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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从事房地产营销方面的工作,可以报考哪些专业呢?

2023-09-01 07:08:00
TAG: 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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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蓓

众所周知,在中国最赚钱的行业,莫过于房地产了。你想进入这个行业分一杯羹吗?那么今天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想要从事房地产营销方面的工作,可以报考哪些专业呢?

1.市场营销专业

市场营销专业是销售行业的首选专业,又称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或市场营销。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是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经济联系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市场是营销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营销不仅仅是一种功能,更是一个组织为了自身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创造、沟通、传播和传递顾客价值,为顾客、顾客、合作伙伴和整个社会带来经济价值的活动、过程和系统。主要是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进行经营活动和销售行为的过程。

2.工商企业管理专业

经济中最常见的管理专业一般指工商企业管理。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的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和企业内部行为管理。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其目标是根据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等基础理论,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做出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管理决策。,从而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市场营销或工商管理是销售人员选择最多的专业。

3.建筑设计

建筑设计是一个门槛比较高的职业。大学的建筑设计不是什么都学不会,而是找工作不容易。无论是设计院还是房地产公司,只要至少是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尤其是这个行业竞争依然激烈,即使毕业了也不是那么容易找到满意的工作。此外,去年年底,国家颁发了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资格,并设置了考试报名门槛,要求取得学士学位才能报考。如果不考虑升专科,还是建议不要轻易申请这个专业。

贝贝

市场营销专业,工商管理专业,房地产检测和估价专业,物业管理专业,房地产经营和管理这几个专业都是可以从事房地产营销方面的工作。

可乐

房地产营销行业对专业要求并不高,学历本科及以上,专业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管理,市场营销,基本上都可以从事房地产营销。

北有云溪

金融行业,风投行业,市场营销专业,建筑知识,房地产专业,这些专业都可以报考,对这个工作有帮助。

snjk

金融行业,风投行业,营销业余,建筑常识,房地产业余,这些都报考,对这个使命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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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也越来越广阔。下面从需求增长、薪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来分析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就业前景。一、需求增长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人们对于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长。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等领域就业。尤其是在快速发展的二三线城市,对于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二、薪资待遇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薪资待遇也相对较高。根据市场调查,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起薪普遍在5000元以上,有些企业甚至可以达到8000元以上。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和职业发展的提升,薪资待遇也会不断提高。三、职业发展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职业发展前景也很广阔。他们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规划设计、政府房地产管理等职业领域,并随着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提升不断晋升到管理岗位。同时,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毕业生也可以通过自主创业,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实现自身职业的发展和创业梦想。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广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房地产市场对于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同时薪资待遇和职业发展也都十分具有吸引力。因此,选择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对于未来的就业和职业发展都有很好的保障。
2023-08-28 08:51:131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属于什么类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属于管理学专业。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就业方向:主要面向房地产经营管理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投资咨询等岗位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估价、管理、服务等工作。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主要学习房地产经济学、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测量、房地产财务管理、房地产经纪实务等课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建筑工程知识,熟悉房地产基本法规和政策,能系统地掌握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基本知识,能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营与开发及房地产管理等工作,受过良好专业技术综合训练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就业岗位销售经理、策划经理、总经理、项目总经理、营销总监、副总经理、策划总监、招商经理、置业顾问、项目经理、销售主管、策划主管等。同类专业排名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在专业学科中属于管理学类中的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其中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共9个专业,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在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中排名第6,在整个管理学大类中排名第26位。
2023-08-28 08:51:341

请问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主要学什么?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主要学《城市经济学》、《测量与地图》、《管理学》、《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投资》、《房地产项目策划》、《房地产营销》、《城市规划原理》、《工程概预算》、《房地产项目管理》等。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主要研究地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土木工程、房地产基本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与管理等。例如:土地的位置、价值以及开发后的收益的评估,房地产项目造价的预算,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房地产的销售等。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可以在房地产类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工程预算、招投标管理、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销售、房地产中介等工作。开设院校有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工业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宁夏大学、沈阳建筑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桂林理工大学、广东财经大学、青岛理工大学、安徽建筑大学、西华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等。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https://www.87dh.com/xl/
2023-08-28 08:52:011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就业方向有:面向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房地产开发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策划师等职业,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策划等岗位(群)。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该专业培养具备地理学、经济学和管理学基础知识,掌握房地产开发、营销、经营管理、咨询、评估等方面知识和技能,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及科研的中高级人才。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的优势优1、就业前景较好: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就业前景较好,学生毕业后可在房地产经营与开发公司、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从事房地产投资与经济分析、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营销、房地产经营与开发项目管理等工作。2、薪资待遇高:房地产专业毕业生就业后的薪资水平也是十分丰厚,毕业后两三年内平均年薪就能达到20到30万元的学生不在少数。3、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建筑识图与构造、房地产经济、消费者心理、房地产相关制度法规政策、居住小区规划、房地产投资融资分析等知识,4、具备市场调研与数据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前期策划和营销策划、房地产项目管理、房地产数字经纪、房地产估价报告撰写与审核等能力,具有工匠精神和信息素养,能够从事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项目策划、房地产项目报建、房地产营销、房地产项目运营管理、房地产估价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023-08-28 08:52:111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属于什么大类 怎么样

