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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好用的时间管理方法?

2023-09-25 14: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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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张便签搞定当日工作

管理办法

可以运用三张便签来搞定当日的工作,这三张清单分别是活动清单、今日待办、今日回顾。

活动清单:早上到了公司单位以后,把自己今天会做到的所有事情全部列出来,进行分级处理,可以在具体事项后面设置完成时间。

今日待办:写清楚自己哪些需要去完成,哪些是临时新加入的,不仅起着提醒作用,还可以在完成之后勾选,获得工作成就感。

今日回顾:可以对当天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可以围绕活动清单和今日待办两张便签上面的记录进行总结反思。

2.一页纸时间管理法平衡一天

管理办法

用一页纸绘制九宫格,在中间写上当日的核心目标,其他八个格子围绕这一个核心展开一天。你可以根据自身所需将八个格子划分为不同层面的事项。

3.巧用笔记本搞定月计划、周计划

可以选择一些上面有月计划和周计划的手账笔记本,现在市面是有很多不错的手账本,很容易买到的。在使用笔记本的时候,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在月计划表的执行上面,要以填写“把他人的约会”为主;在周计划表中,要填写“自己想做的事”为主。

2)在月计划表中每一日的空格,可以由上至下分成四等分,区分为和谁、上午、下午、下午后等时间段,方便一目了然。

3)运用四种颜色,让你在使用笔记本时会有效率。蓝色——工作,绿色——私事,红色——健康等重要事项,黑色——杂事。

4)加上时间和勾选方格,让你的工作生活更加井然有序。

4.保留日历台历搞定年计划

管理办法

利用日历,把工作生活中重大截止时间点进行标注,将它放在最显眼的地方,随时提醒需要注意一点什么。这也是很好的把握年计划的方式之一。


记录时间,管理自我,开启多维世界。

我是沐尤一,时间管理践行者,微信ID:muyouyi2017。

余辉

对于我自己来说,并不聪明,所有你让我推荐什么好的时间管理方法我也没有,我用的也基本上是每个人都会做的笨方法,关键还是在于坚持下去吧!

其实我有严重的拖延症,但是我又有另外一个特点,一天无所事事就会心里发慌,所以对我来说制定一个好的时间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其实好多成功人士都是很注重时间管理的,譬如著名球星科比为什么有那么好的球技,是你没有看到他的坚持,他曾透漏自己经常早上四点钟起床练球,或许你都不曾知道早上的四点是什么样子。我觉得大学里我坚持下来的一个好习惯是每天早上会六点钟起床去跑步,开始坚持很困难,后来慢慢的成为习惯就好了,就像早上刷牙一样,一天不做你就会觉得难受。

我曾经看过哈佛著名的幸福课,里面有说到关于自我管理的相关理论。我们说有些人的时间管理很厉害,很能控制自己。就大多数人而言,这些人太能坚持了。其实不然,只是你进行时间管理的决心不够强烈。事实上,我们每个人的自制力是有限度的,就算跑马拉松的人我想他再能坚持他也是有个限度的。无论是成功还是幸福都与自制力关系不大,关键是你如何利用现有的自制力并将其转移成习惯。刚开始坚持的那几天会异常难受,但当你把它慢慢的转化成习惯以后再做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并且你会乐在其中。譬如在时间管理里,试着坚持早起,试着坚持改掉拖延的习惯。据研究发现养成一个习惯需要至少21天,坚持21天,看看效果如何吧!

管理办法

S笔记

有时在想“一寸光阴一寸金”这句话是否太局限了,给后人带来了很多的误导。就如同“天才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上百分之一的灵感”,这句话的后半部分是“而那百分之一的灵感却比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重要”。你可以理解前半句给无数辛勤奋斗的人以动力,或者说,这在错误的引导后世之人。

因此,光阴如金也是具有局限性的,倒不是在质疑古人的智慧,如果你知道这句话的前半句就不难理解了,前半句是“读书不觉已春深”,且不说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单是诗人王贞白所表达的光阴如金是指其沉迷于学问。到了当代就不同了,尤其是知识爆炸、互联网的普及,让很多人迷失了自己,在迷茫时候的时光可能就不是如金了。只有在做有价值的事情的时候,才会有光阴如金的价值感。那么如何合理分配时间,让事情高效的完成就成了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了。

管理办法

关于这个问题思考良久,仅提出我的个人意见,供你参考。

1.计划

这里的计划不是要你盲目地分配时间,再按照计划按部就班的执行。如果你是这样理解计划的人,那么很可能你就是一位不知合理分配时间的人。计划的作用不是让你按部就班的完成,因为即使你能控制自己,而他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你无法掌控的,因此计划的作用就在于:让你清晰的知道自己的目标、方向是什么,即使你计划作废了,也能很快找回自己;让你清晰地了解你所需要掌握的资源,这样一来,在处复杂繁多的信息的时候就有了可筛行;便于你有一个精准定位,知道自己现在处于什么层次;

2.懂得利用碎片化时间

互联网的冲击是我们的时间越发破碎,因此想像以前那样找到一大段的连续的时间是很困难的。因此,能利用好你生活点滴的碎片时间,是提升效率的最好的措施

管理办法

3.用心去考虑事情

越发复杂的社交关系,让我们周围的一切变得似乎更陌生了,如果你不适应大概是你还没认清当下的社交网络的关键。在处理你的社交关系是,光是理性肯定不够,为什么说要用心体会呢,因为你浮躁,因此你已无法准确分析别人甚至是自己的问题了,所以要用心体会,这样会省去很多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时间,可以用王阳明的一句话作为你迷茫时的灯塔,“此生光明,亦复何言”。

时间能带给我们无穷的价值,他的维度可能是无限的,但是期限却是有限的,用心感受,品味生活,不觉而然的你就会明白怎样使时间是有价值的,怎样才能体会光阴如金的本质。

clou

好用的时间管理法我认为六点工作制就不错:首先要写下自己第二天需要做的六件比较重要的事;然后将这六件事按照重要紧急程度划分为紧急且重要、重要但不紧急、不重要但紧急、不紧急且不重要四类,排序后依次完成。在这个方面,可以用敬业签这款便签软件来辅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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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情绪管理技巧,让你脱胎换骨1、不埋怨他人这是消除烦恼最简单和最重要的方法。责备自己或他人让你的心态停留在对往事的纠缠上不如抬起眼睛向前看,想想下一步怎么办。2、积极看事情"真倒霉,刚要出门却下起大雨。”与其这样想,不如想"今天空气多清新多湿润”。把每次"倒霉”都想成锻炼自己在变化中生存的机会。3、烦了睡一觉虽然忧郁和睡眠之间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探讨,但专家指出,只要保持充足而有规律的睡眠,就有一定的改善情绪作用。4、卧室有阳光醒来时卧室充满阳光,会让你一整天都感到高兴。早晨的阳光对人体健康最有益。5、换一个灯泡如果实在没时间早晨晒太阳,就把家里客厅或餐厅的灯泡换成节能灯吧。它发出的光比白炽灯更像阳光,能起到改善情绪的作用。6、与宠物一起玩与宠物一起玩会使人体释放出感觉良好的激素,同时降低紧张激素的水平。7、保持微笑对于同一件事情,经常微笑的人会看到它有趣的一面,经常紧皱眉头的人则会看到它让人烦恼的一面。8、写日记或画画这些和艺术有关的行为都有利于转移注意力,释放消极情绪。9、运动30分钟当人情绪低落时,可能不想做任何事情。这时最好的方法是出去跑步,或去健身房运动30分钟,心情很快会好起来。长期坚持还有助于改善抑郁症。10、抚摸你的爱人轻轻抚摸爱人的脸或手,体会肌肤之间接触的感觉,能让人体释放兴奋激素,同时降低血压和心律,使身体感到更加放松和愉悦。11、哼首歌曲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发现,人内耳某个能对歌声作出反应的器官,与负责传递兴奋的脑部神经相连。所以烦恼郁闷时唱首歌会立即转变心情。12、近黄色和绿色在房间里摆明黄色和嫩绿色的东西,能让人心情更愉悦,因为它们是阳光和春天田野的颜色。13、多吃鱼和坚果日常饮食中摄取对健康有益的脂肪酸越少,越容易抑郁。因此老吃肥肉的人容易情绪差,多吃鱼和坚果则让你远离烦恼。14、固定时间做事在固定的时间做固定的事,会让你每天都有所期待、充满希望,这样最不容易情绪低落。15、开始减肥一项精神病学研究指出,肥胖和抑郁有密切关系。肥胖者更易发生抑郁,而情绪低落的人也更易成为肥胖者。所以要想情绪好,别让自己太胖。16、照顾好身体长期心情不佳可能让你患糖尿病或心脏病的几率加大。反过来,疾病也会使人抑郁。17、补充维生素D饮食方式不仅影响健康,还影响大脑发育。情绪不好时补点维生素D,可以吃鱼油、鸡蛋、动物肝脏或牛奶,有改善情绪的作用。18、改变固有看法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有限认知看待事物,所以碰到负面事情,多想想自己的看法是不是太主观了。19、回找个乐观的朋友与快乐的朋友在一起会使自己也变得快乐,与经常抱怨的朋友在一起,会使自己的心情也变得更差。20、学会欣赏别人学会欣赏别人能让自己更快乐。如果你总对人充满热情,看到对方的优点,你就能够战胜坏情绪。21、烦恼时别做决定情绪低落会影响你的洞察力和判断力,这时最好一不要做什么重大决定。如果一定要做决定,最好先咨询一下家人和朋友。
2023-09-09 09:30:101

