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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3-09-17 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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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云

【 #教育# 导语】现在,家长们都非常注重对孩子学籍的管理,并且都提早的了解了关于孩子学籍的信息。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来看,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也将参考此办法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以下内容是 无 教育频道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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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西宁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市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市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筹辖区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有在读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西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职责 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班额、关键数据定义、转学发起方和异动类型等。 2.审核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学生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和毕业。 3.处理辖区内学籍仲裁等业务。 4.发布公告通知。 5.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生数据。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七条 学校学籍管理员职责 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生学籍后上报学籍主管部门。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 4.实施学生毕业信息处理。 5.按招生计划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违规电子学籍管理操作情况,需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及时处理。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西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接收学生。普通高中新生按照我市当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规定入学。 西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面向社会公布小学、初中及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通过有效途径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书,并予以确认。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按要求报到注册,接受教育。 第九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小学生、初中生不按期入学注册超过二周且未办理请假延期手续的,作为辍学处理,学校应督促其入学,并及时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高中学生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且未办理请假延期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学籍资格处理。 第十条 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电子学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建立电子学籍,初一、高一新生电子学籍系统升级等。 第十二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核发。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内容要一致。 第十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休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薄》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薄》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四章 学籍异动 (一)转学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市城区内转学:学生因家庭实际居住地或监护人发生变动,在原就读学校无法继续就读确需转学的。须提供现居住地房产、监护人证明等材料。 (二)跨本市城区转学: 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口迁入、迁出本市城区确需转学的。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有本市城区户籍在外地就读的确需转回本市城区学校的。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在本市城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确需转回原籍学校的。须提供原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部队转业干部子女确需转学的。须提供当地安置办介绍信、户口簿和军官证等材料; 5.因父母工作调动、我市招聘、引进人才子女,确需转学的。须提供工作调令、文件等材料; 6.在我市投资、经商、务工的,有稳定的居住地、有法定监护人的流动人口子女,确需转学的。须提供外出务工证明、居住证、营业执照或用工合同、原籍户口簿或婚育证明; (三)除上述条件外其他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条 本市同一城区范围内各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学校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流程:学生转学统一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办理。 1.学生转学需由家长(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2.转学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扫描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3.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7.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8.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家长联系接收学校有困难的,由家长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学位空余情况调剂入学。 第二十三条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应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若义务教育阶段由外省转入我市学生没有学籍,由接收学校申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请新的学籍号后逐级反馈,由学校补录上传。高中阶段由外省转入我市学生没有学籍,学校不予接受、不补办学籍。 第二十五条 转入、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 第二十六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二)其他学籍异动 第三十条 休学。 1.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或停课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2.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同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3.休学期限按1学年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同时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接续学业的原则,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1个月以上仍不能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三十三条 辍学、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辍学、退学。学校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并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统计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户口所在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高中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教育行政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三十四条 死亡、失踪。学生死亡要求上传法定的死亡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失踪要求上传法定的失踪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失踪证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其他离校。因前面所述异动之外引起学生离开学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按其他离校进行异动处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毕业年级不允许各类学籍异动。 第三十七条 异地借读。在我市办理了省外借读高中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取得省外借读高中学校的学籍,参加借读省(市、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能在我市中学保留(空挂)学籍。 省外借读高中生要重新转回我市就读的,必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之前办结学籍转移手续,高三年级不受理任何原因的转学。 第五章 毕业及毕业证发放 第三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达到《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的通知》(青教基〔2011〕89号)规定毕业标准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学科不合格的,可继续申请参加相关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待学业水平考试达标后,按毕业证书的颁发程序,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只能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基本办理程序为:首先由学生登报申明作废;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补办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填写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并监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确定专门的学籍管理机构、配备和指定学籍管理人员。制定本地区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籍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各级学籍管理员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 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区)学籍管理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所属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实行学籍学期复核制度。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对本辖区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予以复核,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异动,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异动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学生学籍信息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提供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禁止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校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西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学生家长关注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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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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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 #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 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浙江省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供您参阅。   浙江省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转接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中心,确保正常运行。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第五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六条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外国学生入学注册的中小学须获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后方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校学习。   第七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情况);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由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十三条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生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通过学籍系统完成转学。   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学初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在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既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对于极个别品德行为出现较大偏差和有违法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将其送工读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的工读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方可转学施教。在工读学校表现良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判决生效后,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未满十八周岁的,保留其学籍。   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允许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入工读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回原学校或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应恢复其学籍。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四条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年龄不足18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   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死亡后,学校应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应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一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   处分结果须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在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处分消灭制度,在学生毕业时,所有的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毕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但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学校毕业考试科目经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在《证书》上注明“结业”。   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在《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二十六条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毕(结、肄)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肄)业学校开具毕(结、肄)业证明书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第二十七条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籍管理员的安全与风险意识,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保护、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023-09-06 09:36:571

