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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在日常管理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2023-10-03 16: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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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

注意事项一:构架运作模式

农贸市场物业管理最核心的就是要把握好管理运作模式。根据市场的定位,使得农贸市场在环境卫生、安全保障、文化氛围、培训服务等方面能够成熟运作,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发挥物业管理应有的优势。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统一化进行服务技能培训。

注意事项二:建立信息化处理系统

现代社会早已从原先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变革为信息化管理,应用信息化处理系统,实现智慧系统在农贸物业管理领域的应用,可以为农贸市场提高管理效率和科技水平,为物业管理注入新的活力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只有实现管理联网、数据共享才能打造一个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注意事项三:培养高素质物业管理队伍

事在人为,只有紧紧围绕“人才”做文章,才能为物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续上血脉。培养一支高层次、高素质的物业管理专业队伍,通过各类培训,使得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技能水平不断加强。最终实现“专职多能”的目的,成为物业管理的一张金名片。

相关推荐

国家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农贸市场免税政策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客观:《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第三条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09-10 20:03:411

农贸市场经营户管理制度

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法律依据:《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十四、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十五、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十六、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
2023-09-10 20:03:491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   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   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定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   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   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菸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   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2023-09-10 20:03:571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现货交易的集市型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管理、计量行为;监督管理农贸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推进涉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野生水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控、爱国卫生活动的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保护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废水、废物、废气的技术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安和周边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第八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等可以成立或者自主加入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方案。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改造。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新建或者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第十四条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23-09-10 20:04:051

菜市场管理方案和细则

法律分析: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经营户应该保持所经营的摊位、店面卫生状况良好,无积水、无垃圾,按时做好清洁工作。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法律依据:《菜市场管理条例》(一)制度规范1、菜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菜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2、菜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二)证照管理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三)价格管理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2、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四)计量管理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五)人员培训1、菜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2、菜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六)公共服务1、菜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2、菜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尽量现场解决,使顾客千万实质性损失的,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3、菜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
2023-09-10 20:04:171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精选8篇)   在生活中,岗位职责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岗位职责是组织考核的依据。岗位职责到底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1   一、市场经理   1、负责对所在市场实施全面管理,贯彻执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完成中心下达的工作质量目标和经济目标。   2、负责主持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对市场经营和市场交易活动,实施依法、依约管理,确保全面规范履行好市场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职能。   3、树立营销理念,推进品牌经营,开展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和创星级市场活动。   4、负责与经营户签订租赁合同,审核经营户营业房的装修方案并监督其过程,决定对优秀经营户表彰奖励或违约违章处理。   5、负责安排经营户和消费者的来访接待和投诉处理。   6、负责市场消防、治安、安全经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   7、完成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8、市场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处理。   二、经理助理   1、负责全面协助市场经理做好工作,在授权状态下,代理安排市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理。   2、负责市场财务收、支、市场管理人员考勤,市场统计报表编报等工作。   3、负责安排,指导市场统计台账的建立、登记。   4、完成市场经理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组长管理职责   1、负责对班组人员的管理及迟到、早退、签到等考核。   2、负责处理较大的顾客投诉,并做好投诉台账,及其经营户违规行为处理台账。   3、负责对市场经营户的收费工作。   4、完成场部经理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市场进行商品的索证和商品的检查(国旗、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三放心”商品质量专项监管)。   2、负责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做到无乱堆乱故,无擅自设摊扩摊占道经管等。处理假冒伪劣,短斤缺两等违规行为。   3、负责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地面整洁,无垃圾、柜台内垃圾袋装及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   4、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对经营户提出经营中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5、负责对可降解塑料袋使用的管理。   6、场外车辆按序停放,及时纠正乱停乱放行为,保证市场各通道畅通,发现场外有无证摊贩及时劝其离开。   五、后勤管理职责   1、负责市场水、电的正常供给,做好日常维护和及时维修工作。   2、负责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监督。   3、负责对市场内水、电设施检查,及时对乱接乱拉电线,禁用电器,偷电明火等状况的巡查。   4、对卫生保洁员的工作实行全面管理。   5、负责对夜班人员的签到,及对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   6、负责每月水、电管理,并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台账。   六、检测员工作职责   1、上班穿工作服   2、加强责任心,认真做好检测蔬菜等样品采集和复验样品的储存工作。   3、严格按照测试操作规程精心操作,实事求事,认真完成各项 测试档案记录工作,并及时发送各有关部门。   4、做好检测仪器设备日常养护工作,检测完毕及时做好仪器清洁工作,并保持本室环境整洁。   5、保证在8点前测试结果公示,对不合格的农副产品要通知经营户停止销售,撤柜销毁,并向组长、管理员及领导汇报。   七、内勤人员工作职责   1、配合公司的财务、劳资等方面的工作。   2、建立与各类报表相适应的台账,做好原始记录的积累保存工作。   3、认真配合主任做好场内经营户的费用的收缴工作。并及时解交银行。   4、负责各类票证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并做好台账。   5、负责对市场内经营户证照更换办理工作,以及计量器具的年检工作。   八、服务台人员岗位职责   1、坚守岗位。认真仔细地复好每笔秤,并做好记录。   2、消费者投诉,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并做好协调和解说工作。   3、对疑难或重大的消费者投诉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九、夜间值班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2、上班后应及时检查全场的所有门窗,并按规定时间关闭全场大门,早上所有门未到规定时间禁止开启。   3、晚上值班人员应流动巡查,禁止围坐、聚众聊天、睡觉、吃老酒(值班时赌博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写好值班记录。   5、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一定的损失(包括经营户商品损失)经查实,应负责全部责任。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2   总经理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   2、带领全体员工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益。   3、注意经济效益,精心理财,开源节流,满足业主需求。   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6、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   7、重视人才,合理使用干部,按照德、勤、能、绩定期进行考核。   8、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及经营收支情况,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   9、关心员工生活,努力提高员工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 10经常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3、负责配合办公室进行本部门员工的招聘。   4、负责制定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培训。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项工作,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核。   经营经理工作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规范、高效管理。   3.负责市场招商方案的拟定,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4.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5.做好与相关部门、部门下属员工之间的协调合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6.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7.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保安人员更夫岗位职责   (1)保安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对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公司主管的领导工作安排,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每天和管理人员交接班后,对市场内部安全情况做一次彻底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遇有重要情况及时通知公司主管领导。   (3)按市场营业时间规定,准时启闭市场内照明灯、大门。加强市场内重点部位巡视,做好市场防火、防盗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排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报警(110、119),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夜班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喝酒、玩牌。不得撤离职守(空岗),不得干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严格关、开门时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准开市场大门。做好和管理员的交接班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3   保洁员岗位职责   (1)服从公司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2)做好区域内的卫生,清理及保洁工作,不留死角。   (3)市场的地面按期冲、刷、洗,确保地沟排水畅通。   (4)定期喷洒消毒剂。   (5)及时清运垃圾,不堆放过夜。   (6)市场内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密闭运输,按规定时间运到指定地点倾倒。   (7)市场内卫生用具(垃圾桶、箱)及消防设施摆放整齐。   (8)清扫保洁标准:达到三净一无,即:地面净、墙根净、摊位下面净、无垃圾堆放。 水产区域设有上下水,摊位周围干净,无异味、无污水外溢。   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律及各项规定办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市场,服务人民群众,管理员必须以公正、公开、透明管理服务于广大商户。   (2)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事组织结构,承担市场管理和交易安全的责任,确保市场经营秩序安全稳定。   (3)协助市场相关管理机构,对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反馈市场信息,丰富市场资源。妥善处理顾客投诉,解决卖场内的服务纠纷、商户间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5)协助相关管理机构,对市场内公共秩序、卫生、物价、计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公开交易的经营原则,确保市场良好稳定的经营秩序。   (7)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懂得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知道如何报警(报警电话110,119)。   (8)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按规定标准及时收缴各种费用。   (9)严禁工作时间喝酒,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按时完成领导交办其它事项。   (10)上班后,按时巡查所管辖区域情况,下班晚上封场时,清查辖区内有无安全隐患,督导商户做好安全保障,疏导顾客;下班时与值班人员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记录表。   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执行公司决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2、熟悉物业辖区内楼宇的"楼幢号、单元、户数和房屋结构、水施、电施等管线走向;   3、严格遵守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及时受理业主提出的各种报修;   4、积极为业主提供多项便民服务,并做到服务周到、热情、规范,无投诉;   5、工作时间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6、工作完毕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服务过程须请业主签字认可;   7、爱护工具,杜绝浪费,按规定领用工具和维修材料。   8、负责对共用部位设施的巡视和保养。   9、按月做好报修、维修记录的汇总和材料采购的计划编制。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4   一、管理员   1.积极履行本单位有关规定,宣传农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向上级提出市场建设方面合理化建议。   2.礼貌待人,文明管理,热情为商户、消费者排忧解难;调解交易纠纷,妥善处理管理中的问题。   3.负责市场环境清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市场卫生出现问题。   4.按规定征收市场摊位费、保安费、卫生费等收费,做到票钱相符,日清月结,及时上交。   5.调查集市贸易情况,掌握市场行情,合理科学地对市场摊位进行布局,有计划地对市场摊位进行公开招标,提高市场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6.秉公办事,负责接待和处理市场管理方面的商户及群众来信来访,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二、保安   1.保安员上岗时,应着装整齐,不迟到、早退,不得当班饮酒或酒后上岗、不在指定区域吸烟、下棋等,当班期间不得睡觉、窜岗、脱岗。   2.白日、夜间值班巡逻,确保市场内财产安全完整不受损失。   3.进出车辆凭出门证通行,检查通行手续,无通行手续不放行。   4.对外来车量及其它车辆擅自进场作业、停放予以劝离、处罚或依法扣留。   5.对个别商户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本摊位以外的摊位、道路予以制止。   6.市场墙外、贴墙私搭建筑物、堆码杂物及时制止,视情况程度及时上报。   7.对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租赁费的商户,协助管理员收费人员予以催收。   8.协助管理员巡查水电、消防、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置、及时上报。   9.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防范欺行霸市场行为出现,协助管理员调解商户之间、商户客户之间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并提供咨询服务。   10.做好市场与外部各单位、个人之间相处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1.物业公司和管理员交办的其它符合基本职责范围的工作。   12.严禁收受财物,吃拿卡要,影响公司形象。   三、保洁员   1.市场保洁员应统一着装。遵守上下班时间,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行责任区域管理。   2.保洁员应实施不间断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保洁员要及时清倒垃圾桶内的垃圾,垃圾容器四周无遗洒物。保持市场内外整洁优美,无痰迹、无污水、无蚊蝇孳生地、无蛛网、无乱贴小广告、无乱写乱画、无乱挂杂物、无卫生死角。   4.保洁员要将定期做好市场消杀工作,市场全面打药,防止蚊蝇孳生,进行防疫消毒。   5.保洁员要大力宣传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提高商户的卫生意识,不断提高市场文明程度和环境卫生的整体水平。   6.保洁员应协助市场管理人员做好市场卫生监督工作,对违反市场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市场管理人员。   7.市场内的保洁工具实行包干管理,由保洁员自行负责看管,不得故意损坏、丢失,不得挪做他用。   四、收费员   1.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及财务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部门及物业公司上级的领导。   2.负责关于收费方面各种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报财务部参阅。   3.熟练掌握物业收费流程,按时完成每月商户物业管理费及代收费等费用账单的计算、录入,并将收费明细账单清晰、无误地存档。   4.负责缴费情况的统计工作,编制各种物业缴费情况统计表。   5.负责零星费用的收款工作,负责收据的领用、保管,为商户开收据,并建立收据使用登记表。   6.接受商户有关费用收缴情况的查询,为商户保守秘密;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自定标准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5   一、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二、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发票,收据要合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6   1、负责市场费用的日常核算与报表填制。   2、协助市场部、区域财务等对市场费用的查询与管理。   3、定期准备向BU报销市场费用的报销资料。   4、负责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   5、协助销售部门进行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   6、协助财务经理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7   1、目标城市业务推广方案的贯彻和实施;   2、目标城市中介渠道推广及维护;   3、目标城市产品优化建议方案;   4、目标城市业务办理中评估、公证、抵押等环节外部单位协调;   5、目标城市业务放款申请、转单及回收操作。   农贸市场管理的岗位职责 篇8   1、协助总经理制订市场招商方案、布局方案、工作制度等,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掌握国家相关规章制度、政策性通知和文件,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学习相关制度、通知规定的精神;   3、负责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市调、招商、商户引进等工作;   4、负责组织市场租赁合同的谈判、审查、报批、签订、执行、检查工作;   5、加强与各部门、物业管理开发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努力为经营户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做好市场管理员与经营商户间争议的界定和处理意见;   6、巡视、监督、检查市场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和自身的纪律行为;   7、按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每日不定期的组织市场管理员巡视市场,及时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对需整顿事项及时提出整顿意见和限期整改时间;   8、做好票证管理和摊位、门面租赁费、卫生、水电等费的收取,并及时上缴;   9、负责处理市场的顾客投诉,做好售后服务和善后工作,维护市场的对外形象和声誉;   10、负责保证市场经营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做好市场防火、防盗等安全事项的检查和督办工作;   11、制订直接下级的岗位描述,定期听取述职并对其工作作出评价。 ;
2023-09-10 20:04:421

