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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3-09-08 0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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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合同法 的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面是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 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 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 定金 、 保证金 、 抵押 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 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 退休 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 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 工伤 、 职业病 ,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 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的 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 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 移送管辖 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 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 合并审理 ;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 工资 欠条 为 证据 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 民事纠纷 受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 法规 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 待遇或者领取 退休金 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 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 加班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约定了 竞业限制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 合同无效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 加班 事实的存在承担 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 劳动合同变更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 集体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 人民调解 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五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和每一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它关系着你的收入和生活保障是否合理,希望大家都关注一下它,也关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这样在工作上一旦出现了相关的纠纷时,不会手足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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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17:46:171

高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释〔2010〕12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精心推荐
2023-08-31 17:46:531

合同法117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117条的规定是关于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不可抗力,比如人力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而造成的损害,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即不必对该损害承担赔偿或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其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原来有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责任,不能免除。
2023-08-31 17:47:031

民法典出台后合同法司法解释还有效力吗

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023-08-31 17:47:221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意义及得失是什么?

这条出台的基本原则就是鼓励交易,有交易就有GDP
2023-08-31 17:47:352

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

法律主观:一、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 合同履行 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 合 同违约行为 有什么情形(1) 拒绝履行。 合同当事人 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 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 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 债权人 要求履行后, 债务人 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 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 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强制履行。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3 )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 诉讼 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 违约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 定金、抵押、质押 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 合同当事人 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 担保合同 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 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该 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023-08-31 17:47:4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 结婚登记 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 结婚 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 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 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 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 重婚 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 财产分割 和 子女抚养 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 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 教育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 监护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 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正 现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31号司法解释中有关问题,更正如下: 一、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三条: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二款”,应为“第三款”; 二、法释〔20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 开庭审理 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中: 1、第二条末尾“:”应为“;”; 2、第六条中的“(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中的“第(四)项”应为“第(五)项”; 3、第八条中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六)”应予删掉; 4、“第二十四”应为“第二十四条”; 5、“第二十九条”应为“第二十八条”。 特此更正。 二○○二年一月十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2023-08-31 17:48:051

代偿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是如何规定的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023-08-31 17:48:141

民法典后合同法司法解释废止

法律分析: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被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3-08-31 17:48:211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13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 2009年1月1日 文号 法释〔2008〕13号 法院公告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 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 立案 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 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 债权人 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 管辖 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 诉讼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 债务人 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 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 知识产权 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 债务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 代理 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48:311

合同法94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规定了合同法第94条第5项的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23-08-31 17:49:091

合同法186条内容

法律主观:一、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 合同履行 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 合 同违约行为 有什么情形(1) 拒绝履行。 合同当事人 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 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 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 债权人 要求履行后, 债务人 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 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 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强制履行。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3 )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 诉讼 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 违约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 定金、抵押、质押 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 合同当事人 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 担保合同 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 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该 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023-08-31 17:49:381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 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 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49:58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2023-08-31 17:50: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二十八条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08-31 17:50:183

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一样吗

法律主观:司法解释不属于狭义的法律,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以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作出的解释,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0:281

最高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 出租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 承租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0:351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因为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2023-08-31 17:50:462

合同法108条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法律主观:一、合同法108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违约行为有什么情形(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一)强制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二)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三)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五)担保责任。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以上就是对合同法108条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2023-08-31 17:51:081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就是债务人没能力还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债权人债权与债务人债权(二者取金额小的)范围内,获得清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额度内消灭。 债权人以谁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这是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丙。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对他的债务人(第三人)有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以代他向第三人追索债权,追索得到的归债权人所有。 涉及到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对吗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是错误的,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可否因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答案是可以。 就是说A(债务人)欠B(债权人)钱,未到期,而C(次债务人)又A钱,并且已经快过诉讼时效(届满的话就没有胜诉权),这时B可以以A的名义向C主张还款。 因为债务人的去世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能不能找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有次债务人给债 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可以解决此问题,如果有时间你也可去法律事务所咨询一下。 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驶代位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不主张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情形下,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权利(无诉讼或仲裁),注意到期二字,债权人方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此时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式,视债权人是否为特殊身份(有担保债权人)而在债权人会议享有不同权利。代位和破产有时会重叠,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更不会因同时存在而冲突。 债务人如果怠于行使过期债权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合法、有效;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答疑:结合您的案情,结论是不能主张行使代位权,理由是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说不符合第2项,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有效的条件,有效就是指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再见!
2023-08-31 17:51:161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被民法典废止

法律分析:《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8-31 17:51:2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

效力级别属于司法解释
2023-08-31 17:51:354

民法典后合同法司法解释废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被废止。
2023-08-31 17:51: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无效依法解除的司法解释

无效合同不涉及解除问题,只有有效合同才涉及解除问题。“合同无效依法解除”不宜放在一起来说。
2023-08-31 17:51:513

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法解释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 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的车位。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九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法律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对于区分所有权,既有着所有权又有着共有权。能对自己的所有支配,又能参与到共有的管理当中。该权利充分体现了合理性。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2:131

最高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此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以上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目的、对于法规每一条款的深化理解和适用范围:一、目的: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二、法律适用范围1、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一、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包含哪些非法采矿是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和资产大量流失。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我国最高法针对非法采矿罪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二、最新非法采矿罪坐牢几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最新非法采矿罪判刑多久非法采矿罪根据性质不同,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如果发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话,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08-31 17:52:341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款的原条文是“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该法条具有两层意思:一是劳动派遣的用工单位用派遗劳动者连续使用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个调整既包括增资也包括降资。正常的调整机制包括:合同约定、协商对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当地)最低工资保障原则。二是用工单位不得转派、转嫁派遗劳动者,不得将以任何理由将派遗劳动者转派到其它单位,这是法定的对派遣劳动者劳动权利保障原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023-08-31 17:52:411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u2018强制性规定u2019,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一的判断标准,而且也很容易发生争议。现笔者就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行探讨。   一、首先的判断标准是:   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人员对此不时发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应当视为广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则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售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条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二、其次的判断标准是: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则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别对待。   笔者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应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区别对待,应当将上述四个方面的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考虑。因为,我国《宪法》、《物权法》已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规定,并予以平等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三、再次的判断标准是: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的每部法律,均在总则中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   在民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在商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立法宗旨”所指的相关法律系涉案合同所涉及的特别法,并不包括一般法和其他法律。   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保险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公司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是衡量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一个兜底性判断标准。在具体操作时,如果适用前两个标准均不好衡量的时候,则可采用该标准加以综合判断。   例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的,并经民主议定等特别程序进行调整外,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如果发包方违反该规定调整承包地的,则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一立法宗旨,故可以认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在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不能仅以法律的表述“禁止”、“不得”、“应当”、“必须”等加以衡量,还应当从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
2023-08-31 17:52:491

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在哪些条文体现了"促进交易成立"的理念

您好,《合同法》在以下等方面体现了促进交易成立理念:首先,《合同法》第1条立法目的中“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即体现了上述理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毫无疑问包含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促进经济发展,正是所谓促进交易成立。其次,在《合同法》原则方面,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上述理念。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非法干预,它充分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理念,给予了当事人参与市场交易的充分自由。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为人们参与经济生活提供一种普遍的信赖,即人人诚信、人人遵守交易习惯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这就减少了人们预期中的风险,鼓励其参与交易生活。第三, 《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未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定,方便人们进行交易,有利于交易成立等等。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23-08-31 17:53:041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8-31 17:53:141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司法解释,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判决

按《合同法》规定,它是违约的。当时你没有与它约定违约的制约办法,看来你只能自认吃亏了。到法院去诉讼也不会支持你,因为你就没有在合同上约定违约责任。我建议你现在别与他把关系搞僵了,和他协商一下,问他有什么困难不租了?如嫌租金高了可以协商降低一下,如果他愿意低价租用那就再签合同,此时你就要注意了,合同中要写明双方谁违约就要赔偿该房租的 (?%)之几作为赔偿金。这样一来再有此类事情出现你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他赔你钱了。
2023-08-31 17:53:242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计算的司法解释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的内容,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3-08-31 17:53:311

两高一部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或者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3:401

最高法彩礼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将在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4:54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2023-08-31 17:55:051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梁立营律师解析】: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再适用支付拖欠或克扣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再适用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一接到投诉就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不能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2023-08-31 17:55:162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权利本位不同、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1、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2、权利本位不同,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3、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体例、措辞及内容上进行了部分修改。新增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原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新增准合同编;将司法解释中的现有规定纳入合同编。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自此以后,合同当事人需要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我国现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31 17:55:3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现在租赁房屋是非常常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出工作学习等等都是非常之多,一般买房是比较不现实。除开房价不说,每个城市地区都会有相应购房要求的,因此很多外出的人租房是一个必错的选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5:421

