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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2023-09-08 0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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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im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是啥意思啊!?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就是债务人没能力还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债权人债权与债务人债权(二者取金额小的)范围内,获得清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额度内消灭。

债权人以谁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这是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丙。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务人对他的债务人(第三人)有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以代他向第三人追索债权,追索得到的归债权人所有。

涉及到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对吗

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是错误的,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可否因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答案是可以。

就是说A(债务人)欠B(债权人)钱,未到期,而C(次债务人)又A钱,并且已经快过诉讼时效(届满的话就没有胜诉权),这时B可以以A的名义向C主张还款。

因为债务人的去世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能不能找次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有次债务人给债

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可以解决此问题,如果有时间你也可去法律事务所咨询一下。

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驶代位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不主张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情形下,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权利(无诉讼或仲裁),注意到期二字,债权人方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此时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式,视债权人是否为特殊身份(有担保债权人)而在债权人会议享有不同权利。代位和破产有时会重叠,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更不会因同时存在而冲突。

债务人如果怠于行使过期债权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合法、有效;
  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法条依据

  1.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答疑:结合您的案情,结论是不能主张行使代位权,理由是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说不符合第2项,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有效的条件,有效就是指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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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17:47:4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 结婚登记 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 结婚 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 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 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 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 重婚 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 财产分割 和 子女抚养 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 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 教育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 监护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 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正 现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31号司法解释中有关问题,更正如下: 一、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三条: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二款”,应为“第三款”; 二、法释〔20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 开庭审理 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中: 1、第二条末尾“:”应为“;”; 2、第六条中的“(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中的“第(四)项”应为“第(五)项”; 3、第八条中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六)”应予删掉; 4、“第二十四”应为“第二十四条”; 5、“第二十九条”应为“第二十八条”。 特此更正。 二○○二年一月十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2023-08-31 17:48:051

代偿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是如何规定的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2023-08-31 17:48:141

民法典后合同法司法解释废止

法律分析: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被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3-08-31 17:48:211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13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 2009年1月1日 文号 法释〔2008〕13号 法院公告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 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 立案 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 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 债权人 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 管辖 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 诉讼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 债务人 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 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 知识产权 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 债务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 代理 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48: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没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合同法 的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面是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 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 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 定金 、 保证金 、 抵押 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 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 退休 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 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 工伤 、 职业病 ,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 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的 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 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 移送管辖 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 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 合并审理 ;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 工资 欠条 为 证据 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 民事纠纷 受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 法规 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 待遇或者领取 退休金 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 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 加班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约定了 竞业限制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 合同无效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 加班 事实的存在承担 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 劳动合同变更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 集体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 人民调解 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五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和每一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它关系着你的收入和生活保障是否合理,希望大家都关注一下它,也关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这样在工作上一旦出现了相关的纠纷时,不会手足无措。
2023-08-31 17:48:551

合同法94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规定了合同法第94条第5项的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23-08-31 17:49:091

合同法186条内容

法律主观:一、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 合同履行 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 合 同违约行为 有什么情形(1) 拒绝履行。 合同当事人 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 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 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 债权人 要求履行后, 债务人 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4) 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 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强制履行。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3 )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 诉讼 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 违约金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 定金、抵押、质押 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 合同当事人 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 担保合同 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 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该 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023-08-31 17:49:381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 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 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49:58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2023-08-31 17:50: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二十八条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08-31 17:50:183

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一样吗

法律主观:司法解释不属于狭义的法律,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以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作出的解释,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0:281

最高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 出租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 承租人违约 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0:351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因为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2023-08-31 17:50:462

合同法108条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法律主观:一、合同法108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违约行为有什么情形(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一)强制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二)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三)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五)担保责任。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以上就是对合同法108条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2023-08-31 17:51:081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被民法典废止

法律分析:《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8-31 17:51:2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

效力级别属于司法解释
2023-08-31 17:51:354

民法典后合同法司法解释废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被废止。
2023-08-31 17:51: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无效依法解除的司法解释

无效合同不涉及解除问题,只有有效合同才涉及解除问题。“合同无效依法解除”不宜放在一起来说。
2023-08-31 17:51:513

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法解释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 民事法律行为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的车位。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九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法律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对于区分所有权,既有着所有权又有着共有权。能对自己的所有支配,又能参与到共有的管理当中。该权利充分体现了合理性。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2:131

最高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此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以上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目的、对于法规每一条款的深化理解和适用范围:一、目的: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二、法律适用范围1、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一、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包含哪些非法采矿是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和资产大量流失。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我国最高法针对非法采矿罪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二、最新非法采矿罪坐牢几年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最新非法采矿罪判刑多久非法采矿罪根据性质不同,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如果发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话,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08-31 17:52:341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款的原条文是“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该法条具有两层意思:一是劳动派遣的用工单位用派遗劳动者连续使用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个调整既包括增资也包括降资。正常的调整机制包括:合同约定、协商对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当地)最低工资保障原则。二是用工单位不得转派、转嫁派遗劳动者,不得将以任何理由将派遗劳动者转派到其它单位,这是法定的对派遣劳动者劳动权利保障原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023-08-31 17:52:411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u2018强制性规定u2019,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一的判断标准,而且也很容易发生争议。现笔者就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行探讨。   一、首先的判断标准是:   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人员对此不时发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应当视为广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则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售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条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二、其次的判断标准是: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则不能认定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应当区别对待。   笔者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应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区别对待,应当将上述四个方面的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考虑。因为,我国《宪法》、《物权法》已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放置于同一位次加以规定,并予以平等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三、再次的判断标准是: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的每部法律,均在总则中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   在民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在商法领域中,《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立法宗旨”所指的相关法律系涉案合同所涉及的特别法,并不包括一般法和其他法律。   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保险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如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有关公司方面的合同,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是衡量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一个兜底性判断标准。在具体操作时,如果适用前两个标准均不好衡量的时候,则可采用该标准加以综合判断。   例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的,并经民主议定等特别程序进行调整外,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如果发包方违反该规定调整承包地的,则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一立法宗旨,故可以认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在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不能仅以法律的表述“禁止”、“不得”、“应当”、“必须”等加以衡量,还应当从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
2023-08-31 17:52:491

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在哪些条文体现了"促进交易成立"的理念

您好,《合同法》在以下等方面体现了促进交易成立理念:首先,《合同法》第1条立法目的中“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即体现了上述理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毫无疑问包含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促进经济发展,正是所谓促进交易成立。其次,在《合同法》原则方面,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上述理念。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非法干预,它充分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理念,给予了当事人参与市场交易的充分自由。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为人们参与经济生活提供一种普遍的信赖,即人人诚信、人人遵守交易习惯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这就减少了人们预期中的风险,鼓励其参与交易生活。第三, 《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未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定,方便人们进行交易,有利于交易成立等等。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23-08-31 17:53:041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8-31 17:53:141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司法解释,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判决

按《合同法》规定,它是违约的。当时你没有与它约定违约的制约办法,看来你只能自认吃亏了。到法院去诉讼也不会支持你,因为你就没有在合同上约定违约责任。我建议你现在别与他把关系搞僵了,和他协商一下,问他有什么困难不租了?如嫌租金高了可以协商降低一下,如果他愿意低价租用那就再签合同,此时你就要注意了,合同中要写明双方谁违约就要赔偿该房租的 (?%)之几作为赔偿金。这样一来再有此类事情出现你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他赔你钱了。
2023-08-31 17:53:242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计算的司法解释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的内容,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3-08-31 17:53:311

两高一部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或者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3:401

最高法彩礼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将在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1 17:54:54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2023-08-31 17:55:051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司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梁立营律师解析】: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再适用支付拖欠或克扣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再适用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一接到投诉就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不能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2023-08-31 17:55:162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权利本位不同、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1、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2、权利本位不同,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3、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体例、措辞及内容上进行了部分修改。新增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原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新增准合同编;将司法解释中的现有规定纳入合同编。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自此以后,合同当事人需要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我国现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31 17:55:3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现在租赁房屋是非常常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出工作学习等等都是非常之多,一般买房是比较不现实。除开房价不说,每个城市地区都会有相应购房要求的,因此很多外出的人租房是一个必错的选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23-08-31 17:55:421