2022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参考

【 #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 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2022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参考,供您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条 市教委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区教委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本区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学籍建立及变动均需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七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八条 经市教委同意,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委制定,报市教委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制定各区招生规模总量,区教委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教委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教委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批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籍,1+3人才培养试验正式录取的学生升入高中阶段后建立高中学籍。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   (二)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三)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四)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   (六)父母一方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七)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三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六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转入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跨区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普通高中,成绩须不低于中考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分数。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或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需转到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根据学生在转出地的中考成绩情况,可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相对应的普通高中。转入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材料、学籍档案相关材料。   从境外到本市落户,或有本市户籍在境外就读,需转到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转入时,应提供境外原就读高中录取证明材料、已修高中阶段学业情况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就读学校、区教委核办。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籍档案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材料,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教委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教委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教委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教委确认,报市教委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委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教委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委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委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教委出具学历证明。   第四十一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区教委和学校应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和上报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手续完备。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市教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学籍工作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六条 区教委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教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委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各区教委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同时废止。
2023-09-06 09:37:101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教育# 导语】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内容是 教育频道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五条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性、连续性。   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第二章招生、入学、注册   第六条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   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的学籍号。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   (二)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九条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第十条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按“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方式将招生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招生,并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五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升级、跳级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学年升一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允许跳级。   个别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过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五章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跨省转学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教基一司函〔2013〕68号)执行。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二十八条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第六章辍学、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首先要在系统中标注为“疑似辍学”,如果该学生重新回到学校,则对该“疑似辍学”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经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该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启动“控辍保学”程序。   在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核实后,该学生确实不再上学,将该学生学籍状态定为“辍学”。如果该学生确定为“辍学”后又返校的,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直接对该辍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第三十条学校要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对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表4),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学生出国(境)定居后又回国并仍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七章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编号、验印、颁发。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在7月30日之前完成。学校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学段(小学、初中)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要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市适用的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有关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2023-09-06 09:37:211

四川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2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11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特制定《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我省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实施电子化管理。第三条:学生学籍不得同时在两所学校注册。学生入学注册学籍时,学校应确认学生未在其他学校注册过学籍。学校以虚假信息注册的学生学籍一律无效。
2023-09-06 09:37:331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制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2023-09-06 09:37:481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2023-09-06 09:38:341

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小学生转学规定是什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2023-09-06 09:39:321

学校扣押学生学籍,不给学生转学是合法的吗?法律有这一条规定吗?

学校扣押学生学籍,不给学生转学是不合法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学校扣押学生学籍,属于上述第六条: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情形,学生可以去教育局要求学校责令改正。扩展资料:学生转学的学籍规定:一、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二、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三、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四、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09-06 09:40:021

2022小学转学籍新规定

转学的相关规定有:1、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2、每学期开学1个月后原则上不得转学。3、小学一年级上学期、六年级下学期、初中一年级上学期、初中三年级下学期不得转学。4、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5、学生转学还要符合转入地区的教育局相关规定等。小学转学籍的流程2022如下:一、转学对象: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生,可以转学:(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2)本区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区就读。二、转学安排去向:小学学段转学学生按申请材料中的户籍地址或居住地地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原则上民办小学不得转入。三、申请流程:1、转入:(1)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2)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学籍信息表并盖章;(3)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根据本区各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转学;(4)家长根据通知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时间到转入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5)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四、申请材料:1、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居住证及与之相匹配的租赁合同备案或有父、母、孩子至少一人名字的房产证)、学生成长记录册等。2、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区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居住证及与之相匹配的租赁合同备案或有父、母、孩子至少一人名字的房产证)、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态(无全国学籍号须写情况说明)、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2023-09-06 09:40:331

北京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学籍管理细则   朝教招考〔2015〕1号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中小学、学区:   现将《北京市朝阳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6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6日印发  北京市朝阳区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其中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区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其中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 本区中小学校各学段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生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学校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区学籍信息实行按学段管理。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第六条 本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七条 本区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区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毕业年级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三甲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对应的普通中小学校登记信息,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为其申请建立“融合教育双学籍”。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须在学籍管理平台中标注“随班就读”。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本区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 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 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 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的操作。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 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学校可根据需要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打印并存档。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学校须通过学籍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化考勤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学期注册”完成。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规定对其标注。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转学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籍在本区且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新变更后的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   (二)学籍在其他区县且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到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   (三)学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学生户籍迁入到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   (四)学籍在境外、港澳台地区且学生户籍落户本区内或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   (五)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申请转学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籍在本区且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新变更后的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片内;   (二)学籍在其他区县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本区内,同时取得《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中小学就读证明》。   (三)学籍在境外、港澳台地区的外籍学生、港籍学生、澳籍学生、台籍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新变更实际居住地在本区内,同时取得就读相关证明证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转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年龄需符合相关年级就读年龄。学生因病或因事办理过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转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由服务片区学校接收。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区高中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区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转学手续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操作。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办理。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符合条件申请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转学证明材料,依次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本市内转学电子学籍档案自动转移到转入学校,跨省转学由转入学校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   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或从境外落户本区且已在本区就读学生,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户口进京”发起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变更学生户籍信息。   在境外就读的本区户籍学生转回本区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境外返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外籍学生、港澳台籍学生从境外转入本区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外籍、港澳台境外转入”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根据规定被文艺、体育等有关社会组织选调进行专业训练的学生,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文体选调”标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入专门学校就读”,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休学记录,打印休学证明并发给学生。   第三十二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延长休学期”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必要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进行处理,并可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需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功能恢复其学籍档案,并提取其在专门学校的过程性学籍数据。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退学信息,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五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填写退学记录,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学年变化自动执行升级操作。留级、跳级须在新学年开学时实行,由学校按照规定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相应操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每学年结束时,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核实毕业年级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于当年7月30日前完成毕业、结业、肄业的处理。完成毕业、结业、肄业处理后,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不能修改。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须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打印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按规定自动生成统一字号。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需要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的,可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打印。   对于准予毕业的学生,学校须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毕业生名册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第四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市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三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 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 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 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 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 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籍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来源: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23-09-06 09:40:411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2023-09-06 09:40:511

孩子上学学籍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
2023-09-06 09:41:041

中小学学校有权利扣学生的学籍吗?