祝贺新公司开业致辞

在生活工作日常中,大家都对开业致辞很熟悉吧,开业致辞是指在举行会议或某种仪式时具有一定身份的人的讲话。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祝贺新公司开业致辞7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static/uploads/yc/20211206/729946bf7cf6c93a8b8fbf4185bbb72c.jpg"width="484"height="300"/>#祝贺新公司开业致辞精选篇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春光明媚,百花盛开。这天,四面八方的朋友汇聚在那里,都是为了庆祝一个共同的盛事,即__装饰有限公司__分公司新店的开业庆典剪彩仪式!凤凰,是中华民族古老传说中的鸟中,它雍容华贵,富贵吉祥。而这天,在我们山东市,迎来了凤凰的到来!它,就是__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从此,龙飞凤舞,互依互助,共图大业,共创辉煌!它将引领我们装饰行业的时尚潮流,铸就装饰行业的锦绣春秋。首先,我荣幸地向各位来宾介绍这天来参加__装饰有限公司__分公司新店的开业庆典暨剪彩仪式的领导和贵宾,他们是:__X以及各级、各界、各部门、各兄弟单位的宾客多人。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和嘉宾入场!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现场的朋友们,请允许我宣布:__”装饰有限公司__分公司新店的开业庆典剪彩仪式此刻开始!#祝贺新公司开业致辞精选篇2#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艳阳高照,春风送暖,在这万物复苏,生机盎然的春天里,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型开业庆典仪式。公元20__年4月29日,在这充满阳光和欢笑的喜庆时刻,在徐州的黄金路段淮海路又诞生了彭城理发界的一颗新星造型,它将引领我们造型行业的时尚潮流,铸就造型行业的锦绣春秋。这标志着造型将会成为本行业的翘楚。我是本次活动的主持人杨琨,也是非常的荣幸,代表造型总经理__先生向今天前来祝贺__造型开业庆典的各位领导、各界嘉宾、所有的朋友们致以深深的谢意和最热烈的欢迎!今天可以说是喜鹊登枝,佳宾盈门,祥瑞绕门庭。造型的隆重开业,也得到了包括社会各界的热情祝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前来祝贺的嘉宾名单:他们是:______________X,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嘉宾入场!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现场的朋友们,请允许我宣布:__造型的开业庆典剪彩仪式现在开始!#祝贺新公司开业致辞精选篇3#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各位同仁:今天,瑞和生原生态食府开业啦!在这令人激动的时刻,我突然发现任何华丽的语言都难以表达我此时此刻的心情,在此,我只能代表瑞和集团和我本人对每一位为构建瑞和生——原生态食府付出辛勤和汗水的员工表示最由衷的感谢。因为你们的努力,瑞和生在荒草和沙砾中诞生,因为你们的努力,瑞和生今天能够试营业,迈出我们事业的第一步,因为你们的努力,未来,瑞和生将用饮食成就健康!听说,今天瑞和生原生态食府的员工们要合唱一首歌,歌名叫《感恩的心》,不错,拥有感恩的心,才会体味到幸福和快乐,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懂得珍惜,懂得感激,懂得感恩,在此,我衷心的感谢瑞和生原生态食府里每一位在平凡岗位上默默付出辛劳和汗水的员工,你们辛苦了!同时,也希望大家能珍惜瑞和集团为大家提供的平台,充分的展示你们的才华和创造力,用心做事,用心待人,用我们的责任心、开拓心、奉献心去成就我们的事业,用我们的真心、诚心、爱心去对待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人们说:秋天是收获的季节,我希望来到我们瑞和生的每一个人都能收获到愉快的心情、健康的身体、幸福的时光和人生中很多很多美妙的东西。请大家在此刻,用心记下__年11月18日这个日子,今天代表了瑞和生健康餐饮事业一个崭新的起点,一个美丽的开始,一簇点燃中国餐饮革命的火种,一颗引领餐饮新时代到来的新星。瑞和生的辉煌会见证这一时刻,瑞和生的历史会铭记这一时刻。那么,请你们相信瑞和生,相信自己,你们将用自己勤劳的双手,辛勤的劳动,无所畏惧的创新精神铸就瑞和生以及你们每一位充满希望和光明的未来!谢谢大家。#祝贺新公司开业致辞精选篇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在各级领导、各界朋友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精心筹备,__购物中心今天隆重开业了!值此喜庆之际,我代表全体员工向出席庆典仪式各位领导、嘉宾和广大顾客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__购物中心开业筹备期间,得到了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深切关怀与大力支持,在此,对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表示诚挚感谢!__购物中心面积__平方米,地处__市中心地段,交通便利、人气旺盛、商业气息浓厚;商场配套设施完善,装修精美,格调高雅,布局合理,经营商品种类齐全,以“物美价廉、服务大众”的经营理念服务于顾客。__全体员工将持续加强管理,创新经营,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信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全心全意为父老乡亲们创造一个温馨舒适、放心安全的消费场所,为__市的商业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做出贡献。在此,真诚欢迎各级领导、嘉宾、广大顾客朋友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支持,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最后,衷心祝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祝愿__购物中心开业大吉,生意兴隆,鹏程万里!谢谢大家!#祝贺新公司开业致辞精选篇5#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身来到那里,和我们一同见证__发展历程中又一个辉煌的历史时刻,和我们一同分享这份努力成果、这份喜悦,迎接又一片全新事业的诞生。__经过6年多的不懈努力,由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成长为__市主流汽车经销商、服务商。这天,我们能在那里隆重举行“__4S店”开业剪彩仪式,首先,要感谢__领导的重视、各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同行的扶持、各界朋友的无私的帮忙。借此机会,我还要感谢奋斗在一线的全体员工,因为你们的努力,公司才有了这天的局面,期望以后你们能继续奋斗,与__一齐成长。__4S店,集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于一体。是国内首家标准化__销服一体的4S店。它拥有国际水准的标准功能、形象和硬件配套设施。经过公司全体员工5个多月的精心准备,最后落成开业!这个4S店,将彻底结束__老用户在x市售后服务的烦恼;将使__用户同步享受国际品质的产品和服务;掀开__的全新篇章!这么多年的市场磨练,让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真诚、实实在在地回报用户、回报社会才能获得社会大众认可、信赖和支持,这也是__长久发展的驱动力。我们将一向遵从__“用人品打造精品,用精品奉献社会”的企业价值观,向广大用户带给高性价比的产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最后,衷心祝愿大家万事如意,畅享幸福生活每一天。谢谢大家!#祝贺新公司开业致辞精选篇6#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金秋时节,清风送爽,丹桂飘香。今天,__正式开业了,作为__总经理,我感到十分荣幸。在此,我谨代表全体员工,向各位嘉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向日夜奋战在__施工现场,为__顺利投入运作而付出全部精力和时间的所有员工及有关协作单位及个人致以诚挚的谢意!__斥资千万,总营业面积20__余平,内设20余雅致单间。可同时容纳800余人同时用餐。饭店汇聚八大菜系之精华,再结合清真民族特色风味,努力打造属于自己品牌的特色餐饮公司。为平顶山的餐饮文化做一创新,带来一股新潮流!为豫中饮食文化带来一种新的餐饮理念。__誓以真正将餐饮服务于人的本质发扬光大,以服务为本,顾客至上,致力于打造河南本土品牌,力争提升平顶山服务形象,为平顶山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万丈高楼平地起,今天,__在餐饮业迈出了历史的第一步。如期开业,只是我们面对市场迎接挑战的开始,是__万里征程的第一步,__的未来不止要做到平顶山人所熟知,还应该让整个河南所熟知。甚至说,在将来,我们会将__一号烩面这个品牌推向全国。我们的目标是让所有人记住一句话:吃烩面去名宴。最后祝愿各位嘉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家庭幸福!谢谢!#祝贺新公司开业致辞精选篇7#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好!在这热情似火、硕果累累的八月,__公司诞生了!在此,我代__集团及25家子公司,对__公司的全体员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激。欢迎你们将你们的未来、你们的人生交给了明通这个大家庭,欢迎你们选择了这个厚重务实的平台,欢迎你们选择了这样一种积极进取的生活。感激你们的信任和托付,感激你们的坚韧和执着,感激你们的敬业和忠诚。我们必将以开放包容的心态,以宽广豁达的胸怀,扶持你们,让你们在明通这个大家庭中,安居乐业、共同富裕!经过20年发展壮大的明通,势必在天津安装市场茁壮成长。期望__公司在__总经理的带领下,用优质的服务、高效的管理,让明通的服务好评如潮,让明通的品牌在天津一次次闪光!祝福天津__公司新基鼎定、蒸蒸日上!祝福__公司开业大吉、宏图大展!祝愿全体明通人早日实现财富自由和幸福人生!多谢大家!##
2023-08-31 17:48:561

季羡林有关母亲的文章(最好有主要内容)