金钱的意义是什么

金钱的意义是什么 金钱的意义是什么,金钱对于物质生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在法律道德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付出获得应有的报酬,金钱对任何人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金钱的意义是什么呢? 金钱的意义是什么1 1、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本身并没有性质上的好坏之分。 2、金钱在商品交换中能与一切商品相交换、能表现一切商品价值的大小,所以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被人们称为“万能的上帝”。 3、对于金钱,我们既不能视之为“上帝”,也不能视之为“粪土”。 4、我们要正确看待金钱,取之有道、用之有度。 金钱财富的意义和作用 1、金钱是人的尊严 任何一个人,混迹于社会,离不开衣食住行。而衣食住行,没有哪一样不需要金钱来支撑。如果你总是衣衫褴褛,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不说别人瞧不起你,你自己也立马自惭形秽。 虽说青菜豆腐保平安,但总是粗茶淡饭,很有可能就会营养不良,你就不能给人神采奕奕、精神矍铄的感觉。 2、金钱是婚姻的根 没有钱的婚姻就像在沙漠上盖房子一样,是不长久的。钱对婚姻来说,是物质基础,没有物质基础的婚姻是不牢固的。所以,我们选爱人,女人找老公 就像选股票,要么找有钱的,要么找绩优股,未来会有大成就的人。如果你找的男人没有成功欲望,对挣钱欲望不强烈的,或者将来涨不起来,那你这一辈子也基本没多大出息。 3、金钱就是爱心 向爱人、向父母、向亲朋好友表达爱心的时候,大部分是用钱来实现的。如果你天天对爱人、对父母喊“我爱你”,但不能让他们过上好生活,这不是真正的爱。 4、金钱是文明的基础 精神文明是建立在物质文明的基础上的,没有钱,根本谈不上精神文明。穷的时候没有人讲文明,当有钱了,物质生活好了,文明程度也就随之慢慢提高,文明程度提高了,素质也就慢慢提高了。 5、金钱是人生的动力 挣钱是人生的动力,你要吃、要穿、要买房、要买车、要生活,你就要挣钱,因为只有钱才能实现这些。有的人说是因为爱才去做这个生意或者工作的,这都是假的,如果没有钱,根本坚持不下来。 金钱的意义是什么2 钱是货币,存在的意义是使人有一种媒体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看上去是钱,能得到万物,其实错了,只不过人给这个事物赋予了能力,一种可以交换的能力。 每个国家都只使用唯一的一种货币,并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不过也存在例外,亦即多个国家可以使用同一种货币。例在欧盟国家通用的欧元,在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法郎,以及在19世纪的拉丁货币同盟,名称不同但能在联盟内部自由流通的等值货币。 起源本质: 货币是经济学专有名词。金钱可以指货币,但不能等效替换。通常不会把货币称为金钱。以下是货币的介绍。 在历史上,贵金属金银由于具有体积小、价值大、易于分割、不易磨损、便于保存和携带等特点,逐渐固定地充当了货币,故当时的货币被称为金钱。 后来,由于纸币制作成本低,更易于保管、携带和运输,可避免金属货币在流通中的磨损,纸币逐渐取代了金属货币,但我们仍保留“金钱”的称谓。 金钱象征什么? 它象征了工作,俗言说:“坐吃山空”,一个有金山、银山的人,没有去工作,他的积蓄也用完的。只有工作才促使金钱源源不断的进入,收入才能平衡开支,使一个人对工作怀有的"勤劳、热心。 它展现了人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就,一个有成就的人,才会感到真正的幸福。薪水的高与低直接与个的人成就有关,工作的金钱收入直接展出人的成就,这一份成就 基督(徒)感受到神对这个工作的祝福。 它还代表了我能够对具有金钱使用钱,人可以工作之余,好好的使用金钱,带给自己欢乐的生活,以及各样正常的享受,体会到做人生的乐趣,在世上能够使生活变得称心和舒适。 它还表现了生命的供应,人的吃、喝、住、行、衣、着都是需要金钱来维持的,因为没有金钱,就买不到维持生命所不可缺少的食粮,连生存都会受到危险的,为此,没有金钱生命的供就会出现问题。 金钱的意义是什么3 金钱代表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有很多疑问,为什么我努力了这么久依然没有任何的起色?为什么我许了那么多的愿望都没有达成?为什么我一直在改变自己,却依然得不到自己想要的?这本书会逐步的为我们解答生活中的各种疑问以及难题。 金钱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并不陌生,它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是无处不在的。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我们好像从来都没有思考过,金钱到底代表的是什么?是代表我们想要的房子?代表我们可以买各种我们想要的东西?这些好像都只是说金钱可以给我们带来什么。 那么金钱又是怎么来到我们身边的呢?为什么有的人会很有钱,而有的人怎么努力都没什么钱。 我们可以去观察一下那些富裕的人和没钱的人的状态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往往发现有钱人的状态都是非常自信,非常自如的运用金钱,在他们身上总是相信花掉的钱会加倍的给他们带来更多的价值。所以他们从来不会担心金钱的流出。 当然我说这一点并不是说让我们每个人都毫无节制的去花钱。我想说的是他们对于金钱流出没有任何的担心,也没有任何的恐惧,不会担心我的钱少了,没有了。对于金钱的到来,他们也是非常开心、敞开的接纳。 也许有些人对于敞开的接纳会有一点疑惑。会想,谁不喜欢钱呢?钱来到自己的身边怎么会去拒绝呢? 现在你自己去感受一下,如果有很多金钱摆在你的面前,你会担心什么呢?你所担心的,就是你的问题所在。它阻碍了金钱流向你,每个人的担心都不一样,有的人担心我有了很多钱,会有很多人来找我借钱。有人会担心我有了很多钱以后,我就会变坏。这些信念都是影响金钱来到我们身边的因素。 所以金钱就是我们自己内在的一个状态吸引而来的。金钱就是我们内在价值上升或者下降的一种物质的呈现,它代表的是我们内在价值的一个层面,与财富相关的那一面。所以我们想要收获金钱,最根本的就是去调整我们自己的内在价值。
2023-08-31 17:51:161

浅谈新时期如何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世界在变化,我们的思想行动也要随之变化。随着社会变化,时代的进步,教职工思想受到很大的冲击,因此我们政工干部肩上的担子很重,责任也很大,有针对性地开展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我们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书面解释是指符合人们思想行为活动规律的科学方法。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说服教育,以理服人。要针对人的具体思想,用事实和道理说服人、教育人,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二是关怀体贴,以情感人。做到情真理正,情理相融,态度诚恳,感情真挚。三是掌握规律,超前预防。通过掌握人的心理活动规律,超前分析和预测行为苗头,增强思想工作的超前性和主动性。四是循序渐进,循循善诱。做到按照人们思想发展的脉络和规律,耐心细致地给予正确引导,既要态度积极,又要防止简单粗暴。五是视其“病情”对症下药。针对不同人的不同问题和特点,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六是生动活泼,寓教于乐。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使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七是舆论引导,营造氛围。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 新时期,我们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呢?我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做起。 对症下药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前提条件。思想政治教育质量不太理想,究其原因是教育“摸脉”不细、“诊断”不准、“药量”不当。为此,首先应在深入细致上下功夫。无论是上级党委布置的专题教育,还是单位进行的经常性思想教育,都要经过充分准备和广泛地调查研究,在对教职工思想摸准弄清的基础上实施教育,切实做到“三准”,即把人员的真实思想情况摸准,把要解决的问题抓准,把实施方案订准;其次,在具体实施上不套模式。实施政治教育的目的要明确,解决的问题要具体,道理讲得要实在。反对“高八度”的高谈阔论,真正使政治教育真正达到辨是非、明道理,扬正气的目的和效果;再次是要持之以恒。人的思想变化无常,教育不是一劳永逸的。政工干部尤其应注意在教育后要准确地反馈信息,对通过教育已解决的思想问题,应注意总结,加以巩固。对由于各种原因一时还没有解决的问题,要注意研究对策,采取措施,搞好针对性的再教育。 精益求精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内在要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既要做到把道理讲得少而精,入耳入脑,又要做到言之有味,富有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才能收到好的效果。首先要有精的意识。基层单位在教育中时常遇到内容太多难承受的情况,政工干部要心中有数,统筹教育内容,合理安排时间,并紧紧抓住教育的“龙头”,使政治教育做到符合上级的精神,符合自己的能力。在落实上级要求的同时要头脑清,认真准备;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要紧密结合职工思想实际,使大家感到教育中提出的问题具体,道理讲得实在,越听越愿听。其次,要有精的机制。党务干部要发挥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做到“三个善于”。善于管,要把上级布置的教育内容管好、管严;善于理,要多做协调性工作,理顺政治教育与实际工作的关系;善于导,要加强对政治教育的引导,组织思想政治教育经验交流等活动。最后,要有精的本领。政工干部在教育中要有精确的把握性,必须具备三种能力。即具备较高理论思维能力,具备较深的加工能力,具备优化教育手段的能力。 区分层次施教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关键所在。过去的教育习惯于内容一个档次,要求一个标准,方法一个榜样。这种“一刀切”、“一锅煮”千人一面的模式,往往收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要加强政治教育的层次性。区分层次要对不同的教育客体提出不同要求;区分层次要在教育内容上有所区别;区分层次要在解决问题上有侧重。(作者系郴州市第十五中学教师)
2023-08-31 17:51:162

电泳与电镀锌比较优缺点

楼主以下是最简单的解释:电泳 =防摩擦,起到软弱作用.无好的防腐作用.电镀锌=好的防腐作用和外观效果,但不防摩擦.一般汽车工业中,部品先电镀锌然后再电泳.
2023-08-31 17:51:204

