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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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应该怎样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样的部门大多都是窗口单位,需要笑脸迎人才可以让过来办事的人感觉到内心的温暖,才可以尊重他人。

在中国,工会属于“国家机关”么?

工会、共青团、妇联都属于群众团体,不属国家机关。

都是公务员的国家机关需要成立工会吗

应该成立一个单独管理公务员的机构叫公务员管理委员会

全国总工会是国家机关吗?

  全国总工会是党直接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正部级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官方全国性工会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其下有中国大陆31个省级总工会和多个全国性产业工会总会。  1988年10月召开的全总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工会要遵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指导原则,履行以下社会职能:  1、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2、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  3、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属于哪一类

工会。根据查询国家统计局显示,中国工会包括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是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彰显各级工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担当作为,切实规范职责履行。

新形势下,中央和国家机关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质量的着力点是什么?

充分提高国家制度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

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指哪些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市民政局 市体育局 市………………………………

我国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我国的国家机关: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2、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5、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中央国家机关都包括哪些机关

2018年调整后国务院部门名单(26个)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分类:不带有部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三委:发改委、民族委、卫健委。少数民族代表作为委员。一行一署)(国务院办公厅的一把手是秘书长,审计署的一把手是审计长)(行政内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行政外监督有一委两院(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政府内监督有审计,政府外有一委两院)对外: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安全:国防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科教文卫: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环境: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管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管人: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我国国家机关包括哪些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2、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5、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国家机关是什么意思

国家机关(State organs)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等;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管理国家军事事务。国家机关是为了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和国家的发展目标而设置的。为了保证一切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工作,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第一,精简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按照精简原则,国家机关只能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但是,国家机关的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越少越好,它应当适应现实的需要,现实需要发生变化,国家机关设置及其相关职能也应作出相应改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进行了几次机构改革,撤销了一些计划经济时期设立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一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监管和服务机构,对原有的国家机构的职能作了大幅度的调整,有力地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第二,责任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三,培训和考核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精通业务,不断增长才干、提高素质,才能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激励、竞争、轮岗、回避、辞职、辞退、培训等制度,极大地增强了国家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素质,促进了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树立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第四,密切联系群众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使自己的工作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有什么区别?

国家元首不属于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有哪些?

  中央国家机关是指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机构,  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部门等等,他们的日常事务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办理。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部门:  一、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内设机构中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检委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测绘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  楼主需要注意的是此为中央国家机关,即为人民政府机关,区别于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组成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治协商委员会。

我国六大国家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2、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5、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国家机关部门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部、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团州保总局等)等组成。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差弊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虚或族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国家机关包括哪些

包括,政府,民政,企业,中央,很多的了,

我国国家机关都有哪些?

我国的国家机关有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State organs)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组成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开发区管委会、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等。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国家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下辖的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委、军委政法委、军委科技委、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共15个职能部门。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国家机关包括哪些?

我国的国家机关: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2、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5、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如何判断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

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国家机关(State organs)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如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也在国家机关之列。扩展资料: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如行政公署、开发区管委会、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的机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主要由那些机关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机关有哪几类

【法律分析】1、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质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中国改革开放转型后,对国家元首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权合一的新型现代国家元首制,以适应改革开放新需要。2、权力机关。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或议政合一)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3、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4、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纠举的国家机关。属于国家机关中的监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什么叫国家机关?什么叫政府部门?

国家机关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机关有哪些

我国的国家机关: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2、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5、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什么叫国家机关?什么叫政府部门?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扩展资料:国家机关组成:1、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3、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如行政公署、开发区管委会、公安局派出所、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等等。4、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5、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6、国家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下辖的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委、军委政法委、军委科技委、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共15个职能部门。7、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机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

国家机关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部、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中国国家机关有哪些

我国的国家机关: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2、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5、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机关有哪些?

我国的国家机关: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2、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5、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7篇

