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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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强师工程的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有?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强师工程的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有如下:1、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2、加强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3、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4、加强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5、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教育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师工程是中国政府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高素质教师而实施的一项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吸引、选拔、培养和激励优秀教师,加强教育教学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

纳雍县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整合设置乡镇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参照《贵州省乡镇分类标准和方法》,综合设置乡镇党政办事机构按乡镇类别设置。一类乡镇设置5个综合办事机构,即:(1)党政办公室、(2)社会事务办公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3)经济发展办公室(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4)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二类乡镇设置4个综合办事机构,即:(1)党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2)社会事务办公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3)经济发展办公室(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4)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纪委、政法委、人民武装部等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具体事务由党政办公室承担。撤销城镇(乡镇)管理办公室,其职能划入党政办公室。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2、改革乡镇事业站所,完善和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区分乡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管理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积极探索适应我县农村特点的事业站所服务模式,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提高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综合设置乡镇事业站、所。(1)人事关系由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服务中心(含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经济、农业机械等工作和不设扶贫工作站乡镇的扶贫工作)、撤销文化服务中心,组建科技教育文化服务中心(含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精神文明指导、农村经济信息网、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和中小学远程教育等工作)、计划生育服务站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财政所、一类贫困乡(锅圈岩乡、羊场乡、昆寨乡)设置扶贫工作站,撤销二、三类贫困乡镇扶贫工作站、劳动保障事务所(雍熙镇和阳长镇设置)。撤销村镇建设站,其行政职能划入经济发展办公室,人员编制划入农业服务中心。(2)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双重管理,人事管理权在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延伸机构有:林业站、水利站、中、小学校、卫生院、畜牧兽医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加挂乡镇企业管理站牌子,具有合法煤矿开采权的乡镇加挂煤炭管理站牌子)、移民工作站(乐治镇、老凹坝乡、沙包乡和化作乡设置)。(3)由县工作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双重管理、人事关系和人员管理由县政府工作部门管理为主的派驻机构有: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资源管理所。人民法庭、工商管理所、地方税务所等按片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仍维持现行的管理体制。3、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乡镇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以2001年县、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核定的704名(不含上级派驻,下同)行政编制和2004年底核定的1386名事业编制为基数,根据乡镇所辖面积、人口数量和工农业总产值等因素划分类别,适当调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乡镇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包括县直部门设在乡镇或按片区设置的延伸、派驻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五年内只减不增。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伍军人安置相互配套、协调和约束的机制。4、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乡镇党政领导职数。一类乡镇设领导职数9名。二类乡镇设领导职数8名。对原已经超配的乡镇领导和非领导干部,可在三年过渡期内逐步调减,过渡期内不占核定的领导职数,乡镇不设置乡镇长助理职数。

纳雍县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县乡镇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乡镇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不移、有序推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确保社会稳定,妥善化解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改革平稳进行。各乡镇党委、政府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要高度重视,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各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统筹考虑,把乡镇机构改革与正在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乡镇换届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做好改革中的有关工作。(二)认真组织实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编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乡镇实际,抓紧拟定本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三定方案”,于8月5日前报县编办审核,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全县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于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总结报告;县委、县政府要对各乡镇的机构改革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地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三)严肃工作纪律乡镇机构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因此,要搞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把解决乡镇干部职工的思想问题与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加强乡镇机构改革中的信访工作,努力营造安定和谐的改革氛围。要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禁增设机构、超编进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转移资金、私分钱物、挥霍浪费和侵吞公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四)统一刻制印章和牌匾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结束后,要按照新的机构运作,各乡镇综合设置的党政机构、事业站所的公章和牌子必须与县委、县政府批复的名称一致,原印章交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国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推动提升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近日,市政府办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当前我市交通安全现状,立足深化“三年大灶”整治,在交通安全领域建立“无锡标准”、树立“无锡规矩”、打造“无锡样板”,着力推动我市交通安全治理水平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一是强化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意见》明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办﹝2018﹞39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要求,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市、市(县)区、镇(街道)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充实成员单位,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和协作体系,进一步压紧压实交通安全责任。二是强化交通安全源头治理。《意见》围绕“人、车、路、企”四个方面,采用实施系列“无锡标准”的措施,进一步强化我市交通安全源头治理能力。《意见》明确,要对照先进管理规范,切实加强司乘人员管理,提升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素质。要严格重点车辆生产、销售监管,稳步推行工程渣土车“轻量化”措施,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规定,强化重点车辆安全行车管理。要顺应无锡城市化快速发展需要,切实提升农村道路、国省干道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实施交通安全设施一体化建设管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整改提升行动,实现交通安全设施提档升级。要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强化交通安全基层治理。《意见》在明确把村(社区)交通安全治理纳入政府社会治理工作全局和平安创建重要内容,加强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属地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强基层“网格”“警格”建设,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和各方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职责义务,积极构建交通安全全社会齐抓共管、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四是强化交通安全依法治理。《意见》明确,要深化法治保障和信用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指导意见,将多次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不断攻克交通安全顽疾问题。要从构建执法管理新机制、统一的业务预警监管体系和利用新技术智能辅助民警等方面,进一步深化规范执法建设。要坚持以打促防,对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案件开展联合深度调查,对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五是强化交通安全科学治理。《意见》要提升交通安全智慧管控能力,并对智能交管一体化提升工程、快速路智能交通系统、高速公路“慧安系统”工程等科技项目建设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创新安全管理手段,构建交管大数据资源汇聚平台,聘请交通工程设计、交通秩序测评、交通信号配时等社会化专业团队,提升交通安全科技研判能力和道路精细化管理能力。

实施意见是不是规范性文件

法律分析: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起草基层武装部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意义

起草基层武装部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意义?意义在于基层武装部,是国防的后备力量,规范化暂时能拉得出打得响

谁有《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全文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能否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人1月9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去年以来,司法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6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750家,司法鉴定人53928人,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212.6万件。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司法行政机关对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处罚后,法院不知情,仍然委托鉴定;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后,误工、交通等费用无法解决;同样的人身伤害,依据不同鉴定标准鉴定结果悬殊……大力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2016年的一项“重头戏”。去年以来,司法部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有效解决了许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服务诉讼活动,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人说,意见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加强司法鉴定监督,完善处罚规则,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等作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这位负责人介绍,过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依据的标准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其中相关规定不协调,造成鉴定结果出现差异。2016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会同最高法组织编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明确规定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等。这位负责人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介绍,司法部与最高法分别在上海、北京、西安举办3期师资培训班,培训师资120余人。截至目前,全国已对6000余名法医临床鉴定人进行培训考试,为今年1月1日统一适用分级奠定了基础。此外,司法部积极推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出台。目前,经过充分论证、协调、征求意见形成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已经呈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强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建设去年5月1日,司法部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施行,司法鉴定管理局积极推进通则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如河南、广西、贵州、新疆等省(区、市)邀请参与通则制定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干部等进行专题讲座,并辅以座谈、讨论等形式深化学习,海南、西藏等省(区、市)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合举办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业务骨干培训班。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人说,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完成对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通则培训的全覆盖,配套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业已下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雾霾、酸雨、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成为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去年10月,为强化司法鉴定管理和制度建设,司法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这位负责人说,两个办法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登记、评审等有关事项以及专家库的职能与专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立下了规矩,标志着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此外,去年6月,司法部还下发通知对规范亲子鉴定提出明确要求,各地按照要求加强对亲子鉴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亲子鉴定委托和受理程序,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亲子鉴定秩序进一步好转。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活动时常暴露出一些人为的弊端,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为此,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去年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通报力度,对湖南等省(市)严肃处罚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6件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并对四川、重庆、江苏、浙江、内蒙古、宁夏、上海7省(区、市)开展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共收到司法鉴定投诉44件,同比下降10.2%,收到司法鉴定行政复议案52件,同比下降14.8%。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全面推开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着力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等情况的抽查检查,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这位负责人说,司法鉴定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司法鉴定投诉、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对处理工作,依法严格监督、从严管理,努力保持鉴定投诉量和行政复议申请量“双下降”。研究建立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认真评估,通过失信曝光、黄牌警告、取缔许可证等方式,加大对失信司法鉴定机构的惩戒力度。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鉴定管理局还大力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会同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新培训50名认证认可评审员,积极筹建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开展2016年度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051家鉴定机构共参加能力验证6060项(次),总体通过率为87%,创历年新高。标 题: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发文机关: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2020〕1号 来 源: 司法部网站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发布日期: 2020年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二)工作原则和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必须进一步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价值导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国中作用进一步发挥。二、改革措施(一)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1.明确抓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职能履行抓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把抓业务与抓党建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党对司法鉴定行业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相互促进。2.贯彻党建工作要求。指导司法鉴定协会、鉴定机构对照党章党规,在2021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章程或制度,推动党建工作进协会章程、进工作制度、进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四同步”要求,在审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时,推动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及时成立党组织;审核许可司法鉴定人执业时,推动专职人员中的党员转接党组织关系;开展执业检查、考核评估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作为机构等级评估、鉴定人执业评价、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3.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针对机构特点,以支部建在机构为原则,分类实施、应建尽建,确保2021年底前党的组织在行业全覆盖。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不在机构党组织的党员,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参加机构党组织生活。坚持政治标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探索不同类型机构党建工作方式方法,科学精准加强行业党建,努力营造抓行业党建的良好氛围。4.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建立党组织在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推行机构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明确党组织在机构、队伍建设中的政治把关作用。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建示范点”创建,强化党员意识,加强教育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加强鉴定机构建设5.优化机构布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既满足诉讼活动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又避免无序竞争。6.完善发展格局。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规模发展,规范整合小、微机构,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完善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为龙头、高资质高水平机构为支撑、专科型特色机构为亮点,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格局。7.严格准入登记。依法严格做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大类”登记管理工作,开展“四大类”外机构清理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准入登记。制定实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落实专家评审制度,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实质审核。军队人员和军队单位准入登记应听取军队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意见。8.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制定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建立诚信档案,评估诚信等级,完善诚信评估制度,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诚信执业。开展质量监管、执业考核等第三方评价,深化群众对服务过程、服务态度等的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9.建立资质评估制度。遵循“分级分类、先难后易、公开公正”原则,全面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鉴定能力、执业情况等资质评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促进良性发展。10.完善淘汰退出机制。依法清理整顿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的鉴定机构。制定具体办法,细化撤销登记情形,做到机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11.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鉴定人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培育崇尚法治、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培养造就高素质鉴定人队伍。12.把好进人关。建立完善鉴定人能力考核标准,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核,实施严格准入。1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制定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规划,优化人才队伍和专业结构。完善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培养力度,实施规范管理。14.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整合优质资源,发挥科研、院校等单位作用,加强培训基地、师资和教材建设,开展分级培训,提高队伍素质。15.落实鉴定人执业保障。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办法,加强职称动态管理。推广建立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出庭作证等执业保障,推动对鉴定人出庭的人身安全保护和必要的费用保障落实。研究推行鉴定人执业承诺宣誓制度,增强鉴定人责任心和行业归属感。(四)加强质量建设16.推进认证认可工作。认真落实《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到期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法进行规范清理。发挥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作用,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推开省级资质认定工作,确保资质认定评审质量。制定实施认证认可三年(2021—2023)提升计划,持续提升工作水平。17.创新能力验证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推进能力验证常态化、制度化。改进组织模式和评审方式,强化结果比对和运用,对于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18.加强标准化建设。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按程序成立全国司法鉴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与刑事技术标准工作的协调衔接。依托行业优质资源和研究力量,加强标准制定、修订和推广实施工作,提高司法鉴定标准质量。探索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19.健全完善质量管控体系。开展质量评查等活动,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控,常态化推动质量提升。探索实行鉴定机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内部法律审核,预防矛盾纠纷、投诉争议的发生。20.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建地方和国家专家库,发挥专家在评审准入、质量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完善专家咨询机制,探索技术争议解决。(五)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21.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智慧司鉴”建设,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汇聚,2021年6月底前建成统一数据库,一体实现网上审批、网上服务、执业监管、投诉处理、综合管理等功能。完善数据的共建、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与办案机关、使用部门的衔接,推动信息互联互通。22.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实施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2021年6月底前推进电子证照广泛应用,实现鉴定意见书赋码管理,方便办案机关和社会群众随时核验。探索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研发运用案件可查重、可追溯功能,加强数据分析,强化核查比对,防范多头、重复和虚假鉴定发生。23.强化科技创新支撑。积极参加国家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研发,推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运用,加强司法鉴定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建设和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六)强化公益属性24.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化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推动黄河流域司法鉴定高质量发展,发挥部校合作司法鉴定基地作用。支持检察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健全完善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制度,服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5.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因地制宜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入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加强司法鉴定信息系统与法律服务网对接,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指引、业务办理等职责,服务社会公众。26.发挥公益作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推动将公民非正常死亡处理、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和应对国内、国际重大公共事件等鉴定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7.严格收费管理。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8.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鉴定机构的扶持,引导鉴定资源向稀缺的区域倾斜。(七)加强监督管理2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巩固行业清理整顿活动成果,推动规范整改、警示教育常态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完善“一单两库”等基础工作,创新检查方式,公开检查结果。加强委托、收费、涉保鉴定等行为监管,开展集中专项打击和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鉴定业务。30.加强投诉处理工作。加强信息化运用,及时发现投诉苗头,强化预知预测。发挥行业协会主渠道作用,建立行业评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分级管理,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日常监管、投诉处理等职责。建立投诉案件倒查机制,补齐短板漏洞。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将投诉积案和争议化解在基层一线,解决在诉讼之外。31.落实干预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规定。加强日常监督,完善定期检查、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落实鉴定人负责制,落实干预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制度要求,保障鉴定人独立公正鉴定。32.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拓展信息渠道,完善举报机制,加大对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执业“黑名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通报典型案例,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33.开展队伍教育整顿。针对个别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进行“金钱、人情、虚假”鉴定等突出问题,聚焦投诉数量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分类施策,对症下药,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警示教育、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顿工作,整治顽瘴痼疾,推进正风肃纪。34.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责,秉公用权,严守纪律要求,勇于担当作为,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三、组织领导深化司法鉴定改革、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是一项需要攻坚克难、久久为功的事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之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工作,凝聚改革共识,增强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效推进。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健全管理工作体系,充实监管力量,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坚持属地原则,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建立抓落实工作机制,完善监督考核,细化工作措施,靶向施策、精准发力,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要完善机制、强化协同。建立与侦查、检察、审判、监察、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间议事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推动解决“多头、重复”鉴定等问题。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深化“两结合”管理体制,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间的决策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密切工作协作。要严密制度、扩大宣传。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完善改革配套制度措施,加强立法工作,推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大力宣传表彰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为深化司法鉴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贯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部2020年11月2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附件1:

石家庄市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张殿奎 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汤化敏 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北中 市商务局局长王晓临 市规划局局长成员:康顺京 市商务局调研员杨文波 市市场办主任杨若威 市规划局副局长高乃善 市城管局副局长刘生彦 市财政局副局长唐志勤 市发改委副主任李海江 市国土局副调研员尹贵权 市建设局副局长宋春元 市环保局副局长赵同法 市园林局副局长尹兵辉 市工商局副局长梁贵平 市地震局副局长郭彦波 市气象局副局长张振岭 市收费局副局长张献中 市文物局副局长朱华卫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郑丁江 桥东区副区长王石佩 裕华区副区长李喜珍 长安区副区长李杰 新华区副区长董成树 桥西区政府党组成员陈健敏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淄博建设的实施意见

主要任务: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建立并完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机制,调整充实市级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围绕重点人群、重点健康问题,编制相关知识和信息指南,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科普巡讲和线下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健康防病意识,引导群众形成早查体、早预防、早干预的健康管理习惯。开设电视、报刊等健康栏目,加强电视、报刊健康栏目和健康医疗广告的审核和监管。进一步加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力度,提升健康促进示范区县创建质量和水平。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与促进职能,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医务人员参与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的积极性。运用“两微一端”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开展健康科普。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和家庭签约医生团队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帮助人民群众学习、了解、掌握有关维持健康、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我主动健康意识。合理膳食行动。贯彻《国民营养计划》,组织开展“一评二控三减四健”行动,教育引导居民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居民营养与健康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全市居民营养健康状况、食物消费状况、人群主要消费食物及地方特色食品成分监测,分析并预警影响人群健康的营养问题,提出针对性干预措施。完善社区公共营养和临床营养干预体系,开展中小学生、老年人、孕产妇、婴幼儿等重点人群合理膳食服务指导。全民健身行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按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建设一批体育公园、城市慢跑步行道绿道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进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提升改造,实现百姓身边10分钟健身圈。实施“全民健身技能入户工程”,建立完善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环境、不同身体状况的运动处方库,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实施特殊人群体质健康干预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老年人、青少年、职工、弱势群体等非医疗健康干预。大力推动科学健身,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进基层,加大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结合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迎新年、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等主题系列活动,推广普及太极拳、健身气功等传统体育项目。创新组织形式,统筹赛事活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策划举办群众喜闻乐见、便于参与的网络“云赛事”活动,构建以市、区县全民健身运动会为龙头,“市级出品牌,区县有特色,协会创精品”的全民健身活动格局。控烟行动。加强控烟宣传教育,提倡无烟文化,推进控烟履约工作。引导个人、家庭和社会充分了解吸烟和二手烟暴露的严重危害,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2022年底前所有党政机关、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建成无烟机关、无烟学校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控烟立法工作,加大烟草广告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建立监测评估系统,定期开展烟草流行调查。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治中心等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对发现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把心理健康知识多渠道融入群众文化生活,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识别、应对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提升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减缓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趋势。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随访、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服务。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健康环境促进行动。建立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与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饮用水、空气、土壤等环境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价。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相关疾病、道路交通伤害、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能力。设置监测点,开展大气污染对人群的健康风险评估、公共场所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为环境风险管理和健康管理提供依据。扎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城乡环境大整治行动,持续加大卫生城镇创建力度,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品质化水平。实施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医院等健康细胞工程,推进健康城市、健康区县和健康村镇建设,全力打造健康环境。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通过组建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专科联盟,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加快推进淄博市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计划,持续巩固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设,认真落实产前筛查等出生缺陷三级防控措施。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开展关爱儿童健康生活进家庭、进社区、进托幼机构、进医疗机构的“四进”活动。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规范开展高危儿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服务。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强化培训与指导。加强儿童常见病防治,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适宜技术。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实施城乡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按照国家标准开足开好体育与健康课程,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坚持“教会、勤练、常赛”的体育工作模式,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养成终身体育意识。完善中小学卫生保健服务体系,推动健康学校建设,引导中小学生树立正确健康观,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锻炼习惯。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建设,按照标准要求强化人员和设备配备。实施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开展分级分类视力健康服务与管理,探索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示范学校评选制度。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规范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将学校健康促进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工作计划。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完善职业病防治标准体系,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研究制定淄博市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在全市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铅酸蓄电池生产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持续推进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及风险评估。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完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扎实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以满足全市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新机制,推进医养结合示范建设,努力打造服务模式智慧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品牌高端化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面向老年人普及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定期体检、健康管理、心理健康以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所有常住老年人群。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融合发展,推动发展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服务,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绿色通道,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二级以上公立中医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普及心脑血管疾病预防知识,实施“三减控三高”项目,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开展心脑血管疾病机会性筛查,对发现的高危人群规范进行临床诊断和分级管理。建立完善社会化应急救护网络,组织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全民应急救护知识,提高公众应急自救互救技能。修订完善《淄博市院前急救管理条例》,推进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在人员密集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以三级医院为核心开展胸痛中心建设,打造“30分钟胸痛救治圈”。加强脑血管病规范化诊疗服务体系建设,在国家高级卒中中心的基础上,以二级医院为主体建立卒中防治中心。加强卒中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疗机构的有序衔接,建立完善双向转诊、防治结合、急慢分治、康复一体的诊疗体系。癌症防治行动。加强市癌症中心能力建设,健全完善以市、区县癌症中心为技术支撑的癌症防治综合网络。完善癌症登记报告制度,提高癌症登记信息化水平和癌症监测数据质量。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癌症防治核心信息宣传。加强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开展癌症机会性筛查。加强癌症规范化诊疗,强化癌症筛查、诊断、手术、化疗、放疗、介入等诊疗技术人员培训,制定并推广应用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创新中医药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中医癌症诊疗模式。加强对癌症晚期患者管理,推进安宁疗护工作,提高癌症患者生存质量。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规范开展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健康管理,逐步建立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监测体系。实行慢阻肺、哮喘患者生活方式干预处方制度,将危险因素评估与生活方式干预融入诊疗过程,实现慢阻肺的早诊早治率和规范化管理率。建立以健康查体、重点人群筛查和医院机会性筛查为主要途径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网络,将肺功能检查纳入40岁及以上人群常规体格检查内容。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呼吸学科建设,制定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诊疗规范和质控标准,提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能力和救治水平。糖尿病防治行动。完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位一体”的糖尿病防治管融合工作机制,构建糖尿病全过程分阶段健康管理体系。普及糖尿病健康教育,加强健康管理,降低糖尿病高危人群的发病率。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实现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准化,提高对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早期发现和规范化诊疗能力。落实糖尿病分级诊疗技术规范,鼓励各级医疗机构为糖尿病患者开展饮食控制、合理运动、规范用药等全过程健康管理指导。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全面落实传染病和地方病各项防治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流行。加大公益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实施病毒性肝炎各项防治措施,控制病毒性肝炎及相关肝癌、肝硬化死亡率。加大甲肝、乙肝疫苗接种率。对乙肝病毒携带孕产妇实施干预措施,阻断母婴传播,降低新生儿病毒性肝炎患病率。鼓励和支持对易感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开展动员检测和综合干预,遏制艾滋病性传播。加大对学生、老年人、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筛查力度,及时发现结核病人。实施结核病规范化诊疗和全疗程健康管理服务,保持肺结核发病率持续下降趋势。加强流感、新冠肺炎监测报告,准确研判流感、新冠肺炎疫情动态,及时发布流感、新冠肺炎疫情预警信息,提高流感、新冠肺炎疫苗接种率,做好人员聚集区域流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落实健康扶贫相关政策,加强综合防治和分类救治。重大疫情防控行动。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预防为主,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生物安全治理和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疾控机构和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职责和能力建设,夯实联防联控基础。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紧急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平战结合、科学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实施“名医基层工作站”行动。进一步升华延伸“第一村医”帮扶机制,统筹城市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继续选派名医专家和优秀年轻医生组成医疗服务团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名医基层工作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口帮扶。建立基层对口帮扶长效机制,推动引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使基层群众享有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智慧健康行动。借助人工智能和5G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围绕建设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健康管理、医疗卫生服务深度融合,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医疗服务需求。依托“健康淄博”一卡通便民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服务功能,统一建设互联网医院,创建惠民效果佳、示范带动强、在全国领先的“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智慧医疗服务品牌;建设淄博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应急处置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建设全市云HIS、LIS、PACK等系统,创建智慧医疗新模式。中医药健康行动。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做优做强骨伤、肛肠、儿科、妇科、针灸、推拿以及心脑血管病、肾病、周围血管病等专科专病,建设中医药专科集群。发挥中医在健康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丰富中医治未病内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太极拳、健身气功等养生保健方法,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提升中医药特色康复能力,依托现有资源布局中医康复中心,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在其他医疗机构推广中医康复技术,制定推广一批中医康复方案。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大力开展培训,推动中医康复技术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

