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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

2023-09-08 01: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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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o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权利本位不同、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

1、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2、权利本位不同,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3、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体例、措辞及内容上进行了部分修改。新增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原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新增准合同编;将司法解释中的现有规定纳入合同编。

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自此以后,合同当事人需要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我国现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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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17:48:051

代偿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是如何规定的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023-08-31 17:48:141

民法典后合同法司法解释废止

法律分析: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被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3-08-31 17:48:211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13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 2009年1月1日 文号 法释〔2008〕13号 法院公告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 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 立案 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 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 债权人 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 管辖 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 诉讼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 债务人 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 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 知识产权 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 债务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 代理 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48: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没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合同法 的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面是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 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 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 定金 、 保证金 、 抵押 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 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 退休 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 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 工伤 、 职业病 ,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 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的 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 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 移送管辖 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 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 合并审理 ;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 工资 欠条 为 证据 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 民事纠纷 受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 法规 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 待遇或者领取 退休金 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 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 加班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约定了 竞业限制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 合同无效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 加班 事实的存在承担 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 劳动合同变更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 集体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 人民调解 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五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和每一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它关系着你的收入和生活保障是否合理,希望大家都关注一下它,也关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这样在工作上一旦出现了相关的纠纷时,不会手足无措。
2023-08-31 17:48:551

合同法94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规定了合同法第94条第5项的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23-08-31 17:49:091

合同法186条内容

法律主观:一、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 合同履行 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 合 同违约行为 有什么情形(1) 拒绝履行。 合同当事人 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 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 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 债权人 要求履行后, 债务人 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 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 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强制履行。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3 )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 诉讼 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 违约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 定金、抵押、质押 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 合同当事人 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 担保合同 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 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该 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023-08-31 17:49:381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 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 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49:58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2023-08-31 17:50: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二十八条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08-31 17:50:183

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一样吗

法律主观:司法解释不属于狭义的法律,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以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作出的解释,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0:281

最高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 出租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 承租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0:351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因为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2023-08-31 17:50:462

合同法108条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法律主观:一、合同法108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违约行为有什么情形(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一)强制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二)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三)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五)担保责任。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以上就是对合同法108条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2023-08-31 17:51:081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就是债务人没能力还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债权人债权与债务人债权(二者取金额小的)范围内,获得清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额度内消灭。 债权人以谁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这是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丙。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对他的债务人(第三人)有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以代他向第三人追索债权,追索得到的归债权人所有。 涉及到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对吗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是错误的,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可否因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答案是可以。 就是说A(债务人)欠B(债权人)钱,未到期,而C(次债务人)又A钱,并且已经快过诉讼时效(届满的话就没有胜诉权),这时B可以以A的名义向C主张还款。 因为债务人的去世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能不能找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有次债务人给债 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可以解决此问题,如果有时间你也可去法律事务所咨询一下。 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驶代位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不主张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情形下,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权利(无诉讼或仲裁),注意到期二字,债权人方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此时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式,视债权人是否为特殊身份(有担保债权人)而在债权人会议享有不同权利。代位和破产有时会重叠,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更不会因同时存在而冲突。 债务人如果怠于行使过期债权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合法、有效;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答疑:结合您的案情,结论是不能主张行使代位权,理由是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说不符合第2项,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有效的条件,有效就是指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再见!
2023-08-31 17:51:161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被民法典废止

法律分析:《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8-31 17:51:2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

效力级别属于司法解释
2023-08-31 17:51:354

民法典后合同法司法解释废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被废止。
2023-08-31 17:51: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无效依法解除的司法解释

无效合同不涉及解除问题,只有有效合同才涉及解除问题。“合同无效依法解除”不宜放在一起来说。
2023-08-31 17:51:513

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法解释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 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的车位。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九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法律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对于区分所有权,既有着所有权又有着共有权。能对自己的所有支配,又能参与到共有的管理当中。该权利充分体现了合理性。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2:131

最高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此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以上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目的、对于法规每一条款的深化理解和适用范围:一、目的: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二、法律适用范围1、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一、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包含哪些非法采矿是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和资产大量流失。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我国最高法针对非法采矿罪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二、最新非法采矿罪坐牢几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最新非法采矿罪判刑多久非法采矿罪根据性质不同,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如果发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话,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08-31 17:52:341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款的原条文是“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该法条具有两层意思:一是劳动派遣的用工单位用派遗劳动者连续使用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个调整既包括增资也包括降资。正常的调整机制包括:合同约定、协商对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当地)最低工资保障原则。二是用工单位不得转派、转嫁派遗劳动者,不得将以任何理由将派遗劳动者转派到其它单位,这是法定的对派遣劳动者劳动权利保障原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023-08-31 17:52:411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u2018强制性规定u2019,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一的判断标准,而且也很容易发生争议。现笔者就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行探讨。   一、首先的判断标准是:   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人员对此不时发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应当视为广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则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售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条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二、其次的判断标准是: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则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别对待。   笔者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应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区别对待,应当将上述四个方面的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考虑。因为,我国《宪法》、《物权法》已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规定,并予以平等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三、再次的判断标准是: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的每部法律,均在总则中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   在民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在商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立法宗旨”所指的相关法律系涉案合同所涉及的特别法,并不包括一般法和其他法律。   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保险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公司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是衡量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一个兜底性判断标准。在具体操作时,如果适用前两个标准均不好衡量的时候,则可采用该标准加以综合判断。   例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的,并经民主议定等特别程序进行调整外,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如果发包方违反该规定调整承包地的,则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一立法宗旨,故可以认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在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不能仅以法律的表述“禁止”、“不得”、“应当”、“必须”等加以衡量,还应当从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
2023-08-31 17:52:491

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在哪些条文体现了"促进交易成立"的理念

您好,《合同法》在以下等方面体现了促进交易成立理念:首先,《合同法》第1条立法目的中“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即体现了上述理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毫无疑问包含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促进经济发展,正是所谓促进交易成立。其次,在《合同法》原则方面,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上述理念。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非法干预,它充分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理念,给予了当事人参与市场交易的充分自由。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为人们参与经济生活提供一种普遍的信赖,即人人诚信、人人遵守交易习惯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这就减少了人们预期中的风险,鼓励其参与交易生活。第三, 《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未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定,方便人们进行交易,有利于交易成立等等。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23-08-31 17:53:041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8-31 17:53:141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司法解释,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判决

按《合同法》规定,它是违约的。当时你没有与它约定违约的制约办法,看来你只能自认吃亏了。到法院去诉讼也不会支持你,因为你就没有在合同上约定违约责任。我建议你现在别与他把关系搞僵了,和他协商一下,问他有什么困难不租了?如嫌租金高了可以协商降低一下,如果他愿意低价租用那就再签合同,此时你就要注意了,合同中要写明双方谁违约就要赔偿该房租的 (?%)之几作为赔偿金。这样一来再有此类事情出现你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他赔你钱了。
2023-08-31 17:53:242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计算的司法解释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的内容,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3-08-31 17:53:311

两高一部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或者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3:401

最高法彩礼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将在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4:54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2023-08-31 17:55:051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梁立营律师解析】: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再适用支付拖欠或克扣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再适用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一接到投诉就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不能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2023-08-31 17:55:1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现在租赁房屋是非常常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出工作学习等等都是非常之多,一般买房是比较不现实。除开房价不说,每个城市地区都会有相应购房要求的,因此很多外出的人租房是一个必错的选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5:421

