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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开放到至今、相关的土地政策有哪些

2023-09-03 0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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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staR

国家哪一年开始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Chen

  按照土地市场的划分阶段,我将1978年以来的土地政策进行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土地市场的准备阶段(1978——1989年),此期间的土地政策为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 年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三化发展。

  1982年形成了农村土地由农业部管理,城市土地由建设部管理的城乡分制的格局。1983年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中对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的政策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制止买卖、租赁用地的通知》,要求必须坚决制止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租赁土地问题。1984年农牧渔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征用土地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土地征用费用包干的有关政策。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集镇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几点意见》,该意见对集镇用地的相关政策做出了专门的规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缴纳及使用的问题。1988年,国务院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

  第二阶段:土地市场的起步阶段(1990——2000年),在此阶段,土地的市场化逐步凸显,并走向法治化轨道。

  1990年,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及抵押等问题。

  1994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等具体政策问题。1997年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1998年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从而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合理用地。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发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理规划用地,保护耕地,成为愈显重要。

  第三阶段:土地市场的发展阶段(2000年后至今)

  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于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行动就此开始。同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从而规范土地市场,并利用土地政策与其他政策的组合,推动了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随着经济转型的步步深化,我国政府在2004年明确提出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期望通过调控土地供给以稳定宏观经济的增长,同时,国土资源部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当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也相应的发布了各类相辅的通知,诸如,《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的通知》等等,进一步细化了处理与土地相关的各种问题的相关办法,有针对性的弥补了以往土地管理中的漏洞,规范土地市场的建设。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建议》,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加大土地的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以稳定住房价格。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同时,财政部、国税局颁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耕地补偿制度。

  2008年,《土地调查条例》标志着我国土地调查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2009年,国土资源部公布《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用地审批和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都要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同时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其中首次提出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利于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城乡统筹发展结合。

  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除此,国办还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相应的,北京出台了调控楼市的“京十一条”,遏制房价上涨,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增强土地供应管理和批后监管。

  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八条”中,提出了“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三个房价调控的参照,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贷款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住房用地供应,加大土地总供应量;全面落实限购令,为此,北京专门出台了限购令“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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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规划管控作用,优化整体用地结构和布局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的基础。建立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注重各业用地综合效益及用地功能、结构的合理性,形成全县范围各业用地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用地格局。在此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第一,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项目建设主要靠挖潜。结合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对全县10个城中村进行改造;对全县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盘活存量土地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逐一盘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第二,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和布局控制,保证耕地保有量,不断提升耕地质量,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和省厅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补充耕地面积,建设高标准农田。第三,制定年度计划,调整供地结构,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用地,合理安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战略性新型产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排放的新产业项目用地。第四,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严格筛选供地项目,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完善科学可行的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修订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在各产业结构合理及总体布局优化的基础上,注重单位土地投入产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三效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土地市场价格机制作用,有效引导土地利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严格执行国有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第二,加快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第三,对于存量土地的集约利用,不能片面强调“见缝插针”,消灭空地,从满足城市居民各种需求来讲,增加绿地,保持城市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注重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完善评价考核问责制度  实行土地供应全程监管,重点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卫片执法检查情况。一是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络,对项目审批结果、实施情况、实行全程动态监测,严格执行项目竣工申报制度,实行项目竣工验收,杜绝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指标、改变用途、土地闲置等现象发生。二是认真做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在违法用地查处过程中构建土地共同监管机制,变国土资源管理“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三是是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各村都明确一名国土资源信息员,逐步实现农田保护手段信息化、管理网络化。四是公开土地开发利用相关信息,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制订《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乡镇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宏观层面上实行规划管控,结合微观市场的有效引导,配合严厉的监测监管措施,必将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使得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国民经济科学发展。当然,土地集约利用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用地的效率会不断提高,因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个长远目标,应不断完善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经济发展水平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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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第三条 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第六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模引导第七条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第三章 布局优化第十条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第十四条 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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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考核指标为什么错年使用

马克思对土地集约经营做了这样界定:“在经济学上,所谓耕作集约化,无非是指资本集中在同一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因此,集约用地的实质就是把一定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集中投入较少的土地,以提高单位面积收益的经营方式,是属于经济领域重点考虑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当今社会较为关心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问题,我们研究过程中曾经将概念界定为: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目的在于挖掘土地使用潜力,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事实上,由于建设用地利用非常复杂,很难界定一个共识的建设用地合理利用标准。而建设用地对各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承载,决定了对其利用必然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受到有着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相应的一系列技术标准的制约。因此,合理利用土地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土地利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这也成为集约用地的前提条件。怎样促进集约用地?集约用地需多管齐下,关键是统一认识、上下协力。第一、理念先导、上下协力。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引导,将集约用地的理念深入人心;依法办事,加强对行为的监督和引导。第二、突出重点、建规立制。科学合理地开展规划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开发区等宏观、中观层次的集约用地评价机制;以工业建设用地为重点,建立强度、土地利用空间效率等指标的用地控制指标体系。第三、因地制宜、市场驱动。按照市场化和土地资源紧缺程度的差异,分地区、试点性地开展非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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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提高节约集约利用现状

、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控制土地开发的规模我国土地开发规模之所以失控,是因为各级没有很好利用规划的手段对土地开发的总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个别地区甚至将规划视为经济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可见,发挥规划调控作用的关键是依法实施规划,严格执行规划,而不是削弱规划的地位。一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只有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在用地预测、用地布局等方面保持一致,在实施过程中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两个规划的内容既要有刚性,还要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需要。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国家制定的用地标准、土地使用管制等内容属于强制性的内容,一旦经过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此外,规划还应严格控制一些占地多、脱离当前我国国情的用地开发项目,如大学城、高尔夫球场、高档别墅等。三是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处理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或新区土地开发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适宜性,尽量少占优质农田。 2、改变土地开发粗放的经营管理方式,集约利用城市土地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的规划布局集中紧凑,不拉大架子。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的规模,严格控制占地多、建筑密度低的建设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城市土地的开发强度,提高工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效率。小城镇的工业应相对集中,避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进一步挖掘现有土地的使用潜力,加大老城改造的力度。在旧城改造中应将重点放在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方面,避免大拆大建和“见缝插针”两种倾向。建立土地使用效率的评价监督机制,实行对集约使用土地奖励、对粗放经营土地惩罚相结合的政策。 3、加快土地市场化建设步伐, 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一要合理布局城市土地,高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城市中一些原有工业仓储用地为实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而使原有土地被闲置 ,应将这些土地使用权收回 ,然后以有偿出让方式将其重新配置 ,以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化和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要优化土地配置 ,改善城市综合环境。在现有的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中,要大幅度缩减工业用地比例,让区位优越地段的工业用地让位,同时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加强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合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布局调 ,以建设“生态城市”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质量。 4、挖掘城市用地潜力,积极利用多维空间为适应城市化发展 ,不仅要扩大城市用地规模 ,还要在减少工业仓储用地以及对外交通用地比例的同时 ,挖掘城市内部的用地潜力 ,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积率 ,加强多维空间的利用。空间利用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实现工业厂房立体化,将平面布置和垂直布置的厂房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鼓励开发商建设高层、小高层住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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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13:07:58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第三条 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第六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十条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第十四条 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二十条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一条 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第二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第二十四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二十五条 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九条 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根据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第三十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对基础设施占地率超过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和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验收的;(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2023-08-29 13:08:061

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应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10月29日上午,国新办举行自然资源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部长、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陆昊表示,未来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会更加突出,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社会都应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从“三调”结果来看,城乡建设外延扩张的态势还没有根本扭转。人均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不足是我们的基本国情。“三调”结果显示,过去的10年,全国建设用地总量比“二调”时增长了26.5%,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109.4%,同期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由48.3%增加到62.71%。从这组数据的相关关系上看,建设用地的增加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总体是吻合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程度不够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我们的城市和建制镇的用地总规模是1.55亿亩,村庄用地总规模是3.29亿亩,在城市和建制镇当中,低效闲置用地的问题是突出的,村庄用地总量过大、布局也不尽合理,这是有共识的问题。无论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还是下一步促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都毫无疑问需要土地资源支撑。未来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会更加突出,所以如何扭转城乡建设外延扩张的态势,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在土地资源紧约束的情况下,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社会都应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也要靠政府出台新的规则和标准来全面提高用地效率。我们现在考虑到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合理管控。城镇开发边界是三条控制线当中的一条,它是依据一个地区的自然地理格局划定的。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以后,城镇建设必须严格限定在开发边界范围内。第二,要严格实施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当前,每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总指标是由全国人大下达的,国务院来认真执行,我们还是要坚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跟着项目走,要跟着好项目走,跟着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走。当然,首先要保证基本民生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三,要坚持大力度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我刚才介绍了这个情况,我们一起努力,在这方面还是有潜力的。继续完善增量的安排与消化存量挂钩的机制,鼓励各地更大力度地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同时,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注重推动城市的更新,形成政府和社会都要关注存量、盘活存量的工作格局,而不能把眼睛都盯在新增上,去占用新的非建设用地的资源。第四,马上采取的措施是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我们考虑,一方面要下大力气完善修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现在有些地方这方面的建设标准太松,我们没有那么多土地资源让你这么用,所以行业的建设用地标准要下大力气修改完善,突出它的安全性和合理的功能,而不是看着大就好,占的多就好。第二方面是要强化源头控制。我们和发改委都有共识,就是要加强项目生成阶段集约用地审查。以前在这方面是不够的,招商引资谈项目的时候,我们的审查标准是不够完善的,新上项目要特别强调节约集约的水平。重大的项目,占地多的项目,应该努力达到国内同行业当前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水平。第三方面是要全面开展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的用地普查。从点上看,这里既有做得好的,也有做得很不好的。经过这样的专项普查之后,我们要对各类园区的节约集约用地再做进一步的规范和调整,使得园区真正成为产业化的节约集约用地最好的地方。当然,中国的国情差别是很大的,出台这样的政策我们也要慎重把握东中西部不同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诉求,以及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023-08-29 13:08:221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市功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应当遵循规划统筹、公开公正、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鼓励探索建立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工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国土空间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编制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相关规划超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依照规定制定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集约布局和高效用地。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与政策引导,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产业集聚相协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区域协同协调发展。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开发用地政策,优化地上空间布局,依照规定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政策,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以采取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新增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进度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存量土地清理盘活,有效保障城市更新改造、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落地需求,引导土地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存量土地改造开发应当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存量土地包括:  一专项改造规划确定的旧工业、旧物流仓储、旧城镇、旧村庄以及其他城镇低效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国有未利用地储备经依法批准后,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存量土地。第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存量土地的核查认定工作。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标图建库,并建立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标图建库成果作为管理存量土地的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组织编制专项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专项改造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结合片区规划一并编制。专项改造规划中应当明确划定成片改造区,并划定试点片区。
2023-08-29 13:08:301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之二:有效盘活闲置土地

近年来,土地供需矛盾逐年加大,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盘活闲置土地也被提上重要日程。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严禁闲置土地。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提出土地闲置费按最高限收取。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表明盘活闲置土地的重要意义和国家处置闲置土地的决心。一、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和危害闲置土地大量出现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海南和广东等地兴起的房地产热,此后的十几年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土地粗放利用,闲置土地越积越多。据统计,2004年底全国闲置土地是28105宗,面积107万亩1亩=666.67平方米=0.0667公顷。。导致闲置土地大量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用地者囤积土地造成的土地闲置。近年来,由于土地供需矛盾的加大等多方面的原因,土地价格不断上涨,一些用地者取得土地后将土地囤积起来,待价而沽,特别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开发商囤积土地的热情,开发商取得土地后通过土地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又使用贷款取得土地,形成了一种特别的资金链条。开发商囤积土地后一方面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开发,另一方面又通过投放市场量来影响市场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量土地被闲置。据建设银行研究部发布的《下半年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显示:2001年初至2007年5月份,房地产开发商累计购置土地面积21.62亿平方米,但实际仅开发完成12.96亿平方米,相当数量的土地被囤积和倒卖。(2)由于政府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方面,过去政府供应的土地大多是生地,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拆迁不到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承诺的开发条件可能没有及时或没有条件完成,从而导致土地无法按时开发。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供地、规划、开工许可等环节不太衔接,导致一些土地不能按照约定的动工时间开发建设,从而造成土地闲置。(3)历史原因产生的闲置土地。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沿海城市出现房地产热,大量土地被用于房地产开发。后由于国家调控等原因,出现了大量的烂尾楼,土地也就被闲置起来。另外,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一些土地不能按照原来的用途进行开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的闲置。闲置土地大量出现,不利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我国耕地面积的大量减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粮食安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经济社会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土地要提供保障作用,但建设用地面积的增加与耕地面积的减少一定程度上是成正比的,如何有效控制建设用地面积的增加也就成了保护耕地的重要环节。闲置土地大量产生增大了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对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土地供应政策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大量的土地被用地者囤积起来,不利于节约集约土地,更不利于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二、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1994年,我国颁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作出了规定。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盘活闲置土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处置闲置土地,一是要准确界定闲置土地;二是分清产生原因,灵活选择处理方式;三是要加大处置的力度。(一)准确界定闲置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 “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三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因此,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二)灵活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立法精神是盘活闲置土地,促进土地的高效合理利用。因此,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置:一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费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近期有意动工建设的,收取闲置费的同时,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延长的时间从批准延长之日算起。二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三是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四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五是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出台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处置,取得了明显成效。如东莞市采用“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扎实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查清闲置土地的面积、时间及用途的基础上,按照 “一地一策”原则,根据闲置土地的不同类型,分别采取计征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协议收购或托管、强制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重申: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关于闲置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如果按照当时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比例征收,与现行地价不符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的要求,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重申土地闲置费要按照上限征收,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三、处置闲置土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严格区分闲置土地和土地闲置“闲置土地”与“土地闲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闲置土地”是一个法律用语,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界定;“土地闲置”是指土地处于未被开发利用的状态。闲置土地认定的前提是土地闲置,而土地闲置并不一定是闲置土地,如由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未完成、政府相关文件不及时颁发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就不构成闲置土地。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合理地“囤积”一定量的土地,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增强抗拒风险的能力。(二)明确闲置土地处置执行主体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后,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就是说,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 笔者认为,闲置土地处置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与投资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银行等加强合作,建立联动机制,才能确保闲置土地处置的顺利进行。(三)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收回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对收回闲置土地的性质,笔者认为,应是一种行政处罚。这是因为:一是土地使用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二是造成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对闲置土地的界定和处置方式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是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是将法律规定写进了合同。收回闲置土地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收回闲置土地是一种对当事人物权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四)建立长效机制,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一是政府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保障土地开发条件。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二是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土地按期开发。三是加强监管,加大土地保有环节成本,促使土地使用者不会囤积土地。四是土地使用者应当转变观念,树立新的发展观,按照国家政策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既保护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也使自己的权益在土地市场良性有序的循环中受益。
2023-08-29 13:08:411

