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有烟花经营许可证,但当地政府、城管不让卖咋办

有烟花经营许可证,当地政府、城管不让卖就不能卖。不管有无销售许可,都是不可以摆摊或者网售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危险的,网售摆摊出了问题问责会比较难,是不能卖的,除非有公司或者店面。

学校用地政府收回出让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看情况(因为学校用地本身是免税的,之前从未缴纳过耕地占用税)!一、政府收回学校用地,再划拨给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或军事设施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单位情况下,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二、政府收回学校用地,再出让给非免税单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企业给当地政府带来哪些税收?

1、增值税2、税金及附加3、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有房产证及土地使用的企业)4、企业所得税5、印花税等

土地政策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住房问题也成了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其核心内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并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标、要求和计划。这是我国房地产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必将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而土地是我国房地产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土地政策对建立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我国土地政策变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一)1994~1998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提出要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由此全面启动了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与此相对应,这个时期我国土地管理政策也经历着重大变化。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得到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确认。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为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市场环境。(二)1998~2003年住房分配货币化,土地市场建设推进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政策主旋律是“市场化”,确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住房政策,并且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标志着经济适用住房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之一。针对住房“市场化”,已有的土地政策已不能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亟待改进。当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同年8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公布,12月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至此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通知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审批行为等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为推进土地市场建设进而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强有力的保证。(三)2003~2007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严格土地宏观调控自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商品化程度过高过快、国有资产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忽视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种种问题,国家从土地“8·31”大限,到“国八条”、“国六条”,提出了一系列调控措施。2003年11月15日,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第120号令);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令)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文件,从把紧土地出让关、通过税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资需求,到强调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增加对城市最低收入贫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关心与重视。这期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两个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提出一定比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 “闸门”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社会和市场的能力。二、24号文件对我国住房制度的影响24号文件是我国自1994年住房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与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重要文件。 总结了1994年以来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新的保障措施,涉及房屋、土地、民政等多方面政策,这对于构建起一个“以低收入群体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给体系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一)住房保障被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24号文件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过正式的文件安排列为公共产品,作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是房地产调控的一大进步。(二)廉租房的供应对象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民工住房问题进入了政府关注的视野24号文件将廉租房的供应对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时还提出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无缝连接,从而解决“夹心层”家庭住房问题。同时,24号文件要求各地在 “十一五”期末,应使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三)新的政策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重点满足居住需求与以往政策文件不同,24号文件相对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围绕满足居住需求展开的具体数字、标准和原则的规定,保证了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实效。新的保障标准严格限制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以能够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为准,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紧密对接,而不会出现保障供给与保障需求相脱节。 为了实现住房保障重点的转变,24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两个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比以前出台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资金底线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三、通过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来推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24号文件充分强调政府在住房领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职能,为我国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提出土地管理中要努力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一)《意见》中关于土地供应政策的要求在《意见》中,要求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严禁新征收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此外,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住房保障制度除住房公积金外,主要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两限房”来体现。除“两限房”刚刚起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政策都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暴露出来的问题还不少,分别表现在:经济适用房供给不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颇;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还很小,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各地差异较大,确定主体对象困难而且资金保障不稳定。针对上述问题,从土地管理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建立责任制,提高土地利用规划作用,保障土地供应,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1)加强法治建设。法律是对权利的最高保障,只有把在以往改革实践中好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如有些地方政府不愿无偿提供那么多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商品房开发才能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益,搞经济适用房只增加负担,所以不主动推进住房保障。但是从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的大局讲,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通过法律把政府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政府考核内容,地方政府才会认真对待、强势推进。另外,如何从法律上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权利,使低收入家庭住得安心和舒心,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物权法》的实施,为此提供了契机。(2)加强土地规划的龙头作用。土地是房屋建设必不可少的,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考虑不同住房用地的规划问题,注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区位和环境因素,防止不合理的规划导致新问题的产生。同时应做好与城市规划、城乡统筹规划等的衔接。(3)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建设房屋就需要使用建设用地,但每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是有限的,受土地供应计划管理。这就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用于住房保障,做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做到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并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用地。(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用地政策。当前,针对房地产市场,有了好的土地调控政策还不够,要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才是关键,所以必须要加强监管。 在供地时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同时,通过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充足供应。