管理办法的格式范文

1、卫生清扫划分责任区,各部门的责任区为:本部门办公室和与之相对应的走廊地面、墙壁、天棚、暖气片及走廊窗户。各公司负责各自的院落及地上设施。每天一清扫,即每天下午下班前十分钟,对本责任区进行一般性清扫。每周六下午对本责任区进行彻底清扫。标准和要求是:室内四墙和天棚、地面无尘土、无杂物、无污迹、无蜘蛛网、无痰迹、无斑点,窗明几净。2、本公司各种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规划线内,车头向外、整齐停放。公司内职工的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整齐。3、集团成立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经理组成,办公室主任为组长,行政助理为副组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进行量化考核。轻微问题(如卫生责任区内有轻微灰尘、微小杂物等),予以告诫;严重违规者(如从楼上乱扔杂物、下班后不关门窗、灯等),将予以罚款和扣分。
2023-09-09 09:31:101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方法?

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2相关文件和术语2.1相关文件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1.3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2.1.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1.5相关方管理程序2.1.6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2.1.7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1.8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1.9厂容管理办法2.1.10绿化管理办法2.1.11事故管理办法2.1.12劳务用工管理办法2.1.1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1.14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2.1.15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2.2术语2.2.1外委工程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2.2.2外委单位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3职责3.1安全环保部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3.2工程管理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3.3设备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3.4生产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3.5组织人事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3.6供应部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3.7总务处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3.8财务部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3.9产权单位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查询建筑企业、中标业绩、建造师在建、企业荣誉、工商信息、法律诉讼等信息,请登陆中达咨询、建设通或关注中达咨询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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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09:37:232

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和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第二章 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第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第六条 使用临时用地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第七条 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选址由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临时用地选址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八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第三章 临时用地审批第九条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市辖区范围的临时用地,由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第十条 使用临时用地应当按批准权限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县(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应当先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公益勘查项目设计批复或者探矿权许可证等;(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五)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经营的国有农用地的,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六)勘测定界材料;(七)土地权属材料;(八)市辖区外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九)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当征得承包权人同意;涉及其它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征得经营权人同意。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选址范围,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及论证、审查,应当依据有关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第十五条 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银行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专门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2023-09-09 09:37:391

银行保险许可证管理的办法是什么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 ,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金融许可证;(二)保险许可证;(三)保险中介许可证。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银保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上级管理单位授权 ,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换发、收缴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报告或备案后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第七条 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编码;(二)机构名称;(三)业务范围;(四)批准日期;(五)机构住所;(六)颁发许可证日期;(七)发证机关。机构编码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编码规则确定。金融许可证和保险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机构批准设立日期。保险中介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保险中介业务资格批准日期。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 ,批准日期为发证机关收到完整备案或报告材料的日期。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银行保险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二)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第九条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 ,并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发证机关许可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向发证机关备案或报告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或报告后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无须许可或备案、报告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第十条 许可证破损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 ,并领取新许可证。第十一条 许可证遗失 ,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 ,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批准日期 ,许可证流水号、编码、颁发日期 ,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 ,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时 ,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公告及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 ,被吊销许可证 ,或者机构解散、关闭、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 ,应当在收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 ,由发证机关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第十三条 新领、换领许可证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事由、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编码、联系电话。公告的知晓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关公告材料备查。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 ,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 ,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上述公示事项内容发生变更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换公示内容。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管理 ,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公告和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三)损坏许可证;(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换领营业执照。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由银保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颁发时加盖发证机关的单位印章方可生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行政审批与许可证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 ,对许可证进行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同时建立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对于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 ,应加盖“作废”章 ,作为重要凭证专门收档 ,定期销毁。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根据电子证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 ,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 ,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的签发、使用、管理等 ,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 ,均以工作日计算。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修订)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2023-09-09 09:37:501

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区别

具体有以下的区别:1、管理制度是长久性的文件,也是企业(团体)规范化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所针对的是整个集体的,是对所有人的行为规范。2、管理办法则是临时性的文件,只针某件事情或某个部门出台的临时性或短暂的管理办法。通过长时间验证后,有可能转化成为制度,也有可以取消。它针对的是对部分人或某个部门的行为规范。3、管理制度是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可以说管理办法是制度的一种。4、在文件内容上,管理办法定的是责权,即谁负责干什么事情。管理制度说的是流程,前后步骤应该怎么配合,完成目的。5、管理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管理办法是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文件。/iknow-pic.cdn.bcebos.com/7e3e6709c93d70cf35503b6bf5dcd100baa12b29"target="_blan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nk">/iknow-pic.cdn.bcebos.com/7e3e6709c93d70cf35503b6bf5dcd100baa12b29?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esrc="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e3e6709c93d70cf35503b6bf5dcd100baa12b29"/>扩展资料: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是企业管理的实践者。他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制度是文件,是命令;执行是落实,是实践;制度是执行的基础,执行是制度的实践,没有制度就没有执行;没有执行,制度也只是一只空壳。所以要想贯彻落实企业管理制度还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需要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和执行所设的内容在员工中的透明度。员工是企业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主要对象。如果员工连遵守什么、怎样遵守都不明白或不完全明白,就是没有目的或目的(目标)不明确,后果将导致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流产。企业管理制度是员工在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制度遵守得好坏,取决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如果员工把平时的工作表现和制度执行的好坏程度分开来衡量自己是不恰当的。因为制度和工作在性质上不可分,是相互联系和依存的。制度遵守得好,工作起来就好,就顺心,没有压力;反过来,工作上的每一次过失和失误,大多是不遵守制度、遵守制度不彻底而引起的。因此,遵守企业管理管理制度虽然提倡自觉性,但同时不能忽略强制性,对少数员工实行罚款、辞退、开除等执行措施是很有必要的。2、企业管理管理人员在制度和执行上应做到“自扫门前雪”。管理人员有宣贯公司管理制度的义务和责任,制度的拟定者和执行者都应把心态放正,不要渗杂个人感情在制度中。同时要杜绝一问三不知。在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对执行者要做到相互监督,落实,要防止陷进“一根烟、一杯酒、你我大家是朋友”的工作怪圈,这非常不利于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本身就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没有过硬的强化手段,有些刚建立的企业管理制度就是一纸空文。一般地讲,制度的制定,来自于基层,也适应于基层,为基层服务。因此,建立持久的强化执行方案是完成管理制度最有效的方法。当一种企业管理制度,经过一定阶段强化执行后,它就逐渐形成了一种习惯,甚至可以成为一种好的企业传统发扬下去。企业管理人员应有好的决心,才有好的制度执行力。优秀的领导应从宏观角度去监督指导企业管理制度执行的程度,随时检查纠正,调整执行方案、执行方法,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推动公司制度的执行在干部、员工的行为中的深入度,坚持用诚实可信、勤恳踏实的务实敬业作风去感化和影响自己的下属,为自己的工作服务,为企业服务。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item/%E7%AE%A1%E7%90%86%E5%88%B6%E5%BA%A6/10991550?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管理制度">百度百科——管理制度
2023-09-09 09:38:023

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有什么不同?