成功主题的演讲稿演讲主题

  演讲稿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在现实社会中,演讲稿在演讲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还是对演讲稿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成功主题的演讲稿(7篇)(演讲主题大全),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成功主题的演讲稿(7篇)(演讲主题大全)1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   荣幸能站在这里代表我们新高三学子发言,这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开学典礼,它庄严地提醒我们,曾经以为还很遥远的高三如约而至。短短的假期将我们的作息打乱,面对严峻的高三,是措手不及还是严阵以待?在惜时如金的现代社会,我们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调整好自己,迎接挑战。   我们清楚的意识到,这是一个挑战的时刻,也是一个奋斗的时刻。我们挑战的不仅是我们的同龄人,我们的同学,更是我们自己。“男儿立志出乡关,学不成名誓不还”。试问人生能有几回搏?选择了读书,选择了高考,我们就选择了拼搏。看吧,“攀登路”上,一个个矫健的身影,健步如飞;教室里,一张张青春飞扬的脸上,自信满满。那是跨进高三的我们。   此时的我们没有了高一的稚嫩,摈弃了高二的浮躁,我们迈入了高三的大门,九个月后,我们将迎来人生的一次重大考验。然而这九个月将是不同寻常的,是艰难的,是充实的,是紧迫的,是奋斗与拼搏相伴的,痛苦与快乐相随的。   有人说高考是一座桥,是通往梦想殿堂的桥,而高三就跨上了这神圣的桥,走进高三就攀上了不断积极向上的阶梯。这里充满了艰辛和挑战,要实现理想就要奋斗和付出,前方的路会更加曲折艰险,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挫折和困难,但我们坚信,在未来的一年里我们会不畏艰难,披荆斩棘,乘风破浪,勇往直前,去追寻胜利的曙光。在此,我向大家提出两点:   1、跟住老师,但要比老师的要求再进一步。   2,抓紧基础知识,要求基础知识精准熟练。 如果想要自己的成绩有一个质的飞跃,就必须静下心来,调整好一个良好的学习态度,不能投机取巧,不能一看到原题就不做,我们要一步一步的磨练提高自己,让我们自己能够做出高考的标准答案,而何为标准答案,那就是满分,条理清晰,步骤完美;并且简捷,一目了然,少走弯路,直达目标,可以为考场上的我们节约大量时间的标准答案!从而做到一个极致精准的高考。而要做到它,我们每个人必须非常努力才能毫不费力,正所谓“学时心无旁骛,憩时怡然自得”,也许你曾经嘲笑过身边某个同学过于用功,整个一个书呆子,而自己在那里怡然自得,说笑打闹,但请想想一年以后,别人就会嘲笑你可怜的高考分数,你又会作何感想,你还能够让这仅剩的而且最重要的一年在你的玩乐中虚度吗?也许,你看不起那些整天起早贪黑一心只学习的同学们,也许你认为那些人只有学习成绩对社会做不出太大贡献,   可是请你想想,一个连过硬知识基础都没有的人,又能为社会做些什么?又能做出什么成绩,你是否了解过哈佛大学凌晨3点的灯火通明,你是否了解过成功人士背后的辛勤汗水,天才是什么,是99%的汗水加上1%的灵感,这句话是毋庸置疑的真理,大师仍在用功学习,而对于我们这些普普通通的高中生来说,我们又有什么资本不去用功?如果你在高三还不肯痛下苦功,那么你已经输在了这9个月漫长马拉松的起跑线,当终场枪声响起时,你注定是那个失败者,在这个仍然是参照高考筛选人才的社会里,你终会被淘汰。自然,对于那些用功但是没有成绩的同学们,我想告诉你们,也告诉我们所有的同学,进入高三了,请重新审视你的学习方法,反思你的学习态度,询问你身边的朋友,利用他们的意见或者他们的学习方法,对自己的学习方法做出必要的改进,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因为,高三,我们必须有效率,必须有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高三,不仅是拼搏奋斗的过程,更是一个相互学习提高的过程!同学们,高三的日子里,让我们一起变态,做一个变态的学生,but此变态非彼变态,此变态即为”不断改变你的心态,状态,让生活,让成绩越来越好,为之变态!”   身在高三,我们被寄予太多的希望,老师、家人、朋友。看看他们的辛勤付出,看看他们殷切的目光,再加上上届学长们的光辉战绩,我们没有理由退缩,我们只能向前,向前!再向前!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对学校领导、老师、家人说:我们会努力,点燃梦想;我们要搏击,让希望展开翅膀;我们抱着必胜的信念,热血在激荡;我们要实现梦想,铸就人生的辉煌。   同学们:人生能有几回搏,高三不搏更待何时。我们要时刻记住“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学海无涯,书山有路;艰辛过后,便是甜蜜;风雨之后,定见彩虹!   九个月很快就会过去,狭路相逢勇者为胜!高手过招,只差毫厘,我们期待着,奋斗着,看看九个月以后,谁,会成为真正的"赢家!谁,会笑着走出临中的大门! 关于成功主题的演讲稿(7篇)(演讲主题大全)2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度过喜悦、祥和、幸福的寒假,踏着春天的脚步,迎着和煦的春风,带着新的心情、新的希望、新的目标我们又步入了一个新的学期,开始求知生涯中的又一个里程碑。今天我们隆重举行新学期开学典礼,在此,我代表学校全体教师向同学们表示亲切的问候!   春天是播种的季节,只有春天播下希望的种子,秋天才会换来丰硕的成果。同学经过寒假的休息和调整,体力得到了恢复,视野得到了开阔,知识得到了补充,精力将更加充沛,斗志将更加高昂。   新学期我们面临新的机遇与新挑战,俗话说:“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的一半。怎样争取新学期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在这里,我向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第一,将快乐学习视为搞好学习的前提,把学习当成人生的乐趣。   一个人成功与否,决定的因素很多。作为学生的成功最根本的是学习。学习要快乐学习,要快乐思考,综合起来,才会有创新。快乐学习,抓紧时间读书。一边读书,一边思考,让自己的大脑活跃起来,丰富起来。用前人的经验来充实自己,先学习前人,然后发展前人,最后才有自己的发现和创造。快乐学习,在不断的学习中发现、研究和创新,才能使自己更加聪明起来。才能为日后走向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打下宽厚扎实的基矗更重要的是快乐学习,可以在学习中解除自己的疑惑,在学习中增长见识,获取更多的信息,让视野更开阔,让思路更敏捷,让心灵更充实,让自己更有智慧,从而实现自己的理想。   第二、将学习态度视为搞好学业的关键,学业成功的过程离不开勤奋、认真、刻苦和信心。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正处在打基础的阶段,希望你们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养成认真听课的好习惯。听好课是吃正餐,利用课余时间去补课则是吃零食,课余时间长时间去补课既疲惫辛苦,收效也不会很明显,是典型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要把课堂当成提高成绩的主渠道。要养成不懂就问、敢于质疑的好习惯。   第三,将学校视为健康成长的乐园,创设一个优美的环境,人人讲文明、人人爱校   “诚于心而行于外”,每寸校园都代表学校面貌,每个班级都是学校的缩影,每个同学都代表学校的形象。校园就是我们的家,文明校园要靠我们大家。关心学校,是我们的职责;爱护学校,是我们的义务;热爱学校,是我们的心声。我们要大力提倡“爱校教育”、“文明教育”,做到校园讲文明:即文明用语,文明行路、文明着装、文明用餐。文明素质展现在我们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中,文明的具体表现在校园里见到老师、来宾、家长主动问好,我们每一位同学管住自己的口,不说粗话、不随地吐痰;管住自己的手,不乱扔垃圾,多弯弯腰,随手捡起一张废纸。我们学校管理严、校风正、学风好、教风勤得到社会赞誉,希望每位同学人人文明守礼,人人心理健康,人人争做全面发展的学生。   老师们,同学们:20xx年将是学校奋蹄前行的一年,学校将做大做强做优,我们全体师生必须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做得更好,必须师生上下齐心,共同努力,创造新辉煌,使学校更有活力,更有实力,更有质量,更有影响。   最后,祝同学们,快乐学习、学习进步、幸福成长!   谢谢大家! 关于成功主题的演讲稿(7篇)(演讲主题大全)3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从小学习小提琴,每周我都会花大约三小时来练习小提琴,一次一小时,每周三次,这是我在上中学前养成的雷打不动的习惯。   然而进了初中后,这个习惯不得不被改变。补习班,老师布置的作业,自己买的课外辅导作业等等各种各样的事情总是占据着我大把大把的时间,所以练琴也不得不停止。等我再次拿起琴时,我发现我对琴的把控和熟练完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生硬的指法和刺耳的琴音。   当我来到琴行将考级曲目练给老师听的时候,老师皱起眉头,问我为什么会如此生硬,我便将问题告诉了他。老师听后,并没有直接回答我,而是向我讲述了他的经历。   “我九岁那年开始学琴,那时的我像你一样,只要有空就会去练琴,把练琴作为一种乐趣”老师看了看我,继续说道“过了几年,我也面临着和你一样的问题,学业繁重,根本没有大把大把的时间练习。但我有一点和你不一样,那就是我发现我每天有很多零零碎碎的时间没有被利用,所以我就用这些零散的时间练琴,一段一段地练,最后既没有影响我的学习,也没有荒废我的小提琴。”讲到这里,老师停了下来,喝了一口水,看着我道“你回去也试试看,你既不笨,也不懒,如果你也像我一样,你一定能够考过的!”   于是,我开始寻找我生活中的碎片时间,利用这些时间练琴。晚上放学到家,等妈妈烧饭,十分钟,练两段考级曲目;吃好饭,有五分钟时间休息,够我练三次音阶;写完作业又能休息五分钟,再练一遍自选曲目……一段,又一段,再来一段。我努力地利用着每一段空余时间,让每一段碎片时间都能得到利用。我统计过,这样练下来,一周能练三小时,又能和以前一样了。   