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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争议情形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

2023-09-20 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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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争议主要有价款、质量、工期三大类纠纷,一般是施工单位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则以质量不合格、工期违约进行对抗。对质量问题,有的可作为抗辩理由,有的必须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对工期违约,建设单位只能反诉或者另案起诉,不能作为抗辩理由(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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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下月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的二十八条款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合同解除问题(8-10)、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1-23)、纠纷处理程序问题(24-26)、侵权问题(27)、附则(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的二十六条款也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4)、工程价款相关问题(5-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12-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7-23)、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24-25)、附则(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不难发现,下月起即将施行的《解释(二)》是在《解释(一)》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新问题做出的解释,因此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

具体而言,《解释(二)》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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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客观、公正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出了补充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

如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招投标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因此违反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都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据此,《解释(一)》第1条和第4条明确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解释(二)》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纳入了无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认定情形与处理方式。

《解释(二)》还将发包人因不能够办理而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这一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纳入了合同无效情形,而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过这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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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解释(二)》补充了《解释(一)》中缺位的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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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解释(二)》还对《解释(一)》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民事责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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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竣工日期认定问题,以及计价标准、欠付价款利息等作出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新涌现的问题,《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作了补充规定。

针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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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工期顺延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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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会遇到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情况颇为常见。为保护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解释(二)》确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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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下发,显著改变了招标工作。针对非必须招标工程中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情形,《解释(二)》明确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二)还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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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解释(二)》明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此举是为了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场顽疾,以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释(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时可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或参照最后签订合同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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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鉴定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支持,《解释(一)》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中规定了鉴定时间与鉴定情形。当前,建设工程鉴定普遍存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范围不准确、鉴定报告审核困难等情况。为加大司法鉴定监管力度,《解释(二)》着重笔墨规范了建设工程鉴定相关问题。

针对诉前委托鉴定行为,《解释(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条明确了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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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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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后,随之而来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解释(二)》为确保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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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还需经由当事人进行相关质证。《解释(二)》在第十六条中强调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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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针对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

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针对《解释(一)》中无相应条款约定的情况,《解释(二)》增加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

《解释(二)》的第十七条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针对审判实务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明确了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二)》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先决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此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针对审判实务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给予了肯定并明确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这一规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解释(二)》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这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二)》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解释(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及其起算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为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司法解释(二)》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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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

建筑市场上,许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为实际施工者的权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讨薪难”现象屡禁不止。

为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解释(二)》强调: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对《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进一步强化:《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解释(二)》将“可以”改为“应该”,并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克服了司法实践中涉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解释(二)》还明确了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的途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后,法条的附则部分阐述了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冲突这三个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所指的不再适用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以及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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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协商、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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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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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办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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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的确定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价方法或者明确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情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以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依协议进行结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除非当事人达成的合意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对于工程量进行鉴定的,不应准许。 不需要鉴定即可确定工程价款的典型情况: 1、工程竣工后,双方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以结算书上双方确认的价款作为工程价款,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提交决算报告,发包人对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承包人对该审核意见书予以认可的,视为双方就工程决算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如在该期限没有答复,则应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其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鉴于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而其中多数集中于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上,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了相应的期限和程序等条件,因此,结合合同文本约定应认定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采用这种方式结算应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释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推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故此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程序要求应严格把握。即:承包人必须书面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且不能适用留置方式;发包人方的接收人员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外,必须限定在其内部具有收发职权的部门或负责人,由其签收或|考试-大|盖章。此手续将在诉讼中作为承包方举证证明发包人已经有效接受该文件的基本证据。同时,对发包人来说,若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全面审核认可,也必须在该期限内就其对报告内容的异议部分书面通知承包人,以回避不必要的风险。审判中必须对上述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后才可推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俗称“包死价”,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形式为固定价格,一般是指按施工图纸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该条款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设计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约定这样的条款也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素,故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在没有证据和事实*合同约定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应支持,即使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施工面积,但双方未对增建的施工面积如何取费进行约定,对新增加工程价款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如果新增加工程与原工程性质基本相同(主要指建筑材料、设计相同),可遵循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增加的工程量价款。如新增工程与原工程性质不同,可仅对该部分予以鉴定解决。 依固定价格结算,如确实出现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进场施工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合同条款以“显示公平”为由变更的应予支持。 (二)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类合同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仍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的精神,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又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时,可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鉴定。 对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结论,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采信,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应组织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异议和理由。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由鉴定机构作出解释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应提出对异议的处理意见。对于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如果经质证后,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三)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资质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其特殊性在于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动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即承包人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如施工企业垫付的资金、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等。在施|考试-大|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工程价款),故承包人理应得到合理补偿。但因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故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对无效合同予以处理。折价补偿首先应确定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没有价值就不补偿,只能按过错赔偿损失。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是衡量建筑物是否有价值的标准。验收合格一般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机构作出的认定为准。对其认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应当支持当事人重新评定的申请,并依据重新评定的结果,作为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参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 1、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有效处理,而是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对结算等条款可以比照有效处理,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虽然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尽一致,但这种处理方式符合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便于法院把握裁量标准,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在有约定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申请鉴定。 虽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无法计算工程款时,如未完的工程,或者工程大规模改变设计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这种情况。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资质参照合同有效的标准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的数额。 2、合同无效且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是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为分界点,明确了折价补偿原则在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案件中的适用: (1)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修复的工程,工程价款可以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承包人应承担返修义务,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但减少的价款应当以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为尺度,或者也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这种做法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2)对于经验收不合格,经过专业部门鉴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的,建设工程已经失去价值,只能铲掉重新建设,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这样可以严格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至于建设工程是否有利用价值,能否予以修复,一般应由专业技术部门,如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质量评定部门作出认定。发包人在提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后,并不妨碍和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其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具有过错,承包人可以就合同无效,请求发包人承担损失。但这一责任的承担应当在认定发包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某方面的责任是承包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只能负次要责任。对于其承担责任的多少,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2023-09-07 17:51:0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以供参考。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因法律关系复杂,存在许多难点问题。笔者对福建省漳州市两级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或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的性质,有的法院认为应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的认为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纠纷性质的不同认识,会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同,从而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最终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有不同的理解。第20条规定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逾期不结算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却没有约定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的,能否适用该条的规定·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可以适用,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有的认为不能适用。3、如何界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含义及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程指定分包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未对指定分包给予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4、如何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界限。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给合同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转包合同一律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有效地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三者之间的界限,做法不统一。5、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一种法定优先权。6、如何认定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但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如何依照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承担方式,存在不同的做法。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经验,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意见。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或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于普通加工承揽合同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之外另行加以规定。其次,建设工程的标的物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加工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资格、条件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因此,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纠纷。《解释》第20条的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的,不能适用《解释》第20条的规定。因为该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不是新增加的责任,涉及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因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导致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方式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以此方式作为结算的依据,应视为没有约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增加当事人的义务负担。关于指定分包工程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或指定供应商的现象较为普遍。有观点认为,指定分包中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往往是利润率较高的部分,留给总承包人的则是利润率较低的工程。同时,发包人指定购买的建材也往往是质次价高,在实行包工包料、工程款包死的情况下,总承包人的利润空间进一步遭到挤压。这种指定分包现象导致了总承包人利润减少并且风险加大,根据公平原则,应加重发包人的责任。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的含义和法律责任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随意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规定的前提下,随意加重发包人责任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违背有法可依的原则。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宜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实践中造成发包人强行指定分包人或建材供应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迫于行政部门压力、发包人为降低成本而将:正程分解发包等等因素。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许多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尽可能地满足发包人的要求。但从法律上讲,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即应严格遵守,这属于意思自治原则规范的范畴。关于如何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问题。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合同转让有以下特点:1、合同的转让以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前提。合同的转让旨在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受债权债务的稳定性及转让性质的约束,受让的权利和义务既不会超出原权利义务的范畴,也不会从实质上变更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2、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关系的效力,而是通过转让终止原合同,并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3、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倒卖合同是指当事人无履约能力却在订立合同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倒卖合同是违法行为,与合同转让有本质区别。区分的标准主要应考虑是否存在牟利行为。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转让给第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两个法条不难看出,凡以倒卖牟利为目的的,则构成倒卖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转包行为是指承包人私自将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后,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转包行为实际上是在订立承包合同后,在不终止承包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承包人又与第三人订立转包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尽管在内容上具有相同或相似性,但合同当事人不同。而合同转让则是指在中止原合同的基础上,确立新的合同关系,新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相比,在主体上已经发生了变化。《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关于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问题。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法定优先权。虽然法定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都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两者在受偿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差异:一方面,法定优先权赋子承包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设立目的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另一方面,从效力上看,两者虽然都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但与其他物权的受偿顺序相比,法定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而法定抵押权在实务中往往是以一般抵押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来决定其受偿次序。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属于法定抵押权还是属于法定优先权的争议,归根到底还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可否对抗其他对工程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允许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并且规定该权利的行使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将工程依法拍卖,无须经过一般诉讼程序便可实现。条文中已经包含了承包人优先受偿高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意义。一般来说,拍卖是一种执行方式,其前置程序应当是生效的裁判文书。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等于是让工程承包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跨越审判直接进入执行阶段,意味着工程欠款这一事实本身便具有某种法律层面上的既判力。既然合同法已经给予承包人的优先权以既判力的地位,那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理应优先于其他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其次,建设工程一般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从法律政策上考虑和公平诚信原则出发,优先受偿符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精神。关于如何认定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承担方式。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方式。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因此,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提供的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发包人就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此,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方式。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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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 无效合同 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 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 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签证 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咨询,竭诚为您服务。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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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1)可以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3)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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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1、可以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可以就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3、若是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07 17:51:571

