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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

2023-09-20 07: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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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eVinne

纠纷的解决无非就是两种方式:

第一,调解协商解决。双方坐下来好好沟通一下,看能不能寻求双方都满意的一个结果,要是能协商一致的,对于处理结果可以形成书面的协议书,双方根据协议书的内容来履行就好。

第二,协商不成的,那就只能通过法律解决。就争议的内容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寻求公平的处理结果。

希望该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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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协商、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3-09-07 17:50:09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023-09-07 17:50:24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办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023-09-07 17:50:55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的确定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价方法或者明确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情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以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依协议进行结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除非当事人达成的合意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对于工程量进行鉴定的,不应准许。 不需要鉴定即可确定工程价款的典型情况: 1、工程竣工后,双方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以结算书上双方确认的价款作为工程价款,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提交决算报告,发包人对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承包人对该审核意见书予以认可的,视为双方就工程决算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如在该期限没有答复,则应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其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鉴于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而其中多数集中于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上,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了相应的期限和程序等条件,因此,结合合同文本约定应认定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采用这种方式结算应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释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推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故此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程序要求应严格把握。即:承包人必须书面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且不能适用留置方式;发包人方的接收人员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外,必须限定在其内部具有收发职权的部门或负责人,由其签收或|考试-大|盖章。此手续将在诉讼中作为承包方举证证明发包人已经有效接受该文件的基本证据。同时,对发包人来说,若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全面审核认可,也必须在该期限内就其对报告内容的异议部分书面通知承包人,以回避不必要的风险。审判中必须对上述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后才可推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俗称“包死价”,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形式为固定价格,一般是指按施工图纸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该条款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设计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约定这样的条款也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素,故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在没有证据和事实*合同约定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应支持,即使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施工面积,但双方未对增建的施工面积如何取费进行约定,对新增加工程价款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如果新增加工程与原工程性质基本相同(主要指建筑材料、设计相同),可遵循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增加的工程量价款。如新增工程与原工程性质不同,可仅对该部分予以鉴定解决。 依固定价格结算,如确实出现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进场施工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合同条款以“显示公平”为由变更的应予支持。 (二)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类合同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仍应确认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的精神,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又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时,可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鉴定。 对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结论,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够采信,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应组织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异议和理由。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由鉴定机构作出解释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应提出对异议的处理意见。对于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违反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的、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如果经质证后,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三)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资质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其特殊性在于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动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即承包人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如施工企业垫付的资金、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等。在施|考试-大|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工程价款),故承包人理应得到合理补偿。但因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故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对无效合同予以处理。折价补偿首先应确定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没有价值就不补偿,只能按过错赔偿损失。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是衡量建筑物是否有价值的标准。验收合格一般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机构作出的认定为准。对其认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应当支持当事人重新评定的申请,并依据重新评定的结果,作为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参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 1、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有效处理,而是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对结算等条款可以比照有效处理,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虽然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尽一致,但这种处理方式符合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便于法院把握裁量标准,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在有约定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申请鉴定。 虽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无法计算工程款时,如未完的工程,或者工程大规模改变设计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这种情况。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资质参照合同有效的标准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的数额。 2、合同无效且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是以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为分界点,明确了折价补偿原则在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案件中的适用: (1)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修复的工程,工程价款可以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承包人应承担返修义务,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但减少的价款应当以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为尺度,或者也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这种做法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2)对于经验收不合格,经过专业部门鉴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的,建设工程已经失去价值,只能铲掉重新建设,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这样可以严格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至于建设工程是否有利用价值,能否予以修复,一般应由专业技术部门,如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质量评定部门作出认定。发包人在提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后,并不妨碍和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其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具有过错,承包人可以就合同无效,请求发包人承担损失。但这一责任的承担应当在认定发包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某方面的责任是承包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只能负次要责任。对于其承担责任的多少,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2023-09-07 17:51:0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以供参考。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因法律关系复杂,存在许多难点问题。笔者对福建省漳州市两级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或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的性质,有的法院认为应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有的认为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纠纷性质的不同认识,会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同,从而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最终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有不同的理解。第20条规定在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逾期不结算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却没有约定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的,能否适用该条的规定·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可以适用,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有的认为不能适用。3、如何界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含义及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程指定分包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未对指定分包给予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4、如何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界限。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全部移转给合同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转包合同一律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有效地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三者之间的界限,做法不统一。5、如何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一种法定优先权。6、如何认定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但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如何依照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承担方式,存在不同的做法。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经验,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意见。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中,部分项目或劳务由第三人承揽而引发的纠纷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于普通加工承揽合同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之外另行加以规定。其次,建设工程的标的物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加工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资格、条件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因此,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此类纠纷。《解释》第20条的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的,不能适用《解释》第20条的规定。因为该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不是新增加的责任,涉及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因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导致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方式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以此方式作为结算的依据,应视为没有约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增加当事人的义务负担。关于指定分包工程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实践中,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分包部分工程给其指定的人或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或指定供应商的现象较为普遍。有观点认为,指定分包中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往往是利润率较高的部分,留给总承包人的则是利润率较低的工程。同时,发包人指定购买的建材也往往是质次价高,在实行包工包料、工程款包死的情况下,总承包人的利润空间进一步遭到挤压。这种指定分包现象导致了总承包人利润减少并且风险加大,根据公平原则,应加重发包人的责任。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的含义和法律责任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随意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规定的前提下,随意加重发包人责任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违背有法可依的原则。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宜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实践中造成发包人强行指定分包人或建材供应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迫于行政部门压力、发包人为降低成本而将:正程分解发包等等因素。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许多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尽可能地满足发包人的要求。但从法律上讲,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即应严格遵守,这属于意思自治原则规范的范畴。关于如何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问题。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合同转让有以下特点:1、合同的转让以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为前提。合同的转让旨在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受债权债务的稳定性及转让性质的约束,受让的权利和义务既不会超出原权利义务的范畴,也不会从实质上变更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2、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转让并非在于保持原合同关系的效力,而是通过转让终止原合同,并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成为合同当事人。3、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求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倒卖合同是指当事人无履约能力却在订立合同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倒卖合同是违法行为,与合同转让有本质区别。区分的标准主要应考虑是否存在牟利行为。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转让给第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以上两个法条不难看出,凡以倒卖牟利为目的的,则构成倒卖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转包行为是指承包人私自将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后,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转包行为实际上是在订立承包合同后,在不终止承包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承包人又与第三人订立转包合同,两个合同关系尽管在内容上具有相同或相似性,但合同当事人不同。而合同转让则是指在中止原合同的基础上,确立新的合同关系,新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相比,在主体上已经发生了变化。《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关于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问题。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法定优先权。虽然法定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都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两者在受偿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差异:一方面,法定优先权赋子承包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设立目的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另一方面,从效力上看,两者虽然都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但与其他物权的受偿顺序相比,法定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而法定抵押权在实务中往往是以一般抵押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来决定其受偿次序。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属于法定抵押权还是属于法定优先权的争议,归根到底还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可否对抗其他对工程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允许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并且规定该权利的行使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将工程依法拍卖,无须经过一般诉讼程序便可实现。条文中已经包含了承包人优先受偿高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意义。一般来说,拍卖是一种执行方式,其前置程序应当是生效的裁判文书。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等于是让工程承包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跨越审判直接进入执行阶段,意味着工程欠款这一事实本身便具有某种法律层面上的既判力。既然合同法已经给予承包人的优先权以既判力的地位,那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理应优先于其他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其次,建设工程一般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从法律政策上考虑和公平诚信原则出发,优先受偿符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精神。关于如何认定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承担方式。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方式。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因此,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提供的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发包人就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此,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方式。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51: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 无效合同 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 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 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签证 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咨询,竭诚为您服务。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023-09-07 17:51:241

如何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1)可以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3)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23-09-07 17:51:351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1、可以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可以就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3、若是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07 17:51:571

