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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一般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2023-09-20 07: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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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3)行政奖励,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

(4)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行政裁决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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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

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4、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18、《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1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22、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3、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

2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6、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27、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9、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0、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3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四、工程造价鉴定

32、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3、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34、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五、民事责任的承担

3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6、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37、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8、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39、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

40、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阿啵呲嘚

最高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下月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的二十八条款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合同解除问题(8-10)、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1-23)、纠纷处理程序问题(24-26)、侵权问题(27)、附则(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的二十六条款也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4)、工程价款相关问题(5-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12-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7-23)、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24-25)、附则(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不难发现,下月起即将施行的《解释(二)》是在《解释(一)》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新问题做出的解释,因此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

具体而言,《解释(二)》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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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客观、公正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出了补充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

如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招投标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因此违反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都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据此,《解释(一)》第1条和第4条明确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解释(二)》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纳入了无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认定情形与处理方式。

《解释(二)》还将发包人因不能够办理而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这一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纳入了合同无效情形,而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过这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解释(二)》补充了《解释(一)》中缺位的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此外,《解释(二)》还对《解释(一)》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民事责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竣工日期认定问题,以及计价标准、欠付价款利息等作出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新涌现的问题,《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作了补充规定。

针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认定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针对工期顺延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会遇到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情况颇为常见。为保护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解释(二)》确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下发,显著改变了招标工作。针对非必须招标工程中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情形,《解释(二)》明确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二)还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针对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解释(二)》明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此举是为了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场顽疾,以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释(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时可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或参照最后签订合同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建设工程鉴定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支持,《解释(一)》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中规定了鉴定时间与鉴定情形。当前,建设工程鉴定普遍存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范围不准确、鉴定报告审核困难等情况。为加大司法鉴定监管力度,《解释(二)》着重笔墨规范了建设工程鉴定相关问题。

针对诉前委托鉴定行为,《解释(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条明确了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后,随之而来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解释(二)》为确保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还需经由当事人进行相关质证。《解释(二)》在第十六条中强调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针对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

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针对《解释(一)》中无相应条款约定的情况,《解释(二)》增加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

《解释(二)》的第十七条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针对审判实务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明确了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二)》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先决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此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针对审判实务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给予了肯定并明确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这一规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解释(二)》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这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二)》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解释(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及其起算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为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司法解释(二)》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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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

建筑市场上,许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为实际施工者的权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讨薪难”现象屡禁不止。

为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解释(二)》强调: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对《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进一步强化:《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解释(二)》将“可以”改为“应该”,并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克服了司法实践中涉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解释(二)》还明确了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的途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后,法条的附则部分阐述了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冲突这三个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所指的不再适用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以及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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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协商、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3-09-07 17:50:09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023-09-07 17:50:24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办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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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的确定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价方法或者明确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情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以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依协议进行结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除非当事人达成的合意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对于工程量进行鉴定的,不应准许。 不需要鉴定即可确定工程价款的典型情况: 1、工程竣工后,双方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以结算书上双方确认的价款作为工程价款,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提交决算报告,发包人对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承包人对该审核意见书予以认可的,视为双方就工程决算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如在该期限没有答复,则应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其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鉴于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而其中多数集中于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上,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了相应的期限和程序等条件,因此,结合合同文本约定应认定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采用这种方式结算应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释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推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故此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程序要求应严格把握。即:承包人必须书面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且不能适用留置方式;发包人方的接收人员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外,必须限定在其内部具有收发职权的部门或负责人,由其签收或|考试-大|盖章。此手续将在诉讼中作为承包方举证证明发包人已经有效接受该文件的基本证据。同时,对发包人来说,若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全面审核认可,也必须在该期限内就其对报告内容的异议部分书面通知承包人,以回避不必要的风险。审判中必须对上述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后才可推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俗称“包死价”,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形式为固定价格,一般是指按施工图纸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该条款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设计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约定这样的条款也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素,故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在没有证据和事实*合同约定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应支持,即使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施工面积,但双方未对增建的施工面积如何取费进行约定,对新增加工程价款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如果新增加工程与原工程性质基本相同(主要指建筑材料、设计相同),可遵循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增加的工程量价款。如新增工程与原工程性质不同,可仅对该部分予以鉴定解决。 依固定价格结算,如确实出现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进场施工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合同条款以“显示公平”为由变更的应予支持。 (二)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类合同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仍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的精神,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又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时,可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鉴定。 对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结论,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采信,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应组织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异议和理由。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由鉴定机构作出解释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应提出对异议的处理意见。对于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如果经质证后,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三)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资质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其特殊性在于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动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即承包人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如施工企业垫付的资金、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等。在施|考试-大|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工程价款),故承包人理应得到合理补偿。但因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故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对无效合同予以处理。折价补偿首先应确定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没有价值就不补偿,只能按过错赔偿损失。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是衡量建筑物是否有价值的标准。验收合格一般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机构作出的认定为准。对其认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应当支持当事人重新评定的申请,并依据重新评定的结果,作为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参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 1、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有效处理,而是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对结算等条款可以比照有效处理,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虽然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尽一致,但这种处理方式符合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便于法院把握裁量标准,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在有约定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申请鉴定。 虽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无法计算工程款时,如未完的工程,或者工程大规模改变设计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这种情况。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资质参照合同有效的标准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的数额。 2、合同无效且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是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为分界点,明确了折价补偿原则在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案件中的适用: (1)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修复的工程,工程价款可以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承包人应承担返修义务,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但减少的价款应当以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为尺度,或者也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这种做法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2)对于经验收不合格,经过专业部门鉴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的,建设工程已经失去价值,只能铲掉重新建设,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这样可以严格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至于建设工程是否有利用价值,能否予以修复,一般应由专业技术部门,如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质量评定部门作出认定。发包人在提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后,并不妨碍和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其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具有过错,承包人可以就合同无效,请求发包人承担损失。但这一责任的承担应当在认定发包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某方面的责任是承包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只能负次要责任。对于其承担责任的多少,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2023-09-07 17:51:0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以供参考。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因法律关系复杂,存在许多难点问题。笔者对福建省漳州市两级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或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的性质,有的法院认为应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的认为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纠纷性质的不同认识,会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同,从而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最终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有不同的理解。第20条规定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逾期不结算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却没有约定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的,能否适用该条的规定·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可以适用,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有的认为不能适用。3、如何界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含义及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程指定分包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未对指定分包给予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4、如何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界限。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给合同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转包合同一律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有效地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三者之间的界限,做法不统一。5、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一种法定优先权。6、如何认定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但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如何依照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承担方式,存在不同的做法。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经验,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意见。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或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于普通加工承揽合同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之外另行加以规定。其次,建设工程的标的物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加工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资格、条件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因此,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纠纷。《解释》第20条的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的,不能适用《解释》第20条的规定。因为该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不是新增加的责任,涉及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因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导致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方式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以此方式作为结算的依据,应视为没有约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增加当事人的义务负担。关于指定分包工程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或指定供应商的现象较为普遍。有观点认为,指定分包中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往往是利润率较高的部分,留给总承包人的则是利润率较低的工程。同时,发包人指定购买的建材也往往是质次价高,在实行包工包料、工程款包死的情况下,总承包人的利润空间进一步遭到挤压。这种指定分包现象导致了总承包人利润减少并且风险加大,根据公平原则,应加重发包人的责任。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的含义和法律责任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随意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规定的前提下,随意加重发包人责任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违背有法可依的原则。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宜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实践中造成发包人强行指定分包人或建材供应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迫于行政部门压力、发包人为降低成本而将:正程分解发包等等因素。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许多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尽可能地满足发包人的要求。但从法律上讲,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即应严格遵守,这属于意思自治原则规范的范畴。关于如何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问题。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合同转让有以下特点:1、合同的转让以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前提。合同的转让旨在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受债权债务的稳定性及转让性质的约束,受让的权利和义务既不会超出原权利义务的范畴,也不会从实质上变更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2、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关系的效力,而是通过转让终止原合同,并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3、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倒卖合同是指当事人无履约能力却在订立合同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倒卖合同是违法行为,与合同转让有本质区别。区分的标准主要应考虑是否存在牟利行为。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转让给第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两个法条不难看出,凡以倒卖牟利为目的的,则构成倒卖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转包行为是指承包人私自将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后,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转包行为实际上是在订立承包合同后,在不终止承包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承包人又与第三人订立转包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尽管在内容上具有相同或相似性,但合同当事人不同。而合同转让则是指在中止原合同的基础上,确立新的合同关系,新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相比,在主体上已经发生了变化。《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关于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问题。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法定优先权。虽然法定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都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两者在受偿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差异:一方面,法定优先权赋子承包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设立目的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另一方面,从效力上看,两者虽然都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但与其他物权的受偿顺序相比,法定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而法定抵押权在实务中往往是以一般抵押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来决定其受偿次序。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属于法定抵押权还是属于法定优先权的争议,归根到底还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可否对抗其他对工程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允许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并且规定该权利的行使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将工程依法拍卖,无须经过一般诉讼程序便可实现。条文中已经包含了承包人优先受偿高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意义。一般来说,拍卖是一种执行方式,其前置程序应当是生效的裁判文书。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等于是让工程承包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跨越审判直接进入执行阶段,意味着工程欠款这一事实本身便具有某种法律层面上的既判力。既然合同法已经给予承包人的优先权以既判力的地位,那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理应优先于其他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其次,建设工程一般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从法律政策上考虑和公平诚信原则出发,优先受偿符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精神。关于如何认定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承担方式。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方式。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因此,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提供的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发包人就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此,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方式。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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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 无效合同 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 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 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签证 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咨询,竭诚为您服务。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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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1)可以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3)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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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1、可以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可以就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3、若是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07 17:51:571