【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2010年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这次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机关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来抓,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始终走在前、作表率。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使各级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所属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很大变化,我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机关主体正逐步向新一代年轻党员,年轻干部靠拢,正是迫切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理想信念教育,锻炼党性,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新修订的《条例》原有框架基本保持不变,部分章节有所调整,内容作了充实和完善。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始终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执行《条例》,明确指导思想,合理科学调整党组织设置和职责,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强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能,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工作。 党校也要树立鲜明的工作导向,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 二是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要求机关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保证有专人负责,机关党建任务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单位适当增加人员; 三是按照《条例》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定期培训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提高我校教职工的素质能力; 四是把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激发我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 【篇三】 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创新发展的最新制度成果。《条例》首先在指导思想上确保了与《党章》的衔接,新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理论创新成果; 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等实践创新成果,为加强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地位重要,肩负的责任重大,机关党的建设具有特殊重要性,对其他领域党建起着表率和风向标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进行自我革命,必须从党和国家机关严起、从机关党的建设抓起,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 《条例》着眼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突出党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要求,对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头脑,建立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的长效机制,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干部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机关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自觉当好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 【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强调了在新的形势下,要全面提高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质量,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做好党员队伍建设。 目前,我们正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等四大考验和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等四大危险,要真正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随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 的深入开展,广大党员干部加强了理论学习,但同时也存在着党建措施老套,党建学习“走形式”的问题。因此,对于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党建措施,着力加强基层组织政治建设,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才能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并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永葆旺盛生命力。 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关系着党的执政之基,因此更要抓好党建工作。《条例》为各级机关基层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的建设一方面要有针对性,面对不同的受众群体和党建具体目标,党建工作应摒弃形式主义,注重实际效果,以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 另一方面要有创新性,以实际条件为依托,利用各地地方特色和全国红色资源,开发有特色的党性教育活动,让党建工作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增强干部群众的参与感。 着力增强党员干部政治觉悟。“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党员干部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党建活动,不消极应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到党的建设对于发展的引领作用、助推作用; 另一方面要积极投身本职工作,不脱离业务,提升干好工作的能力,把想为、敢为、勤为、善为的精神融入干事创业之中。以积极的态度迎接使命,以饱满的热情挥洒热血,以严格的准则要求自身,以完美的成果奉献于民,做忠诚、担当、尽职、务实的共产党人。 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第一准则。开展党建工作就是我们党“修身”的重要途径,以更加生动新颖、务求实效的方式上好党建这门“必修”课,以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至江海的毅力,落实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塑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经学习文件后,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我认为,《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很大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机关党建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近年来出台的有关党内法规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条例》的修订颁布,对于推进机关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应该遵循两项原则: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特别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要求。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职责作用、党组(党委)领导责任等规定具体化,并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文件相衔接。 【篇六】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 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治国安邦必重其基层,基层治理重于泰山。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为党和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提供了有力遵循。 基层党建强而当中的执政根基就强硬有力。党的基层组织是保证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不但是体民情、察民意的“神经末梢”; 更是落实党的政策、方针的“毛细血管”。无数的基层党组织组成了统一整体,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充分体现着我党的制度优势、理论优势,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基层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更应该是新时代的“排头兵”,落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基层党组织更应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武装,强化理论知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落实到位坚决执行。 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键是建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体系,打通基层组织的经脉气血,让党支部强起来。要处理好党建和业务的关系,把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起来、搭配起来、配合起来,解决好“两张皮”问题的同时,做到同意思考、相互促进,切实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带动党员积极性,提高党员的素质,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日常监督功能,引导党员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开展工作、行使权力、坚持学习,防止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要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从事党务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素质能力,把党务干部培养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党建工作的内行人、干部职工的贴心人,真正把基层党建营造成“战斗堡垒”。 “变则新,不变则腐; 变则活,不变则板”。加强党的基层组织,重要在于执行,关键在于创新。在工作中、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打破常规,勇于创新,打造一个“创新-发展、发展-创新”的良性循环,让各项工作把握住时代的脉搏,乘着伟大时代的东风,扬帆远航,发展出一片新的天地,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奋斗。 【篇七】 前几日,我自学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下面,我就个人对新《条例》的重点、新增点浅谈几点感想。 一是新《条例》更突特殊重要性。新《条例》吸收了党的建设的新经验,贯彻了中央对党的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是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新修订的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又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还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 二是明确“坚持党要管党”工作原则。“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的确立,使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任务更加明确,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指出了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应从党组织第一责任人抓起; “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为党的关系在机关党组(党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机关党组(党委)按照新修订《条例》要求,领导机关党组织落实党建科学发展,推动机关党建工作的敢于先行提供了依据。 三是“党风正则干群和”,要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我中心作为政府就业服务部门,要结合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切实将新《条例》与就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融会贯通。不断增强凝聚力。“党风正则干群和”,要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深入开展新《条例》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支部重点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组织建设是党的三大建设之一(思想、作风、组织),现在是五大建设(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但组织工作不仅仅限于组织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中央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党政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容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党政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8年2月13日)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党政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我们党是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党政领导机关党的建设是整个党的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必须加强和改善。