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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3-09-27 03: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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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以下简称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示范性强,影响面大,部级干部要讲政治,顾大局,发扬风格,以身作则;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细致周到地做好有关工作;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

二000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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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商品房改革

1998年商品房改革是中国政府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商品化、社会化的住房新体制。这意味着在中国沿袭了近50年的福利分房制度正式画上句号,房地产行业自此真正进入市场化阶段。此举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但也出现了诸如房价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失衡等问题。
2023-09-09 22:47:132

1992年公务员住房政策政策历史变化

1992年公务员住房政策的历史变化,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在改革开放初期,公务员住房政策主要采用“集体分配”的方式,直到1992年,政策开始转向“优惠贷款”和“商业化租房”。2002年,公务员住房政策进一步优化,推出了“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政策,旨在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的居住需求。2012年以后,公务员住房政策进一步升级,实行“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为广大公务员提供更为优惠的住房保障。
2023-09-09 22:47:2312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是: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继续发展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法律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二条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继续发展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去杠杆。
2023-09-09 22:47:451

改革开放后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特征是( )

【答案】:B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开始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
2023-09-09 22:48:101

2021年房改房政策

“房改房”也称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简言之房改房就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得的公房。公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包括两种,一种是直管公房,即是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一种是自管公房,即是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城镇成套公有住房除政府认为不宜出售外,均可以按照国家房改优惠政策向城镇职工出售。根据城镇住房改革制度的相关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实行成本价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房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房,所以在房改初期购房时多采用标准价(优惠价)购买公房。成本价的构成: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其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购买等记载,因此在进行再转让时,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近几年国家提倡成本价购房,以成本价购买的单位住房,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可以上市转让或继承,届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即可。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2023-09-09 22:48:211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便于公有住房的出售,根据《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中公布的售房成本价和标准价为市区一级地段内的平均价格,二级地段(含二级地段)以下逐级下调5%。第三条 住房年折旧率为2%。竣工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第四条 成本价计算公式:  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调剂系数之和)×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1-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第五条 标准价计算公式:  新房实际售价=(标准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调剂系数之和)×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实际售价=[(标准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第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六:^^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售价计算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离休干部住军产房的,按部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市易地安置到外地居住的离休干部,由原单位按其居住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安置我市的离休干部,按本规定享受住房补助。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实施之后,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自批准离休的下一个月起,按本规定发给住房补助。第十二条 符合离休条件但尚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干部的配偶,享受本规定规定的住房补助,由去世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其中,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第一条 为便于公有住房的出售,根据《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中公布的售房成本价和标准价为市区一级地段内的平均价格,二级地段(含二级地段)以下逐级下调5%。第三条 住房年折旧率为2%。竣工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第四条 成本价计算公式:  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调剂系数之和)×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实际售价=(成本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1-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第五条 标准价计算公式:  新房实际售价=(标准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调剂系数之和)×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实际售价=[(标准价/1平方米-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1-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1-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第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六:^^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售价计算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离休干部住军产房的,按部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市易地安置到外地居住的离休干部,由原单位按其居住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安置我市的离休干部,按本规定享受住房补助。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实施之后,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自批准离休的下一个月起,按本规定发给住房补助。第十二条 符合离休条件但尚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干部的配偶,享受本规定规定的住房补助,由去世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其中,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第十三条 住房补助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由离退休费项目列支,企业单位由管理费用项目列支。
2023-09-09 22:48:301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是探索和试点阶段。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关于房改的问题;1979年,开始向居民全价售房试点;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l/3。自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1986年2月,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房改工作。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针对传统住房制度的核心——低租金,提出了以大幅度提租为基本环节的改革思路。第二是全面推进和配套改革阶段。1991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制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住房制度改革已从探索和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第三是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2023-09-09 22:48:401

中国实施过住房体制改革吗

1、第一阶段:探索和试点197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3.6m2,缺房户达869万,占城市总户数的47.5%。实践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完全靠国家包下来,实行福利分配的路子走不通。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住房改革要走商品化的路子,从而揭开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1982年,国家有关部门设计了“三三制”的补贴出售新建住房方案,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各承担1/3,并在郑州、常州、四平、沙市试点。在试点中,验证了职工有购房需求和一定支付能力,也暴露出在大量旧公房低租金制未触动的情况下,租买比价不合理,个人缺乏买房动力,住房建设资金不能自身循环,国家和企业难以长期承受这种负担,因而有关部门于1985年停止这种做法。1985年,住房制度改革从“三三制”售房转向租金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设计。1986年,选定烟台、唐山、蚌埠进行房改试点,试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方案。这次试点从根本上动摇了根深蒂固的住房福利观念、等级观念和消费观念,分房上的不正之风也基本得到解决,国家、企业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调整,为全国的住房改革提供了思路。二、第二阶段:从分批分期到全面推进、深化改革1988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推出《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将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到成本租金;在规定住房面积内,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三、住房货币化和保障制度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同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截至1998年底,全国已经全面停止实物分房,中国城镇住房制度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转变。2003年以来,中央一方面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国务院先后颁发“前国八条”、“后国八条”、“国六条”等一系列文件,提出在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稳定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住房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关民生、事关深化改革,也事关新的体制和机制的建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明确住房制度改革方向,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扩展资料: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1、改革目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基本原则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制度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网-中国住房改革历程:一个综合回顾
2023-09-09 22:48:481

关于房改房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房改房,是我们国家,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而出台的政策,对于城镇职工已购公房,符合国家住房制度政策规定,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或者标准价购买,已经建好的公有住房。房改房是公民享受的国家房改优惠政策,房改房,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2023-09-09 22:49:061