  在高考志愿填报时,很多考生对房地产开发与管理这个专业的相关情况很感兴趣。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属于什么大类 怎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属于什么大类    该专业属于管理学类 ,学生的占比以理科生为主,文科也有很多,但确是理科专业,但是选择专业是根据学生个人爱好和专业就业前景等综合情况考虑的,所以不排除文科理科兼收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培养目标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建筑工程知识,熟悉房地产基本法规和政策,能系统地掌握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基本知识,能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营与开发及房地产管理等工作,受过良好专业技术综合训练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课程   主干课程:资源与环境、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城市经济学、地理信息系统、测量与地图、管理学、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投资、房地产项目策划、房地产营销、城市规划原理、工程概预算、房地产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房地产法律。    拓展阅读: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工程、管理、科研和咨询等领域获得广阔的就业机会,能在制作业、服务业、公共事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设计开发工作。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房地产、建筑、金融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房地产;   2 建筑/建材/工程;   3 其他行业;   4 金融/投资/证券;   5 物业管理/商业中心。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土建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建筑设计师等工作,大致如下:   1 土建工程师;   2 工程部经理;   3 建筑设计师;   4 项目经理;   5 工程经理。
2023-08-28 08:52:401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冷门吗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是热门专业,因为房地产业已成为有效拉动中国国民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具有持续发展与增长潜力的产业,房地产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对有效掌握土木工程技术与相关专业技术、与国际国内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与经营管理及房地产资产经营与管理相关的管理、经济和专业法律知识,具备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与经营管理综合能力和房地产资产经营与管理综合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具有持续增长的需求。社会上对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的人才也是十分稀缺的,所以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就业前景一片光明!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在房地产类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工程预算、招投标管理、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销售、房地产中介等工作。这也就是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热门的原因。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好,就业方向广泛,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的工作岗位门槛低,好就业,喜欢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的同学都可以报考的!
2023-08-28 08:52:49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用来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于1998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由时任总理朱镕基以国务院令第248号文件形式发布并施行。下面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希望可以给有需要的朋友们提供参考。当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就可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
2023-08-28 08:53:401

房管局主要管哪些事项?

法律分析: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法规、政策,草拟制定地方性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2、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管理工作。3、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4、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地产买卖、租赁、转让、抵押、赠与、交换、拍卖、继承、分割、析产)管理工作。5、审查和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查处房地产市场的违纪违法行为。6、负责全市危险房屋鉴定的管理工作。7、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023-08-28 08:54:131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看你是管理诉求是要解决什么?如果是企业销售业务规范建设,参考标杆企业的管理实践,标杆房企的销售管理制度,销售管理方法大同小异,和产品供应对象,销售模式特征,管理侧重息息相关。各家有各家的要求,需要个性化。销售管理办法实操,捷径是买套房地产销售管理软件。到现在的房地产销售专用管理数字化平台,里面都融合了务实好用的标杆地产的管理实践,包括流程,业务规范,业务凭证设计,业务各环的衔接等。好的房地产专用销售管理软件,明源,瀚维特,都是不错的,都是20年以上的专业供应商,比较靠谱。如果是追纯法条,那找律师吧。
2023-08-28 08:54:341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 A,B,C,D)等几个方面。A.对房地产经纪活动主体实行专业资质、资格管理B.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专业的营业资质和牌照管理C.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专业的财务制度管理D.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风险进行管理E.应注意到不同地域的差别,重视房地产管理的地域性房地产经纪是围绕一种特定的商品——房地产,所开展的中介服务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对房地产经纪活动主体实行专业资质、资格管理。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很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业的从业人员,建立了系统的教育和继续教育、资格考试、资格认定的制度,以保证房地产经纪业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专业的营业资质和牌照管理。2.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风险进管管理,房地产经纪活动所涉及的标的是具有高额价值的房地产,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员在职业活动的一些失误,常常会给客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也就给房地产经纪人员自身带来严重的民事法律后果。这种职业风险如果不能有效规避,会给房地产经纪业造成重大打击。所以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房地产经纪业赔偿基金、强制性过失保险制度等,来规避房地产经纪业的职业风险。3.重视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地域性。房地产市场的地域性决定了房地产经纪业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强的地域特征,因此对房地产经纪业的管理也应注意到不同地域的差别。
2023-08-28 08:54:521

房地产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监管账户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一、以下是关于房产监管账户的相关信息:1、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监管账户是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2、监管模式可采用两种不同模式:封闭式专用账户监管模式和直接监管两种模式。封闭式监管要开立专用账户,多适用于授信相关资金监管。直接监管模式是企业将已在经办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作为指定监管账户,由经办行柜员在AS400系统中设置监管标识,不另行开设专用账户。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二、监管账户的如何开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5、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三、监管账户有哪些好处1、规避房屋查封风险虽然房屋核验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房屋的抵押、查封风险,但是如果卖家还有其它的债务,比如民间借贷之类的在住建委和银行都没有备案,这样也是很难被查出来。一旦卖家还不上钱,这个时候就有可能会出现房屋被查封的风险。如果直接将首付款支付给卖家,也就不做资金监管,卖家资不抵债,买家这个时候也是将会“钱房两失”。2、预防一房二卖资金问题按照规定,在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这个时候房子过户到谁的手里一般就属于谁。卖家一房二卖如果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已过户),你直接就可以将购房款打给卖家,则买家这个时候就需要用诉讼手段追回钱款。如果是走资金监管,房屋未过户,钱款这个时候仍然在监管账户,解约后,将直接退回给买家。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2023-08-28 08:55:161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3-08-28 08:55:261

房地产三线四档融资管理政策

监管层将房企分为“红、橙、黄、绿”四档进行监管。触及全部三条红线的房企被列为“红色档”,有息负债规模以2019年6月底为上限,不得增加;触及其中任何两条红线的房企被列为“橙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5%;触及其中任何一条红线的房企被列为“黄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10%;“三条红线”均未触及的房企被列为“绿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1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023-08-28 08:55:45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2023-08-28 08:55:551