土地政策不变,如何阻止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等现象?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家当”,农户都格外珍惜。而随着现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行,土地开始大面积的流转,有的用来种植林果业,有的用来发展养殖业。这让很多农民觉得耕地都被用来栽树,挖鱼塘,建设养殖场,那农民还如何种地?这种现象该如何阻止呢?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白一个概念,就是农村耕地的使用权限问题: 农村耕地可以按一般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来划分。对于基本农田,特别是国家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是国家严禁占用或者改变其种植用途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而一般耕地,包括划定的农用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的的耕地,这些耕地是可以用来栽种林果树木,以及建设农业养殖场的。 一是如果栽树、建设养殖场所用耕地是一般性质的耕地,这个是政策允许的,不能阻止。 以阿丽本地为例,因为地处黄土高原地带,当地农户的耕地基本都是山地,也就是坡度大25度的“望天田”。这些地块崎岖不平,实现现在化农业种植非常困难,种植粮食的经济效益非常低。所以当地农村由省属企业牵头,实行了大面积的耕地流转,用来种植苹果和核桃树,而且已经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的劳动力就业增收。 这样的政策无疑对老百姓是非常好的,所以没有人阻止。 二是如果栽树,建设养殖场所用耕地是基本农田,这种情况是严格禁止的。那么遇到这种现象如何阻止呢?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明确承包使用人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审批权。因为虽然说基本农田禁止挪作它用,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使用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使用权,那就不能阻止。 而如果没有取得相关权益,擅自将基本农田改变用途,用来栽树,挖鱼塘、建设养殖场。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所在乡镇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阻止其错误的行为,从而保护基本农田的使用权益。 总体来讲,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是否应该被阻止,要根据耕地的性质来判断。一般的耕地是允许的,而基本农田是不允许的。如果出现基本农田用来栽树等现象,并且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那可以通过向所在乡镇或者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阻止基本农田被占用的现象。 最可怕的还不是这事,是大量的耕地地区变成了一遍城市居住区!这是无法变回去的!耕地就永远没有了。种树,做鱼塘,养殖场,都可以再变回耕地。对不? 如果种粮食挣不到钱,在自家地里栽树养殖也是不错的选择,致少能解决吃饭问题,总比扔荒好 土地政策不变,如何阻止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呢? 第一、要看土地性质,如果它是林地就可以在树,如果它是基本农田,栽树,养殖,挖鱼塘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有人举报,执法部门会责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并罚款。 第二、如果投资人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批中获得许可,也就是说有合法的手续和规划,通过了环评,又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挖鱼塘,植树,搞养殖是合法的,就算是举报也没有用,就是执法部门也没有权利干涉阻止。 第三、如果他栽树,挖鱼塘,搞养殖非法侵占了你土地,或者严重影响你的土地使用,对农作物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是养殖场的污水,气味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你可以匿名或实名向环保部门举报,非法侵占你的土地可以向土地资源部门举报,请求阻止! 总之,对这些挖鱼塘,栽树,搞养殖风侵害到你的合法权益时,你可以毫不犹豫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是法制 社会 ,要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利益,千万不要蛮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一季粮食最短收获期是90天,一季小麦255天,化肥,农药,电费,人工,机器费用等等,折腾一年的时间,一斤粮食换不了一瓶白开水。种地的穷死了,。 树肯定是要种在地里的因为树离开土地就要死,鱼离开鱼塘就要死,养猪养羊养牛都要养在圈里不然跑了就白养了。这所有的都需要土地来支撑需要土地来发展。城市都是高楼大厦,企业工厂,寸土寸金哪有地方搞这些。农村除了土地就是土地,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农民自然要靠土地生存了。只要原则上不改变土地性质增加百姓收入减轻国家负担的做法都应该支持。种庄稼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收入,他们开始想到用一些其他办法或行业来填补种庄稼的不足,于是在自己的地里或承包地里通过自己的努力搞起了种植养殖,我们要支持和赞成勤劳吃苦的人民,不应该在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给他们拉倒车或拔气门芯。 种地确实不能养活家人,房贷不能少一天。家有老人天天药陪伴。孩子教育又是个大投入。不改变自己,靠地靠粮食听话种地,一切玩完。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土地政策不变,如何阻止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等现象?”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如下: 如何阻止?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题主所说的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吃饭田”、“保命田”)分为两种情况,如果题主所说的耕地是属于基本农田,那么题主可以通过法律起诉来阻止在耕地上栽树、挖鱼塘建养殖场等现象。 原因根据: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这种情况不能阻止: 如果题主所说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且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发展畜牧业养殖业、林果业和挖鱼塘的,题主是不可以干涉和阻止的。 原因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 总结: 发展养殖业和畜牧业,国家一直是大力支持,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我觉得我们应该都去支持,而不是去反对和阻止。 增加粮农收入,减轻粮农在种粮过程中的负担,提高粮食价格!稳定粮农收入的同时加大管控力度。切实保证基本粮田数量!如果种一亩地还不如打一天工,土地荒芜变成林地鱼塘等就是最好的选择,粮农也要生活! 你们只看见挖塘种树建养殖场,你没看见有背景的人挖沙取石卖地搞房地产。

最新养殖场用地政策

2021年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也要注意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行。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1)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如果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慈溪工厂化水养殖用地政策文件是什么

1、凡符合《关于印发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20〕48号)中政策补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按本细则对应的要求和程序,如实填写材料,并提供附列相关材料,向当地镇(街道)农办(经发办)属地申报。2、各镇(街道)对申报的材料,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初审,然后由镇、街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或中心,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程序确定项目后,下达计划前,对竞争性项目进行公示。3、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做好相关项目验收后,对拟定的补助方案,均需在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镇(街道)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农业农村局。4、各申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另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具体主体的法律责任,对受扶持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个人发现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5、在“甬易办”平台上线的政策,按照“甬易办”平台的相关要求执行。6、本扶持政策和操作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慈溪市农业农村局和慈溪市财政局所有。

黄土高原水土流失严重,当地政府和人民采用哪两种方式治理水土流失?简述两种措施如何实施。

一)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与建梯田、修挡土坝等工程措施相结合,治理水土流失。1.在坡脚修建挡土坝、护坡等用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2.在陡坡地实行生物工程,种草、灌木和山杏。3.在缓坡建梯田、种山杏和优质牧草。(二)合理安排生产活动,如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过度放牧的地方减少放牧的牲畜数量。

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

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收回的补偿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讨论的,是在不同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无偿”和“有偿”是否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实际成本费用,以及该土地已产生的土地增值的归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2、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对因购买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另外,因《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已作明确规定。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就需要积极的使用土地,这样才能够使我们国家的相关资源能够得到利用,也不会予以限制,如果说土地使用权一直在被闲置的话,那么经过两年的时间就可以由国家来无偿收回。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

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收回的补偿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讨论的,是在不同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无偿”和“有偿”是否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实际成本费用,以及该土地已产生的土地增值的归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2、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对因购买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另外,因《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已作明确规定。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就需要积极的使用土地,这样才能够使我们国家的相关资源能够得到利用,也不会予以限制,如果说土地使用权一直在被闲置的话,那么经过两年的时间就可以由国家来无偿收回。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

法律主观: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 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评上双拥模范城对当地政府有什么好处?

双拥模范城有省级模范城和全国模范城两种,双拥模范城是指该城市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方面做得很好,达到了双拥规定的一些指标和水平,在上级双拥办的验收下,被评为双拥模范城的。创建双拥模范城的工作需要当地党政军的各个部门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统一协调沟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和参与性,在保障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发面,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促进军地双方良好协调发展,呈现出军民共建、军地协调、军民关系融洽的格局。创建双拥模范城可以提高一个城市的品味和知名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国防教育、秉承革命精神等方面具有巨大作用和重要意义

林下经济建设用地政策

  发展林下经济不仅有效推进了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还为林区百姓增收致富。目前,北京正大力开展百万亩造林工程,充分利用林下闲置的空间发展养殖业,解决了养殖用地与种植业争地的矛盾,节约了大量土地。林下养殖,使人禽隔离,减少禽类疾病的影响。林木也为畜禽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林木光合作用释放氧气聚集在林下形成林下动物的“天然氧吧”。动物排泄物产生的氨气、二氧化碳等又作为林木的叶肥及光合作用原料促进其生长。除了养殖森林鸡,林下还能种植板蓝根、蒲公英等中药材,产生更多经济效益。  林下经济首先是增加土地使用率,在有限土地资源下增大了产出;其次是林下养鸡解决了除草、除杂、病虫害等多方面的问题。第三就是林下产品的安全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最后就是鸡粪及粉碎的玉米植株增强了土壤肥力,提高了苗木的长势,在苗圃内部产生了有效的良性循环。林下种植养殖只要用心经营,肯定就有收获。养鸡不用锄草、防虫,这些都是鸡营养丰富的食料;不用买化肥,鸡粪就是地肥。林地生产投入减少,产值自然增加。

2014年在国有林场承包土地一千亩期限十年现在林改当地政府要无偿收回,我是否得到补偿?