土地集约利用的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从六方面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一、研究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机制和体系,坚持以严格的土地利用标准规范集约节约用地,将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常态化,实行土地利用全过程评价考核,完善项目引入决策阶段的用地评价。二、兴建标准化厂房并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采取合理的用地成本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积极引导农民向新型社区集中,将农村居民原建设用地进行整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加大用地批后监管力度,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四、全面梳理存量土地资源,挖掘内涵式开发潜力,进一步鼓励建设项目拓展地上和地下空间,园区综合利用率建筑密度都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五、规范园区外工业项目用地,对经发展改革、产业、规划、房地环保等部门认定的重要工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项目用地。六、在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的情况下,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进一步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消化盘活存量土地相挂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2023-08-29 13:08:491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之三:逐步完善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制度,是伴随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出现的新事物。以往,收购与储备是联系在一起的,称为收购储备。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在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计划供应和调控能力,合理用地、保证城市规划实施,加快旧城改造,盘活土地资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土地储备制度,已经成为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首个全国性的关于土地储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必将对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发挥重要作用。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沿革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政府有效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规模和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使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以瑞典与荷兰的 “土地银行”为例,通过对土地进行购买、储备和出让的运作,实现国家对土地和房产市场的控制。“土地银行”在运作上,分为购买土地、储备土地和出让土地三个环节。首先,市政当局从分散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购买土地,从而拥有大量的待开发土地。如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政当局曾一度拥有该市周边两倍于市区的土地面积,其中大多数用地是几十年前仅以农地或相当于农地的价格购得的。巨大的土地储备,使斯德哥尔摩市能以更有秩序、更有效率的方式快速发展,并实现了以合理价位为居民提供大量住宅的目标。荷兰在20世纪70年代,超过80%的开发商的土地来自各城市市政当局的“土地银行”。第二个环节是储备土地。政府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购得土地后,并不立即出让而是储备一段时间。一方面,为了让储备的土地升值;另一方面,出让出去的土地只是“土地银行”中小部分已进行了前期开发的土地,大部分还未详细规划好的土地需要储备起来以备未来之需,而且其中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农地也需要继续投入使用。通常政府购入的土地与出让的土地在量上保持一定的比率。 对于那些已规划好准备投入市场的土地,政府一般是先搞好前期开发,如平整土地、修路、铺人行道,建设好供水、排污等公共市政设施,甚至包括公园和绿地,然后再将这些土地出租或出售。最后一个环节是出让土地。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政府将那些经过一段时间的储备,并已完成前期开发的熟地,分期分批地推向市场。由于土地的购买、规划和开发需要多种技能,“土地银行”计划的实施,一般由政府所属的专门机构或政府控制的土地发展公司来执行。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政当局的不动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即是负责物色合适的土地,确定购买土地的范围,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地价;负责筹集和使用购地资金,监督管理待开发土地的平整、修路等前期开发过程;为较大的市政项目选择开发商,以及规划落实城市住宅的分布与数量等。我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初衷主要是政府收购市场上 “没人要”的土地,等市场需要或“有人要”的时候再把地推向市场,对土地市场实施调控。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发展中心,随后杭州、厦门、南京、青岛、广州、郑州等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后,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开始建立土地储备机构,推行土地储备制度。 至今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实行了土地储备制度。目前,我国土地收购储备主要有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行政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型。(1)以上海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政府的要求,通过与被收购单位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或者约定土地收益分成,按照约定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支付收购金,取得土地并按现行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储备机构取得土地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对易于转让的储备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给新的用地者。(2)以杭州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由政府行政法规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储备机构根据计划进行收购、储备、开发,政府根据用地需求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出让。(3)以武汉为代表的行政指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模式。 土地收购储备与划拨土地交易许可制度相结合,采取选择性收购。划拨土地进入市场必须经过交易许可,符合规划和供地计划的土地,可以被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形成价格。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政府有效控制土地、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储备制度是一项新兴的制度,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的储备机构收购的不再是“没人要”的土地,而是黄金地段。个别地区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代表政府统筹征地事宜,甚至低价征收、高价售出,剥夺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使土地储备制度备受质疑。 而且,土地收购储备动用大量资金,目前基本是靠银行贷款解决,当地价波动,收购储备土地无法及时变现时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更严重的是,目前个别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收购储备,掌握土地权力的同时也间接掌握了财政权力和货币权力,影响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2001年,15号文件对土地储备和交易制度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即“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土地巨大的资产价值和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土地收购储备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推进中的负面作用也日益趋显。2006年,国土资源部开始酝酿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出台的国务院3号文件对土地储备制度再次提出要求: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储备的概念和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储备的范围和程序、储备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储备土地的供应以及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内容。(一)明确土地储备的概念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定位《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将土地储备的功能定位为实施调控,通过有计划的适时适量供应土地,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二)合理界定土地产权,供应 “净地”合理界定土地产权是土地储备的一个重要环节。毛地(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出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与《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等衔接问题。同时,出让后拆迁和开发也往往容易出现纠纷。而净地则是拆迁后进行了必要的前期开发,实现了“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具备了供应条件的土地。在“拆迁难、融资难”的背景下,出让“净地”更符合大多数开发商的要求。《办法》规定土地储备的程序是先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然后对土地进行再配置。而且,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储备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政府供应“净地”,理清了土地产权管理,有利于防止土地闲置和囤积土地行为的发生。(三)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资金的运作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为防范风险,《办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开展融资活动,涉及银行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同时规定,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三、土地储备制度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土地储备不能与民争利土地储备是政府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是政府机构,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的目的是为了调控市场、平抑地价,而不是囤积土地,坐地待涨。 这次《办法》将土地储备的范围限定在存量的土地,防止一些政府将大量农用地甚至是基本农田征用、转用后储备起来,经营城市,经营土地。同时,为防止地方政府储备土地的闲置,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将扣减相应的指标。土地储备制度应该是利民的制度,不可也不应该与民争利。(二)多渠道融资,解决资金瓶颈目前土地储备资金的投入渠道主要是财政支持,由政府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用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等。其次就是信贷渠道,向银行办理抵押担保贷款。但土地储备仍然存在融资渠道单一、土地储备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土地储备机构除政府拨款、银行贷款除外,可以探索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如厦门市创立的土地基金制度,将与土地有关的收入集中纳入统一的专项土地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决了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问题。(三)将土地储备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机结合土地储备定位为通过有计划地适时适量的供应土地,控制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实现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在土地储备时,一方面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另一方面,土地储备量也不能太大,在储备土地出让时,要考虑土地市场的运行情况,有度有序地进行放量供应。
2023-08-29 13:09:151