学校无权扣留学生的学籍。学校违法扣留学生学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2023-09-06 09:41:132

可以转走学籍吗

转学不转学籍不可以。(1)转走的学生和学籍不一致,会影响学生正常毕业或报名参加中考、高考。(2)《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3)学生因家庭搬迁等情况要求(在市内)转学的,学生本人及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及住房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长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学校可办理转入、转出手续。(4)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后,由校长批准并且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出转入。扩展资料: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该办法规定,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进行编码,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2:规定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就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3:为确保学籍内容真实、及时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方便统计,防止出现学生在原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籍百度百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09-06 09:41:511

孩子转学,学籍怎么办

小学生转学,学籍也要跟着转。 因为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且《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生在哪个学校就读,学籍跟随就在哪个学校。学生转学必须办理网上的学籍转学手续。具体请咨询接收或原学校的学籍管理员。 根据新《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转学需要学生学籍号和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到接收学校找学校的学籍管理员,登录网上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转入学籍的手续申请。
2023-09-06 09:42:071

建立学籍时有时间限制吗?

新生注册功能通常是限时开放,多数地区会集中于每年下半期开学期间开放“新生注册”;另一方面,部分地区为给某些学生补办学籍、处理问题学籍也可能会于上半年限时开放此功能,而具体开放时间需等教育部门的相关通知。
2023-09-06 09:42:184

浙江新规定普通高中也需要建学籍?

义务教育段和普通高中段相关内容合二为一删除“奖励与处分”新增缓学管理、转学规定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对2017年出台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小编一起了解《办法》相关问题——问一、《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我省于2017年印发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全省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学籍管理提供了依据,简化了办理流程,方便了群众办事。但随着我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迈入新阶段,原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诸多方面已无法适应教育教学改革新要求。尤其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纲领性文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对我省的学籍管理办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学籍管理和招生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我们对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育人方式改革的配套文件之一。问二、《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浙江省有关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的招生与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坚决贯彻落实我省数字化改革和教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二是注重问题导向。修订时注重解决各地各校在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解决义务教育公民同招和普通高中属地招生等政策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并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三是践行公平公正。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发展,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规范公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着力完善制度规则,严格规范管理;同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就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四是体现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学生和家庭的实际需求,通过制度保障,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完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制度,推进普职融通;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问三、《办法》为什么要将义务教育段和普通高中段相关内容合在一起?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籍管理办法有许多共同、共通之处,考虑到学籍管理办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参考各地通常做法,将原来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合二为一,贯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三个阶段,修订成《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问四、《办法》为什么删除了原来“奖励与处分”等相关章节?主要是因为原有的“奖励与处分”章节,以及对有关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相关处理,与学籍管理关系不大,并且已有专门文件规定,故不再在新修订的《办法》中重复表述,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仍按相关规定实行。问五、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和缓学申请有何规定?明确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政策招收学生,违规招生不予注册学籍。同时也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新增了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中的缓学管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审批,可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从而实现对适龄儿童入学状态的全面监管。问六、《办法》对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方面有何新要求?一是为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和学籍管理,防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和跨省跨地区违规招生等行为,新增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条款,明确不注册学籍原则上不得参加中考。二是明确“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保障了浙江户籍省外学籍学生的权益,允许其回浙江参加中考并被录取;同时意味着未回浙江户籍地参加中考的学生,今后不能被我省普通高中录取。三是规定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并统一注册新生学籍。统一注册学籍既减轻各地各校的工作量,又规范了招生秩序。问七、学生升学、跳级、留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原则上不得留级,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但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可以申请跳级。而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明确了留级的条件和程序。问八、《办法》对学生转学做了什么规定?为方便广大学生和家长,同时也防止违规招生,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办法》新增了有关转学的规定。一是对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原则上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和实际居住地变动,应予转学;这里不强制要求父母和孩子的户口一定要迁移到转入地,强调的是工作和实际居住地的变化。但对于“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以防止热门民办学校借转学“掐尖”挖生源。二是对普通高中阶段转学从严控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借转学之名行违规招生之实等行为。高中生心智较成熟,且多数住校,不一定要跟随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变化而转学。对于确有需要转学的,除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录取线外还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三是鼓励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互转,以推进普职融通,也为后续出台普职融通的政策提供学籍管理上的依据。四是新增了“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中考移民”以及规范招生,确有需要转学的,可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问九、学生休学的规定和条件有哪些?一是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二是学生患病强制休学。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问十、学生出国(境)就读后学籍信息方面做何处理?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学校应当将学生出国(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对于出国(境)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不再保留原学校学位。回国(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但不一定安排在原来学校就读。问十一、《办法》对学生退学有何规定?一是对于年龄不足18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而对于年满18周岁,即使仍未完成义务教育,但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可以办理退学手续。二是对于普通高中学生,学校可予以退学。如:多次留级或休学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问十二、《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是如何规定的?一是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肄业处理,初中学生均需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上述义务教育段学生不予退学相呼应。二是普通高中学生根据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的情况,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退学和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给予肄业。结业后通过学习重新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转为毕业。问十三、《办法》对学籍系统安全提出什么要求?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均通过学籍系统在线操作和管理,对于系统安全的要求很高,《办法》对安全管理提出了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反安全操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查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来源:教育之江编辑:瞿含张审核:林慎
2023-09-06 09:42:551

小孩转学籍怎么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转学籍需要办理手续如下: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条件等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定)。2、转入学校依据地方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审核。3、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5、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6、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8、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9、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2023-09-06 09:43:031