二轮承包期为30年,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信访对当地政府有什么影响

信访对当地政府的影响:1、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 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尽管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渠道多种多样,但信访工作有其他渠道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可以为群众排忧解难,满足群众合理要求,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充分调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2、信访工作是吸纳民意正确决策和正确实施决策的重要条件之一。各级领导机关及领导人能够通过来信来访等了解各种会议、资料和调查中难以得到的重要信息。通过这条渠道,可以广泛地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群众的情绪及群众对各项政策的态度,以便有的放矢地调整有关政策,进行合理决策。3、信访工作也是发扬民主的重要“窗口”,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并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广开言路,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信访工作还是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做好信访工作,有助于揭露官僚主义作风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退耕还林土地属于谁退耕还林土地政策是什么

现在越来越多的土地用于建房子,不管是市区还是郊外,都能看到各种高楼大厦,不过房子到了一定的年限就需要归还,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退耕还林的现象,退耕还林以后,很多人比较关心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在了解这个问题的同时,也要知道相关的政策。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来说说退耕还林土地属于谁?退耕还林土地政策是什么?退耕还林土地属于谁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归谁要分情况,如果有安置的,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归国家,没有给与安置的,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归原来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还林土地政策是什么1、综述。退耕还林是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依据:生物群落可以演替,人类活动可影响群落的演替。2、封山绿化。就是对工程区内的现有林草植被采取封禁措施严加保护,对宜林荒山荒地尽快恢复林草植被,并实行严格管护,确保绿化成果。3、以粮代赈。就是对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按一定标准无偿提供粮食,实行以粮食换生态,保证农民退耕之后吃饭有保障,收入不减少,以调动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个体承包:就是将造林种草和植被保护的任务,采取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户、到人,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具体以责任制的形式,明确造林种草者权益,落实管护措施,责权利挂钩,使群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为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4、退耕还林遵循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退耕还林土地属于谁?退耕还林土地归属权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决定,如果说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那就要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就要有政府出面调解了。退耕还林土地政策是什么?退耕还林土地是有相关政策,大家对于这方面的内容还需要好好的了解下,说不定以后就会用到。

多地政府部门召开会议 推动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工作

中新经纬7月19日电 (薛宇飞)中新经纬梳理发现,近段时间以来,包括河南、四川、广东等地在内,多个地方政府都提出推动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工作。其中,河南省多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先后召开相关会议,部署解决问题楼盘事宜。河南多地着手处置问题楼盘连日来,河南多地先后出台了化解问题楼盘的相关文件。据洛阳市瀍河区政府网站,7月18日上午,洛阳市瀍河区区委书记陈功主持召开问题楼盘化解处置推进会,研究解决问题楼盘化解处置难题。5月20日,商丘市召开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会议,会商研判问题楼盘,逐案分析原因、查找症结,着力破解瓶颈制约,强力推进问题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会商研判了11个问题楼盘,形成明确化解处理意见。到7月6日,商丘市夏邑县召开问题楼盘化解工作会议,会议逐一听取并讨论了华邑城、长寿苑、万锦上上城、九棠府、龙湖天街、联盟新城、亿洲山水学府、亿洲山水御府等问题楼盘当前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平顶山市及下辖县也召开了问题楼盘处置会议。据平顶山市住建局,早在今年3月13日,平顶山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局局长黄建军主持召开全市停工烂尾类问题楼盘化解工作推进会。7月15日,平顶山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领导小组副组长、副市长张树营主持召开市区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推进会。其他省份亦有动作除了河南,其他省份也有推动化解问题楼盘的相关动作。据四川省绵阳市政府网站,7月11日,绵阳市盐亭县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工作推进会召开。县委书记何长鹰指出,要明确目标,多措并举,加快推进问题楼盘的化解处置工作。要建立完善项目日常动态化巡查监管机制,认真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提质三年行动,加大对违法占地、违规开发建设、违法销售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探索多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强化规划实施全过程监控,从源头上遏制新增问题楼盘的产生。5月20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政府召开问题楼盘风险研判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工作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加强推进问题楼盘处置相关工作。会上,区住建局通报了银涛广场、电白会展中心(缤纷世界)、水东湾一号、丽湾豪庭、合富花园、富景花园等6个问题楼盘遗留问题处置进展情况。电白区副区长陈立文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加强全区楼盘排查,全力做好化解稳控工作,在抓好上述6个问题楼盘处置的同时,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预售销售、按期交楼、办证、农民工欠薪等环节,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把问题稳控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在5月17日,广东省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河源市分类化解处置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资金断链烂尾停工的“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全面排查清核开发建设单位资产。对不具备继续推进条件的开发项目统筹研判,稳妥推进破产方式解决遗留问题。该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具备继续推进条件的开发项目,督促指导续建楼盘的实施主体重新制定楼盘的开工、竣工时限,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续建楼盘商品房预售资金、建设资金的监管,由住建部门结合“问题楼盘”的实际情况向当地政府申请另设“问题楼盘”项目预(销)售款监管账户,选定适当的国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问题楼盘”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遵循“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续建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督促按期交房。(中新经纬APP)

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有什么区别?设施农用地最新用地政策有哪些?

不同的地,具体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农用地是不可以随意的进行占用的,否则会影响到粮食的收成。

农村土地政策介绍(2017)

  自古以来土地就是人们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生存之根本。现在政府出台了很多关于土地改革的政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要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可能很多人对土地这方面的一些知识不怎么感兴趣!所以平时也懒得去了解。其实大家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那么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最新的土地政策吧!    2017农村土地政策最新介绍  1、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6、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7、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农民进城务工后,其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好了,关于土地方面的一些最新政策小编已经给大家介绍的差不多了,如果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的话下去还可以做一个更为详细的了解和调查。大家也知道自古以来土地就是我们生存的根本,所以无论到了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去亲近土地,了解土地,这毕竟是涉及到我们的一些权益问题,了解的多了以后说不定哪一天就可以派上用场了。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农村土地政策2022的新规定

农村土地政策2022的新规定如下: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规定如下: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集体成员或村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2020农村土地政策

2020农村土地政策为规范农村土地使用,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农村土地政策,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2020农村土地政策方面的相关问题。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入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入股等多种,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对农村土地政策进行了哪四次调整?

