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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3)

2023-09-01 14: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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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3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办法名称中的“建设”二字删去,改为: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在原办法第一章中增加城市规划区的概念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第一章修改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三、在原办法第一章后增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一章作为第二章,共八条,其条文如下:

  第五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六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需要变更规划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新区选址应当避开水源地和文物古迹。

  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高度,保持城市的传统格局和地方特色。具有传统建筑风格的地段,改建后应与传统风格相协调。

  旧城区改建应当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四、在原办法第四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前,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五、将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将原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和村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用于乡镇企业或公益事业自建、联建项目的,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定点审批手续。

  六、将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交纳规划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放、验建筑线,办理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七、将原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它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它临时设施。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批准的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予拆除。

  八、在原办法第十五条前,增加一条:在规划区内的居民和城市道路两侧的村民按原面积改建、翻建个人所有房屋的,由所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将原办法第十七条中“雨篷、阳台距离室外地平净空高度,雨篷不得低于三米,阳台底部不得低于三点六米”的规定删去。

  十、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修建道路、管线的单位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定线审批手续,经放、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施工手续。地下管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复土。工程验收后,应将竣工资料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十一、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中“道路建成后不得开挖”修改为: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挖掘。

  十二、将原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处。

  十三、将原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将原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市属阎良区及六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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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的重要性   1.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必须先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建设和管理城市。   2.城市规划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3.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即具有法津效力,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许可,不可任意更改。因此,它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变更性。   二、城市规划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规划建设可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城市的规划设计才能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1.城市的地方综合功能不配套。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出现了不能满足当地的人文、历史、地理等风土人情的情况,不能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导致城市规划方面出现了急功近利的情况,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很大的阻碍,很多的领导人员对城市规划的理解只是一种政绩的体现,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对眼前的利益更加重视。很多的房地产以及土地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规划滞后而施工超前的情况,资源配置问题没有进行重视,同时,用地结构也出现了比较松散的问题,导致很多的投资被浪费,而且,这些项目的时候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城市规划的实施准则不完善。在社会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的主体已经不再是开发商,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对有限的空间资源进行争夺。城市规划规程中更多的是对多元素、多因子、多利益群体的需求体现,规划的过程需要政府和人民群众进行参与,实现各种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实际中,公众参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人们的权利没有得到重视,利益集团的参与导致城市规划实施的结果和内容出现了很大的偏差。   3.缺乏对土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现有生活出现了不再满足的情况,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城市只有进行更好的规划建设才能更好的满足人们的需求。城市的发展速度不断提高,导致土地资源的利用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也在不断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出现了不合理的情况。现代城市规划中对土地的生态安全问题没有进行重视,因此,也导致了土地资源的超强度开发等问题出现。   4.城市规划随意性强。一个城市要建设,应先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指明灯,决定着城市建设的方向,所以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城市的建设包括对城市交通的建设、基础设施、街区、市区绿化等的建设,这些工程在建设前都要进行仔细的规划和评估,确保建设的合理性,保证资源合理配置。然而,目前城市规划常常没有一个确定的规划方案,经常改变,随意性强,导致设施建设的不合理。   三、对城市规划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1.遵循生态可持续发展道路。城市规划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常常以牺牲环境来保证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追求经济利益的方式使我的生活生产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同时环境的污染也制约了经济的增长。我们需要加强环保意识,把生态性融入到城市规划发展的内容当中,遵循生态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城市的健康成长。   2.加强公众参与,确保规划公开。我们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要完善有关信息公开制度、群众参与程序,构筑起不同主题都能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得到顺畅表达的体制机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法津上,政府应当设计一些公开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的范围、时机、方式等制度,保证政府在从事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时,能充分听取有关利益主体的呼声。因此,在这种不确定的城市规划管理大环境下,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聪明才智。而当前,社会公众的参与观念尚未树立,归根结底是我们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制中却缺乏明确的群众参与机制程序,迫切需要健全完善。   3.要坚持对法制的建设,保证规划的进程。如今,我们国家的行政法津化力度在持续加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也在快速的加强,要建立城市管理的法制体系,为城市的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的法津依据与法制的保障,这样的法制体系不但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还为生活在城市的每一位公民提供完善的利益保障。尤其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进行城市规范管理的过程中,要特别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把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序完善起来,使规划更加具有科学性、持续性以及民主性。   4.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在城市规划中,存在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城市的发展,这种模式是以浪费资源为前提的。从目前来看会收获短暂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的的生活方式会使城市的生产环境不断恶化,进而阻止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只有在城市规划中加入环保节能的理念,才有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共赢的局面,使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5.精心做好生态城市设计。生态城市设计的目标是建立在由建筑、园林等为主的人文景观和各类自然生态景观构成的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建筑景观设计的重点是在平面规划的基础做好空间天际轮廓线的规划设计,特别是沿主要街道建筑景观设计,要在做好高层超高层建筑景观设计的同时,适当布置低层的生态建筑。园林设计的重点是要做好沿江、河湖、溪等两岸林带以及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的景观设计,融生态环境、城市文化、历史传统与现代理念及现代生活要求于一体,提高生态效益、景观效应和共享性。要以生态化的示范产业园区为平台,建设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生态型工业体系,同时努力发展旅游、教育、医疗、物流、文化、信息、房地产等产业。实现产业的生态转型,提高生态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建立企业环境行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的环境信用纳人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之中,通过多媒体向社会公示。   6.城市交通规划的生态化。城市交通规划生态化的主要应体现在公共交通优先上,这是有效的解决城市环境问题的关键。在城市交通规划时对公共交通的发展进行优先考虑,制定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规划,落实其发展用地及在其他规划中的优先地位,从而将公共交通优先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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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15:02:521