初一学生期末简单评语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评语吧,好的评语能给人以心理上的满足感,从而激励人们不断进取。那么,怎么去写评语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初一学生期末简单评语,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初一学生期末简单评语1   1、很高兴看到你的进步。你是个聪明学生,你很会听课,待人谦和,希望今后的你对自己更高标准、严要求,且目标始终如一,长期坚持不懈,你必然会出乎其类,拔乎起萃!世界上没有干不了的事情、实现不了的目的,只有没有毅力不能坚持目标的人!只有怕苦怕累半途而废的人!老师希望你能成为更优秀的中学生。   2、老师真的很喜爱你!你真是太棒了!勤奋好学,思维敏捷,在课堂上精彩的回答,流利的谈吐,优美的文笔;一手漂亮的好字,你品学兼优,全面发展,令老师赞叹,同学们羡慕。希望今后你在学习中大胆施展自己的才干,使你更加出色。   3、虽然本学期你的学习成绩起色不大,但是你在其他方面的表现还是很不错的,毕竟,要在这个人才济济的环境脱颖而出不是一件容易的,但只有我们做到自己的最好也就问心无愧了,毕竟第一只有一个。你可以记住这样一句话:遇到一项工作,你的第一反应是立刻行动!因为一个立刻开始行动的人更具竞争力。而你目前所缺少的就是这种雷厉风行的作风,这也阻止了你的工作效率的提高!希望你能够及时地认识清楚自己的这个特点,在今后的生活中取得良好的成绩!   4、成功来源于自己,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是不能够做到的,只要你想做,只要你有了坚强的毅力,再大的困难也无法让你趴下!虽然你比别人在学习中更加艰难一些,但是你永远不要因为这一点而气馁,虽然生活中遇到了种种困难,但生活不相信眼泪!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努力拼搏,这是最好的抉择,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努力吧,希望每天都是你自信的笑容   5、你是一名聪明、文静而勤奋好学的孩子。学习上能刻苦钻研,课堂上常能听到你那清脆悦耳的回答声;你工作积极,乐意当老师的小助手;成绩总是保持优良;平时你总是带着甜甜的笑容,与同学友爱相处。如果能多看些课外书,把作文写得更具体生动,相信你将赢得更多的掌声。   6、对于工作,你尽心尽力,纪检的工作认真负责,只是还缺少一种”霸气”,老师很感激你一学期为班级所做的一切;待人接物,你彬彬有礼,落落大方,老师很欣慰班级能有你这样懂事的好学生;但对于学习你还有很大的空间和潜力可挖。事实证明:付出定会有所收获!你的进步呈现在大家面前。老师相信,只要你有战胜自己的勇气,不气馁,不放弃,不言败,苦苦的追求,换来的必然是甜甜的享受!   7、你沉静之中带着几分倔犟。你学习勤奋,在课堂上你总是专心听课,积极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认真记好笔记。你天资聪慧,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希望今后的你更加自信,勇于表现自己。学习上老师希望你能发扬优点,增强学习的灵活性,在薄弱学科上多下点功夫,“多问的人将多闻”,你一定能畅游在知识的海洋里。   8、失败了也要昂首挺胸,这是一种精神,也是一种激励!人的一生中,谁不会失败几次呢?但是在失败之后,我们不能够气馁,而是要总结失败的经验教训,制定新的发展计划,继续全力地投入去奋斗,任何人不会相信眼泪,也不会同情落后。成绩虽然有了暂时的后退,请想想曾经的辉煌,打起精神,鼓起勇气,换一种姿态去迎接新的挑战,一定要相信你的能力,你一定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9、过去的一个学期,你已经失去了一些东西,其实并不是你比别人少多少时间,而是你没有认真把握。虽然课堂上没有什么问题,但课后时间的把握还是略显不够,思考固然重要,练习的量同样不能少,因为练习中同样可以思考、如果你能够正确把握好每一分钟,也就把握了理想的人生,以你的条件,一定会成为佼佼者。努力吧,让你的每一分钟都过得精彩,一生才会灿烂!希望你能够把握好高中剩下的一半时间。   10、高二的这个学期,在班级活动中你是一名积极分子,能自荐班长参与班级管理,能够为班级的各种活动出谋划策,能在运动会上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能在学习中你勇往直前,你很聪明,但我觉得还是缺乏一定的毅力和细致,缺乏一点踏实的精神,但我相信,这些不会成为困扰你的难题,因为你可以客服,相信自己,下个学期会创造奇迹、 初一学生期末简单评语2   1、成功者就是在于一贯的坚持,你有这样的品质。取得辉煌的成就在于默默无闻地实干,你具备这样的作风。细心认真地完成每一件事情,就是为你的成功之路打好了坚实的基础!聪明的你,为一切实现提供了保证。继续保持这样的品质去对待每一件事情,每一件事情会给你不同的惊喜的!努力,永不停止,实现最美好的愿望!   2、每个人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当觉得自己表现不是很令自己满意的时候,你时刻用这句话来鼓励自己,认可自己,你学习的勤奋,生活上的简朴,做事的认真,是没有可挑剔的,但有些事情不一定都如自己所预期的,关键是我们是否把握好了当下,做到问心无愧,所以,把你的自信心投入到你所面临的学习中,不要在意过去的得失,发挥出你的潜力,一定会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努力为自己的目标而奋斗吧!   3、 “如果满足于一知半解,那就永远不能成为行手。”在以后的学习中,真诚的希望你能认真考虑老师和家长的建议,勇敢的面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全面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用知识来装饰自己,那才是人生最好的打扮。你会做得更好的,对吗?   4、一个阶段结束的时候再回过头来看走过的路,就会发现不管道路多么坎坷却是一路精彩,而接下来你仍要以新的起点迎接下一阶段的开始。这学期你进步了不少,这是由于你所面临的形式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认真分析一下自己的处境,为自己设计一个合理的发展计划,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直面自己所面对的困难,付出自己应该付出的努力,你会得到自己满意的成绩!   5、你给老师的第一个惊喜是你那优美的造句,简直漂亮极了!你给老师的第一个惊喜是你那精彩的回答,思维的敏捷。无疑,你是个好学生,但最近,你却常犯一个很不好的毛病,那就是粗心。粗心会使你失掉很多分数,你说呢?聪明的男孩,老师希望再次看到你勤奋、细心的身影!   6、你听话懂事,宽容大度,能和同学融洽相处,你上进心强,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希望今后的你多注意知识的积累,多注意学习的质量与拓宽,多一份思考和总结,多一份自信和霸气,坚持不懈,老师坚信你必将取得更大更丰硕的成果!   7、从你的言谈举止可以看出:你守规矩懂礼貌,与人为善,生活简朴,遵守纪律,有较强的组织观念。老师希望你能找准自己的薄弱学科,克服自己的弱项,千万不可因偏科落后,老师相信你的付出必将化做天空美丽的彩虹,那样的耀眼夺目!相信总有一天:大鹏一日随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   8、卑微的工作是用艰苦卓绝的精神忍受的,最低陋的事情往往指向最崇高的目标!作为宣传委员,工作中的琐碎小事占用你的不少时间和精力,但是从中你应该体会到一点为大家服务的乐趣。在平凡的工作中你明白的是人生的大道理,把这些体会在学习中再发挥一些,你会变得更加优秀。珍惜你所拥有的,实现你所希望的达到的目标!   9、聪明伶俐的你,学习成绩优异,书写工整漂亮,绘画充满灵气,朗读声情并茂,真令老师欣赏,同学佩服。应该说,你是个出色的优等生,不过,我对你有一个特别的期盼:要伸出你友谊之手,多帮助同学,与众同乐,好吗?我相信,你不会使我失望。   10、向最坏处着想,向最好处努力。顺风时扬帆远行,逆风时拉纤前进!永远要为自己的发展考虑最合适的道路。老师相信你的理想和抱负,只是不强的自制力使你离优秀还有一点距离。许多的时候就是因为对自己的要求不严而失去了许多发展的机会,我真心地希望你能够看清楚自己的发展方向,把自己的那份精彩展现出来!   11、与别人比较,你取得一些成绩,但是与你自己比较,你却是还要很多没有发挥,不要觉得这是夸大其词,在你的身上确实是有所体现!在学习你缺少了一种霸气,多数时候你拥有的是克服困难的毅力,但是缺少一点征服难题的气势,仔细想一下,这也许对你很重要!因为在强大的气势面前,你所能够表现出来的是你的自信,自信可以帮你解决一大半的问题!   12、你踏实、勤奋、刻苦的学习精神可以成为任何人的榜样,锲而不舍一丝不苟的学习态度更是你成绩稳步上升的重要保障。人生最需要的是拼搏,最难得的是坚持。希望勤奋好学的你走向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你要坚信:路,是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只有始终如一地朝着既定的方向努力,才能达到胜利的顶峰。   13、你是一个非常聪明,非常可爱的孩子。课堂上有时能听到你富有“创造性”的发言。每次打开你的作业本就有一种美丽的享受。你的学习成绩优良,是位优秀的学生。热心班集体工作并协助老师完成班级工作。但有时上课会做小动作,和同学讲话。希望你改正缺点,成为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14、你有很好的学习天赋。你基础好,踏实严谨,你有较强的自制力,只要能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一如既往,主动出击,全面发展,只有要敢于冒尖的勇气,敢于领先的魄力,将来,你必然还是排头兵和领跑者的位置。所以老师希望你能将全身心的投入,排除一切干扰,安心、静心、恒心,你一定会找到属于你的位置,老师拭目以待!   15、一个人有了自信,便有了高尚的灵魂和坚不可摧的力量,才会不畏前进上的艰难险阻,并且永远勇往直前。这个学期以来,成绩也有了起色,这是你努力的结果。但是同时你也要注意到自己的一些不良的习惯给你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许这会成为决定你成功与否的主要因素。希望能够引起你的重视!   16、对生命的真实计算只能是如何充分利用和分配我们的时间。虽然高中的三年在人的一生虽然不是很漫长,但是却是极其的珍贵,也是极其的重要。在这个重要的环节上,你应该付出百倍的努力来成就你的学业。本学期你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一段时间的坚持之后就有点耐心不足了,对自己缺乏强制的要求,人性的惰性促使你减弱了人生应该有的那份坚持,希望你能够克服这一弱点,努力拼搏,最大现代发挥自己的那份潜质,争取实现你的愿望!   17、你是个非常优秀的男孩。你聪明,往往能答出其他同学答不出的问题;你好问,脑子里藏着数不尽的稀奇古怪的事。如果你不捉弄同学,按时认真完成作业,老师和同学会更喜欢你。老师相信你能改正这些毛病的。希望你再接再励,更上一层楼!   18、有些事情你之所以不去做,只是你认为不可能。而许多的不可能,只存在于你的想象之中。虽然在目前的学习中,你有些落后,但是这并不是不可能跟不上来的,主要的就在于你行动了没有,这很关键!不要因为你暂时的落后而担心,只要有信心,成绩就会有的。从现在就开始努力,充满信心去迎接挑战,争取发挥出你的能力,你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成绩的!现在需要的就是行动。   19、你是一个聪明、文静的女孩,平时总是沉默寡言,但是在课上老师却能发现你专注的神情,感受到你对知识的渴望,平时学习也是兢兢业业。愿你多一些活泼,多一份开朗,多一些微笑,多一些自信,下学期老师希望你能再接再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20、你是一个活泼可爱的男孩,打扫卫生时总是不怕脏、不怕累冲在前头。但是,你交的一个坏朋友却老是使你的成绩上不去,那就是贪玩。假如你能丢掉这个坏朋友,再交上个好朋友:认真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那么,下一个学期的中队委,你就当之无愧了!努力争取吧!   21、困难在每个人的面前都会出现,而且出现的机会是相同的,我们要学会克服困难,做法就是多动脑筋,多想几招,多设计几条路,善于比别人多走半步就可以达到目的。生活学习中会遇到许多的困难,不要在困难面前一筹莫展,踌躇不前,而是主动地去进攻,把平时认真积累的东西发挥出来,就可以达到目标了!别忘记平时的用心积累!   22、你有着良好的行为习惯,有着高度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有着不甘后人的优良品德,你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参与班级的管理工作!你善良、诚实、谦逊、本分,懂礼貌、待人诚,是一位综合素质较高的好学生。你基础比较扎实,学习也比较刻苦,天资聪慧。如果各科能齐头并进,不偏不废;且能把业余时间高效的利用起来,多点霸气,下点狠劲,你会更出色、更优秀!   23、成功是没有捷径的,要实现人生的价值,就必须具有良好的学习品质和优秀的思想品德。这两个条件目前你都具有,现在主要的一点就是你要想办法如何将它们发挥得淋漓尽致。而这样的过程需要你的积极主动与自信心。本学期你比较稳定,希望你能保持对弱势科目的关注,同时发挥自己强势科目的带头作用,发挥自己的潜力,以平常之心迎接胜利的挑战、   24、老师很感激你为班级工作作出的贡献。在昔日的时光中,你有成功,也有失败;有丰硕的果实,也有苦涩的泪水?但不管怎样,坚强的你总是昂首面对。你认真、刻苦、虚心、诚实,因此赢得了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希望你能凭着自己的顽强意志,迈好人生的每一步,从不放弃,永不言败。   25、不要为暂时的落后而灰心丧气,坚实的基础永远是你进步的动力,你已经有了这样的动力,只要在接下来的前进中调整好自己的方向,稳扎实打,拼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来。高二一学期,你有了很大的进步,希望今后的生活和各项活动中大胆一些,秀出自己的风采!   26、你真是老师的小助手,班级的好干部。课前五分钟领操,在你的示范下,全班同学都养成认真做操的好习惯,保护了视力;环境识字本做得又快又美观,课堂作业本总是第一个完成,而且准确率很高。愿你在今后的学习中能戒骄戒躁,继续努力,让自己的目标更高些,更远些!   27、也许在你的`学习中,你会遇到许多次的失败,但是当这个时候来临的时候,你千万不要说放弃,你能够做到的很简单,就是:再试一次!,在这个过程中,你就会发现自己的不足,发现更加好的途径,从而尽快地赶上!即使再失败,只不过从头再来,相信你自己的能力,我也相信你的毅力,在平时的学习中再加把劲,成功不会离你太远的。   28、失败了也要昂首挺胸,这是一种精神,也是一种激励!人的一生中,谁不会失败几次呢?但是在失败之后,我们不能够气馁,而是要总结失败的经验教训,制定新的发展计划,继续全力地投入去奋斗,任何人不会相信眼泪,也不会同情落后。打起精神,鼓起勇气,换一种姿态去迎接新的挑战,一定要相信你的能力,你一定取得你所满意的成绩的。   29、你是个聪明、活泼而且非常可爱的小女孩。平时能歌善舞、兴趣广泛、知识全面、思维敏捷,特别使老师高兴的是,你的语言是多么丰富,多么与众不同,简直棒极了。老师相信,只要你上课不说“悄悄话”,那就更棒了。   30、人生的道路并不是平坦顺畅的,要在这个布满荆棘的艰苦途中站住脚跟,你就必须加强你的自身能力的培养,否则当困难来临的时候,你就不能够应对。在现在这个阶段,你必须使得自己强大起来,从本学期的的班干工作和运动会精彩的表现中,你已经体现了这一点,。其实你要相信:你也是很优秀的!挺直腰杆向前看,一切都很精彩! 初一学生期末简单评语3   1、学习中,如果你每一科都能像学语文这样有热情就好了。那天你笑着对我说,你在外打工的父亲还是很看重各科成绩的。试试看吧,能学好语文的你一定也能学好其他科的!   2、你是我们班上的“小才女”,优秀的成绩,逼真的绘画,优美的字迹赢得了同学们的青睐。但你一定要记住:“天才出于勤奋”,老师希望你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进取,成为一个更出色的你。   3、在人生的征途上,有无数个机遇,它可以让你成功,也可能让你失败,每个人都有同样多的机遇,谁能够准确地把握住机遇,谁就能够笑到最后,命运就掌握在你自己的手里。但是现在,我没有太多选择,我的目标是单一的,必须为了理想的大学而努力奋斗,以其为此而必须的所有工作,其他的一切都可以放下,不能学捡西瓜的猴子,选择越多,失去也就越多!你很聪明,相信你会把握、   4、老师非常欣赏你的文静、善良和乐观,欣赏你在运动场上为班级荣誉奋争的精神。你为人热心,又很关心集体,老师希望在以后你敢于挑战自己,敢于超越自己,挖掘自己最大的潜力,快马加鞭,奋力向前,目标明确,坚持不懈!一座火山沉静时默默无语,一旦迸发惊天动地!老师期待着你战胜自己,超越自己的时刻!   5、人生中的许多事情,只要想做,都能够做得到;该克服的困难,就要凭自己的力量去克服,成功贵在坚持!学习你能够取得很好的成绩,那是因为你人很聪明,但是总是缺少一点向前冲击的那股动力,多数的时候是以沉默来代替,也许许多的机会就是在你的沉默中流失掉了。要想有更大的发展,在适当的时候也要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因为这代表着你的气势!   6、人生是被一个又一个亮点照亮的,而为了创造新的亮点,你可能需要随时忘记你正在拥有或曾经拥有过的荣光!你的进步是你自己努力的结果,,但是是对过去的一个评价,你所面临的又是新的起点,大家又在同样的起跑线上出发,你应该认识明白这一点而更加努力的去拼搏,因为抓住这样一个良好的机遇并不容易,所以不要轻易放弃。摆正心态,努力前进!   7、真诚的希望你能早日认识到这一点,把精力多投入到学习上,首先从课堂抓起,向分钟要效率,课后及时完成作业,想想老师催交作业时的感受,难道不是很难忘吗?   8、英国有句谚语:“胜利者永不放弃,放弃者永不胜利”。成功者聪明在永不停歇前进的脚步,永不放弃勤奋的追求,即使失败了一千次,也还要进行第一千零一次的努力。不管你是哪一次成功,你一定要有胜利者永不放弃的这种精神,千万不能够半途而废!人正是由于有顽强的毅力存在才充满活力,由于你的勤奋和努力,是你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由于你热心,得到了同学的赞誉,希望你能永不放弃,在奋斗中更显精彩!   9、虽然我们无法改变人生,但我们可以改变人生观,虽然我们无法改变环境,但是我们可以改变心境。态度就象是磁铁,不论我们的思想是正面还是负面的,我们都受到它的牵引!面对困境,你现在所需要就是改变你的态度,不要为暂时的落后而负担太重,象毛主席说的,”放下包袱,开动机器”,当然,这里的机器是思想器官,你的努力很快就会变为现实!不要因为眼前的一些琐碎小事而迷失了你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   10、你,学习成绩拔尖,但从不骄傲自满;处处遵守纪律,但依旧天真活泼;平时说话细声细气,但课堂上能响亮地回答问题。老师打心眼里喜欢你!如果你能重视体育活动,多参加体育锻炼,就能使文静的你更添朝气,那么你定会更加讨人喜欢!
2023-08-31 17:55:361

