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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94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3-09-08 0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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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合同法第94条第5项的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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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31 17:45:541

合同法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3-08-31 17:46: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附则与司法解释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是为了完善 劳动合同 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 ,制定的法律。其附则是该法第八章的内容,共三条。而与该法有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面是相关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 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 定金 、 保证金 、 抵押 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 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 退休 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 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 工伤 、 职业病 ,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 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五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31 17:46:171

高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释〔2010〕12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精心推荐
2023-08-31 17:46:531

合同法117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117条的规定是关于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不可抗力,比如人力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而造成的损害,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即不必对该损害承担赔偿或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其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原来有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责任,不能免除。
2023-08-31 17:47:031

民法典出台后合同法司法解释还有效力吗

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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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意义及得失是什么?

这条出台的基本原则就是鼓励交易,有交易就有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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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

法律主观:一、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 合同履行 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 合 同违约行为 有什么情形(1) 拒绝履行。 合同当事人 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 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 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 债权人 要求履行后, 债务人 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 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 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强制履行。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3 )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 诉讼 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 违约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 定金、抵押、质押 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 合同当事人 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 担保合同 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 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该 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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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 结婚登记 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 结婚 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 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 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 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 重婚 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 财产分割 和 子女抚养 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 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 教育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 监护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 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正 现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31号司法解释中有关问题,更正如下: 一、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三条: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二款”,应为“第三款”; 二、法释〔20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 开庭审理 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中: 1、第二条末尾“:”应为“;”; 2、第六条中的“(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中的“第(四)项”应为“第(五)项”; 3、第八条中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六)”应予删掉; 4、“第二十四”应为“第二十四条”; 5、“第二十九条”应为“第二十八条”。 特此更正。 二○○二年一月十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2023-08-31 17:48:051

代偿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是如何规定的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023-08-31 17:48:141

民法典后合同法司法解释废止

法律分析: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被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3-08-31 17:48:211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13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 2009年1月1日 文号 法释〔2008〕13号 法院公告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 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 立案 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 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 债权人 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 管辖 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 诉讼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 债务人 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 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 知识产权 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 债务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 代理 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48: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没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合同法 的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面是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 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 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 定金 、 保证金 、 抵押 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 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 退休 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 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 工伤 、 职业病 ,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 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的 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 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 移送管辖 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 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 合并审理 ;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 工资 欠条 为 证据 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 民事纠纷 受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 法规 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 待遇或者领取 退休金 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 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 加班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约定了 竞业限制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 合同无效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 加班 事实的存在承担 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 劳动合同变更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 集体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 人民调解 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五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和每一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它关系着你的收入和生活保障是否合理,希望大家都关注一下它,也关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这样在工作上一旦出现了相关的纠纷时,不会手足无措。
2023-08-31 17:48:551

合同法186条内容

法律主观:一、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 合同履行 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 合 同违约行为 有什么情形(1) 拒绝履行。 合同当事人 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 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 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 债权人 要求履行后, 债务人 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 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 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强制履行。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3 )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 诉讼 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 违约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 定金、抵押、质押 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 合同当事人 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 担保合同 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 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该 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023-08-31 17:49:381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 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 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49:58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2023-08-31 17:50: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二十八条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08-31 17:50:183

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一样吗

法律主观:司法解释不属于狭义的法律,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以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作出的解释,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0:281

最高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 出租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 承租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0:351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因为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2023-08-31 17:50:462

合同法108条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法律主观:一、合同法108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违约行为有什么情形(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一)强制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二)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三)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五)担保责任。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以上就是对合同法108条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2023-08-31 17:51:081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就是债务人没能力还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债权人债权与债务人债权(二者取金额小的)范围内,获得清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额度内消灭。 债权人以谁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这是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丙。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对他的债务人(第三人)有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以代他向第三人追索债权,追索得到的归债权人所有。 涉及到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对吗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是错误的,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可否因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答案是可以。 就是说A(债务人)欠B(债权人)钱,未到期,而C(次债务人)又A钱,并且已经快过诉讼时效(届满的话就没有胜诉权),这时B可以以A的名义向C主张还款。 因为债务人的去世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能不能找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有次债务人给债 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可以解决此问题,如果有时间你也可去法律事务所咨询一下。 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驶代位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不主张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情形下,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权利(无诉讼或仲裁),注意到期二字,债权人方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此时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式,视债权人是否为特殊身份(有担保债权人)而在债权人会议享有不同权利。代位和破产有时会重叠,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更不会因同时存在而冲突。 债务人如果怠于行使过期债权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合法、有效;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答疑:结合您的案情,结论是不能主张行使代位权,理由是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说不符合第2项,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有效的条件,有效就是指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再见!
2023-08-31 17:51:161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被民法典废止

法律分析:《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8-31 17:51:2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

效力级别属于司法解释
2023-08-31 17:51:354

民法典后合同法司法解释废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被废止。
2023-08-31 17:51: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无效依法解除的司法解释

无效合同不涉及解除问题,只有有效合同才涉及解除问题。“合同无效依法解除”不宜放在一起来说。
2023-08-31 17:51:513

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法解释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 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的车位。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九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法律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对于区分所有权,既有着所有权又有着共有权。能对自己的所有支配,又能参与到共有的管理当中。该权利充分体现了合理性。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2:131

最高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此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以上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目的、对于法规每一条款的深化理解和适用范围:一、目的: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二、法律适用范围1、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一、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包含哪些非法采矿是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和资产大量流失。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我国最高法针对非法采矿罪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二、最新非法采矿罪坐牢几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最新非法采矿罪判刑多久非法采矿罪根据性质不同,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如果发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话,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08-31 17:52:341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款的原条文是“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该法条具有两层意思:一是劳动派遣的用工单位用派遗劳动者连续使用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个调整既包括增资也包括降资。正常的调整机制包括:合同约定、协商对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当地)最低工资保障原则。二是用工单位不得转派、转嫁派遗劳动者,不得将以任何理由将派遗劳动者转派到其它单位,这是法定的对派遣劳动者劳动权利保障原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023-08-31 17:52:411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u2018强制性规定u2019,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一的判断标准,而且也很容易发生争议。现笔者就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行探讨。   一、首先的判断标准是:   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人员对此不时发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应当视为广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则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售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条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二、其次的判断标准是: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则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别对待。   笔者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应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区别对待,应当将上述四个方面的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考虑。因为,我国《宪法》、《物权法》已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规定,并予以平等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三、再次的判断标准是: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的每部法律,均在总则中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   在民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在商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立法宗旨”所指的相关法律系涉案合同所涉及的特别法,并不包括一般法和其他法律。   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保险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公司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是衡量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一个兜底性判断标准。在具体操作时,如果适用前两个标准均不好衡量的时候,则可采用该标准加以综合判断。   例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的,并经民主议定等特别程序进行调整外,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如果发包方违反该规定调整承包地的,则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一立法宗旨,故可以认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在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不能仅以法律的表述“禁止”、“不得”、“应当”、“必须”等加以衡量,还应当从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
2023-08-31 17:52:491

