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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23-09-06 13: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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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四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保留《青岛市秘密文件管理办法》等173件市政府规章。

  附件:1.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6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6]122号)

  说明:“门前三包”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已不适用。

  序号:2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月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6号)

  说明:现执行省政府修正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序号:3

  规章名称: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2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95号)

  说明:现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序号:4

  规章名称: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43号)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序号:5

  规章名称: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0月27日市政府批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青标计[1989]124号)

  说明:现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序号:6

  规章名称:青岛市政务查办工作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序号:7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0]207号)

  说明:现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序号:8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 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序号:9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8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185号)

  说明:现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序号:10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03号)

  说明:现执行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序号:11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71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序号:12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5月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76号)

  说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已作重大调整,该规定已不适用。

  序号:13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日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序号:14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107号)

  说明:现执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序号:15

  规章名称: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16日发布(青政发[1992]36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序号:16

  规章名称: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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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15:46:09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废止理由  1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9年1月8日根据WTO规则2关于修改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书津政发[1998]5号1998年1月4日根据WTO规则3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书津政发[1998]16号1998年1月23日适用期已过4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1997年8月18日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取代5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68号1997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取代6天津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1997年9月24日根据WTO规则7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8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9关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79号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10关于修改《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80号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11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4号1997年12月17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12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1997年12月25日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13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110号1997年12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取代14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4号1997年12月31日该暂行规定规范的内容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15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6年1月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6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6年1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7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1996年1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8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6年2月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9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0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1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1996年2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2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3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3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1996年6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4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1996年10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5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1996年12月31日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取代26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5年1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7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5年2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28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5年4月2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9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1995年4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0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1995年5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1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5年5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2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5年7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3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5年7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4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1995年8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5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5年8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6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5年8月1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7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1995年10月1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8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5年12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9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4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0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4年3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1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994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2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4年5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3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4年5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4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4年7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5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4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1994年9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7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4年9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8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4年9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9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0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1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3年6月1日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52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3年6月2日已被行政复议法取代53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3年7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4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3年8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5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3年9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6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3年10月1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7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2年1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8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2年3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9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2年4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0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2年10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1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1992年12月12日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取代62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1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3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1991年5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4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1年7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5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1991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6天津市对外国企业在津从事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的税收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1年9月2日根据WTO规则67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1年10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8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1年11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9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990年2月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0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0年7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1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90年10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2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0年10月23日根据WTO规则73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1990年11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4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0年12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5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1989年5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6天津市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89年6月14日适用期已过77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1989年8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1988年7月1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取代79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1988年10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80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1988年10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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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15:47:3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的历年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序号 发布时间名称 第1号 1989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2004年废止) 第2号 1989年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2004年废止) 第3号 1989年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4号 1990年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5号 1990年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废止) 第6号 1990年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7号 1991年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废止) 第8号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9号 1992年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废止) 第10号 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废止) 第11号 1992年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12号 1993年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第13号 1993年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第14号 1993年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第15号 1994年摩托车安全基准(废止) 第16号 1994年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17号 1994年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第18号 199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第19号 1994年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20号 1994年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2004年废止) 第21号 1995年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第22号 1995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废止) 第23号 1995年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24号 1995年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25号 1995年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26号 1995年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27号 1995年警车管理规定 第28号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废止) 第29号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废止) 第30号 1997年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2009年废止)(106号令)(2012年117号令) 第31号 1997年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第32号 1997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33号 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34号 1998年公安机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第35号 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废止)(127号令代替) 第36号 1998年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废止,73号令)(2008年107号令)(2012年120号令) 第37号 1999年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废止,121号令代替) 第38号 1999年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39号 1999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40号 1999年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第41号 1999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42号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43号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44号 1999年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2010年废止) 第45号 1999年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已废止) 第46号 1999年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47号 2000年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48号 2000年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第49号 2000年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废止,117号令代替) 第50号 2000年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第51号 2000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52号 2000年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废止) 第53号 2000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54号 2000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废止) 第55号 2001年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第56号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57号 2001年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58号 2001年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11年废止,116号令代替) 第59号 2001年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第60号 2001年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第61号 2001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62号 2001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第63号 2001年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第64号 2002年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 第65号 2002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66号 2003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67号 2003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废止) 第68号 2003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废止)(88号令代替) 第69号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废止) 第70号 2004年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废止,104号令代替) 第71号 2004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废止) 第72号 2004年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废止) 第73号 2004年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8废止)(107号令)(2012年120号令) 第74号 2004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75号 2004年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76号 2004年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第77号 2005年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78号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79号 2005年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80号 2005年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第81号 2005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废止)(97号令代替) 第82号 2005年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83号 2005年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84号 2005年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85号 2005年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86号 2005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87号 2006年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88号 2006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废止,125号令代替) 第89号 2006年警车管理规定 第90号 2006年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第91号 2006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废止)(111号令)(2012年123号令) 第92号 200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93号 2007年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94号 2007年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第95号 200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废止,127号令) 第96号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97号 200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98号 2008年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废止,128号令代替) 第99号 2008年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第100号 2008年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 (废止,121号令代替) 第101号 2008年《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 第102号 2008年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103号 2008年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104号 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105号 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106号 2009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07号 2009年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108号 2009年火灾调查规定 第109号 2009年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110号 2009年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111号 2009年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废止,123号令代替) 第112号 2010年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113号 2010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第114号 2010年《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废止令 第115号 2011年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116号 2011年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 第117号 2011年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118号 2011年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119号 2012年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120号 2012年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第121号 2012年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 第122号 2012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123号 2012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124号 2012年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第125号 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第126号 2012年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127号 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28号2013年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129号2014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130号2014年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第131号2014年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132号 2014年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第133号 2014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139号2016年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2023-08-30 15:48:151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  (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八条 旅馆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人员信息。  住宿人员住宿时,旅馆应当指定人员查验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房间号,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措施,将住宿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  旅馆新招用工作人员的,应当将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第九条 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保留10天以上。第十条 旅馆必须建立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并注意查询和发现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加强所属餐饮、娱乐场所的管理,维护住宿人员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旅馆的所属餐饮、娱乐场所独立经营。第十二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保守住宿人员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不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毒品、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五)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2023-08-30 15:48:301

娱乐场所配备保安的人数要求

对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最低必须配备2名以上保安人员,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1名保安人员;迪斯科舞厅,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保安人员。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法律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2023-08-30 15:49:351