怎么考察市场需求

市场考察又称市场调研。 一) 市场调查的主要内容 1、 经营环境调查 ②行业环境调查。调查你所经营的业务,开展的服务项目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发展趋势、行业规则及行业管理措施。比如,从事美容美发行业,应该了解该行业国内及本地区的发展状况,国际国内流行趋势和先进美容技术,该行业的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度有哪些。从事服装业的,应该了解服装行业的发展趋势,流行色和流行款式,服装技术发展潮流等。“家有家法,行有行规”进入一个新行当,应充分了解和掌握该行业信息,这样,才能有助于你尽快实现从“门外汉”到内行的转变。 ③宏观经济状况调查。宏观经济状况是否景气,直接影响老百姓的购买力。如果企业效益普遍不好,经济不景气,你的生意就难做,反之你的生意就好做,这就叫做大气候影响小气候。因此,掌握大气候的信息,是做好小生意的重要参数。经济景气宜采取积极进取型经营方针,经济不景气也有挣钱的行业,也孕育着潜在的市场机遇,关键在你如何把握和判断。比如,1989年夏天,香港部分有钱人纷纷移居外国,市场低迷,地价楼价大跌。在这种状况下,少数精明的、有政治眼光的商人看准时机,在楼价下跌时大量买进“楼花”。不出半年中国政府局稳定,改革开放的政策不变,“一国两制”方针不变,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不变,形势明朗,楼价攀升,精明的、有政治眼光的商人着实大赚一把。因此,了解客观经济形势,掌握经济状况信息,是经营环境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2、 市场需求调查 如果你要生产或经销某一种或某一系列产品,应对这一产品的市场需求量进行调查。也就是说,通过市场调查,对产品进行市场定位。比如你经销某种家用电器,你应调查一下市场对这种家用电器的需求量,有无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是多少。比如你提供一项专业的家庭服务项目,你应调查一下居民对这种项目的了解和需求程度,需求量有多大,有无其它人或公司提供相同的服务项目,市场占有率是多少。 3、 顾客情况调查 这些顾客可以是你原有的客户,也可能是你潜在的顾客。顾客情况调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顾客需求调查,例如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项目)的顾客大都是此什么人(或社会团体、企业),他们希望从中得到那方面的满足和需求(如效用、心理满足、技术、价格、交货期、安全感等),现时好些产品(或服务项目)能够或者为什么能够较好地满足他们某些方面的需要等。二是顾客的分类调查。重点了解顾客的数量、特点及分布,明确你的目标顾客,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如果是某类企业和单位的话,应了解这些单位的基本状况,如进货渠道、采购管理模式,取系电话、办公地址,某项业务负责人具体情况和授权范围,对某种产品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程度,购买习惯和特征。如果顾客是消费者个人,应了解消费群体种类,即目标顾客的大致年龄范围、性别、消费特点、用钱标准,对某种产品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程度,购买动机、购买心理、使用习惯。掌握这些信息,将为你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做准备。 4、竞争对手调查 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做独家买卖太难了,在你开业前,也许已有人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这些就是你现实的竞争对手。也许你开展的业务是全新的,有独到之处,在你刚开始经营的时候,没有现实的对手;一旦你的生意兴旺,马上就会有许多人学习你的业务,竞相加入你的竞争行列,这些就是你潜在对手。“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包括竞争对手的数量与规模,分布与构成,竞争对手的优缺点及营销策略,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居有利位置,有的放矢地采取一些竞争策略,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更优。 5、市场销售策略调查 重点调查了解目前市场上经营某种产品或开展某种服务项目的促销手段、营销策略和销售方式主要有哪些。
2023-08-31 17:55:361