文言文表示保护

1. 请问古文中哪些字有“保护”的意思拜托大家帮帮忙 保护;保全;守住〖protect;defend;guard〗 父子相保全。 ——《淮南子·人间训》 少有强者不可保。——唐·韩愈《祭十二郎文》 有朕位几不保。 ——清·梁启超《谭嗣同传》 卫 卫、衞 wèi 【动】 (会意。从韦币从行。 甲骨文中“卫、韦”同字。意思是在大道(行)站岗保卫(韦)。 本义:保卫;防护) 同本义〖defend〗 卫,宿卫也。——《说文》 卫护也。 ——《玉篇》 以卫王宫。——《战国策·赵策》 备一夕之卫。 ——《左传·僖公三十二年》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诸葛亮《出师表》 护 护 hù 【动】 (形声。 从言,蒦(huó)声。本义:保卫;保护) 同本义〖defend;guard;safeguard〗 吏护还之乡。 ——唐·柳宗元《童区寄传》 吾欲护汝。——明·魏禧《大铁椎传》。 2. 关于保护动物的文言文和古诗,成语. 关于鸟的古诗 鹭鸶 杜牧 雪衣雪发青玉觜,群捕鱼儿溪影中.惊飞远映碧山去,一树梨花落晓风.绝句 杜甫 两个黄鹂鸣翠柳 一行白鹭上青天 窗含西岭千秋雪 门泊东吴万里船 鹅鹅鹅 曲颈向天歌 白毛浮绿水 红掌拨清波 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 辛弃疾 明月别枝惊鹊,清风半夜鸣蝉.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七八个星天外,两三点雨山前.旧时茅店社林边,路转溪桥忽见.钱塘湖春行 白居易 孤山寺北贾亭西,水面初平云脚低.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最爱湖东行不足,绿杨阴里白沙堤.塞下曲 卢纶 月黑雁飞高,单于夜遁逃.欲将轻骑逐,大雪满弓刀.天净沙①·秋思 马致远 枯藤老树昏鸦②,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③.夕阳西下,断肠人④在天涯⑤.唐]韦应物的《闻雁》 故园眇何处?归思方悠哉.淮南秋雨夜,高斋闻雁来.池鹤 【唐】白居易 高竹笼前无伴侣,乱群鸡里有风标.低头乍恐丹砂落,晒翅常疑白雪消.转觉鸬鹚毛色下,苦嫌鹦鹉语声娇.临风一唳思何事?怅望青田云水遥.迎燕 【宋】葛天民 咫尺春三月,寻常百姓家.为迎新燕入,不下旧帘遮.翅湿沾微雨,泥香带落花.巢成雏长大,相伴过年华.和鸟有关之谚语* ◎【夫妻本是同林鸟】比喻夫妻本是一时的伴侣,遇有危险之时,只能各奔前程,自求多福.◎【鸟之将死,其鸣也哀】鸟将死亡,其鸣声是十分悲伤凄凉的.比喻人若将死亡,则所说的话是良善而有价值的.◎【蛇无头而不行,鸟无翅而不飞】比喻群众失去首领,即不能有所行动.◎【深山出俊鸟】比喻穷乡僻壤也会出现相貌俊秀或有才干的人.◎【人来投主,鸟来投林】比喻人择主而事,择地而居.◎【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为谋取钱财而不惜生命,就像鸟为了觅食而丧生一样.◎【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比喻作事积极或及早者,能获得利益.◎【鹦鹉能言,不离飞鸟】比喻人很难改变他原始的身分.◎【黄鹰抓住了鹞子的脚】鹰和鹞子的脚互相抓住,正好像铁环一样互相紧扣在一起.比喻两人十分亲密而不肯分离.◎【偷鸡不著蚀把米】比喻想占便宜,结果反倒吃了亏.◎【宁为鸡口,无为牛后】比喻人宁可在小场面中自主,也不要在大场面为人所支配.◎【菱角磨作鸡头】有棱有角的菱角被磨成圆滑的鸡头.比喻人历经众多苦难挫折.◎【公鸡给黄鼠狼拜年】凶多吉少.黄鼠狼喜欢吃鸡,公鸡向黄鼠狼拜年,必定大难临头.◎【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黄鼠狼喜食鸡,故比喻人不怀好意,别有居心.◎【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鸡狗的叫声都能听到,但至老死都不相往来.◎【鸡儿不吃无工之食】比喻人不能无缘无故接受优待或赠与.◎【家鸡打的团团转,野鸡打的贴天飞】比喻至亲虽受委屈、责难,但仍不肯离去.◎【旗杆上绑鸡毛】好大掸子.比喻胆大包天.◎【苍蝇不抱没缝的鸡蛋】比喻事生有因,唯有自己先做错,别人才会来欺侮.◎【三更灯火五更鸡】比喻勤奋刻苦,晚睡早起.◎【野鸡戴皮帽儿】充鹰.意指野鸡戴上皮帽子假装是老鹰.讥讽人冒充主人或自以为了不起.◎【鸡蛋里挑骨头】比喻故意挑剔.◎【拿鸡蛋往石头上碰】【鸡蛋碰石头】 比喻自不量力,自讨苦吃.◎【拿著鸡毛当令箭】部属欺上瞒下,滥用职权,公然发号施令.比喻玩弄权术.◎【不管讲鸡讲鸭,我只讲鹅】 全句指不管别人说什麽,我只一味胡说八道.◎【人过留名,雁过留声】人生在世应该做些好事,留下好名声.◎【燕雀安知鸿鹄志】比喻庸俗者无法理解志向远大者的抱负.◎【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比喻两相争持,第三者得利 关于鸟的歇后语 爱叫的鸟——不做窝 百灵鸟碰到鹦鹉——会唱的遇上会说的(比喻各有特长.) 百灵戏牡丹——鸟语花香 百年鸟龟下臭卵——老坏蛋 百鸟展翅——各显其能 草原上的百灵鸟——嘴巧 长翅膀的小鸟——欢跃欲飞;迟早要飞 长虫钻到鸟铳里——拐不过弯来 吃了鸟枪药——火气冲天 痴鸟等湖干——痴心妄想 翅膀长硬的鸟——要飞了 出笼的鸟儿——有去无回 吹火筒打鸟——不是真枪 窜蛇盯小鸟——列奏(逮住) 打鸟没打中——非(飞)也 打鸟人的眼睛——尽往上看(比喻眼高,净交些有用人.) 打鸟政策——睁只眼闭只眼 打鸟姿态——睁只眼,闭只眼 鸟的俗语 枪打出头鸟 天高任鸟飞 小鸟依人 人无头不走,鸟无头不飞 与凤同飞出俊鸟,与虎同眠无善兽 笨鸟先飞 惊弓之鸟 飞鸟尽,良弓藏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3. 珍惜土地,保护人民用文言文怎么说 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美好家园万物土中生,寸土如寸金节约土地资源 造福子孙后代节约用地牢记心 保护耕地多尽力土地不光是农民的命根子 也是十三亿人的命根子节约用地始于心,科学发展践于行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们是耕地的保护神牢记土地法 利民利国家严格土地执法,保护土地资源土地是民生之本 和谐是发展之魂有了脚下地 才有口中粮以节约土地为荣 以抛荒耕地为耻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节约今天一片土 留给后人一寸金开发资源,不可急功近利 使用土地,不忘依法合理珍惜土地资源 当好国家主人保护耕地人人参与 节约资源家家受益土地是世代生存的基石,资源是持续发展的保障群策群力保护土地资源 同心同德共建皖美家园珍惜国土资源 实现持续发展保护土地功在当代 珍惜资源利在千秋科学发展合理利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严格土地管理制度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损坏耕地一损百损 节约资源一荣百荣浪费耕地可耻 节约资源光荣彻底告别粘土砖 留得沃土千万年用好土地就是发展生产力 管好土地就是保护生产力坚持依法征地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节约是大家的共同责任牢固树立惜土惜地意识,坚决制止乱圈乱占现象保护耕地,寸土必珍保护耕地你是参与者,和谐家园你是受益者节约用地是美德,乱占滥用要制裁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农田,依法用地,科学规划,和谐发展耕地保护始于心,节约用地践于行土地连着千万家,监管要靠你我他利用与保护并举,开源与节流并重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科学发展人人受益有限耕地,无限珍惜。 合理合法利用土地,共建共享和谐安徽用地要节约,规划要科学国土,今天你保护了吗?热爱国土在我心 珍惜资源见我行珍惜国土人人有责 振兴安徽从我开始珍惜耕地人人关注,粮食安全家家受益。国土资源有限,节约意识无限 --安徽国土资源厅宣保护耕地在于一点一滴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守住土地,就有粮仓!土地资源是块宝,子孙万代离不了农田保护身体力行 粮食安全警钟长鸣珍爱土地有你有我 节约资源你好我好生态源于耕地保护 和谐始于节约资源让土地母亲修养生息,为子孙后代留得良田节约用地是大事,集约用地是好事,没有批地别办事,违规用地要犯事有你有我有大家 保护耕地为万家保护土地人人有责 和谐安徽你我共享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珍惜土地子孙受益人多地少是国情 保护耕地是国策依法使用土地 利己利国利民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切实保障发展用地用地要节约 规划要科学控制用地总量,禁止盲目开发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土地资源是金,人地和谐是福推进土地开发和整理,服务安徽新农村建设土地关系你我他,合理利用靠大家保护耕地粮为纲,坚守红线法是本想金山,盼银山;守住耕地是靠山一分土地,万分珍惜严格土地执法,节约集约用地一心一意节约用地 一分一亩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绿色家园保护土地,节约资源,造福子孙万代加强土地管理,构建和谐安徽保护耕地全民参与,合理用地国人受益人类靠耕地生存,耕地靠人类保护土地利用依法依规,经济发展又快又好依法用地,科学用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法管地 依法用地 依法护地 构建和谐新天地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徽”土如金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矿产资源不再生,开采利用需谨慎。 多节约一寸土地资源,为后代多出一方发展空间为了明天的美好,请珍惜每一寸土地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坚守耕地红线 确保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资源代代受益。国土资源是“生命线”,土地法制是“高压线”珍惜国土功在当代,保护资源惠及子孙!爱惜国土 珍惜资源 你我携手 共创家园珍爱土地,就是珍爱生命线;保护资源,就是保护幸福泉。 国土资源保护人人参与保护国土资源个个受益保护矿山环境,建设生态家园珍爱土地人人有责 保护耕地利国利民保护国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一寸国土一寸金,珍爱国土胜黄金。 4. 描写环境寒冷的文言文 古诗名句: 雨雪瀌瀌,见晛曰消 瀌瀌:雪盛的样子;一说犹“飘飘”。晛;太阳的热气。曰:语助词,无实义。 《诗经·小雅·角弓》 寒风摧树木,严霜结庭兰 汉·乐府古辞《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凄凄岁暮风,翳翳经日雪。倾耳无希声,在目皓已洁 凄凄:寒凉。翳翳:阴暗。希:少。在目:眼睛所见。皓:白。 晋·陶渊明《癸卯岁十二月中作与从弟敬远》 撒盐空中差可拟,未若柳絮因风起 晋·谢道蕴《咏雪联句》:“白雪纷纷何所似,撒盐空中差可拟,未若柳絮因风起。” 明月照积雪,朔风劲且哀 朔风:北风。劲:猛烈。哀:凄厉。 南朝宋·谢灵运《岁暮》 隔牖风惊竹,开门雪满山 牖:窗户。风惊竹:风中带雪,打在竹上,发出沙沙的响声。 唐·王维《冬晚对雪忆胡居士家》 不知庭霰今朝落,疑是林花昨夜开 庭霰:落在庭院里的雪花。 唐·宋之问《苑中遇雪应制》 水声冰下咽,沙路雪中平 唐·刘长卿《酬张夏雪夜赴州访别途中苦寒作》 一条藤径绿,万点雪峰晴 唐·李白《冬日归旧山》 地白风色寒,雪花大如手 唐·李白《嘲王历阳不肯饮酒》 燕山雪花大如席,纷纷吹落轩辕台 轩辕台:相传为黄帝擒蚩尤之处。 唐·李白《北风行》 乱云低薄暮,急雪舞回风 回风:回旋的风。 唐·杜甫《对雪》 霜严衣带断,指直不得结 指直:手指僵直。 唐·杜甫《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 云晴鸥更舞,风逆雁无行 无行:不成行列。 唐·杜甫《冬晚送长孙渐舍人归州》 寒天催日短,风浪与云平 唐·杜甫《公安县怀古》 斜阳疏竹上,残雪乱山中 唐·韩翃《褚主簿宅会毕庶子钱员外郎使君》(一作张继诗) 谁将平地万堆雪,剪刻作此连天花 唐·韩愈《李花二首》:“当春天地争奢华,洛阳园苑尤纷拏。谁将平地万堆雪,剪刻作此连天花。”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唐·柳宗元《江雪》 严冬不肃杀,何以见阳春 肃杀:严酷萧瑟的样子。 唐·吕温《孟冬蒲津关河亭作》 天寒色青苍,北风叫枯桑。厚冰无裂文,短日有冷光 叫:风声如吼。 唐·孟郊《苦寒吟》 才见岭头云似盖,已惊岩下雪如尘。千峰笋石千株玉,万树松萝万朵云 唐·元稹《南秦雪》 六出飞花入户时,坐看青竹变琼枝 六出:雪花呈六角形,故以“六出”称雪花。琼枝:竹枝因雪覆盖面似白玉一般。 唐·高骈《对雪》 夜深知雪重,时闻折竹声 唐·白居易《夜雪》:“已讶衾枕冷,复见窗户明。夜深知雪重,时闻折竹声。” 旋扑珠帘过粉墙,轻于柳絮重于霜 两句写雪花纷飞的景象。 唐·李商隐《对雪二首》 百泉冻皆咽,我吟寒更切 咽:泉水因冰冻而流动不畅,因以呜咽来形容。吟:歌吟。 唐·刘驾《苦寒吟》:“百泉冻皆咽,我吟寒更切。半夜倚乔松,不觉满衣雪。” 战退玉龙三百万,败鳞残甲满天飞 玉龙:形容飞雪。败鳞残甲:形容雪片乱舞如鳞甲之片纷纷坠落。 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五十四引《西清诗话》载张元作《雪》诗 江山不夜月千里,天地无私玉万家 玉:喻白雪。 元·黄庚《雪》 溪深难受雪,山冻不流云 清·洪升《雪望》 5. 守在古文中的意思 守〈名〉 1.(会意。 从宀,从寸。宀表示房屋;寸是法度。 合起来表示 *** 执行法度。本义:官吏的职责,职守) 2.同本义 [duty;post] 守,官守也。 从门,寺府之事也。——《说文》。 寺,廷也;府,文书藏也。 五载一巡守。 ——《书·舜典》 王巡虢守。——《左传·二十一年》 均地守。 ——《周礼均人》。注:“地守,衡虞之属。” 纠其守。——《周礼·内宰》。 注:“宿卫者。” 虽守者益。 ——《荀子·王制》。注:“谓地也。” 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左传·隐公五年》 我无官守,我无言责也。 ——《孟子·公孙丑下》 3.节操;操守 [high moral principle] 妾为情缘,葳蕤之质,一朝失守。——《聊斋志异》 4.秦代郡的长官名,汉代更名太守。 后时作州、府地方长官的省称。被委任在某一方或某一区域负责实施法律或管理的 *** 主要官员 [magistrate] 守者,秦置也。 秦兼天下,置三川守。伊、河、洛也。 —— 蔡邕《独断》 吾(袁可立)奈何以上台故诬贤太守?——明 黄道周《节寰袁公传》 袁有守多惠政,民甚爱之。—— 明· 高启《书博鸡者事》 5.又如:郡守;吴起为河西守。 差徭驿递最繁苛,公(袁可立)贻书郡守。—— 明 陈继儒《大司马节寰袁公家庙记》 6.州郡地方 *** 所在地 [government place] 维梁之西,其蔽曰某山,某守曰兴州。 —— 唐· 柳宗元《兴州江运记》 7.原则,规范,准则 [principle]。如:有为存守;喜之以验其守 守〈动〉 1.遵守;奉行 [observe;keep;abide by]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 ——《吕氏春秋·察今》 荆州守文,岂能作意表行事。——《世说新语·识鉴》 某亦守法,与公甚相得也。 ——明· 崔铣《记王忠肃公翱三事》 2.又如:守官箴(遵守为官之准则);守古(遵守古训);守数(恪守法规) 3.坚持,保持;保守 [stick to;keep] 守成上文,遭祸右武,未有易此者也。——《汉书·公孙弘传》 村南有夫妇守贫者,织纺井臼,估读勤苦,幸获名成。 ——清·周容《芋老人传》 田横,齐之壮士,犹守义不辱。——《资治通鉴》 4.又如:守一(执一,专一);守经(固守经典之义);守常(遵循惯例,固守常法);守义(固守义理,笃守正道);守孀(守寡。 孀:寡妇);守着老一套;因循守旧;守恶(坚持邪恶);守求(坚持索求);守故(守旧;保持原状);守成(继承和保持前人已有的成就和业绩);守阙(承继皇位);守真(保持真元;保持本性);守拙(以拙自安,不愿做官。拙:拙于应付世务) 5.看守,看管 [keep watch] 汤为儿守舍。 ——《史记·张汤传》 如今我抬举你,去替那老军来守天王堂。——《水浒传》 后汉使复至 匈奴,常惠请其守者与俱,得夜见 汉使。 ——《汉书·李广苏建传》 6.又如:守钱虏(守财奴;财多而吝啬者);守喜婆(接生婆);守生(守候接生);守梓(守灵);守庚申(在庚申日吃斋、静坐不眠);守制读礼(守丧并阅读有关丧祭的礼书) 7.保卫;防守,与“攻”相对 [defend] 俾守我王。——《诗·小雅·十月之交》 横野将军徐晃守 江陵。 ——《资治通鉴》 乃使蒙恬北筑 长城而守藩篱。—— 汉· 贾谊《过秦论》 8.又如:守把(把守;掌握);守备(明清所设武官名称,负责城堡守卫及营房粮饷等事);守政(关于防守的事务);守口(把守关口);守要(把守要隘);守境(守卫边境);守舍(看守门户) 9.掌管 [be in charge of] 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 ——《商君书》 10.收捕 [arrest] 昭应闻此,必劝 楚王益兵守 雍氏。——《战国策》 11.依靠;依傍 [depend on]。 如:守亲(指新婚夫妇婚后一个月须在新房里,时常厮守) 12.请求 [ask] 数守大将军光,为 丁外人求侯。——《汉书》 13.守侯;守护 [guard] 去来江口守空船,绕船月明江水寒。 ——唐·白居易《琵琶行(并序)》 吾诚愿与汝相守以死。——清· 林觉民《与妻书》 14.做郡的知州 [be governor] 滕子京谪守 巴陵郡。 —— 范仲淹《岳阳楼记》 编辑本段常用词组1—3 1.守备 shǒubèi (1)[perform garrison duty]∶守御戒备 加强守备 (2)[fitle of military officer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明清时代武职官员名 2.守兵 shǒubīng [soldiers who perform garrison duty] 负责守备的军队或士兵 3.守财奴 shǒucáinú [miser;money-graber] 有钱而吝啬的人 他开始显得老态龙钟,可是守财奴的脾气依旧由本能支持在那里。——《守财奴》 4—6 4.守车 shǒuchē (1)[caboose]∶货运列车上车长办公用的车厢,在列车的末尾,车身较短 (2)[brake van]∶内部设有操纵制动阀的设备的铁路车辆或专用间 5.守敌 shǒudí [defending enemies;enemy garrison] 守备据点的敌人 全歼守敌 6.守法 shǒufǎ [abide by the law] 遵守法律或法令 奉公守法 7—9 7.守分 shǒufèn [be law-abiding] 安分;守本分 务农守分 8.守宫 shǒugōng [house lizard] 壁虎 9.守寡 shǒuguǎ [remain a widow;live in widowhood] 妇女死了丈夫以后不再结婚 年轻守寡 10—12 10.守恒 shǒuhéng [conservation] (数值)保持恒定不变 热量守恒 11.守候 shǒuhòu (1)[expect]∶看护;护理 妈。
2023-08-29 13:09:221

工业园区怎么实施集约节约用地政策

供地前的预审关(划拨用地)   划拨用地项目要有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在项目批准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参与项目用地的把关,即对项目在什么地方用地,应该用多少地,用什么类别的土地,资金投入多少,规划平面布置等都要进行预审。在预审中要根据项目的大小考虑用地的数量,对用地不合理的部分要核减。要减少大面积的绿化用地、广场用地和过宽的道路用地,如果在项目的前期就做好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在批准用地后,就减少了很多的麻烦,减少了收回多余用地的法律手续。   分批次供地环节把关   在土地出让中,有的工业项目一供就是100多亩,实际上在二年内也是难以建成工业厂房和实施的,有的就是想多占地后转让。我认为对面积较大的工业用地,可以按照组团的规划,分期供给土地,一期建成后,再批准二期三期,一期二期建成后,不再建三期的,剩余土地收回。这样会有效地防止企业多圈地和炒工业房地产用地,对节约集约用地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批后监管   土地供给后,要加强后期监管。供地后,快到一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要及时发出通知;一年后未满二年未动工建设,应收土地闲置费;二年后未建设的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使土地尽快开发利用   开发区有遗留未解决的土地达1000多亩,有的已长达4年之久,一直不能开发建设,造成了大量的土地闲置,同时也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对这些大面积的土地闲置,应当引起政府和国土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地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使这些土地尽早地开发和利用。   严格计划指标的管理   对开发区的用地计划指标,市政府和国土部门一方面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另一方面又要加强指标的严格管理。对上年计划用地数量和供地情况要进行检查,用不完计划指标的,第二年要减少。对计划指标逐年加强管理,用地数量的指标意识就会建立起来,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才会形成。   协同规划部门共同把关   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划的设计和审批,如规划在容积率、绿化率、道路的设计上,在非生产性项目用地规划布局上,动工前的设计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和规划联手把关,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会起到非常大的效果,如果只是国土部门单一把关,效果不会很理想。   目前,开发区的工业用地规划审批已经采取了规划向国土部门提出征询意见函,共同把关,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制定政策,鼓励建多层厂房   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一般都以单层为多,但也有一些企业,如制衣、电子行业的可以建多层厂房。由于建多层厂房造价高,企业一般都不愿建,我们应该制定政策,对建多层厂房的,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少占土地,从而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   总之,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国家生存之本,民族兴旺之根基,只有合理、科学节约集约用地,方能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切实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的用地需求。
2023-08-29 13:09:341

