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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2023-10-01 16: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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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staR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加集体积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性经济实体。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服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兵团系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接受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荒地、荒山、滩涂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企业和事业资产、兼并的企业资产及其形成的新增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合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共同兴办的各项事业中,按照出资额或协议应占有的资产及其新增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林木、牲畜、畜草等资产;

  (六)国家和有关组织、个人无偿资助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草场补偿费等各项收益;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应明晰产权,禁止互相平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挪用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对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第八条 经营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遵循保值和增值的原则。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取折旧。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对其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实行承包、转让、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及其他经营形式。实行上述经营形式,集体所有权不变。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管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租金,并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职权随意压低或抬高指标发包、出租和解除、变更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承租)经营者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承包费或租金。有偿付能力的经营者长期拖欠承包(承租)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有权终止承包(承租)合同,收回由其承包(承租)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并由承包(承租)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企业、农业机械、机动地、林地、草原、渔塘、果园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参股、联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县(市)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可以折股到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分红,但股本的集体所有权不变,不得抽股,不得以股抵债。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的投放,必须实行抵押、担保和借款合同及投放前调查、投放后检查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使用应实行短期、小额、高效的原则,优先解决当年生产流动资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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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州)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赋码设立的具有公有制性质和特别法人资格的 乡(镇、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总社(经济联合总社)、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经 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集体所有、因地制宜、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引导村(居)民积极发展本村(社区) 集体经济,为农村集体济发展提供生产条件。第六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服务。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金融保险、税务、商务、科技、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鼓励、引导、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活动。第二章 促进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项目、土地、人才、水电气、金融、保险、税收、电商、科技等政策支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 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低风险、可持续的方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发展物业经济、服务经济、资源经济,通过承包、租赁、入股、招商或自主经营等多种路径,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获得稳定收入。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州、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和上级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在同等条件下按照程序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项目,由符合专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或与企业联合开发、投资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并将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项目计划。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健身、村组停车场、光伏发电、乡(镇)村(社区)农贸市场等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确权到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收益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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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8:40:171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法律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023-09-10 08:40:451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已经于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有以下几条:1.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2.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3.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5.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成大会取者成_代表会以_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1)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2)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3)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4)拒绝不洽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5) 法律、法加、_章_定的基他权利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_守法律、法知、_章和组织章程(2)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3)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4)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14.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3)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4)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5)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6)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2)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3)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4)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2.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23.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023-09-10 08:40:581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该规定。法律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2023-09-10 08:41:091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损害其资产所有权,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得干涉其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和规模,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组成该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 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在组一级可以设立经济合作社;土地依法属于村(原生产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在村一级设立经济联合社。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村范围内的经济合作社可以联合成立经济联合社;乡范围内经济联合社可以联合成立经济联合总社。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原以农工商公司或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之间是经济合作、联合的关系,根据组织章程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经济彼此独立,土地和其他资产不得平调、挪用。第十二条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级(含县级市,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由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  (三)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并有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变名称、合并、分立、撤销,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必须保护其资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第三章 社员第十五条 凡户籍在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法律、法规和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社员的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手续后,亦同时终止。第十六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本社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有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有权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购销等经济合同;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社内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权利,依照章程参加社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本社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有权按社章规定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服务、收益分配及集体福利;  (五)有权发展家庭经济,自愿参加或发起成立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以及本社管理机构的决议和决定;  (二)依法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09-10 08:41:171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增强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农村社区性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集体资产,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全部资产。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享有经济活动自主权,鼓励实行股份合作制。集体资产运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与成员利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扶持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摊派,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劳务或者捐助。  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优惠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托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优秀传统文化,通过资源开发、资产经营、农产品加工、物业服务、休闲农业、特色产业、劳务输出和电子商务等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八条 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第二章 组织成员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已经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的,不再重新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权;  (三)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  (四)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  (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  (四)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活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五)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09-10 08:41:291

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管理有哪些

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管理:1、可以用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能参与集体的管理决策也能得到收益分配,甚至作为抵押融资的凭证。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对全村现在所有的资产、资源,包括村里管辖的土地、荒山、荒地、丘陵、滩涂、草原、池塘、林木、现有建筑、村办企业等,进行了全面清产核资后,按照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进行了择股。最后才分到每个成员手中。
2023-09-10 08:41:371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有哪些

第一种类型:以供销社生产加工基地为依托的专业合作社。第二种类型:以供销社农副产品流通企业为龙头的专业合作社。第三种类型:供销社扶持和引导种植、加工企业或大户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第四种类型:以供销社经营的骨干商品为龙头与经销户和农民联合创办的专业合作社。
2023-09-10 08:42:081

集体经济管理体系是什么?

集体经济管理体系是指在农村等地区,由农民等集体组织自行管理、经营农村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中国,集体经济管理体系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乡村的组织方式,主要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通过发挥集体优势和合作机制,实现集体农业的高效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集体经济管理体系的核心是农民自主经营和管理,通过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科学管理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人口、资源等问题,促进了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在中国,集体经济管理体系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被认为是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途径。
2023-09-10 08:42:181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什么之路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当前,我国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坚实基础。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农村共同富裕的优势正不断显现,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推动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战略举措。农村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之一,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全面重构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成为促进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载体,其所具有的多重制度优势与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相契合。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2023-09-10 08:42:311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政府令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10 08:42:5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吗

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因此是具备的。农村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是不同于城市、城镇而从事农业的人群聚居地。
2023-09-10 08:43:061

县级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能是什么?可不可以为农民维权?

1、县级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能有如下几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农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对全县农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与研究制定农村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措施,协助县委作出农村工作部署。  (二)协助做好县委农村工作重大活动及重要会议,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市委农村重要文稿、文件。  (三)负责指导农村改革。筹划并提出农村经济体制及其他改革方案或意见,供市县;指导农村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负责研究制定乡镇企业深化体制改革及制度创新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业承包合同管理;完善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村承包土地规范流转工作。  (五)指导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审计工作、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做好各类农村财务的统计和年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督促检查中央和省、乡镇农村政策和乡镇委农村工作重大举措的贯彻落实,承办领导交办的相关督查处理事项。  (七)指导全县农村基本现代化的试点和推进工作。  (八)指导开展扶持经济薄弱村工作。  (九)协助县委协调农口部门工作。  (十)注重发现和培养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抓好农村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交办的其它事项任务。2、 农民维权事项是属于乡镇民政所的职能范围,县级农村工作办公室一般不会处理类似的事情。
2023-09-10 08:43:213