<<怀念母亲>> 怀念母亲 我一生有两个母亲:一个是生我的那个母亲;一个是我的祖国母亲。 我对这两个母亲怀着同样崇高的敬意和同样真挚的爱慕。 我六岁离开我的生母,到城里去住。中间曾回故乡两次,都是奔丧,只在母亲身边呆了几天,仍然回到城里。最后一别八年,在我读大学二年级的时候,母亲弃养,只活了四十多 岁。我痛哭了几年,食不下咽,寝不安席。我真想随母亲于地下。我的愿望没能实现。从此我就成了没有母亲的孤儿。一个缺少母爱的孩子,是灵魂不全的人。我怀着不全的灵魂,抱终天之恨。一想到母亲,就泪流不止,数十年如一日。如今到了德国,来到哥廷根这一座孤寂的小城,不知道是为什么,母亲频来入梦。 我的祖国母亲,我这是第一次离开她。离开的时间只有短短几个月,不知道是为什么,我这个母亲也频来入梦。 为了保存当时真实的感情,避免用今天的情感篡改当时的感情,我现在不加叙述,不作描绘,只从初到哥廷根的日记中摘抄几段: 1935年11月16日 不久外面就黑起来了。我觉得这黄昏的时候最有意思。我不开灯,只沉默地站在窗前,看暗夜渐渐织上天空,织上对面的屋顶。一切都沉在朦胧的薄暗中。我的心往往在沉静到不能再沉静的氛围里,活动起来。这活动是轻微的,我简直不知道有这样的活动。我想到故乡,故乡里的老朋友,心里有点酸酸的,有点凄凉。然而这凄凉却并不同普通的凄凉一样,是甜蜜的,浓浓的,有说不出的味道,浓浓地糊在心头。 11月18日 从好几天以前,房东太太就向我说,她的儿子今天家来,从学校回家来,她高兴得不得了。……但儿子只是不来,她的神色有点沮丧。她又说,晚上还有一趟车,说不定他会来的。我看了她的神气,想到自己的在故乡地下卧着的母亲,我真想哭!我现在才知道,古今中外的母亲都是一样的! 11月20日 我现在还真是想家,想故国,想故国里的朋友。我有时简直想得不能忍耐。 11月28日 我仰在沙发上,听风声在窗外过路。风里夹着雨。天色阴得如黑夜。心里思潮起伏,又想起故国了。 12月6日 近几天来,心情安定多了。以前我真觉得二年太长;同时,在这里无论衣食住行哪一方面都感到不舒服,所以这二年简直似乎无论如何也忍受不下来了。 从初到哥廷根的日记里,我暂时引用这几段。实际上,类似的地方还有不少,从这几段中也可见一斑了。总之,我不想在国外呆。一想到我的母亲和祖国母亲,就心潮腾涌,惶惶不可终日,留在国外的念头连影儿都没有。几个月以后,在1936年7月11日,我写了一篇散文,题目叫《寻梦》。开头一段是: 夜里梦到母亲,我哭着醒来。醒来再想捉住这梦的时候,梦却早不知道飞到什么地方去了。 下面描绘在梦里见到母亲的情景。最后一段是: 天哪!连一个清清楚楚的梦都不给我吗?我怅望灰天,在泪光里,幻出母亲的面影。 我在国内的时候,只怀念,也只有可能怀念一个母亲。现在到国外来了,在我的怀念中就增添了一个祖国母亲。这种怀念,在初到哥廷根的时候,异常强烈。以后也没有断过。对这两位母亲的怀念,一直伴随着我度过了在德国的十年,在欧洲的十一年。 它的主要内容,对母亲(生身母亲、祖国母亲)的怀念是年轻的季羡林欧洲十一年中不间断的情感。 主要内容包括: (1)、回忆儿时家里的贫苦生活; (2)、母亲把好吃的都让给了我,表现母亲对我的关怀; (3)、因为不能好好侍奉母亲,我的愧疚之情
2023-08-31 17:48:581

怎样预测市场需求?

预测市场需求就是根据过去和现在的相关信息,预测市场的发展趋势。这种预测是根据客观资料与条件,主观的经验和教训,大量的观察、分析、归纳,从而得出市场发展的可能趋势。目前,我国人均鸡蛋消费量已经超世界平均水平,禽蛋生产已进入微利时代。预测市场需求,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市场购买力的变化 市场购买力与国家整个经济发展速度成正比。经济发展越快,市场需求越旺盛。同时,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也直接影响市场购买力。如国家对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重视程度,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时期,都会因政策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市场购买力。(2)购买力投向的变化 国家有关政策导向,会导致购买力投向发生变化。在物价指数上涨幅度较大时,不少消费者又会集中资金购买能保值的东西。(3)消费习惯的变化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如我国居民消费由过去注重吃、穿,逐渐转化为重“住”、“行”、“健康”等。总体来说,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蛋的消费比重在下降。(4)相关产品的影响 市场相关畜、禽、鱼等产品的产量、价格对蛋价影响很大。比如,当鱼、肉产量少价格很高时,蛋的消费量就上升,价格也随之上涨。(5)饲料价格的影响 如果粮食连年欠收,会导致饲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粮价上涨约半年至一年后,会连锁引起蛋价上涨,从而影响市场需求。(6)社会饲养量对市场的影响 社会饲养量和上一年相比,如果规模明显增大,蛋价就会下跌;反之,则上涨。如2004年上半年个别地区发生的禽流感就导致蛋鸡存栏特别是社会散养鸡存栏下降,到下半年鸡蛋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整个社会饲养规模的变化,可根据有关部门的情报(主要是政府的统计)和社会调查取得。当然,市场预测的内容很多,范围很广,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有很多引起市场变化的因素,都是我们以往所没有遇到过的。所以,我们只能多搜集资料,利用数据分析结果,再结合经验来分析,从而预测市场需求和价格走向。
2023-08-31 17:48:581