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律主观:军人子女、军烈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申请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不得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 成都市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 《成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

《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并在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连城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把总体要求  (一)把握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办法和救助办理程序等制度。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协同、及时。推进城乡救助制度统筹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各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推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积极探索“救急难”工作,统筹发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在“救急难”方面的合力,解决各类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二)加强制度创新  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有梯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政策重点聚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延伸覆盖低收入困难家庭,统筹兼顾其他困难家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并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救助;对特困人员提供供养;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以及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生活救助;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相关专项救助。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牵头,以区民政局为主导,区信访办、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扶贫办、区残联、区国税局、人行长寿区支行、区地税局、区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研究、沟通交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基层和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个案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2.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机制。区民政局依托低保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办事大厅,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综合服务窗口,落实专人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或转办工作,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综合服务窗口或区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区政府召集,区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制定完善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合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3.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  4.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区民政局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站,通过人员调剂或购买服务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驻区金融、保险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积极予以配合,及时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保险、纳税、个体工商户、公积金、存款、证券等方面的信息,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结果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和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政策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区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执行与发放标准按照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街镇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生、学龄前儿童、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续保与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续保到期前一个月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续保申请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核实并审核,并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区民政部门进行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供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儿童。  2.供养内容。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依法予以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失能照料、疾病治疗和丧葬事宜等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月计算,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区财政局按照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加强社会福利中心、镇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建设,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根据供养人员数量按标准配备管理、护理人员。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工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做好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料。  3.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三)抓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1.救助对象。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2.救助内容。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要有序地组织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及时核实灾情,核定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救助程序。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该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应急救助。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受灾群众登记造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区人民政府评估、核实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工作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和投入机制,确保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增加救灾物资数量,丰富救灾物资品种,确保灾后12小时内救灾物资运达灾害发生地。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灾情管理,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保障。  (四)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救助对象。分一般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一般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主要为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殊困难群众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确认、救助金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2.救助内容。一是资助参保。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和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健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区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三是疾病应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就近医疗机构进行医前救治,医后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进行救助;基金支付原则上为从急救之日起7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3.资金保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时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标准,逐步加大区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投入。区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确保医疗救助需要。  4.救助管理。完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区民政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区卫计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期检查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区民政局要牵头完善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建档相关政策,规范困难家庭建档的申请、审核、审批流程,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已纳入对象的动态管理,使符合条件对象及时获得医疗救助等相关救助和帮扶。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切实加强教育救助  1.完善大、中、小、幼各学段资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2.资金筹集。采取募集社会捐助和学校筹集资金等方式,帮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3.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校对学生资助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级部门审核审批、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六)着力抓好住房救助  1.救助对象及内容。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订并公布。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对采取公(廉)租房实施住房救助的,其准入条件、保障方式及标准、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按本行政区域内公(廉)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由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国土房管局实行救助。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资金保障。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和税费优惠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深入推进就业救助  1.救助对象及内容。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申请就业救助,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救助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加大就业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强化就业服务,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多途径挖掘用工信息,及时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零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就业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长效机制。  3.救助对象义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区民政局应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与市政府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认定办法,明确临时救助的具体类型,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合调整。  2.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并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要主动发现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  3.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及时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或正在患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或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医疗机构收治后及时与救助管理机构衔接做好甄别等相关工作。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三级”救助网络。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切实强化源头治理,防止重复流浪。  4.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  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区民政局要牵头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区教委要牵头负责教育救助工作;区国土房管局要牵头负责住房救助工作;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负责就业救助工作;区卫计委要牵头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社会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调查核实、民主听证(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  要健全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足额预算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区财政局要会同社会救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办法,保障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工作经费需要。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投资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区财政局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制,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加强能力建设  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健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配齐配强经办人员。强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能力,整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综合服务窗口,合理配备人员,充实工作力量,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具体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切实加强民政、教育、住房、就业等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配强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村民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强化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将审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绩效考核,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要加强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要设立社会救助监督咨询公开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民主评议(民主听证)和公示制度,将救助事项和审核、审批结果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公示。实行救助工作人员亲属享受救助待遇备案制度,救助工作人员亲属享受救助待遇的,要向审批机构备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如实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和个人,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信息记入有关征信系统。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以下简称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示范性强,影响面大,部级干部要讲政治,顾大局,发扬风格,以身作则;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细致周到地做好有关工作;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二000年二月六日

金华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金华市区、义乌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6万套,其中:婺城区0.71万套、金义新区1.32万套、金华开发区0.97万套、兰溪市0.5万套、东阳市2.5万套、义乌市7.3万套、永康市2.1万套,浦江县0.2万套、武义县0.3万套、磐安县0.1万套。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基本要求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就业所在城区无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有条件的项目可配置家具、电器等,实现拎包入住。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执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85%;其它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报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等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等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将政府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人才租赁住房、蓝领公寓,闲置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土地支持政策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前提下,经县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3.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要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工业邻里中心。项目可由产业园区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并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简化审批流程县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立健全财政、建设、税务、金融、供电、水务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1.利用新供应国有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生态环境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2.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企业既有职工宿舍或公寓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消防、水务、供电、供气等部门,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3.利用现有建成或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人社、资规、建设等部门,重点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改、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税收、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1.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全部收入,减按1.5%计算收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向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企业。2.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存量工业用地出让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3.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性基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量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4.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监督管理准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各地要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各地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订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建设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租住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实行一房一码,同时按要求申报租住人员信息。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产权型住房的,应在取得住房的6个月内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的租赁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内容,严格按照“只租不售”管理模式,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所在地县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牵头做好相关工作。压实主体责任。县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按辖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抓紧细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完善项目准入、建设、运营管理、退出等配套文件;建立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联审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责任单位以及相应职责分工,确保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高效、协同推进。严格考核评价。市建设局会同发改、经信、财政、资规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县、金华开发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强化结果运用,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的绩效考核。强化宣传引导。县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各类投资建设主体和新市民、青年人了解掌握政策、熟悉办理流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市政府网站获取《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agttdlyk@ta.shandong.cn。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0538-8297963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邮编:271000,联系电话:8297960公开征集时间:6月5日至6月15日。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6月5日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各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单位:为提升城市品质,强化土地收购储备,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开发改造,实现城市持续更新1、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产业转型升级类: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镇更新改造类: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用地效益提升类: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组织调查摸底、效益测算、民意测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负责辖区内低效用地的认定。2、开发改造原则。以提高城市品质、改善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规划引领、保障民生、连片开发改造的原则。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风貌特色的延续。增加公益设施,完善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群众获得感。二、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加强规划引领管控3、编制开发改造专项规划。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时序安排等内容。规划编制要重点引导老工业厂房、老旧小区、城中村连片改造,注重与周边区域综合改造提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科学合理划分改造单元,可以分步组织实施。泰山区、岱岳区、各功能区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向社会公布。三、拓宽开发改造模式,鼓励社会主体参与4、联合收储改造模式。经原产权人申请,可与土地储备机构采取联合收储。原产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联合收储协议,原产权人负责达到“净地”条件后,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公开出让,在依法补偿基础上,可对原土地权利人采取物业返还等方式奖励,物业返还的具体建筑物面积,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5、原产权人自主开发改造模式。开发改造用地政府行使优先收回或收购、储备,依法予以补偿。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原产权人自主开发改造模式。对已纳入并符合改造单元的整体规划,原产权人需向政府无偿提供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具体面积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剩余土地可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可优先收购相邻宗地、可组建联合体实施再开发。6、危房改造。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经鉴定为危房C级或D级的住宅,且经属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实施拆除重建,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调整建筑物位置,可以适当增加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建成后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且不超过144平方米。产权人可以联合申请自建,也可以委托专业公司代建。危房改造总建筑面积增加15%以内的,保持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不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危房改造后总建筑面积增加超过15%的,在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时,分两部分缴纳出让金,其中超过15%的按照办理手续时楼面地价的60%缴纳出让金,15%以内的增建建筑面积和原危房建筑面积按照现行房产评估价的1%缴纳出让金。7、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改造。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整村庄纳入改造范围,优先保障改造用地,村剩余农用地、建设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8、微改造模式。旧村庄、旧城镇、旧厂区整体或局部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按照新的规划实施微改造,用于体育、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等产业。新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15%的,不计容积率,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四、编制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实施监管9、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经政府批准实施自主开发改造用地,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确定的再开发范围、专项规划等,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开发项目,并通过一定方式选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知晓参与开发建设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10、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再开发专项规划和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模拟拆迁或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基础上,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包括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情况、拟改造开发情况等内容。11、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向社会公示、征求权利人意见、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论证等程序,报县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或历史建筑的,要制订相应保护管理措施,并按法定程序报批;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做好风险管控和修复。12、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管。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重点对改造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改造,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履行改造范围内配套建设义务,落实对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安置义务,实现改造项目的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市级主要依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明确具体监管措施以及改造开发主体的责任义务,进行政策指导和工作监督。五、因地施策,完善配套政策13、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的用地规划手续。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城市规划已经调整为商业用途的工业用地,符合新产业用地政策的,可以按照M0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14、鼓励土地置换盘活。用地双方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价值或面积相当的前提下达成土地置换协议的,双方保持原用途及使用年限不变,视为安置回迁用地,只对权属进行变更,不再缴纳费用,直接办理土地过户手续。15、支持零星土地整合归并。边角地、夹角地、插花地等单宗面积不足3亩的新增和其他建设用地,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总改造面积的10%的,按照规划条件需要整合出让的,可以协议出让给相邻宗地的产权人。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16、工作组织。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由政府牵头的组织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政府成立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办公室,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简化工作程序,合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积极稳妥推进开发改造工作。市辖区范围内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用地和规划审批事项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办理,重大事项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泰山区为市级试点单位,可以选择若干地块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先行实施。各县市区也可选择部分项目先行试点。17、工作要求。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自治作用,引导村居、社区在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维护大多数产权人利益,对极少数被拆迁人为谋求不当利益阻挠拆迁损害大多数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可根据本村居、社区实际制定“村规民约”。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进一步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网吧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健康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近年来,一些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接纳未成年人现象未能禁上,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问题突出,直接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一些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尽快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研究,作出“进一步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岗服务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守土有责,加强督查,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走上健康有序发展轨道,为全县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整治工作的重点 1、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明不全的黑网吧。 2、加强以电脑学校、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行为的监督管理。 3、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 4、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三、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行为 1、文体局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文体局要督促网吧等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在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标明“未成年人禁入”的灯箱。 4、教育局要制定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规定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各学校要与家长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向。 5、公安局要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等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传播不健康信息的行为。 四、坚决取缔黑网吧 1、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或擅自从事上网经营活动的,工商局、公安局要紧密配合,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违法活动场所,扣押其违法经营专用工具及设备。 2、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向文化局、工商局或公安局报告,三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查处,予以取缔。 3、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一些黑网吧坚决予以曝光。 4、网通等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部门,对被取缔、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3日内要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 五、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上网服务场所传播不健康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局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上网服务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等网络安全技术监督。 六、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文化、工商、公安、通信、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文明办、共青团等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网吧整治管理工作。 文化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上网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上网服务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上网服务市场的主体资格,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内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上网服务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 财政部门要保证上网服务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 文明办要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对网吧等服务场所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培育文明网吧。 团县委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网吧。 七、实行群防群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今日XX》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网吧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规违约经营行为的危害。 要广泛发动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小区、乡镇,聘请家长、教师和离退休老干部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 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网吧业主自我管理和监督。 县委宣传部要抽专人对网吧等上网行业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发现的问题通报全县,文化稽查大队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汇报网吧等场所行业管理情况。

《农业部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具体内容?

农业部关于深化事业单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部实际,对深化部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一)部属事业单位是我国农业科技生产力的主要集中地,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加快改革步伐,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事业单位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出路。(二)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以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为重点,在确定单位定位、调整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开展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形式、工作人员双向选择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收入分配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以及单位按需设岗、自主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现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基本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劳动管理运行机制。二、建立和推行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三)聘用制度是对传统的固定用人制度的根本改革,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转变用人机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变国家用人为单位用人,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四)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事业发展、重点学科建设等因素、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调整内设机构,精干管理部门、强化业务部门、细化考核单位。 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单位内如植物结构比例,按需设岗、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双向选择、优化组合、按岗聘用、契约管理,使单位内部实现分层分类管理,利益责任明确。(五)实行以聘用制为基础的岗位管理制度后,对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不再核定编制人数、内设机构数、中层干部职数、专业技术和工人技师岗位数,由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市场要求自主设岗、自行聘用。对依靠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收入以政策性收费为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可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办法。聘用流动岗位人员,要实行人档分离。(六)建立辞聘解聘制度,使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解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辞聘,疏通单位人员出口,增加用人制度的岭和省,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三、引入竞争机制、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七)事业单位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推选聘用、直接任用等符合单位自身实际的任用方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把那些真正动业务、会管理,有开拓创新意识的人员聘任到中层管理岗位上。(八)事业单位以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的形式选拔聘用中层管理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人事劳动司审核备案。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工部竞争岗位、明确上岗条件、公开组织报名、严格资格审查,通过演讲测评、面试答辩和组织考察产生拟聘人选,并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对竞聘上岗的中层管理人员,要实行三至六个月的任职试用期。其职务任期可与聘用合同期限相同,也可以根据管理岗位的特点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确定不同的任期。(九)依靠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收入以政策性收费为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在部核定的指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设立非领导职务岗位或确定享受相应级别待遇。实行聘用制以前的中层管理人员,在竞争中失去中策管理岗位的,除个别任职时间较长、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保留相应的生活及政治待遇外,其他人员应按新聘用的岗位确定相应待遇。 四、强化按岗聘用,推进制成制度改革(十)深化事业单位支撑制度改革,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坚持个人申请、社会评价,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单位自主聘用的改革方向,重点解决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论资排辈的问题;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化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十一)对专业技术岗位,要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作为上岗聘用的重要条件之一,不再直接与工作岗位和待遇挂钩。已设置为行政管理岗位的,一般不再重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十二)根据国家对各类事业单位投入方式的改革,对不同经费来源、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的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可按单位、系列、职务层次实行分类管理。对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单位不同职务等级的任职条件和结构比例,组织成立聘任委员会,按岗位要求择优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其中一些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作为流动性、辅助性岗位进行管理。对农业技术推广、技术监督和管理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管理方式,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经部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后,由单位聘任委员会按岗位择优聘用。对新闻、出版、影视等宣传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在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选中按岗位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转制为企业的单位,由企业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十三)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和评审,可不受本单位岗位设置数量的限制。实行社会化评审的系列,由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给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按人事部、农业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组织社会化评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十四)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要在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高资格低聘用。特殊岗位执业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对一些关键岗位,本单位没有符合上岗条件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实行公开招聘,选择优秀人才,确保科研课题和项目的完成质量。(十五)对于工勤岗位,要建立岗位等级规范,坚持考评结合、评聘分开,对国家规定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须在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十六)各类人员受聘的职务和所享受的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事业单位对受聘的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加强日常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五、建立灵活有效、符合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十七)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逐步建立起重业绩、重贡献、重管理,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十八)要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包干及新增工资提取办法,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进入市场,拓宽业务收入渠道,提高经费自给率。对收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事业单位,可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量管理办法,按照经济效益的增长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工资。(十九)允许事业单位在不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改变工资构成和发放办法,将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和增资项目作为档案工资管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时,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情况予以介绍或计发退休费。(二十)事业单位要逐步建立符合国家规定、适合本单位特点,能将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创造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对于转为企业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可在坚持工资总额增畅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实行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工资构成可由维持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工资、体现岗位责任大小和工作量的岗位工资以及体现职工工作业绩和贡献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合理拉开职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差距。对于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要坚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贡献大小重新分配,进一步加大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拉开收入档次。(二十一)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把人员成本纳入项目成本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高薪聘用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发明、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六、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二十二)事业单位对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鼓励他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入市场,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各单位对未聘人员要统一管理,区别对待。(二十三)聘用新参加工作人员,聘期满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决定续聘或不再续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单位不再为其负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二十四)对实施聘用制前已在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待聘期间可采取内部转岗、岗前培训、进修学习、拓宽业务领域、创办经济实体、交由内部人才中心托管、进入人才市场等办法进行安置。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向其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并发给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对少数因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可以病退;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单位批准办理提前退养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七、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二十五)部属事业单位类型多、差异大,人才密集,情况复杂。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稳定的大局。因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 〔2000 〕 1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 〔2000〕78号)精神,按照部里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在充分摸清本单位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实施。(二十六)各单位党政负责同志要加强对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改革的重大措施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注意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改革。要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谁能帮我下载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实行)的通知(粤环〔2008〕