建设工作施工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

最高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下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的二十八条款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合同解除问题(8-10)、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1-23)、纠纷处理程序问题(24-26)、侵权问题(27)、附则(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的二十六条款也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4)、工程价款相关问题(5-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12-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7-23)、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24-25)、附则(26)。不难发现,下月起即将施行的《解释(二)》是在《解释(一)》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新问题做出的解释,因此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具体而言,《解释(二)》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客观、公正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如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招投标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因此违反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都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解释(一)》第1条和第4条明确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解释(二)》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纳入了无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认定情形与处理方式。《解释(二)》还将发包人因不能够办理而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这一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纳入了合同无效情形,而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过这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解释(二)》补充了《解释(一)》中缺位的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认定标准。此外,《解释(二)》还对《解释(一)》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民事责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竣工日期认定问题,以及计价标准、欠付价款利息等作出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新涌现的问题,《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作了补充规定。针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认定情形。针对工期顺延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会遇到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情况颇为常见。为保护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解释(二)》确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2018年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下发,显著改变了招标工作。针对非必须招标工程中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情形,《解释(二)》明确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二)还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针对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解释(二)》明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此举是为了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场顽疾,以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释(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时可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或参照最后签订合同进行结算。3建设工程鉴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支持,《解释(一)》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中规定了鉴定时间与鉴定情形。当前,建设工程鉴定普遍存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范围不准确、鉴定报告审核困难等情况。为加大司法鉴定监管力度,《解释(二)》着重笔墨规范了建设工程鉴定相关问题。针对诉前委托鉴定行为,《解释(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条明确了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后,随之而来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解释(二)》为确保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还需经由当事人进行相关质证。《解释(二)》在第十六条中强调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工作。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针对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针对《解释(一)》中无相应条款约定的情况,《解释(二)》增加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解释(二)》的第十七条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承包人。针对审判实务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明确了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司法解释(二)》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先决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此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针对审判实务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给予了肯定并明确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这一规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解释(二)》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这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二)》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解释(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及其起算日期。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为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司法解释(二)》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5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建筑市场上,许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为实际施工者的权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讨薪难”现象屡禁不止。为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解释(二)》强调: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对《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进一步强化:《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解释(二)》将“可以”改为“应该”,并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克服了司法实践中涉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解释(二)》还明确了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最后,法条的附则部分阐述了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冲突这三个法律问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所指的不再适用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以及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ND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2023-09-07 17:52:192

建筑工程纠纷一般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最高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下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的二十八条款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合同解除问题(8-10)、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1-23)、纠纷处理程序问题(24-26)、侵权问题(27)、附则(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的二十六条款也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4)、工程价款相关问题(5-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12-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7-23)、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24-25)、附则(26)。不难发现,下月起即将施行的《解释(二)》是在《解释(一)》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新问题做出的解释,因此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具体而言,《解释(二)》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客观、公正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如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招投标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因此违反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都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解释(一)》第1条和第4条明确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解释(二)》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纳入了无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认定情形与处理方式。《解释(二)》还将发包人因不能够办理而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这一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纳入了合同无效情形,而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过这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解释(二)》补充了《解释(一)》中缺位的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认定标准。此外,《解释(二)》还对《解释(一)》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民事责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竣工日期认定问题,以及计价标准、欠付价款利息等作出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新涌现的问题,《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作了补充规定。针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认定情形。针对工期顺延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会遇到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情况颇为常见。为保护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解释(二)》确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2018年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下发,显著改变了招标工作。针对非必须招标工程中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情形,《解释(二)》明确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二)还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针对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解释(二)》明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此举是为了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场顽疾,以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释(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时可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或参照最后签订合同进行结算。3建设工程鉴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支持,《解释(一)》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中规定了鉴定时间与鉴定情形。当前,建设工程鉴定普遍存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范围不准确、鉴定报告审核困难等情况。为加大司法鉴定监管力度,《解释(二)》着重笔墨规范了建设工程鉴定相关问题。针对诉前委托鉴定行为,《解释(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条明确了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后,随之而来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解释(二)》为确保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还需经由当事人进行相关质证。《解释(二)》在第十六条中强调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工作。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针对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针对《解释(一)》中无相应条款约定的情况,《解释(二)》增加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解释(二)》的第十七条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承包人。针对审判实务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明确了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司法解释(二)》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先决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此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针对审判实务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给予了肯定并明确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这一规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解释(二)》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这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二)》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解释(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及其起算日期。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为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司法解释(二)》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5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建筑市场上,许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为实际施工者的权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讨薪难”现象屡禁不止。为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解释(二)》强调: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对《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进一步强化:《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解释(二)》将“可以”改为“应该”,并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克服了司法实践中涉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解释(二)》还明确了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最后,法条的附则部分阐述了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冲突这三个法律问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所指的不再适用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以及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ND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2023-09-07 17:58:163

合同纠纷案件,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你始终有千万种理由
2023-09-07 18:01:173

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不给分包单位结算+分包单位不给劳务分包结算合法吗?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原因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依具体情形而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2023-09-07 18:01:261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1、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有以下:(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范围;(2)确认工程施工合同后是否有效;(3)请求人民法院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保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建设工期;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
2023-09-07 18:01:351

没有资质承包工程合同有效吗

无资质的承揽工程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可知,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是违法的。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各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023-09-07 18:02:4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很多,如协商、仲裁、调解、诉讼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023-09-07 18:02:51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怎么证明

建筑施工纠纷的取证:1、收集可以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2、收集可以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如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等;3、收集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7 18:03:07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异同

您好!相同点: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不同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建设项目分包给分包人的事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中的施工中的具体事情。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2023-09-07 18:03:19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

纠纷的解决无非就是两种方式:第一,调解协商解决。双方坐下来好好沟通一下,看能不能寻求双方都满意的一个结果,要是能协商一致的,对于处理结果可以形成书面的协议书,双方根据协议书的内容来履行就好。第二,协商不成的,那就只能通过法律解决。就争议的内容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寻求公平的处理结果。希望该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
2023-09-07 18:03:591

施工合同中常见八大纠纷和解决方式

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清楚地明确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工程款结算的主要依据。可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工程人容易忽略合同的重要细节、风险点,造成施工期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施工合同履约率大大降低。今天和大家分享合同中常见八大纠纷和解决方式。01涉诉主体问题(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一)无效情形1、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二)有效情形1、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认定为无效的,不予支持;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03实际竣工日期确定问题(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04工程价款支付问题(一)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05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二)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06建设工程价款认定问题(一)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二)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三)书面确认文件: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四)不予答复情形: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五)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六)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07工程款利息支付问题(一)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08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8:04:07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双方就工程款没有核算签字确认,又达不成协议,施工方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再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2023-09-07 18:05:073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

法律分析: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023-09-07 18:06:011

数字媒体是什么专业

数字媒体技术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计算机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该专业主要研究与数字媒体信息的获取、处理、存储、传播、管理、安全、输出等相关的理论、方法、技术与系统,是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等各类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技术,其所涉及的关键技术及内容主要包括数字信息的获取与输出技术、数字信息存储技术、数字信息处理技术、数字传播技术、数字信息管理与安全等。数字媒体技术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由通识教育、综合教育和专业教育三类课程单元组成。通识教育课程单元主要包含人文社会科学类、理工科技类和艺术素养类相关知识;综合教育课程单元除公共基础课程外,还包括学术与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等;专业教育课程单元主要由专业基础类课程单元和专业类课程单元组成,此外也包括课程实践、认知实践、专业实习、研发创作课题、联合创作与联合开发等实践教学内容。
2023-09-07 17:55:141

荒山种植什么赚钱

首先看当地的土质和气候,古人云南为橘北为枳,同一个物种在不同地区会有变化,一般种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有条件的做二次加工,比单纯的卖蔬果更赚钱
2023-09-07 17:55:153

化工产品的分类

你可以直接去深圳市涂料技术学会官方网站去看看..可能有你需要的
2023-09-07 17:55:152

高二数学题!!!悬赏50!!

由正弦定理得b/sinB=a/sinA,又因为b/cosB=a/cosA,所以sinAcosA-sinBcosB=0,推出sin(A-B)=0,所以A=B,即三角形ABC为等腰三角形。
2023-09-07 17:55:152

国家安全日是几号

国家安全日是每年4月15日。国家安全日全名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到来,唤醒了我们每个人的安全意识,我们在珍惜当前和平、发展环境的同时,也要让国家安全意识在心中生根发芽,坚定地捍卫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不仅关乎国家的兴亡,还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好了国家安全,既能保护国家利益,也能保护个体利益,而一旦国家安全受损,我们就有可能付出巨大的代价。国家安全日的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通过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一系列活动,可以让政府和社会公众有效地了解国家安全法提出的各项要求,从而强化责任意识。
2023-09-07 17:55:151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审计流程是什么