建设工作施工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

最高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下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的二十八条款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合同解除问题(8-10)、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1-23)、纠纷处理程序问题(24-26)、侵权问题(27)、附则(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的二十六条款也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4)、工程价款相关问题(5-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12-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7-23)、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24-25)、附则(26)。不难发现,下月起即将施行的《解释(二)》是在《解释(一)》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新问题做出的解释,因此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具体而言,《解释(二)》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客观、公正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如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招投标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因此违反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都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解释(一)》第1条和第4条明确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解释(二)》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纳入了无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认定情形与处理方式。《解释(二)》还将发包人因不能够办理而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这一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纳入了合同无效情形,而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过这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解释(二)》补充了《解释(一)》中缺位的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认定标准。此外,《解释(二)》还对《解释(一)》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民事责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竣工日期认定问题,以及计价标准、欠付价款利息等作出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新涌现的问题,《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作了补充规定。针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认定情形。针对工期顺延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会遇到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情况颇为常见。为保护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解释(二)》确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2018年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下发,显著改变了招标工作。针对非必须招标工程中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情形,《解释(二)》明确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二)还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针对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解释(二)》明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此举是为了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场顽疾,以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释(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时可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或参照最后签订合同进行结算。3建设工程鉴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支持,《解释(一)》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中规定了鉴定时间与鉴定情形。当前,建设工程鉴定普遍存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范围不准确、鉴定报告审核困难等情况。为加大司法鉴定监管力度,《解释(二)》着重笔墨规范了建设工程鉴定相关问题。针对诉前委托鉴定行为,《解释(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条明确了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后,随之而来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解释(二)》为确保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还需经由当事人进行相关质证。《解释(二)》在第十六条中强调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工作。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针对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针对《解释(一)》中无相应条款约定的情况,《解释(二)》增加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解释(二)》的第十七条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承包人。针对审判实务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明确了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司法解释(二)》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先决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此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针对审判实务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给予了肯定并明确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这一规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解释(二)》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这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二)》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解释(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及其起算日期。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为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司法解释(二)》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5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建筑市场上,许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为实际施工者的权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讨薪难”现象屡禁不止。为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解释(二)》强调: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对《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进一步强化:《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解释(二)》将“可以”改为“应该”,并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克服了司法实践中涉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解释(二)》还明确了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最后,法条的附则部分阐述了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冲突这三个法律问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所指的不再适用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以及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ND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2023-09-07 17:52:192

建设工程争议情形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

最高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下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的二十八条款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合同解除问题(8-10)、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1-23)、纠纷处理程序问题(24-26)、侵权问题(27)、附则(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的二十六条款也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4)、工程价款相关问题(5-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12-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7-23)、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24-25)、附则(26)。不难发现,下月起即将施行的《解释(二)》是在《解释(一)》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新问题做出的解释,因此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具体而言,《解释(二)》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客观、公正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如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招投标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因此违反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都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解释(一)》第1条和第4条明确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解释(二)》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纳入了无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认定情形与处理方式。《解释(二)》还将发包人因不能够办理而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这一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纳入了合同无效情形,而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过这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解释(二)》补充了《解释(一)》中缺位的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认定标准。此外,《解释(二)》还对《解释(一)》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民事责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竣工日期认定问题,以及计价标准、欠付价款利息等作出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新涌现的问题,《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作了补充规定。针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认定情形。针对工期顺延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会遇到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情况颇为常见。为保护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解释(二)》确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2018年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下发,显著改变了招标工作。针对非必须招标工程中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情形,《解释(二)》明确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二)还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针对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解释(二)》明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此举是为了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场顽疾,以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释(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时可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或参照最后签订合同进行结算。3建设工程鉴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支持,《解释(一)》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中规定了鉴定时间与鉴定情形。当前,建设工程鉴定普遍存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范围不准确、鉴定报告审核困难等情况。为加大司法鉴定监管力度,《解释(二)》着重笔墨规范了建设工程鉴定相关问题。针对诉前委托鉴定行为,《解释(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条明确了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后,随之而来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解释(二)》为确保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还需经由当事人进行相关质证。《解释(二)》在第十六条中强调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工作。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针对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针对《解释(一)》中无相应条款约定的情况,《解释(二)》增加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解释(二)》的第十七条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承包人。针对审判实务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明确了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司法解释(二)》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先决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此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针对审判实务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给予了肯定并明确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这一规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解释(二)》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这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二)》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解释(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及其起算日期。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为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司法解释(二)》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5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建筑市场上,许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为实际施工者的权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讨薪难”现象屡禁不止。为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解释(二)》强调: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对《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进一步强化:《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解释(二)》将“可以”改为“应该”,并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克服了司法实践中涉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解释(二)》还明确了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最后,法条的附则部分阐述了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冲突这三个法律问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所指的不再适用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以及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ND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2023-09-07 17:55:112

合同纠纷案件,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你始终有千万种理由
2023-09-07 18:01:173

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不给分包单位结算+分包单位不给劳务分包结算合法吗?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原因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依具体情形而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2023-09-07 18:01:261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1、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有以下:(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范围;(2)确认工程施工合同后是否有效;(3)请求人民法院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保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建设工期;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
2023-09-07 18:01:351

没有资质承包工程合同有效吗

无资质的承揽工程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可知,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是违法的。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各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023-09-07 18:02:4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很多,如协商、仲裁、调解、诉讼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023-09-07 18:02:51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怎么证明

建筑施工纠纷的取证:1、收集可以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2、收集可以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如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等;3、收集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7 18:03:07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异同

您好!相同点: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不同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建设项目分包给分包人的事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中的施工中的具体事情。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2023-09-07 18:03:19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

纠纷的解决无非就是两种方式:第一,调解协商解决。双方坐下来好好沟通一下,看能不能寻求双方都满意的一个结果,要是能协商一致的,对于处理结果可以形成书面的协议书,双方根据协议书的内容来履行就好。第二,协商不成的,那就只能通过法律解决。就争议的内容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寻求公平的处理结果。希望该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
2023-09-07 18:03:591

施工合同中常见八大纠纷和解决方式

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清楚地明确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工程款结算的主要依据。可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工程人容易忽略合同的重要细节、风险点,造成施工期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施工合同履约率大大降低。今天和大家分享合同中常见八大纠纷和解决方式。01涉诉主体问题(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一)无效情形1、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二)有效情形1、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认定为无效的,不予支持;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03实际竣工日期确定问题(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04工程价款支付问题(一)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05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二)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06建设工程价款认定问题(一)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二)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三)书面确认文件: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四)不予答复情形: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五)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六)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07工程款利息支付问题(一)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08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8:04:07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双方就工程款没有核算签字确认,又达不成协议,施工方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再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2023-09-07 18:05:073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