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以食用农产品等现货销售为主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建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指定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县级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开办者进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加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负责计量器具、商品价格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务部门牵头农贸市场改造建设及项目验收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合法合理使用建设补助资金,并履行有关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商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网点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第十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网点布局规划;  (二)符合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固定场地、设施设备;  (三)配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四)具备经营管理需要的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自产自销交易区,用于本地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并免收场地使用费。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区设置和使用情况,给予市场开办者相应的资金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占道摆设农副产品临时摊点。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市场秩序、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名单、投诉举报电话、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管理协议,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违反管理协议或者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应当及时督促场内经营者整改;拒不整改的,市场开办者可以依照管理协议终止场内经营者在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
2023-09-10 20:04:591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摊位、商铺和相应设施,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对场内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屠宰场所的环境消毒和病死禽类无害化处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第五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第六条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及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食品检测、消防安全、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油烟处理、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建设标准;  (二)按商品种类划定场内鲜、活、生、熟、干、湿等功能交易区的布局;  (三)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配置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设施和独立的抽风系统、废水过滤和隔油预处理系统;  (四)经营鲜活水产、腌制食品的区域,配置防止蓄水外溢、沉积的设施;  (五)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区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病媒生物预防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不得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农贸市场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贸市场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探索实行政府回购、政府股权投资等方式对农贸市场进行公益性改造。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升级改造。
2023-09-10 20:05:071

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食用农副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拥有固定摊位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并及时发布管理规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研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依法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指导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控、爱国卫生活动的指导。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可以成立或者自主加入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改造。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新建或者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办理企业登记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第十三条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场内经营者,并报告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市商务部门。  农贸市场终止经营,且该区域确需设立农贸市场的,应当依法重新选择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文明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环境卫生责任、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遵守区域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  (六)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023-09-10 20:05:141

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和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城市主导功能的集中承载地区,其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集中和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或者依法取得农贸市场经营权,为交易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相应设施和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进行现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体现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便利性功能。  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供应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并落实农贸市场扶持政策和措施。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履行农贸市场规划、验收、升级改造等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农贸市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形成健康文明的消费习惯。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组织。  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自律作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总量合理、绿色环保、方便群众的原则,邀请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规范和验收规范应当包括食品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区域、水产经营区域、熟食制品经营区域独立分离设置和自产自销专用摊位、停车场、卸货区、公共厕所等功能区划分以及消防、检测、消毒、供电、通风、排水、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单建或者配建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农贸市场未按照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贸市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以及环境卫生、雨污分流排水、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农贸市场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改造。经改造后符合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2023-09-10 20:05:261