结果不出老师的预料,我在当年十月份的考试中以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了考试,拿到了十级证书,学完了业余级。   现代的人们应该学会做碎片时间的主人,管理并利用好这些碎片时间。如果学会了这些,那么成功,就一定在不远处等着你! 关于成功主题的演讲稿(7篇)(演讲主题大全)4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很荣幸能代表全体高三学生在这里发言,我演讲的题目是《厚积薄发,亮剑高三》。   一年好景君须记,正是橙黄橘绿时。在这金秋九月,在今年母校取得傲人成绩的激动和欣喜中,我们迎来了蓝光中学新学年的开学典礼。新的学年,新的气象,此刻,我们也站上了高三的新起点。我们梦想着,拼搏着,誓要创造新的辉煌。   上高三之前,我们对她有太多的遐想,太多的希冀;现在,我们经历着高三,才深刻地明白:高三不是空想。高三这一年,是焚膏继晷、不懈奋斗的一年,是义无反顾、坚持拼搏的一年,更是破茧成蝶、华丽蜕变的一年。这一年,我们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要做大量的功课来弥补学习上的不足,我们要经历无数次的考试来见证我们的进步,我们更要承受身心的磨砺,养成坚韧不屈的品格。这一年,我们必将面对荆棘和风浪,必将在一次次挫折与疼痛后变得更加成熟坚强。   或许,还有人沉浸在过去的成绩里,为自己的成功欣喜满足;或许,还有人躲避在自卑的阴影中,为自己的失败自怨自艾。此刻,站在高三的起跑线上,我们要坚决地告别过去。我们再没有时间闲庭信步,没有理由消磨时间,更没有借口游戏玩耍。我们要做一个崭新的自己,积累知识,充实自己的大脑;积累经验,打好每一次战役;积累汗水,为我们的梦想拼搏战斗;积累力量,战胜我们面临的各种困   难。无论有多少高山阻挡我们的去路,我们必将征服它,继续向前;无论有多少深谷隔断我们的征途,我们必将超越它,永不言弃。   天其实并不高,海其实也不远。只要有梦,理想就会实现。万里飘雪的北京皇城,我们要放胆地畅往;烟迷柳垂的西子湖畔,我们要把脚印踏上;恢宏磅礴的古都长安,我们誓要登上它的斑驳古墙;璀灿繁华的明珠上海,我们要亲临黄埔迎风歌唱。只要有梦想,就要去拼,勇敢去闯!   十年面壁,三年铸剑;坚持梦想,亮剑高三;厚积薄发,一飞冲天!   同学们,面对六月鏖战,让我们付出切实的行动,用勤奋做浆,以信念为帆,开动理想的大船,勇掀千层浪,摘得桂冠还!   最后,祝愿蓝光学子20xx高考必胜,祝愿母校蓝光再续辉煌!谢谢大家! 关于成功主题的演讲稿(7篇)(演讲主题大全)5 尊敬的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成功需要无比坚定的信念”。   首先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吧:   台湾有个年青人,经过数年的拼搏后赚了不少钱。他准备到欧州旅游,入住一酒店,第一天早上醒过来,听到一阵敲门声。门一打开后有个侍应生很热情地跟他说:“good morning sir。”他没听懂。按照中国人的惯性思维,他在想:“是不是问我叫什么名字。”   于是他大声在说:“我叫陈阿土。”第二天早上他又听到一阵敲门声,门一打开后又见昨天的侍应生,这个侍应生又跟他说了一句:“good morning sir。”他有点生气了,“怎么这么笨呢?”于是他更大声地说:“我叫陈阿土。”   第三天早上令人恐惧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他又听到一阵敲门生,这个侍应生又跟他说了一句:“good morning sir”,他非常气愤地说:“我叫陈阿土。”当天晚上他睡不着了,他想弄个明白。于是他问旅游团的团长。团长说:“你才是笨蛋呢?人家问你早上好呢!”   他突然觉得很羞愧,我赚了那么多钱,怎么文化水平这么低呢?于是他准备学英语,他学的第一句话就是:good morning sir。第四天早上他在焦急地等待侍应生的敲门,因为他要把这句话用出来。所以当侍应生一敲门,门一打开后他立刻对侍应生说:“good morning sir”,侍应生听完后立刻说:“我叫陈阿土。”   这是为什么吗?因为在这个世界上不是你影响了别人就是别人影响了你。成功需要无比坚定的信念。信仰没有正确与否,只要适合你的,就是最好的。   我要送给大家第一句话,这句话是一个信念,那就是今天我必须成功。记住,是今天,不是明天,更不是高考。因为所有人生的成功,只能今天成功了,人生才有可能成功。“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千日折合起来正好是三年,高中三年的风风雨雨,酸甜苦辣,我们一同走过;用兵一时的胜利是我们流泪、流汗、流血后的期盼。   高考是一块试金石,通过高考,淘磨出来的金子才会闪闪发光。这是一场需要顽强毅力才能跑到终点的马拉松;这是一场需要奋力拼搏才会赢得的百米短跑竞赛;这是为每一个不屈服于命运安排的平民百姓孩子准备的最公平的决斗场,更是为新时代学子无悔青春奏响的命运交响曲。   越来越临近的20xx年高考决定着同学们一生命运的成败荣辱。牵系着万千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强烈期盼;也关联着学校发展的机遇和创名校的进程。   为了梦中的理想,为了一生的成功,我们没有借口,我们没有理由;我们只有努力,只有奋斗。为了理想而奋斗的人生是无悔的人生,相约无悔的青春,聆听高考的脚步。 关于成功主题的演讲稿(7篇)(演讲主题大全)6 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所带来的演讲,不想拘泥于李开复老师的信得内容,而是一些我所体悟到得事,就像是我所演讲的题目“成功是独一无二的”。   李开复老师,对于我们来说,毋庸置疑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在班会上,我们都已经积极的学习了他写给大学生的那五封信。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梦想,都有着自己生活的方式,通过学习《李开复写给大学生的信》都有了不同的理解,想法,甚至是不同程度的启发。作为我来说,现在,就想在这里,大言不惭的谈谈我的想法。   首先,我采用李开复老师的一句话,中国社会有个通病,就是希望每个人都照一个模式发展,衡量每个人是否“成功”采用的也是一元化的标准:在学校看成绩,进入社会看名利。真正的成功应是多元化的。   成功可能是你创造了新的财富或技术,可能是你为他人带来了快乐,可能是你在工作岗位上得到了别人的信任,也可能是你找到了回归自我、与世无争的生活方式。然而,每个人的成功都是独一无二的。   在这里,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一只蜘蛛和三个人》的故事,故事是这样的:雨后,一只蜘蛛艰难的向墙上支离破碎的网爬去,由于墙壁潮湿,他爬到一定的高度,就会掉下来,它一次次的向上爬,一次次的又掉下来。第一个人看到了,他叹了一口气,自言自语到“我的一生不正如这只蜘蛛么?忙忙碌碌而无所得。”于是,他日渐消沉。第二个人看到了,他说“这只蜘蛛真愚蠢,为什么不从旁边干燥的地方绕一下爬上去。我以后可不能像它那样愚蠢。”于是,他变得聪明起来。第三个人看到了,他立刻被蜘蛛屡败屡战的精神感动了,最终,他变得坚强起来。   在这则故事中,你会选择做第几个人呢?不可否认,无论是哪种人,我们身边都有着他们的缩影,然而,我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有成功心态的人,处处都能发现成功的力量,找到属于自己的成功,独一无二的成功。不知道大家记不记得这样的一封信“就要毕业了,回头看自己所谓的大学生活,我想哭,不是因为离别,而是因为什么都没有学到,我不知道简历该怎么写,若是以往,我会让它空白,最大的收获也许是。对什么都没有的忍耐和适应。”,这是一个大四的学生写给李开复老师的一封信,他淋漓尽致的表达了自己的无奈和毕业之后的纠结,这是为什么?是因为他虚度了他的大学生活。我想,这封信道出了不少大三大四的学姐学长的心声吧,大学期间,有许多人放任自己,虚度光阴,还有许多学生始终找不到正确的学习方向,当他们第一次被补考通知唤醒的时候,当他们收到第一封来自应聘公司的婉拒信的时候,他们才惊讶的发现,自己的前途是多么的渺茫,一切的努力似乎都为时已晚......   李开复老师告诉我们,大学是人生最为重要的阶段,从入学的第一天起,我们就应该对大学四年有一个认识和规划,为了在学习中享受最大的快乐,为了在毕业时找到自己最喜欢的工作,每一个进入大学的人都因该掌握七项学习:学习自习之道,基础知识,时间贯通,培养兴趣,积极主动,掌握时间,为人处事。只要做好了这七点,大学临近毕业的时的最大的收获绝对不是“对什么都没有的忍耐和适应”,而应当是“对什么都可以有的自信和渴望”,只要做好了这七点,你就能成为一个有潜力有思想有价值有前途的快乐的毕业生,所以,现在的我们,努力吧,不要让自己后悔。最后,我要送给所有和我一样,怀有梦想,正在一步步努力的你们一句话“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加油!fighting!”   谢谢大家! 关于成功主题的演讲稿(7篇)(演讲主题大全)7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小草的种子在温暖的土壤中不甘,冲破土经历风雨最终长成参天大树;鸟儿只有在离开舒适惬意的巢穴后才会展翅高飞;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   温馨是一种毒药,它让人们对它产生依赖,使人们不再去愿意面对狂风暴雨,迷恋于它,只能让人““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雏鹰迷恋于母鹰温暖的怀抱,迷恋于温馨的鸟巢,这使它不再去尝试飞翔,但当母鹰把它扔下悬崖的时候,求生的欲望使它们在慌乱中扑打着翅膀,因为它们不愿意落地而死。最终,它们展翅高飞,成为了真正的鹰。可见,磨难铸造了成功。   纵观中国的历史,就有不少典型的例子:司马迁身受宫刑,身心方面都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他不照样写出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吗?   每次国际奥运会,中国女排表现出色,嬴得了许多人的认可与肯定。可是谁又知道那赛前的魔鬼训练是多没艰苦,运动员们又是如何经历过来的?正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运动员在台上的每一分出色表现,都是那辛勤的汗水所换来的。   如果只是一味的享受,而不去努力,谈何成功?如果没有十年的寒窗苦读,何处来得金榜题名时?如果没有十年如一日的坚持,何处所得出色表现?如果没有平日里的努力,优异的学习成绩从何而来?我国历史中,不少文人雅士不都是在经历风雨后才创作出不朽的篇章吗?   磨练自己吧!挑战自己吧!逼迫自己吧!相信自己,只有不断的去努力,去尝试,去挑战,才能创造辉煌,才能取得成功!
2023-08-31 17:51:211