法律分析: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023-09-07 18:06:011

数字媒体特点

传播者多样化(数字方式不像模拟方式需要占用相当大的电磁频谱空间);传播内容海量化(节目数量大大增加,节目内容更加丰富);传播渠道交互化(能在大众传播的基础上进行更分众化、精确化的传播);受传者个性化(高效性、易满足受众个性化需求);传播效果智能化(够对观众的收视行为进行跟踪)。数字媒体技术的特点有哪些传播者多样化:由于数字方式不像模拟方式需要占用相当大的电磁频谱空间,传统模拟方式因频道“稀缺”导致的垄断将会被打破。传播内容海量化:内容供应商将一部分生产内容的功能分出来,进行节目的社会化生产,这不仅使数字媒体的节目数量大大增加,节目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也增加了一些个性化很强的增值业务,使传播的内容更丰富多彩。传播渠道交互化:使得受众这一传统概念得到越来越细的划分,能在大众传播的基础上进行更分众化、精确化的传播。受传者个性化:数字媒体不再是“点对面”的广播式传播,而是“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高效性、易满足受众个性化需求
2023-09-07 17:58:173

种植业是什么 种植业是即植物栽培业对吗

1、种植业是即植物栽培业。 2、栽培各种农作物以及取得植物性产品的农业生产部门,种植业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粮食、副食品、饲料和工业原料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各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药用和观赏等植物的栽培。 3、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绿肥作物、饲料作物、牧草、花卉等园艺作物。在中国通常指粮、棉、油、糖、麻、丝、烟、茶、果、药、杂等作物的生产。
2023-09-07 17:58:18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此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此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如下:1、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综上所述,恶意磋商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9-07 17:58:211

简述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的关系?

简单来说财务报告是对一个单位的财务情况作一个总结性的说明,审计报告是对财务报告作公允性,合理合法性的评价。财务报告一般由公司财务部门整理出具,审计报告通常由政府审计机关或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根据明细账户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资产负债表中一部分项目的“期末余额”需要根据有关明细账户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1.“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账户和“预收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账户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2.“预付款项”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账户和“应付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账户中有关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23-09-07 17:58:221

求苏有朋版倚天屠龙记金花婆婆演员?

  阎青妤  阎青妤,生在北京,长在四川,祖籍山东。  从小随在部队工作的父亲,走南闯北,注定长大要过这种动荡不定的演员生涯  艺术简历  电影作品  1982年在电影《垂帘听政》《火烧圆明园》中饰东太后贴身丫环双喜  1985年4月在电影《未完成的处女作》中饰演化妆师林樱  1986年8月在电影《珍珍的发屋》中饰演个体户苗苗(该片获当年政府奖最佳故事片奖)  1987年9月在电影《敬礼我党俄教官》中饰演各户老板蒋月  1988年5月在电影《疯狂的歌女》中饰演酒吧服务员小何  1988年2月在电影《一代妖后》中饰演皇妃——慧妃  1988年6月在电影《艾滋病患者》中饰演女大学生季茵  1990年6月在电影《恶狼与天使》中饰演台湾姑娘天使林安琪  1990年8月在电影《离婚合同》中饰演歌手月蓉(获第十四届百花奖女配角提名)  1991年4月在电影《远行者》中饰演女主角女工丹羚  1991年8月在电影《警界英雄》中饰演女主角葛珊  1991年10月在电影《风雨恋爱角度》中饰演“百灵鸟”  1993年6月在电影《炎帝传奇》中饰演炎部落精神领袖女巫  2000年5月在电影《留住心中的月亮》中饰赵月兰  2001年10月获中国第十届金鸡百花、第二十四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女配角奖(电影:留住心中的月亮)  2001年10月在电影《春天的热土》中饰演菊妹  电视剧作品  1984年5月在电视剧《家里的人》中饰演女主角齐小妹  1984年7月在电视剧《虹》中饰演主角红军护士何瑛  1986年5月在电视连续剧《红楼梦》中饰演宝蟾  1986年5月在电视剧《个人情感》(三集)中饰演女记者陆羚  1986年7月在电视剧《弯弯的娘娘河》(上下集)中饰演女主角秀秀  1986年11月在电视剧《北飞行动》(八集)中饰演总经理女儿刘琼琼  1987年6月在电视剧在电视剧《心灵深处的奥秘》中饰演护士玲玲  1987年7月在电视剧《爱的故事》(连续剧)中饰演小黄  1987年10月在电视剧《妈妈》中饰演主角教师李娟  1988年1月在电视剧《军旗下的红十字》(二集)中饰演护士小雪  1988年10月在电视剧《废墟中的歌》(二集)中饰演主角小芳  1988年11月在电视剧《香港豪门风流》(四集)中饰演主角含笑  1989年3月在电视剧《青春的冲动》饰演主角播音员  1989年4月在电视剧《平凡的世界》(十四集)饰李兰香  1989年5月在电视剧《蓝色的漩涡》(二集)饰主角叶紫  1989年7月在电视剧《津浦路大劫案》(八集)饰主角黑妮  1989年10月在电视剧《黄金秘密通道》饰主角警官林梅  1989年11月在电视剧《三号女监房》饰主角犯人路娅  1990年2月在电视剧《猎杀圈》饰主角郑剑红  1990年10月在电视剧《片儿警》饰个体户毛毛  1991年7月在电视剧《编辑部的故事》有情出演饰孙姑娘  1992年5月在十一集电视剧《皎皎白玉兰》饰主角护士夏烨  1992年9月在上、下集电视剧《珍珠衫》饰主角王三巧  1992年3月在电视连续剧《海马歌舞厅》有情主演一集  1994年1月在电视剧《特区刑警》饰女主角文灿  1994年6月在三十集电视剧《美容院》中饰赵珊  1995年3月在四十集台湾电视剧《今生今世》中饰沈如花  1995年7月在四集电视剧《学车记》中饰刘双  1995年9月在三十集电视剧《姐姐妹妹闯北京》饰主角米兰  1996年5月在二十集电视剧《孙子兵法》中饰孙武夫人小蝶  1996年7月在十集电视剧《东南西北中发白》中饰孟艺  1997年2月在四十集电视剧《火烧阿房宫》中饰小丫环季子  1997年8月在三十二集电视剧《东方风云》中饰母亲黄碧云  1997年11月在电视剧《烟壶》中有情出演苏三  1998年2月在三十二集电视剧《逃之恋》中饰吴秋红  1998年5月在四十集台湾电视剧《神雕侠侣》中有情出演裘千尺  1998年11月在贺岁电视剧《在外过年》中有情出演农村孕妇二梅  1998年12月在二十集电视剧《苏州二公差》中饰花凤  1999年5月在四十集电视剧《绝代双骄》中饰阿苦  2000年8月在电视电影《三八线上的女兵》中饰孙娜娜  2001年7月在二十集电视剧《红与黑》中饰蔡雅雯  2002年4月在四十集电视剧《倚天屠龙记》中饰紫杉龙湾黛绮丝  2002年11月在四十集电视剧《冬至》中饰演行职员廖小琼  2003年7月在二十二集电视剧《不弃今生》中饰女主角护士长余岫云  2004年1月在三十集电视剧《滴血杜鹃》中饰月娘  2004年4月在话剧《培尔.金特》中饰女主角索儿维格
2023-09-07 17:58:222

高二数学 圆和方程最值问题

可以用几何法或三角法。这里用三角法:配方:(x-2)^2+y^2=3^2可设参数方程:x=2+3cost, y=3sint1)x^2+y^2=4+12cost+9=13+12cost最大值为13+12=25, 最小值为13-12=12)y-x=3(sint-cost)-2=3√2(t-π/4)-2最大值为3√2-2, 最小值为-3√2-23)记z=(y-3)/(x+2)=3(sint-1)/(4+3cost)令tant/2=u,则z=3[2u/(1+u^2)-1]/[4+3(1-u^2)/(1+u^2)]=-3(u^2-2u+1)/(7+u^2)u^2(z+3)-6u+7z+3=0delta=36-4(z+3)(7z+3)>=0得:7z^2+24z<=0解得: -24/7=<z<=0即最大值为0最小值为-24/7
2023-09-07 17:58:232