粤环〔2008〕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环保局:为推进重污染行业集中入园、污染统一治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现将《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并贯彻执行。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 重污染行业 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意见 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以下简称“重污染行业”)入园管理、集中治污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结合我省重污染行业产业规划和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指导思想通过优化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资源,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快优胜劣汰,引导我省重污染行业科学布局,合理规划,逐步提高重污染行业总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加强重污染行业环境监控和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二、实施原则(一)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污染行业基地的建设要发挥主导作用。其中,省将重点放在制订重污染行业发展规划及组织行业协会制订准入标准上;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组织做好基地总体规划,并制定政策和措施引导重污染企业进基地,安排资金扶持,加快基地建设步伐。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基地前期的服务、指导工作,加强后期的环保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市根据现有重污染行业发展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国土等规划,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要求,对重污染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对相关文件出台前已存在的重污染工业区或企业集中建设区的整合、提升,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基地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环保规划、流域水质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内规划和建设。(三)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通过基地建设引导、鼓励重污染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快优胜劣汰;引导行业优化升级,走良性发展道路,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对新、扩建重污染行业企业按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大小及规模提出不同要求;对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保留、搬迁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具体规定见本意见第四条。对不同的重污染行业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其中,电镀、制浆造纸、纺织印染(仅限漂染工艺)、制革(仅限鞣制工艺)行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其余不涉及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的行业基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入基地单个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属省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所属市环保部门审批。三、实施要求(一)编制实施方案。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会同县、区政府编制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有对本地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整改和进入基地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的内容,报当地政府审定,电镀、制浆造纸、纺织印染、制革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应同时抄送省环保部门备案。(二)报批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附上当地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上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应进行多址比选,确定选址推荐方案。(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后,基地方可动工建设。(四)强化“三同时”验收。基地的环保“三同时”现场管理按照辖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基地及其入内项目竣工后,由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其中基地环评审批后超过五年尚未验收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后评价,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否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入基地项目的环评审批。四、分类指导要求(一)电镀行业。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2007〕83号)的有关要求实施。(二)制浆造纸行业。化学制浆造纸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按照省造纸行业“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的有关要求实施。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按以下要求实施:1、新、扩建非化学制浆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原则上须进入造纸定点基地内建设。2、下列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1)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非化学制浆项目。(2)珠三角地区规模达40万吨/年以上的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其它地区规模达20万吨/年以上的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三)漂染行业。1、新、扩建生产过程含洗毛、染整或脱胶工段的纺织印染项目或有精炼废水等产生的丝绸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2、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漂染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四)鞣革行业。1、新、扩建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需要鞣制工序的制革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2、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鞣革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五)厂址位于基地外的现有漂染、鞣革、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可保留,但不得扩建(增产不增污项目除外):1、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有环境容量。2、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要求。3、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地方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4、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并经省认定的清洁生产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由地级以上市政府限期搬迁进入定点基地,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的应加快淘汰。(六)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组织实施,本意见不作统一规定。五、基地及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初审重点(一)总量指标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获排放指标的基地和入基地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审或预审应在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尤其是当地上季度余量的基础上,明确基地和入基地项目的总量来源,并分配具体的排放指标。若总量余量不足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总量指标的来源;如需关停辖区内建设项目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查基地和入基地项目选址的合法合理性。在确认基地和入基地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与当地现行各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的前提下,方可同意上报审批。另外,还应针对基地规划和入基地项目总体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到合理规划、科学布局。(三)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的适应性。初审意见应说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是否已按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9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尤其是要确认公众参与活动的深度、广度、代表性以及采取的形式是否与基地和入基地项目的环境敏感性相适应等。(四)应审查入基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何种先进程度。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清洁生产要求、采用落后淘汰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不得同意上报审批。 你干嘛不自己下啊,把这复制到word里吧

行风评议“十查、十比、十看”活动实施意见

关于在行风评议自查自纠阶段 开展“十查、十比、十看”活动实施意见 机关各股室、各二级机构: 为切实做好行评工作,确保取得行评实效,根据行评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区委、区政府行评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积极开展行评活动,切实加强局机关及局二级机构建设,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推进行风建设,抓出新成效,创建新特色。 二、活动的内容 在行风评议阶段,主要开展“十查、十比、十看”活动。 1、查思想,比与时俱进,看是否坚持学习,勇于创新,还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2、查学风,比理论学习,看是否学以致用,求真务实,还是照抄照搬,脱离实际; 3、查宗旨,比联系群众,看是否勤政为民,兴办实事,还是本本主义,形式主义; 4、查制度,比党性原则,看是否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还是独断专行,我行我素; 5、查纪律,比组织观念,看得否纪律严明,维护团结,还是自由涣散,阳奉阴违; 6、查廉洁,比无私奉献,看是否廉洁自律,心系群众,还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7、查传统,比艰苦奋斗,看是否不畏艰难,甘愿奉献,还是公款消费,奢侈浪费; 8、查工作,比贡献业绩,看是否争创一流,政绩突出,还是弄虚作假,漠不关心; 9、查效果,比献计献策,看是否结合局情,提供良策,还是漠不关心,等闲视之; 10、查效率,比雷厉风行,看是否首问负责,勤政高效,还是拖延推诿,作风漂浮; 三、几点要求 1、要切实提高对行评工作的认识。行评工作是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开展起来的,开展行评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需要,是践行党的宗旨,提高为民服务质量的需要。我局为区第五批行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要切实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把行评工作做好做实做细。凡行评自查自纠材料不触及实质、认识不深刻的,要推到重来。 2、要积极配合区行评代表的工作。区派驻我局的4名行评代表都是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坦荡正直的胸怀,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很强的的.工作能力。全体工作人员都要积极配合支持行评代表的工作。特别是在查财务时,要实事求是地提供资料和回答行评代表的提问,态度要好,要不怕麻烦。 3、要时时处处注意自已的形象。行评工作是是一项基础性工程,要把行评工作当成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每名工作人员要时时处处注意自已的外在形象,待人要诚恳,做事要扎实,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待存在问题要注意解决的方式和方法,不牵强附会,不强加于人。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四月十日 行风评议“十查、十比、十看”活动实施意见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什么是从严管党治警,四+四机制的实施意见?

 管党治警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必须锻造一支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活动为抓手,锚定“四个铁一般”标准,聚焦忠诚干净担当,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严明警规警令,严肃警风警纪,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对违纪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努力以铁的纪律锻造铁的队伍,确保公安队伍肌体健康。要探索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总结、运用好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常态,推动全国公安机关把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做好新时代公安工作,公安队伍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队伍建设一刻都不能放松,从严治警一刻都不能放松。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派出所工作置于基础性、先导性位置来抓,大力加强派出所队伍建设,在正风肃纪中塑造公安形象,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推动“枫桥经验”遍地开花结果、更加生机勃勃,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教育部文件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一、统考试点工作要按照网络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针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二、在我部的领导下,由网考委负责实施统考试点工作。网考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考办)、统考课程专家组和若干考区办公室,各机构负责人采用任期制,由网考委主任任命。网考办作为网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统考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统考课程专家组根据统考科目的需要设立,承担制订考试大纲、命题、题库建设、对统考课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统考质量分析等工作;考区办公室负责考区的阅卷及相关工作。统考考务工作在网考委的领导下,主要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承担,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和协调责任。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当地的统考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考区办公室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当地的阅卷工作。考务单位要在考前和考后将考试实施方案和考试情况及时报告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要根据我部关于考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网考委的具体部署,做好宣传动员、报名、免考资格审查、参与题库建设等工作。四、考试对象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普通高校的本科层次网络学历教育的学生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2004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注册入学的学生要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统考,对2004年3月1日之前注册入学的学生进行抽测。五、统考科目按不同学历起点和不同专业类别确定: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一)理工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B)”(数学专业考“高等数学(A)”);(二)文史法医教育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 (B)”(文史类专业考“大学语文(A)”);(三)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四)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五)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由试点学校在“高等数学(B)”和“大学英语(B)”中再任选一门进行统考。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一)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二)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三)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专科起点本科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中没有“大学语文”或“高等数学”成绩的,按不同专业须加试统考科目“大学语文(B)”或“高等数学(B)”,考试科目的选择同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专业分类。六、关于免考的规定:(一)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二)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三)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四)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五)除英语专业学生外,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界定标准见附件)可免考“大学英语”。各试点高校要将本校免考学生名单公示并报网考办备案。七、统考公共基础课的要求与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层次相应公共基础课的要求相一致。统考试点工作由网考委统筹安排,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标准。统考暂定每年组织两次,考试时间在3月和9月。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参加考试,每次参考门次由学生自定。试点期间的统考成绩有效。八、考试费用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统一缴纳。考试费应专款专用于统考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九、试点期间,统考课程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标准由网考委确定,考试结果由网考办公布。所有统考科目成绩合格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十、统考考试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启用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网考委制订统考安全保密规定。十一、网考委成立统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快速有效地应对全国与地区、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十二、网考委对统考试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参加统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网考办和考区办公室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十三、网考委按照本意见制定统考工作管理办法。附件:免考“大学英语”的少数民族学生的界定教育部2004年11月26日

如何解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权威解读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于2014年9月4日发布,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教育部负责人就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总体定位  问:这次改革的总体定位是什么?  答:总体定位是,促进公平、科学选才。30多年来,我国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完善,这一制度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权威性、公平性社会认可,但也存在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一考定终身使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存在差距,中小学择校现象较为突出,加分造假、违规招生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这次改革在保持现行考试招生制度稳定的基础上,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更好地科学选拔各类人才,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  目标任务  问:这次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2014年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改革有五项主要任务: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进一步促进机会公平;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更好地引导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改革招生录取机制,规范考试加分、自主招生,改进录取方式,拓宽多种形式学习通道;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在少数省(市)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缩小差距  问:如何缩小区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  答:自2007年以来,国家采取多项措施努力缩小区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2013年全国高考平均录取率为76%,最低省份录取率达到70%,两者的差距由2007年的17个百分点缩小至6个百分点。这次改革将进一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在东部地区高校安排专门招生名额面向中西部地区招生,同时部属高校要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力争到2017年,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缩小至4个百分点以内。  入学机会  问:如何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机会?  答:由于城乡基础教育水平存在差距等多种因素,农村学生考上重点高校的比例相对较低。今后将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这项计划2012年开始实施,当年安排1万名,2013年扩大到3万名,2014年扩大到5万名,覆盖22个省(区、市)的832个贫困县。部属高校、省属重点高校还要安排一定比例名额,专门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农村学生。力争到2017年使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人数明显增加,并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学业水平考试  问:为什么要推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答: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程度、避免严重偏科的一项制度设计,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今后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各地要合理安排课程进度和考试时间,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同一科目参加两次考试的机会。2014年,教育部将出台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指导意见。  综合素质评价  问:如何确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规范有序、真实可信?  答:这次改革的重点是更好地规范评价的内容、程序,确保内容客观真实、程序公开公正。一是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注重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内容。二是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确保公开透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三是各省(区、市)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基本要求,学校组织实施。2014年,教育部将出台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意见。  高职院校  问: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如何进行?  答:根据改革方案,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将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  考试加分  问:对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有何举措?  答: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实行考试加分政策,一类是补偿性的,一类是鼓励性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加分项目过多、分值过大特别是资格造假等问题。这次改革主要采取3项措施。一是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二是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三是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公开公示,强化监督管理。2014年底,教育部将出台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自主招生  问:如何进一步完善高校自主招生?  答:2003年国家启动自主招生试点,目前试点高校共90所,招生人数约占试点高校招生总数的5%,2013年选拔录取了2.5万人。这次改革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的措施。一是申请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的考核。二是试点高校合理确定考核内容,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三是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四是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五是从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  录取方式  问:高校招生录取方式将有哪些变化?  答:高校招生录取方式的变化主要有:一、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二、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三、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四、建立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五、建立招生问责制,2015年起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六、推行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方式;七、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2015年起在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录取批次改革试点。八、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高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监督管理  问:如何加强考试招生的监督管理?  答:主要采取3项措施:一是加大招生工作的信息公开力度,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等信息,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加强制度保障,强化教育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诚信制度和教育考试招生法律法规。三是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考试招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一起,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综合改革  问: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如何进行?  答:高考综合改革重点进行两方面探索:一是改革考试科目设置。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二是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2014年,上海市、浙江省两地分别出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从2014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试点省(市)的其他在校高中生和没有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高中生,仍实行现行高考办法。

如何解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体现科学高效,提高选拔水平;加强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2014年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实施意见》提出五大任务:一是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二是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三是改革招生录取机制,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改进录取方式,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四是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制度保障,加大违规查处力度。五是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改革考试科目设置,改革招生录取机制。《实施意见》指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提前公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给考生和社会以明确、稳定的预期。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内容

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转换学校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需要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科教事业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证。2、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主要任务是: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3、按照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 则,根据教育层次、地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生数和班额、教职工工作量,合理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4、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小学 校类别、规模和任务,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中小学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5、严格编制管理。通过定编工作,清理超编人员。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三、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进校长选拔任用办法6、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管理。7、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逐步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8、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9、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5年,可以连任,要明确任期内的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10、逐步取消中小学学校的行政级别,探索形成体现中小学 校长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要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长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四、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11、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调整出教师队伍。努力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择优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和社会上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12、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13、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中小学校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的比例。要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教师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1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区代表 以及学生家长参与学校评价和教师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用(聘任)的重要依据。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妥善地处理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由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五、完善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16、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中小学的工资制度和政策,保证中小 学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得到落实。学校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的校内分配办法,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工作绩效挂钩。17、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向骨干教师倾斜的分配政策,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相对优厚的工资待遇或相应奖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到农村任教,切实落实对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优惠政策,以稳定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吸引人才到农村中小学任教。18、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要坚持工资统一发放措施。六、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19、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坚持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试点,逐步实现教师合理流动的制度化,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农村地区学 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不足的矛盾,提高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20、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通过调整岗位、进修培训、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等途径,逐步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学段、区域、学科结构不合理等结构性失衡问题,特别是边远和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的问题。21、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引导与服务。积极推动中小学人员在校际、区域之间合理流动。努力引导未聘人员转岗再就业,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22、积极配合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积极探索中小学教职工社会保险的改革办法,以及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安置未聘人员的机制。七、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23、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具体实施。24、狠抓落实,稳步实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中小学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改革方案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途径征求意见。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 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保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江苏出台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https://www.87dh.com/xl/ 】  7月27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众多家长关心的中小学生减负、幼儿园“入园难”及“小学化”倾向、义务教育择校、中高考招考改革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3年,江苏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缓解,教育供给的单一粗放、教育运行的内向与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社会参与教育不充分之间的矛盾逐步化解,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有序参与、各方合力推进的格局更加完善。  改革考试招生制度被明确列入《实施意见》之中。江苏明确,严格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推进中考制度改革,构建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模式。同时,把学校体育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初中毕业生艺术素质测评结果计入中考成绩。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江苏将研究制定新一轮高考方案,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推动教学、考试、招生一体化改革,健全科学育人、科学评价、科学选材的体制机制。完善职业院校“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制度。  在学前教育方面,建立学前教育均衡普惠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集体办幼儿园体制机制,逐步实行县级政府属地化管理。建立学前教育资源预警制度,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探索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切实解决“入园难”问题。  在义务教育方面,江苏提出要多措并举破解择校问题,着力推动县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公开化。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有空余学额时采取公开报名和摇号的方式确定。构建消除大班额长效机制,到2023年全省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  在职业教育方面,深化产教融合,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规模以上企业按职工总数的2%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在高等教育方面,出台高校分类管理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不同类型高校的拨款标准、质量评估、人事管理、监测评价等制度。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盘活事业编制存量并向教师队伍倾斜,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同时,扩大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限制。  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江苏明确要严格办学资质审查,规范培训范围和内容,严查与学校挂钩招生、利益输送以及公办学校教师到教育培训机构任教行为。 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广州白云出台旧村全面改造实施意见

观点地产网讯:3月30日,为加快推进白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工作,进一步强调政府主导,理顺区旧村庄全面改造流程,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现结合《白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程序指引(试行)》制定印发白云区加快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深化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据悉,意见提及要加强前期谋划。加强白云区城市更新前期项目管理,完善计划管理机制;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前期项目,方可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及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补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纳入三年实施计划和五年行动方案的,区委、区政府部署推进的四个“重点村”,重点发展平台,或经市、区政府同意开展旧村改造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白云区属国企的前期服务收益(含区属国企支出部分)可按改造总成本的一定比例在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确。区属国企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期投入,可纳入改造成本。其次,意见提出加快项目实施改造,旧村全面改造项目须遵循政府主导、信息公开的原则,属地镇街为第一责任主体,统筹开展辖区内旧村庄改造工作。优化村民议事规则,提高集体表决效率,将旧村全面改造项目表决程序优化为意愿表决(含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实施方案(含拆补方案)表决,由属地镇街牵头组织开展旧村全面改造的相关表决事宜。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融资地价,核算融资面积,融资地价评估时应充分考虑旧村庄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开发周期等综合因素。旧村改造项目采取“竞价”方式招选合作企业,以项目的改造总价为起拍价,经各方竞价后,由价高者竞得,竞拍所产生的溢价部分参照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此外,意见提出,参照市相关政策,合作企业出现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至指定账户、未按时启动复建安置房施工、未按时履行相关承诺,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等情况的,由属地镇街会同改造村集体启动合作企业退出工作,原合作企业退出后,属地镇街会同村集体重新启动合作企业招选。原合作企业纳入白云区城市更新负面清单,五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城市更新工作。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介绍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颁发。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要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和医保报销制度体系;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完善政府投入补助政策;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制定和发布《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省使用的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二)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实施办法(试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三种方式,执行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由通过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集中招标和合同约束,压缩不合理的费用空间,进一步降低药价水平,同时要保证质量、保证供应。2010年3月1日至10月1日为招标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和药品采购历史价格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含配送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最高采购限价内,参照当地原招标价格等,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三)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制定基本药物的报销政策,将我省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金支撑能力强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四)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政府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其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为保证制度顺利实施,设区的市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所属县(市、区)的补助力度。省政府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按照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给予适当补助。(五)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在制定落实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同时,合理核定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改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府设立的乡镇卫生院编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合理确定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护理人员编制数。乡镇卫生院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政府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委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确定的标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职正式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对分流人员要区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正式聘用到岗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设相关机构及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停止新进人员、提拔管理人员职务、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介绍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

【答案】:C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

【答案】:B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的比例是

【答案】:D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相当于100%报销。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列关于基本药物使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D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而不是优先。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私人举办的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云南发布了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医疗数字化具体内容是什么?