两套房改房清理规定

房改房清退规定是:清退房改房补偿市场价核算房改房,是指于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依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改房是公司为职工提供的一种住房福利,房改房的价格并不是由市场经济所决定的,而是由房屋的本身的实际价值来决定的,所以房改房的价格是非常便宜的。拓展资料:但房改房有一个规定,那就是一开始职工并不是拥有房改房的全部所有权,只有满足五年的条件之后,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才能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国家规定,职工是不可以拥有两套房盖房的,就算他们是夫妻,不可以享有两套房盖房的优惠政策。如果被有关部门发现的话,那么这套房改房就会被强制收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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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司长王胜军9月14日指出,到了现在这个阶段,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向“好不好”来转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顺应群众的期待,加快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提高住房设计和建设水平,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资料图:浙江杭州城北高楼林立中共中央宣传部14日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新时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举措和成效有关情况。会上有记者问:请问城乡住房短缺情况如何?还需要多少资金以及什么样的措施来支撑城乡建设?王胜军介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住房供应规模持续增加,住房短缺矛盾逐步得到解决。根据“七普”数据,在2020年,全国家庭户住房建筑面积总量超过了500亿平方米,到了现在这个阶段,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向“好不好”来转向,他们希望居住的条件更舒适,环境也更优美,服务更加便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顺应群众的期待,加快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提高住房设计和建设水平,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在回应记者关于“近一两年有哪些计划重点”的问题时,王胜军表示,过去十年,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很快,住房,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也比较大。下一步,从增量看,我们还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城镇每年新增上千万人口,相应地对城市的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就会带来大量的需求。从存量来看,我们的城市已经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更新改造等方面的任务量也很大。把城市建设的增量和存量加在一起,如果再加上乡村建设,是一个相当大的规模。住房和城乡建设是一项长期性任务,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王胜军指出,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多方协同,上下联动,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把这些任务完成好,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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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在房屋改革时买断的房子,当时国家鼓励买断。现在许多房子都是,产权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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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房改政策

房改房政策一览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本文介绍房改房政策,并介绍房改房的概念,公房的概念和政策,房改房的历史发展以及房改房的法律依据等内容,详细解读房改房的政策。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概述“房改房”也称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简言之房改房就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得的公房3房改房买卖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一、什么是房改房房改房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房改房可以买卖吗房改房是国家补贴建设的公有住房,其销售价格低于市场成本价,只有缴纳税费补足差价,把产权性质转变为“市场成本价”后,房改房产才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因此,房改房没有未满5年不允许交易的情形。但是,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缴纳各种税费,把成本补足方可正常交易,其中当然包括土地出让金了。以下是房改房上市交易所需的全部税费:、4房屋小产权的政策房屋小产权的性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国有土地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开发商在履行合法开发立项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交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再由国家发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商品房称为大产权房。如果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则必须先经过法定程序将农村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再行出让,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进行开发建设。未履行上述程序而直接进行开发的房屋,因其并没有经过国家房管部门的许可,自然无从颁发产权证,这种房屋被称为小产权房。小产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包含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房屋具备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拓展资料】房改房交易方式的规定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023-09-09 22:51:191

现在的房改政策是什么?

一、二次房改是什么意思  在社会舆论和上百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动下,二次房改有了实质性进展。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和迟夙生分别领衔30余位人大代表提出的深化二次房改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议案,已经列入11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议案。 据了解,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和迟夙生分别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和"深化二次房改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议案。  两位代表议案的核心内容都是,确立住房是准公共产品,由政府主导提供房屋住房服务,供应对象是占城镇人口60%左右的中等收入家庭,根本目的是解决夹心阶层的住房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三种住房制度,三类供地方式,三支队伍参与"(三三制)。  三种住房制度指的是,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制度、针对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和针对高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体制。而相应的三类供地方式也分别为: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四定两竞"招标用地和商品房的"招拍挂"方式供地。三支队伍则是政府和民间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及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  列入人大的正式议案中,这对推动二次房改有重要的意义。  二、二次房改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二次房改,从08年6月份以来一些专家学者不断提出,后终于引起了高层的注意。2009年10月,一个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牵头,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住房与改革发展司和政策研究中心等相关司局一把手参与的调研小组,已开始调研十年房改的得与失,探索住房制度该走一个什么样的模式。  1、目标调整住房结构实现“住有所居”  据权威人士透露,此次“进一步深化住房体制改革”是为了完成国家深化改革具体工作中对于房地产改革的安排,正由住建部改革发展司牵头组建团队制定。  “在中国房地产发展到新的阶段后,总体供求平衡,但住房结构仍十分不均。”上述权威人士表示,此次改革的目标是调整住房结构,使居民住有所居。  对于“住有所居”的发展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表示,一个理想的住房目标应该是实现住有所居,带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公平。  2、调整针对不同对象分类保障  据悉,此次房改的方向是:建立市场与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体系,对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推出“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中等及以上收入家庭推出“市场配置、政策调节”的住房市场体系。  “这次房改的重点或在住房保障。并不是1998年的房改政策有缺失,其实之前是很全面的一次房改,只不过在执行过程当中过分强调了市场化以及对经济增长拉动的作用,而忽略了保障。”上述权威人士表示,在房改进行10年后,监管层发现了这方面的缺失,因此从2007年开始关注住房保障。  3、深化纠正重市场、轻保障模式  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这是我国的第一次住房改革,实现了城镇职工从福利分房到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重大转变,房地产市场基本形成。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达9.5万亿元,是1998年的26倍多。其中,住房开发投资6.43万亿元,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67.7%。新建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分别为12亿平方米和7.6万亿元,分别是1998年的10倍和30倍。  房地产市场也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渠道。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城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面积7.9亿平方米,是1998年的5.6倍,占城镇新建住房竣工面积的比重,从1998年的29.7%提高到近年的70%以上。
2023-09-09 22:51:282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第三条 参加房改的人员包括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房口的职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准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第四条 安居房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第五条 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应当促进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运行机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第六条 合理确定售价、租金,售租并举,稳步售房。确定房价应围绕成本、考虑承受、兼顾公平。房价应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职工购房经济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场商品房价格过渡。第七条 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房屋委员会至少每委度召开一次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房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安居房售价和租金的审核,购、租条件审查和解除产权约束跟踪管理,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市房改办制订有关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价格、租金后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第二章 安居房的土地政策和住房供求模式第九条 安居房建设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在住房建设总量中保持合理的比例,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十条 安居房建设计划由市政府制定。安居房建设用地应根据安居房建设计划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前二至三年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第十一条 安居房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在住房基金中列支。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其中全成本微利房用地还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但经三通一平的土地须缴交土地开发费,具体按住宅区开发配套费实收额的三分之一上交市土地开发基金。第十二条 在一定时期内,我市户籍人口的住房主要实行“双轨三类多价制”的供求模式:  (一)第一条轨道是政府住宅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安居房,其中全成本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列入市、区财政工资编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以及社会上中低收入者,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可以申请购买社会微利房。  (二)第二条轨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市场商品房。单位按有关规定购买市场商品房,可根据其员工的承受能力,按不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出售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第十三条 住宅管理部门应根据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提供适当标准的廉租住房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满足低收入者的一般住房需要。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按规定通过自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渠道来解决本单位员工的住房问题。  未转成市场商品房的自建房、合作建房和按社会微利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单位只能按房改政策售、租给本单位职工。第三章 安居房购租的条件和面积标准第十五条 安居房购租实行自愿的原则,每户职工家庭只能购买或租用一套(间)安居房。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购或租一套(间)安居房:  (一)夫妇双方具有特区户籍户口的职工家庭。  (二)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单身职工,与有特区户籍户口并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  (三)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四)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2023-09-09 22:51:391