学风水要从哪些东西看起

易经,先看这书,学学里面的道理,易理!
2023-08-31 17:55:379

信用管理部门需要审计吗,如果需要,有什么审计措施,审计什么凭证?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提问: 信用管理部门是需要审计的,企业的内控有三道防线(以下拿银行作为举例):第一层是执行层,打个比方说就是交易柜员;第二层是管理层(对第一道防线的监管)或类似职能层,好比您说的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质检部门等;第三层是内部审计,即银行的内部审计处或者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科室。所以说,信用管理部门处于第二层,需要受到来自第三层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监督。 对信用管理部门的审计,可以通过 1.观察。对其工作的过程进行观察,与其信用管理部门的操作规章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种操作预示着有两种可能:第一,规定制度设计不合理;第二,未得到有效执行。再根据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2.检查。拿授信这个控制来说,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中有关于授信的具体规定,比如超过某个额度,拒绝与之合作的规定,可以运用正查法,从业务流程的起点追查至最终的授权审批,验证其完整性;也可以运用逆查法,从授信清单或不予授信的清单中抽取样本,追查至原始的凭单,同时,对授信进行截止测试,如,相关款项授信期进行核对,查看是否逾期但仍授信的情况。 3.重新执行。抽取一定样本量的原始凭证(授信所需的审批原件),自己按照信用管理规定执行一遍,得到的结论与信用管理部门的结论相比对,检查是否一致。 4.重新计算。如对应收账款账期的管理,其方法类似于重新执行,对账期进行计算并与信用管理部门计算的结果比对,对异常情况进行追查。 5.询问或函证。从授权和不予授权的客户名单中抽取样本,进行电话询问或寄发询证函,对授信的额度或不予授信的原因进行质询,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6.分析。如果授信有一定的季节性或规律性,可采用分析性程序。如疫情期间造成大量违约,相关信用必然受到影响,授信额度也相应减少,但如果出现授信额度的增加,则属于一种反常现象,针对这一分析结果,就可采用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进行追查。
2023-08-31 17:5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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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17:55:411

