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共产党规定合作社的五项主要任务是什么

2023-10-03 20:37:58
共1条回复
cloudcone

法律分析:1.制止商人对群众的剥削2.克服敌人的封锁3.发展苏区国民经济4.提高群众经济政治水平5.为社会主义建设准备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相关推荐

农村办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编辑本段成员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2023-09-10 23:40:151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哪些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10 23:40:27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即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023-09-10 23:40:46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鼓励农民利用当地产业优势依法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有资金、技术、产业等优势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依法调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与登记机关同级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为公众免费查询提供方便。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城镇居民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计算成员比例。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将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应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变更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按照法律规定返还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应当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的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权限和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审计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予以配合。
2023-09-10 23:40:55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宗旨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和管理制度、扶持政策等基本内容。该法的宗旨有四个方面:一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三是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它的出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2023-09-10 23:41: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是在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是在2007年
2023-09-10 23:41:302

处罚农民合作社有哪些法律?

那多了,刑法,民法等等
2023-09-10 23:41:49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缴期限

法律主观:注册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对此是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023-09-10 23:41:57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千克)按11元/千克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20元/千克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千克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2023-09-10 23:42:09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 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 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 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 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2023-09-10 23:42:385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权益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供参考。
2023-09-10 23:42:583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二、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项支农资金包括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将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三、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将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四、实行税收、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五、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鼓励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
2023-09-10 23:43:103

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有区别的。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2、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则一般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市场大众。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你所转让的股份,那么你就根本没法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6、地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股份制企业则是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决策的基石。7、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一般企业的利润则“按股分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23-09-10 23:43:191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入新成员,需要什么办理什么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入新成员,需要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手续。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成员加入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最后,申请人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正、付本原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
2023-09-10 23:43:313

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是由于成员为合作社提供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形成的,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2023-09-10 23:43:403

村委会干部可以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吗

村委会干部可以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村干部大多数是农民,相关法律没有禁止村干部做负责人,法无禁止就不是违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立的法人企业,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合作社从事民事活动,而不是指定代表或代理人,指定代理通常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然后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09-10 23:44:031

什么时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10 23:44:11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居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林)场职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民成员对待。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出资额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也可由全体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在本社内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章程未作规定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确定。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第九条 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理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经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和成员账户,按成员和非成员分别核算经济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和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监督。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审核和汇总上报制度。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盈余分配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在弥补亏损和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再按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量化到全体成员,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返还该成员;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应当由该成员分摊。  已经量化到成员账户的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资格终止成员不再占有,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章程规定重新量化到全体成员。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
2023-09-10 23:44:191

办理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需要注册资金吗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才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将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社员种植或者养殖情况报县农业局(经管站)备案,方可获得业务指导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咨询报务,促使合作社经营活动健康开展。
2023-09-10 23:44:302

河北省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答: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服务内容?  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同一项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起来的,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其成员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这些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民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等项服务。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服务,这一目的体现了合作社的拥有者与惠顾者的统一。
2023-09-10 23:44:542

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09-10 23:45:05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林业、科技等部门和供销社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第八条 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九条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技术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五)农民家庭手工业;  (六)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业机械、渔船、渔具等实物以及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成员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第十一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股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成员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以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经认购或者已经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经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2023-09-10 23:45:121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2023-09-10 23:45:36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附:相关法律

第三章成员
2023-09-10 23:45:5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分配?

下载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是: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股金分红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原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实行以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的办法,是成员实现互助合作的重要体现。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红替代按交易量(额)返还。一些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只实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认了股金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与公司的分配办法是完全一样的,不符合合作社分配原则。
2023-09-10 23:46:333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名称和住所。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本社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并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住所地的确定,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服务内容出发,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2.业务范围。即章程中应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这也是进行工商登记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依据。3.成员资格及人社、退社和除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社成员的资格、人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其他适应本社需要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是否设立理事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等,由章程决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也由章程规定。如果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规定。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具体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由章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但是,当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要记载在章程内。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应当对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作出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将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8.章程修改程序。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讨论,并应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同时,修改章程的具体程序,也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当法定事由出现或者法定及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作社即应解散,如约定存在期间届满或者约定的业务活动结束。解散时对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因此,章程对于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规定,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清算办法作出规定。10.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章程应当根据本社的业务特点和成员、债权人分布等情况,对有关情况的公告事项和方式作出规定。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根据本社具体情况,在上述事项以外作出其他规定。
2023-09-10 23:46:531

合作社法人一定要农村户口吗?

合作社的法人不要求一定是农村户口。
2023-09-10 23:47:043

如何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要求

这个问题问得好啊~可惜我一点都不了解啊~我都很想知道啊!
2023-09-10 23:47:397

合作社法人有什么责任

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共同出资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023-09-10 23:48:052

申请农业农场合作社需要的资料

法律主观: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 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 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 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 法定代表人 、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023-09-10 23:48:30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名称和住所;②业务范围;③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④成员的权利和义务;⑤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⑦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⑩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都交给章程来规定,充分体现了让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或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为实现合作社运作的制度化,对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合作社也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章程做出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章程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能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制度更加完善,这也是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体现。
2023-09-10 23:48:4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是: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股金分红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原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实行以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的办法,是成员实现互助合作的重要体现。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红替代按交易量(额)返还。一些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只实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认了股金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与公司的分配办法是完全一样的,不符合合作社分配原则。
2023-09-10 23:49:121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等服务。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章程确定的住所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以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设立人总数的百分之十;设立人超过一千人的,设立人代表人数占设立人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设立人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设立大会的职权。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量化到成员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不得作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地股份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公益性服务及其他服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了筹集提供公益性服务所需的资金,增加合作社成员财产性收入,可以在合作社所在社区依法经营物业出租等业务。第十四条 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合作社当然的设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成为合作社的设立人。
2023-09-10 23:49:281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10 23:49:402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1-06-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10 23:50:155

电大 试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10 23:50:372

合作社可以以公司名义申请商标吗?为什么?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不能以公司名义,只能以集体名义。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主体的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通知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2023-09-10 23:50:59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用地需不需要审批?