重点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管控措施

法律分析: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管控的具体措施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为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守住守牢疫情防控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管控、严防疫情输入传播扩散。加强人员流动管理 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带头在工作地过节,倡导非必要不离X、非紧急不出鲁,积极引导群众合理安排出行。优化和错峰安排学校寒假放假、春季开学时间,降低聚集性风险。减少走亲访友活动,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确需出行,要在出行前向所在社区、村居登记并向所在单位报备,返回后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并主动配合做好防控管理措施。法律依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四)游览、游乐场所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2023-08-30 15:50:001

酒吧需要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吗

法律分析:经营酒吧需要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就像开酒吧需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律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2023-08-30 15:50:101

成都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经营旅馆业,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切实落实防范措施。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在蓉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外地驻蓉办事机构等单位开设的对外的招待所、接待站)、客货栈、车马店、浴室、酒店、渡假村等(以下简称旅馆)。第五条 旅馆业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第二章 开业和审批第六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报当地区(市)、县公安公安机关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申请开办涉外旅馆,应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三日内,向原批准同意的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 经营旅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旅馆的开设地点要远离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库房等场所。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消防安全。  (三)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  (四)旅馆营业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生活和环境卫生。  个体、私劳经营旅馆的,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符合以上要求外,其客房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第八条 旅馆登记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公安机关进行安全防范业务、户口登记管理等培训后,方准上岗工作。  定点接待外国人的旅馆,应配备懂外语的登记、服务人员。第九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卡拉OK等娱乐场所的,应遵守本办法和我市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旅馆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职工进行治安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新进入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购置安全防范设备。完善登记、保管、门卫、会客、值班、查房、报告等制度,负责落实治安责任制;  (四)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工作人员核查通缉、通报、通知的犯罪分子或赃物,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第十一条 旅馆工作人员在旅馆治安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和通报查找的财物,以及行迹可疑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控制工作;  (二)旅馆内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反映情况,协助调查处理;  (三)发现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听候处理。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依法查处旅馆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旅馆工作人员协助查缉犯罪分子和查寻赃物;  (四)对旅馆进行安全检查、验证(或换证),保障其合法经营,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法规的责任人员及旅馆负责人进行查处,对已成为违法活动场所的旅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项目逐人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卡或旅客登记薄。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对外国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表。  如发现了上述人员所持证件已过期或者有伪造、涂改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023-08-30 15:50:201

没有娱乐经营许可证开娱乐场应该怎么处罚?

无证经营娱乐场是触犯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8-30 15:50:281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有哪些?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带A标志的成人交谊场所,说得难听点,就是少儿不宜的地方。全天候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x0dx0a还有就是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也就是网吧。除法定节假日外,一般不得提供给未成年人。我想经过父母同意,节假日偶尔到网吧玩一会游戏,还是可以的。x0dx0a x0dx0a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违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责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x0dx0a  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5条的规定,责令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x0dx0a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x0a  2001年4月3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该《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该《办法》第19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次违反规定的,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责令其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x0dx0a  此外,根据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星期六、星期日。x0dx0a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学生的寒假、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上述娱乐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此期间不得接纳未成年人。x0dx0ax0dx0a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x0dx0a  【释义】本条是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x0dx0ax0dx0a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单位,即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这里规定的“营业性歌舞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供人们唱歌或者跳舞的营业性场所,主要包括歌厅、舞厅、迪厅、夜总会等;“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是指与营业性歌舞厅一样,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而不适宜其进入的其他场所,如酒吧,咖啡吧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游戏娱乐活动的场所。本条规定的场所对未成年人而言,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影响其正常的学习,总之是不利于其成长的。这些场所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x0dx0a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上述场所违反本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里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出了本条规定与本法第33条的关系。该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本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实施该条规定的强制性保证。根据本条规定,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并且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是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法定义务即构成本条违法行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在此期间不用设置禁止进入标志,但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平常时期,也必须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另外,根据第33条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因此,只要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活动,即可以认定该场所违反了本条规定,不能以不清楚顾客的年龄为由开脱法律责任。x0dx0ax0dx0a  对上述场所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化行政部门是上述场所的政府主管部门,所以对上述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由其行使,只有吊销营业执照权由工商行政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给予以上处罚的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经常性地进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处理拒不改正等。
2023-08-30 15:51:241

无证经营ktv派出所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派出所不予处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8-30 15:51:321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你知道《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细则原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铁序,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旅馆业合法经营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所有宾馆、旅店、车马店;营宿的饭店、浴池、贷栈、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设旅馆的地点,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厂、库保持安全距离;   二、房屋建筑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必须坚固安全,无倒塌危险,无漏雨现象,应有安全、消防等各项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具有店簿室、寄存处等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并核发《旅馆业登记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检查合格并核发《卫生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由铁路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实行发证管理。   第五条、《旅馆业登记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按照《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合并、迁移地址、变更负责人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停止经营旅馆业的,应将《旅馆业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七条、经营旅馆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从业人员的治安岗位责任制,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八条、旅馆接待旅客,必须凭旅客的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以及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登记,登记簿存留三年,以备查验。   会议集体包房,可由会议承办单位按店簿项目统一登记。   夫妻包房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无证件旅客由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接待。   城镇个体旅店不准接待军、警和其他携带枪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十条、旅馆应设置旅客财物保管柜、箱或者保管室、保险拒,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奇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寄存设备差的旅馆,不得接待携有巨额现金和贵重物品的旅客。   第十一条、旅馆从业人员治安职责:   一、严格执行住宿登记、验证、会客、寄存等项安全制度,积极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二、对违反住宿规定的旅客,要报告旅馆负责人,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被通缉的罪犯和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及其他行迹可疑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相关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会)、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除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吉林省文体市场管理条例》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客房原则上不准出租,确需出租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当地情况,可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指定专门旅馆承办出租业务。   第十四条、旅馆客房不得作为职工家属宿舍和单身宿舍,如确有需要必须另辟通道,严禁与客房混杂。   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内开设的旅馆,出入口、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与居民混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条、接待机动车辆的旅馆,须经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接待机动车辆投宿。   第十七条、旅馆内严禁存放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   第十八条、旅馆内严禁进行卖淫嫖宿、赌博、吸(扎)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旅馆内严禁酗酒闹事、大声喧哗等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依法惩办危害治安和侵犯旅馆及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十一条、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礼貌待人;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协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馆违反安全规定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警告通知书或传唤负责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构成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旅馆应予查封,缴回《旅馆业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八、九、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自觉遵守本细则,在安全管理、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旅馆和从业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08-30 15:51:591

旅游住宿业管理法律制度有那些?