各级机关党的组织主要任务是要按照十三大的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集中主要精力,切实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开放服务,保证党和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努力开拓一条适应改革需要的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路子。各级行政领导,要热情关心和支持机关党的工作。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配备问题,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在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组织的体制,各地可从有利于加强机关党的工作出发,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中央不作统一规定。中央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党政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实行党政分开,在政府各部门逐步撤销党组,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情况下,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能,转变不适应新形势的观念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认真做好党的工作。多年来,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机关党组织在一些问题上职责不清,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管了不少行政事务性的工作,因而自身建设比较薄弱,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着改革的精神,遵照党政分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原则,中央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就加强和改进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机关党组织的建制问题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政府部门党组逐步撤销,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将更为繁重。为了分清职责,理顺关系,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加强机关党的自身建设,建议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委员会,分别改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央派出机构,分别领导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两个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提出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各部门机关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部、委、办、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执行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今后凡是中央有关部门明文部署的工作,工委不再做重复布置,主要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各部门机关党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工委的领导成员由中央任命。工委下设精干的工作机构。经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定,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为适应工委的体制,将作相应的调整。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工委下设纪律检查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经与共青团中央商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团的工作分别受共青团中央和两个工委的双重领导,以工委领导为主。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机关党的委员会。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所在机关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别接受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并对本单位全体党员负责。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多少,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机关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机关党组织的主要任务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统一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排除僵化和自由化两种错误思想的干扰和影响,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二)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抓好对党员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和理想、纪律教育;有计划地培训专职、兼职党务工作干部和轮训党员;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抓好基层建设;认真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搞好党风,严格纪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保证完成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关心并协助行政领导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四)按照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五)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配合行政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六)协助行政领导管理机关党群组织的干部;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根据掌握的情况,对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七)结合部门的实际,配合行政领导做好统战工作。(八)对本机关的群众组织实行领导,讨论研究他们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鼓励他们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九)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三、关于党内监督问题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特别是实行党政分开以后,机关党组织特别需要大力加强党内监督,并扎扎实实地做好监督的具体组织工作。党内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党章党规,保证广大党员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党组织,应该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反对以权谋私及其思想作风、工作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并把了解到的机关工作的缺点、问题通知行政负责人或报告党的上级组织。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具体做法:第一,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党组织主要做好五件事:(1)督促领导班子定期(半年一次)召开民主生活会;(2)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3)参加民主生活会;(4)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5)将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地报告上级党的组织。政府部门党组撤销以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担任行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召集和主持。第二,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干部会议,听取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情况,沟通领导干部与党员的联系。第三,不担任部、委、办、局领导职务的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列席部(局)的有关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以便了解情况,更好地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工作。第四,机关党委对本部门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有责任提出意见。第五,纪律检查部门对党员违纪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耐心教育,严肃处理。对有打击报复行为者要严格执行纪律。四、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及干部配备各机关党的委员会的组成,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人数较多的委员会可设常委会。机关党委委员和书记都应通过差额选举产生。机关党委书记应选举党性强、作风正,具备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并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各部门机关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分别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任期内一般不要调动,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动时,应事先取得工委的同意。各机关党委的组织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配备另行规定。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目前机关党委承担的一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如机关保卫、保密、职工文化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地区人大代表选举、植树造林、义务献血、计划生育等,分别交各部门的办公厅(室)、行政管理、人事、教育等职能机构办理,机关党委积极协助和配合,使机关党组织能够集中精力抓好党的工作和自身建设。(注:对设置党组问题,党的十四大修改通过的党章重新作了规定。)(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什么职称的党外知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什么职称的党外知如下:党外知识分子:党外知识分子特指没有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知识分子,其中包括参加各民主党派的知识分子和没有参加任何党派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党外中高级知识分子,特别是各界有代表性、有影响的人士。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文史馆、参事室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党外知识分子,在各院系担任学科带头人或重要业务骨干的党外知识分子。中国共产党对没有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知识分子的称呼。包括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中的知识分子和无党无派的知识分子。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之一,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外知识分子同党员知识分子一样,经过党的长期教育培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各条战线上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党把党外知识分子作为统战对象,是为了加强与党外的联盟,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更好地调动党外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更充分地发挥他们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什么职称的党外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其他有成就、有影响职称的党外。国有企业: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比如说什么工商局、税务局、银行、邮局等都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就是以赢利的为目的公司和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简介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单位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目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如何做好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孙春兰把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思路重点概括为三句话,就是“强教育、抓队伍、起作用”。强教育,就是要密切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引导他们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教育引导不只是简单的说教,思想工作的特点就是要在交流中深化认识。抓队伍,就是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党外代表人士重要基地的作用,强化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积极安排使用,同时注意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培养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代表人士队伍。起作用,就是按照中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引导支持他们立足岗位发挥作用,调查研究议政建言,发挥专长服务社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2020年4月29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法律依据: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党员应当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要接受人民监督

