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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2023-10-03 2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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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有关项目。   2.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0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3.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4.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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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外,实践中群众创造成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等,都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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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项支农资金包括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将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将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四、实行税收、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

五、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鼓励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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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办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编辑本段成员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2023-09-10 23:40:151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哪些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10 23:40:27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即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023-09-10 23:40:46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鼓励农民利用当地产业优势依法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有资金、技术、产业等优势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依法调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与登记机关同级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为公众免费查询提供方便。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城镇居民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计算成员比例。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将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应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变更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按照法律规定返还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应当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的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权限和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审计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予以配合。
2023-09-10 23:40:55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宗旨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和管理制度、扶持政策等基本内容。该法的宗旨有四个方面:一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三是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它的出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2023-09-10 23:41: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是在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是在2007年
2023-09-10 23:41:302

处罚农民合作社有哪些法律?

那多了,刑法,民法等等
2023-09-10 23:41:49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缴期限

法律主观:注册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对此是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023-09-10 23:41:57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千克)按11元/千克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20元/千克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千克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2023-09-10 23:42:09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 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 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 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 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2023-09-10 23:42:385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权益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供参考。
2023-09-10 23:42:583

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有区别的。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2、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则一般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市场大众。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你所转让的股份,那么你就根本没法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6、地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股份制企业则是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决策的基石。7、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一般企业的利润则“按股分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23-09-10 23:43:191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入新成员,需要什么办理什么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入新成员,需要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手续。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成员加入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最后,申请人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正、付本原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
2023-09-10 23:43:313

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是由于成员为合作社提供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形成的,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2023-09-10 23:43:403

村委会干部可以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吗

村委会干部可以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村干部大多数是农民,相关法律没有禁止村干部做负责人,法无禁止就不是违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立的法人企业,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合作社从事民事活动,而不是指定代表或代理人,指定代理通常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然后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09-10 23:44:031

什么时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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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居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林)场职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民成员对待。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出资额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也可由全体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在本社内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章程未作规定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确定。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第九条 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理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经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和成员账户,按成员和非成员分别核算经济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和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监督。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审核和汇总上报制度。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盈余分配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在弥补亏损和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再按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量化到全体成员,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返还该成员;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应当由该成员分摊。  已经量化到成员账户的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资格终止成员不再占有,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章程规定重新量化到全体成员。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
2023-09-10 23:44:191

办理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需要注册资金吗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才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将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社员种植或者养殖情况报县农业局(经管站)备案,方可获得业务指导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咨询报务,促使合作社经营活动健康开展。
2023-09-10 23:44:302

河北省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答: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服务内容?  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同一项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起来的,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其成员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这些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民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等项服务。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服务,这一目的体现了合作社的拥有者与惠顾者的统一。
2023-09-10 23:44:542

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09-10 23:45:05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林业、科技等部门和供销社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第八条 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九条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技术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五)农民家庭手工业;  (六)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业机械、渔船、渔具等实物以及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成员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第十一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股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成员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以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经认购或者已经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经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2023-09-10 23:45:121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2023-09-10 23:45:36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附:相关法律

第三章成员
2023-09-10 23:45:5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分配?

下载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是: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股金分红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原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实行以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的办法,是成员实现互助合作的重要体现。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红替代按交易量(额)返还。一些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只实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认了股金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与公司的分配办法是完全一样的,不符合合作社分配原则。
2023-09-10 23:46:333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名称和住所。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本社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并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住所地的确定,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服务内容出发,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2.业务范围。即章程中应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这也是进行工商登记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依据。3.成员资格及人社、退社和除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社成员的资格、人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其他适应本社需要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是否设立理事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等,由章程决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也由章程规定。如果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规定。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具体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由章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但是,当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要记载在章程内。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应当对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作出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将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8.章程修改程序。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讨论,并应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同时,修改章程的具体程序,也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当法定事由出现或者法定及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作社即应解散,如约定存在期间届满或者约定的业务活动结束。解散时对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因此,章程对于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规定,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清算办法作出规定。10.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章程应当根据本社的业务特点和成员、债权人分布等情况,对有关情况的公告事项和方式作出规定。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根据本社具体情况,在上述事项以外作出其他规定。
2023-09-10 23:46:531

合作社法人一定要农村户口吗?

合作社的法人不要求一定是农村户口。
2023-09-10 23:47:043

共产党规定合作社的五项主要任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1.制止商人对群众的剥削2.克服敌人的封锁3.发展苏区国民经济4.提高群众经济政治水平5.为社会主义建设准备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23-09-10 23:47:261

如何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要求

这个问题问得好啊~可惜我一点都不了解啊~我都很想知道啊!
2023-09-10 23:47:397

合作社法人有什么责任

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共同出资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023-09-10 23:48:052

申请农业农场合作社需要的资料

法律主观: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 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 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 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 法定代表人 、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023-09-10 23:48:30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名称和住所;②业务范围;③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④成员的权利和义务;⑤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⑦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⑩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都交给章程来规定,充分体现了让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或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为实现合作社运作的制度化,对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合作社也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章程做出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章程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能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制度更加完善,这也是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体现。
2023-09-10 23:48:4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是: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股金分红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原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实行以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的办法,是成员实现互助合作的重要体现。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红替代按交易量(额)返还。一些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只实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认了股金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与公司的分配办法是完全一样的,不符合合作社分配原则。
2023-09-10 23:49:121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等服务。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章程确定的住所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以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设立人总数的百分之十;设立人超过一千人的,设立人代表人数占设立人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设立人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设立大会的职权。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量化到成员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不得作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地股份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公益性服务及其他服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了筹集提供公益性服务所需的资金,增加合作社成员财产性收入,可以在合作社所在社区依法经营物业出租等业务。第十四条 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合作社当然的设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成为合作社的设立人。
2023-09-10 23:49:281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10 23:49:402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1-06-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10 23:50:155

电大 试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10 23:50:372

合作社可以以公司名义申请商标吗?为什么?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不能以公司名义,只能以集体名义。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主体的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通知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2023-09-10 23:50:59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用地需不需要审批?

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以上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办公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合作社成员的老宅基地转办公用地也要依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23-09-10 23:51:511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政策

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有关项目。  2.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0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3.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4.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望采纳哦,谢谢
2023-09-10 23:52:183

什么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盈余?