丢了历史书很多年了,汗水

农村土地政策介绍(2023)

自古以来土地就是人们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生存之根本。现在政府出台了很多关于土地改革的政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要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可能很多人对土地这方面的一些知识不怎么感兴趣!所以平时也懒得去了解。其实大家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那么2023农村土地政策最新介绍1、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3、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哪些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4、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6、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7、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8、农民进城务工后,其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好了,关于土地方面的一些最新政策小编已经给大家介绍的差不多了,如果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的话下去还可以做一个更为详细的了解和调查。大家也知道自古以来土地就是我们生存的根本,所以无论到了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去亲近土地,了解土地,这毕竟是涉及到我们的一些权益问题,了解的多了以后说不定哪一天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土地政策包括哪些?

睡老婆

新民主主义时期几个阶段土地政策的内容及意义

土地革命时期:打土豪、分田地,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意义:这种土地政策使农民政治上翻身,经济上得到土地,生活改善,它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为土地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抗日战争时期: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双减双交”的土地政策)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争取地主阶级参加抗战。 解放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使农民踊跃参军,支援前线,为解放战争的迅速胜利提供了可靠保证。

土地政策2020的新规定是什么

土地政策2020的新规定为: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2020农村土地政策

2020农村土地政策为规范农村土地使用,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农村土地政策,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2020农村土地政策方面的相关问题。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入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入股等多种,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不签字可以强征土地吗政府为了城市建设,会有征收土地的情况出现,那农民不签字可以强征土地吗?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2020年基本农田新规定对于农村农田的使用国家相关部门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来说一说2020年基本农田新规定方面的相关问题。的《土地管理法》把旧土地管理法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基本农田”,这个修改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转变。2017中发4号文件提出,耕地是我国为宝贵的资源,强调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决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决不能随便占用。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工作。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35条明确规定: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要求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之一,也是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是什么?

好象有均田制(古代)

农村土地分地政策是什么?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 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最新农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

最新农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直接关系着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直接关系着我们投资农业的人付出的成本有多少。现在我们来看看,最新土地政策中有哪些内容:第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第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最新农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本文为大家解读了三条相关信息,农村土地政策的覆盖面是非常广的,具体的内容大家还是要咨询相关工作人员,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最新政策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1、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自主经营种植不违反国家政策的作物。后来,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2、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是什么

法律主观:最新农民土地政策是: 国家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制,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简述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1919-1949年称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其间的革命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有五次:  第一次  时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土地革命 ;  内容: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第二次  时间: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内容: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第三次  时间:抗日战争时期;  内容: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第四次  时间:解放战争时期;  内容: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1947年起中共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解放区1亿多农民分到了土地。  第五次  时间:新中国成立初期;  内容: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土地所有制。

农村土地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农村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政策如下:1、加强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2、闲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3、宅基地付费使用: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 -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 -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4、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从2020年开始,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 。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5、严查乱占耕地建房: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对这类问题,国家明确出将会加大力度严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加强对农村耕地的保护,对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责任人将会予以处罚;6、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将农村妇女作为共有人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改革,做到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从而额保障农村妇女的基本土地权益。其次国家也在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部分省市都出台了《妇女保障条例》,让农村妇女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从根本上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国家土地政策

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拓展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村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最新政策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1、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自主经营种植不违反国家政策的作物。后来,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2、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农村最新土地政策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综上所述:那么,国家对农民土地新政策有哪些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这就是国家对农民土地的一些新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下次再来咨询。

农村土地政策介绍(2017)

  自古以来土地就是人们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生存之根本。现在政府出台了很多关于土地改革的政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要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可能很多人对土地这方面的一些知识不怎么感兴趣!所以平时也懒得去了解。其实大家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那么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最新的土地政策吧!    2017农村土地政策最新介绍  1、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6、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7、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农民进城务工后,其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好了,关于土地方面的一些最新政策小编已经给大家介绍的差不多了,如果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的话下去还可以做一个更为详细的了解和调查。大家也知道自古以来土地就是我们生存的根本,所以无论到了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去亲近土地,了解土地,这毕竟是涉及到我们的一些权益问题,了解的多了以后说不定哪一天就可以派上用场了。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土地政策

法律分析:土地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它是处理土地关系中各种矛盾的重要调节手段,一般包括地权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赋税政策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

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直接关系着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直接关系着我们投资农业的人付出的成本有多少。现在我们来看看,最新土地政策中有哪些内容:第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第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内容呢?本文为大家解读了三条相关信息,农村土地政策的覆盖面是非常广的,具体的内容大家还是要咨询相关工作人员,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土地政策

2022年农村土地新政策如下: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合理有序用海。1、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一是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三是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四是支持开空汪贺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2、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一是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陵源式供应产业用地。二是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三是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四是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五是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六是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斗派约集约利用。3、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一是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二是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三是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四是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我国各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5)

三、土地管理政策的演变   土地管理政策是相对于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而言的,它包括农村土地管理政策与城市土地管理政策两大块。1982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政策主要是农村土地管理政策,1982年以后农村、城市土地管理政策两者开始并重发展。这里重点探讨1982年以后的土地管理政策。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扭转多头管理阶段(1982.1—1985.12)。198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土地分割、用地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1982年以后,农业部成立了土地管理局,形成了农村土地由农业部管理,城市土地由建设部管理的格局。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有: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条规定:“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七章对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的政策问题作了专门规定。1983年11月19日,针对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租赁土地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要求“必须坚决制止”;1984年12月25日,农牧渔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征用土地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土地征用费用包干的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规定。1985年10月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集镇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几点意见》,该意见专门规定了集镇用地的相关政策。   第二阶段是城乡统一管理阶段(1986.1—1996.12)。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城乡土地分割、分散管理的体制极不适应我国耕地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1986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建立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新体制的决定。到1996年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央、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管理体系。这一时期的土地管理政策是比较多的,主要有: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作了规定;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作了规定。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城镇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若干政策问题作了规定。1994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等具体政策问题作了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政策有哪些