(1)国家公务员接受人民监督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保证。2分 国家公务员接受人民监督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工作效率,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国家机关的清正廉洁。2分(2)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保证人民通过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来制约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要行使好立法权,制订和完善确保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确保人民行使监督权力有法可依。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妨碍人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为,确保人民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 试题分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要接受人民监督可从必要性和意义角度作答。从必要性来讲是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需要。从意义角度来讲有利于提高行政水平,工作效率,有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国家机关的清正廉洁。(2)是从我国的国家机构的角度谈如何保证人民监督权力,可以从国家立法、执法、国家机构实施“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监督几方面来考虑。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法律依据:《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4-5]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 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4-5]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4-6]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4-5]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4-5]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4-5]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5]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4-5]新标准编辑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1)住宿费: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是什么2021

我国法律对一下费用予以报销:1、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伙食费用、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流程予以报销。2、员工出差期间如有家人、朋友等提供住宿,没有发生酒店住宿费用,则员工可按照住宿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报销,需提供出差地、出差期间的发票。3、不同职级员工共同出差,如共同用餐,可按高职级人员的餐费标准报销,超过部分,共同负担。4、《国内差旅费报销标准表》规定的交通费标准不包含往返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出差人员从市内往返机场、车站的交通费实报实销。3人以内同行的,乘坐的的士时应乘坐同一辆,由其中一人凭票报销。5、如预计出差费用较大,可在办理出差审批同时向公司申请预借款。《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节约经费支出,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召开的二类和三类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经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各部门的会议,应在本部门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会议场所召开;本部门没有会议场所或会议场所不具备接待条件的,一律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其他会议场所召开会议的,事先须经国管局审批。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定点场所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每2年招标一次。第五条 申请获得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二)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均达到中央国家机关特级宾馆招待所的标准。  (三)能够提供优惠的价格。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确定后,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合同,统一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证书》,并向各部门公布会议定点场所名单。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接待的各部门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会议收费等送国管局财务管理司备案。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的资格,并且在2年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招标活动:  (一)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二)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提供服务的;  (三)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支付。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部门要及时告知国管局财务管理司。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之日起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办法正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财行〔2013〕286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7章31条,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e1dGukxNaJvqOSQRcJ4EHJNld4He57vxhWIKebL5KO7y53A-GASdAbD3rExqUl7fqgvjmVV5hvyAM-NaD2SKZK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财行〔2013〕286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7章31条,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e1dGukxNaJvqOSQRcJ4EHJNld4He57vxhWIKebL5KO7y53A-GASdAbD3rExqUl7fqgvjmVV5hvyAM-NaD2SKZK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1993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88〕国发47号),加强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对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或所属司(局)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第三条 会议的规模  (一)召开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不超过五天;二类会议不超过四天;三类会议不超过三天。  (二)参加会议人数。一、二类会议的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的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严格控制召开会议数量。各单位要努力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或能通过发文解决的,就不要开会;能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不要集中开会。  (四)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各单位召开会议尽量使用机关内部的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和车辆,不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城市开会。第四条 会议的审批  (一)召开一类会议及临时召开的二类会议报国务院审批。  (二)召开二类会议及三类会议超过规定人数、天数标准的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三)召开三类会议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  (四)每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原则上只批一个二类会议。  (五)没有经费来源的会议,一律不予审批。  (六)凡须报送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审批的下一年度召开的各类会议,召开单位应于十一月底前将拟报批的文件(包括会议名称、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送财政部)审核会签。  (七)凡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各类会议,各单位须在召开会议前将审批意见及正式文件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事业单位报财政部)备案。第五条 会议费的开支规定  (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项目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一类会议   70   30       20       120二类会议   50   30       20       100三类会议   35   30       15       80  1、房租费 包括住宿费和会议室租金。会议住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2、伙食补助费 会议伙食标准不得高于伙食补助费和与会人员个人负担的就餐费之和。与会人员每人每天负担的就餐费不得低于二元。  3、其他费用 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各种物资分配、订货会,产品(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评比、交流会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会议的会场租金和会议公杂费等,由主办单位根据节约的原则掌握开支;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按差旅费的开支规定回原单位报销。第七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机关财务部门报帐,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填写《专项会议费使用情况表》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送财政部)备案。第九条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招待烟、酒、糖、果等,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和发放任何物品、纪念品。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场的布置有哪些要求

会议会场不摆花草。会议场地是会议组织者和会议参与者进行问题的讨论、研究,信息的交流,思想的沟通并达成会议交易目的的特定场所,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场的布置要求会议会场不摆花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有