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贵阳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昌盛、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第三条 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和城市发展的长远和近期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贵阳市规划区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规划局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第四条 新建小区和外围城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第五条 旧城区的改造,应按照规划成街成片地逐步实施。对分散的旧房,则分别情况,加强维修,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各类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许可证,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1.向市规划局提供申请报告、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征拨文件或使用权证件、计划任务书、投资计划抄件和建设用地1:500地形图。 2.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发给规划红线图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3.审批建筑设计、查验工程桩线后,发给建设许可证。第七条 城镇居民和村民个人修建房屋,应向市规划局(含两城区的派出机构)或三郊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和农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修建。 申请建设许可证须提供经居委会或村委会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查同意的申请报告和房屋产权、合法用地证件以及房屋位置图、设计图。第八条 成片建设、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市区、花溪、乌当、白云区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文物古迹、风景游览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建设工程凡涉及交通、消防、人防、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防汛、市政、绿化、工商、房管、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规定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凡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十一条 重要建设工程和隐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第三章 房屋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凡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河道两侧规定的保护距离内以及低于防汛标高的地段,均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十三条 凡规划安排近期建设的地段,以及文物古迹、风景游览保护区,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这些地域的原有建筑物,除危房可以维修、加固外,不得扩建、改建。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房屋的长度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耐火等级建筑的最大长度,不得超过防火设计的规范要求。 2.住宅建筑的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确定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开发区,面对面不小于1:1.2,不开窗的山墙对采光的纵墙面,间距最少不得小于8米,山墙对山墙不得小于6米;旧城改造区,面对面间距不小于1:1,特殊情况根据地形、路段、交通、消防、采光、通讯等具体情况,由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3.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有关规范具体确定。 4.建设单位原有住宅区内改造修建的住宅建筑,按规划规定间距的一半确定拆除范围。第十五条 临街和沿规划道路红线的新建筑物,包括底层最外凸出部分的室外花台、踏步、采光井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建筑物的上部(除雨棚外)不应占用道路红线的空间尺度。 进出车流、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退离道路红线,并留出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第十六条 凡规划要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按要求的规模修建,并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四章 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广场、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各类管线和地道的标高座标、平面布置、纵横断面,以及立电杆、栽行道树、安放雕塑艺术品等,均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筹安排。 2.在施工中与原有地上地下设施发生矛盾时,建设单位必须报市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与有关单位商定。 3.新建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的敷设和检修应同步进行。新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破路。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加收掘路费二至五倍。
2023-08-28 15:03:00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征集规划方案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其主要内容:  (一)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二)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  (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五)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  (六)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2023-08-28 15:03:081

城市设计精细化管理方法与策略?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然而,在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仍大量存在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导致当前城市设计在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如城市改造与建设不完善、管理手段不科学等问题。面对这样的现象,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的管理水平,本文提出了采用精细化城市规划设计模式解决当前城市规划设计中的问题。1当前城市设计在精细化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1缺乏城市设计的控制要素,致使城市建设管理模式未能有效形成。放眼如今我国各大城市,可以说绝大多数城市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在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地块用途及开发强度等用地布局和结构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但是对于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控制要素而言,大多只停留在对建筑风格和色彩的要求上,相较而言是相对缺乏且十分简单。由于当前城市设计的重心普遍都是放在对方案的设计上,缺乏精细的城市空间形态的研究和探索,如此一来,不仅造成了不少地区城市风貌相差无几的病态现象,而且也导致了诸如环境设施内容、城市风貌与建筑风格等很多城市精细化建设要素无法得到有效地落实和管控,进而导致无法形成科学、合理以及行之有效的城市建设管理模式。1.2城市形态量化控制标准缺乏,致使城市形态难以控制。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在城市规划方面主要以增量规划为主,这样的管理模式有效地满足了当时城市发展的需要。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建设步伐加快,这种规划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不仅给环境带来了一定的破坏,而且出现了公共界面、城市天际线、滨水空间等空间形态失控的局面。针对上述问题,虽然近来年在城市设计方面,国家大力提倡以城市空间形态设计为主的城市设计,但现行的城市设计内容基本上都以定性控制为主,在定量控制上则是少之又少的,这就造成了对城市规划设计进行操作和管理的困难局面,致使城市形态难以控制。1.3部分管理要素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与多元化建设要求不相适应。对于目前的城市规划管理,配套面积计算规定、建筑规划技术规定以及日照计算规定等是构成其规划管理体系的主要部分。就该构成体系而言,虽然其应用范围很广,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认可,同时也具有编制时间短等优势,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其中部分控制要素操作性的缺乏,导致了其长期使用势必会带来一定的隐忧。90%的城市设计要素中,都有占线率这个指标,由此也可见这个指标的重要程度,但如果将这一指标作为所有建筑项目的强制指标去执行,势必会造成城市建筑形式单一、街道界面缺少开合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会给城市的公共空间形态带来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和破坏。1.4法定地位的缺失,导致城市设计缺乏实施的手段和途径。对于城市设计而言,其不仅能够极大地促使城市品位的有效提升,而且城市设计也是城市进行规划与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其对于城市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定地位的缺失,同时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城市设计及实施流程做出明确的规范,致使城市设计在相应的实施手段和途径是相当匮乏。而这其中,最为直观的体现便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审查和管理机制,导致很多城市设计成果很大程度上难以通过相关程序使其法定化和制度化。2基于城市设计视角下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的主要思路2.1促使精细化管理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毋庸置疑,精细化的城市规划管理不仅能促进管理效率的提升,同时对于城市效益的提高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想要提升城市设计视角下城市规划的整体水平,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并推动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途径便是进行精细化的管理。而这其中,最关键的是建立健全、明确、可执行以及可量化的工作规范,同时也要使该工作规范的精密性和规范性得到充分的保证,赋予其应有的可实施机制和法定地位。在具体编制技术层面,想要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技术编制体系,则应该将量化标准、可管控要素以及执行程序作为其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并根据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具体管理实施机制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着手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促使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和可实施性。2.2促使精细化管理实现的核心。城市规划设计方面,技术管理规定无论是在环境内容、空间形态上,都要做相关的引导和指引。但在特定地区,特定环境管理上,可通过通过量化控制的方法适时地对某些重点区域和城市节点进行更为高效的控制和管理,是促使精细化管理得以实现的核心之一。例如,在城市的核心区域或者城乡的结合地带,采用量化的方法,根据参照中心不同的区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高度等方面的相关设定,强化管理的立体化和可操作性,进而使城市设计得以精准地落实和开展。当然,想要将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设计可以有效地衔接在一起,光靠量化的城市设计成果是不足的,要真正促使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的实现,还必须保证城市设计成果的法定化。例如,为了让城市设计成果得以法定化,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均在城市设计内容上做了相应的法律方面的制度化处理。3基于城市设计视角下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的主要对策3.1做好精细化控制要素体系的层次化建设。想要实现城市规划的精细化管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做好精细化控制要素体系的层次化建设。所谓层次化建设,即是进行多层次的划分,在进行层次划分时既要充分考虑诸如总体设计、专项城市设计以及重点区域设计等有关空间形态的基本要素,又要对各要素进行正确的划分。就总体设计而言,其为设计要素的综合考虑。而对于专项城市设计,则是将城市空间、基建、景观等作为控制的要点,从而对其进行精细化控制处理。重点区域设计则是对城市空间、环境艺术甚至街道空间形态等重点突出区域空间进行控制和落实。在具体的层次化建设工作中,可以通过政府的控制和引导,充分发挥各要素的互补性及兼容性,突出核心的设计内容,进而达到对城市形态设计控制的目的。3.2把握城市设计中的刚性与弹性。城市设计的内容既有刚性又有弹性,两者之间的兼容互通至为重要。例如,设计缺乏刚性元素,只是做出框架性的描述,那么城市规划设计必然出现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此外,若是设计刚性过于突出,那么设计必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设计刚性的把握,要与设计弹性相结合。就设计的刚性要素而言,其主要是通过核心要素和可丈量要素这两者组成的;而设计的弹性要素,则主要是由提升要素和不可丈量要素构成的。相关部门在考虑刚性设计内容的可丈量元素的同时,还需要在市场经济的模式下,保留弹性空间和提升空间,进而保证公共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3.3做好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系统化工作。除此之外,想要实现精细化管理,还必须使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系统化,这是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核心部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城市管理而言,系统化的管理机制所产生的促进作用对其是不容忽略的。对于公共空间的管控,应该对其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划,做到规划的精细化;同时也可以强化公园、广场以及大型工程等开敞空间的设计工作,确保城市设计方面的管理要求能够落实在景观设计层次。与此同时,为了使整体与个别的空间形态能够连贯起来,促进实体建筑与城市空间呈现兼容的关系,那么在管理机制上必须充分利用城市设计的成果,对公共单位的整理规划做综合考虑,权衡多种利益关系,从而进行正确价值判断,在管控体系上最大程度地实现城市设计成果。4结语对于城市而言,规划设计的成效直接制约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升。通过精细化管理,使用量化、法定化的方法判定规划设计的优劣;在精细化管理中,讲求系统性思维,层次化管控,突出规划设计的刚性与弹性原则,那么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将会更加合理,进而促进城市往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8 15:03:281

