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鞍山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2023-09-15 00:42:44
共1条回复
我不懂运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建设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第四条 市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第五条 鞍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经贸、财政、国有资产、房产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及供应计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没收、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

  凡列入年度储备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不准擅自改建、扩建和自行开发。第七条 商业性、竞争性建设项目用地应从土地储备库中提取,按确定的规划指标和规划条件,向用地者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第八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储备地块的用途等规划条件应超前确定,具体规划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土地决定。第九条 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四)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六)为市政府带征的土地;

  (七)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学校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九)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处置的土地;

  (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置换的土地;

  (十三)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储备管理。第十条 凡市政府确定储备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接受土地储备管理。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依法没收、无偿收回的土地和为市政府带征的土地,直接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支付补偿费的形式进行收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划拨土地原使用条件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并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二)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额。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土地储备资本金由市财政注入,运作后的增值资金根据需要充实资本金。

  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措。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所得价款上交市财政。土地储备成本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测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所得价款由市财政拨付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相关推荐

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法律依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2023-09-04 19:45:271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2023-09-04 19:45: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的颁布于哪一年

2018年。修订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3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23-09-04 19:45:471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2023-09-04 19:46:101

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淳县、溧水县以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的原则。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资、交通、城建集团和轨道交通等有关单位的专项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第六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土地储备规划。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  (三)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四)其他需要储备的。第八条 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第九条 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征地撤组剩余的土地;  (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第十条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土地;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拟补偿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进行测算;  (二)制定补偿收回或收购土地方案;  (三)到政府投资、规划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凭相关手续申领储备用地批准通知书;  (五)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收购合同或者办理收回手续;  (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没有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当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补偿;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方式。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资格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2023-09-04 19:46:191

县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人大通过吗

不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可知,县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不需经过人大的通过流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的。
2023-09-04 19:46:271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第五章 土地供应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2023-09-04 19:46:571

土地储备制度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忧抗?型恋刈什?芾淼耐ㄖ?罚ü??#91;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09-04 19:47:391

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以备供应的行为。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财政、规划、房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土地储备机构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进行。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  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第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征收的土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开发、整理。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征收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土地;  (二)征收用于工业用地的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除外;  (三)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需要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 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纳入储备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二)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三)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价格进行评估,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确认;  (五)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收购合同,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 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储备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同级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按照土地原交易价格及相关付款条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土地价款15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2023-09-04 19:47:58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四、将第六条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五、将第七条第三项、第六项中的“市、县政府”修改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将第七条中的“省政府”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七、将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九、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十、将第十七条中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十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基准地价”修改为“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十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整理资金本息。”十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省级储备土地的出让收益缴入省级国库,由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市、县、自治县分享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执行。”十四、删去第二十三条。十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四)政府债务利息;  “(五)经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十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十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八、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发展与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04 19:48:071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2023-09-04 19:48:181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并应遵循统一储备、统一整治、统一调配、统一供给、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储备、整治国有土地,并应根据加强宏观调控与降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储备整治总量与储备期,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第七条 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土地供给与需求实际等因素,草拟年度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后纳入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  (二)无主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八)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九)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因土地整治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购的土地;  (十一)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农用地转用,需依法办理征用、转用手续并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纳入储备范围。第十条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开展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机关核实权属后,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编制土地收购方案;  (二)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持土地收购方案,经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并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批准收购方案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收购范围,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三)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2023-09-04 19:48:331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8月22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土地储备、土地整治、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29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9-04 19:48:421

土地储备金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本级和三区范围内开展的土地储备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以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承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作为我市土地储备的决策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审定土地储备各项相关决策,下设办公室,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有关土地储备的管理办法。(二)审定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规划。(三)审定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四)审定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整理、包装方案。(五)审定我市本级和三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六)审定我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七)协调解决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二)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三)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方案。(四)拟订市本级和三区储备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五)负责市本级和三区土地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六)负责土地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场需求预测工作,发布储备土地的储备和供应信息。(七)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市发改、经济、监察、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各辖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第九条 全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组织实施。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贵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意见,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实施土地储备计划时,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作为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十二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十三条 年度储备土地计划执行情况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提请审议下一个年度计划时,向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报告。
2023-09-04 19:49:011