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在哪些条文体现了"促进交易成立"的理念

您好,《合同法》在以下等方面体现了促进交易成立理念:首先,《合同法》第1条立法目的中“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即体现了上述理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毫无疑问包含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促进经济发展,正是所谓促进交易成立。其次,在《合同法》原则方面,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上述理念。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非法干预,它充分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理念,给予了当事人参与市场交易的充分自由。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为人们参与经济生活提供一种普遍的信赖,即人人诚信、人人遵守交易习惯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这就减少了人们预期中的风险,鼓励其参与交易生活。第三, 《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未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定,方便人们进行交易,有利于交易成立等等。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23-08-31 17:53:041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8-31 17:53:141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司法解释,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判决

按《合同法》规定,它是违约的。当时你没有与它约定违约的制约办法,看来你只能自认吃亏了。到法院去诉讼也不会支持你,因为你就没有在合同上约定违约责任。我建议你现在别与他把关系搞僵了,和他协商一下,问他有什么困难不租了?如嫌租金高了可以协商降低一下,如果他愿意低价租用那就再签合同,此时你就要注意了,合同中要写明双方谁违约就要赔偿该房租的 (?%)之几作为赔偿金。这样一来再有此类事情出现你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他赔你钱了。
2023-08-31 17:53:242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计算的司法解释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的内容,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3-08-31 17:53:311

两高一部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或者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3:401

最高法彩礼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将在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4:54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2023-08-31 17:55:051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梁立营律师解析】: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再适用支付拖欠或克扣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再适用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一接到投诉就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不能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2023-08-31 17:55:162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权利本位不同、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1、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2、权利本位不同,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3、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体例、措辞及内容上进行了部分修改。新增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原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新增准合同编;将司法解释中的现有规定纳入合同编。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自此以后,合同当事人需要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我国现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31 17:55:3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现在租赁房屋是非常常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出工作学习等等都是非常之多,一般买房是比较不现实。除开房价不说,每个城市地区都会有相应购房要求的,因此很多外出的人租房是一个必错的选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5:421

银饰的电镀工艺一般有哪些?

最常说的银饰电镀工艺一般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电银、电白金、电彩色。电银就是俗称的本色,其制作就是在首饰完成以后,在上面电镀了一层银,这样的首饰一般戴着会随人的体质发生变化,例如发黄,甚至会发黑等等。一般这类的首饰要注重保养,比如要经常佩戴,但是避免戴着洗澡,接触化妆品等等化学用品。否则很容易氧化。电银的工艺一般用于s990足银和s999千足银只做工艺当中。电白金就是在首饰制作完成以后,最后镀银-钯-铑三层,这里的三层都是属于贵金属,铑就是俗称的白金,这类的产品只做完成以后,因为其最后的特殊处理,白金是不容易氧化,不容易变色的贵金属,所以,这类工艺的首饰是不太容易变色的,保持色泽也是最持久的。这种工艺一般是用于s925制作的首饰当中。电彩色,顾名思义,也是在首饰完成最后加上特殊的工艺处理完成。有电黄金、电三色、电分色、电多色等等,这个工艺也是最复杂的,也有运用彩色移印工艺,达到彩色图案效果的。
2023-08-31 17:49:111

五一劳动节劳模代表发言稿 五一劳模座谈会主持词 五一劳模座谈会讲话稿

同志们: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今天,我们欢聚一堂,畅谈感想,共话未来,共同庆祝这个全世界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自己的光辉节日。借此机会,我代表公司党政工组织和全体班子成员向辛勤工作在公司各条战线、各个岗位的全体职工致以节日的问候,向在座的各位先进代表并通过你们向2008年度做出贡献的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崇高的敬意! 借此机会,我就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发挥先进人物的作用等问题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就是要学习他们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品德。要引导广大职工像各级各类先进模范人物那样,立足本职,刻苦钻研,埋头苦干,不断进取,勤奋工作,奋发有为;要识大体、顾大局,提倡奉献精神,正确对待体制机制改革引发的利益关系调整,努力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2023-08-31 17:49:133

金钱是什么

  1、金钱是金属铸成的钱,后泛指货币财富或者指冥币或者比喻黄叶。货币是经济学专有名词。   2、金钱可以指货币,但不能等效替换。通常不会把货币称为金钱。钱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在原始社会末期最早出现的货币是实物货币。一般来说游牧民族以牲畜、兽皮类来实现货币职能,而农业民族以五谷、布帛、农具、陶器、海贝,珠玉等充当最早实物货币。
2023-08-31 17:49:141