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会议费是各级党政机关通过会议形式、组织和推行各项工作开展的必不可少的开支,也是机关行政管理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可以发放水杯钢笔等普通纪念品吗

不可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可以发放水杯、钢笔等普通纪念品,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是由什么负责解释

会议费由主办方付。会议费一般指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会议费由主办单位负担,不得要求承办单位负担会议费用,不得向系统内部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几天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一天。三类会议是指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相关规定包括:1.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2.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3.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4.会议住宿费标准为每天每人不超过24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天每人不超过130元;其他费用标准为每天每人不超过80元。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6.三类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参会人数的10%;普通业务性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50人。7.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8.一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不得超过760元/人天;二类培训不得超过650元/人天;三类培训不得超过550元/人天。9.会议费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10.会议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11.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三类会议是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四类会议是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扩展资料:会议的规模及特点: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严控会议审批和会期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规模是什么

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其中,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会议是指企业各级部门及领导实施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一种有组织、有目的地把众人聚集起来一起商讨问题的社会活动方式。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哪四类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三类会议是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四类会议是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扩展资料:会议的规模及特点: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严控会议审批和会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是按照工作时间来确定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也就是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5天。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 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年休假,应休不休的年休假补贴不再发放。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l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何时规定不准外租

  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国家机关职务(职位)有哪些?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长) 四、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长) 五、厅局(地)正职(五级干部):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宁波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苏州市市长),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五级为高级干部 六、厅局(地)副职(六级干部):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厅级正职(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苏州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七、县处级正职(七级干部):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广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滨海县县长),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八、县处级副职(八级干部):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副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昆山市副市长),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九、乡科级正职(九级干部): (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十级干部):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乡科级在下,就是所股级(十一级干部),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职务和级别是相对应的,比如某县的正县长就是县处级。但也有例外,某县正县长的职务是县长,但他可能是副市级。 总之,干部的级别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好象职务和职称是两回事儿一个道理。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司(厅)长 巡视员 副司(厅)长 助理巡视员 处(县)长 调研员 副处(县)长 助理调研员 科(乡)长 主任科员 副科(乡)长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一样,既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又有严格的数额限制。执行公务员制度与参照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级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 三至四级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 四至五级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 五至七级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 六至八级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助理巡视员; 七至十级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 九至十二级科长,乡(镇)党委书记,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副科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四级科员,干事; 十至十五级办事员

国家机关的所有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吗?

不是,例如县政府买材料装修,就属于普通民事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损害,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无过错原则处理,当然的要求其赔偿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以下简称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示范性强,影响面大,部级干部要讲政治,顾大局,发扬风格,以身作则;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细致周到地做好有关工作;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二000年二月六日

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可以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一、简述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规范;(2)行政法规范表现为多种法律形式,是由各种不同效力层次的行为规范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众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可变性;(5)行政程序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与行政实体规范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行政法规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适用于当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规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数量、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在所有行政法形式中居于首位。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一、简述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规范;(2)行政法规范表现为多种法律形式,是由各种不同效力层次的行为规范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众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可变性;(5)行政程序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与行政实体规范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行政法规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适用于当地的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法规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数量、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在所有行政法形式中居于首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第三条 参加房改的人员包括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房口的职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准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第四条 安居房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第五条 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应当促进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运行机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第六条 合理确定售价、租金,售租并举,稳步售房。确定房价应围绕成本、考虑承受、兼顾公平。房价应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职工购房经济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场商品房价格过渡。第七条 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房屋委员会至少每委度召开一次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房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安居房售价和租金的审核,购、租条件审查和解除产权约束跟踪管理,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市房改办制订有关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价格、租金后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第二章 安居房的土地政策和住房供求模式第九条 安居房建设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在住房建设总量中保持合理的比例,同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十条 安居房建设计划由市政府制定。安居房建设用地应根据安居房建设计划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前二至三年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第十一条 安居房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在住房基金中列支。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其中全成本微利房用地还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但经三通一平的土地须缴交土地开发费,具体按住宅区开发配套费实收额的三分之一上交市土地开发基金。第十二条 在一定时期内,我市户籍人口的住房主要实行“双轨三类多价制”的供求模式:  (一)第一条轨道是政府住宅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安居房,其中全成本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列入市、区财政工资编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微利房的供给对象是在深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以及社会上中低收入者,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可以申请购买社会微利房。  (二)第二条轨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市场商品房。单位按有关规定购买市场商品房,可根据其员工的承受能力,按不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出售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第十三条 住宅管理部门应根据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提供适当标准的廉租住房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满足低收入者的一般住房需要。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按规定通过自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渠道来解决本单位员工的住房问题。  未转成市场商品房的自建房、合作建房和按社会微利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单位只能按房改政策售、租给本单位职工。第三章 安居房购租的条件和面积标准第十五条 安居房购租实行自愿的原则,每户职工家庭只能购买或租用一套(间)安居房。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购或租一套(间)安居房:  (一)夫妇双方具有特区户籍户口的职工家庭。  (二)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单身职工,与有特区户籍户口并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  (三)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四)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目前国家政策允许国家机关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吗