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法规制度 1.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概述 治安好,旅业兴。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道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包括旅游住宿业有了很大发展,社会安定、治安良好,旅游者有安全感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特别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状况的好坏,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十分重视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2.旅游住宿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 (1)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这一规定在于保障旅馆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便于掌握旅馆的有关情况,加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 (2)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 旅馆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形式多种多样,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等,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按照《办法》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部门,如饭店的保安部等。为了加强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同时,旅客住店登记时,旅馆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旅客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了要履行上述查验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项目外,旅馆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旅客住店时,往往都随身携带一些财物,为了保障旅客财物的安全,减少失窃、被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办法》规定,旅馆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保管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这种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旅馆,常会发生旅客财 物丢失的事件,造成旅客与旅馆之间的纠纷。旅馆建立财物保管制度,可以减少这种纠纷的出现。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加以妥善保管,并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设法将遗留物品归还原主;如果遗留物主人不明,则应当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法规的规定。对于旅客遗留物品中的违禁物品和可疑品,旅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旅馆在经营中,如果发现旅客将违禁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必须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对违禁将上述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旅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因此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馆也从以往单纯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发展为提供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多项服务,特别是旅游星级饭店也规定必须要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对此,《办法》规定,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1999年3月26日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内容主要如下:①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下列活动: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的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第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第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第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②任何单位未经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活动。③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④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等。⑤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米成年人。⑤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等。 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旅馆企业开办设立娱乐场所必须遵循的。 (4)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旅馆,是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任何入只要持有效证件即可在旅馆住宿、就餐以及娱乐。因此,难免会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间,进行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办法》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如果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予以处罚。如果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理。 (5)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的主管部门,依法负有以下职责: ①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②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③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和搞好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2023-08-30 15:52:092

开麻将馆哪些办法合法

麻将馆如果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或者带有少量财物输赢、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合法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023-08-30 15:52:191

开一家娱乐场所需要什么手续

拿法人身份证,办理娱乐场所许可证。「周先生,请见谅,邵总刚刚吩咐过了,半个小时内不能让任何事情打扰她的休息,麻烦你先暂时在这坐一会吧,还有二十分钟,我就会向邵总通报的!」王静香措词很婉转,但表达的意思却非常清晰。
2023-08-30 15:52:50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游戏机(以下简称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健康开展,丰富公民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文化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对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符合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规划。  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规划,由市文化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请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不符合规划的,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批准。第六条 经区县文化、公安部门审查,市文化、公安部门核准,领得市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准营证的游戏机,方可用于娱乐经营活动。  对具有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性质和国家、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游戏机,不得发给准营证。第七条 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有不少于50台、单机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游戏机集中摆放在室内,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学校门前200米以外;  (二)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三)安全通道宽度在2米以上并保持畅通,并在通道门口设置写有“安全通道”字样的醒目指示牌;  (四)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第八条 申请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出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经营活动场所平面图,游戏机种、型号、照片和娱乐方法文字说明,经营活动场所的房产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  (二)经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分别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依法到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在星级宾馆或大型影剧院、购物中心、综合性娱乐场所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且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所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连同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报市文化部门备案。  经营者在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后,方可开业经营。第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同时进行年审。第十条 经营者需歇业或变更登记,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认真加强游戏机娱乐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切实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经营、消防、治安保卫等管理制度,按每25台游戏机配备1名治安保卫人员;  (二)管理和从业人员经市文化、公安部门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  (三)在醒目处置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游戏机上张贴准营证。  (四)控制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数,防止超过市文化、公安部门核定的最高客容量;  (五)在营业时间内安排有关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维持秩序,及时处理事故和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  (六)明码标出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标准收费;  (七)不将经准许使用的游戏机改装为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游戏机用于经营活动;  (八)游戏机不安装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内容的电路板;  (九)阻止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活动场所,并在醒目处设置写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字样的标志;  (十)不利用经营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依法缴纳税、费。
2023-08-30 15:53:151

入住情侣主题酒店要几张身份证

一张。
2023-08-30 15:53:266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罚36条

人口信息是政府制定各项经济调节、社会治理方针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的基础。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依靠传统户籍管理和暂住登记手段获取人口信息的方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应运而生。那么,哪些场所和单位须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呢?旅馆、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房屋出租人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娱乐场所,网吧、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场所,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等均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流动个人信息。另外,该如何进行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进行。如果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登记将会如何处罚呢?对违反《办法》的个人或单位、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将按《办法》对个人、房屋出租人和单位、场所执行三档不同的罚款处罚,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果或拒不整改的,将分别处以:200元、500元、1000元的罚款。法律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第五条 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第六条 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第九条 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第十条 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状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第十四条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第十六条 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办理暂住证,经通知不办理,可以被罚款。办理暂住证是公民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检查暂住证也是合理合法行为,公民有义务配合其工作。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023-08-30 15:53:541

打牌扰民怎么处理

报警,说邻居扰民
2023-08-30 15:54:0512

开KTV要办什么证件?和什么要求?

要问开一家KTV哪个环节最让投资者头疼?相信80%的朋友的答案都是证照办理环节!不少KTV经营者提起那段不堪回首的日子,依然还是心有余悸。为了让新朋友们都能够不走弯路,小迪今天便为你们总结一份常见的KTV证照办理流程,让你们做到心中有数,从容淡定!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函》KTV经营者需要选定KTV名称在装修动工前到所在工商局申领表格和填写办理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公司盖章确认,交工商局核准选定KTV名称核准通过,工商局发《企业名称核准函》。二、办理图纸申报KTV经营者提交工程设计图纸(消防蓝图、装饰施工图),消防相关材料样板,到当地消防大队申报。三、申领《消防验收报告》待装修结束时,KTV经营者向地区防火监督处领取有关表格和填写盖章递交KTV“消防设施设计图”和表格请消防部门现场验收消防设施整改消防部门提出的意见申领《消防验收报告》四、办理《治安/特种行业许可证》KTV经营者到当地派出所申报KTV名称、性质、经营项目及人员资格认证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KTV经营负责人、保安等治安培训报名接待地区派出所/上级区局治安人员到现场检查根据问题予以限时整改向分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五、办理《卫生许可证》KTV经营者到卫生预防部门领取表格,并填写和盖章递交KTV卫生消毒设施平面图及消毒管理措施和申请表格接待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并予以整改到防疫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六、办理《文化许可证》KTV经营者到文化管理部门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和盖章申报KTV名称、经营项目及其性质申领办理《文化许可证》七、办理《环保许可证》KTV经营者到环保局领取相关表格,填写和盖章接待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并予以整改申领办理《环保许可证》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KTV经营者携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开业申请、法人简历、验资报告、物业租赁合同、公司章程、消防、治安、环保、卫生许可证、文化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九、刻制企业盖章KTV经营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法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指定的单位刻章。十、办理企业代码证KTV经营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法人身份证、原件到税务局办理代码证。十一、办理税务登记KTV经营者持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照片、企业财会人员资格证、验资报告、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
2023-08-30 15:54:355