农村专业合作社盈余意思是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公斤)按11元/公斤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公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2011-10-1310其他回答4条回答匿名用户所有者权益是合作社及其成员在合作社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合作社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盈余。 一、股金的核算 股金是合作社成员实际投入合作社的各种资产的价值。它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合作社成员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依据。 为了反映投资人实际投入的股金以及股金的增减变化情况。应设置“股金”账户,该账户属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贷方登记实际收到的股金金额以及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金数额,借方登记按规定程序减少的股金数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拥有的股金总额。该账户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1.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1】根据合作社和某外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该单位向合作社投资25000元,款存银行。协议约定入股份额占合作社股份的20%,合作社原有股金60000元。
2023-09-10 23:52:313

怎样申请农业合作社

你可以查下农民合作社法。里面详细讲述了注册合作的方法。请参考下面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23-09-10 23:52:421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几年一换

。。。
2023-09-10 23:52:554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人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办的公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自身的权益。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章程是指对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3.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就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明确章程应当将成员人社的程序作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成员人社手续作出规定。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体构成也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023-09-10 23:53:07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怎样通过才有法律效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有法律效力。表明章程的制定取得了全体设立人的一致意见,体现了全体设立人的共同意志。也就是只有全体设立人全部都同意章程当中的规定,才能通过章程的制定,这样制定的章程才具有上面所说的法律效力。
2023-09-10 23:53:231

剑三铃铛怎么弄,就傲龙岛跳过剧情的铃铛?

这种应该是一个操作上的问题吧?
2023-09-10 23:43:1011

结合自身情况简述应当如何提升专业技能及途径?

提升专业技能及途径:1、全面掌握专业知识。专业知识是形成专业技能的前提条件。掌握了专业知识,就具有了专业技能的表象,从而就能正确进行操作训练。2、熟练掌握操作要领。专业技能是由各个操作环节组成的,要掌握专业技能,就要掌握环节的操作要领。学习操作要领,要充分发挥视觉和动觉的作用,在听懂讲解、看清示范的基础上,认真模仿练习。在模仿中不断纠正错误操作,逐步掌握操作要领。3、全面练习,要形成专业技能,先进行单项技能训练,在基本掌握单项技能的基础上,把各项单项技能综合起来练习,做到各单项操作连贯、协调。从而全面掌握整个操作技能。4、注意手脑并用。专业技能训练中除加强动手练习外,还必须勤用脑,这不仅有利于加深记忆,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创造性地掌握专业技能。5、科学分配练习时间。在进行技能训练时要做到集中练习与分散练习相结合。比较好的分配方案是,开始学习阶段,训练频率要高,但时间不宜过长,以后就可以逐渐减少训练次数,但需要延长每次训练时间。6、不择练习时机、场所。技能训练不能只局限在学校、实验室和车间,也不能局限在学期中,社会、家里、假期等都有练习的时机和场所,中职生要随时把握,把技能训练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有利于养成更为全面的专业技能素质。扩展资料:专业技能素质:专业技能素质是指在教育者的指导下,通过学习和训练,日渐形成的操作技巧和思维活动能力·学生专业技能水平及所从事的具体工种科技含量的高低,是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区别所在。要全面掌握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全面练习,科学分配练习时间,不择练习时机及场所,还要注意手脑并用,这样才能具备更好的专业技能素质。
2023-09-10 23:43:111