没有学籍还能上学吗

一、没有学籍还可以上学吗可以上学。一般不用考试。有钱想进那所学校就那所学校。这个不用怕,再说了。现在是九年义务教育,只要你的国籍是中国的,你可以的你的户口所在地随便找个学校就可以上啦。二、学籍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三、学籍管理系统学籍管理系统是一个教育单位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内容对于学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来说都至关重要,所以学籍管理系统应该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但一直以来人们使用传统人工的方式管理文件档案,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许多缺点,如:效率低、保密性差,另外时间一长,将产生大量的文件和数据,这对于查找、更新和维护都带来了不少的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科学日渐成熟,其强大的功能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四、没有学籍的原因1.错过了学籍录入规定时限,在系统关闭功能后无法录入;2.由于人为失误,漏掉个别学生学籍的录入;3.由于学生自身原因,如家庭变故、转学流动等原因,导致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录入学籍。五、没有学籍学生补办学籍流程1.学校填表,报辖区教育局;2.辖区教育局汇总后逐级上报,最终报至教育部;3.教育部查重后,通过的和不通过的(含不通过原因)学生即显示在辖区教育局的学籍账户中;4.辖区教育局账户通过学校提供的学生信息(含家庭信息)将通过的学生进行录入,录入后不能立即显示出学籍号,需要过一两天才能显示,对于不通过的学生,将名单和原因反馈给学校和家长,纠错,重新填表,整理,上报(重复1-4步)。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塑门地宁的单位饰理
2023-09-06 09:43:111

小学生学籍是怎样管理的呢?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网址是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建立1、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2、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3、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4、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上内容参考: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2023-09-06 09:43:331

2022年河南周口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 无 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2022年河南周口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供您参阅。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 管理水平,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 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 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 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 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 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市、 县(市、区)分级负责、学校按规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 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 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 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 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 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 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 办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 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 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 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 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 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 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学校应建立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 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核办和监管责任;学 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 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 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 息。 2.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一条 小学、初中、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凡当年 8 月 31 日之前(含 8 月 31 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不 足龄儿童。 普通高中学生依据招生计划、报考志愿、考试总成绩和录取 结果,在被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完成学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 45 人、初中 每班不超过 50 人,高中每班不超过 55 人招生。 第二条 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第三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 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无 身份证号码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学籍注册,确需为没有户口的学 生建立学籍的需提供监护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户籍的说 明材料,学校应上传至少一名监护人的户口本信息。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 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 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四条 我市中小学实行“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和“河南省 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合并简称为“学籍系统”) 双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 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为义务教育阶 段生成的学籍号和普通高中录取后生成的省学籍辅号。 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 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 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 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 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 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如需修改学生关键数据 变更的,学校应上传学生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或身份证复印件, 并严格按照公安部等 12 部门联合出台>的要求,上传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 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 双户口(重复户口)学生做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 《注销户口证明》,且证明两个户口信息为同一人。 3.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一条 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 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 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流 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的;进城务 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办理转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联系转入学校,获得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 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家长需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 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接收学校)需要在学籍系 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 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 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其中,不同学制省份间办理义务 教育跨省转学业务时,应按照 1 一 9 年级进行对应,不得变更就 读年级。 (三)普通高中学生如因户口迁移、父母(监护人)工作变 动以及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转学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每年的 10 月底前人籍不 一致的学生全部办理结束。 普通高中转学分省内转学(市内转学、跨市转学)、跨省转 入、跨省转出。 普通高中省内转学: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 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凡超过教育行 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拟 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就读要求且 学校有接收能力的,经学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同意 接收函。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 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 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 将所有转学材料原件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按学籍管理程序进 行逐级审批。 跨省转入办理:外省普通高中学校需转入我省的学生,必须 要有外省普通高中学籍。由学生本人提供转出省份学籍管理部门 同意转出证明,接收学校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接收证明,外 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省普通高中学籍档案(包括综合素 质评价),国网跨省转学流程结束截图,学生本人的户口簿原件 材料。高中学校应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后在省学籍系 统做系统外转入的申请,采集照片信息后,连同材料原件扫描上 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进行逐级审批,纸质材料各级学籍管理部门 留存。 跨省转出办理:转出河南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具备外省 的户口或符合相关政策。由学生提供外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同 意接收证明后,携户口本户首页、本人页原件,由转出普通高中 学校将原件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在国网和省学籍管理系统做 转出系统申请后,按学籍管理程序进行逐级审批。所需的河南省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由普通高中学校或者所在县区通 过省学籍管理系统高中学生档案查询平台进行办理。 普通高中省内转学和跨省转学(含转出、转入),必须先通过 全国学籍管理系统网上办理跨省转学业务后,再进行省学籍系统 的逐级核办。 (四)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转出省外的除外)。 (2)进入毕业年级的。 (3)国际班转入普通班的。 (4)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县(市、区)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中小学起始年级上学期无特殊情况不予转学;毕业年 级下学期不予转学;起始年级新生在未办理学籍前,原则上不办 理转学。确因家长或监护人的户籍变更或随家搬迁到外省以及确 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出具相关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后,可准予转学,但转学前应先到原录取学校履行报到手续,由 原录取学校负责办好学籍,待学籍报批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六)义务教育阶段省内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 办理,跨省转入业务全年可办,跨省转出业务以转入地具体政策 为准。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中小学学生休 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八)接收转入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班额不超出国家规定。 (九)职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按省学籍系统程序规定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 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 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三条 休学、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 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 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 30 天仍 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学生本人身体患病以 外的其他原因,不准休学。 (三)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学校审核后上传至学籍系统,并报学籍主管部门 逐级核办。 (四)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 1 年。休学 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休学期 满前一个月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 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连 续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五)普通高中不允许提前复学。 (六)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 年级。 第四条 退学 辍学 取消学籍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 除学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防 止学生辍学。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及时采取措施,多形式多手段 促使其复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 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三)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到职业类学校的,由学生本人 申请和家长签字后,转出学校出具同意取消学籍证明后报区县教 体局同意,可以为其办理取消学籍,学校和县区需在省学籍系统 上传相关材料原件后完善学籍异动审核。 第五条 留级、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 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 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 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 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跳级。 第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 10 个工作日内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 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 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4.第四章 毕业、肄业、升学 第一条 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 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 在 7 月 30 日之前完成。毕业年级学生的各项学籍业务应于毕业 操作前完成,否则业务将被清理。学校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 144 个学分, 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由学籍管理系统统一生成毕业生信息,学校打印毕业生名册,填 写统一制式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负责颁发。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准予毕业。 未修满 144 个学分者。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5.第五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一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 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完成毕业年级学生问题 学籍处理,未及时处理的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学生应允许其毕业和 招生,并妥善解决好学籍遗留问题。 第二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 出学籍档案,并在 1 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 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三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 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 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校合并的,其学 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 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 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6.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 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 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 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条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保持相对 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 复核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 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 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 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 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7.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 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 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中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2023-09-06 09:43:471

孩子上学什么时候建立学籍?