噪音扰民什么情况警察才能管

我们楼上也是,每天晩上12点以后各种噪音,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2018年一月4日,楼上朋友聚会,折腾到晩上2点,跟他们说也没用,只好报警,警察来了稍微好了几分钟,警察已走,他们生气了,声音更大,现在快一年了,他们还是我行我素,跟社区干部反映,社区干部给他们打电话,结果当晚楼上噪声会更大,来报复我们,遇到这样的邻居,我们怎么办,跪求大神们给想想办法。
2023-08-30 15:55:0712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的管理工作。”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进入步行街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停车泊位以外或者停车场外随意停放。”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步行街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步行街内随意露宿,流浪乞讨等;  (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随意散发印刷品广告;  (四)非法揽客;  (五)携带犬类等动物;  (六)影响步行街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自每年4月30日至10月20日,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在每日6时前进行清洗。”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保护建筑、街区管理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或者市制定的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规定处罚。”  (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非机动车在步行街内通行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机动车在停车泊位以外或者停车场外停放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随意散发印刷品广告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八)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在步行街区内非法揽客扰乱社会秩序的;(二)在步行街区内强行乞讨的;(三)携带犬类等动物的;(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二、《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修改为:“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或者开办江上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二)第十条(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第五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代码办公室办理代码登记。”  (三)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四)第七条修改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核准变更文件或者变更证明到代码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经代码办公室核准后,收回原代码证书,颁发新的代码证书。”  (五)第八条修改为“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标识一经注销,不得重新启用。”  (六)第十条修改为“代码办公室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书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组织机构应当在代码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代码证书正本和副本及有关证件到代码办公室进行换证登记。”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发展改革、编制、民政、工商、统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金融、保险单位应当在其印制的各项报表中设置‘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对未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不予受理。”  (九)删去原十三条。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部门或单位设置数据库的,应当在数据库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禁止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一)项修改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项修改为“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三)项。  (十三)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第四条中的“市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原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的“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七)删去原二十二条。
2023-08-30 15:56:241

在酒店400人以上公司内部人员聚会需要到公安局备案吗?

应该是不用的
2023-08-30 15:56:334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30 15:56:441

卖_女抓到会怎么处理呢?

抓到卖淫女的处理方式如下: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是道德低下者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性贿赂等),以产生利益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的与不固定的性对象发生的有偿性行为,属于收费的性行为。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过去,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采取罚款形式,这样造成了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同时,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而新法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只有情节轻微的,才可不拘留,但要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是指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并且是第一次,谈好价格但还没实施,在桑拿和其他娱乐场所异性之间手淫等。只要进行并实施了具体行为,就不属于轻微范围了。过去对一些路边公园站街女明目张胆进行拉客卖淫的现象,警方虽然多次打击,但效果并不明显。以前没有具体规定,没有办法对她们进行处罚,最多只能进行驱赶,但现在不同了,如果她们在街头拉客,警方就可以对她们进行5日以下的拘留。这让警方在打击站街女上有了法律依据。一些用户因经常收到骚扰短信最后弄得家庭破裂,也有人因为谈恋爱分手多次发短信恐吓对方,这严重干扰了对方生活。如果手机上屡屡接到“黄段子”,市民可向警方报警。新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法规里所说的“多次”,即3次及3次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08-30 15:56:531

特行证办理流程?

在当地派出所领取、填写《特种行业审批表》、《行业经营负责人资格审批表》、《从业人员登记本》、消防意见书,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守法保证书,先由派出所审批后在分局治安大队特行中队办理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1、旅店业安全许可证:在当地派出所领取、填写《特种行业审批表》、《行业经营负责人资格审批表》、《从业人员登记本》、消防意见书,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守法保证书,先由派出所审批后在分局治安大队特行中队办理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2、典当业、刻字业、拍卖业安全许可证:在当地派出所领取、填写《特种行业审批表》、《行业经营负责人资格审批表》、《从业人员登记本》、由当地派出所审批、分局审批报市局,在市局治安支队特行大队办理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3、娱乐场所和其它特种行业:在营业的15天内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备案表》(在派出所领取)后到分局备案。注: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只需填写《特种行业审批表》、《行业经营负责人资格审批表》、《从业人员登记本》三种表格,由派出所审验合格报分局办证。《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收费20元。扩展资料特种行业,是指在工商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而易于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实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业。主要包括(1)旅店业;(2)刻字印铸业;(3)旧货收购信托业;(4)修理业。上述行业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用来作为隐身落脚的场所,或者借以变造伪造证件、印信以及销匿赃物,因而是治安行政管理和治安预防的重要对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凡经营特种行业,都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报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的,同时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能营业;因故歇业、转业或变更登记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稂的同时,应在公安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行业
2023-08-30 15:57:195

玩打烟机违法吗

 抓烟机本身属于一种娱乐性的机器,从正当的手段来说,抓烟机是不违法的,但有会有特殊的情况出现,比如:某个地区这种机器太多,已经成了一种热门的机器,这时候就会引起机关单位的重视(机关单位:派出所、工商部门,烟草公司),因为抓烟机引起市场的正常次序(烟的销售也存在问题,假烟等),还有就是有的玩家输了钱,也会投诉,如果投诉的市民越来越多的,机关单位还是会来管的。如果想摆机的商家可以先考察下当地的一些情况,再来买抓烟机,每个地区管制的条例不同,有些地方严,有点地方还是不管的。抓烟机的违法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抓烟机的经营者没有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手续。第二,抓烟机的经营者大多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抓烟机中的卷烟大都为假私非烟。第三,抓烟机具有“以小博大”的赌博性质,而且经营者可对抓烟机自行设定难度,因而还具有很大的欺诈性。第四,抓烟机为未成年人买烟、吸烟提供了方便。综上,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根据相关报道,浙江宁波、山东莱阳、北京昌平、河北石家庄等地烟草、公安、工商等部门正开展联合清缴行动,有些地方还以为赌博提供条件罪和赌博罪对违法者给予行政拘留。相关法律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据《条例》赋予的不同职权,对娱乐场所及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的娱乐项目进行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023-08-30 15:58:141

双休日装修可以报警扰民吗?

最好先找装修的家谈谈,不行就找居委会的调节一下,实在不行再报警!!!
2023-08-30 15:58:4115

记叙文的记叙方法到底哪几种?