内蒙古旅游景点介绍草原 内蒙古大草原旅游景点介绍

内蒙古草原旅游内蒙古草原的位置,自然风光,生活特点? 内蒙古草原是蒙古族世代居住的地方.内蒙古人民正从过去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向现代化牧业生产发展.我国的内蒙古也是我国重要的畜牧基地.不过,这里的草场是广阔无垠的大草原. 位置:内蒙古草原位于我国北部并与俄罗斯和蒙古相邻. 内蒙古草原地势平坦,一望无际,水草丰美,牛羊成群.我国的蒙古族同胞就生活在这片大草原上. 蒙古包--适于游牧生活 马--适于草原上的行走 蒙古袍、蒙古靴--适于骑马 牛羊肉奶茶奶酒 可以看出内蒙古牧民的住、行、衣、食都在适应当地自然环境,我们可以明白一个道理:只有去适应自然才能不断发展.牧民合理利用草场,进行轮流放牧,合理利用牧草资源.别外,他们还进行了畜牧产品的深加工,鄂尔多斯品牌的服装闻名全球.牧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好. 内蒙古草原相当辽阔,总面积约占全国国土的1/10.它由六大草原组成,自东向西顺次是:世界上著名的呼伦贝尔草原、科尔沁草原、植被保护最好的锡林郭勒草原、宽广的乌兰察布草原以及鄂尔多斯半荒漠草原和阿拉善的荒漠草原. 呼伦贝尔大草原 呼伦贝尔大草原是我区草原中草场质量最好,草原风光最为绚丽的地方.作为蒙古族发祥地之一,其传统习俗保存得较为完好.而草原旅游胜地集中于海拉尔到满洲里之间和著名的呼伦湖周围的草原上. 科尔沁大草原 科尔沁大草原的草原风光和蒙古族风情比较出色,且接近北京及东北各大城市.它集湖泊、草原、森林于一体,还有独特的草原风情节目. 锡林郭勒大草原 锡林郭勒拥有多种植被类型,是中国第一个草地自然保护区,草原风情浓郁,素有“摔跤之乡”之称.摔跤,蒙古语又称“搏克”,是蒙古族民间最普遍的运动.呼伦贝尔和锡林郭勒的草甸草原,可说是内蒙古大草原的精华.一望无际的大草原上,到处盛开着艳丽的鲜花,骏马奔驰在莽莽原野,白云似的羊群浩浩荡荡,一座座蒙古包像珍珠般撒落在绿浪起伏的草原上,景色特别迷人. 乌兰察布大草原 乌兰察布大草原地处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四周,交通十分便利.有许多大型度假村和旅游中心,其中格根塔拉是我区规模最大的草原旅游点. 鄂尔多斯大草原 鄂尔多斯大草原属半荒漠草原,响沙湾是游人滑沙、乘骆驼游沙漠的好地方.这里以一代天骄成吉思汗陵墓而驰名.鄂尔多斯歌舞者衣着装饰华丽,这里的祭祀活动礼仪隆重,元代宫廷“诈马宴”非常独特. 阿拉善大草原 阿拉善大草原为荒漠草原,中国最著名的“骆驼之乡”.在这里可乘骆驼深入沙漠,探访额济纳胡杨绿洲和神秘的“黑城子”,品尝烤驼峰、烤全羊.。 去内蒙古草原旅游要准备什么? 1、内蒙古草原海拔在1500米以上,昼夜温差大,来草原旅游一定要带外套和长裤。 2、内蒙古草原一望无际广阔无物,开车、骑马要在指定范围活动,以免迷失方向和破坏草场;晚间活动难以辩别方向,一定要有当地人陪同,且最好带上手电筒。 3、内蒙古高原,阳光充足,紫外线很强,要做好防晒准备。 4、内蒙古草原饮水含碱量高,旅游者请准备一些矿泉水。 5、内蒙古草原天气变化无常,下雨时气温下降很多,且风比较大,带雨衣比带雨伞要适用;或向当地草原接待中心租用棉大衣。爱畜:乘汽车在草原上游览或到牧民家访问做客,汽车行驶中路遇畜群早些避开,否则车辆猛然惊畜,牲畜急跑会掉膘。 如在草原遇见畜群,汽车与行人要绕道走,不要从畜群中穿过,否则会被认为是对畜主的不尊重。 做客:乘汽车到牧民家做客要看蒙古包附近勒勒车上是否拴着马,不要贸然驶入,免得马惊挣断缰绳跑失。进包要从火炉左侧走,坐在蒙古包的西侧和北侧,东侧是主人起居处,尽量不坐。 入坐时不挡住北面哈那上挂着的佛像。进包后可席地而坐,不必脱鞋。 不要坐在门槛上。 。 去内蒙古大草原旅游去哪里最适合 什么季节最好 带些什么物品会更方 如果去内蒙古大草原旅游,最好选择农历六月初四,去亲身体验蒙古族最大的盛会---那达慕大会。然后去:成吉思汗陵、呼伦贝尔大草原体验内蒙草原风情。 所带的物品应根据自己是选择什么方式旅游。 1、自驾车游:可以考虑多带些日常物品,方便自己使用。 2、选择旅行社旅游:一切都交给旅行社安排,自己就带些衣物、现金就可以啦。 3、自助游:先要选择旅行路线,住宿旅馆预约安排,旅游袋(包)内容准备(水壶、地图、指南针、药品、衣服、洗漱用品、防身器械) 旅行卫生保健:去内蒙古旅行主要是以大草原为主要特点的旅游,所以应该根据季节、地区疫情、旅途风土习俗等来决定。一般选择避蚊油预防蚊虫叮咬;带环丙沙星预防不洁饮食导致腹泻;藿香正气胶囊预防中暑、胃肠不适。 最好的办法是到当地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购买一个旅行药盒做旅途保障。 内蒙古有哪些草原旅游景点 内蒙古草原旅游景点 格根塔拉草原 --国家4A级旅游景点 位置: 内蒙古 呼和浩特 格根塔拉草原 简介: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景区,行政归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查干宝力格苏木;地理上位于蒙古高原南部乌兰察布草原中心腹地。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景区西南距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128公里,东南距地区中心城市集宁市240公里,南距四子王旗旗府所在地。 珠日河草原 --国家2A级旅游景点 位置: 内蒙古 通辽 珠日河草原 简介: 在神奇的科尔沁草原腹地,镶嵌着上颗色彩斑斓的蓝色宝石,这就是珠日河草原旅游区。旅游区距交通发达的通辽市区102公里,在304国道西侧7公里处。1994年,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立项并投资扩建,隶属于通辽市旅游局。 格根塔拉草原 --国家4A级旅游景点 位置: 内蒙古 乌兰察布盟 格根塔拉草原 简介:格根塔拉位于乌兰察布草原深处,距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40公里,柏油路宛如一条黑色的丝带一直延伸到旅游点.属国线景点,自1979年向中外游人开放以来,共接待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者4万多人,国内游客20多万人次。 辉腾锡勒草原旅游中心 --国家2A级旅游景点 位置: 内蒙古 乌兰察布盟 辉腾锡勒草原旅游中心 简介: 辉腾锡勒,蒙语意为“寒冷的高原”。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中南部,距呼和浩特135公里。海拔1800多米,东西长100公里。