土地储备出新政!天津等7地试点按项目实行全周期预算管理

6月2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此外,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绍兴曾探索相关制度改革文件指出,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记者注意到,2018年,浙江省绍兴市曾开展过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专项债券管理路径。据浙江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包括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动态反映所有收储土地全生命周期及分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实现全生命周期动态平衡。编制土地储备收支预决算,反映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决算情况,实现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平衡。编制土地储备债券管理预算,反映土地储备债券的安排使用情况,实现借、用、还的预算平衡。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反映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情况,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结转预算平衡。根据《绍兴市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全周期预算管理,要求全面规范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土地储备和出让涉及的资产、资金、债务、收益、成本等全部纳入“一个盘子”实行预算管理。设立土地储备监管账户,收支纳入“一个笼子”。专项债还本付息实行“一个口子”管理,资金须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保障优先偿还。根据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与评估专项工作办公室统计,今年2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796.93亿元,3月1059.50亿元,4月119.49亿元,5月201.06亿元,今年前五月总计发行土储专项债约为2177亿元。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管理办法要求,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收入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等合理测算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一位财政专家向记者分析,国有土地价值比较高,价格在不断波动。如果在土地价格较高的时期发债,当还本付息时土地价格可能下降,这将带来一定的偿还债务风险。此次建立土地储备项目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对发债规模有具体安排,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预算管理,有利于监控土地储备的现金流,管控风险。
2023-09-04 19:49:151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2023-09-04 19:49:451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国  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要求,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第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设立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计划、筹措和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动迁和平整储备的土地、适时向土地市场提供储备的土地、经营利用储备土地等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应由政府收回、没收的国有土地;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  (三)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事业单位腾出的原用地;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需动迁的土地;  (五)代市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六条 市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市储备中心拟定具体土地储备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权属核查。对列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  (三)费用测算。会同土地估价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及相关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注销登记。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变更登记。经市规划国土局审核后,直接发证给市储备中心,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登记,由市规划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 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由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储备中心提出被收购申请,由市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第九条 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拟定整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拆除、平整等供地前的整理工作。第十条 市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在供地前可以临时经营利用,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工作。第十一条 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包括从基金账户拨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在市财政部门协调下争取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  (三)储备土地临时经营所得收益;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需要对原土地使用人补偿(含置换差价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列入市政府年度供地计划的储备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及时提交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已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必须向市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储备、整理、管理等成本费用。第十五条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土地使用人不得阻挠或拒绝土地储备,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市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4 19:49:541

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置换以及对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制定全市土地储备政策、批准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发布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管理通告;负责重大项目土地收购、供应等事项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审定土地储备计划以及所涉及的收购、搬迁补偿费用和储备土地出让价格;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第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管理责任制,实行部门责任分工、相互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制度。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其所属搬迁管理机构:  1.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中长期规划;  2.在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土地拟储备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  4.市搬迁管理机构负责测算搬迁成本;  5.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搬迁服务机构实施搬迁,并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市土地储备管理机构:  1.负责集体土地拟储备地块实物量调查;  2.测算征地动迁安置成本和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4.组织区人民政府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组织区人民政府对储备地块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6.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土地储备以及土地上市交易,并根据需要负责以储备土地为抵押,向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和监督,并对拟储备地块搬迁实物量调查结果实施核查。  (四)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出让计划。  (五)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全市危险房屋改造计划。  (六)市综合执法部门:  1.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拟储备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和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2.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4.按照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实施房屋拆除。  (七)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管理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对违反行政纪律规定的责任人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经信、审计、公安、法制、信访、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搬迁服务机构,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达的土地储备计划对辖区范围内拟储备地块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实物量调查,并按照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搬迁和对搬迁后的地块实施前期开发整理。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的;  2.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没有依法申请续期的或续期未被批准的;  3.依法没收的土地;  4.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5.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  6.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7.其它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有偿收回、收购或置换的国有土地:  1.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  2.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4.填埋、撤坡、滩涂围垦整理出的国有土地;  5.由于政府原因致使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7.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需动迁整理的土地;  8.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撤村、撤村民小组剩余的土地;  9.其它应当有偿收购的土地。  (三)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1.列入征收计划的集体土地;  2.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  3.其它可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
2023-09-04 19:50:021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张店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他区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区县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审计、城市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储备计划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对土地储备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作出统筹安排。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第三章 储备范围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储备:  (一)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二)公路、铁路、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开发的土地,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有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原划拨土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第十二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或者租赁条件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向政府申请收购的出让土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收购的其他土地。
2023-09-04 19:50:101