建设工作施工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问题

最高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下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的二十八条款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合同解除问题(8-10)、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1-23)、纠纷处理程序问题(24-26)、侵权问题(27)、附则(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的二十六条款也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4)、工程价款相关问题(5-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12-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7-23)、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24-25)、附则(26)。不难发现,下月起即将施行的《解释(二)》是在《解释(一)》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新问题做出的解释,因此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具体而言,《解释(二)》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客观、公正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如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招投标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因此违反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都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解释(一)》第1条和第4条明确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解释(二)》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纳入了无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认定情形与处理方式。《解释(二)》还将发包人因不能够办理而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这一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纳入了合同无效情形,而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过这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解释(二)》补充了《解释(一)》中缺位的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认定标准。此外,《解释(二)》还对《解释(一)》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民事责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竣工日期认定问题,以及计价标准、欠付价款利息等作出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新涌现的问题,《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作了补充规定。针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认定情形。针对工期顺延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会遇到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情况颇为常见。为保护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解释(二)》确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2018年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下发,显著改变了招标工作。针对非必须招标工程中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情形,《解释(二)》明确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二)还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针对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解释(二)》明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此举是为了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场顽疾,以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释(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时可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或参照最后签订合同进行结算。3建设工程鉴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支持,《解释(一)》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中规定了鉴定时间与鉴定情形。当前,建设工程鉴定普遍存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范围不准确、鉴定报告审核困难等情况。为加大司法鉴定监管力度,《解释(二)》着重笔墨规范了建设工程鉴定相关问题。针对诉前委托鉴定行为,《解释(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条明确了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后,随之而来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解释(二)》为确保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还需经由当事人进行相关质证。《解释(二)》在第十六条中强调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工作。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针对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针对《解释(一)》中无相应条款约定的情况,《解释(二)》增加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解释(二)》的第十七条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承包人。针对审判实务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明确了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司法解释(二)》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先决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此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针对审判实务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给予了肯定并明确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这一规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解释(二)》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这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二)》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解释(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及其起算日期。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为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司法解释(二)》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5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建筑市场上,许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为实际施工者的权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讨薪难”现象屡禁不止。为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解释(二)》强调: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对《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进一步强化:《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解释(二)》将“可以”改为“应该”,并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克服了司法实践中涉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解释(二)》还明确了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最后,法条的附则部分阐述了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冲突这三个法律问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所指的不再适用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以及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ND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2023-09-07 17:52:192

建设工程争议情形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

最高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下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的二十八条款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合同解除问题(8-10)、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1-23)、纠纷处理程序问题(24-26)、侵权问题(27)、附则(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的二十六条款也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4)、工程价款相关问题(5-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12-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7-23)、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24-25)、附则(26)。不难发现,下月起即将施行的《解释(二)》是在《解释(一)》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新问题做出的解释,因此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具体而言,《解释(二)》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客观、公正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如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招投标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因此违反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都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解释(一)》第1条和第4条明确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解释(二)》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纳入了无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认定情形与处理方式。《解释(二)》还将发包人因不能够办理而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这一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纳入了合同无效情形,而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过这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解释(二)》补充了《解释(一)》中缺位的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认定标准。此外,《解释(二)》还对《解释(一)》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民事责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竣工日期认定问题,以及计价标准、欠付价款利息等作出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新涌现的问题,《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作了补充规定。针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认定情形。针对工期顺延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会遇到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情况颇为常见。为保护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解释(二)》确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2018年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下发,显著改变了招标工作。针对非必须招标工程中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情形,《解释(二)》明确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二)还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针对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解释(二)》明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此举是为了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场顽疾,以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释(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时可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或参照最后签订合同进行结算。3建设工程鉴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支持,《解释(一)》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中规定了鉴定时间与鉴定情形。当前,建设工程鉴定普遍存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范围不准确、鉴定报告审核困难等情况。为加大司法鉴定监管力度,《解释(二)》着重笔墨规范了建设工程鉴定相关问题。针对诉前委托鉴定行为,《解释(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条明确了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后,随之而来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解释(二)》为确保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还需经由当事人进行相关质证。《解释(二)》在第十六条中强调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工作。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针对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针对《解释(一)》中无相应条款约定的情况,《解释(二)》增加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解释(二)》的第十七条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承包人。针对审判实务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明确了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司法解释(二)》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先决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此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针对审判实务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给予了肯定并明确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这一规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解释(二)》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这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二)》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解释(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及其起算日期。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为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司法解释(二)》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5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建筑市场上,许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为实际施工者的权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讨薪难”现象屡禁不止。为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解释(二)》强调: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对《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进一步强化:《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解释(二)》将“可以”改为“应该”,并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克服了司法实践中涉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解释(二)》还明确了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最后,法条的附则部分阐述了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冲突这三个法律问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所指的不再适用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以及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ND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2023-09-07 17:55:112

建筑工程纠纷一般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最高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下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的二十八条款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合同解除问题(8-10)、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1-23)、纠纷处理程序问题(24-26)、侵权问题(27)、附则(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的二十六条款也可以分为六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4)、工程价款相关问题(5-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12-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7-23)、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24-25)、附则(26)。不难发现,下月起即将施行的《解释(二)》是在《解释(一)》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新问题做出的解释,因此是适应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具体而言,《解释(二)》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客观、公正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如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招投标法》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因此违反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的规定都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解释(一)》第1条和第4条明确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解释(二)》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纳入了无效合同情形,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认定情形与处理方式。《解释(二)》还将发包人因不能够办理而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这一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情形纳入了合同无效情形,而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排除在外。通过这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逐步树立一项裁判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针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解释(二)》补充了《解释(一)》中缺位的合同无效损失赔偿认定标准。此外,《解释(二)》还对《解释(一)》中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民事责任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和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竣工日期认定问题,以及计价标准、欠付价款利息等作出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新涌现的问题,《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作了补充规定。针对开工时间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认定情形。针对工期顺延的认定争议,《解释(二)》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会遇到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形。《解释(二)》明确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情况颇为常见。为保护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请求权,《解释(二)》确定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2018年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下发,显著改变了招标工作。针对非必须招标工程中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情形,《解释(二)》明确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二)还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针对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解释(二)》明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此举是为了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等建筑市场顽疾,以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释(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工程质量合格时可依据实际履行合同或参照最后签订合同进行结算。3建设工程鉴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支持,《解释(一)》仅在第十五、二十二和二十三条中规定了鉴定时间与鉴定情形。当前,建设工程鉴定普遍存在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范围不准确、鉴定报告审核困难等情况。为加大司法鉴定监管力度,《解释(二)》着重笔墨规范了建设工程鉴定相关问题。针对诉前委托鉴定行为,《解释(二)》的第十二和十三条明确了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启动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中的鉴定启动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后,随之而来的便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问题。《解释(二)》为确保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委托鉴定的程序。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司法鉴定意见书还需经由当事人进行相关质证。《解释(二)》在第十六条中强调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工作。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针对该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针对《解释(一)》中无相应条款约定的情况,《解释(二)》增加了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解释(二)》的第十七条将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承包人。针对审判实务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明确了其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司法解释(二)》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先决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二)》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此举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针对审判实务中的未竣工工程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问题,《解释(二)》给予了肯定并明确了其形式前提:未竣工工程也需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司法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这一规定的操作效果并不理想;二是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解释(二)》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这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二)》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解释(二)》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间,及其起算日期。优先受偿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为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司法保护,《司法解释(二)》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5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建筑市场上,许多民营建筑企业由于资质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其作为实际施工者的权利缺乏合同保障。另外,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突出,“讨薪难”现象屡禁不止。为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解释(二)》强调: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是对《解释(一)》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进一步强化:《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解释(二)》将“可以”改为“应该”,并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克服了司法实践中涉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解释(二)》还明确了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最后,法条的附则部分阐述了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冲突这三个法律问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所指的不再适用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以及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ND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2023-09-07 17:58:163

合同纠纷案件,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你始终有千万种理由
2023-09-07 18:01:173

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不给分包单位结算+分包单位不给劳务分包结算合法吗?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原因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依具体情形而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2023-09-07 18:01:261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1、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有以下:(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范围;(2)确认工程施工合同后是否有效;(3)请求人民法院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保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建设工期;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
2023-09-07 18:01:351

没有资质承包工程合同有效吗

无资质的承揽工程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可知,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是违法的。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各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023-09-07 18:02:4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很多,如协商、仲裁、调解、诉讼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023-09-07 18:02:51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怎么证明