适合开早会讲的小故事

适合开早会讲的小故事如下:1、一把坚实的大锁挂在大门上,一根铁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无法将它撬开。钥匙来了,他瘦小的身子钻进锁孔,只轻轻一转,大锁就“啪”地一声打开了。铁杆奇怪地问:“为什么我费了那么大力气也打不开,而你却轻而易举地就把它打开了呢?”钥匙说:“因为我最了解他的心。”2、毕业典礼上,校长宣布全年级第一名的同学上台领奖,可是连续叫了好几声之后,那位学生才慢慢的走上台。后来,老师问那位学生说:“怎么了?是不是生病了?还是没听清楚?”学生答:“不是的,我是怕其他同学没听清楚。”3、一辆载满乘客的公共汽车沿着下坡路快速前进着,有一个人后面紧紧地追赶着这辆车子。一个乘客从车窗中伸出头来对追车子的人说:“老兄!算啦,你追不上的!”“我必须追上它,”这人气喘吁吁地说:“我是这辆车的司机。”4、甲:「新搬来的邻居好可恶,昨天晚上三更半夜、夜深人静之时然跑来猛按我家的门铃。」乙:「的确可恶!你有没有马上报警?」甲:「没有。我当他们是疯子,继续吹我的小喇叭。」5、禅师见盲人打着灯笼,不解,询问缘由。盲人说:“我听说天黑以后,世人都跟我一样什么都看不见,所以我才点上灯为他们照亮道路。”禅师说:“原来你是为了众人才点灯,很有善心。”盲人说:“其实我也是为自己点的灯,因为点了灯,在黑夜里别人才看见我,不会撞到我。”
2023-09-07 17:58:251

窦娥的三个誓愿有两个即时应验,还有一个也应验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作者为什么要这样写?

三誓愿昭示着天地应验窦娥奇冤,主要运用了浪漫主义手法。 其一,是当时社会人民怨情投诉无门而又需诉告的唯一途径;充分揭露了当时社会官吏昏聩,法制腐败. 其二见证窦娥冤情深重,强化悲剧气氛; 着力表现主人公至死不屈的斗争精神. 其三,吻合民众善恶有报心理, 充分体现了人民伸张人间正义,杀尽贪官污吏,洗雪冤屈的良好意志与愿望。引起观众强烈共鸣. 其四 表现作者鲜明爱憎和思想的人民性
2023-09-07 17:58:261

数字媒体的就业好吗?

数字媒体艺术是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来表现艺术形式,能应用于互动媒体、影视、游戏、广告等诸多领域,就业方向广泛,发展前景广阔,具备较大的人才缺口。如果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数字媒体艺术还是比较好就业的
2023-09-07 17:58:272

怎么查找发改委批复

你好我想问一下,陕西宝鸡岐山,西岐风情生态园工程发改委立项了吗、
2023-09-07 17:58:281

种植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种植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种苗繁育、标准化种植基地、农产品储藏保鲜、废弃物加工利用等。种植业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通常指栽培农作物以取得植物性产品的农业生产部门。种植业是指栽培各种农作物,来获得粮食、副食品、饲料和工业原料的社会生产部门,其特点为以土地为重要生产资料,利用作物光合作用将二氧化碳、水和矿物质合成有机物质,同时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潜能存储在有机物质中。种植业栽种的作物主要有粮食作物、纤维作物、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料作物、药用作物、染料作物、观赏作物、水果作物、蔬菜作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2023-09-07 17:58:281

成都第一个燃气调峰电站项目获批,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何意义?

能够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且能够帮助当地获得更好的成就,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并且能够通过这样的电站获得更好的供电情况。
2023-09-07 17:58:304

制定感染管理制度和流程目的是什么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标准预防原则 (一) 概念: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 包括手卫生,根据预 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以及安全注射. 也包括穿 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 体液、分泌物(不包含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因子的原则. (二) 基本特点: 1、 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2、 强调双向保护. 3、 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如接触隔离、空气隔离、飞沫隔离。 (三) 不同传播途径疾病的隔离与预防 1、 接触隔离:接触经接触传播疾病如肠道感染、多重耐药菌感染、皮肤感染等的患者,在 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取接触传播的隔离与预防。 2、 空气隔离:接触经空气传播的疾病,如肺结核、水痘等,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取 空气传播的隔离与预防。 3、 飞沫隔离:接触经飞沫传播的疾病,如百日咳、白喉、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腮腺炎、流 行性脑脊髓膜炎等,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取飞沫传播的隔离与预防。 医院消毒隔离制度 1、 医护人员工作期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离开岗位时应脱掉,每周更换清洗一次,污染 严重或接触传染病后应及时更换。 禁止穿工作服、鞋、帽上街、去食堂、卫生间、会议 室等。 2、 工作人员在技术操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无菌操作规程。 1、 各临床科室必须对住院病人开展医院感染病例监测,以掌握我院医院感染发病特点,为我 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2、 医院感染病例由临床主管医生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进行初步诊断,及时进行病原 微生物检测。 3、 各临床科室 24 小时内对感染病例进行上报。 4、 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病例,同时上报防保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报告。 5、 对疑似医院感染的诊断,主管医生报告科主任,与本科“临床感染管理小组”一同讨论, 并做进一步的分析及辅助检查,确定的院内感染病例及时上报。 6、 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总结,上报主管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每季度 写出分析报告,并进行效果评价,提出预防措施。 监测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器械和器具管理制度
2023-09-07 17:58:311

上海迪士尼酒店首次开业时间

6月16日。上海迪士尼酒店首次开业时间是6月16日。上海迪士尼乐园酒店是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内两座迪士尼主题酒店之一,是上海迪士尼度假区的标志性酒店。
2023-09-07 17:58:311

民法中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什么意思

这个有一个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就是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2023-09-07 17:58:313

非再生能源的未来发展

中国工商银行与南非标准银行日前签署200亿兰特(1美元约合9兰特)协议,联合支持南非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这是中国投资非洲可再生能源项目之一,中国正成为非洲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领军者。 工行助力减轻流动性压力“这是一笔极为重要的业务,它强调标准银行对可再生能源部门的承诺,显示标准银行与全球最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伙伴关系的加强,”标准银行集团联席首席执行官本·克鲁格在签字仪式上说。中国工商银行是南非标准银行单一最大股东,占其20%股份。工行董事长姜建清表示:“中国工商银行的目的是通过与标准银行的伙伴关系,促进南非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支持南非政府可再生能源项目,帮助保护环境。”标准银行电力和基础设施融资主管乔治·科索沃斯说,两大银行将联合向获得南非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商项目优先竞标人资质公司提供贷款。科索沃斯介绍,到目前为止,标准银行已进行了两轮可再生能源项目招标,第一轮截止到去年,资助了超过90亿兰特的债务融资,预计第二轮为60亿兰特,即将到来的第三轮将引起更多开发商的兴趣,因此很快将面临资金流动性问题,中国工商银行的参与将帮助减少这方面压力。“它代表了我们资金日益多元化的趋势。”科索沃斯说。“可再生能源项目将需要大批资金承诺,资金来源越多,可用资本更好,这些长期资本为标准银行提供了灵活性,使我们能够适当地规划交易结构。”非洲,未来世界能源巨人“非洲并不缺乏能源,只是能源没有被合理利用。”非洲史学家谢赫·安塔·迪奥普1985年在刚果(金)首都金沙萨讲过的话今天仍有现实意义。肯尼亚《商业日报》日前刊文指出,可再生能源能使非洲成为世界能源巨人。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发表的名为《非洲可再生能源的未来:通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报告指出,太阳能和水电未来将成为非洲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力,非洲对电力的需求在未来20年将扩大10倍,可再生能源是其重要来源。根据联合国的报告,非洲拥有1.4万兆瓦的地热发电量开发潜力和1759太瓦时(Twh)的水电容量。弗罗斯特·沙利文公司2011年8月发表的报告指出,非洲可再生能源电力投资将从2011年的36亿美元上升到2020年的570美元。 德勤南非地区可再生能源专家保罗对本报记者说,随着非洲地区社会稳定以及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视,非洲可再生能源产业迎来一个小高潮。南非预计未来20年内在可再生能源上投资900亿美元,以达到绿色可再生能源总量增长40%、国家总发电量翻番的目标。东非国家正在开发东非大裂谷地热资源,肯尼亚在建全球最大陆上风电场。西非经济共同体2009年成立可再生能源开发中心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加纳金融时报》报道,西非经济共同体将于203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使用中占比48%的目标。中非新能源合作方兴未艾保罗告诉记者,非洲可再生能源蓬勃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找不到融资渠道。中国工商银行200亿兰特对南非可再生能源开发可谓雪中送炭。此外,中国公司在南非建设一座容量100兆瓦的太阳能工厂,中国企业在肯尼亚西部新建一座20兆瓦的水电站,中国正在坦桑尼亚建设的风能太阳能混合项目,中国—加纳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南南合作项目等中非新能源领域合作方兴未艾。世界自然基金会2012年题为《一个充满活力的伙伴?探索中国在非洲可再生能源开发中的催化剂角色》报告指出,过去10年中国强化了在非洲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存在,成为其主要投资者。中国可再生能源公司尤其是风能和太阳能公司大规模投资非洲,迄今为止已宣布的最大项目是莱索托的高地电力项目,总计将融资150亿美元,在莱索托开发风能和水力发电项目。报告指出,过去5年,中国在非洲29个国家为水电融资和建设的项目超过70个,截至2007年底,中国资助33亿美元建设非洲10个主要水电站项目,提供了6000兆瓦稳定电力,占撒哈拉以南非洲水电供应的30%。在其他可再生能源领域,中国投资迅猛,仅2009年中国就宣布帮助非洲建设100个清洁能源项目。报告认为,中国的投资有力消除了非洲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两大瓶颈:资金缺乏和技术欠缺。保罗表示,中国在非洲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促进了非洲能源安全和技术转让,推动了非洲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了非洲能源结构的多元化,减少了非洲对石化能源和波动较大能源的依赖及其森林采伐,增强了非洲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2023-09-07 17:58:151