政府的储备地归哪个部门管辖呢

储备用地,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2023-09-04 19:50:212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土地整治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按照谁储备、谁整治的原则,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实施。第十六条列入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红线,按相关程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应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组织实施土地整治。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产市场供需状况,组织有关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场地平整、道路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对重大的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整治工程施工单位。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整治工程施工书面合同。第十八条土地整治工程竣工后,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按供地计划依法组织出让。土地整治工程,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达到水、电、气、路畅通和场地平整等要求。土地整治工程验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023-09-04 19:50:311

土地收储管理办法有关储备计划的规定

法律分析: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2023-09-04 19:51:131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统一规划、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  市计划、经济、建设、财政、物价、规划、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承担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土地储备供应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第十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和征用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储备。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的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提出土地收购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重大储备项目资金投入的,还须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协议: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2023-09-04 19:51:251

土地收储补偿管理办法

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总结:储备资金需要严格管控,日常的使用需要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年终时最好找质量高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023-09-04 19:51:401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并报同级土地、财政、审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凭土地权属证书及规定的其他要件向银行申请土地储备整治贷款。第二十一条储备整治的土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后所得的综合价金,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出让所得综合价金扣除应支付的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后的10%,作为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存入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二)扣除第一项以后的资金,全额上交财政,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配;第十条第一款范围的剩余资金,集中市里,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及政权建设。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整治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含规划设计费)和贷款利息等。土地储备整治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023-09-04 19:52:131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文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09-04 19:52:331

土地收储详细流程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1)权属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声明);(3)地形现状图;(4)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5)国有土地收储申请书。2、权属核实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出具《拨地定桩报告》。3、征询意见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1)项目建设规划条件要点;(2)地价评估结果;(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4.评估测算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5.报批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形成区政府同意收储会议纪要。6.签订协议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7.支付收购费用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完成拆迁成本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提供审计成本费用。8.权属变更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9.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023-09-04 19:52:571

汕头经济特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储备土地的管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储的土地;  (二)管护,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看护、管养;  (三)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以出租、出借等方式予以临时使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储备土地的管护方案,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储备土地的管护方案可以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土地收储实施方案时一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储备土地的管护方案应当包括管护工作的内容、管护方式、管护费用、管护期限以及管护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等内容。第六条 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储备土地标识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进行围护;  (二)实施必要的临时绿化;  (三)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环储备土地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清理管护范围内垃圾、杂草等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牌;  (五)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及其附着物;  (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管护工作。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自行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也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护:  (一)委托储备土地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二)委托被收储单位进行管护;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进行管护。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约定以下内容:  (一)受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活动,不得在储备土地上搭建除必要管理用房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  (二)管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管护费用;  (三)管护期限以及管护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  (四)管护退出条件;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管护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第九条 储备土地的管护费用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经市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储备土地的管护费用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至少每二年组织一次评估,经评估需要调整的,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第十条 储备土地的管护费用由市财政列支,计入宗地收储成本。第十一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可以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土地收储实施方案时一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应当包括利用方式、利用人确定方式、具体用途、临时建设要求、有偿利用还是无偿利用、退出机制、利用期限以及利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等内容。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在临时利用方案中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第十二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以出租方式实行有偿利用;但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采取出借方式实行无偿利用。第十三条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方式确定承租人;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直接确定承租人。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中明确底价。
2023-09-04 19:53:091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资源法吧
2023-09-04 19:53:2710

广东土地收储一般需要多久

不超过2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市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不超过2年,可用于建设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土地收储指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2023-09-04 19:55:011