中国商品房的概念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中国商品房的概念最早提出来的时间是1978年9月至1978年12月。  一、萌芽阶段——1978年9月至1987年12月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城镇住房制度主要是实行公房与单位建房实物分配制度。这种无偿分配的福利分房制度,对于一些不符合分配条件的人来说,就只能眼睁睁地望楼兴叹,不仅直接导致了城镇人群的结构分层,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加快,其固有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   1978年,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拉开了住宅商品化的序幕,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邓小平提出“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其重要讲话内容于同年9月在中央召开的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上进行了传达,并首先在相对发达的城市得以实施。   1979年,上海市中华企业公司推出20套住宅,全部销售给侨眷。  1980年开始出现外汇公寓、住宅。1980年2月28日上海市委召开全市住宅建设工作会议,指出以市场价或以优惠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一般建筑标准的住宅,住宅的商品属性开始渗入到普通住宅中;   1979年广州市诞生了由广州市东山区引进外资指挥部和港商合资建设的我国最早的商品房住宅小区“东湖新村”。    1980年4月2日,邓小平同志又更明确地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提出要走住房商品化的道路。他指出:“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房,也可以自己建,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房租太低,人们就不买房子了。”“将来房租提高了,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邓小平关于住宅商品化的提出,为我国后来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同年6月,中央、国务院联合批转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宣告住宅商品化的政策将得到正式实施。住宅商品化思路正式提出后,首先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个别试点。  1979年开始实行商品住宅全价销售的试点工作,率先实行的有广州、西安、柳州、梧州、南宁等城市。紧接着,一方面不断扩大试点城市,另一方面,开始实行补贴出售住房的试点工作。至1986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同年2月,国务院成立了负责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住房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1981年1月,中国最早的房地产企业——中房公司创办,这意味着,中国的住房商品化道路已经开始了。二、启动阶段--1988年1月至1998年6月 20世纪80年代初,以邓小平同志关于住宅商品化的一系列讲话为起点,中国城镇住房开始了对福利分配制的配套改革,但这种改革主要是针对住宅分配体制的改革,未涉及对住宅供应体制的改革,住宅的供给仍然是由国家、职工所在单位统一提供,市场机制完全被排斥在住宅供给体系之外。人们还未完全建立住房资源依据市场来配置的观念,公有住房占主要比重,市场上的商品住宅份额很小,住宅的大部分还是单位建房,然后分配给职工,住宅的分配形式主要以实物配置为主,货币为辅。  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住房工作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点城市的做法与经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并进一步部署了全国范围内的房改工作,标志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由点到面,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住房制度改革正式列入中央和地方的改革计划,在全国分期分批展开。此阶段主要是加快住房解困的改革工作,基本构思是提高房租,增加工资,鼓励职工买房,实现住房商品化。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同年10月,中央首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地解决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由此带动了整个房地产开发的热潮。 例如,北京房地产市场最早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是1985年开建并于次年开始销售的方庄社区,但是直到90年代,北京的商品房市场才开始真正兴起。再如,中国最大的专业住宅开发公司万科于1984年成立时,其主营业务为贸易,1988年开始进入住宅行业,1990年,初步形成商贸、工业、房地产和文化传播四大经营架构,1992年,正式将大众住宅开发确定为公司的核心业务,2008年公司业务覆盖到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三大城市经济圈为重点的27个城市。仅2008年该公司就完成了新开工面积523.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529.4万平方米,实现销售金额478.7亿元,净利润40.3亿元的业绩。  经过10年努力,万科已确立了在住宅行业的竞争优势地位。在此阶段,国家也开始将人们过去租住的公房变成商品卖给其租住者,使非商品房变成了商品房。湖南省人民政府就此于1999年5月17日颁发了《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1999310号)的通知,正式开始了住宅商品化的道路。   回顾商品房发展历史,自80年代我国市场有商品房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国家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房地产经历了一轮又一轮惊心动魄的起伏。  09年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刺激方案和各地对消费和经济增长的提振措施的出台,中国经济开始出现强势回归,中国房地产也在这个时候开始发力,出现了爆发性反弹,完全出乎了人们的意料。   从积极意义上讲,中国商品房的发展,给全民安居工程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市场监管没有跟上,导致无止境的开发和疯狂炒楼,让现在的楼市出现大量积压,给社会资源带来极大的浪费,这都是值得我们管理层深刻反思的。
2023-09-09 22:52:021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请问:

公积金的特征: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2023-09-09 22:52:132

国有企业职工福利分配住房如何规定

现在都取消国营单位分配房子了
2023-09-09 22:52:243

房改是什么意思?依据哪部法律操作?

房改政策是国家于1998年为推进房地产市场化进程,实行城镇住房改革的一项国策。其实质是停止住房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房改政策之前,住房问题是由职工所在的公家(单位)负责解决,单位通过分配住房让职工租住,房屋产权性质为公有,职工需要每月交纳租金(也有作为福利不交租金的)。房改政策后,国家鼓励房屋产权私有,让你自己去买房子住,公家不再负责解决住房问题,但给予一定房屋补贴用于职工购房,或者单位自己筹建集资房,再低价卖给职工,这直接催生了后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能描述不太具体准确,但大致情形就是这样)。只不过目前,现在这样的好事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单位及效益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据个人了解,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具体法律法规,只有一份政策性通知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这是因为各地生活水平、经济条件存在差异,因此各地的房改政策是不一样的。各地具体法规都是由本级(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报省里审批后即可实施。如果你想了解自己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可登陆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住房交易中心的网站上去查询,或电话咨询。说了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9-09 22:52:422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第一,中国迈向全面小康新时代,要求住房制度进行改革。中国迈向全面小康的新时代、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协同与一体化,决定中国城乡住房需求正趋向升级,城镇非户籍常住人口的住房需要也有条件加以解决,城乡住房市场与保障需要协同一体,住房制度需要与时俱进。第二,中国住房发展的新目标,要求住房制度进行改革。近年来,中国城乡住房结束了极度短缺时代,基本实现了“一户一房”或“一户一宅”的“住有所居”目标,但也出现了结构性过剩,三、四线及以下城市城镇库存严重。在中国,城乡住房总体进入饱和阶段,住房制度需要改革,让市场在住房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决定作用,以支持实现新市民在城镇“住有所居”和进一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住房发展新目标。第三,建立成熟定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改革住房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2020年前应建成成熟定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住房制度也要全面深化改革并在2020年前建成成熟定型的住房制度体系。
2023-09-09 22:52:581