房产过户去哪个部门

房屋是我们重要的不动产,我们在房屋进行出售、赠送时,都需要的进行房屋过户,只有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房屋交易才算完成。那么房产过户去哪个部门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房产过户去哪个部门房产过户需要前往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在房管局办公窗口办理。办理房产过户时,买卖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证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并且再缴纳了过户手续费、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有哪些流程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二手房交易时,除了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需要看下二手房是否拥有不动产证和土地使用证。2、提出过户申请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房屋买卖双方需要在30日内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并且携带好相关的证件材料。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进行测绘和评估房屋交易双方之提出房屋过户申请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如果通过审核,将会有专门的人员对房屋的进行测绘与评估,并且将相应的结果记录起来。4、缴纳税费在进行过户手续时,买卖双方还需缴纳一定的税费,这是拿到不动产权证的前提。5、核发过户单,领取不动产权证缴纳完税费之后,买卖双方就可以办理过户有手续,核发过户单之后,购房者只需等待领取不动产权证即可。以上就关于房产过户去哪个部门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让大家了解房产过户应该前往哪里办理,让大家顺利的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2023-08-28 08:56:051

房产局归什么部门管理

房产局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房管局的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管理和住房改革政策、拟定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管理、住房改革法规规章和中长期规划制度;2、管理全市房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房改增量补贴归集管理、使用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贵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审核办理工作;3、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产局内设哪些机构1、办公室;2、政策法规科;3、房产信息管理科;4、住房规划科;5、保障住房建设管理科;6、保障住房审核租赁管理科;7、障住房销售管理科;8、房地产开发监管科;9、房屋登记和市场交易监管科;10、物业服务和房屋安全监管科;11、房产资金监管科;12、财务科;13、人事科。
2023-08-28 08:56:21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2023-08-28 08:56:431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2、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4、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监管账户的如何开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5、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
2023-08-28 08:56:54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的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统一管理特区房地产市场,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在履行《运动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时,仍使用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的名称。第三条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登记处)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负责统一办理房地产的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房地产证》,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调解房地产权纠纷。第四条 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物业估价所)负责办理特区土地和房产估价事宜,调解房地产价值纠纷。第二章 土地的开发、出让第五条 特区土地以市政府开发为主,由市政府统一出让。土地开发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划出一定区域,由市政府出资,承包给开发企业开发,开发企业收取适当的利润,开发后的土地全部交政府有偿出让;二是由开发企业出资开发,开发后由市政府划出部分土地出让给开发企业经营或转让。两种方式都必须订立合同。第六条 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招标、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兴建的福利住宅用地;  (三)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设施的非营利性用地;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有偿转让房地产时必须报经市房地产登记处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地价或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第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土局提交下列文件: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市国土局统一印制);  2.市政府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  3.深圳市计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  属高科技项目的,还应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发的项目鉴定意见书。  属《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减免地价的,应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中提出申请。  (二)市国土局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同意的应向申请人发出《用地通知书》。  (三)申请人持《用地通知书》到市国土局协商用地事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给付地价。  (四)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用地登记,领取《房地产证》。第九条 以招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受让资格、方式、程序、规则由市国土局制定,并对外公告。第十条 通过招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房地产专项经营权的,可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持《专项经营申请书》、《土地使用合同》、《企业章程》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已在特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增列房地产专项经营内容;未在特区登记注册的,补办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专项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取得房地产专项经营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银行、外汇管理、海关等手续。第十二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土地管理条例》或《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建设。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物使用许可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建筑物使用许可证》和《房地产证》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总登记。第十四条 微利商品房用地由市建设局按略高于开发成本的价格供应,然后由房管局直接组织建设或采取竞争方式由开发企业参与建设。房屋建成后,以微利房价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职工。此类住宅出售的价格和对象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证明。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质审查和工商登记,不得经营房地产。市建设局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特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技术力量薄弱、资质缺乏、不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予以撤销,并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今后每所由市建设局进行一次资质复审。
2023-08-28 08:57:021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产(含附着物)买卖、租赁、抵押、拍卖、赠与、调换、典当、作价入股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房地产权利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第六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事宜,应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一)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建房的;  (二)收购企业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三)以房地产抵债或以房地产换物的;  (四)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第九条 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资开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按规定取得批准手续的公用房地产;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八)依法公告拆近范围内的房地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同级财政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向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023-08-28 08:57:10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2023-08-28 08:57:221

房地产评估师证书如何管理

并不是所有人员都可以从事房地产评估这一行业,只有在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在成绩合格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才能成为真正的评估师。那么,房地产评估师证书如何管理?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一、房地产评估师证书如何管理1、取得证书后,是否需要继续教育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从签发证书当天开始计算,三年内不需要继续教育,但如果超过三年,证书持有者需要继续教育学习,按照规定,必修课学习可是至少应该在60小时以上,并由证书颁发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2、证书信息有误房地产评估师的证书中,包括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单位以及注册有效期等等,如果发现内容有误,必须要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以身份证号有误为例,需要证书持有者当公安局打印身份证明文件,然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填写更改申请,然后再上报给省级管理部门。3、旧证换新证所有房地产评估师执照都需要经过全国统一考试,且年限一般是三年,在到期之后,证书持有人需要重新学习、考试,考试科目主要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四科,全部通过后,有关部门才会颁发新政。编辑总结:房地产估价师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并经过规定市场的学习后,才能申请考试,考试科目有四科,全部合格通过后才可以获得《执业资格证书》。以上关于房地产评估师如何管理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齐家网。
2023-08-28 08:57:441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第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第八条 监管银行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划转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 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预售人需变更监管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第十四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房地产主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数额、累计交存数额、交存时间等。第四章 支出和使用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应当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设区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确定,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第十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核拨流程,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18%;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各地可以增加1-2个控制节点,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规定。第二十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预售人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第二十一条 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第二十二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并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预售人应当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企业用款申请表;(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三)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预售人已经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预售人拟向上述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二十三条 各地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调控需要,可以按照鲁政办字〔2016〕118号文件“从严掌控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鼓励推行现房销售”的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并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监管额度、控制节点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第二十四条 预售人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中应当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预售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预售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拟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单》拨付相应款项,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第五章 终止和解除第二十六条 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终止监管申请书;(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三)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二十七条 预售人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终止监管,与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有关规定,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预售人。第三十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本地相关规定的,准予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和生效法律文书,将监管资金退回预购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二)变相逃避商品房 [1] 预售资金监管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二)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023-08-28 08:58:071