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2023-09-10 20:05:331

北海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公开交易商品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布局。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开办者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包括食品检测、应急通道、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水电、监控等设备设施建设要求;  (二)农贸市场的不同功能区域设施标准;  (三)农贸市场的具体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农贸市场实行星级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奖励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星级农贸市场应当具备设施现代化、管理信息化、服务智能化等条件。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市、县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市场开办者进行升级改造。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二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开办农贸市场、入场经营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转让、负责人变更等原因变更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农贸市场确需终止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并进行公示。
2023-09-10 20:05:421

农贸市场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活动中要把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础。二、整治范围及目标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古老背市场、中心市场、爱民市场、云池市场、虎牙市场、长江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三、整治重点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
2023-09-10 20:06:041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其他区域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二)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并留存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他食用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得让未取得合格证明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入场销售;  (五)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的,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者监督其销毁,作退市处理;  (六)在农贸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工作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如实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七)建立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2023-09-10 20:06:121

农贸市场管理员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农贸市场管理人员个人中工作总结。范文。
2023-09-10 20:06:255

如何提高菜市场管理

提高菜市场管理的方式就是实现系统化管理,如今比较火热的智慧菜场就包含系统化管理,提供管理效率和方式。除了管理系统以外,还有刷脸支付智慧收银、客流分析系统、网上买菜商城小程序系统等,亿店云就是专门提供智慧菜场解决方案的服务商,拥有成熟的智慧菜场系统!
2023-09-10 20:06:582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谁知道?

没有专门的,都是自己做的
2023-09-10 20:07:082

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产品、农副产品的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区农民,是指在农贸市场划定区域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强自我管理,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执法。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增加财政投入,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有农贸市场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第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改造农贸市场。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市场升级改造、设施维修等情形需要整体暂停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示,发生不可抗力突发事件除外。  农贸市场开办者需要终止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  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本市城市建成区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立;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立。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或者重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
2023-09-10 20:07:181

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为主的公共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律,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性力量共同参与的发展模式。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投入保障机制,鼓励新型业态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农贸市场应当选择单体建筑或者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设在地下层。新、改、扩建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应当与农贸市场停车场、卫生、给排水、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  农贸市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改造)标准。未按规划建设农贸市场或者农贸市场建设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产权登记。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改造)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改造)标准逐步进行升级改造。第九条 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并不得擅自分割其产权。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  (三)设立农产品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其营业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件。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如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进行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权责: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协议,就经营、管理、安全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摊位划定的要求设置交易区,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划定不少于农贸市场总面积百分之十的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加强对该区域摊位使用的日常管理,对在该区域的自产农产品销售者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免收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三)制定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价格公示、诚信经营、信用评价、治安保卫、疫情防控等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场内经营者履行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对于违反租赁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的,进行劝阻处理,对不听劝阻处理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查验并按相关规定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等;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并公示检测结果;  (六)为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督促经营人员穿戴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证等;  (七)设置经检定合格并且方便消费者使用的电子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督促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  (九)按照规定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农贸市场整洁有序,定期对市场摊位进行清洗和消毒;  (十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十二)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十三)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十四)在市场内建立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服务站;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责。
2023-09-10 20:08:141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农贸市场公共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等工作;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以及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将农贸市场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和提升改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建立农贸市场考核评估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农贸市场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状况、周边经营环境、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区域设置等内容。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未按照原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其产权归政府的,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第一款规定的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  确需改变第一款规定的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土地权利人向原权属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贸市场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市、县(区)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立。  临时农贸市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办者应当自行拆除。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但继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023-09-10 20:08:401

商务部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商务部印发的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主要有《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 主要职责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为保证“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验收规范(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完善后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2023-09-10 20:09:011

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市场名称,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集中公开进行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自行经营农贸市场并承担市场服务管理职权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通过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出让、租赁协议取得市场经营权,吸纳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经营者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并承担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农产品、农副产品为主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以及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申诉,牵头组织综合整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以及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价格、环境保护、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贸市场内对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农贸市场管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出台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第八条 农贸市场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未按照原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农贸市场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023-09-10 20:10:021

菜市场管理员属于什么单位

在菜市场工作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也有职工是企业单位编制,但菜市场的领导必定是事业编制的,千万不要小看了菜市场的这个工作,菜市场是千家万户的菜蓝子,如果说没有饭店,没有酒店,没有点心店都还尚可,但是菜市场是绝对不能没有的,菜市场是最最重要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门。
2023-09-10 20:10:122

菜市场管理方案(如何做好菜市场管理工作)

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市容、质监、动物防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市场开办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实施中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场开办者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第九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划行归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禁止入场交易。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场外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第十六条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第十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第四条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第八条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九条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第十条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一条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第十二条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第十三条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十四条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第十五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第十六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第十七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管理档案。对粮油、禽蛋、肉类、水产等重点监查食品,可以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方式入场经营。国家和本市对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在场内予以公示。
2023-09-10 20:10:321

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市容、质监、动物防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实施中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场开办者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第九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划行归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禁止入场交易。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场外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第十六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 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2023-09-10 20:11:351

菜市场管理员工作差吗

不差。1、工作环境好:菜市场管理员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空调等基本设施,同事之间融洽,领导和睦。2、福利待遇好:每个节假日都有单独的礼品,每月有饭补,还有旅游卡,待遇丰厚。
2023-09-10 20:14:031

2020农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

2020年12月18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农贸市场、餐饮业、行业按营业场所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1.50元/元/月·m2
2023-09-10 20:14:141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者进场集中零售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其他区域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与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建设农贸市场的经费投入。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并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二)建立销售者档案,记录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三)与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四)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并留存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他食用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得让未取得合格证明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入场销售;  (五)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的,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者监督其销毁,作退市处理;  (六)在农贸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工作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如实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七)建立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九)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2023-09-10 20:14:221

农贸市场管理人员能罚款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管理人员是不享有罚款的权利的,可以拒绝缴纳,或者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023-09-10 20:14:43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市场销售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3-09-10 20:15:151