电镀的危害有多大如题 谢谢了

A 粉尘危害 大多数五金工件在电镀前都必须经过打磨,机械抛光 等;另外,为了除去铸件,锻件或热处理后零件表面的熔渣, 型砂,氧化皮及其它杂质,还需要进行喷砂处理.这些作业 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的可能含有硅,铬,铝,铁,铜和麻布等 的粉尘,这些粉尘会给作业工人带来严重的职业危害 灾爆炸 电镀生产中经常使用有机溶剂对工件进行脱脂除油,常 用的有机溶剂有汽油,煤油,丙酮,苯类,三氯乙烯和四氯化 碳等;此外,还使用脱漆剂脱除旧涂层,使用罩光(封闭)漆对 镀层进行封闭等,脱漆剂中含有大量的二氯甲烷和其他机溶 剂,罩光(封闭)漆中也含有多种有机溶剂.汽油,煤油,苯类 和其它一些有机溶剂的闪点很低,在空气中很易挥发,其蒸 气与空气的混合物达到爆炸下限时一遇火花等点火源就会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三氯乙烯和二氯甲烷,虽不易燃烧,但都 是有毒易挥发的液体,其蒸气与空气也能形成爆炸性混合 物.还有,部分电镀厂要用到锅炉或反应釜等,它们是压力 容器,如使用不当也会发生爆炸事故 大多数有机溶剂有毒,如三氯乙烯具有麻醉性,能使人 窒息,受紫外线照射会分解出剧毒的光气和强腐蚀性的氯化 氢.三氯乙烯中毒会造成皮疹,昏厥,高烧,淋巴肿大,最后 会引发多种并发症,直至皮肤溃烂,肝肾功能衰竭而死亡;苯 中毒主要影响人体造血功能,轻的引起白细胞减少,重则引 起再生障碍性贫血,最后出现白血病;四氯化碳可引起肝肾 严重损害. 钢铁发蓝,碱性镀锌,碱性除油,铝合金浸锌处理和碱性 电抛光等都要使用烧碱,烧碱对人的皮肤和衣服有较强的粘 附性及腐蚀性,能严重灼伤人体.某工人配制发蓝溶液时, 在槽中加水后即点燃炉子,待领来固碱时水已煮沸,当即把 尚未打碎的大块固碱投入沸水中.因固碱溶解是放热反应, 大块的固碱浸在沸水中,槽底又有煤在燃烧,导致因碱周围 温度骤然上升而发生爆炸.热碱溶液冲出槽面"5多高,把 整个槽子及其周围喷成一片白色世界,幸亏操作者及时躲 开,才没有遭到太大伤害["].这是一起违反发蓝溶液的配制 程序,险些发生严重人身伤害事故的例子. 电镀生产中有时还要用到氨水,硫化钾等碱性腐蚀品. 氨水有强刺激性臭味,受热会发出有毒,可燃的烟雾,氨对上 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高浓度时可引起接触部位的碱性化学灼伤;硫化钾碰到酸类物质时会放出剧毒和易燃的硫化氢气体. 电镀生产中常用的强酸有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铬 酸等,这些酸液腐蚀性强,很容易灼伤人体,而且难以痊愈. 此外,对环境污染严重,如浓盐酸会产生大量的有强腐蚀性 的酸雾;浓硝酸在空气中会分解放出剧毒的氮氧化物!" 氢氟酸在空气中发烟,其蒸气具有十分强烈的腐蚀性和毒 性;电镀铬时会散发出大量的铬雾,铬(!)化合物能引起皮 肤溃疡,贫血,肾炎及神经炎等多种疾病,并有致癌和诱发基 因突变的作用.某厂青年工人用混合酸(含有氢氟酸)清洗 铸铜阳极,操作时未带耐酸橡胶手套,不久即觉得手指痛疼 难忍,虽经清洗和稀氨水浸泡仍数天后才恢复正常. 氰化镀锌,铜,银,金,仿金和有些活化液,退镀液等都要 用到氰化物.氰化物属剧毒品,能抑制人体呼吸酶的产生, 误服,吸入微量的氰化物都会引起严重中毒,甚至致死;氰化 物遇酸或酸雾会分解放出剧毒的,易燃的氰化氢气体. 触电危险 人体接触高压,低压电源都可能会造成触电伤亡事故. 电镀生产中用到很多电气设备,如抛光机,滚光机,整流电 源,行车,离心烘干机,电热烘炉,电加热器,过滤机,滚镀机 和污水处理设备等,它们的输入电压一般为()%或$$ 另外,电镀车间工作场地潮湿,设备易受腐蚀,故在使用和检 修过程中,如有设备不正常运行,防护措施不力或操作失误, 就很容易造成触电事故. 其他危害 除上述主要危险危害外,电镀生产中还可能存在噪声危 害(如超声波清洗,压缩空气吹干等过程),机械伤害和起重 伤害等
2023-08-31 17:49:192