各个事务所都会有自己一套流程,不能同一而论。不过可以参考下审计书和审计准则。
2023-09-07 17:55:172

保险经纪人的注意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上不仅进行保险营销,而且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评估、索赔,其行为对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影响。保险经纪人在从业过程中,承担怎样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对保险经纪人的影响很大。特别是保险经纪人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还有争论。本文就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保险经纪人的注意义务在法理上,注意义务一般有以下几种:   1.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轻微注意,即可遇见的情形……这种注意,采用客观标准,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如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也难以注意到,那么,就尽到了注意的义务,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所谓自己的事务,包括法律上、经济上、一切属于自己利益范围的事务。这种注意,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适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尽了注意义务,则应认定其无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都是要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如何,则在所不问,惟有其职业应加以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当比普通人的注意和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更高。   保险经纪人,从业务上讲,要能够向服务对象提出专业性建议,对客户要解释保险条款,熟悉保险市场的情况,对保险管理技术比较内行,并与众多的投保人 、保险人保持联系,以获取更多的信息。所以,保险经纪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且具有一定的资格。因此,保险经纪人的注意义务,显然应当比普通人的注意和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更高。应当适用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程度越低,责任程度越轻。注意义务程度越高,责任程度越重。   二、保险经纪人承担的责任保险经纪人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对委托人的责任,具体为:   1.遵从保险委托人的指示。保险经纪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遵照委托人的指示,并对未严格服从保险委托人的指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善意地为委托人服务。保险经纪人必须善意地为保险委托人服务,避免采取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保险经纪人往代表一个以上的委托人,在存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保险经纪人不能将一个委托人的信息不经该委托人的同意给予另一委托人。如果保险经纪人同时为保险人处理业务的情况时,经纪人由于利益冲突无法履行义务时,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在任何时候必须诚信地为保险委托人处理保险事宜,给予保险委托人客观独立的建议。如果保险经纪人提供了错误的建议或未能提供合理审慎的建议,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照管委托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照管委托人的利益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在照管委托人的利益时必须合理谨慎尽职。必须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应该按照保险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安排保险;选择保险公司时必须注意经营范围和经营许可;偿付能力等。   三、保险经纪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保险经纪人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经纪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理由是《保险法》第130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也没有明确保险经纪人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由于《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的基本法,依据《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在其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且《保险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法》的规定不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相抵触,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作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保险经纪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保险经纪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经纪人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 保险经纪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保险经纪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保险经纪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保险经纪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保险经纪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保险经纪合同有关的事项等义务。   2.委托人遭受损失只有保险经纪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错的委托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造成的损失。   从国外立法看,许多国家的立法确认了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地179条,英国合同法重述第333(A)条。信赖利益的损失有时难以确定,如果在保险法中不加以限制,对保险经纪人也有失公平。履行利益乃是在保险合同履行后投保人获得的全部利益,足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另外这些损失必须是在保险经纪人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超过了这个范围,保险经纪人不应承担。   3.保险经纪人人存在过错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无论故意或过失,都表现为保险经纪人违背诚信原则。   4.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保险经纪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引起。   (二)保险经纪人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耶林在提出缔约过失理论时,就将此项责任界限于“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即合同订立阶段。我国《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缔约过失制度发生在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保险经纪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也应当是订立保险经纪合同过程中。   2.保险经纪人违反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一定信赖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险经纪人应负有相互告知、说明、保密等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我国《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说,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   3.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必须有损失,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所说的信赖利益,就是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导致信赖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能得到弥补。
2023-09-07 17:55:171

蛙泳教学五个步骤

蛙泳教学五个步骤:1、需要保持身体平躺,并且面朝下趴在水中,最好手里能够拉着牵引杆,最后保持身体雨水面成一条直线。2、需要大家手臂相关的运动,这时候大家松开牵引杆,并且双臂伸直,掌心朝下,同时向下或者向外进行按压,然后将手肘高于手,用力的向胸部拉,这时是一个快速的手部运动,所以大家需要注意,而后双手合十紧接着向外推,一整个步骤合成。3、在手臂动作结束后,大家则需要调整呼吸,这个阶段可以依靠朋友或者是自己双手向前推,并呼出气泡。4、游泳的时候需要双腿进行玩去,使脚后跟靠近底部,然后双脚向外做圆周运动,但大家也许呀哦主义的是蛙泳踢腿可以增加推力,但大家也需要保持背屈位置才行。5、踢腿动作熟练后就可以练习比较关键的滑行了,需要手脚伸直,并且坚持两秒钟,你的腿向前推进则可以将你带着滑行。
2023-09-07 17:55:192

2022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

   1.2022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   一、完善本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常规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二、认真履行医院感染管理   小组职责,每月填写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记录。   三、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1、根据培训计划,每月对科室各类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每次培训有记录。   2、医院下发的有关院感资料齐全,科室及时组织学习。   3、医务人员医院感染知识考核合格。   四、进行医院感染监测   1、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10%,漏报率<10%,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空气、医务人员手、物体表面合格,使用中消毒液合格率100%、灭菌物品合格率达100%。   2、发生医院感染病例,及时填写“医院感染报告卡”并24小时上报感染办,科室做好记录。   3、按时做好环境卫生学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有质量分析和改进措施。   4、科室发生医院感染暴发,科室主任确认后立即通知感染办,并做好调查和登记工作。   五、抗生素应用管理   1、抗生素使用率<50%,医院感染病例使用抗生素前菌检率>60%。   2、抗生素联合使用有指征,有上级医生意见,联合使用合理。   3、分级使用抗菌药物合理,越级使用有上级医生或科室主任同意记录,病历明确记录。   4、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5、无菌手术围手术期抗生素使用规范、合理。   6、严格控制皮肤、粘膜局部用药。   六、医疗废物管理   1、医疗废物分类放置,标志清楚。   2、专人收集、运送医疗废物,交接清楚,登记齐全,交接记录保存三年。   3、输血完毕后,科室保留输血袋24小时,无异常后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七、人员及手卫生管理   1、工作人员衣帽整齐,操作时戴口罩,接触血液、体液和排泄物时戴手套。   2、严格执行洗手指征,操作前后、脱手套后、接触病人前后等要洗手。   3、执行标准预防控制措施。   4、洗手步骤正确   5、执行手消毒指征。   6、发生体表污染或锐器损伤能及时处理。   八、医院感染检查考核   1、每日由科室感染监控医师、感染监控护士针对上述相关指标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登记并反馈给个人,以便及时改正。   2、每月填写医院感染知识培训记录,按时填写环境卫生学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和质量分析、手卫生消耗量记录。    2.2022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   在新的一年里,医院感染管理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障病人安全的目标认真抓好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所以,特制定20XX年院感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教育培训   1、科室每个月组织一次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   2、院感科全年组织院感知识讲课两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全员培训,试卷考核,提高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防范意识。   3、落实新职工岗前的培训   4、对卫生员进行医疗废物收集及职业防护知识培训。   5、院感专职人员参加省、市级举办的院感继续教育培训班,以了解全省及全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发展的新趋势,新动态,提高我院感染管理水平。   二、落实消毒隔离制度,加强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与评价   1、各科使用的消毒液根据性能按时更换,器械按规定及时消毒灭菌,合格率达100%。使用中的各种导管按规定进行消毒更换。   2、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工作,不定期下科室检查医务人员洗手的依从性。   三、加强院感监测,实行医院暴发预警报告   1、严格《医院手术部位管理规范》执行,每个月进行手术切口感染监测。   2、充分发挥临床监控管理小组的作用,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落实24小时报告制度。   3、临床出现医院感染聚集性病例(同类病例3例)实行医院感染暴发预警报告,分析并调查传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播途径,杜绝恶性院感案件的发生。   4、做好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工作,各科室将每次出现的职业暴露及损伤的人员上报院感科,院感科做好登记,保护易感人群,有效控制医院感染。   四、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远送、储存、外运管理,杜绝泄漏事件   1、医疗废物按要求分类放置,密闭,包装袋有标识,出科有登记,专人回收有签字,送医疗废物暂存处集中放置。   2、医疗废物转移单由专职人员填写,并保存存根备查。    3.2022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   一、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完善,并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常规要求开展工作。   1、制定全院各类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计划,并在工作中组织实施。所有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包括消毒隔离制度、各项无菌技术操作以及正确的洗手方法等,定期培训、考核配奶员的配奶工作以及新生儿食具的消毒工作;定期培训、考核消毒员、清洁员的消毒隔离工作等。每月进行消毒工作的工作总结,认真查找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讨论并解决。(有考核、有记录)培训率应>90%,合格率>80%。   2、进一步完善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规章制度,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测、监管   1、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措施并指导实施。   2、做好生物监测每月监测物体表面(暖箱消毒前后、奶具、监护仪等)、工作人员的手、一次性物品、做空气培养等。如发现不合格者,找出原因重新进行消毒处理,再次进行监测,直到合格为止。   3、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4、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三、提高医院感染控制意识,加强药物人员的自身防护,以防医院感染于未然。   1、加强医务人员的预防意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   2、严格要求医务人员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手消毒规范,并强制管理。   医院内获得性感染严重威胁着新生儿生命,因此,监测和控制新生儿医院感染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实践证明,要想有效地控制NICU的院内感染,不但需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还要有严格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及抗感染意识,将之列入常规工作日程,做到人人重视。新生儿科NICU以“交叉感染像链条,每个环节都重要,一个环节不注意,整个链条成废料”为座右铭。医护人员自觉地遵守消毒隔离制度,严格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从而缩短患儿住院时间,减轻患儿的痛苦及家人的经济负担,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4.2022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   1、每季度组织两次院感知识培训:   通过讲课、座谈、观看宣传片等方式,培训内容包括:医院感染概论、诊断标准及监测;细菌耐药及抗生素合理利用、医院消毒灭菌及无菌操作技术;手卫生与感染控制;医院感染暴发和处理步骤;重点是侵入性操作相关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2、确切落实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报告制度:   监控率达100%,发现院感及时填表并报感染科;督促床位医师及时进行有关病原学检查、药敏试验,合理使用抗生素;发现有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时,立即包括感染科,立即隔离、救治病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流行病学调查,杜绝医院感染病例蔓延。   3、加强多重耐药菌的预防与控制:   科室接到“多重耐药菌”报告后,监督床位医师在长期医嘱栏下文字医嘱(接触隔离、飞沫隔离、空气隔离),根据隔离类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落实抗生素应用管理制度:   监督本科医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60%;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前送检率≥50%;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前送检率≥80%;护士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置要求,准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必要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5、监督本科室人员执行手卫生、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职业防护、保洁与环境消毒的制度等各项制度具体落实。   6、每季度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学及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7、每月一次院感质量自查,针对重点环节、重点人群、高危因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整改,持续质量改进。   8、做好护工、陪护及探视者的管理。    5.2022年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   1、充分发挥医院院感管理体系的作用,特别是医院质控小组成员的作用。通过强化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培训,使每个人了解医院院感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到实处,从而提高每位员工对院感的认知程度。做到规范操作,减少院感的发生。   2、落实医院院感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医院院感管理委员会议一次,研究解决医院院感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布置每半年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积极整改。   3、持续开展医院院感监督工作   (1)医院感染的生物学监测,重点科室如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口腔科、治疗室、换药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及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监测。   (2)加强对一次性耗材的管理,对生产厂家、有效期是否符合标准。   (3)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加强培训,定期抽查,了解每位医务人员对手卫生知识的掌握情况。   (4)对医疗废弃物管理要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加强医护人员、清洁工以及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专业知识的培训,防止医疗废物的泄漏和流失,使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023-09-07 17:55:201

