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守则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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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保密守则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工作,应知应会事项的基本要求,应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