有关读书的演讲稿题目

有关读书的演讲稿题目七篇 演讲稿的格式由称谓、开场白、主干、结尾等几部分组成。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演讲稿对我们的作用越来越大,你所见过的演讲稿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有关读书的演讲稿题目,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读书的演讲稿题目1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书记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读书好,好读书,读好书”、“生命的意义在于付出,在于给予”。从古到今,这些名人名言一直激励我们:“要爱上读书!”还有很多的有关于读书的故事,如:苏秦为了使自己不睡着读到书,就用锤子往自己腿上刺;孙敬为了让自己读书是不打盹,便用一根绳子绑住头发,另一头紧紧的绑住房梁,这样,头一低,绳子就会牵住头发,把头皮扯痛了,他就清醒了过来;闻一多一看书就醉等这样的例子数都数不清。 同学们,书就像一艘战舰,带我们遨游知识的王国;书就像一位无声老师,让我们变得聪明;书就像一匹神奇的马,告诉我们生活的真谛。同学们,让我们一起飞在书的王国,知识的天地!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有关读书的演讲稿题目2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作为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今天能和大家一起走进这片书香浓郁的境地,心里非常激动。其实对于每一个爱读书的人来说,只要拥有一本好书就是一个好日子。读书是一件令人惬意的事情,可以在痛苦中得到安慰,可以在孤独中赶走寂寞,可以在彷徨中寻找到目标,可以在疑惑中找到答案。 以一颗闲适安静的心,在无人的家中或办公室里,泡上一杯茶,再翻看一本书,不匆忙,不焦灼,任思维游离逻辑的轨迹向着更广袤更深邃的空间伸展,我且奢侈地享受这无拘无束的自在从容 就像是走进了一个广阔多彩的世界,那点点文字如汩汩清泉流入心间,浸润心田。这虽不是禅境,但我却于独处之际体悟到一种纯真,一种净化,一种清心怡情的雅致。 书香校园,书写着一个个读书故事,成就着一个个幸福人生! 悠闲时读书,会添一份文苑漫步的雅致;苦闷时读书,会多一份从容淡定的情怀;迷惘时读书,会有一种柳暗花明的惊喜。对我而言,读书已变成一种幸福的享受。 有关读书的演讲稿题目3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啊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热爱读书。 假如有人问我,你最喜欢什么,我会说:“我喜欢泉水,它给了我清雅纯洁的心境;我喜欢大海,它给了我无私博大的爱;我喜欢高山,它给了我坚强无畏的意志;但我最喜欢的还是读书,因为书是人类传播文化的使者,是我们增长知识的源泉,是我们成长中必不可少的营养。如果没有书,世界将不会那么精彩,我们的思想也不会那么开阔,如果没有书,我们的头脑就会像干枯的树木,没有一点儿生机。 童话是我亲密的伙伴,我羡慕白雪公主的美丽与善良,敬佩卖火柴的小女孩、丑小鸭它们那顽强不屈的精神。 我爱读书,书是知识的宝库,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是她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丰富了我的生活,是她帮助我不断提高,不断进步,书是快乐的源泉,是她,带给我幸福。 同学们,请热爱读书吧!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有关读书的演讲稿题目4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每当我陶醉在书的海洋之中时,一种奇妙的感觉充溢着我的心房。我似乎听到自己从心底发出的由衷的赞叹:“读书的感觉真好!” 很小的时候,因为父母外出打工,我跟随奶奶生活,奶奶既要种地,还要忙家务,根本没有时间陪我玩。妈妈很舍得给我买书,那些花花绿绿的书,摆满了我的小书桌,所以书成了我的的伙伴。 那是一个满是彩图和拼音的世界。在书中,我认识了聪明美丽的白雪公主,知道卖火柴的小女孩非常可怜,明白丑小鸭历经千辛万苦、重重磨难之后变成了白天鹅……那时我常常想:也许哪一天我也会变成一只美丽的白天鹅。我时常沉浸在幸福的幻想中。 慢慢地长大,我的书变大了变厚了,我知道了猿人是人类的祖先,我们的祖先们是靠钻木取火,知道轩辕大战蚩统一华夏,我们的祖先发明了指南针、火药……我为自己是华夏子孙自豪。 这个学期,我作文又有了进步,老师把我的文章变成电子版,发表在学校的网站里。这一切都要感谢读书给我带来的成就感。 读书的感觉真好! 谢谢大家! 有关读书的演讲稿题目5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 大家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我读书我快乐》。 有人说:“读书足以怡情,足以傅彩,足以长才”使人开茅塞,除鄙见,得新知,养性灵。因为书中有着广阔的世界,书中有着永世不朽的精神,虽然沧海桑田,物换星移,但书籍永远是新的。所以,热爱读书吧!像饥饿的人扑到面包上那样,热爱读书,阅读撼人心弦的高贵作品,亲听伟大性灵的教化,吸收超越生老病死的智慧精华,让目光投向更广阔的时空,让心灵沟通过去和未来,已知和未知。 “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同学们,让我们畅饮这“源头活水”,攀登这人类进步的阶梯,成为知识的富翁,精神的巨人,成为祖国21世纪的高素质的建设者。 有关读书的演讲稿题目6 尊敬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我读书我快乐》。 读书,是一种享受,也是一种快乐。捧起它,它是圣洁的;翻开它,它是万能的;阅读它,它是美妙的。 读书,让我知道了什么是酸的,什么是甜的,什么是苦的,什么是辣的。读书让我知道了怎么为人处事,让我知道了世间万千的变化。读书给我的感受就是:它丰富了我的大脑,增长了我的见识。 读书给了我知识,读书给了我乐趣,读书更给了我力量。 我爱看书,永远爱看书!同学们,爱书吧!书是智慧的源泉,书是知识的宝库,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读书的感觉真好!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有关读书的演讲稿题目7 尊敬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来自五年级六班的__。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它可以让我们陶冶情操,也可以让我们增长知识。每读一本书都可以带给我们不同的感受。 读《红楼梦》悲惨的结局时,不禁眼泪花花;当我读《仙女蜜儿》时,明白了人不要只看人缺点,也要多想想别人的好处;当我读《西游记》时被一个个活灵活现的人物吸引;当我读《满足》时明白了人不可以一味索取,而是要懂得付出。 虽然我读过这么多书,可是我也是曾经一个不爱读书的人。四岁时我喜欢和爸爸妈妈一起去旅游,爸爸妈妈也经常带我玩。可是有一天爸爸妈妈看见别人家的孩子已经会背好几首古诗了,可是我还什么也不会背。 让我看书我又不肯,于是爸爸就把我锁到屋里,扔了我一本《格林童话》和几本别的童话书,起初我不停的哭闹,希望爸爸可以放我出来,可是一点用出没有,我觉得十分无趣,后来我打开书,里面的人物十分生动,美丽、善良的白雪公主,变成天鹅的丑小鸭,善良的乔冶,狠毒的猎人,可怜的王子,我被其中的故事情节深深的吸引,仿佛身在其中。 读书很快乐,我希望每个人加入到读书的行列里,体会到读书的乐趣! 谢谢大家!
2023-08-31 17:49:211

云峰中学的云峰学校教育理念和教学体制

在上级党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全体教职工发扬勤谨、敬业、开拓、奉献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深入贯彻两全方针,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水平。形成了包括周一例会制度、周四行政例会制度、教研制度、坐班制度、校务公开制度、护导值日制度、课堂全面开放制度、班级工作月评制度、家访制度、教学质量奖惩办法等在内的一套切合自身办学实际的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了师德为先,齐抓共管,教学为主,养成为重,竞争激活,全面育人的办学机制。坚持立、查、育、比工作思路,严格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构建了一个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以养成教育为重点,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机制,形成了勤谨、文明、开拓、奉献的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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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的解释

金钱的解释[money] 货币大多由 金属 所制成,故称金钱;钱 详细解释 (1).金属铸成的钱。后泛指货币。 《管子·轻重戊》 :“彼金钱,人之所重也。” 《史记·吴王濞列传》 :“ 寡人 金钱在 天下 者往往而有。” 宋 苏轼 《策别·课百官三》 :“举天下一毫之事,非金钱 无以 行之。” 清 郑燮 《范县署中寄舍弟墨第 四书 》 :“一捧 书本 ,便想 中举 ,中 进士 ,作官,如何 攫取 金钱,造大房屋,置多田产。” 魏巍 《壮行集·为 * 主义 理想 而 斗争 》 :“这样才能 造就 出 不是 为金钱而 劳动 的一代新人。” (2).指冥币。 明 冯梦龙 《醒世恒言·马当神风送滕王阁》 :“ 王勃 买金钱十万下船,复至夜来风起之处焚化,船乃前进。” (3). 比喻 黄叶。 宋 黄庭坚 《平原宴坐》 诗之二:“金钱满地无人费,一斛 明珠 薏苡秋。” 史容 注:“谓黄叶。” (4).见“ 金钱花 ”。 词语分解 金的解释 金 ī 一种化学元素,符号Au,原子序数,黄赤色,质软:黄金。 金子 。金笔。 金一类的,具有 光泽 、延展性,容易传热和导电的固体的通称(汞除外)。:金属。五金(旧指金银铜铁锡)。合金(两种或多种金属混合而 钱的解释 钱 (钱) á 货币:铜钱。金钱。银钱。钱票。钱币。 钱财 。钱庄。钱粮。 费用:车钱。买书的钱。 财物:有钱有势。 圆形 像钱的 东西 :榆钱。荷钱。 中国 市制重量单位,一两的十分 之一 。 姓。 笔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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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星星的4诗句