我讲故事给他听作文400

Ⅰ 听完老前辈讲故事作文800字 你好! 沐浴着春日的阳光,闻着醉人的茶香,我们怀小的四十多名小记者来到了阳湖新月茶叶有限公司潘家茶场。 一进茶场,高爷爷便热情迎接我们,还要给我们讲故事听呢。我们争先恐后地围到爷爷身旁,迫不及待地想听听到底是什么故事。 他说:。“常州有一个叫茶山的地方,却既没有茶,也没有山。”他刚说完,我便有些吃惊,也有些奇怪。他又说:“古代,我们的茶都要送给官府,但是因路程遥远,所以这里的清凉亭便成了歇息的地方,茶也暂时放在了这里,久而久之,便在此取了个名叫茶山。”我听完后,若有所悟,又不禁感慨道:“现在进步可真快,茶都不是奢侈品了,倒成了大众的必需品了。” 接着,他又指向身后的茶园说:“这些可都是稀有的白茶。”我们翘首望去,我想:这么一大片的白茶,怎么会很稀有呢?我带着这个疑惑继续听爷爷讲下去。他说:“原先白茶都要失传了,后来在浙江安吉一个地方终于找到了幸存的两株白茶,便有一株迁插在了这里,靠多年的努力终于繁殖了许多白茶。”,他停了停顿,又说:“它还有一个稀有的原因,白茶,顾名思义,这种茶是白色的,一般地区不多见。茶色为什么是白色呢?这是由于人们采摘了细嫩、叶背多白茸毛的芽叶,加工时不炒不揉,晒干或用文火烘干,使白茸毛在茶的外表完整地保留下来,汤色黄绿清澈这就是它呈白色的缘故。但是绿茶呢 ,其干茶色泽和冲泡后的茶汤、叶底以绿色为主调,所以很稀有。” 除了这个,高爷爷还给我们讲了茶山名字由来、茶场历史等许多故事。 俗话说得好: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原来这儿还是一片贫瘠的土地,根本就种不了庄稼,但是高爷爷却能慧眼识山,帮白茶安了家,经过多年辛勤汗水的浇灌,才有今天这生机勃勃的茶园!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Ⅱ 以听家里人讲故事写一篇作文400字五篇 我的太奶来奶属鸡,今年自已经90岁了。1921年她出生在宁波附近的一个小镇上,年轻的时候,随太爷爷一起来到上海谋生。我特别喜欢到太奶奶家玩,因为她会和我说起很多她年轻时候的故事。 在他们刚到上海的时候,家里非常拮据,没有多余的钱可以用来改善生活,所有的收入主要用于满足温饱。她们前前后后一共生了3男4女七个小孩,可以想象要养活这些孩子是多么的不容易。到了我的爷爷那一代,生活开始趋向稳定,太爷爷太奶奶的孩子们也各自成家立业,搬出了祖屋,有了自己的一片天地。这个时候生活改善了,我爷爷每周都会去看望太爷爷太奶奶,这是老人家最开心的时刻。在我爸爸还是个小孩子的时候,我爷爷还会带着我爸爸一起去看望他们,同享天伦之乐。 现如今,这个传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虽然我们的生活富裕了,但是我爸爸还是会经常带着我去看望太奶奶。太奶奶依然耳聪目明,非常健谈,喜欢和我们拉家常,说说90年来发生的事情。我感受最大的就是,90年来,我们整个家庭的生活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可以说从一无所有到衣食无忧,这不也正是我们国家发生的巨大变化的一个缩影吗。 Ⅲ 四年级上册讲故事作文400字 讲故事 学校里有书香园,我家也有书香园。 我们每天轮流讲故事,今天是我讲故事。 我讲的回是《百灵鸟唱答歌》。 百灵鸟唱起歌来可好听了,可是她唱歌的时候,很害羞。森林里要开联欢会,请百灵鸟参加。百灵鸟唱了一半就不敢唱了,调皮的小八哥和多嘴的山雀嘲笑她说:“百灵鸟,真害臊,唱歌唱一半。“ 百灵鸟难过极了。回到家,妈妈鼓励百灵鸟说:“不要紧,往后你多长个给大家听,胆子就会大起来的。” 百灵鸟听了妈妈的话。天天练习唱歌。森林里又要举行一次联欢会,百灵鸟也去参加了。百灵鸟唱得非常好听,大家都为百灵鸟鼓起掌来,小山雀和小八哥鼓起掌来还特别卖力呢。 故事讲完了,小弟弟也睡了。书香园也结束了,一天过去了。 Ⅳ 我听长妈妈讲故事 作文怎么写 我听妈妈讲故事1 小时候,妈妈经常给我讲故事.印象最深的是妈妈给我讲罗兰的《草原上的小木屋》,我最喜欢听印第安人的故事了,奥萨格人是印第安人的一支部落,他们会怎样对待罗兰的爸爸呢?罗兰他们的命运又将如何呢?我多么想快点儿知道啊!可妈妈怎么突然得了喉炎呢?我今天肯定没有故事听了,我失望地独自翻着图画书.这时,房门被轻轻地推开了,妈妈笑眯眯地走了进来,她的手里端着一杯水,腋下夹着的正是那本《草原上的小木屋》. “妈妈,”我抬起头热切地望着她. “好些了.”妈妈讲话的声音很轻很轻,沙沙的,就像微风吹动树叶的声音. “那你可以继续给我讲《小木屋》的故事吗?我现在就想听!现在就讲嘛!”我急切地请求着. 妈妈微笑着点了点头,放下水杯,剥开一粒金嗓子喉宝放进嘴巴里,坐在床边,打开书,轻轻地讲了起来.妈妈讲得很轻很慢,说不了几句话,就要喝口水,往日十分钟就能讲完的内容,妈妈用了双倍的时间.我听得格外认真,书里面讲奥萨格人对罗兰一家非常友善,罗兰一家只要不伤害他们,就不会有麻烦的.我为罗兰一家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下来了. 那天晚上经过故事的沐浴后,我睡得格外香甜.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两三年了,我早已能够流畅地自己阅读了,可是想起那些听故事的夜晚,我仍旧心怀感激!我的好妈妈!、 Ⅳ 作文关于听xx讲故事八百字 小朋友,你们一定有自己的爱好吧?我最喜欢我妈妈给我讲故事。我从小就听她讲故事。你们也想听听吧?她讲得很好听。 有一天,我睡觉睡不着,我就叫她讲故事。她说:“我和你舅舅小时候养了两只猪。它们又可爱又聪明。”我想:小猪一点也不可爱,身上还很臭。她继续说:“小猪知道我小时候很困难,因为那时候科学不发达,吃不起饭。我为她们的时候,它们不吃。一到晚上它们就跑出去到别人地里偷吃玉米。吃了就悄悄回到猪圈里。”我想它们还是真有点聪明,会帮主人节约粮食。“它们很可爱。有一次,我和你舅舅一人骑一只小猪来赛跑。我说‘那个人小组先跑到终点就给它已给玉米棒。"小猪好像听懂了我的话就拼命向前跑。最后我的小猪先到。”“你的小猪真行。”我说。“不过,后来为了维持生计,只好把它们买了。”妈妈说。我说:“小猪真可怜啊!”我想着,想着,眼泪就不由自主地流下来。 我喜欢听妈妈给我讲故事。 2.听妈妈讲故事 年度的风轮在一天天转动,那些日子一去不复返。春、夏、秋、冬,每一个季节都似乎在向我们诉说什么,可是这些都已经过去……唯有妈妈讲的故事不能忘记。 太姥姥给姥姥讲的故事是关于旧社会的。地主的狠毒,日本鬼子的凶残,告诉我们社会的不安定,人民的艰苦,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 姥姥给妈妈讲的故事是关于各个时期的英雄的。王二孝刘胡兰、邱少云、雷锋……告诉我们要做一个爱祖国、爱人民的好孩子。 妈妈给我讲的故事是童话和科学知识。《木偶奇遇记》,《十万个为什么》,《科普故事集》……告诉我们要诚实守信,还要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将来做个对 Ⅵ 以我给外公讲故事为题写一篇作文范文400字 我的外公是个勤劳、纯朴又幽默的人,简直可以用“人见人爱”来形容。 他今年60多岁了,个子高高的,一张布满皱纹的脸上嵌着一双有神的眼睛,最值得骄傲的是爷爷具有“活到老,学到老”的品质。 外公也当过兵,退伍后回农村种田,他的善良和风趣使他和乡邻们相处和睦。空闲时,大家喜欢围着他,听他讲故事。大树下、石桥边、田畔上,处处有他的身影,一把大蒲扇,一碗淡茶,伴着外公嘹亮的嗓音和爽朗的笑声,这都让人倍感舒适。 在家里,我特别喜欢我的外公。他虽然是位年过花甲的老人,可他的神精足着呢!他也是一位和蔼可亲的老人。 外公没有吸烟的嗜好,却馋爱两口小酒,但从来不醉酒。他酷爱喝一种叫铁观音的茶。他喝茶之前习惯先用鼻子闻一闻以后,才轻轻地呡上一口,眯起着眼睛,一边细细的品赏着茶味的清香,一边似乎在悄然的体会百味人生……他每逢高兴的时候,总爱哼哼所谓的民谣和小曲,却总是跑调。 我的外公就是这样的。 Ⅶ 二年级作文给我讲故事 妈妈给我讲故事 以前,小小的我对过去的事情充满了好奇心。所以妈妈常常给我讲她小时候的事情。 妈妈的家乡有很多山,妈妈说,以前家里很穷,根本就上不起学,她们村里上学的不是很多,再说了那时候家长们都有严重的封建思想,所以,他们认为女孩子认不认字都无所谓。虽然姥爷也有一些封建思想,但是姥爷念过书,知道上学对于一个孩子的重要性,妈妈就读完了小学。因为那时候太穷了,妈妈辍学也是迫不得已的。记得在妈妈上小学期间,有一次,老师教同学们查字典,让每个人买一本,妈妈回家告诉了姥姥姥爷,但他们无能为力,妈妈很伤心,后来她想到了老姥爷在大城市,他一定能办到,就给老姥爷写信。老姥爷给她买了,寄到了老家,妈妈拿着那本新字典,非常高兴。那本字典她用过了,又给小舅用,又给小姨用……直到现在,那本字典还保存在姥爷家里。每次我去都要让姥姥找出来看看,虽然纸已经发黄,但还完整无缺。 妈妈说,那时没有东西吃,也没有新衣服穿,每家每户都只是在新年才舍得吃饺子,平常吃个鸡蛋都很难得。舅舅住校也只吃姥姥做的粗茶淡饭,穿的衣服只有一件两件的,只是在过春节时才穿在那时看起来比较好比较新的衣服。 那时,家里有好几口人,住在那两间土房中,如果家中来客人时,姥姥就让妈妈或舅舅到她奶奶家去睡。而那时的交通也不方便,再加上那里很多山,平常几乎不出远门,因为山路不好走。 直到现在我才体会到忆苦思甜的滋味。 社会每时每刻都发生着变化,姥爷所在的村庄也不例外,虽然名称没变,但是,实际上不是大而是很大,现在那里的孩子有了一个好的学习环境——一个很大而又舒适的校园,买文具也不用愁了,现在那里家家户户都奔小康了。 *** 给免了学费、杂费、甚至连书费都给免了,站在村口就可以看见那宽宽的柏油马路两旁那整整齐齐的二层小洋楼,就连一些比较困难的村民们都住上了新的砖瓦房。 Ⅷ 写一写听别人或给别人讲故事的情景是写什么作文 属于中国,2011年的中国,注定是不平凡的.而这一年,人们一定要说改革历史的指针已经行走在2011年的康庄大道上,对世界而言,2011开放. 眨眼间,改革开放已三十三年了.三十而立,三十三年,对一个人来说,是一段不短的时间.“忆往昔峥嵘岁月稠”,出生在新世纪之前的我,看到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心里充满很多感慨,有很多话要说.说些什么呢?我不是诗人,无法用华丽的词藻来歌颂33年的巨大成就;我也不是历史学家,不会冷静深刻地记录33年的伟大征程.作为一个小学生,从小就受到父母正确的启迪和接受良好的教育,所以,还是从教育谈起吧. 从我记事起,我就经常听爸爸讲故事.爸爸说爷爷从小就教育他要努力学习,成长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大概是爷爷对爸爸付出和教育太多,爸爸也铭记在心了.所以,爸爸从小也教育我.就这样,我渐渐的长大了,也明白了许多道理. 有一个炎热的夜晚,爸爸又对我讲起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他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儿子,你知道吗,我们上学的时候,连一张桌椅都没有.可就是1978年,我们终于有了桌椅.爸爸回忆当时的情景:在凹凸不平的村道上,一群身上土的掉渣但脸上阳光灿烂的小学生,正在帮助村子里的人搬运崭新的课桌凳,虽然他们搬得很吃力,虽然还不知道搬给谁用的,但依然乐得屁颠屁颠的.爸爸说,当天他们搬了一个上午,心里美滋滋的.因为之前,爸爸们用的“桌凳”,可谓千奇百怪、无奇不有.有的是自家的小桌子、大椅子,有的合用一个大条几,有的合用一块案板,有的什么也没有,索性用十几块砖头砌一个“课桌”……如今终于用上了统一的桌凳,彻底告别了“土台子”,心里能不乐吗?爸爸说,那一天,他摸着光滑的课桌面,闻着清新的木香,早已忘记了半天的劳累. 1983年,爸爸升入了初中,从村里转到了镇上的中学就读.于是爸爸第一次看到了条件更好的学校.爸爸回忆说:“我平生第一次看见那么神奇的地方——实验室”.那是一间很宽大的房间,房间里有很多实验仪器,老师和学生在里面认真的做实验.爸爸说他依然记得第一次做实验是上生物课,透过显微镜那光亮的镜片,看清晰地到洋葱的表皮细胞.因为是第一次亲手做了实验,所以做得特别专注认真,也十分开心. 跟爸爸的童年相比,我是幸福多了.今天,我们的学校已实现了“四机一幕”进课堂.投影仪、录音机、电视机、影碟机等越来越多的现代化教学设备被运用到了教学中,教学设施有了很大改善,教育质量也有明显提高. 多少年来,上学交学费,似乎已成了天经地义.如今,近两亿中小学生可以共同高呼:“我们再也不用交学费书费了!”是啊,我们国家富强了,我们的教育也迎来了春天!这些巨变,体现着改革开放33年的辉煌和灿烂! 我们成长在新世纪,享受着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更应当加倍努力学习,长大后更好的为祖国奉献,为社会做贡献,让我们中华民族更加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Ⅸ 那一次活动——讲故事作文400字 上个月,我获得了学校举办的心系祖国讲故事比赛的二等奖。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是怎样的呢?听我慢慢告诉你。 一天,我路过老师的办公室,老师把我叫了进去,老师给我一本书,要我找一篇好的文章来背,然后去参加比赛。我拿回家,妈妈看了看,觉得没有合适的,就上网找,找到了一篇,老师说就背那篇吧,我就背了下来。星期五放学,老师又把我带到了办公室,叫我背一遍,背着背着,副校长走了过来,说,不是要五年级的那个吗?老师问:“是吗?”“这我不大清楚,你去问问校长把。”老师又拉着我的手去校长室,谁知校长不在,老师就说,算了,让五年级的那个去把,我就不再背了。 可是,星期一,校长又和我说,找一篇故事,下午念给他听,我虽然觉得奇怪,但还是去找了,找到了一篇是端午节的故事,下午拿去,老师说,不好,然后,一个四年级的姐姐告诉我说,叫我和老师上办公室一趟,上去以后,老师就叫我念一篇挺长的文章,并对我说,你回去多背一下,明天下午和那个哥哥比,看谁好谁就去。我听了这话,我呆了,这么长,我能背得了么?不管怎样,我还是背了。 第二天下午,我要和那个哥哥比了,老师们都说,我读得多有感情,声音好听,就让我去了! 因为明天就要比了,我晚上背了好久,爸爸妈妈看到那么长,都想放弃了,但是,我不放弃,重在参与嘛,可以去,是一次锻炼的机会呀! 该去比了,我心跳加速,走前,还背了两遍,才出发。车上,老师问镇小的老师说,规定时间么?镇小老师说4分钟。天拉,我背那篇7分钟呢!老师又帮我删了一大段,1小时后,到达了比赛的场地,我耐心的等着。 轮到我了,我深深的吸了一口气,然后,把那篇文章讲了出来。当时,我妈妈也在,看了记录表,我是排名第四,我觉得,也不错了! 颁奖了!我得了二等奖,得了一本25元的书,我实在没想到,我能得二等奖! 我走上领奖台的那一刻,我的心情无比的激动,双手都在颤抖,同时,我又想起了爸爸对我说的那句话――只要努力,就会成功。 Ⅹ 听老师讲故事作文382字 《活了100万次的猫》 今天下午的写字课,张老师给我们全班同学上了一堂生动的故事课。他给我们讲了一个配乐故事《活了100万次的猫》。这个故事是由日本作家佐野洋子编著的。 故事的主角是一只虎斑猫。故事讲了这只虎斑猫曾经非常自私,眼里只有自己,讨厌别人。虽然大家都很喜欢它,有100万个人宠爱过它,有100万个人在它死的时候哭了,但它却一点儿不懂得爱别人。他没有为别人甚至是自己哭过一次。这是一只无比自私,心高气傲的虎斑猫。可是,当有一天它遇到了一只连看也不看它的白猫时,它终于忍不住了,它改变了自己并喜欢上了白猫和小猫们,胜过了喜欢自己。有一天,白猫静静地躺在猫的怀里一动不动了。这只虎斑猫抱着白猫哭了,这是它头一次哭。它足足哭了一天一夜,哭了有100万次。一天中午,虎斑猫的哭声停止了,它也静静地躺到了白猫的身边,永远地和白猫在一起了,它再也没有活过来。 张老师把这样一个故事配上了音乐,讲得栩栩如生,听得我出神入化。一幅幅生动的画面浮现在我的眼前。 听完故事我有种伤心难过的感觉。我觉得我们不能像这只虎斑猫一样,自私自利,心高气傲,不可一世。这样是得不到别人帮助和关爱的。我们应当对别人有更多关爱,不能只关注自己。要记住别人对自己的关心,记住别人对自己的好,学会感恩。这样的生活才会是快乐幸福的。
2023-08-31 17:55:341