如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讨论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需要从加大扶持力度、创新集体经济的发展形式、加强村级班子建设、结合各地实际发挥优势、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这几个方面入手。1、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环境。在财政资金、政府投入等各方面给予优惠,引导各部门的资金,技术等资源向村级流动,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2、创新集体经济的发展形式。鼓励村级组织以兴办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开放式经营,优化集体资源配置。通过开展产、供、销服务和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村集体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3、加强村级班子建设,选好带头人。要从能人、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提高村级班子发展集体经济实力。4、结合各地实际发挥优势。一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二是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经营,建设特色商品经济,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三是发展特色产业,组织劳务输出,不断带动集体经济发展。5、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一是要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办法,盘活现有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二是进一步完“村帐乡管”制度。
2023-09-10 08:43:47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作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群体是中国社会最大的弱势集团。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成立有效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担了政府与社会的职责,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繁荣和稳定。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原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基础上,经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一系列改革,以土地为中心,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以原来生产队(或联队大队)自然村为单位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协调成员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部分的收益分配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或被选举权、对集体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共文化福利事业利益权利、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一种最普遍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保障农民家庭经营发展和促进农业发展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特性:农民没有选择进入和退出的自由,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管理缺乏民主,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较多的干预;管理水平较低,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本质上讲,现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关键问题在于现行外部体制导致内部没有民主管理体制,但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新的《村民自治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性质逐步深化。我们可以预见在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必然会成为其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它的发展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不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不触及农民的财产关系,适应了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可以这样认为,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现阶段,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是多样比的,有的叫农民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合作社,还有的叫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合作协会,等等。从现阶段来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农民最敏感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农户自主经营权利,农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参加各种各样的专业协会;②专业性强,它大多以专业化生产为基础,以某一类专业产品为龙头组织起来,如养猪协会、养牛协会、养羊协会、水果协会、蔬菜协会、食用菌协会等等,都有明显的专业特征;③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服务为宗旨,很好地帮助农民解决了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它了解农民需要什么,需要多少,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④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入退自由,民主管理;⑤在经营方式上灵活多样,独立自主;⑥实行赢余返还,给农户带来实惠,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正因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这些特点,所以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在农村原有合作制基础上,实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把合作制与股份制结合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组织制度。农村股份合作制组织中的农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因而既能实现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又能实现劳动集体的共同占有和劳动者的个人占有的有机结合,既能继承合作制优点,实现规模经济,又能融入股份制长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这是广大农村干部与农民十分关注与支持建立农村股份合作制组织的根本原因。股份合作制既不完全等同于股份制,也不完全等同于合作制,而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使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从形式上看,股份合作制由于实行全员入股、合资合劳,同我国解放初期农村和城市中的初级合作社很类似。当时参加合作社的劳动者带着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入社,在按劳取酬的同时,还取得以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入股的报偿。但从内容上看,股份合作制又不是原来初级合作社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新型合作制。比较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企业职工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会,采取一人一票为主的投票决策制,保证职工股东享有平等的表决权;③同股份制一样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得退股,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运转和对社会承担相应的义务;④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由全体职工共同分享劳动成果,共享税后利润。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有多种形式,还不够规范,应积极支持其发展,并在实践中加以正确引导,使之逐步完善。其中,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2023-09-10 08:45:121

农村合作社是怎么回事,新型农村合作社模式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的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合作社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了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一、农村合作社是怎么回事 1、农村合作社在20世纪五十年代初就产生了,它主要是为了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乡村范围内,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比如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等投入集体所有。然后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2、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这一时期以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在这一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也变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也同时存在。 3、农村合作社可以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而且农村合作社还可以把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使农民真正成为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模式 1、“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型合作社 这是农村合作社定义的一般模式,合作社作为一种服务组织存在,主要是为入社的农户提供统一服务,比如提供统一的种子、化肥、农机作业、加工、销售等服务。入社农户需要缴纳一定的入社股金或者入社费,这样才能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2、土地托管型合作社 土地托管型合作社也被称为“土地托儿所”,农民可以将土地托管给合作社,然后合作社从种到收全程“托管”服务,按亩收取服务费,所得收成会全部归被托管的农民所有。 3、股份制合作社 目前存在的股份合作社主要包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经济股份合作社等多种类型。股份制合作社是一种比较高形式的合作模式,一般到年底扣除经营成本和提取公益金之后,会给所有入股的农民分红。 4、其他类型合作社 其他类型合作社的模式比较多,比如有资金互助社、合作社联合社等。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不会变的。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合作社的具体形态也在不断成长。
2023-09-10 08:45:27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单一的固定为某一标准,而是需综合考虑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依据村民在农村集体的自然状况、生活基础和履行农村集体义务、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形来综合认定。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我国目前未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不应剥夺。一般来说成员存在于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在当前经济发展,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其次,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即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度,以及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贡献力大小作为评定的依据。由于现实中存在“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等空挂户现象,仅依据单一的户口是不能准确认定成员资格,要综合考虑成员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有无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无接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确定原则,以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义务为标准,以习惯为例外,相互结合,共同来确定。”再次,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仅仅是指实际取得了承包土地,更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 现实中,一部分农民弃农投商,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并不以现有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考虑其目前尚未纳入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应将其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列。几种特殊人员资格的认定 1、婚嫁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婚嫁人员包括出嫁外村的女性、嫁入本村的女性、离婚、丧偶妇女或入赘婿等人员,该类人员的资格认定除了参考上述一般认定标准外,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只享有一处的原则,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能让婚嫁人员“两头空”权益受损害,也要避免出现婚嫁人员两头都占有的特殊情形。2、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主要指户在人不在的情形,对这类人员资格的确定,应区分以下情况:一是经本村(组)同意挂户的,应视为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应认定其成员资格; 二是村组虽然同意迁入,但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其不享受其它村民同等待遇的,此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但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赖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故应认定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是通过其它方式,未经本村(组)同意将户口落于本村的,应视为其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权利、义务协议,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本人并无任何过错,违反政策是其父母,违法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其本人应是合法公民,不应受到歧视,其成员资格应予认定,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4、因法律或政策原因户口被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特定人员成员资格的确认。主要有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和服刑人员。认定大中专学生的成员资格应排除在校攻读硕士学历以上的研究生,因为该部分学生已经基本具备独立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其成员资格不宜保留。服役人员依据国家现行政策,退役后不再分配工作仍需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其基本生活仍来源于土地,因此应享有分配权,对其成员资格予以保留。服刑人员刑满后仍需回到户籍地生活,仍然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促进其积极改造,其成员资格应予以保留。资格认定程序 当事人用于证明自己成员资格的材料一般为村集体组织盖章的证明,实践中,该证明一般由村集体负责人盖章出具,未经过广大村民的认可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此类证明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造成新的不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之一,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为认定主体较为合适,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现有条件下,由村民委员会作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主体切实可行。首先,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又作为村民的固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与成员资格认定息息相关。其次,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本集体财产行使管理权。再次,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我国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成员是农村村民,村民委员会能够在最大程序上体现既定成员的意志,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作为认定成员资格的主体。省政府发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就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成员资格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认定的程序是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并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程序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会影响到既有成员利益,为了避免既有成员利用其在位优势排除或阻碍符合条件的成员进行资格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还应做到:1、完善成员资格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可考虑分四个阶段进行: (1)申请阶段。由成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认定其为该经济组织的成员; 申请书 应表明申请认定的理由和成员信息。 (2)信息公布阶段。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所有成员公布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个人相关信息和提出申请时间,以做到信息公开化,接受群众监督、审查。 (3)异议阶段。既定成员可以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事由进行异议,申请人也可以针对既定成员的异议进行说明。 (4)决议阶段。认定成员资格是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应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表决,以三分之二同意通过为原则。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之前,成员资格应自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起开始取得。因为成员资格的取得目前仍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之后,成员资格应自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取得。2、完善监督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上一级政府机构应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并履行好监督职责。3、行使司法救济权。为减少村民委员会否定成员资格的随意性,有效避免村民委员会恶意否定成员资格,对村民委员会作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成员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救济权。《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该集体组织成员对村委会资格认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完善成员资格认定程序,辅之有效的司法监督程序,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改革实践中已凸显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引发的分配权益问题显得格外突出,应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规范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 根据《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界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原则 (1)依法界定原则。本意见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符合《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界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员,通过股份合作制度改革后,过渡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股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根据《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为相关规定界定。(2)民主公开原则:对《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以外的人员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在村社公示栏公示。(3)享受一处原则: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但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二、成员资格界定一般条件 (一)根据《(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籍(农业户籍,含整村农转非的)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农村居民,为本村解决合作社社员(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同):(1)开始实施农村双层经济体制时原生产大队社员;(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根据《(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出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1)部队当兵的或初级士官;(2)全日制大中院校学生;(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三)根据《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三、成员资格界定的程序; 1、提出初步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以上相关依据,提出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初步人员名单。2.界定方案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初步人员名单在公示栏公示。3.审理公示结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示后反馈的情况进行审理,做出解释或者纠正。4.上报镇街初审。需要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步人员名单报镇街初审。5.代表大会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步人员名单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6.申报登记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以及联席会议、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公示证明、申请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2023-09-10 08:45:431