全国土地日的宣传标语(精选50句)

  6月25日是我们的全国土地日,大家知道这个纪念日的宣传标语有哪些吗?不知道的可以来看看。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全国土地日的宣传标语(精选50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全国土地日的宣传标语(精选50句)   1. 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2. 坚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3. 合理利用土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4. 科学规划用地,提高利用效益   5.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6. 土地调查,利国利民   7. 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社会和谐   8. 规范土地市场,合理配置资源   9. 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   10.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1. 保增长保红线,推动又好又快发展   12. 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13. 节约集约用地,造福子孙后代   14.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5. 加强土地督察,依法管理用地   16. 卫星监测覆盖广违法用地无处藏   17.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18.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   19. 土地关系你我他,节约集约靠大家     20. 大力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1. 依法管地促发展集约用地节资源   22. 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23.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24. 土地资源有限科学利用无限    25.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26. 严格土地执法,打击违法用地   27. 加强土地督察,依法管地用地   28. 土地整治,富国惠民   29. 依法依规用地,保障科学发展   30. 加强土地产权管理,维护群众土地权益   31.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建设美好新农村   32.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33. 加强土地督察,严格土地监管   34.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土地执法   35. 人多地少是国情,节约集约要先行   36.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37.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38.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9.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40. 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   41. 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积极促进统筹城乡发展   42. 珍惜土地,永续发展   43. 发展是硬道理,节约是大战略   44. 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45. 用好土地监管一张图下好土地利用一盘棋   46.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47.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48. 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49. 耕地是红线法律是底线   50.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023-08-29 13:09:411

基层国土所如何集约节约用地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有哪些措施

国土资源部  文 件  农 业 部 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二) 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三)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023-08-29 13:09:521

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中国政府网1月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超标准用地要核减用地面积   通知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土地闲置满一年要征收闲置费   通知说,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通知要求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停止别墅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通知说,要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通知强调,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资源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   通知要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3-08-29 13:10:121

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法律分析:1、禁止破坏耕地。2、禁止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3 、制止闲置、荒芜耕地的行为。闲置耕地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占用耕地后未能及时按照批准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耕地被占用后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荒芜耕地是指土地具备耕种条件而土地使用者故意不进行耕种。4、重新利用被占用耕地地表耕作层的土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023-08-29 13:10:261

什么是商务金融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2023-08-29 13:10:532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哪些措施和方法

、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控制土地开发的规模我国土地开发规模之所以失控,是因为各级政府没有很好利用规划的手段对土地开发的总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个别地区甚至将规划视为经济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可见,发挥规划调控作用的关键是依法实施规划,严格执行规划,而不是削弱规划的地位。一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只有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在用地预测、用地布局等方面保持一致,在实施过程中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两个规划的内容既要有刚性,还要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需要。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国家制定的用地标准、土地使用管制等内容属于强制性的内容,一旦经过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此外,规划还应严格控制一些占地多、脱离当前我国国情的用地开发项目,如大学城、高尔夫球场、高档别墅等。三是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处理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或新区土地开发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适宜性,尽量少占优质农田。 2、改变土地开发粗放的经营管理方式,集约利用城市土地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的规划布局集中紧凑,不拉大架子。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的规模,严格控制占地多、建筑密度低的建设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城市土地的开发强度,提高工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效率。小城镇的工业应相对集中,避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进一步挖掘现有土地的使用潜力,加大老城改造的力度。在旧城改造中应将重点放在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方面,避免大拆大建和“见缝插针”两种倾向。建立土地使用效率的评价监督机制,实行对集约使用土地奖励、对粗放经营土地惩罚相结合的政策。 3、加快土地市场化建设步伐, 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一要合理布局城市土地,高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城市中一些原有工业仓储用地为实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而使原有土地被闲置 ,应将这些土地使用权收回 ,然后以有偿出让方式将其重新配置 ,以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化和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要优化土地配置 ,改善城市综合环境。在现有的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中,要大幅度缩减工业用地比例,让区位优越地段的工业用地让位,同时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加强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合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布局调 ,以建设“生态城市”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质量。 4、挖掘城市用地潜力,积极利用多维空间为适应城市化发展 ,不仅要扩大城市用地规模 ,还要在减少工业仓储用地以及对外交通用地比例的同时 ,挖掘城市内部的用地潜力 ,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积率 ,加强多维空间的利用。空间利用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实现工业厂房立体化,将平面布置和垂直布置的厂房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鼓励开发商建设高层、小高层住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2023-08-29 13:11:091

今年的土地日宣传口号是什么

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23-08-29 13:11:204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

依据石家庄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为确保石家庄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石家庄市未来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方向:(1)加强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确保粮食安全。石家庄市作为国家重要粮食生产基地,对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必须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规模红线,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确保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2)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鉴于石家庄市在环渤海、京津冀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增长态势明显。在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确保粮食安全的基本国情下,解决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出路就是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必须加大城镇用地内涵挖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按照有保有压、适度倾斜的原则,合理安排新增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公共事业、公益设施用地,合理安排主城区、主导产业聚集区、县(市)城、重点镇、交通、水利、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3)推进城乡用地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适应城市化加快发展的大趋势,积极推进城镇化,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提高石家庄市和中小城镇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鼓励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协调城镇化与耕地保护的矛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4)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科学安排生态用地,实施土地利用分区空间与引导,强化西部山区丘陵区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用地保护;加强中部都市区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推动东部农业区发展生态型、节水型农业,扩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减少面源污染;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土地资可持续利用。
2023-08-29 13:11:301

“城市建设用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的收费标准

一般按照项目大小,费用大概六万到十万
2023-08-29 13:11:401

上海实施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

2021年6月25日是第31个全国土地日。在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6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办的 “强化耕地保护,构建高质量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主题研讨会上获悉,上海市经过两轮减量化三年行动,累计完成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73.8平方公里并用于农业生产或生态建设,同时累计增加36.4平方公里耕地。减量化倒逼节约集约用地上海市作为超大型城市,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紧约束”,为有效守住建设用地底线,破解用地瓶颈,上海市自2013年确定了“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土地利用基本策略,于2014年在全国率先实施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负增长,并大力推进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自2015年起,上海市已经过两轮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2018-2020年),通过下大力气拆除复垦不符合规划且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较差的现状建设用地(特别是198工业用地),对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守住建设用地总量规模等起到重要作用。按照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的数据,通过2015-2017年、2018-2020年两轮减量化三年行动,上海全市累计完成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73.8平方公里。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用途实施处副处长苏斌在研讨会上提到,以往,各类建设项目落地主要使用净增建设用地,但这种外延扩张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上海市在保持用地供应总量、保障发展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实施减量化,有效控制了建设用地规模的过快增长,守住了建设用地规模底线。数据显示,2015年上海全市净增建设用地约占年度用地总量的90%,到2020年净增建设用地占比不到40%,其余用地都来自于减量化产生的建设用地流量指标,实现了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也倒逼城市建设方式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减量化助推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减量化”减什么?上海市对低效建设用地实施减量化,主要是加速推动低端加工业、养殖业以及堆场等“三高一低”产业退出及转型,通过“腾笼换鸟”为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经统计,上海全市减量化腾挪出来的用地指标用于市政民生项目约48%,用于经营性项目约29%,用于工业项目约23%。据介绍,上海通过聚焦开发边界外的低效工矿仓储用地复垦和闲置分散宅基地集中归并等,助推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一方面城乡空间布局得到优化,另外一方面,土地资源发挥出更多更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以上海金山区为例,金山区廊下镇是上海市首个实施落地的跨村宅基地平移集中归并试点。据悉,原宅基地大约有一半分散在万亩粮田里,这样的分散居住形式,不仅不利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还影响了廊下万亩粮田的规模化经营,并有损其整体风貌。对此,金山区廊下镇以散并块,腾挪空间节约集约土地。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安置房型,金山区廊下镇特色民居家园安置用地户均占地控制在0.39亩,节约的土地空间可以用于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绿化、乡村产业发展等建设。金山廊下镇市级土地整治项目通过实施宅基地复垦约356亩,形成870余亩新增耕地。除归还130亩周转指标和扣除215亩安置用房后续所需指标外,尚有土地空间和空间结余。减量化缓解耕地保护压力耕地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问题。推进减量化,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需求,也有效缓解了上海市耕地保护压力。据悉,通过两轮减量化三年行动,上海全市已累计增加36.4平方公里耕地。一方面产生了新增耕地面积,支撑了上海市耕地保护任务落实;另一方面产生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为新建项目落地形成了有效保障。同时,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上海市减量化地块全面落实土壤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等明确具体使用用途,宜农则农,守住安全利用底线。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后,用地结构布局得到优化,田块利用状况明显改善,道路通达率有所提高,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促进规模化生产。
2023-08-29 13:11:491

保护耕地的措施

保护耕地的措施有加强耕地保护宣传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勇于担当、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健全土地管理制度,确保节约集约用地等等。1、加强耕地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有利时机,广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珍惜土地意识和土地法制观念,在全县营造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良好氛围。2、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运用现有科技手段,创新完善耕地动态监测、质量评价、执法监管等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各类违法占地行为,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3、勇于担当、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加强督察检查,建立与乡镇政府、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动真碰硬、真抓严管,严格按职责和法定程序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处罚到位、移交到位、拆除到位,对在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中发现的干部职工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置。4、健全土地管理制度,确保节约集约用地着力构建土地保护长效机制,完善土地资源全链条管理,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用地,建立健全批后监管机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平台,督促土地利用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避免出现新的闲置土地,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行耕地保护的意义:1、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2、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
2023-08-29 13:11:581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征文比赛活动总结

XX五中 XX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创建 活动“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征文比赛活动总结 为广泛宣传土地资源基本情况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积极引导青年学生从小树立资源节约利用意识,在全校、全社会营造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保障能力,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部署,从上周开始,我校与XX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开展了节约集约模范市创建活动“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 作文征集活动,收效良好。 一、 活动组织严谨、受教面广,收到了预期的宣传教育效果 。 校领导、团委接到通知积极行动,安排部署,高质高效,依靠广大班主任、语文教师,印发宣传文件,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全校1800余名师生参与活动,同时,利用周六日的闲暇,发动学生家长,帮助学生搜集资料,高质量完成征文。 二、征文主题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围绕这一主题,同学们从“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我是土地资源小宣传员”,“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爱我国土 珍惜资源”等方面确立题目,用散文、诗歌、记叙文、书信等形式表达自己的土地、节约等公民意识。同学们立足所见所闻、所思所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为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献计献策,呼唤全社会树立强烈的土地法制观念和珍惜土地资源意识,弘扬依法管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新风尚。 三、征文活动历时三天共收到学生征文1722篇。通过评审小组严格评审,各年级评出一等奖 65 名,二等奖 44名,三等奖 60 名。班级优秀集体9个,优秀辅导员18个。活动既提高了广大师生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识,又强化广大学生关心保护耕地、合理利用资源思想。 四、学生征文活动创建营造了全社会节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氛围,搭建起创建活动的平台,从学生开始播下了增强全民节约集约国土资源意识,树立节约集约光荣、粗放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凝聚和传递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正能量,弘扬了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永远在路上的主旋律。 XX五中团委 2019.10.29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征文比赛活动总结
2023-08-29 13:13:121

做土地集约利用评价项目前期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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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日的宣传横幅标语

1、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资源代代受益。 2、保护农田,依法用地,科学规划,和谐发展。 3、保障科学发展,坚守耕地红线 维护农民权益。 4、不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做守法公民。 5、保护耕地你是参与者,和谐家园你是受益者。 6、保护耕地在于一点一滴,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 7、爱惜国土,珍惜资源,你我携手,共创家园。 8、国土资源保护人人参与,保护国土资源个个受益。 9、合理合法利用国土资源,共建共享和谐美好水城。 10、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们是耕地的"保护神。 11、多节约一寸土地资源,为后代多出一方发展空间。 12、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积极促进统筹城乡发展。 13、国土资源是“生命线”,土地法制是“高压线”。 14、积极开展拆违,优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15、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守住土地,就有粮仓。 16、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17、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18、牢固树立惜土惜地意识,坚决制止乱圈乱占现象。 19、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0、全市动员,全民发动,坚决打赢集中整治“两违”攻坚战。 21、群策群力保护土地资源,同心同德共建皖美家园。 22、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23、开发资源,不可急功近利,使用土地,不忘依法合理。 24、节约用地是大事,集约用地是好事,没有批地别办事,违规用地要犯事。 25、保红线,促发展,建和谐社会;倡节约,兴集约,创模范县市。 26、人类靠耕地生存,耕地靠人类保护。 27、若要子孙吃得饱,耕地保护要趁早。 28、土地连着千万家,监管要靠你我他。 29、土地是民生之本,和谐是发展之魂。 30、土地稀缺是国情,节约利用势必行。 31、土地宣传二十年,用心保护每一天。 32、土地整理,利国惠民。 33、土地资源是金,人地和谐是福。 34、土地资源是块宝,子孙万代离不了。 35、土地资源有限,科学利用无限。 36、土地最珍贵,保护第一位。 37、万物土中生,寸土如寸金。 38、卫星监测覆盖广,违法用地无处藏。 39、我们的土地,我们的未来。 40、我们靠耕地生存,耕地靠我们保护。 41、惜土地方寸,托民生百年。 42、想金山,盼银山;守住耕地是靠山。 43、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44、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45、严格土地执法,保护土地资源。 46、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47、严格土地执法,节约集约用地。 48、严格用地标准,推行集约用地。 49、严厉打击两违行为,保护美丽村庄。 50、一寸国土一寸金,珍爱国土胜黄金。 51、一寸土地一寸金,管好用好万代情。 52、一分土地,万分珍惜。 53、依法管地保红线,节约集约护资源。 54、依法管地促发展,集约用地节资源。 55、依法使用土地,利己利国利民。 56、依法用地,科学用地。 57、以节约土地为荣,以抛荒耕地为耻。 58、用地要规划,规划促发展。 59、用地要节约,规划要科学。 60、优化用地布局,提高用地效率。 61、有了脚下地,才有口中粮。 62、有你有我有大家,保护耕地为万家。 63、有限耕地,无限珍惜。 64、有限土地,无限珍惜。 65、珍惜国土资源,实现持续发展。 66、珍惜国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67、珍惜土地,呵护家园。 68、珍惜土地资源,当好国家主人。 69、珍惜土地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70、珍惜资源多一分,和谐太仓美十分。 71、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 72、整治一方地,造福万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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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措施