云南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力争到2022年底,全省不低于90%的县、市、区建成管理、服务、责任、利益“四位一体”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每个州、市至少建成一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示范县。基于上述要求,明确拓点扩面推进工作,优化外部改革环境,完善人事、薪酬、绩效考核制度等10项主要任务。其中涉及数字化相关内容如下:实施意见主要任务中明确加强信息化建设水平。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制定《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指南》,统筹现有数字化医疗项目开展信息化建设,要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加快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医共体信息系统对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技术支撑。内部运行管理清单中明确统一信息系统。医共体内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运营管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和信息共享,建立远程会诊和影像、心电等远程诊断中心,远程协作、资源共享。信息系统统一运营维护。

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改革创新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转变管理职能,由办培训向管培训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适度减少直接举办的培训班次,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要统筹安排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切实解决有的干部重复培训、有的干部多年不训和重要岗位干部调训难的问题;要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与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和干部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二)建立开放竞争、优化统筹的办学体制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和职责分工。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科学制定准入标准,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大教育、大培训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选定一批全国重点高校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各地区各部门也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批高等学校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适度利用境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合作培训。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开展适度、有序的竞争。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培训需要,定期确定培训项目,向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放,择优选定承办机构。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自主安排干部培训。改进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经费跟着项目走”、“经费跟着干部走”。(三)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改革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的理念,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深入研究推动科学发展对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需求,干部履职和成长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把培训需求分析作为制定培训计划的科学依据。改进培训计划生成方式,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与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干部所在单位的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重要班次的培训计划要征询党委常委会意见。改革班次设置方式,实现由按级别设置为主向按类别设置为主转变,由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由中长期学制为主向短期学制为主转变。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针对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培训课程,更新现代知识培训课程,开发特色课程。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从课堂讲授式教学为主转向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教学为主,进一步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在线学习,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资源利用率。(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大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把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学习要求与干部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建立自主选学与组织调训相结合的干部参训机制。对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培训,逐步加大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力度,政治理论培训也可给干部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班次和课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培训对象根据公布的信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中进行自主选学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完善和推广干部自主选学。(五)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重在激励、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各级组织部门要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考核工作。对领导班子教育培训情况考核的内容,重点是所在单位开展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等干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要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领导班子要根据考核结果,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情况考核的内容,重点是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和党性锻炼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要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健全干部培训与干部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干部,应该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六)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稳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制定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5年内将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的教学质量评估一遍。(七)形成专兼结合、对外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切实加强对培训者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学科研骨干。继续实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建立业务进修、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相结合的知识更新机制,提高教师培训设计、组织和管理能力,培养适应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的专业培训设计师。中央组织部每年安排600名左右省(区、市)党校、行政学院和部门、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到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国内著名高校、国外著名培训机构学习培训。各地区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教师队伍的培训。建立开放式的教学人才库,加大聘请优秀领导干部、成功企业家、科技专家、优秀专业人才和基层一线优秀干部担任兼职教师的力度,鼓励主要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讲课或作报告。探索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师资库。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聘体系。坚持教师竞争上讲台制度,通过实行师资联聘、动态管理等办法,优化师资配置。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集聚和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学人才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八)推进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加大对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优化整合力度。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协作办学关系,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围绕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县级党校等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体制改革和资源整合。清理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对有必要单独设置的,要进行培训资格认证;对不具备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将其职能和可用资源并入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对名为培训中心,实为宾馆、度假村,不其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本部门工作规划,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明确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和干部教育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发挥沟通协调和宏观指导的作用。(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对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指导,努力为基层和广大干部服务,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任务的落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大规模培训干部中的作用,做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探索者和实践者。干部所在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组织实施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学习要求,提供相应保障,积极推动干部在职学习,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短期培训等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落实全员培训的要求。(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需要,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抓好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四)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新闻宣传,进一步形成全党重视、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推动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深入开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甘组通字〔2013〕16号这个文件你找到了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加强全省大学生村官的文件,最新的您可以在甘肃人事信息编制网或者甘肃人力资源保障网上面看最新的公告。公告中有明确说明的。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失效了吗

没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自25年12月19日出台之后长期有效,没有规定期限,截止到2023年8月26日,没有失效。

关于深化标本兼治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实施意见中梳理了具体,具体工作方法步骤分别是哪些?

你先问不要问经理,崔栋二演出证工作证的时候已经丢了的,就得具体工作方案,关于什么标准卷的推送,关注公众公共汽车东就留的居留权的工作方案,所以说,这个狗东西弄丢了,过的睡的睡的工作都方案改革制造那边丢了距离崔静注的共同治理工作的方案,清了改革进度催动过。

求《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全文?

  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是巩固和拓展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组织实施这项活动,对于进一步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对于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生机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对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好地联系和服务群众、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对于推动党的建设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创先争优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取得实际成效,现就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坚持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推动科学发展,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科学发展规划、思路、举措;党员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领广大群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促进社会和谐,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引导工作;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气;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做好化解工作;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  服务人民群众,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尊重群众,紧紧依靠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反映群众意愿,主动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参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加强基层组织,就是要求基层党组织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二、明确主要内容  创先争优活动,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要求是,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努力做到“五个好”:一是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党员队伍好。党员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是工作机制好。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行顺畅有序。四是工作业绩好。本单位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事迹突出。五是群众反映好。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做到“五带头”:一是带头学习提高。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三是带头服务群众。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四是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五是带头弘扬正气。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各单位在坚持以上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具体条件。  三、实施分类指导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岗位特点,精心设计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载体,分类提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  农村党组织要把创先争优活动与深化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一定三有”政策,大力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设岗定责、依岗承诺、“一强双带”等形式发挥党员作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借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验,在区、街道、社区开展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三有一化”,通过开展党员示范楼院、党员志愿服务等活动发挥党员作用,努力建设文明和谐社区。  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和开展“四强”党组织、“四优”共产党员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品牌工程、党员攻关项目等发挥党员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机关党组织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窗口等发挥党员作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紧紧围绕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设计载体,可通过设立党员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示范岗、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等发挥党员作用,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等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围绕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事业发展设计载体,可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创建课题攻关党员先锋团队,争当德艺双馨党员艺术家、“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的白衣天使”、“优秀共产党员·师德标兵”等活动发挥党员作用,努力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围绕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业务工作设计载体,可通过开展立足岗位比奉献等活动发挥党员作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党组织还要把团结各族群众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反对分裂、维护稳定贯穿于创先争优活动始终,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扎实推进活动  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围绕中心工作设计主题,把广大党员吸引到创先争优活动中来。要紧紧围绕确定的主题,通过以下方式,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一)公开承诺。基层党组织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党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作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二)领导点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适时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点评,实事求是肯定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三)群众评议。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适时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  (四)评选表彰。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适时评选表彰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要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认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从2010年4月开始,着重围绕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搞好动员的基础上,各基层单位要坚持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切实兑现向群众作出的承诺,建立健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引导基层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共产党员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掀起创先争优活动高潮。2012年“七一”前,中央组织部将专项表彰2010—2012年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以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成绩显著的先进县(市、区、旗)党委。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实际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指导的工作机制。全国创先争优活动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牵头成立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指导。垂直管理单位和条块共管单位的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县(市、区、旗)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和指导责任。基层党组织要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创先争优活动的组织实施。注重发挥党建工作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的作用。要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创先争优活动带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创建先进集体、争当先进个人活动。  (二)运用典型引路。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党员电化教育、党建信息网和手机短信平台的作用,采取基层党员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党员以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中的先进典型为榜样,争做优秀共产党员,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三)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分领域分行业召开座谈会、经常性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活动进展,通报活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对创先争优活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得力的,有关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批评,要求限期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央金融机构、铁道部、国家民航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后,要及时报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  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创先争优活动,由总政治部作出具体部署。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育人成才先锋”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工作主要举措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围绕“服务学校发展、服务社会进步、服务师生成长成才”这一重点,紧密结合建立健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深化作风建设年、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活动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创先争优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1.实施党员教育培训工程,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能力。结合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引导广大党员准确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重点抓好预备党员、教工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三个层面的教育培训,通过落实党员集中轮训、领导干部讲党课、实践锻炼、党员个人自学等制度,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的效果,不断把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优秀人才,把党员中的优秀人才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2.优化基层组织设置,为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奠定基础。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促进学校事业和党员个人发展的原则,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面,形成网络严密、功能健全的组织体系。高校教工党支部要设在学科、研究所、实验室、系等教学科研服务一线部门,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或班级设置,高职高专学生党支部按专业或年级设置。中职和中小学校要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工作进学生公寓、进学生社团,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努力实现党的工作和影响“全覆盖”。进一步做好民办中小学校的党建工作,到2012年,实现所有符合条件的学校全部建立党组织,党的工作覆盖面达到100%。3.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服务能力。认真借鉴“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等创新经验,进一步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服务网络。建立健全调查研究机制,坚持并不断完善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党员联系师生群众、领导干部联系点、蹲点调研、生情日记以及民主恳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民意定期研判机制,针对基层师生反映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学校基层党组织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建立健全为师生服务办事机制,积极推行党员服务热线、党员志愿者服务、设岗定责等做法,把专业服务和网格服务紧密结合起来,着力为广大师生群众提供全覆盖、更便捷的动态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党内关怀机制,学校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关心师生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特别要关心支持教师党员的专业发展和学生党员的成长成才。4.积极创造工作条件,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服务搭建平台。加大师生“党员之家”、党员活动室、服务团队等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学校可探索建立党员服务中心(服务站),积极开展各类服务。坚持并完善党员谈心交心、访困问暖、结对帮扶、志愿者服务等制度,总结、推广师生党员先锋岗、责任区、示范区等做法,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育人质量提升,在高校教工党员中定期开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专项行动,在中职和中小学教工党员中定期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努力使服务活动常态化。5.以基层党组织书记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服务型党员干部队伍。重视并抓好高校二级学院(系)及以下党组织负责人和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队伍建设,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创新选拔方式,努力把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师生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选拔进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工作激励和政策保障机制,引导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把精力集中到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热心为师生群众服务上来。实施不合格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制度,对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服务态度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及时调整。为创新活动载体,确保创先争优取得实效,在全省高校系统组织开展三大专项行动。一是在教职工党员中组织开展“关爱学生、助推发展”行动。引导广大教职工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凝聚到培养学生、促进学校发展上来,自觉提高教学质量,着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通过建立健全党员导师制、教工党员“三联系”制度等,使每一名教师党员联系1个学生班级、1个学生寝室和1名以上困难学生,对学生的思想、学习、就业创业等提供更多的热心关怀和悉心帮助,在高校强化全员育人的浓厚氛围。二是在学生党员中组织开展“求真知、强责任、作奉献”行动。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党员刻苦学习、立志成才、服务社会,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示范岗、设岗定责以及开展党员志愿者服务“1+1”活动等,使每1名大学生党员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志愿者服务,不断激励广大学生树立远大的志向,掌握过硬的本领,努力为社会争做贡献。三是在基层党组织中组织开展“三化四有”创建行动。以“目标化管理、项目化推进、人性化服务”为总抓手,按照有一个健全的服务网络、有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每两年有一次主题鲜明的支部建设创新活动、有满足党建需要的活动场地和经费保障的要求,通过实施目标管理考核、推进支部建设创新活动、构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校院(系)两级党校和“党员之家”等,整体提升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也要联系中职和中小学校实际,结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精心设计并组织实施符合本地实际、符合学校特色、符合党员特点的载体活动,努力把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西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西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管理考核

1. 辅导员队伍采用校、院(系、所)两级管理模式。党委组织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人事处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辅导员队伍的规划、统筹、政策等制定工作。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各学院(系、所)具体负责辅导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2.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考核机制。制定辅导员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系、所)共同进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晋级的依据。辅导员考核不合格,解除聘任合同。3. 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把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体系,名额单列,统一表彰。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奖励基金,对成绩突出的辅导员予以奖励。

西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培养发展

1. 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不断拓展培训形式,把岗前和在岗、理论和业务、校内和校外等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地选派辅导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骨干培训,学校每年至少举办1期辅导员专题培训班。积极创造条件,选送优秀辅导员赴国(境)外培训学习。党委组织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培训的组织实施,积极依托学校党校开展培训。各学院(系、所)要积极支持辅导员参加培训,并加强对辅导员日常学习的督促检查。2. 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有计划地推荐优秀辅导员到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挂职锻炼,学校定期组织辅导员赴校外学习考察或实践锻炼。3. 按照“职业化、专家化”的发展方向,积极支持辅导员通过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辅导员工作满2年,可在职校内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高一级学位;工作满4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攻读校外其他专业高一级学位。辅导员攻读高一级学位纳入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计划。4. 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专项基金,纳入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统一管理。鼓励辅导员紧密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申报研究项目,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对辅导员的教学、科研成果予以奖励。5、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6、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待遇。辅导员工作满1年(具有本科学历的工作满3年),考核合格,享受副科级待遇;工作满2年(具有本科学历的工作满5年),考核合格,享受正科级待遇。

有谁知道《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文件的具体内容或下载地址???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  (在职职工)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  2、《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87号)  二、政策要点  1、实施对象: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按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进行套改。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变动了岗位的人员,先按2006年6月30日的岗位进行套改,再按岗位变动的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调出人员,由医院按规定套改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调入人员,不参加医院的工资改革,由医院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水平确定。  2、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份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工勤岗位分技工岗位和普工岗位,技工岗位设5个等级。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员级对应十三级岗位。因医院未完成岗位设置,暂按以下办法执行:正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副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中级执行十级岗位工资,助理级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员级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为:一级2800元,四级1420元,七级930元,十级680元,十二级590元,十三级550元。  管理岗位:正局级执行三级职员工资,副局级执行四级职员工资,正处级执行五级职员工资,副处级执行六级职员工资,正科级执行七级职员工资,副科级执行八级职员工资,科员执行九级职员工资,办事员执行十级职员工资。工资标准为:三级1640元,四级1305元,五级1045元,六级850元,七级720元,八级640元,九级590元,十级550元。  工勤岗位:高级工执行三级岗位工资,中级工执行四级岗位工资,初级工执行五级岗位工资。工资标准为:三级615元,四级575元,五级545元,普工540元。  岗位变动的,从变动岗位的下月起执行新聘任岗位的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3)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月均年终奖仍保留,全年的数额相当于三个月的工资)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的比例统一按30%计算。我院原执行的是40%的比例,高出的10%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出台前暂予保留,名称为“活工资保留”,活工资保留 = 套改前工资 ×(4÷6-3÷7)。  (4)津贴补贴  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我省不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  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中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2007月7月工资发放说明  1、工资单项目的变化  取消的项目:工资、活工资  新增的项目: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活工资保留  其他项目名称不变。  原享受护士10%的职工,工资套改后仍有10%的增额,已在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上浮了10%。  2、工资单数额的变化  与上一月份工资单相比数额有变的工资单项目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活工资保留、地区补、月均年终奖。  晋升职务的人员除上述项目外,岗位津补贴(岗位津贴、岗位奖励金、岗位补贴)、教津贴、奖节支(奖励工资、节支奖)也有变化。  3、2007年7月全面兑现工资改革后的新工资,并从2006年7月起补发工资套改的增资款。工资制度改革的补发项目共有三项,放在工资单中的补工资、工作奖、节日费项目中,故工资改革的补发数应为补工资+工作奖+节日费。  (1)补工资项目中的数额对应工资单附件《工资制度改革补发工资明细表》中右下角的补发合计,为工资套改增资款、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增资款、晋升职务增资三笔款项的合计。  (2)工作奖项目中的数额为年终双薪的增资款,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套改增资额,因该项目与考勤挂钩,部份非全勤的职工有扣减。  (3)节日费项目中的数额为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后、晋升职务后月均年终奖的增资款,等于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月增资×3÷12+晋升职务后月增资×3÷12。  人事科  2007-07-06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  (离退休职工)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  2、《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87号)  二、政策要点  1、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办法是:  (1)离休人员增资额:副厅940元,正处670元,副处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正高990元,副高540元,中级及以下350元。  (2)退休人员增资额:厅级750元,处级450元,科级275元,科员及以下180元;正高700元,副高400元,中级275元,初级180元;高级工以下技工及普工180元。  注:93工改前退休的无职务人员增资额: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180元,20-29年的,220元;30年以上的,270元。大专学历的,在上述标准加20元;本科学历的,在上述标准上加40元。93工改前退休的有职务人员,按对应职务增加的退休费如低于无职务人员的,按无职务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2、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先按在职人员套改工资,从退休的下月起按新工资退休。  三、2007月7月工资发放说明  1、工资单项目的变化  取消的项目:工资、活工资  新增的项目: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活工资保留。岗位工资对应原工资单的工资,薪级工资对应原工资单的活工资。  其他项目名称不变。  2、工资发放说明  (1)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职工,原工资结构不变,岗位工资相当于原工资,薪级工资相当于原活工资,在原工资数额的基础上直接加上离退休人员增资款。增资款放在工资单中的“增资款”项目中。并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增资款,放在工资单中的“补工资”项目中。  (2)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职工,套改为新的工资结构和数额后再计发离退休费。并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增资款,放在工资单中的“补工资”中。  人事科  2007-07-06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高层人员的工资分配

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在人事部、财政部选择试点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结合对单位及个人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求《江苏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人通[2006]322号)中的附表1至3.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摘要)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一)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四)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二)薪级工资的实施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三)绩效工资的实施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绩效工资既是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更好地体现激励功能的主要途径,又是实行工资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自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一)改革意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目的是要建立新机制,而不是简单地增加工资或调资,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二)主要原则1、贯彻按劳分配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2、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需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3、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4、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5、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三)主要文件依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通[2006]33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通知》(苏人通[2006]333号)等文件。(四)实施范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在编工作人员。(五)主要内容1、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在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上与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1)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别对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占收入中很大比重,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政府对绩效工资实行总量调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享有分配自主权,合理拉开差距,调动大家积极性。事业单位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2)实行新的工资分类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3)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年度考核和岗位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4)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体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5)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改革现行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政策、部门和单位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调控。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将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全部收入纳入调控范围,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2、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基本保持离退休待遇政策的连续性。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待遇。(1)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同步增加离退休费(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2)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改革后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3)建立退休费正常增长机制,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待遇政策逐步脱钩。二、其他相关规定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比较有以下特点或调整变化:(一)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最低岗位进行套改。待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5%奖励晋级(一档等级工资)这次不再保留。改革后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管理权限审批。“双肩挑”人员先要明确主要任职岗位,再分别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后凡职务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改变现选定的套改职务(系列)。按国家规定,在本次工资改革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到位后的岗位变化也视为职务变化。三、关于工资套改(一)政策1、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要素:岗位(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或专业技术、级别)、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套改年限)。(年限均为虚年)2、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还是普通工、技术等级、任职(在岗)年限、工作年限(套改年限)。(二)个人需要确认的相关信息1、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起点时间。2、现最高学历、学位:是指本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及学位。3、工龄(连续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年限。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仍按国家和我省原有规定执行。即:年-年+1。对工龄有中断的人员,按“去中间、接两头”的方法计算。如某同志1996年7月工作,1998年3月辞职待业,至2001年7月重新工作,期间共3年零3个月无工龄,其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应为1999年10月,至2006年7月工资改革,该同志的工龄共8年(2006-1999+1=8)。4、现聘专业技术职务及时间:是指本人现在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即兑现工资时间),如果是12月份发聘任文件的,则从12月起计算聘任时间,其余的聘任时间一律从发文的下一个月起算。5、本人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低一职专业技术职务及时间;是指现聘职务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如某同志现专业技术职务是1999年12月的教授,则其低一职专业技术职务为副教授,时间为1994年10月),如果没有低一职务,则不需确认。6、对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党政职务的人员还需确认现聘的党政职务及时间以及低一职党政职务及时间。7、未计算工龄的学龄: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凡非全日制教育的学习时间一律不得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的界定严格以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如果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为了更好地确认全日制学历的性质,以便准确计算学龄,请在信息确认时携带本人参加工作前的大专及以上初始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套改职务的确认:对既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双肩挑”人员,上述相关信息确认后,还需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薪级工资套改审批表”上确认本人在本次工资改革中按何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进行套改,并在相应的栏目处签名。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一)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四)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二)薪级工资的实施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三)绩效工资的实施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绩效工资既是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更好地体现激励功能的主要途径,又是实行工资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自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一)改革意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目的是要建立新机制,而不是简单地增加工资或调资,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二)主要原则1、贯彻按劳分配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2、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需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3、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4、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5、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三)主要文件依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通[2006]33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通知》(苏人通[2006]333号)等文件。(四)实施范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在编工作人员。(五)主要内容1、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在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上与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1)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别对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占收入中很大比重,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政府对绩效工资实行总量调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享有分配自主权,合理拉开差距,调动大家积极性。事业单位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2)实行新的工资分类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3)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年度考核和岗位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4)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体现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5)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改革现行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政策、部门和单位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调控。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将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全部收入纳入调控范围,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2、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基本保持离退休待遇政策的连续性。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待遇。(1)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同步增加离退休费(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2)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改革后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3)建立退休费正常增长机制,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待遇政策逐步脱钩。二、其他相关规定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比较有以下特点或调整变化:(一)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最低岗位进行套改。待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5%奖励晋级(一档等级工资)这次不再保留。改革后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管理权限审批。“双肩挑”人员先要明确主要任职岗位,再分别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后凡职务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改变现选定的套改职务(系列)。按国家规定,在本次工资改革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到位后的岗位变化也视为职务变化。三、关于工资套改(一)政策1、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要素:岗位(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或专业技术、级别)、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套改年限)。(年限均为虚年)2、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还是普通工、技术等级、任职(在岗)年限、工作年限(套改年限)。(二)个人需要确认的相关信息1、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起点时间。2、现最高学历、学位:是指本人目前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及学位。3、工龄(连续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年限。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计算办法仍按国家和我省原有规定执行。即:年-年+1。对工龄有中断的人员,按“去中间、接两头”的方法计算。如某同志1996年7月工作,1998年3月辞职待业,至2001年7月重新工作,期间共3年零3个月无工龄,其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应为1999年10月,至2006年7月工资改革,该同志的工龄共8年(2006-1999+1=8)。4、现聘专业技术职务及时间:是指本人现在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即兑现工资时间),如果是12月份发聘任文件的,则从12月起计算聘任时间,其余的聘任时间一律从发文的下一个月起算。5、本人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低一职专业技术职务及时间;是指现聘职务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如某同志现专业技术职务是1999年12月的教授,则其低一职专业技术职务为副教授,时间为1994年10月),如果没有低一职务,则不需确认。6、对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党政职务的人员还需确认现聘的党政职务及时间以及低一职党政职务及时间。7、未计算工龄的学龄: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凡非全日制教育的学习时间一律不得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的界定严格以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如果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为了更好地确认全日制学历的性质,以便准确计算学龄,请在信息确认时携带本人参加工作前的大专及以上初始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套改职务的确认:对既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双肩挑”人员,上述相关信息确认后,还需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薪级工资套改审批表”上确认本人在本次工资改革中按何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进行套改,并在相应的栏目处签名。