上半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

上半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精选7篇)   时间飞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首这段不平凡的时间,有欢笑,有泪水,有成长,有不足,好好地做个梳理并写一份工作总结吧。你还在为写工作总结而苦恼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上半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精选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半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1   半年的工作即将结束,在院领导的重视与关心下,我院院内的感染工作做出了大量工作,从组织落实开始,到严格管理制度,开展了各种监测等,采取多种措施。使我院的院内感染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将院内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为了今后进一步搞好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现将我院半年年度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总结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院领导的亲自领导下,认真抓好各科室,特别是重点科室的日常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各科的院内感染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全院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统计。由于工作层层落实,保证了我院的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是搞好医院感染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制定了一整套科学实用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医院有关人员的行为。加强制度系列学习,并认真贯彻实行,对于搞好防范意识,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病率极为重要。因此,院内质控组定定期每月末将全院的治疗科室,特别是重点科室(口腔科、输液室、检验科、供应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及重点科室的空气、物表、手卫生的细菌监测充分发挥制度的管理作用,做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强院感知识的培训,提高全院职工控制院内感染意识。   结合本院实际,院领导组织开展一系列的专题讲座和学术交流,如抗生素使用,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手卫生消毒,安全知识等培训。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控制医院感染学习后,增强了大家的防范意识,提高我院预计控制医院感染水平。   4、管好一次性用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制度,防止院内感染。   在今年的上半年一次性用品的购进中,院领导加强了这一方面的管理工作。严格查证,检查质量。对购进一次性用品进行检查,登记。把握好一次性用品消毒及购进的关口。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我院。在半年我院购进的一次性用品无一不合格,各种消毒都一律实行了小包装。院内质控将每一季度对库房及科室有效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检查一次。护理人员在使用前严格查对以防止过期、失效的一次性用品给病人使用。由于严格把关,无一例病人使用不合格的一次性做无菌医疗用品,对各科使用过的一次性用品,各科室一直坚持按《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处置。   总之,在半年的院内感染控制工作中,由于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及各科室的积极配合,工作开展的比较顺利,取得良好的效果,我相信在下半年里,只要不断总结经验、虚心学习,改掉错误,我们将把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做到更好。   上半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2   今年上半年,在院领导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市、县有关专家的指导下,我科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新颁布的六个行业标准,以规范化、流程化管理为目标,健全我院院感管理组织体系,不断规范和完善我院院感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加强全院医护人员院感知识培训,提高全院医护人员院感意识,将医院内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确保了医疗安全。为了今后进一步搞好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现将我院上半年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院感组织体系,保证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确保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上半年我院健全了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临床科室感染管理小组三级院感组织体系。   二、规范和完善院感各项规章和职责   为了院感工作能够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今年上半年院感科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院感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使全院医护人员以后在从事各自医疗活动中将有章可循,同时也明确了各级各类人员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的相应职责。   三、制定各种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本方法和各项操作规程   为了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为使我院在今后医院感染率控制在最低水平,我科在今年上半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各种基本方法和各项操作规程,为规范我院医护人员在以后医疗活动中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全员医护人员院感知识培训,提高全员医护人员院感意识   通过举办全员医护人员院感知识培训,使全员医护人员明确各自在院感工作中的职责外,提高了全员医护人员的院感意识。   五、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根据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有关医疗废物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包括医疗废物如何收集、分类、焚烧登记及医疗废物出现扩散、流失时的应急预案等相关措施,从而规范了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   六、消毒供应室建设完工并已投入使用   消毒供应室(CSSD)作为整个医院的心脏和枢纽,在院领导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院消毒供应室于今年6月5日顺利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为了规范和确保我院消毒供应室工作顺利开展,医院为此配备了两个无菌物品存储柜和检验消毒灭菌效果是否合格的BD测试纸。   总之,我院院感科自成立以来能够取得以上成绩,这与以卢院长为首的院领导和全院职工的大力支持和无比关怀是分不开的,我科将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再接再厉,以不辜负领导的期望!   上半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3   在院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在全院医务人员的共同配合下,我院院内感染控制做了大量工作。从组织落实开始,到严格管理制度,开展必要的临床监测等,采取多种措施,使我院的院内感染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将院内感染控制在较低水平。为了今后进一步搞好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现将我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院领导的亲自领导下,认真抓好日常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各科的院内感染控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全院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统计。由于工作层层落实,保证了我院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继续开展灭菌器、环境卫生学、消毒灭菌效果及手卫生、化学消毒剂、灭菌剂等的生物学监测;开展了对全院的压力锅生物监测,并及时汇总、分析原因向临床科室及医教科、护理部、院感委汇报;及时发现医疗隐患,防止医院感染暴发的发生。   三、对多重耐药菌重点监测,防止院内传播发生   对耐甲氧西林的金黄色葡萄球菌、产ESBLS的肺炎克雷伯菌、产ESBLS的大肠埃希菌、泛耐药的鲍曼不动杆菌等进行监测,发现多重耐药菌或携带病例督促临床科室落实隔离措施,对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有效防止多重耐药菌在院内传播。对医院分离细菌及细菌耐药情况每半年进行统计,为医院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报告,统计结果及预警报告在院感通讯上发布,为临床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四、开展目标性监测,及时发现院内感染,防止院内感染流行和暴发。上半年开展外科胆囊切除及胆管手术、阑尾炎手术、妇产科子宫及附件手术切口的目标监测;下半年开展了外2科疝修补术、产科剖宫产术切口的目标监测。   五、完成全院住院病人横断面调查,对全院的抗生素使用率、医院感染发病率、治疗及治疗+预防用药的标本送检率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医院合理应用抗生素提供有力的依据;获得20xx年全国医院感染横断面调查先进单位。   六、加强供应室器械的消毒管理工作   坚持未灭菌与已灭菌物品分开。在压力蒸汽灭菌时坚持在包外使用指示胶带、包内使用指示卡进行自我监测,每周压力锅进行生物监测,保证消毒灭菌质量。弯盘、压膜带等在供应室清洗、消毒,尽量做到集中消毒供应、保证清洗、消毒质量。   七、继续抓好临床各科室消毒隔离、感染控制工作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加强对临床各科室的消毒隔离,感染监控工作,每月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胃镜室、手术室、供应室等科室,在全年的消毒液采样监测中,消毒液的配制、更换时间基本符合要求。   八、加强一次性用品及医疗废物的管理   在全年的一次性用品使用中,对使用的一次性用品,严格按医疗废物处置。规范了医疗废物管理,取消对医疗废物的浸泡,避免了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对医疗废物要求毁形、存放、处置,并做好交接登记。避免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和流入社会现象;医疗废物统一由一个工作人员收取,减少了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对医务人员及行人的误伤,减少了医院感染的机会。   九、加强院感知识的学习及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到上级医疗机构、请上级专家及本院自行教学相结合。提高感染管理科的管理能力及全院职工防控医院感染知识和意识。   1、院感专职人员参加省、州院感学习培训3次,组织医院重点科室负责人参加州院感学习2次,共14人次,接待福泉市中医院、福泉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同志参观学习,大家相互交流、相互学习,达到共同进步、共同提高的目的。   2、聘请省医院感专家和本院专职人员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了二次共214人次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及182人次医院感染知识考核;   3、受福泉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泉市医学会安排,对福泉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考核7期共945人次。   4、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了2次共56人次医院感染培训及医院感染知识考核;   5、对实习生进行了50人次的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培训。   十、配合医院对医院传染科的布局、流程、改建进行规划、设置;配合医院对消毒供应室的流程、设施提出合理性建议。   十一、配合医院对外科系统、内科系统住院大楼的搬迁,作好环境卫生学监测及相关标识的粘贴;   十二、对全院紫外线灯管进行强度监测,不合格及时更换,以保证消毒效果。避免医院感染事件发生。   十三、积极完成医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全年的院内感染控制工作中,由于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及各科室的积极配合,工作开展比较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明年,按院内感染控制的有关规范、法规及工作计划,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虚心学习,脚踏实地,把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做得更好。   上半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促进出国留学院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年初工作计划,在医院党政的.领导下,依靠全院职工的通力合作,开展了一列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我院党政领导十分重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分管院长直接担任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并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综合目标管理的内容和全年工作计划中。认真做到了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三级管理,使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管理。   