土地收储是不是意味着拆迁

土地储备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2023-09-04 19:55:121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二)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  (三)对《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银行贷款等”。  (四)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五条;  2.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3.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  4.删去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四)”。  (五)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减收或者”。  (七)对《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地下水水质报告建设单位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编制。”  (八)对《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九)对《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二款中的“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十)对《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十一)对《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修改为“《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十二)对《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5年”修改为“6年”;  3.将第十六条中的“暂住证明”修改为“居住证”。  (十三)对《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2.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将第二款修改为:“湖泊整治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区湖泊整治规划由湖泊整治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十四)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持证”。  (十五)对《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  (十六)对《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在土建工程施工之前,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和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在办理手续时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修改为“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七)对《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相应资质的”修改为“养护维修能力的”。  (十八)对《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客货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并删去第(二)项中的“、租赁汽车”;  3.删去第二十六条;  4.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及”;  5.删去第三十条,并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的“、第三十条”;  6.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和教练车”。  (十九)对《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抽查”修改为“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二十)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可先到工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营运并对外提供服务。”  (二十一)对《武汉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2.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对《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十三)对《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前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其中,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较为局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用地规模,但学前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二十四)对《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至少每半年”修改为“每季度”;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为“《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二十五)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米”和第(四)项中的“建筑物墙脚0.9米”;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3.删去第十一条第一句中的“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增加两项“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算”和“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分别作为第(一)项和第(五)项;  4.删去第十二条;  5.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低于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5倍的罚款。”  (二十六)对《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自电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将第三款修改为:“电梯停用、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停用、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注销登记手续。”  2.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制订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记录表,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  3.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修改为“3”;  4.将第四十三条中的“2”修改为“3”;  5.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将第五十条中的“市”修改为“区”。  (二十七)对《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遭遇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际遭遇困难人数,按照实际支出数的一定比例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数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以按照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2.将第三十二条中的“1.5倍”修改为“2倍”。
2023-09-04 19:55:231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二年二月八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重庆市废止的规章目录2.重庆市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3.重庆市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附件3:重庆市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四、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删除第十八条。…………。
2023-09-04 19:55:331