1、兴修水渠和机耕道,进行土地整理提质,不断提高地类等级。在保证退耕还林的前提下,对曾经比较肥沃现在已却已荒费的旱地,进行复种,对荒田进行复种,细心耕耘。不断地提高地类级别。提高地类级别所需资金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出资,国家实行以奖代补,所补资金必需进行严厉的监管。2、加大土地流转,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机械化、规模化。通过土地流转后实现产业化、机械化、规模化经营,生产出的产品可以通过品牌、网络等方式进行销售。在保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要尽可能的鼓励土地流转,也鼓励发展一乡一品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农业经济。3、加大植树造林力度,完善护林管理机制。林业资源既可以保住水土流失,也可以影响小气候,还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提高森林的覆盖面积,植树与护林相结合。在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时,同时也必需完善护林管理机制,在山林确权后,对山林也可以进行流转。4、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因地制宜、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科学规划,努力实现时间和空间的最佳组合。加强对旧村、空心村的整治、改造,有效地利用闲置地,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管职能和执法力度。通过限制土地供应量,改变工业用地外延扩张式的发展模式,走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为主的内涵式发展道路,转变厂区建设贪大求全的旧观念,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靠法律的保障,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对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给予制止和严惩。按照用地的节约集约原则,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实现城乡建设一体化。5、进行农业套种和多季种植,实现土地充分利用发展循环农业,采取种果、养鸡、养鸭、养鱼一体化,鸡、鸭粪养鱼,鱼粪肥土,肥土种果,进行循环和立体种、养。对这些进行套种、循环种养和多季种植的农业生产,政府有必要加以支持和鼓励,以实现土地的充分利用,增加农民收入。法律依据:《浙江海宁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试行办法》为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制度、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加大工业项目有效投入,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体〔2014〕29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明确内容,确定先租后让范围(一)工作内容。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通过先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待土地使用者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等条件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的一种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创新形式。
2023-08-29 13:13:451

中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豫国土资党文〔2010〕41号)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保护资源,努力保障科学发展,积极推进资源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总体来看,国土资源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资源利用的结构与布局还不尽合理,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还比较粗放,破坏浪费资源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资源领域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资源供应还隐含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和不可持续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委和国土资源部精神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强调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委书记卢展工在省委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提升认识求加快转变、坚持发展求加快转变、重在持续求加快转变、突出创新求加快转变、统筹协调求加快转变、有效运作求加快转变。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要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把稳增长与调结构、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积极主动服务与严格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更加主动地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国土资源部的决策与部署上来。(二)深刻理解转变资源利用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支撑,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又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省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矿产资源人均保有量少和禀赋不够好的基本省情不会改变,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持续上升,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全系统应当深刻认识到,当前土地和矿产资源保障的压力越来越大,表面上是资源供应总量不足的压力,实质上是对现有的资源利用结构和利用方式的冲击,是对传统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是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长期以来积累矛盾的集中体现和激化。因此,缓解压力、破解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改革创新,以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三)研究落实促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认真研究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结合“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突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保红线”主题,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努力在深化土地调控政策、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等方面下功夫,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结合巩固扩大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水平为目标,进一步探索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努力在实施深部找矿和整装勘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加强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完善矿业循环经济体系、保护地质环境等方面下功夫,推进业务管理创新和工作模式创新,不断提升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水平。二、加强规划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全面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中原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促进全省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按照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三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合理引导生产力空间布局,引导区域经济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方向,引导、调控和保障各类项目建设,优化不同区域的用地布局,推进生产要素向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带、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镇集中。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有关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五)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积极争取国家早日审批并实施《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一2015年)》,加快推进省辖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超前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推进省部合作,加快实施《河南省地质找矿总体部署方案》,落实“6139”地质找矿计划;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相结合,立足省情推动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统筹“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立足省内并广泛开展对外合作进行矿产勘查开发;坚持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统一,正确处理矿产开发与其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的关系;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使矿产勘查开发有序进行。(六)科学规划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充分利用省部合作平台,加快中原城市群国土规划编制进度,统筹协调全省土地利用、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空间类规划,协调城乡区域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调控资源供应总量和结构。争取到2020年,使规划区内的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得到合理配置,形成国土开发利用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结构趋于合理,城市群内核心层、紧密层和辐射层实现良性互动,城市群的要素集聚、辐射带动、自主创新、整体竞争等能力显著增强,区域生态环境和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的国土格局。三、深化资源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七)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合理调控各具体项目土地供应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优先保障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升级项目和低碳经济产业用地,积极保障重点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严把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关口,坚决抑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搭车用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减排。探索将工业用地价格、出让年期与竣工投产后产出效益有机结合的方法,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用地,在价格、租金和供应时序上实行与一般性项目用地有差别的供应政策,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八)规范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严禁向别墅类项目供地。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实施住房用地竣工验收申报制度,加强对住宅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强化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九)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和市场调节在坚持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将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购储备的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增强市、县政府土地调控能力。各地要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制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适时适量调节土地供需总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控土地供应价格,引导投资和建设。探索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对产业集聚区新增用地通过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进行适度的基础设施开发整理,尽快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优先保障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努力缓解部分工业项目用地急与征地时间长的矛盾,逐步改变“土地跟着项目走”的被动状况,形成“用地引导项目”的良性循环。(十)深化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以煤、铝、铁、金、钼、钨、铜、铅、锌、锑等矿种为重点,深化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加快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兼并、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对已设矿业权进行深度整合,使矿业权的设置能够适应整装勘查和大规模开发的需要。合理设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适当提高企业注册资金、生产能力和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探索建立淘汰和退出机制,努力提高矿产开发的规模效益。(十一)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制度按照摸清家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钼矿、铝土矿、煤炭、天然碱及深覆盖和低品位铁矿等重要矿产以及稀土、铀等稀缺矿产,由政府出资进行地质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矿产地并纳入储备。对国家出资形成的重要矿产地、处于禁止勘查与禁止开采区内的矿产地、技术条件不成熟以及开发利用不经济的矿产地和需要进行总量调控的矿种涉及的矿产地等,有序进行储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有计划地有偿出让储备矿产地,有效调控市场,保障资源供应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四、创新利用方式,积极构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体系(十二)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建设紧凑型城市。按照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努力将土地利益调整机制具体化,一方面加大新增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渠道,加快形成以对内挖潜为主要特征的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对批而未征的土地,依法依规调整建设用地区位,予以充分利用;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加大清理处置力度,重新安排使用。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着重加强对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产业集聚区用地指标配备、扩区和升级的依据,把产业集聚区建成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十三)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地技术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条件及标准,坚决制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限制低层建筑,合理提高城市建筑容积率。积极研究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大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力度。对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对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十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完善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推广应用矿产综合开采利用技术,鼓励贫富兼采、综合回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作为后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重点氧化铝企业、钼矿优势企业等发展或联合发展精深加工业,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积极推广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五、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十五)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加强考核、监督与奖惩。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建设,对基本农田保护图实行省、市、县、乡四级入库备案管理,将基本农田保护指标逐级进行分解,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保证全省基本农田维持在1.017亿亩以上。(十六)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整合使用各类土地专项资金,努力聚合其他涉农资金,统筹协调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积极推进“千村整治”试点工程,探索实践新形势下保护耕地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途径。加快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提速工程,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快推进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创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鼓励有实力的国有地勘单位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加大农村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盘活力度,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平台,为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用地空间。(十七)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的治理恢复责任和义务,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开展工程治理。对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争取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用于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开展城乡居民区周边、交通干线沿途可视范围内的山体破损、地面塌陷等环境影响大、社会各界关注程度高、治理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突出的成区连片示范区治理,争取经过5至10年的时间,使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六、推进改革创新,努力提升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十八)进一步完善土地预算制度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重点项目遴选工作,科学编制土地预算,努力使重点项目用地总规模与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相适应。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对纳入重点项目范围的建设项目预留用地计划指标,待用地审批时统一配置。对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选址供地。按照“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市、县依靠集约挖潜解决县域经济发展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将未及时使用的调剂给其他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十九)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研究,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改革征地制度,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围绕城镇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研究农民进城后集体土地再利用问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等新途径,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二十)探索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探索构建各级政府及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紧密结合我省资源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构建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矿业权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尽快出台改善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矿业权优先配置、成果收益分配、找矿成果奖励等政策,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探索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二十一)研究落实“两保一高”激励约束机制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运用政策、资金、项目、指标等手段,建立完善“两保一高”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出台“四个挂钩”政策的具体措施,即: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与各地“两保一高”绩效挂钩,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与各地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挂钩,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与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挂钩,将“两保一高”工作绩效与各市、县(市、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挂钩。通过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的保护与高效利用。(二十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转变完善土地、矿产等许可、审批、审核事项的网上报送、内部会审等程序,严格落实申报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制度,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材料,压缩办结时限,加强上下沟通和部门协调,强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做到依法、按时、高效。加强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持续推进“两转两提”,突出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此件发至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2010年5月26日
2023-08-29 13:14:061

义乌84.5有机更新新政策

日前,《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对农村有机更新的实施程序、规划编制、规模核定和建设模式、审批和安置、旧房拆除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提出,要坚持“自愿+规划+设计+规范、尊重农民自主选择权、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实施规划联建、集中安置、鼓励节约用地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开展农村有机更新。  新政正式发布,为我市正如火如荼开展的农村有机更新按下了加速键。这些新举措有哪些背景?“新”在哪里?5月27日,针对老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为新政作一详细解读,让您“读”懂《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主要有十个方面修改点  《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共9章57条。与84号文相比,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没有变,引导高低结合的安置方式没有变,审批对象的要求没有变。另外,以前已经批准改造并开工建设的村,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细则、分户报批已批准且建设用地已落实的村,允许按原批准方案执行。本办法最主要的修改点有十个方面:  01 建设模式作了调整  本办法明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完善全市“1(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居)+X(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中心村)+Y(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保留村)”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在统一村庄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分类分区明确建设模式:  “1”——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属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范围的村居,引导“多村整合、集中联建”,采用高低结合方式,建设城市社区;  “X”——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中心村就地采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办法,按照“多个自然村就近物理合并、分功能区集中规划联建”原则,优化三生空间,建设新型和美乡村;  “Y”——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保留村,有条件的要鼓励多村整合,对确需保留的有发展优势和特色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村庄规划做好保护、传承和发展,鼓励到就近的中心村或镇区(中心城区)实施多层、高层住宅集中联建安置。本办法同时明确了统一村庄设计、统一风貌管控的要求。  02 人均用地标准作了调整  根据2017年12月原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浙江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并综合了我市以往两个规定的做法以及村庄建设用地现状情况,本办法明确现状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已经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100平方米核定建设用地规模;现状人均用地在90-100平方米的,按现状面积核定规模;现状人均用地少于9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90平方米核定规模。  03 规划控制标准作了调整  本办法充分放活村庄建设模式,只对几项大指标进行明确,并取消了生产用房的相关规定:(1)建筑高度需符合控高要求,且需满足机场净空和城乡景观风貌要求;(2)多层、高层住宅原则上要规划集中联建;(3)联立式住宅采用双控指标,在审批面积控制的同时,控制建筑面积,安置系数不得超过1:3.5;鼓励联立式住宅缩减占地面积,在保证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层数。  04 户控标准作了调整  本办法明确人均宅基地分配基数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且户控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非村级组织成员户控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农户的余房部分按1:0.7打折,但不能超过120平方米的最高户控标准;再超过的部分,采取多层、高层住宅方式补偿,按余房面积的大小分档增加安排不超过60、120、180平方米的多层、高层住宅。鼓励村级组织采用货币补偿、内部再分配等方式退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宅基地。  05 安置系数作了调整  本办法将多层、高层公寓的安置系数统一调整为1:4。配套用房(一般指裙房)安置比例最高不超过1:1,产权属村级组织,不得分配给农户,优先用于物业、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经营性设施部分可以用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06 明确了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比  根据国家《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明确要统筹合理布局各类村庄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人口大于3000的特大型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为8-12%;规划人口在1001-3000的大型村,比例为6-10%;  规划人口在601-1000的中型村,比例为6-8%;规划人口小于等于600的小型村,比例为5-6%。  规划人口越多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比越高,以满足人口集聚后的基本公共服务配套建设要求。  07 以市场化手段打通各项安置政策  按照“财力可承受、政府资金平衡、等价值置换”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打通新社区集聚建设、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地产市场等相关政策和安置途径。以各镇街农村土地整备公司为统一平台,鼓励宅基地资格权通过市场化方式跨村调剂显化价值。群众可以将宅基地资格权通过调剂变成资金,购买商品房、新社区集聚高层住宅或者政府回迁房,也可以将宅基地资格权跨村跨镇街安置落地,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同时守住改革底线,宅基地资格权调入方必须为本村宅基地审批或安置对象,以及本市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同一行政村内调入面积不得超过最高户型面积。  08 强调了节约用地、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要求  在明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的基础上,要求科学规划建设“一村两楼宇”和“多村联建”物业项目,在优先满足村居社区日常公共管理服务需要的基础上,其中的经营性设施用地部分,可以由村级组织通过入市等多种途径开发利用,为“消薄”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注入更大动力。  另外,规定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退出的建设用地部分,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奖励,由所在村用于异地调整入市等;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节余的建设用地,允许规划为集体经营性用地,与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当中的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并科学规划开发利用,壮大村集体经济。  09 突出了规划引领、巩固改革成果和便民服务等要求  本办法一是强调了国土空间规划、“1+X+Y”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以及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工作要求,并按分类分区明确高低结合或联立式住宅等建设模式,并引导多层、高层住宅和联立式住宅集中规划联建。  二是在审批程序当中,充分运用好宅基地资格权,在登记造册基础上精准测算分户安置基数和安置面积;农户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资格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可以参加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和高层跨村跨镇街安置。  三是对涉及农村有机更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办事程序,纳入我市农民建房“一件事”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切实优化服务。  10 鼓励代建,加强规划管控  明确了代建的奖励和配套政策,主要有8个方面:  一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鼓励有资质的国资公司和资质优、信誉好、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社会企业参与代建,提高村庄规划建设品质。  二是对委托代建的,需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应保尽保。  三是由自规局出具地块规划条件,由代建单位具体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  四是对委托代建中涉及的相关审批许可事项,由镇街、自规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特事特办。  五是为筹措更多代建资金,参照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灵活规划设计,可以对容积率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是参照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取得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联立式住宅有偿选房。  七是农村有机更新中通过有偿选房、有偿选位等市场化方式筹措的资金及收取的各项费用,在保证基础设施建设前提下,优先用于补贴代建所需资金。  八是建立违反规划的“零容忍”查处制度,严格防止农村违建。  统一明确相关难点问题  以往的农村改造当中,政策未对操作中的一些难点和父母分户、半边户、外嫁女、离婚等特殊情形作统一规定,导致各镇街把握标准不一,各村实施细则规定也是五花八门,出现了相互攀比、滥开口子等情况,并造成大量信访。本办法中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对相关难点问题作统一明确: 【拓展资料】 1 明确必须统一人口计算截止时间,有机更新必须一次性实施到位,不得分批开展。  2 明确分户审批镇街联审机制和职责分工问题,提高分户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3 明确建设用地规模最终确定后,需按规定整体办理供地手续,老村建设用地部分也应一并重新办理供地手续。  4 明确村内有遗留旧房拆除和安置问题未解决的,不得启动多层、高层建设。  5 明确高层住宅集中联建原则上不少于5幢,每幢不少于2个单元。  6 父母和上辈老人不可单独立户,必须与子女合并报批,并实行双控标准,合并报批达到最高户型标准后,剩下的父母和上辈老人可安排多层、高层住宅,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  7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非农的“半边户”,非农方可以按村级组织成员的标准减半享受宅基地安置或选择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水平房。非农一方属整体“农转非”且未享受住房政策的,参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参加农村有机更新。  8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或者户口迁回本村的已离婚外嫁女,可以参加高层住宅安置。  9 已离婚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户型面积控制。
2023-08-29 13:14:151

厂房建筑面积大于规划面积是属于集约节约用地吗?