《全民禁毒教育的实施意见》的制定时间

B 试题分析:本题考察学生对林则徐领导的禁烟运动的历史史实的考察,英国资产阶级为了扭转贸易逆差,竟无耻的向中国走私鸦片,鸦片的输入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也引起一些地主阶级知识分子的警觉,以林则徐魏源为代表主张严禁鸦片,道光帝命令林则徐为钦差大臣到广州去禁烟,林则徐到广州后缉拿烟贩,整顿海防,并把搜集来的鸦片在虎门海滩当面销毁,这就是著名的禁烟运动,禁烟运动显示了中国人民反抗外国侵略的坚强决心和信心,也是中国人民反抗斗争的开始,根据所学知识,本题选B。点评:本题难度较小,考察学生对历史史实的识记能力,林则徐的禁烟运动是中华民族反侵略的开始,它大长了中国人民的志气,永远铭记在人民心中,虎门硝烟是教材中的基础知识也是考试命题的重点,希望同学们注意。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五、完善投融资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七、加强人才保障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九、保障用地需求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2015年2月3日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业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中国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启示录》 第一集:《红色警戒线》 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曾经发生的腐败案例,揭示少数企业经营管理者腐败的轨迹,反映了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履职不规范而发生的腐败问题,以及效能监察在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集:《崭新的轨道》 回顾和总结国有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历程,以及效能监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发展与创新。 第三集:《绿色的航程》 介绍效能监察在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四集:《延伸的航线》 反映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效能监察在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五集:《绚丽的乐章》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论述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地位、作用、特点,指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科学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百度百科中的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 15 参考资料: 1.《中国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启示录》http://www.aoboqg.cn/product.asp?id=9251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关于转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 4.和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5.(2004年3月9日冀政办[2004]7号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全文】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中央企业:   现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中央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地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范作用。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为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中央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上半年完成;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属地化原则,与地方同步完成。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中央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中央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中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按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1号)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新闻媒体单位本级管理的新闻记者可根据情况由单位确定选择领取补贴或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中央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办发〔2014〕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保留车辆,按照《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车辆保留和处置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4〕3号)有关规定核定。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按职责权限分系统分别抄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央管理领导干部,由各部门自行选择确定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或维持原有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纳入改革范围,改革后原则上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原配有符合规定标准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保留,应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党委会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中央事业单位可按照《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的车辆分别移交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统一负责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要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并报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各中央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后3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参改人员范围和数量、各类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方式和数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和改革节支情况等,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中央事业单位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中央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

河北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实施意见什么时候发

在2021年1月21日发。河北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1月21日印发。意见提出,河北省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定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法规,推动绩效预算、绩效评价、绩效监管等工作落地实施,不断提升预算管理效能。北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公共财政管理现代化,努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9、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1、事业单位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16.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省辖市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19、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0、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特设岗位设置23、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4、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25、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高技能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岗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4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4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45、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46、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47、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如何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对策

如何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对策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措施,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水平一、企业需加大档案管理新技术的应用当前,信息化的发展对企业档案管理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以往的纸质档案管理是对档案的实体化管理,目前已很难适应企业管理的要求。随着信息技术大量应用于企业生产和管理,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在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同时,并使用信息技术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供企业相关知识文献等。因此,企业若想更好的应用信息技术并得到长久的发展,企业必须积极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带来的优势,开发并使用具有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的档案知识管理系统,促进企业档案管理水平整体的提高。二、强化企业的知识服务能力,实现知识共享对企业内部的知识服务体系,企业通过构建内部知识网络来实现知识的传递和共享工作。而对于企业外部的知识传递工作,企业也可以外部知识网络实现企业和外部的客户资源和外部市场的交流。为了使信息资源达到安全性的标准,公司内部可以建立相应的共享权限,使公司内部用户可以直接访问此系统,而外部网的客户或市场用户必须通过档案管理部门的主页或者站点系统连接,获得权限后实现知识的查找工作。实现知识共享有利于企业的知识体系发展,更加快了档案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三、提高企业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了更好地完成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引进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成员,使其迅速融入到企业的工作流程中。同时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要对档案管理的成员进行公司内部的介绍,使成员加深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理解,使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可以适应于公司的发展需要,并且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使其适应于当前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运用先进的知识管理手段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应是党委发文吗?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应是党委发文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的决策应当依照程序和权限逐级实施,即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地市委员会、县(市、区)委员会等党组织按照各自的职权和工作需要制定决定和规定。因此,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应当由相应的党委(地市委员会、县(市、区)委员会等)制定发文实施。

三改一拆的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城管(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认定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和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XX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实施意见

XX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X届X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围绕“跻身全国两百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两大目标,深入实施XXXX战略,全面推进XX产业工程,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XX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衢州市委的战略思想和战略部署,不断完善规划体系,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统筹协调,构建和谐社会。到XX年跻身全国两百强,到XX年,在破除城乡体制政策障碍、统筹空间布局规划、三次产业联动发展、公共设施共建共享、就业保障全面推进、社会事业均衡发展、生态环境同步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基本建立起统筹城乡发展的推进体系和机制,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农村面貌明显改观,农村基层建设不断加强,全市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城乡产业布局与产业发展。 要响应城乡经济不断融洽和三次产业联动发展的疑势,统筹规划和整体推进三次异地的发展。一是要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区域协调发展能力。以现有产业基础为依托,以XXX产业带总体布局和XX市“XX”产业规划为导向,加强空间规划和要素整合,打造“一核两区”的产业发展布局。二是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升优化水泥、化工两大传统产业,到XX年,全市水泥生产能力达到XX万吨,建设成为XXX省乃至XX地区重要水泥生产基地,化工产业实现产值XX亿元。坚定不移地推进XX特色产业,到XX年,总产值力争达到XX亿元。三是要坚持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工业化。按照工业化的理念,大力发展以食用菌、蜂产品、畜禽、森林食品、种子种苗等为重点的绿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区域特色的休闲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做深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和提升一批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到XXX年,全市农产品主导产业产值达到农业总产值的XX%,农产品加工率达到XX%,农产品商品率达到XX%,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达到XX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达到XX家。四是要构筑大旅游框架,发展现代服务业。把整个XX开发建设一个大景点,把周边区域的XXXXXXXX等重要景点纳入我市旅游圈,使我市成为XXXXX省际的旅游集散地,力争到XX年,把我市建设成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商品市场建设,继续发展金融保障、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和社区服务等产业,引导基地产业陆续健康发展,争取到XX年,第三产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XX%以上。 (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与社区建设。 按照基础设施先行的要求,统盘谋划垃圾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着力改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一是要加快构筑城乡一体化的交通网络。重点实施好XX高速公路、XX铁路电气化改造、XX国道延伸和XX省道东移等重大项目建设,构筑以公路为主、铁路为辅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到XX年,实现等级公路通村率达到XXX%、路面硬化率达XX%,所有乡镇、中心村都能通公交车。二是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加快重点水源工程和千万农民饮用水、千库保安、千里清水河道建设,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公共设施的城乡对接和共享。到XX年,基本形成以城市为核心、以中心镇和中心村为基本联接点、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全市集中供水率达到%。三是要加快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全面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和农民生活质量。推进中心村建设,围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到中心村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到XXX年,建设X个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XX个环境整治村,使万饮水有困难的农民喝上清洁水,XX%的村实现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XX%、中心村大于XX%。 (三)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和人口布局。 坚持把提高农民、转移农民、富裕农民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来抓。一是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打破农村劳动力和城市劳动力在政策上、制度上的界限,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农民素质培训,着力提高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竞争力,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使农村劳动力年平均以3%以上的速度向二三产业转移。二是要加快人口产业向城镇集聚。科学规划县域空间布局,加快县城和集镇建设,促进企业向园区集聚、人口向城镇集聚。进一步繁荣城市经济,增强城市经济实力,吸纳更多的人到城市就业,提高城市化水平。确保农村人口年均以X%以上的速度向城镇集聚,到X年,城市化水平争取达到X%,城市人口达到XX万人,建成区面积达X万平方公里。三是要加快优化城乡人口布局。加快实施“下山脱贫工程”,把地处交通不便、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高深山农民搬迁下山,异地安置到城郊、集镇的下山脱贫小区。到X年,建设X个下山脱贫小区,安置下山移民XXX人。 (四)统筹城乡社会事业与社会保障。 一是要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围绕创建“教育名市”,积极调整优化教育资源布局,努力形成“高中向城区集聚、农村初中向中心镇集聚、农村小学及幼儿教育向乡镇和中心村集聚、新增教育资源向城镇集聚”的新格局。到XX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教育,农村中小学基本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实现“教育名市”目标。二是要繁荣发展城乡文体事业。围绕创建“文化名市”,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不断增强先进文化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感召力。扎实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努力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文化发展格局。到XX年,抓好广电中心、XX大剧院等重点文化项目建设,推进东海明珠工程、XXX走廊和特色文化村建设,不断丰富城乡群众文化生活。市图书馆藏书达XX册以上,乡镇(街道)文化站站房面积达到XX平方米,建设XXX市乡特色文化村个,XXXX市级个,争创省级先进文化工作先进市。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三是要加快城乡信息网络建设。到XX年,全市信息化应用水平达到同类城市先进水平;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有线电视行政村联网率均达到XX%以上,入户率达到XXX%以上,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普及率均达每百XX部以上,计算机拥有量达到每百人XXX台以上,互联网用户达到每百人XXX户以上。四是要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到XX年,基本建立健全市、镇(街)、村(社区)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业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快推进医疗卫生单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农村卫生、医疗保健体制的改革完善,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五是要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扩大社会保障面,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五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到XX年,初步建立城乡“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贫有所保”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倡导“扶贫、帮困、送温暖”新风,建立起人人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运行机制。 (五)统筹城乡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加大生态市建设力度,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尤其要重视水资源保护和生态林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到XXXX年,污染预防和控制能力明显增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削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重大污染隐患、社会环境纠纷和矛盾等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城乡环境基础设施逐渐完善、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力争全市特别是城区人民群众实现喝上一类水、呼吸一级空气、居住一流环境的目标。 (六)统筹城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一是要加强城乡社会管理,确保城乡社会和谐。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高度关注社会流动和社会结构变迁中出现的阶层差距扩大、贫富差距扩大、劳资关系紧张、劳动就业困难等各种矛盾,建设城乡和谐社会。二是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从制度和程序上保证人民群众反映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不断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大力推进“平安XX”建设,维护全市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村民自治活动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到XXX年,全市农村和社区基本达到“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标准。三是要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增进城乡居民福利。高度重视对农村的公共服务供给,到XXX年,实现城市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交通、饮水供给、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科技文化、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全面向农村延伸和覆盖,促进城乡间的社会公平。不断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效率。 三、重点措施 1、注重规划,发挥规划先导作用。 坚持把市域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规划,遵循城市化发展规律,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注重城镇建设和区域发展相统一,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推动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努力构筑城乡联动发展的空间格局。一是要完善区域生产力布局。编制和实施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安排重大产业发展项目、重大公共事业项目、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合理布局居住建设空间、产业发展空间、农田保护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和公共基础设施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设施共享程度,达到整个城市资源的优化利用。二是要加快提高中心城市首位度。坚持山水园林城市的发展趋向,加快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步伐,建精品,造亮点,全力打造精品城市,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平台,积极实施“省级示范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游泳城市”城市联创,全面提升城市规模、品位和实力,增强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要调整村庄社区空间布局。编制和实施村庄布局规划,积极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形成“建建镇—中心村—自然村”三级农村居住区空间布局。根据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规划和实施好“城中村”改造,把“城中村”直接改造建设成为城市新社区。 2、深化改革,消除阻碍城市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最根本的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突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不断提高城市对农村的带动力、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力。要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准入条件,凡有合法固定场所、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准予其在城镇落户,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同户籍同待遇;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改革。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户土地承包权入股等办法,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划经营;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现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集体资产量化和股份权设置方式,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民的宅基地、房产等资产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防为融资手段和创业资本;要加快推进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中心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作用,促进部门工作重心向农村延伸,强化农村各项社会服务。 3、整合资源,加大农村投入力度。 一是要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制定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培训和农村建设的具体办法。依法安排并落实好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出预算,逐步形成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向农村倾斜的政策,逐步建立财政对农村教育、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市各部门实施的所有涉及农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规划、申报项目、组织实施时,都要与“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当年的规划相衔接,切实解决农村建设项目分散布点、分散投资、低水平建设的问题,共同推进新农村建设。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好项目工程申报关、项目资金管理关、工程验收关。在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实施的示范村、整治村名单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在向上申报项目或制订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时,要预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通过召开项目对接会,共同论证、审核、商定整合方案后,才能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立项。要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鼓励部门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和提高项目资源整合效益,市里将根据各部门争取资金和参与整合项目的实施情况,经考核后,给予一定的奖励。三是要积极探索走市场化多元化投入的路子,利用民间资金建设城乡、市里要设立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贡献奖,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新社区建设。 4、以人为本,保护和激发广大农民创业热情。 农民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在程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生力军作用。一是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提高农民进城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万名农民素质工程”,加强农民素质培训,全面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和就业竞争力。要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化格局,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推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工薪制度。建立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好城乡广大职工特别是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完善各项社保制度,逐步提高进城农民的社保水平。进一步扩大进城就业农民社保覆盖面,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在城镇从事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申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同户籍同待遇办理。进一步完善进城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允许进城就业农民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的医疗保健服务,允许进城就业农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法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自主选择医疗保险方式。三是要整合城区教育资源,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市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不断扩大城区教学规模,切实解决进城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难问题。对领取居住证的进城农民子女就学,不得收取政策允许以外的其他费用。四是要降低进城创业成本,激发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积极性。各部门要给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以“平等市民”待遇,除了尽快给予办理各种手续,落实税收、工商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对首次进城创业的农民还要给予享受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贷体制改革,努力解决农民进城创业“贷款难”问题。五是要深化各项配套改革,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基本政策,进城落户或定居的农民,原有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保留不变。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进城就业农民可继续享受原所在地的村级集体收益分配权。稳定农村计划生育政策,进城就业农民取得城镇户籍后,原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可继续保留5年不变。六是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推进城乡卫生事业统筹发展。要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对卫生事业投入的自然增长机制,加强城乡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提升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不断改善农村卫生医疗条件。要大力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市里将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XX元(含省财政补助)以上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政府为农民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要落实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减少出生缺陷。中心卫生院要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有效控制或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使农民参保率保持在XX%以上。 四、组织领导 1、建立机构,强化统筹。市、乡镇(街道)两级都要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专门工作班子,确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发挥好调查研究、参谋咨询、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能,统筹各方利益,整合各部力量,做到有人统筹、有钱统筹、有职能统筹。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统筹城乡发展上,并体现在工作部署、资金投入和干部配备上。 2、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一体化,关键要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从实际条件和现实基础出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深入研究和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与问题,善于借鉴先进的经验,善于总结运用基层和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载体和举措,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和力量配置,打破部门条块分割,整合各级资源,努力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工作格局。 3、强化基层,夯实基础。要按有钱办事、有人管事、有章理事的“三有”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党员、村民代表、农村工作指导员“三支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农村执政基础,充分调动好、发挥好、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管好用好集体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不断壮大为群众办实事的实力,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农村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4、加强督查,完善考核。加强对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断完善对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办法,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和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绩效考核的工作机制,确保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秸秆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油市三合镇江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2014年秸秆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居民小区业委会、自管小组、居民小组: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amp;#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办法&amp;#187;和国家、省及绵阳市、江油市、三合镇关于2014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相关部署与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大气环境、确保重点设施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巡查、广泛宣传,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经济持续良性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镇政府领导、社区联动”方针,动员群众积极主动广泛参与,主要以秸秆、生活垃圾、杂物、落叶禁烧为工作目标。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至10日、8月1日至8月20日)      召开社区各居民小组、业委会专题工作会议,健全社区组织机构,各家各户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秸秆、垃圾等禁烧自觉性。      (二)全面禁烧阶段(5月1日至6月底、8月20日至10月底)      各社区包片干部要各负其责,进入实战状态,加强值班,明确责任,对各自包片区域加强巡查、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处理焚烧违法行为,接受群众24小时举报。      (三)总结阶段(6月30日前、10月30日前)      禁烧工作结束后,各小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将难点问题上报至社区领导小组协助解决,各小区的评比作为考核平安院落依据。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社区禁烧工作的领导,根据三合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社区成立了以总支书记王久强为组长、社区主任吕天杰为副组长、社区干部及业委会、自管小组负责人、居民小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社区干部包片划分责任区域。      (二)制定目标、落实责任      为确保工作目标完成,各小区业委会成员、自管小组、居民代表要组织实施与小区每户居民住户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将秸秆禁烧纳入到社规民约内容中去,形成长效机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三)加大宣传,入户入心      为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社区将以文件通知的形式和社区QQ宣传网络平台、横幅标语、以及口头形式进行多方位宣传。各小区业委会成员,自管小组成员,居民代表和广大党员同志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将禁烧工作变成改善生活习惯和自觉维护环境的行动中来。      (四) 强化巡查,加大处罚力度      在全面禁烧阶段,社区成立了巡查小组,将不定时的对各小区进行巡查,各居民小区业委会、自管小组、居民代表如发现有违规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现象的应第一时间立即组织扑灭,不见明火明烟(雾),清楚焚烧残余,必要时进行焚烧残余地点清洗等措施。并将此情况及时上报到社区领导小组处。对于焚烧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amp;#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amp;#187;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故意焚烧不听劝阻或焚烧严重的当事人,派出所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江东社区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江东社区秸秆禁烧包片责任划分表      3、江东社区秸秆禁烧工作巡防应急小分队名单      江油市三合镇江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