这里青山秀水,瑰丽多姿。每年五月至九月,鲜花遍地,成为花的海洋。美丽图沟有座天然洞府,山洞离地面垂直高度1。 巴林右旗巴林蒙古部落 --国家2A级旅游景点 位置: 内蒙古 赤峰 巴林右旗巴林蒙古部落 简介:巴林右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北部,是科尔沁草原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旗总面积10256平方公里,人口16.74万,辖19个苏木乡镇,是一个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旗。由于自然条件差,土地沙化严重,经济基础差,结构单一,商品经济极不发达。 希望采纳内蒙古有哪十大草原?可以帮忙介绍下么?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这些美丽的诗句都在说着内蒙古的草原。那么内蒙古的十大草原是哪几个呢?1、乌兰布统草原乌兰布统景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西南部,曾是清朝皇家木兰围场区,乌兰布统为蒙语,汉语的意思为红色的坛形山,实指大、小红山,是木兰围场的一部分。乌兰布统景区自然旅游资源以草原、湖泊、沙地、湿地、林地为主,以林木花卉、野生动物为辅,而且大多保存完好;人文旅游资源以蒙古民族风情、古战场遗址遗迹、特色旅游商品为主,以蒙古文化、特色饮食等为辅,是开展文化旅游、民俗旅游、宗教旅游和产业观光旅游的载体 。《还珠格格》《康熙王朝》《汉武大帝》等古装和现代影视剧在这里拍摄。2、贡格尔草原贡格尔草原是一个自然风光、民族风情、人文景观、名胜古迹与草原文化于一体的独特的旅游、观光圣地,是摄影爱好者的最佳摄影地。400多年来,各族人民在一起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培育出不可多得的人文资源,从衣食住行到传统的歌舞,无不带有浓厚的传统色彩、地方色彩。贡格尔草原之美,美在“野阔牛羊同雁鹜”。这里水草丰美,风光秀丽,景色宜人,雄浑壮阔,草原如茵似毯,野生动植物繁多,河流牵沼串泊,查干突河、贡格尔河绕贡格尔草原而过。似戴在草原上的翡翠项链,为青青的草原平添秀色。3、锡林郭勒大草原美丽辽阔的锡林郭勒大草原位于祖国首都北京的正北方、内蒙古自治区中部,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尤其以草原旅游资源丰富、草原类型完整而著称于世,即草甸草原、典型草原、半荒漠草原、沙地草原均具备,地上植物达 1200 多种。境内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国际生物圈网络的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这里是骑马驰骋草原体验游牧民族风情的最佳场所,也是骑自行车、摩托车或驾四轮驱动车越野旅游的首选之地。4、辉腾锡勒草原辉腾锡勒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中南部,西距呼和浩特13km,东距乌兰察布75km。辉腾锡勒系蒙古语,意为“寒冷的山梁”;海拔1800m,东西长100km。辉腾锡勒草原是典型的高山草甸草原,平均海拔2100m,面积600平方公里,植被覆盖率80%~95%,辉腾锡勒草原上天然湖泊星罗棋布,素有“九十九泉”之称,99个天然湖泊,点缀在碧绿的辉腾锡勒草原草原上,既有牧区草原苍茫雄浑的格调,又有江南水乡明媚清秀的色彩。5、呼伦贝尔草原呼伦贝尔草原位于大兴安岭以西,由呼伦湖、贝尔湖而得名。地势东高西低,海拔在650~700米之间,是中国保存完好的草原,有"牧草王国"之称。呼伦贝尔草原是世界著名的天然牧场,总面积约10万平方千米,天然草场面积占80%,是世界著名的三大草原之一,这里地域辽阔,3000多条纵横交错的河流,500多个星罗棋布的湖泊,一直延伸至松涛激荡的大兴安岭。伊利集团在此地建有专属伊利牧场,并于2014年7月作为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第二季》拍摄地进行拍摄。6、葛根塔拉草原葛根塔拉草原,蒙古语意为“明亮的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境内,距呼和浩特市128_,距四子王旗政府所在地乌兰花镇30_,是国家首批“AAAA级”旅游区和全国首批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国家旅游局和自治区投资兴建的草原旅游景点。在这里,游人可以观赏到美丽的草原风光,领略大自然之美, 到牧民家作客,了解塞北草原的民俗风情;在一望无际的草原上策马奔驰或骑乘高大的骆驼缓缓漫游,还可观赏到蒙古式摔跤和赛马表演。7、鄂尔多斯草原鄂尔多斯草原地处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境内,距杭锦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锡尼镇9公里。东距世珍园旅游区70公里,北距夜鸣沙旅游区80公里,自然形成黄金旅游一条线。这里被银川市、乌海市、临河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榆林市和鄂尔多斯市所拥抱。视野草场面积约30平方公里,核心区由一个蒙古大营和300多个蒙古包组成的蒙古包群:设计独特,别具一格。按功能区划分为综合服务区、汽车营地区、民俗文化体验区、草原休闲娱乐区、草原休闲度假区、草原生态观光区六个功能区。8、科尔沁草原科尔沁,蒙语意为“弓箭手”,在元代,是成吉思汗二弟哈布图哈撒尔管辖的游牧区之一,位于内蒙古东部,在松辽平原西北端,兴安盟和通辽市的部分地方。科尔沁草原西与锡林郭勒草原相接,北邻呼伦贝尔草原,地域辽阔,风景优美,资源丰富。原始的泉河,原始的植被,原始的天空,原始的风味。平坦而又柔软的天然绿茵场,置身其中,有如亲临大海,当人们或乘车或徒步走过的时候,无不被她的美丽所吸引。仰天望去,云在走,鸟在飞;闭眼聆听,鸟儿在鸣叫羊群在合唱,那已经不是一种声音,而是大自然创作的一首交响乐。9、苏泊罕大草原苏泊罕大草原取名自“苏布尔嘎大草原”,苏布尔嘎为蒙语,意为塔的意思,因苏泊罕大草原内有白塔而得名。苏泊罕大草原旅游景区,是内蒙古富有游牧草原文化特色的旅游景区,中国西部游牧激情浪漫的旅游休闲度假胜地,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坐落于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西部美丽的苏泊罕153平方公里的草原。苏泊罕游牧大草原旅游景区,以十三世纪游牧草原文化为背景,以伊克昭盟352年历史为记忆,以激情苏泊罕,浪漫大草原为主题。