青年演讲比赛题目五篇

一生之中,最让人朝气蓬勃的是青春的华年!青春的气息,青春的理念,青春的哲思,每时每刻在时光的叶脉上游动,在历史的长河中流淌,在生命的个体演绎!一起来看看青年演讲比赛题目五篇,欢迎查阅! 青年演讲比赛题目1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青春,清浅如画。 青春,绮丽间沉淀了流年,沉淀了年少轻狂,青葱的光影,昙花般飞旋。月夜花下,曾记否,那动人的轻舞,怎能忘,那月下引吭高歌的背影,那相伴游弋于诗花词海的少年,有你,我的青春大放异彩,有你,我的生活不是孑然孤行,许一世荣辉,点万里秋风,只为你,我最亲爱的朋友。 青春,它如夜一般空明,似夜一样纯净,但是,它有夜没有的波澜,它有夜没有的光亮,那便是青春的梦想,那便是希望之光。有了这光亮,青春没有了“寂寞梧桐深院锁清秋”的忧伤,有了“一蓑烟雨任平生”的旷达。有了这光亮,青春没有了“孤帆远影碧空尽”的寂寥,有了“天生我才必有用”的自信。青春的梦想,如歌般动人,如诗般隽永,青春的色彩,斑斓,青春的光辉,灿烂,青春的梦想,澎湃。 青春,是一本仓促的书,扉页是昨天,尾声是明日。而我们,则正在今日,享受着这青春的动人风景。我们有着桀骜不驯的性格,我们有着不羁豪迈的内心。因为我们有青春,我们可以在风浪中逆流而上,我们可以在雨中狂奔不止,我们可以心怀雄心壮志,大步向前…… 或许,这就是青春,一个响亮的名字,一个翩翩的内心。 青年演讲比赛题目2 大家晚上好!!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而一个人生命中最宝贵的就是青春。青春易逝,而我们该如何去把握和珍惜属于我们自己的青春呢。 青春是如此的短暂,不再回头的,不仅仅是那古老的辰光,也不只是那些个夜晚的星群和月亮,还有我们的青春在流逝着。所以我们的青春不要在为落叶伤感,为春雨掉泪中度过;而应用智慧和勇气扬起理想的风帆,用青春和生命奏响时代的强音。 保尔·柯察金曾经说过:“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人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他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而羞愧。” 四年,我们有幸拥有着这大学四年,但多少人的四年已一去不返;更还有多少人在为能拥有这四年而埋头于题海和各种各样的模拟考试中呢、当初我们从他们这种状况中走出来,走进许多人梦寐以求的大学。 “我们错看了世界,却反过来说世界欺骗了我们。 我相信,年轻没有什么不可以,心有多大,未来就有多大。人生短短几十载,不要给自己留有什么遗憾! 热情换回时间,让年轻的梦没有终点! 有人说,能登上金字塔的生物只有两种:鹰和蜗牛。虽然我们不能人人都像雄鹰一样一飞冲天,但我们至少可以像蜗牛那样凭着自己的耐力默默前行。” 只有启程,才会到达理想和目的地,只有拼搏,才会获得辉煌的成功,只有播种,才会有收获。青春,应该是奋斗的。 想问大家一句 很纯朴的话,你们爱国吗? (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历史,)不知道 大家有没有看过 这样一部 电影,(建党伟业)。 那些曾为中华民族的民主,科学,独立而抛头颅洒热血的青年们,是他们,在民族遭受屈辱的时刻挺身而出,以力挽狂澜之势救黎民于苦难。在斗争中,青年们以燃烧的激情和鲜血凝聚成精神的火炬,点燃了未来。这种青春是多么绚丽夺目,这种使命是多么震撼人心啊! 然而, 在当代的中国,我们不得不正视一些现状,大学生既被社会过高的期待,也过高地期待着社会,只因为一些青年大学生不能正确地评估自己,作为不思进取的借口。 于是,曾经也想要有所作为,却不知道从何做起,跟着感觉走了。 我的一些话并非说教,我们都一样,希望以此和大家相互激励,相互促进。路是脚踏出来的,历史是人写出来的。人的每一步行动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 青春不仅仅需要激情,同时也需要一颗求实进取的心! 青年,如云霞,光彩熠熠,似白杨,生机勃勃,是李大钊先生眼中的“人生之春、人生之华”,是主席口中“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 作为青年中的一员,应以激情为旗,用青春作注,拼一个无悔的人生!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青年演讲比赛题目3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名字往往饱含着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和爱,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事业有成、身心康乐。我当然也不例外,爸妈给我取了一个励志的名字——唐开天。 当妈妈还是“大肚子”的时候,医生根据各种信息预计我将在20__年1月1日出生,妈妈高兴极了,便迫不及待地要求爸爸给即将在千禧龙年出生的我取一个响亮的名字。爸爸经过几天的思考和研究,给我取了一个期望我将来能成为国家栋梁之材的励志的名字。也许我也听到了这个信息,天天在妈妈肚子里打 太极拳 ,想早早出来出类拔萃。我不忍心妈妈肚子不舒服,于__年12月4日提前来到了“地球村”。 我渐渐长大了,一天,我突发奇想地问起爸爸——我名字的含义。爸爸语重心长地告诉我,开天两字的笔画为八划,属“地格”取名,天地合一,相得益彰,开天两个字的读音都为阴平,且寓有开天辟地的含义,希望我人生道路平平坦坦,长大后成为国家杰出人才。 名字是爸妈给的,路在我自己脚下。我在心里暗下决心:以自己励志的名字鞭策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不辜负父母对我的殷切期望,长大做一个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栋梁之材。 谢谢大家! 青年演讲比赛题目4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社会在前进,那个血与火的年代已离我们远去了,我们再也不用紧锁双眉了,但国家兴亡的重任并未随风而去,责任依然在肩头…… 作为青年一代的我们,这时应该做什么呢?这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以前的学生是拼命读书的,“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一心搏取公名利禄,他们只是为了一己之利,是不可取的。我们应抛弃这个狭隘的思想,走出个人的小圈子。孔子有句话: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意思是说首先要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学好丰富的知识,然后用它们去管理家庭,治理国家,使天下太平。我觉得这句话到今天还有它的指导意义。 我们青年学生,正是处在长身体学知识的阶段,正处于孔子所说的“修身”阶段。因此,我们现在的责任就是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学好各门功课,用科学来武装我们的头脑,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德才兼备的,一个随时准备着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一切的青年。“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这样,才能使我们处于科技的地位,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有一位伟人说过,“青春是人生的黄金时期,它属于人的只有一次。”这宝贵如黄金,甚至比黄金还宝贵的青春,难道就这样白白浪费吗?不,不能这样!“有花折时堪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保尔柯察金曾经这样说过:“人的一生应如此度过,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我们如果想无悔于自己的青春。同学们,让我们的重大使命,投身于轰轰烈烈的现代化建设中,努力学习科学知识,为社会的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力量,从而使我们的青春焕发出无穷的力量,让我们的青春富有价值,让我们的青春飞扬吧! 谢谢大家! 青年演讲比赛题目5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生命在平凡中闪光》 朋友们,我曾听过这样的感叹:我生不逢时,没赶上英雄时代,要不我也会扬名天下!我也听到类似的抱怨:我时运不佳,没摊上一个好岗位,否则咱也能露露脸! 是啊,和平年代,普通工作,我们很平凡。但我要说,伟大正寓于平凡之中,平凡的我们一样能高扬精神的风帆,因为平凡中,我们一样能够奉献! 在我们的身边,有这样一位普通共产党员,他没有豪言壮语,没有惊天动地的 事迹 ,有的只是无私无畏,默默奉献。在鲜红的党旗下,他履行着共产党员神圣的义务和职责,从我做起,塑造着新时期___广电人的光辉形象。 他中等身材,四方脸,黑红的脸膛,双目炯炯有神,他就是___广播电视局物管中心保卫科长,一名普通但又是优秀的共产党员。 __年,伴着新世纪的钟声,___告别了与之相伴_年之久的绿色军营,打起背包,转业至__广播电视局物管中心保卫科工作。说起广播电视,外人首先想到的是无冕之王――新闻记者,还有公众人物――名播音、名主持,在这样一个颇具几分吸引力和神奇色彩的单位里,保卫科的工作岗位,实在是最基层、最平凡、最累而又最不起眼的工作。有的朋友甚至戏谑地对___说,堂堂的连职转业干部,咋就看起了电视台的大门呢?可___却说“广电事业的发展需要名主持、名记者,可也离不开像我们这样的普通一员。在广电这棵参天的大树上,做一片默默无闻的绿叶又何妨。”就这样,在一个平凡得不能再平凡的岗位上,赵光文用自己的赤诚和真情牢牢地扎下了根。 _年里,有多少个节假日、公休日,他是在工作中度过的,他数不清;_年里,不分白天黑夜,随叫随到地干了多少事,他说不清;_年里,他关了多少窗,关了多少水龙头,关了多少灯,他记不清。而他数得清的是广电中心大楼纵横交错的消防管道;他说得清的是大楼里密密麻麻的电线电缆布置线路;他说得清的是中心大楼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和上班作息规律! 夏天,职工们在蚊蝇成群、臭气熏人的下水道口,见到的是疏通堵塞、排放积水的___;冬天,在寒冷刺骨的风雪里,职工们见到的是忙着扫雪清障的___;每天最早到班的是他,最迟下班的也是他……事实上,凡他认为是他分内的工作,哪怕再苦、再累、再险,他都会主动请缨,说干就干。但当他高烧39度要住院挂水时,他却一拖再拖;陪妻子孩子逛公园,他总是没时间;好容易有个星期天,他又忙碌在结对帮扶对象的家中…… __同志曾经说过:“在平凡的岗位上,在人们认为没有前途的地方,一样会出英雄人物;在人们认为有前途的工作岗位上,也不见得会成为英雄。”我想,这句话套用在___身上是再适合不过的。因为他有着这样的信念:“世上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得有人干,既然干了这一行,就要对这一行负起责任。” 应着这句“负起责任”的宣言,___用他的行动给我们作了最有力的证明。那是一个夏日暴雨的凌晨,___在睡梦中被电话惊醒,广电中心地下室浸水、配电房告急。___立即冒着滂沱大雨,赶到现场。当时由于雨量太大,地下室的水位迅速上涨,距离配电柜仅有3、4公分的高度差距,按照当时水势的蔓延速度,只要再过十几分钟,积水就将淹没配电柜,引发大面积的短路,进而造成地下室两台变压器爆炸,在现场抢险的同志们将面临生命危险。面对死神的威胁,___没有退缩,他镇定自若地带领闻讯赶来的消防官兵,趟着齐腰深的积水,一面堵住进水口,一面寻找最佳位置,抢排积水。分分秒秒间,___与洪水进行着一场生死较量,一分钟、两分钟……半小时、一小时……水位终于止住了上涨的脚步,险情排除了,配电房保住了。 “为人民服务,再苦再累再危险我也甘心”――这是他的行动,更是他的心声。 对工作,___有着一股夏天般的火热激情,对同志,___则始终象春天一样温暖。保卫科有一位同志一直认为保安工作低人一等,加之性格倔强,脾气暴躁,执勤时经常与人发生争吵,甚至顶撞领导。为了帮助这位同志摆脱“自暴自弃”的消极状态,___主动地在工作上给予他指导和督促,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通过以身作则帮助他逐步树立“干一行、爱一行”的思想,这种以心交心、春风化雨般的真诚很快感动了这位同志,使他的工作态度有了彻底转变,重新找到了生活的坐标。就这样,___的真诚和关爱化作一股凝聚力和感召力,将保卫科十多位同志的心紧紧连在一起,人人争先,乐于奉献也随之在全科上下蔚然成风。 心血、汗水、辛劳和热忱,终于为___换来了一系列的荣誉:___市新长征突击手、优秀共产党员、消防工作先进个人…… 那一张张奖状是他辛勤工作的结晶,那一本本证书是他创新求实的写照!这就是___――安于平凡,耐得住寂寞,而又积极进取,乐于奉献。___是平凡的,但谁又能否认,那样一份无私、一份奉献同样也是是一道亮丽而夺目的风景呢? 朋友们,全市“科学发展、两个率先”的战鼓正愈擂愈响,我们的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正需要你我的无私奉献!因为我们的事业,只有靠我们的辛勤工作,才会有更加灿烂的今天和明天! 青年演讲比赛题目五篇相关 文章 : ★ 青年励志演讲稿范文五篇 ★ 青春话题的演讲题目5篇 ★ 5.4青年节演讲稿题目5篇 ★ 2020五四青年节主题演讲比赛稿精选5篇 ★ 五四青年节演讲稿标题五篇 ★ 五四青年节演讲稿题目5篇 ★ 青春的使命演讲稿题目五篇 ★ 无悔青春的演讲稿题目5篇 ★ 青春志愿行演讲比赛五篇 ★ 青春梦想演讲稿的题目五篇
2023-08-31 17:48:581