如何加强农贸市场管理

如何提高农贸市场管理与服务 ——加快市场改造升级及新型市场建设启用 本市中心城区的农贸市场大都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硬件条件及配套设施都明显落后,市场经营户的经营环境以及消费者消费环境明显跟不上发展。虽然新建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市场近几年也有一定数量的启用,但所占比重还是很低。大部分还是设施陈旧,环境脏差,安全性低的老市场。如何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首先是要加快老市场的升级改造,对由于条件制约不能升级改造的,应该予以关闭,整体规划搬迁到新建市场。农贸市场作为老百姓菜篮子工程的一部分,结合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市容品位提高,农贸市场也要相应抬升档次,这就意味着先要在硬件上下功夫,来解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经营户及消费者对市场目前设施整体偏低所带来的矛盾。 目前中心城区有些农贸市场,属于临时市场,建设初期硬件条件就相对简陋,再加上经过数年的使用,虽然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的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但市场当前的配套设施,经营购买环境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就连市场本身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引起市场管理者的警惕与担心。老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布局不合理。市场内部功能区块不明确,存在混杂销售。活禽销售与屠宰放置在市场门口区块,大大影响了市场容貌,消费者进入市场就闻到强烈的臭味。由于活禽销售屠宰营业房处于露天,一到下雨天,屠宰的血水、鸡鸭的粪水都向市场通道漫溢,严重影响了环境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心情。同时对于经营户来讲,也不满意这种经营环境,急需得到改善。2、市场硬件落后。老的农贸市场一般采用大棚,由于设计时候,大棚高度偏低,导致了市场内采光不好,晴天都需要照明,阴雨天打开照明市场内还是比较阴暗,这也给消费者挑选商品和经营户的交易带来了不便,同时也增加了能耗。市场内过道狭小,经常发现人挤人的现象,甚至当一些摊位前选购的人较多的时候就堵塞了其他消费者的通行道路,另外经营户搬运货物也相对不方便,一不小心很容易发生货物碰撞行人。市场内地面不平整,引起积水和污水横流,容易导致行人滑倒。市场通风不畅,发生潮湿,异味等现象,不能有一个良好的经营购物环境,市场人气也随之下降。还有就是现在蔬菜水果等品种丰富,过去的摊位大小不适应现状,就容易出现摊外摊,商品掉落的现象。市场内垃圾桶太少,使得一些经营户将垃圾丢弃在摊位旁。3、市场周边问题突出。现在一些老市场周围存在公园广场或则居民区的死角,容易让流动摊贩聚集市场周围设摊,产生马路市场。不仅对进出市场通行带来不便,更突出的是对市场内经营户造成非正当竞争,直接影响到市场内的生意,随之给市场管理带来很被动的局面。4、市场防盗安全措施需要加强。现在的老市场由于没有安装实时电子监控系统,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往往会给小偷可乘之机进入市场偷盗。一旦发生偷窃事件,不仅造成经营户损失,而且不能给公安机关提供一定的线索。以上是针对老市场现状谈及的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当然还有许多细节问题也需要改善。 老市场的升级改造以及新市场的建设要在各个环节上做到科学合理,在改造和建设上从市场今后实际为出发点,科学、务实地将配套设施设计好,要注重小的细节方面,体现市场的人性化。市场的功能分区上要明确,水果摊、干货摊、蔬菜摊、豆制品、生肉摊、海鲜行、水产行等要区分明确,切不能将冲突的行业放在一起或临近。比如:糕点熟食摊不能跟海鲜水产肉相邻。还有活禽摊也应该是完全独立的,要放在市场专门一侧靠里的铺面里,活禽铺面前要砌有一定高度的挡坎,避免鸡鸭产生的污水外流弄脏市场。活禽屠宰跟活禽销售要放在同一侧临近的地方,屠宰铺面要全封闭,一个是卫生屠宰,第二个是减少屠宰时的污水外流到市场通道。糕点、熟食要放在市场最前面,方便消费者一买就走。鱼肉、海鲜味道较重,要放在市场后面,避免味道影响行人。市场的地面要呈拱形,中间高,四周低,这样能便于排水。因为下雨时会带进雨水,如果地面太平或者凹凸不平就容易积水,导致市场内污水横流。地面中高周低的这种设计,就能解决了这个问题。海鲜水产摊位要设置玻璃鱼缸,摊位附近要多增排水沟、排水口,避免产生积水滑倒路人。市场进口前要设立导购牌,牌子上按市场功能分区,清晰标明各行业的具体位置,即使第一次来市场买菜的人,都能很快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市场摊位都要设置内置垃圾桶,摊主清理出来的烂菜叶、烂水果等,都有放置的地方。在水果摊前,还要有外置的垃圾桶,便于顾客品尝水果后作丢弃果皮、果核之用。市场内的摊位面积要扩大了1倍,市场区间道路要增加0.5米-1米,电子监控设施要完善等。市场的改造提升要达到功能齐全,设施完美,结构合理,环境优美。在市场改造用建设材料方面也要使用节约型、环保型等新材料,比如市场内照明设备可以选用节能的LED光源,不仅使用寿命长,而且节约电耗,减少了市场开支。市场公共卫生间可以使用感应式龙头,提升档次也节约了水,同时也增强了人们节约水资源的意识,可以说一个小小改变好处是多方面的。 除硬件改造外,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也要再上新台阶。将食品安全检测,商品准入制管理,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等完善落实。为了防止市场周边整治工作变成短期突击行为,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街道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逐步取缔“马路菜场”,使市场管理长效化。提高市场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大方面科学务实,小细节更注重人性化,只有在硬件软件上共同提升,才能管理好市场,服务于人民。
2023-09-10 20:15:371

怎样搞好农贸市场管理

租出去以后,严格按照现场管理制度来处理就好了
2023-09-10 20:16:123

农贸市场如何加快复市?农贸市场如何持续做好人员管理?

农贸市场应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设置“场所码”或健康核验一体机“数字哨兵”,做到全覆盖布设、全覆盖使用。要求所有进入农贸市场人员规范落实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扫“场所码”或“数字哨兵”(进入批发市场人员须持有“健康码”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2023-09-10 20:16:264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

明确农贸市场的公益性  方案明确,由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市民消费习惯等客观需求,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贸市场仍将是该市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和为市民提供放心消费环境的主要载体。故此,农贸市场应定位为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非垄断的、竞争性商业设施。  新建市场推行特许经营  方案指出,该市新建农贸市场将推行特许经营管理模式,该模式是指经政府授权,经营者在特定区域从事农贸市场的专营业务,具有相对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受相关政策和特许经营合同的保护。  引导现有市场改造升级  而对于现有的农贸市场,将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在新制定的规范和标准下,引导改造升级。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基本标准和珠海市农副产品超市建设标准即将制定,将作为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升级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按标准进行改造升级,并通过审查验收的农贸市场,不论所有制,一视同仁地给予财政补贴。  经营体制将一场一策  对农贸市场复杂的经营体制,方案鼓励国有主体回购和输出管理,并将采取一场一策的方法。据透露,对经营不善的为农市场,政府将依法收回;合同已到期的柠溪市场经营权政府已收回,春节后将进行高规格改造;吉大市场,政府将力促恢复农贸市场功能。
2023-09-10 20:17:091