几几年制定了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

2005年1月31日制定了《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禁毒又称禁烟禁毒,是指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或者说,运用行政法令和群众监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鸦片和代用麻醉剂者戒绝瘾癖,限制和取缔种植、收贮、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和毒具行为的一项社会风俗改造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区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胡锦涛关于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教育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内涵,更好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现就本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建设的要求出发,教育引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端正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   通过教育活动,努力达到如下目标要求:   1、法治理念进一步树立。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活动;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满腔热情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确立合法合理、及时高效、公开公正的观念,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职能,努力发挥作用;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2、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通过教育和对突出问题的查找整改,进一步加强局党委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进一步加强区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行政系统队伍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进一步树立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方法步骤   教育活动从6月开始,至12月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1、教育准备阶段(6月)。局成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严新力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向荣任副组长,组员由副局长张杰、朱志忠和局党委委员徐晓青、杨昌麟、许卫东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治处。教育活动正式实施前,领导小组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开展调研,初步了解人员思想认识及法治理念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学习培训阶段(7-8月)。局处级领导干部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的原则,通过联组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强化学习效果。全系统采取集中动员、专题辅导、个人自学、讨论交流、撰写体会等方式,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专题的学习教育。   3、对照检查阶段(9月)。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基层单位认真组织讨论,按照教育的目标要求,联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实际查找差距和突出问题。在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中,重点查看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是否注意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对群众态度淡漠、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在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重点查找是否树立严格执业、坚持服务为民、保持诚实守信的观念,是否注意克服和纠正忽视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诚信缺失等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4、整改问题阶段(10月)。局领导班子和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及可能产生问题的苗头,尤其要把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按照扎实管用、简便易行和规范性的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边整边改,规范执法行为和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5、检查考核阶段(11-12月)。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干部和司法所干部参加上级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的`考核,着重检查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掌握的程度。考核不合格者,要离岗培训补课。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灵魂。要教育广大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清醒地认识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马克思主义在司法行政工作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广大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切实端正执法思想和服务理念,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使命的重要保证。   2、精心组织,领导带头。要把这次教育活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局处级领导干部“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制定整改措施,带头抓好落实”。   3、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各单位在教育中要紧密联系领导班子、广大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实际,联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实际,针对思想理念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形势的观念得到更新,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4、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各单位要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处理好日常工作与专题教育的关系,把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与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与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红烛”精神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律师队伍建设和公证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教育与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附:《区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计划安排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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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解读《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将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有关制度。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说。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解释,《实施意见》可以看作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一个后续配套性文件,也可以说是法院系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头实施的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法院可就重大案件召开庭前会议   《实施意见》指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蔡斐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强化法院在审前活动中的地位,这是《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具体包括: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扩大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范围,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庭前排查。但是他也指出,庭前活动不能影响庭审活动的独立性,必须充分保证庭审活动的中心地位,真正使法庭审判成为案件判决的唯一阶段。    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实施意见》强调,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存在瑕疵,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蔡斐指出,《实施意见》对进一步改造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模式,特别是强化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都有着深远的作用。此前,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是以追诉犯罪为核心任务的,不可能对警、检机构的追诉活动实施有效的司法控制,在“你抓我就捕,你诉我就判”的惯性下,审判工作自然不可能居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   他认为,《实施意见》对证据认定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成为各级法院操作的对照准则,这对于落实程序正义、排除不可靠证据、避免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避免冤假错案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同时,庭审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和可采性也增强了法院“最终裁判者”的地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管理、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中小学图书馆的馆舍建设、藏书数量、图书馆的管理与利用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仍存在着很多共性问题,如图书馆面积较小、阅览室形同虚设、藏书结构不合理、管理员兼而不做、图书馆利用率较低等。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管理、使用工作,发挥图书馆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 )科学规划 。将此项工作纳入“教育年”活动中,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图书馆中长期发展规划,从政府整体规划的角度加快发展步伐。 (二) 中小学图书馆(室)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要拔出专项经费给全市高中、初中、乡镇中心学校图书馆(室)配置电脑、打印机、图书管理软件、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等。图书管理员实现人手一台办公用计算机,在现有的基础上,建设和优化支持数字化、电子化的图书馆环境。每年验收的20%标准化学校要建立数字化图书馆,有条件的学校要尝试以数字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为主的新的图书模式,要逐步实现图书馆计算机管理,加强图书馆(室)与校园网的结合,通过计算机自由检索书目,打卡借阅,或能在校园网上自由阅读,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教室要有图书角、期刊架,学校的走廊、大厅应有师生阅读的桌椅,营造读书的氛围。到2012年底,全市中小学图书馆装备基本达到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三)图书管理队伍技术能力建设。各校要根据办学规模、资源数量、服务项目配备相应的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对图书馆工作的关键业务部门人员实行上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不断对现有人员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在适当时候对图书馆员进行业务知识考核,将图书馆员职责发挥、业务知识水平、业务教学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全市教师业务知识考核管理评价体系,使图书馆管理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加强和提高。 (四)、 图书馆(室)与课程整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1-9年级基本阅读书目,在初升高考试命题中应把基本阅读书目作为课外阅读的命题范围之一。各学校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心理特点和知识的不同需求,配合各科教学大纲的要求,从有利于学生思想、知识、技能、个性等全面发展的目标出发,确定不同学科、不同读者群体的必读书目,引导学生完成在校期间的阅读计划,拓宽延伸课堂教学功能。各中小学校要设立阅读指导课,并将阅读指导课排入课表,要对学生进行“如何利用图书馆”方面知识教育,教给学生利用网络检索、查找所需资料的方法,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各学校应通过校园网构建网络读书平台,引导学生利用数字图书馆的电子图书、音视频、试题课件等资源,实现图书资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 五) 全方位开放借阅。新课程标准规定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阅读量应达到400万字,1~2年级达到5万字,3~4年级达到40万字,5~6年级达到100万字,7~9年级达到260万字。各学校图书馆要全天候、全开架地向师生开放。有计划有重点地将馆藏图书情况及服务方式、借阅制度等及时介绍给学生,通过借书证(卡)或凭借学生证、集中登记等方式借阅图书,最大限度缩减借阅日间隔,让学生或学生代表进入图书馆(室),直接面对图书选择借阅,开架借阅。阅览室要相应开放使用,给学生提供自由读书的良好环境。有住校生的学校图书馆应实行晚间开放,并实行“无休息日制度”。科学设置学生班级借阅制度,搞好班级图书角、图书箱建设。 (六)大力开展读书活动 。开展各类读书活动是培养学生良好读书习惯的需要,也是对读书兴趣、读书方向的有益引导,多种多样的读书活动能不断营造浓郁的读书氛围,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的精神内涵,并逐步打造出特色纷呈的书香校园。一是要及时地宣传和推荐新书。根据新课程要求或教学实际需要,学校要明确各年级学生阅读书目,教师要向学生推荐馆藏图书、必读图书和新购图书。各图书馆(室)要设立图书宣传栏,定期介绍一些优秀图书(包括编号、作者、作品类别与特色),定期印发图书馆宣传材料,通过板报或橱窗开辟图书宣传栏目,传递图书信息,做好读书引领工作,增加借阅针对性。二是要注重培养课外阅读积极分子,小学要成立读书兴趣小组,中学要以“文学社”、“读书社”、“书评组”等团体形式,开展读书交流活动。并利用读书团体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在学生中组织开展读书竞赛活动。三是各县(市)区要每年开展一次大型读书活动。各中学每一学期至少要开展1次读书竞赛或读书智力万里行活动等,组织发动更多学生参与,掀起“读好书”、“好读书”学习热潮。开展好节假日读书专题活动,配合各种纪念日、节日以及本校的艺术节、科普周、运动会,开展各类专题竞赛活动,要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开展“同读一本书活动”,引导学生书写 心得体会 ,开好读书座谈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读书主题班会”,要召开家长会进行课外阅读指导,要开展师生同读、亲子阅读及读书演讲、征文活动等。 二、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创造条件,把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作为教育图书管理的一项中心工作抓紧抓好。优化管理体制和机制,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图书馆的建设,把图书馆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将图书馆建设列入常规工作内容,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的图书馆工作小组,制定图书馆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激励和保障措施,完善对图书馆工作的管理。 (二)加大投入 , 提高装备水平 。保证和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各级学校要广开渠道筹措图书经费,鼓励创建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和机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保持购书经费逐年递增,确保图书馆建设投入和图书藏书量的实际增长。要拿出人均公用经费的10%用于图书馆建设,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生均2册,把图书馆建设经费和维护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十二五”期间,增加对农村中小学图书馆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图书馆设施建设。 (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各县市区及市直中学要积极参加省级图书馆示范县(区)、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大力开展“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合格县市区”和“示范性中小学图书馆”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图书馆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组织图书馆应用现场观摩会、读书活动现场会、读书成果评选等活动,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把参与读书活动情况作为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对获奖学生授予特长生,在中考录取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取。建立每三年组织一次图书馆工作先进表彰、每两年组织一次图书管理能手认定工作制度,对专职图书馆员的管理和使用与专职科任教师同等对待,逐步建立图书使用与教学效果相挂钩的评估激励机制,激励学校、教师发挥图书馆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课题(项目)带动。要加强图书馆应用的教育教学实践研究,借助科研机构的力量和专家智慧,以图书馆应用课题研究为抓手,以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促进基础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等课题为载体,积极探索如何提高图书馆的使用率、使用模式、数字化图书馆资源的整合、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的应用、读书活动的开展的新路径、新模式,增强图书管理队伍的科研能力,促进图书馆的科学发展。 (五)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督导检查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要把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的综合督导评估进行量化考核,每学年末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企业先进性教育整改提高阶段实施意见

根据公司先进性教育活动安排部署,从9月16日到10月22日进入集中整改提高阶段。为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党员个人、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分别制定整改措施,深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全面体现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达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突出,基层党组织更加坚强有力,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和谐,各项工作有效促进,推动油田持续有效快速发展的目的。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制定整改方案(10天,9.16-9.25)。厂党委和基层党支部要结合征求到的党组织和党政班子的意见,针对自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分别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落实责任人,排出时间运行。达到措施可行实际,方向明确具体,责任落实人头,时间早晚适当,既要有总体安排,又要有分步实施的具体方案要求。每个党员要根据“六查六看六彻底”查找出的突出问题和党组织的评议意见以及征求到的意见,针对自己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精神状态、创新意识、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廉洁自律、道德行为、组织生活、工作实绩、学习风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整改方案。达到问题准确真实,目标明确清晰,措施可行具体,效果显著实际的具体方案要求。 厂党政领导班子和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整改方案,由公司检查指导组组长审阅把关后,提交党委会通过,并报公司先进性教育办公室备案;基层党支部及党支部书记的整改方案由厂先进性教育办公室审阅把关后,提交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通过;其他党员个人的整改方案,由党支部书记审阅把关后,提交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通过。 整改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逐条制定整改具体措施。措施要有可操作性,要有具体整改期限,列出整改时间表。整改方案形成后,党员个人的整改方案填写到党员学习手册上。党支部和厂党委在做好党支部和党委活动记录的同时,制定详细方案,报厂先进性教育办公室保存归档。制定整改方案过程中,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认真进行修改完善,使整改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二)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10天,9.26-10.12)。要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巩固教育活动的成果,让员工实实在在感受到教育活动带来的变化。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的整改措施要分工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头,并实行问责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有条件改的要马上改;对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要列出整改时间表;对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党员和群众解释清楚。党员严格按照“五管住”活动方案要求,进行认真整改,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确保见到实效。对在整改过程中发生明显变化的党员,要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好的,要及时进行帮促。各党支部要紧紧围绕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重点在怎样把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起来、把党的工作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进一步完善起来、把全体党员创优争先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项活动有效开展起来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贯彻和执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性、严肃性、规范性。 党员个人要在党员学习手册上及时记录整改方案落实进度和完成情况,落实整改措施存在的主要困难,以及克服困难采取的办法。厂党委和党支部在做好上述记录的同时,要做好党员的表扬和帮教记录,制度完善记录。 (三)向群众公布整改情况(10天,10.13-10.22)。党员个人、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制定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充分听取员工意见,自觉接受员工监督。厂党委要以书面和会议的方式、党支部要以会议的方式在向党内外通报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情况。采取员工代表评议和在员工中抽样调查等形式,由上级党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员工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人数要达到支部人员总数的60%以上。多数员工不满意的或员工满意率达不到60%的,要及时进行“补课”。 党员个人及党支部的整改情况由党支部统一组织公布,党员个人及党支部要做好公布情况记录。厂党委和领导班子的整改情况由厂先进性教育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布,同时要做好公布情况记录。测评工作由厂党委统一组织,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不满意人数超过参加测评人数40%的,为多数不满意,厂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有针对性的重新组织开展。测评票以及有关汇总数据,先进性教育办公室要归档留存。 (四)搞好总结验收(8天,10.31前结束)。在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结束后,党员个人、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都要形成总结报告。党员个人的总结包括:参加教育活动情况、查摆出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通过教育活动取得的收获和体会;处级领导干部的总结不少于2000字,干部党员总结不少于1500字,普通党员总结不少于1000字。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的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党员个人、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可以另附纸打印完成。党员个人总结报告要装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档案,同时要做好党支部和党委活动记录。测评和总结报告完成后,达到规定要求的党支部党委要组织召开先进性教育活动总结大会,对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同时对活动典型事例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 在此期间,厂党委组织召开全厂总结大会和先进性教育活动事迹报告会,总结经验做法,相互学习借鉴,共同促进提高。同时对教育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巩固好教育活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62天,10.23-12.23)。集中学习教育结束后,要切实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工作。具体按照“梳理整改、教育转化、建章建制、树立典型”四个环节进行。 1、梳理整改(10.23-10.31)。在进行先进性教育活动总结的同时,进行检查梳理,对应当解决而没有彻底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做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 2、教育转化(11.1-11.20)。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深入扎实的教育工作,促使其尽快转化;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问题一时查不清楚的党员,不要急于进行处理,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厂先进性教育办公室要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理有关材料的保存工作。 3、建章建制(11.21-11.30)。要认真对先进性教育活动好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特别是对那些简便实用、党员易于接受、实践效果明显的好做法、好经验,要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抓紧研究建立党员意识强化机制、能力提高机制、责任落实机制、联系群众机制、发挥作用等机制、权力保障监督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自我监督机制、进步激励机制、队伍纯洁机制等党内制度,不断巩固教育活动的成果。要通过制度建设,达到严密组织生活、规范党员言行、提高党员素质的目的。要将完善、制定的各项制度编印成制度汇编,下发基层严格贯彻执行。 4、树立典型(12.1-12.23)。要按照年初下发的竞赛方案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好党员为实现550万“三个一”及“两优异十先锋”竞赛活动、党支部书记“一熟两懂”、创“五好”党支部竞赛活动,不断巩固和扩大竞赛活动成果。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予以表彰奖励,以鼓励先进、弘扬正气。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以及“两个”竞赛完成情况,作为年终党内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好奖劣罚。 二、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投入足够精力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注意防止和克服松懈情绪,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整改提高工作。 (二)厂先进性教育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准确掌握整改提高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使整改提高阶段工作扎实开展,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检查组要按照有关工作标准,坚持每周最少一次,对基层支部活动开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帮助指导基层党支部做好整改提高阶段工作。 (三)整改提高阶段要认真研究并正确掌握有关政策。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不单独设一个组织处理阶段。对那些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不完全符合条件的党员,要区别情况,做好教育转化工作。通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注意从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引导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正视存在问题,增加改正问题的信心和决心,激发他们的内在动力,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党员。 (四)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充分运用简报、广播、电视、网络等有效载体,大力宣传整改提高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大力宣传教育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展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崭新精神风貌。宣传组严格按照宣传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宣传任务。制作一期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二阶段成果图片展。完成事迹报告会基层支部和先进人物材料的审阅把关定稿工作。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您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四、规范个人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七、丧葬补助金本意见实施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九、基金管理与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及投资运营情况公布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业务量及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十二、其他事项(一)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二)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内蒙古 保险 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7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根据《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好我区“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第三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并送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1、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二)能够证明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三)无法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原始档案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相关资料: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第三人原始档案的有关记载等。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四)对无法按照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向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可向举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请求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说明材料,经领导签字后送旗县(区)审核小组。材料要说明调查程序、负责调查的人员,原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经营状况、主要领导、人员构成、解散时间等内容),并附每个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离开单位时间等内容。第四条各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小组,负责审核、认定等具体工作,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一)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拟参保人员有关材料后,应对《登记表》中的各个项目进行核对,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在《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将《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旗县(区)审核小组。(二)旗县(区)审核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应采取全旗县(区)集中办理的方式逐一进行严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旗县(区)审核小组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章,将《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盟市审核小组。同时应指定专人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在网站的“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基本信息和审核意见。(三)盟市审核小组对旗县(区)上报的“五七工”参保有关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章,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函件格式见附件2)。同时应在“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准意见。(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盟市报备情况应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应函复盟市,由盟市批复旗县(区)执行。第五条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盟市批复后,应在单位或社区将审批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参保人员有异议的应进一步审查;确无异议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第六条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们应按照《通知》规定,依据1995年至2010年各盟市的职工平均工资,统一核定和计算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并按附件3的格式在全盟市范围内予以公布。第七条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到指定的养老保险费用征缴服务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第八条参保人员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补记个人账户,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2011年1月起核发基本养老金。核发基本养老金时,对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五七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同时应抵扣2011年已经领取的相关待遇。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致函原发放机构,请予停发有关待遇;原发放机构应依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函件办理停发手续,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函,同时应注明停发时间、每个参保人员2011年已经领取的待遇金额。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停发待遇函件,办理养老金核发手续并抵扣2011年已享受的相关待遇。未办理停发相关待遇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予核发基本养老金。第九条“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相关材料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保管。第十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地审核认定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指导,对审批结果实施检查和抽查。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报批工作中,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检查,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参保范围。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参保人员应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办理参保人员登记、认定、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十三条“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按照《关于做好原“五七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实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0]419号)填报《到达退休年龄的“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的“五七工”,可不再填写《登记表》,但应由本人补充说明“享受其他待遇情况”栏目相关内容。(二)“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2012年开始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三)外省驻自治区的中直企业管理的“五七工”,已经参加了外省(市)养老保险的,不再纳入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四)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当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各盟市要处理好制度衔接问题。(五)自治区建立统一的享受遗属待遇人员数据库,在全区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后,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瞒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清查。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略):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doc关于“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备的函.doc盟市“五七工”参加养老保险分年龄缴费和养老金核定表.doc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17江西南昌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体办,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入学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非政策性择校行为的工作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入学工作遵循平稳、务实、规范、高效的基本方针。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严格实行划片招生(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非政策性跨学区范围就读,严格控制班额。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与民办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变相考试。严禁学校以各种竞赛成绩作为依据招收学生。严禁学校签约招收学生。学生进校后严格执行均衡编班,严禁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   二、工作原则   (一) 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即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具有南昌市户籍的儿童,应当免试就近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按照有关政策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免费入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事业单位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包括各种名目的捐资助学款),地方设立的教育基金会等也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捐资款。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划片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   (四)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组织实施。城区小学升入初中工作由市、区教育部门共同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合理划定招生学区范围。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辖区内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学区范围,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其中,城区初中学校学区范围调整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力争城区公办初中学校学区范围内生源得到科学合理安排。  2. 2017年,继续深入实施教育集团发展带动战略,在去年组建以南昌一中、南昌二中、南昌三中、南昌外国语学校、南昌二十七中、南昌二十八中为龙头校、23所成员校的六大教育集团的基础上,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快速,促进优质资源深度共享、办学要素有效激活、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推动义务教育更高层次的均衡。教育集团各成员校继续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招生(民办学校除外)。   3. 省属事业单位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读后,空余学位继续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具体工作由市、区教育部门与招生学校协商,继续采取政府购买学位等形式,合理设置学区范围,实行划片招生。   南航附校应南昌航空大学的要求, 从2017年开始停止招收除教职工子女以外的学生,不再划分南航附校学区,其原有学区范围调整到就近学校;设立一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南航附校原有学区范围内生源可自愿选择南航附校或新调整的学区学校就读。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采取网上报名,自主招生的方式进行。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招录工作的统一管理,城区民办初中学校继续通过网上招生录取平台,实行学生网上报名、网上报到,招生学校网上审核、网上录取。其自主招生方案按隶属关系,须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并在相关媒体公布其招生工作方案(包括招生总名额、班级数、招生程序等)。   政府购买初中学位的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及民办学校)及学生人数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确定。   (二)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为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1.坚持“两个一致”优先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生源认定坚持“两个一致”优先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和家庭实际住址一致。搭户、空挂户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其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监护人有多套房产,须在3月31日之前自行确定一套房产作为义务教育入学依据,入学信息一经采集,则不再做任何更改。   2.小学入学对象按划分的学区范围确定。小学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学校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分学区范围,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3.初中入学对象由两种方式确定。一是划分学区范围入学。初中按照区域内小学毕业生的数量、学校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分学区范围,保障辖区内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二是对口直升入学。在经开区、高新区继续推行初中学校对口招收学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的基础上,扩大到其他城区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东湖区滨江学校、扬子洲学校,西湖区团结路学校,青云谱区青联学校、昌南学校、育英学校,青山湖区义坊学校、湖坊学校、豫东学校、江南学校,红谷滩云溪学校、生米中学,桑海中学。  4.特教学校入学对象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市、县(区)特教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接受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要采取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在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各学校不得拒收。   5.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南昌市拥军拥属条例》、《中共南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昌市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一卡通”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2号)、《关于大力支持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的若干意见》(洪办发﹝2015﹞18号)等规定执行,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6.南昌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按照《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工作细则〉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0号)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有力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   (三)严格学校招生容量管理。全市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招生严格实行容量限额管理,按照规划逐年消除大班额。学校容量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各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状况设定并向社会公开。招生报名期间,公办学校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学校招收学生的容量,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生源认定次序排序办法确定生源排序,对生源排序在学校容量限额数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分配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对生源排序在学校容量限额数以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四)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随迁子女指在南昌地区经商,并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或是在南昌地区务工,并签有合法用工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有固定住所(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对随迁子女就近安排入学,对不能提供有效材料的随迁子女劝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学校就读。   (五)落实均衡生政策。继续落实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在学区范围连续就读三年(含按规定正常转学和休学)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具备均衡生资格;为进一步发挥均衡生政策的生源配置作用,均衡生指标分配向生源相对不足的城区初中学校倾斜,并将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小学生入学   1.报名时间:各小学于2017年8月15日前,在本校学区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布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学区范围。8月20日至22日为城区和县城小学新生统一报名时间,农村小学新生报名时间为8月31日-9月1日。   随迁子女登记报名工作,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中旬向社会发布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   2.报名要求:适龄儿童家长携带其子女,持户口簿、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随迁子女需提供其他相关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教育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学校或确定的学校报名,交审有关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二)初中生入学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新建区初中入学工作安排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城区初中入学工作安排如下:   1.学生信息采集:小学毕业生家长持家庭户口簿、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义务教育登记卡等相关报名材料交毕业小学进行初步信息采集,具体时间安排、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由市教育考试院制定并实施。信息采集经比对、审验后确认,则不再作任何修改,采集确认后的原始信息报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工作处存档。   对口直升入学的县区和学校将对口直升入学工作方案和直升生名单分别提交市教育局义教处和市教育考试院。   2.学区生源认定:城区各初中学校按照划分的学区范围接收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如果学区范围内需要服务的学生数量未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全部接收。如果学区范围内需要服务的学生数量超过学校接纳能力,则按以下顺序接收学生。   第一: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户口在学校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父或者其母,家庭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母或小学毕业生本人)同时属于学校学区范围内。   第二: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户口在学校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时属于学校学区范围内,且该小学毕业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三: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户口不在学校学区范围内,但家庭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母或小学毕业生本人)在学校学区范围内。   第四: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户口(含集体户口)在学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凭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属于学区范围内,且该小学毕业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五: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户口(含集体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凭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属于该学区范围内,且该小学毕业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第六: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户口不在南昌城区范围内,但实际居住地为租借房(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等材料)属于学区范围内,且该小学毕业生及父母在城区无房产。   以上所述的房产权证必须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含购房合同),且权证性质为住宅,办理时间截止2017年3月31日。商住楼、商铺等非住宅、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均不能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其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部门依据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工商执照、社保缴纳、居住证、租房证明的办理时间都必须在一年以上,并且租房合同需在房管部门正式备案方可有效,推算截止时间均为2017年3月31日。租(借)房未满一年的,由教育部门依据其学区学校学位限额情况和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一套城区房产在三年之内(房产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年3月31日)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依据;三年之内再次使用该套房产作为义务教育入学依据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凡提供假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假户口本等虚假证件的,一经发现,该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部门按照就松不就紧的原则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位。   城区地铁建设拆迁户、棚户区(旧城)改造拆迁户及其他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户子女就学安排: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其子女入学须持家庭拆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验(拆迁协议三年内有效,推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相对就近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报名时间安排:6月3日公布2017年城区初中学校招生学区范围。   民办学校8月15 日前上报入学学生名单。  公办学校分批次报到时间为:7月5日—7月7日,7月29日—7月31日,各城区学校按照六类排序顺序分批审核相关证件、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学生办理报名手续。各初中学校在办理正式录取学生报到手续的同时,须在小升初系统中提交学生报到确认,并督促录取学生登录小升初系统进行网上报到确认。按实际录取批次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报到学生名单(公示内容须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排序类别、学校监督和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将公示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汇总后报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工作处存档。   4.报名要求:由各小学负责通知其毕业生家长携带该生,持家庭户口簿、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小学毕业证、义务教育登记卡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或指定的学校,前往招生学校办理报名入学手续。   (三)残疾儿童入学。全市适龄残疾儿童入学报名时间为9月1日。家长携适龄残疾儿童,持家庭户口本、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残疾证(或医院证明)、体检证明等证件,到辖区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做到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在新生入学前,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区域内入学具体政策,每所学校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咨询接待地址等。市教育考试院要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认真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切实做好各项招生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   (二)强化履行各方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三)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但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四)推进均衡发展。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从实际出发,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整体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学校。通过组建教育集团、大学区、市区协作学区、城乡学校结对联合办学等方式,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积极推动区域内校长、教师合理交流。通过交流、支教、挂职锻炼等形式,促进城区学校、名优学校的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切实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师资水平。依法保障事业单位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经费,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发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使之家喻户晓,争取家长理解,社会支持,积聚正能量。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倡导科学教育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让社会各界知晓就近入学政策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于 2017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南昌市教育局   2017年4月24日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印发