中国的住房改革历史。

一开始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一般职工住房问题都是单位解决 农民自己解决后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 尤其是朱镕基上台以后 改革住房政策 实行住房商品化 2005年以后由于中国房价上涨过快 部分地区泡沫严重 为保证一般民众实现居者有其屋 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 但由于发展以上两种住房需要大量的政府投资 中央财政出小头、地方财政出大头 而地方财政却日益捉襟见肘 加上两种保障房本身没有经济利益可图 民间资本不愿介入 所以发展不是很乐观
2023-09-09 22:53:393

几几年开始房改房几几年结束的

98年买入,居住五年以上
2023-09-09 22:54:083

中国传统住房制度的内容

  中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对这种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必须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实现机制转换,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  1979年开始实行向居民全价售房的试点。  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l/3。  自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针对传统住房制度的核心——低租金,提出了以大幅度提租为基本环节的改革思路。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配套改革阶段  1991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结束了一段时期以 来的徘徊局面,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制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住房制度改革已从探索和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  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的旧体制,包括: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的货币工资分配为主方式。  “四建”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包括:建立以中低收  人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人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①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②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③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④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⑤发展住房金融;⑥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  的住房问题。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2)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3)发放住房补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2023-09-09 22:54:301

农村户口不参与房改吗?

农村户口不参与房改。所谓房改全称是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和企业职工的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1. 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2. 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3.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4. 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5.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6.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7. 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023-09-09 22:55:451

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城镇住房制度主要呈现的特征不包括( )

【答案】:C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城镇住房制度主要呈现三个特征:(1)住房投资由国家和国有企业统包;(2)住房分配采取实物分配;(3)住房消费采取福利低租金和国家包修包养制度。
2023-09-09 22:57:301

1998年房改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 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 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 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 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 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 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 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 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 务 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2023-09-09 22:57:421

房改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法律分析: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说的上市证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2023-09-09 22:57:591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哪一年颁布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2023-09-09 22:58:141

职工福利分房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现已取消此制度。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2023-09-09 22:59:071

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

政治性强啊!!
2023-09-09 22:59:162

如何看待住房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经济系统,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统改变的社会,专业的运行系统;住房利益的一种分布的变化,根据一个人的工作为基础的货币工资分配;建立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并存的住房信贷系统。国务院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转发《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一系列涉及经济、民生、能源重要领域的改革“日程表”,其中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启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出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指导思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改革目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基本原则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2023-09-09 22:59:441

房改房需要变成商品房才能出售吗

需要哦 你最好问清楚再说
2023-09-09 22:59:577

中国商品房开始上市交易的时间是哪一年?

1980年
2023-09-09 23:00:57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干嘛的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09 23:01:151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职住平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职住平衡。坚持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建立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金融调控,发挥住房税收调节作用,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城市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加快住房租赁法规建设,加强租赁市场监管,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合法权益。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处理好基本保障和非基本保障的关系,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健全保障对象、准入门槛、退出管理等政策。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缴存、使用、管理和运行机制。
2023-09-09 23:01:432

