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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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四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第二章 违规行为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二)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四)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五)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六)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九)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十)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农村委会换届选举存在违规行为该怎么处理?

我是平民百姓。也不敢得罪村书记。请问用什么匿名电话打。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拍卖公司违规行为谁监管

法律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拍卖公司违规行为谁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4个月遭遇了5次吃拿卡要,怎么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这种违规行为?

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注重消除隐患,防微杜渐,各类交通违章、违规行为

租赁的资产闲置的属于违规行为吗

不属于。违规行为是指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而将闲置的房屋对外租赁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所有权人依法处理所有物的一种方式,没有违反法律、该种行为不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所以租赁的资产闲置的不属于违规行为。开展租赁业务,进行闲置资产的再利用,企业重组改制造成的闲置资产,可以通过寻找租赁市场,开展租赁业务,进行闲置资产再利用。

通许县关于严厉查处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全县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通许县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查处以下22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景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通过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4.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社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6.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7.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8.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9.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10.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11.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12.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13.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14.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15.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16.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17.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18.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19.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2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21.单位或市场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22.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通许县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通许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5月18日

开封市关于严厉查处15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2022年5号)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15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为确保全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查处以下15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景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通过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四、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社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七、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八、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九、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十、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十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性主体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十二、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十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十四、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十五、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3月10日

开封关于严厉查处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2022年10号)

关于严厉查处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为确保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查处以下22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景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通过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4.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社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6.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7.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8.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9.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10.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11.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12.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13.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14.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15.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16.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17.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18.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19.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2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21.单位或市场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22.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4月14日

开封关于严厉查处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2022年10号)

关于严厉查处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为确保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查处以下22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景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通过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4.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社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6.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7.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8.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9.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10.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11.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12.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13.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14.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15.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16.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17.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18.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19.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2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21.单位或市场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22.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4月14日

开封发布5号通告:严查15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厉查处15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为确保全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查处以下15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二、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景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通过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四、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社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七、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八、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九、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十、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十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性主体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十二、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十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十四、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十五、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3月10日

开封发布10号通告:严查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严厉查处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为确保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查处以下22种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景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或通过疫情防控健康服务点,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4.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社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6.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7.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8.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9.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10.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11.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12.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13.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14.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15.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16.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17.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18.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19.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20.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21.单位或市场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22.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开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4月14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第五条 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二)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四)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六)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八)骗取出口退税。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  (二)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第七条 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第八条 商务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对外贸易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处理非党员村干部的违规行为

一些处在最底层、与群众接触最密切的村干部,尤其是非党村干部的违纪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治理,有些违纪违规问题还非常严重,让人民群众对党的执政能力、政策法规的执行、各项发展目标的实现都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怀疑。之所以非党村干部竟敢如此胆大妄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民事处罚无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非党村干部是代表群众行使村民自治权的群众,他的一些经济问题,虽然已构成公民(非党员村干部)与法人(村委会)之间财产关系的民事行为,但我国民法通则却未对这类经济问题做出明确的处罚。党纪条规不涉及。非党员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大部分村干部并不是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非党干部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处理非党村干部的处罚依据。行政监察不合适。行政监察机关管理的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而村委会不属国家行政机关,其成员也不属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任命人员,自然也就不在监察部门的监管之内。罢免程序难启动。村委会任职周期短,启动一次罢免程序需要几个月的时间,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等,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没等熟悉工作又到下一届的换届,政府启动困难,百姓不愿参加,法律条文成了空头支票。以上问题的存在,非党村干部的行为除触犯刑法等法律外,对其他轻微违法和违纪行为,目前尚无切实可行的法律纪律依据,成了“真空地带”。让我们欣喜地看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的开展,着重在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层面对现有法规制度进行完善、规范,切实解决非党村干部监管难、惩处更难的问题;随着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加快,非党村干部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利益受损程度将降至最低,党群干群关系将实现崭新的变化,社会关系将出现更大的和谐。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是对十二项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什么