具体有以下的区别:1、管理制度是长久性的文件,也是企业(团体)规范化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所针对的是整个集体的,是对所有人的行为规范。2、管理办法则是临时性的文件,只针某件事情或某个部门出台的临时性或短暂的管理办法。通过长时间验证后,有可能转化成为制度,也有可以取消。它针对的是对部分人或某个部门的行为规范。3、管理制度是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可以说管理办法是制度的一种。4、在文件内容上,管理办法定的是责权,即谁负责干什么事情。管理制度说的是流程,前后步骤应该怎么配合,完成目的。5、管理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管理办法是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文件。/iknow-pic.cdn.bcebos.com/7e3e6709c93d70cf35503b6bf5dcd100baa12b29"target="_blan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nk">/iknow-pic.cdn.bcebos.com/7e3e6709c93d70cf35503b6bf5dcd100baa12b29?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esrc="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e3e6709c93d70cf35503b6bf5dcd100baa12b29"/>扩展资料: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是企业管理的实践者。他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制度是文件,是命令;执行是落实,是实践;制度是执行的基础,执行是制度的实践,没有制度就没有执行;没有执行,制度也只是一只空壳。所以要想贯彻落实企业管理制度还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需要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和执行所设的内容在员工中的透明度。员工是企业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主要对象。如果员工连遵守什么、怎样遵守都不明白或不完全明白,就是没有目的或目的(目标)不明确,后果将导致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流产。企业管理制度是员工在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制度遵守得好坏,取决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如果员工把平时的工作表现和制度执行的好坏程度分开来衡量自己是不恰当的。因为制度和工作在性质上不可分,是相互联系和依存的。制度遵守得好,工作起来就好,就顺心,没有压力;反过来,工作上的每一次过失和失误,大多是不遵守制度、遵守制度不彻底而引起的。因此,遵守企业管理管理制度虽然提倡自觉性,但同时不能忽略强制性,对少数员工实行罚款、辞退、开除等执行措施是很有必要的。2、企业管理管理人员在制度和执行上应做到“自扫门前雪”。管理人员有宣贯公司管理制度的义务和责任,制度的拟定者和执行者都应把心态放正,不要渗杂个人感情在制度中。同时要杜绝一问三不知。在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对执行者要做到相互监督,落实,要防止陷进“一根烟、一杯酒、你我大家是朋友”的工作怪圈,这非常不利于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本身就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没有过硬的强化手段,有些刚建立的企业管理制度就是一纸空文。一般地讲,制度的制定,来自于基层,也适应于基层,为基层服务。因此,建立持久的强化执行方案是完成管理制度最有效的方法。当一种企业管理制度,经过一定阶段强化执行后,它就逐渐形成了一种习惯,甚至可以成为一种好的企业传统发扬下去。企业管理人员应有好的决心,才有好的制度执行力。优秀的领导应从宏观角度去监督指导企业管理制度执行的程度,随时检查纠正,调整执行方案、执行方法,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推动公司制度的执行在干部、员工的行为中的深入度,坚持用诚实可信、勤恳踏实的务实敬业作风去感化和影响自己的下属,为自己的工作服务,为企业服务。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item/%E7%AE%A1%E7%90%86%E5%88%B6%E5%BA%A6/10991550?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管理制度">百度百科——管理制度
2023-09-09 09:38:274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许可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023-09-09 09:38:381

北京市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对外营业,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旅游部、招待所、车马店等(以下统称旅店),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中外合资经营,或是专营、兼营、季节性经营,均依照本办法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第二条 凡开设旅店,须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未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照的,为非法经营,予以取缔。  经批准开业的旅店,因故停业、转业、迁移地址、变更营业项目,须事先向原发证、照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变动。第三条 经营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房屋建筑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2)客房通道和床距应保证行走方便,在紧急情况下便于疏散。不得自行增加床位。  (3)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店,须经区、县以上人防部门批准,并出具建筑安全鉴定书;设有两个以上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六十米(超过六十米的,须另增开出入口);并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不得用煤火炉取暖。  (4)分设男女客房,非眷属不准男女同住一个房间。  (5)设专人负责旅客登记,查验证件,逐项填写清楚,并按规定报当地公安机关。  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组织的会议住宿人员,可由承办单位负责办理集体登记手续。  (6)昼夜有专人负责门卫值班,旅客出入旅店凭出入证;来客要登记,由值班人员通知被访旅客接待。  (7)旅店设旅客贵重财物保管室(或由业务室兼管),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对旅客遗留的财物、重要文件,要详细登记造册,认真保管。重要文件转送上级政工部门。重要财物经揭示招领一年无人认领的,按拣拾物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对旅客遗弃的反动、淫秽书刊、画报、图片、照片等违禁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封存,及时全部上交公安机关。  (8)禁止举办营业性舞会。第四条 禁止旅客在旅店从事下列活动:  (1)酗酒、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奸宿,传播和放映反动、淫秽、迷信的书画、录音、录像,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非法将枪支、弹药、炸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进旅店。  (3)发放高大声响,喧哗吵闹,扰乱公共秩序,影响旅客休息。  (4)私自留客住宿,转租、转让房间、铺位,不经店方同意自行倒换房间。第五条 旅店业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行业及治安管理的各项法规。  (2)公安人员查店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陪同进行,提供方便条件。  (3)发现旅客中有违反第四条各项规定的,要主动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不听的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不得包庇、窝住坏人或与旅客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积极宣传并组织旅客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工作。第六条 以上各项应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者,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四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会议原则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允许个体户经营旅店业的意见,决定由公安、工商两局根据个体户经营旅店业的特点,制定一个个体户经营旅店必备条件管理办法后,再行实施。
2023-09-09 09:38:50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关于个人贷款的管理办法,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9 09:38:591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法律主观:物业管理费 收取标准如下: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25%以上;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基本封闭;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法律客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2023-09-09 09:39:131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2023-09-09 09:39:241

