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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23-10-03 20:40:30
TAG: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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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等服务。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章程确定的住所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以召开设立人代表大会,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设立人总数的百分之十;设立人超过一千人的,设立人代表人数占设立人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设立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设立人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设立大会的职权。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量化到成员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不得作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地股份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公益性服务及其他服务。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了筹集提供公益性服务所需的资金,增加合作社成员财产性收入,可以在合作社所在社区依法经营物业出租等业务。第十四条 设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合作社当然的设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成为合作社的设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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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编辑本段成员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2023-09-10 23:40:151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哪些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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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宗旨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和管理制度、扶持政策等基本内容。该法的宗旨有四个方面:一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三是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它的出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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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是在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是在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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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缴期限

法律主观:注册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对此是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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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千克)按11元/千克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20元/千克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千克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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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 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 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 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 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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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权益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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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二、适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项支农资金包括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将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三、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将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四、实行税收、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五、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能力。鼓励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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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入新成员,需要什么办理什么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入新成员,需要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手续。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成员加入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最后,申请人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正、付本原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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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是由于成员为合作社提供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形成的,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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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干部可以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吗

村委会干部可以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村干部大多数是农民,相关法律没有禁止村干部做负责人,法无禁止就不是违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立的法人企业,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合作社从事民事活动,而不是指定代表或代理人,指定代理通常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然后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09-10 23:44:031

什么时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10 23:44:11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居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林)场职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民成员对待。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出资额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也可由全体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在本社内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章程未作规定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确定。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代表人数占成员总数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一百人。第九条 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理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经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和成员账户,按成员和非成员分别核算经济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和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监督。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审核和汇总上报制度。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盈余分配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在弥补亏损和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再按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量化到全体成员,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返还该成员;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应当由该成员分摊。  已经量化到成员账户的政府扶持、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资格终止成员不再占有,并于年终结算时按章程规定重新量化到全体成员。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
2023-09-10 23:44:191

办理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需要注册资金吗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才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将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社员种植或者养殖情况报县农业局(经管站)备案,方可获得业务指导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咨询报务,促使合作社经营活动健康开展。
2023-09-10 23:44:302

河北省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答: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服务内容?  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同一项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起来的,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其成员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这些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民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等项服务。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服务,这一目的体现了合作社的拥有者与惠顾者的统一。
2023-09-10 23:44:542

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09-10 23:45:05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林业、科技等部门和供销社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第八条 对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九条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技术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五)农民家庭手工业;  (六)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业机械、渔船、渔具等实物以及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成员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第十一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入股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成员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以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经认购或者已经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经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2023-09-10 23:45:121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2023-09-10 23:45:36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附:相关法律

第三章成员
2023-09-10 23:45:5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分配?

下载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是: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股金分红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原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实行以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的办法,是成员实现互助合作的重要体现。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红替代按交易量(额)返还。一些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只实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认了股金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与公司的分配办法是完全一样的,不符合合作社分配原则。
2023-09-10 23:46:333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名称和住所。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本社的经营内容和特点,并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住所地的确定,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服务内容出发,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2.业务范围。即章程中应当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这也是进行工商登记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的依据。3.成员资格及人社、退社和除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本社成员的资格、人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其他适应本社需要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是否设立理事会,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等,由章程决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他们的任期、以及议事规则也由章程规定。如果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规定。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具体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由章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但是,当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总额,要记载在章程内。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应当对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作出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将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8.章程修改程序。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讨论,并应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同时,修改章程的具体程序,也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当法定事由出现或者法定及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作社即应解散,如约定存在期间届满或者约定的业务活动结束。解散时对合作社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因此,章程对于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规定,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对清算办法作出规定。10.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和交易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章程应当根据本社的业务特点和成员、债权人分布等情况,对有关情况的公告事项和方式作出规定。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根据本社具体情况,在上述事项以外作出其他规定。
2023-09-10 23:46:531

合作社法人一定要农村户口吗?

合作社的法人不要求一定是农村户口。
2023-09-10 23:47:043

共产党规定合作社的五项主要任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1.制止商人对群众的剥削2.克服敌人的封锁3.发展苏区国民经济4.提高群众经济政治水平5.为社会主义建设准备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23-09-10 23:47:261

如何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要求

这个问题问得好啊~可惜我一点都不了解啊~我都很想知道啊!
2023-09-10 23:47:397

合作社法人有什么责任

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共同出资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023-09-10 23:48:052

申请农业农场合作社需要的资料

法律主观: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 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 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 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 法定代表人 、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023-09-10 23:48:30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名称和住所;②业务范围;③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④成员的权利和义务;⑤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⑦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⑩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都交给章程来规定,充分体现了让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或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为实现合作社运作的制度化,对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合作社也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章程做出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章程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能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制度更加完善,这也是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体现。
2023-09-10 23:48:43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式是: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合作社的分配实行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盈余分配制度,这是与公司依据出资额进行利润分配的根本不同之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计算公式是: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股金分红在上述公式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在分配顺序上,首先按交易量(额)的份额向成员返还,然后再进行按股金分红。第二,在分配比例上,每个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在可分配盈余中所占比例,由章程或成员大会规定,但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60%,股金分红总额不得高于整个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合作社以按交易量(额)二次返还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原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实行以按交易量(额)分配为主的办法,是成员实现互助合作的重要体现。第三,不能以股金分红替代按交易量(额)返还。一些合作社只给入股成员分红,而不按交易量(额)返还,或者以股金分红代替交易量(额)返还,或者混淆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股金分红。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只实行按股金分配盈余,只承认了股金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与公司的分配办法是完全一样的,不符合合作社分配原则。
2023-09-10 23:49:121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10 23:49:402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1-06-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10 23:50:155

电大 试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10 23:50:372

合作社可以以公司名义申请商标吗?为什么?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不能以公司名义,只能以集体名义。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主体的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通知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于《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除外)注册申请主体。
2023-09-10 23:50:59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用地需不需要审批?