3ba
2023-08-30 15:57:093

会计电算化综合实训的主要数据和结果

下面我对这次的综合实训想简单的谈一下!一基本内容1、 根据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原始凭证:是指直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证明文件,其主要作用是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的情况。填写原始凭证的内容为: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对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应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给予说明,如购买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填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签章。2)、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是登记帐薄的直接依据,在实行计算机处理帐务后,电子帐薄的准确和完整性完全依赖于记帐凭证,操作中根据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的内容:凭证类别、凭证编号、制单日期、科目内容等。2、根据会计凭证登记日记帐。日记帐一般分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他们都由凭证文件生成的。计算机帐务处理中,日记帐由计算机自动登记,日记帐的主要作用是用于输出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帐供出纳员核对现金收支和结存使用。要输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要求系统初始化时,现金会计科目和银行存款会计科目必须选择“日记帐”标记,即表明该科目要登记日记帐。3、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帐。明细分类帐薄亦称明细帐,它是根据明细分类帐户开设帐页进行明细分类登记的一种帐薄,输入记帐凭证后操作计算机则自动登记明细帐。4、根据记账凭证及明细帐计算产品成本。 根据记帐凭证及明细帐用逐步结算法中的综合结转法计算出产品的成本。5、根据记账凭证编科目汇总表。科目汇总表也由凭证文件生成,其编制方法为对用户输入需汇总的起止日期则计算机自动生成相应时间段的科目汇总表。6、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帐。根据得出的科目汇总表操作计算机,计算机产生出对应的总帐。7、对帐(编试算平衡表)。对帐是对帐薄数据进行核对,以检查记帐是否正确,以及帐薄是否平衡。它主要是通过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总帐与辅助帐数据来完成帐帐核对。试算平衡表就是将系统中设置的所有科目的期末余额按会计平衡公式借方余额=贷方余额 进行平衡检验,并输出科目余额表及是否平衡信息。一般来说计算机记帐后,只要记帐凭证录入正确,计算机自动记帐后各种帐薄应该是正确的、平衡的,但由于非法操作,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回造成某些数据被破坏,因此引起帐帐不符,为保证帐证相符,应经常进行对帐,每月至少一次,一般在月末结帐前进行。8、根据给出的相关内容编制本月的负债表和损益表;将十二月月初数视为年初数,本月视为本年数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一种会计报表,它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方程式,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损益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把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与成本、费用进行配比,从而计算出报告期的净损益数。根据具体要求操作计算机得出本月的负债表和损益表。
2023-08-30 15:57:091

透明的作者简介

沃伦·本尼斯,美国当代杰出的组织理论、领导理论大师。他曾是四任美国总统的顾问团成员,并担任过多家《财富》500强企业的顾问。被《福布斯》杂志称为“领导学大师们的院长”。丹尼尔·戈尔曼,畅销书《情商》作者,被誉为“情商之父”。哈佛大学心理学博士,也是美国《时代》杂志的专栏作家。詹姆斯·奥图尔,丹佛大学丹尼尔商学院企业伦理学的杰出教授。著有17本书,包括《执行官指南针》、《创造美好生活》以及《领导变革》等。
2023-08-30 15:57:101

报销流程和报销制度

报销流程:1、费用报销者自行将报销附件粘贴于“费用报销单”后,并按“费用报销单”上内容填写完整并在报销人处签字;2、报销单送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字;3、报销人送报销单至财务部,由会计审核;4、经审核无误的“费用报销单”送呈总经理审批;5、出纳根据总经理审批后的报销单支付款项或结清借款。法律分析:报销流程:1、费用报销者自行将报销附件粘贴于“费用报销单”后,并按“费用报销单”上内容填写完整并在报销人处签字;2、报销单送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字;3、报销人送报销单至财务部,由会计审核;4、经审核无误的“费用报销单”送呈总经理审批;5、出纳根据总经理审批后的报销单支付款项或结清借款。报销制度:1、本制度所述出差指公司员工(不含驻外销售人员)经公司批准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以外办理公务,且当天不能往返;2、本制度所述差旅费指出差人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补贴;3、出差人在出差期间经公司批准,因公务发生的采购物品费用、招待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杂费,应按公司《财务审核审批制度》所规定的程序与差旅费分开单独报销;4、本制度不适用于驻外销售人员。驻外销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程序由营销部门制定及修订,报企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报销人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报销人员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取得合法凭证时,允许以普通收据报销,收据需盖章(若无章,需提供收据并用其他发票代替),对于既没发票,也没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报销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报销交通费、办公费、差旅费、饮品费,需提交报销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023-08-30 15:57:101

西安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西安 市 公租房 申请条件如下: 1、西安城六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为西安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标准; 2、外来务工人员指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 居住证 ),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 3、 劳动关系 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 劳动合同 ,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 社会保险 费的外来人员; 4、新就业职工指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5、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 , 6、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 住房公积金 的人员。 7、由社区组织住户领表填报,驻社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8、新就业职工填报并统一提交到社区。未设立社区的,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9、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到县(区)领取调查表和宣传资料并发放至社区或村委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法律客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023-08-30 15:57:111

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它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尺度,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依据。中国对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勘察设计、物资供应、施工安装和使用维修等环节,分别制定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包括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工作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不断提高。在各级管理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网,设置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建立质量责任制。传统的质量管理工作,侧重于事后检查,即根据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审核图纸,在竣工后检验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设计不得施工,不符合竣工标准的工程不得交工。为加强质量管理,要求企业自身的质量检查工作和政府监督结合起来。施工质量施工前编好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平面布置。施工中严格遵守施工规程,防止发生质量事故,对于质量影响较大或质量容易波动的关键部位,要注意检查。质量检查工作采取专业人员检查和班组自检、互检相结合,并实行隐蔽工程验收、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制度。验收时按质量标准分别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者不能交工。质量检查的结果记录成册,作为交工验收的必备文件,存入技术档案。如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对重大质量事故,按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已经交工的工程,实行回访保修制度,及时反馈质量信息,研究采取改进质量的措施。
2023-08-30 15:57:141

抽油机的种类型号

以CYJY8-3-37HB为例:CYJ是抽油机的意思,Y是偏执型S是双驴头型,,8是额定载荷80KN,3是最大冲程,37是减速器额定扭曲37KN/m。H是外啮合齿轮,B是曲柄平衡方式。
2023-08-30 15:57:151