编写管理办法格式

 仅供参考: 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一般由标题、发文单位、成文日期、正文和印发传达范围等五部分组成,其它格式要素按规定标注(下同)。   标题。有两种写法:一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办法”组成;二是由公文主题和“办法”组成。如果所制定的办法是临时性的,或不太成熟,在执行一段后再作修改,有的还要随着事物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再修订,均应在“办法”之前加“临时”、“暂行”、“试行”等词。如果有上位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应在“办法”前加“实施”二字。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才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法律未授权的,不能制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与成文日期。发文单位,有的是发布单位,有三种情况:一是标题之中有发文单位名称的,标题之下不再标注发文单位;二是标题只有公文主题和“办法”的,则应在标题之下居中加圆括号标注发文单位,既可与成文时间标注在同一行,也可在标题之下成文时间之上独立成行;三是应当加盖公章的公文,署名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用全称。其标注方式也有三种情况:一是标题有三个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在标题之下;二是标题只有两个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之下或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之右,与发文单位标注在同一行的应一起括起来;三是应当加盖印章的公文,县级以下及基层党的机关制定的办法的成文日期,标注在正文之后的发文机关名称之下,行政机关发布的办法的成文日期直接标注在正文之后。   正文。由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广,正文详细而又具体,因此,其写作方法比较灵活、自由,符合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主要有三种结构形式。   (1)序言(前言)、分项(条)式。序言在第一条之前,说明制定办法的主题及目的、依据、意义和作用等。序言之后,是全文的主体部分,也有两种结构形式:一是条连式,即从第一条开始,直至把内容写完;二是分项式,即分几个部分或项目,部分或项目之下分条、款,全文既可统一编写条的序数,也可分开在部分或项目之内分条。有的在最后还有专门的结尾。办法的内容撰写顺序是:先主后次;先直接方面,后间接方面。   (2)章断条连式。全文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组成,章下分条,条下分款。其写作方法与其他章断条连式的法规性公文的写作方法相同。   (3)条连到底式(又叫条目式)。这种结构的“办法”的写作方法,与其他同类结构形式的公文的写作方法相同。第一条写公文的主题及行文的目的、依据、意义和作用等,从第二条起依次撰写“办法”的具体内容;先主后次,先从正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规定,后从反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规定,最后撰写附则的内容。   “办法”的语言没有“法”、“条例”中的语言那么肯定、果断,而是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给执行者一定的自主权,比如,常用的字词有“应、应该、可、可以、要”等,以充分调动执行者的积极性。   “实施办法”与一般的“办法”的写作区别主要有:一是写作实施办法,本级是贯彻落实者,即上级有政策规定,本级的任务是联系实际贯彻落实。所以,实施办法比上级的政策规定更具体、更细致、更切合实际。一般性的办法,本级是始发文者,不一定有实施办法那么具体、细致。二是在写作方法上,实施办法有两种写法:①上级的文件是逐级行文的,实施办法既要把上级的政策规定原封不动地照搬,变成实施办法的组成部分,又要在“实施”上作文章,即在上级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表述得更具体,也可对上级未规定到的或有空缺之处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②上级文件与本级文件的主送机关是一致的或者上级的文件是直贯到底行文的,重在“实施”上做文章,就如何贯彻上级的文件提出具体的意见,上级文件中的政策规定一般不照搬,以缩短公文的篇幅。③“办法”中的政策规定,全部由本级作出,既要具体实在,有很强的操作性,又要与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相吻合,不得与上级的政策规定有矛盾。   印发传达范围。办法(实施办法)不标注主送机关,只标注印发传达范围,一般标注在正文之后。在正文之后要署名或加盖印章的,印发传达范围标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
2023-09-09 09:39:341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23-09-09 09:39:431

有什么健康管理的办法吗?

健康管理的出现帮助人们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健康。对于健康管理,现在很多的人都是不知道的,但是健康管理因其对人体健康的好处依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很多人明白健康管理到底是做什么的。其实,健康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排除人健康所有的危险因素,让人们保持好的身体。很多人觉得健康管理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东西,平常时间那么忙,哪有时间做这些?其实,我们就在做健康管理,而且这些健康管理方法还非常靠谱,只是我们平常没有注意而已。【1】有规律的作息时间很多的人都知道作息时间要有规律,这样人的精力才会饱满,做起事情的效率才会更高。其实,这就是健康管理。不过,现在很多的年轻人这方面是越来越难做到了,原因是年轻人几乎因为工作都要熬夜。【2】经常锻炼身体这个是很多人都在事情。其实,锻炼身体就是提升人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这样人体不容易被病毒侵袭,人也不容易生病。其实,这夜市健康管理的内容,健康管理就是帮助人们调整好身体,排除对健康有害的一切因素。【3】注意营养平衡这是非常重要的部分。饮食是人生活下去主要的能源供应,所以,很多时候我们提到健康肯定要提到食物。一个人只有饮食营养平衡,人体的机能才能正常运转,人体才能一直保持健康。
2023-09-09 09:39:557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位于昆明市城区西北部,总体规划面积11.5平方公里,由建成区(政策区)、新开发区和科技街三部分组成。第三条 开发区通过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利用省内外科技力量和省、市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建立按国际惯例运行高效、灵活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开发区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依靠科技推动经济的改革开放试验区;技工贸一体化,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外向型开发区。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经济特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设立科研教育机构。到开发区兴办的各种类型高新技术企业,除适用开发区政策外,同时适用原有优惠政策。第五条 开发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开发区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的管理规定。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工作。  (二)研究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开发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 对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 ,做好考核、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委、省科委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和审批。  (七)开展国际科技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开发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会计、保险、海关、商检、审计、技术监督、人才交流和技术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  (十)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理开发区内的有关事宜。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各级各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开发区的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指标。  (六)协调和处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宜,审核开发区有关人员出入国(境)的事项。  (七)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一)新材料、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电子计算机应用、自动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七)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适合云南资源深度开发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或高附加值产品;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2023-09-09 09:40:471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的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11日发布,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拓展资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二、《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2023-09-09 09:40:581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9 09:42:021

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细则有什么区别?

应该是越来越详细
2023-09-09 09:42:314

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区别?

具体有以下的区别:1、管理制度是长久性的文件,也是企业(团体)规范化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所针对的是整个集体的,是对所有人的行为规范。2、管理办法则是临时性的文件,只针某件事情或某个部门出台的临时性或短暂的管理办法。通过长时间验证后,有可能转化成为制度,也有可以取消。它针对的是对部分人或某个部门的行为规范。3、管理制度是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可以说管理办法是制度的一种。4、在文件内容上,管理办法定的是责权,即谁负责干什么事情。管理制度说的是流程,前后步骤应该怎么配合,完成目的。5、管理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管理办法是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文件。扩展资料: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是企业管理的实践者。他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制度是文件,是命令;执行是落实,是实践;制度是执行的基础,执行是制度的实践,没有制度就没有执行;没有执行,制度也只是一只空壳。所以要想贯彻落实企业管理制度还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需要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和执行所设的内容在员工中的透明度。员工是企业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主要对象。如果员工连遵守什么、怎样遵守都不明白或不完全明白,就是没有目的或目的(目标)不明确,后果将导致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流产。企业管理制度是员工在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制度遵守得好坏,取决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如果员工把平时的工作表现和制度执行的好坏程度分开来衡量自己是不恰当的。因为制度和工作在性质上不可分,是相互联系和依存的。制度遵守得好,工作起来就好,就顺心,没有压力;反过来,工作上的每一次过失和失误,大多是不遵守制度、遵守制度不彻底而引起的。因此,遵守企业管理管理制度虽然提倡自觉性,但同时不能忽略强制性,对少数员工实行罚款、辞退、开除等执行措施是很有必要的。2、企业管理管理人员在制度和执行上应做到“自扫门前雪”。管理人员有宣贯公司管理制度的义务和责任,制度的拟定者和执行者都应把心态放正,不要渗杂个人感情在制度中。同时要杜绝一问三不知。在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对执行者要做到相互监督,落实,要防止陷进“一根烟、一杯酒、你我大家是朋友”的工作怪圈,这非常不利于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本身就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没有过硬的强化手段,有些刚建立的企业管理制度就是一纸空文。一般地讲,制度的制定,来自于基层,也适应于基层,为基层服务。因此,建立持久的强化执行方案是完成管理制度最有效的方法。当一种企业管理制度,经过一定阶段强化执行后,它就逐渐形成了一种习惯,甚至可以成为一种好的企业传统发扬下去。企业管理人员应有好的决心,才有好的制度执行力。优秀的领导应从宏观角度去监督指导企业管理制度执行的程度,随时检查纠正,调整执行方案、执行方法,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推动公司制度的执行在干部、员工的行为中的深入度,坚持用诚实可信、勤恳踏实的务实敬业作风去感化和影响自己的下属,为自己的工作服务,为企业服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管理制度
2023-09-09 09:42:551