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以上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办公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合作社成员的老宅基地转办公用地也要依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23-09-10 23:51:511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政策

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有关项目。  2.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0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3.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4.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望采纳哦,谢谢
2023-09-10 23:52:183

什么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盈余?

农村专业合作社盈余意思是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公斤)按11元/公斤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公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2011-10-1310其他回答4条回答匿名用户所有者权益是合作社及其成员在合作社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合作社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盈余。 一、股金的核算 股金是合作社成员实际投入合作社的各种资产的价值。它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合作社成员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依据。 为了反映投资人实际投入的股金以及股金的增减变化情况。应设置“股金”账户,该账户属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贷方登记实际收到的股金金额以及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金数额,借方登记按规定程序减少的股金数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拥有的股金总额。该账户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1.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1】根据合作社和某外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该单位向合作社投资25000元,款存银行。协议约定入股份额占合作社股份的20%,合作社原有股金60000元。
2023-09-10 23:52:313

怎样申请农业合作社

你可以查下农民合作社法。里面详细讲述了注册合作的方法。请参考下面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23-09-10 23:52:421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几年一换

。。。
2023-09-10 23:52:554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人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办的公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自身的权益。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章程是指对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3.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就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明确章程应当将成员人社的程序作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成员人社手续作出规定。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体构成也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023-09-10 23:53:07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怎样通过才有法律效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有法律效力。表明章程的制定取得了全体设立人的一致意见,体现了全体设立人的共同意志。也就是只有全体设立人全部都同意章程当中的规定,才能通过章程的制定,这样制定的章程才具有上面所说的法律效力。
2023-09-10 23:53:231

公共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工作目标是什么?

1、公共关系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评估社会公众的态度,确认与公众利益相符合的个人或组织的政策与程序,拟定并执行各种行动方案,提高主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改善形象,争取相关公众的理解与接受。2、公共关系工作的目标如下:能控制组织机构公共关系活动全过程的总目标和指导实施方案中的各个分目标。确定公共关系目标,应遵循下述原则:(1)与组织整体目标相一致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在完成工作总目标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工作内容,因此它必然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组织的总目标。(2)塑造组织的有效形象确定公共关系目标时,选择组织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相交点,是塑造组织有效形象,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佳统一的关键。(3)把抽象的目标概念具体化公共关系目标应采用具体的、可测量性的目标。这样既有利于实施,又便于检验,执行起来也不会使人无所适从。扩展资料公共关系工作的新模式:1、网络公关公关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社会公众对网络的使用越来越频繁,网络对社会的舆论导向,对公共事件的评价都有巨大的影响力。网络已经成为消费者对某一品牌或商品影响、评价的第一来源,而且网络上信息传播迅速,短时间内就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力,网络日益成为企业日常公关活动的主阵地。扩大对外宣传,树立企业品牌。网络宣传成本相对较低,且针对性强效率高,网络宣传作用日益扩大,对于企业口碑的形成也有重要推动作用。2、新闻公关新闻公关也称新闻行销,即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行产品或企业宣传之目的,此乃属形而上层次的高明行销手段。同样是将产品信息传达给消费者,广告的张扬与自夸,可能让人不胜烦扰,而新闻公关的表现方式则显得客观、公正,在不动声息娓娓道来之余让君自动入瓮。可以说,新闻公关是公共关系与营销策略之间的一种巧妙组合。
2023-09-10 23:47:271