住房政策

所谓住房政策,是指政府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政策,它不同于产业政策,也不同于行业管理政策。我国的住房政策设计,必须从自己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政策体系。我国住房政策体系应包括四个基本部分:累进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廉租房制度,以及以货币工具为主 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折叠编辑本段具体内容住房政策住房政策●鉴于我国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的国情,统一的房地产税税率应该采用累进制,关键是税率和容积率调整系数的确定。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上,可按以下步骤操作:第一,明确基本居住面积的合理标准;第二,确定基准税率;第三,确定基本容积率的合理标准;第四,确定容积率调整系数。●住房消费总是与社会信用、尤其是消费信贷紧密结合的。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首先,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向政策性住房金融转变;其次,还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允许相关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廉租房是以“租”的方式来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它不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更适合我国国情。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廉租房制度建设,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是要增加供给;其次是要完善相关制度;第三是要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第四是要保障资金供应。●政府有责任保持住房市场的稳定。政府应通过相继抉择的货币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政策工具除了常规的利率政策、总量政策、金融监管以外,还应保持货币政策信息的透明、连续、明确,稳定社会心理预期,切断“涨价-预期涨价-再涨价”的链条。同时,政府还应保持廉租房政策和住房金融政策的稳定性,确保低收入家庭不会受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中等收入家庭较少受到影响。折叠编辑本段突出问题住房政策住房政策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住房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商品住房供不应求。与市场结构性问题相比,供给总量不足的矛盾是当前房地产市场面临的主要矛盾。2004年以来,我国无论是土地总供给还是房屋总供给,其增速都呈下降趋势。但城镇化的进程却持续快速推进,新增城镇人口、需对原有住房条件进行改善的人口、因城镇建设的需要而被动拆迁的人口、新就业等着成家的人口、投资性购房的人口等几方面的需求,导致商品住房市场供不应求状况进一步加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特别是大中城市房价涨幅过大。2007年5、6、7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同比达到6.6%、7.4%、8.1%,11月份已达到10.5%。房价上涨过快已成为当前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住房保障机制一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给不同收入的家庭提供不同的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地强调了市场对住房供应的调节作用,忽视了对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目前,我国新建住房中,94%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只占6%,廉租住房制度更是因各地的财力不同尤其是西部地区财政困难而相对滞后,直至今年,国家才出台较为具体的政策扶持措施。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尚未达到预期目标。2005年5月,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国家出台了两个“国八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2006年5月,国家又出台了“国六条”进一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上述调控措施的出台,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部分政策的执行不力、操作不便,使房价还是普遍上涨,人们对某些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有效性产生了疑虑。客观来看,虽然一再调控,但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调控尚未达到预期目标。住房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虚假广告、预售监管、拆迁资金的监管还不到位;任意修改已经审定的规划和设计图纸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开发商为偷税逃税乱例开发成本的问题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折叠编辑本段原因分析住房政策住房政策对房地产政策和住房政策的混淆认识,导致长期的住房政策缺失。长期以来,我国用房地产政策代替了住房政策,对住房和住房问题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通过房地产市场来调节需求,解决住房问题。从政策属性上看,房地产政策是一种经济政策,它归根到底主要着眼于市场效率;住房政策则应包括社会公共政策,更注重社会公平和居民的基本住房诉求,它要解决的问题是用什么手段,使不同收入状况的居民住有所居。住房属于生活必需品,拥有住房服务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即使是最低收入家庭,也需要住房消费,这是住房与一般消费品最大的区别。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又具有商品属性,它是每个居民都希望拥有的资产。因此,政府在研究制定住房政策时必须考虑民众对住房的双重需求。多数国家的经验证明,住房供应既要靠市场手段,也要依靠大量的公共政策手段。然而,我国混淆了这两个表面相似而又有实质区别的问题,忽视了普通民众最基本的住房需求,住房保障职责缺位或不到位。过度强调住房的经济发展功能忽视了住房的保障功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发展的原因,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从实施之初就在某种程度上担负了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被地方政府推至极致并演变成畸形的增长模式。地方政府热衷于批租土地,包括征用农用地用于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依靠房地产投资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并通过土地收益、房地产税费来直接填充地方财政。过于功利性地重视房地产对“经营城市”的贡献,经营土地成为投资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的重要法宝。在经济增长的冲动下,一些城市政府忽视了住房的保障功能。住房政策住房政策片面强调调控供给,忽视调控需求,导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效不佳。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环境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2005年以来的几次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是以调控供给为主。提出“9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要占70%”。把这作为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住宅建设模式和住宅消费模式的战略任务,无疑是正确的,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除了住房建设一般需要2年左右的开发周期(有的因拆迁问题需要更长时间)使效应滞后,还存在对中小户型的认识不统一,开发商对销售中小户型特别是小户型商品房存在滞销后积压资金影响下一步土地的有效取得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担心。据对40个重点城市的统计数字测算,到2007年上半年,在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供应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占比虽逐月有所增加,但还不到25%,套型占比还不到40%;新建商品住房套均面积为107.8平方米,主力户型以100-130平方米/套居多。导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效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了采用经济手段从需求方进行调控。从需求方面看,一是人民币升值、流动性过剩,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二是在CPI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投资性资金进入楼市,家庭拥有多套住房的数量增加;三是人们对住房价格上涨的预期,提前进入消费,而且消费主流是较大户型;四是中心城市不断提升的城市品质,吸引了更多的外地(含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五是一些金融机构没有严格执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客观上支持了住房消费需求的增长。过分强调“无形的手”的作用,忽视“有形的手”的作用,导致住房保障体系缺失。在我国实施住房商品化政策的过程中,新房供给结构主要由开发商提供,而开发商的住房供应结构是根据当期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决定的。完全把住房问题推向市场,让市场自身去调节和完善,过分强调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忽视了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导致了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缺失和长期滞后。住房政策住房政策从国外来看,可以发现各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往往采取不同的住房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物资匮缺、经济基础薄弱以及技术力量有限,私人没有足够的储蓄,很难独立建造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这时公房比例往往较高;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尤其是当整个社会出现中产阶级占主流时,住房市场化和私有化就具备了条件,此时,私有住房的比重往往较高。但即使如此,政府也没有忘记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性住宅。然而,我国在目前经济尚不充分发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发展阶段,一度把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了产权私有化上,把住房市场化简单地等同于住房产权私有化,直接把“居者有其屋”变成了“居者有其产”,在认识上存在较严重的偏差。因此,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住有所居”,而不是“住有其产”,就是对我国现阶段住房状况科学的判断和深刻的把握。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住房价格的快速上涨。在现行体制下,由土地产生的资产(源)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基本上归地方所有。加之我国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的政策,各地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只有利用土地出让筹集地方建设资金,土地收益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典型的“第二财政”。据调查,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价款高达5505亿元,占同期地方本级财政收入15092亿元的1/3还强。而且我国还普遍沿袭以GDP增长率论政绩的干部考核体系。也使得地方政府在政绩冲动下,或明或暗地支持土地出让金的持续上涨。再有,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把70年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再把这笔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在目前这种土地出让制度下,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在有意无意中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共同推高地价从而推高房价。经济适用房制度定位模糊,管理监督失控,导致保障政策的落实不到位。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定位不明确。老政策规定的受益群体是中低收入群体,2007年三季度出台的新政策调整为低收入群体;二是新政策的出台又将更广大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推向了市场、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统一划定面积标准也似有欠妥;三是部分人群随着收入的增加,超出了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规定而不能退出。由于政策上的模糊和不稳定,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也很难有效地核实购房者的实际收入水平,致使一些中等偏高或高收入群体也享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际受益人并不能与政策初衷完全相吻合。二手房市场发育不完善,导致我国一二级住房市场的发展严重失衡。一个成熟的住房市场构成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租赁市场,而且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通常会远大于一级市场。目前发达国家中每年住房交易总量中八成以上是二级市场的成交,租赁市场也相应发达。就是在经济发达的美国,租房住的人也较高。二级市场、租赁市场的存在,应该使人们的住房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存量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得到满足。而目前我国的住房市场结构过度倚重一级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国六条”中提出了“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但是,目前我们对二手房市场的政策指引不够,缺少有关的法规制度,特别是针对二级市场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更是严重缺失。可见,目前我国住房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住房改革进程以及市场发育水平的集中反映,也与当前宏观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密切相关。从中长期看,这些问题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折叠编辑本段建议住房政策住房政策摸清家底,为制定住房政策提供依据。自1985年全国第一次城镇住房普查以来,我国已经有近23年没有进行过住房普查了。在这近23年中,城市人口、家庭及其住房状况、城市住房数量、质量和分布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究竟我们的城市中,每100个家庭拥有多少套住房、每个居室居住几口人等最基本的数据,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所以,应该通过全国城镇住房普查活动,掌握清楚当前的居民家庭及其住房状况。根据调查数据和我们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及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国政府能力及未来发展,确定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目标。制定公开透明的近期和中长期住房建设计划、尤其是公共住房建设计划是当务之急。完善政策法规,为住房政策提供法律支持。住房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公共住房政策法规。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为住房政策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建议优先考虑出台《住房保障条例》,从法规上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等内容,待时机进一步成熟后再开展《住宅法》立法工作。从长期看,一部立法层面较高的《住宅法》出台,不仅是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是住房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主观需要。在政策法规中,要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参加过房改以后还想改善居住条件的人、刚就业的人、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等的住房政策,也就是说,政策法规要覆盖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的各类群体。特别要提出的是,在全国统一的政策中,应当规定以当地的房价收入比例来界定各类群体的住房政策。住房政策住房政策加强对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力度。前面已经谈到,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我国所有阶层的住房问题。政府应对住房供需政策、总量和结构进行引导和调控,在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的同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级建设 (房地产)、发展改革、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部门,都必须在落实政府住房政策目标中,积极扮演相应的角色,做到目标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按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住有所居”、“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落实我国住房政策。用经济手段对住房供需双方进行调控。前面已提到,导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效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了采用经济手段从需求方进行调控。为此,建议调整税收政策,实行差别税率。对大户型和别墅征收高税率。如对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91-120平方米之间的住房按现行税收政策,121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别墅按差额税率加重征收。修订房屋租赁市场的经济政策。目前我国房产租赁市场不管是住房还是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执行的房产税是统一的税率政策,加之监管不力,偷、漏税和避税现象四处存在。为此,应针对住房租赁制定不同的房产税,并规定凡不是产权人自己居住的均要纳税,以活跃房屋租赁市场并避免以各种理由偷、漏税和避税。建立联网产权登记制度。各城市应按每户所有人口建立计算机联网产权(使用权)登记制度,并与税务部门协作。一可避免偷、漏税和避税现象的发生,二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核查一边有房改房、商品房,还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甚至廉租住房的现象发生。调整住房土地供应政策。一是对经济发达地区财力增长较快而房价又畸高的城市,可探索由购房户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法来建设特定商品房;二是对宗地的出让面积应加以控制并限期开发完成、限期上市,防止囤地和囤房;三是土地出让前必须要有规划控制指标,在修建中不得突破,防止“暗箱操作”;四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各地应尽量采取熟地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五是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对到期不进行开发的土地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和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严肃处理无资质开发、违反规划、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行为,重点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恶意炒作等行为。要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则,加强经纪机构及人员管理,坚决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总之,住房问题是一个长期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困绕政府,牵动民心。对住房问题解决的成败得失,考量着一个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面对百姓的呼声和需求,政府惟一能做而且也必须做的是:铁肩担道义,奋笔写春秋。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住房价格的快速上涨。在现行体制下,由土地产生的资产(源)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基本上归地方所有。加之我国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的政策,各地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只有利用土地出让筹集地方建设资金,土地收益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典型的“第二财政”。据调查,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价款高达5505亿元,占同期地方本级财政收入15092亿元的1/3还强。而且我国还普遍沿袭以GDP增长率论政绩的干部考核体系。也使得地方政府在政绩冲动下,或明或暗地支持土地出让金的持续上涨。再有,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把70年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再把这笔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在目前这种土地出让制度下,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在有意无意中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共同推高地价从而推高房价。经济适用房制度定位模糊,管理监督失控,导致保障政策的落实不到位。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定位不明确。老政策规定的受益群体是中低收入群体,2007年三季度出台的新政策调整为低收入群体;二是新政策的出台又将更广大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推向了市场、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统一划定面积标准也似有欠妥;三是部分人群随着收入的增加,超出了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规定而不能退出。由于政策上的模糊和不稳定,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也很难有效地核实购房者的实际收入水平,致使一些中等偏高或高收入群体也享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际受益人并不能与政策初衷完全相吻合。二手房市场发育不完善,导致我国一二级住房市场的发展严重失衡。一个成熟的住房市场构成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租赁市场,而且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通常会远大于一级市场。目前发达国家中每年住房交易总量中八成以上是二级市场的成交,租赁市场也相应发达。就是在经济发达的美国,租房住的人也较高。二级市场、租赁市场的存在,应该使人们的住房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存量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得到满足。而目前我国的住房市场结构过度倚重一级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国六条”中提出了“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但是,目前我们对二手房市场的政策指引不够,缺少有关的法规制度,特别是针对二级市场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更是严重缺失。可见,目前我国住房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住房改革进程以及市场发育水平的集中反映,也与当前宏观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密切相关。从中长期看,这些问题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折叠编辑本段建议住房政策住房政策摸清家底,为制定住房政策提供依据。自1985年全国第一次城镇住房普查以来,我国已经有近23年没有进行过住房普查了。在这近23年中,城市人口、家庭及其住房状况、城市住房数量、质量和分布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究竟我们的城市中,每100个家庭拥有多少套住房、每个居室居住几口人等最基本的数据,没有一个人能说清楚。所以,应该通过全国城镇住房普查活动,掌握清楚当前的居民家庭及其住房状况。根据调查数据和我们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及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国政府能力及未来发展,确定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目标。制定公开透明的近期和中长期住房建设计划、尤其是公共住房建设计划是当务之急。完善政策法规,为住房政策提供法律支持。住房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公共住房政策法规。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为住房政策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建议优先考虑出台《住房保障条例》,从法规上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等内容,待时机进一步成熟后再开展《住宅法》立法工作。从长期看,一部立法层面较高的《住宅法》出台,不仅是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也是住房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主观需要。在政策法规中,要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参加过房改以后还想改善居住条件的人、刚就业的人、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等的住房政策,也就是说,政策法规要覆盖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的各类群体。特别要提出的是,在全国统一的政策中,应当规定以当地的房价收入比例来界定各类群体的住房政策。住房政策住房政策加强对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力度。前面已经谈到,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我国所有阶层的住房问题。政府应对住房供需政策、总量和结构进行引导和调控,在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的同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级建设 (房地产)、发展改革、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部门,都必须在落实政府住房政策目标中,积极扮演相应的角色,做到目标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按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住有所居”、“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落实我国住房政策。用经济手段对住房供需双方进行调控。前面已提到,导致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效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了采用经济手段从需求方进行调控。为此,建议调整税收政策,实行差别税率。对大户型和别墅征收高税率。如对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91-120平方米之间的住房按现行税收政策,121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别墅按差额税率加重征收。修订房屋租赁市场的经济政策。目前我国房产租赁市场不管是住房还是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执行的房产税是统一的税率政策,加之监管不力,偷、漏税和避税现象四处存在。为此,应针对住房租赁制定不同的房产税,并规定凡不是产权人自己居住的均要纳税,以活跃房屋租赁市场并避免以各种理由偷、漏税和避税。建立联网产权登记制度。各城市应按每户所有人口建立计算机联网产权(使用权)登记制度,并与税务部门协作。一可避免偷、漏税和避税现象的发生,二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核查一边有房改房、商品房,还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甚至廉租住房的现象发生。调整住房土地供应政策。一是对经济发达地区财力增长较快而房价又畸高的城市,可探索由购房户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法来建设特定商品房;二是对宗地的出让面积应加以控制并限期开发完成、限期上市,防止囤地和囤房;三是土地出让前必须要有规划控制指标,在修建中不得突破,防止“暗箱操作”;四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各地应尽量采取熟地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五是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对到期不进行开发的土地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和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严肃处理无资质开发、违反规划、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行为,重点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恶意炒作等行为。要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则,加强经纪机构及人员管理,坚决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总之,住房问题是一个长期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困绕政府,牵动民心。对住房问题解决的成败得失,考量着一个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面对百姓的呼声和需求,政府惟一能做而且也必须做的是:铁肩担道义,奋笔写春秋。
2023-09-09 23:02:14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住上面有哪些变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住房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中国城镇住宅竣工面积大幅增长,住宅质量明显提高,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主的居民居住水平有了较 大改善。中国在城镇住房建设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1978年,中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为7平方米,约有47.5%的城镇居民家庭缺房或者无房。另外建国以来,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这70年间,城镇发展有力地带动了我国城市公用设施的快速建设。垃圾、污水的处理,在建国初期都是空白,改革开放初期刚刚起步,到08年底污水1千零18座,是78年的125倍;城市生活无害化处理设施,达到66%,比78年增长140多倍。”
2023-09-09 23:02:393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 )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2023-09-09 23:03:143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是怎么样的?