建筑施工纠纷的取证:1、收集可以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2、收集可以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如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等;3、收集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7 18:03:07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异同

您好!相同点: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不同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建设项目分包给分包人的事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中的施工中的具体事情。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2023-09-07 18:03:192

施工合同中常见八大纠纷和解决方式

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清楚地明确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工程款结算的主要依据。可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工程人容易忽略合同的重要细节、风险点,造成施工期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施工合同履约率大大降低。今天和大家分享合同中常见八大纠纷和解决方式。01涉诉主体问题(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一)无效情形1、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二)有效情形1、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认定为无效的,不予支持;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03实际竣工日期确定问题(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04工程价款支付问题(一)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05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二)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06建设工程价款认定问题(一)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二)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三)书面确认文件: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四)不予答复情形: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五)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六)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07工程款利息支付问题(一)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08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8:04:07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双方就工程款没有核算签字确认,又达不成协议,施工方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再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2023-09-07 18:05:073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

法律分析: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023-09-07 18:06:011

描写节日的古诗。

清明》宋·王禹无花无酒过清明,兴味萧然似野僧。昨日邻家乞新火,晓窗分与读书灯。
2023-09-07 18:04:005

山西四月下雪,有人说必有冤情,历史上“四月飞雪”发生了什么?

历史上四月飞雪曾经是窦娥行刑喊冤的时候发生的,窦娥可谓是千古奇冤了,因此说四月下雪必有冤情。
2023-09-07 18:04:006

医学营养专业主要学什么

医学营养专业主要学:基础营养、特殊人群营养、公共营养、疾病营养、食品卫生与安全、中医药膳、营养烹饪等。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医学基础知识以及公共营养、特殊人群营养、临床营养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营养指导、 卫生保健、配餐、烹饪等能力,从事临床营养、公共营养、健康管理与营养咨询等工作的高素质实用型健康管理专门人才。主要课程:中医学基础、解剖生理学、病理学及病理生理学、中药学、方剂学、药理学、基础营养学、西医内科学、西医外科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毒理学、食品卫生学、烹饪学基础、临床营养学、中医药膳学、卫生法规与监督、食品添加剂、预防医学、中医诊断学、免疫学基础、妇幼保健学等。医学营养专业就业前景及发展趋势能胜任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类餐饮业及食品加工流通企业、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从事膳食营养的评价、管理和指导工作,以及营养食品教学、科研、食品卫生监督和检测、营养咨询等方面的工作。营养学是一门重要的医学边缘科学。近年来,营养学知识正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医学之中,营养疗法也迅速在我国普及。本文围绕营养学发展的内部原因和外在条件,从分析临床营养学在我国医学领域中的地位入手,探讨其生存价值和今后的发展前景。
2023-09-07 18:04:011

林场位于哪里

林场是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朱家铺镇下辖的林场,城乡分类代码为220,为村庄。区划代码为430722108210,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430722。邮政编码为415000,长途电话区号为0736 ,车牌号码为湘J。林场与富祥村、木兰村、断堤村、罗坪村、将军村、马家村、九岭社区相邻。2019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第二批国家森林乡村名单,林场榜上有名。清水湖、汉寿五宝仙山、西洞庭湖湿地保护区、帅孟奇纪念馆、天月湖
2023-09-07 18:04:061

固定利益的概念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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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18:04:085

酒店客房筹备开业 如何展开工作

客房是一个酒店的重头,需要有一定工作和管理经验的人来支持和帮助,其实百度一下,大家都说的十字八九,但理论和实际是差别巨大的,我们这一行和驾驶员一样,是个熟练工种,经验的积累很重要的!!
2023-09-07 18:04:092

如何写请示

  请示的概念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导、批准。请示属上行文。请示的作用在于请示工作并要求上级批复。请示产生于事前,不可“先斩后奏”,这是请示区别于报告的主要特征之一。  请示的特征  本级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上级方针政策已定的问题,不必请示而应自行处理。一般而言,须向上级请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情况:  属于上级明确规定必须请示批准才能办理的事项;  对现行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不甚了解,有待上级明确答复才能办理的事项;  工作中发生了新情况、新问题,而又无章可循,有待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办理的情况;  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现行规定,有待上级重新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因意见分歧,无法统一,难于工作,有待上级裁决才能办理的事项;  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开展工作,但因事关重大,为防止工作中失误,需请示上级审核的事项;  超出本级权限,需要上级机关明确指示的事项。  请示的写作格式  请示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发文机关、日期构成。  标题 一般由请示单位、请示事由、文种或请示事由和文种组成。  正文 正文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请示缘由。提出请示的原因和理由。  (二)请示事项。就是提出有关问题要求上级指示或批准,有的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供上  级机关参考。提出的请示,要符合有关方针、政策,切实可行,不可矛盾上交。  (三)请示要求。应明确提出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途径,常用“是否妥当,请批示”、“妥否,请批  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等。  撰写请示的注意事项  (一)坚持一事一请示。  (二)请示应只主送一个机关,切忌多头主送。  (三)不可越级请示。  (四)不可请示和报告混用。  (五)请示的语气必须谦恭,不能以决定的口吻说话,在写请示事项时,只能写“拟”怎么办,不能  写 “决定”怎么办。  (六)请示未获上级批复前,不得将公文抄送自己的下级机关。  (七)为了提高解决问题的效果,在撰写请示时,可提出两个或多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指明倾向性  意见。  (八)在所陈述的情况和理由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可用各种附件作详细说明,以简化正文。  http://www.dddlpx.com/XXLR1.ASP?ID=5446
2023-09-07 18:04:111

适合开早会讲的小故事

适合开早会讲的小故事如下:一把坚实的大锁挂在大门上,一根铁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无法将它撬开。钥匙来了,他瘦小的身子钻进锁孔,只轻轻一转,大锁就“啪”地一声打开了。铁杆奇怪地问:“为什么我费了那么大力气也打不开,而你却轻而易举地就把它打开了呢?”钥匙说:“因为我最了解他的心。”感悟:每个人的心,都像上了锁的大门,任你再粗的铁棒也撬不开。唯有关怀,才能把自己变成一只细腻的钥匙,进入别人的心中,了解别人。适合讲话技巧:1、自我勉励会产生演讲恐惧症的人可能会因其容貌、身材、地位、能力等产生自卑心理。克服这种心理障碍的方法是做强烈的、鼓励自己的暗示,如心中暗示自己“我已做好充分的准备,不会出错的”、“我已走到了最恶劣的地步,不会再有更糟的事了”等。2、摆正心态、加强锻炼患有演讲恐惧症的朋友,摆正心态,客观面对公众演讲这件事,平时多听多练,通过在镜前、家人朋友面前的预先演练,熟悉演讲内容,做足充分准备,剩下的就是勇敢地上台、自由地发挥了。
2023-09-07 18:04:111

高二数学题

2=3a+2b>=2*根号下(3a*2b),所以ab最大值为6分之1相应a=3分之1, b=2分之1
2023-09-07 18:04:123

林场位于哪个市

林场是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 杨树街道下辖的林场,城乡分类代码为220,为村庄。区划代码为230112015210,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230112。邮政编码为150000,长途电话区号为0451 ,车牌号码为黑A。林场与富勤村、共和村、兰旗村、民主村、西发村、永康村、幸福村、翻身村、民权村、红旗村、红旗社区相邻。哈尔滨金源文化旅游区、森工平山旅游区、金龙山国家森林公园、金上京历史博物馆、哈尔滨玉泉狩猎场
2023-09-07 18:04:141