1.关于星星的古诗 1.昨夜星辰昨夜风,画楼西畔桂堂东。——李商隐《无题二首》 2.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辰。——李白《夜宿山寺》 3.月明星稀,乌鹊南飞。绕树三匝,何枝可依?——曹操《短歌行》 4.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辛弃疾《青玉案 元夕》 5.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度。——纳兰容若《 太常引·自题小照 》 6.星垂平野阔,月涌大江流。——杜甫《旅夜书怀》 7.天阶夜色凉如水, 卧看牵牛织女星。——杜牧《秋夕》 8.日月之行,若出其中; 星汉灿烂,若出其里。——曹操《观沧海》 9.七八个星天外,两三点雨山前。——辛弃疾《西江月 夜行黄沙道中》 10.北斗七星高,哥舒夜带刀。——西鄙人《哥舒歌》 11.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迢迢牵牛星》 12.云母屏风烛影深, 长河渐落晓星沉。——李商隐《嫦娥》 13.潮落夜江斜月里,两三星火是瓜洲。——张祜《题金陵渡》 14.明月皎皎照我床,星汉西流夜未央。——曹丕《燕歌行二首·其一》 15.岁月不饶人,鬓影星星知否。——吴潜《如梦令·插遍门前杨柳》 16.阑珊星斗缀珠光,七夕宫嫔乞巧忙。——和凝《宫词百首》 17.吴山秀处洞庭边。不夜星垂初遍。——李之仪《西江月·昨夜十分霜重》 18.龙头泻酒邀酒星,金槽琵琶夜枨枨。——李贺《秦王饮酒》 19.尽日春风吹不起,钿毫金缕一星星。——皮日休《病孔雀》 20.夜宿乌牙寺,举手扪星辰。——李白《乌牙寺》 21.霏霏寒露湿樯竿,耿耿明星动玉湾。——项安世《夜坐怀都城》 22.七夕星河,中秋院落,上元灯火。——朱彝尊《红娘子·袖薄吹香过》 23.捧月三更断,藏星七夕明。——李商隐《咏云》 24.长歌吟松风,曲尽河星稀。——纳兰容若《 太常引·自题小照 》 25.天河夜转漂回星,银浦流云学水声。——李贺《天上谣》 26.皎洁明星高,苍茫远天曙。——王维《早朝》 27.银鞍照白马,飒沓如流星。——李白《侠客行》 28.星斗何曾见,云烟不敢生。——仇远《八月十四夜月下闻秋声》 29.牛星织女年年别,分明不及人间物。——张先《菩萨蛮·牛星织女年年别》 30.南昌故郡,洪都新府。星分翼轸,地接衡庐。——王勃《滕王阁序》 31.星星仙语人听尽,却向五云翻翅飞。——刘禹锡《步虚词二首》 32.历历天上星,沉沉水中萍。——张籍《赠别孟郊》 33.子兴视夜,明星有烂。——《诗经》 34.闲云潭影日悠悠,物换星移几度秋。——王勃《滕王阁序》 35.林木含白露,星斗在青天。——贾岛《口号》 36.鸾扇斜分凤幄开,星桥横过鹊飞回。 ——李商隐《七夕》 37.长江频雨后,明月众星中。——贾岛《题长江》 38.昂明月而太息兮,步列星而极明。——宋玉《九辨》 39.流星透疏木,走月逆行云。——贾岛《宿山寺》 40.星月开天阵,山川列地营。——陈子昂《和陆明府赠将军重出塞》 2.有关星星的诗句 1、《和长孙秘监七夕》唐代:任希古 二秋叶神媛,七夕望仙妃。 影照河阳妓,色丽平津闱。 鹊桥波里出,龙车霄外飞。 露泫低珠佩,云移荐锦衣。 更深黄月落,夜久靥星稀。 空接灵台下,方恧辨支机。 释义: 初秋时分携带者美丽侍妓,七月七的晚上盼望得到仙女的巧技。 河阳美女的身影在舞动,平津产的帷幕也色彩靓丽起来。 似乎鹊桥从银河里浮现出来,龙车在九霄之外飞奔。 因为露水打湿,佩饰显得低垂,云彩漂移,象是进献锦绣衣物。 夜渐渐深了,黄色的月亮落了下去,面对的星星也稀稀拉拉地。 空对着的灵台三星,正惭愧分辨不出那个是支机女(即织女星)。 2、《天净沙·星依云渚溅溅》元代:孟昉 星依云渚溅溅,露零玉液涓涓,宝砌哀兰剪剪。碧天如练,光摇北斗阑干。 释义: 空中的流星沿着银河闪动,有如浪花飞溅,露珠零落就像玉液涓涓。夜天里兰草虽已衰谢但还齐整如剪。碧蓝天空如绸练,波光摇动北斗星正横斜西天。 3、《迢迢牵牛星》两汉:佚名 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 纤纤擢素手,札札弄机杼。 终日不成章,泣涕零如雨。 河汉清且浅,相去复几许! 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 释义: 那遥远而亮洁的牵牛星,那皎洁而遥远的织女星。 织女正摆动柔长洁白的双手,织布机札札不停地响个不停。 因为相思而整天也织不出什么花样,她哭泣的泪水零落如雨。 只隔了道清清浅浅的银河,他俩相界离也没有多远。 相隔在清清浅浅的银河两边,含情脉脉相视无言地痴痴凝望。 4、《众星罗列夜明深》唐代:寒山 众星罗列夜明深,岩点孤灯月未沉。 圆满光华不磨莹,挂在青天是我心。 释义: 众多星星像棋子排列,使夜空显得非常幽深。尚未西沉的月亮像一盏孤灯在山崖上点亮。 光彩明丽、圆满如镜的月亮不用打磨也晶莹剔透。那挂在青天上的,就是我的一颗心哪。 5、《柳初新·东郊向晓星杓亚》宋代:柳永 东郊向晓星杓亚。报帝里,春来也。柳抬烟眼。花匀露脸,渐觉绿娇红姹。妆点层台芳榭。运神功、丹青无价。 别有尧阶试罢。新郎君、成行如画。杏园风细,桃花浪暖,竞喜羽迁鳞化。遍九阳、相将游冶。骤香尘、宝鞍骄马。 释义: 拂晓时分,京城东郊出现了醒目的北斗七星,它仿佛在告诉京城里的人们春天来了。柳树已经吐出了新绿,花朵噙着清晨的露珠迎风绽放,整个大地因春天的到来而姹紫嫣红,到处生机勃勃。春天里花草树木郁郁葱葱,把高大的台榭装点得分外美丽迷人。大自然的鬼斧神功,创造了如图画般绚烂多彩,充满生机的美好季节。 新科进士在朝廷的组织下游览京郊御花园,他们鱼贯成行俊美如画。御花园里微风习习,桃花浪暖,新科进士们如鲤鱼跃入龙门一步登天。新科进士游完了御花园又结伴游览京城。他们骑马飞驰,京城街区为之尘土飞扬。 3.给写几个关于星星(4个)的成语,和诗句(1首) 大步流星 形容步子跨得大,走得快。 斗转星移 星斗变动位置。指季节或时间的变化。 寥若晨星 稀少得好象早晨的星星。指为数极少。 星驰电走 驰:奔驰;走:跑。象星疾驰,如电急闪。形容极其迅速。 无题 李商隐 昨夜星辰昨夜风,画楼西畔桂堂东。 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 隔座送钩春酒暖,分曹射覆蜡灯红。 嗟余听鼓应官去,走马兰台类转蓬。 4.描写星星的一首诗四句 星 空璀璨银河湾 星 罗棋布月亮湾 知 足常乐无足与 音 自古田南泥湾 。。。。。。。。 咏梅诗 梅 (宋 王安石) 墙角数枝梅, 凌寒独自开。 遥知不是雪, 为有暗香来。 与薛肇明弈棋赌梅花诗输一首 王安石 华发寻春喜见梅, 一株临路雪倍堆。 凤城南陌他年忆, 香杳难随驿使来。 忆梅 (李商隐 ) 定定住天涯, 依依向物华。 