2、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要求,医院感染委员会制定了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发各科,各感染小组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3、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不定期会议,通报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查找隐患,及时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体现了院感小组在认真履行职能,实现工作目标,强化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组织科室人员学习《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等内容的知识。   二、认真履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各项管理规范到位,积极协调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1、制定我院医院感染综合监测方法,由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坚持对每日出院病历检查,做好感染病例的个案登记和统计,每月进行医院感染监测分析,及时提出院科两级医院感染重点,及时反馈到各感染管理小组。   2、为保证我院各科消毒工作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了全院消毒工作管理,全院各科建立了消毒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经常深入科室检查消毒管理情况,及时发现消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坚持做好各科消毒工作。加强了重点区域如手术室、病房、供应室、等区域的消毒管理,有效地扼制了医院交叉感染的传播。   4、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用后立刻毁形消毒由制定人员统一回收,确保了我院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安全使用。   5、加强了医疗废物的管理:   (1)、制定了医疗废物收集、回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各科的医疗废物由各科收集,专人每天下科回收,并做好登记工作,及时进行处理。   (2)、重视医院污水、污物的排放处理工作,专人负责全院污水、污物的消毒处理工作,由环保部门监测达标排放。搞好了各种医疗废物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了由于该类工作不善带来的医院感染隐患。   三、加强传染病管理:   1、加强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加强了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切断传播途径。   制定了发热门诊管理制度、首诊负责制、工作流程、工作人员自身防护制度、非典型肺炎病人住院护送程序等。加强了发热门诊的消毒隔离工作,准备了各种消毒药械和防护物品,经常下科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2、各科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重视医院内传染病的管理工作,除经常到传染科、发热门诊、腹泻门诊检查消毒隔离工作外还积极敦促相关科室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及时准确的进行网上直报。针对各类传染病的流行季节,适时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效杜绝我院院区内传染病流行。   3、认真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填写结核病人转诊单达100%。   四、大力普及医院感染知识,加强了对全院职工医院感染规范等专业知识的技能提高和培训。   1、继续组织全院职工以感染管理小组为单位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出国留学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我院有关制度等。   2、组织全院清洁工学习简单的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知识,消毒隔离及清洁卫生知识。指导他们消毒隔离的方法,使全院清洁工能掌握医院特定环境下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从搞好清洁卫生的角度去有效防范医院感染的发生。   五、存在问题:   1、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部分医务人员重视不够,医院感染诊断还有一部分医生不能作出正确诊断,临床个别医生还存在滥用抗菌素的现象,我们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学习,加强检查和监督力度,使合理应用抗生素不只是落实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   2、加强医院感染专职人员和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培训学习。   上半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5   20xx年上半年感染性疾病科在院党政班子及医务科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医院的诊疗规范、核心制度及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有效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加强科室管理   1、规范病历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院病案的书写。按要求书写处方和各项检查报告单。   2、坚持首诊负责制,按照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分诊。不推诿病人,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3、按照《传染病管理法》规定,做好传染病报告管理。及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上半年共报告传染病52例。   4、每月坚持业务学习一次,旨在提高医护人员自身素质。完善和更新各委员会活动记录,各项工作均有详细规范的文字记载。   5、通过每月行政查房和科室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提高传染病治愈率   1、应用阿德福韦酯抗病毒治疗慢性乙型肝炎,使临床90%以上的乙肝患者达到持续抑制乙肝病毒复制,阻止或延缓肝脏病毒的进展,预防和降低了肝硬化、肝癌的发生率,从而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提高了乙肝患者的生命质量。   2、应用单磷酸阿糖腺苷抗病毒治疗水痘,疗效显著。缩短了患者的病程,减轻病人痛苦,使病人得到早日康复。   三、工作量及重危病人抢救情况   上半年抢救重危病人5例。其中重症出血热病人2例、腮腺炎合并脑膜炎1例、腮腺炎合并炎1例、肝硬化腹水合并消化道出血、多脏器损伤1例。全科医护人员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精湛的医疗技术,团结一致,成功救治了以上5例重危患者,使病人转危为安。收到病人赠送锦旗一面。   四、严格消毒隔离制度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   1、规范发热门诊及传染病房管理。常规配备消毒设备、消毒药品,完善消毒隔离技术,固定专人管理。按时做好病室消毒隔离,病人出院终末消毒,按传染病防控流程进行合理的布置安排。   2、加强自我防护意识,根据不同的传染病种类,按照个人防护级别,医护人员着装整齐,严格手卫生,为病人操作后洗手消毒或用快速手消毒液,保证医护人员执业安全。   3、做好医疗废物管理,杜绝交叉感染。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回收、储存。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做到医疗废物不流失、不泄露,封闭运输,定点储存,专人登记,确保医疗安全。   上半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6   在院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上半年我院院内感染做了大量工作.从组织落实开始,到严格管理制度,开展必要的临床监测等,采取多种措施,使我院的院内感染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将医院内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为了进一步搞好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现将上半年度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认真抓好日常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各科的院内感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全院的相关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反馈,保证了我院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是搞好医院感染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制定一整套科学实用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医院有关人员的行为。加强制度的建设和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提高防范意识,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病率极为重要,因此,院感管理委员会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了供应室管理制度。院感科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作用,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了供应器械的消毒工作   供应室设施不健全,布局不合理,人员不具备条件,按照的《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标准》有一定差距,上半年重点做好供应室的建设,做到初精洗分开,未灭菌和灭菌物品分开。在压力蒸汽灭菌之后,在包布外使用指示胶带,包内使用指示卡进行自我监测,保证了消毒灭菌质量。   四、继续抓好临床科室的消毒隔离,感染监控工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加强了对各临床科的消毒隔离、感觉染监控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查对重复使用的物品严格按要求消毒外,增加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使用率,大大降低了院内感染的可能性。在消毒液更换及器械浸泡检查中,取消了不必要的消毒器械浸泡,采用干罐灭菌定时更换,更换时间均符合要求。   五、加强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对病房空气、物体表面、消毒液、医务人员手定期进行监测,每月不定期抽查;病房消毒隔离情况,尤其拖把、抹布、体温表、止血带等管理已规范化;吸氧装置、雾化吸入器等尽量使用一次性,否则做到了一人一用一消毒。加强了七步洗手法的管理,各科护士长负责检查指导,真正切断经医务人员手传播疾病之途径。   上半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7   回顾过去的半年繁忙而紧张工作,欣慰而自豪。欣慰的是科室成员能够团结一心,共同克服困难,自豪的是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下,我科室能够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任务。在院领导和护理部领导下,针对年初制定的目标规划,全体医护人员狠抓落实、认真实施、不懈努力,圆满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一、打造科室文化,树立团队精神   积极响应医院的号召,科室坚持每月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法律法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爱岗敬业等各种医德医风教育,并有讨论记录。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护理服务理念,适应卫生改革、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参加一切政治活动,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病人满意为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病人为中心,争创一流优质服务   在日常工作中,护理人员时刻牢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做到凡事都来换位思考“假如我是病人”。积极推行年初规划的“一对一全程服务”,接待好每一个病人,做好每一项工作,关心每一个病人,当病人入院时,护士热情迎接,自我介绍,做好各项安抚工作,加强与病人沟通,减少病人对陌生环境的恐惧,增强对疾病治疗的信心。护士长经常询问同事的工作技术,态度及病人的要求,对病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能予以重视,及时解决。   三、规范整体护理,争创一流管理   有好的管理是优质服务的基础和前提,为了使管理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我们坚持做到周周有计划、月月有小结。建立健全服务目标,自觉接受病入及社会的监督,做好每月满意度调查,深入开展优质化护理,积极发挥护士的主观能动性,特别加强入院、入院期间、出院回访措施的落实、对科室护士的满意度调查等工作,从而大大增强了护士的工作责任心。我科为了使优质化护理做得更加完善,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护理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发生。严格消毒、灭菌、隔离措施的落实、管理和监测。狠抓了护理人员的无菌技术操作,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严格了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一次性无菌注射器、输血、输液器等用后,消毒、毁形、焚烧,半年院内感染率为0。   四、提高护士素质、培养一流人才   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我们深刻体会到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是科室发展的重要环节。努力培养一支文化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专业技术精的队伍。首先我们通过不间断的学习,提高护理专业理论水平,做到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每季进行操作考核和“三基”理论考试,不仅如此,每月护理部还组织年轻护士培训学习,从中使大家的思维方式、文明礼貌、风度气质等方面在潜移默化中都得到明显提高,我们相信,只有不断提高全体护士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社会做贡献。   五、工作业绩   我科半年来收治病人500多例,抢救多个危重病人,随着护理条件,护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我科圆满完成了每月计划。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存在的不足:在管理意识上还要大胆创新,持之以恒;在人性化护理方面,病人的回访和健康教育还流于形式;在规章制度执行方面,仍有少数同志意识淡漠;在论文撰写、护理科研方面几近空白;尤其在服务态度、病人满意度上还明显不足。病人的需要是我们服务的范围,病人的满意是我们服务的标准,病人的感动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优质服务是永无止境的。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刻苦学习,使服务更情感化和人性化,为医院的服务水平登上新台阶而不懈努力。 ;
2023-09-07 17:58:151