实施意见是不是法定公文 实施的意见

意见 就是法定文种。实施意见,是在文种前加上了定语或类型,也是意见的一种。

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提升办园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幼儿园管理,进一步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018年修订)》和《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2018年修订)》《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统筹协调,把学前教育纳入全县教育事业总体布局之中,协同推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办园活力,促进科学保教,加快缩小城乡幼儿园之间、公办民办幼儿园之间的差距,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全面提升全县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均衡发展、安全优质、监管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 —— 发展格局更加优化。以大力发展城区独立幼儿园为抓手,实现城乡幼儿园布局科学、师资配备合理、办园条件达标,形成“城有示范、乡有中心、村有延伸、全面覆盖、就近入园”的发展格局。 —— 体制机制更趋完善。幼儿园管理、师资培养等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形成充满活力、普及普惠、规范管理、科学保教、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办园体制机制。 —— 办园质量明显提升。通过扩容增量、科学保育、晋等升级、提质促优等行动,学前教育办园质量显著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行动。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主管职责,县教育局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以年度考核和年检工作为抓手,强化对幼儿园依法依规审批设置、保育教育、师资队伍、安全防护、招生工作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逐步实现根据辖区生源实际和幼儿园办园规模制定招生计划,划定服务范围。乡镇中心小学负责辖区内公办幼儿园的监管,通过逐年调配专业化的幼儿教师,购置设施设备,全面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将辖区幼儿园工作单独列入乡镇中心小学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表彰。县幼儿园和清泉幼儿园负责指导全县各农村和民办幼儿园工作,帮助各民办幼儿园实现管理规范化,保教活动科学化。(责任股室:人事股、督导室、职成教股) (二)开展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供给行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甘肃省扩大城市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综合奖补颁发》,用足用活政策,积极筹集幼儿园新建和改扩建资金,3-5年在城区东、南、西、北方位新建3-5所高标准幼儿园,并逐步加大公办幼儿园占比。提升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对不符合条件的校舍逐年改建扩建,对不足设施逐年配齐,确保达到标准。(责任股室:项目办、电教站) (三)开展民办园扶持整合与监管行动。扎实落实《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的补助标准和扶持政策,将已审批的民办幼儿园逐步发展成园舍独立、有充足的室外活动空间,教玩具等设施设备配备齐全的标准化幼儿园。民办园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每年依规向教育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修订完善《山丹县民办学校年检管理办法》,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将日常检查结果列入年检成绩,对年检对象分别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相应作出限制招生、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对每年年检的结论,于次年4月底前正式向社会公告,对年检结果为优秀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奖励。(责任股室:项目办、财务股、校财局管中心、职成教股) (四)开展幼儿园结对帮扶行动。针对城乡幼儿园之间和公办民办幼儿园之间差距较大的实际,充分发挥城区优质公办幼儿园在教学理念、园务管理、文化特色等方面的优势,从公办幼儿园定期选派优秀园长、教师到被帮扶幼儿园进行岗位引领和指导,开展教学研讨,结合引领督导与联盟发展,公办园每年对被帮扶园全员开展一至两次专项督导,每2年开展一次综合督导,一次联盟教研,促进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在园务管理、教育教学、保健保育和环境创设等方面快速提升。形成3对在我县范围或全市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结对帮扶典型,予以表彰奖励(责任股室:督导室、教研室、职成教股) (五)开展依法依规办园治理行动。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幼儿园达标和晋等升级活动,对已评定为标准园等级的幼儿园,教育局每三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结果未达标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作降级处理;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幼儿园,将直接作降级处理。结合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和市局组织幼教专家对我县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帮扶指导活动,带动农村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按照“四个有利于”(有利于课程全面实施,有利于各类活动开展、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有利于家长广泛参与)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幼儿园年度、学期、周、日教育 教学计划 ,选择适宜的教学内容,确定具体的活动目标,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强化“四个着力”(着力完善课程管理,着力保障游戏活动,着力优化教育环境,着力强化卫生保健),使每一个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活动过程中获得有益经验,在原有的发展水平上得到提高,坚决预防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责任股室:职成教股、安全办、督导室) (六)开展园长能力提升行动。按照新颁布的《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建立“三个机制”,促进园长能力提升。(1)培训机制。有计划的适度增加农村园和民办园园长国培、省培名额,采取赴南京学习、参观名园、挂职培训、能力质询等多种方式,对农村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园园长分层、分批次进行培训,三年培训一轮。(2)考核机制。依据园长专业标准,每年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考核一次,公办幼儿园园长考核结果与绩效、晋升、奖惩挂钩,民办幼儿园园长与工资、评先和奖励与表彰挂钩。(3)激励机制。鼓励园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厚植办园特色,对业绩突出的园长进行奖励与表彰。(责任股室:人事股、教研室、督导室) (七)开展教师素质提升行动。按照“育德为先,能力为本,公民并举,全员提升”的要求,依照新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依托山丹县幼儿园“金色教苑”乡村教师影子研训基地,开展农村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重点走好“四条路子”,办好“一个大赛”。“四条路子”即:(1)“招进来”。每年招录一批幼儿教师,激发幼儿教师队伍活力,为老龄化不专业的幼教队伍补充新鲜血液。(2)“走出去”。分期分批选派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到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进行考察培训、跟班学习,拓宽教师视野。(3)“请进来”。定期邀请全国知名幼教专家来丹讲学,进行高端引领,促进教师提高专业素养。(4)“长出来”。采取名师送教、“金钥匙导师团”送培进园、“菜单式模块化”培训等多种形式,以教师专业发展为核心,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一个大赛”即幼儿教师保教技能大赛。把大赛作为全面提高幼儿教师专业技能的重大制度设计与创新行动,每两年开展一次。(责任股室:教研室、职成教股) (八)开展厚植办园特色行动。按照“先进理念指导、遵循教育规律、游戏活动为本、促进终身发展”的要求,开展特色幼儿园创建活动,促进办园质量不断提升。(1)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推特色幼儿园创建,为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探索和积累经验。(2)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层层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题研讨、课题研究和优秀办园成果展示、交流、评比、特色观摩等活动,培育3-5个地方游戏课程突出的特色幼儿园,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责任股室:教研室) (九)开展家园共育“大讲坛”行动。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着眼“合作、交流、共享”,开办“家园共育大讲坛”,向广大家长宣传教育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不断强化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每年举办1次“大讲坛”,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参与率达到幼儿园家长的90%以上。充分利用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家长qq群、微信群等家校沟通渠道,着力推动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三位一体”育人格局。(责任股室:职成教股、教研室) (十)开展规范办园专项督导行动。针对部分幼儿园办园行为不规范问题,以贯彻落实《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018年修订)》和《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2018年修订)》为抓手,开展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行动,把安全卫生、招生收费、常规管理、活动开展作为重点内容,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网上测评等形式,每年抽查率不低于幼儿园总数的50%。专项督导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坚持管、办、评分离原则,探索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和第三方监测评估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师德师风规范、办园行为不规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情节的,视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责任股室:督导室)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教育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山丹县学前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加强幼儿园管理、提升办园水平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安排,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二)强化责任考核。通过建章立制,细化责任分工,完善管理机制,严肃责任追究等措施,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工作责任,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形成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实施意见是制度吗

关于贯彻落实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

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和《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攀委办〔2019〕71号)精神,全力推动米易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点工作 围绕米易县转型发展和倾力建设“一城三区三基地”,力争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全方位”“全覆盖”“全领域”“全过程”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实现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主要对象: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单位)收支预算。 工作举措:将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将部门(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依法合规将部门(单位)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统筹使用。 组织实施:实施政府收支预算绩效管理。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将预算收入编制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规定,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府收入预算,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预算支出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突出办好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不能超出财力承受范围设定过高的民生标准以及擅自扩大保障范围; 实施部门(单位)收支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除将部门(单位)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外,还要积极盘活闲置资产,提升国有资产收益; 主管部门(单位)要围绕职能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等编制部门收支预算,根据绩效高低、轻重缓急,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统筹使用。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二)构建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 主要对象:“四本”预算。 工作举措:建立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及统筹使用力度,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同时将乡(镇)政府预算纳入绩效管理范围。 组织实施:建立全口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财政部门要将除一般公共预算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征收管理以及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合理安排相关支出,确保政府专项债务的还本付息; 要重点关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支出绩效;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运行风险等情况,建立重点险种基金风险管理制度; 强化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各乡(镇)间的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县级专项资金安排要重点关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金使用绩效,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完善绩效管理级次,要加快推进乡(镇)政府预算绩效改革,力争在2022年前实现覆盖县、乡(镇)二级预算绩效管理级次,财政部门要指导乡(镇)做好乡(镇)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工作,并与部门预算同步上会、同步批复。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完善全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标准 主要对象:绩效指标。 工作举措:组织建立绩效管理专家库、指标库,通过设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最终建立分行业、分类别、分层次的全领域绩效管理标准,解决财政与部门间管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绩效管理专家库和指标库建设,并会同主管部门(单位)共同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构建以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为核心的共性绩效指标,其中,部门绩效指标主要反映部门预算资金执行进度和预算调整; 项目绩效指标要以共性绩效指标为框架,按照实施项目的性质、类别、关注方向等设置单个项目个性指标; 政策绩效指标要反映政策合理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 (四)打造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1.事前绩效评估 主要对象:政策支出、项目支出(含部门预算项目和专项预算项目,下同)。 工作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要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新增专项预算项目和新增5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金额标准据年度预算情况适时调整)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依据。对延续性项目年度预算增幅达到20%或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延续执行三年以上的重点专项预算项目,须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延续和新增预算安排的必备依据。 组织实施:统筹整合绩效评估与预算评审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应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新增政策和项目支出进行审核并提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其中,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行业专项规划,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是否科学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实施进度和分年投资额等; 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发展支持项目及方向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全县产业支持方向,是否遵照产业规划布局,是否有利于产业体系优化等; 民生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生政策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和需求,是否有利于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是否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2.绩效目标管理 主要对象:部门预算年度绩效目标、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工作举措:主管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及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时必须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脱离职能职责或目标缺失(模糊)不得进行预算申报,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要分解细化中央、省、市、县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设置预算绩效目标,要因地制宜、分层分类别设定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3.事中绩效监控 主要对象:部门支出和项目支出。 工作举措:设定监控时点,每年7月对上半年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以提示警示为主,9月初对1—8月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实行监控,以纠偏纠错和调整处置为主; 分类实施监控,对基本支出以序时进度作为参照,对项目支出以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分配进度为参照; 分类予以处置,对绩效目标出现方向偏差、进度滞后以及目标调整的分类予以处置。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绩效目标事中监控工作总计划,布置安排重点绩效监控工作,汇总形成监控总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作为审核预算调整、处置预算结余、编制下年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门在实施中期监控时,对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提示警示纠偏,对执行进度滞后的,要督促加快进度执行,对严重滞后无法执行的,要相应调整预算直至收回财政,对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要进行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确需进行调整的,要根据评估结果一并调整年度绩效目标和预算规模; 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绩效目标事中监控 工作计划 ,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实施事中监控,并定期汇总形成监控报告报财政部门。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 4.事后绩效评价 主要对象: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政府预算。 工作举措:通过绩效评价,反映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以及政府预算等政府行为的运行绩效; 落实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 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深入开展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对乡(镇)财政运行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 主管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部门整体绩效、项目(专项)资金及政策实施效果的绩效自评,自评结果要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加快制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的管理规程和操作细则,主管部门(单位)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 5.绩效结果应用 主要对象:政策绩效、部门绩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 工作举措:建立绩效评价反馈制度和问题整改机制。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用于现行政策的完善,用于改进部门整体运行绩效,用于提升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要进行通报和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调整、整合或取消。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二、责任约束 (一)明确绩效管理责任 主要对象:政府预算绩效、部门预算绩效。 工作举措: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政府预算绩效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领域的预算绩效负责;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管理责任; 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直接责任,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责任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单位)。 (二)建立绩效激励机制 主要对象: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部门预算资金、政府性存量资金。 工作举措: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和预算资金分配激励机制,清理政府性存量资金。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乡(镇)转移支付运行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项目实施绩效与项目预算增减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定期清理政府性存量资金,对长期沉淀的政府性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用于本级上年度绩效运行较好的重大民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三)加强绩效信息公开 主要对象:部门绩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政策绩效。 工作举措:加强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府预算执行透明度。 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要主动将部门整体绩效、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职能政策执行绩效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升绩效信息透明度。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主要对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工作举措: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政府统领所辖范围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至少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汇报1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二)管理培训 主要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业务人员、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 工作举措:通过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工作,提升各部门及绩效管理参与机构的业务素质。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受托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人员开展多层次的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加快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财政部门要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经费,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三)监督问责 主要对象:政府重点项目、重大投资、重大民生等政府性资金支出。 工作举措:依法对政府重点项目、重大投资、重大民生等领域开展绩效审计监督和追责问责。 组织实施:审计部门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审计部门 (四)工作考核 主要对象:干部政绩考核、部门运行职能。 工作举措:建立干部政绩考核和部门运行职能机制。 组织实施:组织部门要将绩效管理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目标绩效管理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部门运行职能的绩效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责任部门:组织部门、目标绩效管理部门。 四、进度安排 (一)2019年,加快推进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 1.加快制度建设: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本级绩效激励、绩效培训、绩效问责、绩效考核等绩效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案。 2.启动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探索实施政府收支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制定与米易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年度收入预算和增长目标,严控一般性支出,确保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不留缺口; 探索实施部门(单位)收支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依法将部门(单位)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统筹使用。 3.启动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探索实施“四本”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试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评价; 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绩效评估; 启动乡(镇)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4.加快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启动实施重大政策、项目(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 加快完善部门预算和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拓展绩效中期监控范围,启动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监控; 完善部门预算和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探索实施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5.加快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加快推进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年度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 加大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报告公开力度,将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报告报送同级人大。 (二)2020年,初步建成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继续完善制度机制:职能部门对已出台的绩效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案进行调研评估,结合实际及时补充完善。 2.加快推进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继续推进政府和部门(单位)收支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启动地方民生政策绩效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重大民生支出政策绩效管理机制。 3.加快推进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基本实现“四本”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全覆盖; 探索实施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政府性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等绩效管理工作; 基本完成乡(镇)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4.初步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初步建立事前有评估、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5.基本实现政府绩效信息公开:基本实现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和项目(专项)资金绩效信息公开。 (三)2021年,基本建成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绩效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建成:职能部门进一步优化现有绩效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案。 2.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基本实现:基本实现全方位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 3.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基本完善:基本完善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绩效评价为抓手的“四本”预算绩效管理框架; 基本完善政府性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框架; 全面完成乡(镇)基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4.基本建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基本建成。 5.全面实现政府绩效信息公开:政府绩效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 (四)2022年,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建成 1.全县绩效管理制度框架健全完善。 2.全面实现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3.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健全完善。 4.全面建成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5.全面实现政府绩效信息公开。