不属于,超过规划面积的允许误差范围就属于违规超建。
2023-08-29 13:14:251

科学规划 合理用地 保障发展

(2006年6月25日)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20周年之际,我们迎来了第16个“全国土地日”。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这样一个主题,意义重大而深远。土地既是重要的资源,又是重要的资产。它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多年以来,特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以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我区的土地管理工作坚持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对土地资源管理必须“严而又严”的总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略有增长的目标。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作用日益明显,土地利用结构日趋合理,土地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格局已基本形成,土地市场机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地籍等基础业务工作全面加强,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水平、执法能力和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5年,通过一手抓耕地保护,一手抓用地保障,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区现有耕地面积406.34万公顷,与2004年相比净增3.8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5%以上,先后有66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项目库,建设总规模4.28万公顷。其中列入国家项目库43个,共3.8万公顷,总投资5.68亿元,列入自治区项目库23个,共0.48万公顷。去年全年共批准建设用地64件,批准面积639.3公顷,保障了精伊霍铁路、中哈原油管道工程、西部原油成品油管道、国道219线新藏公路改造工程和下板地枢纽工程等一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完成了全区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查清全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闲置和空闲存量建设用地面积4722.2公顷,促进了集约和节约用地。通过积极推行“招、拍、挂”制度,市场决定土地资产价格的机制基本形成,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比例明显提高。2005年,全区共出让土地6734宗,出让面积3118.4公顷,出让合同价款19.83亿元。其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028宗,出让土地面积573.94公顷,合同价款9.92亿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款占出让总价款的50%,较2004年提高7.1个百分点,土地资产效益进一步显现。同时,处置自治区区属改制国有企业土地资产5家,涉及土地面积788.23万平方米,涉及土地资产21.19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新疆的农业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受沙漠化、盐碱化等危害的影响,现有土地资源的退化、风化和沙化情况严重,在耕地保护方面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同时,在土地市场建设和规范方面,我区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还不高,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不够规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随意减免和挤占国有土地收益,以及违法占地,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执法难、查处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所有这些问题,都应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认真调查研究,逐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加快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如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为此,我们要紧紧围绕“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四个方面的目标,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扎实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善规划管理体系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抓紧开展全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以规划为龙头,统筹土地综合利用工作。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供地保障能力继续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使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严格的保护,开展对全区耕地占补平衡的核查工作,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实现全区耕地占补平衡,耕地总量逐年有所增加;戈壁、荒山、荒地等非耕地得到有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基本形成。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的实施取得重大进展,支持粮食生产区增强粮食综合生产和加工转化能力,确保粮食安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数量,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机制的形成。对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提供有效保障。三、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增强对经济社会的服务能力启动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培训,积极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加快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地籍管理工作服务水平。加快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好开发区土地的四至确权和公告工作以及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更新数据衔接和上报确认工作,提高土地统计数据的现势性,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四、继续大力推行土地的“招、拍、挂”制度,努力实现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过去几年的实践证明,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招、拍、挂”制度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实现了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作用,约束和规范了土地审批行政权力,杜绝了土地交易的随意性,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体系建设,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稳步推进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的有偿使用。五、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定出台自治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则,在重点解决群体性上访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探索和建立从源头上预防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推广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研究建立征地纠纷协调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以转变职能为重点,推进地土地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改革措施,重点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六、继续深入推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健全制度,改进作风,加强培训,全面提升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公开、便民、高效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文明示范窗口”建设。继续抓好全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开展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主题,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土资源部门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努力构建一支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在努力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倡导全社会牢固树立“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观念。通过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珍惜和节约土地资源的意识,促进土地管理各项政策法规的全面落实,为自治区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为纪念第16个“全国土地日”而作,原载《新疆日报》)
2023-08-29 13:15:231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ue010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3ue010《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23-08-29 13:15:34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  (一)规划背景;  (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三)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  (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  (六)规划实施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第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土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协调机制,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应当采取公告、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公告方式听取意见的,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征询、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第三章 规划内容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  (三)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四)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五)土地利用战略;  (六)规划主要目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治安排等;  (七)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时序安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八)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九)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十)规划图件和图则;  (十一)规划说明以及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2023-08-29 13:15:441

什么项目不用用地预审

以下五类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可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1.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 “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 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 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 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实施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政策信息。
2023-08-29 13:16:082

善待土地的、保护土地的句子

保护土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美好家园万物土中生,寸土如寸金节约土地资源 造福子孙后代节约用地牢记心 保护耕地多尽力土地不光是农民的命根子 也是十三亿人的命根子节约用地始于心,科学发展践于行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们是耕地的保护神牢记土地法 利民利国家严格土地执法,保护土地资源土地是民生之本 和谐是发展之魂有了脚下地 才有口中粮以节约土地为荣 以抛荒耕地为耻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节约今天一片土 留给后人一寸金开发资源,不可急功近利 使用土地,不忘依法合理珍惜土地资源 当好国家主人保护耕地人人参与 节约资源家家受益土地是世代生存的基石,资源是持续发展的保障群策群力保护土地资源 同心同德共建皖美家园珍惜国土资源 实现持续发展保护土地功在当代 珍惜资源利在千秋科学发展合理利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严格土地管理制度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损坏耕地一损百损 节约资源一荣百荣浪费耕地可耻 节约资源光荣彻底告别粘土砖 留得沃土千万年用好土地就是发展生产力 管好土地就是保护生产力坚持依法征地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节约是大家的共同责任牢固树立惜土惜地意识,坚决制止乱圈乱占现象保护耕地,寸土必珍保护耕地你是参与者,和谐家园你是受益者节约用地是美德,乱占滥用要制裁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农田,依法用地,科学规划,和谐发展耕地保护始于心,节约用地践于行土地连着千万家,监管要靠你我他利用与保护并举,开源与节流并重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科学发展人人受益有限耕地,无限珍惜。合理合法利用土地,共建共享和谐安徽用地要节约,规划要科学国土,今天你保护了吗?热爱国土在我心 珍惜资源见我行珍惜国土人人有责 振兴安徽从我开始珍惜耕地人人关注,粮食安全家家受益。国土资源有限,节约意识无限 --安徽国土资源厅宣保护耕地在于一点一滴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守住土地,就有粮仓!土地资源是块宝,子孙万代离不了农田保护身体力行 粮食安全警钟长鸣珍爱土地有你有我 节约资源你好我好生态源于耕地保护 和谐始于节约资源让土地母亲修养生息,为子孙后代留得良田节约用地是大事,集约用地是好事,没有批地别办事,违规用地要犯事有你有我有大家 保护耕地为万家保护土地人人有责 和谐安徽你我共享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珍惜土地子孙受益人多地少是国情 保护耕地是国策依法使用土地 利己利国利民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切实保障发展用地用地要节约 规划要科学控制用地总量,禁止盲目开发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土地资源是金,人地和谐是福推进土地开发和整理,服务安徽新农村建设土地关系你我他,合理利用靠大家保护耕地粮为纲,坚守红线法是本想金山,盼银山;守住耕地是靠山一分土地,万分珍惜严格土地执法,节约集约用地一心一意节约用地 一分一亩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绿色家园保护土地,节约资源,造福子孙万代加强土地管理,构建和谐安徽保护耕地全民参与,合理用地国人受益人类靠耕地生存,耕地靠人类保护土地利用依法依规,经济发展又快又好依法用地,科学用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法管地 依法用地 依法护地 构建和谐新天地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徽”土如金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矿产资源不再生,开采利用需谨慎。多节约一寸土地资源,为后代多出一方发展空间为了明天的美好,请珍惜每一寸土地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坚守耕地红线 确保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资源代代受益。国土资源是“生命线”,土地法制是“高压线”珍惜国土功在当代,保护资源惠及子孙!爱惜国土 珍惜资源 你我携手 共创家园珍爱土地,就是珍爱生命线;保护资源,就是保护幸福泉。国土资源保护人人参与保护国土资源个个受益保护矿山环境,建设生态家园珍爱土地人人有责 保护耕地利国利民保护国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一寸国土一寸金,珍爱国土胜黄金
2023-08-29 13:16:191