如何从审计角度分析企业经营风险

  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犹如咫风一样席卷全球,对实体经济的造成了空前强度的冲击,这场风暴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日益显现,导致我国企业也面对诸多严重的不利因素,面临空前的经营风险:  1.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带来的持续经营问题。  由于国际市场面临萎缩,导致许多“外向型企业” 出口阻滞、产品跌价、销售困难, 效益下降仍至亏损,使企业持续经营发生困难,于是不得不停产放假,遣散职工不少非外向型企业也因为国内市场需求下降而苦于挣扎,不得不减产停工,能否持续经营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大问题。  2.市场萎缩带来的库存积压问题。  由于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制造业许多产品积压待售,特别是2008年前三季度原材料价格持续居高不下,进入四季度后价格又大幅回落,导致制造业的不少库存商品“ 价格倒挂” 而不得不大量囤积, 意在等待价格回升,这样不但存在资金成本上升问题,还存在很严重的库存积压风险。据报导,今年1月份我国商品出口总值继续狂跌,更多中小企业库存大量增加,面临巨大生存压力。  3.持有金融资产的贬值问题。  随着股市下跌,股票缩水、证券跌价,广大投资企业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因经济环境恶化,一般企业持有的应收款项和金融企业持有的贷款也会因经济不景气而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时足额收回,蜕变成为不良资产, 导致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直线下滑。  4.购买资源性资产带来跌价损失问题。  所谓资源性资产,是指特定主体从已发生事项取得或加以控制,能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计量,能带来效用的资源。例如浅海、水域、土地、荒山、滩涂、矿产以及各种资源性权利等。企业购买资源性资产,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其资源产品价格下跌或资源自身价值降低,资产减值,投资难以收回,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而危及资源性资产持有企业的生存。  5.企业管理层面临经营业绩的压力。  经营业绩,关系到企业管理层薪酬激励、领导者形象甚至职位去留。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许多企业效益下滑,经营业绩不佳,使企业管理层面临空前的压力。  金融危机与重大错报风险的关联性  所谓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所谓重大错报,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存在的、导致其不再具有可靠性、可能会使报表使用者作出不当决策的错误列报事项。当前,与金融危机相关的企业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两方面:  1.市场低迷、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下降、管理层面临经营业绩的压力等因素加骤企业经营风险导致重大错报风险陡增。  金融风暴袭来,许多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企业出于融资、外部形象、薪酬激励、业绩承诺、获取国家资助等动机,增加了采取各种手法粉饰财务报表的可能性。对于资产负债表,为了粉饰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采用高计资产、低计负债, 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降低资产负债率等手法对于利润表,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可能采用高计收人、低计成本和费用、高计毛利率等手法对于现金流量表,为掩盖导致企业陷人困境的资产紧缺,可能采用高计现金流人、低计现金流出来粉饰现金流量净额、特别是高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手法。还有与上述手法相反的蓄意错报、恶意操纵利润的手法,借口“ 大气候”的负面影响,企业管理层策划将本来已经不佳的业绩做得更差,采用故意计提秘密准备、提前确认成本费用、推迟收人确认等手法,导致企业利润大幅下降或出现巨额亏损,以降低下一年的业绩基数。  2.应对危机的国家巨额投资计划的实施与重大错报风险的关联。  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公布和实施的4万亿元庞大投资计划,4万亿元投资计划作为一个超大型蛋糕,中国的企业经营者几乎每人都期盼分享一块,有些企业希望得到国家财政性资金,如项目资助、贷款贴息等,也有些企业想得到由政府资助的工程或项目招标中标,以从中获得利益。当然,这些企业希望在金融危机期间得到政府救助以渡过难关,这样做无可指责, 但由于多数情况下,取得政府补助,或者参加政府资助的项目招标,都需要以企业财务报表或相关项目实施报表作为佐证,某些企业为达目的不惜采用舞弊手段,编制虚假财务信息以求“分一杯羹”。因此,这些企业往往“尽其所能”地在业绩“包装”上下功夫,导致了企业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  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指出审计风险取决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准则指南更进一步将上述三者关系以数学模型列示:  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前已述及,金融危机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与其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具有一定关联性,对某些企业而言甚至具有因果关系。当存在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委托审计时,如果审计人员未能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仍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重大错报风险就会转化为审计风险。当然,如果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即重大错报风险为0,或者审计人员及时发现这些错报且采取了适当措施和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则检查风险为0,这时审计风险也均为0(审计风险=0×检查风险,或=重大错报风险×0)。但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风险大,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也随之增加,而这种错报审计人员未能发现的可能性也较大。究其原因,是企业为应对金融危机而粉饰财务报表,或者为获取资金而编制虚假报表的这类重大错报,不同于一般因企业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过失造成的包括重大错报在内的财务报表的错报。其不同点也即这类重大错报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错报的故意性。  故意编制具有重大错报内容的财务报表,审计中一般称为财务舞弊,而财务舞弊的重点又在于管理舞弊,因为管理舞弊是故意的、蓄意策划的行为,因此其可发现程度远小于一般非故意的重大错报。  2.舞弊主体的高层次性。  从现有已披露的财务舞弊案件来看,绝大多数这样案件涉及企业高级管理层,在金融危机中审计发现的这类重大错报, 有不少还得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庇护和支持,由于这些高层人员地位特殊,极易逾越内部控制,再由于高层领导参与和指挥,企业会计人员往往也不遗余力地使出“技巧”来粉饰报表而审计时凡涉及造假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往往不予配合而使审计人员难于发现。因此,由他们共同策划落实于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 检查认定的难度也会远大于其他情况下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3.舞弊的非涉私性。  从笔者近期审计实践来看,因企业经营风险导致重大错报风险,基本上不涉及管理层或会计人员的贪污、侵占行为。因此他们错误地认为这样的数据造假也是“ 为公”,所以会显得“ 理直气壮” ,造假行为被堂而皇之地称之为“ 包装”。这样, 就更大程度上增加了虚假财务报表的发生频率和造假幅度。  4.重大错报的高隐蔽性。  金融危机中,为应对企业经营风险而实施的以虚假财务报表为表现形式的财务舞弊基本上均经过企业管理层的精心策划,他们一般还会请出造假“高手”来对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进行“ 包装”,由管理者策划和指挥、财务“高手” 操作的舞弊,极易逾越内部控制,而且往往具有隐蔽、串通、伪装等特点。审计人员检查时,由于其隐蔽性高,致使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多数情况下很难被识别和认定。  5.管理层的不妥协性。  上述重大错报在审计检查中被审计人员发现时,企业管理层作为审计委托人,一般都不愿对重大错报事项进行调整更正,也不同意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就错报事项进行适当披露,因为这样均会使企业达不到编制不实报表的既定目标。这样,就使审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 要么向企业管理层作出妥协, 对具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担风险要么解除委托, 不出具审计报告, 但出于审计收费、客户关系等方方面面的考虑, 除非企业造假数额巨大而事务所又无法有效规避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则往往很难下解除委托的决心。  由于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故意性、主体高层次性和高隐蔽性的特点,使得其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及事项审计时不易被识别和确认,这样就增加了检查风险而且即使审计人员发现这些重大错报,企业管理层也会因这些重大错报的非涉私性和企业重大利益的诱惑性而不愿向审计人员作出让步,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审计风险。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金融危机环境下审计风险加大,而消极地看待这期间的审计业务。处在世界金融危机环境下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可算是危机和机遇并存:一方面因为金融危机会给审计鉴证带来执业风险,如果处理不妥,势必加大审计失败的概率;另一方面,由于中央出台了各项应对危机的政策,特别是公布和实施了4亿万元的庞大投资计划,也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总量非常可观的业务资源。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高度重视金融危机蔓延对行业的影响,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既应该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政策解读和审计服务,主动帮助企业应对危机、化解危机同时,也应该高度重视金融危机环境下的执业风险,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
2023-09-07 18:04:151

种植业总产值和农业总产值

种植业总产值和农业总产值。1、农业总产值是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2、种植业产值,简称农业产值,指农作物栽培业在一定时期(通常是日历年度)内所生产的总产品的价值,是农业总产值的主要组成部分。
2023-09-07 18:04:151

写节日的古诗有哪些

元日宋代 · 王安石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过故人庄唐代 · 孟浩然故人具鸡黍,邀我至田家。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待到重阳日,还来就菊花。
2023-09-07 18:04:183