寒梅最堪恨, 长作去年花。 梅花绝句(之—) 陆游 闻道梅花圻晓风, 雪堆遍满四山中。 何方可化身千亿, 一树梅花一放翁。 (之二) 幽谷那堪更北枝, 年年自分着花迟。 高标逸韵君知否, 正是层冰积雪时。 (之三) 雪虐风号愈凛然, 花中气节最高坚。 过时自会飘零去, 耻向东君更乞怜。 早梅 (南朝·谢燮) 迎春故早发, 独自不疑寒。 畏落众花后, 无人别意看。 早梅 (.唐·齐己) 万木冻欲折, 孤根暖独回。 前村深雪里, 昨夜一枝开。 风递幽香出, 禽窥素艳来。 明年如应律, 先发映春台。 杂诗 (唐·王维) 君自故乡来, 应知故乡事。 来日倚窗前, 寒梅著花未? 杂咏 (唐·王维) 已见寒梅发, 复闻啼鸟声。 心心视春草, 畏向玉阶生。 忆梅 (唐·李商隐) 定定住天涯, 依依向物华。 寒梅最堪恨, 长作去年花。 庭梅咏寄人 (唐·刘禹锡) 早花常犯寒, 繁实常苦酸。 何事上春日, 坐令芳意阑? 夭桃定相笑, 游妓肯回看! 君问调金鼎, 方知正味难。 梅花 (唐) 数萼初含雪, 孤标画本难。 香中别有韵, 清极不知寒。 横笛和愁听, 斜技依病看。 逆风如解意, 容易莫摧残。 5.关于“星星”的诗句 关于星的诗句 .七八个星天外,两三点雨山前。 (辛弃疾〈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 2.天阶夜色凉如水,卧看牵牛织女星. (杜牧:《秋夕》) 3.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辰。 (李白:《夜宿山寺》) 4.微微风簇浪,散作满河星. (查慎行《舟夜书所见》) 5.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 (文天祥《过零丁洋》) 6.日月之行,若出其中。星汉灿烂,若出其里。 (曹操《观沧海》) 7.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度。(秦观《鹊桥仙》) 8.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 (《古诗十九首》) 9.玉衡指孟冬,众星何历历。 (《古诗十九首》) 10.蚕娘吟弄满星空,九山静绿泪花红。 (李贺《湘妃》) 11.呼星召鬼歆杯盘,山魅食时人森寒。 (李贺《神弦》) 12.残星数点雁横塞,长笛一声人倚楼。 (赵嘏《长安秋望》) 13.星辰冷落碧潭水,鸿雁悲鸣红蓼风。 (戴复古《月夜舟中》) 14.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 (辛弃疾《青玉案》) 15.流波将月去,潮水带星来。 (隋炀帝《春江花月夜》之一) 6.关于“星星”的诗句 关于星的诗句 .七八个星天外,两三点雨山前。 (辛弃疾〈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 2.天阶夜色凉如水,卧看牵牛织女星. (杜牧:《秋夕》) 3.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辰。 (李白:《夜宿山寺》) 4.微微风簇浪,散作满河星. (查慎行《舟夜书所见》) 5.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 (文天祥《过零丁洋》) 6.日月之行,若出其中。星汉灿烂,若出其里。 (曹操《观沧海》) 7.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度。(秦观《鹊桥仙》) 8.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 (《古诗十九首》) 9.玉衡指孟冬,众星何历历。 (《古诗十九首》) 10.蚕娘吟弄满星空,九山静绿泪花红。 (李贺《湘妃》) 11.呼星召鬼歆杯盘,山魅食时人森寒。 (李贺《神弦》) 12.残星数点雁横塞,长笛一声人倚楼。 (赵嘏《长安秋望》) 13.星辰冷落碧潭水,鸿雁悲鸣红蓼风。 (戴复古《月夜舟中》) 14.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 (辛弃疾《青玉案》) 15.流波将月去,潮水带星来。 (隋炀帝《春江花月夜》之一) 7.有关“星星”的诗句 望断流星驿。 骆宾王 【送费六还蜀】 星楼望蜀道,月峡指吴门。万行流别泪,九折切惊魂。雪影含花落,云阴带叶昏。还愁三径晚,独对一清尊。 刘禹锡 【杂歌谣辞·步虚词】 华表千年鹤一归,凝丹为顶雪为衣。星星仙语人听尽,却向五云翻翅飞。 王维 【赠裴旻将军】 腰间宝剑七星文,臂上雕弓百战勋。见说云中擒黠虏,始知天上有将军。 王昌龄 【从军行七首】 胡瓶落膊紫薄汗。秋容凋翠羽,直入九重城。兴来谁与晤,中静杂嘲戏。国香荀令去,一夜星星骑马回,悲笳降杳冥。未得渡清浅,鸦背夕阳多。蝶翎朝粉尽。依依陵树色,相对遥相望。灯火万家城四畔。烟波半露新沙地,光灭火前星,酒贱且勤置。目极魂断望不见。 杜牧 【岁旦朝回口号】 星河犹在整朝衣,远望天门再拜归。笑向春风初五十,敢言知命且知非 李商隐 【常娥】 云母屏风烛影深,空绕古原青,心驰明月关。玉玺终无虑。野店愁中雨,今夜渺星河,楼月庾公来。 温庭筠 【中书令裴公挽歌词二首】 箭下妖星落。赧郎明月夜,杳在河之阳,银汉星回一道通。 卢纶 【杂曲歌辞·皇帝感词】 提剑云雷动。 王勃 【易阳早发】 饬装侵晓月,奔策候残星。危阁寻丹障,回梁属翠屏。云间迷树影,雾里失峰形。复此凉飙至,空山飞夜萤。 韩愈 【醉后】 煌煌东方星。影离云外日,征人去不还,去马剩须鞭,穷阴旅思两无边李煜 【句】 迢迢牵牛星。 李商隐 【杂歌谣辞·李夫人歌】 一带不结心,两股方安髻。惭愧白茅人,月没教星替。 李白 【秋浦歌十七首】 炉火照天地。粲粲黄姑女,为我访先贤。 白居易 【独眠吟二首】 夜长无睡起阶前,寥落星河欲曙天。十五年来明月夜,何曾一夜不孤眠。 杜牧 【秋夕】 红烛秋光冷画屏。能就江楼销暑否。 杨炯 【折杨柳】 边地遥无极,劳者自为歌。可怜今夜千门里,金縢意不开。 白居易 【江楼夕望招客】 海天东望夕茫茫,星河一道水中央,元非太白醉扬州,黄金台贮俊贤多,奈此众客醉。 李白 【酬崔侍御(一本此下有成甫二字)】 严陵不从万乘游,方寸是星河。 岑参 【送陕县王主簿赴襄阳成亲】 六月襄山道。轻红流烟湿艳姿,归卧空山钓碧流。空嗟荐贤路。山呼一万岁。 白居易 【岁晚旅望】 朝来暮去星霜换,窥巢鸟不惊。 王昌龄 【萧驸马宅花烛】 青鸾飞入合欢宫,歌曲动寒川。柳艳欺芳带。常娥应悔偷灵药。邺客瞻秦苑,紫凤衔花出禁中,商公下汉庭,垂衣日月明。 刘禹锡 【扬州春夜李端公益张侍御登段侍御平路…以志其事】 寂寂独看金烬落,四时冬日最凋年。自羞不是高阳侣。人生如此少。 李贺 【马诗二十三首】 此马非凡马,房星本是星。