近几年来,各个地区的政府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引进了不少项目,使当地的经济得到发展,其中对农民实行了强行征地,征地后农民可以收到一笔经济补偿,那么国家征收土地政策有哪些呢?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国家征收土地政策有哪些国家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时,需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征收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金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如果是征收个人及单位用房,需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条件。二、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我们国家的土地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另一类是集体土地,如果征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征收后需按照土地的市价对补偿金进行评估,如果征收的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需在改善被征收人生活质量的原则上制定补偿标准。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补偿费用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社保补贴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般情况下,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为几万到几十万不等,需按照征地前三年土地的平均年产量制定补偿标准。3、现在许多城市开始推行区片综合地价,不仅确定了当地区片综合地价,还制定了年产值补偿标准,遇到国家征收土地的情况时,可以直接到国土资源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拔打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咨询。总结:国家征收土地政策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一旦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情况时,必须对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进行了解,这样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土地政策新规定

土地政策新规定1. 背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紧缺程度不断加剧。政府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保障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断完善土地政策,近期更是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2. 新政策内容近期土地政策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鼓励农民将林地、荒地上的土地租赁出去或者转让出去。(2)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和非法拆迁现象发生。(3)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各类用地供应和土地交易行为。(4)控制房价,提高住房保障政策和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3. 影响新政策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流转和利用等方面都将产生显著的影响。对于农村土地改革而言,将更好地激发土地资源的使用潜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对于城镇用地,将更好地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对于房地产市场,新政策会更有效地控制房价,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4. 挑战尽管新政策带来了不少好处,但也有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农民对于土地资源的流转认识不到位,可能导致部分农民抵触土地的交易;城镇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难以平衡,可能会导致城市用地明显不足;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而言,还需更加细化完善管理措施,避免政策出现不当效应。5. 建议针对新政策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农村土地改革宣传,引导农民全面了解土地政策及其实质意义,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优化城市土地使用规划,推进城市土地开发与保护相协调,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3)深挖房地产市场潜力,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规。(4)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处罚力度,树立信仰法律、规避风险的意识。 6. 结语土地政策的新规定是现代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换的重要作用。新政策的实施需要各方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乡发展,实现资源的高效分配和利用。

党在各时期土地政策?

农村现在的土地政策

农村现在的土地政策: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现今国家极力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化农业生产,但为了防止土地农转非,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对于农村土地享受补贴的政策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准备从事规模农业经营的朋友,对于国家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最新政策规定,一定要了解透彻,并且明白自己流转的是哪种性质的土地,以免因为以下情形拿不到补贴。1、按照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3、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4、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5、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6、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的,不予补贴,包括以下情况:(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尝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7、非农业征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予补贴。8、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9、国家规定补贴原则上发给有承包权的农民,但是有合同规定的除外。综上所述,也就是说,如果土地流转时合同没有写明土地归谁,甚至只是口头协议的,拿补贴时就会很麻烦。因此提醒大家,土地流转一定要签好合同,并且写明补贴归属方,作为日后获得补贴切实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多地政府出面加快化解问题楼盘,遂宁、咸阳提出一对一帮扶

在银保监会发声支持地方更加有力地推进“保交楼”后,近日,多地政府出面加快化解问题楼盘,解决群众所急所盼,力争按期交房。其中四川遂宁和陕西咸阳于近日出台了“一对一”帮扶政策。一对一帮扶企业,力争按期交房据官方微信公众号“咸阳住建”7月19日消息,为落实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稳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咸阳市住建局组织召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体约谈会,督促其加强经营管理,勇担社会责任,努力化解矛盾,促进房地产领域平稳健康发展。会议建立了一对一帮扶政策,即一个科室帮扶一家企业,促进问题尽早解决。会议强调,一要做好预防预警,做到未雨绸缪,对在建项目在保质保量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力争按期交房。二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主动作为,不等不靠,想方设法解决群众所急所盼。另据官方微信公众号“遂宁住建”消息,为进一步优化遂宁市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近日,四川省遂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指导各辖区开展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项目挂联工作。通过梳理摸排,遂宁全市共有83个在建和待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挂联范围。每一个项目均由一名县(市、区)、市直园区县级领导进行“一对一”挂联,同时还明确了一名辖区部门联系人,市住房城乡建设相关县级领导对全市在建和待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分片挂联。通知要求,各辖区要明确挂联领导工作任务目标,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挂联制度,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各项目县级挂联领导要不定期组织研究解决辖区内挂联房地产企业、项目在发展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挂联方案的方式落实挂联任务。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沟通、协商作用,定期开展座谈、走访、调研,督促未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尽快投资、动工,指导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范运营,按期完工。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两个城市一对一的帮扶机制,有助于盘摸情况,快速形成解决方案,减少风波的扩大。类似帮扶有助于后续逐月跟踪楼盘的开工和房企的资金情况,从这个角度看确实具有积极的意义。换而言之,密切关注三季度的房企复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是更好稳定群众情绪、更好促进楼盘开工的重要方式。对各类矛盾的解决也会迎刃而解,也有助于后续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和开工等工作的稳定发展。多地政府提及“一楼一策”、“一项目一专班”除了“一对一”帮扶或挂联,多地政府还提及“一楼一策”、“一盘一策一领导”、“一项目一专班”。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于7月19日发布的《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中亦提到,加快协调处置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针对问题楼盘)。同时,建立遗留问题处置机制。针对全县现有开发项目存在土地并宗、拆迁遗留、配建合同签订、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协调处置机制,形成专班,落实“一盘一策一领导”机制限期及时协调处置。另据河南省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平顶山中心城区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推进会”相关内容,7月15日上午,平顶山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领导小组副组长、副市长张树营主持召开市区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推进会。会议提出,要吃透政策,完善方案。各级各部门要深入研究,吃透上级政策精神,用足用活用好现有政策,坚持做到“一楼一策一专班”,结合每个问题楼盘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问题楼盘处置化解方案,精准施策、提高效率,扎实推进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工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7月15日的消息亦显示,“坚决在9月底完成化解任务,确保经济平稳运行”。新华区区长张伟民在区问题楼盘处置化解推进会上表示,一是高度重视,加压奋进。问题楼盘处置化解涉及民生,涉及底线,关乎社会大局稳定,拆迁安置压力很大,刻不容缓。要依法依规处置,重点推进。二是明确任务,分类施策。要紧跟政策,做好向上汇报协调工作。一楼一策,紧盯不放,确保问题化解到位。三是加强领导,夯实责任。今年5月底,我区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各化解专班进行调整充实,实行“一项目一专班”,各专班负责人要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统筹协调推进问题化解。另据顶端新闻·河南商报7月14日报道,河南省巩义市发布消息称,该市问题楼盘实现全部化解。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以来,郑州市全力推进问题楼盘攻坚化解工作,建立了“市区联合、府院联动、工作调度、综合监督”的工作机制,落实“一楼一策一专班”的工作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巩义市的做法,证明以破产重组模式化解问题楼盘的举措行之有效、值得肯定。更早前,光明日报于今年6月2日发布的《河南开封鼓楼区:“一楼一策一专班”化解问题楼盘》提到,鼓楼区将“保民生、保住房、保稳定”作为首要目标,聚焦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交房难、入住难、办证难”,严格落实各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和夯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周例会制度。建立工作台账,按照“一楼一策一专班”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化解路径。实行领导包案,明确完成时限,采取上下联动、时间倒排、任务倒逼、责任督导的方式,加快推动问题楼盘的化解。根据省里要求,均按照时间节点率先完成任务,完成率100%,停工烂尾类万相城、东京御苑项目均已化解。