大一学生自我鉴定精选

大一学生自我鉴定精选5篇 自我鉴定可以使人们更有效率,大一学生自我鉴定也是需要写自我鉴定的,一起来学习写自我鉴定吧。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大一学生自我鉴定精选,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大一学生自我鉴定精选(精选篇1) 历经十二年寒窗苦读,历经多载梦想催化,经历了恩师同窗的教诲与帮助,经历了亲朋故友的祝福与期待……我们走过了六月的冲刺、七月的等待,八月我们收获了季节的果实,收获了发自内心的更大的梦想与希望。在此,祝福我们,即将跨入大学校园的天之娇子。从明天开始,我就要面对一个完全不同的学习环境完全不同的生活空间。明天我将会对我们的社会关注更多,明天我将为我的未来付出更多…… 新的生活、新的学年,就是一个新的起点,是学道授业的延续,更是开拓创新的开始。让我们珍藏起曾经的辉煌和荣耀,作为更上一层楼的基石;摒弃掉那些苦涩和泪痕,当作拼搏路上的考验。书山有路,学海无涯,能补拙,苦亦甘甜...... 在新的学年里,希望我们以振兴中华为已任,为祖国的强盛、人民的富裕、自身的未来,自觉肩负起历史的使命,做一个有崇高理想和高尚品格,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人;做一个有决心、有恒心、有信心的人;做一个学识广博、视野开阔、勇于创新、敢于拼搏的未来人和世界人! 进入大学,就是一个新的环境,接触新的人,我的所有过去对于他们来说是一张白纸,这是我最好的重新塑造自己形象的时候,改掉以前的缺点,每进入一个新的环境,都应该以全新的形象出现。 经常给家里打个电话,始终记住:儿行千里母担忧。很多事情别人通知我了,要说谢谢,没有通知我,不要责怪,因为那些事我其实应该自己弄清楚。 不论男人还是女人,如果在大学里还把容貌当作重要的东西而过分重视的话,可能不会吃亏,但是早晚会吃亏。可能,很可能,也可以说是一定有可能。 千万别迷恋网络游戏。千万记住。每个星期一定要抽时间出来锻炼身体。根据自己的特长进行有效地选择吧!面对不公平的东西,不要抱怨,我的不公平可能恰恰是别人的公平。所以,我不如去努力的奋斗,争取我自己最合适的公平。 大一学生自我鉴定精选(精选篇2) 时光飞速流逝,为期7天的军训生活以悄然落幕,这段时间里经历很多,收获很多,感悟很多,我现在剩下的心情只有不舍,满满的不舍,我很感觉学校开学给我上的第一课是军训,军训成为了我大学生涯中的一记必不可少的一剂良药,让我在日后的大学生活中更加的坦然自如,顺风顺水,让我在大学生活中遇到问题也不至于会束手无策,能很好的解决。军训真的让我成长太多太多,让我学到太多太多。 在短短几天的军训里,我从一个固执、胆小、害羞的“坏孩子”,成长为了大家军训的优秀领队者,在军训前,我可想都不敢想。我的性格一直很孤僻,不喜欢跟人交流,也不想别人跟我说话,但是有影响到我自身的问题我一定会毫不犹豫的说出来,我也很胆小,不敢在很多人的注视下还能气定神闲的说话,我会一个字都说不出来,而现在的我可以站在讲台上面对全校人的目光把想说的话脱口而说,丝毫不拖泥带水,这就是军训后的我。 开始军训的第一天,我因为迟到一会,没喊报告就进入了方队,被教官单拎出来,在全面同学面前喊报告,这个时候大家都不认识,面对一群陌生人的注视,我连简简单单的报告都喊不出口,这个时候教官便说:“你要是不喊报告喊到我满意为止,全班同学跟你一起站着,什么时候我满意了,我们再训练”。被逼上梁山的我,小小的喊了声报告,就这两个字,喊出这两个字仿佛用了我全部的力气,额头上黄豆大小的汗珠悄悄滴落,可教官说他不满意,听不见,继续喊,我被逼的加大嗓音再喊了一遍,“报告!”“还是听不见,继续”“报告”“报告”……就这样我的声音一次比一次大,突然觉得能直视同学们了,好像在别人的注视下说话也就那样,因为这件事,我再也没有畏惧过上台,没有畏惧过万人瞩目的感觉,这是军训给予我的勇气。 第二天下午,休息哨响起,我们刚要放松身体休息休息,便被教官骂了起来,他说休息了才能休息,所以我们又挺直腰板继续训练,这时候我内心真的不服气,就开始向教官质问:“报告,按照军训规定,学生听到休息哨就可以休息了,你这是在剥夺我们休息的时间,这不公平”。就因为我当了这个出头鸟,被教官叫到方阵前面当领队,强制要求我当领队,理由就是我喜欢跳出来出风头,那就让大家都听我的,当领队对我来说是个天大的难题,当领队自然而然就需要自身作则,训练要更刻苦,不然谁会拿你当榜样?还要去跟大家沟通,打交道,辅助教官指导他们训练。光是跟大家沟通,打交道对我来说就是个难题,但是经过七天的训练,跟大家的和睦相处,教官的指导,让我这个领队当得还是很成功的,跟大家的交流也多了起来,偶尔还会跟大家开个玩笑,我完全融入到了这个集体里面,我真的很感谢教官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克服了不想与人沟通的想法,让我知道了什么叫做责任,当领队的责任,这是军训给予我的改变与担当。 七天的时间一晃而过,现在的我跟刚入学的我,性格大不相同,是军训改变了我,成就了更好的我。我十分感谢军训,感谢我的教官,感谢班上那群给力的同学们,军训让我变得成熟了起来,让我变得自信了起来,让我变得乐观了起来 大一学生自我鉴定精选(精选篇3) 我怀着激动向往的心情,早早地踏上了来校车,参加了军训。 到部队后的第一个早上,六点还没到,已被窗外小班长集训整齐划一的踏步声唤醒。透过窗户,望着小班长们黝黑而矫健的身影,在惋惜自己当初没有被选为小班长的同时也暗暗下定决心:一定在军训中严格要求自己,以小班长为榜样,争当优秀学员。 军训如期开始。我所在的连队被安排在遮蔽物相对较少的光明体育场进行训练。