谁有怀念祖国的文章和季羡林与他的母亲的文章?

别以为我不知道,你上六年级!
2023-08-31 17:51:219

风水上说门的“左开”“右开”如何分辨?

我家房顶是三面盖琉璃瓦中间堂屋顶上是露天的,在左边开了个小门到天台,有什么问题吗
2023-08-31 17:51:1413

演讲题目 我知道

  请问,额什么题目的演讲稿?随便一篇就行吗?如果是的话,我给你打在下面了:  《我是中国人》  拿到这个题目,我久久不能个平稳心绪。这个题目太大、太重,使我难以启笔。我知道,简单几句赞美祖国的话,对于我这个题目来说太过苍白无力,但我又想不出更好的表达方式,只得反复斟酌,力争完美。  小时侯的自己,并没有体味到身为一个中国人有什么特殊意义,应该背负什么责任。随着年龄的增长,中国五千历史逐渐清晰起来,让我振奋、让我失落、让我叫好、又让我心酸!  我是中国人,我为我的祖国而骄傲,我为我们的历史而骄傲,我为我们的文化而骄傲。祖国在飞速发展,当今的世界是以实力来说话的,虽然我们现在的人均的生活水平不如有些国家,但是我们是一个拥有13亿人的团体,我们拥有13亿人的智慧和勇气,我们拥有13亿人的力量!一个占了全世界人口1/5的泱泱大国,正准备腾飞!想到这些,我骄傲,我是中国人!  中国在发展的历程上经历了太多风风雨雨,但中国是打不倒的。我骄傲,我是一个中国人,在一个打不倒的国家,我相信我的祖国,相信中国人的力量。  我知道中国的四大发明曾经闻名于世界,我知道中国的国力总有一天会位于世界第一。我知道,中国的科技曾经独领风骚,我知道中国曾是世界榜样。但我同时也了解到,中国曾饱受战乱之苦,中国曾被列强洗劫一空,中国曾受尽外国人白眼,中国曾四崩五裂,体无完肤。面对五千年来的绵长的中国历史,我即敬畏,又骄傲。我骄傲,我是中国人!  “ 5.12”,一个终生难以忘记的日子;“5.12”,一个悲痛的日子;“5.12”,一个震惊世界的日子。就在这一天,有多少白发人送走了黑发人;就在这一天,有多少稚嫩小手再也无法抚摩他们的亲人;就在这一天,有多少曾经充满了欢乐的家庭转瞬成为了一片瓦砾。每每想到这里我的眼眶湿润了,我的双手颤抖了。在这场灾难面前,我们的民族显示出那么充足的力量;共和国的凝聚力,因在难得来临而升华,民族同胞的患难真情,在这一刻极速澎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中华儿女的倾力相帮。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我骄傲,我是一个中国人!  我是中国人,祖国养育我,成就我,我一定会尽自己所能,拥护祖国,建设祖国,让祖国早日腾飞。  我骄傲,我是中国人!  谢谢大家!  《学雷锋演讲稿》  有人说:“现在都进入九十年代了,人人都想着怎样为自己,谁还会发扬雷锋精神去帮助别人呢?”那么在进入九十年代的今天,我们还要不要学雷锋,雷锋精神就真的过时了吗?!  当你在大街道上跌倒,有人在一旁嘲笑你,却没有扶你的时候;  当你的钱包被小偷偷走,旁人看见却不敢吱声的时候;  当你一个人需要人帮助,却没有人愿意帮助你的时候。  在座的各位,您,会是什么心情呢?想必会酸、苦、涩。可就在这时候,有一个人伸出了自己的手,去扶你,去帮助你,你是喝令他走,并说这种精神过时了,还是心存感激地接受帮助呢!答案是很明显的。  当有些人对雷锋不屑一顾的时候,雷锋却悄悄地出国了,我们感到震惊,也感到无比地自豪。雷锋作为我们人民军队的普通一兵,却名高天下,被世人所敬仰,这样的事只有在今天,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土地上,才能养育出雷锋这样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  记得小时候,雷锋的故事就深深地印入我的脑海里,我们用一双小手捡废铁,参加义务劳动,悄悄地做了好事不留名,雷锋的精神就象春天绵绵的细雨,以潜在的、巨大的力量滋润了我们这一代人的成长。  有时候我觉得雷锋离我们好远,有时候又好近啊,大家对这样的情景一定不会陌生。两手一摊“拿钱来”。如果没有钱想让他帮忙,门都没有。可是,有时候雷锋却无时无刻不在我们的周围,去年10月29日晚上,在广州市某路口发生了一起重大车祸事故,两位行人拿倒在血泊之中,司机拦了几辆车都不停。遇难者处于生命危急关头。就在这时,一位部队的司机刘某同志经过这里,他毫不犹豫地将两位遇难者扶到自己车上,立即送往某市医院,遇难者得救了,他却没有留下自己的姓名、单位,就悄悄地走了。象他这样的好同志在我们的周围真是数不胜数。部队中有许许多多的创业者,在六十年代他们就毅然放弃了大城市优越的生活条件,来到这艰苦边远地区,担负起艰巨的国防科研任务。他们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地奉献着自己的一份力  量。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老黄牛的精神,在他们身上不正闪耀雷锋的思想吗!是的,正是这些象雷锋一样平凡、普通的人们支撑着一个大厦,支撑着我们共和国的大厦!他们从没有奢望过什么,当他们看到这座大厦越发宏伟、越发坚固时,他们笑了,欣慰地笑了。雷锋的精神不正是在这些人中得到发扬与延伸吗!  雷锋的名字对有些人来说已经陌生,雷锋的精神对有些人来说已经不可思议,可是在迈进新时代的时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的人们需要一个更高的精神境界,需要富于开拓,勇于进取和创造的勇气,我们的社会更迫切地需要雷锋精神不是吗!  不是连带着红领巾的孩子都在寻找雷锋吗?  不是连挤公共汽车的老爷爷、老奶奶都在怀念雷锋吗!  不是人人都希望社会风气越来越好吗!  不是都希望早日清除党内的不正之风和国家机关中残存的官僚主义吗?  不是希望市场经济发展之后人与人仍然诚实不欺、和谐融洽吗?  这一切都是雷锋精神的体现,毫无疑问,雷锋的精神没有过时,我们这个时代需要雷锋。  此刻,雷锋回来了,整个世界就象等待春雨的麦苗,渴望、迫切地吮吸着这一场雨露,并集聚中改变社会面貌的力量,这种精神将赋予我们社会多大的推动力啊!  我也强烈地感受到了这种力量。我不禁想,要做一名合格的军人并非易事,象雷锋那样在平凡在工作中做出不平凡的成绩,这需要一颗热爱生活,热爱事业,需要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努力。  我们应该明白,今天,当改革、开放、治理整顿,需要我们过紧日子时,这就更需要向雷锋同志学习,把雷锋精神融化在十二亿人民的行为中,雷锋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已成为人民永远的呼声,正义的呼声,道德的呼声。雷锋的精神有着广阔而深沉的内涵,他已经不是一个人,一个代号,而是新时代人类追求和谐的象征。我们的祖国会因为注入了雷锋精神而更加年轻,高举为人民服务的火炬,必将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团结,人与人之间更加融洽和谐。我坚信,雷锋精神会在新一代中发扬光大,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芒!  《火炬,你在传递着什么》  火炬,你带着远古希腊顾拜旦的问候,揭开了女神的面纱,当那来自地中海岸边的圣火点燃了华夏大地火热的红,当绵延不断的热情渲染了五千年璀璨的星空,当梦想与激情碰撞,当生命与运动携手,我惊奇地发现,在那美丽的橄榄枝的华冠上,似乎闪耀着一份别样的欢乐与欣慰!  火炬,你从阿拉木图启程,穿过了21个城市,带着世界人民的问候来到了中国!这一路上的故事请你细细地述说,请你告诉我们:火炬,你传递着什么?  火炬,你传递着一种新的高度。从奥林匹克到珠穆朗玛,那是巅峰的浪漫握手。白云之上,蓝天之下,承载全世界对北京奥运祝福期盼的祥云火炬,与雄伟圣洁的珠峰相映成辉。百年奥运圣火,首次登上地球第三极。北京奥运火炬珠峰成功传递,实现了中国向世界发出的庄严承诺。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攀登险峰,追求新高,心有多高,梦想就有多高。登顶,在珠穆朗玛。当鲜艳的五星红旗与国际奥委会五环旗、北京奥运会会旗同时展现在珠峰之顶,这样美丽、和谐而震撼人心的画面,展示了奥林匹克运动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火炬,你传递着真诚与坚强。在圣火传递的过程中,面对着恶势力,一个柔弱的、还身带残疾的中国女孩——金晶,用满腔的热血和骨子里的坚强把自己挺立成了一座风雷也不能撼动的山峰,用自己的真诚和笑脸,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奥林匹克的无比真诚,和对世界的友好毫无保留地传递到了圣火照耀下的每一个角落。她灿烂的笑脸足以荡开满天的乌云,她的精神在燃烧的圣火中尽情地舞动,与奥运圣火的温暖和光明相映成辉!与这样的真诚和美丽相遇,北京奥运会的圣火绽开了自己的笑脸,一路上,圣火真切地在舞动的光明和希望中感受着来自中国的真诚和美丽,在最为可贵的这一份真诚和美丽中感动。  火炬,你是一个丰碑,你展现了一个千年屹立不倒的中国,领跑全人类对更高更快更强的追逐;你传递着千年流传未尽的文化血脉,演绎人间固有的善良、和谐、美好;你闪耀着橄榄枝的光辉,把真诚与和谐融入了每个人的心中。如今,火炬来到中国,奥运来到中国,你传递着五大洲的同一个响声——“One World One Dream”!  时间关系就先传这几篇,不知和不和你意?
2023-08-31 17:51:121