  国家政策允许国家机关组织成立行业协会。  比如:《郑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市 长: 赵建才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属于中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一、行业协会职能:  1、代表:  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  2、沟通:  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3、协调:  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  4、监督:  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公正:  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6、统计:  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7、研究:  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8、狭义服务:  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  二、行业协会特征:  1、非政府性:  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其区别具体体现在:  ①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产生。  ②其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受政府监督。  ③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系列。  ④主要经费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  2、自治性:  自治性是行业协会的最本质特征。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一样,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行业协会这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能够独立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治权主要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  3、中介性:  托尼·马歇尔(TonyMarshall)曾说:对第三域组织来说,"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作为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者活动,既得以维持社会的团结,又可使社会变迁顺利进行"。  行业协会承担的正是国家(政府)与企业(成员)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它使"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达致有效联系"。  

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解析

中央2010年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对1998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础上修订的。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第一,《条例》的修订颁布,适应了机关党建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进入新世纪以来,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我们党所处历史方位、肩负使命发生了深刻变化,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在当前,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考验,加强党的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艰巨。中央适时修订并颁布《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进一步推动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提供了基本规章。党的十八大指出,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一起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中央还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作出了系统规划。加强机关党的制度建设是搞好机关党建工作的可靠保证。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党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为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机关党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全面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当前,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与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大力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机关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机关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力量。《条例》的修订和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有利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工作薄弱环节,为大力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改革创新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动力支持。 各级机关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要抓住《条例》颁布的机遇,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把《条例》的精神及时传达到机关广大党员干部中去,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与机关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积极营造学《条例》、用《条例》、落实《条例》的浓厚氛围,通过加强机关党建,全面提升机关工作水平,开创机关工作新局面。 一、《条例》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第一,《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是规范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章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在党规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与国家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是完全一样的,是开展党的生活、建设党员队伍、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组织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处理组织矛盾等方面的基本准则,是保证党成为统一整体,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的最重要的基础。党章是党员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由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我们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的集中体现,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党章是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党内除党章之外的其他所有的法规制度,都是以党章为依据和基础制定出来的,在党内法规制度的庞大体系当中,处于核心和最高地位。 第二,机关工作实际。机关工作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机关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作风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水平,直接影响党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形象。因此,机关工作比一般社会组织的工作更为重要,机关党的建设比一般基层党组织建设更为重要。为切实加强机关党建,迫切要求有与时俱进的党内法规来规范机关党建工作。#p#分页标题#e# 二、近年来机关党建工作为完成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在哪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 机关党的建设,是整个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以来,******同志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就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批示,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一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机关党员干部,通过推进学习党组织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群众路线教育等一系列重大活动,着力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供了思想政治保证。二是坚持围绕中心开展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机关的执行力和战斗力。三是积极推进学习型、服务型机关建设,着力提高机关党员干部业务能力,机关作风进一步转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四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行风政风评议和廉政文化进机关,狠抓“四风”建设,促进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五是全面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积极开展机关党内民主,机关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呈现蓬勃生机。 三、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经验是什么? 回顾近年来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四条重要经验。一是只有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根本要求,自觉把机关党建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机关党建才能找准定位、体现价值、有所作为。二是只有把理论武装作为首要任务,真正做到党的理论创新每推进一步、理论武装就跟进一步,机关党建工作才能始终保持正确方向。三是只有把激发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作为着力点,尊重基层实践经验,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机关党建工作才能充满生机活力。四是只有把健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重要保障,坚持党委(党组)书记带头抓党建,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机关党建工作才能卓有成效地推进。这些经验,反映了新时期机关党建工作的内在规律,我们要在实践中继续坚持、丰富和发展。 ;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办的刊物有哪些

中央的为人民日报和求是杂志。其他上写的为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杂志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介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解决公务用车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保障公务活动需要,加强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和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何收听人民网首页双百活动中央和国家机关专场报告会关于法治问题的现场报告?