管理办法、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管理办法、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区别是:制度是大的原则方面的东西.一般不太具体.方法也一般是指导性的,比制度具体一点.措施是指具体的方法.所以有了制度,还需要有具体的办法和措施,这样才能使制度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办法 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好办法办理这样办法不行措施:针对情况采取的处理办法作为一种安全措施,戴上了钢盔制度 :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管理货币制度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以他们为首的腐朽制度的象征式样;规格制度宏敞
2023-09-09 09:43:061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洋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直属海洋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海洋局代管的其他事业单位。第三条 海洋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单位要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首长的领导下,将单位财务的收支计划,财务规章制度,和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合理安排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单位全部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遵守并维护财政纪律;根据国家事业发展方针,上级批准的经费预算,编制本单位各项经费的预算分配计划;合理的安排使用资金,正确执行单位预算计划;经常分析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地开展财务分析与经济预测,正确及时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情况,参与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完好;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开辟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是: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海洋局具体情况,设立局、局直属单位(包括各分局、海南省局、各中心、技术所、学校、出版社、报社、南极办、大洋办、一0一库),基层单位(包括各管区、船大队、监测中心等)三级预算。第九条 单位的预算管理,按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三种方式。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二)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管理办法。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单位为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管理办法。财务主管部门应支持、促进有条件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分别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过渡。预算管理形式的确定和转换,由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海洋局和财政部审定。第十条 预算收支的范围。  预算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  (二)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留成。  (三)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  预算经费的支出包括:  (一)个人部分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公用部分经费支出(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根据海洋局经费支出的具体情况,业务经费支出又可分为:  ①正常业务费支出(包括切块业务费、修船费、油料费、帆缆码头费);  ②专项业务费(包括:飞机费、重点科研项目费、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一次性费用)。  个人部分经费和公用部分经费中除专项业务费以外的为正常经费,公用部分中的专项业务费为专项经费。第十一条 预算经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支出的不同,采用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开管理的办法,正常经费由海洋局每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经费指标和业务计划一次下达各预算单位,由各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海洋局统一掌握安排使用。
2023-09-09 09:43:171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第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  (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  (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合理划分双方权责,共同承担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责任。第五条 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不得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存放和管理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第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含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高效的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和销售系统;代理销售机构与理财公司实施信息系统联网,能够满足数据传输需要;  (三)具备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销售数据保障能力、管理机制和配套设施,能够持续满足理财产品销售和交易行为记录、保存、回溯检查的需要;能够持续满足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以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的数据需要;  (四)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设施;  (五)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等制度,以及满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需要的组织体系、操作流程和监测机制;  (六)具备完善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七)具备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制度;  (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9-09 09:43:29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在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和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2023-09-09 09:43:441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具有胜任 岗位职责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 政策法规 ,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 经验 ,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善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 文化 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三级医院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三级医院的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医院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力、偏离公立医院办医宗旨,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患纠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责任追究影响使用,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 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医院,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通过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产生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聘任制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聘期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完善聘任合同,规范聘期管理。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授权院长与其行政副职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报主管机关(部门)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 离职 。   第五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控制、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依法依规管理、医德医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三级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医院综合管理水平、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等内容;中医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内容。具体内容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规划和医院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三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院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和党组织书记任职后,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与其签订任期目标 责任书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授权院长与其行政副职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完善体现公立医院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六条 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逐利倾向。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医院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立医院不同类别、等级实际,兼顾城乡差异、办医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 方法 ,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采取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实施职业化培训,采取内部轮岗、挂职锻炼、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推进领导人员职业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畅通交流 渠道 ,积极推进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院之间交流,共享优秀人才资源。   根据健康中国建设需要,结合东西部扶贫协作关系、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关系等,统筹推动上级医院与下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与县医院,相对发达地区医院与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医院,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医院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第三十三条 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其专职从事医院管理。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制度。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医院发展相联系,与本院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严禁将领导人员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对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医院管理职责,承担紧急医疗救援、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 措施 ,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六条 保障公立医院在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取消行政级别和创新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加强人文关怀,关心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公立医院职责,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医德医风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医院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医疗安全、医药产品招标采购、医疗费用控制、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医院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完善公立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院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医院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医院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医德医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相关 文章 : 1. 部任免条例以及解读 2. 2017年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解读 3. 2017年关于医院制剂的最新管理办法 4. 2017年干部任用条例最新解读 5. 2016-2017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09-09 09:43:531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文化类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文化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文化部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文化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并经其资格审查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社团的资格审核,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文化部有关司局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社团的挂靠和日常管理。对具有行业管理性质又不宜挂靠事业单位的少数社团,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直接挂靠在文化部,由部委托有关司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人(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由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挂靠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   (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法人社团应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基金会应有2,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基金数额;   (六)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一)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   (二)筹备组织在征得挂靠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经部业务指导司局审核同意后,向人事司提出设立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见附件);   (三)人事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认真审查。因特殊情况确定业务指导司局困难的社团,由人事司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并商定业务指导司局;   (四)筹备组织应在人事司指定日期将所规定注册资金汇入指定帐户,进行验资;   (五)通过审查的,人事司将审查材料及有关意见报部研究决定;   (六)经文化部核准,社团筹备组织可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七)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人事司、业务指导司局和挂靠单位备案;   (八)对获准注册登记的,办结备案手续后将注册资金的本金转入社团开立的帐户;未获准注册登记或自行放弃申请登记的,经社团筹备组织申请及时返还注册资金的本金。验资期间的注册资金利息留作社团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逐级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人事司上报,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逐级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人事司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社团终止的,应成立善后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推动文化事业发展;   (五)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司局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九)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是文化系统内的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除外),且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经部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送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逐级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部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现职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部级干部需报国务院批准,司局级干部需报部批准,处级以下需报人事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挂靠单位、人事司审批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定社团编制,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在聘任期间可由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代理,也可以由挂靠单位代管。但不能计入文化部及所属机构职工队伍。社团终止的,其专职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安置。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七条 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八条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报业务指导司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经外联局或港澳台文化事务司审批;与境外机构、个人举办会议还须报经办公厅批准。   第三十条 法人社团可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基金会不得开办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第三十二条 挂靠单位职责:   (一)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干部具体负责社团管理工作,并明确社团管理机构;   (二)对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社团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实施管理和监察;   (四)指导、监督社团正常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   (五)对社团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社团对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处罚或建议上级机关处罚;   (六)督促社团进行年检工作;   (七)向主管部门报告社团的有关情况;   (八)对发生问题的社团,经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可停止其活动、吊扣其公章、查封账目;   (九)有权根据本办法制定社团管理规章。   第三十三条 人事司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部社团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审核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并提出意见;   (四)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五)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业务指导司局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司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局职责:   (一)监督指导挂靠单位对社团的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对社团直接进行审计;   (二)审查社团年检审计报告和换届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察局职责:   (一)指导督促社团挂靠单位对社团违纪问题的查处;   (二)必要时可直接对社团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靠单位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直至向上级机关申请解除挂靠关系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可由人事司报部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建议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出售社团登记证书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   第三十九条 挂靠单位不履行职责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社团出现第三十八条有关情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提出批评,并限其改正。   第四十条 挂靠单位为社团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纵容、支持、包庇、参与社团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应对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员职务。经劝阻既不退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由社团挂靠单位监督实施,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9 09:44:341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强化自身约束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加强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第八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  (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  (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经办机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将基本医疗保险监管延伸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的医疗、医药服务行为。第十四条 省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工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医药等服务。第十六条 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身份证明;  (二)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三)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  (四)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规定;  (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六)主动出具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  (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事先向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说明并经其同意,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2023-09-09 09:45:051

保险公司费用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营销部的区别主要是工作职能不一样,二者是上下级关系,营销服务部隶属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就是做销售,支公司架构要全一些,有理赔、客服等职能岗位。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一)筹建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书;2、保险公司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6、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须就《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况作出说明;7、申请人作出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没有学历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表的,由申请人出具学历真实性与否的承诺);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10、筹建机构电子数据客户端;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录逐一盖印,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制度类可报送光盘。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二)筹建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9 09:45:221

