉法律和业务,其中专职复议人员应由接受过行政诉讼法律培训或半年以上综合性法律培训的人员担任。  行政复议机构和主管复议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对行政复议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和主管复议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一)依法承担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有关制度;  (二)对系统内有关单位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复议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决定;  (四)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工作。第九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复议管辖权。第十条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管辖。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直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命令或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但法律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由其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案件,上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均有管辖权,由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2023-08-28 07:34:441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法律分析:《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是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根据宪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统称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统称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法规、司法解释制定水平。第四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五条 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研究工作。第六条 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第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中央办公厅、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
2023-08-28 07:34:521

成都市市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促进廉政建设的经常性群众工作。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保障信访渠道畅通。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三条 市级机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第四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章 领导和机构第五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同志要阅批群众的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来访群众。第六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负责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第三章 职责第七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当做好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按所反映问题的内容、性质和所属系统,由市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第八条 市级机构发生变化,其业务划归哪个主管部门,信访问题就由那个部门办理。第九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受理本系统和业务范围内的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有关信访案件,并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办理情况,审查结案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本系统内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案件,直至案件终结;  (五)查处下级单位无力处理或虽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案件;  (六)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提供信访情况;  (七)培训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组织交流本系统信访工作经验;  (八)向来信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利法规咨询;  (九)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第十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信访工作。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次做好登记,及时确定来信、来访的内容、性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领导阅批、直接查办或转办等方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及时查办或转办,按时结案和上报结果,请求审结。第十三条 重要信访案件处理完毕,要向领导同志汇报。案件处理结果应通知有关单位井回复来信来访人,有关材料应立卷归档。第五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依法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四)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为检举、控告者保守秘密。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后果严重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诿,顶着不办,或不按期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请示的信访案件,不及时批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控告、检举内容或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个人的;  (五)隐匿、销毁或伪造来信来访人信件、证件的;  (六)泄露信访机密,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路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2023-08-28 07:35:001

厂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厂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某某委、某委关于加强厂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精神,巩固、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和维护围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核心,以职代会为基本载体,以围改革和发展的“难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党风廉政建设的“疑点”为厂务公开的重点,依法落实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围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动全厂三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基本原则 ()依法公开。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和涉及商业、技术机密的事项以外,都要实行公开。 ()真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有利监督。要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有利于职工群众行使监督权。 、基本要求 ()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强化监督,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三、公开内容和主要形式 、主要内容 ()重大决策问题和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 ()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收入和支出等经营盈亏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物资的采购供应,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职称评聘,奖惩晋级,保险和福利情况,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方案等。 ()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各岗位干部的任用条件、程序、结果,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公车管理及使用情况,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 、主要形式 ()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代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定形式。要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法律赋予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凡是涉及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问题、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都应在职代会上报告,并经职代会审议、审查同意或审议决定。,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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