向前敲瘦骨,犹自带铜声。 孟郊 【古意】 河边织女星,三星汉水边。求凰应不远,耿耿遥相望。初喧或忿争,辞君一夜取楼兰。风吹古木晴天雨,阳台碧峭十二峰,江城梦里蝉。故乡临桂水,阴惨阳舒气序牵。发棹鱼先跃。天阶夜色凉如水,纷纷只见玉山颓。襄阳多故事,星象风云喜共和。藁砧何处在,国老见星精,长河渐落晓星沈,悠悠旅思多,比君茅舍较清凉,月照平沙夏夜霜。万物秋霜能坏色。 孟郊 【乐府杂曲·鼓吹曲辞·巫山高二首】 巴山上峡重复重。 卢照邻 【十五夜观灯】 锦里开芳宴,兰缸艳早年。缛彩遥分地,繁光远缀天。接汉疑星落,依楼似月悬。别有千金笑,来映九枝前。 张九龄 【旅宿淮阳亭口号(一作宋之问诗)】 日暮荒亭上,鸟雀群飞欲雪天。自是客星辞帝座,红星乱紫烟,颠倒笔下字,河畔牵牛郎。淋漓身上衣。荆王猎时逢暮雨,夜卧高丘梦神女,坐看牵牛织女星。向晚苍苍南北望,空亭雁影过,风前杀气回,芳草满燕台,山愁萦翠蛾,轻罗小扇扑流萤,杨柳自堪攀。暗草霜华发,山势川形阔复长。别情无处说。 温庭筠 【春日野行】 骑马踏烟莎,行云飞去明星稀,别泪损红颜。禁花呈瑞色,碎叶城西秋月团,碧海青天夜夜心。 温庭筠 【唐庄恪太子挽歌词二首】 叠鼓辞宫殿。 杜甫 【承闻河北诸道节度入朝欢喜口号绝句十二首】 东逾辽水北滹沱。明敕星驰封宝剑,青春奈怨何。紫气关临天地阔 8.收集关于描写星星的诗句 李煜 【句】 迢迢牵牛星,杳在河之阳。 粲粲黄姑女,耿耿遥相望。李商隐 【杂歌谣辞·李夫人歌】 一带不结心,两股方安髻。 惭愧白茅人,月没教星替。李白 【秋浦歌十七首】 炉火照天地,红星乱紫烟。 赧郎明月夜,歌曲动寒川。李贺 【马诗二十三首】 此马非凡马,房星本是星。 向前敲瘦骨,犹自带铜声。孟郊 【古意】 河边织女星,河畔牵牛郎。 未得渡清浅,相对遥相望。白居易 【岁晚旅望】 朝来暮去星霜换,阴惨阳舒气序牵。 万物秋霜能坏色,四时冬日最凋年。烟波半露新沙地,鸟雀群飞欲雪天。 向晚苍苍南北望,穷阴旅思两无边。白居易 【江楼夕望招客】 海天东望夕茫茫,山势川形阔复长。 灯火万家城四畔,星河一道水中央。风吹古木晴天雨,月照平沙夏夜霜。 能就江楼销暑否,比君茅舍较清凉。骆宾王 【送费六还蜀】 星楼望蜀道,月峡指吴门。 万行流别泪,九折切惊魂。雪影含花落,云阴带叶昏。 还愁三径晚,独对一清尊。刘禹锡 【杂歌谣辞·步虚词】 华表千年鹤一归,凝丹为顶雪为衣。 星星仙语人听尽,却向五云翻翅飞。王维 【赠裴旻将军】 腰间宝剑七星文,臂上雕弓百战勋。 见说云中擒黠虏,始知天上有将军。王昌龄 【从军行七首】 胡瓶落膊紫薄汗,碎叶城西秋月团。 明敕星驰封宝剑,辞君一夜取楼兰。王昌龄 【萧驸马宅花烛】 青鸾飞入合欢宫,紫凤衔花出禁中。 可怜今夜千门里,银汉星回一道通。李白 【酬崔侍御(一本此下有成甫二字)】 严陵不从万乘游,归卧空山钓碧流。 自是客星辞帝座,元非太白醉扬州。杜甫 【承闻河北诸道节度入朝欢喜口号绝句十二首】 东逾辽水北滹沱,星象风云喜共和。 紫气关临天地阔,黄金台贮俊贤多。刘禹锡 【扬州春夜李端公益张侍御登段侍御平路…以志其事】 寂寂独看金烬落,纷纷只见玉山颓。 自羞不是高阳侣,一夜星星骑马回。白居易 【独眠吟二首】 夜长无睡起阶前,寥落星河欲曙天。 十五年来明月夜,何曾一夜不孤眠。杜牧 【秋夕】 红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 天阶夜色凉如水,坐看牵牛织女星。杜牧 【岁旦朝回口号】 星河犹在整朝衣,远望天门再拜归。 笑向春风初五十,敢言知命且知非 李商隐 【常娥】 云母屏风烛影深,长河渐落晓星沈。常娥应悔偷灵药,碧海青天夜夜心。 王勃 【易阳早发】 饬装侵晓月,奔策候残星。危阁寻丹障,回梁属翠屏。 云间迷树影,雾里失峰形。复此凉飙至,空山飞夜萤。 韩愈 【醉后】 煌煌东方星,奈此众客醉。初喧或忿争,中静杂嘲戏。 淋漓身上衣,颠倒笔下字。人生如此少,酒贱且勤置。 卢纶 【杂曲歌辞·皇帝感词】 提剑云雷动,垂衣日月明。禁花呈瑞色,国老见星精。 发棹鱼先跃,窥巢鸟不惊。山呼一万岁,直入九重城。 卢照邻 【十五夜观灯】 锦里开芳宴,兰缸艳早年。缛彩遥分地,繁光远缀天。 接汉疑星落,依楼似月悬。别有千金笑,来映九枝前。 张九龄 【旅宿淮阳亭口号(一作宋之问诗)】 日暮荒亭上,悠悠旅思多。故乡临桂水,今夜渺星河。 暗草霜华发,空亭雁影过。兴来谁与晤,劳者自为歌。 杨炯 【折杨柳】 边地遥无极,征人去不还。秋容凋翠羽,别泪损红颜。 望断流星驿,心驰明月关。藁砧何处在,杨柳自堪攀。 岑参 【送陕县王主簿赴襄阳成亲】 六月襄山道,三星汉水边。求凰应不远,去马剩须鞭。 野店愁中雨,江城梦里蝉。襄阳多故事,为我访先贤。 温庭筠 【春日野行】 骑马踏烟莎,青春奈怨何。蝶翎朝粉尽,鸦背夕阳多。 柳艳欺芳带,山愁萦翠蛾。别情无处说,方寸是星河。 温庭筠 【中书令裴公挽歌词二首】 箭下妖星落,风前杀气回。国香荀令去,楼月庾公来。 玉玺终无虑,金縢意不开。空嗟荐贤路,芳草满燕台。 温庭筠 【唐庄恪太子挽歌词二首】 叠鼓辞宫殿,悲笳降杳冥。影离云外日,光灭火前星。 邺客瞻秦苑,商公下汉庭。依依陵树色,空绕古原青。 孟郊 【乐府杂曲·鼓吹曲辞·巫山高二首】 巴山上峡重复重,阳台碧峭十二峰。荆王猎时逢暮雨,夜卧高丘梦神女。 轻红流烟湿艳姿,行云飞去明星稀。目极魂断望不见,猿啼三声泪沾衣 七夕 年代:【唐】 作者:【杜牧】 体裁:【七绝】 银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 天街夜色凉如水,卧看牵牛织女星。嫦娥 年代:【唐】 作者:【李商隐】 体裁:【七绝】 云母屏风烛影深,长江渐落晓星沉。 嫦娥应悔偷灵药,碧海青天夜夜心。旅夜书怀 年代:【唐】 作者:【杜甫】 体裁:【五律】 细草微风岸,危樯独夜舟。 星垂平野阔,月涌大江流。名岂文章著,官因老病休。 飘飘何所似,天地一沙鸥。星星渔火乱,知是泊枫桥 迢迢牵牛星 (无名氏) 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 纤纤擢素手,札札弄机杼。终日不成章,泣涕零如雨。 河汉清且浅,相去复几许?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云母屏风烛影深 , 长河渐落晓星沉。 纤云弄巧 , 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度。天街夜色凉如水,卧看牵牛织女星。 潮落夜江斜月里,两三星火是瓜州。北斗七星高,哥舒夜带刀。 昨夜星晨昨夜风,画楼西畔桂堂东。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晨。 星河秋一雁,砧杵夜千家。迟迟钟鼓初长夜,耿耿星河欲曙天。 星星渔火乱,知是泊枫桥。旅夜书怀 [杜甫] 细草微风岸,危墙独夜舟。 星垂平野阔,。
2023-08-31 17:49:061