化妆师個人简历特长爱好怎么写

你自己喜欢什么就写什么
2023-09-07 17:55:20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是什么?谁知道答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   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以往任何其他社会形态标榜的社会协调与和谐,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一方面,他不同于封建式的田园牧歌,也不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乌托邦,更不是现代资本主义是的福利社会,而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同当代中国实际结合的产物,是迈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阶梯.   二是要正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这四者是有机统一的,它们既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又有各自的特殊领域和规律.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提供重要条件.   三是要正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属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范畴,两者是相互包含、相辅相成的.作为社会建设过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和现实的重大任务.同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继续为建设和谐社会长期奋斗.
2023-09-07 17:55:231

早会励志简短小故事

  开早会以励志简短的故事开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哦,下面我为大家分享早会励志简短小故事吧!   早会励志简短小故事1    《蜘蛛》   雨后,一只蜘蛛艰难地向墙上已经支离破碎的网爬去,由于墙面潮湿,他爬到一定高度,就会掉下来,但是他一次次的向上爬,一次次的又掉下来。   第一个人看到了,他叹了一口气,自言自语:我的一生不正如这只蜘蛛吗?忙忙碌碌而无所得。于是,他日渐消沉。   第二个人看到了,他说:这只蜘蛛真愚蠢,为什么不从旁边干燥的地方绕着爬过去呢?我以后可不能向他那样愚蠢,于是,他变得聪明起来。   第三个人看到了,他立刻被蜘蛛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的精神感动了,于是他坚强起来。   早会励志简短小故事2    《动物园的骆驼》   在动物园里的小骆驼问妈妈:“妈妈妈妈,为什么我们的睫毛那么地长?”骆驼妈妈说:“当风沙来的时候,长长的睫毛可以让我们在风暴中都能看得到方向。”小骆驼又问:“妈妈妈妈,为什么我们的背那么驼,丑死了!”骆驼妈妈说:“这个叫驼峰,可以帮我们储存大量的水和养分,让我们能在沙漠里耐受十几天的无水无食条件。”小骆驼又问:“妈妈妈妈,为什么我们的脚掌那么厚?”   骆驼妈妈说:“那可以让我们重重的身子不至于陷在软软的沙子里,便于长途跋涉啊。”   小骆驼高兴坏了:“哗,原来我们这么有用啊!可是妈妈,为什么我们还在动物园里,不去沙漠远足呢?”   天生我才必有用,可惜现在没人用。一个好的心态+一本成功的"教材+一个无限的舞台=成功。每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关键是要找到一个能充分发挥潜能的舞台。   早会励志简短小故事3    《弥勒佛与韦陀》   去过庙的人都知道,一进庙门,首先是弥陀佛,笑脸迎客,而在他的北面,则是黑口黑脸的韦陀。但相传在很久以前,他们并不在同一个庙里,而是分别掌管不同的庙。   弥乐佛热情快乐,所以来的人非常多,但他什么都不在乎,丢三拉四,没有好好的管理账务,所以依然入不敷出。而韦陀虽然管账是一把好手,但成天阴着个脸,太过严肃,搞得人越来越少,最后香火断绝。   佛祖在查香火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就将他们俩放在同一个庙里,由弥乐佛负责公关,笑迎八方客,于是香火大旺。而韦陀铁面无私,锱珠必较,则让他负责财务,严格把关。在两人的分工合作中,庙里一派欣欣向荣景象。   其实在用人大师的眼里,没有废人,正如武功高手,不需名贵宝剑,摘花飞叶即可伤人,关键看如何运用。   早会励志简短小故事4    《跳蚤的故事》   有一个试验,在一个跳蚤上方放一个玻璃板,猛拍桌子,跳蚤受惊吓,跳起,因跳蚤能跳的很高,它撞到玻璃板。几次后次,跳蚤自我调整的跳得高度以至于不碰着玻璃板。接着,再降低玻璃板高度,继续试验。最后,当把玻璃板拿开的时候,无论你如何猛拍桌子,这个跳蚤只会爬了。可怜啊,不是这个跳蚤不再能跳了,而是它给自己设了限,它再也突破不了自己给自己的设限。望我们能从中吸取教训……   早会励志简短小故事5    《大象的故事》   马戏团里,有种怪现象。年幼的小象都是用粗壮的铁链拴着,而成年的大象则用一个普通的铁链拴着。这根普通的铁链实际上根本束缚不了强壮的大象。可是,为什么大象能乖乖的受束缚呢?那是因为,从小开始,它就被牢牢地束缚了,无形中它无法突破不了自己的这个设限。最可悲的是,一次大火。除了大象,马戏团里别的动物和人都逃脱了,只有大象,活活被大火焚烧。这样,这个本能挣脱那小小铁链逃命的大象,怀着自己一生的信念(我不可能逃脱这个铁链)而死去。望我们能从中吸取教训……   所以,希望大家一定要自我突破自我设限。不能靠别人来帮你突破。好比即将除壳的小鸡,自己突破蛋壳,它能成活,靠别人敲破蛋壳,结果可想而知……   一个人连小河都不敢过的,更不要说要说乘风破浪,横渡大洋了……   所以,我们要做行动者,不能再做观望着,要突破自我设限,用于做一名参与者,千万别做观望者,要知道“冠军、胜利者是属于行动者,属于参与者。
2023-09-07 17:55:251

农业种植需要交税吗

农业种植不需要缴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农业免税政策主要针对的包括:来自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其中的农业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以及水产品生产,农业生产者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的农业产品是指初级的农业产品,具体的范围是有国家税务局而定。以上是免税产品,如果是单位或者个人要外销或者外购后加工销售的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征税。具体的包括:植物类的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等,动物类的水产品、畜牧产品、蛋类、奶类以及动物皮张等,另外,还有粮食植物油等产品,其中也有的产品是符合免税标准的,因此区分要按照用途以及等级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023-09-07 17:55:251

求解案例 1、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

l. 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根本上说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注入巨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 《 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 。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单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而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仗着政府权大,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 其次,即使 《 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 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属于必须废除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投资人。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道受损失的投资商,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已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时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 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 (l)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的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的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的(3)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实行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之的义务,这是对于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5)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 行政许可法 》 第 8 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023-09-07 17:55:251

关于浪费与节俭的名言警句

关于浪费与节俭的名言警句(篇一) 1.别再让它伤心流泪请自觉关好水龙头。 2.忧劳能够兴国,逸豫能够亡身。——《新五代史伶官传序》 3.父母德高;子女良教。——《格言对联》 4.勤勤俭俭粮满仓,大手大脚仓底光。 5.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有掌舵的准备。 6.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7.奢侈的必然后果风化的解体反过来又引起趣味的腐化。——英国 8.一天省一口,一年省一斗。 9.节俭莫怠慢,积少成千万。——范继亭赞同 10.合理的安排时间,就等于节俭时间。——培根 11.财有限,费用无穷,当量入为出。——颜之推 12.俭节则昌,淫佚则亡。 13.成家子,粪如宝;败家子,钱如草。眼下胡花乱铺张,往后日月空荡荡。 14.俭入奢易,从奢入俭难。 15.滴水凑成河,粒米凑成箩。 16.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将是人类的眼泪。这可不是小麻烦,而是大灾难。 17.奢侈只是一种社会腐化的现像,决不是原因。——鲁迅 18.俭朴是我们美德的可靠卫士。——婆罗门谚语 19.行一件好事,心中泰然;行一件歹事,衾影抱愧。——神涵光 20.淡水在减少,浪费可不好。如果不节约,后果可不小。 关于浪费与节俭的名言警句(篇二) 21.居丰能俭,在富能贫。——《晋书·陆云疏》 22.有德者皆由俭来也。——宋·司马光《训俭示康》 23.异想天开的事情是没有的,小钱不知省,大钱将滥花。 24.革命道德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是从日常的坚持不懈的斗争和锻炼中发展和巩固起来的,正如玉石越磨越亮,黄金越炼越纯一样。——胡志明是要别人教的,毛病是要别人医的,即使自己是教员或医生。但做人处事的法子,却恐怕要自己斟酌,许多人开来的良方,往往不过是废纸。——鲁迅 25.节俭本身就是一个大财源。——辛尼加 26.害羞是畏惧或害怕羞辱的情绪,这种情绪可以阻止人不去犯某些卑鄙的行为。 27.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马克思 28.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29.节约好比燕衔泥,浪费好比河决堤。---谚语 30.精神上的道德力量发挥了它的潜能,举起了它的旗帜,于是我们的爱国热情和正义感在现实中均得施展其威力和作用。——黑格尔 31.请珍惜每一滴水。 32.民生在勤,勤则不匮。 33.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韩非 34.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左传·庄公二十四年》引古语 35.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恩格斯 36.辛苦得来的果实,不好一口气把它吃完。 37.精打细算,油盐不断。 38.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毛泽东《我们的经济政策》 39.人不能象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但丁 40.以俭立名,以侈自败。——宋·司马光《训俭示康》 关于浪费与节俭的名言警句(篇三) 41.一勤二俭三节约,全家老少幸福多。——谚语 42.君子忧道不忧贫。——孔丘 43.锄头上的黄金;俭,米缸里的白银。——中国谚语 44.小处不省钱袋空。 45.自觉心是进步之母,自贱心是堕落之源,故自觉心不可无,自贱心不可有。——邹韬奋 46.辛苦得来的果实,不好一口气把它吃完。——维吾尔族 47.奢侈乃德义之灭亡。——瑞士 48.奢侈的必然后果——风化的解体——反过来又引起了趣味的腐化。——卢梭 49.冬不节俭春要愁,夏不劳动秋无收。——(锡伯族)谚语 50.节俭本身就是一宗财产。 51.惟俭能够助廉,惟恕能够成德。——《宋史范纯仁列传》 52.人惰而侈则贫,力而俭则富。——《管子·形势解》 53.节俭是你生中食用不完的美筵。——爱默生 54.节俭是你一生中食之不完的美筵。——爱默生 55.奢侈总是跟随着x乱,x乱总是跟随着奢侈。——孟德斯鸠 56.世间的活动,缺点虽多,但仍是美好的。 —— 罗丹 57.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58.世上惟一没有被污染的.爱——那便是母爱。——字严 59.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我们的经济政策》 60.节约比赚钱更有意义。 名句作为警示自己的句子,希望以上《关于浪费与节俭的名言警句》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想获取更多名句内容可以点击 节俭的名言警句 专题。
2023-09-07 17:55:261