小学片区语文教师教研活动总结

  一次精彩纷呈的活动结束了,相信全是满满的感恩与回忆,收获与经历,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活动总结吧。那么活动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小学片区语文教师教研活动总结范文(精选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小学片区语文教师教研活动总结1   根据我校本学期教学活动的安排,语文教研组于48周相继举行了公开课、示范课的教学活动。现将公开课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有序、安排合理   在学校教科室认真组织和周密安排之下,本组认真审查公开课课题,积极部署,耐心而热情地帮助本组教师搜集资料、辅导备课,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本组研究课上课安排,力求本组每一位老师都年参与听评课,为研究课活动的进行奠定了有力的基础。   二、评课认真、互相学习   此次研究课历时4周,基础部全部教师均参加了听课。在每次课后,各教研室都组织了认真的评课。会上大家直言不讳的指出每位教师的优缺点,广泛交流经验、气氛活跃、态度诚恳。对于青年教师的闪光点,进行发扬学习;对于讲课中存在的问题,也直言不讳地给予指出,并反省自己,以求不断进步。   三、教学水平稳步提高   通过评课,每位参评老师都觉得收获很大,不仅学习到了其他教师教学过程中的亮点,也发现了自己教学中的不足,有助于对今后教学水平的提高。   通过本次研究课教学活动,预期目的已经达到。语文教研组的教育教学教改也初见成效。我们相信:在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各位老师的共同努力下,语文教研组教育教学的质量将会得到稳步提高。   小学片区语文教师教研活动总结2   大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曾这样说过:他认为“语文”是个并列式的合成词,即“语”+“文”,口头为语,书面为文。那么“语文”合起来又是什么?语文是一口流利的普通话;语文是一手秀丽的方块字;语文是从笔端流出的锦绣文章;语文是和他人聊天时得体的话语;语文是与对手辩论时智慧的应对;语文是举手投足间的“书卷气”……   学习语文,离不开读书。学习语文,离不开一手漂亮整洁的字。学习语文,离不开字、词、句、篇的扎实学习和运用。   本届语文节活动期间,我们组织开展了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认识并了解中国传统节日——清明;握笔、坐姿等书写规范检查;“古韵悠扬”写字比赛;“扎实语文”语文知识竞赛;联系课文内容的综合实践活动;以及文学社的“我可爱的家乡”征文活动。在活动中,同学们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展示自我的风采,展现语文的魅力,追求精彩的人生。   本次语文月的活动虽然项目多,但获得了预期的效果。尤其是提高了学生对语文学习的兴趣,培养了学生的`语文综合实践能力,促使学生从活动中感受语文的魅力,促使学生的素质全面发展。虽然本次语文月即将闭幕,但同学们的语文学习氛围依旧很浓厚。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一如既往的推进“扎实语文,规范书写”活动。   小学片区语文教师教研活动总结3   5月23日上午,xxx第二中学、xxx中学、xxx中学、xxx中学组成的“四校联合体”区域教研活动在xxx第二中学召开。参加教研活动的有xxx教师培训中心主任xx,副主任xx、教研室语文教研员王x、此次活动负责人xxx中学副校长宋xx以及相关学校的主管业务副校长和教师,共三十余人。   整个教研活动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课堂展示,二是课后研讨。四所学校分别选派一位教师做针对《伟大的悲剧》进行同课异构、长文短教的精彩展示。4位做课教师,精心备课,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面向全体学生,达到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灵活,注重实效,课堂教学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为大家展现出了独具特色的生动课堂。   课后研讨会上,首先由做课教师说课,然后由听课的领导和教师对每堂课做出评价,大家畅所欲言,气氛十分热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研讨,大家求同存异,中肯评价,总结出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最后语文教研员王鑫对4位做课教师的优点给予表扬,不足予以诚恳的指出,同时也对长文如何短教进行指导。听课的教师受益匪浅,做课的教师得到了点拨和提高。   本次区域联合体教研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促进了本区域校际间教师的交流,达到了互相学习教学经验、分享教学成果之目的。   小学片区语文教师教研活动总结4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一次经过筹备两周的哄哄烈烈的教研活动又告一段落。在活动中,全体教师都认真地参加了学习。从发放的资料复习情况看,老师们都复习得很认真,有的老师还在资料上圈圈画画,提出自己的方法和不同的看法,有的还做了笔记。   由于有新的情况变化,我们的计划提前在今天下午开展。我教研组召集全体教师们在我校三楼办公室进行基础知识水平测评。教师们都单人单桌,大家都认真仔细的完成了此次测试。晚上经过我教研组的加班加点批阅,终于揭晓了教师们的成绩。   一、取得的成绩。   此次参加考语文知识测试的有四位老师,李朝海老师、滕久阳老师、田玉老师、李增菊老师。有两位老师分别取得97分和96分的还成绩,有一位84分,还有一位78分,平均分90分。总体看这次基础知识测评考出了教师的基本水平。   二、存在的不足。   有一位老师到现在还不知道字母表。有两位老师还不知道整体认读音节有几个,甚至把复韵母当整体认读音节。大家老师都有一个通病就是不会修改复杂的病句。   三、下步打算。   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得有源源不断的泉水,所以紧跟时代步伐,必须加强学习,针对教师的不足,引领全体语文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多学习,多探讨、多总结。   总之,在渗透教育法制的基础上提高学生学习是我们每个教师追求的最高目标,为了这个目标,我们一直且永远的工作者,奋斗着。   小学片区语文教师教研活动总结5   本学期我担任一年级语文教研组长的工作,在其他老师的帮助和配合下,我不断树立起信心,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成好这份光荣的任务。   我很珍惜每一次的外出机会,每次都认真记录,及时和教研组的老师们交换意见。每次参加活动,我都及时把区里最先进的教学观念、最适合我们的教学方法整理后上传给中心各校一年级语文教师,供大家更好的吸取间接经验,使每位教师及时了解区教研,各抒己见组活动内容。做到了把区里的精神及时下达提供给各校。   本学期我们共安排了两次教研活动。第一次在11月22日,共有7所学校的16名老师参加,此次活动,我就《我家住在大海边》这篇课文进行了详细的说课,大家在一起认真的研究、探讨,针对本节课提出了很多自己的想法和教学中的困惑,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各自发表见解,曾经上过这节课的老师,还将自己教学中好的经验及遇到的问题,拿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在此过程中,每一位老师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启发,同时也获得了不少收获。第二次活动在12月6日,由我上这节研究课,在本课的教学活动中,我听取了其他老师的建议,吸取了其他老师的经验,围绕教学目标设计各种切实有效的活动,使学生有所收获,同时也使自己得到了锻炼。   今后,我会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加努力的做好教研组长的工作,将区里更多的精神和讯息传达给各校老师,为中心教研活动贡献自己的力量。   小学片区语文教师教研活动总结6   六月,骄阳似火,暑气留恋,但这风风火火却远不能掩盖季节的丰富内涵。6月5日,xx小学开展了语文教学研讨活动。   本次教研活动由全校语文老师共同参与、共同观摩研讨。活动安排了的课堂分别是杨老师执教的《两只小狮子》和黄老师的《真理诞生于一百个问号之后》,课前两位老师也为本次教研活动做了充足的准备。   课后,各位语文老师们对两节课进行了细致的点评。两堂课,虽然学段跨度较大,但都各有特色。《两只小狮子》是一篇童话故事,内容简单有趣,含义深刻,耐人寻味。杨老师在课前充分解读了教材,考虑年段特点,围绕识字教学,朗读教学来展开,把字词的识字理解和文本感悟相结合进行,将识字,学词,积累词语,读好句子整合起来,重点突出,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学习“滚、扑、撕、咬”四个动作时,生动形象,学生充分理解意思,记忆深刻。《真理诞生于一百个问号之后》是一篇议论文,课文主要用事实论述了只要善于观察,不断发问,不断解决疑问,锲而不舍地追根求源,就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现真理。黄老师的课堂给人带来的第一感觉是思路清晰,通过课前预习表格,课堂小组合作交流,教师的发问引导,使得整节课重难点突出,教学环节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并举例发现、发明,充分激发了学生兴趣。   各位老师的热烈地交流和点评,犹如一阵阵微风吹散夏日的浮躁,相信本次的活动,为我们今后的教学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小学片区语文教师教研活动总结7   为切实扎根于语文教育,提升教师的语文教学水平,至20xx学期初以来xx中心小学语文教研打破了传统的模式,以年级为一个单位,就某一课或者某一个专题进行教学专题汇报。   一年级语文教研组就刚刚结束的每人一课——《蚂蚁和蝈蝈》从解读教材,教学过程,教学重点,教学反思等不同方面向全体语文老师进行了汇报;二年级语文教研组共同研讨了“小学生语文口语交际的教学”让我们看到了成功的口语交际的特征“话题”是前提,“情境”是关键“互动”时保证。   在20xx年x月16日的语文教研活动中,三年级语文组以“如何写好作文”为主题,向全体语文教师展示了他们在平时的作文教学中的一些好的方法,和解决不了的困惑。三年级是作文的起步阶段,对孩子来说是一个大难题,而本次的教研活动,我们明白了语言的“理解”不等于“积累”,“积累”也不等于“运用”只有“运用”才是由口头语言转化为书面语的途径,作为语文老师要帮助学生完成语言学习过程中从“理解、积累”到“运用”的跨越。   会后个备课组之间还要本年级的教学情况进行了深入而有针对的研究研讨。相信在全体语文老师的共同努力下语文教研组一定会在原有的基础上展现新的面貌。   相信在全体语文老师的共同努力下语文教研组一定会在原有的基础上展现新的面貌。   小学片区语文教师教研活动总结8   为贯彻落实人教版小学语文第九册第一单元教学目标,营造“好读书、多读书、读好书”的良好氛围,我开展了“我最喜爱的一本书”推荐活动。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1日——9月20日阅读积累阶段。   第二阶段:9月21日——9月25日选书推荐,写推荐理由。   第三阶段:9月26日——9月28日小组交流初赛每组推选1——2名代表。   第四阶段:9月29日——9月30日全班交流决赛总结表彰(全班对自己喜欢的图书进行投票选举,颁发奖状)。   活动期间,孩子们热情都很高,但是有些同学没有按照要求带书来,还有些同学没有准备好推荐理由,所以没能参与到此次活动中来,能看出自己也非常遗憾!在班内集体交流推荐过程中,小主人们准备充分,用清晰、精练的语言介绍了自己的图书(语言表达之流畅出乎我的意料,能看出家长朋友们的参与度很高,再此感谢各位家长对班级活动的支持、对孩子教育的关注!)最终评选结果:《绿野仙踪》、《海底两万里》、《儒林外史》、《上下五千年》、《荒野求生》、《水浒传》。   历时一个月之久的“推荐一本好书”活动终于画上了句号。希望在这个基础上,能在下一次的图书推荐活动中有更多受欢迎的图书出现!也希望家长朋友能支持孩子高度参与此次活动,除了积极推荐图书之外,希望也能满足孩子的读书欲望,帮助他们购买最想看的图书!将这项活动的效果达到最佳!
2023-08-31 17:48:591