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系统(含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加工、化学矿山、建筑等)建设管理,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系统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化工建设监理。政府监理是指化工系统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对化工建设和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化工建设监理是指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所实施的监理。第三条 凡化工系统新建的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项目,以及系统外投资新建的化工项目,除实行工程总工程项目,以及系统外投资新建的化工项目,除实行工程总承包外,一般应委托社会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四条 化工建设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和化学工业部制定、颁发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关文件,以及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国际招标的工程,还应参照有关国际惯例。第二章 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全国化工系统建设监理的主管部门是化学工业部,其办事机构为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接受全国建设监理归口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2.根据国家有关化工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化工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3.组织建设监理人员的岗位资质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注册工作。  4.审批全国化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  5.指导和管理全国化工系统建设监理工作。  6.协调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7.组织化工建设监理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第七条 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为各地化工厅(局),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化工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化工建设监理工作。  3.协助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对化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资质的管理。  4.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  5.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化工建设监理工作经验交流。第三章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第八条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及场所,并具有与建设监理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设施。第九条 监理单位可以是专营的化工建设监理公司(事务所),也可以是兼承化工建设监理业务的化工工程咨询、设计、科研等单位。第十条 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开业,必须按规定报请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确定监理范围,取得资格证书。对于专营的化工建设监理公司(事务所)还应持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任务,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或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化工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化工监理单位或经化工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第十二条 化工建设监理内容  一、设计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参与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参与审查详细设计和概(预)算。  二、工程招标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提出分标意见和招标申请书;选定编标单位,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知书,投标邀请书;审查投标资格;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澄清问题;审查投标书和保函;组织评标,提出评标意见;  2.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三、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变更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  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和资金、物资、设备计划等;  5.督促承包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按国家和化工行业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6.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包括材料、设备、构件等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  7.核实完成的工程量,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审查工程结算;  8.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9.协调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关系,处理违约事件;  10.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各阶段(中间)交接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初验、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2023-09-09 09:45:301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按照所出资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分类考核;  (三)与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考核,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规范化。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股权转让;  (五)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定。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2023-09-09 09:46:011

《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管理规定》 净含量偏差是多少?

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平均含量之差不得大于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2023-09-09 09:48:543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第二章 调度组织管理第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有计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需要;  (二)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三)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五)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电网调度机构一般应当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运行方式);  (二)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操作;  (三)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  (四)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负责进行电网事故分析,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五)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六)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七)组织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九)参加编制发电、供电计划,监督发电、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十)负责指挥全电网的经济运行;  (十一)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十三)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他关系。第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第六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当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值班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并通知有关单位。第七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员,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应当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条例》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管理部门的规程、规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下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颁布的规程、规范等,不得与《条例》以及上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等相抵触;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小电网管理办法不得与《条例》相抵触。第八条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后,应当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当对此负责。
2023-09-09 09:49:271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房字[1994]61号)、《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6]2号)以及《福建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确认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项目暂行办法》(闽房改[1997]0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组织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售后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和“解困房”、“廉价房”等。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对象:具有本市城区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等拆迁安置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组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公司,也可以委托有实力的内、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定点,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立项,计划部门应对资金来源明确的,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按个人建房优先给予安排。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认报批程序:  1、项目单位须持有关文件资料,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市房管局(市房改办)提出申请。  2、由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如需要占用耕地的转报省房改办审批确认。然后按建设审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3、各单位应于当年的10月份将下一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报市房管局(市房改办)。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申请规模;承诺不改变土地使用和建设经济适用房性质;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  2、经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核实的住房困难户名册,并要求注明困难户的家庭收入情况、现住房情况、职务(职称)、拟安排住房等情况。  3、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规划、设计、年度计划实施、施工、资金来源和分配情况。  4、资金来源需财政负责融资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立项应事前报市财政局认可。第十条 各区政府、市计委、建委、市容委、人防、税务、规划、土地、环保、房管、园林、消防、供水、供电、电信、煤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大力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从优从快办理有关手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速度。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有: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售房预收款、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应当按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菜地改造费、水电增容费。  2、按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委按以下八项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构成: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到规划先进、设计新颖、设施配套、功能合理、质量合格、环境优美、适当超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要进行成片开发,一般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
2023-09-09 09:49:361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和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2020年3月18日公布,共八章六十六条,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拓展资料:一、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二、保险资产的分类:1、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2、固定收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3、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4、不动产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5、其他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是指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状况等与上述各资产类别存在明显差异,且没有归入上述大类的其他可投资资产。
2023-09-09 09:49:431

内蒙古包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5物业费收取是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的,物业费都是由物业以及开发商进行决定的,物业费包括了这里面包含2个概念,一个是物业费的组成,另一个是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504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机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关键词:按照合同约定  费用通常包括9大项!具体收费标准商品房和经济适房又有区分,通常情况下,商品房收费为市场调节价,而经适房多为政府指导价(比如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京发改〔2005〕2662号)这类就是地方性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号)中提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关键词:共用设施,设备 业主同意的  服务内容与标准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分,您所享受的物业服务标准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中物协)2004年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从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个方面界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制定了三个等级标准  你所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的基本服务费用不同的标准,测算出的费用也不同。  比如一级服务标准,  一 级  项 目 内 容 与 标 准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你好12017-3-18 17:45:32z废
2023-09-09 09:50:051

电子烟管理办法明起全国实施

电子烟管理办法明起全国实施,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管理办法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电子烟管理办法还规定,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2023-09-09 09:50:141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搜狗问问扩展资料:构成分类: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2023-09-09 09:50:471

小区养狗最新管理规定

1. 关于住宅小区养狗有关规定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家犬管理条例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三、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2. 居民小区养狗有哪些条例经公安机关和兽医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间为晚上8时以后、上午8时以前,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要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成年人携带。  一般管理区域内,可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但每户限养一只;实行圈养、拴养;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内;居住在楼房的居民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3. 国家对小区养狗有什么规定文件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规定,主要内容情况如下:一、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二、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三、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4. 关于小区养狗的规定展开全部  可以先于邻居协调,无效后可以报警起诉。从2006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社区宠物豢养管理: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0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5. 小区养狗国家法规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公租房不满足独户住所条件,居委会也不能给养犬人提供合法养狗证明。所以公租房不能养狗,即使有证件也属于违法养狗。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点,养犬人需要有固定住所且为独户住所。6. 住宅小区养狗法规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户住(居)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七)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为犬只佩戴犬牌;(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三)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绳)等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四)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五)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六)即时清除犬粪;(七)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八)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7. 小区养狗管理办法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业主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  一、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养犬管理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并且需办理养犬登记证,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办理养犬登记证相关手续,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要携犬并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三、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处和业主的监督。8. 小区养狗法律条款物业公司有义务管理居民在楼道内饲养宠物。城市养宠管理办明文规定,家庭饲养宠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出门遛,而且不能扰民,楼道属于公用建筑面积,且属于安全消防通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楼道。如果居民私自在楼道内养宠物,不听邻居劝解,物业有义务与养宠者勾通解决,勾通无果可与执法部门联系强制带离或必要罚款。
2023-09-09 09:50:581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洗浴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洗浴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浴业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条 洗浴业经营活动包括洗浴、桑拿、按摩(推揉、足疗)等以洗浴为主及其连带的商业性服务行为。第四条 洗浴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健康、规范有序的原则。第五条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是洗浴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品流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洗浴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工商、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劳动、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对洗浴业及其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洗浴业网点的设立第六条 市区内设立洗浴业网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网点设置合理,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基础设施齐全,接待室、更衣室、休息室、洗浴间分设;  (三)服务功能配套,项目主要为洗浴,淋浴为必备浴种;  (四)从业人员达到上岗要求,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健全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隔音、防潮、安全的要求;  (七)公安、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等部门审批手续齐全;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洗浴业网点首先到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文化、房产、城建、物价部门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业主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二)到公安部门办理特业许可证和消防审批手续;  (三)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一)洗浴业经营产生的热、噪声污染、潮湿干扰居民住宅;  (二)男女浴池淋浴喷头少于8个,不具备基本洗浴条件;  (三)洗浴用水与居民供水使用同一进户管线;  (四)使用不合格水质;  (五)使用锅炉不符合安全标准;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他规定条件。第三章 从业人员第九条 应培训的从业人员由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第十条 从事按摩的人员应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一条 按摩人员、搓澡工、服务员应持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上岗培训和有效健康证。第四章 分等定级第十二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洗浴业网点均须参加等级评定,等级设立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普通级(具体标准另行规定),评定办法按《抚顺市餐饮、服务业分等定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洗浴业网点收费依据评定的等级,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五章 行业协会第十四条 洗浴行业协会是本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活动。第十五条 洗浴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行业内企业、业户与政府的关系,传达政府指示,反映会员呼声;  (二)制定本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三)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五)协调会员间的经营活动,抵制不正当的行业竞争行为;  (六)依法开展其他活动。第六章 罚则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经审核批准设立洗浴业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补办,愈期仍未办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可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上岗证、技术等级证和健康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以处300元至500元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参加等级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洗浴业网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达到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办理有关证照;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2023-09-09 09:51:281