医疗废物感染管理制度

1、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当事人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分别报告分管领导。2、总务科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及时组织人员尽快对现场进行处理,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5、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6、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7、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在48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上述机构。8、如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应在12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9、如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应在2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10、如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11、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医院感染管理科、总务科和相关科室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2023-09-07 17:55:101

关于节约的名言

关于节约的名言:1、学问勤中得,富裕俭中来。2、欲求温饱,勤俭为要。3、零钱凑零钱,到时不费难。4、君子以俭德辟难。大意:君子用俭朴的德行来避免危难。5、嘴是无底洞。大吃胜过小赌。6、兴家犹如针挑土,败家好似浪淘沙。7、节约与勤勉是人类两个名医。8、有勤又有俭,生活甜又甜。9、俭节则昌,淫佚则亡。大意:节俭就会昌盛,淫佚享乐就会败亡。10、省下烟酒钱,急难免求人。11、知足是天然的财富,奢侈是人为的贫困。12、年年有储存,荒年不荒人。13、笑脏笑破不笑补。14、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15、细水长流年年有,大吃大喝不长久。16、奢侈好像酒,既使人兴奋,又使人衰弱。17、一两煤,一块炭,积少成多煮熟饭。18、省吃餐餐有,省穿日日新。19、春天种下秋天收,如今存下将来用。20、吃不穷,穿不穷,打算不到就受穷。21、黄金本无种,出自勤俭家。22、任何节约归根到底是时间的节约。
2023-09-07 17:55:101

缔约过失的效果

  缔约过失责任在提出之初仅为保护缔约双方的信赖利益,然而随着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他不仅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也保护其固有利益。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学术界是颇有争议的。有人认为,应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另有学者认为,过失人的赔偿范围应相当于受害人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履行准备费用以及丧失缔约机会的损失,即以赔偿利益为原则。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为了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对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予以区别。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所能得到的利益。固有利益又称维护利益,它是缔约一方享有的不受缔约他方和其他人侵害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权益和现有财产。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因信赖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该法律行为的不成立或无效所蒙受的不利益或损失。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密切相关,设合同有效成立并得以完全履行,它会从期待利益或履行利益中得到补偿。而固有利益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而只能通过缔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予以救济。本人认为,缔约过失的受害方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考虑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但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损失有那些呢?对此情况要分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一是对固有利益的损失的赔偿。  1.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信赖人财产应增加而未能增加的损失。对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应使信赖人达到订立合同的未曾发生的状态,为此,缔约过失行为人应赔偿信赖人如下损失:A.缔约费用及其利息;B.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及其利息;C.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其中是否对于C项予以赔偿,可以依据缔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缔约关系,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信赖人利益受损,则可以不赔偿。至于如何计算由于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受到的损失,这的确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我们不妨结合确定赔偿时“机会”可能处于的具体状态,并考虑到可操作性,讨论如何确定损失。(一)如果第三人已就相同标的与“第四人”签订了合同,那么可以确定“第四人”依此合同获得的净利润为信赖人的损失。(二)如果第三人尚未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并且仍有签订相同合同的愿望,则表明信赖人尚未丧失机会,不予赔偿。(三)如果第三人尚未与其他人签订相同标的的合同并且也没有签订相同标的合同的愿望,则不予赔偿。  2.固有利益之损害赔偿  固有利益乃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是相对独立于其受损害时正在缔结的合同。因此,固有利益若受到损害,赔偿范围不以履行利益为限,而应赔偿缔约受害人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受到的一切损失。至此不在累述。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均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过失相抵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应当按照缔约双方的过错比重和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二是损害发生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而未采取致使损失扩大,受害人就扩大的损失不得请求赔偿。  我国学术界的一般观点认为,“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虽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责任”。本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可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第一,从理论上来看,缔约责任不仅保护受害人的信赖利益,也保护其固有利益。而固有利益受损害与合同成立无必然联系,因为固有利益是相对独立于正在缔结的合同。例如,张三去某商场买了台单放机,再去另一柜台买收音机,在买卖过程中,因营业员过失不慎使收音机砸在了放在柜台上的单放机上,单放机从柜台上摔下来受损。在这里买卖合同仍可成立并得以履行,张三仍可要求商场负缔约过失责任。那么,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于合同有效成立是否并存?一般地说,合同有效成立后,信赖利益之损害从合同的履行中得到补偿,因此不能产生信赖利益之赔偿。然在某些情况下,因缔约一方过失致相对方额外增加了交易费用和成本,即使合同有效成立,对于这本不需支付的额外增加的成本仍可请求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第二,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一般只是规定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之时,并不以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例如1940年《希腊民法典》第198条之规定:于为缔结合同磋商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成立亦然。此规定隐含的意思是:缔约之际因过失致相对方损失,契约已成立,也应负缔约责任,该规定只不过强调契约未成立这种情况而已。根据我国新《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以合同未能有效成立为条件。  第三,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把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扩大到合同有效成立的某些情况。例如,德国,买方在合同缔结前的说明未涉及标的物的特征或瑕疵时,可承认担保责任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竟合,在具有专门知识的卖方与无经验的买方之间的合同中,即使卖方对标的物的说明与瑕疵并无联系,也可成立缔约上过失责任。在日本主要是标的物有瑕疵和缔约人违反保证两种情况。再如我国台湾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1.合同不成立;2.合同无效;3.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损失;4.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他方身体、健康受损失。显然后两种情形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发生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  另外,在缔约中双方应负先合同义务,而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也负有因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告知、忠实照顾、保密等附随义务,因此缔约一方可能将缔约过失延伸至合同成立之后甚至履行时。缔约过失行为在缔约阶段即产生损害,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一方基于同一过失继续给他方造成损害,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受害人可以分别因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而得到赔偿。但在缔约过失行为和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难以截然分开时,不妨统一使加害人负违约责任,赔偿受害方的期待利益,使其达到宛如合同完全履行时的利益状态。如果固有利益也受到侵害,则须另外赔偿。
2023-09-07 17:55:101