如何加强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房地产商纳税意识薄弱的情况,将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可以不局限于税收宣传月,而定期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法规政策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在有关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提高有关部门的协税意识和施工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积极对那些诚信纳税的企业进行宣传并予以奖励,起到为其他企业树立榜样的作用,对纳税不积极和偷逃税款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社会效应,全面净化税收执法环境。(二)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一是密切部门配合。健全内外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与发改委、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房产交易租赁信息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的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实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加强房开项目的源泉控管。二是加强信息的有效利用。通过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信息的监控。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房开企业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及相关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泉控管。并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动态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信息真实、准确。四是加强关联方信息的监控。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从而达到有效监控税收的目的。(三)优化税源管理手段。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结合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建立模拟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销售状况分户录入房屋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销售价格、购房者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税收管理员调阅核实,并实行动态化管理,随时根据实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进行更新,对整个房地产税源实施动态的税源监控。二是充分利用联动机制。通过对税源信息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与纳税评估等管理手段相结合,与房地产税收预测和统计分析相结合,全面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上新台阶。三是实行房地产业、建筑业协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转变为专业管理,即由一个科室统一管理房地产、建筑行业,充分利用两个行业的相关性,对房地产建筑业上、下游产业实行一体化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开发初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项目立项书、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建筑承包合同、销售方式、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工程总造价、土地出让信息、拆迁补偿协议等涉税资料,并将企业上报的情况与实地核查的情况相比对,总体掌握工程的开发情况,为日后的监管打下基础。其次,依托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在定期对房开企业申报纳税和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分析比对的基础上,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根据巡查的结果记录房开企业日常监控管理动态台账,同时更新商品房模型内的分户信息,通过台账和模型软件反映其商品房销售明细、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进行检查调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再次,根据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的分户销售信息,逐一与购房者核实其购买价格,对经确认与销售方提供的销售价格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并补征税款。最后,在项目竣工后,加强对存量房的监控管理,不定期地对购房户和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掌握存量房销售情况,并及时对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防止企业故意拖欠税款,逃避纳税。(五)强化重点税种管理。首先,强化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管理。一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建筑业务,虚增建筑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额征收承建商的建筑业营业税,以此控制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真实性。二是对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最低负担率。每一个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按实际收入和实际成本进行项目应缴税款的结算,计算该项目的所得税最低负担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可将产生的项目利润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不能按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或项目完工结算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营业税管理上重点突破。通过采取多方询问、实地察看等措施,确定房地产企业存量房出租价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额,及时补征税款,并将房地产企业出租存量房纳入日常管理的重点,防止企业逃避纳税义务。其次,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在合理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基础上区分住宅、商业用房情况随同营业税一同征收。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审查土地转让成本及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六)强化以票控税。一是严把发票开具关。销售不动产发票专人管理专人开具,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综合税率进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开具发票时进行预征。同时管理部门和发票管理人员应分别建立房屋销售台账和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管理台账,定期将代开发票金额与已完税销售收入进行比对,避免出现超出预缴税款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二是严把发票索取关。对外来房开企业,要求其必须索取施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不得接受外来发票,以保证其建安成本的真实性。三是严把发票审核关。房开企业代开发票时应先由税收管理员审核房屋销售合同,对同类房屋销售合同标明销售价格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有疑点的进行实地调查并调整其销售价格。四是严把发票处罚关。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发票的,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体现税法刚性。(七)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充分发挥稽查的杀手锏作用,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亏损、微利、售价偏低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稽查,同时在稽查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一是坚持实地查访。针对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开发产品是不动产,具有不可隐匿性的特点,检查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仅仅“就账查账”,还应坚持到实地进行“三看”,即看实际操作是否按规划进行,有无自行更改规划项目的情况;看住户的入住情况,对销售数量进行估计;看售楼部台账,了解检查项目已售、预售情况和销售价格。二是坚持找准重点。检查人员应在实施账簿检查前,通过询问的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在被检查年度开发、销售项目等情况;调阅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土地转让协议、房产预售证、物价部门的价格批复等;对搜集了解到的被查企业的静态资料信息进行案头分析,比对涉税核算项目的各类指标,对检查重点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查方案,避免盲目的“就账查账”。
2023-08-28 08:58:181

考上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未来好就业吗?

未来非常的好就业,因为现在房地产特别吃香,人们对于房产都很在乎,所以这个行业特别好就业。
2023-08-28 08:58:285

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特点
2023-08-28 08:59:192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负责答复举报人。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备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到核发资质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年检。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上一等级资质条件的,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后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第八条 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应当持有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的土地估价工作。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第三章 开发管理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优先开发城市居民普通住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商业网点、文体用房,已进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所有权归小区业主所有;未进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上款所有权的划分,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转让管理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依法转让。  本条例所称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第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转让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先取得与所开发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签订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销售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成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023-08-28 08:59:291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路南区、路北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价格)、公安、市场监管、地名、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五条 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托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合同网签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实时记录、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  (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的;  (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进行。第十条 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含其他共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委托他人持公证委托书代为办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转让租赁期内的房地产,应当在转让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转让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享受政府或者单位补助的房地产,应当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原补助单位同意,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原投资比例分配。  转让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存量房转让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交易资金托管,签订买方当事人、卖方当事人、监管机构三方协议,由监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鼓励和推行现售。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3-08-28 08:59:371