孩子上小学开始就要建立学籍了。以下是相关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1、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2、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3、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4、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5、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扩展资料:办理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籍
2023-09-06 09:43:571

一年级学生年龄不够学籍怎么办,已经上一年级了

这个问题不难,我们学校这种情况很多,不要急。孩子年龄不够,国家的要求是满6周,所以你要再等一年,让孩子留一年。但是为了防止孩子厌学,你可以明年给他转学,孩子在新的学校有新鲜感,也会好好学。如果不转,你要和老师说,在学习过程中给他加一点难度。1处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的依据是什么?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2学生家长应向哪级教育部门反映问题?为明确责任,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学生家长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如建立学籍、更改学生信息等,应向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涉及两所学校,如转学、删除重复学籍等,应向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不同省份的,向教育部反映。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只处理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遇到学生家长越级反映情况时,上级部门将会告知下级部门公布的热线,或以督办形式转交下级部门处理。
2023-09-06 09:44:071

孩子转学学籍怎么转转学学籍办理流程

1 孩子转学学籍怎么转 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 1 孩子转学学籍怎么转——网上办理 1、目前省内转学流程:区县内转学:转入学校发起——转入学校审核——转出学校审核——教育局审核。省内不同市、县(区)转学:转入学校发起——转入学校审核——转入教育局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教育局审核 第一步:转入学校登陆账号后,点“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籍异动申请”,在弹出的界面点“申请”,在弹出的界面双击“学校名称”,在弹出的界面输入转出学校“学校标识码”或者转出学校“学校名称”(名称一定要正确)选择转出学校(点转出学校前的圆圈),点击“选择”——输入转入学生名字——点击“查询”——选择“异动类型”(转学、休学等)和“选择年级班级”——选择“异动日期”,点击“保存” 第二步:转入学校点击“学籍异动学。校审核”,选择学生,点“审核”,在弹出的界面选择“审核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然后保存。 第三步:转出学校点击“学籍异动学校审核”,审核转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第四步:教育局审核后,学生回到转入学校在校生状态。 2、跨省转学学籍系统操作办法,因学籍系统未全国联网,目前跨省转学操作办法如下:转出的:学校在学籍系统里面-《学生异动-》选择其它离校-转出外省;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审核的审核,不需要审核的就直接转出。转入的:学校直接在学籍系统里面导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茂港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姓名转出学校(平台名称)性别学籍号转出学校标识码拟转入学校申请理由转入学校意见转出学校意见现读年级监护人:联系电话:年月拟读年级日(签章)年月日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签章)年月日 说明:1、填写转出学校名称必须全称、准确,学生填写信息必须准确 2、初三第二学期一般情况下不予办理转学,转入的需附茂港籍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3、转学流程:(1)区内转学(一式三份):学生到拟转入学校进行网上办理及填表盖章,再到转出学校网上办理及盖章,送教育局审核。(2)广东省内不同县区(转出或转入,一式四份):学生到拟转入学校网上办理、填表盖章——到拟转入地县级教育局网上审核、盖章——到转出学校网上办理、盖章——转出县级教育局网上审核、盖章。(3)跨省转学(一式四份):转出外省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系统里面的“学生异动”选择“其它离校”提交即可;外省转入的学生,学校直接在“日常管理”的“跨省转学”录入,并上送转学证明资料报教育股审核。 我推荐: 转学籍需要什么手续及流程 1 孩子转学学籍怎么转——纸质办理 1、区内:拟转入学校申请、审核——转出学校审核——教育局审核 2、不同区县:拟转入学校申请、审核——拟转入地县级教育局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教育局审核接收学校必须依据有转出学校的意见和学校印章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茂港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高中转出外市的继续使用广东省高中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才能接收转入学生。否则,视为违规接收学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不能通过审核。转学商议表由转入学校存档并上传到学籍系统。
2023-09-06 09:44:241

网上学籍转学流程

法律主观:一、办理转学(借读)手续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1.市教育局负责办理市区初中和全市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注册(转出、转入、借读)工作。 2.学生转学(含借读)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办理转学(借读)手续的有关规定 由要求转学(借读)的学生或家长持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联系卡,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签章同意后,带有关证件到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办理转学(借读)手续。法律客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2023-09-06 09:44:321

初一转学需要哪些手续

转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1、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3、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扩展资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应予退学的;1、其他无正当理由的。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必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可以转学,以山西省为例,转学要符合以下情况:1、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2、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等)。已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还须提供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证明。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 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负责人审签并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3、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4、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5、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转学相关条例规定: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百度百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09-06 09:44:521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三项原则

《办法》确立了学籍管理的三个基本原则,也是三个内在的制度逻辑。一是省级统筹,属地管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并充分考虑到各地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较大差异,《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和职责,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但对学籍信息的管理全国统一。二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对学籍的取得、变动、丧失、恢复、完结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不够严谨,出现了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为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的唯一性,《办法》规定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就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为确保学籍内容真实、及时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方便统计,防止出现学生在原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为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情况,《办法》立足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设计了学生学籍档案基本内容,除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信息,以及享受资助信息等。为完整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办法》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对于跳级、留级和失踪等学籍异动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但已经体现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后的处置要求中。为兼顾基础教育阶段的各类学生,《办法》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还考虑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总之,《办法》力图构建跨地域、贯穿基础教育各学段、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的综合体系。
2023-09-06 09:45:021

孩子上学年级和学籍不符怎么办?