日晒过,皮肤火辣辣的疼,我只是在休息时抹一抹额头上的汗珠;雨淋过,衣服贴在身上阴冷冷的,我只是在回寝室后默默地把湿衣服挂上衣架;腿酸过,脚痛过,每走一步都很难受,我还是努力将每一个动作做到位……说实话,不是没想过松懈,可在训练场上一看到教官在偌大操场上的队列间来回奔波指点的身影,在点评时一细细品味起指导员语重心长的谆谆教诲,在行进的队列中一听到小班长们沙哑却底气十足的口令,心中便又燃起了动力,抬起头,抖擞起精神:人生中能有多少个这样的十天呢 对我而言最具意义的是在所在连队的站岗,在那段日子里,我学会了坚强。学会了勇敢。同时我明白了一句话“坚持就是胜利”一次次的想放弃,是他给我站起来了勇气-------77115部队。 转眼,短暂的十天即将过去。在这十天中,我体会到了责任与使命,磨炼了意志,掌握了不少军事与民防知识,感受到了团结的力量,增强了时间观念与团队意识,体验了忍耐与坚持……感到自己无论是从身体上还是思想上都得到了一次锻炼与升华。相信这次短暂的军训会给我留下永恒的回忆,使我受益终身! 大一学生自我鉴定精选(精选篇4) 成长的过程就是破茧为蝶,挣扎着褪掉所有的青涩和丑陋,在阳光下抖动轻盈美丽的翅膀,闪闪的,微微的,幸福的颤抖。 大一的生活悄然已逝,这一年的经历对我的大学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许多事情过后,认真冷静地反观自省是很有必要的。从对校园的陌生到熟悉,从对学习的迷茫到对理想的追求,学着在艰辛中寻找快乐,所经历的一切都深藏在我的记忆里.回想这一年的大学生活,有欢笑,有泪水,有失败,有收获。 怀着一颗好奇和期待的心,我步入大学的殿堂。离开家独立生活对我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很快我就融入了新的集体,适应了新的生活环境。然而适应新的学习方式,对我来说应该算是一个考验吧。高三到大学,地狱与天堂的转变!涅磐后重生,却不是凤凰!大一是高中到大学的过渡期,新的教学方式,新的学习方式,一切都不再那么循规蹈矩了,自己会觉得迷茫,好像一切只是为了学而学,随意的学习计划、没有形成系统的学习进程,浑然不知的挥霍了大把的时间,生活也失去了重心。还好渐渐的适应了周围的环境,渐渐的在学习中找到了规律,那些迷茫也渐渐消散。 从自己踏入大学校门的那一刻,我就许诺自己一定要在大学的四年里学到很多知识,最终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同时以自己的成就回报对我一直寄予厚望的父母,而今大学的一年已经过去,虽然迷茫时常围绕自己,但如今已不再是能束缚我的枷锁了大一学生。自己慢慢成熟起来,懂得理智的对待身边的人和事。明白路是自己走出来的,靠不得任何人,只有自己! 在生活中,自踏入大学大门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要为之改变。因为这个陌生的环境需要一个更坚强更成熟的我来面对。没了父母的唠叨,没了老师的叮咛,这份轻松带给我们的却不只是轻松,更多的是迷茫与烦恼。面对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我们必须明确自己的方向,做出适当的选择,每个人都要为自己选择负责。就是这样,在大学里,没有人告诉你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只有自己慢慢地在生活中逐渐适应,去寻找自己要走的路。成长意味着更多的责任,更多的无奈,更多的辛酸,但我坚信自己有足够的勇气来面对这些。 回望过去的一年,有些“不堪回首”。用同学形容我的一句话作为小结:只说不干。是的,这个毛病伴随我已经好些年,只是一直不能去克服,这个假期中,我不断反省自己,对过去一直浮华不定的我,作了深刻的反剩也不知道是否偏题。期末考试不是很理想,我从不认为那是我的运气不好什么的,我知道我的努力不够,这些我都意识到的,以前没有改,我想从我写这份小结的时刻考试改正,我不知道是否会改掉,我想我会努力。 大一学生自我鉴定精选(精选篇5) 20__年是我进入吉首大学的第一年,作为一名顺利度过大一的学生,我受益颇丰。一年来,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关心、帮助下,通过自身不断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步,我成长了很多。在即将到来的大二生活前,我对自己这一年来的得失作一个小结,从中继承做得好的方面,改进不足的地方,并以此作为我今后行动的指南。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对这两个学期的学习、工作、生活、思想、活动五个方面进行总结。 一.在学习上,我克服了从高中到大学转变的种种不适,并在各个科目上取得了初步的令人满意的成绩。 经过一学期的锻炼,我认识到了大学与高中在学习动机、学习动力以及学习习惯方面的重大区别,并有了一点心得。 (1)学习是学生的基本,我知道一个受社会肯定的优秀大学生,除了有个性有特长外,最起码的就是要有知识文化的功底,所以,我至始至终都把学习摆在第一位这个学期开的课不多,正因为这样,只有珍惜每一节文化课,坚决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才对得住自己的大学生涯! (2)在做作业上,我每次都是自己的作业就自己做,不抄袭不作弊,同时我还坚持每个月分别写一篇英语,希望以此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争取早日过四六级。在课余时间,我还充分利用学校的图书馆资源,抓紧时间阅读各方面的书本知识,以求提高自己的知识面,拓宽自己思考问题的角度,从而多方面的考虑问题,避免片面看问题,养成不好的思考习惯。 (3)还有要说的一点就是选修课,我选修了在学习上能够辅助自己的课程,同时也选修了自己感兴趣的课程。