关婷娜的简历,全面的!!就是在马大帅中扮演吴总秘书的人就是那个阿薇!

关婷娜,黑龙江人,五六年前搬到大连居住,2002年从北京电影学院“影视化妆专业”毕业后又回到大连。阿薇告诉记者,去年是经一位老师介绍,她被推荐到《马大帅》剧组当化妆助理,当她到达开原的拍戏现场,还没等做“本行”,就被赵本山发现:“这女孩形象不错,挺适合其中的一个角色,试试镜。”阿薇说:“试镜后,他们都说我像阿薇的角色,于是就给我剧本让我演阿薇了。”  第一次演戏的阿薇非常紧张,据她讲,第一场戏一拍完她就会走到赵老师那儿问:“行吗?我能演吗?”从此算是落下毛病了,每拍完一个镜头,只要一有空,阿薇便会跑到导演身边,紧张地问:“怎么样?”可每次赵老师都说:“你别紧张,至于好坏,你不用问,我心里有数,你只要放松演你自己就行。”  阿薇是学化妆的,虽说在剧中担当角色,不过她说:“没有戏份的空闲时间我都会帮化妆师做些助理工作。”其实,这次去开原,是关婷娜第一次正式做化妆助理,没想到却只能在专业上三心二意。对于今后的发展,关婷娜很开心地讲:“虽说喜欢演员这个行业,但以前不敢相信自己能演戏,现在我就想一边做化妆工作,一边也有机会拍戏。”  最后,阿薇说:“过年时我给赵老师拜年时,还是忍不住问他我到底演得怎么样,他终于回答说:‘演得还挺好的。"等了3个月,我终于等到导演的评价了。”
2023-09-07 17:58:142

关于节日的古诗?

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 重阳节的诗句
2023-09-07 17:58:135

行政执法中为什么要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民法上的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2023-09-07 17:58:131

高二的数学题

1.S100=1OO*(a1+a100)/2=50(a1+a99+d)=50(a1+a99)+25=145a1+a3+a5+...+a99=25(a1+a99)=60 选C2.易知 d=-1 a80=a50+30d=0 选A记住 在等差数列当中 aq=p ap=q a(q+p)=03.n>1时 Sn=根号n-1 =3 得n=15 选B4.100——500之间能被9整除的第一项是108 最后一项是495 公差为9共有n=(495-108)/9 +1 =44 项 故Sn=44*(108+495)/2=13266故选A7 答案是8/5 这个数列很有意思分子和分母都是前两项的加和(从第三项开始)列出来有1/1 2/1 3/2 5/3 8/5 11/8 ...到后来你会学到它的一些性质 及其变形的!8.an=-4n-1=-401 得 n=1009.an=(3/2)n+3/2=21 得n=1310. a10=a3+7d a3=-13/6通项是an=2n+11. a1=s1=8 n>1 时 an=sn-sn-1 =10n-2 a1也符合 则an=10n-22.a1=s1=1 n>1 时 an=sn-sn-1=6n-3 a1不满足 故an=1 (n=1时) an=6n-3 n>1
2023-09-07 17:58:123

种植业属于几类职业?

你好,植物栽培业。栽培各种农作物以及取得植物性产品的农业生产部门,种植业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粮食、副食品、饲料和工业原料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各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药用和观赏等植物的栽培。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绿肥作物、饲料作物、牧草、花卉等园艺作物。在中国通常指粮、棉、油、糖、麻、丝、烟、茶、果、药、杂等作物的生产。亦指狭义的农业,亦称农作物栽培业。通常指栽培农作物以取得植物性产品的农业生产部门。在中国,种植业同林业、畜牧业、副业和渔业合在一起,为广义的农业。在国外,种植业一般同畜牧业合在一起,统称为农业。
2023-09-07 17:58:101

建筑投标 我该怎么做~?

具体点,需要什么?
2023-09-07 17:58:087

蔡卓宜跟谁离的婚

蔡卓宜是马来西亚人,在2016年的时候和马来西亚的一个富二代结婚了,但是没过多久,蔡卓宜就离婚了,到现在也不知道两人离婚的原因究竟是为了什么,后来蔡卓宜就进入了娱乐圈。网上曾曝光有蔡卓宜和前夫的拥吻照,照片上,蔡卓宜的前夫是一个帅气的男人,网传他在马来西亚是很有地位的,他的爸爸是马来西亚拿督,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蔡卓宜是1993年出生,今年28岁了,之前在马来西亚是个网红,2016年结婚,2019年就已经离婚了,现在的经济公司是麦尼肯(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蔡卓宜的婚史和谁结过婚?蔡卓宜个人简历多大了。以前蔡卓宜当过化妆师、兼职过模特,出演过《九尾狐》和《剧本杀》,还出过个人单曲《氧气女孩》。2020年参加爱奇艺《青春有你2》,在节目中是人气选手,也是极具争议的选手。前不久,有网友爆料蔡卓宜和前夫并没有离干净,说蔡卓宜来中国发展,觉得以单身的状态会更好,所以才和他老公“假离婚”的,两人在社交平台上还有互动,不过蔡卓宜回应说自己离得很干净,杜绝了网上“假离婚”的传言。
2023-09-07 17:58:061

成都高新会展希尔顿惠庭酒店多少年开业

成都高新会展希尔顿惠庭酒店,是2021年六月开业的。希尔顿惠庭是希尔顿集团下的一个分支机构,总部在英国,希尔顿惠庭是希尔顿旗下中高端旅居酒店品牌,成立于2009年,2020年六月,希尔顿惠庭进入中国市场,由凤悦酒店及度假村全权管理。
2023-09-07 17:58:0615