淮南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信息等各种管道、线路建设工程及其辅助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管线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定线意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审查,依法审批。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及管线路径走向方案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定线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经现场勘察、综合平衡后,确定管线路径走向。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及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的管线工程施工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规划及路径走向,审查其应附文件材料,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管线路经走向应平行于城市规划道路、公路、现状地块界限,避让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管线。  管线途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无理阻挠。第十条 管线在城市规划道路、公路范围内敷设的,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布置位置,平行于道路中心线,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地带。  管线平面布设位置应按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水平间距。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的敷设带内。第十二条 管线工程在穿越城市道路时,应做到垂直穿越。其平面及竖向位置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管线交叉时应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垂直净距。第十三条 埋设在地下的管线发生交叉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调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道;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第十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第十五条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管线工程,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或穿越公路、铁路、河道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妨碍车辆通行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的道路工程,纳入年度计划后,有关单位需埋设管线的,应及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新建、扩建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七条 城市管线工程在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和维修方便,并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在设计时应根据要求,预留出管线通过的位置。第十八条 挖掘施工的城市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将遇到的其他地下管线作出详尽、准确的记录,按规定编制竣工图,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馆。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范围内的城市管线工程,以及其他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可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一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管线的权属单位提供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档案资料时,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提供,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第二十一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3-08-28 15:03:361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 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 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第七条 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第八条 城市旧区的改建应贯彻有步骤地疏解旧区工业、交通和人口的方针,重点改建危房区、简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积水严重的地区。  原有建筑质量和环境较好的庭园住宅、新式里弄住宅等房屋,应予以保留;确需拆除改建的,按市拆迁房屋管理的法规执行。第九条 在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插建、扩建(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各类建筑。对因公益需要增设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应从严控制,并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并符合本市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迁建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在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内统筹安排。尚未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在市政、公用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而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不得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第十二条 在城市旧区内改建各类建筑物,应改善城市建筑过分密集的状况,增加绿地。不得在完整的居住街坊和原有的建筑庭园内插建房屋。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公共活动用地以及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四条 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工厂扩建。易燃、易爆和污染严重的工厂企业,其主管部门应作出迁建、转产调整和治理等方案,按计划审批权限规定报经批准后,负责在限期内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和房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调整使用。第十六条 私房的修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并须依法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需要选址、拨地(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一)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的书面申请,并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两个月内作出选址批复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原址扩建用地的申请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二)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批复文件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和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一个半月内核复。经核复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三)建设单位逾期未报建筑设计方案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选址批复即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2023-08-28 15:03:461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五条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第二章 建筑间距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023-08-28 15:03:561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第六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浦东新区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八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户简屋集中地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和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积水严重的地区。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二)宝山、嘉定、闵行区和各县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历史文化名镇、独立工业城镇和其他建制镇;  (三)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工业区。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第十六条 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和本市有关规定。
2023-08-28 15:04:061

城市规划局的职能简述是什么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2、组织拟订和修改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实施计划。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包括临时)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5、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设计的管理。扩展资料城市规划控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控制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速度,主要是对影响城市性质、发展规模的各方面因素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制约,特别是对建设项目的立项、产业结构的调整、人口增长和迁移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划管理。二是控制城市发展的布局和结构,主要是对城市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容积率、日照间距、建筑层数、环境容量、园林绿化要求、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建设部署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划管理,防止混乱失控现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023-08-28 15:04:181

城乡规划类专业都有那些?

城市规划 建筑学 园林景观 资源观景与城乡规划管理 前三个是城市规划三大专业 后一个比较偏向国土规划,但是也有交叉
2023-08-28 15:04:294

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主城区规划应当符合一轴双城、分开发展,传承文脉、创造特色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魅力城市。镇、乡、村规划应当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化城镇。第四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景观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地震、水文、气象、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无偿向城乡规划编制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组织测绘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村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023-08-28 15:04:521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为使建筑群有较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减少相互干扰,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环境质量,报建的房屋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新城区同一地平面上的两幢新建条形民用建筑,在南北方向上净距为南面建筑总高度的1。0~1。2倍,点式民用建筑的间距按其南面建筑高度的1。0倍。在旧城区最小不能小于0。8倍,地形若有高差,可作适当调整。  在旧城区新建民用建筑与旧建筑之间的距离视具体情况由规划局会同消防与有关部门确定。  2、新城区沿街建筑与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述标准控制:  (1)建筑高度在24M(含24M)以下,人流量不大的民用建筑应退道路红线6M以上;建筑高度24M(含24M)以下的主要公共建筑(旅馆、商场等)应退道路红线至少12M。  (2)高度在24M以上的临街建筑,其24M以下部分,按上规定,24M以上最高部分不超出由道路中心线在视线高度上面向该建筑仰角70°范围。二、所有公共建筑及旅馆等,均须在本建筑内外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场和车库。停车场(库)的总车位数一般按下列标准控制:  1、旅馆及商场、餐厅、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建筑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来计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600平方米,至少三个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者,每300平方米左右的建筑面积设一个停车位;停车场与停车库车位数比例按1:2控制。  上述建筑还应解决一定数量的自行车停放场。商场、旅馆、餐厅按50~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个自行车停车位,影剧院,体育馆按其座位数的1/2~1/3计算自行车停车位。  其他类型建筑(办公楼、科教建筑、医院等)的停车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比上述标准有所增减。  新建住宅原则上应结合人防在本楼底层或半地下室设自行车库解决自行车的停放问题。  2、任何新建工程如因各种原因无法满足规划的停车数量的要求时,必须在设计阶段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减免,由市规划局重新研究决定。如理由充分可适当减少,但所减少的数量由建设单位按每个停车位的平均建设费用(此项费用标准由市建委另定),向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交纳专款作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资金。三、在市区主要干道两幢建筑之间的空地为绿化及公共活动场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新旧市区一般不准修建围墙,如有特殊需要,应持有本单位主管局批准的报告及设计图纸向市规划局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新建住宅、办公楼、旅馆等应放置公共天线。四、私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正式户口每人平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包括本市异地住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以户为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一类标准,人口四至四口以下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二类标准,人口五至六口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类标准,人口七至七口以上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户的建房标准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照顾农户生产特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五、私房宅基地用地面积,应以户为单位申请,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三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六、对违章罚款数额的规定:  (1)违章用地,从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得处以每天每平方米八角至一元二角的罚款  (2)违章建设,得处以违章建设工程按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其他违章建设工程,得处以该违章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的罚款;  (3)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得处以三十元至本人六个月的收入的罚款。  违章罚款,由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上交市、区、县财政部门。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必须送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报告;  (2)市属单位应持市计委批准的计划文件,外地驻厦单位须持有批准进驻厦门的文件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  (3)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须持有市政府批准的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的副本。
2023-08-28 15:05:001