在农村做农业电商,和当地政府支持的一村一品配合着做,有什么好处?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更加的安全,能够降低风险,并且可以保证资金的来源。

在农村做农业电商,和当地政府支持的一村一品配合着做,有什么好处?

在农村里面做农业电商,如果能够和当地政府支持的一村一品配合做电商,好处是很多的,也能够获得快速成长。所以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农村里面做电商应该怎么去操作?如何能够让我们的电商走的更宽广更远?政府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有政府为其做背书,那么能够得到支持,我们觉得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也是得到农民认可的一个第1个印象因为现在我们遇到的太多太多的情况,特别是回到农村里面发展农副产品的,想要做电商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你在跟农民去谈这个合作的时候,如果没有政府给你做背书,这种情况而言是非常艰难的首先一个就是农民他不相信你能够卖出去,而且还总认为你在坑他们的产品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能够和政府合作,让政府来推动这个事情,那么我们就会省去很多很多麻烦,这些麻烦,如果你没有做过农村电商,你是根本想不到的。各种审核畅通无阻其实我们一直就想做农村电商,但是由于审核的各种文件被那些审核人员各种刁难,所以我们索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办任何农村电商的行业和活动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比如说我们现在在网上销售这些产品的就必须去办理这个营业证,我没有得到政府的背书,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那么你去办理营业证,他们会按照正常流程来给你办理也就是说没有店铺那就不能够给你办理这个相关的营业证件。所以这个也就是我们一直以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入农村电商的一个巨大的困扰。因为我们能力是有的,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再去开一个店铺,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就没能够拿到证件,自然而然就没办法,将这些农副产品上架在我们的店铺之中。所以得到政府的背书,这个时候他们给我们开具的这个证明或者说得到他们的支持,我们办理的各种证件想要提交的审核文件都是飞快一样的速度,获得审核与批准。财政的补贴。可能财政的补贴会相对少一点。但是对于这个问题而言,我们做农村电商属于创业,那么既然属于创业就可以申请到无息贷款,如果你没有政府给你背书无息贷款一般很难申请,除非你有产业或者有其他什么做抵押的,那么如果得到政府的背书之后。直接由政府给你担保,你去银行里面随意的贷款。至少会比普通的无息贷款要得到很多。比如说我们这边附近的一个镇上面。他们做的无息贷款是进入了农村电商并且得到政府的,肯定那么一般的去做无息贷款,只能够贷个5万三年,就需要收利息或者一定要还贷款了。那么得到政府背书之后,10万块钱5年之内没有任何利息。这个呢,就是获得政府背书,一个财政支持的问题。其他的合作问题那么针对于获得政府的支持,肯定其他的合作问题也是迎刃而解的,比如说我们在物流的时候,如果和物流的谈合作,如果你刚开始没有量,那么可能会被砍价砍的比较厉害,也就是前期的投资太大获得政府的支持认可,直接由政府出面跟他们下令沟通这种情况呢,原本你可能要35天才能够谈妥的一个合作协议,那么经过政府的调解可能半天就能搞定了以上我们说了几个方面,但是还有许许多多的问题呢,也是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的。所以面对这个问题获得政府的认可支持,那是一个非常非常好的问题。也希望大家能够在农村里面将这个农村电商快速的发展起来。

什么叫当地政府投融资平台?

平台是政信定融的具体借款人,所说当地政 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个当地政 府创立的以融资为关键经营目的的公司,包含不一样类型的城市规划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其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金融公司等;其还款由来是:项目获利资金、财政拨款等;简言之,许多当地政 府也差钱,为了能城市规划建设,资金要求特别大,因而创立了这类平台。

畜牧业养殖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国务院: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其中“增强发展要素支撑体系”专栏中,提出了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的规划。《规划》提出,科学规划布局新增用地。根据人口结构现状和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科学编制供地计划,分阶段供应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以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还提出,优化存量设施利用机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存量土地用途的变更程序。利用存量商业服务用地开展养老服务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适当放宽户均面积、租赁期限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研究制定过渡期后顺畅接续的政策措施,稳定养老服务机构预期。出台支持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引,由养老服务机构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

某地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的一个宣判失信于群众,法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针对这种现象,你怎么看?

人无信不立,更何况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各个政府机关单位了?目前我国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学术论文造假事件时有发生,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而题中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的某地政府纳入失信名单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也正体现了对诚信执政的重视,这是值得我们肯定的。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实质上是将依法行政贯彻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这有助于改进政府的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从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树立起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然而政务诚信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各个部门付出诸多努力与积极配合:第一,应当在全社会弘扬诚信文化,对象不仅仅是政府公务人员,也应该将人民群众包括在内,可以采取树立诚信典型、定期开展诚信主题活动等形式来普及诚信意识,努力使诚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完善诚信监督体系,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构建多层面、全过程、广覆盖的监督体系,力求从源头上遏制失信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同时对于失信部门或单位要加大惩治和监管力度,强化风险排查,提升诚信监管效能。此外,对于人民群众,可以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自觉监督政府执政执法行为,对举办的问题也应及时查处;对于大众媒体,可以允许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第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之所以会出现某地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宣判的行为,归根结底是政府没有坚持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是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政府工作人员要本着主权在民的观念提供服务,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管理创新,这同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的诚信管理和教育,增进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养老用地政策

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 房地产开发 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 房地产抵押 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老年公寓土地政策

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法律依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第八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货)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傲相应土地价款。

我想在暑假组织一个社会实践团队去贫困山区支教,但是不知怎样联系当地政府,请各位给予指点。

一般不用联系当地政府的 你联系好村干部就好了 但在此之前你们必须有你们学校的相关证明 如果非要联系的话,你可以到网上查找当地政府的官网,那里会有联系方式公布的,电话取得联系之后再带上你们的策划书之类的东西 去拜访就好了 希望这些可以帮助到你,谢谢!