这就要去孩子学校弄清楚哪里搞错了,要及时纠正过来,不然影响很大。
2023-09-06 09:45:2015

跨市转学籍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法律分析:转学籍需要的手续如下:1.学生学籍号;2.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到接收学校找学校的学籍管理员,登录网上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转入学籍的手续申请。因为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且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籍随人走,学生在哪个学校就读,学籍跟随就在哪个学校。学生转学必须办理网上的学籍转学手续。 转学流程:异地转学需要四方核办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一)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需要正确输入学生姓名和学籍号,输入有错的,将无法办理而退回转入学校,需要重新发起);(二)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三)转出学校核办;(四)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五)四方核办无误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告知家长.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完成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转学要满足条件: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衍生问题:学生学籍什么时候办理?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2023-09-06 09:45:491

2019年湖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答疑

【 #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处理,鉴定,考勤,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下 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2019年湖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答疑,供您参阅。   2019年湖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答疑   一、《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学生入学注册,每学期都要进行吗?   答:学生每学期开学都要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进行注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非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管理系统核实学生学籍号,并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三、学生不能按时到学校进行注册怎么办?   答: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四、小孩9月9日年满6周岁,当年能入读小学一年级吗?   答:《办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年龄截止日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具体规定。   五、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在什么时间进行?   答:学校应分别在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七年级)、高中一年级入学时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签字确认。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六、学生的学籍档案在哪里?   答: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并实行“籍随人走”,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系统管理系统内,纸质档案在学生就读的学校。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学生,学籍档案在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学籍档案,一般在就读学校,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向就读学校咨询。   七、怎么查询学生全国统一的学籍号?   答:目前,需要查询学生全国统一的学籍号的可持相关证件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查询。以后将开通中小学生学籍号查询网站,开通后即可通过网络进行查询。   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怎么建立学籍?   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学籍管理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安排的学校就读,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九、学生学籍档案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有错误,应该怎么处理?   答:如果需要修改学生学籍档案的基本信息,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持《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什么情况下学生可以转学?   答: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十一、学生转学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   答:1.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2.原则上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3.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   4.普通高中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可以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   5.普通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十二、需要转学的学生,怎么办理转学手续?   答:需要转学的学生,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后面的流程由转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即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管理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完成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十三、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休学?   答: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事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应征入伍的。   十四、怎么办理休学手续?   答:需要办理休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征入伍的凭县级人民武装部入伍通知书办理。   十五、学生休学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   2.休学原则上每学段不超过两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   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4.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办理程序与办理休学相同。   十六、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复学?   答: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病愈的;   2.因事休学期满的;   3.因服役休学期满的。   十七、怎么办理复学手续?   答: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因事休学申请复学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服役休学,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期申请复学。   十八、学生复学后,可以跟以前的同学读同一年级吗?   答:《办法》规定,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十九、小学、初中的学生可以退学吗?   答:《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   二十、普通高中的学生可以退学吗?   答: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已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3.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二十一、普通高中学生怎么办理退学手续?   答:需要办理退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十二、小学、初中学生什么情况下算是辍学?辍学后还有学籍吗?   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又未复学的;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课的。   小学、初中学生辍学后,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二十三、普通高中学生什么情况下算是辍学?辍学后还保留学籍吗?   答: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   (2)休学期满未重新办理休学手续,逾期1个月未到校上课的。   普通高中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登记辍学学生情况,核准后取消辍学学生学籍。   二十四、学生可以留级吗?   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留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原则上学生只能留级一次。   二十五、学生可以跳级吗?   答: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学校测试具备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   二十六、学生怎么办理留级、跳级手续?   答:需要留级、跳级的学生,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学校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十七、被判刑的学生,其学籍怎么处理?   答: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判决生效后取消其学籍。   二十八、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想继续接受教育怎么办?   答: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恢复其学籍,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高中教育需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二十九、对学生的奖励有哪些类型?   答:对学生表彰奖励的类型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学生的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情况将记入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十、对学生的处分有哪些类型?分别在什么情形下适用?   答:处分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1.口头批评。适用于偶尔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2.警告。适用于多次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3.严重警告。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记过。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并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留校察看。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或者屡教不改,严重干扰了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6.开除学籍。适用于触犯了法律,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置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只适用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三十一、对小学、初中学生,能够开除其学籍吗?   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开除其学籍。   三十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对学生的处分?怎么办理?   答: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一学期后,如学生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情形得到改正,学校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与给予处分的程序一致。   处分撤销后,应将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并从管理系统中删除学生处分记录;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三十三、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正式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学校作出的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十四、退学、辍学、被开除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想继续就读高中,可以吗?   答:《办法》规定,退学、辍学、被开除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需要再就读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三十五、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达到什么条件可以毕业?   答:(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具体科目、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下同),准予毕业。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3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含省级统考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含补考)。   三十六、在特殊教育学校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的学生可以拿普通学校毕业证书吗?   答:《办法》规定,“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在以下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加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试(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考试(考查)时,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试相关科目;   2.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其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三十七、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怎么办?   答:初中、高中在校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十八、结业证书要怎样才能换为毕业证书?   答:1.持初中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由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现就读的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相应科目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新的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3)凡因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可由学生补修学校提供学分证明,达到规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十九、什么情况下给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答: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未修满规定年限,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退学的学生,准予肄业,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四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了怎么办?   答: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经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2023-09-06 09:45:561