装修保修条款怎么签才能保证权益

房子装修完成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业主是有权利要求装修公司来维修的,但是往往很多时间因为责任方不好划分的问题而导致出现纠纷,想要杜绝这种情况就一定要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下面就针对怎么签装修保修条款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一、制定保修条款要详细在装修合同或者在装修保修单中要将保修的项目、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如何认定等内容都加上,要避免出现信息不全的情况。1、在合同里加上保修基金在签订装修合同的时候好是加上保修基金的条款,例如留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作为保修基金,如果保修期内没有质量问题的话,再将这部分基金退还给装修公司。2、明确保修义务和赔偿责任有些装修公司提供的保修协议都是偏向自己一方的,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前,业主一定要仔细阅读,要确保合同里明确划分出责任方,如果是装修公司的行为或材料导致的质量问题应该由装修公司来承担。3、装修质量问题责任鉴定很多家装纠纷,都是业主觉得是装修公司的责任,装修公司觉得是业主自身使用不当或者是业主选购的主材出现质量问题。面对这种责任难定的情况,提醒各位业主要充分保存好各项证据,有条件的业主可以请第三方相关单位出具鉴定结果以明确责任,判断责任方。二、业主责任要明确如果有些质量问题是因为业主的使用不当或者提供的材料问题而导致的,那么就应该由业主承担责任,可以跟装修公司协商解决。1、业主擅改会造成保修期失效在房屋验收合格,装修公司将之交到业主手中之后,如果业主后期又对房屋进行了施工改造。那么,在改造前如果没有和装修公司进行沟通,而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和变更,有可能破坏到房屋的装修结构,影响到装修效果的使用。这种情况下,一般将不再享受装修保修期。2、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破损修复如果是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使用不当而导致出现损坏的话,那么主要责任是由业主自己来承担的,如果在保修期内的话,可以跟装修公司协商进行维修,相应的材料费和人工费一般是需要业主来承担的。3、房屋建筑质量问题的修复对于房屋本身结构的质量问题的保修,不应该由装修公司来负责。而是应该找房屋的开放商,对于房屋自身质量问题的保修,又有另外的法规进行规定,业主可以对照查询。4、不可抗力造成的破损的修复例如出现地震、洪涝等不可避免的破坏时,一般装修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
2023-08-30 15:57:191

质量管理五项基础工作介绍

  质量教育是质量管理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那么质量管理的五项基础是什么呢?你知道吗?下面带来质量管理五项基础工作介绍,希望能帮到你!   质量管理五项基础工作介绍 篇1   1、质量教育工作   质量教育是质量管理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通过质量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并使之掌握和运用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技术;使职工牢固地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明确提高质量对于整个国家、企业的重要作用,认识到自己在提高质量中的责任,自觉地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增以及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工作质量。   2、标准化工伯   标准化工作主要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来说,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标准,不仅有技术标准,而且还要有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标准化体系。   3、计量工作   计量工作是保斑点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做好计量工作,保证计量的量值准确和统一,确保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零部件互换,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计量工作要求必需的量具和化验,分析仪器仪表等要配备齐全,完整无缺,质量稳定,示值准确一致修复及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正确的测定计量方法。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计量机构和配备计量人员,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以充分发挥其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4、质量信息工作   质量信息工作是指反映产品质量和产、供、销以及服务等各个环节质量活动中的各种数据、报表、资料、文件以及企业外部的有关情报资料等。质量信息的质量管理的耳目,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通过收集有关质量信息情报,可以及时掌握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各种因素和生产技术、经营活动的动态,产品的使用状况,国内外产品质量及市场需求的发展动向。它是改进产品质量、改善各环节工作质量最直接的原始资源和信息来源。要组织好厂内处两个信息反馈,正确认识人影响质量各因素变化和质量波动的内在联系,掌握和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的规律。要使质量信息工作在质量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千金,应建立企业的信息中心和信息反馈系统,其次,质量信息要实行分级管进,而且要有专人负责,特别要抓好最基层的信息管理,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上报。再次,要有一定的考核制度,才能保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5、企业内部的质量责任制   它是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明确规定企业每一个人在质量工作中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权限,以便做到质量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有考核。要把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结合起来,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质量体系。因为质量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每个人,若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职责不清,不仅不能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而且会出现质量无人负责的现象。因此,要搞好质量,就要有一个明确的职责和权限,要建立一套相适应的质量责任制度,并与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使每个职工都明确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负什么责任,做好的标准是什么。做到人人心中有数,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提供基本的保证。   质量管理五项基础工作介绍 篇2   培养目标   本专业紧紧围绕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领域所急需的应用型质量管理工程人才应具备的知识体系与能力体系的要求,以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的形成、质量安全关键技术的突破和质量科学理论的实践为中心,培养具有扎实的管理学、经济学基础理论,掌握现代质量管理工程领域的技术和方法,能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领域内的技术经济问题进行计测分析、评价、优化与创新,充分发挥标准的社会学和经济学效应,保护消费者权益,培养促进社会经济和谐高效发展的质量管理高级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质量管理工程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受到专业技能的训练,具有从事有关质量管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管理的基本能力。   知识技能   1、掌握质量管理工程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2、具有质量管理工程和服务等的标准化体系建设能力;   3、具有常规标准制订及标准文件起草能力;   4、了解质量管理工程的前沿动态;   5、学习一门外语,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的能力。   专业课程   质量管理学、质量工程学、质量统计学、质量经济学、计量与标准化基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规划理论与方法、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理论与方法、电器设备质量检测理论与技术等。   就业领域   学生毕业后可到各级政府质监单位、质量相关的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从事质量策划、质量设计、质量改进、质量检测、质量数据统计分析、质量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2023-08-30 15:57:031

公租房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023-08-30 15:57:031

组织的共享价值观是什么?其意义,作用又是什么?