求2015年最新农民土地政策?

可以去土银网寻找,里面关于最新土地政策的东西挺全的。

举报当地政府!打12388...12380..12309.....真的有用吗?

一般没用

突发泥石流当地政府向上级反映灾情及有关情况可用什么行文

突发泥石流当地政府向上级反映灾情及有关情况可用报告行文。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款,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目前全国出现高温洪涝现象,各地政府应该做出怎么样的应急措施?

各地政府应该要做出特别严格的应急措施,并且也应该要让大家都了解这个事情,做好一定的防护措施。

铁路局自建房需当地政府批准吗?

自建房一般指的是拥有自有土地的个人或者单位,通过自己组织并且雇佣别人施工建造而成的房屋和建筑。在我国自建房屋是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自己建筑房屋能够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那么铁路局要修建自建房需要当地政府批准吗?需要办什么手续呢?铁路局自建房需要当地政府批准吗?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做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确保路基稳固,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是铁路用地的的合法凭证。各铁路分局均须对下列铁路用地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首先,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4、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拟建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每户建筑面积、集资标准、金额;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来源、单位面积综合造价概算及各集资户的住房情况等。铁路局自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凡属地权变动,必须经铁路分局审核,铁路局同意,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更改地证;属于管辖区域或地目调整变动的,均由局、分局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分局批准者报路局备案。各用地单位不得出卖和变相出卖土地或擅自向路外单位出租、转让、调换土地。 以下类型的铁路用地可自建房屋:(一)按照国家《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规定留用的土地;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拨)用土地; (三)在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前,虽未经政府批准,但经过与有关单位协商占用的土地。 在土地登记中遇有下列情况,由铁路分局同当地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协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原有线路未辅轨或封闭、废弃的路基等用地; (二)原有留用土地已被路外单位长期占用并建有规模较大的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鉴定没有保留价值的土地; (三)因基建工程下马,长期征而未用的土地。 综上所述铁路局如果要集资自建房那么单位持审查部门批文到当地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有关费用减免、施工等手续,有了这些条件并办理了手续后就可以建房了。(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物地政能报考什么专业

物地政能报考的专业,详细介绍如下:一、专业介绍:1、物政地可选专业有电子信息类、通信类、计算机类、电气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土木类等好就业的专业都可以报考。也可以报考财经类、理学类、文史社会类等中的绝大部分的专业。2、物政地能选的专业有地理科学、地理信息科学、文物保护技术、汉语言文学、历史学、考古学、城乡规划、导航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测绘工程、文化遗产、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等。二、推荐专业:1、商务英语专业:方向主要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较系统的国际商务管理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能在外贸、外事、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管理、教学、研究工作的英语高级专门人才。2、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培养具备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3、统计学专业:主要包括一般统计和经济统计两类专业方向,培养具有良好的数学或数学与经济学素养,掌握统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分析数据,能在企业、管理部门从事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数量分析等开发、应用和管理工作,或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4、新闻学专业:新闻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文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文学学士学位。该专业学科主要以文学社会学为学科基础,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与融合性,要求教学能紧跟传媒实践的快速发展,学生掌握扎实的新闻传播知识,能够胜任未来新闻传播相关行业的工作。

从改革开放到至今、相关的土地政策有哪些

  按照土地市场的划分阶段,我将1978年以来的土地政策进行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土地市场的准备阶段(1978——1989年),此期间的土地政策为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 年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三化发展。  1982年形成了农村土地由农业部管理,城市土地由建设部管理的城乡分制的格局。1983年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中对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的政策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制止买卖、租赁用地的通知》,要求必须坚决制止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租赁土地问题。1984年农牧渔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征用土地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土地征用费用包干的有关政策。1985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集镇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几点意见》,该意见对集镇用地的相关政策做出了专门的规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缴纳及使用的问题。1988年,国务院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  第二阶段:土地市场的起步阶段(1990——2000年),在此阶段,土地的市场化逐步凸显,并走向法治化轨道。  1990年,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及抵押等问题。  1994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等具体政策问题。1997年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1998年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从而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合理用地。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发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理规划用地,保护耕地,成为愈显重要。  第三阶段:土地市场的发展阶段(2000年后至今)  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于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行动就此开始。同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从而规范土地市场,并利用土地政策与其他政策的组合,推动了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随着经济转型的步步深化,我国政府在2004年明确提出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期望通过调控土地供给以稳定宏观经济的增长,同时,国土资源部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当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也相应的发布了各类相辅的通知,诸如,《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的通知》等等,进一步细化了处理与土地相关的各种问题的相关办法,有针对性的弥补了以往土地管理中的漏洞,规范土地市场的建设。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建议》,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加大土地的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以稳定住房价格。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同时,财政部、国税局颁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耕地补偿制度。  2008年,《土地调查条例》标志着我国土地调查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2009年,国土资源部公布《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用地审批和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都要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同时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其中首次提出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利于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城乡统筹发展结合。  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除此,国办还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相应的,北京出台了调控楼市的“京十一条”,遏制房价上涨,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增强土地供应管理和批后监管。  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八条”中,提出了“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三个房价调控的参照,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贷款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住房用地供应,加大土地总供应量;全面落实限购令,为此,北京专门出台了限购令“十五条”。    