1999年市政府颁布深化房改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68,68并于2000年起实施68,68标志着上海住房制度改革已开始进入全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的转折阶段:法68商一是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68法。商68通过加强售房政策咨询和宣传68,68简化售房操作程序68,68查处产权单位"惜售"行为68,68研究解决售房中反映出的政策性问题68,68促进了公有住房出售68,68满足了居民的购房要求68法。商68据统计68,68全年共出售公有住房55.98万套﹑建筑面积2975.04万平方米,形成了1994年以来的第二次购房高潮68法。商68至此68,68全市已累计出售公房136.4万套68,687100万平方米68,68占可售公房的总量已达75%以上68,68大大提高了职工住房的自有率68法。商68法68商二是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68法。商68按地段和类型合理控制调整幅度68,68兼顾了居民的经济综合承受能力和职工的收入水平68法。商682000年只对成套独用公有住房调整租金68,68提租的幅度为68,68甲乙地段25%68,68其他地段15%68法。商68提租后上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2.10元68,68缩小了租售比价68,68促进了公房出售68法。商68法68商三是开展廉租住房试点68法。商68制定《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配套性政策68,68并在长宁﹑闸北两区试点起步68,68积极探索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符合上海实际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68法。商68至年底68,68两区已完成廉租对象调查摸底﹑资金测算﹑登记公告等配租前的各项基础工作68法。商68四是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68法。商68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同时68,68根据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性实施办法68,68在闵行区﹑奉贤县﹑市人事局进行"空转"试点68法。商68商
2023-09-09 23:03:531