土地使用权条例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有: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2023-09-04 19:57:071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收储制度建设与资金运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元重举土地储备是随着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市场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一项新型管理制度,是政府对土地集约化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障了国家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也为国有企业脱困及净化土地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土地储备经过几年的长足发展,全国各地从储备机构的隶属、融资渠道、收购储备方式等方面已经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收储模式。现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制度建设和省级收储模式的资金运作流程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一、内蒙古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在制度的保障下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其中包括隶属于人民政府和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在2001年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1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于2003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治区建立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土地储备机构共73个,有80%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自治区1个,盟(市)9个,市辖区6个,旗(县)57个。省一级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隶属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面向全自治区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应地方政府的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制定收购储备计划,通过征收、收购、置换、转制、收回等方式,经人员安置、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后,将土地储备并出让。主要目标是:通过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防止土地收益流失,为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融资渠道狭窄、授信额度有限、贷款申请审批周期长等问题摆在各级机构面前,成为土地储备工作开展的“瓶颈”。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积极探索土地储备的新模式,搭建土地储备新的融资平台,规避风险,解决矛盾,“省级土地收购储备模式”应运而生。截至2008年9月底,省级机构收储土地4000多公顷,已出让土地的收益率均达到50%以上,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工作模式以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为主体,对拟储备地块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提交自治区收储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向金融机构递交信贷申请。储备资金到位后,委托项目地收储中心具体实施收购补偿方案,并负责土地出让前的管理维护工作。土地出让后,在收益中扣除贷款本金、利息及融资成本费用后,余额全部留与地方财政。(二)工作经验1.把握导向,严格运用国家政策指导具体工作自治区土地收储严格执行土地宏观政策,把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作为对项目地政府的首要要求,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两大业务关键点上率先垂范,将工作重点放在闲置、存量和旧城用地的储备上,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新增建设用地一分不收,积极培育土地市场,所有储备土地只能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有效避免了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在为政府取得土地收益的同时,也为土地管理部门树立了良好的行政形象。乌兰浩特项目区动用收储资金2500万元,拆迁棚户危房居民60余户,合理处置两家破产企业,收回土地7.6公顷,经整理达到“五通一平”后以3700万元挂牌出让,既改造了旧城区,又安置了下岗职工,受到地方政府和群众的欢迎。乌海市滨河新区项目的实施,使400多户农民喜迁新居,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和“公司加农户”搞起了塑料大棚种植和奶牛饲养,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该项目既改变了城市危旧房面貌,又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被中美可持续发展中心评为“西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为了推广这种模式,中美可持续发展中心于2007年6月和2008年10月两次派员来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同意对乌海滨河区新村建设给予规划设计、环保建筑及附属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滨河新区二期项目自治区拟再投入3亿元土地收储资金,大力支持乌海市政府的新农村建设。2.有效利用,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用自治区土地收储可以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在项目的选择上能够充分权衡利弊,同时充足的项目源也可以确保有限资金的充分利用,避免资金、人员的闲置。2005~2007年,自治区对全区30多个拟收储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经过细致、深入、全方位的分析,首批选定乌海市、乌兰浩特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作为收储项目区,具体实施土地收储,其他地区作为备选放入项目库,待时机成熟进行运作。实践证明,“货”源充足,优中选优的项目可以确保储备资金的有效利用,实现效益最大化。3.防范风险,保障资金运作的安全实施自治区土地收储,在项目选择上和资金使用上不会受地方政府左右,能有效避免一些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或追求局部利益而置大局于不顾的现象,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保障资金的安全回笼。同时,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贷款而收益不归己的主体,必然会运用业务理论对抵押资产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审核,防止担保虚设,最大程度地降低还贷风险,保障资金运作的安全。在项目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把抵押资产的权源、权属审核作为重要论证内容,从使用权设定登记到贷款后的他项权利登记,认真把关,从源头上为资金安全设立保护网。4.立足基层,全面开展全区储备业务土地储备也是资金储备,在开展业务时需要大量资金支撑。当前,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在全国范围的资金紧缺情况下,一些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收储机构很难取得收储资金,直接导致工作无法开展。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利用自己在融资方面的便利性,帮助这些地区开展工作,进而促进全区储备业务的顺利进行。已开展业务的阿尔山市地处边远的林区,多年来一直未得到过国家的信贷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城市面貌与国家级旅游城市的称号相去甚远。储备项目落地后,阿尔山市对阿尔善河西岸旧居民区进行拆迁,收回土地30公顷,使这一地区脏、乱、差的环境得到根本改观,同时也带动了当地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将阿尔山建设成为旅游推荐不可不去的地方。5.充分利用业务信息优势,多方探讨融资方式土地储备资金不足是各级收储机构都面临的难题。为了拓宽融资渠道,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发挥省级收储的优势,多方搜集各种政策、业务、金融信息,与各金融机构多方联络,积极筹措资金。除银行贷款外,又于2008年年初发行了“利得盈”信托理财产品,由银行担保通过信托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指定投向内蒙古自治区用于土地收储,一次就募集资金10亿元。在当前各金融机构紧缩贷款规模的不利情况下,独辟蹊径,找到了一条融资新路,有效缓解了资金不足给各级收储工作带来的压力。二、“阳光”下监管土地储备资金(一)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流程严格、规范的资金运作流程是资金监管的前提,内蒙古自治区在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摸索出了一套与银行系统合作进行项目管理的规范流程,具体步骤如下:(1)贷款行将贷款资金划入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在贷款行的账户,并共同对该账户进行监管。(2)在项目地开设土地储备资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拨付和土地出让后资金的回笼。(3)同项目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同项目地银行签订《储备资金拨付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4)由项目地提交《土地储备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实行土地储备资金的计划管理,在实际过程中如遇计划调整,需提前告知,计划调整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用款。(5)项目地根据《土地储备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制定《分项资金使用计划》,《分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内容审核无误后,报贷款行进行审批,贷款行确认后拨付资金。(6)资金封闭运行,通过银行直接拨往被补偿人或承担工程建设单位的银行账户,不与项目地政府发生资金往来,避免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保证了收储项目的如期运作。(7)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是在项目地中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均要划入专用账户,充实项目地土地储备资金。拨付资金对应的储备土地将随时增补到贷款行的抵押物中。(8)项目结束后,对土地进行出让,土地出让金直接划入专用账户,暂时进行专户管理,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支付必要的中介费用后,将所有收益全部划归当地财政,保证了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在实际运用中,这套流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贷款发放各方的监督作用,充分运用了多种手段以达到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的目的,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1.实行封闭管理土地储备资金遵循“开设专户、设立专账、设置专人、封闭运行”的使用原则。每个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各个项目所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设专账管理。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2.避免资金使用中间环节出现现金资金拨付过程中,使用安全、准确、快速的网上银行系统进行操作。资金拨付到项目地的土地储备专户后,项目地银行根据自治区《储备资金拨付计划书》、补偿协议原件和支票领款金额核对具体领款人的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补偿款,自然人领款只能以存折方式,法人只能以转账方式进行,避免了现金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三)规避潜在风险1.预留贷款利息,规避财务风险在运作过程中,严格控制账户资金数量,综合考虑金融动态和央行有关政策,提前预留银行贷款利息,确保银行按期足额提取土地储备贷款利息。2.资金发放后及时审计资金拨付后,及时派出资金管理人员和专业审计人员对项目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实地监督、检查,并对资金发放材料进行取证。3.同银行共同掌控项目进度派专人与每一个项目地的有关人员随时沟通,并同贷款行一起到项目地实地检查,掌握项目进度,掌控土地交易、资金回笼的时间。4.接受银行监督,定期向贷款行报送财务报告按月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到贷款行,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编报及时。通过以上措施,以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基础,多种有效手段为保障,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真正做到了“阳光”化,银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放心,对及时回笼资金放心,地方土地储备机构也对资金高效、及时、准确地拨付感到满意。三、土地储备的市场前景(一)主管部门的支持2007年,国土资源部肯定了内蒙古省级收储模式,提出将支持和关注省级收储模式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财政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4000万元和2007年5000万元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已拨付到位,为全区土地储备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催化剂。(二)金融机构的信任随着省级土地储备工作的全面开展,省级收储模式也渐渐灌输到金融系统的理财观念中。土地储备贷款一批批地下拨、运作、如期还款,自治区的土地收储管理体制得到了金融系统的认可,信用等级已提升为“AA”级。金融机构与我们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2008年1月发行了10亿元的“利得盈”理财产品,所募资金全部用于自治区的土地收储,截至9月底,10亿信托贷款已有7亿陆续拨入鄂尔多斯市、满洲里市、霍林河市、扎兰屯市、乌海市、包头市、锡林浩特市等18个项目区使用。四、土地储备工作的一些思考(一)工作超前,理论滞后土地储备工作刚刚兴起,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目前的土地储备制度也只是从宏观方面作了规定,因而很多具体工作缺少制度支持,困难重重,只能用一些创新的做法开展工作。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基层土地储备机构在为土地储备事业和城市经济建设作贡献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必要的人身和法律风险,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亟待得到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驾护航。(二)资金缺口较大内蒙古地区属于我国北部落后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土地储备的融资问题,收储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开展,因而,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统筹安排储备项目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这将直接关系到土地储备事业的存亡。(三)抵押资产转移缺少依据目前我们贷款使用的抵押资产是由项目地政府提供的,这部分资产的调拨已受到税务部门的密切关注,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操作办法是国土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土地收储要本着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加强联系与沟通,与金融机构建立一种长期稳定、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我们相信,借着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强劲东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产的基础性作用,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就能走上储备业务发展的快车道,进而推动全区土地收储工作的健康发展。
2023-09-04 19:57:521