水镀和水电镀是一回事事情吗

电镀行业里,大家常说的水电镀,简称水镀。
2023-08-31 17:55:334

季羡林歌颂母亲的文章

  季羡林(1911.8.6~2009.7.11):中国山东省聊城市临清人,字希逋,又字齐奘。国际著名东方学大师、语言学家、文学家、国学家、佛学家、史学家、 教育 家和社会活动家。下面就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季羡林歌颂母亲的 文章 ,希望大家喜欢。   季羡林歌颂母亲的文章:怀念母亲   我一生有两个母亲:一个是生我的那个母亲;一个是我的祖国母亲。   我对这两个母亲怀着同样崇高的敬意和同样真挚的爱慕。   我六岁离开我的生母,到城里去住。中间曾回故乡两次,都是奔丧,只在母亲身边呆了几天,仍然回到城里。最后一别八年,在我读大学二年级的时候,母亲弃养,只活了四十多岁。我痛哭了几年,食不下咽,寝不安席。我真想随母亲于地下。我的愿望没能实现。从此我就成了没有母亲的孤儿。一个缺少母爱的孩子,是灵魂不全的人。我怀着不全的灵魂,抱终天之恨。一想到母亲,就泪流不止,数十年如一日。如今到了德国,来到哥廷根这一座孤寂的小城,不知道是为什么,母亲频来入梦。   我的祖国母亲,我这是第一次离开她。离开的时间只有短短几个月,不知道是为什么,我这个母亲也频来入梦。   为了保存当时真实的感情,避免用今天的情感篡改当时的感情,我现在不加叙述,不作描绘,只从初到哥廷根的 日记 中摘抄几段:   1935年11月16日   不久外面就黑起来了。我觉得这黄昏的时候最有意思。我不开灯,只沉默地站在窗前,看暗夜渐渐织上天空,织上对面的屋顶。一切都沉在朦胧的薄暗中。我的心往往在沉静到不能再沉静的氛围里,活动起来。这活动是轻微的,我简直不知道有这样的活动。我想到故乡,故乡里的老朋友,心里有点酸酸的,有点凄凉。然而这凄凉却并不同普通的凄凉一样,是甜蜜的,浓浓的,有说不出的味道,浓浓地糊在心头。   11月18日   从好几天以前,房东太太就向我说,她的儿子今天家来,从学校回家来,她高兴得不得了。u2026u2026但儿子只是不来,她的神色有点沮丧。她又说,晚上还有一趟车,说不定他会来的。我看了她的神气,想到自己的在故乡地下卧着的母亲,我真想哭!我现在才知道,古今中外的母亲都是一样的!   11月20日   我现在还真是想家,想故国,想故国里的朋友。我有时简直想得不能忍耐。   11月28日   我仰在沙发上,听风声在窗外过路。风里夹着雨。天色阴得如黑夜。心里思潮起伏,又想起故国了。   12月6日   近几天来,心情安定多了。以前我真觉得二年太长;同时,在这里无论衣食住行哪一方面都感到不舒服,所以这二年简直似乎无论如何也忍受不下来了。   从初到哥廷根的日记里,我暂时引用这几段。实际上,类似的地方还有不少,从这几段中也可见一斑了。总之,我不想在国外呆。一想到我的母亲和祖国母亲,就心潮腾涌,惶惶不可终日,留在国外的念头连影儿都没有。几个月以后,在1936年7月11日,我写了一篇 散文 ,题目叫《寻梦》。开头一段是:   夜里梦到母亲,我哭着醒来。醒来再想捉住这梦的时候,梦却早不知道飞到什么地方去了。   下面描绘在梦里见到母亲的情景。最后一段是:   天哪!连一个清清楚楚的梦都不给我吗?我怅望灰天,在泪光里,幻出母亲的面影。   我在国内的时候,只怀念,也只有可能怀念一个母亲。现在到国外来了,在我的怀念中就增添了一个祖国母亲。这种怀念,在初到哥廷根的时候,异常强烈。以后也没有断过。对这两位母亲的怀念,一直伴随着我度过了在德国的十年,在欧洲的十一年。   季羡林歌颂母亲的文章:我的母亲   我是一个最爱母亲的人,却又是一个享受母爱最少的人。我六岁离开母亲,以后有两次短暂的会面,都是由于回家奔丧。最后一次是分离八年以后,又回家奔丧。这次奔的却是母亲的丧。回到老家,母亲已经躺在棺材里,连遗容都没能见上。从此,人天永隔,连回忆里母亲的面影都变得迷离模糊,连在梦中都见不到母亲的真面目了。这样的梦,我生平不知已有多少次。直到耄耋之年,我仍然频频梦到面目不清的母亲,总是老泪纵横,哭着醒来。对享受母亲的爱来说,我注定是一个永恒的悲剧人物了。奈之何哉!奈之何哉!   关于母亲,我已经写了很多,这里不想再重复。我只想写一件我决不相信其为真而又热切希望其为真的小事。  在清华大学念书时,母亲突然去世。我从北平赶回济南,又赶回清平,送母亲入土。我回到家里,看到的只是一个黑棺材,母亲的面容再也看不到了。有一天夜里,我正睡在里间的土炕上,一叔陪着我。中间隔一片枣树林的对门的宁大叔,径直走进屋内,绕过母亲的棺材,走到里屋炕前,把我叫醒,说他的老婆宁大婶"撞客"了--我们那里把鬼附人体叫做"撞客"--,撞的客就是我母亲。我大吃一惊,一骨碌爬起来,跌跌撞撞,跟着宁大叔,穿过枣林,来到他家。宁大婶坐在炕上,闭着眼睛,嘴里却不停地说着话,不是她说话,而是我母亲。一见我(毋宁说是一"听到我",因为她没有睁眼),就抓住我的手,说:"儿啊!你让娘想得好苦呀!离家八年,也不回来看看我。你知道,娘心里是什么滋味呀!"如此刺刺不休,说个不停。我仿佛当头挨了一棒,懵懵懂懂,不知所措。按理说,听到母亲的声音,我应当嚎陶大哭。然而,我没有,我似乎又清醒过来。我在潜意识中,连声问着自己:这是可能的吗?这是真事吗?我心里酸甜苦辣,搅成了一锅酱。我对"母亲"说:"娘啊!你不该来找宁大婶呀!你不该麻烦宁大婶呀!"我自己的声音传到我自己的耳朵里,一片空虚,一片淡漠。然而,我又不能不这样,我的那一点"科学"起了支配的作用。"母亲"连声说:"是啊!是啊!我要走了。"于是宁大婶睁开了眼睛,木然、愕然坐在土炕上。我回到自己家里,看到母亲的棺材,伏在土炕上,一直哭到天明。   我不能相信这是真的,但是希望它是真的。倚闾望子,望了八年,终于"看"到了自己心爱的独子,对母亲来说不也是一种安慰吗?但这是多么渺茫,多么神奇的一种安慰呀!   母亲永远活在我的记忆里。   季羡林其他经典文章推荐:我的老师们   在深切怀念我的两个不在眼前的母亲的同时,在我眼前那一些德国老师们,就越发显得亲切可爱了。   在德国老师中同我关系最密切的当然是我的Doktor-Vater(博士父亲)瓦尔德施米特教授。我同他初次会面的情景,我在上面已经讲了一点。他给我的第一个印象是,他非常年轻。他的年龄确实不算太大,同我见面时,大概还不到四十岁吧。他穿一身厚厚的西装,面孔是孩子似的面孔。我个人认为,他待人还是彬彬有礼的。德国教授多半都有点教授架子,这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后来听说,在我以后的他的学生们都认为他很严厉。据说有一位女士把自己的博士论文递给他,他翻看了一会儿,一下子把论文摔到地下,忿怒地说道:“DasistaberallesMist!(这全是垃圾,全是胡说八道!)”这位小姐从此耿耿于怀,最终离开了哥廷根。   我跟他学了十年,应该说,他从来没有对我发过脾气。他教学很有耐心,梵文语法抠得很细。不这样是不行的,一个字多一个字母或少一个字母,意义方面往往差别很大。我以后自己教学生,也学他的榜样,死抠语法。他的教学法是典型的德国式的。记得是德国十九世纪的伟大东方语言学家埃瓦尔德(Ewald)说过一句话:“教语言比如教 游泳 ,把学生带到游泳池旁,把他往水里一推,不是学会游泳,就是淹死,后者的可能是微乎其微的。”瓦尔德施米特采用的就是这种教学法。第一二两堂,念一念字母。从第三堂起,就读练习,语法要自己去钻。我最初非常不习惯,准备一堂课,往往要用一天的时间。但是,一个学期四十多堂课,就读完了德国梵文学家施腾茨勒(Stenzler)的教科书,学习了全部异常复杂的梵文文法,还念了大量的从梵文原典中选出来的练习。这个 方法 是十分成功的。   瓦尔德施米特教授的家庭,最初应该说是十分美满的。夫妇二人,一个上中学的十几岁的儿子。有一段时间,我帮助他翻译汉文佛典,常常到他家去,同他全家一同吃晚饭,然后工作到深夜。餐桌上没有什么人多讲话,安安静静。有一次他笑着对儿子说道:“家里来了一个中国客人,你明天大概要在学校里吹嘘一番吧?”看来他家里的气氛是严肃有余,活泼不足。他夫人也是一个不大爱说话的人。   后来,大战一爆发,他自己被征从军,是一个什么军官。不久,他儿子也应征入伍。过了不太久,从1941年冬天起,东部战线胶着不进,相持不下,但战斗是异常激烈的。他们的儿子在北欧一个国家阵亡了。我现在已经忘记了,夫妇俩听到这个噩耗时反应如何。按理说,一个独生子幼年战死,他们的伤心可以想见。但是瓦尔德施米特教授是一个十分刚强的人,他在我面前从未表现出伤心的样子,他们夫妇也从未同我谈到此事。然而活泼不足的家庭气氛,从此更增添了寂寞冷清的成分,这是完全可以想像的了。   在瓦尔德施米特被征从军后的第一个冬天,他预订的大剧院的冬季演出票,没有退掉。他自己不能观看演出,于是就派我陪伴他夫人观看,每周一次。我吃过晚饭,就去接师母,陪她到剧院。演出有歌剧,有音乐会,有钢琴独奏,有小提琴独奏等等,演员都是外地或国外来的,都是赫赫有名的人物。剧场里灯火辉煌,灿如白昼;男士们服装笔挺,女士们珠光宝气,一片升平祥和气象。我不记得在演出时遇到空袭,因此不知道敌机飞临上空时场内的情况。但是散场后一走出大门,外面是完完全全的另一个世界,顶天立地的黑暗,由于灯火管制,不见一缕光线。我要在这任何东西都看不到的黑暗中,送师母摸索着走很长的路到山下她的家中。一个人在深夜回家时,万籁俱寂,走在宁静的长街上,只听到自己脚步的声音,跫然而喜。但此时正是乡愁最浓时。   我想到的第二位老师是西克(Sieg)教授。   他的家世,我并不清楚。到他家里,只见到老伴一人,是一个又瘦又小的慈祥的老人。子女或什么亲眷,从来没有见过。看来是一个非常孤寂清冷的家庭,尽管老夫妇情好极笃,相依为命。我见到他时,他已经早越过了古稀之年。他是我平生所遇到的中外各国的老师中对我最爱护、感情最深、期望最大的老师。一直到今天,只要一想到他,我的心立即剧烈地跳动,老泪立刻就流满全脸。他对我传授知识的情况,上面已经讲了一点,下面还要讲到。在这里我只讲我们师徒二人相互间感情深厚的一些情况。为了存真起见,我仍然把我当时的一些日记,一字不改地抄在下面:   1940年10月13日   昨天买了一张Prof.Sieg的相片,放在桌子上,对着自己。这位老先生我真不知道应该怎样感激他。他简直有父亲或者祖父一般的慈祥。我一看到他的相片,心里就生出无穷的勇气,觉得自己对梵文应该拼命研究下去,不然简直对不住他。   1941年2月1日   5点半出来,到Prof.Sieg家里去。他要替我交涉增薪,院长已答应。这真是意外的事。我真不知道应该怎样感谢这位老人家,他对我好得真是无微不至,我永远不会忘记!   原来他发现我生活太清苦,亲自找文学院长,要求增加我的薪水。其实我的薪水是足够用的,只因我枵腹买书,所以就显得清苦了。   1941年,我一度想设法离开德国回国。我在10月29日的日记里写道:   11点半,Prof.Sieg去上课。下了课后,我同他谈到我要离开德国,他立刻兴奋起来,脸也红了,说话也有点震颤了。他说,他预备将来替我找一个固定的位置,好让我继续在德国住下去,万没想到我居然想走。他劝我无论如何不要走,他要替我设法同Rektor(大学校长)说,让我得到津贴,好出去休养一下。他简直要流泪的样子。我本来心里还有点迟疑,现在又动摇起来了。一离开德国,谁知道哪一年再能回来,能不能回来?这位像自己父亲一般替自己操心的老人十九是不能再见了。我本来容易动感情。现在更制不住自己,很想哭上一场。   像这样的情况,日记里还有一些,我不再抄录了。仅仅这三则,我觉得,已经完全能显示出我们之间的关系了。还有一些情况,我在下面谈吐火罗文的学习时再谈,这里暂且打住。   我想到的第三位老师是斯拉夫语言学教授布劳恩(Braun)。他父亲生前在莱比锡大学担任斯拉夫语言学教授,他可以说是家学渊源,能流利地说许多斯拉夫语。我见他时,他年纪还轻,还不是讲座教授。由于年龄关系,他也被征从军。但根本没有上过前线,只是担任翻译,是最高级的翻译。苏联一些高级将领被德军俘虏等法西斯头子要亲自审讯,想从中挖取超级秘密。担任翻译的就是布劳恩教授,其任务之重要可想而知。他每逢休假回家的时候,总高兴同我闲聊他当翻译时的一些花絮,很多是德军和苏军内部最高领导层的真实情况。他几次对我说,苏军的大炮特别厉害,德国难望其项背。这是德国方面从来没有透露过的极端机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看过“季羡林歌颂母亲的文章”的人还看了: 1. 关于小学生感恩母亲演讲稿3篇 2. 关于爱心亲情的散文 3. 感悟人生的优美散文 4. 散文读后感1200字3篇 5. 歌颂母亲的简短名言名句
2023-08-31 17:55:311