交给房地产管理局的如何计入会计科目

交给房地产管理局的款项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在会计中计入相应的科目。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涉及的会计科目:1、应付款项类科目:如果您向房地产管理局支付某种费用或款项,这笔款项可能计入应付账款科目。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向供应商或其他方面支付款项的债务。2、政府费用类科目:如果支付给房地产管理局的款项是与政府费用有关的,例如土地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这些款项可能会计入政府费用类科目,以记录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易。3、资产相关费用类科目:有时,支付给房地产管理局的款项可能与特定资产有关,例如不动产登记费、土地出让金等。这些款项可能会计入资产相关费用类科目,用于记录与资产相关的交易成本。请注意,具体的会计科目可能因组织或国家的会计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实际操作中与财务专业人士或会计师合作,以确保按照准确的会计原则和规定正确地记录这些交易。他们将能够根据您的具体业务和当地的会计规定帮助您确定适当的会计科目。
2023-08-28 08:59:451

房产证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商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社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内,必须向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023-08-28 09:00:548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小孩出生证,房产证
2023-08-28 09:01:213

贷款房子过户怎么办理

贷款房子过户办理方式如下:一、卖方个人还清银行的贷款,取消抵押,然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买卖双方协商,向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但是这种方法要征求银行的同意。1、若银行能够同意产权变更,借款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银行会出具证明,在房屋已设抵押权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借出房产证,然后携带银行出具的证明、房产证、权属变更协议、户口本和身份证等相关房产交易的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顺利完成房产过户。2、若银行不同意变更,买卖双方需要按照方法一进行过户。先向银行赎楼,即先将欠银行的钱还清,如果业主自己资金不够,可请担保公司为你赎楼,赎楼后可过户。三、赎楼。卖方找担保公司担保然后把余款付清,取出房产证,然后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再由卖方偿还担保公司的借款。四、买卖双方支付一定手续费让中介垫资进行解贷,卖方拿到房产证,将房产过户到对方名下,买方再进行按揭还中介公司资金。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023-08-28 09:01:391

房地产营销管理部提升计划

1、第一点:销售部门的计划管理是从整个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分解出销售这条线的专项计划,针对领导最关心的销售关键节点计划去分解销售部门的专项计划。销售计划还要与公司现金流管理应紧密关联。与公司的经营预算分解出营销部门的收入预算,再进一步分解为部门相吻合。2、第二点:为了制定销售专项计划,首先确定项目年度销售策略,确定营销策略步骤如下:充分的市场调研与分析---2积极参与产品规划设计工作---3市场定位企划方向确认---4楼盘标识的设计---5销售现场布置及场地安排---6销售现场销售道具准备---7示范区域建设规划--8印刷资料准备---9媒体关系--10广告计划---11价格方案制定--12推盘时间确认--13销售顾问的招聘及培养计划。3、第三点:根据年度销售策略及销售目标安排销售计划,大的节点一般为:内部认购-正式开盘-持续销售。以上每个节点又可以向下细分,例如内部认购阶段可以细分为:每个置业顾问蓄客数量、电话数量、接待数量等等。
2023-08-28 09:01:471

房子出售需要什么手续

卖房前售房者需要先取得入市资格。售房者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上市出售申请表和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填写完毕之后,售房者将表格和资料一同交给管理部门审核,管理部门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2、卖房前售房者可以通过亲朋好友、报纸、网络、经纪公司等相关信息渠道,了解房屋所在区域房屋的平均出售价格。3、确定区域均价后,售房者可以根据自已房屋的位置、朝向、楼层、面积等综合条件,确定房屋的出售价格。另外,该报价应该是销售总价,如果有需要购房者另行支付的费用,应在报价中声明。4、制定好出售价格之后,售房者便可以在网络或报纸上发布出售信息,但在发布的信息中最好注明是个人房源或免经纪公司代理等字样。如果是通过经纪公司代理出售的话,那就不用操心信息发布的事情了。卖房注意事项1、定金收取要谨慎在进行二手房议价的时候,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如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则从中介处签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保管该定金,卖方对此要慎重。房子卖了,定金转为佣金倒也算了,就怕买方毁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时,中介公司却要求分卖方一杯羹。2、挂牌方式期限要明确卖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卖方在挂牌时除明确挂牌价格外,还应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3、签约将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如实告知买方,在合同中写下来;提供“三项证明”,即如有共有人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如有抵押,则提供已经书面通知房屋抵押权人的证明,如该房已经出租,则提供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交易流程必须与房款支付挂钩,即确保在房屋过户前后拿到房款。4、索取放款承诺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买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过户后由银行支付。但银行只根据买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过户后、银行放款之前,买方取消了贷款,则银行自然不会再放款给卖方,故卖方能取得买方贷款银行的放款承诺。
2023-08-28 09:01:572

网上怎样查询房产证有没有抵押贷款。

目前网上还不能查询
2023-08-28 09:03:346

房产过户去哪个部门办理

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登记部门办理。根据百度律临相关资料显示:房产过户需要去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登记部门办理。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过户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到登记机构进行过户登记申请。如果是夫妻的还需要携带结婚证或其他必要性材料。房屋管理登记部门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包括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中,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2023-08-28 09:04:051

房产过户到哪里办理

在房屋的继承、出售、赠与的时候,买卖双方都需要办理房屋手续,只有房屋完成过户手续后,房产交易才算正式完成,购房者才能顺利的拿到房产证,那么房产过户到哪里办理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房产过户到哪里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前往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或者房管局的办公敞口办理。在办理房产过户的时候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土地证以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大家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尽量早些,这样能节约很多排队时间。房产过户有哪些流程1、买房前往实地看房,并且要求买房出示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后,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买卖双方一同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查验受理申请后,需对房屋的产权和买卖双方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4、缴纳税费买卖双方需要前往税务中心缴相关的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不同房屋的性质缴纳的税费有一定差别。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在缴纳完相关税费后,需要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办理好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买方可凭领取房屋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以上就是关于产过户到哪里办理的相关介绍想,希望能够给大家了解房产过户应该前往哪里办理,让大家能够顺利的完成方房屋过户手续。
2023-08-28 09:04:141