时间如车轮在飞转,转眼间,我们的祖国、我们的家乡已度过了改革开放的30年。当年邓爷爷在1978年计划发展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全国改革开放,经济特区的设立,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这是多么不平凡的30年,祖国在崛起,经济在腾飞,人民的生活奔小康,作为东南沿海的一个小城镇,家乡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幢幢高楼大厦拔地而起、马路上停满了形形色色的汽车、各种生活设施的完善~~~家乡发展30载,进步体现在方方面面,尽管我只度过了14个春夏秋冬,可儿时的新会和现在的新会相比,发生的巨大变化却仍也深有感触、历历在目……     回想儿时,体会最深的便是“家”的变化,一到三年级,我和爸爸妈妈都是住在爸爸医院分配的,两房一厅面积只有6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虽然三个人也足够住,房子小也能让这个家时常充满着温馨和笑语,却也始终很不方便,我的房间就“身兼两职”,白天作为爸爸的书房,床上常常堆满了爸爸厚重的医书,晚上就变成了我的卧室,每次睡觉都要把沉重的书搬上搬下,总是满腹牢骚,爸爸也看在眼里,忧在心中,他何尝不想换一间大一点的房子?当时爸爸妈妈一个月的工资加起来也只有4000多块,生活虽并不拮据,但仍是能省就省,为买房攒钱,加上新会的新楼盘很少,这个买房计划就一直推迟到2003年。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会的变化日新月异,一片片高级楼盘、优秀小区的拔地而起,爸爸妈妈也开始筹划起了买房。很快,我们看上了一套140平米房子,尽管是贷款供楼,却也总算有了一个宽敞的家,心里的那份喜就别提了!     “家”的变化给了我无限的欣喜,而其它衣食住行的改善则更让我感到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为人们带来的美好生活。随着道路被拓宽,2005年,家里又添了一件大家伙——汽车,再也不用受到坐摩托车时的颠簸与寒风。每到周末,爸爸就会驾车带着全家下馆子,路边各色各样的餐馆琳琅满目,餐馆内人山人海,大型高档商场的设立,使我们再也不用到江门“搬货”,妈妈也会开始挑选各种高档昂贵的衣服,这一切,不正体现了市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吗?     改革开放30年,让我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家乡新会也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小县城变成了一个繁荣的城镇,物质生活的提升让我们过得更舒服,却仍不要忘了我们应保持勤俭节约的美德和保护环境的重任,我相信,大家携手努力,又一个30年,我们的祖国、我们的家乡将会飞的更快、更高!

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对人民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一、依法行政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较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国家,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任务,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成功的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整体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一)从法治原则的角度而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的核心应该是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三者之中,依法立法是基础,独立司法是保障,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据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约有80%的法律法规是要由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的。因此,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能否依法行政。必须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公共事务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执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样,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通过政府行为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二)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法治的核心是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现代法治的宗旨,也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宪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广泛的权力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最易膨胀,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这种无所不在的公共权力必然需要依法制约,也最需要公众监督。从行政权力的性质来看,行政权力也是最难制约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同,可以为被管理者设定义务,可以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在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应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三)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只有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公民依法尽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法律法规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得到普遍切实的遵守,才能实现依法治国。而要做到这一切,关键还在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将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无庸讳言,行政管理范围的宽阔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众多,作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依靠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2.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个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样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必须是法治经济,就是由于法治所带来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3.保证提高行政效率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也一再为我国历史所证明。不能将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对立起来。4.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要使监督取得成效,必须解决监督什么和如何监督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有监督的标准和程序。所谓监督的标准,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评判标准。而能够提供是非评判的唯一标准,是法律;所谓监督程序,即进行监督要经历哪些步骤、方式和时限。程序就是操作规则。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能保障监督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列》在那里可以找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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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要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保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

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具有相互监督,相互联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存在制约关系

国家机关工委有实权吗

是的。关工委,全称:“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于1990年2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关工委是以组织老同志,来进行关心、教育下一代的工作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中国关工委主任由党中央任命,全国各省市县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设立了关工委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工作组织105万个,人员1367万人。中国关工委机构设置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除中国关工委外,在我国各省市区县都设有关工委机构,一般各地方关工委主任多由退休的市长、人大主席、县长等人担任。其工作内容:围绕党和政府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积极协助和配合党、政有关部门为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办实事、做好事;配合政法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等部门,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活动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调查研究培育青少年问题,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完成党和政府交办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中央国家机关新闻发言人相应级别是什么?