身边的劳模征文

  【2017关于身边的劳模征文范文1】   全国劳模刘燕曾经说过:我选择、我付出、我收获、我无怨无悔。郏芬芬 说:宁愿自己难,换来众人欢;一人红,红一点,一起红,红一片。 她们都是家喻户晓的劳模,她们的事迹我们耳熟能详。我一直以来都有一种感觉,劳模是身披金色光环的完人,他们高大、果敢,他们办事果决、行走如风,他们处处走在人前,事事作在人先,吃常人不能吃之苦,做常人力所不能及之事,他们须仰视才见,他们是大家学习的楷模,是我们努力成为的榜样。   但来到了公司之后,我才发现,在身边同样有许许多多默默无闻为公司发展无私奉献的人们,他们在这个朴素的地方,在平凡的岗位上,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完成每一项工作。每一次的任务,他们争相完成;每一次的苦累,他们默默承担,他们每个人都充满着无穷的正能量,迎头向前,他们每个人都是我心目中的劳模。 在我们心中对劳模都有一个共同的定义,劳模,是工人阶级的优秀代表,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精英,人民的楷模。 社会学家艾君认为,劳模精神,实际它折射出一个时代的人文精神,反映出一个民族在某一个时代的人生价值和思维道德取向。它简洁而深刻地展示着一个时代的人之精神的演进与发展;它凝重而浪漫地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时代的思想与情愫。穿越时代变迁,每一个时期的英模都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但他们又有共同点,那就是主人翁责任感和艰苦创业精神,忘我的劳动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这些集中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和精神风貌的优秀品质,过去是、现在也仍然是不变的`劳模精神。劳模精神是引领时代精神,劳模价值创造社会   价值。每一个时代的劳模都有其特点,但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永远不变的是劳模精神的本质。   而我认为,首先劳模不是一个称号,是付出无数艰辛后的一种肯定。一提到“劳模”,会觉得是一种光荣称号。但这个称号的背后,是他们用踏踏实实的工作和许许多多的艰辛而换来的成绩,是人们对他们工作的充分肯定,它是一个光荣的称号,是受人尊敬的称号。而他们则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是我们工作前进的目标。正因为他们的辛勤付出,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不懈努力、不计较个人得失、   不辞辛苦始终如一,坚定不移地将公司发展、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够取得了现在的成绩,这是付出后的肯定,是辛酸后的甘甜,是坚持后的成功。   其次劳模不是一种虚荣,是肯定背后的艰巨责任和使命。劳模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多的是一份责任、一种使命、一种持之以恒的坚持。在这份荣誉的驱动下,他们会更加努力,不辜负领导和同事的期望,为公司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努力。我们看得到他们的荣誉,却看不到他们背后的辛酸;我们看得到他们的收获,却看不到他们曾经的坚持;我们看得到他们眼前的成功,却看不到他们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我们身边每一位都是劳模,他们都在我们身边默默无闻的工作,勤勤恳恳的努力,完美的完成公司赋予的每一项任务,细致入微,持之以恒。   最后劳模不单是一个光环,是值得学习和努力践行的榜样。劳模不是一个光环,在他们身上有很多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值得我们学习。360行,行行出状元,我们的身边也有很多的优秀的同事,他们的态度,他们的精神,他们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都是需要我们学习的。   从劳模身上,我们学到了在平凡的工作中如何体现职业素养。那就是兢兢业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做好每一件事情,哪怕是一件微不足道小事。对于我们刚来公司不久的员工来说更多地面临的是工作的开展,是离开学校庇护走入社会的新的挑战。我们需要向领导学习,向每一位同事学习。孔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即时向他人学习是让自己成长的必要途径。但是单单是学习还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够将学习到的知识加以实践,那便是纸上谈兵。我们身边的每个人都是劳模,他们身上有无数的闪光点,每一个亮点都是我们学习和践行的标准和典范。   我想,只要每一个人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用主动积极地心态面对每一项任务,做出实绩,那就是一种贡献。身边的每一位同事都是我心目中的劳模,都是我学习的榜样,都是工作中的模范,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我们每一位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一起为公司发展而奋斗!   【2017关于身边的劳模征文范文2】   在集团公司广泛开展“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心劳模”活动之际,我有幸参加了集团公司举办的“2015年劳模先进座谈会”。在座谈会上,通过听取各位劳模的发言,我对“劳模”这个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许多学习文章中都谈起向劳模学习什么的话题,可能说得多的还是:他们有大局观念,有全局意识,为党分忧,替政府解愁u2026u2026这些大家都知道。我认为:学劳模还是像与会同志们所说的那样——“向劳模学习就应该学习他们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的精神。”   “劳模”是工人阶级的优秀代表,“劳模”是时代的永远领跑者。社会学家艾君认为:劳模精神,实际它折射出一个时代的人文精神,反映出一个民族在某一个时代的人生价值和思维道德取向。它简洁而深刻地展示着一个时代的人之精神的演进与发展;它凝重而浪漫地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时代的思想与情愫。   信仰和理想是一个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体现。事物或道理是有多面性的,从“广义”和“狭义”来理解,“狭义”是事物或道理的一个面,“广义”是事物或道理的全面。人生是个经历,是个过程,从不断的经历中得到经验总结出正确的道理,这与每个人的性格、经历、环境有关。梦想是要让信仰的高度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希望在信仰中达到什么程度,好比金钱上要挣到多少钱,子女要培养成什么样,这就是高度,这就是理想。但人的梦想往往都是很高的,难以实现或是不可能实现的。信仰和理想,同于对与错,黑与白,有相成也有相对,有理想一定会有信仰,有信仰一定会有理想。   劳动模范是对从事生产劳动相关工作表现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授予的荣誉称号。在各位劳模的发言中,我认为:学劳模还是从“狭义”的学劳模做起,即:学习她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无闻、兢兢业业做出平凡而又伟大的事业。劳动最光荣,劳动才能致富。每当我们提到公司的劳模,会让人不由得想到任西和、王平、赵南、黄占洪等等,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上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特别是学习她们对待工作的态度,当出现可做可不做时,她们选择做,甚至做的更好;有利益诱惑,可取可不取时,她们选择不取。   弘扬劳模精神从我做起。我是一名进公司近十年的职工,对集团各位劳模都产生了敬仰之情,他们都使我感受到成中集团发展成为宜宾市品牌的龙头企业,这与他们付出的辛苦勤分不开的。我们要自觉向劳模看齐,学习他们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忘我工作的优良作风,立足本职,岗位奉献,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如学习赵南同志在出纳岗位上20余年未发生业务差错的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学习王平同志为了促进公司房产营销不惜带客户重复走在几十层高的阶梯上还始终充满着饱满热情的精神;学习黄占洪同志为了业主的利益不怕脏、不怕累维修下水管道那种吃苦耐劳的精神等u2026u2026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学习、努力工作,真正做到“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拼搏进取,为集团经济持续发展而不懈努力。   穿越时代变迁,每一个时期的英模都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成中集团各位劳模他们的共同点,就是主人翁责任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忘我的劳动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成中集团走过的23年风风雨雨,各位劳模所体现出来的时代精神,都代表着一个成中人的价值观、道德观和精神风貌,展示了成中人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崇高品格,体现了成中集团能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他们体现出了成中集团发展历程中永远不变的劳模精神的本质。   苏格拉底曾说过:世界上最快乐的事,莫过于为理想而奋斗。我们相信:为梦想只要经过奋斗,就可能变成现实。哪怕没有成功,我们也不后悔,因为我们至少奋斗、努力过。每个人,都可以有一个“成中梦”,就好像每个人都可以仰望星空,星光洒在每个人的脸上,照亮更加丰沛的人生,也照亮更加灿烂的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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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小猪写作文300字