1、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7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2、定密责任:新《保密法》第12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3、定密不当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4、知悉范围确定责任:新《保密法》第16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国家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5、发生泄密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6、查处不力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7条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拒不依法处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予以处理。7、新《保密法》改“结果罚”为“行为罚”。该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5)非法复制、记录、储存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在网际网路及其他公共资讯网路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中传递国家秘密的;(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储存装置接入网际网路及其他公共资讯网路的;(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资讯系统与网际网路及其他公共资讯网路之间进行资讯交换的;(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储存装置储存、处理国家秘密资讯的;(11)擅自解除安装、修改涉密资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式、管理程式的;(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储存装置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事业单位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扩展资料: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1、《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3、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5、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6、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8、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10、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12、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销售人员违规行为的计分周期

法律分析:销售人员违规行为的记分周期为连续12个自然月。《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法律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签订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保密协议虽然从属于劳动关系,但可以单独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保密协议虽然从属于劳动关系,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只是订立了保密协议的,保密协议有效。保密协议具备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是订立了保密协议,且保密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劳动者随时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工资并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保密协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应当继续履行。

保密法12种严重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罚:1、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2、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为指导开展部门保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要时刻保持高度的原则性和政治敏锐感,牢固树立“泄密隐患就在身边,保密工作从我做起”的工作理念,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落实和强化保密责任;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防止国家秘密泄露,不在互联网网站、QQ、微信、微博、网盘、云盘等方式发布或转发国家秘密,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和存储国家秘密,不在涉密设备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若违反相关规定,将严肃处理。拓展资料:违法保密法的行为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当的责任。构成保密法犯罪的行为有(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一、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销毁。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普通邮政、快递、物流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使其中的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十分容易被窃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擅自卸载、修改,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二、违反的后果:1、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三、泄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1、无非就是让企业的一个经济利润受到了一个影响,他会使得这一个企业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一个问题,然后给个人的一个影响泄密的话,会让一个人的一个信用会流失,然后也会让他在这一个领域无法利除;2、给个人造成名誉,家庭,经济等损失。四、保密的重要性:1、保密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国家利益或者企业的利益,泄密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要求机关工作人员时刻要强化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意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2、牢记保密责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时期下的保密工作,就能把保密工作做好,确保保密信息不泄露,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为企业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一、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销毁。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普通邮政、快递、物流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使其中的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十分容易被窃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擅自卸载、修改,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二、违反的后果:1、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三、泄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1、无非就是让企业的一个经济利润受到了一个影响,他会使得这一个企业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一个问题,然后给个人的一个影响泄密的话,会让一个人的一个信用会流失,然后也会让他在这一个领域无法利除;2、给个人造成名誉,家庭,经济等损失。四、保密的重要性:1、保密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国家利益或者企业的利益,泄密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要求机关工作人员时刻要强化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意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2、牢记保密责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时期下的保密工作,就能把保密工作做好,确保保密信息不泄露,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为企业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在办公场地私自开启手机热点是信息安全几级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是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分为5级:1、第一等级,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2、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3、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4、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5、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QQ炫舞手游玩家安全公约 违规行为处罚规则