10、希拉穆仁草原希拉穆仁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蒙古语意为“黄河”希拉穆仁草原旅游俗称“召河”,因在希拉穆仁河畔有一座清代喇嘛召庙“普会寺”而得名。寺院原为呼和浩特席力图召六世活佛的避暑行宫,建于乾隆34年(1769年)。寺内二重殿洞,雕梁画栋,颇为壮观。普会寺背后环绕着希拉穆仁河,跨过河上大桥可达阿勒宾包山上观赏草原风光。一望无际的景色,让人如醉如痴。内蒙古大草原简介 内蒙古大草原是指以北部呼伦贝尔为中心的大兴安岭西麓林缘草甸草场,也是目前中国最佳的天然牧场之一,更是一处旅游胜地。 西部是黄沙浩瀚的戈壁荒漠地带,高原上的大漠驼影,与草原的翠绿草色相映成趣。 内蒙古大草原的气温年际变化显著,大部分地区的气温的极差普遍为65℃-85℃,气温日较差年为13℃-16℃,为中国气温极差与日较差全国最大的地区,这非常有利于草原植物糖分的储存与物质的凝结。 内蒙古大草原是国家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 单就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大草原来看,从北部的呼伦贝尔草原到西南部的鄂尔多斯草原,从东部的科尔沁草原到西部的阿拉善荒漠草原,总面积达8666.7万公顷,其中可利用草场6818万公顷(68.18万平方公里),约占内蒙古自治区(118.3万平方公里)土地面积的60%,占全国草场总面积的1/4以上。 扩展资料 从地理地貌上看,内蒙古高原东起大兴安岭和苏克斜鲁山,西至甘肃省河西走廊西北端的马鬃山,南沿长城,北接蒙古国。 海拔1000多米,地势起伏微缓,有明显的季相变化。 适宜禾本科、菊科的生长,从而造就了广袤无垠的内蒙古大草原。 汉武帝在此筑城以屯田、养马,作为防御和进攻匈奴的基地。 中国著名历史学家和考古学家翦伯赞曾在其名著《内蒙访古》一文中指出,“一出居庸关,经过了一段崎岖的山路以后,便在我们面前敞开了一片广阔的原野,一片用望远镜都看不到边际的原野,这就是古之所谓塞外。”可见内蒙古高原的自然延伸,使得中国北方许多地区都具有相类的地貌特征,这为内蒙古大草原的自然延伸奠定地质基础。内蒙古有哪些草原旅游景点。内蒙古草原旅游景点 格根塔拉草原 --国家4A级旅游景点 位置: 内蒙古 呼和浩特 格根塔拉草原 简介: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景区,行政归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查干宝力格苏木;地理上位于蒙古高原南部乌兰察布草原中心腹地。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景区西南距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128公里,东南距地区中心城市集宁市240公里,南距四子王旗旗府所在地... 珠日河草原 --国家2A级旅游景点 位置: 内蒙古 通辽 珠日河草原 简介: 在神奇的科尔沁草原腹地,镶嵌着上颗色彩斑斓的蓝色宝石,这就是珠日河草原旅游区。旅游区距交通发达的通辽市区102公里,在304国道西侧7公里处。1994年,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立项并投资扩建,隶属于通辽市旅游局。 格根塔拉草原 --国家4A级旅游景点 位置: 内蒙古 乌兰察布盟 格根塔拉草原 简介:格根塔拉位于乌兰察布草原深处,距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40公里,柏油路宛如一条黑色的丝带一直延伸到旅游点.属国线景点,自1979年向中外游人开放以来,共接待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者4万多人,国内游客20多万人次。 辉腾锡勒草原旅游中心 --国家2A级旅游景点 位置: 内蒙古 乌兰察布盟 辉腾锡勒草原旅游中心 简介: 辉腾锡勒,蒙语意为“寒冷的高原”。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中南部,距呼和浩特135公里。海拔1800多米,东西长100公里。这里青山秀水,瑰丽多姿。每年五月至九月,鲜花遍地,成为花的海洋。美丽图沟有座天然洞府,山洞离地面垂直高度1... 巴林右旗巴林蒙古部落 --国家2A级旅游景点 位置: 内蒙古 赤峰 巴林右旗巴林蒙古部落 简介:巴林右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北部,是科尔沁草原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旗总面积10256平方公里,人口16.74万,辖19个苏木乡镇,是一个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旗。由于自然条件差,土地沙化严重,经济基础差,结构单一,商品经济极不发达。 希望采纳内蒙古的三大草原是什么内蒙古的三大草原是呼伦贝尔大草原、勒锡林郭勒草原、科尔沁草原。1、呼伦贝尔大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地处大兴安岭以西的呼伦贝尔高原上,因呼伦湖、贝尔湖而得名。呼伦贝尔草是世界著名的天然牧场,是世界四大草原之一,是全国旅游二十胜景之一。呼伦贝尔草原是众多古代文明、游牧民族的发祥地,东胡、匈奴、鲜卑、室韦、回纥、突厥、契丹、女真、蒙古等民族曾繁衍生息于此,被史学界誉为“中国北方游牧民族摇篮”,在世界史上占据较高地位。2、锡林郭勒草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中部锡林郭勒盟境内,草原面积17.96万平方公里,优良牧草占草群的50%,是水草丰美的牧场,是距首都北京最近的草原牧区。境内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纳入国际生物圈监测体系的锡林郭勒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是中国四大草原之一。锡林郭勒草原是在温带草原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草原,更是京津地区和我国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3、科尔沁草原:位于西拉木伦河西岸和老哈河之间的三角地带,西高东低,西与锡林郭勒草原相接,北邻呼伦贝尔草原,地域辽阔,风景优美,资源丰富,绵亘400余千米,面积约4.23万平方千米。
2023-09-10 23:43:111