1. 聪明的小猪去看小象写作文 春天来了,小河解冻了,绿柳扭动着自己柔嫩的腰肢。一阵微风吹过,吹散了河中小桥的倒影。 小白兔、小松鼠、小公鸡、小象、小鸭要到小河对岸去春游。一路上,花儿向它们点头,小草向它们招手,蝴蝶在空中飞舞着给它们引路。 走着走着,它们来到了小河边,看见了一座小桥。可是小桥是一座凹着肚字的独木桥,大伙都安安稳稳地过了桥,轮到小象了,当小象一踩上去,小桥就吱吱呀呀地动起来,小象赶紧退了回来。心想:“看来我太重了,小桥承不起这么多的重量,我该怎么办呢?”想着想着,突然,小象想到了科学课上虹猫老师说:“拱形桥比平坦桥能承受更大的重量。”小象赶紧用它那又粗又长的大鼻子把小桥翻了个身,小桥就变成了一座凸着肚子的拱行桥。小象终于安安稳稳地上了桥、过了河。河水溅起一朵朵浪花,好象在说:“小象,走好走好。”小鱼蹦出水面,好象在说:“小象,你真聪明。” 大家又快快活活地上了路,过了一会儿,终于到达了目的地,开心地玩起来。 2. 作文聪明顽皮的小猪怎么写 人们都说猪很笨,因为大家认为猪只会吃和睡。 猪每天都好吃懒做,肯定没有什么理想。可是,有一只小猪却有一个伟大的理想,而且,它的这个理想,还是要靠自己一个人慢慢实现的。 猪妈妈生了十五只小猪,而那有伟大理想的小猪就是最小的猪十五——乐乐。当其它的小猪在津津有味地吃饭时,小猪乐乐却在认真地弹钢琴。 邻居鹅大婶看见猪妈妈对它说:“你们家猪十五真笨,不去吃饭,却在弹琴。你们猪只知道睡觉和吃饭,还练什么钢琴?反正也当不了"钢琴之星"!”小猪乐乐听了十分生气,之后更加紧练习。 有一次,蚊子把它的身子咬得全是包,它也不在乎。钢琴大赛来临了,小猪乐乐参加了比赛,在比赛中它弹琴弹得十分动听,最后居然拿到了冠军!小猪乐乐的愿望终于实现了。 3. 【聪明的小猪作文】 聪明的小猪一天,一只小猪在回家的路上捡了一个又大又圆的西瓜。 他正要吃,来了一只狐狸。狐狸一看见西瓜,馋的口水都流了出来。 作文这时,狐狸走过来问:“小猪,你的西瓜是从哪里弄来的?”小猪朝路边指了指,说:“我是从哪里捡到的”。狐狸转了转眼珠,说:“我昨天在这里丢了一个西瓜,这个西瓜该是我的”。 这时候,又走来一只胖狗熊,他说:“别吵了!西瓜是我放在这里的。”说完,胖狗熊也要抢西瓜。 小猪看出了狐狸和狗熊的诡计,他眼珠一转,计上心来,他忙说:“咱们都别吵了,现在天都黑了,咱们先把西瓜藏起来,等明天一早,谁先找到就是谁的,你们说行吗?”狐狸和狗熊听了,都点头同意了。于是,他们便找了个地方把西瓜给藏了起来,并且约好,谁先找到西瓜,谁就可以独自享有它,大家都同意了。 狐狸抬头看见天上有一片云彩,便记住了西瓜是藏在云彩下面的。狗熊看见夕阳正好照在藏西瓜的地方,便记住了西瓜是藏在夕阳照射的地方。 小猪朝四处看了看,便记住了西瓜是藏在小河边的一个大枯树旁。大家各自记好了藏西瓜的地方,就朝着回家的方向走了。 第二天一早,他们都来找西瓜。狐狸发现,自己用来做标记的云早已飘走了,湛蓝的天空没有一丝云彩。 而现在正是清早,太阳也早已不早昨天的位置上了,狗熊也只好空手而归。只有小猪来到小河边的大枯树旁顺利地找到了西瓜。 4. 看图写话二年级聪明的小猪 从前,在茂密的森林里有一只可爱的小猪,它的名字叫胖胖,它每次吃饭时狼吞虎咽,非得把肚子吃得圆鼓鼓的才放手,所以大家都叫它胖胖。 有一天,小猪胖胖听到了一个好消息:森林东边有一块田地,种了许多庄稼——有土豆、白菜、萝卜、大葱…… 小猪胖胖一听说有这么多好吃的,口水就流了出来,忙穿好衣服,一路上又唱又跳地向田地跑去。 小猪胖胖先跑到土豆地,顾不上喘口气,就准备开始挖土豆,突然它看见远处有一只大灰狼正向它这边跑过来,小猪胖胖扔下锄头,撒腿就跑,来到一颗大松树下面,它看见了一片葱地,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办法。 小猪胖胖拔了两根大葱,把大葱塞进鼻孔里装成大象的模样,转身回头对大灰狼说:“大灰狼别跑,我要吃了你!” 大灰狼忽然看到一头大象从松树后面跑出来,吓了一跳,扭头就一溜烟地跑了! 小猪胖胖看到大灰狼跑远了,取下那两根大葱,兴高采烈地跳了起来,大声说:“谁说我笨,我是一个绝顶聪明的小猪!”。 5. 求一篇写小猪的作文 300字 外婆家的母猪生了十几只小猪,非常可爱。 小猪有大大的耳朵、小小的眼睛、短短的鼻子,还有一个又肥又胖的肚子。 跟《西游记》里的猪八戒比起来,猪八戒很喜欢吃,而外婆家里的小猪一点也不好吃。 有一次,我看见小猪在吃奶。它们懒洋洋的,一直在排着整齐的队伍在吃奶。 吃的时候有一种声音,“啵啵啵……”乱乎乎的。它们吃完之后就睡大觉,真是懒猪。 有时候,小猪不听话,偷偷地从一个洞中溜到外面去玩。玩的时候,小猪蹦蹦跳跳,有的吃草,有的拱土,真顽皮。 有人来了,它们就“哄”的一声往另一个方向跑。外婆根据足迹来找它们的时候,口里叫了几声“喏喏喏”,它们就马上跑过来吃东西。 最后,外婆发现少了一只小猪。原来它躲到附近的山上玩去了。 当外婆把它抓回来时,它就使劲的用四只脚乱蹬,嘴里还叫着呢。 小猪真有趣。 6. 聪明猪的传奇经历 王小波 一头特立独行的猪 插队的时候,我喂过猪、也放过牛。假如没有人来管,这两种动物也完全知道该怎样生活。它们会自由自在地闲逛,饥则食渴则饮,春天来临时还要谈谈爱情;这样一来,它们的生活层次很低,完全乏善可陈。人来了以后,给它们的生活做出了安排:每一头牛和每一口猪的生活都有了主题。就它们中的大多数而言,这种生活主题是很悲惨的:前者的主题是干活,后者的主题是长肉。我不认为这有什么可抱怨的,因为我当时的生活也不见得丰富了多少,除了八个样板戏,也没有什么消遣。有极少数的猪和牛,它们的生活另有安排。以猪为例,种猪和母猪除了吃,还有别的事可干。就我所见,它们对这些安排也不大喜欢。种猪的任务是交配,换言之,我们的政策准许它当个 *** 。但是疲惫的种猪往往摆出一种肉猪(肉猪是阉过的)才有的正人君子架势,死活不肯跳到母猪背上去。母猪的任务是生崽儿,但有些母猪却要把猪崽儿吃掉。总的来说,人的安排使猪痛苦不堪。但它们还是接受了:猪总是猪啊。 对生活做种种设置是人特有的品性。不光是设置动物,也设置自己。我们知道,在古希腊有个斯巴达,那里的生活被设置得了无生趣,其目的就是要使男人成为亡命战士,使女人成为生育机器,前者像些斗鸡,后者像些母猪。这两类动物是很特别的,但我以为,它们肯定不喜欢自己的生活。但不喜欢又能怎么样?人也好,动物也罢,都很难改变自己的命运。 以下谈到的一只猪有些与众不同。我喂猪时,它已经有四五岁了,从名分上说,它是肉猪,但长得又黑又瘦,两眼炯炯有光。这家伙像山羊一样敏捷,一米高的猪栏一跳就过;它还能跳上猪圈的房顶,这一点又像是猫——所以它总是到处游逛,根本就不在圈里呆着。所有喂过猪的知青都把它当宠儿来对待,它也是我的宠儿——因为它只对知青好,容许他们走到三米之内,要是别的人,它早就跑了。它是公的,原本该劁掉。不过你去试试看,哪怕你把劁猪刀藏在身后,它也能嗅出来,朝你瞪大眼睛,噢噢地吼起来。我总是用细米糠熬的粥喂它,等它吃够了以后,才把糠对到野草里喂别的猪。其他猪看了嫉妒,一起嚷起来。这时候整个猪场一片鬼哭狼嚎,但我和它都不在乎。吃饱了以后,它就跳上房顶去晒太阳,或者模仿各种声音。它会学汽车响、拖拉机响,学得都很像;有时整天不见踪影,我估计它到附近的村寨里找母猪去了。我们这里也有母猪,都关在圈里,被过度的生育搞得走了形,又脏又臭,它对它们不感兴趣;村寨里的母猪好看一些。它有很多精彩的事迹,但我喂猪的时间短,知道得有限,索性就不写了。总而言之,所有喂过猪的知青都喜欢它,喜欢它特立独行的派头儿,还说它活得潇洒。但老乡们就不这么浪漫,他们说,这猪不正经。领导则痛恨它,这一点以后还要谈到。我对它则不止是喜欢——我尊敬它,常常不顾自己虚长十几岁这一现实,把它叫做“猪兄”。如前所述,这位猪兄会模仿各种声音。我想它也学过人说话,但没有学会——假如学会了,我们就可以做倾心之谈。但这不能怪它。人和猪的音色差得太远了。 后来,猪兄学会了汽笛叫,这个本领给它招来了麻烦。