河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法律主观:在以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职务、职称、资历、学历等因素,而个人的努力程度、工作状态以及实际工作成绩和对组织的贡献在工资并没有太多作用。因此在实施绩效之后大大提高人们积极性。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1、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规定了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人均额度以及其他各岗位额度。此种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2、上级主管部门未作明确规定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只规定了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人均额度,没有明确岗位额度。此种情况,事业单位需要设计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难点(一)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及其动态调整难题国家只是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并未提供具体操作方案,这导致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及其调整方面遇到两大难题。一是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的难题。二是绩效工资总水平核定后调整的难题。(二)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保障难题(三)绩效工资方案设计和实施的基础薄弱难题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因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据了解,目前,事业单位依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性质大致划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四类。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所呈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对单位自身的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具体表现为:1、现行的工资水平与各类事业单位的目标不协调、标准较低,没有充分体现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和职业特点,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2、工资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平均主义现象比较严重。3、事业单位工资的总额管理缺乏调控,工资的计划和基金管理基本是流于形式,而且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做好必要的财政和审计监督、税收约束等,干扰了正常的工资分配秩序。4、国家财政和国民经济决定了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统一集中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政策导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干预事业单位的权限。而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主体,没有充分的分配自主权,不能制定和实施单位内部的分配制度。希望上文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难点以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因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 [2006]32 号)各市 ( 州) 、县 ( 市)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工作( 一) 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矿产勘查获得了一批重要成果,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明显提高,环境地质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地质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省地质工作的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矿产勘查相对落后,服务功能不强; 地质勘查体制改革滞后,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地勘单位活力不足; 多元化投资体制不健全,地质工作投入不够; 地质人才流失严重,技术装备落后,科技支撑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全省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紧紧围绕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先行性、基础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解决我省地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 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地质工作的各项部署,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省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为确保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三) 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省内、兼顾域外、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充分挖掘省内资源潜力,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面向社会需求,搞好统筹规划,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矿产资源储量。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各级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二、新时期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 突出能源矿产勘查。能源矿产是我省严重紧缺的战略资源,必须放在地质勘查的首要位置。“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松辽盆地、延吉盆地等石油、天然气勘查,预计提交石油探明可采储量 2 亿吨、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 700 亿立方米;加大松辽盆地东缘、舒兰盆地、长白盆地等煤炭资源勘查,力争发现 5 ~ 6 处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提交 8 亿吨可供建井的煤炭资源储量; 加快全省油页岩勘查,摸清资源底数,力争新增 500 亿吨油页岩资源储量,尽快找到适合 ICP 技术的目标区块; 重点在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等城市周边地区启动地热资源勘查工作; 推动煤层气、油砂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 五) 加强金属矿产勘查。金属矿产是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物质基础。充分利用已有地质工作成果,突出省内重点和紧缺的金、铁、铜、铅、锌、钨、镍等矿种,突出夹皮沟—和龙金铜镍、大蒲柴河—西城铜镍锑、辉南—漂河铜镍、珍珠门—长白铜钴金银铅锌及珲春金铜钨等重要成矿区带,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遵循资源分布和地质勘查规律,分类指导部署,尽快形成一批新的资源接替产地。以白山板庙子、珲春农坪、桦甸三道溜河等勘查区块为重点,力争提交 50吨金矿资源储量; 以敦化塔东和白山板石沟铁矿外围等勘查区块为重点,力争提交2 亿吨铁矿资源储量; 以珲春为重点,力争提交 15 万吨钨矿资源储量; 铜、铅、锌、钼等有色金属资源勘查以白山小青沟和大横路、舒兰福安堡、磐石镍矿为重点,力争有新的突破。( 六) 加大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力度。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开发有望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要切实加大勘查工作力度。东部山区重点勘查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硅灰石、硅藻土、火山渣,中西部平原区重点勘查陶粒页岩、膨润土,查明资源储量,深入开展深细加工和应用研究,大力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加快长白山地区优质矿泉水勘查,在有效保护的同时,实现规模开发,进一步增强地质工作的社会服务功能。( 七) 做好矿山地质工作。矿山地质工作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意义重大。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要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通化、辽源、舒兰矿务局所属煤矿、夹皮沟金矿、红旗岭镍矿等 23 个危机矿山企业资源接替找矿工作,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 做好共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 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严格执行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备用金管理办法》( 吉政令 184 号) ,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八) 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基础地质工作是具有前瞻性并服务于全社会的重要地质工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重要成矿远景区和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 1∶ 5 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调查工作。加快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严格统一汇交制度,建立全省地质资料和矿业权信息服务系统。推进建立矿泉水、油页岩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九) 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地质环境特别是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是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工作。要加快我省山区和丘陵区县 ( 市) 地质灾害普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能造成威胁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财政要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同时,要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监测,开展西部地方病易发区地下水环境的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三、要进一步完善地质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十) 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建设。抓紧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省里主要负责加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在现有省级地勘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资料馆等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队伍总规模 160 人,90%人员从属地化财政开支的地勘队伍中抽调,10% 的特殊人才面向社会招聘,并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省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开展。组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具体方案由省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地勘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十一) 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发挥省、市 ( 州) 、县( 市) 政府和企业等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地质勘查多渠道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勘查资金。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和一定的财政投入,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及优势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化方式出让矿业权 (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所得收入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滚动发展。在 2 ~3 年内,确保每年省级投入地质勘查资金 2 亿元左右,“十一五”末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争取达到 8 亿元左右。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鼓励市 ( 州) 、县 ( 市) 政府出资勘查重要矿产和空白区,发现矿产地后由政府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获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益,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益最大化。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保障地质勘查投入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定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和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十二) 进一步完善全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十三) 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加大探矿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力度,确保探矿权价款足额征收。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制。( 十四) 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以稳定为前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指导,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地勘单位职工连片住房改造可以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十一五”期间,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外,省政府在政策、资金上也将给予支持,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地勘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及配套政策由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煤炭局等部门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四、进一步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十五) 加强地质科技工作。定期编制吉林省地质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整合全省地质科技资源,搭建我省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平台,组织科技攻关。重点提升公益性地质队伍地质装备和实验测试水平,加快高新技术在地质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地质工作现代化。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十一五”期间在省级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安排 400 万元,专项用于全省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十六) 加强地质成矿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开展重要成矿区带、隐伏或深部矿床和急需矿种地质成矿理论及勘探技术方法的科技攻关,力争有所突破。对我省优势矿种、具有规模性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利用和应用研究。加快地质工作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地质科研成果。( 十七) 加强地质人才培养。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型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改善地质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待遇,稳定人才队伍。结合地质工作实际,制定吸引地质人才的有效办法,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依托省内地质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对地质人才的培养。注重发挥现有地质专家、技术骨干作用,在实践中培养中青年人才。五、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八) 要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各项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各项工作。省政府成立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及有关地勘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协调和落实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 做好地勘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尽快制定出台 《吉林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进行有效指导。严格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强化地勘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严格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为勘查投资者和地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找矿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 强化地质勘查规划管理。编制省级地质勘查规划,明确地质勘查工作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的合理配置。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技术、资料、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地质勘查规划报国家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二十一) 强化矿业权管理。增强对省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保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合法权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二十二) 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地质工作的环境和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知识,提高公众认知程度,为加强地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吉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八日

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的实施意见

《清华大学和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关于落实两部协议的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关于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教育部、卫生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于2002年9月签署协议,支持清华大学和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实行紧密合作。此后,教育部、卫生部领导多次到清华大学和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一致认为,积极推进两校合作办学是实现清华大学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共同发展,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医学院的有效途径。清华大学和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经过充分沟通和友好协商,一致认为,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协议的原则和精神,两校应全力以赴,认真落实和积极推进合作共建,并正式签署了《清华大学和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关于落实两部协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上述《实施意见》:(1)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更名为“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Tsinghua University”,接受教育部、卫生部双重领导,其原有的隶属领导关系、资产关系和经费管理体制保持不变。“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仍为独立法人,对人事、财务和资产行使独立法人权利及承担独立法人责任。(2)在卫生部、教育部的共同支持下,发挥清华大学多学科综合优势,优化整合医学教育资源,根据充分酝酿、积极准备、稳健推进的原则,将原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和原清华大学医学院逐步整合成为一个一流的医学院,清华大学不再另办医学院。(3)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的学科建设由清华大学纳入“211工程”和“985工程”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整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计划之中,在政策和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4)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和清华大学共同制订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和研究生招生培养计划,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和研究生具有“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和“清华大学”两校学籍。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分阶段在不同校区执行,将责任落实到校区。临床医学专业及非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盖“清华大学”和“北京协和医学院”两个公章。(5)清华大学和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共同负责《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分步加以实施。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将有关医学院统计数据报卫生部,各项办学指标由清华大学统计汇总报教育部。2006年9月5日下午三时,“教育部、卫生部共建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原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吴阶平,教育部部长周济,卫生部部长高强,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市委教育工委书记朱善璐出席大会并讲话。大会由卫生部蒋作君副部长主持。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党委书记陈希,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校长刘德培、党委书记刘谦出席了大会。周济部长、高强部长和朱善璐书记分别代表教育部、卫生部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发表讲话,对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的正式揭牌表示祝贺,并指出,清华大学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紧密合作办学,掀开了我国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史上的新篇章,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两校的紧密合作办学,有利于实现两校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利于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研条件等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利用,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医学院。他们在讲话中,还对两校间的紧密合作办学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两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团结协作,坚持创新和发展的思维,稳步推进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的办学工作,积极推动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医学院的建设。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校长刘德培分别代表两校致辞,感谢教育部、卫生部和北京市领导长期以来对两校的关心与指导,表示两校将密切加强合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医学院的目标而不懈努力。出席今天大会的还有北京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局、军事医学科学院、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医科大学等有关医疗单位,教育部、卫生部各有关司局的领导、来宾,以及清华大学和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的师生代表共400余人出席了揭牌仪式。大会结束后,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校园内举行了“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挂牌仪式。挂牌仪式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司高文兵司长主持,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刘谦、清华大学党委书记陈希分别致辞,随即两校领导为悬挂于校门口的新校牌揭彩。

河北出台实施意见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12月6日,凤凰网房产从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秦皇岛、张家口和雄安新区为重点发展城市,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主要任务(一)确定重点发展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供需匹配原则,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秦皇岛、张家口和雄安新区为重点发展城市,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租金价格,租金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市场租金价格原则上由各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年组织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三)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在商品房去化周期偏长的城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自持运营。各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四)制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五)确保住房品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对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享受建筑节能相关奖励政策。(六)加强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各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各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对合约期限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的房屋产权所有者依法依规处理。(七)强化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办法,包括政策措施、准入退出条件、申请分配流程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测评价。落实支持政策(一)土地支持政策。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点发展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2.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重点发展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供应,剩余房源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省、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可统一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纳入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的土地或房屋用途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注记为批准用途,登记簿附记栏可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3.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园区职工供应。4.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各城市人民政府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5.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重点发展城市应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要根据本地发展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二)简化审批流程。城市人民政府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汇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审查通过后,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三)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根据中央资金相关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列入支持名录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其中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四)降低税费负担。各地要落实国家关于住房租赁有关税费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政策宣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措施(一)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未纳入国家公租房计划的存量闲置公租房、腾退(闲置)的公租房、政府公房和小户型的人才住房等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补助支持。上述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各市政府确定并办理变更房屋性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商品房去化周期偏长的城市,积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转化的方式筹集房源。石家庄市作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要将符合规定的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未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入情况规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享受重点发展城市的优惠政策。(二)强化部门协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城市人民政府应健全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三)加强督导检查。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的进行约谈、督办;对目标任务不落实、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发掘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做法。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注,形成多方参与、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6日

实施意见出台 云南省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

昨日(13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近日发布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绩效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同时校长与学校普通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暂定在2.5比1。   据了解,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分为3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班主任津贴、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年奖金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定内核定给同级学校主管部门,再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具体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在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设置农村学校工作补贴等方法给予倾斜,以吸引和鼓励广大教师扎根农村任教。   按照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学校领导及主要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在文件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区别作者:hufans 2010-03-27 21:07 星期六 晴  实施意见就是说给了一个意见,也就是指明了实施的核心方向,作用在贯彻精神层面,而实施方案就是具体的实施安排。     实施方案的内涵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   实施方案的特点  1. 广泛性。实施方案的应用很广泛,适用范围广。从适用的主体来看,既可以是各级的党政机关,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团体。从实施方案的内容来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人们的生活等各方面的内容。    2. 具体性。实施方案要把某项工作的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实施的方法步骤以及领导保证、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要落实到工作分几个阶段、什么时间开展、什么人来负责、领导及监督如何保障等,都要做出具体明确的安排。    3. 规定性。实施方案的制定有很强的规定性。实施方案的规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实施方案要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及精神来制定,要根据所要实施的工作的目的、要求、工作的内容及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而不能是随意制定的。另一方面,实施方案一旦制定出来,制定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就要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       实施方案的写法      实施方案通常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四个部分内容构成。      1. 标题。制作实施方案的标题通常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二要素法,即“实施的内容+文种”,如“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第二种是三要素法,即“制文机关+实施的内容+文种”,如“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师职务岗位考核实施方案”;上述例文的标题就是属于这一类型。第三种是四要素法,即“制文时间+制文机关+实施的内容+文种”,如“二〇〇四年牡丹江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方案”。      2. 主送机关。实施方案一般用于下发给制文机关所属的部门、单位及各科室,要求其遵照执行。主送机关可以放在正文之前,也可以放在文件尾部的主送、抄送栏。对上级机关一般是抄送或抄报,以用于审批或备案。      3. 正文。实施方案的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要写明制发实施方案的目的和依据,要求写得简明扼要。一般先写制发的目的,常用“为”、“为了”开头;然后说明制发的依据,常用习惯语“根据……,结合本(我)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结束。如例文开头就是使用这种方法,以简明扼要的一段话把该局制定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根据非常清楚、明确地表达出来。      (2)主体。主体部分是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几部分的内容:一是简要阐述实施某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阐明实施某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及指导原则;三是实施某项工作的安排、步骤、方式方法等;四是关于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资金保证等。这部分的内容要求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实施某项工作分为哪几个步骤、每个步骤安排在什么时间、时间安排多长以及每个步骤由哪些部门、哪些人员负责落实等都要做好具体明确的安排和分工。同时上述四部分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部门单位、不同的工作内容而有所删减,有的实施方案就不写第一部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内容,而直接写后三部分的内容。如上述例文就包含了“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基本要求”四部分的内容,而且每部分的内容都制定得很具体、详细,特别是第三部分“实施步骤”,把该局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分“学习动员、分析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对各个阶段的时间、教育活动的内容、负责的部门及要求等都做了非常具体、详细而又明确的布署和安排,这样便于各个股室、支部及党员个人去贯彻执行。      (3)结尾。结尾部分通常是对贯彻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受文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要写得简明扼要。如上面所举的实施方案的结尾就对该局所属的股室和支部提出制定实施计划的时间和贯彻执行的要求。      4.落款。在正文右下角写上发文机关的名称和发文日期。如果标题中写明发文机关的,可以省略不写发文机关,直接写发文日期。   

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规定各学校怎么做?

《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分阶段开设禁毒课程,切实做到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使广大在校学生从小树立“珍爱生命,拒绝生命,拒绝毒品”意识,努力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教育行政、禁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青团等部门、组织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按照《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分阶段开设禁毒课程,切实做到教学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巩固“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成果。要积极推进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育若干所毒品预防教育示范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和小学;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学校禁毒师资队伍建设,并将毒品预防教育实施情况纳入国家督学范畴,确保禁毒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各项禁毒教育措施落到实处。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相关要求规定:1、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禁毒宣传教育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配合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和社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2、要组织禁毒宣传教育辅导员、社区志愿者、禁毒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居民等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教育进社区活动,逐步壮大活跃在社区、热心禁毒教育和戒毒帮教的禁毒志愿者队伍。3、妇联组织要以“平安家庭”创建为依托,继续做好“无毒家庭”创建工作,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广泛开展面向家庭的禁毒教育,使毒品预防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实施意见

为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 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稳定的矿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推广的“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1 条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相配套的"供电系统等。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 元提取,并严格考核,确保资金提取和合理使用。 第2 条各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高突矿井逐步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风工区及安全生产部室应配齐通防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最低要达到中专水平,其专业必须对口。加强职工培训,努力提高“一通三防”人员素质,凡新增加的“一通三防”人员文化程度最低要达到技校或高中毕业水平,数量满足瓦斯治理需要。 第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要采取积极的人才措施,确保通风专业人员稳定。“一通三防”专业人员调动时,组织部门应及时予以配齐。 第4条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享受采掘一线待遇,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并建立后备人才库(后备人数占在籍数的15%)。 第5条各矿应对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现任班长、区(队)长进行“一通三防”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担任班长、区(队)长;特殊工种须经“一通三防”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6 条各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确保瓦斯治理的针对性,实现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要结合下一季度生产安排情况对通防系统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将审查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7条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技术分析会,要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矿须将会议纪要以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8条严格执行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安排处理。 第9条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执行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分析处理制。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0%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0.8%且小于1.5%的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5%的由矿长负责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0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开采、采煤工作面设计中,对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门设计;设计时必须考虑瓦斯与地质的关系,提前制定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合理生产布局,避免孤岛煤柱开采和在应力集中区布置巷道;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瓦斯治理工程应与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先行投入使用。 第11条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必须设置而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老采区必须限期整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先完善其专用回风系统,确保其回风能够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道,严禁其切断任一采掘工作面的唯一安全出口。 第12条严格控制高、突区域及与其系统相关联的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各采区每班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当生产布局发生变化时,矿必须对作业人员数量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地区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全面反映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参数、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地点及强度等有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填图。 第14条所有石门揭煤及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生产矿长或安监处长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禁揭煤和投产。 第15条高突矿井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迭加区域及瓦斯异常带前,必须制定“五位一体” 现场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瓦斯异常涌出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 第16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根据煤层和构造变化情况也可适当加密),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第17条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在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期间,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该地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由现场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汇报,矿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18条掘进工作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in、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工作面,要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 第19条施工煤层瓦斯抽放钻孔,应选用钻进能力大、钻孔直径不小于89毫米的钻机。第20 条加强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在以下场所增设甲烷传感器: 1、突出煤层长距离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每600 米内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 2、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工作面过老巷、老空区、钻场等处增设甲烷传感器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21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由各矿分管机电负责人牵头,有计划地实现矿井供电设备无油化,并推行实时监测监控。 第22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时,必须进行局部通风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地区应根据瓦斯涌出情况采用大功率对旋局部通风机和与其相匹配的大直径双压边风筒。 第23条各矿井必须制订并实行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强制性停电检修制度,局部通风机按地面主要通风机进行管理,每天要对所有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试运行,持续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24条建立健全通防管理激励政策。年度内矿杜绝瓦斯、煤尘、自然发火事故,对通防质量标准化达标且安全评估合格的矿井通防专管人员、通风工区技术员以上干部及矿安全生产部室通防专管人员实行奖励,费用从矿安全奖励资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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