最新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财产险业务中,对自身享有担保权利的担保物代理客户投保,是否应视为投保自身的财产,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甚至能否开展此项代理业务的重大问题。现笔者就上述问题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理解与适用一并进行简要探讨。一、问题提出的背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保险代理的业务,属于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核准的兼业代理业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业务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由《保险法》第127条赋予中国保监会行使。银行兼业代理自己的客户投保财产保险,不仅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方便客户并加中间业务收入,同时更有利于各保险公司方便客户投保,拓展财产保险普及面,增加保险业务收入,促进保险业发展。但最近,笔者在律师业务中发现,有些地方的保险业监管部门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为由,对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的财产险业务采取限制监管措施,取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财产险代理业务,如企业财产险、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货运险等财产险兼业代理业务等。监管部门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兼业代理抵押人、出质人对担保物的投保,因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即享有对担保物的抵押权或质权,对投保的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所以应视为为自身财产投保,因而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财产保险的兼业代理业务不符合代理的原则,并且,容易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作为贷款人提供资金的地位强制客户必须投保财产险,将相应保险和贷款一起以捆绑销售方式搭售给客户,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二、笔者的观点(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兼业代理抵押人、出质人投保自身享有担保权利的担保物的财产险,不应视为其投保自身财产险《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么,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作为出台上述规章的中国保监会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解释作为权威的依据。《保险法》中有关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个在财产所有权财产性责任基础上又广泛扩大的概念。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设置,会产生多个主体对标的物的财产关系,如抵押权人对标的物的抵押权,质权人对标的物的质权,留置权人的留置权,占有权人的占有权等;对于不动产,除可产生担保物权,还可能存在用益物权,从而一个标的物上产生了上述多个权利主体的多种财产性权利,为此一个标的物会有多个主体享有保险利益。但上述对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的诸多主体,对标的物派生的多种财产性权利是各自享有的。拥有保险利益,并不意味着其拥有全部财产权利或财产权属,即拥有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不能视为拥有所有权,拥有抵押权不能将质权或占有权视为自身财产。将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视为自身财产是十分偏颇的。上述23条中说的是自身的财产,应作狭义的解释,即自身享有的财产权利本身(财产的所有权或所有权基础上衍生的抵押权权利、质权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该23条,也只适用于兼业代理机构投保自身享有的财产性权利保险的情形。地方监管机构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造成上述观念混淆的原因,应与对《保险法》的保险标的概念理解错误有关。保险标的应指保险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民事权利或赔偿责任,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或责任,而非保险标的物。(二)上述兼业代理行为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就自身享有的财产权即抵押权或质权投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保险标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权或质押权,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无疑义的。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为自身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这一财产权投保;保险公司开展的更不是抵押权或质押权保险,为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无效或丧失承担保险责任。(三)上述保险代理业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造成上述观念混淆的原因,还与对《保险法》的保险利益概念理解错误有关。《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应是指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或由保险公司代偿从而减轻、免除自身赔偿责任的利益,或向保险公司求偿以减少、弥补损失的利益。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押权、质押权,按担保法规定,是及于抵押物、质押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金、保险金的,该赔偿金或保险金相当于抵押物、质押物毁损灭失后要求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补充担保物。抵押人、出质人具有的对保险人的保险金求偿权,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并不直接享有。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银行业金融机构尽管享有保险标的物的担保权并及于保险金,但不是兼业代理的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并且,根据《保险法》,财产险的当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未设受益人。在财产险兼业代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险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时,由于《担保法》禁止约定债权届满后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约定担保物的保险金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只是约定就赔偿金、保险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或约定抵押权人、质权人所得赔偿金、保险金‘优先清偿"贷款债权。综上,财产险兼业代理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提供担保物的自身客户作为保险公司客户投保,不能视为投保自身财产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是这种业务中保险合同当事人。所以,笔者认为,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为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企业财产险、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货运险等财产险兼业代理业务予以取消,是没有道理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是为了促进业务的开展和保险市场发展,对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存在于业务开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上述限制监管措施,不是保险市场监管和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的根本所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较多的和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同时,保险市场的建设也应以给予客户更多的便利为目标追求。而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上述业务,不利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两方面主体方便客户的需要,不符合保险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各方面的现实要求和根本利益。苏跃龙,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金融、证券业务部主任。
2023-09-09 09:51:421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行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的派出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院,以及上述各方的主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由外商承建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统一监督、协调,施工企业、设计院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应组成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监督、协调。第五条 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行政正职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项目或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水电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建设过程安全、顺利进行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的责任。各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电力工业部是水电建设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修订、颁发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3.监督、检查水电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条 主管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行业法规,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部委托组织或参加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职责  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1.贯彻国家、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办法和工作部署;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审定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3.审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有关经费的落实;  4.加强与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程安全工作的支持;  5.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指导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在进行建设项目分标和现场施工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干扰对安全施工的影响;  2.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资质及企业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企业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3.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技术措施的落实;  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或协助落实有关经费,报业主审批后实施;  5.当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6.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建立工程安全档案,进行统计分析;  7.负责组建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单位。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监理单位领导应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经建设单位委派,工程监理单位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职责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建设单位核备;  4.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5.组织对本企业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  6.企业的安全机构应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7.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8.组织对本企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9.建设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应委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2023-09-09 09:51:501

进境花卉检疫的管理有哪些办法?

进境花卉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花卉传入我国,保护我国花卉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贸易、科研、交换、携带、邮寄、展览、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进境花卉,包括花卉种苗(花卉种子、花卉种球、花卉苗木)和切花(切叶)。第三条:花卉种苗进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并将检疫要求列入有关条款中。携带、邮寄的花卉种苗,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并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第四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情况对向我国出口的贸易性花卉种苗的外国花卉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必要时,经输出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产地进行疫情调查和预检。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花卉种苗国内种植地实行检疫监督管理。第五条:花卉种苗进境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附有检疫审批单;(二)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三)不得带有我国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四)不得带有土壤;(五)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备忘录、议定书、工作计划等;(六)原产地标记明确。第六条:随花卉进境的营养介质也应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花卉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第八条:对进境的花卉种苗,检疫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产地、数量、种类、品种和质量状况按规定进行现场检疫和抽样,并将样品及时送实验室检验。第九条:进境花卉种苗,须作以下隔离检疫:(一)属资源性引种的须在国家级检疫隔离圃隔离种植;(二)属生产性引种的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种植。隔离种植期间,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进行检疫和监管。检疫隔离场所需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防虫能力的网室、温室,或者具有自然隔离条件;(2)与同科其他植物隔离;(3)配备有植保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防止隔离植物流失和病、虫扩散的管理措施。第十条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花卉种苗调离至辖区外种植的,应及时将检疫情况及流向通知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隔离种植检疫和监管。属于转关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并检疫。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第十一条:根据现场和室内检疫结果,在进境花卉中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销毁或者退回处理;发现有刺吸性传毒昆虫的,作灭虫处理;在营养介质中发现寄生性线虫的,作杀灭线虫处理。在隔离检疫期间,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对隔离检疫的所有花卉种苗作销毁处理,并作好疫情监测工作。第十二条:在进境花卉检疫中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并进行检疫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供货主对外索赔。第十三条:在进境花卉检疫中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又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将暂停从该国进境此种花卉。待输出国植物检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确认后方可恢复进口。第十四条:在中国举办展览用的进境花卉,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展览前,举办单位或者代理人应向当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详细提供展览用的花卉种类、数量、产地等有关信息,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展览合同或者协议;(二)入境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三)展览期间,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监督管理;(四)展览期间或者结束后,对带有土壤的花卉种苗,如需销售或者转赠的,须进行换土,换下的土壤作无害化处理。遗弃的花卉种苗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2023-09-09 09:52:001