我们那里有座糖厂,中午要鸣一次汽笛,让工人换班。我们队下地干活时,听见这次汽笛响就收工回来。我的猪兄每天上午十点钟总要跳到房上学汽笛,地里的人听见它叫就回来——这可比糖厂鸣笛早了一个半小时。坦白地说,这不能全怪猪兄,它毕竟不是锅炉,叫起来和汽笛还有些区别,但老乡们却硬说听不出来。领导上因此开了一个会,把它定成了破坏春耕的坏分子,要对它采取专政手段——会议的精神我已经知道了,但我不为它担忧——因为假如专政是指绳索和杀猪刀的话,那是一点门都没有的。以前的领导也不是没试过,一百人也这不住它。狗也没用:猪兄跑起来像颗鱼雷,能把狗撞出一丈开外。谁知这回是动了真格的,指导员带了二十几个人,手拿五四式手枪;副指导员带了十几人,手持看青的火枪,分两路在猪场外的空地上兜捕它。这就使我陷入了内心的矛盾:按我和它的交情,我该舞起两把杀猪刀冲出去,和它并肩战斗,但我又觉得这样做太过惊世骇俗——它毕竟是只猪啊;还有一个理由,我不敢对抗领导,我怀疑这才是问题之所在。总之,我在一边看着。猪兄的镇定使我佩服之极:它很冷静地躲在手枪和火枪的连线之内,任凭人喊狗咬,不离那条线。这样,拿手枪的人开火就会把拿火枪的打死,反之亦然;两头同时开火,两头都会被打死。至于它,因为目标小,多半没事。就这样连兜了几个圈子,它找到了一个空子,一头撞出去了;跑得潇洒之极。以后我在甘蔗地里还见过它一次,它长出了獠牙,还认识我,但已不容我走近了。这种冷淡使我痛心,但我也赞成它对心怀叵测的人保持距离。 我已经四十岁了,除了这只猪,还没见过谁敢于如此无视对生活的设置。相反,我倒见过很多想要设置别人生活的人,还有对被设置的生活安之若素的人。因为这个原故,我一直怀念这只特立独行的猪。 7. 一只有趣的小猪作文300字 注:展开想象 在一座美丽的村子里,住着一只淘气的小猪,和他的一家人,小猪的名字叫小吉吉。一天,妈妈叫小吉吉去买西瓜。小吉吉走到市场上,看见西瓜已经卖完了,他就跑到隔壁种西瓜的山羊伯伯那里去买西瓜,山羊伯伯让他自己挑,小吉吉挑了一个又大又青,看上去很漂亮的一个西瓜,他高高兴兴地抱着西瓜回家了。 回到了家,小吉吉对妈妈说:“妈妈,市场上的西瓜卖完了,我到山羊伯伯那里买来的,是我自己挑的呢!”妈妈听了高兴地说:“我家的小吉吉真聪明,还会挑东西啦!”话声刚落,妈妈就拿起菜刀“啪”的一声,就把西瓜切开来了。妈妈一看,只见西瓜里面的肉是粉红色的,籽是白色的,唉,原来小吉吉挑的是一个生西瓜呀!小吉吉也满脸通红地低下了头。 8. 聪明的小老鼠作文300字 有一天,小老鼠肚子饿得咕咕叫,就四处找吃的,它看见小主人桌上有一块香甜可口的奶酪,馋得口水都快要流出来,于是叼起奶酪,心想:这下可以吃个痛快,聪明的小老鼠作文.突然,小主人来了,小老鼠叼起奶酪向洞里跑去,小主人看见了,连忙追过去,可小老鼠一溜烟就钻进洞里. 小主人气得火冒三丈,恨不得马上抓住它,可是,小老鼠在洞里津津有味地吃着香甜可口的奶酪.小主人灵机一动,搬来水管,粘上胶布,堵上老鼠洞,心想:不能再让它偷我的奶酪. 可小老鼠有尖尖的牙齿,像剪刀一样把水管胶布给肯破了,小学三年级作文《聪明的小老鼠作文》.小主人正得意洋洋地想,小老鼠肯定没命了.小主人转头一看,发现小老鼠正迅速地逃跑,小主人惊讶极了.福建泉州泉港区泉港庄重文实验小学三年级:蔡腾翔。 9. 聪明的小伙伴三百字作文 我的小伙伴叫小利,她今年七岁,长着中等身材,梳着一条马尾,她长得非常漂亮,笑起来的时候眼睛似乎全闭上。她是个乐于助人的小学生。 有一天下午放学的时候,天下起了大雨,我着急地在学校门口走来走去,被小利看见了,马上跑过来,说: “我有伞,我们一起 走吧!”于是我们俩一起回家了,不一回儿,雨下得更大了,小利看见了,连忙把雨伞推过我那边,走了很久,我才发现小利全淋湿了!急忙说:“看你,全淋湿了!”说完 ,又把雨伞推到小利那边,我们走啊走,终于走到了小利家了,善良的小利说: “我到家了,雨伞你先拿去用吧!”我听了,高兴地说; “谢谢你,小利.”小利听了,回答说:"不用谢,老师经常教我们:同学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再见!”我听了,又说:“再见。”说完.便高高兴兴地回家了。 小利就是这样一个乐于助人的小学生。 我的小伙伴叫何俊辉,他黑黑的脸给我们一个“非洲黑人”的印象,所以我们又叫他“黑人”。因为我们经常这样叫他,总是气得他牙痒痒的,想动手打人。 他是一个“捣蛋鬼”。有一次,他在我出门时,用脚踹我,害得我跌倒在地上。还有一次,他在我坐下时偷偷抽掉我的凳子,又害我摔跤。这也不能只看到他的坏处,他可是我们班的“跑步健将”,跑步时我使尽力气也赶不上他,他有很多缺点:例如作业不按时完成,不更正错误的作业,亏得老师称他为“六大金刚”。他很喜欢捉弄人,有一次我看见他在跟踪别人,于是我来个“反跟踪”,我看见他一直跟人跟到三楼,又从三楼下到楼下,只见他抓起一把沙,猛地向别人撒去,那个人是一年级的。我为了让他吃点苦头,在转弯处等他靠近才大叫一声:“原来你欺负小同学!”把他吓了一大跳。他定了定神说:“原来你在跟踪我。”“哈哈哈、、、、、、” 瞧,这就是我的小伙伴。 10. 小猪的故事 300字作文怎么写 有人认为猪又懒又脏,令人讨厌,可我却特别喜爱我家那两头肥肥胖胖的小猪。 这两头小猪都是白色的,长着一对蒲扇般的大耳朵,长长的鼻子,尾巴一般卷起来,紧贴着 *** ,高兴时便摆来摆去,显得十分可笑。 这两头小猪很懒,成天吃了睡,睡了吃。早晨,妈妈刚煮好饲料,它们便叫起来,好像在说:“我们肚子饿了,快给我们吃的吧!”它们吃饱后,躺在地上,不一会儿就“呼噜呼噜”地睡着了。那头大一点儿的猪腿很短,吃饱后,肚子像个皮球似的滚圆;小一点儿的猪腿长,肚子也不怎么大。 这两头小猪可不脏。妈妈每天都给它们冲圈、洗澡。每当洗澡时,它们就乖乖地躺下,让妈妈用刷子刷洗。它们俩还会互相妒忌呢!当妈妈给这头洗澡时,另一头就朝着落头直瞪眼,嘴里还发出“哼哼”声。这时,妈妈总是笑着说:“别急,别急嘛!”然后轮流给它们俩刷洗。 瞧!我家的小猪可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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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如何理解?

事实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不存在生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且业主接受服务的一种事实状态。事实服务,严格意义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非法”状态。事实服务不同于强迫服务,应当客观认识,认真对待。1、物业公司应当证明为业主提供了服务。2、物业公司应当证明将相关事实告知了业主。3、业主无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决定,且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后也没有结束事实服务状态的共同决定。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事实服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2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院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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