中国住房改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我认为现在住房改革制度存在以下的问题: 首先房价已经远远超出了广大群众的收入承受水平。世界各国的普遍情况是一个家庭用3-5年的收入就可以买到一套房,但是在北京,一对教授夫妇工作10年到20年也未必能买得起一套房子。 而住房价格极高的原因,肯定有政府的因素在内,我觉得这个问题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这是客观存在的。政府出问题的原因在于缺乏监督,没人给我们房子一个定价标准,老百姓自然买不起房了 在拆迁上问题上,政府只要看上了一片居民住宅,就肯定要动脑筋给拆掉。现在中央虽说了要跟老百姓商量,却不是专门规划的要跟老百姓商量。 住房问题也应考虑外来人口。这二十多年来,人均住房有了很大增长,可是这个数字是按照城市人口来统计的。一些流动人口是从小城市流进了大城市,加起来数量是相当大的,可是这部分人没有被计入我们的统计口径,这些人实实在在地正在城市工作,但是他们没有住房。 我主张房地产要分而治之。要有商品房,包括商业用房和居住房,但是住宅商品房应该是少量的,绝大部分应该是由政府控制的住宅保障房。现在的情况是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很小。尽管今年开始变了,前几天我看到一个数据说今年上半年投入经济适用房的钱是过去八年的总和,这是非常喜人的事,但是必须反思我们过去八年都干了些什么。 从实际操作上讲,凡是用来建设商品房的土地都可以招标,政府可以给这样的土地定高价,凡是用来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房的土地应该卖低价,政府应该把这块的利益让给老百姓。 以上便是现在住房改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建议我国应学习新加坡的经验,成立专司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建屋局,而不去纵容改革中的问题,让矛盾越积越深。
2023-09-09 23:04:101

房改政策文件是怎么规定的房改补助?