女生学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好吗

女生学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发展前景十分好,大学毕业生可以朝向房地产业运营与开发公司、房地产估价公司、房地产业投资咨询公司、房产经纪企业、物业服务公司等从业。女生学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的就业前景与男生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利条件,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主要研究地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土木工程、房地产基本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与管理等。例如:土地的位置、价值以及开发后的收益的评估,房地产项目造价的预算,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房地产的销售等。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备与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相关的建筑与土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基础知识及其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技能,具备较强的专业综合素质与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具备健康的个性品质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建筑与土木工程、管理、经济、法律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全面而系统地接受科学思维、系统思维、管理思维、人文思维及相关的基本训练,具备知识获取和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问题的能力等基本能力。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必备的知识与能力:1、掌握和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相关的管理理论与方法,相关的经济理论与方法。2、掌握与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相关法学理论与方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土木工程技术基础知识、技术与方法。3、掌握房地产开发与管理专业领域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和方法。4、具备综合运用上述几个方面的理论、知识、技术和方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的基本能力,具备进行房地产产品研发与设计的基本能力。5、具备对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领域专业外语文献进行读、写、译的基本能力。6、具备运用相关专业计算机软件进行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基本能力。7、具备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和人际沟通能力,具备健康的个性品质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8、了解国内外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与趋势。
2023-08-28 09:04:231

房产局属于什么单位下属单位

房管局正常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一个局,主管房地产业如物服、开发、产权证、房屋买卖等等
2023-08-28 09:05:046

碧桂园房产证办理应该咨询哪里

碧桂园房产证办理咨询地点可以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咨询。因为只有房产交易中心才有全面的房产信息资料备案,包括购房合同、房屋面积、产权人信息等。此外,如果遇到开发商问题,也可以向质监部门投诉。
2023-08-28 09:05:322

“德能勤绩廉学”分别指什么意思

品德 能力 勤劳 成绩(功绩、业绩) 清廉(节俭) 学习能力
2023-08-28 09:02:112

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段带口多远设置一个符合规范

好像是75米或70米
2023-08-28 09:02:112

实习医生实习完后何去何从呀?

能留院就留院!留不了就再去找别的医院!肯定是能往好的地方去尽量往好的地方去了!医生都是熬出来的,医生开始都挺不容易的!熬出来就好了
2023-08-28 09:02:121

观看安全教育影片活动总结

   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活动总结一   影片中悲惨的场面,活生生的案例,给职工们上了一堂真实而生动的安全警示教育课,纵观事故的起因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人们安全意识的淡薄和安全知识的匮乏,加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痼疾,导致各类事故频繁发生。血淋淋的教训发人深省,一起起事故敲响一串串警钟: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珍惜生命、远离违章,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按章操作,任何时候都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心存侥幸、违章蛮干必将导致事故的发生。   观看完影片后许多员工深受震撼,纷纷表示:今后在本职岗位上一定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按章操作,消除隐患,拒绝违章。深刻吸取近年来全省发生的典型煤矿事故,从根源上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认识问题,促使广大职工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切实用事故案例教育人,用事故案例警示人,用事故案例提升人,进一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实现用煤矿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人的行为不规范指行为人,没有严格执行井下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客观方面的因素,即物的不安全,包括井下生产条件和设备等方面的状态不稳定和运行不安全。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人的不规范行为表现为在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上。例如:不熟悉井下一线生产工作流程的瞎指挥,不熟悉专业技术业务不负责任的乱决策,不了解井下地质和生产条件的冒险蛮干,违反“三大规程”的违章作业等情况。观客方面主要是生产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主要表现在采、掘、机、运、通等五大工程质量的不符合标准要求,以及装备水平低和科技含量不高等方面。人的个体素质所导致的不规范行为的影响。由于人的个体素质低下所形成的不规范的行为可造成两种结果:一是思想意识认识不足,甚至对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二是冒险蛮干、瞎指挥,这就注定了事故发生的必然性。所以,煤矿井下生产要做到预防事故,首先要把提高煤矿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放在首位。根据煤矿井下生产的特点和煤矿职工队伍的构成,可以把衡量煤矿职工队伍素质的标准分为两个方面:即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人队伍素质。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靠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安全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增强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丰富的安全工作经验、丰富的井下一线专业技术知识、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提高工作质量等六个方面。提高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从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树立遵章守纪观念、提高操作技能、提高保安能力、丰富安全知识、丰富安全生产经验这六个方面来进行。    观看安全教育影片活动总结二   自XXX年7月2日我校接到市教育局观看安全教育影片后,为提高在校生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急救知识,防患于未然。学校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安全会议,对这此安全教育活动进行了部署。李校长对这此活动负总责,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观看安全教育影片,李亚波老师负责照相。   本次活动以班级为单位,分批次轮流观看的方式覆盖了三至六年级所有学生,五、六年级在各自班级中利用电视、VCD进行观看。三、四年级由班主任带领学生到北楼多媒体教室进行观看,片中一幅幅惨烈的事故画面,一件件真实的事故案例,一个个鲜活的冲动违法悲剧,令全校师生深受教育,感受生命是如此的美丽可爱与脆弱,感受到由于一时的失误导致生命转瞬即逝带来的惨痛教训和启示。   观看安全教育影片后,各个班级召开了主题班队会,让学生谈观看安全教育影片的心得体会,以及从中学到了哪些知识。   通过观看安全教育影片,在同学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同学们纷纷表示:平时对安全问题不够重视,现在通过观看影片认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也让我们对可能遇到的各种安全隐患保持警觉,同时还学习了一些危险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法和在奥运场馆如何正确观看奥运比赛。
2023-08-28 09:02:121