蛙泳动作要领

蛙泳动作要领蛙泳动作要领蛙泳动作要领,夏季到了以后,游泳成为了我们消暑的好去处,不仅可以凉快一点,而且还可以减肥健身的,但是蛙泳的动作是怎么样的,我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蛙泳动作要领的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蛙泳动作要领1学蛙泳简要口诀:划手腿不动,收手再收腿,先伸手臂再蹬腿,并拢伸直漂一会。学蛙泳口诀一、蛙泳蹬腿像青蛙,向后蹬夹向前滑。收腿脚跟臀边靠,两膝相距似肩宽。边收边分慢收腿,翻脚脚尖向两边。用力向后蹬夹水,两脚并拢漂一会。二、蛙泳手臂对称划,桃型划水向侧下。两手屈腕来抓水,屈臂高肘向后划。划到肩下快收手,两肘用力向里夹。双手平行向前伸,伸直放松往前进。三、蛙泳配合须注意,腿臂呼吸要适宜。两臂划水腿放松,收手同时又收腿。两臂前伸腿蹬水,臂腿伸直滑一会。划水头部慢抬起,伸手滑行慢呼气。四、两臂同时一划水,抬头吸气紧相随。收腿翻脚蹬夹水,吐气水中用鼻嘴。收手同时慢收腿,两臂前伸再蹬腿。此种配合要牢记,协调配合要学会。蛙泳臂部动作深入解剖1、开始姿势:两臂保持一定的紧张自然向前伸直,与水面平行,身体成一直线。2、抓水:手臂先前伸,肩关节略内旋,两手掌心略转向斜下方,稍勾手腕,两手分开向斜下方压水。3、划水:两臂分成40-45度角,手腕开始弯曲,这时两臂两手逐渐积极地做向侧、下、后方屈臂划水。在划水中,前臂和上臂屈的角度,是不断变化的,一般优秀运动员划水主要阶段时关节都屈成接近90度角。因为这个角度能发挥最大的力量,同时能很好地利用胸背部的大肌肉群。一般水平较低的运动员肘关节的角度较大划臂时,手臂划至两臂夹角约成120度角时,即应连续过渡到向里做收手动作,划水和收手时,手走的路线不应到肩的下后方,应在肩前下方。为了充分利用一切前进力量来提高速度,在进入划水部位时,运动员应以较大的力量做划水动作,以获得前进的最大速度。因此,运动员在划水时,身体位置上升较高,这是合理现象。4、收手:收手是划水阶段的继续,收手过程也能产生较大的前进作用力和上升力。将手臂做向里、向上收到头前下方,这时臂与肘几乎同时做动作,收手时不应降低划水速度,而是以更快速度来积极完成。收手时,不应强调两肘向里夹的动作,这会削弱划水力量,同时也应避免划水路线过大。收手动作应有利于做快速向前伸手动作,而又不影响臂腿动作协调配合。当手收至头前下方时,两手掌心是由向后转向内、向上的`姿势,这时大臂不应超过两肩延长线为宜。在整个收手动作过程中,手的动作应积极的、快速的、圆滑的来完成,收手结束时,肘关节低于手,大小臂成锐角。5、伸臂:从动作中可以看出,伸臂动作是由伸直肘关节,肩关节来完成的。掌心由朝上逐渐转向下发力,同时向前伸出。快速伸臂动作是现代蛙泳技术的特点之一,它紧密配合腿的动作,因此在伸臂的同时,肩要向前。不少运动员头也几乎同时向前有“压”的动作,但必须注意向前伸臂动作中不能有停顿现象。总之。整个臂部动作的移动路线,无论是俯视或仰视都是椭圆形的。侧视则为由浅到深的,再由下向上向前伸出,并且是一个连贯、有力、快速的完整过程。学好蛙泳动作要领的关键有两点:1、蹬腿动作,如果蹬腿不到位,就很难向前进,脚背一定要勾起来,勿把脚绷直了,不然蹬不到水,自然就不能向前进了。2、手和腿的配合,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蹬腿时双手是从胸前向正前方向伸直的,那时切勿用手划水,当用手向后划时,头在水上吸气,并且收腿,以此类推啊!蛙泳配合技术手臂滑下的同时,开始逐渐抬头,这时腿保持自然放松、伸直的姿势。手臂划水时,头抬至眼睛出水面,腿还是不动。只有收手时才开始收腿,并稍向前挺髋,这时头抬至口出水面,并进行快速、有力的吸气。伸手臂的同时低头,用鼻或口鼻进行呼气,并且在手臂伸至将近二分之一处时,进行蹬夹水的动作,之后,让身体伸展滑行一段距离,蹬速度降低时进行第二个周期的动作。蛙泳动作要领2蛙泳技巧教学这里首先复习一下蛙腿的连续动作要领口诀:1、缓慢收腿;2、两膝肩宽;3、脚板外翻;4、向后蹬夹,5、水平并拢。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三种水中练习蛙腿动作的三种方式:一,扶岸蛙腿练习蛙泳教程,水中蛙腿动作的三种练习方式扶岸俯面蛙腿练习练习动作是:反手抓于泳池岸边,让身体仰面漂浮于水面,然后按照蛙腿连续动作要领来进行练习。二,扶岸仰面蛙腿练习蛙泳教程,水中蛙腿动作的三种练习方式扶岸仰面蛙腿练习练习动作是:浮于泳池岸边,用手撑起身体,保持头部在水面上,两腿并拢,漂浮于水面,然后一样按照蛙腿连续动作要领来进行练习。三,持浮板蛙腿练习蛙泳教程,水中蛙腿动作的三种练习方式持浮板蛙腿练习练习动作就像手持浮板做蹬壁漂浮的出发动作,蹬出后漂浮一下,再按蛙腿连续动作做练习。两个动作结合的关键蛙泳的主要推动力是来自腿部的蹬夹水蛙泳腿的踢法不是向后蹬,也不是两腿伸直夹水,它是两个动作的结合。利用小腿内侧及脚板在踢水,如同鞭子,所以难度较高,单只要多加练习,再加上视频或者是游泳教练的协助纠正很快就会找到蹬夹水的感觉。错误一在介绍蛙泳踢水动作前,先来看下几种常见的错误动作:蛙泳错误动作:翻脚动作不明确第一种错误动作:翻脚动作不明确,翻脚是产生动力的关键,脚板是腿的尾端,翻脚没有做好的话,等于力量没有有效使用。错误二第二种错误动作:翘屁股:收腿的时候收得太多,太靠近腹部,身体弓起,导致臀部向上浮起。因此,没收一次腿,屁股就要向上翘一下,这样即不美观,也造成了很大的阻力。错误三第三种错误动作:没有漂,收腿快,蛙腿缠身的推动力是维持漂浮的原动力,带早收腿会浪费提产生出的推进力,收腿动作幅度太大或太快的话,会增加阻力,减低前进力。正确的蛙泳腿部动作大致可以分为五个口诀:1、缓慢收腿2、两膝肩宽;3、脚板外翻;4、向后蹬夹5、腿只收小腿没有收大腿,所以总是蹬出水面或者蹬空夹水不充分夹水动作做的不充分导致不走水...这些各式各样的错误动作都直接导致了蛙泳效率降低,使劲游都游不快。想要泳技有质的提升必须做好基本功。蛙泳教学的一般顺序是什么?蛙泳教学的一般顺序如下:1、蛙泳是竞技游泳姿势之一。人体俯卧水面,两臂在胸前对称直臂侧下屈划水,两腿对称屈伸蹬夹水,似青蛙游水。2、蛙泳较省力,易持久,使用价值大,常用于渔猎、泅渡、救护、水上搬运等,同时,也是游泳初学者的学习项目。3、把蛙泳的动作、节奏和技巧细化后就是“划手抱水、抬头吸气、收手后再收腿,伸手埋头呼气、猛蹬腿、夹水,身体平直、漂一会儿。4、先划完手将手前伸后再蹬腿,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使身体保持一个相对平衡的位置还可以在之后有一段滑行的距离,是比较省力的游法。5、采用这种姿势游泳,容易观察目标,动作隐蔽,声音小,实用价值很大,长期以来被广泛应用于渔猎、水上搬运、泅渡、救护等方面。扩展资料:未来蛙泳可以做得很好,可以做以下联系:一、练习呼吸。二、练习漂行。三、练习蹬腿。四、练习划手。五、练习手脚配合。六、练习冲刺。七、练习出发。八、练习转身。蛙泳教学五个步骤蛙泳教学五个步骤:1、需要保持身体平躺,并且面朝下趴在水中,最好手里能够拉着牵引杆,最后保持身体雨水面成一条直线。2、需要大家手臂相关的运动,这时候大家松开牵引杆,并且双臂伸直,掌心朝下,同时向下或者向外进行按压,然后将手肘高于手,用力的向胸部拉,这时是一个快速的手部运动,所以大家需要注意,而后双手合十紧接着向外推,一整个步骤合成。3、在手臂动作结束后,大家则需要调整呼吸,这个阶段可以依靠朋友或者是自己双手向前推,并呼出气泡。