城乡规划局和城管有区别么

区别大得很。。。。打个比方城管像刽子手拿刀行刑的那种城乡规划局像大人堂上人对其喊冤的那个。。。
2023-08-28 15:05:104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
2023-08-28 15:05:271

请高人指点:概念性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规划、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

概念性规划:概念规划的内容主要是对城市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专门的研究,从经济、社会、环境的角度提出城市发展的综合目标体系和发展战略,以适应城市迅速发展和决策的要求。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建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或者constructive-detailed plan)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详细规划:在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中,将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地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任务是:满足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并为下一层次建筑、园林和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源: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2023-08-28 15:05:372

总规、控规、详规的区别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或各项物质要素)的总体部署。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概念规划(Concept Planning) 在国外比较常见,它不是规划层次系列中的某一层次,而是在任何一个层次均可进行概念规划。但是,由于概念规划侧重于发展方向和各学科的综合平衡,而不是作出详细的规划设 计,因此多出现于城市的、社区的或局部地带的层面和规划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概念规划概念规划(Concept Planning) 在国外比较常见,它不是规划层次系列中的某一层次,而是在任何一个层次均可进行概念规划。但是,由于概念规划侧重于发展方向和各学科的综合平衡,而不是作出详细的规划设 计,因此多出现于城市的、社区的或局部地带的层面和规划范围。 概念规划强调对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进行简化,区分轻重缓急,注重长远效益和整体效益,对城市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专题的研究。如从国家、区域的角度对城市的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探讨,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角度提出城市发展的综合指标体系和发展战略等,以适应城市迅速发展变化和决策的要求. 概念规划的编制要求更灵活和富有弹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2023-08-28 15:05:494

城市规划的一些基本理论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雅典宪章 北京宪章 马丘比丘宪章 1.城市规划之父是谁? 2.控制性详规中的五线是指? 3.城市规划中的七线是指? 答案: 1.希波丹姆 2.道路(红线),绿化(绿线),河流(蓝线),铁路(黑线),文物保护 (紫线) 你首先应该了解的相关内容: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 一、总 则 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城市和城市化 1、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3、市 municipality; 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4、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5、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6、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7、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8、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9、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三、城市规划概述 1、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4、城市总体规划纲要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5、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6、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7、开发区 development area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和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8、旧城改建 urban redevelop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9、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10、城市总体规划 master plan,co-mprehensiv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11、分区规划 district planning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12、近期建设规划 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13、城市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14、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15、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16、城市规划管理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r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四、城市规划编制 1、发展战略 ① 城市发展战略 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pm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 ② 城市职能 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③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④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⑤ 城市发展方向 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pment
2023-08-28 15:06:531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切实可行的原则,制定实施乡规划、村寨规划。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景区等特殊区域的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衔接。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同步实施。第六条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寨以及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寨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城乡规划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效能,确保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空间地理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满足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第九条 鼓励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民族地区的城乡规划应当保持和体现民族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乡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村寨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第十四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以及人民防空建设、地下管网总体布局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下列区域除基础设施建设外,应当预留保护性控制距离:  (一) 重要机关、涉密单位;  (二) 城市公园、河道、山头绿地;  (三) 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及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公路。
2023-08-28 15:07:031

城市规划专业研究生都有哪些院校?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可以在中国研究生招生网查询专业目录,也可以根据地区选择专业,这样更清晰明了一些。
2023-08-28 15:07:273

城市规划专业和城市管理专业有什么区别?

城市 规划是工科
2023-08-28 15:08:194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青岛市黄岛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建管理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 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或鼓励。第二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 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第七条 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区成片改造的各种配套项目(含农贸市场),应按有关规定与住宅建筑同步建成。  已按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准插建、扩建任何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建筑和农贸市场,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整。第九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改变公共建筑物的用途。第十条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和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不准改作他用,并严禁建造不属其配套设施的建筑物。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烧火间等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 设置室外雕塑的,须经主管机构同意后,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位置、范围和要求实施。第十四条 凡涉及供水、排水、能源、消防、通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建设规划和用地规模。第三章 建筑工程报批第十五条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均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  单项建筑工程执照必须一次申请,不得化整为零。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如涉及房产、消防、通讯、供电、航空、防洪、交通、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人民防空、军事设施、工程管线、测量标志、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时,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执照前须先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或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文件。意见不一致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当年建设计划、投资批文、设计任务书等)、建设地址定点通知书或用地证件、四至地形图、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定后发出批复文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还应报送初步设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证件或协议等,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建筑执照。  建筑工程的审批工作时限,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 申领建筑执照时应报送以下图纸各三份:  (一)现状地形图。应采用青岛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比例尺1:500,表示范围应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至少五十米。  (二)总平面图。标明基地范围,周围道路的宽度、标高和名称,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南北方向标志、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与保留建筑的间距,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建筑、结构、给排水等设备和环境设计的主要施工图。  以上图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2023-08-28 15:08:371

城乡规划是什么专业?