国土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

多了去了!建议可登陆国土部 网站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栏自己看看参考资料:http://www.mlr.gov.cn/zwgk/flfg/
2023-09-04 19:58:093

储备土地怎样办理土地登记?

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材料。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
2023-09-04 19:58:231

土地储备机构的简介

土地储备机构简介 中国内地的土地储备制度舶来于香港,系采用政府收购“生地”——即未完成拆迁、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土地,而后经由一级开发环节达到“熟地”标准——即土地平整,水电气热齐全后,由“招拍挂”投入土地市场的开发模式。从1996年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在上海诞生以来,至今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一样,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土地储备制度运行涉及拆迁、土地征收、城市规划、资金管理、银行贷款、投资立项等多方面工作,对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影响深远。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具有重大意义。2016年2月,财政部等四部委要求各地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详见财综[2016]4号。 土地储备机构职责 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设立时政府确定的权利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明显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的,根据政府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表现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监督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抵押贷款等形式取得土地收购、开发资金,并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好储备土地拆迁安置等前期的组织协调和验收管理工作;做好对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综合统计工作。 土地储备范围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土地储备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能协调规划、拆迁、评估等部门,把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重点,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稳定,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土地储备行为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2023-09-04 19:58:361

土地储备机构的介绍

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2016年2月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2023-09-04 19:59:151