需看新闻发言人本身职务级别,通常部委新闻发言人为副、正厅局级干部担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要在学习理论上有什么在学懂弄通做实上有什么不能随大

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要在学习理论上有更强自觉、在学懂弄通做实上有更高要求,不能随大流、一般化。如何加强理论学习的方法:1、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政治上的坚定、党性上的坚定都离不开理论上的坚定。通过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我更加深刻认识到学习并不是几天就能学深悟透的,要把“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贯穿到学习的全过程。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是什么、干什么,不断深化自己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用党的理论知识来武装自己,将党的政策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达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的学习效果。2、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态度,奋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新未来。一切发展成就无不是浸润着辛勤汗水、刻印着实干的担当,我们要铭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常怀远虑、居安思危,持续推进新时代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建设。将自己的志向放到时代坐标之中,将个人的“小我”融入国家发展、人民幸福的“大我”之中,我们要带头担当起发展的重担,树立“攻关”意识,坚定“斗争”之志;凝聚起锐意进取的劲头和艰苦创业的精神,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在事业上沉下心,在创新上迈开步,在解决问题上出实招,以“天将降大任于斯人”的使命担当投身时代斗争,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苦干实干的作风推动发展取得新成效,在顽强的斗争中为社会发展谱写新篇章。3、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上,持之以恒地为人民谋幸福。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成果由谁共享”,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传承好先辈的如磐初心、赓续先辈的奉献精神,认真办好群众的每件事。作为党员干部,我们要把群众的“表情包”作为工作的“风向标”,主动倾听群众的呼声和诉求,全面梳理、分类归纳。掌握问题的实质,把握问题的关键,及时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最困难最忧虑最急迫的实际问题,将一切工作、一切行动要围绕着人民群众来展开,积极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大旗,真正做到为民服务。

为什么要从地方选派干部中央国家机关挂职锻炼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实践锻炼,切实把优秀干部放到经济建设、改革发展的最前沿开阔眼界、提升本领,今年我省选派50名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和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辽宁6个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近日,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在贵阳召开会议,对去年挂职锻炼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今年选派的挂职干部进行培训。据悉,近年来,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的大力支持下,我省连续选派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挂职干部充分利用机会自觉锤炼、助推发展,深入学习挂职单位和地区先进发展经验,积极利用和开发我省的后发优势,努力促进优势互补,形成长效合作机制,为贵州后发赶超注入了更多活力。今年,我省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精心选派优秀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挂职锻炼。会议要求,挂职干部要提高认识、敢于担当、增长才干、树立形象,努力使能力素质有新提高、推动发展有新业绩。挂职干部表示,要珍惜机遇、尽快融入、扎实锻炼、发挥作用,不辜负组织的厚望和重托,为贵州改革发展作贡献。

古时候人们都是通过书信来联络,那古代的邮局叫什么,属于国家机关吗

英雄莫问出处,富贵当思原由

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在数据委托处理上有()的义务对吗

一、国家机关委托处理政务数据的要求有哪些1、国家机关委托数据处理人处理政务数据的,基本的要求是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且对受托人履行数据安全义务进行监督。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二、数据加密存储途径有哪些1.主机软件加密(1)主机软件加密已经推出很多年,其优缺点都比较明显。(2)其优点是:成本低,只要有备份软件,不需要购买额外产品,只需付服务费用;对现有系统改动小。其缺点是:性能影响,对主机和备份的性能影响。2.加密存储安全交换机连加密存储安全交换机连接在存储设备和主机之间,不改变原有的IT结构,本身也可以做光纤交换机使用,同时具有加密功能,也可以同原有交换机互联。3.嵌入式专门加密设备(1)嵌入式专门加密设备是单独的一个加密设备,需要连接在存储和交换机之间。(2)这种加密产品的优点是:灵活性,此类产品可以提供端口的加密,可以随时一对一连接到存储上;对主机性能影响小,设备本身提供加密功能,同主机和存储无关;支持异构存储。4.基于存储层的存储设备(1)基于存储层的存储设备本身加密方式,由存储本身提供加密功能。(2)这类产品的优点是:扩展性好,由存储本身提供的功能扩展性可以得到保障;投资低,存储本身具备的功能,不需另外购买设备;对主机的性能没有影响,由存储本身完成。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对政务数据进行处理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且要对受托人处理政务数据时,履行安全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回答于 2022-12-10抢首赞莆田鞋工厂直销,微信批发各类运动潮鞋!推知广告考不考二级建造师没关系,先来领一套回家看看,免费领取二建资料免费申领广告更多专家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在数据委托处理上有()的义务对吗专家1对1在线解答问题5分钟内响应 | 万名专业答主马上提问最美的花火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lanqiuwangzi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garlic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188****8493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篮球大图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动物乐园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AKA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 为你推荐更多精彩内容 —

治安联防队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属于,等同协警,没有执法权。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人民政协委与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关实施监督的不同

区别:①性质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一一是国家机关。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一一不是国家机关。②职能不同: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具有相应的职权,是建立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基础。人民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叫做立法体制

法律分析: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制度是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 ,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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