农贸市场管理架构和机制

农贸市场由政府多个部门参与管理,每年各级政府都要大力推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的改善,结果往往是抓一下就好一些,松一下就恢复原状,脏乱差的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根治。 因此, 管理农贸市场 需要从其自身运作的规律出发,清晰农贸市场的定位,通过利益链、责任链的关联来研究农贸市场的管理路径,从而形成长效的运作秩序。 一、 农贸市场经营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 场内人员行为缺乏城市公共商业空间内的文明规范 一是市民买菜沿袭路边交易习惯。 有的习惯将菜叶扔在地上;有的边走边摘菜,菜叶、豆壳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随地吐痰、抽烟、乱扔烟头,不把农贸市场当作城市现代商业空间。 二是场内经营者还有路边摊位经营意识。 为了扩大销售额提高利润,有的摊主喜欢突破摊位空间限制,溢摊、出摊经营;有的为图方便,在摊位周边乱扔蔬菜废弃皮壳,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摊位条件开展批发业务,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将经营摊位拓展到市场外和街道上。 (二) 市场主办方的利益取向导致管理松弛 农贸市场主办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市场日常管理,只是根据摊位情况核算总租金,采取承包转包方式分派给日常管理人,并将日常管理费用压到很低水平,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够,难以维护秩序和场内保洁,市场只能维持低水平运作状态。同时日常管理人员为了增收,场内私搭乱摆,增加临时摊位,加剧了市场内部的拥挤混乱。(三) 政府行政主导的市场管理模式效率不高 第一、 政府任务指派与职能分工不一致,致使管理效果短暂。 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国家三定方案的落实,过去由工商部门一家统管的职能相继划分到相关职能部门,如农残、家禽防疫,生猪屠宰、收费监管就分别由农林部门、商务部门、物价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但对市场活动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一直由于农贸市场的定位问题而存在分歧,长期以来,职能分工让位于上级分工,常常出现指定负责的部门没有依法查处的权限,有查处权限的未被指定管理任务,使得许多行为难以彻底性纠正,只能是暂时性的,管一下改一下。第三、 条线部门超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合管理难以落实。 为了实现某一管理目标,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地方政府指定其中一个具有一定行政资源的部门,如行业规划权、政策制定权、资金扶持权等,来牵头负责情况汇总、居间协调、信息交流、共同行动。 目前,地方政府仍然沿袭过去农贸市场的管理模式,越过商务部门职能指定工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显然不合适,一是从工商部门职能看,它主要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行为监管,是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一小部分;二是作为条线部门在市级以下政府中,工商部门不属于政府所辖部门,很难协调政府所属的块块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组织。第三,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而缺乏经济手段。 农贸市场中属于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机制来约束。现在的管理中,依照内部约定实施经济制裁的手段严重欠缺,即便有所规定,也很难有效执行,市场管理工作主要依赖政府部门的检查执法来推动,通过外在的他律实施监管,不胜其累。(四) 政府对农贸市场建设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第一、 政府管理目标要求提升而公共投入却没有跟上。 主办方为了盈利,尽量减少管理费支出,场内卫生保洁、场外车辆停放方面政府也没有补充投入,致使政府管理目标没有转化为市场自身的管理目标,导致农贸市场环境差的现象比较普遍。农贸市场管理架构与机制。第二、 环卫部门公共服务的长期缺失。 环卫部门每天固定时间在固定地点按次序收集垃圾,对于农贸市场这样生产垃圾的大户,并没有安排特殊的收集方式。在早晚上菜高峰期间,经常由于垃圾清运不及时,影响场内经营秩序。第三、 农产品交易准入制度不完善。 从消费安全角度看,农产品交易场所必须具有设备检测和内部质量把控条件。由于缺少准入制度,一些规模很小的农贸市场,以及散落在城市里的个体蔬菜店、活禽店、肉店,还有那些开着卡车、挑着担子到处兜卖的流动摊贩,如果任其发展,农残、注水肉、瘦肉精、病死猪肉、禽类防疫、水产品运输过程中添加致癌物、水发产品致癌问题等安全隐患很难消除,而且会降低市场方提高管理水平的积极性,还会浪费大量的行政监管资源。 目前,行政监管部门面临着诸多尴尬,一方面,无法依法责令场外经营小店整改和停业;另一方面,由于怕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对不具备条件也不整改的市场,不敢强行关闭。二、 农贸市场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多重管理属性 ( 一 ) 农贸市场的公共性与准公共产品定位 首先,农贸市场长期融贯于百姓生活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 第一、 农贸市场功能可替代性弱,对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 农贸市场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满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农产品新鲜、方便和价格便宜深受居民认可。即便现在城市里已经拥有众多综合性超市,还有一些专业性生鲜超市或是蔬菜连锁店,但农贸市场依然是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经济的平台。第二、 农贸市场选址基本上由历史沿袭,居民对此有很强的认同依赖。 农贸市场设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区,所用场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有房产开发公司或政府兴建;二是政府规划由开发商享受优惠而兴建的配套设施;三是由镇街一级政府或大型企业出借闲置土地民资兴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场改造为室内农贸市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虽然现在大都实行了民营化,但其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三、 农产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货源和质量的把控,农贸市场是农产品进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关卡。 农产品没有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质量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在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出现,这就需要有对货源正当性进行审核、对产品质量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第三方管理机制,采取农产品集中交易模式、实现集中质量安全把控显得尤为重要。第四、 农贸市场盈利模式主要是靠获取租金,基本上属于微利性经营。 农贸市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市场主办者通过投资兴建或上缴一定的土地房产租借费或承包费获取经营权,以收取经营户摊位费获取收入,摊位费再通过经营户成本最终传导到菜价上,形成租借链、成本链。从某种程度上讲,露天、大棚或设施越简陋的市场,蔬菜价格较低,人气反而较旺。第五、 农贸市场内集聚了众多经营户,交易方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性。 对于获得同一农贸市场承租摊位的经营者来说,当甲从事食品经营的同时,并不会排斥乙卖菜。就是说,甲在使用农贸市场的同时,不排斥乙的使用,也不排斥乙获得利益。但是,场所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显然的。与超市、连锁经营者不同,农贸市场内集合了众多的市场经营者,他们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于同一集散地,进货价格几近一致,利润率极其透明,其销售价格平均要比综合性超市低。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将此定性为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以此定位,来研究 农贸市场建设 和管理问题,才能寻找到较佳的管理思路。 农贸市场管理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重属性 。 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管理好两个层次的主体: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和场内经营户,政府应当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与社会影响依法分别实施行政管理。 二是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对于市场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场内经营户合法合规经营。 三是市场管理人员对场内经营人员和入场消费的购买人实施具体管理,其市市场监管场内交易活动和场内行为都要遵守秩序。不同层次和方式的管理,具有不同的性质。 第一, 行政执法。 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市场中蔬菜农残、家禽与肉类检疫、农产品来源等,以及经营户的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行政监管,并依法对场内经营户和市场主办方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维护市场法制,维护居民消费权益和生命健康。第二, 契约管理。 政府通过行政合同规范市场举办者的行为。政府依法规划批准建设农贸市场时,市场举办方应有文明规范经营的承诺,由此形成与政府的合约;经营户在入场经营时向市场主办方签订文明规范经营承诺,相互形成契约;市场主办方向入场购买者提出文明倡议和宣传,与广大消费者达成共识。第三, 自律管理。 农贸市场协会可以受政府的委托对所属各会员农贸市场的文明经营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奖励和惩罚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依据。同样,市场主办方将场内经营户组织起来进行评比考核,并将诚信摊位张榜公布,引导市民到诚信摊位消费,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律机制。三、 建立自律、契约、执法相衔接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政府对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具有宏观性、行政性、依法性、外部性、非自主性的特点。 农贸市场的日常运行和文明建设,主要还是要靠市场自身的管理。为此,需要把政府管理、市场管理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契约管理为纽带、以执法管理为保障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一) 建立农贸市场综合管理的政府职能协调机制 首先,明确主管部门职责。 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归于具有相关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承担,主要负责制订整个地区农贸市场的布局规划,制订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等规划,提供农贸市场建设和运行的制度,协调政府对农贸市场的管理。其次,划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管辖范畴。 农贸市场的文明规范建设,涉及工商、商贸、城管、环卫、卫生、质检、农林等多家职能部门,应先明确各自职能边界,再建立各部门合作管理的机制,实行有效监管。(二) 加强农贸市场有序进入和退出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农产品准入经营和入场经营制度。一是农贸市场必须具备对入场农产品货源管理机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这两项基础条件,方可对外经营。二是对小规模的独立门店实施行政许可。其次,加强对摊位收费权限、收费标准的监督,提供相关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不同档次市场的收费,提升规范经营的水平;对不按规定的、屡不改正的市场主办者暂停或收回收费权,使得政府不因对市场主办的处罚累及百姓日常的购菜权,引发群体事件。(三) 构建由政府、市场、经营者组成的规范经营责任链 首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并通过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 申办农贸市场时,需要对场内场外环境和卫生、摊位摆放秩序、买卖秩序、文明宣传等事项作出责任承诺;场内经营户提出入场申请时,也要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诺。其次,建立与承诺相对应的保证金制度。 市场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缴纳文明经营保证金;经营户向市场交纳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农贸市场协会对各市场进行考核评比,对达到目标要求的,由政府兑现增加人员经费补贴或相关建设改造资金补贴;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动用保证金加以整改。(四) 充分发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一、 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加强指导。 一方面,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文明建设的规范标准,提出总体的管理要求,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的制度设计,做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衔接。第二、 按照市场自治组织的要求建设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自律性、公正性,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内部机制,注重协会的微观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经济责任制和财务控制。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结构,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则和监管。第三,充分发挥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 行业规章约束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把行业章程与每个市场主办方的经营管理直接挂钩,与市场中的经营户直接挂钩,更好地运用行业规范和经济责任调节经营者。华信设计研究中心 隶属于四川成都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究院,产研院由成都市科技局、温江区人民政府、四川农业大学、成都市农林科学院、四川特驱投资集团等四家单位联合成立。 华信设计研究中心 依托成都现代农业产研院和四川农业大学的资源优势与人才优势,专注于老旧农贸市场或新建农贸市场提档升级,致力于市场研究、装饰设计、品牌连锁运营、农贸交易大数据、生鲜新零售模式等,探索农贸产业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智慧农贸整体解决方案,突破传统农贸市场发展瓶颈,共筑农贸产业新未来。
2023-09-10 20:17:211

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市场。第三条 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及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应当明确具体的部门(人员)负责辖区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农贸市场达标改造及规范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商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卫生、公安、农业、水利、价格、质监、综合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第二章 市场规划建设第七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  部分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昆明市主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余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当与周边区域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主城区报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余县(市)区报本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工商、卫生、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昆明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办公室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市场开办者职责,落实规范管理措施。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三)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市场内经营者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六)设立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2023-09-10 20:17:311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置。第七条 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  (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  (二)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设置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房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征求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业主应当进行重建或者改造。重建或者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造前的面积。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重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邀请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农贸市场业主进行改正,改正完成并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组织验收、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者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进行改造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 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  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销。
2023-09-10 20:17:441