问题一:谁能告诉我城乡规划是什么专业?干什么的? 我不清楚之前几位怀着什么样的心情来回答这个问题的,作为一位规划出身,刚毕业进入规划单位工作的新人,我想我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城乡规划专业是一个二级学科,原先建城市规划,因为学科内涵较广,方向较多,是为城乡发展建设所服务,由于中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中期,加之中国城乡规划发展较晚,所以城市发展一度为人诟病,好的城乡规划人才的市场需求较为迫切,主流院校较多是依托建筑学资源开办,典型老八校,多数院校需要5年的系统化培养,求学过程需要熬夜赶图,毕业生薪酬与建筑学毕业生接近,可以有不错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但也要看到因为专业较为宽泛以及设办门槛低,许多学校以次充好,只打概念牌不注重提升教学能力,使学生没有掌握规划能力,使规划教育蒙羞。你好像是女生吧,确实现在规划就业市场男生更吃香,因为单位的培养体系和工作情况女生会弱势一些,但是规划巾帼英雄也不少,希望你端正态度,努力学习提升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规划师。 补充一下,规划就业方向,基本有当老师,进规划院、建筑院设计单位,进规划局 *** 部门,到规划策划单位,地产公司当甲方等等,就业率很高的,只要你有能力,可选择单位不少,当然顶级院那就难度很大了。 问题二:城乡规划属于什么类专业?是建筑类还是什么类?? 1、《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规定“城乡规划学”为一级学科。属于工学类专业,专业代码0833。 2、城乡规划学学科和建筑学、风景园林学曾经是“建筑学”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现在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一级学科,已经不属于建筑类了。 问题三:城市规划专业属于什么系? 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学科,在不同渊源的大学,所在系别往往是不同的。大多数大学,比如天津大学,是建筑学院(倾向建筑学);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而在内蒙古师范大学,是地理科学学院的城市规划与测绘工程系(倾向地理科学);郸汉大学,城市规划设于城市设计学院…… 问题四:城乡规划类属于哪个专业? 你好,根据最新修订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 编号为082802,专业名称为城市规划,属于建筑学类(0828); 编号为070502 ,专业名称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可授理学、管理学学位) ,属于地理科学类(0705); 问题五:城乡规划专业的就业方向 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归纳起来主要有:1.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如在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园林局等从事经济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开发及城乡规划管理等工作。2.各级规划设计院。如在城市规划院、建筑设计院、风景园林设计院等单位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乡村规划设计、区域项目规划设计及研究等工作。3.在建筑规划设计公司、房地产企业、规划开发咨询机构,从事项目规划设计、房地产筹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研究工作。还有很多毕业生选择继续报考城乡规划专业研究生或出国深造。这里要提醒考生的是,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将其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规定了各等级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得越级编制规划,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的质量。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规模有大有小,水平有高有低。不同规模和级别的研究所、设计院,能学到的东西相差很多,薪金、待遇也是有差别的。 问题六:城乡规划专业是干嘛的 城市规划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前提。 概念 编辑 国际 苏联(《城市规划原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城市规划就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与分布生产力工作的继续和进一步具体化。 日本(强调技术性):城市规划是城市空间布局、建设城市的技术手段,旨在合理地、有效地创造出良好的生活与活动环境。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城市规划与改建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安排好城市形体――城市中的建筑、街道、公园、公用事业及其它的各种要求,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实现社会与经济目标。 美国(国家资源委员会):城市规划是一门科学、一种艺术、一种政策活动,它设计并指导空间的和谐发展,以满足社会和经济的需要。 国内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在确保城市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城市规划建设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即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所谓城市规划是指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人文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客观条件制定适宜城市整体发展的计划,从而协调城市各方面发展,并进一步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的一项具有战略性和综合性的工作。所谓城市建设是指 *** 主体根据规划的内容,有计划地实现能源、交通、通讯、信息网络、园林绿化以及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将城市规划的相关部署切实实现的过程,一个成功的城市建设要求在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人工与自然完善结合,追求科学与美感的有机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共赢。 问题七:城乡规划是做什么工作的? 可以通过关系到规划局,我给你设想了就业后的道路,先当科员努力工作,送礼再当科长收钱送礼最后当局长收钱不用送礼,进去,吃饭都有人管。 问题八:城市规划属于什么专业 城市规划就是一门专业,是建筑学分支,属于工学~以后是规划师不是工程师 问题九:城镇规划与管理类专业指什么专业 城市规划属于工科,就业基本没多大问题,而城市管理属于管理学,涉及面很泛,就业不容乐观 城市规划比较好的学校:建筑老八校1.清华(遥遥领先).2.东南(传统优势),天大(向上势头)4.同济(发展缓慢)5.西安建筑(学校重视),重庆大学(发展迅猛)7哈工大,8华南理工(有被超过的趋势). 新四军是1华中科大,2浙大,3湖南大学 4深大 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专业侧重理论研究。属于工科的城市规划专业偏重于建筑学,有很多课程于建筑学相同。我个人觉得还是城市规划专业比较好,将来毕业考研,工作的供选择范围大一些。城市规划管理专业比较空泛,就业面比较窄。 摄影这个会不会都无所谓,将来工作了你也没有时间搞摄影,美术这个管理专业就不用学了,工科的城市规划要学的,大一大二的基础课都有素描色彩之类的。设计呢,天才很少,都考后天的培养和自己的努力! 城市管理专业 1.专业概况 城市管理专业依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主要培养从事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和城市公共政策分析的高层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2.主要研究方向 城市规划管理专业共有三个研究方向,分别是: (1)城市化与城市发展战略管理; (2)城市管理与公共政策; (3)城市规划与公共政策。 3.研究内容 (1)城市化的基本理论,中国城市化的轨迹、重大问题及政策框架; (2)城市管理的体制安排、主要理论和治理工具,城市管理的主要领域(交通、公共住宅、环境等)公共政策分析; (3)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管理、社区发展规划、城市设计; (4)数字化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运用,现代城市管理模式。 4.专业培养目标 (1)培养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事业心、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端管理人才; (2)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积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从事城市规划、管理与政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3)培养致力于从事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应用型人才; (4) 掌握一门外国语。 城市管理比较好的学校:中国人民大学 问题十:城乡规划的开设专业 清华大学 91 同济大学 86 东南大学 83 华南理工大学 79 重庆大学 天津大学 7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74 南京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 73 华中科技大学
2023-08-28 15:09:101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  (二)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  (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  (四)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  (六)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三)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  (四)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2023-08-28 15:09:211

蓝线图和红线图的区别是什么?