办公室管理制度

首先要确认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按工作职责确定管理制度。这里是一个小型企业的办公室和行政管理制度,供参考。一、办公室主任工作责任制度(一)职务1.负责督促、检查行政部门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厂长办公会、厂务会决议及厂长决定的贯彻执行。2.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全厂生产、行政各方面的情况,主动做好典型经验的调查总结,及时向厂长汇报、请示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书面汇报。3.根据厂长指示,负责组织厂长主持的工作会议,安排做好会务工作。4.负责起草厂长授意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主动为厂长当好参谋。5.组织起草厂部文件(对各职能科室以厂部名义起草的文件负责审核),做好全厂文件的编号、打印、发放以及行政文件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6.组织做好厂部印鉴、介绍信使用保管、函电收发和报刊收订分发工作,及时编写工厂大事记。7.会同党办负责协调安排涉及多部门领导参加的各种会议。8.组织做好来客接待和小车的管理工作。9.指导做好电话话务与机线维修工作。10.根据厂长方针目标要求,及时编制本室方针目标展开,并组织检查、诊断、落实。 11.负责全厂公办用房的分配调整及办公用品用具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并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及各科室文明办公进行检查督促。12.负责完成厂长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职权1.有权向全厂各部门索取必要的资料和情况。2.对厂部会议决议和厂长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权检查督促。3.有权催促各部门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工作任务。4.有权督促各部门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5.有权按厂长的指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6.有权安排调度小车的使用。7.对各科室以厂部名义起草的文件有审核和校正权。8.对不符合上级规定,或质量不高、效果不大的文件、资料有权拒绝打印发放。9.对要求多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有综合平衡或精简压缩的权力。10.有权根据厂长的指示,对办公用房进行分配和调整,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进行检查、督促。(三)职责1.对得知生产行政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向厂长反映,以致造成重大损失负责。2.对厂部行文发生差错,收集与整理的资料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负责。3.对机密文件和文书档案管理不严,发生失密、泄密或丢失、损坏负责。4.对公文、函件、报刊、电报传递不及时,或发生丢失、误传现象,影响工作负责。5.对印鉴、介绍信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负责。6.对所属服务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负责。7.对本室所属岗位发生设备、人身、交通、火灾事故负责。8.对未及时根据工厂方针目标要求,编制好本室方针目标未及时检查、诊断和落实负责。9.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布置的工作负责。二、中小型企业行政事务管理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二)档案管理第三条 归档范围: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与索取: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第六条 档案的销毁: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三)印鉴管理第七条 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第八条 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第九条 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第十条 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第十一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四)公文打印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第十三条 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电脑部打印,按价计费。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须一式三份,交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五)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购发: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负责人将该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制定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室;2.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制定每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分发给各个部、室。由部室主任签字领回;3.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用品的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4.公司新聘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办公室根据部室负责人提供的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齐,以保证新聘人员的正常工作;5.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做到办公用品齐全、品种对路、量足质优、库存合理、开支适当、用品保管好;6.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帐本,办好入库、出库手续。出库一定要由领取人员签字;7.办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第十六条 劳保用品的购发:劳保用品的配给,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各部、室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购买、统一发放。(六)库房管理第十七条 库房物资的存放必须按分类、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建立帐卡。第十八条 采购人员购入的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及入库单,收票时要当面点清数目,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短缺或损坏,应立即拆包清点数目,如发现实物与入库单数量、规格不符时,库房保管员应向交货人提出并通知有关负责人。第十九条 物资入库后,应当日填写帐卡。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库。第二十一条 库房物资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办理外借手续。第二十二条 严格管理帐单资料,所有帐册、帐单要填写整洁、清楚、计算准确,不得随意涂改。第二十三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禁止无关工作人员入内,库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七)报刊及邮发管理第二十四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作出订阅报刊计划及预算,负责办理有关订阅手续。第二十五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日负责将报刊取回并进行处理、分类、登记,并分别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处理后,一周内交回办公室由报刊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报刊挪作他用,若需处理,需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八)附则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为各部室邮发信件、邮件。(一)私人信件,一律实行自费,贴足邮票,交办公室或自己送往邮局。(二)所有公发信件、邮件一律不封口,由收发员登记,统一封口,负责寄发;(三)控制各类挂号信凡因公需挂号者,须经各部室主任批准,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邮发。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交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并提请总经理批复。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3-08-28 09:02:131

职业教育的教学特点

  职业教育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包括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职业教育的教学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知识与技能相结合:职业教育注重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不仅注重知识的教授,也重视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实践教学为主:职业教育强调实践训练,由教师引导学生通过实践操作,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  目标导向性强:职业教育以学生的就业为目标,教学内容和形式都是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出发点的。  教师和企业合作:职业教育注重与企业的合作,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也为企业输送有才能的人才。  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职业教育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需求,注重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和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总之,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培养能够适应市场需求、具备实际操作能力的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方式,其教学特点突出实践、目标导向、教师与企业合作等方面。
2023-08-28 09:02:082

怎样用手机接电话?

有电话打来的时候,点绿色的话筒就好了。。。。。。
2023-08-28 09:02:082

新闻特写怎么写?

第一步:为你的特写选一个题目。特写通常要比普通的文章长一些,需要一个深刻主题,所以要确保你的选题不流于表面。第二步:研究你的选题,尽可能多的收集背景资料。第三步:列一个清单,写出你认为文章要涉及的内容。假设你正在写燃气价格如何不利于慈善事业,你要列的内容可能就包括:慈善捐助、捐募者出席人数、增加的供应成本和志愿者。第四步:列一个提问清单,写出所有基于选题你想问的内容。不要拘泥于清单里的问题,如果想到什么就在谈话中提出来。如果它引出了另外一个题目,就在采访后把它加到你的选题清单中,记得在下一次采访时提出来。第五步:研究确定谁是你采访对象的最合适人选。机构的执行董事或公关经理往往是最精准、最可接近的采访资源,他们还会带你接洽到志愿者和其他消息来源。第六步:致电消息来源者,安排采访时间。要确保给谈话预留充分的时间,但也不要占用他们太多的时间。采访可以面对面的做,或者通过电话,有些还可以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来完成。第七步:掌控好采访。要确保你们是在聊出你要问的问题。如果你一个接一个的提问,会让采访对象觉得是在接受盘问,而不是采访。第八步:通读你的采访笔记,标出重要内容。第九步:用采访收集到的信息概括出内容梗概。第十步:根据梗概写出全文。从导语开始,不必把你的笔记内容全用上,如果有需要,你可以改写。
2023-08-28 09:02:082