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达到劳逸结合。既加强了自己的学习又开阔了自己的眼界。那就是学习态度!我以前对学习的态度不是很端正,常常都是“得过且过”,不过现在好多了,我开始养成一种谦虚、勤问的学习态度。学习上的东西来不了弄虚作假,是不懂就不懂,绝不能不懂装懂!孔夫子说过“三人行,必有我师”,我想道理就在这里。不懂就要问———这对我以后的学习也是有很大帮助的! (4)知识学习方面。学习刻苦,态度认真,只是在学习方法和能力上有些欠缺,在今后的学习中需要改进。作为21世纪的接班人,新世纪在悄悄降临之际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要求,经济日新月异,科技翻天覆地,所以更多、更快、更广的吸收新知识即成了放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在大学的后三年中,对学习任务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关键时刻,我会加倍努力学习,把更好的成绩带进大二。所以,如果说这是对我的压力,到不如说是对我的考验,我一定会全力以赴。 二.在工作上,为了从各个方面锻炼和提高自己,适应将来激烈的社会竞争。 我积极争取了很多可以锻炼自己的工作岗位,积极竞选学生会干部,在其它方面积极参加学院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在工作中我锻炼了自己的能力,陶冶了情操,并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学请教他们工作上的问题,学习他们先进知识和经验,当然大一我的工作表现还不是很理想。大二我一定会敢于吃苦,善于钻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寻找自己独特的工作方式,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能力。 在学生会的工作中,我始终以广大同学的共同利益为最基本的出发点,处处从同学们的需要出发,为同学们服好务。一年来,自己也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敢于吃苦、善于钻研,能按规定的时间与程序办事,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同时积极主动配合其他部门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并在校运会上获得“优秀工作者”,在军训期间获得“先进个人” 三、在生活上,我基本上都可以和同学们友好相处,和睦共处,互帮互爱。 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形成独立自理自立的良好品德。宿舍是一个大集体,六个人生活在同一个空间里面,但是各自的生活习性都不相,这就需要大家互相理解和迁就,只有这样才能和平相处,为我们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休息环境。这个方面我们宿舍就做得比较好。我初中就已经到外面读书,因此很早就过着一种集体生活,所以我比较会理解别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嘛。当然,我们宿舍的融洽和谐关系还很大归属于我们每一个宿友。在大一的生活中我结识一些高年级的师哥师姐,向他们请教学习、工作、生活上的问题。大学就是一个小型的社会,不仅要搞好自己的学习成绩,更要培养自己的人际交往的能力。在大二,我会更注意这方面的情况,努力交到更多的良师益友。 大学就相当于一个小型的社会,作为一个步入社会的缓冲,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的东西。大学里时间比高中充足多了,这样可以利用剩余时间在外面兼职,尤其是五一,十一,我通过兼职也知道了许多工作中的细节和与老板、同事间的处事的细节。最重要的是通过兼职,我认识到了在与陌生人相处时,平等是第一位的,在与人交往中要将一些身份、地位去除,这样既有利于交往,又是尊重别人。 四、思想方面,由于加入思想道德修养和形式与政策等课程,使我的思想道德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通过一年的学习,我认识到了国家严峻的安全形势以及个人前途与民族命运的密切联系,使我深化、升华自己对于祖国和学习的认识,坚定了我对党和人民的信心,所以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活动方面,我表现的比较积极。首先,我加入众多社团,丰富了我的社会经验和与人交往的能力。我一共参加了民俗学社和吉他俱乐部。它们丰富了我的课余生活,使我的大学生活变得充满快乐,并使我认识到了自己在艺术方面的能力。总而言之,我会继续保持在参加活动方面的积极性,并将其和学习紧密地结合起来。 五、在娱乐上,我上学年积极参加各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比如:院系、班级组织的烧烤、羽毛球赛,还有各种联谊活动及晚会。通过参加有些活动,我的眼界开阔了许多,认识到了许多东西;而有些,则使我更加了解、热爱我们的学校、班级,加强了集体观念! 综上所述,我的大学生活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我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努力奋斗,使自己取得更大的进步。
2023-09-10 23:47:281