安阳市国土资源局

安阳市地处河南省最北部,与河北、山西两省交界。地理坐标:北纬35°12′~36°22′,东经113°38′~114°59′。辖区东西22公里,南北128公里,总面积7354平方公里,总人口567.4万人。中部有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贯穿南北,南距省会郑州190公里。交通便利,素有豫北要冲、四省通衢之称。辖4个市辖区、1个县级市(林州市)、4个县(安阳县、安阳市、汤阴县、内黄县、滑县)、1个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50个乡、42个镇、43个街道办事处、202个社区、居委会(市区142个社区),3280个行政村。杨学文 党组书记、局长邓永生 党组副书记、调研员田树林 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安东新区建委办副主任(正处级)逯建修 党组成员、调研员钟会学 党组成员、副局长陆新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利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学文简介:河南林州人,汉族,1955年12月28日出生,中共党员。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1986年10月,在部队服役;1986年10月~1990年1月,任安阳市纪检委干事;1990年1月~1992年12月,任安阳市纪检委副科级纪检员;1992年12月~1995年5月,任中共安阳市纪检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正科级);1995年5月~1999年3月,中共滑县县委常委、纪检委书记;1999年3月~2004年3月,任安阳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2004年3月至今,任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机构设置】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法规监察科、科技与调控监测科、规划科、财务科、耕地保护科、用地审批科、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科、土地利用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勘查储量环境科、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办科等17个职能科室;辖土地储备中心、地产交易中心、土地监察队、矿产资源监察队、开发区分局、国土资源调查规划与测绘院、征拨用地事务所、地租征收处、土地整理中心、信息中心等10个二级机构。全局共有干部职工315人(其中在职人员262人,离退休人员53人)。【土地资源】安阳行政区总面积735154.45公顷,其中,耕地411377.85公顷,园地5877.03公顷,林地69917.04公顷,草地35807.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2278.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9739.9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1488.31公顷,其他土地68668.15公顷。第二次土地调查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346955.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4.34%,其中耕地面积346722.80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99.93%;其他地类面积232.2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0.07%,其中园地面积187.29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0.05%,林地面积44.91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0.01%。【矿产资源】安阳市矿产资源丰富,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类是和地层沉积程序有关的沉积矿产;另一类是岩浆侵入后自身产生的,或岩浆与围岩发生变化产生的矿产。安阳市西部山区沉积岩和岩浆岩大范围出露,发现大量有用矿产,如铁矿、煤炭、石英砂岩、白云岩、石膏、含钾(砂)岩、石灰岩、大理石、锰矿、石棉矿、长石矿、蛭石矿等;东部平原区被新生代地层掩盖,矿产赋存情况不得而知;西部山区的已知矿产,由于受开发缓急的影响,勘察程度也大不相同。地热资源已勘探发现地下热水,主要分布于青洋口断裂(安封存一线)与汤东断裂(大韩村、高庄一线)之间,沿汤阴地堑呈北东向带状分布(安阳市境内)长约30公里,宽约15公里范围内;另外,在林州市城关镇小菜园一带经物探工作发现地热异常,有地下热水存在的可能。地下热水勘探开发程度较低,仅限于石油、金属矿产、地质构造、水文等勘察工作的同时对地热资源有所发现。安阳西部山区有较好的成矿条件,还发现有铜、铌钽、水晶、冰洲石等多种矿点。由于没有进行系统的基础地质工作,许多有益矿产未被发现;对已经发现的矿产未能做出正确评价,影响了安阳矿产资源及时开发利用。【耕地保护】2010年,安阳市、县、乡各级政府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依据新一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有量,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合理划分调整,并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严格奖惩。2010年,安阳市耕地面积为40.88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5.25万公顷。2010年3月,安阳市通过省政府组织的2009年度耕地保护目标验收,并代表河南省迎接国家三部(局)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受到了国家三部(局)的充分肯定和好评。【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一是重新设立和完善大型宣传标志4块,乡级固定永久性标志101块,设立(更新)田间地头标志牌1152块,刷写宣传标语620余条。二是建立和完善了基本农田补划储备制度。对已验收的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占补平衡项目,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农田补划储备库”管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及总量动态平衡】2010年,安阳市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17789亩,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17789亩。为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全年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合格15批146个,新增耕地面积29084亩,并及时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进行统一管理,连续12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国土资源规划修编】2010年,积极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上报国务院审批;同时,积极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全市5县(市)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已全部经省政府批准,全市100个乡(镇、办)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全部由市政府批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总体部署,完成了新一轮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2010年5月,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预审,按照预审意见和要求,正在积极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修编成果。【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2009年,安阳县被省厅确定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县。目前,该项目进展顺利,正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统筹规划、整合资金,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重点开展农田整治。2010年8月,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启动第二批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通知》,耕保科积极筹划,认真组织各县(市、区)上报试点项目。经过筛选,全市共上报试点7个,分别为林州市3个、滑县2个、汤阴2个,涉及52个行政村。【用地报批】2010年,河南省下达安阳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6000亩左右,但全市市区用地需求量约为1.5万亩左右,用地计划指标与用地需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为缓解用地计划指标不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积极组织用地报批,并于年初主动向发改委、规划局、重点办等单位征求项目用地情况。同时,加大与省厅、国土部的沟通力度,积极将市重点项目协调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2010年,全市报国务院批准城市批次实际申报面积达8741亩,其中农用地7935亩。【重点项目用地服务】2010年,安阳市对167个省、市重点项目、联审联批项目与174个市城建三年计划项目全部建立台账并定期更新,积极与市重点办、项目单位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联动机制,同时,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跟踪督办的方式,将推动重点项目进展与审办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办理相衔接,对重点项目用地手续实行统一协调、现场会审,确保高效有序办理。协调有关联审联批项目土地手续加快办理,确保了老干部活动中心、京港澳高速南北出口、职教园区、公交南停车场、市委党校等一大批省、市重点项目及时申报。【土地征收指导与协调】2010年,安阳市继续做好土地征收的指导协调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全面实施。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用地、征地工作配合更加密切,通过征地工作台账、项目分析会等多种形式,使征地工作中的问题得以尽早解决,同时在包干征地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完善征地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多元安置途径,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年土地征收共涉及贞元广场南侧用地、开发区物流园区、永明路南段等用地项目42个,合计3926.06亩,其中已完成征地项目9个,面积1132.523亩,确保了重点项目用地顺利实施。【供地保障】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简化手续,加快进度,积极主动服务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用地的供地工作。先后完成了安阳市第八中学、安阳市会展中心、安阳义乌国际商贸城等项目,同时加强居住用地结构调整,切实保障民生工程建设用地,先后完成了星月湾、北辰家园二期、豫北棉纺织厂棚户区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2010年,全市土地供应总量为40宗,供应总面积252.239公顷,其中出让土地为26宗,供地面积133.5585公顷,出让价款57142万元,全部为“招拍挂”出让项目;划拨土地14宗,供地面积118.6805公顷。【地政地籍】截至2010年11月上旬,安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256宗,城镇住房分割登记发证7906宗,办理各类抵押登记29宗,盘活土地资产3亿多。为单位、个人、司法、仲裁机构等部门依照规定提供土地登记查询100多人次,同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妥善解决群众办证难、各区发证工作中成套住宅划拨用地转让、成套住宅出让年限到期的后续办证等问题,并为企业融资用于土地抵押登记开设绿色通道,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提供了有效保障。【完善土地公开出让制度】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收回、置换等方式,以实物储备和信息储备为手段,将闲置未用、低效利用和改制企业的土地,全部纳入收购储备的范围,统一安排,推向市场,公开供给。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推进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比率达到100%。全年共完成土地转让27宗,转让金额4622.9824万元;土地挂牌出让18宗,成交价款54872万元;成交采矿权2宗,成交价款109万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2010年,安阳市积极把产业聚集区和标准厂房建设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着力点。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引导项目进入各类聚集区,同时,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新建工业项目一律要进入产业集聚区,鼓励建造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各类产业集聚区范围内,严禁进行房地产开发,提高用地容积率,加大投资强度。全市已累计建成标准厂房用地总面积124.43公顷,多层厂房建成用地面积73.515公顷。【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2010年,安阳市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来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证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一是强化了项目用地预审职能,突出用地预审对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引导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防止新增土地低效和闲置,通过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更多的建设项目落地,促进发展模式的转变;二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建设用地,划拨土地在现评估价格上上浮10%,房地产开发在现评估价格上上浮30%,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拆迁安置成本高于土地评估价格的按成本价挂牌;三是建立健全项目用地批后监管机制,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共同组成评估机构,建立节约集约评价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集约利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批而未用土地清查处置】2010年,根据年初调查结果,安阳市批而未用总数339.37公顷。安阳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各县(市、区)对每个项目进行梳理,摸清情况,明确责任,了解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未供地原因,下步措施,实施跟踪催办,同时分门别类,灵活处置。【矿业权市场建设】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地矿行政服务规则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内部会审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健全了严格的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推动矿业权管理上了一个新台阶。进一步规范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全年有偿出让采矿权2起,价款79.98万元。同时,继续加大力度查处和规范采矿权转让与非法承包行为,督促转让矿山企业及时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激活矿业权二级市场,促进矿业权正常流转。【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2010年,按照部、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安阳市继续加强辖区内勘查开采秩序的监督管理,着力维护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各类违法现象反弹,进一步巩固整顿规范成果。据统计,全年查处无证采矿4起,非法开采案件8起,立案5起,查扣非法生产设备10台件。【矿产资源整合】2010年,安阳市出台了《安阳市非煤矿山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全市采矿权数、探矿权数比2009年底减少20%以上,优势骨干企业占有及控制的铁矿、石料灰岩等资源达到全市的60%以上,同时,配合搞好煤矿兼并工作。安阳市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安阳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安阳市诚信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时完成了15家剩余资源储量价值评估工作,并积极组织指导重组后企业准备相关换证资料,在市、县审查后报省厅办理兼并重组转让变更手续,现已有13家煤炭企业报省厅办理转让变更手续。【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共同拟订了《安阳市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本市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了应急预案,明确了监测方法、险情发生时报警方法、疏散路线,对排查出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均编制了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全市共发放防灾明白卡2000余份,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宣传页万余份。通过天气预报、电视广播、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发布气象预警预报12次,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深入矿山企业和动态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为矿山企业提供服务和技术咨询,通过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进一步规范全市储量动态检测的程序,统一相关技术要求,完善台账、图纸等资料,加强人员和设备的保障,同时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与矿权登记、年检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用严格的制度强力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保证储量动态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安阳地区甲类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率达98%以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2010年,安阳市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文件,努力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市共复垦土地面积187亩,矿渣土石方回填11848.22立方米,治理山体裂缝3条,总长度140米,耕植土整平4286.22立方米,植草绿化面积2365平方米,植树3720棵。【动态巡查】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县(市)区互查以及国土资源村级协管员推广等工作,强化动态巡查的规范管理和制度建设,严格抓好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在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工作构架、考核奖惩和工作实效性上不断探索完善,呈现出巡查全覆盖、工作无盲区、制止争主动等特点。全年全市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391件,立案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220件,涉及土地面积79.79公顷,其中耕地36.07公顷。目前已结案207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起,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3份。【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在卫星监测时间段即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内,安阳市实际占用新增建设用地594宗,总面积15085.86亩,涉及耕地面积14038.71亩。其中,违法用地133宗,总面积853.39亩,涉及耕地面积572.89亩。违法用地宗数、面积、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总面积、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2.39%、5.66%、4.08%。【测绘管理】2010年,安阳市将测绘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纳入了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9年度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落实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坚持多部门联合的市场监管机制等。同时,积极协助省测绘局对安阳市测绘资质单位资质证到期换证进行初审,共对10家测绘单位提供的换证资料进行了审查并报省测绘局审核。【“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深入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制定下发了专项行动工作量化细则,认真开展廉政风险查找与防范活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市国土资源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突出重要岗位,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通过查找风险点、贯彻执行、检查考核、调整修正等环节,着力构建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并制定下发了廉政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实施意见,确保“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实效。【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2010年,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下发了《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规范化国土资源所工作的意见》、《关于尽快理顺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的通知》,对国土资源所建设进一步作出部署安排,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共76个乡镇国土资源所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先进县(市、区)及优秀、先进、达标国土资源所通知》,积极行动,精心组织,按照要求逐级民主推荐上报2个先进县、10个优秀国土所、15个先进国土所、51个标准国土所,达到了促进国土所规范化建设的进度。(武文峰)
2023-08-29 13:16:291

什么是C2商业金融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业用地同属于商业金融业用地(中类)、公共设施用地(大类)。但有所区别。商业用地是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负数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是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扩展资料:金融用地特征:(1)出让使用年限最短。目前在我国,商服用地大部分属于出让土地。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2)受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3)土地利用价值高。商服用地多处于繁华地段,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可以引起地价的上涨,有时上涨的幅度可以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4)区域选择性强。与居住用地不大一样,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不是任何一块土地都可以作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别注意营业环境和收益状况。(5)比较适宜收益还原法评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服务用地
2023-08-29 13:16:381

商务金融用地是什么意思 商务金融用地的介绍

1、商业金融业用地就是指定该土地只能用于修建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建好后必须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入驻办公营业。 2、出让使用年限最短。在我国商服用地大部分属于出让土地。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
2023-08-29 13:16:472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七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第八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申请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同时提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第十条临时用地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补偿费是否支付;土地复垦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第十二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费用标准由县自行制定。第十四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申请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具体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根据补偿标准协商确定。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分配并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并予以公示。
2023-08-29 13:17:011

海南保障自贸港产业项目用地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海南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海南自贸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有效期5年。《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海南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但因规划调整以及产业发展需要,各类产业项目用地可以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除市场化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项目(含安居房、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可转型用于安居房、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涉及土地用途改变和容积率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意见》共分为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完善用林用地指标安排机制;创新产业项目土地利用分类管理方式;实行差别化产业项目用地供地模式;完善地价体系;鼓励现有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以及加强用地服务和批后管理。根据《意见》,在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科学引导项目选址的基础上,海南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科研、商业、商务金融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同时,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按程序办理。在差别化产业项目用地供地模式方面,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总部经济以及互联网、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地方财力贡献率、总部建筑自持率等相关条件,采取招挂结合(先招标,后挂牌或拍卖)等方式供地。采取招挂结合方式供地的,总部建筑自持率(不对外销售)不低于30%,非自持部分建筑5年承诺期届满且履约评价达标后,方可转让;其他经营性产业项目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同时,市县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将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建设和产业运营,租赁期满达到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申请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最高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先租后让供地的土地总价款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土地成交价格确定。年租金按不低于土地总价款的5%确定,租赁转出让时应缴纳的协议出让价款等于土地总价款减去已缴纳的租金。租赁期价款和租赁转出让期价款均为一次性缴纳。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持租赁的不动产权证依法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市县政府可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有偿使用年限内,合理确定土地有偿使用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人在每一年期届满时,达到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下一期土地使用权。弹性年期不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各期年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结合实际缩短项目用地弹性年期,工业和仓储用地可按不高于20年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期限届满产业项目仍符合产业政策和导向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申请续期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弹性年期土地出让总价款按照该宗地出让总年期条件下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确定,每一年期应当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乘以当前年期占总年期的相应比例确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每类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最大比例的用地)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采取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方式供地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确定;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招挂结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意见》称将完善地价体系,进一步降低产业用地成本。经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旅游产业、互联网产业、医疗健康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海洋产业(油气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低碳制造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教育产业、文化体育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产业项目,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此外,《意见》明确,5类项目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种植、养殖、管护与经营等土地使用关系。这包括: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种植和养殖用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以人工湿地等生态环保方式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用地;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
2023-08-29 13:17:091