土地储备出新政!河北成试点区域

6月2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此外,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首批试点地区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发行情况绍兴曾探索相关制度改革文件指出,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根据管理办法,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记者注意到,2018年,浙江省绍兴市曾开展过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专项债券管理路径。据浙江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包括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动态反映所有收储土地全生命周期及分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实现全生命周期动态平衡。编制土地储备收支预决算,反映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决算情况,实现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平衡。编制土地储备债券管理预算,反映土地储备债券的安排使用情况,实现借、用、还的预算平衡。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反映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情况,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结转预算平衡。根据《绍兴市土地储备出让预算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全周期预算管理,要求全面规范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土地储备和出让涉及的资产、资金、债务、收益、成本等全部纳入“一个盘子”实行预算管理。设立土地储备监管账户,收支纳入“一个笼子”。专项债还本付息实行“一个口子”管理,资金须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保障优先偿还。根据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与评估专项工作办公室统计,今年2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796.93亿元,3月1059.50亿元,4月119.49亿元,5月201.06亿元,今年前五月总计发行土储专项债约为2177亿元。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管理办法要求,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收入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方面,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等合理测算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一位财政专家向记者分析,国有土地价值比较高,价格在不断波动。如果在土地价格较高的时期发债,当还本付息时土地价格可能下降,这将带来一定的偿还债务风险。此次建立土地储备项目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对发债规模有具体安排,进行全生命周期的预算管理,有利于监控土地储备的现金流,管控风险。(原标题:土地储备出新政!河北成试点区域 预算管理模式有变)
2023-09-04 19:59:521

土地收储地上房屋如何处理

土地收储地上房屋如何处理。对于政府土地收储行为的认识并未统一,特别是对于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进行收储应如何办理登记在实务中操作也不一致。基本上分成两类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土地收储管理办法》第11-15条之规定,均明确要求注销原土地使用权后纳入土地储备,因此房屋所有权也应予以注销,之后土地出让时一并带建筑物出让。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土地收储是为将来土地出让所储备土地,其应该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如未拆除的,则不属于收储行为,应为收购的买卖行为。法律依据《土地收储管理办法》二十一条 规定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2023-09-04 20:00:101

什么叫做土地储备,它有什么作用

土地储备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2、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2023-09-04 20:00:204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绿色发展。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市辖区设立的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统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在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当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调查、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储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执法监督等内容。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禁止开垦的范围和水资源利用上限等要求,统筹生产生活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的区国土空间规划,原则上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编制,确需单独编制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也可以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重点镇应当单独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单独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设区的市辖区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鼓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与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2023-09-04 20:00:371

土地储备贷款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经市政府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保证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二)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以市政府决定收储的项目用地及地上物进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财产进行抵押,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的短期周转贷款。(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贷款使用计划,保证储备需要,提高周转速度,降低成本费用。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四)贷款主体是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贷款的借入及还本付息。(五)贷款银行由市政府通过招投标确定二家商业银行。二、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及贷款的借入(一)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提出年度土地储备贷款举借规模、使用计划初步意见,并按宗地列出贷款资金需求、预期收益明细,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有效益,还款有保证,风险可调控,财力可承受”的原则予以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三)贷款银行一次性给予贷款总额度,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储进度,一次或分次借入贷款。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一)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土地储备贷款应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贷款银行开设土地储备贷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三)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支取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及时提出宗地用款明细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宗地设置台帐,每月十日前应将上个月土地储备贷款的支取、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上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023-09-04 20:00:581

企业被诉讼期间 土地可以收储吗?

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产权明晰的土地可以收储。(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2023-09-04 20:01:141

土地相关法律

房产证上有写就没问题,强行也不可以详细问题得咨询律师
2023-09-04 20:01:254

土地储备中心是国土局的一个部门吗

不是国土局的一个部门,而是直属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总体要求的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扩展资料: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23-09-04 20:01:361

土地收储是不是意味着拆迁

土地收储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那么土地收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具体区别?1、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3、土地征收的补偿办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4、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户可以从公告上了解相关情况。5、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民组和民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6、国家制定了征地监管相关政策,建立了征地工作指导、监督和定期专项检查等机制。同时,严格审查征地报批资料,对征地批后实施动态监管,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防止拖欠、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7、在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货币补偿安置外,可采取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性文件。收储于征收补偿是不一样的,具体要看当地的补偿标准,也可以在中国土地征收维权网上咨询。以上的就是关于土地收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具体区别的内容介绍了。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2023-09-04 20:01:541

请问大师;土地储备中心有没有营业执照?土地储备中心为谁倒卖土地,合法吗?《刑法》第228条给谁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土地储备中心是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由政府授权行使储备土地的职能,负责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这是符合土地管理法规的要求的。 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23-09-04 20:02:051

土地问题:生地与熟地的区别?各有何用处?

生地就是未开发的土地,熟地是正在使用的土地,熟地手续齐全
2023-09-04 20:0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