如何从此过上幸福生活

目录方法1:过幸福的爱情生活1、爱对方的全部,包括他的好与坏。2、放弃向往童话故事的心态。3、给对方惊喜,保持感情生活的激情。4、愿意努力巩固关系。5、确保你们彼此合适,能够和睦共处。6、不要沉湎于过去。7、不要把幸福寄托在伴侣身上。方法2:改善你对生活的展望1、投资于人,而非物质。2、珍惜你拥有的一切。3、不要心怀怨气。4、和快乐的人在一起。5、确保你的工作适合你。方法3:做出有用的改变1、进行户外活动。2、搬到离公司比较近的地方居住。3、改善睡眠。4、经常运动。童话故事作者让我们相信幸福快乐的生活是很寻常的事。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知道人生除了幸福快乐,还有其它相反的情绪,像是哀伤、厌烦和不满足。但这不代表你不可以做一些事来提高爱情、工作及个人的幸福感。只要怀有切合实际的期望、宽容的心及保持乐观,你就能过着自己梦想中的生活。方法1:过幸福的爱情生活1、爱对方的全部,包括他的好与坏。当你对某个人做出承诺时,就必须愿意去接受他们的缺点与优点。也许你总是为伴侣在派对上表现笨拙,或是连煎鸡蛋也不会而发火,但不要带着"他会改变"的期望与他确定关系。他们或许会改变,或许不会,当期望并未成真时,你将会感到失望不已。试着改变伴侣只会造成许多争执。你最终可能伤害他或她的自尊。了解爱意味着接受真实的他或她,而对方也同样接受真实的你。与其不断想着伴侣有什么需要改变的地方,不如感激有那么一个人愿意包容你的缺点。2、放弃向往童话故事的心态。研究显示相信灰姑娘般浪漫爱情的人,比较难面对真实的情感关系。埃莉诺?罗斯福(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夫人)曾说:"幸福不是目标,而是一种副产品。"如果你期望找到一个爱人,每次凝视他们的眼睛时都能感到满满的爱意,那么你很大可能会感到失望。花时间和伴侣讨论什么事情能让你感到幸福,同时了解什么事情能使他们幸福。观赏电影中迪士尼式的生活很有趣,但这并不反映现实生活。现实生活不会止于美好的婚礼当天,相反地,它会一直延伸到充满压力与苦难的未来,以平衡生活中的幸福。爱情的感觉很美妙。但它并非建立在魔法与好运上,而是需要用心去经营(特别是双方在一起相处了好几年后)。3、给对方惊喜,保持感情生活的激情。一起过了几年柴米油盐的平凡生活后,最初的火焰也许会慢慢减弱,但这不意味着你们完全没了感情。研究显示一起培养新爱好,尝试新事物,以开放心态接受新奇事物能帮助夫妻保持对彼此的兴趣。当你给对方惊喜时,也会再次体验到头几次约会时的紧张情绪。你可以计划晚上进行一些愉快的约会活动,偶尔可以做些不同的新活动,取代例行安排。别因为初次相遇时的激情无法永远持续而感到绝望。许多夫妻发现比起爱情刚开始时的火花,他们更珍惜一起度过人生的起起伏伏后逐渐加深的信任与关系。4、愿意努力巩固关系。每对夫妻都会面对困难,像是失业、家庭成员患病和死亡、为怀孕所做的努力、财务困难等。上述所有状况都能让双方关系面对重重压力。当你们的关系遇到了障碍,只要努力克服它们,就能让关系比从前更稳固。即使你坚决不同意伴侣的意见,也不要动摇你对他或她最根本的爱与尊重。研究显示夫妻在争执时辱骂对方,将对双方关系造成永久性伤害。反之,以有爱的方式争执。你们可以争论所面对的问题,但不要对伴侣的智慧或能力做人身攻击。5、确保你们彼此合适,能够和睦共处。这一点很难做到,因为世上没有完美的情感关系,所有感情都需要用心经营。你可能需要更努力维持与伴侣的关系,而不是寻找新的伴侣。想要客观看待如此私人的事情并不容易,不妨从一些客观的角度衡量彼此是否合适:信仰:如果你们的基本观念不一致,将很难维持彼此的关系。这不是说不同信仰的人无法幸福地生活在一起,而是他们通常必须更努力去经营彼此的关系。政治:政治信仰是核心价值观更深一层的延伸,政治信仰不同通常代表着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基本不同。社交:如果感情中的一方喜欢每晚外出,而另一方比较喜欢蜷缩在角落阅读一本好书,你们会比较难找到共同兴趣来维持关系。财务:据说多达一半的离婚案列源于在财务问题上的争执。如果感情中的一方立志做个千万富翁,而另一方则安于朴实无华的房子,并喜欢花大量时间去远足,这很可能成为日后的冲突根源。6、不要沉湎于过去。人们时常说"我们已不像从前那样交谈",或是"他和当初结婚时不一样了"之类的话。在一段长久的关系中,你必须做好准备面对伴侣的成长与成熟。人的一生是不断成熟的过程,你不能希望一个人做出和十年前一样的事,也不能指望他们的外貌保持十年不变。与其一直想着你们过去一起做过的事,不如检视现在的自己,专注在你们将来会一起做的事。7、不要把幸福寄托在伴侣身上。爱情可以提高一个人的幸福感,但它也是悲伤的根源。其实,一个人也可以活得很开心。并不是只有和公主或王子生活在一起才能永远幸福(尤其是如果你打心里知道彼此之间的感情出了问题)。方法2:改善你对生活的展望1、投资于人,而非物质。研究显示比起花太多精力获取金钱、权利和财产,把时间用在和心爱的人相处,会使人们更快乐。做出人生重大决定时,考虑把生活重心放在家庭上,从长远来看,这么做能使你更快乐。设法和家人、朋友多相处。把相处时间安排进日程表里(如果你必须这么做),确保自己在生活当中真的可以和他们多相处。记住,密友和家人一样重要。如果你的血亲家庭不和谐或彼此充满敌意,你仍然可以和最好的朋友在一起,并从中找到幸福。帮助陌生人也有助于提高幸福感。你可以在社区做义工,寻找方法让自己每周都可以帮助别人。2、珍惜你拥有的一切。你也许曾听说过这句话,这的确是增加幸福感的重要方式。如果你总是羡慕其他人,就会失去幸福的机会。想一想当你决定换工作或搬到另一个城市居住时,却发现无论什么地方都有它好与不好的一面。与其希望得到不同的东西,不如专注爱你所拥有的一切。列出让你心存感激的事物。把它们全写下来能帮助你意识到自己原来拥有这么多。把清单贴在你每天都看到的地方,提醒自己这些生活中的美好事物。如果你找不到可以写的事情,不放设法为生活增添更多正面的元素。努力结交新朋友,学习带给你快乐的新技能。培育积极的心态,不要沉浸在消极的情绪中。3、不要心怀怨气。如果你无论去到哪里都心怀怒意,要知道这个负面情绪对你的影响远比使你愤怒的对象大。即使你拥有充分的理由感到愤怒及怨恨,心怀怨气并不会让你变得更好受。如果你无法改变状况,无论有多难都必须学会放下它。这样,你才会变得更快乐。做一个更宽容及开朗的人。尽量不要把他人的负面评论等小事放在心上,别老是想着它们。你也需放下妒忌等负面情绪。你无法控制别人,但可以控制自己对所处状况的反应。我们内心的负面情绪偶尔会爆发,这是无法避免的,长时间积压这些负面情绪会把你压垮。4、和快乐的人在一起。情绪是会传染的。如果你的朋友阴郁、消极,你和他们相处时很难保持开心。当然,这不是说你必须抛弃朋友,而是寻找能够让你快乐的朋友也同样重要。如果生活中有那么一个人带给你的负面情绪比正面情绪多,不妨坦率地和他讨论问题所在。如果于事无补,为了自己的健康和快乐着想,请允许自己结束这段关系。5、确保你的工作适合你。并非每个人都能靠做自己最热衷的事谋生,即使是靠兴趣谋生的人,偶尔也会对工作不满。在工作方面,最重要的是你必须感觉到老板值得你的尊重,工作值得花时间去做,而且你的努力也获得适当的表扬。即使那不是你梦寐以求的工作,你仍然可以从中得到满足感。工作和生活其它方面一样,不可能永远完美无缺。不管是好是坏都学会接受,了解你可以忍受及无法忍受的事物,并在必要时做出改变。如果你无法找到符合你需求的工作,考虑寻求职业咨询。方法3:做出有用的改变1、进行户外活动。研究显示即使每天只花20分钟进行户外活动,也能增加幸福感。花时间在公园散步或躺在沙滩上对心理健康十分重要,别以为把时间用在户外活动上是奢侈的。相反地,这段时间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你一直以来忙于其它事情,不常进行户外活动,不妨开始把它当作生活中的优先重点。寻找一个地方,让自己在自然环境中消磨时间。城市街道无法给予和自然公园一样的影响和体验。2、搬到离公司比较近的地方居住。研究显示住在公司附近的人比通勤时间长的人更快乐。两者的快乐指数差异十分明显,所以找一份待遇与薪资没那么高,但上班行程比较短的工作或许是值得的。如果你有勇气跨出这一步,它能帮助提高幸福感。减少通勤时间也让你有更多时间做其它事情,比如和家人出去玩、煮好吃的饭菜或是到户外散步。这些活动均能缓解压力,增加幸福感。3、改善睡眠。如果没有得到充足的夜间睡眠,你会对负面情绪更敏感。你平时不会放在心上的负面评论可能让你突然大哭,或是恐慌发作。为了达到最好的效果,计划每晚睡足7到8个小时。你将会感到神清气爽,能更好地应付一整天面对的任何问题。4、经常运动。运动释放内啡肽,从而改善情绪,使你更快乐。每天做运动能增加内啡肽的效果。如果你讨厌运动,可以从轻松的运动做起,再慢慢增加运动量。计划每天进行30分钟到1小时的运动,即使只是散步也行。运动能提升自尊,让你更好地了解身体的能力。运动也能有效地增加幸福感,是治疗忧郁症的有效方法。小提示为伴侣做一些特别的事。不要太纠结于细节。只要你花时间为他们计划一些事情,就足以让他们开心。除非你什么都不做,否则浪漫是不会出错的。记住,“永远”是很长的时间!只要你在75%的时间都很快乐,就已经比大部分人好。浪漫是很个人的事,每个人有自己独特的看法。泰迪熊和巧克力等普通礼物是很棒的礼物,但符合爱人独特品味的礼物将是更好的选择。
2023-09-10 23:43:091