2005年发布的一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规,全名是什么?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1-24)  农经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  农村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  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  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  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  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多次部署了征地  补偿费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加强征地  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  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关键措施,  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落实。为此提出如下  意见:  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  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  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  益”。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的原则,  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  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  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已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在乡(  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设立专户,统一结算,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  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一)明确分配范围和性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参与制定土地补偿费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  费的分配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  抓紧明确。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  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  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二)分配使用报批程序及账务处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当土地补  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  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  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  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  (一)全面落实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的规定。土地  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批准使用的  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  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  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土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都要及时逐项逐笔  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  (二)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  机构,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  果向群众公布。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  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  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  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  要责成责任人将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  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  的法律责任。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在搞好专项审计的同时,还要坚持和完善定期审计工作。  各地要结合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建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计算机网  络监控体系,及时跟踪监控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征地补偿费管理指导工作的职责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必要性、艰巨性,把此  项工作列入农村财务工作重点。要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使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地补偿费  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资金的安全完整。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  办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不公开或  假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账目,并监督其进行收支公开。2005年省级农业部门和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我部将组织抽查。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的大局,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从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督向规范化、制  度化发展。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2023-09-10 08:46:491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哪些

政策一:三权分置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在于深化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引导和促进资本向农村农业集中,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和农业产业的结构优化,促进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切实提升土地产出效益和抗风险能力。土地改革一直是“三农”改革重点!尤其是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的改革。现阶段实行“三权分置”并行,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政策二:乡村振兴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现状亟待解决,具体体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逐年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差距明显,教育、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等方面。对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标,去年以来,各地频出新招,寻找新时代推动乡村振兴的路径和方法。新时代各地应继续采取多种路径、多种模式,探索出适合当地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政策三:粮改饲粮改饲,是农业村业部开展的农业改革,主要引导种植全株青贮玉米,同时也因地制宜,在适合种优质牧草的地区推广牧草,将单纯的粮仓变为“粮仓+奶罐+肉库”,将粮食、经济作物的二元结构调整为粮食、经济、饲料作物的三元结构。政策四:化肥农药零增长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表示,2016年全国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2017年化肥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提前三年实现了“十三五”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的目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备受人们的关注。农产品中化肥超标、药品残留超标成了人们议论的热点话题。政策五:互联网+农业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互联网+农业于电商而言,拓展了发展空间。各大电商看重“农产品网上卖”的巨大市场空间,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在农业领域大展拳脚。政策六:农业领域APP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利用资本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这就是一次战略行动。政策七:农村三产融合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并就发展产业融合方式、培养产业融合主体、完善产业融合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农业“三产融合”正式进入快车道。乡村振兴战略已全面开局,期待三产融合持续深入推进,激活乡村发展的内生因子,增强“三农”发展的造血功能,让农业成为朝阳产业,让农村成为人人向往的美丽家园,让农民成为全社会普遍尊崇的职业。政策八:返乡创业截至2017年9月,全国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已有700万人,其中农民工480万人,占比达68.5%。农村“双创”人员82%以上创办的都是农村产业融合类项目,广泛涵盖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特色工艺产业等农村一二三产业,并呈现交叉融合、竞相迸发的态势。政策九:循环农业我国农业在世界上创造了用7%的土地养活22%的人口的奇迹,但农业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资源消耗源,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巨大资源的浪费源,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污染源。节能减排、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农业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政策十: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关乎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相较水污染、空气污染,防治难度更大。土壤污染治理专家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涉及多种行业标准,目前未形成“国标”,应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标准。
2023-09-10 08:47:049

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 )管理和使用。

【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2023-09-10 08:48:25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什么意思

农村集体股权证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证明书,用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农村集体股权证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是能用于参与集体决策,二是能能参与收益分配,三是能进行抵押融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是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权证书记载了股东基本信息、持有股份、收益分配以及变更登记等情况,不仅是股东身份和股份份额的确认,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参与收益分红等权能的重要依据,股东持股权证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等权益。扩展资料:在具体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管理:1、实行股权静态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2、集体资产处置量化到人后,由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仅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3、股权可以继承和转让,受让股权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但不得退股提现。继承和转让必须在村集体内部(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登记、备案,否则无效。4、因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上级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对本合作社的总资产进行清算时,则按股东的股份持有比例进行资产分配兑现。届时,本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自行终止。【法律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以下简称“股权证书”),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本组织成员(股东),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抵押融资的凭证。
2023-09-10 08:48:341

农村党建工作都有哪些

 1、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提高领导能力。  农村党支部是最基层的组织细胞。村级党组织担负着带领农村百姓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人们的思想也面临着多元化。做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极大挑战。  农村基层党组织直接面向群众,能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其执政能力强弱的直接体现。第一,改进农村干部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领导干部要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不感情用事,不搞强迫命令。第二,创新农村党建新载体,注重加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有党建工作,切实增强村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第三,规范工作机制,提高两委班子和谐度。党支部对村委会应做到领导不包办、支持不干预、监督不越位,村委会则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村党支部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的领导地位,实现“两委”决策的程序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2、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提高农村干部综合素质。  首先,加强思想建设。要认真组织农村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农村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加强能力建设。学会根据市场需求把握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掌握适应市场的本领;学习掌握科技文化知识,带头应用和普及农业实用技术,掌握致富的本领;遵循客观规律和市场规律,尊重群众意愿,抓好典型,树立榜样,做好示范,告诉农民市场需求信息,引导农民干什么,教会农民怎么干,掌握示范引导的本领。三是认真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搞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把培养后备干部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下大气力认真做好培养后备干部工作,要及时发现和选择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党员进行重点培养,并对培养对象定期考核,已具备领导干部条件的,要不失时机地把他们推上基层领导岗位,为他们提供施展才能的政治舞台。  3、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壮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服务功能。  发展农村村级经济,不仅是农村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更是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切实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这是农村党组织的第一要务。  一是因地制宜发展新的集体经济,使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要充分挖掘潜力,以地生财,努力挖掘潜力,开展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村庄整治等项目,规范原有集体改制企业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费明显偏低的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是要大胆创新管理机制,利用自身的区位交通优势,建立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充分利用大开发的有利契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三产经济、房东经济,加大自身发展,提升造血功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2023-09-10 08:48:473