房改政策文件对房改补助的规定如下: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19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企业住房补贴,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有原则,就是“根据企业单位自身效益情况,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所以是否可以在新单位享受国家的房改补助,需要看新单位的实际规定。房改是对房屋的租用方法和租用房屋的租金等一系列有关体制的改革。2017年1月1日起,对具有两套住所的家庭,人均修建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视为奢侈性住所花费,每年按商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所,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所,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撤销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自己住所可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则;一切商业房产,每年均按房钱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的在外。家庭只有一套自住住房,免征房产税。2017年12月31日,全国所有乡镇都要将纸质房地产档案存入电子数据库,建立本地居民信息系统;2017年12月31日,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所有居民信息系统都要与住房建设部联网。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扩展资料:改革目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基本原则: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制度改革
2023-09-09 23:04:255

深化中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来讲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制度。 此外,军人优抚安置制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工时制度、城镇住房制度等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2023-09-09 23:05:541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阶段也特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哪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三个阶段 1978~1990年,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1979年开始向居民全价售房试点,1982年开始补贴出售试点,1986年以后,取得重大突破,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91~1994年,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和配套改革阶段。 从1994年开始,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
2023-09-09 23:06:051

政府对住房问题的改革

政府住房改革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得中国住房供应结构得到了清晰的构架。对于市场参与的消费者来说,更加清晰的住房供应结构和政府职责会对未来市场产生很多影响,其中对商品房市场应该是利好的。商品房市场在被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分流了一部分市场后,其潜在需求空间仍旧巨大,而且孕育的是更健康成熟和更具有消费能力的群体。政府通过各种调节手段引导消费需求,修正人们的住房观念,进而引导整个房地产消费体系的健康发展。 客观来说,住房改革只会促进百姓修正消费观念,结余资金,不会掏空百姓的口袋。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23-09-09 23:06:332

我国住房政策改革的背景

加QQ25699856
2023-09-09 23:06:45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介绍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所作的通知。
2023-09-09 23:06:521

什么住房制度

住房制度是指包括有关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调整有关方面的关系并约束其行为的规范,是社会为居民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住房的制度安排,关系到一国的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住房建设投资方式、住房供应方式、住房分配方式、住房住房社会保障方式、住房管理方式等。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从公有化、福利化住房向私有化、商品化的转变。住房制度受到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习惯和民族特点的影响。综合起来看,世界主要国家的住房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型。1.计划型、福利性、实物分配、行政性管理的住房体制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例如原苏联、东欧等国就实行这种住房体制。其理论基础是住房的福利性,否定住房的商品性。其基本特点是:采取国家(政府)和单位统包住房建设投资,对职工实行实物福利分房,低租金使用,实施行政性住房管理。中国原有的住房制度,基本上照抄照搬了这种模式。随着苏联的解体、东欧的演变,这种住房制度已失去了基础,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在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进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就是要扬弃这种计划经济模式的住房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型住房新体制。2.市场型、商品性、工资化分配、社会化管理的住房体制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住房完全商品化,其基本特点是: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住房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决定住房资源的配置、分配和使用。住房投资建设由开发商自主进行。住房消费包含在职工工资之中。住房分配通过市场交换进行,职工以其收入自由选择购买或租房入住。私人住宅一般占60%左右。住房管理与政府和单位分离,由物业公司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调控市场和对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的住房社会保障方面。依据住房社会保障的范围和保障方式的不同,又可以把市场经济国家的住房制度细分为两个子类:(1)瑞典等福利主义国家的市场社会保障型住房制度市场社会保障型住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配置住房资源为主体,实施比较广泛的住房社会保障政策。瑞典是福利国家的先驱,在住房制度方面仍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私人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占42%,公有住房、合作社住房和房产商出租的住房占58%。政府为住房建设筹集资金,提供贷款,并通过优惠利率和补贴使资金费用和房屋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同时,提供长期住房信贷、建立抵押贷款机构支持居民买房。瑞典政府实施住房补贴政策,主要资助形式是利息补贴和住房津贴,此外还对房产业主提供税收优惠和补贴。采取上述措施占家庭总数50%的中低收入者获得了住房补贴总额的85%的补贴份额。这种泛福利的模式,好处是保障了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缺陷是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益低,政府的财政负担重,难以为继。(2)美国等国家的市场救济型住房制度市场救济型住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住房问题被当做私人的事情,政府只对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提供救济性的住房补贴,住房社会保障面相对较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2023-09-09 23:07:081

按职称享受住房面积标准

房改政策规定: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房的职工,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理顺到成本价,在补交购房时标准价与成本价差价款后,获得全部产权,并换新的产权证书。全产权,可以上市交易。房改房已经交纳土地出让金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按职称享受房改房面积标准如下:1、通常职工及干部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50-75平方米;2、科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60-85平方米;3、县处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70-100平方米;4、副局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80-120平方米;5、正局级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90-140平方米。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法律依据:按国家规定,按职称享受房改房面积标准如下:1、通常职工及干部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50-75平方米;2、2、科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60-85平方米;3、县处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70-100平方米;4、副局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80-120平方米;5、正局级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90-140平方米。
2023-09-09 23:07:181

事业单位退休后房补能拿多少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有哪些?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2、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住房补贴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综上所述,我们对于在事业单位上班退休后怎么办理住房补贴的问题,对于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我们也应该了解一下,这样有利于我们办理,不符合是不能办理的,所以办理前,多了解一下相关的办理申请条件和手续。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23-09-09 23:07:301

我国住房制度的基本内容简介

我国的住房制度自九十年代开始改革,由计划分配走入市场交易,经过了二十多年的路程。总结起来,从成绩方面看:一是极大地调动了全社会对于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从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GDP的增长和各级财政收入的增加;二是相当一部分人群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一个多层次的、丰富的住房市场已经形成。但是改革是在摸索着前进,缺乏总体设计和完善的配套措施,结果使房地产的发展偏离了方向,形成了极大的泡沫,浪费了很大的资源,使得发展的成果不能惠及多数民众。 为了解决房地产发展中的问题,中央不断采取调控措施,出台限制政策;但这些政策措施都偏重短期和临时性的,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尤其随着市场体制的深入推进,这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更难以发挥作用。所幸我们还有一个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还能发挥控制的作用。从某种角度看,这也体现了党的领导,这也是保障我们改革取得成功基本法宝。我们最终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手段将淡出经济领域,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从宏观到微观经济的调控系统。通过这二十多年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制度已渐显明了。目的,就是要保证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方法和手段,就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制。首先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基本住房保障体制;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商品房市场体制;然后,要把限制投机与抑制投资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贯穿到这一体制中。对此,我们应该开始进行住房制度的顶层设计。 第一,建立基本住房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要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对于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流转的监督要求,明确限制对于住房的投机与抑制投资要求。 第二,建立有效的住房市场交易的调控体制。要完善财政税收和信贷体制,不断满足刚需住房的需求;要保护开发商对于住房开发的积极性,保障市场供给;要促进住房的流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建立合理的房地产管理体制。要保障基本住房土地的需求;要提高土地的利使用效率,严格限制土地的囤积和闲置。
2023-09-09 23:07: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