4、游泳的时候需要双腿进行玩去,使脚后跟靠近底部,然后双脚向外做圆周运动,但大家也许呀哦主义的是蛙泳踢腿可以增加推力,但大家也需要保持背屈位置才行。5、踢腿动作熟练后就可以练习比较关键的滑行了,需要手脚伸直,并且坚持两秒钟,你的腿向前推进则可以将你带着滑行。学蛙泳的步骤一、腿部动作是蛙泳技术中最重要部分,学习蛙泳需要从陆上腿部动作做起。具体方法为:1、坐在地上或凳上,躯干后仰,双手撑地。双腿并拢抻直,稍抬起双腿,深吸一口气,屏息。将双腿慢慢收回,膝关节同时外分,收腿开始时脚掌稍外翻。屈髋、屈膝,双腿收紧靠近臀部,接着不停顿地向后方蹬腿、并拢,同时口、鼻呼气,蹬水时用力点落在分开的双脚脚掌上。蹬水前半部脚掌与身体纵轴垂直,结束时两脚掌像鞭打一样快速伸直,双腿伸直后间歇一下。呼气要快,动作要连续。2、入水、水深齐腰,深吸一口气,俯卧于水中,脸入水,臂前伸。收腿同时两膝分开与肩同宽,脚掌沿水面回收。接着双脚应对称有力向后下方做半圆形的加速蹬水至动作结束,两腿并拢。做这个动作时,脚掌和脚内侧向后蹬夹水,蹬水结束后,双腿动作稍停,运动员靠加速度在水面滑行。3、俯卧在长凳上,中速和慢速模仿蛙泳腿部动作。4、抬头出水学习腿部动作。蹬池壁或池底滑行,双臂前伸,抬头使口露出水面,做蛙泳腿部动作。注意双臂前伸不要过深,腿部动作除并拢时外,要做得平稳。5、池边抓扶手或扶同伴做蛙泳腿动作。6、双臂前伸扶板做腿部练习。二、掌握腿部动作之后再进行臂部动作学习。正确的臂部动作是蛙泳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学习方法可采用:1、陆上站立,体前屈,双脚分开与肩同宽,抬头,双臂前伸。两臂对称外分,稍向下划水,手掌外转,手腕微屈,这便于手掌更早对水。双臂一开始划水,头顺势抬出水面。深吸气。抬头动作不要过猛,划臂动作不要超过肩线。屈肘,双手做一圆形经胸下前伸,呈预备姿势,伸手同时用口、鼻做深呼气。2、站立在齐腰深的水中,俯卧,臂前伸。吸气后屏气。稍屈腕,手掌向外、向下用力划水,应对水有支撑感。屈肘继续划水,双方划至胸前逐渐接近,手掌转向躯干,然后双臂前伸,呈划水开始姿势。注意划水过程中双臂不庆露出水面。3、头在水面上学习臂部动作。蹬边滑行,屏息抬头前视。连续做几次划臂动作,注意不要屈腿。4、蹬边滑行,进一步改进臂部动作。三、分解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配合,只有把各部分动作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最佳效果。蛙泳臂腿与呼吸的配合应连贯、流畅、有效。练习方法可采用:1、水中臂腿配合动作。蹬边滑行,脸入水,屏息,臂划水,开始划水是收腿,然后双臂前伸、并拢、脚蹬水。臂、腿伸直后在水面滑行3—4秒后再重复上述动作。做2—3次后,休息片刻,继续练习。2、重复上一练习,但头要抬出水面。3、重复上一练习,要交替做抬、低头动作。划水时头抬出水面,收手、蹬腿时头入水。4、臂的动作与呼吸配合。双臂前伸滑行,头略抬出水面。臂前伸时脸入水,口、鼻均匀、用力吐气,之后慢抬头,开始划臂利用划臂产生的作用力抬头,大张嘴,快吸气。注意吸气不要太晚,在划臂阶段完成吸气。5、蛙泳完整动作配合游。滑行,双腿伸直,双臂前伸,呼气入水之后开始向后下方划水,抬头快吸气,双臂接近肩线时开始收腿。臂前伸,蹬水时屏息,双臂结束前伸,腿并拢时呼气入水。连续练习,尽量远游。蛙泳的技巧与方法总结蛙泳的技巧与方法总结蛙泳的技巧与方法总结,其方法是:呼气要由小到大,逐渐加大呼气量,口部一露出水面,立刻用力把气吐完,尽可能快而深地吸气,呼与吸之间无停顿。2、技巧二:水中闭气手扶池边、同伴或教练的手蹲下,使头没入水中练习闷气,若干时间后站起,进而不需保护自行练习同行。闷气时间越长越好,若头部感到不适,既应终止练习,以免引起伤害。3、技巧三:水中吐气手扶池壁或同伴的手蹲下,将头没入水中,在徐徐的.以口吐气,一段时间后缓缓站起。在水中吐气时间越长越好,注意吐气不可断断续续的渐歇吐气。4、技巧四:韵律呼吸韵律呼吸我们可以解释为“有规律,有节奏的呼吸”基本上,与前面的水中吐气及相似:在水中用口吐气,出水面时嘴角“啪”的一声,在用口吸气,除了注意节奏外,可以配合双手压水的动作来进行。配合动作:手伸直合并,下沉吐气、手向两侧平压让头上升吸气)现在很多人都回去学习游泳,而游泳中蛙泳是比较受人喜欢的,而想要学会蛙泳,就需要掌握蛙泳的换气技巧。5、技巧五:掌握合理的腿部动作握合理的腊部动作。蛙泳的腿部动作是推动身体前进的主要动力。由于两腿在蹬夹水并拢时,腿有向下压的动作,此动作既能使身体上升,又有利于滑行,使身体在水中处于较合理的位置,可以直接影响到呼吸过程完成的好坏。在教学中需注意以下几点:收腿时,脚踵向臀部靠拢;收腿时,脚掌外翻,使小腿处于垂直部位,加大对水面积;蹬夹水的速度要快,一定到蹬到位,即两腿、两脚靠拢。6、技巧六:手臂动作配合呼吸相对自由泳来说,蛙泳的技术动作比较简单,很容易学。大家肯定都知道如何登腿,但上身却往往难以露出水面吸气,这主要是没有注意到肘部的动作,蛙泳的手部动作是手臂并拢划出,分开向两侧后方划水,在用力完的时候,手臂应该在身体两侧,这时应该有一个迅速有力的夹肘动作,依靠这个动作的力量会有瞬间的向上浮力,上身随着这股浮力露出水面,完成嘴巴吸气动作,而呼气同自由泳一样,是在水下用鼻子完成的。7、技巧七:调整身体在水中的位置利用两次至多次腿部动作结合一次手臂动作、一次呼吸的配合练习。主要是利用两次甚至多次腿部动作来调整蹬夹水后身体在水中位置偏低的问题,使初学者尽快掌握呼吸方法,减轻其心理压力,而后再进行一次呼吸、一次手臂及一次腿部动作的正确配合练习。8、蛙泳换气步骤1、划水动作开始,双手从两侧向身体下方划水,在这时开始呼气动作。2、肘关节开始弯曲,上臂开始抱水,在压力下,头部自然开始微微向上抬。3、双手合拢,头部继续上抬,当嘴部露出水面,最后呼气完成,肩?部露出水面。4、嘴部闭上,吸气完成,肘关节继续向前伸展,双臂向前移动伸直。蛙泳的技巧与方法总结2什么是蛙泳蛙泳是一种模仿青蛙游泳动作的游泳姿势,也是一种最古老的泳姿。蛙泳时,游泳者可以方便观察前方是否有障碍物,避免撞上障碍物。蛙泳是竞技游泳姿势之一。人体俯卧水面,两臂在胸前对称直臂侧下屈划水,两腿对称屈伸蹬夹水,似青蛙游水。蛙泳较省力,易持久,实用价值大,常用于渔猎、泅渡、救护、水上搬运等,同时,也是游泳初学者的学习项目。蛙泳动作要领:1、泳员在滑翔姿势,身体接近水平。头部约80%沉于水中,脸微微向前,双臂伸展,掌心向著斜外侧2、捉水动作在水下约7~9寸处开始,双手作侧面的划动,在这时开始呼气动作。3、双臂没有明显的屈曲,继续的划向外侧,呼气继续增加。4、当泳员头部开始微微向上,肘关节开始屈曲,上臂开始旋转。5、当双臂到达最大的宽度,肘屈约110度,这时高肘姿势是明显的。6、头部继续上抬,当嘴部露出水面,最后呼气完成。双手开始向内,以完成最后的推进动作。7、当双臂准备向后,吸气开始,肘部不要拉到肋骨下,膝关节开始屈曲,回腿动作开始。8、嘴部闭上,吸气完成,双足被带向臀部,肘关节继续伸展,双臂继续向前移动。9、回腿动作继续进行。10、颈部屈曲,头部继续向下倾斜。双足背屈,双腿开始向后,推水动作,双臂回手动作。11、双足推向后并开始并拢。泳员这时闭气,直至另一划臂动作开始。12、双臂完全伸展,双手稍低于肩膊水平,双腿蹬水接近完成。当泳员完成蹬水,并集中使身体成为一直线。他将保持这滑翔姿势短暂的时间,然后当他感觉速度减慢,另一划臂循环开始。
2023-09-07 17:55:101