铁路12306学生票信息无法更改?新版无意中改成人了,后来改学生的时候,信息永远是原来那个……

可以修改啊,你可以在12306App中点<我的>然后点最上面你的名字,再点个人资料,右上角有个修改
2023-08-31 17:48:532

金钱的解释金钱的解释是什么

金钱的词语解释是:金钱jīnqián。(1)货币大多由金属所制成,故称“金钱”;“钱”。金钱的词语解释是:金钱jīnqián。(1)货币大多由金属所制成,故称“金钱”;“钱”。注音是:ㄐ一ㄣㄑ一ㄢ_。结构是:金(上下结构)钱(左右结构)。词性是:名词。拼音是:jīnqián。金钱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⒈金属铸成的钱。后泛指货币。引《管子·轻重戊》:“彼金钱,人之所重也。”《史记·吴王濞列传》:“寡人金钱在天下者往往而有。”宋苏轼《策别·课百官三》:“举天下一毫之事,非金钱无以行之。”清郑燮《范县署中寄舍弟墨第四书》:“一捧书本,便想中举,中进士,作官,如何攫取金钱,造大房屋,置多田产。”魏巍《壮行集·为共产主义理想而斗争》:“这样才能造就出不是为金钱而劳动的一代新人。”⒉指冥币。引明冯梦龙《醒世恒言·马当神风送滕王阁》:“王勃买金钱十万下船,_至夜来风起之处焚化,船乃前进。”⒊比喻黄叶。引宋黄庭坚《平原宴坐》诗之二:“金钱满地无人费,一斛明珠薏苡秋。”史容注:“谓黄叶。”⒋见“金钱花”。二、国语词典本指以金属铸造的钱币。《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氐无虑皆铸金钱矣。」后指钱财。如:「他们两人常有金钱来往。」三、网络解释金钱(汉语词汇)词目:金钱拼音:jīnqián近义词:财富、钱、钞票。释义:1、金属铸成的钱,后泛指货币财富。2、指冥币。3、比喻黄叶。基本解释:货币大多由金属所制成,故称“金钱”。货币是经济学专有名词。金钱可以指货币,但不能等效替换。通常不会把货币称为金钱。关于金钱的近义词财富款项款子钞票关于金钱的反义词粪土关于金钱的诗词《遣怀绝句·花豹金钱背》《玉连环·夜落金钱》《放鱼·金钱赎得免刀痕》关于金钱的诗句射得半段黄金钱酒桌旁的醉汉生活的道路从来就不平坦生活的欢乐就是挥霍金钱勇气将能换来丰富的酒宴可耻一副拜金者贪婪的嘴脸也有人在和爱神一起消磨时间草掩的荒径走过年轻的侣伴他们不再渴望暴风雨的欢乐而只沉湎于小家庭的温暖开船嘞——何处金钱与玉钱关于金钱的单词coinhirelingmoneywisemoolahpressedwampummoneyed关于金钱的成语日食万钱不名一钱见钱眼红不值一钱饮马投钱关于金钱的词语守钱奴食日万钱一钱太守压岁钱摇钱树非钱不行见钱眼红日食万钱不值一钱一钱不直关于金钱的造句1、金钱可以买来衣服,却买不来温暖。2、不要从小就给孩子灌输金钱万能的思想。3、面对眼前诱人的金钱,我问他:“你是选择金钱名利呢,还是选择正直与诚信?”。4、金钱的诱惑使一些意志薄弱者迷失了方向,成了金钱的俘虏。5、不要过于迷信金钱,很多幸福是用金钱买不来的。点此查看更多关于金钱的详细信息
2023-08-31 17:48:521

幽默有新意的演讲稿主题

幽默有新意的演讲稿主题   幽默有新意的演讲稿主题,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演讲稿,演讲稿又叫演说词,演讲稿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演讲的成功与失败。下面分享幽默有新意的演讲稿主题。   幽默有新意的演讲稿主题1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励志成功,始于信念》。我先给大家讲个故事。   在非洲的一片茂密丛林中,走着四个皮包骨头的男子,他们扛着一只沉重的箱子,在密林里踉踉跄跄地向前走。他们跟随队长进入丛林探险,课时,队长却在任务即将完成时患疾病二不幸长眠于丛林中了。   临终前队长把亲手制作的箱子托付给他们,并十分诚恳地说:“如果你们能把这个箱子送到我的朋友手里,你们将得到比金子还宝贵的东西。”   埋葬了队长之后,他们便扛着箱子上路了,道路越来越难走,他们的力气也越来越小了,但他们仍然鼓起劲往前走着。终于有一天,绿色的屏障突然拉开了,他们历经千辛万苦之后终于走出了丛林,找到了队长的朋友,可是那个朋友却说:“我一无所有啊!”   于是,打开箱子一看,竟是一堆无用的木头!就这么个故事,看起来队长给了他们一箱无用的木头,其实,他却给了他们行动的目的,使他们获得了比金子还贵重的东西——生命。这个故事启示着我们学习、做任何事情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奋斗目标。   聋哑人跳起了美丽的千手观音,盲人登上了珠穆朗玛峰,双腿下肢被截去而重新驾驶飞机返回蓝天……许多正常人都难以做到的事情,这些残疾人却把它们变成了现实,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惊讶,也更被它们坚韧的毅力、永不放弃的精神所感动,他们成功的主要原因就是有着必胜的信念,朝着目标,永不放弃。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确定了奋斗目标,如何才能坚持不懈,如何才能永不放弃,那就必须要有行动的计划、成功的信念,这是你行动的向导,是你挖掘和运用体内潜能的催化剂。   如果你认为自己十分突出,你就真的会很优秀;如果你想象渺小,你就会落后于人;如果你想象勇敢,你就会真的无所惧怕;如果你想象辉煌,你就会变得很伟大。   因为当你行动之前进行头脑热身,构想要做之事的每一个细节,梳理心路,然后把他们深深铭记在脑海中,当你行动的时候,你就会得心应手,应付自如。   同学们,励志要有明确的目标,目标的实现要有成功的信念,从现在开始,让他们在你的想象中成为现实——去感受它们、经历它们、相信它们。相信,不久的将来你就会看到它们最终变成现实。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幽默有新意的演讲稿主题2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十分荣幸可以由我来为大家进行课前三分钟的演讲。   首先,我要给大家分享一句话。“我宁愿选择骄傲也不选择自卑。因为骄傲需要资本,资本需要积累,积累需要汗水,而自卑却什么也不需要。”这句话是我在看乔松楼将军在复旦大学演讲视频时偶然间听到的。   是的,今天我演讲的主题就是自信。   每个人的人生都并非一帆风顺,并非永无波浪的湖面。而是一场充满艰辛,坎坷,曲折,充满挑战与挫折的旅途。属于我们的每一个新的一天都是一次挑战。在迎接每日的朝阳时,我们需要足够的自信来克服遇到的困难。   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发表之后,有人曾炮制了一本《百人驳相对论》,网罗了一批所谓名流对这一理论进行声势浩大的挞伐。可是,爱因斯坦自信自己的理论必然胜利,对哒伐不屑一顾。他说:“假如我的理论是错的,一个人反驳就够了,一百个零加起来还是零。”他坚定了必胜的信念,坚持研究,终于使“相对论”成为20世纪的.伟大理论,为世人所瞩目。   同学们,或许我们无法成为像爱因斯坦一样成为为社会做出极大贡献的人。但我们依旧应该向他一样自信的面对一切,面对困难,面对挫折。   居里夫人说过:“我们应该有恒心,尤其要有自信心!我们必须相信,我们的天赋是要用来做某种事情的,无论发生什么事情,活着的人总要照常工作。”正是自信,支持她在经受了失恋、丧夫、社会上的流言蜚语等打击之后,两次荣获了诺贝尔奖,为人类的科学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我坚信,自信是一种力量,一种引领我们坚持的力量。无论身处顺境,还是逆境,都应该微笑地,平静地面对人生,有了自信,生活便有了希望。“天生我材必有用”,哪怕命运之神一次次把我们捉弄,只要拥有自信,拥有一颗自强不息、积极向上的心,成功迟早会属于你的。   同学们,高中三年必定是一段峥嵘岁月。希望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我们都可以把汗水的积累转化为骄傲,自信的资本。以舍我其谁也的雄心壮志面对我们应该面对的每一次考验。让我们的高中生活成为人生光彩绚丽的回忆。   谢谢大家。   幽默有新意的演讲稿主题3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为良心支一盏善良的灯》。   相信大家一定听说过《农夫与蛇》和《东郭先生》的故事吧。这两个故事中,善良的东郭先生与农夫是多么的可笑呀!这两个故事告诉我们,善良即愚蠢,善良的人活该经受颇多的苦难。于是,“善良”在我们心中便慢慢成为了一个过时的字眼,在如今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渐渐湮灭。因而,在我们这个弘扬崇德向善的中国社会中,居然出现了,年迈的老者倒在了马路上,无人过问。寻究竟知,人们竟然是害怕老人回头讹诈他们。整个社会陷入一片沉默,我们不禁要问:“中国人的良心都到哪里去了?”   在这个社会中,有太多的人需要我们伸出一双善良的双手去帮助,而在这些需要帮助的人中,有多大比例是毒蛇或者饿狼?在浩瀚的宇宙万物中,又有多大比例是毒蛇或者饿狼呢?如果说,面对像毒蛇饿狼一般的人而持以善良相待便是糊涂的东郭先生和农夫,那么,为了那些有限的恶人而不惜将一切视为“毒蛇饿狼”,面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却坚决以对待“毒蛇饿狼”的态度对待他们,我们又成什么了?   善良与凶恶相对的时候,前者显得是多么稚弱,而后者显得是多么强大啊!凶恶是无所不为的,凶恶因而拥有各种各样的武器。善良是有所不为的,善良的武器比凶恶少的多。于是,善良常常败在凶恶手下。   然而,我们也是喜欢善良、欢迎善良、向往善良的。因为有善良才有幸福,有善良天下才会太平。善良属于人,善良属于历史,属于文明,属于理性,属于科学,它属于更高尚、更发展的人,它属于更文明、更发展、更富强的社会!   善良,是人的本性,善良与善良相遇,才能和平相处。   我喜欢善良,我不喜欢凶恶。   那天是感恩节,一个人为制造的行善节日。我提着个垃圾袋去路边捡垃圾。捡了一会儿,回头便发现一位拾破烂的老人走过来了。出于本意,我将自己手中仅有的几个空瓶给了他。然后,我便意外的收到了来自老人那镌刻满岁月的微笑。我一直觉得很不好意思,许多次我曾问自己,这种善事是否太渺小太微不足道,以至于无法给别人带来什么改变。随着年龄不断地增长,心智越来越成熟,我渐渐明白了“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真正含义。   是啊,一株小苗,如果你给了它一束阳光,它就有了生长的力量,它就会使春天更加绚丽多彩。一条小溪,如果你给了它一滴水,它就有了冲破一切阻挡的力量,它就会使大海更加宽广。   善事,即使再微不足道,也值得我们去做!善良,即使鲜花再少,荆棘再多,也值得我们去信仰!   为善良喝彩,为善良鼓掌!让我们一起为良心支一盏善良的灯!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2023-08-31 17:48:511