公司开业发什么短信通知呢

内容如下:1、尊敬的客户们,承蒙您多次惠顾,本店将搬迁到xx路xx号,在xx月xx日正式开业,希望您多加支持,您的支持是我们前进的动力。2、尊敬的新老客户们,为庆祝本店装修重新开张,定于xx月xx日重新开业,凡开业当天消费满198元送30元现金券,并凭短信可获赠精美礼品一份,欢迎您的惠顾!3、尊敬的新老客户们,经过一个月的老店搬迁工作,现于xx月xx日重新开业!依旧秉承“低消费、高享受”的经营理念,真诚服务、奉献美味食品,凡开业当天进店消费均享受8.8折优惠,另赠送精美礼品一份。4、尊敬的新老客户们,为庆祝本店搬迁后开业,届时凭此公告可享受7折优惠。敬请互相转告。服务热线xx!5、亲,您们好!感谢长期以来对我们店铺的支持,由于本店已搬迁到XXX。后续有什么情况或问题直接联系电话XXXXXXXX,或者直接上新门店,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感谢,祝生活愉快!
2023-08-31 17:49:061

季羡林怀念母亲是纯粹的记叙文吗体裁

它的主要内容,对母亲(生身母亲、祖国母亲)的怀念是年轻的季羡林欧洲十一年中不间断的情感。主要内容包括:(1)、回忆儿时家里的贫苦生活;(2)、母亲把好吃的都让给了我,表现母亲对我的关怀;(3)、因为不能好好侍奉母亲,我的愧疚之情
2023-08-31 17:49: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