文秘基础知识与技能

文秘基础知识与技能   文秘基础知识与技能。社会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行业,文秘在职场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职业,不少人好奇文秘需要掌握什么知识与技能。接下来就由我带大家一起详细了解下文秘基础知识与技能。   文秘基础知识与技能1    一、文秘基础知识:专业内容   一个称职的秘书,必须具有运筹能力、办事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交际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操作现代化办公设备的能力。其中文字表达能力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也是实现其它能力的基础。可以这么说,文字表达能力是秘书工作人员的基本功,是“看家”的本领。   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提高文秘写作的能力呢?具体说来,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端正态度,培养兴趣,自觉学好文秘写作。   不管干什么事情,必须有正确的态度和浓厚的兴趣,这样才有动力,才乐于去干,并想方设法去把工作干好。学习文秘写作也是如此。写作,是一种复杂、精细的精神生产,是一项十分严肃而艰苦的创造性脑力劳动,决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事情。美国著名的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一书中指出:“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中,有五件‘最重要"的事情应该记住,而其中的一件就是:在这个文字密集的社会里,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具备最基本的读写技能。   这里所说的‘读写技能",首先就是足以应付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写作能力,也就是应用写作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培养学习文秘写作的浓厚兴趣,变被动为主动,变要我学为我要学。爱因斯坦说过:热爱是最好的老师。对写作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浓厚的兴趣,热爱写作,热爱到“忘我”、“痴迷”的程度,“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每有会意,便欣然忘我”,乐此不疲,如饥似渴地去钻研,废寝忘食地去琢磨,持之以恒,这样就一定会学得好,学得入门,就会不断地取得进步。   其次,学习文秘写作基础知识,借鉴优秀作品。   写作有没有规律可循、方法可求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古人说:“写作无秘雇作文有要道”,“定体则无,大体须有”,这种认识是符合辩证法的。我们所学的文秘写作教材,就是前人文秘写作经验的科学总结,就是揭示文秘写作的一般规律、引导人们掌握文秘写作方法和技巧的理论。   要提高文秘写作能力,还应有意识地选读一些范文,以作借鉴。鲁迅说过:“凡是已有定评的大作家,他的作品,全部就说明着‘应该怎样写"。只是读者很不容易看出,也就不能领悟。我们也应认识到:读书是读他人之书,作文是作自己之文;借鉴只是从中汲取营养,经消化后成为自己的东西;而不是生搬硬套,模仿抄袭,“依葫芦画瓢”。   最后,要勇于实践,坚持多练习、多修改。   写作是一种技能,技能的提高要靠实践。实践出真知。立足于多写多练,这是提高写作能力最有效的途径。如果只读不写或少写,那就会眼高手低,所学到的确良知识,将无用武之地,写作水平也就止步不前。天道酬勤,勤能补拙。只有勤学若练,坚持不懈,才会熟能生巧,运笔自如,真正学到本领。   作为文秘人员,多写多练固然重要,但每次拟稿时,还要进行仔细的修改。多修改自己的文章也是提高文秘写作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多改符合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的规律,也是写文章责任心强的一种表现。文章频改,工夫自出。事实上,多一次认真修改,就多一份写作的体验,就多一项具体的收获。作为称职的秘书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养成修改文章的良好的良好习惯,虚心听取领导和同志们的意见,克服怕人挑“刺”的思想,对每一篇文章反复推敲,精思细改,这样写作能力才能迅速地提高。    二、文秘需要具备的技能   1、多元化才能(multi-skilled)。秘书应当懂得两国甚至三国以上的语言,具有一定的语言处理能力和计算机技能;   2、组织能力(organiser)。秘书应当是一个组织者,她要为各种会议和活动作计划,并落实安排。同时,她还需要应付一大堆的.工作日记、计划表、文件和电子档案;   3、沟通能力(communicator)。秘书需要和老板、同事以及客户打交道,她要善于协调企业内外部的关系;   4、获取新知识的能力(knowledgeable)。秘书必须通过继续深造来不断增长知识和提高技能,特别是在办公技术方面,她需要跟上计算机应用的发展步伐;   5、团队合作能力(team-player)。秘书要参加到许多实际项目中去,她需要收集信息,需要督促团队努力工作。因此团队合作能力也是秘书工作的一个关键部分。   文秘基础知识与技能2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对秘书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人才市场对秘书素质及技能的要求有别于传统,适应现代企业需求的高级秘书,已成为抢手的职业新宠。在无纸化办公和网络办公的大趋势下,更多的高级秘书将逐步成为高层管理人士,在企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秘书必备的理论知识、基本技能与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的结合,已成为人才市场对秘书素质与技能的带有普遍性的要求,这也标志着目前我国秘书行业已经与国际接轨。有关专家预言,20世纪最大的职业群体为会计,而21世纪最大的职业群体是秘书。    一、秘书职业的现状    (一)社会对秘书人员的需求状况。   当今社会对秘书人员的需求情况,据近几年来人才市场的信息统计分析,社会对秘书的需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类人员:   1、服务类秘书:如公司办公室,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服务人员、生活类秘书。指在生活方面为领导提供服务和帮助的秘书人员,通常是专为较高级的领导人配备的。   2、事务类秘书:如企业、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室文员,公关文员,档案管理人员等,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做好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及文秘工作。及时处理上级文件的签收、传递、催办;做好文件的回收、清退、销毁工作;做好文秘档案收集管理及保密工作。做好各种会议的记录及会务工作。   3、文书类秘书:如在企业,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文字起草,文字处理的专业文字秘书。撰拟、处理文稿为主要工作的秘书人员,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一个机关或单位的“笔杆子”“秀才”。 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装订及传递工作。   4、管理类秘书:如企事业单位的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等具有管理能力的秘书人员。办理本单位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教育、绩效考核、晋级晋职、薪资福利、各类保险、统计报表等事项的具体事宜并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尤为需要高层次的满足国际化要求的高级秘书。打造高素质的秘书已成为市场的迫切要求,也将为秘书专业人才提供较好的就业前景。    (二)秘书人员自身素质状况分析。   1、业务水平欠缺,专业技能薄弱。这是目前秘书表现最弱的一点。伴随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办公自动化的趋势,秘书人员的很多工作,比如传统的文书写作、文档管理、文字处理等,逐渐被自动办公系统所取代,现代办公效率同时大为提高。虽然绝大部分秘书的文化层次不低,但是由于没有经过专门的行业业务知识培训,在初入职的时候,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节奏。   2、创新能力及意识低下。创新能力及意识是对秘书素质的考验,当今很多秘书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墨守成规的传统观念难以打破。任何事情和工作都按照领导说得做,依葫芦画瓢,没有自己独立的风格和个性。惯性顺向思维及依赖性过强。其次,工作缺乏主动性。日常工作中采取被动的工作方式,满足于跟着领导的指挥棒行事,没有主动积极、乐于开拓的创新精神,而目前企事业单位强调的是秘书要具有时代感和创新意识,能有效地提出新见解、新看法,具有预见性、前瞻性,积极主动展开工作,充分发挥出主观能动性。   3、知识老化过时,知识储备不足。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知识储备已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及需求,知识更新迫在眉睫。部分秘书目前还局限于传统知识结构,不善于接受和学习新知识,不善于对已学知识进行整合。一些秘书人员天天杂事缠身,疲于奔命,自学也难抽出时间,知识得不到更新,只能啃老本。还有部分秘书依靠老秘书传帮带的方式,知识、经验难免有局限性,缺乏现代管理方面的综合性知识和能力。   4、缺乏“通才”及“全才”。当今对秘书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外,还要有行业知识和社会知识,更需要具备高情商和高智商,通才和全才真的是一将难求。    二、秘书应具备的能力与知识    (一)秘书应具备的能力。   1、普通能力。主要指人的智商,包括人的洞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思维力、理解辨别力、交际沟通力。上述能力是其他能力的基础。现代秘书工作人员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灵敏的应变能力,要善于观察事务,发现问题,这样才能加强辅佐领导的主动性,真正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思维力是人们智力活动的核心,一个人如果失去了思维能力,其他能力也就失去了意义。   2、通用能力。现代的秘书人员要掌握表达、调研、管理、办事4种通用能力。秘书的首要职能就是运用语言载体进行信息沟通,辅助领导的活动,因此,表达能力是最关键的。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两个方面。现代秘书要既擅长写,又长于说,无论写说,都要做到准确简洁、适用合理。秘书人员的调研能力包括调查能力及研究能力两方面,秘书调研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秘书参谋助手作用的发挥。秘书的管理能力包括3个方面: 辅助计划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现代秘书必须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以辅助领导的管理活动,为领导活动提供全局性和超前性的智能服务。范围广,内容多,头绪多的事务性工作要求秘书人员要有较强的应变品质和变通能力;要熟悉办事渠道、掌握办事程序,及时准确、妥善地处理事务、 同时,还要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能善于通过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提高办事的效率。   3、专业技能。作为现代秘书,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如语言沟通表达能力、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速记能力。秘书人员工作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办文,从事大量文稿的草拟与修改,这都要求现代秘书具备扎实的文字功底,要精通语法、修辞、格式及逻辑知识,要掌握一定的写作规律,要做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既要有好的表现形式,又要有充实的内容。因此秘书一定要加强写作训练,熟练掌握各类应用文的特点、写作要求和语言表达技巧,平时随时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提高写作水平,培养精确的文字表达能力。加入WTO后的中国,外贸出口已经在许多企业的贸易总额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外贸易中多多少少都会用到外语,因此这也客观地要求现代秘书必须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是现代秘书应具备的又一个基本能力要求,秘书要熟悉办公软件的使用并熟悉计算机网络,还要对办公室常用设备的使用达到熟练程度。速记是近年来被提到日程上来的一种录入能力,领导在口头表述的时候,秘书要以最快的速度记录到工作笔记中,或者录入电脑中,从而大大减少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创新能力。秘书还应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秘书的创新能力,是指秘书人员能够领悟领导的意图,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为领导提供最佳服务的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各种信息瞬息万变的情况下,要求秘书在实际工作中勇于探索、改革创新。所谓创新,就是无论从工作内容还是从工作方式上都有新意、新内容、新办法。   要做到这些,秘书人员必须注重自身的继续教育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激励自己尽快增长理论知识和实践才干,在思想观念、行为倾向、知识结构、知识存量、应用能力等方面作较大努力,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的要求。    (二)秘书应具备的知识。   基本知识。基本知识是秘书工作者知识结构的关键 。一切其它知识离不开基本基础知识的铺垫,否则就是“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秘书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可分为两类:   一方面是社会科学知识,相当于高中水平的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等知识;   一方面是自然科学知识,即物理、化学、数学、生物知识,除此之外还应懂得一点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科技常识,并且熟练一门外语。   1、专业知识。秘书人员的专业知识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秘书专业的基础知识,第二部分是秘书所在行业的行业知识。行业知识是指秘书专业知识的另一部分,是秘书所在行业的行业知识。这是秘书知识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总体来说,行业知识是指秘书在单位所从事的行业要求秘书必须具备的行业知识,这对于秘书来说是“第二专业知识”。在秘书学研究中,人们愈来愈重视到第二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在国外,对秘书职业早按第二专业进行分类,如法律秘书、商务秘书、外事秘书、技术秘书、医务秘书等。   2、拓展知识。秘书人员不仅要了解并熟知专业知识和生活当中的一些基础知识,还应该掌握一些相关的边缘知识来拓展自己更好的工作。比如心理学、礼仪学、公关关系学、企业管理学等。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才能使自己在工作中更加挥洒自如、得心应手。现代秘书人员不仅应该是一个专才,还应该是通才、全才。
2023-09-07 18:04:201