农村集体资产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主观: 一、农村集体资产归谁所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内容有哪些 1、清查资产。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2、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资产估价是乡(镇)、村、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3、界定资产所有权。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后,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各种资产的归属关系进行确认。4、核实资金。核实资金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并界定所有权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5、登记产权。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资金核实后,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要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6、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针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以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益。 三、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3、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4、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5.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 合同 )应有的资产份额;6、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7、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8、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9、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10、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2023-09-10 08:49:071

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的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调查与思考村级集体经济是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强化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经济保证。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越发显现出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状况却不容乐观,不良债权过大,债务逐年增加,集体资产已尽枯竭,资源匮乏,造血功能不足,严重束缚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严重阻碍了村级组织在新形式下为群众谋取利益的作用,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能否得到进一步巩固的政治问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加强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增强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推动农村先进生产力发展,繁荣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农民的根本利益,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解决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减少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要因地制宜,实施“富民强村”工程,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步伐。一、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基本情况我市总面积6,674平方公里,有16个乡镇,173个行政村,农户13.8万户,农业人口54.7万人,农村劳动力25.2万个,耕地面积530万亩,其中集体耕地面积 万亩。全市村级债务大于债权,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为无效债权。全市现有村级债权26,972.9万元,村均149.8万元。其中:农户欠款18,790万元,有效债权10,830万元;单位欠款4,937万元,有效债权1,970万元;外部个人欠款1,771万元,有效债权4,937万元;其它欠款1,462万元。全市现有村级债务46942.8万元,村均260.8万元。其中本金31981.4万元,村均177.8万元。按照债务分布可以划分为五类:一是金融贷款10,190万元,本金5961万元;二是抬款13,510万元,本金9016万元;三是农户往来欠款18,900万元,本金15,403万元;四是村屯干部工资1,493万元,利息31万元,五是其它欠款2,850万元。按债务形成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开展竞赛达标4,975万元,创办企业支出7,267万元,各项补贴6,409万元,代缴垫付税费7,009万元,改善生产条件支出3,705万元,公益事业性支出10,784万元,管理费超支1,544万元,各项摊派1,100万元,各种担保220万元,损失浪费支出440万元。仅2003年以来就新产生债务3287万元,村均18.3万元。截止2003年末,全市资产总额37,607万元,村均209万元,资产大于负债的村87个,资不抵债的村84个,保持平衡的村2个。二、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原因。多年来,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受保守思想的束缚,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仅仅依赖农业、就农业抓农业的思想严重阻碍了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直接影响到村级自身“造血”功能,使各项摊派资金,垫付资金,开发资金,还有很多正常或不正常的支出没有资金来源,导致大多数村集体不得不采取贷、抬、借等手段,维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失去造血功能的村集体只能债抬高筑的维持生计。尽而,使集体经济逐渐走向低谷、走向薄弱。一是受思想观念的束缚,导致集体经济缺乏发展后劲。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经济形式、经营方式的调整,更是人的思想观念的大调整。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有很大的原因是思想观念在作梗,思想观念上的落后是当前制约和阻碍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最大障碍。部分领导干部没有危机感和紧迫感,科学文化程度低,观念和思维方式陈旧、保守,信息不灵,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缺乏必要的认识,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束缚,只是就农业抓农业,而没有形成很好的产业链条,只是就资源消耗资源,而没有很好的去开发资源,封建落后思想和小农意识观念导致了实践上的盲目被动,无法推动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二是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导致集体经济严重萎缩。村级组织是党的最基层组织,也是各项政策和工作的最终落实者。对于我们这个绝大多数村没有造血功能的现状,无疑在产生利益和成绩的同时,村级集体经济也在不同程度的受到削弱,而承担起了沉重的经济包袱。据调查,全市在秋整地及发放种植覆膜玉米、烤烟、甜菜、水稻开发等作物补贴上,造成6,409万元的债务;在开展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机械更新、敬老院、警务区、文明村屯整治等达标竞赛活动中,形成债务4,976万元;在创办村级企业、养殖一条街和兴建畜牧小区等基建工作中,由于缺乏科学论证,技术含量低,运行质量差导致集体经济严重亏损,形成债务7,267万元;在改善生产条件中,形成债务3,705万元;各种大型普查、征兵费、运动会、乡镇食堂摊派等造成债务1,100万元。三是受人为因素影响,导致集体经济包袱沉重。当前,一些干部,受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对集体经济管理和积累意识淡薄,存在重生产轻管理、重农户轻集体的不良倾向,是集体经济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多年来,在费用收缴过程中,由于村级干部不敢于碰硬,不善于做群众工作,遇到困难不是去解决困难,而是采取其他的手段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制造了困难。全市村集体采取借、抬、贷等方式,共为农户垫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等费用,共计9,695万元,从而使强村变弱村、弱村变穷村,使集体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另外,有些村级领导干部为了个人利益,时常是把集体利益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筹码,于集体利益不顾,损公肥私、大吃大喝,对集体资产乱支滥用,管理上有漏洞,导致集体积累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弱化了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功能,该办的事办不了,所承担的公共职能无法实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债台高筑,无法维持正常运转,导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不足,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集体经济薄弱降低了广大农民对村领导班子的威信,拉大了党群干群之间的距离。面对入世和改革后的新形势,认真解决好村级集体经济薄弱问题已是刻不容缓,我们必须格外用心,格外用力,格外抓紧,以此来保证基层组织在广大群众中的高大形象和重要地位。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多年来,集体经济始终处于低落状态,主要是受思想观念、创业意识、和生产资源的影响,使集体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严重的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积累。一是村领导班子素质不高,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不合理,有的长期处于软弱涣散状态,有的村干部一提及发展,往往过分强调缺乏资金、人才、技术等客观条件,不能立足已有的土地、资源等优势求发展,很好的带领群众发展集体经济。二是集体积累来源渠道单一,相当一部分村集体积累为负数,集体全部收入几乎仅来源于少数的机动地。三是资源没能得到充分开发利用,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四是非生产性支出过大,部分村干部乱支滥用,管理上有漏洞,导致集体积累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五是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多年来,有关职能部门对镇村发展的总体规划、生产布局、资源优势、发展思路缺乏深人细致的研究,对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缺乏必要的引导,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扶贫资金分散,起不到切实帮扶作用,无法引导村集体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持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在及时消化、吸收过去取得的基本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改革为契机,以农村社会稳定和村集体经济低风险、高效率运作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创新思路的工作方针,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为增强集体经济提供组织保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以人为本,必须着眼于农村党支部班子的加强和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要认真选优配强党支部一班人,注意从文化程度高、经营大户、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提高村级班子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在选配上一定要坚持标准,把那些事业心强、懂经营、会管理和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不怕吃苦、廉洁自律的人选进班子。结合素质升级,加强教育培训,是提高村级干部队伍素质的基本途径。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各种方式对村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一是要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培训。重点是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武装全体农村基层干部的头脑,提高其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经营管理服务的水平,增强他们发展集体经济的恒心和本领。二是要加强政策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使村干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领会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要求,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和运用政策法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三是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学习结构调整、市场经济、金融、城建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提高他们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在科学管理上下功夫,向科学管理要效益。实践证明,无论什么样的经济组织形式,科学管理都是第一位的,管理上不去,经济效益也上不去,多么优越的体制和经营机制也无济于事,只是空谈。二是挖掘自身优势,采取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为增强集体经济拓宽发展渠道。由于各村地理位置、外部环境、资源状况、干群思想解放程度等情况不同,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要立足优势,选准路子,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原则,引导各村立足资源、区位等优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立服务组织,开发信息经济。税费改革后,村级功能逐渐转移到了服务上来。要逐步建立村级信息网络,积极收集信息,开展有偿服务,寻找与本地种养植特色相适应的公司或加工企业,形成利益联合体,村里提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即可以为农户节省费用,增加收入,也可为客户节省时间,还可增加集体收入。依托地理优势,开发路域经济。公路沿线的村屯,可以借助公路的优势,充分利用我市已经形成的特色产业带,开发兴建专业市场,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提取相应的管理费归集体支配。围绕特色农产品兴办交易市场或流通公司,建成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开展产、购、销一条龙服务,在服务农民中赢利,增加集体收入。依托资源优势,开发集体经济。土地是村级集体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顺应农村劳动力非农化的趋势,合理开发、利用集体土地资产,使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对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充分开发、利用集体土地资产,做到以地生财,保证村集体经济的经常性收入。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可以利用区位优势,积极向三产发展,开发沿街店面来收取租金,由于租金收入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把它作为村集体经济的经常性收入,增加村集体收入。大力发展农村私营个体企业,将小、微、亏集体企业及闲置土地以多种形式出售转让给个人经营,集体企业闲置的厂房、生产设备等可以出售或租赁给私营个体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抓住化解债务的有利时机,可以把现有的林木产权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出售,以此来获得集体收入。只要每个村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势所在,挖掘资源开发潜力,大胆实践,科学管理,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子将越走越宽。三是借助外力作用,切实提高政策利用效率,为增强集体经济寻求政策支持。税费改革政策实施后,村级的收费项目逐渐被取消,只有少数的机动地可以获取资金来源,所以依靠自身仅有的土地资源是实现不了经济发展的,要积极探索发展思路,提高政策利用效率,实施内力与外力相结合的办法,发展集体经济。要依法申请豁免政策。对在村办企业中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债务,要依照《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豁免,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给予豁免,从而达到减负增收。要积极争取扶持政策。对应由公共财政开支的项目所欠债务,要实事求是核清种类和金额,依据客观、真实和准确的理由积极争取国家给予资金扶持。争取项目支持。积极争取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种植业无偿补助项目、以及土地、林业等有关国家或省的优惠政策,争取国家无偿资金。要寻求外力支持。充分调动市直经济实力强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村级结成帮扶对子,实行市、乡镇党政领导挂包村和挂包村办企业重点项目责任制,按照“包扶到底”的原则,开展扶持工作。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发挥本部门专长,抽调懂经营、善管理、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到村开展工作,积极引导村级组织拓宽视野,挖掘优势,围绕农业抓工业和第三产业,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出资、出力、出策略。例如,可以把招商引资企业直接引到农村生产原料基地,为村集体引入发展项目,实现企业与集体与农户互赢互利。在发展二、三产业中,农业部门要给予土地承包、租赁、拍卖有关农村政策的指导,狠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村集体财务加强指导;市水利、电业等部门要在农田水利建设上给予资金或技术倾斜扶持;金融部门加大支农资金投放率,给予条件成熟的村办集体企业资金扶持和利率减免政策。总之,各职能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提供一切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的便利条件。四是加强经济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增强集体经济强化监督机制。要继续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节约各项经费支出,减轻集体经济负担,实现集体经济的资产积累。一是内部管理制度要再落实。如财务收支的预决算制度、支出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一事一议制度等其他各项制度,必须要落到实处,坚决避免走过场、走形式,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提高资金利用的透明度,防止集体资产、资金、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流失和浪费。二是非生产性开支要再压缩。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控制报刊费、电话费、招待费等费用的支出总量。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不折不扣的执行乡镇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应该合并的村要解决明和暗不和的问题,不然将出现一个村的办公经费两个村分支的现象,严重影响集体资金在生产、生活中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结合机构改革,抓紧支部书记公职化问题。这次改革,乡镇干部到村任实职的仅有*人,人员配置不尽合理。从思想观念上看,乡镇干部的文化水平、开放程度和创新意识要占优势;从经济利益上看,“公职化”的实施,将节省173个人的工资,相当于5个乡镇的财政收入,所以,支部书记公职化势在必行,有待于加快步伐。合并后要坚决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避免人员臃肿,尽量减少管理人员,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建议市政府组成税费改革执行情况检查组,进行核实纠正,有利于改革的彻底和集体经济的顺利发展。三是村务公开要再透明。目前,我市村务公开率已经达到100%,但村务公开的质量还不高,仍然存在不公开、假公开和半公开的现象。所以,我们要加大公开的真实性,增强公开的透明度。要提高村民对村务公开的认识,实施有效监督;组织、民政、农经等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在重大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上,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高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四是资产清查要再继续。坚决清理集体资产,包括资金、厂房、设备、资源等,采取变卖、租赁、抵帐等手段,化解村级不良债务。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手段,对垫付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增加集体经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村提留和统筹尾欠根据数额大小和农民承受能力,制定还款计划,采取说服教育和法律的手段进行资产清收,达到壮大集体经济的目的。
2023-09-10 08:49:191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应当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情况,尊重和体现集体成员意愿,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辖有村、涉农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行使前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依法开展监管。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第七条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立工作组,制定设立方案,拟订章程草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大会应当通过章程,并根据章程选举产生其组织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为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者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资产情况;  (四)成员身份取得、保留、丧失的条件和程序;  (五)成员权利与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  (七)成员大会的组成以及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更换的方式;  (八)财务管理制度;  (九)收益分配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事宜;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公开制度;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组织登记证书,并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四)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的分配方案、留用地使用方案;  (五)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六)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  (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  (八)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10 08:49:35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广东省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川省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 (川人法工〔2002〕5号)》等等。目前通用的是以户籍管理为主,辅以其他条件来进行确定。
2023-09-10 08:50:043

乡村振兴村集体应该做些什么?