一、含义不同:1、蓝线图,传统的建设图纸都是用晒图的方法复制出来的。由于晒出来的图纸线条是蓝色的,所以就有蓝图的大名了。2、红线图: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二、规划的范围不同:1、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2、建筑红线一般为建筑物的占地界限,用实红线表示,二层以上有阳台用虚红线表示,表示底层不占用地。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扩展资料: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划就成了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任何建设都必须报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了才能开工建设。在申报中必须要有规划图纸,就是蓝图,规划部门审批时根据建设的需要在总平面图用红线画出建设用地范围,就是我们常常说的红线图了。上面的情况可以理解为报批的图纸为蓝线图(另外蓝线表示水域范围边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都是用红线在蓝图上画出的,就是红线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蓝线图
2023-08-28 15:09:391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第六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023-08-28 15:09:551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则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把城市规划落实在城市土地上,变为现实。《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具体阐明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扼要地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2023-08-28 15:10:161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什么内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则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把城市规划落实在城市土地上,变为现实。《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具体阐明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扼要地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考/试大/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考/试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023-08-28 15:10:271

什么是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的?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则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把城市规划落实在城市土地上,变为现实。《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具体阐明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扼要地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考/试大/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考/试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2023-08-28 15:10:381

如何在规划,建设,管理中运用城市管理的原则

一、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性质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职能。城市规划及其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意志的体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行政职能的管理部门,因此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职能,它是代表政府来行使权力的。城市规划管理是一种手段。城市规划管理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把城市规划目标、设想、与当前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使其落实到地面上成为具体化。由此可见,它是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得再合理、再科学、再切合实际,也不会顺利地实现。城市规划管理是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来实现的,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总图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的申请、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线验线、竣工验收,还有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处等,要经过多层次的把关,办理一系列手续,因此说,它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实践的管理活动。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组织。组织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包括健全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以及具体地组织各种调查、评议、论证、审议活动和咨询、检查、评比等活动。计划。根据城市规划设想,结合当地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科技与自然的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城市建设在实间、空间方面的实施计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及其估算。实质上规划本身就具有计划的含义。引导。拟定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引导城市建设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使各项建设尽可能合理布局、节省用地、节约投资、提高效益。协调。深入了解各部门、行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要求和发展前景,综合考虑、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当前建设。包括调节各种矛盾和解决各种有关的问题,调动群众支持,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积极性,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控制。采用行政的、法制的、经济的方式对各种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直接和间接的制约,如控制大城市人口规模,支持小城市发展,保护文物古迹和优美环境,使城市建设有计划、按比例进行,并留有发展余地等,发展有利条件,限制不利因素,避免损失和浪费,使城市发展建设遵循健康的轨道进行。监督。随时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查看、了解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施工,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城市规划和法规制度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现象发生。并运用行政手段奖优罚劣,制止不正之风。服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也就是为各项当前建设和建设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谓超前服务、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等,正说明管理也是超前服务。决策。城市规划管理更重要的在于为城市政府提供城市发展建设的科学决策方案和意见,使城市政府拍板定案、审查批准、发号施令时心中有数,科学、正确、失误少。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对建设用地、各项建设的审批、和对各个规划设计方案的确认,同样是决策的体现。三、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通俗地讲,就是通过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规划,依法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具体阐明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里,扼要地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三)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职能管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选址意见书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2023-08-28 15:10:471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适宜居住、创业,富有魅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有关法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为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建设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遵循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环境;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的权利;遵循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遵循保护、继承、发展的原则,体现海滨城市的自然、历史、人文特色。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另行规定。第七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测绘的中长期规划及制定规划测绘的年度计划。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规划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依照区域规划、城镇群规划、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一、二、三、四级空间管治区,并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  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各类空间管治区进行监测。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规划测绘、管理和修编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及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市政府应当将对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带安排建设项目的情况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做出决议。第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保证渠道畅通无阻。鼓励市民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充分体现海滨城市的风貌特色,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在城市设计和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突出以水为中心的海滨城市的景观特色,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适当控制高层建筑,防止阻挡江、河、海、山的自然景观。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防震、防火、防洪、防台风、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的环境容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好中华白鳍豚等珍稀濒危物种,发展城市绿化,实现山体普遍绿化,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2023-08-28 15:10:551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环保、人防、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规划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统一规划,承担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的行为。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编制第八条 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兼顾近期、中远期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四)预留和保护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坚持合理、节约用地;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服务功能、工程管线走向等。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应当对近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包括用地范围、工程规模、工程性质、工程建设顺序、投资额度等。第十条 编制城市新区的规划方案,应当做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配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各项防灾能力做出评估。  城市旧城区的开发改造,应当做出基础设施工程配给能力的鉴定。  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应当做出竖向设计和管线综合规划。  竖向设计应当根据城市用地的控制高度、沿线地形、地物、地质和水文条件,与防洪排涝规划相协调,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步进行,并满足城市景观的要求。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第三章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管线设施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热力、电力、燃气、电信等设施及其用地内配置的附属设施。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雨水、污水、给水、热力等市政公用管道;  (二)电力、电讯、交通指挥设施、广播、有线电视、路灯、电车等导管和电缆、架空线缆;  (三)埋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  (四)输油、输气等特殊管道。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市公安交通、道路、公路管理和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在现状地下管线较多的地段新建和改建管线,平面和竖向与相邻管线间距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报批中,应当执行会签制度,经各专业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图纸进行施工,擅自改变管线位置和竖向高度的必须予以改正。特殊情况下暂时无法改正的,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第十八条 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原批准机关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管线埋设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协调解决: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五)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  (六)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在旧城区街道上新建管线,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竖向设计。
2023-08-28 15:11:051

什么专业能考规划局?

Ⅰ 土木工程专业能报考城建规划类专业要求的公务员岗位吗 可以.国家目前在推行大土木建设,也就是说在本科教育中,不对土木进行过分的细分(线路,桥梁,隧道,结构,岩土,防减灾,市政),所以如果招聘单位没有限定细分方向的话,只要是土木工程,本科学历,一般都能报考城建规划类专业(我的许多同学就在规划局). 但是如果招聘单位指定招收研究生学历的话,一般会细分到城市规划类(即市政方向). 总而言之,放心大胆的报考吧. Ⅱ 进规划局怎么考试 现在一般单位不能自主招人,都要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也就是单位向人事局申报招收人数,人事局发出招考信息一般的公务员考试都差不多,通过率么看报考人数,如果就你一个报名,而考试又没有取消,当然是100%哈哈 Ⅲ 在公务员考试中,城乡规划专业可以报城市规划专业的职位吗 1、可以考规划局、建设局有关职位,这次是否可考,请查招考简章,里面有专业要求的。 2、可以考无专业限制的职位。 3、可以关注规划局所属事业的招聘,如规划设计院。 Ⅳ 您好!我是高三毕业生。如果大学毕业后想考进规划局,那么应该选什么专业好谢谢、。。 你可以不用想这么好的事了, *** 机关不是你想进就能进去的,孩子你太天真了 Ⅳ 规划局招录勘查工程与技术专业要考些什么专业知识 专业简介 %D%A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能在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咨询、房地产开发等部门从事规划设计与管理,开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园林游憩系统规划,并能参与城市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 、区域规划、城市开发、房地产筹划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等方面工作的规划学科高级工程技术人才。%D%A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城市规划、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交通、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区域规划等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城市规划设计等基本训练,掌握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能力。%D%A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D%A1.掌握城市规划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D%A2.掌握与城市规划学科相关的知识,具有综合分析城市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D%A3.具有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能力;%D%A4.熟悉国家有关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D%A5.了解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D%A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D%A7.具有计算机运用的能力。%D%A主干学科:建筑学%D%A主要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理论与城市发展史、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地理学、城市经济学、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行政法规与城市规划管理等%D%A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综合社会实践、城市认识实习、城市总体规划实践、计算机应用实践、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时间安排不少于40周。%D%A修业年限:四年或五年%D%A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Ⅵ 规划局刚考进去的公务员一般都干些什么专业:城市规划 那你肯定是去业务科室,无非是管理科室和规划科室。管理科室就是直接跟“三证一书”相关的审批工作,规划科室在大城市会比较重要,就是组织规划编制和规划研究。当然也有可能去窗口部门,就是接收件。 Ⅶ 规划局招考专业考什么内容 要看 具体情况了 如果招的是公务员编制的话 就和其他岗位的公务员一样 考行测和申论 如果招的是 事业编制的话 各地就都不一样了 有的考行测和申论外加建筑综合测试 有的只考 城市规划原理 这个就看当地的单位是如何规定了 你最好打电话 问清楚 Ⅷ 我想报考城乡规划局 一,如果当事人的自身条件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局的招考简章的要求的,可以报考; 二,公务员报考的一般资格条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本科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023-08-28 15:11:131