酒店什么时间开业好,一般早晨几点?

出去玩住酒店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了,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酒店住一晚这个时间到底是怎么算,是几点入住几点退房呢?可能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酒店住一晚一般指在入住当天12点之后到次日中午12点前,也不知道为什么中间有两个小时的空白期。酒店住一晚一般指在入住当天12点之后到次日中午12点前。但由于各大宾馆的供房时间不同,有的是早上6点后入住,可到次日中午12点退房;有的则要到中午12点后住到次日中午12点,若提前入住需要加收半天租金。不过也有部分宾馆延长至次日1点或者2点前退房都可以,主要还是看宾馆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是宾馆旺季,通常可向前台申请到下午2点前退房免收半天租。但切记一定要记得和前台打好招呼哦!经常住酒店的人都会发现,每家酒店都有一个相同的规定,需要在12点退房,14点后入住这个规定,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是为什么呢?一、留出时间打扫卫生酒店每天都要接待不同时间到达的客人,旧的去了新的来,那么为新到的客人准备房间是需要时间的。所以,如果在下午六点以前客房不能打扫出来,就会影响到后面预定客人的入住。因此,无论是从饭店运作的需要,还是为了满足客人及时入住的需要,在时间段上都需要一个明确的划分,根据这个时间的划分饭店才可能许诺客人按什么时间运作,客人也可以根据这个时间划分更合理的安排日程。而这个时间段的划分在经过了全世界饭店行业半个世纪的讨论之后,于1954年在《国际旅馆业规范》中确定,“客人住一夜客房,交一间房的房钱;客人对他使用的客房拥有的使用权是22个小时,即从下午2点到第二天中午12点”。这一“世界共识”后来又多次在国际行业组织以及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得到肯定。二、给续住客留缓冲期不过酒店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有的续住客人因其旅行安排忘记正常办理续住,在入住酒店之后,住房合同时间已经截止但是没办理退房手续,或者计划打算续住的客人,留两个小时时间作为缓冲。
2023-09-07 18:04:213

市长秘书有那么大的权利吗?

有。市长权力有多大,秘书权力有多大。这在中国是个特殊情况。
2023-09-07 18:03:581

酒店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才能开业

开酒店需要办理证件如下:1、带好身份证到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2、到公安局(区)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旅馆业;3、到卫生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凭旅馆名称核准通知书到消防支队办理消防许可证;5、持以上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2023-09-07 18:03:572

感控风险评估制度基本要求包括

感控风险评估制度的基本要求是(ABCD)A、医疗机构及其科室、部门应当根据所开展诊疗活动的特点,定期开展感控风险评估B、明确影响本机构感控的主要风险因素和优先干预次序C、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定或调整干预目标和策略,采取基于循证证据的干预措施D、建立并实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感染高危人员筛查的工作机制拓展知识:法律分析:1、目的:为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完善医院感染风险管理,降低患者及工作人员医院感染风险,特制订医院感染风险评估管理制度。2、范围:医院感染风险高的科室进行风险评估及管理过程3、定义:医院感染风险管理:指对患者及工作人员在医院进行治疗或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危险因素的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负责部门,每月对各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汇总、分析感控相关资料和信息。组织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深入临床科室对全院进行感控风险评估,每年1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023-09-07 18:03:521