儿子学籍与所在年级不符怎么办

请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一,持学生有效学籍证明材料,例如,本身是五年级,就要有五年级的证明材料,通常是由班主任来书写此材料,以此证明该生就读于五年级。二,携带学生的实际的学籍证明,到学校学籍档案管理处,找负责学籍档案管理的老师,进行修改。三,负责管理的老师会给一份学籍填写表格,学生在家长的陪伴下只需要认真并真实填写现在的学籍情况就可以。若是负责老师需要由代课老师当面说明的话,也需要请班主任到学籍档案处当面向负责人说明情况。四,重置表填写后,交给负责学籍的老师,负责学籍的老师就会帮助该生进行学籍的修改。以后学籍就是现在最新的学籍证明。扩展资料学籍注册1、学校按照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2、初中新生入学时,要将原小学的学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上交该校审查,合格后学生凭盖有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和学校章的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将户口和住房证上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道。3、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后,即取得相应学校学籍。4、非本学区的学生该校一律不予建立相应学校学籍。5、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未到该校报到,学校可取消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6、学籍内容包括:加盖辖区教育局学籍章和相应中学学籍章的录取通知书,小学生毕业登记表,教育局统一制定的素质手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09-06 09:46:061

该怎么注销学籍

是只有学校才能注销学籍的:学籍注销是需要学校向教育部提交学籍注销名单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如果你需要提交注销学籍的申请,在没有特殊的情况发生下,学校是不会拒绝你的要求的。因为学籍的注销是需要双方同时来进行的,所以本人需要在现场确认的。学籍注销的步骤:1、准备好相关证明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需要注销学籍原因的相关书面材料等等。2、找到校方相关事务负责部门递交学籍注销所需要的材料并确认手续的完整。3、学籍注销相关资料全部提交完毕后,由校方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注销。扩展资料:学籍管理的三项原则一、是省级统筹,属地管理①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②考虑到各地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较大差异,《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和职责,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但对学籍信息的管理全国统一。二、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①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②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①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为完整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办法》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②对于跳级、留级和失踪等学籍异动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但已经体现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后的处置要求中。总之,《办法》力图构建跨地域、贯穿基础教育各学段、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的综合体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09-06 09:46:171

小孩建学籍需要带什么证件

一、报名材料读中专技校首先要报名,这是肯定的,报名的话,除了要准备钱外,还得准备一些必要的报名材料。像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初中毕业证或者高中毕业证及其复印件等材料。如果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想申请国家助学金等助学优惠的学生还应准备家庭贫困证明等材料。二、学费一般情况下,我国中专技校的收费标准中一般包含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当然,不同的学校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广州地区的中专技校,一年下来,所有费用全部包括起来基本也要四五千,如果你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话,一两千就够了,具体的收费还有看所报读学校及专业。三、专业学生要先确定自己对什么感兴趣,再选择专业。有些技校有特色专业或者重点培养专业,看看学生想学习的专业在不在这些分类里,最好是选择一所将自己想学的专业设为学校重点专业的学校,或者选择好学校后,可以在学校的重点专业里挑选。总而言之,学生在选择专业时候,一定要是自己爱好的,避免今后三分钟热度半途而废,还有就是,要选择一些符合实际条件的专业,一定要好就业的专业,不要太过理想化。四、技校多少分可以考上通常情况下,中考160分左右,就可以上技校,这是统招生,一般来说汽车类学校中考分数线可以不用,不过专业性比较强,专业多,动手能力要强就可以了。但是每个学校及专业的分数线不一样,大家以实际学校官网分数线为准。
2023-09-06 09:46:482

跳级生学籍怎么处理

小学生跳级电子学籍教务处会处理;学生学年成绩特别优秀,经参加高一年级语文、数学及必要科目的考试,成绩能达到高一年级优秀水平,其它各方面亦表现优秀者,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向班主任联系申请,并且写申请书,交到教导处,一般小学跳级不是很复杂。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经考核,若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可以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跳级。义务教育,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备管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动的功能,但是否启用及具体操作权限,均完全在各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升级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留级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2023-09-06 09:47:041

女儿上一年级时休学一年,打算今年再从一年级开始上,问学籍怎么办理

休学重新上不用办理学籍。《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扩展资料: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3-09-06 09:47:111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2023-09-06 09:47:411

2022年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已公布

【 #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 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2022年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供您参阅。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统筹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中心,确保正常运行。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制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须在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中做好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核;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2.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生注册学籍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当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第三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对送教上门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县级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规模以及省、市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规模,有序招录新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并统一注册新生学籍。   第六条 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1个月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   (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   (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3.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二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三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四条 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六条 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后变更学籍信息,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须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当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4.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一条 升学、跳级、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评价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升学条件者,准予升级。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条 转学。   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且实际居住地迁移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同一片内不得转学;通过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应当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转学。民办高中学校和公办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在本县(市、区)域内或在同一招生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有需要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学校当年中考录取线。   外省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浙江省普通高中就读的,须具有浙江省户籍,还需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招生区域内,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由双方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高二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三年制专业,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依一定程序对学生高中段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办,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由转入学校及时办理转接。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学籍。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2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三条 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当责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当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除意外身体伤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学校应当将学生出国(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回国(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当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对于出国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不再保留原学校学位。   第四条 退学、辍学。   年龄不足18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当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疑似辍学的,就读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恢复其学籍,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回学籍所在学校或其他学校继续接受相应教育。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或休学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1个月以上仍未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死亡后,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通过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   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肄业处理,初中学生均需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籍系统应当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非正常变动提供相对应的异动处理方式。   普通高中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生结业后若重新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转为毕业。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学校颁发;同时开具电子毕(结、肄)业证书。毕(结、肄)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电子毕(结、肄)业证明书。 5.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籍管理员的安全与风险意识,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保护、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6.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在本省学校就读的外国籍学生以及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西藏班新疆班等民族班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全省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操作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标题: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http://www.daishan.gov.cn/art/2022/10/19/art_1229688070_59041989.html
2023-09-06 09:48:041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制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2023-09-06 09:48:171