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以上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办公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合作社成员的老宅基地转办公用地也要依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23-09-10 23:51:511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政策

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有关项目。  2.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0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3.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4.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望采纳哦,谢谢
2023-09-10 23:52:183

什么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盈余?

农村专业合作社盈余意思是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公斤)按11元/公斤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公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2011-10-1310其他回答4条回答匿名用户所有者权益是合作社及其成员在合作社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合作社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盈余。 一、股金的核算 股金是合作社成员实际投入合作社的各种资产的价值。它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合作社成员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依据。 为了反映投资人实际投入的股金以及股金的增减变化情况。应设置“股金”账户,该账户属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贷方登记实际收到的股金金额以及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金数额,借方登记按规定程序减少的股金数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拥有的股金总额。该账户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1.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1】根据合作社和某外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该单位向合作社投资25000元,款存银行。协议约定入股份额占合作社股份的20%,合作社原有股金60000元。
2023-09-10 23:52:313

怎样申请农业合作社

你可以查下农民合作社法。里面详细讲述了注册合作的方法。请参考下面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23-09-10 23:52:421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几年一换

。。。
2023-09-10 23:52:554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人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办的公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自身的权益。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章程是指对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3.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就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明确章程应当将成员人社的程序作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成员人社手续作出规定。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体构成也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023-09-10 23:53:07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怎样通过才有法律效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有法律效力。表明章程的制定取得了全体设立人的一致意见,体现了全体设立人的共同意志。也就是只有全体设立人全部都同意章程当中的规定,才能通过章程的制定,这样制定的章程才具有上面所说的法律效力。
2023-09-10 23:53:231

请问“龙年大吉”的英文怎么翻译?要准确的哦!谢谢

best wishes for you in the year of the dragon
2023-09-10 23:49:313

药学考研方向如何选择

药学考研方向如何选择如下:药学考研专业可以选择药理学、药物化学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物分析等专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来选择,最好选择中国医科大学这种知名院校。药学专业培养适应我国现代医药卫生事业需要的系统掌握药学基本理论,具有创新精神与实际工作能力,能够从事药学教育、药物研究、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检验、药品使用和药品管理的复合型高级药学专门人才。药学专业的其他情况简介。药学毕业生在选择工作时主要考虑单位的发展方向和知名度、是否能给自己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工作地点和薪酬水平。大学毕业生就业大环境普遍不好,他们的就业也日趋理性和务实”。学校结合市场需求,开设的专业和招生数量与人才需求基本吻合。学生更注重对自己动手能力的培养,能结合自己的专长,选择适合的工作。
2023-09-10 23:49:321

幼儿园开学典礼的流程是什么?

开学典礼流程:1、主持人一般是学校的主任或者副校长,在开学典礼的开始宣布开学典礼开始并宣布校长讲话。2、校长讲话一般对新入学同学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全体学生在学习上、纪律上提出要求,并鼓励学生,指出今后学校奋斗的方向和目标。3、讲话以后,一般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同学进行表彰和鼓励,并颁发奖状和奖品。4、教师代表发言以后,学生代表开始发言。学生代表是学校选出的品学兼优的学生。5、最后大会主持人宣布闭会。
2023-09-10 23:49:331

系统需求说明书与详细设计说明的区别

需求规格说明书在前,详细设计说明书在后.需求规格说明书要界定用户的最终需求,.详细设计说明书在概要设计的基础上要深化设计,
2023-09-10 23:49:281

思想汇报正确格式图片

思想汇报正确格式图片如下:1、开头:简单介绍自己,概要表明自己有一定的思想收获。2、第二部分(中心内容):写出自己的思想感受,思想有哪些转变、有什么思想收获。可以适当写一些自己是怎么做的。这样内容可以更充实。3、结尾:简单说明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表明自己今后努力方向。4、最后落款:汇报人和汇报时间。思想汇报的注意事项1、汇报前要充分占有材料。2、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3、条理要清楚。汇报是写给人看得,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汇报的目的。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5、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2023-09-10 23:49:261

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

分类: 商业/理财 >> 银行业务 解析: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其最显蓍的特征。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其银行资产、负债进行综合、全面管理,通过谋求合理的资 产与负债结构,便银行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目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除农行 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逐步向大中城市集中,主要服务于国有大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 股份制商业银行 1987年4月,交通银行得以重组,成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 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商业银行股本以企业法人和财政入 股 为主,它们以商业银行机制运作,股务比较灵活,业务发展很快。 城市合作银行 在对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成。其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 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2023-09-10 23:49: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