道路交通客运企业安全互助金管理方法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第三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小江口线路外);(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证;(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第四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六)持外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需到*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证明其准驾、驾驶经历、驾驶证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七) 凡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和公安机关尿检合格;(八)客运驾驶员1年内被暂扣驾驶证累计达3个月或违法记分达12分的,以及1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九)经考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技术素质较高,思想品质较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在我县境内将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线路和站点管理方案;(四)有统一规范车辆停放站点方案和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站点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厂点;(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安技人员和维修、例检人员。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准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从事省内跨县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经运政部门初审后,再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召集安监、交警、交通、工商及运政部门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运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各自的许可、注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营运。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第八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采取融资方式同社会团体、个人购车合股或共同经营的,应签订合股或共同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购置的营运车辆所有权、管理权视为客运企业所有。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车辆所属的客运企业、车主及其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分别报县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第三章 客运车辆车型限制制度第九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境内道路存在路窄、弯急、坡陡、转弯半径小、临江、临崖,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车型实行以下限制制度:(一)从县城经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四川各地的车辆,允许现有客运车辆通行;(二)对昭交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县外公司已经过审批、现正在我县辖区营运的核载人数超过20人及其以上的客车,只允许在大巧线(会泽大桥镇至*县城)、鲁铅线(鲁甸县至铅厂)、*至四川线路上继续营运,其余线路一律不允许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三)对县内道路状况较差的红山至小河、红山至东坪、马树至炉房、双河至中寨等乡镇客运路线,今后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时只允许10座以下车辆通行;(四)今后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级以上公路,允许20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第十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车辆都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一)对运输企业按每年每车每个座位1000—3000元的标准收取。对昭交运输集团*分公司目前车辆暂订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对白鹤滩运输公司的微型客车每座收取1000元。(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每年各收取2万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为同1人的累计收取4万元,每位副经理每年收取1万元,驾驶员每年收取1万元。第十一条 当年未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为下一年使用;如发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应急处理,并按规定从中扣抵被处罚的风险金和合同违约金。第五章 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 在*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凡没有获得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安全许可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第十三条 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驾驶员准入条件;(二)必须符合车辆准入条件;(三)安装了行车记录仪。第六章 客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安全驾车。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六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十七条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记载是否相符;(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驾驶客车的条件;(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五)审验其违法记分是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六)审验其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七)是否发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八)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第十九条 落实客车驾驶员休息制度。其要求主要是:(一)客运企业在编发客运班次的同时,对客车驾驶员必须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二)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休息时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三)在容易疲劳的时段,必须停车休息;(四)收车后必须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将、饮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嗜好;(五)发动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经营者对驾驶员收车后的停车休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六)客运企业应同驾驶员家属签订责任书,确保驾驶员有足够休息时间,身体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习惯。共同监督驾驶员。第二十条 加强驾驶员违法信息传递,向社会公示客运驾驶员基本情况,对违法肇事情况进行公告,发动全社会对驾驶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200公里以上(连续驾驶3小时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的必须换班;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得安排驾驶员夜间(晚22时到早上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车辆营运。第二十二条 加强发班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心理咨询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客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设置行车记录仪,加强对驾驶员的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驾驶员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 聘请行车途中义务监督员,建立行车监督卡及反馈制度。第二十六条 落实管理职责及措施,强化管理,从细处着眼,从落实上下功夫,“严”字当头,形成宣传教育为先,动态管理为重,上限惩处的严格管理模式。凡1年内发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其驾驶客车的资格。第二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与惩处,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得不牢不放过。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九条 客运企业、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客运驾驶员行车中的管理监控,加强对驾驶员的动、静态管理,筑牢安全防线,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形成合力。第七章 重点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对在我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重点管理范围:(一)有饮酒、醉酒不良习惯的驾驶员;(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驾驶员;(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客运机动车疾病的驾驶员;(四)有熬夜、赌博等不良习气的驾驶员;(五)家庭不和睦,脾气暴躁,影响安全驾驶,开斗气车、赌气车的驾驶员;(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员;(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查获,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员;(八)不服从职能部门及客运公司管理,有抵触情绪的驾驶员;(九)具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客运车辆行为的驾驶员。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重点客运管理的驾驶员,除严格执行*县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外,实行如下管理:(一)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每月必须学习2次以上,学习过程中必须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写出心得体会,认识必须到位;(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做到教育与重处重罚相结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不牢不放过;(三)列入重点管理的驾驶员,客运企业及车主在其重点管理期间,不得聘用其为客运驾驶员。第八章 客运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对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行为严格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包车审批程序:(一)需要包车的单位或个人,事前3天向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包车的时间、起止地点、乘客人数、详细姓名性别住址、包车原因),由运输企业根据班线营运情况提出是否具备包车条件及安全保障意见,向县运政管理所提出包车营运申请。(二)运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办理包车手续的相关规定,对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包车营运申请及安全保障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四条 县内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或时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为及时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础上,临时调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首先由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时段性旅客增加的数量及正班营运情况提前一天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申请应注明正班客运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车辆牌号、所经营的线路、驾驶员的安全业绩,加班的起止地点、该车及驾驶员加班前的运行情况和休息情况);经运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加班车审批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加班手续。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单位集体外出报告制。严格落实县委办、政府办联发《关于严格实行集体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巧发〔*〕3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集体外出报告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必须于外出3日前书面详细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外出的路线、时间,返回的路线、时间以及乘坐车辆状况及安全措施等相关情况,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报告的路线、时间乘坐车辆外出和返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相关保险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组织外出。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的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营运,县运管所、交警队、运输企业要切实做好沿途监控。第三十七条 运输企业办理包车、加班车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客运加班车、包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车、定人、定时间、定路线、定安全责任人,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和“三交代”(交代车况、交代路况、交代安全情况)的规定进行加班和包车。凡属包车和加班车,运输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加班车、包车的安全运行;(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包车、加班车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车从事当天和次日的包车和加班,以保证车辆有足够时间检审,确保车辆有良好的状况,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三)对包车和加班车,必须配备一级车辆和综合素质较高的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驾驶;(四)从事包车、加班车客运的,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未经包车单位或包车人同意,严禁驾驶员中途揽客;(五)从事包车和加班车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是长期在此条线路上营运的车辆和驾驶员;(六)运输企业必须与包车单位或包车人签订包车协议,严禁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包车的安全管理、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落实。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疏漏。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3-09-09 09:52:111

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1 产品按种类明确经营区2环境和产品卫生检查落实制度3价格检查杜绝恶循环竞争4设计调节纠纷部门5定期召开经营户会议,统一思想
2023-09-09 09:52:442

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依法、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管理费分摊;(八)固定资产折旧;(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十一)合理利润,其中: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十二)法定税费。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独立车库)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住宅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交纳,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在住宅实际执行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十五条 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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