2020初中语文教研活动总结

  教研活动总是充满了意义,不管它的效果好不好,我们老师们都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所以让我们一起来总结一下吧。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2020初中语文教研活动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0初中语文教研活动总结(一)   光阴荏苒,转眼已到期末。本学期,语文教研组的工作,在全体语文教师密切配合下顺利开展,教研组以学校工作为指导,认真总结、反思,深入探索课堂学习的有效途径,不断促进语文课堂质量的全面提高。现将本学期所做的具体工作、成绩与不足总结如下:    一、优化教学常规   1、制订教学计划   开学一周内各备课组认真制订好教学计划。   2、精心备课   (1)加强在个人备课基础上的集体备课。教师在备课标、备教材、备学生的基础上,重视个人备课和集体备课相结合的备课形式。   (2)授课前认真编写教案。   (3)做好课后小结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反思失误及其原因,寻找对应策略。   (4)在本学期的教案检查中,我们组十三位老师,有十二位得优,一位优减。   3、规范作业   (1)布置作业以学生的实际为依据,作业的难度、数量适中,注意作业形式的多样化及分层布置。   (2)作文每学年一般不少于14次,其它练笔不少于1万字。每次作文,训练目标力求单一、具体。   (3)教师及时、认真批改学生作业,重视作业讲评,讲究批改实效。每次批改有成绩和日期,有订正。   5、搞好分层辅导   (1)辅导要分层次。指导优生要深化知识内容,发挥特长。对中差生要有辅导计划,分析原因要中肯,措施要得力;辅导形式可多样化,大多数的问题集体辅导,个别问题个别指导,也可采用提供资料、小组共同学习、同学帮助等办法进行。   (2)切实抓好语文综合性学习和课外活动:本学期因时间较紧,我们主要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开展了以下一些课外活动:硬笔书法比赛、讲成语故事比赛、古诗文背诵比赛、作文比赛等。   6、重视教学评价   (1)教研组老师极重视评价学生对新知识的吸收率、巩固率和运用率。及时检查教学效果,重视教学反馈。   (2)评卷后统计必要的数据和各题得分率,进行试卷和教学质量分析、讲评,并及时查漏补缺,进行巩固练习   在教学常规中,我们立足对教材内容,班级学生特点,教师个人教学风格特长等进行研究,目的是想通过有效的教学规范,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二、提高学科成绩   去年,教科所设立了教学质量优秀奖,我们教研组三个备课组各项指标,均符合申报条件,学校将三个语文备课组同时送报,这也是对我们教学成绩的一种肯定。   这学期以来,学校总共进行了三次测试,每次测试结束,教研组、各备课组都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以半期考试为例,根据各种统计数据,我们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   1、三个年级语文的总体得分较好,优生率、平均分都高于总分优生率、平均分,但仍不够理想;   2、三个年级同等层次班级积差均未超过10分(初一年级积差在5分以内);   3、越往低年级,寄宿制班平行班的优势越弱。   针对这些情况,并通过对试卷的仔细分析,我们认为: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特别应注意三个问题:1.重视语文知识的积累,强调语言的运用;2.加强阅读训练,既要立足课本,更要面向课外,扩大阅读面;3.作文要注重基本功训练,锤炼能力,提高学生写作品位。同时,把周六寄宿制班的辅导课高效率利用起来,或作统一测验,或作专题强化训练等,基本统一安排内容,力求不断提高学科整体成绩。    三、落实教研活动   教研组是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的主阵地,我们语文教研组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如期开展活动,力求做到每次活动有准备,有成效、有记录。一学期来,我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活动的:   1、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切实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   2、加强课题研究,特别是加强课堂教学的研究,以促进课堂教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3、加强集体备课,切实做到“三定”、“四研究”和“五统一”。   4、上好组内的研究课、公开课、示范课,并加强评课。   总之,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组的工作还存在不少不足:如个别老师的作业量有时有过多的情况;教育科研还要真正重视起来,还应让多的老师积极主动参与课题研究,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科研型的教师科研队伍。   今后,语文教研组将迎难而上,真正地一步一个脚印地朝前进。我们相信,在总结本学期工作的基础上,在各位教师的共同努力下,今后各方面的工作会做得更好,对此,我们充满信心。   2020初中语文教研活动总结(二)   时光如梭,转眼间这一学期即将结束,随着课题的阶段完成情况,我们辞去了忙碌而又充实的旧岁,迎来了崭新而又充满希望的新年。回顾我们语文教研组本学期所走过的足迹,不难看出,我们的步伐迈得踏实、稳健、有力。在这一学期的时间里,我们承担着省级课题研究的压力,但压力的存在却让我们在教学中不断深入的研究、探讨,真正的把我们的教研活动落到了实处。    一、确定目标,自觉起航   借助语文课题的研究,我们在教学中把语文教学的整个过程分成几个主体部分进行研究,各备课组也确立了自己的研究方向:六年级备课组主要负责研究在阅读教学中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实现阅读的个性化与人文化的目标;初二备课组主要负责研究语文综合活动的设计模式,并进行实验推广;初三备课组主要负责研究名著阅读与学生心灵沟通的教学思路;初四备课组主要研究的是中学古诗文的阅读理解与综合运用。课题的研究给我们带来了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巨大变化。我们把这种变化化作了自觉行动,不断阅读理论专著、教学杂志、研读《新课程标准》,并不断带着问题去研讨,结合教学实际进行研读,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将所掌握的新理念、新方法转化为平时的教学行为,充分发挥出课题理论在教学中的导航、护航作用。    二、开展教研,深入研究   为了杜绝急功近利、追求时尚、流于形式,只有课题,没有方案、过程的现象,教研组实行教科研两手抓:一手抓课堂教学教改试验;一手抓课题分析研究实验。两者相辅相成,课堂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强有力地促进课题研究的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又能在课改中起指导、检验作用。各课题小组在认真总结得失的基础上,针对课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题实施阶段计划,并将计划落实到实处,纷纷写出有创意、有分量的研究论文,课堂案例,推出体现课题研究思想、落实新课程理念的研究课,成了我们深入研究的基本模式课。    三、举办活动,促进教改   为了有效的把课堂教育教学的改革落到实处,并实现语文个性化阅读的目的,教研组开展各项综合性的活动,有效地激活课题研究,并在活动中让语文课堂充满了个性化和活动化、人文化,并引起教师个体之间的反思与共鸣。   第一届古诗文知识竞赛活动的开展,引发了学生内部潜在的学习动力,让学生真正体会到了古典诗文的内涵与妙处,从而调动了学生多读多背的思想意识。首次参加全县中华古诗文知识竞赛所获得第三名的成绩,就为我们开展活动的意义做了定格。此后,我们积极宣传,加大力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觉阅读的好习惯,并开展了校园活词典和阅读人生手抄报系列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但挖掘了学生的潜能,克服自己的不足,更让学生在自我创造中逐步完善,真正拥有“学生命意义,明人生责任”的人文情怀和宽阔丰厚的精神世界,为我们实现“书香校园”奠定了坚实的精神基础。    四、加强教研质量,落实教学环节   对于课堂教学的研究分析,我们积极准备,把每一个环节都落到实处。没有忽视说课的作用,要求教师精心准备好说课的材料,把握好课堂设计的基本步骤,并具体阐明教学意图,具体解释好教学环节中渗透了你的什么教改思路,你是如何贯彻的,让我们的说课打在点子上。同时,要求各位教师积极进行听评课,这一方面是我们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良好的评课氛围,决不光说好听话,大家都从帮教的角度上诚恳地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今后我们还将把这种好的风气保持下去,同时还鼓励每位教师均能发表看法,在评课中还能体现出创新意识。    五、查缺补漏   针对教学中常规的做法,我们积极配合学校的常规管理,并针对自己在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抓住学校常规统一检查的这一环节进行准备,反思教案设计、反思作业布置与批改方法、反思课堂检测思路,从反思中查找自己在教学中的得与失,并及时进行调整,扬长避短,减少今后教学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六、做好帮教工作   针对新教师的加入情况,我们也积极进行分析,处理,要求老教师加强对新教师的帮教,并在最短的时间里实现和谐统一。通过这一学期的考试成绩来分析,年轻教师已经在原来的教学水平上提升一大快,基本适应了现代教学的理念和思想,并开始超越老教师。    七、今后努力方向   今后我们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并没有迷途,我们要牢牢抓住更新教育观念,提高业务水平这一主线,在教学中不断学习,不断研讨分析,让我们的教育教学能力更上一层楼,让我们的教学成绩一天一个台阶。   2020初中语文教研活动总结(三)   一学期的教学教研工作伴随着夏趣的到来,即将接近尾声。俗语说“春的耕耘、秋的收获,”回顾一学期的教学教研工作,我们有着几分充实、几分感概。本学期,我们教研组的工作本着"为了学生服务,为了自己的提高"的理念,在全体老师们兢兢业业的工作中扎扎实实、卓有成效的开展着。现将一学期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确定教研内容,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教研的内容决定着老师们业务水平发展的方向,对于自身素质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影响,本着为教师们负责任的态度,我们在学期初便让老师们填写“语文组活动开展方案”一表,让大家谈谈说说自己内心的想法和自己所需提高的方向与内容,采用共同协议的办法确定出新学期教研的内容并撰写入教研计划中。这么一来,我们学习的目标更为明确,学习内容更加贴近了自身发展的需求,真正达到“为用而学、学以致用”的效果,老师们学习的劲儿也就更足了,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教学教研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后盾。    二、入思想、理论着手,实践课程改革   曾记得通识培训的一位专家讲过“课程改革最为重要的是在于思想的彻底改变,只有将思想改革进行到底才能将课程改革落在实处!”是啊,思想的不到位,课程改革的实践则为夸夸其谈、蜻蜓点水,仅在于局面的方位上进行着。因此本学期我们鼓励老师们采取“多阅读、多反思、多执笔”的方法,不断促进对课程改革实质内容的进一步领悟,利用好学校的网络资源,经常上网浏览、查阅相关的材料,及时了解课改动态,扩大自身的视野,通过多渠道多方位地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以便更好服务于课改实践。   为此,在学期初的第4周我们组织了全体组员共同学习如何在网上搜索资料(包括各类文件、教案、课件等等),如何下载相关资源,如何将压缩的文件进行“解压”,从实质上加强了对信息的收集与处理的能力。不光如此,我们还注意用教学理论指导教学实践,认真撰写论文、案例、审报课题。    三、紧抓课堂教学,促进综合能力的提高   课堂教学是主渠道、主阵地,是教学教研工作的重中之重,扎实而有效地开展课堂教学,不仅为教师们才能的施展提供了一个自我挑战的舞台,更是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学习实践基地。为此我们提倡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多多阅读相关教育刊物上的教学实例,在教研上观看中央电教馆网上的教学录像,尽可能地为老师们提供一个学习、扩展的学习空间。   在此,特别还要提到的是我们教研组的马良德老师所执教的《罗布泊,消失的仙湖》、郭芳芳老师所执教的《戏曲大舞台》。在全体教员们采用集体备课的方式,深入课堂听课并及时予以辅导,从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师个人业务能力等全方位的进行指导,努力提高了他们个人的综合授课能力。其中马良德老师所执教的《罗布泊,消失的仙湖》在片优质课活动中获得了第一名。    四、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1、我们教师们的听课及评课的基本功仍有待于进步,对于听课的方向、听课前准备以及听课时所要观察的要领(即:听什么?看什么?想什么?)这三个问题都不能很好地掌握;再者我们评课仍较停留在点上,未能从全面的进行综合分析评课。   2、我们的理论水平仍存在着欠缺,在下学期我们将更一步鼓励教师多多地阅读教育刊物,多写写教学反思以进一步提高理论的素质,以理论来指导、武装我们的实践。   3、方向:采用每次开课由一位教师做为主评,其他老师做为辅评以提高评课的能力。多观看教学课堂录像,再让老师们对所观看的录像做出综合的评析及谈谈自己的若干建议。   总之,“学无止境、教无止境、研无止境”短短的12个字充分概括了我们教学教研的方向与精髓,唯有我们在这浩瀚的教海中乘风破浪、勇于开拓,才能在课程改革的瞧石上激起一朵朵美丽的浪花!
2023-08-31 17:48:511