什么是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

生态宜居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汇报四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生态意义;二是生态宜居城市土地利用特点;三是我国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四我国生态宜居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对策和建议。  一,土地的生态意义。土地在自然哲学思考中被誉为“万物之母”,是最根本的物质要素,所以跟生态是相关的,是一切生物的生长的最根本的基础。那么我们国家地少人多,造成水土资源短缺的状况使得合理利用土地在我们国家具有特殊的突出的生态意义。我们国家采取了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土地相对比较短缺,面积960平方公里,但是我们的国土质量比较低,隔壁、沙漠比较多,所以跟美国相比,人均耕地,草原,比较好的土地远远低于美国,也低于印度这些大国,所以土地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国家采取了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三个重要问题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生态环境,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最关键的,所以土地是整个城市发展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一些生态宜居城市土地利用的特点。  第一生态宜居城市土地注意紧凑集约利用。生态城市的概念很多,我个人认为生态城市从几个方面体现他的内涵,一是人尽其才,人的创造力,各方面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二是物尽其用,经济要循环利用,物质要循环利用,减少排出物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三是地尽其利,就涉及到土地的高效合理利用。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生态良性循环的城市,这个应该是生态城市也能体现最基本含义的概念。生态城市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包括土地的利用效率,比较紧凑,注意综合利用,混合利用,居住地靠近工作地和日常生活服务设施所在地,这是国内外生态城市建设中地利用非常重要的方面。可以减少交通流量,减少交通成本和生活成本,可以降低能耗,物耗,生态城市环境的改善有利的条件。紧凑城市开发模式是国外生态城市建设的一种重要模式,主要是指紧凑集约利用土地,在减少资源的占用与浪费的同时,提高土地功能的混合使用里。紧凑城市思想包括8大方面,一是高密度居住,二是减少对汽车的依赖,第三是城乡边界和景观明显,第四个混合土地利用,第五生活多样化,第六身份明晰,第七社会公正,第八日常生活的自我丰富等等。紧凑城市八个方面的特点。  国外许多城市都是以这种开发模式,紧凑的土地开发模式向生态城市的目标迈进。比如美国的克利夫兰为了将其建设成为一个大湖沿岸的绿色城市,制订了12项明确的生态城市议题,其中“精明增长”是这些议题中最重要的一项,精明增长是紧凑的增长,核心内容是:用足城市存量空间,减少盲目扩张,加强对现有社区的重建,保护空地以及土地的混合使用,城市建设相对集中,密集组团,生活和就业单元尽量混合,拉近距离,少用汽车,步行上班,上学等等。美国的克利夫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非常注意紧凑型开发利用,是美国比较典型的生态宜居城市。  第二个特点生态宜居城市的土地一般是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土地利用。围绕交通轴线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布局,主要围绕交通的轴线进行土地的利用布局,这样上下班出行非常方便,购物也非常方便,还有娱乐非常方便,减少人们过渡依赖机动车辆带来的局限和环境问题,所以生态宜居城市一般来说围着公共交通线路开发利用,建设商业区,尽量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这就是宜居城市土地利用的第二个提高。75%的人靠公共汽车出行的,主要是依靠公共汽车出行的的原因是沿着公路轴线,直接到达居住区和办公区,这就是非常有利的。所以宜居城市的第二个特点以交通线路为轴线开发。  第三个特点生态宜居城市重视人工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合作关系,注意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生态城市非常重视人工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合作关系,他注意这三个效益,不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和高地价和高土地收益,他是经济社会效益统一的模式,日本千叶市在规划上高度重视原有的自然地貌,自然的系统,精心规划城市地区的湖泊、河流、山地森林等,把人工的设施与市民交流活动相关的紧密的结合起来,人工系统和自然系统结合在一起,所以生态环境非常好,适宜人类居住。  第四个特点就是地价与房价比较合理。总结国内外生态宜居城市,地价与房价都是比较适中的,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别是房价跟当地人的收入相适应。这是第四个特点。  第五个特点强调社区意识。生态宜居城市的开发利用非常强调社区,以社区为中心的土地利用模式,强调社区的归属感,城市的归属感,这种模式与公众参与密切相关,强化了公众是城市的生产者、建设者、消费者和保护者的重要作用,很多的国外的生产城市在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候都是以社区为中心,然后强调公众参与,大家一起来决策,一起来规划、设计,参与规划、设计,参与建设和管理。这样社区的归属感非常明显。  三,我国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是旧城改造,对增加绿地的片面理解。我们国家现在在生态宜居城市都是面积比较大的,城市绿地增长很多,城市绿地内容涵盖了绿地的类型,职能、面积、人均面积、宽度等等,许多城市从数量上保障了城市居民对城市绿地的最低需求,但是功能连通性、空间易达性等生态功能重视不够。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工厂外迁,对城市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中很多工厂特别是内城区的工厂大量外迁,缺乏统一的规划,很多城市都有工业园区,这些工业园区主要是用来招商的,对外招商的,城市内部的工厂外迁的时候因为技术、规模等问题没有到工业园区去,在郊区分布,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新区开发,占用大量的成片的农用地,对自然生态的破坏比较严重。很多城市都强调新区的开发,还有居住郊区话,办公郊区化等等占用大量得成片农用地,如果说一块占用影响不是很大,如果大片农用地占用,增长很高的比例,地下水等等都会受到影响,城市周围地水系,地表地下水系就会收到很大的冲击,破坏,土壤、植被都会收到破坏,生物多样性下降,对城市周边的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这块很多城市都没有注意,特别是大片的土地被征用对城市的影响是很大的。  第四个土地紧缺与浪费并存,我们国家很多城市土地都是比较紧缺的,但是浪费现象也非常严重,许多城市在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中过分追求大广场,大马路。大广场、大马路虽然说空间上开阔了,但是并不适合人类生活,我们要过马路也要走很长时间,这是简单的一个道理,过马路很不方便。所以大广场、大马路不适合中国的特点,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对土地浪费很多。第二个土地破碎、边角地、城中村等等低效用地非常多,边角地、城中村,这些在城市中非常多,像北京边角地、城中村非常多,特别是边角地,拐弯抹角的地方不好利用,另外边角地生态环境比较差,所以对城市影响比较大,利用效率比较低,生态影响比较大。第三个城乡结合部违法低效用地,违章建筑非常多。这也是我们国家城市土地利用的一大问题,违法低效用地非常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第五个问题是土地储备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征地多、房价高,对生态宜居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国家土地储备是从1996年开始的。世界上最早土地储备国家是荷兰,是1896年,荷兰这个国家是沿海的国家土地比较缺乏,首先政府围海造地,土地归政府所有,政府再出售,出租,土地储备政府收购土地,城市发展在向市场抛出土地,这就是土地储备的过程。我们过程是1996年开始,100年以后,我们国家土地储备10几年20年的发展目前问题还是很多,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政府征地,三通一平,七通一平以后,把地挂牌卖出去,征用的时候几万用一亩,卖出去的时候几百万一亩,价钱涨了几百倍,追求经济利益,追求城市弹性手术,导致整地多,房价高,宜居城市收到影响,房价高是不宜居的。我们国家过分的强调土地收益。  第六个城乡土地生态环境的差距比较大。我们现在生产城市建设中注意城区的生产环境的改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区的环境变得非常好了,但是很多城市只要往郊区,往外走5公里就会发现周围的地区生态环境非常差,无论北京还是上海,只要从大城区往外走就会发现农村脏乱差,污水到处流,垃圾随地放,这个在世界上城乡生态环境的差距我们国家是最高的,城乡的差距非常大,主要的原因是城市建设投资比较多,但是要求农村这个方面没有注意,农村的生态环境差返过来会影响城区生态环境改善,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我国生态宜居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对策和建议。  第一个协调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比较重要。土地利用规划要以城市生态规律为基础,尊重城市土地的自然特性,不要过分强调它的经济社会属性,城市土地的自然属性要得到尊重,土地利用更要符合城市生态系统运作的相关规律,充分发挥他的自然生态功能还要兼顾社会经济功能的双重效益。要根据城市功能的变化,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特别是土地供应商要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推进产业进一步向园区集中,增加居住与生态用地比例,根据城市的功能变化,相应的降低工业用地,增加生态用地,增加居住用地,创建宜居城市。  第二要协调地价与房价的关系。我们国家现在地价与房价的关系,房价涨的很快,房价主要受地价的影响,地价高了,房价就水涨船高,我们国家地价、房价的关系是非常明显,房价太高了,虽然生态环境好,我们买不起房子,我们居住环境差不是宜居的城市。  第三要协调节约与集约用地的关系。生态城市是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要使城市可持续发展必须为长远发展保留建设用地,必须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这是我们国家土地国情所决定的。生态城市要注意城市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与保护,在国外已经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国家更要重视节约利用,土地节约利用要求我们不要搞大面积的绿地,不要搞低密度的建筑。  要合理利用地上空间,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是我们国家生态城市建设重要的一个方面,特别是商业区,公交枢纽地区的地下空间,一定要大力开发,要发展经济技术,我们国家的积水技术,节材技术都是发展比较快,节地技术要引起重视,怎么节约用地,采用什么技术节约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可以腾出更多的土地用于做生态环境建设,一定要引起重视,一方面可以减少交通成本,减少出行上下班的物质消耗,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另外一方面可以节约土地,可以进行更多的生态环境建设,所以节约土地要地密度,大面积的绿地,不是这个概念。  第四要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城市土地主要是建城区,主要是建设用地,要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合理安排城市土地利用,安排工厂、办公、居住,仓储、文教,卫生、绿化等用地,要从城市与周围腹地更大范围合理的利用起来,要进行城乡土地利用一体化,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一体化,保护城市郊区生态空间,科学划分允许建设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实行生态补偿,要从土地转让收益里面给限制建设区,财政的转移支付。加强耕地与耕地农业保护,大力发展都市生态农业与观光休闲农业,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生态用地加以保护。这个应该引起重视。我们不是说把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越多越好,我们从粮食安全和生态保护几个方面考虑基本农田的保护。另外一个控制不顾生态环境的城市周围非利用地的开发。还有的可以考虑与周边城市实现生态用地共享,这些城市可以一起考虑建立一个绿色空间,大家一起共建生态文明都市圈。比如说石家庄与周围的这些城市可以一起共建周围的生态空间。  第五就是加强生态用地的储备。我们国家现在土地储备正在发展,储备政策正在发展,国外是城市发展速度调控,土地市场调控为依据的,我们国家现在一个是土地市场调控,第二是生态环境的改善,引起注意,把储备土地的手段作为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方面,来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我们国家土地储备不应该只追求土地效益,拍卖高价,应该多储备土地作为生态宜居城市的重要内容。
2023-08-29 13:17:191

农村空闲宅基地复耕补偿标准是什么

目前对土地复耕补贴标准并没有统一立法,具体情况请您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2023-08-29 13:17:315

实现节约建筑用地和节约建筑面积的途径有哪些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先天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努力解决资源不足的矛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我们十分紧迫的任务.中国的现状是:一方面,经济增长在相当程度上仍主要依赖资源的高投入来实现,能源、淡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资源产出效率较低,节约潜力很大.目前,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4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5个百分点,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 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就提出:“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中国资源储量的“本”并不强,如果不在“节用”上下功夫,不顾自然、不计代价、不问未来,竭泽而渔、竭矿而采,不仅会很快耗尽国内资源,也会加大全球资源供给的压力.降低资源消耗,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而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着力构建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构建节约型的增长方式.构建节约型的增长方式要实现四个转变:需求结构要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增长向消费和投资、内需和外需共同拉动增长转变;产业结构要实现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增长向工业、服务业和农业共同带动增长转变;要素资源投入要实现由主要依靠资金和自然资源支撑增长向更多地依靠人力资本和技术进步支撑转变;资源利用方式要实现由“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直线过程向“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转变. 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在巩固农业、壮大工业的同时,要把发展服务业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特别是要加快发展并做大做强信息产业,加速信息化进程.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高优质能源比重.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力,确定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构建节约型的城市化模式.城市化发展必须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淡水、能源等重要资源.要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改进建筑结构,充分利用可使用空间,把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与改善城市环境相结合,合理配置绿化用地.规划和建设节约型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运输系统效率.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充分利用各种可利用水资源. 构建节约型的消费模式.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用节约资源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的行为模式.特别是在服务领域及日常生活消费中,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等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节约型消费模式.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方向,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先天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和紧迫.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努力缓解资源不足的矛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反思以往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道路的基础上,为缓解日益紧迫的人口、资源、环境矛盾而作出的正确选择.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先天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努力解决资源不足的矛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我们十分紧迫的任务.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问题.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成立了全国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专门机构,并于1994年率先完成了《中国21世纪议程》,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国家发展政策和行动计划中,采取广泛宣传、法制规范、政策引导、增加投入、强化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在各个领域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取得了积极成效.2004年与1990年相比,全国每万元GDP能耗下降45%,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7亿吨标准煤;火电供电煤耗、吨钢可比能耗、水泥综合能耗分别降低11.2%、29.6%和21.9%,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逐步缩小.但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一方面,经济增长在相当程度上仍然是主要依赖资源的高投入来实现的,能源、淡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资源产出效率较低,节约潜力很大.目前,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40%以上,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5个百分点,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据测算,中国资源利用效率如果达到国外先进水平,按单位产品能耗和终端用能设备能耗计算的存量节能潜力可达3亿吨标准煤. 各位来宾,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就提出:“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中国资源储量的“本”并不强,如果不在“节用”上下功夫,不顾自然、不计代价、不问未来,竭泽而渔、竭矿而采,不仅会很快耗尽国内资源,也会加大全球资源供给的压力.地球只有一个,要统筹兼顾当代和子孙后代发展的需要,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转变增长方式,降低资源消耗,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这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前几天,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已讨论通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的重点工作》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我们将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从体制、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下大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着力构建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一要着力构建节约型的增长方式.构建节约型的增长方式要实现四个转变,即:需求结构要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增长向消费和投资、内需和外需共同拉动增长转变;产业结构要实现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增长向工业、服务业和农业共同带动增长转变;要素资源投入要实现由主要依靠资金和自然资源支撑增长向更多地依靠人力资本和技术进步支撑转变;资源利用方式要实现由“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直线过程向“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转变,使经济增长建立在经济结构优化、科技含量增加、质量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 二要着力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在巩固农业、壮大工业的同时,要把发展服务业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特别是要加快发展并做大做强信息产业,加速信息化进程.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高优质能源比重.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力,确定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三要着力构建节约型的城市化模式.城市化发展必须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淡水、能源等重要资源.要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改进建筑结构,充分利用可使用空间,把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与改善城市环境相结合,合理配置绿化用地.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建设节约型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运输系统效率.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充分利用各种可利用水资源.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四要着力构建节约型的消费模式.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用节约资源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形成文明、节约的行为模式.特别是在服务领域及日常生活消费中,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等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节约型消费模式. 各位朋友,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中国将着力实施以下政策措施:第一,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摒弃传统的发展思维和发展模式,长期坚持和实施节约优先的方针.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都要把节约资源放在突出位置,努力降低消耗,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作为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节约优先还要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价格、财政、税收和金融改革中,并认真加以实施. 第二,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法规建设,抓紧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解决无法可依和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标准,对高消耗、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要从能源、水资源消耗以及土地、环保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加快制定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完善激励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水、电、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财税政策体系,加快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建筑以及低油耗、低排量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政策. 第四,加快技术创新,突破技术瓶颈.高度重视信息、先进工艺和制造技术在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应用,坚持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的科技攻关及产业化.重点开发和示范有重大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加大对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五,推广新机制,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推行节能自愿协议,推动企业或行业采取自愿方式实现节能目标.实施政府节能采购,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采购范围,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第六,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以及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典型案例剖析和印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提高全社会对建设节约型社会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编写消费行为守则和资源节约公约,引导合理消费,规范消费行为. 女士们、先生们,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中国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希望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就建设节约型社会所涉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对有利于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希望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国外政府、研究单位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做出新贡献.
2023-08-29 13:18:021

土地管理与法规: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

(十)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了解) 乡(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1.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原则 (1)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需要使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要求。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家每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也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 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往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都应当服从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取得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申请用地。 (4)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合理布局是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对各项设施的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趋于合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村庄和集镇的功能。 综合开发是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开发,统一安排用地,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是指农村的住宅与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应当同步建设,使其能发挥村庄和集镇应有的功能,方便生活,改善环境,形成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体系。 (5)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例题:下列属于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原则的是(  )。 A.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C.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D.涉及农用地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E.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答案:ABCE 解析: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2.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乡镇企业用地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防洪设施等用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4.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指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指出,要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指出,一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二是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三是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四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五是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是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目前,各地在制定的申请宅基地条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6)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1:张庄村民田某,于1992年申请宅基地建房居住,2000年7月,田某将其房屋租赁给外来打工人员居住收取租金,2001年田某再次以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 )。 (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没收田某出租房屋所得 B.对田某予以罚款 C在批准时核减用地数量 D.对田某的申请不予批准 答案:D 解析: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例题2:农民宅基地应经村委会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答案:× 解析: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3:农村居民建住宅申请用地时,对( )的,政府不予批准。(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使用原有宅基地 B.使用村内空闲地 C.使用村内废弃地 D.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 答案:D 解析: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例题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且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取得( )的批准。(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地市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基础、法规考核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的基本程序 (1)建设用地预申请。 (2)申请用地。建设单位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有关资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拟订有关方案。 (3)选址定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指标,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的合理地点。 (4)落实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用地协议。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下,根据有关规定,就用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补助方案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用地协议。 (5)批准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后,建设单位就进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平面布置图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平面布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用地,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6)划拨用地。项目用地经有关单位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建设单位落实了各项安置补偿方案和协议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到现场划拨用地。 (7)登记发证。建设单位取得用地以后,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2023-08-29 13:18:221

经过土地整治的土地可以用来发展特色小镇吗?你怎么看?

在农村用土地来发展特色小镇,是非常有经济效益,经过整改之后的土地可以做出一系列的规划,非常好。
2023-08-29 13:18:304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法律的约束,才能更好的保障每个人的利益,都是非常关键的。中达咨询就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大家简单说明一下。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七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五)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第八条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申请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同时提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第十条临时用地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临时用地补偿费是否支付;土地复垦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第十二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用地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的规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费用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制定。第十四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申请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具体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根据补偿标准协商确定。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分配并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并予以公示。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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