内蒙古大草原 资料

内蒙古大草原 资料 内蒙古的地形以高原为主,高原从东北向西南延伸3000公里,地势由南向北、西向东缓缓倾斜。一般地区海拔 1000米- - 1500米。内蒙古高原可划分为呼伦贝尔高原、锡林郭勒高原、乌兰察布高原和巴彦淖尔、阿拉善及鄂尔多斯高原四部分。高原上分布著辽阔的草原,是我国著名的天然牧场,还分布著一部分沙漠。高原边缘的山峦,主要有大兴安岭、阴山、贺兰山等。这些山脉的位置和走向,构成一条牧业区与农业区的分界线。高原的外沿,分布著河套平原、鄂尔多斯高原和辽嫩平原。这三个地区,除鄂尔多斯高原土质较差和比较干旱以外,其他两个地区均为肥土沃野,是自治区的主要农耕地带。 内蒙草原,鲜碧如画,一望无际,尤其是以北部海拉尔为中心的大兴安岭西麓林缘草甸草场,更是目前我国最佳的天然牧场之一。 内蒙古大草原地处内蒙古自治区,疆域辽阔,地跨“中国东北、西北、地区,东起东经126度29分,西北东经97度10分,是我国跨经度最大的省级行政区,东西直线距离为400多公里。内蒙古东部与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毗邻,南部、西南部与河北、山西、陕西 、宁夏四省区接壤,西部与甘肃省相连,北部与蒙古国为邻,东北部与俄罗斯交界,国界线长达4221公里。土地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12.3% 。 内蒙古大草原的资料 位置:位于我国北边中部,东经97°12"至126°04",北纬37°34"至53°23",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居全国第三。海拔多在1000米以上,多草原(6大草原)和湖泊(1000多个)。 气候:内蒙古属半干溼的中温带季风气候,东部为半溼润地带,西部为半干旱地带。最主要的特点是昼夜温差较大,一般可达10度左右,所以到这里旅游要多带衣服。内蒙古的灾害性天气有春旱和冬季暴风雪 内蒙古从东至西可分作两大气候区: 草原气候区,从东端呼伦贝尔草原至阴山河套平原一带,冬季冰天雪地,历达半年之久,平均气温为摄氏零下28°C左右。夏、春、秋几乎相连,五月至九月气候温和,是旅游草原最佳季节。 沙漠气候区,从阴山以西阿拉善沙漠高原至巴丹吉林沙漠,春日(四月中至五月底)多风暴,夏日酷热,冬日奇寒, 最佳旅游时间:秋季(八月中至九月底,约40天)气候温和,是涉足沙漠最佳季节。 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 约占国土面积的12.3%。 人口:2362万(1999年底),占全国总人口的1.88%。 民族:目前内蒙古有49个民族,主要以蒙古族和汉族为主,此外还有朝鲜、回、满、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民族。 行政区划: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自治区。全区现设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4个省辖市;呼伦贝尔、兴安、哲里木、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伊克昭、巴彦淖尔、阿拉善8个盟;16个县级市、17个县,52个旗,其中包括鄂伦春、鄂温克、莫力达瓦达斡尔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 概貌:内蒙古自治区北邻蒙古和俄罗斯,与我国八省相邻,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和甘肃。其地图形状形似一只昂首的草原之狐,境内草原遍布,包括呼伦贝尔草原、锡林郭勒草原、乌兰察布草原等,是中国最大的天然牧场之一。西部是黄沙浩瀚的戈壁荒漠地带,高原上的大漠驼影,与草原的翠绿草色相映成趣。 景观: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集宁、锡林浩特、通辽、海拉尔、二连浩特。 · 呼和浩特 · 呼伦贝尔盟 · 鄂尔多斯 · 乌兰察布盟 · 海拉尔 · 乌海 · 阿拉善盟 · 赤峰 · 包头 · 锡林郭勒 · 兴安盟 · 通辽 · 伊克昭盟 · 巴彦淖尔 内蒙古位于蒙古高原东南部,地势高而平坦。境内有上千个大小湖泊。在广阔平坦的蒙古高原上,没有黄土高原的深沟、墚、峁等地貌。除了大兴安岭和大青山山脉之外,大部分是平缓的原野。 大青山山脉的南面一带,黄河自宁夏北上,流经鄂尔多斯高原的旁边断层地陷带,形成黄河的前套和后套,为内蒙古提供面积辽阔的大粮仓,亦因此在内蒙古高原增添两片平原,后套平原和前套平原(又名土默川平原)。 “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是内蒙古大草原的真实写照。著名的呼伦贝尔大草原,绿波千里,一望无垠,微风过,羊群如流云飞絮,点缀其间,草原风光极为绮丽,令人心旷神怡。 航空:有呼和浩特至北京、上海、广州、乌兰巴托、海拉尔等区内外18条航线和2条国际航线。 铁路:现有19条国有铁路干线、12条支线、5条地方铁路,与北京、西安、海拉尔、兰州、银川等数十个城市均有火车通行。 公路:先进的呼包高速公路已建成使用,已实现了各旗县通公路,许多世代闭塞的农牧区和边境地区也建起了公路,并开辟了与蒙古、俄罗斯边境省区通车的6条客运班车路线。 市内交通:以市区为中心辟有近二十条公共汽车线路,通往城区各地。在火车站有1路公共汽车通往旧城,7路公共汽车通往新城。有数千辆计程车,遍及城市公共场所及大街小巷,昼夜服务。 旅游内蒙古,除多条航空线,还有八条陆路路线可供选择: 第一,沿黑龙江滨洲铁路(由哈尔滨至满洲里)入蒙,直抵海拉尔,全程七百四十多公里,车程约十五小时;或从北京乘坐“草原列车”,沿赤峰、通辽 、齐齐哈尔,途经多个内蒙草原区,扎兰屯,直抵海拉尔。 第二,走吉林长白铁路,经白城中转白阿铁路,至内蒙阿尔山新旅游点止,全程六百七十多公里,车程约十六小时。 第三,沿京秦铁路,由锦州中转公路车往内蒙锡林郭勒草原,全程四百九十多公里,一天可达。 第四,由北京沿京包铁路,抵张家口中转公路汽车入蒙,首程铁路二百多公里,次程公路七十多公里,抵察汗淖尔草原。 第五,自山西大同出发,沿京包铁路入蒙,至呼和浩特,全程二百八十多公里,车程约五小时。 第六,自京包铁路入蒙,至包头转旅游车至乌梁素海,浏览河套平原一带;此外,还可由包头往成吉思汗陵园。 第七,自银川往西走,经贺兰山入蒙,进入阿拉善沙漠区。 第八,自甘肃酒泉入蒙,至额济纳旗,可一睹巴丹吉林的沙丘奇观。