《怀念母亲》这篇文章的写作背景是什么?

《怀念母亲》一文是季老的回忆录《留德十年》中的一篇。《留德十年》从1934年,青年季羡林大学毕业期待赴德留学终于成行写起,一直写到1946年归国返乡为止。数十篇文章,洋洋十数万言,写尽了十一年羁旅生涯中的跌宕起伏。《留德十年》中的文章,每一篇自成一体,各自独立;连在一起则以时间为序,整体呈现了先生十多年的经历。在这些文章中,《怀念母亲》显得有些特别,它没有像其他的文章那样以写事或写人为中心,而是在叙述文字中夹杂了相当比例的日记、文章片段,头绪比较多。它的主要内容,对母亲(生身母亲、祖国母亲)的怀念是年轻的季羡林欧洲十一年中不间断的情感。写羁旅生活中对生母、故国的深切怀念,既没有像其他文章那样以叙事或写人为中心,也没有恣意抒情,这在季老是有原因的。季老在《留德十年》的《楔子》中说,“我特别强调‘实事求是"四字,因为写自传不是搞文学创作,让自己的幻想纵横驰骋。我写自传,只写事实。”为了遵从这样一个写作原则,写《怀念母亲》时,季老为了“避免用今天的情感篡改当时的感情”,几次引用当年的日记和文章片断,来“保存自己当时的感情”。这样一种组织语言材料的方式,是服从于整本书作为回忆录的性质的。读作者的其他作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解读文本。季老的散文《赋得永久的悔》,回忆幼时的生活和表达对母亲早逝而自己无从迎养的愧疚、悔恨,对解读《怀念母亲》很有帮助。此外,《怀念母亲》中有两段文字摘自季老写于1936年的《寻梦》。《留德十年》附录中有《寻梦》全文,不但有助于解读《怀念母亲》,而且此文写得情深意切,读后齿颊留香,回味无穷。《怀念母亲》一文初读平淡无奇,甚至感觉跳跃性比较大。读过一些相关的作品,了解了写作背景,慢慢走近作者的心灵,再回头去读,渐渐读出了味道。季老学贯中西,文通古今,对如何写散文有自己的独有看法。他曾说,散文的精髓在于“真情”二字,“真”就是真实,“情”就是要有“抒情”的成分。现在,为了自传“只写事实”,他在写此文时尽力取“真”而去“情”,使文章读来显得平淡了。可是文章“平”和“淡”的背后,隐藏了更深的“情”。季老一生埋首躬耕于古文字这片坚硬的土地,开掘出一部部丰厚的典籍,他偶尔到散文这片田里散散步,便留下不少性灵文字。季老一生宁静淡泊,从他的散文中,我们却又读出了一个善感而多情的季羡林。他曾为一茎古藤被砍断而暗自垂泪(《幽径悲剧》),他曾为身边小动物病亡而“内心颤抖”(《老猫》),他曾为异国他乡偶然相识的少年魂牵梦萦(《塔什干的一个男孩子》)……母亲早逝使少小离家的他今生无法膝前尽孝,这成为他“永久的悔”;去国离乡时亲老、妻少、子幼,本以为两年即可回国,却因为战乱被阻留异国他乡——对生身母亲、对祖国母亲的怀念怎不是他异国十一年中内心深处炽烈的情感?也许,这时候正可以用上那句话:平平淡淡才是真。怀念母亲我一生有两个母亲,一个是生我的母亲,一个是我的祖国母亲。我对这两个母亲怀着同样崇高的敬意和同样真挚的爱慕。我六岁离开我的生母,到城里去住。中间曾回故乡两次,都是奔丧,只在母亲身边待了几天,仍然回到城里。在我读大学二年级的时候,母亲弃养,只活了四十多岁。我痛哭了几天,食不下咽,寝不安席。我真想随母亲于地下。我的愿望没能实现,从此我就成为了没有母亲的孤儿。一个缺少母爱的孩子,是灵魂不全的人。我怀着不全的灵魂,终天之恨。一想到母亲,就泪流不止,数十年如一日。后来我到德国留学,住在一座叫哥廷根的孤寂小城,不知道为什么,母亲频来入梦。 我的祖国母亲,我是第一次离开她。不知道为什么,我这个母亲也频来入梦。为了说明当时的感情,我从初到哥廷根的日记中摘抄几段:1935年11月16日不久外面就黑起来了。我觉得这黄昏的时候最有意思。我不开灯,只沉默地站在窗前,看暗夜渐渐织上天空,织上对面的屋顶。一切都沉在朦胧的薄暗中。我的心往往在沉静到不能再沉静时,活动起来。我想到故乡,故乡里的老朋友,心里有点酸酸的,有点凄凉。然而这凄凉并不同普通的凄凉一样,是甜蜜的,浓浓的,有说不出的味道,浓浓地糊在心头。11月18日从好几天以前,房东太太就向我说,她的儿子今天回家,从学校回来,她高兴得不得了……但儿子一直没有回来,她有点沮丧。她又说,晚上还有一趟车,说不定他会回来的。我看到她的神情,我想起自己长眠于故乡地下的母亲,真想哭!我现在才知道,古今中外的母亲都是一样的!11月20日我现在还真是想家,想故国,想故国的朋友。我有时想得简直不能忍耐。11月28日我仰躺在沙发上,听风路过窗外。风里夹着雨。天色阴得如黑夜。心里思潮起伏,又想到故国了。我从初到哥廷根的日记里,引用了这几段。实际上,类似的地方还有不少,从这几段中也可见一斑了。一想到我的母亲和祖国母亲,我就心潮腾涌,留在国外的念头连影儿都没有。几个月以后,我写了一篇散文,题目叫《寻梦》。开头一段是:夜里梦到母亲,我哭着醒来。醒来再想捉住这梦的时候,梦却早不知道飞到什么地方去了。下面描绘在梦里见到母亲的情景。最后一段是:天哪!连一个清清楚楚的梦都不给我吗?我怅望灰天,在泪光里,幻出母亲的面影。我在国内的时候,只怀念,也只有可能怀念一个母亲。到国外以后,在我的怀念中增添了祖国母亲。这种怀念,在初到哥廷根的时候异常强烈,以后也没有断过。这种怀念,一直伴随我度过了在欧洲的十一年。
2023-08-31 17:4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