发言稿的最后怎么写就是发言人要空两个吗?日期用不用空格子了

每段写发言稿 的正文的时候需要空两个格吗?——【需要空两个格子!】发言稿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基本信息中文名称发言稿分类开幕词,闭幕词等释义发言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目录1种类划分2如何写稿3稿件格式4相关范文折叠编辑本段种类划分按用途、性质来划分,发言稿主要有以下几种: 胡锦涛胡锦涛(1)开幕词。指比较隆重的大型会议开始时所用的讲话稿。(2)闭幕词。指较为大型的会议结束时,领导同志所做的要求行的讲话。(3)会议报告。是指召开大中型会议时,有关领导代表一定的机关进行中心发言时所使用的文稿。(4)动员发言。是指在部署重要工作或活动的会议上,有关领导所使用的用于鼓励人们积极开展此项工作或参加此项活动的文稿。(5)总结性发言。是指某一事项,或某一活动结束后、有关领导对其进行回顾、概括时所使用的文稿。(6)指示性发言。是指有关领导对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布置的工作、任务、指出希望和要求并规定某些指导原则时使用的文稿。(7)纪念性发言。是指有关领导在追忆某一特殊的日子、事件或人物时,所使用的文稿。折叠编辑本段如何写稿发言稿的写法比较灵活,结构形式要求也不像演讲稿那样严格,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一件事事后的感想、需要等情况而有所区别。常见的形式有:①开门见山提出本人要谈的问题及对问题的看法,然后说明理由,最后照应开头对全文做简明的总结。②直接写出要讲的问题或意见,可用序号1、2、3等表示,问题讲完,即告结束,不写开头和结尾。③汇报经验、情况的发言,内容比较系统,它包括情况叙述、经验介绍、体会收获等,这几方面的内容要连贯地写出来,构成一篇比较完整的文章。写发言稿和演讲稿相似,写发言稿时,要注意三点:①观点要鲜明。对问题持什么看法,要明确表态。对尚未认识清楚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的说明; 如果是汇报性的发言,要中心明确,重点突出,不必面面俱到。②条理清楚。一篇发言稿要谈几方面的问题,每一方面问题要讲哪些条目。都要安排得有条有理,让人听起来容易抓住重点。③语言简洁明快。发言要直接面向听众,所以,发言的语言一定要简洁明快,尽量不使用啰嗦的句子,更不要使用一些深奥的词句,最好运用大众语言。折叠编辑本段稿件格式折叠开场白设问法(能与听众交流)情境法(引导听众进入既定的境界)或开宗明义等1. 抒情化议论主题。分成几个层次每层次前有主句(还可以反复)折叠主干材料作血肉2. 联系现实和自身(作者和听众): 要求三者浑然一体 使演讲现场成为整个社会的一个聚焦点3. 进入高潮。运用排比、反复和比喻向听众呼吁 手势动感强 引人进入一种创造境界 仰视上空折叠结尾抒发感情,与听众融为一体。或重申主题,发出号召。折叠发言稿一般的格式1. 题目,如:“在国旗下讲话的发言稿”“月总汇报发言稿”。2. 称呼,如:“敬爱的老师”“尊敬的领导与敬爱的同事们”。3. 问候,如:“大家好!”。4. 正文。5. 祝福语,如:“祝:大家工作顺利!”6. 致谢。7.名字。折叠编辑本段相关范文折叠发言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每年一次的年会,我心情特别激动,而且非常荣幸的在这里发言。我在公司任职会计工作一年有余,这是我第二次参加公司的年会,在职期间公司的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了我很多指导和帮助,在此,我深表感谢,谢谢大家[1]!在职期间我始终本着“做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的信念,并以主人翁的心态积极、热情、严谨、细微地完成各项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大家都知道,财务部门作为公司的一个主要职能监督部门,“当好家,理好财,更好地服务企业”是财务部门应尽的职责。今年财务部门顺利地完成了公司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下面就将这一年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汇报:首先,我们用心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用心努力地做好每件事,争取把问题想周到,尽量使自己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财务工作中我始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目标,力争做到总公司和分公司财务制度统一,积极主动地了解各分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使得各分公司人员按照公司的制度和标准完成每项工作,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坚持按财务制度办事,保持头脑清醒,及时掌握各公司签订合同和收付工程款项等情况。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纳大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其次,我们态度端正。财务部门是为大家服务的部门,坚持按原则办事,加强个人责任心培养,履行会计职能,勇于负责,积极主动,虚心向各位同事学习,配合公司各位领导完成每项工作,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马虎,不能怕麻烦,也不能怕得罪人,认真审核每笔业务,本着对事不对人的态度工作。在工作和学习中,我坚持取人之长,补已之短。因为我深知财务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角落,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更新专业知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找到更好的方法为企业服务。在这一年里,总公司和分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在不断的摸索改进,到目前已经规范化,各人员的工作做的比较细,方法也得当,互相配合的很默契,致使总公司和分公司财务工作进展得很顺利。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我在不断的改正缺点,完善自己,也希望大家多给我提出宝贵意见,而且在专业方面我会争取多学习财务管理知识,充实自己,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公司是平台,我们每个人都是主人,把企业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做,把企业的财当自己的财来理,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在新的一年,我对财务工作有几点想法:计划控制财务成本、审核监督费用开支、积极配合销售安装、保证财产物资安全、准确及时进行财务分析。服务于公司,服务于员工,服务于客户,以促进公司开拓市场、增收节支、从而谋取利润最大化,以最优的人力配置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最后,让我们全体员工以高度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端正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努力奋斗!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我们公司的明天会更好!相信公司的明年会更加灿烂辉煌!再次祝大家新年快乐!全家幸福!
2023-09-10 23:43:081