怎么写出优秀的化妆师求职简历?

化妆师作为新兴行业已经被很多人所看好,未来的前景也是很受关注,所以这个行业的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一个岗位 也许很多人都在排队的等待,都希望得到一个与自己专业技能相对口的工作机会,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很注重应聘者的个人简历,因为他们面对这么多人的竞争时不可能给每个应聘者机会,即使面试时间也不会很多,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简历就会发挥很大的作用,面试官就是通过它第一次了解我们,那么让你的伯乐发现你的亮点呢?当然大家都知道用人单位也不会仅仅凭着求职者的简历就直接说可以上班了,所以我们要明白一点,写好求职简历不是为了直接博得工作,而是为了争取到面试机会,只有获得了面试我们才有机会得到工作,那么如何在众多的化妆师中脱颖而出呢?我们得花时间在我们的个人简历上,首先要知道你的简历主要围绕着什么去写,不要只是描述你过往的经历,和未来的期许,应该把重点放在现在。
2023-09-07 17:55:101

早会简短励志小故事分享

很多公司的早会上都会分享一些励志小故事,下面我来给大家分享早会简短励志小故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魔鬼变天使 他是一位无恶不作的坏蛋,镇上的居民人人都恨他。某天,他忽然良心发现,决定改变自己的形象了。于是他把自己攒下的1000块钱拿了出来,跑到大街上想分给正在玩的一群孩子们。 不想孩子的父母见了均大惊失色地把孩子喊了过去,然后满脸厌恶地对他说道:“别来这一套,我们知道你心里琢磨的是什么,还不是想把我们家孩子骗走卖掉!你做梦!” 顿时,坏蛋万念俱灰,他觉得不管怎么努力,世界上都不会再有人相信自己了。于是他开始绝望地往镇外走去,准备到离镇不远的那条河边跳河自杀。一路上,他见人骂人,见物踹物,连一只将死的老猫都被他一脚踢出了好远,似乎要把心中所有的不满都发泄出来。 就快到河边时,一位陌生的年轻姑娘忽然挡住了他的去路。他刚想破口大骂,却听那位姑娘轻轻地问他:“先生,我想在那边方便一下,您帮我看一下人好吗?”呆若木鸡的他望着姑娘纯洁无邪的眼神,不自觉地点了点头。于是,姑娘红着脸走到旁边的芦苇丛里去了。而愣在原地的他,则像个忠诚的卫士一样,一动不动地把守着芦苇丛。 只有他自己知道,那是多么神圣的一刻。因为就在那一瞬间,他突然改变了主意,不但放弃了自杀的念头,还立志重新做人。 当姑娘走出来跟他道谢时,他像个绅士一样还着礼。然后,他便大踏步向着镇外走去。他准备到一个很远的地方去,在那里,他将开始自己崭新的、纯洁的人生。 每个人的`天性都由善与恶两部分组成,而其表现为善还是恶,与外界如何待他关系重大。如果被高度信任并赋予期望,则其善性被催生;反之,则其恶性被唤醒。 2.所罗门王的戒指 某天,伟大的所罗门王做了一个梦。在梦中,一位仙人对他说了一句话,并希望他永远谨记这句话,因为它涵盖了人类所有的智慧。可是第二天早晨醒来时,所罗门王怎么想也想不起来那是一句什么话了,于是他召集群臣,令大家一起和他想。 一位大臣问他道:“陛下,仙人有没有告诉你那句话的用途呢?你还记得吗?” “记得。”所罗门王答道,“他告诉我,这句涵盖人类一切智慧的话能够让人在高兴时不会忘乎所以,忧伤时能够及时自拔,从年轻到年老始终保持着勤勉平静和兢兢业业。” “哦,如此说来,请陛下给我们一点思考的时间。”大臣请示道。 “好吧,”所罗门王答应了,命侍从拿来一枚大钻戒递给那位大臣,“等你们想出来了,就把它镌刻在这枚戒指的戒面上。到时候,我会把它天天戴在手上,以便时刻警示自己。” 几天后,那位为首的老臣毕恭毕敬地给所罗门王献上了那枚戒指,戒面上刻了一句极简单的话:“这,也会过去。” 时间是无声的脚步,是巨大的列车,既带得走富贵辉煌,也带得走困苦磨难。所以,功成名就时,不必骄傲自得;进退维谷时,无须怨恨绝望——别忘了:这,也会过去。 3.不淋一人 某寺院中,尚须禅师的两位小弟子正一起坐在繁茂的大树下乘凉。可是不知为何,他们俩忽然吵了起来,而且越来越凶,谁劝也不听。 听到有弟子在争执,尚须禅师走了出来。看到师父进了院子,两位小和尚才满脸意犹未尽地止住争吵。 “你们为何争吵不休啊?”尚须禅师问道。 两弟子知道自己犯了“执”的毛病,所以就都不说话,只是低着头等候师父教训。不想尚须禅师并不生气,只是像洞明一切似的问道:“你们是否争出了什么道理呢?”两弟子对视一下,又各自沉默了。 “看来你们是没争出什么道理来,”尚须接着说道,“既然这样,我就给你们讲一个道理吧。有这样两句诗,说‘绵绵阴雨二人行,奈知天不淋一人"。你们说说看,这其中是什么道理呢?” 立刻,两位弟子活跃起来。第一个说:“因为这两人中一个穿了蓑衣,另一个没有穿。”第二个弟子立即反对道:“即便穿了蓑衣,走在雨中也还是会被淋。所以,‘不淋一人"应该是说一个人走在房檐下无雨之处,另一个走在道路中间有雨之处。” “有风的时候,房檐下也未必就无雨,所以你的解释也不对!”第一个立刻接道。 “那你穿了蓑衣就更不对了,蓑衣也是衣,布衣也是衣,为什么穿了蓑衣就不会被淋呢?”第二个挑战似的接应着。 “蓑衣跟布衣怎么会一样呢?蓑衣……”第一个弟子长篇大论地解释了起来。 可想而知,围绕着蓑衣能不能避雨以及怎么样避雨,他们又展开了争论。 “好了,”尚须禅师制止了他们的再次大战,“看看自己争执到何处去了吧。还有,你们为何非要执着于‘不淋一人"的文句呢?它不也可以理解成‘二人都被淋了"吗?” 听到这句话,两弟子面面相觑,顿时若有所悟。 过分执著于一言一词,或者是概念上的争论与辨析,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迷失自己的初衷,遮蔽世界的真相,而更重要的是,这没有什么意义。
2023-09-07 17:55:03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是什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和谐的社会状态,有其内在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1.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所谓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这是因为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使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才能促进党和人民群众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中央和地方、各阶层之间、各民族之间等方面关系的和谐,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 2.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只有实现公平正义,才能达到社会和谐。 3.诚信友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所谓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和谐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诚信友爱是实现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条件。没有诚信,就不会有友爱;没有友爱,人际关系就会紧张;没有人际关系的融洽与和谐,就不会有社会的和谐。 4.充满活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所谓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也就是说,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不是死水一潭,而是要在发展中不断创造更高水平的和谐。因此和谐社会必须充满活力。这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现实力量和动力源泉,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 5.安定有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所谓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安定”是指社会发展的稳定、社会关系中的和睦相处和人们的心理平和。在我国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但是,社会安定决不是“万马齐喑”,而是活而不乱、活而有序。和谐社会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真正做到人人平等、和而不同、互惠互利。 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必备前提和条件。但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必须相适应。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条件,也是人自身发展的重要前提。社会的和谐、人的全面发展都必须在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中得以实现。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 总之,和谐不仅仅是人与人的和谐,也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定胜天,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不科学的,人顺应自然、利用自然、爱护自然,才是爱护自己。这一点已经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证明。拼资源,拼消耗,贻害子孙后代的事情,这些过去我们曾经犯过无数次的错误,无论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是根本性的伤害。现在,我们必须从观念、战略和行动上予以纠正,树立和坚持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相适应的观念、战略和行动。
2023-09-07 17:55:011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几年更新一次

3年。国家卫计委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制度3年更新一次。医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病员开展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措施、护理技术、接诊服务、康复设备、救治运输等服务,以救死扶伤为主要目的医疗机构。
2023-09-07 17:55:011

医学营养专业主要学什么

医学营养专业主要学什么如下:营养师相关专业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烹饪与营养教育、妇幼卫生、儿科医学、护理学、药学、药理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中医养生康复学、中药学、中药药理学。营养师职业的出现,是适应社会健康的需求而产生的。营养师的职业综合了厨师、保健师、医务、中医、心理师、营销员、管理员等职业的特点于一身,是比较综合的职业。他们不但是食物的专家,更是营养检测、营养强化、营养评估等领域的专家,帮助人们获取健康。营养师的职业要求是专心专业服务于健康。营养师学科简介培养目标:培养能够对人体营养状况及膳食营养进行评价、管理和指导;开展预防常见的以及与营养相关的慢性病的饮食营养指导工作;具备膳食营养状况调查分析能力、营养食品开发的设计与评价的应用型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主要课程:中医学基础、解剖生理学、病理学、中药学、方剂学、药理学、基础营养学、西医内科学、西医外科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学、食品卫生学、烹饪学基础、临床营养学、中医药膳学、卫生法规与监督等。就业方向:能胜任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类餐饮业及食品加工流通企业、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从事膳食营养的评价、管理和指导工作,以及营养食品教学、科研、食品卫生监督和检测、营养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2023-09-07 17:55:011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之比较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的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真实信息等。两者的共同点是①都要求忠诚、守信,不反复无常②满足和保护信赖利益是二者的集中体现③诚实信用是信赖保护的基础不同点:①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在公法领域,而后者为私法规范;②调整主体关系不同,前者当事人间地位不等,后者在平等主体间起作用
2023-09-07 17:55:001

国家安全日是哪一天?

国家安全日是每年的4月15日。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教育日每年只有一天,但安全问题却每时每刻都值得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法确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其中最重要的实践意义,就是要动员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中来。维护国家安全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价值观。2016年4月12日,为迎接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河北冀州市在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国家安全知识普及,通过邀请革命老军人进校园、制作讲解宣传画等形式,为孩子们讲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孩子们的国家安全意识。
2023-09-07 17:54:591

妥否请批示的格式怎么写

您好!这样的请示函的话肯定是会有相关的格式的。一般来说是可以直接下载下来之后往里面填写内容就可以了。
2023-09-07 17:54:572

高二数学题目,。。

1、AP中点F,BC中点E。那么EVF便是要求的角。△EVF中,三边分别为根号2、根号2、2.所以直角90°2、V-BC-A便是∠FEV=45°。刚才的等腰直角三角形的底角...
2023-09-07 17:54:564

关于节俭的名人名言

1、一饱之需,何必八珍九鼎?七尺之躯,安用千门万户?2、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3、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4、惜衣有衣,惜食有食。5、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6、一粥一饭汗珠换。7、不当家不知柴米贵。8、谁爱风流高格调,共怜时世俭梳妆。9、吃饭要知牛马善,着丝应记养蚕人。10、成物不可损坏。11、兴家犹如针挑土,败家好似浪淘沙。12、成由勤俭破由奢。13、勤俭永不穷,坐食山也空。14、从俭入奢易,从奢入俭难。15、小钱不知省,大钱将滥花(英国)。16、成家子,粪如宝;败家子,钱如草。17、眼下胡花乱铺张,往后日月空荡荡。18、一勺勺积累的东西,不要用桶倒出去(哈萨克族)。19、辛苦得来的果实,不要一口气把它吃完(维吾尔族)。20、家有万石粮,挥堆不长。20、家有万石粮,挥堆不长。21、杀牛吃肉,不如留着挤奶(藏族)。22、有钱时摆阔,没钱时挨饿。23、欲求温饱,勤俭为要。24、紧紧手,年年有。25、勤能补拙,省能补贫。26、思前顾后,吃穿常有。27、精打细算,油盐不断。28、披着破大氅的,往往是个好酒徒(西班牙)。29、粮收万石,也要粗茶淡饭。30、会吃的吃千顿,不会吃的吃一顿。
2023-09-07 17:54: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