价值观是一个使用非常广泛的概念,它一直是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众多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对于价值观的研究,应首先从对于价值的认识开始。价值源于生活,是人类在实践中关于事情是否有益、如何做得更好的认识与判断,表达的是一定客体对于社会主体人的生存、发展、活动及其结果的意义,具有主体性、选择性、相对稳定性和社会历史性、客观性、未来指向性、多样性与多层次性等特征。[1] 在此基础上,不同学科对价值观进行了定义,认为价值观是一个导向或调节人类行为的、指向一定的目标或带有一定的倾向性的观念系统,是关于价值、价值关系的整体的根本的看法、观点和态度,是人的一种自觉意识。总体来看,价值观的一般结构包括:(1)关于主体的定位和自我意识,即主体意识。(2)关于社会结构和秩序的观念和理想。(3)对于社会规范的立场和选择。(4)价值实践行为的心理模式。(5)首位或本位价值认定。[2]价值观包括价值评价、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价值观的性质决定了它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更切近和更根本性的指导作用,这在它与世界观、人生观的关系中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证明。价值观的作用大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价值观对动机有导向的作用,人们行为的动机受价值观的支配和制约,价值观对动机模式有重要影响,在同样的客观条件下,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人,其动机模式不同,产生的行为也不相同,动机的目的方向受价值观的支配;其次,价值观反映人们的认知和需求状况,价值观是人们对客观世界及行为结果的评价和看法,它从某个方面反映了人的主观认知世界。正如阿萨尔对价值观的总结,他认为价值观有四个同态调节系统:第一,价值观是在社会内部被学到的(社会化)或通过社会个体与群体之间转移被认识的(文化适应);第二,一种价值体系通过一整套支配行为的标准体现出来;第三,价值观既是稳定的又是活跃的,产生演变的周期较长;第四,价值观是在同一社会整体内共享的。[3]价值观的作用如此显著,自然引起了管理学者的高度重视,美国著名企业伦理学家唐玛丽·德里斯科尔和迈克·霍夫曼提出了价值观驱动管理的概念,并运用一些美国公司的案例进行了价值观驱动管理的过程研究。[1] 二、管理价值观的内涵及研究历程 如前所述,文化的整体性对现代企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管理本身是文化复合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之中又无不渗透着文化传统的因素,表现在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制度模式选择等层面上。而从根本上说,文化自身是受价值引导的一个体系,价值观和人们在实践中的价值观选择,是文化的核心。传统的管理仅仅重视了关于管理的知识层面,而忽视了管理的价值层面,从而没有达成与管理环境内在文化要求的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管理能力的衰退和完整人格的解体。“伟大的管理者之所以缺乏的原因,在于对管理者的教育和训练过程中,过于强调技术熟练程度而轻视个性的培育······只有那些切切实实地了解管理不仅仅是一系列的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一系列的人际交往的人,才能成为真正杰出的管理者。”[2]同时,在管理的学习过程中,也没有重视管理诸要素有机的整体配合,基于不同文化传统的社会的文化(其核心是价值观)无形地制约着管理所必须的组织、指挥、协调、激励等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的基本性格必然要受到所处文化传统的主导性价值观念的渗透与影响。一种价值观念之所以成为一种文化的主导性价值观念,在于它体现了这种文明生存与发展的最深层次的需要。“许多社会事实彼此间都是紧密联系着并且相互制约的。因此,具有自己的制度和风俗的一定类型的社会,也必然具有自己的思维样式。不同的思维样式将与不同的社会类型相符合,尤其是因为制度和风俗本身。”[3] 管理价值观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7年,England第一次专门研究管理价值观。[4]Rokeach在1968年将管理价值观定义为在众多的行为方式和决策方法特殊的、持久的信念,从个人的角度和团体的角度是更可取的。一种价值观一旦被深化,它就有意或无意地成为一种引导行为的标准,发展和延续为对待特定事物和情况的态度,使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和观点合理化。[1]之后,西方管理学者们就管理价值观的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实证研究。1969年,England和Keaveny的研究支持个人价值观与个人行为间的内部联系,提供了一些描述管理价值观的内容。在这项研究中,他们调研了不同行业的72名管理者,调研内容是多层面的,包括决策标准、决策风格、行为方式等等。分析表明,管理者的价值观是与管理行为一致的。如讲究实用主义的主管的执行行为更多地侧重于顾客需要什么,而不是全体员工的福利和士气,也很少注重与下级面对面的交谈。被认为是坚守伦理关系的主管紧紧地依照过去的惯例去行事,也很少以突然袭击的方式与员工交流。同时,他们认为,价值观不能解释管理者的所有决定,其它环境方面的影响和局限性也应该注意。虽然调研事项中没包括对性别和种族的分析,这些研究结果仍然是管理价值观研究上的里程碑。[2]在1979年对4个公司中的132名主管进行的调研中,Clare和Sanders发现,主管们具有同样的长期价值取向和工具式的价值观(工具式的价值观是其它价值观的标准)。[3]1984年,Posner和Schmidt在访问了超过1500位执行总裁和主管后得出结论:存在着一个普遍性的“管理者心理”。[4]1993年,Posner和Schmit通过对个人价值观与公司价值观关系的调查,试图找出哪种价值观对管理者更有影响力,他们访问了1509位主管,然后评估这些主管们自己的看法。结果发现,只有30%的人认为他们能分清何为个人价值观,何为公司价值观。这些管理者拥有成功感、积极的工作态度和对管理层的信任。1995年,Frederick对上述研究进行了总结,认为管理价值观方面的研究实际上涵盖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个人管理价值观的研究,包括调查管理者的个性;二是团体价值观的研究,与公司文化合并在一起研究;三是员工工作价值观的研究,重点是研究构成雇员们价值观的内容和这些价值观对工作成果的影响;四是象霍夫斯泰德在1980年开始的研究课题,他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民族文化和价值观”等方面的问题。[1] 综上所述,简单地说,管理价值观是人类在管理这一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是管理主体对于管理意义的认识。从广义上看,管理价值观包括了从管理伦理道德到管理取向的一系列观念系统,包括管理倾向性、管理需求以及管理伦理系统等。按照前述的对价值观的描述,管理价值观依然也可以从主体、秩序平等、规范设定、价值实践模式和本位价值等五个方面来概括:(1)管理的主体定位需要考虑的是集体主义定位和个人主义定位的问题,同时需要考虑的一个维度是权威主义的问题。(2)关于管理结构和管理秩序的观念,需要考虑秩序中的平等与效率的关系问题。(3)对于管理规范的立场和选择,需要考虑经济主义、道德主义、法治主义等倾向性。(4)关于管理的价值实践行为模式,需要关注“名”与“实”、保守与开放等维度。(5)关于管理中的首位或本位价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管理活动中什么样的东西是最重要的,如官本位、政治本位、道德本位、人情本位或钱本位等等。对于管理实践而言,管理价值观之所以重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管理中对于人的认识和信念。管理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管理的任务之一就是使职工有成就,“使职工有成就意味着要把人看成是一种有着特别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能力、限制,以及不同行为模式的有机体。它意味着要把人力资源看成是人而不是物。”[2]人不仅是最有活力的,而且人还制约着其它资源的挖掘和利用,“技术创新和资源分配都是‘人们"执行的结果”。[3]因此,对人的认识和信念,决定着人们对管理模式的选取,决定着能否正确行使管理职能。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孔茨曾指出:“管理者不管是否自觉地知道这些,在他们的心目中,总有一个个体的模式和基于人的假定的组织行为模式。这些假定和他们的有关理论影响着管理的行为”。“一个管理者的人性观点如何,将会影响着激励的选择和领导方法”,“除非管理者理解人的个性和复杂性,否则他们可能会误用关于动机、领导和沟通方面的概念”[1] 二是管理的各个层面都受到价值观的指导与影响。比如在管理的经济和技术层面,就有如何处理与自然和资源的关系、如何运用技术、如何看待人与技术的关系、如何分配资源和所得等等。在管理的制度层面,就是如何界定组织中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建立怎样的企业组织制度、程序和机制、确定怎样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如何看待和处理企业中的权力等等。在管理的意识(精神)层面,以怎样的态度看待员工、以怎样的角度看待人、以怎样的方式激励(约束)人等等。这样一些价值观的选择及其实践的结果,就会形成不同的管理模式,如独裁式、民主式、监视式、支持式等等。与此同时,在管理的基本职能方面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异,比如计划的程序化与非程序化、领导的独断式与参与式、控制的外部式与内部式、激励的物质式与精神式等等。
2023-08-30 15:57:031