乡村振兴的大业,已经摆在了新一任村级领导班子面前,五年的任期,农村该如何发展,农民把一切的期望都寄托在新任领导身上,真该想想该做些什么了。五年说长也长,说短也是转眼的时间,当下农村正处在一个转折点上,选择好发展方向,带领农民从农业瓶颈期走岀来,正是这届村委会的 历史 重任。 当下农村正处在徘徊阶段,农业发展后劲已经明显不足,每个村都有每个村自己的情况,有优势的一面,也有弱势的一方面,如何从实际岀发,走岀一条适合本村的路子,当地农民都有自己的想法。当下做为村一级班子,就应当尽早着手,研究制定本村的发展思路。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在综合农民意见基础上,作岀最好的选择,这就是村集体该做的事情。 农村的实际经验已经充分证明,哪个地方发展的好,哪个地方就有一个全心全意为农民担当的好干部。基础条件差是个不利因素,但不是绝对的因素,人的因素才是根本。农村干部就要勇于担当,小岗村没有一个敢于担当的带头人,就不会有小岗村的今天。有了能作为的好带头人,人心才能齐,人心齐泰山移。农村这任领导干部肩负着这个 历史 重任,就要承担起 历史 的责任,真抓实干,把农民真正带向一条适合发展的轨道。只要有一种不把农民带上富足不下岗的精神,农村的面貌一定会得到真正的改变。 千万别再混春秋了,五年时不我待。眼下国家实施的农村振兴战略正在加大力度,农村振兴的根本就是让农民真正富裕富足,抓住这个机遇期,发挥新任领导干部的“三把火”,带领农民走岀农业发展的瓶颈期。农村的发展面临的困难确实很多,但从困境中走岀来的典型案例全国到处都有,关键是要有良好的带头人,良好的思路和方向。 发展集体企业,振兴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迈向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必须以农民为主体,以村委会为抓手,以产业振兴为重心。乡村振兴,首先要乡村人丁兴旺,没有人,也就谈不上“乡村振兴”。2021年是“乡村振兴”开局之年,乡村振兴怎么做,怎么干是农村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 其实华西村、南街村、大营村的成功经验摆在面前,我们可能借鉴一下,不可否认,这些村庄都是靠集体企业发展起来的。过去,我们农业上也在努力尝试,摸石头过河,我们搞过“一村一品”、“休闲农业”、“民宿”、“扶贫产业”等等模式,但并没有什么效果。还有人提出农业企业化,让民营资本进入农业农村,但又有农民认为,那不农民又变佃户了,企业变成“地主”了吗?所以又叫停了。如今资本不下乡,企业不愿下乡,怎么办?只能是村集体办企业,把农民资产变成资本,2020年我国农业农村部摸清了农村集体资产“家底”,全国农村集体总资产65万亿元,平均每个村集体总资产216万余元,有47%资产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升值增值,如果将农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兴办企业的话,我们农民资产性收入将大幅度提高。村委会企业化,让村集体干部动起来,干起来,而不是“一杯茶,一包烟,一份报纸看半天”。现在的农村村委会干部只知道管理,收费,不知道生产经营,没有主动作为的觉悟。火车跑得快,全靠火车头带!乡村振兴,要有好的“带头人”,大力兴办集体企业,大力发展城镇化建设,利用好“国内大循环”的机遇,顺势而为。 “乡村振兴”战略不仅仅是农业振兴,还有教育、医疗、养老、环保、 科技 、住房、交通、物流等全面振兴。这就需要村集体招商引资,搭建平台,筑巢引凤,把外出创业的人劝回来,把人才吸引回来。要跑项目,跑规划,跑审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巩固脱贫成果,把厂房建起来,把人集中到小城镇居住,把路修好,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这就要求村官“没有金钢钻,别揽瓷器活”,没有那个能力,千万别当村官。农村集体经济要有积累,不能一分钱都没有,有钱才能好办事,没钱一切都是空谈。“乡村振兴”要让农民得实惠,看到变化,村庄美丽,山青水秀,人寿年丰,让农民生活没压力,没有贫富分化,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 社会 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建设现代化农村,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村委会干部有激情、有梦想、有作为、有干劲。对农民有深切阶级感情,能带领农民共同致富。村干部切忌老气横秋,无所事事,当闲官,混日子。要把村学校建起来,医务室延续下去,农民养老问题呼吁一下,让农民住进商品房,让农民小病不出村,购物不出村,上学不出村,养老不出村,池塘水变清,道路宽敞明亮,村村通网络,通天然气、通快递,通公交,健身有广场, 娱乐 有大舞台,道路有保洁,种植不用人。 如今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很大,2021年国家将建设高标准农田1亿亩,继续进行“垃圾革命”、“污水革命”、“厕所革命”,农村道路村里小路也将硬化、亮化,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2021年将上调,作为村集体要干的事很多很多,农村干群要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到“乡村振兴”战略上去! 这个问题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进度速度和成败,村集体应该做些什么,应该如何作为,是由村集体的地位和村干部的职责所决定的。 第一、要清晰村集体的地位和村干部的职责。 村集体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中,占据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是一个对外承接 社会 ,对内联接每个村民的中间环节。因此,村集体在整个 社会 运行过程中,占据联合凝聚村农民力量和 社会 力量的重要位置。 一个村庄既是浓缩的小 社会 ,又是一个由每个小家庭联合起来的大家族。村集体就好比是这些家庭的联合体,村干部就是联合家庭的家长和大家族的族长,村集体组织就好象 社会 的联合组织,村长就是这个联合组织的秘书长。可见,村干部和村长具有带头和领导农民及村社发展的职责。 党和国家,举全党全 社会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和任务是:一农村优美宜居;二农业持续增强;三农民增收致富。 由此可见,村集体的位置起着联合村民、凝结村民力量的作用,村干部的职责起着带领全村 社会 政治、经济以及各项事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在乡村振兴村集体应该做些什么? 一是村集体应该做集体应该做的事情。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重大事件经农民大会讨论决定,扎实开展乡村振兴工作。 具体地说,就是村庄规划,村容村貌。农村基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农民致富的事情。比如说村容村貌、村内道路硬化、下水道管网维护、卫生保洁、水电气网络整洁布局等村内基本建设 ,做到整齐划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整治村内乱象。再比如田间道路维修、电力基础设施、水利渠道清淤维护,达到旱能浇、涝能排,确保农业生产不受影响。 二是村集体应该做农民需要做,而农民个人又做不到的事情。比如农民致富门路的事情,农民因病因故致贫的扶贫的事,农民家庭遇困难、陷入困境,需要解困的事情等。 三是村集体应该做农村与整个 社会 相联接的事情。比如农产品丰产丰收后的产品销售,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打工的事情,还有本村村外出务工的讨薪的事情等,村集体要组织集体力量以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帮助村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村集体应该如何作为 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新一届村级领导班子换届,实行书记、村长一肩挑。