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政府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经营的商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其他组织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制定扶持农贸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第五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用途认定标准,确定专用于出售农副产品和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区域比例。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市场用途认定标准、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协调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依法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三)负责农贸市场内环境卫生、划行归市、摆卖秩序、市场用途等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红线范围以内的区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十条 各部门建立农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将农贸市场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政府、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专项规划明确但实际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通过产权转让合同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  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的,自然资源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十八条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和境外投资者,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2023-09-10 20:18:441

菜市场管理职责?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  本规定所称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的建设,纳入吉安城市建设规划、商业网点布局建设规划和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为菜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市菜市场标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吉州、青原区政府应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为属地菜市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菜市场的管理服务。同时接受市、区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开办菜市场。开办菜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投资者向所在区商务局申请、咨询开办的可行性,并出具书面可行性报告,区商务局会同区土地、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第六条 按城建规划应新建配套菜市场的,开发商必须在其开发的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菜市场,作为公建配套工程建成后,应无偿交由属地政府,并由属地政府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菜市场投资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按规定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管理协议,收取场地租金,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经营管理。  第七条 在本规定执行前所建、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菜市场,一律移交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开发商及各单位自办、联办的菜市场内规划的固定摊位和店铺的买卖出租,由开发商及自办、联办单位自行买卖或收取租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服务时,应与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制定并执行菜市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商务、城管、工商、农业、林业、公安、交警、消防、规划、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菜市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城管局、工商局、农业局等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根据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或者派驻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并配套相应的检测设施。  第十条 区商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商务局签署同意开办的意见:  (一)市场设置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二)市场设置应符合商务部门的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  (三)开办者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拟开办菜市场进行管理的承诺书;  (四)有开办市场必需的资金;  (五)具备开办市场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条件;  (六)有菜市场设立的可行性报告;  (七)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建设菜市场的承诺书。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市商务局出具不同意开办菜市场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按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对菜市场履行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一)建立、落实市场交易、卫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公约;  (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菜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维持菜市场内秩序,保持场地和设施整洁、完好;  (五)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七)设立公平计量器具、监督箱,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菜市场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市场名称、开办单位名称、管理服务组织负责人姓名和市场交易范围、市场界限、开闭市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进入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摊位,亮照经营。  第十四条 菜市场要设立农民直销区,不小于菜市场营业面积的20%。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菜农进入直销区,销售自产蔬菜,丰富城市菜篮子,进入直销区的菜农,由村、乡两级出具证明,在常驻菜市场登记办证,给予税费减免。  第十五条 菜市场的合并、迁移或者撤销,开办单位应按申请开办程序,到市商务局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与所在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变更委托管理协议。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办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菜市场场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自行关闭菜市场。违者,除恢复原状外,还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进入菜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工商、税收、物价、农业、林业、治安、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畜禽检疫、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菜市场内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在菜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予纠正。  (二)对擅自合并、关闭、迁移菜市场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有菜市场。确需合并、关闭、迁移菜市场的,应限期补办变更登记,对其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办。  (三)对擅自开办菜市场者、或投资建设菜市场者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未按城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或设立菜市场的,应予取缔。  (四)对擅自撤销菜市场或者擅自改变菜市场场地及其建筑使用性质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纠正。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按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定。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为经营者提供设施的,可以收取设施租赁费用。  第二十条 因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不善,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由区商务部门对该中心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直至责令其停办。  第二十一条 市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管理行为有异议时,可向区商务局投诉。经调查核实,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未按协议履行好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区商务部门应责令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进行整改。市场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它各县(市)农贸市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范文一份,合则用)
2023-09-10 20:19:071

农贸市场综合管理整治具体做法

主要做法是:一是从组织推进入手,实行项目化运作。按照“工程化管理、项目化运作”的思路,把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纳入中心城市民生六项工程建设三年计划,对每个建设项目明确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并排定时间节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考核”的原则,由市“两场一街一中心”建设工程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分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推进。为确保把这项民生实事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在工程启动实施前,市政府专门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两场一街一中心”(菜市场、停车场、餐饮特色街、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凡产权自持的,免缴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按成本价出让,开发保企业所缴纳的全部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特别是对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市政府专门出台配套奖补政策,下发了《宿迁市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市场举办者三方按照2:3:5比例分摊改造资金;对菜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宿迁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为菜市场的建设改造提供标准规范支撑;制定了配套考核办法,对老旧农贸市场改造按照实施主体自查、市直部门专项检查、联合考核评定三个步骤,对改造工程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实施进度、改造效果、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考核,做到完成一个考核验收一个,并将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相挂钩。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推动;市分指挥部充分发挥了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制定并落实了工作例会、联合会办、现场推进、督查通报等系列工作制度;各实施主体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个班子、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对每个建设改造项目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效保证了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实施到位。二是从硬件设施入手,推行标准化建设。“硬件短腿”是造成农贸市场环境差、管理难的主要因素。三是从周边环境入手,开展立体化整治。一是全面治脏。每个市场按至少1人∕500平方米标准配备了清扫保洁人员,每个市场保洁管理人员由过去的平均4人增加到现在的10人,保洁范围向市场周边适当延伸,实行全天候动态保洁,并因需配备了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场内场外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二是全面治乱。在菜场周边科学合理施划停车位,并规范车辆停放,做到车头车尾一条线和同向停放;全面取缔场外流动摊点以及倚门出摊等行为。对9个“打时差”摊贩比较集中的“马路市场”予以取缔,疏导马路摊点经营者“入市”经营,室内农贸市场经营户由过去的不足2000名,增加至2871户。三是全面治差。对污旧破损的市场建筑立面进行重新贴砖或粉饰出新;对空调外机乱安乱装或管线乱扯乱挂现象从外观进行包装美饰;对乱搭建的临时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室内外店招标牌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四是全面治劣。农贸市场作为保障市民“菜篮子”、“米袋子”的主要来源,市工商部门狠抓食品安全质量整治,开展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等问题米面、粮油、肉制品,开展食品抽样检验1470个批次,立案查处农贸市场内食品案件57件,查获各类不合格或劣食品290余公斤,罚没款7.5万余元。经营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三证”齐全率显著提高,凉菜、卤菜等散装与现场制售食品卫生环境显著改善,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安全。四是从规范管理入手,健全长效化机制。大力推广“335”管理模式。一是在管理主体上实现“三方”参与,即主办方自我管理,农贸市场主办方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经营秩序、商品质量、环境卫生、消防、物业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对场内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属地负总责,工商部门牵头,城管、商务、住建、食药、环保、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建立农贸市场综合执法联合联动协调机制;目前,市工商局、城管局及市场属地基层政府共同构建“一场三方联勤共管”市场日常管理机制,排定中心城市18个市场责任人名单,实行干部“驻场”管理。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等单位也都明确了联络员。行业自律管理,发挥“宿迁市市场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提倡诚信自律,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二是在管理方式上“三化”并用,即实行契约化管理,市场主办方与经营者签订农贸市场《商位租赁合同》和《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履约保证金,提升双方履约自觉性;实行标准化管理,各部门依据职责,落实《宿迁市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考评,强化考评结果综合应用;实行信息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管理、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主办方管理效果考核、环境卫生动态监测等,达到科学化、精确化、高效化协同管理。三是在落实办法上“五措”并举综合运用,即落实政府投资,将农贸市场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行详规,提升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的组织化水平。探索采取政府股权投资等模式,以资金换机制,通过加大政府刚性投入力度,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国有资本投入,发挥市场服务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建设改造公益性农贸市场;落实责任机制,政府与各街道和职能部门、街道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市场主办方与经营户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落实全程管理,实行静态监管,将市场业态布局、划行归市信息、各区域管理和保洁责任人、经营户信用情况、被督办整改情况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公示,保证公众随时掌握市场最新动态。实行实时监管,将市场内摄像头进行联网,实时监控,针对监控发现的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市场综合执法整治组前往现场处置;落实分类管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经营户”创建,加强行政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市场主办方管理差、群众意见大的市场,及时开展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集中整治。建立“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纳入“诚信宿迁”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将各部门对市场主办方和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纳入“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在市信用平台上予以公示。目前,我市汇集市区21个农贸市场的2871户经营户主体基本信息数据,通过公示力量,推进经营者由他律向自律转变,增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内生动力。落实考核奖惩。由市城管委负责对农贸市场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综合考评。
2023-09-10 20:19:171

现代化农贸市场设计的管理体系?