广场描写作文300字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许多人都写过作文吧,作文是人们以书面形式表情达意的言语活动。相信写作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广场描写作文300字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场描写作文300字 篇1   街心广场位于玉田县城内最繁华的中心地带。它面积不大,却是赏景、休闲、娱乐、健身和购物的好去处。   街心广场是一个景色迷人的地方。瞧!那里的小草是那么的翠绿,真是绿草如阴。像给公园铺上了绿色地毯一样。白杨树和松柏各个枝繁叶茂像守卫公园的士兵一样。各种各样的花儿绽开笑脸,迎春花吹起了小喇叭;万寿菊欣然怒放。辅路上有许多鹅卵石,有的一边走一边欣赏着美丽的景色。还有金鱼池里面的金鱼游来游去,吸引来许多小朋友来观看,小鱼好像在说:“你好小朋友。”真有趣!在红花绿树之间有许多小亭子,人们在亭子里乘凉,可好了!   街心广场是一个优雅的地方。早晨,晨练的人们在公园里练剑、打太极拳、跑步。到了晚上老人扭起了秧歌。孩子们在操场上玩活力板,玩迷宫。可高兴了!   街心广场也是一个购物的好场所。那里的商品应有尽有,物美价廉,有各种家用电器,衣服,吃的。每当星期天,妈妈总是带我来这购物。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就变成了灯的海洋光的世界。喷泉翩翩起舞有时像鸟儿般飞的翅膀。有时像心的形状,最有趣的就是音乐喷泉了。   街心广场是多么美丽雄伟,街心广场真是一颗明珠。 广场描写作文300字 篇2   去年暑假,爸爸妈妈带我和弟弟去北京旅游,我们游览了许多名胜古迹,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天安门广场。   天安门广场紧邻长安街,占地面积约44万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广场。每天都有各地游客来这里参观游玩,热闹非凡。国旗台在广场最北边,每天太阳升起时,国旗护卫队的解放军叔叔就会排着整齐的队伍、迈着矫健的步伐,把国旗冉冉升起。   广场中央是人民英雄纪念碑和毛主席纪念堂。看到纪念碑上“人民英雄永垂不朽”八个大字,我又一次深深地体会到: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无数革命先烈用生命换来的,我们要好好珍惜。   天安门城楼在广场的正北面,和广场隔着长安街,是一座红色的三层建筑。天安门城楼正中间,悬挂着毛主席巨幅画像,看起来雄伟壮观。   我喜欢北京天安门广场,希望同学们有机会都能去美丽的天安门广场看一看。 广场描写作文300字 篇3   我的家乡是一个县级下面的小乡镇。这几年发展的快,连离我家不远的马路那边都修了一个广场,站在阳台上每天可以看到晨练的叔叔阿姨们。   记得,广场刚建成的时候,人们的主要活动是散步,后来,出现了秧歌队。每天晚上,喇叭一吹,锣鼓喧天,大秧歌扭起来。看的扭的,大家都乐呵呵。不知从哪天起,一群老人来到了广场,跳起了广场舞。 开始,看的人多,跳的人少。音乐的声音开得挺大,我有点烦。因为广场的音乐总是震耳欲聋,常会打扰我的生活。而楼下跳舞的人们却越来越多,男的女的,不管我烦不烦,广场舞的队伍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一天天壮大起来。   组织人们跳舞的是一个老太太,据说已经80来岁了。真是偑服她了,每天从下午5点多钟就在广场上跳舞,一直要跳到8点多,老人累了就坐在那儿歇一会。然后又接着跳。精神头十足。连这么大年纪的老人都来跳,我心里就想自己也要多锻炼身体。不能只顾着学习和玩耍,健身也是很重要的。   之后晚饭后我都会去广场上跑步和利用运动器械锻炼身体。 广场描写作文300字 篇4   今天是周六,吃过晚饭,和妈妈一起去楼下小区散步。来散步的人还真不少呢!看来大家都十分注重身体健康。   忽然,我们听到了一阵节奏明快的音乐声,循声望去,原来是一群中老年人排着整齐的队伍在跳舞呢。   我首先看到了五排整整齐齐的队伍,他们都随着音乐走着舞步,音响放着的是凤凰传奇的歌,大妈们都跳的很起劲,我看到了最后一排的边上是一位老奶奶,她还不是很会跳,然跟着前面的人一个动作一个动作的学。只见她的眼睛紧紧地盯着前面的人,每一个动作都那么认真。虽然动作还不是那么自然,节奏踩得不是很准,就像一个木偶一样。但是,她一定是跳的最认真,最专注的一个。我要向她学习,不怕困难,坚持到底!   一首音乐结束了,大家都坐在旁边的草坪上休息。老奶奶还不忘和身边的人交流动作。真是一个爱学习的老太太呀!   描写大妈广场舞的作文,广场舞是兴起于中国的大妈们,现在已经被世界模仿了,关于广场舞的好处和一种新的文化,你有什么见解? 广场描写作文300字 篇5   晚上到啦!家家户户,老老小小也赶趟似的,冲出家门来到广场,寂静侧广场一下子热闹起来,连小虫子都出来锻炼身体。   大家伙们聚集在一块热闹极了高高的灯塔把黑暗一扫而光,照亮了每个角角落落。老人找到了伴来到了广场,停下车子来到中心跳舞,心里别提多高兴了笑着,跳着。或是坐着乘凉拉二胡,唱京剧,一套一套的摇头晃脑的可投入了。旁边不一会就聚满了人,不由自主的就唱了起来。   年轻的,有的就是三两个一伙提提踢毽子,有的则是看着自己的孩子快快乐乐的玩儿,还有的在一起聊天。   最快乐的还是属于我们,我们带上滑板,在人群中穿梭,摆个花样,令人瞩目,一人花两个板,怎没样?厉害吧!有的还买来了降落伞,投哇投,像一个个小精灵从天而降,红绳绿绳翩翩起舞,有的时候还没开就落下来,有的时候会落到别人的脑袋上,引来一片片的银铃般的笑声。   最多的,也最令人佩服的就是滑旱冰的,有四五岁的,也有有大人,非常娴熟,脚下像踩了风火轮一样,飞驰而过,来来往往,转个圈,跳一下,好像天下非他莫属。   十点了等渐渐的都灭了,喧哗的声音也小了,人们渐渐散去,一切又沉浸在寂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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