全程三百九十多公里,一天可达。 内蒙古自治区宾馆饭店建设迅速,各主要城市都建有星级酒店、涉外酒店,以及各种档次的宾馆、旅馆、等等。在草原上旅游还可住近牧民的蒙古包。 近年来,内蒙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条件明显改善。目前已有涉外饭店近百家,其中星级饭店几十家,包括三星级3家、二星级8家;还有数十家国内旅游定点饭店,可以满足众多游客不同层次需求。 到相对偏僻的地方旅游,你也可以选择到牧民家中住宿,牧民民风淳朴,豪爽好客,定会热情招待。当然,你最好送些纪念品之类以示友好和谢意。 内蒙古的餐饮,野味十足,风味独特,这里用餐十分方便,城内城外既能遍尝兼具南北风味的菜肴,又可大嚼草原野味。 内蒙古大草原上有丰富的野味,狍子肉、山鸡肉、山野菜、野生蘑菇等佳肴,风味美食,品种丰富,随您挑选。 其中风味佳肴有烤全羊、扒肉、烤羊腿、奶皮子、奶豆腐、马奶酒、昭君酒等。其中扒肉和烤全羊,最为出色。其味独特,令人垂涎。一边尝著美味佳肴,一边再品著马奶酒,真是过得比神仙还要逍遥。 特色菜 烤羊腿 烤羊腿是呼伦贝招待宾客的一道佳肴名菜。烤羊腿是从烤全羊演变而来。相传,生活在中国北方广阔大地上的狩猎和游牧的民族,常在篝火旁烘烤整只的猎物和整羊进食。人们逐渐发现整羊最好吃的部位是羊后腿,便经常割下羊后腿烘烤。单独烘烤的羊后腿不但比烤整羊时间快,而且更加味道鲜美,食用方便,烤羊腿遂逐渐代替了烤整羊。经过长期的发展,在羊腿烘烤过程中逐步增加了各种配料和调味品,使其形、色、味、鲜集一体,色美、肉香、外焦、内嫩、干酥不腻,被人们赞为“眼未见其物,香味已扑鼻”。 奶茶 是蒙古族特有的一种日常饮品,在蒙古包中常年弥漫着奶茶特有的醇香。奶茶是用砖茶和牛奶共同煮成的,煮沸后还要加入少许的盐。食用时一般佐以饼等面食。 手扒肉 手扒肉是呼伦贝尔草原游牧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食品,也是草原牧民最常用和最喜欢的食品。手把肉一般即指羊肉,吃法独特,并不用筷子,而是用手抓食。 到草原游玩,除了策马扬鞭之外,品尝手扒羊肉更是一道必不可少的专案,在人们的心目中,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到了草原,才没有虚此一行。 手把肉 手把肉是呼伦贝尔草原蒙古、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游牧、狩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食品。即用手把著吃肉之意。羊、牛、马、骆驼等牧畜及野兽的肉均可烹制手把肉,但通常所讲的手把肉多指手把羊肉而言。 呼伦贝尔大草原、锡林郭勒大草原,要旅游的话阿尔山也不错。 内蒙古大草原 湛蓝的天,洁白的云,一望无际的大草原,星星点点的蒙古包点缀其中。这就是世上少有的未被污染的内蒙古大草原。 在内蒙古,你可以零距离接触草原民族,体验草原文化,感受民族风情。在这个成吉思汗曾驰骋过的地方,还有更多令人神往的古老传说,以及许许多多神秘的地方。 欧洲人的“东方神话”——元上都 七百多年前,蒙古贵族在大草原上建立了一座都城,它就是后来的元朝陪都——元上都。几经扩建,元上都逐渐成为当时中国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 每年从初夏到深秋,元朝皇帝都来此消暑、狩猎、处理政务,前来朝觐的各国使节、王公大臣、钜商大贾云集上都,使其成为一个影响亚、欧两大洲的国际性大都会。马可·波罗父子就曾在这里受到忽必烈的召见。 《马可·波罗游记》中记载,“上都是忽必烈大汗建造的都城,大理石和各种美丽的石头建造的宫殿设计精巧,装饰豪华,令人叹为观止。该宫殿的所有殿堂和房间里都镀了金,装饰得富丽堂皇。”元上都也因此被欧洲人称为“东方神话”。 中原汉文化、北方蒙古族文化,在这里做到了完美结合。汉人设计的这座都城,布局合理、选址绝佳、守备设计合理。一个专门研究元上都遗址的专家称,它在总体布局上即体现了汉族传统的城市布局观念,又考虑了蒙古族游牧生活的特点,是富有游牧文化特色的草原都市。 罕见的冰川石林 大兴安岭余脉向西部草原过渡的时候,岩浆活动、冰川运动以及自然风蚀,最终就形成了世界罕见的花岗岩石林——克什克腾旗的阿斯哈图花岗岩石林。 还没看够银白色的白桦树和杂花片片的草地构成的景色,平坦的草地上就突然巍峨高耸起许多石柱。或是三五成群,或是独柱擎天。卧驼、箭石、拴马柱、秀女望月,天然造化加上后人的想象,便成了种种独特景观。 这里的石林通体为坚硬的花岗岩石,远看恰似千层饼。石林顶部有冰臼分布,这在海内外尚属首次发现。在吸引众多游客前来观赏的同时,它也已成为研究古地质和古地貌变迁难得的科研资料。 因为人迹稀少,森林面积大,这里的人说,他们现在还能经常看到野生的狍子、黄羊、鹿、狼。雨后,在树林中采摘蘑菇,或者寻找野鹿角也是很有情趣的事。话音末了,当地人指著远出的一片片山脉说,那边就是著名的大兴安岭。 成吉思汗的“天赐之石” 巴林石是巴林右旗的特产,质地纯净而溼润,色泽丰富而艳丽,被称为“中国四大印石”之一。其中,巴林鸡血石算的上是其中的极品,质地温润坚实,石上“血迹”斑斑,聚散有致,光彩照人,犹如红霞映月,锦上添花。它更是难得的欣赏、雕刻、收藏用石。 相传,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各部的庆功宴上,属下献上一只巴林石碗,大汗用它盛满美酒,频频举杯,不住地称赞,“天赐之石!”。 如果有兴致,在内蒙古,你还可以沙漠悠闲乘驼,也可以草原纵情奔马。内蒙古大草原没有都市的喧嚣,有的只是草原的辽阔和些许安详。 这里还有太多关于成吉思汗的传说故事,更有许多值得人们留恋的地方。 从车去包头的达茂旗吧,可能两个人来回几十元的路费,到那里有渡假村,住住蒙古包,看看草原的星星,嗅一下清草的清香,吃吃蒙古族的烤羊肉(烤全羊你俩人吃不了),听听蒙古族歌手的长调和短调,送你老婆一个哈答,喝上一碗奶酒,参加一下晚上的篝火晚会,跳一跳蒙古族舞蹈.第二天早晨,看看草原日出,第二天坐车再回到包头就OK了。 你们是自驾啊还是坐火车、飞机啊? 看具体情况了 从贵州自驾的话可以到成都在走到西安的高速,再到内蒙古 内蒙古最好的草原应该是锡林郭勒草原、呼伦贝尔草原了,不过额济纳旗的胡杨林也是有名的漂亮哦,还有靠近北京的坝上等都是不错的选择。 欢迎你到草原来! 去内蒙古大草原 注意安全,要找好导游,不然在荒原会迷失方向的,很难走出来的。。。 而且现在内蒙很冷,要注意保暖。不知道你要去北边的还是西边的。。。 最要注意的是安全。。
2023-09-10 23:47:281