针灸推拿学专业课程

一 针灸推拿学专业都开设哪些课程 谢谢 本专业的学生要掌握常用中药的药性、归经、功效及配伍等,还要掌握常用方剂的组方、用量等。对中医内科、妇科、儿科、外科等各科都要广泛涉猎。作为一个针灸医生,不仅仅要会在行医中使用各种针具,还要学会针药结合,做到取长补短。同时要知道针灸科绝对是一个全科专业,所以要学习内、外、妇、儿等诸科,决不能局限于大多临床针灸科的单一病种。 & 本专业的学生对针灸学、推拿学两学科涉及的各种知识点要做到记忆准确、手法到位,要求学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要过得硬。理论上的内容包括:熟记经络循行,熟记人体穴位名称、定位、功效及刺灸方法,熟记包括内、外、妇、儿各科在内的各种针灸适应证的各种针灸方法、取穴等。实践上要求学生能够熟练运用各种针灸和推拿手法,掌握各种灸法、罐法、水针、三棱针、梅花针等特种针灸法的运用;对各种推拿手法能够运用自如,了解各种推拿流派手法上的区别。总之,毕业时本专业学生要能达到独立的熟练运用针灸、推拿方法治疗各种常见病的目的。 针灸推拿学专业的学生还要具备一定的西医学知识,熟悉简单的临床诊断,会看各种临床化验单,了解临床常用的各种检查方法。 总之,针灸推拿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决不是简单的针灸匠,而是拥有坚实的中医理论基础,熟练掌握各种针灸、推拿方法,能够运用中药、方剂于临床,掌握内、外、妇、儿各科针灸适应证,具备一定西医学知识的全科中医学人才。 开设哪些课程 主要专业基础课:中医基础理论、医古文、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基础。 主要专业课程:经络腧穴学、刺法灸法学、针灸医籍选、中医针灸内科学、中医针灸妇科学、中医针灸儿科学、中医针灸五官科学、中医针灸外科学、推拿学、西医内科学、神经内科学。 主干课程简介 经络腧穴学 使学生掌握经络腧穴学的基本内容,熟悉经络的循行分布及其所主症候,熟练掌握和应用常用经穴和经外奇穴,并了解现代研究成果,为临床实践打好基础。 刺法灸法学 使学生掌握古代现代刺法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临床治疗奠定理论和技术基础。 针灸医籍选 掌握古典针灸理论的基本体系和内容,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为临床和科研工作树立中医思维方法。 中医针灸内科学 掌握中医内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会内科临床基本操作技能;学习内科各系疾病的诊治、 生理病理、保健预防、疾病诊治的系统知识;使学生能运用中医学认识论认识内科病的特点,以辨证论治原则和针灸技能处理内科临床各类常见疾病。中医针灸妇科学掌握、熟悉或了解针灸妇科学基础理论和常见妇科疾病的定义、病因病机、诊断和鉴别诊断及辨证论治,并能了解、熟悉西医妇产科基础理论和诊疗新技术。 中医针灸儿科学 掌握中医儿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会儿科临床基本操作技能,具备以辨证论治原则和针灸技能处理儿科临床各类常见疾病的能力。 中医针灸五官科学 了解眼、耳、鼻、咽、喉的生理、病因、病理特点,掌握眼、耳、鼻、咽、喉病辨证原则、常用的诊查方法和疾病的防治原则。 中医针灸外科学 系统地掌握中医外科学的基础理论和常见病的辨证论治规律;熟悉中医外科的主要内治法、外治法、针灸疗法、其他疗法及操作技能,熟悉急诊处理原则,了解某些疑难病的诊治要点。 推拿学 系统掌握推拿学的理论、手法、取穴、操作与辨证论治,对一般常见病、部分急症重症及疑难症能较熟练地进行推拿处理。 毕业后做什么 尽管很多大学的学生也包括中医院校的学生,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往往与自己的专业没有关系,但是针灸推拿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绝大多数所从事的工作还是医学相关专业。 从近几年毕业生的动向看,选择毕业后继续深造的学生所占比例最高,也就是毕业生没有找工作,直接读了研究生。这与近年来各种职业对学历的要求提高有一定关系。其次,有一部分学生选择了回到中小城市或者大城市里小一点的医院去做医生。本科毕业很难在大城市里,尤其是大医院里站住脚。再次,有部分学生选择了出国劳务。因为所学专业的优势,使得针灸学专业的学生在国外找到一个从事推拿职业的工作不是很困难。还有一部分学生选择了自主创业,比如开办个人针灸推拿诊所。还有一小部分学生,可能会留到医学院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升学率及就业流向 升学:考取研究生比例为43. 48%。 就业流向:医疗卫生单位23. 91%;其他企业21. 74%;其他事业单位6.52%。 就业率:95. 65%。 二 请问针灸推拿学开设的课程有哪些 针灸推拿学 的主要课程 中医学基础、人体解剖学、生物力学、中医古典医籍、经络学、刺灸学、手法学、功法学、中医内科学、神经病学、针灸临床治疗学、推拿临床治疗学等。 三 学针灸推拿专业的要掌握哪几门学科 解剖学,生理病理药理生化,诊断学,内科学,针灸经络腧穴学,刺法灸法学,针灸治疗内学,实验针容灸学,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方剂学,中医诊断学,中医内科学,中医伤科学,推拿练功学,推拿手法学,推拿治疗学,医古文,等等。 四 湖南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详细课程 啊,真的很详细 五 学针灸推拿主要学什么有哪些课 与学校有关,每个学校开的课都不一样,专科学的就少些,本科就多些,如果是国际交流方向的,英语必学,其他的政治啊也会学,剩下的都是专业课了,和其他中医医学专业都差不多,只是侧重点不同罢了。首先,针灸学,针灸治疗学,推拿学,以及内、儿、伤、妇科的推拿学,正常人体解剖,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骨伤,中医的四大经典(《黄帝内经》、《难经》、《伤寒杂病论》、《神农本草经》),中医妇科学与中医儿科学,然后西内,西诊,西外,生理,病理,生化,传染学,医学伦理学,康复学,医学心理学 还有其他一些什么的,我学的专科没这么多,我一同事本科的,说她四年(医学本科五年,专科三年,最后一年实习,)总共修了六十多门课。 ,你如果想好了报哪个学校,可以登录他们的学校网站,那上面可能有课程安排。 六 针灸推拿学专业的主干课程 中医学基础、人体解剖学、生物力学、中医古典医籍、经络学、刺灸学、手法学、功法学、中医内科学、神经病学、针灸临床治疗学、推拿临床治疗学等。 七 学针灸推拿需要学习哪几门相关课程 正常人体解剖、经络腧穴学、刺法灸法学、针灸治疗学、推拿 *** 学、骨伤科学 。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西医诊断学基础、中医内科学、外科学等可以选学,如果不是为了拿学位。 八 针灸推拿学的专业信息 主干学科:中医学、针灸推拿学 主要课程: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回、经络腧穴学、刺法答灸法学、针灸治疗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正常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基础、西医内科学、康复医学、推拿手法与功法学、推拿治疗学、实验针灸学、针灸医籍选读等。 修业年限:五年(本科),三年(专科) 授予学位:医学学士 相近专业:中医学 毕业去向:在各级中医医院、各级综合性医院以及中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从事针灸推拿医疗服务、科学研究、教育等工作。 九 针灸推拿专业有些什么学习课程 不同学校课程设置不一样.中医必修的有: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中药,方剂,中医内科,四部经典版(内经,伤寒,金匮权,温病)经络,腧穴,刺法灸法,针灸治疗,实验针灸,针灸医籍选推拿手法学,推拿治疗学,可能会开气功如太极拳,少林内功,易筋经之类的.选修课有中医外科,中医儿科,中医妇科,中医急诊,中医眼科,皮肤科之类,有些也许会是必修.西医方面必修一般是系统解剖,局部解剖,病理解剖,神经病学,选修多点,西医的都学.就这方面各个学校有出入.公共课程就不说了.(PS:全是我自己所学,不是ctrl+c,ctrl+v) 十 针灸推拿学专业会开设哪些课程 中医学基础、人体解剖学、生物力学、中医古典医籍、经络学、刺灸学、手法学、功法学、中医内科学、神经学、针灸临床治疗学、推拿临床治疗学等。
2023-09-07 18:03:511

大麦网副总裁是谁

1、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阿里文化娱乐集团秘书长张宇。2、无界财富董事兼CEO,江南大学工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深圳吉尊玛慈善基金会发起人之一、副理事长,江南大学深圳校友会秘书长,四川大学商学院商促会副会长,资深互联网+总裁班讲师,担任多家公司顾问,并在国内多家较有影响力的高校、创业机构担任创业导师。十余年互联网行业经验,对互联网思维植入、规则剖析、产品规划、运营推广、关系营销、品牌策划、企业管理有着独特的见解和切实实践,并在多个公司得到验证。先后供职于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北京炎炎互动、大麦网。2014年初皈依并一直素食,为人谦和,原则性强,一直围绕着“善、诚、真、拼”打造企业;被无界财富客户称为“张稳稳”。
2023-09-07 18:03:491

林场位于哪个省哪个市

林场是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尹庄乡下辖的林场,城乡分类代码为220,为村庄。区划代码为130227205210,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130227。邮政编码为064300,长途电话区号为0315 ,车牌号码为冀B。林场与瓦房峪村、磨石庵村、樊庄村、马兰峪村、尹庄村、房管营村、尹山村、干河草村、东刘庄村、刘王坎村、船庄村、刘台村、新赵庄村、大付庄村相邻。迁西凤凰山、青山关、景忠山、喜峰口长城、五虎山风景度假区
2023-09-07 18:03:471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总结