一、农贸市场垃圾分类工作流程:  1、垃圾从源头投放,每个商家配备一个“黑色”和一个“棕色”30升垃圾桶,用于收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2、在农贸市场正门和货运入口设置一套“黑、棕、蓝”垃圾桶,收集顾客购物产生的垃圾。  3、在市场垃圾房设置1-2个智能分类垃圾收集箱。智能垃圾收集箱内置臭氧发生器,能有效分解鱼等产生的异味和废弃物。  4、在市场后方设置有机垃圾回收处理设备,对市场收集的“易腐垃圾”进行处理。  5、市场清洁工在上午、下午和晚上三次收集商家摊位上的“易腐垃圾”。其他时候,商家的“易腐垃圾”会自行倾倒“有机垃圾处理器”中,收集到规定数量后,有机垃圾会被回收。商户产生的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自行收集到智能分类垃圾收集箱中。  二、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1、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的法人是保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充分利用农贸市场的智能系统,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的“可追溯”管理系统,使所有进入农贸市场的商品都可以追溯。  4、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5、建立商品进场检验制度。  6、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和销毁计划。  7、建立“预赔保证金”制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建立保障。
2023-09-10 20:19:262

蔬菜农贸市场管理员工转正申请怎么写?

这个网上很多的。可以自己搜索“转正报告” ,找个范本改改就行。一般内容如下:1、申请人姓名,何时参加工作的,工种是什么。2、在工作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的表现如何。3、对本职岗位的胜任程度。4、“由于实习期于×月×日期满,特提出转正的申请。”5、稍稍表一下转正后的决心。6、申请人:日期。就行了,篇幅不必太长。
2023-09-10 20:19:361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是否可以收费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可以收费,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
2023-09-10 20:20:151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应由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农贸市场专业经营管理公司。非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其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农贸市场管理资质和经验。第七条 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新建农贸市场本体建筑外围不得对外开设店面。第八条 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第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帐、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等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并建立顾客投诉处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计量器具校秤记录、不可食用肉回收等台帐。第十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箱、投诉举报电话。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施行商品预先赔付制度。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要设立公秤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监督场内经营者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统一配置标准称具,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管理。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要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并有专人负责,加强市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安装电子价格行情显示牌、配备手提篮或手推车,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建立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场内经营者守则和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场内经营者的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条例、规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备有冲洗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摊位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内垃圾及废弃物要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房垃圾日产日清并定期冲洗,保持市场内外卫生整洁。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应根据经营面积采取公开招标方法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人员配备标准为:1000平方米以下农贸市场至少配备保洁人员2-3名;1000-2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保洁人员3-6名;2000-4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保洁人员6-10名;4000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保洁人员15名。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实行经营人员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场内经营者。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信用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规范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做到亮照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第二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市场经营管理者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偷税漏税、违规经营等不法行为,并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2023-09-10 20:20:231

怎样管理好一个新开的农贸市场

  不好意思,只找到这个。  专业市场管理策略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集约化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是市场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市场的管理效能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和边缘化。以安徽一家汽车专业市场为例,管理公司不仅要对已经建成的市场进行租赁管理、物业管理、财务管理,对市场经营户提供策划、促销、广告等方面的服务,还要对新开发的市场建设进行工程管理,开展前期销售和招商。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策略,很容易使市场的管理部门工作混乱,要不人浮于事,要不捉襟见肘,影响到市场的发展,使市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得不到最佳状态。  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只要在人员落实,而又具备一定素质的前提下,做到以下几条,就可以实现市场的科学管理:  一、架构设置、合理高效  二、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三、制度规范、重在流程  四、检查监督、持续改进  一、架构设置、合理高效  一般的专业市场根据本市场的具体情况和公司的人力资源,可以将管理机构  设置为六部一室,即财务部、招商部、工程部、销售部、策划部、物业部和办公室。如果市场只是日常管理,没有销售和施工管理,就不设销售部和工程部,把日常的工程维修职责由物业部承担。  根据这样的架构,可以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总经理和2-3个副总经理分工负责对口的相应部门,各负其责。  二、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可以有利于发挥各个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相互协  作,创造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 总经理主要职责:  1)根据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和执行。  2)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及营销战略制定实施。  3)代表公司协调和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4)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5)制定年度销售预算和销售目标。  6)负责公司现代化管理体系的建设。  7)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广告宣传方案的审定。  8)执行公司财务制度,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签字报销。  9)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人事制度,聘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10)主持召开公司重要会议,提出会议议程,形成工作计划。  11)负责公司重大合同的审核和签订。  12)负责定期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公司运营情况。  13)负责公司各部门协调工作,检查各部门工作计划和总结。  14)实施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评各部门工作,完成对公司分管副总考核。  15)完成股东会或董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2、财务部主要职责:  1) 编制科学、合理的年度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各项财务资料。  2)协助公司领导进行资本运作和资金调度。  3) 参与设计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4) 负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保证公司合法经营。  5)负责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抓好财务支出监督,参与市场管理。  6)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7)严格审查报销的各种发票,及时催收应收款项。  8)严格掌握空白支票的领用和签发,并及时消除未使用的票据。  9)日清月结、责任到人。  10) 审核公司的财务决算。  11) 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二章)印鉴管理。  12)负责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负责公司市场内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发票的管理、经营户税款的征收等工作,按时完成各种税收工作。  13)参加公司工作办公会议,对各部门工作提出财务意见。  3、招商部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搜集市场信息,完成市场调查,作好市场预测,参与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  2) 确定招商目标,制定和实施招商方案。  3)根据招商情况,及时就功能区的分布、促销及招商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4) 建立并完善客户档案,做好安商的各项服务工作  5)确定招商对象,开发扩大新客户群。  6)就房产租赁合同签订归档、租赁款催收、异常客户等项工作做好与财务部配合工作。  7)及时上报招商统计表。  8)帮助经营户开展促销活动。  9)落实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经营户的工商、税收、环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按时召开部门例会,制定工作计划。  1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核、总结。  12)做好员工培训,培养团队精神。  4、工程部主要职责:  1)负责本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参加公司发展规划的制定。  2)参与建设项目方案制定工作,拟定与设计单位的设计合同。  3)负责办理项目前期手续,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4)负责项目发包前的考察、招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拟订合同。  5)制定月度、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6)负责工程建设的预、决算审定审核,提出投资控制建议供董事会审议。  7)负责项目建设图纸的质量审校,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与会审工作。  8)负责项目建设工作中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9)负责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工作。  10)协助财务部作好成本核算工作。  11)检查监督有关工程建设的资料、文件、图纸的归档管理工作。  12)及时召开部门例会,做好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核、总结。  5、销售部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调研,掌握销售行情及需求变化;进行销售策划,价格定位;负责制定和实施销售方案和销售计划。  2)根据市场情况,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3)负责拟订销售合同文本及其相关合同。  4)负责公司销售合同谈判和会签工作。  5)负责销售管理,对销售情况及时汇总。  6)完成房地产销售、出让等相关法规及信息的收集、整理。  7)帮助客户办理产权证、土地证等相关文件的法律手续。  8)建立客户档案,保持与客户之间的沟通。  9)控制销售部预算内开支。  10)做好推广促销和销售培训工作,培养团队精神。  11)按公司回款制度,催收或结算销售款。  1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核、总结。  13)及时召开部门例会,制定工作计划。  6、策划部主要职责:  1)参与市场调研、情报收集、分析与预测,制定公司发展思路和战略。  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项目的论证、总体规划、方案策划。  3)制定和实施公司营销和广告宣传方案。  4)负责公司各种会议及展会设计和实施。  5)负责企业文化建设,维护公司品牌,积极参与品牌建设。  6)负责销售、招商、租赁的方案策划。  7)建立所有广告宣传的档案。  8)充分利用公司广告资源,控制广告费用。  9)负责和所有新闻媒体及广告公司联系。  10)出版公司内刊,维护更新公司网站。  11)按时召开部门例会,制定工作计划。  1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核、总结。  13)搞好员工培训,建设优秀团队。  7、物业部主要职责:  1)制定实施市场物业管理制度,全面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保卫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市场内卫生保洁情况。  4)负责经营区域内水电、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保养  5)配合工程部、销售部办理工程类证件、产权证件等相关证件的办理、综  合验收及备案申报。  6)按照维修程序,配合工程部对经营用房进行检查和报修。  7)负责管理市场内停车场地。  8)负责公司水电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9)与各部门配合,为经营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10)及时召开部门例会,制定工作计划。  1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核、总结。  12)准时参加公司会议,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8、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办公室日常工作。  2)配合领导做好对外交往和公共关系。  3)负责公司所有日常用品的采购和发放使用,控制日常费用。  4)负责公司考勤和劳动纪律的监督。  5)做好与各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6)负责管理公司车辆。  7)负责公司日常水电的使用和卫生整洁。  8)负责公司文件的收发、归档。  9)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和上级领导。  10)协助公司领导,完成公司人员招聘。  11)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12) 负责公司公章的管理使用。  13) 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和工作例会,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14)落实规章制度,监督考评各部门工作。  三、制度规范、重在流程  要确保工作职责的落实,靠的是严密的制度和工作流程。我们制定了一系列  简洁实用的公司日常运作制度,保证了工作流程。  公司运作的主要制度有:  1、公司考勤和请假制度。  2、公司日常财务报销和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3、公司费用审批权限和流程。  4、公司薪酬和考核制度。  5、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6、公司招商管理制度。  7、公司安全保卫制度。  8、公司工程管理制度。  9、市场物业管理制度。  10、市场物业维修管理制度。  11、市场停车管理制度。  12、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13、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14、公司人力管理制度。  15、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16、公司办公会议制度。  17、公司接待制度。  18、公司财物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由于篇幅有限,不能全文刊发。  三、检查监督、持续改进  制度落实有两个要点:一要高管和中层的执行力,二要公司的检查监督机制。  我们实行了办公会议制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办公会议制度如下:  1、各部门建立每周例会制度:  部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为:总结上周工作,制定下周工作计划,提出需要领导和其他部门协调的问题。  2、各部门例会的纪要每周一9点以前张贴在公司小会议室公告榜,对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公示。  3、公司办公会议制度:  公司例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程序和注意事项如下:  1)、时间定为每月双数周五下午3点(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参加人员:公司高管、所有部门负责人。  3)、会议准备:  A、各部门工作小结。  B、各部门工作计划或工作进度表。  C、本部门工作的困难和需要解决、协调的问题。  4)、会议程序:  A、主要领导主持。  B、各部门汇报。  C、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D、主要领导总结,点评各部门工作,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E、形成会议纪要。  5)、在每月最后一次工作例会上完成对各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  6)、办公会议制度作为内部沟通、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准时高效,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7)、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归入公司档案,会议记要发相关部门。  以上管理策略已为几家专业市场实践证明有效适用,供其他专业市场参考。
2023-09-10 20:20:401