重组后的腾讯广告业务,要做实体经济的生意

腾讯智慧营销峰会场外(Tencent in Summit)背景墙 自互联网经济出现以后,互联网经济如何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一直被业界广泛讨论。特别是近年来,消费互联网红利散去,实体经济又亟待通过数字化转型获得新一轮增长,双方的融合再次成为商业逐利的方向。 在马化腾产业互联网助力实体经济转型的号召下,去年,腾讯通过组织架构重组成立了全新的部门“腾讯广告”。刚刚过去的5月9日,腾讯广告举办了新一轮升级后的首场战略发布会“腾讯智慧营销峰会”,推出“腾讯智慧营销Tencent In”体系,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业绩增长的数字化助力。钛媒体了解到,这也将是腾讯广告的下一个营收方向。 腾讯广告拥有中国最大的互联网流量池,除了微信、QQ、腾讯新闻、QQ音乐、QQ浏览器等腾讯系的流量入口之外,腾讯优量汇(前身是腾讯广告联盟)也聚集了知乎、豆瓣、墨迹天气、蜻蜓FM等10万+APP的广告流量入口。 作为CDG的负责人,腾讯公司总裁刘炽平出席了智慧营销峰会。刘炽平开门见山地提出了“广告+”战略。他表示,腾讯的能力能够为广告“+”技术、“+”内容、“+”服务、“+”口碑。“通过‘广告+",让营销服务无论对广告主,还是对消费者,都可以提供更好的价值。” 而实际上,“广告+”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腾讯广告与腾讯各部门协同完成。在腾讯智慧峰会开幕的前一天,腾讯与万达广场宣布双方合作的全国首个智慧广场落地。在智慧广场,腾讯从“场外引流—场内分发—门店赋能”三个维度着手,完成了一个智慧营销的标杆案例。 据了解,万达广场的营销以朋友圈广告为核心,辅助公众号广告、腾讯视频广告、QQ广告和腾讯新闻广告等多平台投放广告,另外结合王者荣耀IP,为广场引流。截止4月28日,通过腾讯广告在区域的定向投放项目,已获得超过87万次曝光。 腾讯广告大客户销售运营总经理范奕瑾在接受钛媒体采访时表示,腾讯与万达的合作项目有专门的PM协调各个部门进行交付。据了解,腾讯集团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与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北京丰科万达广场的会面,腾讯一共有15位GM参与其中,这是因为该项目涉及了智慧零售、腾讯 游戏 、优图实验室AI、微信无感支付、商务赋能、小程序广告引流、云服务等多个部门。 从客户的角度来看,腾讯广告的品牌如何升级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腾讯广告能给客户带来的真正的价值——腾讯各部门协同能力的提升,“以前可能我们品牌广告和效果广告是分离两家的,市场所需的品效联合被人工割裂开了。但我们升级之后给客户的最大价值就是品效的融合。”范奕瑾表示。 基于全新推出的“腾讯智慧营销”体系,未来,腾讯广告将根据行业特点,分别为实体经济、互联网原生客户以及一些中长尾渠道的客户三大类企业提供针对性的增长助力。 范奕瑾介绍:“面对实体行业在数字营销下半场的商业增长需求,腾讯广告将依托在消费互联网积累的连接能力和商业化数字工具,升级数字化营销下半场的更多玩法,为实体行业构建品效协同的增长引擎,以数字广告为轴,联动内容、社交、零售、数据四大驱动力,实现以‘人"为数字化资产核心的连接式增长。” 腾讯广告大客户销售运营总经理 范奕瑾 现场分享 在腾讯刚刚发布的2019Q1财报中,网络广告业务营收133.77亿元人民币,同比小幅增长25%,占到腾讯2019Q1营收总额854.65亿元的15.7%。 腾讯广告是如何做到收入保持持续增长的?钛媒体了解到,腾讯广告的收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分别是品牌广告收入、效果广告收入以及IP收入。品牌广告采用比较传统的收费方式,即按照CPM曝光价格收费。第二种,则是按照竞价效果收费,如为一个流资、一个点击付费等,是一种效果广告导向(KPI导向)的竞价模式。另外就是IP合作,如腾讯视频创造101 IP资源包等等。 范奕瑾介绍,腾讯广告的升级并没有改变原有的收费模式,只是广告形式发生了变化。“从IP来说,原来是做一个IP,我们只是一个内容营销,但现在融合之后,做内容追投,可以搭载小程序卖货、沉淀数字资产、以及赋能导购,整个链路都可以比较好地串起来了。” 虽然收费模式没变,但腾讯广告却可以从各部门协同中得到更多收入。以小程序为例,作为数字化工具,客户开设小程序是免费的,但是基于腾讯广告与小程序的合作,客户通过各种触点推广小程序的过程中,对广告效益有很大的帮助。另外,小程序在某种成程度上也极大推动了微信支付的交易笔数,这就完成了一个互利的生意闭环。 在范奕瑾看来,除了赚钱,腾讯广告也希望能够称为客户数字化过程中的一个助手,这可以从马化腾提出的“ 科技 向善”的角度来理解。她认为传统营销的痛点之一在于客户做了品牌曝光后,并不能促成直接的线下消费,但是如果通过微信小程序触达消费群体,消费者拿到电子卡券之后可以直接进入小程序商城消费,就实现了品牌曝光与销售的融合。 钛媒体了解到,行业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向智慧营销转型的容易程度的大小。比如垂直类,像母婴、美妆、日化、奢侈品、 汽车 、保养品、保健、IT、3C、家居等行业相对来讲会容易一些,但一些真正的快消品,比如食品饮料,因为单价太低,这种模式的回报率可能会相对低一些,所以做起来也不会很容易。 在腾讯智慧营销峰会上,腾讯广告也启动了“实践者计划”,该计划旨在联合各行业各领域中的营销创新企业,通过腾讯专项的创新资源与助力支持,帮助创新实践者们通过革新型营销与业务创新,实现智慧增长的目标。 之所以会推出实践者计划,是因为智慧营销涉及到了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不仅是腾讯内部资源的协同,客户内部的管理层、市场部和销售部也需要协同,有些企业在实践的过程中还成立了专门的智慧营销部门,与外部统一对接并单独拿预算。虽然行业的数字化需求正在推动企业架构的变革,但从某种程度来讲,一个智慧营销案例的成功至少在现在看来还有些复杂。 “实践者计划的第一波尝试我们给到优惠的扶持措施,给你培训教你怎么用,让大家看到更多的收益,让大家看到没有那么难。你可以理解为,这么复杂的一个东西,我扶你上马,送你一程。” 数字化时代下,未来腾讯广告能不能从实体经济中得到营收增长,将取决于能不能真正为实体经济带去营销转型红利。(本文首发钛媒体,作者/聪慧)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钛媒体微信号(ID:taimeiti),或者下载钛媒体App
2023-08-31 17:55:301