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集体合同条例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其内容,欢迎阅读。   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
2023-08-28 09:02:081

读《幼儿园教师成长手册》有感

  当看完一本著作后,相信大家的收获肯定不少,需要好好地就所收获的东西写一篇读后感了。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读《幼儿园教师成长手册》有感,欢迎大家分享。   教育是一门艺术,学前教育更是一门艺术,因为它所面对的是还不能正确表达意愿、不能很好控制自己情绪的孩子,以及深爱着孩子的家长。从事这门艺术的自然是我们教师。教育是为了促进每个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主体也是教师,教师的专业发展是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于是,以幼儿发展为本、以教师专业发展为本成为这本手册贯穿始终的主线。   整个七月,细细品味了这本手册带给我的乐趣,与其说它是一本帮助幼儿园教师成长的书,还不如说它是一本真实写照幼儿园教师一天工作的手册,以下就让我来谈谈个人的一些想法吧。我认为此手册:   一、 目录独特,清晰明了   这本手册不同与其他的书籍,它采用的是“树形”目录,从树根到树干最后到树枝,分层清晰,一目了然。树形目录试图用一棵大树形象地暗示教师的不断成长,新手教师从最基本的根基出发,逐渐成长为枝繁叶茂的、内涵丰富的专业教师,同时根基也在不断地加深。因此,两个自评体系,即新手教师专业发展自我评价体系和成熟型教师专业发展自我评价体系,分别取代树干和树枝组成一个整体,它们的位置并不意味着有些领域是主干,有些领域是枝节,相反,各领域有同等的重要性,而且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录是一本书的指引者,指引读者如何读好这本书,就像生活中,我们为自己定位目标,没有目标只能是盲目的生活,因此给自己确定方向,做起事情来才能有条不絮。   二、 格式一致,通俗易懂   阅读中发现两个自评体系都有自己的格式,给阅读者更清晰的思路,其中,新手教师专业发展自我评价体系包括:关注的幼儿发展目标(关注的目标)、试试这样做、小贴士和案例四部分。每一部分都让我确定了自己的方向,知道下一步该做些什么,通过小贴士和案例进一步在“试试这样做”中尝试更多的做法,以至积累自己的经验。   成熟型教师专业发展自我评价体系包括:等待你发现的问题、试试这样做和案例三部分。有这样一句话:熟手是昨天的新手,但不一定是明天的专家。   我想这类体系的教师应该已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教师,介于自己还是位新教师,只是粗略的看了看这部分内容,但在今后的逐步成长中我还是会仔细阅读。   一致的格式也是一种学习的模式,可以说是一个框架,平日的生活学习就需要一个简易的框架,就像写作文时先列一个提纲,跟着提纲的步骤内容自然丰富了起来。   三、 联系实际,易于学习   教育充满了创新,在教育的过程中,每个孩子的个性都是不同的,对他们的要求自然是因人而异,人们常说:教无法定,就是对这个充满挑战事业的概括吧。在自己平日的教学与生活的中,时常会碰到一些无法决定的事情,或是让自己找不到头绪的事情,会变得焦虑、急躁,给自己一定的压力。但通过这本手册,让我一下子豁然开朗了,一点点小提示、一个个小案例在不知不觉中让我想到了很多以前发生的事情,有的是亲身体验的,有的是看到的,有的是在聊天中大家提到的,每一章节都能让我受到启发,不管是班级建设、家长工作还是幼儿一日活动,每一字每一句都是那么贴切,可以说就是我们的生活,在阅读时也不会存在枯燥与乏味,而且能清楚看懂它所要表达的意思,记忆犹新。   迈开职业生涯的第一步后,不知不觉中我已渡过了两个春秋,所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帮助我们更快成长,这理论的力量当然不容小看。作为新手教师,可能会感到面临的问题太多,有太多的困惑,不知如何把握幼儿园教师这个角色,有时会让自己迷茫,假如你也有类似的经历,不妨也来阅读下这本手册吧,我相信它一定会让你受益匪浅的。读一本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讲话,让我们一起和这群高尚的人起舞高歌吧。   帮助孩子长成为“地球公民”   在1月2月的幼教核心期刊中,有一篇名为《帮助孩子长成为“地球公民”——美国斯坦福幼儿园规则教育》。这片文章主要写了美国加州洛杉矶第六区斯坦福幼儿的规则教育,让我知道了所谓的规则教育是什么样的,并可以运用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   “引导幼儿学会遵守现有的规则,是帮助他们成长为地球公民的第一步”。这就是规则教育的的.大目标。这是一个人性化的教育目标,教育幼儿成为一个社会人。规则教育包含两个部分,园级规则和班级规则,具有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大规则的统一下,班级教师根据班级情况制定班级的规则,看上去很普通的规则都具有广泛的迁移性。   在这篇文章中还写到了规则教育的方法,我觉很适合我们教师去看一看,每月的“斯坦福幼儿园好公民”和一日的“小老师”被认为是该园规则教育中行之最有效的方法。在对待幼儿的纪律问题的上,这篇文章也提到了一系列的处理方法,方法的步骤是非常的科学合理的,幼儿园配有相应的心理教育老师。   我们教师日常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幼儿心理学的知识,更好的服务于孩子们。在今后的教学中我应该重视到如何尊重孩子,如何教育他们真正教育他们成为一个身心发展健康的人。
2023-08-28 09: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