发挥党员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和领导全体村民推进乡村振兴。 二是充分发挥两委会干部的带头作用,统一干部思想,劲往一处使,凝聚全村力量。一方面是聚集物力,澄清全村物质资产和资源,找准全村资源优势,做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物质资源发展经济,壮大集伜实力;另一方面是聚集人力,摸清全村在外人才的专业优势和资源,走出去、请进来,让他们为家乡出谋划策、引进技术和项目,发展二三产业;再一方面是聚集财力,盘活集体财产,开源节流,增加农级财务收入,加入村内建设投资,安排村民就近创新创业和就业,开拓农民第二职业,勤劳致富。 乡村振兴,村集体应该做好下列事情。 一,建全集体财务制。 二,公开公布集体 财经 帐务,并张贴出来。 三,立即开始行动,平定土地,小田改大田,实行一户一田制,便于机械化耕种。 四,计划搞村办集体企,学习南街村,靠村办集体济致富。寻找一村一品的项目,选择农产品加工,要把这个计划应放在放在重中之重。 五,组织人力到各村民小组,检查水利设施,田间机耕路是否需要复修? 六,在全村建立人才库,主要掌握全村在外打工有所成就的人才,逐户进行调查。并与其保持联系,以利今后大办集体企业。 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踏实苦干,不搞花架子,保持清正廉洁。 八,调查全村的畄守儿童与老人,以及五包户,低徐户,要掌握各村民小组存在的具体情况与困难,要关心他们,爰护他们。 以上是取信于民重要措施,只有得到村民的拥护,才能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如果前段工作开展有所见效,后段工作才好开展。 作为一个在外的游子,无论走到哪里,都希望自己的家乡越来越好。可是,每次回到家里,虽然不时看到村里村外有拔地而起的楼房,以及村容村貌的改变,但我始终高兴不起来。 无论再美好的理想,都需要人去实现。乡村振兴也是如此,否则就会变成一个空泛的口号,失去了时期的意义。 每每回到家乡,走在村里,都显得无比落寂。小时候,村里村外,大人小孩,到处都有的热闹情形再也不见了。偌大的一个村庄,往往只能零星地看到一些老人、孩子、妇女,以及极少数的年轻人。 村里的大部分年轻人,不是去了远方打工,就是居家迁到了外地,总之是鲜有人在农村大干一场了。也只有过年的时候,才能看到一些人,匆匆过几天,又匆匆离去。 再美好的理想,都是需要人去建设的。尤其是需要朝气蓬勃的年轻人。年轻人就像八九点钟的太阳,是今天的希望,也是明天的希望。 乡村振兴自然少不了年轻人的参与,而如今的乡村,还有多少年轻人,坚守在农村振兴的阵地上呢?就是留在了乡村,大多也是内心有苦衷,要不为了照顾年老的双亲,要不就是家里走不开。 至于能否振兴乡村,有几个人把这个挂在心头呢?都想着把自己的小日子,过得好一点,就可以了。 乡村振兴,需要一群有着激情创造力的年轻人,没有了人,一切都很难根本实现。 当然,如果能够出台一些好的政策,有一些吸引在外打工的游子回到家乡,扎根乡村,大干一场,也不是不可以。 乡村振兴,任重而道远,或许需要我们这一代,乃至下一代人的努力。只要我们能团结向上,凝聚在党和国家的周围,就一定能够实现乡村振兴这个宏伟的目标。 国家的领导部门,把中国农村振兴的任务,责任都推脱给村干部,纯脆是不正经的耍流氓!村里屁一点的事,都是政府当家做主,村干部有什么权利,村民想办养殖场,村干部能当家吗?村民种大棚,种果园,在地头搭个板房都违法,村干部能干点啥呢!除非就是当一个和事老,让村民与政府部门之间,保持尽可能的稳定,维稳是第一位的!村干部必须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得意] 乡村振兴需要从创办集体企业着手,决不是靠村干部一刀切那种搞法,要有觉悟的人带头组织集体企业,吸收自愿参加的人,可以根据各地特点,开发配套项目,实现产供销统一服务管理。有利于促进职业培养,提高专业素质,真正的增加农村收入是关键,如果收入达到外出打工水平,谁还去打工,组织起集体要发展广泛联营合作,才能充分调动资源优势,愿意进城的也有工作,城市愿意下乡的也可以安置,想到外地的也可以实现,经济自然活跃起来。 乡村振兴本来就是农村农民的优厚福利,但是在以往有着很多的事被农民认识不清而产生疑惑,人心难定。如果振兴的步伐行动到了本村,就得要有一个得力领导班子心存耐心地向农讲解清楚,并且集中力量把一个点树立出来作为榜样,让农民真正地亲临其境地看到现实性的好处和优异效果。 这就要根据各个村的能力而安排行动,不要心大,坚决不可只是走形势,要作出个实际典范,看是保留愿状或迁徏重建,把方案计划得当,如重建组织村民根据传统风俗采纳新居地点,这关系到整个村寨子孙后代永远都能顺应的事非常重要,所以要适应民情。把各家土地确权证的地块亩分统计好,经过小组会议签字明确定数。然后自筹或请起机械力把土地规划进行几变的小变大,短变长,窄变宽,陡变平的改造好而利便中大型农机耕种,土地一旦翻深填平肥力就减弱了,则赶紧要组织群众广积草类肥重施三至四年还原土地的肥度利于种粮的良好生长。 而且采点贫眷地荡兴办一些小型企业工厂,毕竟右改造好了的土地就大大少费工费力了,就用不到多少劳动力了,剩余的劳动力将可进入企业车间从事各种制造的加工,尽量重抓经济收入,使整个村组形成工农双行业相并发展,形成财粮双丰收的效益。农民才能过得安心稳定的幸福日子。 以前总认为现在农村再难返以前的集体化了。因为现阶段农村缺乏以前的领导能力。可昨晚看了福建台播的《中国正在说》节目,太激动人心了。山东烟台的衣家村党支部组建了农业合作社,在自然条件十分贫脊的土地上修路平地,当时参加劳动的都是老人妇女,干完活只发一纸卡片,晚上会计支书签个字就算报酬吧。很快这个村脱贫致富,达到了小康水平。真激动。农业农村部要把这亇典型树起来,象农业学大寨那样,推广全国。这样既可避免`新型地主`的产生,又壮大了集体经济,达到共同富裕。望各级领导认真看看。 我觉得,乡村振兴一开始,村社最应该要做的事就是, 和全体村民一起,制订村在乡村振兴发展中的奋斗目标,用目标对接国家的政策,对接 社会 的资源和投入,用目标来凝聚全体村民的民心,组织带领全体村民为之奋斗。实现上下同心,城乡协作,创造村民幸福富裕富足的新生活。 我认为,每个村的目标,至少要包括让在外打工的人都心甘情愿回农村,家家户户团团圆圆,其乐融融,过上富足幸福的生活的内容。而且,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其一,制订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标。 顺应广大村民的要求和愿望,把党和国家的乡村振兴政策,与村社的资源,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制订发展目标,要努力把村集体建设成为农民富裕富足生活的靠山。 其二,要把帮助全体村民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为每个村民家庭建立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列入村集体建设和发展的目标,并与国家和 社会 的资源进行对接。 其三,要把建立村集体福利制度列入发展目标。 能不能参照南街村的办法,逐步实现村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米面油菜,水、电、气费由村集体统一供给,村民不出钱或者少出钱?并且随着村集体实力的增强,扩大村民福利项目,提高福利标准。 其四,要统筹思考,通过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配合国家帮助和支持村民解决养老的问题,让村民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也能够有一份保障;配合国家帮助和支持村民解决医疗保障的问题、村民子女就学和教育问题、上学的费用问题,村生产生活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完善等等。 这些目标,只是把我当成是一个农民、作为个人的“想当然”。我希望如此,而且觉得,有党和政府与村社和农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并对此充满必胜的信心。 有目标,才会有奋斗的方向! 我抛砖引玉了,大家觉得如何?请大家发表高见!
2023-09-10 08:50:141