文言文开业祝词

1. 古人祝贺开业的文言文有哪些 1、生意如春意,新行胜旧行。 2、同行增劲旅,商界跃新军。 3、开张添吉庆,启步肇昌隆。 4、财源若海;顾客盈门。 5、盈门飞酒韵,开业会春风。 6、萃集百货;丰盈八方。 7、万民便利;百货流通。 8、鸿图大展;裕业有孚。 9、隆声远布;兴业长新。 10、生意如春意;新行胜旧行。 扩展资料: 店铺开张邀请函格式范例: 范例一: 尊敬的贵宾: 您好!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店的关心与支持,使公司得以蓬勃发展,xx二店于xxxx年xx月xx日开业,诚邀贵宾参观新店。 范例二: 尊敬的先生/女士: xxx将于x年x月x日上午x点举行盛大开业典礼,特邀请您出席。 地址:xxx 恭候光临! 公司名称xxx x年x月x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汉语言文学网 2. 公司有分公司开业,有没有合适的文言贺词作标题呀,谢谢了 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在这风调雨顺,硕果累累的秋日里,我们迎来了一个值得纪念的喜庆日子------庆祝“太原甲第装饰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隆重开业。 值此开业庆典之际,请允许我代表太原甲第装饰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对长治分公司的开业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专程参加我公司庆典活动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业界朋友表示热烈欢迎。 太原甲第装饰有限公司作为太原市装饰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历经八年的努力,打造出了属于自己的品牌,曾获得了省级、市级的各种荣誉;是太原市连续三年家装标兵企业,是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用达标材料,做环保工程”的宣言单位,是太原市 *** 授予的“创建诚信太原试点企业”。 公司经过八年的经营创造出了一套完整的运营管理体系,走出了一条适合市场发展的道路。几年前我们创建了太原甲第装饰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今天我们又成立了太原甲第装饰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我们相信经过全体员工的努力,我们很快将把分公司的旗帜插遍全省各地。 太原甲第装饰有限公司是一个朝气蓬勃,充满活力,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企业,历经数年的商海遨游,培养了我们诚信的为人之道,求实的办事作风;我们相信在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朋友的帮助中,经过公司员工的不懈努力与拼搏,我们一定会茁壮成长。 谨此,我向所有前来参加我公司开业庆典、关心支持我们的各位来宾,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身体健康,合家快乐,万事如意!!! 2.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武威市分公司庆典大会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男)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成立庆典现在开始。 请全体起立,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男)请坐下。 (女)今天,天马宾馆高朋满座,喜气洋洋,共同庆祝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的成立,我谨代表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全体同仁,衷心地感谢各位嘉宾的光临。 (女)今天的成立庆典共有六项议程,下面进行第一项,介绍出席今天庆典大会的主要领导和嘉宾。 (男)出席今天成立庆典并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同志有:、(女)、(男)、(女)、(男)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女)参加成立庆典的还有:武威市委办公室、武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武威市 *** 办公室、武威市政协办公室、武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武威市委组织部、武威市委宣传部、武威市委统战部、武威市政法委、武威市妇联、共青团武威市委、武威市老干部局、武威市建委、武威市统计局、武威市审计局、武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武威市法制局以及市区部分企事业单位、武威市邮政局、武威市电信分公司、武威市移动通信分公司、武威市联通分公司、武威市铁通分公司等企业的领导和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男)参加成立庆典的外地来宾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甘肃联宇通信工程公司、世通科技有限公司、(女)甘肃信业科技公司、河北河间长虹通信器材厂的领导们。 (男)我代表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对各位领导和朋友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女)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的成立,是我市通信行业的一件盛事,对我市电信市场形成公平有效的竞争、加快通信事业的发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促进武威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男)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的成立,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 *** 、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 (女)武威市委、市人大、市 *** 、市政协、市区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各市分公司等近百家单位恭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的成立。 下面宣读同贺单位名单: (男) (女) (男) (女) (男)大会第二项议程:请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宣读分公司成立文件及分公司领导任职文件; (女)大会第三项议程:请武威市政协主席 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揭牌;(背景音乐)(施放礼花) (男)大会第四项议程:请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总经理 致辞; (女)大会第五项议程:请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讲话; (男)大会第六项议程:请武威市市长助理 讲话; (男)从今天起,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这艘满载各级领导与社会各界希望,满载广大客户的厚爱与期待, (女)同时也承载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全体员工理想和信念的航船将扬帆起航。 (男)在这里,我们郑重地承诺我们将不负重望,不辱使命,以优质的服务回报社会,服务武威地方经济发展。 (女)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成立庆典圆满结束,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光临。请各位领导和嘉宾到宴会厅参加答谢餐会。 (合)谢谢大家!(奏乐:《好日子》、《走进新时代》)。 3. 公司开业庆典文言文 首先在写字楼的入口处,可以摆放一个彩虹门,写明主题热烈庆贺*****公司开业庆典之类的字样。然后在空地上放几只空飘气球,当然要在不妨碍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然后在电梯进出口放置导示牌为来宾引路,在公司里面可以简单的用鲜花以及一些零散的气球进行装饰,当然也可以考虑在门口扎一串彩色气球串进行装饰。一般开业庆典都是会宴请宾客的,主要的装饰还是放在酒店里吧,可以选择一些暖场的节目,唱歌跳舞、魔术、杂技表演、萨克斯小提琴等乐器表演,等等……然后就是主要领导和重要来宾致辞发言也是重要的环节,当然如果公司场地条件允许的话可以搞一个小型的剪彩仪式,这是一般开业庆典采用的环节,当然也有比较有特色的,像水晶启动球启动仪式等等,比较适合室内使用。 写的比较杂乱,不过应该有些细节还是可以采用的吧,望采纳,我是武汉这边的南方礼仪公司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4. 开业祝福的诗句 1、饭可以晚点吃,觉可以晚点睡,工作可以晚点做,但对你的祝贺不能晚,晚了就抓不住机会了,祝你开业大吉! 2、鲜花怒放,朵朵盛开装满吉祥。 笑容绽放,笑眼盈盈写满如意。 *** 释放,字字短信带着祝福。 恭喜发财,祝你开张大吉大利。 3、祝你开店得宝,喜气似宝,天天有宝,生意兴隆,财气兴盛,机遇兴旺,员工勤劳,客人勤来,工作勤精,和气生财,微笑来财,热情生财。 愿你开店有好运,生活添幸福。 4、绽放花朵送吉祥,鞭炮响亮送好运,横幅红字送热情,崭新面貌迎新篇,开店有喜好日子,兴隆陪你过日子,愿你理财有门子,经营有路子,顺利一辈子,发财好几阵子。 5、鞭炮声声入耳,祝福阵阵温心。财源滚滚而来,金钱源源不断。 欢声久久流传,笑语迟迟不归。人生处处得意,开业时时大吉。 6、鞭炮的歌声,是助你开启成功的大门;宾朋的欢聚,是为你齐聚四方的财星;祝贺的贺词,是祝你生意红火的象征;朋友,祝你开业一帆风顺,生意从此辉煌不停! 7、新店开业,特送生意经:和气多一点,财源大一点,服务好一点,生意兴隆点,待客和善点,财路更宽点。另送祝福:开业大吉。 。 5. 开业祝贺词 各位领导,各们来宾,各界朋友: 今天是********公司一个值得纪念的喜庆日子,我们在这里庆祝********隆重开业,值此开业庆典之际,请允许我代表***对···的开业表示热烈的祝贺;对远道而来专程参加我们庆典活动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界朋友表示热烈欢迎。 ···是一个朝气蓬勃,充满活力,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企业,历经数年的商海遨游,培养了我们诚信,稳健的为人之道,坚韧求实的办事作风;2005年·····将以******为市场主要发展发祥,我们相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在社会各界朋友的帮助,经过自身努力拼搏,····一定会逐渐成长壮大,谨此,我向所有曾经关心支持过我们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谢意。 ····,一艘刚刚起航的航船,让我们一起向往建设更美好的明天;最后祝····开业大吉,祝开业庆典圆满成功。
2023-08-31 17:5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