资源环境和城市管理

资源环境与城市规划管理专业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训练,具有较好的科学素养及初步的教学、研究和资源开发、规划管理的基本技能。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数学、物理、化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3.了解相近专业如地理科学、生态学、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  4.了解国家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等政策,熟悉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有关政策和法规;  5.了解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和最新发展;  6.掌握资料查询、文献检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具有-定的实验设计,创造实验条件,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地理学、环境科学、管理科学。  主要课程:地质学、自然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国土规划、地图学遥感应用、管理科学、环境科学、土地评价与土地情理、水资源计算与管理、生态环境规划、环境化学、地理信息系统、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室内与野外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等,-般安排10-20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相近专业:地理科学 资源环境与城市规划管理 地理信息系统 系统理论 系统科学与工程 土地资源管理 ====推荐图书===高考专业详解与填报指南 开办院校 北京 [比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比较]中国人民大学 [比较]北京林业大学 [比较]北京联合大学 天津 [比较]天津师范大学 [比较]天津理工大学 上海 [比较]同济大学 [比较]华东师范大学 [比较]上海师范大学 重庆 [比较]西南师范大学 [比较]西南农业大学 [比较]重庆工商大学 [比较]重庆交通学院 河北 [比较]邢台学院 [比较]河北工程学院 河南 [比较]河南大学 [比较]河南农业大学 [比较]河南理工大学 [比较]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比较]河南财经学院 山东 [比较]山东科技大学 [比较]曲阜师范大学 [比较]山东理工大学 [比较]聊城大学 [比较]烟台师范学院 [比较]青岛理工大学 [比较]临沂师范学院 山西 [比较]山西财经大学 [比较]太原师范学院 安徽 [比较]安徽理工大学 [比较]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比较]合肥学院 江西 [比较]江西财经大学 [比较]江西理工大学 [比较]东华理工学院 [比较]宜春学院 [比较]九江学院 江苏 [比较]南京大学 [比较]中国矿业大学 [比较]南京农业大学 [比较]河海大学 [比较]南通大学 [比较]徐州师范大学 [比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比较]南京晓庄学院 浙江 [比较]浙江大学 [比较]宁波大学 [比较]浙江工商大学 [比较]浙江林学院 湖北 [比较]华中科技大学 [比较]武汉大学 [比较]武汉理工大学 [比较]华中师范大学 [比较]湖北大学 [比较]武汉科技大学 湖南 [比较]湖南师范大学 [比较]长沙理工大学 [比较]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广东 [比较]中山大学 [比较]华南师范大学 [比较]广州大学 [比较]广东商学院 [比较]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广西 [比较]桂林工学院 云南 [比较]楚雄师范学院 [比较]云南大学 [比较]昆明理工大学 [比较]云南农业大学 [比较]云南财贸学院 [比较]西南林学院 贵州 [比较]贵州师范大学 四川 [比较]成都理工大学 [比较]四川师范大学 [比较]西南石油大学 [比较]四川农业大学 [比较]西华师范大学 [比较]宜宾学院 陕西 [比较]西北大学 [比较]长安大学 青海 [比较]青海师范大学 宁夏 [比较]宁夏大学 黑龙江 [比较]东北农业大学 [比较]哈尔滨师范大学 [比较]大庆石油学院 [比较]佳木斯大学 [比较]齐齐哈尔大学 [比较]黑龙江科技学院 吉林 [比较]吉林大学 [比较]东北师范大学 辽宁 [比较]辽东学院 [比较]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新疆 [比较]新疆大学 [比较]石河子大学 [比较]新疆农业大学 内蒙古 [比较]内蒙古农业大学 [比较]内蒙古师范大学 [比较]内蒙古科技大学 福建 [比较]闽江学院 [比较]莆田学院 [比较]福建农林大学 [比较]福州大学 [比较]福建师范大学 [比较]华侨大学 [比较]泉州师范学院 甘肃 [比较]西北师范大学 [比较]甘肃农业大学 港澳台 [比较]香港浸会大学
2023-08-28 15:11:211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推进岛内外一体化,满足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示和规划信息工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三)特定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要求制定,落实相关规划要求,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023-08-28 15:11:591

城市规划专业毕业后可以考哪些证

规划师,建筑师,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
2023-08-28 15:12:104

可以通过什么方法或者技术来更好的管理城市?

就业前景非常好,可以计算,现国内每公里配备70人。北京和上海为例,到2020年均达到1000公里。但注意其就业有两个瓶颈:其一学历大专以上;其二,需求量有,但就业的机会率较低,因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只掌握在国有几个大公司手里。本专业融合了现代管理学科与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客运实务,课程设置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注重提高学生的管理创新意识。本专业将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优势,资源互补,通过产学合作等环节,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等方面的知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领域输送高级组织管理人才。本专业着眼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具有轨道交通的运营、票务、站务、管理、规划等方面扎实的专业知识理论基础。毕业后将主要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及调度组织、客运组织、综合管理工作。希望可以帮到您,祝你前程似锦,生活幸福。
2023-08-28 15:12:322

城乡规划与管理类专业就业方向

根据教育部最新公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可知,城乡规划与管理类包括城乡规划、智慧城市管理技术、村镇建设与管理3个专业,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专业介绍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城乡总体规 划、城乡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规划管理基本知识,具备规划设计、城建管理能力,从 事城乡规划设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较宽的基础和较强的适应能力、富于创新能力的城市规划与设计高级人才,掌握城市规划与设计的坚实理论基础知识和有关科学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初步掌握第二外语。就业方向城市规划师或建筑师:在规划院、建筑设计院或设计事务所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及相关课题研究。政府机关公务员:在规划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住宅发展局、建设委员会等城建管理部门和计划委员会等政府宏观调控部门从事城建管理与课题研究。房地产公司职员:从事房地产开发前期可行性研究、房产项目设计策划、联系与指导设计部门等工作。
2023-08-28 15:12:401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