农贸市场设计如何智慧化运营管理呢?

  如何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是农贸人时时刻刻都在探索的问题。关于市场管理的方法理论千千万万,其中建设智慧农贸市场无疑是对提高市场运营、管理有很大帮助。  市场为城市提供了丰富的食物,是民生工程的载体,对推动城市升级改造建设、丰富社区服务功能、建设幸福城市具有重要作用。他们在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和竞争机会的同时,也肩负着不可替代的社会职能。  智慧菜市场是融合了现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以及行业前沿的市场管理理念打造而成的。智慧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是在一个更高的角度来看待问题。  重视整个市场信息交流渠道的打通。智慧农贸信息化平台,为市场铺设了高效的信息交流通道,让一切的信息交流高效畅通,实现了信息实时共享。市场的一切运作情况变得公开透明,高效管理成为现实。下面佰映设计分享几点管理须知!  1、必须加强管理。要把创建市场文明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切实提高创建文明市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2、实行菜市场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完善市场建设规范,各项建设规范包括环境卫生、市场布局、摊位设备、公共安全设备配套、食品安全检查、检查设备配套等,对不符合具体化、明确规范要求、建设规范的,按照规范进行市场改造和升级的建设。  3、规范菜市场的运作。完善量化、明晰、科学的处理工作细则,建立长期处理机制,严格执行监督、操作和处理责任,加强卫生清洁、配套设备、操作顺序、食品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保障等各方面规范处理工作。  4、实行市场智能化建设,实行智能化技术渠道的建设,建设新式智能农产品市场。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的信息化技术,通过智能处理系统、智能监督渠道等,完成市场的业务处理、服务和监督的信息网络化、工作标准化、现代化处理。  5、监督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客户权益保护等功能,完善信息的实时、具体化、可视化,提高市场运营者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菜市场的动态处理水平、效率和作用。  小佰总结下:  智慧农贸市场的管理者不仅要有市场经验、有应变能力,更重要的素质是耐心、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做到公平公正。管理者和商户之间不能有利益联系,要一视同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2023-09-10 20:21:062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农贸市场综合管理服务;商铺租赁;农产品销售;农贸市场建设及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开发、管理及场地租赁。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设施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设施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房屋租赁;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及配件、二手手机的购销及维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开办、经营、管理。(由分支机构经营,执照另办)。模板示例2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网上提供金属材料、纺织原料(除专项规定)、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订货和销售及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纺织原料(除专项规定)、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批兼零;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开办服装市场;自有物业租赁。(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物业管理。模板示例4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的经营管理(具体市场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数码产品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服装、鞋、皮具手袋、化妆品、纺织品、工艺品、装饰品、卫浴产品、卫生用品、运动器材、电器、钟表、文具、汽车零配件、塑胶制品、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金属制品、建材、建筑材料、家居用品、日用品的购销;市政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市场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经营电子商务;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电子智能化技术的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机电工程的设计、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的设计、上门安装;车辆停泊设施的设计、制造、上门安装和销售;物业管理。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模板示例5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摊位租赁(以上项目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家具销售;五金制品、家用电器、酒店用品、灯饰灯具、金属门窗销售;自有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09-10 20:21:331

不服从农贸市场管理的商户会怎样

不服从农贸市场管理的商户会被处罚。农贸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对其农贸经营的认定,追缴有关补贴资金。扩展资料: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023-09-10 20:21:411

集市、农贸市场的管理 归哪个部门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集市、农贸市场的管理 归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2023-09-10 20:21:501

打价格战的,菜市场管理员不管吗

不管的。菜市场的管理员是没有权利管理售卖价格的。菜市场管理人员主要职责:1、负责市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市场管理工作正常运行;2、按时完成经营、管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指标;3、受理商户投诉,处理商户之间、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部门;4、催缴商户缴纳租金、水电费、广告费等费用;5、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巡场制度,增加巡场力度,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先制止后上报,边制止边上报的处理策略;6、负责商户入场资格、钥匙发放等手续的审查、审核,建立完善的商户档案;7、负责管辖区域内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商户违纪、违约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纪录,及时向上反馈。按照规定须处罚的事件,必须上报给主管决定处理方案;8、负责保护市场内部人员、商户、顾客和市场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市场的合法权益;做好日常的各项防范工作。纠正违章、违纪行为;9、维护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负责区域的卫生、消防的日常检查工作;10、提高度警惕,认真负责市场和办公区域的巡查工作,重点部位重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效的稳定控制局面,消除各类治安、消防隐患;
2023-09-10 20:21: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