   一、制定整改措施   1、明确医院感染管理由医务科负责。医院招聘1名执业医师作为院感专责人员,最近参加了广东省医院协会举办的《广东省医院感染基本理论及实用技能岗位培训班暨2010年医院感染管理岭南春季论坛》,经考试合格领取了医院感染管理岗位培训证书。   2、重新调整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进一步明确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院感专责人员和各科室院感管理小组的职责;明确各职能科室,包括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药剂科、检验科和防保科的职责。   3、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质量考核表,每周对各科医院感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院感工作总结   1、自查情况   (1)组织机构建设。综合科落实比较好,已作出本科室控制医院感染工作计划与职责分工。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与操作规程。手术室的无菌观念较强。门急诊、综合科、妇产科普遍存在棉签开封后未标注开启日期、酒精、碘伏、生理盐水未标注开启日期,过期未作更换等问题,但经过自查反馈后,都得到改正。医护人员及保洁公司清洁人员未穿隔离衣、戴口罩、帽子进入产房的问题,经妇产科科主任及护士长的督促和教育,均得到较好的解决。   (3)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方面。各个科室治疗车上均配备有速干手消毒剂,落实一人一针一管一带一洗手制度。各治疗室、换药   室等每日紫外线消毒2次、每2周用95%酒精擦拭,记录完善。   (4)消毒效果监测。各科室均符合要求,使用中含氯消毒剂每天进行浓度监测并有记录,使用中戊二醛灭菌剂每周进行浓度监测并有记录。   (5)医疗废物管理。防保科、妇产科、门急诊的生活垃圾桶内混有医疗垃圾,经自查反馈后,已改正。   2、住院病例监测   已监测45份住院病例,其中综合内科16份、综合外科9份、妇产科20份,未发现院感漏报。   3、院感病例个案调查   本季度发生4例感院感病例,其中妇产科1例,综合内科3例,均为呼吸道感染。医务科院感专职人员立即开展个案调查,核实情况。   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本季度发生3起医务人员暴露,其中综合科2名护士、防保科1名护士。医务科已对职业暴露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理,做好个案调查登记,并追踪监测。   5、院感培训 做到每季度培训一次   6、医疗垃圾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各科室均做好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存放较整齐,无污、血水外流;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有交接记录。医疗废物运出后,能及时对暂存间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7、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供应室工作间干净整洁,有紫外线消毒记录及擦拭记录,记录规范。每一锅高温蒸汽灭菌都有记录,并有试纸监测。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1、门急诊、妇产科、儿保科均未作出本科室院感小组人员的分工及院感小组工作计划。   建议:未做出院感小组的职责、明确分工、制定出工作计划的科室,请尽快落实。   2、各科室有时会出现棉签、酒精、碘伏、生理盐水未标注开启日期,过期未作更换的情况。   建议:各科室应随时注意棉签、酒精、碘伏、生理盐水是否标注开启日期,过期的"是否已作更换。   3、医疗垃圾包装物、容器上无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特别说明等。   建议:医疗垃圾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特别说明等。   4、盛装的医疗废物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不够紧实、严密。   建议:盛装的医疗废物不要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应紧实、严密。   5、各科室未能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未能做到合理应用,按指征用药。医务科对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监管不到位。   建议:各科室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做到合理应用,按指征用药。医务科应加大对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监管力度。   6、每月的环境监测未有很好地落实。   建议:每月的环境监测应切实地落实好。
2023-09-07 18:03:451

高二数学题,求解

求导,确定极值点求出极大值与极小值(1)若极大值大于0,极小值小于0,则有三个零点;(2)若极大值=0,极小值小于0;或者极大值大于0而极小值=0,那么有两个零点。(3)若极大值小于0,或者极小值大于0,则只有1个零点。
2023-09-07 18:03:441

审计报告是财务报表吗

审计报告 不是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的报告,说明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是不是真实、完整,是否有虚假,是否能在未来的一年内正常经营等等事项审计报告 用来增强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看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要看财务报表,但他的财务报表是不是有虚假或不实,就要看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了! 审计报告后面附有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但财务报表也可以单据存在!
2023-09-07 18:03:44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内容是什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3-09-07 18:03:438

有关传统节日的古诗。

《清明》唐代 · 杜牧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元日》宋代 · 王安石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唐代 · 王维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
2023-09-07 18:03:424

中医学专业介绍

1、知识能力:掌握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理论;掌握中药方剂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与中医学有关的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医学的基本知识;具有较熟练和准确运用四诊八纲、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的基本能力和对急重病症进行初步处理的能力;熟悉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阅读中医古典医籍的能力。2、研究方向:主要课程:医古文、英语、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经选读、伤寒论选读、金匮要略选读、温病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检体诊断学、实验诊断学、影像诊断学、西医内科学、西医外科学等。3、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实习安排-般不少于48周。4、就业方向:本专业的毕业生具有较全面的综合素质、较好的学习能力、较强的运用中医学理论处理临床实际问题能力和初步的科研能力。毕业后能够在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综合医院及各类相关医药卫生单位从事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2023-09-07 18:03:401

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好吗?

我个人觉得数字媒体技术挺好的。我觉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好不好,要不要学,我可以给你介绍一下我认识了解到的专业的情况,你自己来判断。本人大二学生,白师数字媒体技术,下学期开学,也就是大三。学校会让我们进行专业的细分,也就是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我个人是觉得如果一个理科生喜欢设计,这个专业是个很好的选择,如果喜欢或者想要从事游戏相关专业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为了让你更清晰的了解这个专业,我还专门去请教了这个专业已经毕业的学姐,为了让你更全面地了解数字媒体技术,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数字媒体技术专业的所属学科,核心课程,就业方向,就业前景及现状情况等。所属学科:数字媒体技术专业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计算机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工学学士。核心课程:我找毕业的学姐要来了大学四年的课程截图,数字媒体技术专业方向的同学可以参考一下,同专业每个学校的课程也是不会完全相同的,刚进入这个专业的同学可以参考一下,对自己未来大学四年的课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对于部分刚入大学的大学生来说,很少有非常了解自己所选的专业的,大多数只是一个大概的了解,有的同学甚至不知道(填志愿的时候服从的分配,就分配到一个完全不了解的专业了)。所以先要去了解,了解后心底有个底,有一个大概的想法方向。不要四年大学下来,自己专业到底是什么,都不了解。就业方向:我听学姐说我们主要是分影视制作、平面设计或者UI设计、游戏制作、网站编程几个方向。就业前景和现状:就业前景还是很不错的,如果你大学四年学下来,自己课外再努力一下,就业还是很容易的。上一届的师哥师姐总共有15个去了游戏公司,有10个去了影视制作,有3个去做平面了,1个做UI,4个做网站和APP开发去了,剩下十几个,有几个考研的,有几个考公务员和编制的。这是我了解到的已经毕业的学生的就业情况,希望对你有帮助。我个人感受的话:我自己对这些课程学过的是感觉还不错,毕竟是新兴专业,紧跟时代步伐的,对于没学过的,也很期待。不过,对于不太喜欢编程、不喜欢天天对着电脑的人来说,这些课程可能会让你蛮痛苦的。这里附上我们学校上学期数字媒体技术工作室新进的设备,VR一体机还是挺好玩的,以及外来企业人员来讲座的照片。建议:1、了解这个专业后,发现自己很不喜欢甚至讨厌,一天都无法接受的,如果学校允许转专业,那么就可以着手转专业了,不然四年你在水深火热中,太痛苦了。有的同学觉得这个专业就业前景不好(或者没什么前途),这种考虑很正常,也是可以尽快转专业了。2、同学了解专业后,认为自己还是可以在这个专业攻读精进的,那么可以把专业课程分类了,了解自己的兴趣点,在四年中加以强化。比如数字媒体技术,就可以分为:设计类、摄影类、前端技术、后端技术等(这是我个人的分类),喜欢设计的同学可以专攻设计类的,这样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分类发现自己的课程重点,毕竟学生都有自己的喜好,不可能每个课程都全身心投入。3、同学了解课程后,认为自己不想毕业就开始工作,对专业研究很感兴趣,可以考虑考研,其实考研大一的时候就可以考虑了,因为考研方向的确定和学校的确定就要考虑多次,各种因素的考虑,会影响学生考研的判断,所以早确定,早朝着这个目标奋斗,也少纠结。
2023-09-07 18:03:401

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和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的区别

但这阉冉无援殉怀
2023-09-07 18:03: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