天津桂春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天津桂春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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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8:50:261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现状的初浅认识] 资产管理公司是做什么的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的根本权益和切身利益,也是农村工作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管理好,可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管理差,就会影响农村的稳定。因此,必须正视存在的各种问题,剖析其产生的原因,以促进当前农村改革的不继深入,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1.当前存在的问题   1.1 资产管理不到位   1.1.1 多数的村集体资产无台账。据调查发现,集体资产中向村级企业进行的投资,有的以现金方式注入,有的以固定资产方式投入,但都只能从企业财务账上看得到支出,却看不到资产如何管理、使用的记录,更不要说提折旧日后更新了;集体经济组织有多少资产也无登记或等级不全,在企业注销时也不作任何资产处置,集体资产不了了之或严重缩水。   1.1.2 集体资产的承包、出租不规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而且土地资源利用率越来越高,鱼塘、村办企业、“四荒”地等相继实行了承包经营和出租使用,但在发包和出租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上交承包金、租金的方式不规范等现象。   1.1.3 专项资金缺乏管理,而且不正当使用。主要表现在专项资金不实行专户储存,不按规定使用,而是用于行政管理费、公益事业费等开支,甚至用于干部报酬或被平调使用,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上尤为突出。征地补偿费应该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上。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许多村非但没有将村集体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给农民,甚至连村民小组和农户应该得到的补偿也不按标准发放,使村民和集体利益受到很大损失。   1.1.4 应收账款资金沉淀,农户内部往来成呆死帐。集体资产被个别村民或外单位占用,导致集体利益严重受损。大部分村没有制订应收应付款管理制度,以至于应收款沉淀,甚至形成呆死账。   1.1.5 收支不平衡,挥霍浪费严重。国家每年年末拨付给村的转移支付款大多数村在资金使用上主要包括部报酬、管理费用、福利费用以及一些其它支出,费用开支无计划,往往拨的款不够用;村每年收取的予留地承包金以及渔塘、四荒等承包金大部分没有用在生产性支出上,支出不合理,挥霍浪费严重。   1.2 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不到位   1.2.1 村级财务公开不规范。第一,在公开的内容上不完整、不细致、不具体,重大支出不做专项公布,搞选择性公开,无关紧要的公开,实质性内容则公开不细或不公开。第二,在公开的形式上不规范。有的村财务公开在无遮拦的墙壁上用粉笔书写,一场雨后就模糊不清;有的公布在村民不经常去的偏僻地方,或者公布地点不确定。第三,在公开的时间上不规范。一般村级财务至少每季度应公布1次,且有相对固定的时间,但有的村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公开的时间随意、长短随意,上级来检查就公开,不检查就不公开,应付了事,极不负责任。   1.2.2 民主理财未实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要求,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要财务事项,如集体资产的出租发包、集体收益的使用、村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重大建设承包方案等,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民主决策。但目前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仍置民主理财于不顾,不实行民主理财,少数人说了算,或个别人说了算,使集体资产使用缺乏有效监控,造成决策失误,使机体资产受损。   1.2.3 审计监督无力度。由于乡镇行政干预等方面原因,基层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方面做得不够,使得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趋严重,甚至出现违法、违纪案件。有的乡(镇)虽然在村级财务审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多数流于形式,起不到应起得作用。   2.问题的成因所在   首先是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重视不够,各级政府部门和村干部,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重视不够,是造成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思想根源。一方面,乡(镇)干部普遍存在重完成任务、轻监督管理的片面思想,只要村干部想办法完成各种任务就行了。另一方面,有的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认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用不着监督,个别甚至错误地认为,监督就是整干部,致使监督工作停留在形式上。其次是财务管理 规章制度 不健全。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预决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开支审批等方面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资产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内在原因。三是外部因素影响较大。由于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及查处机关认识问题、乡镇监管的力度问题,加上村级财务自身的复杂化,导致村级财务问题查处难度大,扶正纠偏难。加之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农经部门人员相对减少,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指导职能相对削弱,乡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帐目的审计监督制度尚不健全,监督措施难以落实,是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严重,财务管理混乱的体制性障碍。   3.解决现状的初浅建议   首先是提高认识。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专题会议、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集体资产是要管的,而且要管好,这是大家的事,每个人都要参与。其次是要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建制度和不断完善制度,约束人,督促工作,强化集体资产管理。三是加强农经队伍建设。打铁需要自身硬,要在政治修养、业务能力、政策水平上强化农经人眼素质,不断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2023-09-10 08:50:331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社(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产投资举办或参股的企业等经济实体,以及依照协议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经营管理适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其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专门的组织具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具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指导与监督;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确权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二)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  (四)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五)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严禁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或变卖农村集体资产。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确权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第十条 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并获得过半数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重要农村集体资产招标、发包、出租、转让;  (三)确定或改变重大投资项目,购置或处置重要农村集体资产;  (四)较大金额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借用,对外捐赠,或将农村集体资产用于担保;  (五)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目标(包括折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  需要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  采取招标、发包、出租等形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除依法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发包的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资产均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招标、发包、出租,但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变更土地承包协议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经营农村集体资产应依法签订合同。  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出租、入股、转让、借贷、借用、捐赠等。第十三条 依法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义务。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应结算全年收支,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2023-09-10 08:50:46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值税征收品目是应该按照现代服务还是企业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值税征收品目是应该按照现代服务。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值税征收品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部分税务部门则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是按照现代服务进行的。
2023-09-10 08:50:541