初中开学典礼流程

初中开学典礼流程如下:1、主持人一般是学校的主任或者副校长,在开学典礼的开始宣布开学典礼开始并宣布校长讲话。2、校长讲话一般对新入学同学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全体学生在学习上、纪律上提出要求,并鼓励学生,指出今后学校奋斗的方向和目标。3、讲话以后,一般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同学进行表彰和鼓励,并颁发奖状和奖品。4、接下来的程序中,有的学校会安排教师代表发言。教师代表代表学校全体教师对全体学生提出学习目标,对学生进行鼓励。5、教师代表发言以后,学生代表开始发言。学生代表是学校选出的品学兼优的学生。6、学校有的时候会邀请学生家长参加开学典礼。家长都是优秀学生的家长来谈自己的教育子女的经验。7、最后大会主持人宣布闭会。典礼的顺序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因各个学校的不同而不同,但是它还是有一定的程序可遵守。一般先是主持人讲话,宣布开学典礼开始,全体成员起立唱国歌,然后校长致辞,接着教师代表讲话,再就是学生代表发言。这几个程序必须有,其他事项因学校不同而不同!
2023-09-10 23:47:231

旬刊或半月刊是核心期刊并是医学类的有哪些

家庭医生
2023-09-10 23:47:222

关于幸福生活的作文

幸福是一种感觉,并不需要华丽的修饰,却要让我们用心去呵护。 有的人说,幸福的感觉如履薄冰,太担心得到后会失去;有的人说,幸福的生活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人生凡是随缘。 只是,幸福究竟为何,每个人对于幸福的体会都不会相同。 从来没有想到过,原来想念一个人也会有一种甜蜜的味道,而这种味道其实是另一种幸福。想着那个在远方的人,心中会惦记着他,随着天气的变化会想给心中的他或她一个问候的电话。有时候,也会在忙碌的空闲中想象着城市的另一个角落对方忙碌的样子;有时候也会想到身在异地的那个人,会不会也在对自己时时牵挂。 在慵懒的午后泡上一杯香茗,捧上一本书,半躺在一张舒适的沙发上,确是在静静的发呆,呆呆的想着心中的那个他,想象着对方开心和快乐的神情;不知为何,似乎想着惦着,连自己也跟着开心快乐起来。 有时候会莫名的看到一部电视剧集中的场景也会流泪,看到细雨打湿窗台边的一朵淡黄色的小花也会为之心动,有时候会忘情地注视街头一对白发苍苍的老夫妇相携手过马路,看到他们历经沧桑后仍旧相握的双手会流露出羡慕的神情。 幸福是我们曾经有过的纷乱的回忆,难以割舍的一段情缘,当昨天成为今天、今天成为永远的思念的人生历程,这些对于我们都会是一份难得的体会。幸福的感觉是如此的简单,当你感受到爱,被爱包围的时候,那种幸福的味道就会围绕在你的身边,如同巧克力丝滑的划过舌头给味蕾留下甜蜜的回味。 幸福就是一位母亲不辞辛劳地做出宵夜,看着晚归的儿子在自己身边狼吞虎咽吃个饱;给自己所爱的人准备好一日三餐,享受着晚餐时刻欢聚天伦的时光。除夕夜的团圆饭一直是我们认为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一餐,所以无论如何的奔波劳累,也要赶在那晚回家,一家人可以团团圆圆一个不少的吃顿饭,其实就是最大的幸福。 “子欲养,而亲不在。”这会是一份无法明言的痛苦,幸福原来可以如此简单,只是全家人可以开开心心吃顿饭。 一个朋友找到了他的另一半,无论周围的朋友如何地劝解,如何在一边指责他们之间不合适,但他仍旧一如既往,怎么都不肯分手。大家追问缘由,他回答的简单:唯有和她在一起,才让我感觉到幸福和快乐!原来男女之间相处的最佳状态就是让对方能够感受到幸福。 在乎一个人的感觉,为了所爱的人而努力的感觉,还有就是只要对方开心自己就会快乐,甚至是为了自己的挚爱而牺牲自己的人心中也会有幸福的感觉。 幸福原来如此简单,和自己相爱的人共同去完成一件事情,哪怕只是微乎其微的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只要双方可以配合默契,快乐就会时刻伴随在你的身边。 幸福,就是为了所爱的人,无怨无悔的付出,只要所爱的人开心快乐就好!  当阳光下熠熠生辉时,有一种千锤百练之后提升出来的力量,它就是幸福! 幸福是一种走过艰难困苦的从容,一种透析人生苦短的姿态;因此,黄昏的一刻,在天地交汇中画出美丽的宁静之弧,又在宁静中蕴含无数智慧的精灵。 幸福是一个创造的过程,幸福是走过了一段漫长的征程,是有深度的,是由内而外的一种欢愉,是付出了耕耘的一种收获!它不需要表白,更不是用来炫耀的,它是用来静静感受的,就像欣赏宇宙星空一样,在沉默中享受它的博大精深。 幸福是要小心呵护的,幸福就像世界上最清纯的泉水,唯有远离污染才能永远保持清澈。 有人说,分享快乐,快乐就能变成双份;分担痛苦,痛苦就会减轻一半;快乐,其实也是一种开心的感觉,比起幸福的深厚,快乐就像鲜花上的露珠,阳光普照的时候,露珠就会消失…… 而幸福,则是哪颗在泥土中不断舞蹈的种子,它的美妙的肢体暗藏在一份冷静的喜悦中,千江有水千江月,万里无云万里天。幸福,应该是你心中的一份禅意,在默默无语中相伴一生的美丽。
2023-09-10 23:4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