学了三生教育,我们的口号是什么?说出它的含义

“三生教育”是指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他们三者之间互为条件,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生命教育是前提,是根本;生存教育是基础、是关键;生活教育是方向、是目标。可见三者的关系是紧密联系、融为一体的。对学生进行“三生教育”要以学生为本,要让学生从小认知生命,珍爱生命,尊重生命;提高环境适应能力,生存能力、生活能力和创造能力,从而培养学生热爱生活、奋斗生活的情感。教师面对天真、无知的小学生体验和感受生命、生存及生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023-08-30 15:57:021

房屋维修质保协议书

房屋维修质保协议书范本(通用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书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书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房屋维修质保协议书范本(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维修质保协议书1   甲方:代表: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维修办公室协议:   一、甲方需维修的办公室共计间,每间长米,宽米,共 米2,需打地平 米2。   二、工程量及造价具体如下:   1、混凝土地平: 米2×元/米2= 元   2、粉墙: 米2×元/米2= 元   3、翻瓦: 片× 元/片= 元   4、添置其他办公用具元   以上数项共计元,大写:   三、施工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乙方自带施工用具,在施工过程必须按施工安全规则进行,各项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按时完成全部工程后经检查合格,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维修质保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责任共担的原则,经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维修的项目:   二、工程总金额:   三、付款程序:   A种—合同生效后,甲方预付给乙方工程进度超半后,第二次预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余款结清(预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半年后付清)。   B种—一般工程先施工后付款,本次工程按方式付款。   四、甲、乙双方协商施工时间:   五、为维修工程安全顺利的进行,甲方应协助乙方:   1、提供必要的水、电等设施及其他方便。   2、提供安全场所存放工具和施工材料。   六、乙方为甲方的经营和利益出发,施工中做到:   1、按甲方安全制度出入施工区。   2、作业时间安排不影响甲方正常营业。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参照建筑施工的验收规范予以确定。   八、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无条件全部付清维修工程价款。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2、处罚规定:任意一方因为违约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必须给予赔偿。   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十一、该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存档备查。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房屋维修质保协议书3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协议,确保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维修标准及要求   1、乙方自愿选择房屋维修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2、维修房屋必须在保证不影响规划,不影响户主及邻居居住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3、维修项目:房屋屋顶翻新等。   4、维修工程形式: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安全。   5、乙方必须保证维修质量与安全工作,如质量与安全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负责清理完该工程造成的"淤泥杂物。   7、维修工期在正常天气下   二、维修款发放   1、维修款总额为先支付给乙方生活费、材料款 元。   2、维修项目完毕,经甲方审定符合维修标准后支付剩余款 元。   3、在维修期间乙方在住房问题自行解决,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助及安排。   4、维修结束后年内,如维修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如屋顶漏水等),在接到甲方通知一天内,乙方应予以保修。   5、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维修质保协议书4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同意将房屋维修工程委托乙方。   二、乙方负责全部维修所需材料以及施工。   三、维修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天完成。   四、维修要求:   1、维修项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   2、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安全。   3、未尽施工细节之处,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确定。   五、维修费用:   六、维修工程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照公司工程付款流程支付工程款。   七、保修条款: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仍由乙方维修。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甲方签字:   工程师:联系方式:   项目管理部经理: 工程管理部副经理:   工程管理部经理: 分 管 副 总:   20xx年 月 日   房屋维修质保协议书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购买的住房管理维修等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市 区(县) 路(街) 弄(新村) 支弄 号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维修委托乙方。   二、乙方将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维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单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维修基金按规定合并存储,专项用于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甲方负有监督责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年按月向乙方缴付管理费 元。乙方用于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   四、对不属于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设备,乙方提供优质有偿服务。甲方同意按规定支付维修费用,并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邻户室)。   五、乙方对甲方住房维修负责,确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设备以及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住房维修基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按面积支付住房维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维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时修复房屋和设备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管理部门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
2023-08-30 15:57:011

小雪节气诗句

小雪节气诗句如下:1、白雪却嫌春色晚,故穿庭树作飞花。——《春雪》2、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沁园春·雪》3、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雪梅》4、孤飞一片雪,百里见秋毫。——《观放白鹰·其一》5、明月照积雪,朔风劲且哀。——《岁暮》6、黄河捧土尚可塞,北风雨雪恨难裁。——《北风行》7、不知庭霰今朝落,疑是林花昨夜开。——《苑中遇雪》8、千峰笋石千株玉,万树松萝万朵银。——《南秦雪》9、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绝句》10、西山白雪三城戍,南浦清江万里桥。——《野望》11、岁暮阴阳催短景,天涯霜雪霁寒宵。——《阁夜》12、其馀七匹亦殊绝,迥若寒空动烟雪。——《讽录事宅观》13、邯郸驿里逢冬至,抱膝灯前影伴身。——《邯郸冬至》14、十月江南天气好,可怜冬景似春华。——《早冬》15、夜深知雪重,时闻折竹声。——《夜雪》16、欲将轻骑逐,大雪满弓刀。——《塞下曲·其三》17、草枯鹰眼疾,雪尽马蹄轻。——《观猎》18、隔牖风惊竹,开门雪满山。——《冬晚对雪忆胡居士家》19、瀚海百重波,阴山千里雪。——《饮马长城窟行》
2023-08-30 15:57:001

国家合同法规定工程结算书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结箅书后几天内应答复,否则视乙方结算书为准?

首先,决算文件应该是甲方编制,而不应该是乙方。乙方编制的应该是结算文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扩展资料:《规范》第16.5.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施工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其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包人统一向发包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不仅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而且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更是承包商最终利益的体现。为此,竣工结算涉及到了业主、承包商双方的经济利益,势必双方都会以法律为准绳、合同为依据、定额为基础、事实为根据,据理力争,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分歧纠纷。怎样才能避免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结算中的分歧纠纷呢?笔者结合工作中的体会谈一些想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结算书
2023-08-30 15:5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