什么是农村农业管理?

农业农村管理是指对农业、农村和农民进行的管理,包括农业的种植、养殖、渔业、林业、畜牧业等方面的管理,同时也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管理、农民收入和福利等方面的管理。该管理领域需要考虑到农业的可持续性、农民的权益和福利、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多个方面,旨在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2023-09-10 08:51:16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哪个?

乡镇,审计,纪委都可以,纪委影响力大些。
2023-09-10 08:5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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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8:5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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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8:5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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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8:5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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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8: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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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总站下设8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1、拟订结构规章制度并监督员执行;2、承办宣传、人事、财务、保密、安全、档案、离退休管理、办公自动化和后勤保障等工作。3、协助站领导处理日常事务;4、协助党组织、纪检、监察、工青妇等组织开展工作;5、组织接待和协调处理来信来访;6、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政策法规处1、组织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2、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3、起草有关综合性文件、文稿;4、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5、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三)专业合作处1、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议与发展,开展相关服务和监督;3、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业务辅导员和负责人的教育培训;4、组织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5、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农业产业化处1、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村一品发展政策建议和规划,并指导实施;2、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一村一品发展工作;3、监测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和一村一品发展情况;4、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人员培训;5、承担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日常工作;6、承担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发展一村一品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7、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五)仲裁指导处1、起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建议;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3、指导、扶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4、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教育培训;5、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农民负担督查处1、指导农民负担监测工作;2、组织农民负担执法检查;3、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案(事)件;4、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开展有关政策咨询;5、组织农民负担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6、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七)农村财务会计处1、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和相关政策;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3、指导、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4、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5、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6、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八)体系与信息处1、指导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农经体系岗位培训的规划、组织、教材编写等工作;2、承担农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的编写和、征题工作;3、拟订农经统计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农经统计信息数据,整理和编纂有关资料;4、组织开展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调查;5、拟订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6、参与农村卫生事业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妇女发展与权益保障等有关农村社会事务工作;7、参与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8、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3-09-10 08:5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