《 QQ炫舞手游 》游戏官方安全运营团队一直致力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游戏环境。为了能够净化游戏环境,将对游戏内一系列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QQ炫舞手游》官方安全运营团队正式推出玩家安全公约,明确游戏内违规行为及处罚力度。 本规则适用的游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是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规范: 个人作弊处罚 个人作弊,包含不限于使用外挂、修改器、模拟器、非法插件、破解版、漏洞等手段破坏游戏平衡性,影响他人游戏体验。按照以下梯度进行处罚: 小号/黑号重复作弊 带有工作室性质的小号、黑号进行刷取任务奖励、刷取心动数、点赞数、鲜花等行为 恶意消极游戏行为 对于在游戏中出现的恶意游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脚本挂机、代练、陪练等破坏游戏氛围,影响他人游戏体验的行为),比如消极对局,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进行以下梯度的处罚: 非法言论 对于在游戏中出现的非法言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虚假消息、广告、非法房间名、非法昵称、言语辱骂等),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进行以下梯度的处罚(处罚涉及全频道): 非法图片(头像、个人空间) 对于在游戏中出现的非法图片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恶政治、色情、暴力、广告等),被玩家举报之后,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进行以下梯度的处罚: 外挂打击声明: 游戏对外挂采取“零容忍”态度,只要发现作弊一定严惩,并且不接受任何渠道的解封申请(包括心悦会员等),对作弊玩家除了封号外,还会定期公示名单,游戏官方运营团队也会持续优化游戏举报系统、反馈系统,欢迎大家举报、投诉。 绿色游戏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守护,请各位玩家享受游戏乐趣同时恪守规则。 举报流程 在游戏中,遇到不良游戏行为,玩家可通过游戏内外进行举报。 在游戏对局中举报流程如下: 作弊举报 在对局界面右下角,有“举报”按钮 点击举报按钮,进行举报 举报结果会收到邮件反馈 非法信息、图片举报 在发言世界频道中,点击头像,显示”举报”按钮 点击按钮,填入相关信息,进行举报 举报结果会收到邮件反馈 常见问题解答 问:“禁榜”是指什么? 答:“禁榜”是指在该处罚期间,将无法进入指定排行榜榜单排名。 问:我在游戏内遇到不良行为可以做些什么? 答:您可以通过游戏内的举报功能或官方的作弊搜集贴对有不良行为的用户进行举报,我们将核实并处理。 问:我在游戏内举报了作弊的玩家,我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来了解举报结果? 答:在您成功举报后,可以通过游戏内邮件、腾讯游戏安全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取举报结果。 腾讯游戏安全中心二位码如下 问:我把账号借给朋友了,他用了外挂导致封号了,但是不是我违规,可以把我的账号解封吗? 答:不能,我们的处罚是针对游戏账号,而非对人。特别是该账号的用挂行为已经对当局其他玩家造成了不好的游戏体验,所以我们无法对该账号进行解封。也请大家切勿共享账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一同监督好友们的游戏行为。 问:我在账号里面充值了好几万,也就试了一下外挂,可以帮我把账号解封吗? 答:不能,我们明确规定任何作弊行为都将受到处罚,这与充值与否,多少无关,请您谅解。

属于保密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法律主观:违反保密 法规 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法规定的12种违规行为

法律主观:违反保密 法规 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等。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是对十二项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什么

1、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7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2、定密责任:新《保密法》第12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3、定密不当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4、知悉范围确定责任:新《保密法》第16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国家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5、发生泄密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6、查处不力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7条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拒不依法处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予以处理。7、新《保密法》改“结果罚”为“行为罚”。该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保密法第48条中规定的十二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第48条规定了十二种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泄露、非法提供、非法获取、破坏、篡改、销毁、擅自转移、抄录、拍摄、复制、发送等行为。保密法是我国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法律。其中,第48条规定了十二种严重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2.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4.破坏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5.篡改、伪造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内容;6.销毁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材料;7.擅自将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转移至没有保密资格的人员;8.非法抄录、拍摄、复制或者记录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9.非法向他人发送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获取、利用、泄露、提供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11.帮助他人获取、利用、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12.其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以上十二种行为均属于保密法中最为严重的违规行为,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旦发生将产生不可预估的后果,应当引起人们高度重视。如果某人因为泄露国家秘密被查处,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泄露国家秘密是保密法第48条中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该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发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保密法相关规定,泄露、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不同程度的刑罚。保密法第48条规定了十二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泄露、非法提供、非法获取、破坏、篡改、销毁、擅自转移、抄录、拍摄、复制、发送等行为。一旦发生,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大家应当高度重视保密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二、律师的保密义务包括哪些1、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2、律师在执业中,为了解案情,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到委托人的很多资料、信息、证据,这些内容有的是委托人的隐私,有的是商业秘密,有的虽然不是隐私和商业秘密,公开了对委托人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律师都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3、律师的保密职责,是职业性质决定,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委托合同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责任,律师的保密责任也是不能免除的。当然在委托人授权律师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律师不越权地公开任何隐私或商业秘密都是允许的;4、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