2021-2022学年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省教育厅统筹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中心,确保正常运行。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管理权限范围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及时核办转学和毕业后就学业务。制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须在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中做好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核;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学生注册学籍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第三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对送教上门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集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县级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以及省、市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规模,有序招录新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并统一注册新生学籍。   第六条 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一个月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者;   (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者;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   (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五)其他违规入学的学生。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一条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二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三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四条 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六条 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后变更学籍信息,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须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一条 升学、跳级、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评价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升学条件者,准予升级。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条 转学   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且实际居住地迁移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多片划区的,同一片区内不得转学;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学,应遵循学校对等原则,在同等同类学校之间转学。民办高中学校和公办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在本县(市、区)域内或在同一招生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有需要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学校当年中考录取线。   外省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须具有浙江省户籍,还需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招生区域内,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由双方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高二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依一定程序对学生高中段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办,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由转入学校及时办理转接。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学籍。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毕业年级、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后至新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三条 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除意外身体伤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国(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学校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校应当将学生出国(境)留学经历在学籍库信息中标注。   第四条 退学、辍学   年龄不足18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年满18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疑似辍学的,就读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应恢复其学籍,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回学籍所在学校或其他学校继续接受相应教育。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或休学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未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死亡后,学校应凭相关证明通过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   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肄业处理,初中学生均需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籍系统应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非正常变动提供相对应的异动处理方式。   普通高中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生结业后若重新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转为毕业。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毕(结、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学校颁发;同时开具电子毕(结、肄)业证书。毕(结、肄)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电子毕(结、肄)业证明书。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籍管理员的安全与风险意识,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保护、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机器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在本省学校就读的外国籍学生以及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内地民族班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全省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制订本辖区内适用的操作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有关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06 09:48:501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2023-09-06 09:49:001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9-06 09:49:241

2021年版北京市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 考 网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2021年版北京市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供您参阅。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条 市教委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区教委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本区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学籍建立及变动均需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2.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七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八条 经市教委同意,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3.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委制定,报市教委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制定各区招生规模总量,区教委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教委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教委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批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籍,1+3人才培养试验正式录取的学生升入高中阶段后建立高中学籍。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   (二)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三)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四)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   (六)父母一方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七)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4.第四章 考勤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5.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三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六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转入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跨区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普通高中,成绩须不低于中考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分数。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或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需转到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根据学生在转出地的中考成绩情况,可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相对应的普通高中。转入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材料、学籍档案相关材料。从境外到本市落户,或有本市户籍在境外就读,需转到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转入时,应提供境外原就读高中录取证明材料、已修高中阶段学业情况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就读学校、区教委核办。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籍档案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6.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材料,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7.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教委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教委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8.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教委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教委确认,报市教委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委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教委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委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委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教委出具学历证明。   第四十一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9.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区教委和学校应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和上报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手续完备。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市教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学籍工作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六条 区教委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教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10.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委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各区教委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教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同时废止。
2023-09-06 09:49:431

辽宁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行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异地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造成上学困难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学生转学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规定程序办理。   义务教育学段其他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转入相关学校,解除刑事处罚的,学籍转回原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负责颁发。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09-06 09:49:501

2022小学转学籍新规定

转学的相关规定有:1、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2、每学期开学1个月后原则上不得转学。3、小学一年级上学期、六年级下学期、初中一年级上学期、初中三年级下学期不得转学。4、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5、学生转学还要符合转入地区的教育局相关规定等。小学转学籍的流程2022如下:一、转学对象: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生,可以转学:(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2)本区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区就读。二、转学安排去向:小学学段转学学生按申请材料中的户籍地址或居住地地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原则上民办小学不得转入。三、申请流程:1、转入:(1)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2)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学籍信息表并盖章;(3)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根据本区各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转学;(4)家长根据通知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时间到转入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5)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四、申请材料:1、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居住证及与之相匹配的租赁合同备案或有父、母、孩子至少一人名字的房产证)、学生成长记录册等。2、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区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居住证及与之相匹配的租赁合同备案或有父、母、孩子至少一人名字的房产证)、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态(无全国学籍号须写情况说明)、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2023-09-06 09:50:021

辽宁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辽宁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草案要求国家制定并适时调整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辽宁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行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异地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造成上学困难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学生转学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规定程序办理。   义务教育学段其他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转入相关学校,解除刑事处罚的,学籍转回原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负责颁发。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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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小学转学籍新规定

转学的相关规定有:1、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2、每学期开学1个月后原则上不得转学。3、小学一年级上学期、六年级下学期、初中一年级上学期、初中三年级下学期不得转学。4、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5、学生转学还要符合转入地区的教育局相关规定等。小学转学籍的流程2022如下:一、转学对象: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生,可以转学:(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2)本区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区就读。二、转学安排去向:小学学段转学学生按申请材料中的户籍地址或居住地地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原则上民办小学不得转入。三、申请流程:1、转入:(1)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2)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学籍信息表并盖章;(3)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根据本区各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转学;(4)家长根据通知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时间到转入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5)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四、申请材料:1、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居住证及与之相匹配的租赁合同备案或有父、母、孩子至少一人名字的房产证)、学生成长记录册等。2、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区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居住证及与之相匹配的租赁合同备案或有父、母、孩子至少一人名字的房产证)、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态(无全国学籍号须写情况说明)、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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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学籍管理现在基本都是通过电子学籍来进行管理,无论是转学还是升学,只要原学校进行转出,向即将进入的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学籍主管部门核准之后,学籍将会自动转入。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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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生转学的规定

说是全国统一的,但有的地方依然不遵守,比较的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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