你好,朋友,具体如下: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用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的规划管理内容、方式和程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用地申请进行规划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当前建设的建设用地即建设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建设用地不是一个概念。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该建设用地系指现有的建设用地和规划的建设用地。当前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在该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行选择定点。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任务是 1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规划实施 2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 3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4依法调整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深化城乡规划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划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分别对待的审核内容。 1划拨用地审核内容 对于划拨用地的规划审核内容主要为 1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经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包括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首先审查各种文件、资料、图纸、表格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 2提供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规划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规划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以及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的界限等以供建设单位调整、修改和确定建设工程总平面没计方案。 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提供的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确定建设用范围、面积等以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地块审核内容 对于出让地块的规划审核内容主要为 1提供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审查其各种条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核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地块出让前所提供的规划条件。 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根据经核验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附的规划条件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以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 1提供规划条件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该用地所处环境的客观条件要求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法定程序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也应提出规划条件。 2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当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当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及其建设用地申请表等决定是否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 3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在一定的时间内经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对建设用地项目的申请及有关事项、条件、内容等进行规划审核提出规划审核结论。 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和建设工程总平面进行规划审核后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有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于具备相关文件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依法进行。 1申请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建设单位可向有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2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审核即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是否落实核验然后审核报送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界限和面积等对建设用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划拨、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见226、227页图10—1、图10—2。
2023-08-28 15:13:321

城市规划局的职能简述是什么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拟订和修改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实施计划。(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包括临时)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五)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设计的管理。(六)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核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七)负责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与报批;指导监督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或参与审查县(市)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八)负责指导规划信息和规划展示工作。(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8-28 15:13:494

如何从城市规划和管理角度改善城市交通?

1.题目好大,不好回答。城市规划分为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规划设计里面还有专门的交通规划;交通规划里面还有专门的桥路设计,流量测算等等...2.好复杂,打了好多字又删了,中间有太多模棱两个的东西,为了别误导他人我还是不说了吧,仅提几个关键词,公交优先,TOD,避免卧城的出现.... 如果希望继续交流可以留言
2023-08-28 15:14:122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规划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确定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六)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七)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块的地下交通、商业、能源、通信、防空等设施作出具体规定;   (八)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委托其编制规划草案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规划草案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专家论证意见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规划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2023-08-28 15:14:191

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修缮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中区、城郊结合部和郊县区城镇(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缮私有房屋(包括维修、翻建和扩建)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修缮私有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要求。  二、不损坏城镇绿化,不影响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管线工程的安全和使用。  三、不妨碍相邻居住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等。  四、以自用为目的,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清楚。  五、扩建房屋按常住人口计算:市中区的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市中区的农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20平方米。在城郊结合部的,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郊县区城镇私有房屋扩建的限制面积,由各县区确定。第四条 修缮私有房屋,禁止侵占公园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镇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及空地。房屋外墙的突出部分(包括台阶、踏步、花台、阳台等)不得侵占街巷的地面及空间。第五条 修缮私有房屋,应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房屋需占用其他房屋所有人(单位)共用的院坝、通道时,必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单位)的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六条 私有房屋属于城市规划中列入保护的传统居民,只能原样维修,不准翻修、扩建。第七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除必须维修的破旧危房外,不准擅自进行翻建、扩建。  1、已列入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的旧城改造地段及综合开发地区;  2、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3、规划道路范围;  4、城镇河道两侧防洪隔离带;  5、铁路两侧安全隔离带;  6、城市总体规划予留的城镇泄洪地带,高压输电走廊等规划特定地区。第八条 修缮私有房屋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划审查、批准,领取修缮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修缮私有房屋,应向所在地的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离县城较远的郊县(区)城镇的居民修缮私有房屋时,向县(区)政府指定的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持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修缮与他人(单位)共有的房屋,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  2、常住户口证明。  3、当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房屋平面位置图。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楼房,还须提交具有设计资格的建筑设计单位所作的设计图纸。第十条 下列私有房屋的修缮,由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1、市中区和城郊结合部需要维修的传统民居;  2、第七条新列地区的私有房屋,确系破旧危房需要维修的;  3、市中区临街私有房屋改建为商业、服务用房的;  4、市中区需要翻建、扩建的私有房屋。第十一条 修缮私有房屋必须按照修缮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如确需变更,须报原发证机关批准。自许可证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施工,又未经发证机关批准延期的,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二条 私房修缮时,必须妥善处理同邻近房屋的关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邻近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如有损坏,按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各种珍藏或管线设施时,必须立即停工妥协善保护,并报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经允许后方可复工。第十三条 修缮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人应向核发修缮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领取验收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持修缮许可证、验收证明和房屋平面位置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件。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区)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按违章建设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城市中区。规划二环路以内和北校场地区。  城郊结合部,市中区以外,官渡区关上镇的关上、五里多办事处,金马镇的金马、新迎、大营办事处、联盟镇的虹山、长青、胜利、桃园、小坝办事处,福海乡的吴井、永联、河北、河南、杨家办事处,前卫镇的福德、南坝、马家办事处,西山区马街镇的近华、明波、红联、洪园、梁源办事处,黑林铺办事处,黑林铺镇的海源、团山、普吉、联家办事处。  郊县区城镇:城郊结合部以外官渡、西山两区和市辖各县的县城、建制镇、工业卫星城镇和城镇型居民点。  维修:不改变房屋原结构基础上的局部修缮工程。  翻建:不变动原基地界址,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房屋修缮工程。  扩建:在原有宅基地上增加建筑面积的房屋修缮工程。
2023-08-28 15:14:271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调整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三条 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和建管并重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坝区农田和湿地,保持传统风貌和突出民族文化、地域特色。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在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协管员,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 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住房建设。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下列区域的城市设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  (一)城市重要广场周边、商业中心区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三)沿江、滨水地区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十条 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由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法定权限报批。  开发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村庄规划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修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修改方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修改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2023-08-28 15:16:01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基本信息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征集规划方案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其主要内容:(一)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二)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五)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六)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同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四)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的,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经县(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公示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自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信息网络、设置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核发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许可证及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信息网络等形式回复举报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信息网络等形式回复举报人。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未征求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理举报后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第二十七条 土地、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其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对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分期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的城镇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镇,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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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滨海滨江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河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基本农田、海岸带、矿产、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基础测绘工作及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七条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方式、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依法公布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连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审批。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连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审批。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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