工业园区怎么实施集约节约用地政策

供地前的预审关(划拨用地)   划拨用地项目要有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在项目批准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参与项目用地的把关,即对项目在什么地方用地,应该用多少地,用什么类别的土地,资金投入多少,规划平面布置等都要进行预审。在预审中要根据项目的大小考虑用地的数量,对用地不合理的部分要核减。要减少大面积的绿化用地、广场用地和过宽的道路用地,如果在项目的前期就做好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在批准用地后,就减少了很多的麻烦,减少了收回多余用地的法律手续。   分批次供地环节把关   在土地出让中,有的工业项目一供就是100多亩,实际上在二年内也是难以建成工业厂房和实施的,有的就是想多占地后转让。我认为对面积较大的工业用地,可以按照组团的规划,分期供给土地,一期建成后,再批准二期三期,一期二期建成后,不再建三期的,剩余土地收回。这样会有效地防止企业多圈地和炒工业房地产用地,对节约集约用地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批后监管   土地供给后,要加强后期监管。供地后,快到一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要及时发出通知;一年后未满二年未动工建设,应收土地闲置费;二年后未建设的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使土地尽快开发利用   开发区有遗留未解决的土地达1000多亩,有的已长达4年之久,一直不能开发建设,造成了大量的土地闲置,同时也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对这些大面积的土地闲置,应当引起政府和国土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地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使这些土地尽早地开发和利用。   严格计划指标的管理   对开发区的用地计划指标,市政府和国土部门一方面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另一方面又要加强指标的严格管理。对上年计划用地数量和供地情况要进行检查,用不完计划指标的,第二年要减少。对计划指标逐年加强管理,用地数量的指标意识就会建立起来,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才会形成。   协同规划部门共同把关   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划的设计和审批,如规划在容积率、绿化率、道路的设计上,在非生产性项目用地规划布局上,动工前的设计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和规划联手把关,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会起到非常大的效果,如果只是国土部门单一把关,效果不会很理想。   目前,开发区的工业用地规划审批已经采取了规划向国土部门提出征询意见函,共同把关,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制定政策,鼓励建多层厂房   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一般都以单层为多,但也有一些企业,如制衣、电子行业的可以建多层厂房。由于建多层厂房造价高,企业一般都不愿建,我们应该制定政策,对建多层厂房的,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少占土地,从而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   总之,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国家生存之本,民族兴旺之根基,只有合理、科学节约集约用地,方能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切实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的用地需求。

小区弱电工程施工需要在当地政府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小区的弱电工程包括视频监控、可视对讲、红外周界防范、室内报警(烟感、燃气等)、门禁、综合布线、语音通信、有线电视等项目。注:弱电工程是电力应用的一个分类。电力应用按照电力输送功率的强弱可以分为强电与弱电两类。建筑及建筑群用电一般指交流220V50Hz及以下的弱电。主要向人们提供电力能源,将电能转换为其他能源,例如空调用电,照明用电,动力用电等等。弱电工程智能建筑电气技术仍然包括强电与弱电两类。建筑及建筑群用电一般指220V50Hz及以上的强电。弱电工程主要向人们提供电力能源,例如电力拖动电机用电,照明用电等等。智能建筑中的弱 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及控制电压等低电压电能,有交流与直流之分,如24V直流控制电源,或应急照明灯备用电源。另一类是载有语音、图像、数据等信息的信息源,如电话、电视、计算机的信息。

跪求 跪求!请问个人公司一次发生3人死亡较大事故,事故公司责任人应该怎样处理,当地政府应该怎样处理

1、一次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属于特大事故。公司的负责人应该被公安机关控制,等待处理;2、当地政府应该马上上报市里的安监局,安监局报告给主管市长;3、市里应该派出以安监局为带队的调查小组,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4、现在先是调查事故的形成过程,还有违章违法施工过程及责任人员,至于赔偿是善后的事情;5、当地的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追诉事故的责任人。

农村荒废宅基地怎么处理,废旧宅基地政府能否拆除,宅基地空闲多少年收回

农村荒废宅基地怎么处理对于农村荒废宅基地的处理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问题,那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来说一说这个问题。1、废弃宅基地全清理尊重群众意愿,对一些毫无修缮价值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破房烂院和残垣断壁全部进行拆除。去年以来,共拆除废弃院落1800余处、房屋6500余间,腾退空地面积55.2万平方米,清理建筑垃圾31.5万立方米。2、腾退宅基地再利用属于村集体的,根据实际需要,建小广场、小游园;属于个人的,按照群众喜好,建小果园、小菜园,树苗由乡镇无偿提供,群众自己经营。3、历史遗存对古院落进行合理整修,尽量保持原有风貌。废旧宅基地政府能否拆除对于长时间的荒废宅基地对于市容市貌是有很大影响的,那废旧宅基地政府能否拆除呢?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宅基地空闲多少年收回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所有国家的,对于荒废的宅基地政府有权收回,那宅基地空闲多少年收回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是会被收回的。但注意要达到宅基地回收的程度,首先是宅基地没有房屋,要么是原本宅基地就还没建房,或者是以前建了房但是年久失修坍塌了,或是自己拆除2年以上还未恢复使用的,这几类可能会被回收,并不是农民进城务工房子两年不住的农房被回收,这一点大家要区别开来。随着很多农村朋友外出务工或者是进程经商,在城市买房落户之后,导致大量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着,一些农村地区甚至是出现了空心村,这不禁造成的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国家回收农村闲置宅基地的重要原因。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废旧宅基地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大家好,我想请问一下:机要局属于邮政下面的一个部门,还是当地政府下的单位?

邮政局下设有机要局,政府部门也下设有机要局.看你要找的是哪一个了.

高一如何学史地政生等副课?

一般高一的时候这种课睡觉的人比较多..上课的时候认真听就行,考出来成绩不会差..背的太多到高2高3考的时候还是会忘的..如果你选科的时候选史政.史地.史生,高一学的老师都会重新讲的.政治纯粹是背,地理必修1貌似是地理学科中比较难的一本(太阳高度,气候,洋流都是高中地理里的重点,要认真学习).至于生物,个人认为必修1前面的较简单,最后一章有丝无丝比较重要.历史么,如果不想背太多,那就把书细细看下,正规考试的简答题一般都需自己组织语言,背太多没意思,选择题有时会考很细,如果选择正确率低,多训练训练会比较好,.... 本人刚从高一经历到高二....

30年不变土地政策是哪一年开始的?

30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究竟害了多少人?去世多年的人名下占着土地,分着征地款。(因为征地款导致兄弟反目);95年后出生的孩子们意味着从一出生到30岁的人生里,都会遭受着被社会遗忘的不公平待遇(农村孩子),人的一生在几个30年?还好,00后的孩子们好歹还可以享受几年义务教育,可是9年后假如考不了大学,他们以什么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