三分钟早会励志小故事大道理10个 三分钟早会励志小故事大道理有哪些

1、钓鱼:有个老人在河边钓鱼,一个小孩走过去看他钓鱼,老人技巧纯熟,所以没多久就钓上了满篓的鱼,老人见小孩很可爱,要把整篓的鱼送给他,小孩摇摇头,老人惊异的问道:“你为何不要?”小孩回答:“我想要你手中的钓竿。”老人问:“你要钓竿做什么?”小孩说:“这篓鱼没多久就吃完了,要是我有钓竿,我就可以自己钓,一辈子也吃不完。” 我想你一定会说:好聪明的小孩。错了,他如果只要钓竿,那他一条鱼也吃不到。因为,他不懂钓鱼的技巧,光有鱼竿是没用的,因为 钓鱼重要的不在钓竿,而在钓技有太多人认为自己拥有了人生道上的钓竿,再也无惧于路上的风雨,如此,难免会跌倒于泥泞地上。就如小孩看老人,以为只要有钓竿就有吃不完的鱼,像职员看老板,以为只要坐在办公室,就有滚进的财源。 2、沙漠与海洋:有一天,沙漠与海洋谈判。“我太干,干得连一条小溪都没有,你却水太多,变成汪洋一片。”沙漠建议,”不如我们来 个交换吧。”“好啊,”海洋欣然同意,”我欢迎沙漠来填补海洋,但是我已经有沙滩了,所以只要土,不要沙。”“我也欢迎海洋来滋润沙滩,”沙漠说,”可是盐太咸了,所以只要水,不要盐。有的谈判,看来非常理想,却永远谈不成。 3、河边的苹果:一位老和尚,他身边聚拢着一帮虔诚的弟子。这一天,他嘱咐弟子每人去南山打一担柴回来。弟子们匆匆行至离山不远的河边,人人目瞪口呆。只见洪水从山上奔泻而下,无论如何也休想渡河打柴了。无功而返,弟子们都有些垂头丧气。唯独一个小和尚与师傅坦然相对。师傅问其故,小和尚从怀中掏出一个苹果,递给师傅说,过不了河,打不了柴,见河边有棵苹果树,我就顺手把树上唯一的一个苹果摘来了。后来,这位小和尚成了师傅的衣钵传人。世上有走不完的路,也有过不了的河。过不了的河掉头而回,也是一种智慧。但真正的智慧还要在河边做一件事情:放飞思想的风筝,摘下一个“苹果”。历览古今,抱定这样一种生活信念的人,最终都实现了人生的突围和超越。 4、并不是想象的那样:两个旅行中的天使到一个富有的家庭借宿。这家人对他们并不友好,并且拒绝让他们在舒适的客人卧室过夜,而是在冰冷的地下室给他们找了一个角落。当他们铺床时,较老的天使发现墙上有一个洞,就顺手把它修补好了。年轻的天使问为什么,老天使答到:“有些事并不像它看上去那样。”第二晚,两人又到了一个非常贫穷的农家借宿。主人夫妇俩对他们非常热情,把仅有的一点点 食物拿出来款待客人,然后又让出自己的床铺给两个天使。第二天一早,两个天使发现农夫和他的妻子在哭泣,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一头奶牛死了。年轻的天使非常愤怒,他质问老天使为什么会这样,第一个家庭什么都有,老天使还帮助他们修补墙洞,第二个家庭尽管如此贫穷还是热情款待客人,而老天使却没有阻止奶牛的死亡。“有些事并不像它看上去那样。”老天使答道,“当我们在地下室过夜时,我从墙洞看到墙里面堆满了金块。因为主人被贪欲所迷惑,不愿意分享他的财富,所以我把墙洞填上了。昨天晚上,死亡之神来召唤农夫的妻子,我让奶牛代替了她。所以有些事并不像它看上去那样。”有些时候事情的表面并不是它实际应该的样子。如果你有信念,你只需要坚信付出总会得到回 报。你可能不会发现,直到后来…… 5、窗:有个太太多年来不断抱怨对面的太太很懒惰,“那个女人的衣服永远洗不干净,看,她晾在外院子里的衣服,总是有斑点,我真的不知道,她怎么连洗衣服都洗成那个样子......”直到有一天,有个明察秋毫的朋友到她家,才发现不是对面的太太衣服洗不干净。细心的朋友拿了一块抹布,把这个太太的窗户上的灰渍抹掉,说:“看,这不就干净了吗?”原来,是自己家的窗户脏了。 6、留个缺口给别人:一位著名企业家在作报告,一位听众问:“你在事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请问,对你来说,最重要的是什么?”企业家没有直接回答,他拿起粉笔在黑板上画了一个圈,只是并没有画圆满,留下一个缺口。他反问道:“这是什么?”“零”。“圈”/“未完成的事业”/“成功”,台下的听众七嘴八舌地答道。他对这些回答未置可否:“其实,这只是一个未画完整的句号。你们问我为什么会取得辉煌的业绩,道理很简单:我不会把事情做得很圆满,就像画个句号,一定要留个缺口,让我的下属去填满它。”留个缺口给他人,并不说明自己的能力不强。实际上,这是一种管理的智慧,是一种更高层次上带有全局性的圆满。给猴子一棵树,让它不停地攀登;给老虎一座山,让它自由纵横。也许,这就是企业管理用人的最高境界。 7、养牛:我们旅行到乡间,看到一位老农把喂牛的草料铲到一间小茅屋的屋檐上,不免感到奇怪,于是就问道:“老公公,你为什么不把喂牛的草放在地上,让它吃?”老农说:“这种草草质不好,我要是放在地上它就不屑一顾;但是我放到让它勉强可够得着的屋檐上,它会努力去吃,直到把全部草料吃个精光。” 8、若无其事:有次,苏格拉底在街上行走,有人用棍子打他的背,痛得他无法站立而蹲下去。但很快的,他又若无其事的站起来。目睹整个经过的旁人,看见他没有任何的反应,好奇的问他:你挨打,为什么不还手?苏格拉底微笑地回答:当一只发野性的驴踢你时,你会还它一脚吗? 9、这只不是刚才那只:卓别林能编,能导,能演,是不可多得的全能影人。有一次,他召开影片摄制会议,一只苍蝇在他四周绕着圈子飞。起初他用手打几下,没有打到,就要了一个苍蝇拍。会议进行中,他就握着苍蝇拍,摆出打苍蝇的姿态,眼睛狠狠地望着那苍蝇。可是打了三次,都没有打到。后来苍蝇就在他面前的桌上,他慢慢地拿起苍蝇拍,正要作死命一击时,忽然放下手中武器,让苍蝇飞走。旁边在座的人看了,就说:为什么你不把它打死?这位谐星耸了耸肩,说:这只不是方才那只! 10、面貌平凡:林肯有一次梦见自己参加集会。他走路时,众人就让出一条路来,让林肯走过。这时在一大群人中,有一个悄悄地说:他只不过是一个面貌平凡的人。林肯听了,就说:朋友,上帝喜欢面貌平凡的人,所以他生了许多面貌平凡的人。
2023-09-07 17:58:051

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是一样的东西吗

不一样
2023-09-07 17:58:045

高二数学题

(一)1:a1+a9=2a5... 所以a5=-2/3 2:a2+a7+a8+a3=4a5=8 所以a5=2 a2+a7+a8+a3=2a10=8 所以a10=4 (此处错误) 所以a5+a10=6 (所以答案错误) 题目应为a2+a7+a8+a13=8 所以2(a5+a10)=a2+a7+a8+a13=8 即a5+a10=4 3:a3a7=(a5-2d)(a5+2d)=-12 a4+a6=2a5=-4 即a5=-2 所以d=2(二)由勾股定理c^2=a^2+b^2 等差得2b=a+c代入上式得 5a^2+2ac-3c^2=0 即(5a-3c)(a+c)=0 a/c=3/5 所以b/c=4/5
2023-09-07 17:58:014

种植业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哪些?

1. 农业技术改良:政府提供技术改良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2. 农业投资补贴:政府提供投资补贴,鼓励农民投资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能力。3. 农业保险:政府提供农业保险,减轻农民的经济风险,保障农民的生产收入。4. 农业技术培训:政府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农业技术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5. 农业技术推广:政府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推广新型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6. 农业贷款:政府提供农业贷款,鼓励农民投资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能力。7. 农业收购补贴:政府提供农业收购补贴,鼓励农民生产,保障农民的收入。
2023-09-07 17:57: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