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

阅读 / 问答 / 标签

电力法关于偷道三相电怎么处理

电力法关于偷道三相电怎么处理 按照(原能源部、公安部)两部一通告:按6个月(30天), 每天12小时(生活照明6小时),乘以抄见容量(或电表容量)乘以现行电价补交电费。并处以3--5倍罚款。如抄见容量为1千瓦,电价为1元。应 补交电费:6*30*12*1=2160元,罚款:2160*5=10800元 。 私自接高压电,电力法是怎么处理的?  分情况的,一般按照盗窃电能处理,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装置、燃气装置、易燃易爆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低压转供电算违反了电力法吗?怎么处理 是你要转给别人还是别人转给你?电力法只规定在无法满足供电条件下,可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转供电。除此以外都是违约用电。 三相电路逃电怎么处理 你的三相闸是干嘛用的了,要是带电动机的话估计你的电机电流大于闸的电流 急 ~~有关电力法 你的房子是住宅么?应该能大概估算出一年多少电费的。如果估算的与16000差得很多,就应该是收滞纳金了。这是电力局抄表人员的责任。滞纳金咱肯定是不能交的,但电费不补是不行的。你用电情况说的不清楚。 三相电表跳闸怎么处理 智慧电表的跳闸指示灯为黄色,一般只有在负荷开关分断时亮,而平时是熄灭的,如果出现跳闸指示灯常亮,不外乎有以下几个原因: 1、检视智慧电表剩余金额是否为零或者达到设定的下限,如智慧电表剩余金额为零或者已经达到设定的下限,可能会切断使用者供电,跳闸指示灯常亮。 解决方法:此种情况请及时购电,当所购电费下发到智慧电表后,尝试闭合开关即可,也有电度表是可自行送电; 2、若电表的剩余金额显示大于零,跳闸指示灯依然常亮,开关跳闸后依然合不,请勿擅自处理。 解决方法:首先联络物业电工排查室内短路故障点,或者拨打电力服务热线95598由供电公司服务人员协助处理相关故障; 3、供电公司的服务计费后台进行除错、升级等也是有可能导致出现跳闸指示灯常亮的情况的,但不太经常出现。 解决方法:出现此种情况,只需拨打电力服务热线95598报修并等待处理即可。 三相电四线电缆发热,怎么处理 如果是电缆超负荷引起的,应该降低负荷,最好更换大截面电缆。 浅谈如何处理《电力法》与《森林法》之关系 收藏推荐 某些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维护中,由于对《电力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了解、重视不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工程进度。为此,笔者建议电力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新建、改建电力设施需砍伐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显然,电力法规并未授权电力部门有不经批准强行修剪或砍伐树木、竹子的权力。《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对此,笔者认为,电力部门在新建、改建电力设施过程中应当做到两点:一是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二是要求收益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后再进行施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前,电力部门不能强行砍伐林木。 谁知道三相电的偷电方法?? 偷电的方法也就有查处偷电的方法,与其偷电不如想想节电的方法。 三相电没进表供电所怎么处理 可能会重罚。因数额无法查实什么时候起的。可能会以你最后一次交纳电费或开户时算起。严重时可能进入黑名单而停止供电。这个黑名单可能与银行,电信,社保、医院等所有公共服务专案有关。别为一点小利失去更大的利益

电力法44条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

电力法44条是效力性规范。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电力法44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电力法关于因线路砍树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电力法赋予了有关部门在因种植植物妨碍电力安全时,修建或者砍伐植物的权力,以保障用电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居民区非法安装变压器违反了国家电力法第几条?

居民区非法安装变压器违反了国家电力法第几条? HENGDA-HENGNIU 你想说的是私搭变压器吧,违反第几条已经不重要了,肯定是违反了,跟法律过意不去等于和自己过意不去,希望可以帮到你,恒牛吧??? 阻止安装变压器违反电力法吗 HENGDA-HENGNIU 我觉得公民都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安装变压器对你生活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况且影响是巨大的不可逆的,希望可以帮到你,恒牛吧??? 国家电力法适用于私有变压器吗? 你是想问私自能装变压器吗,如果你用电量大,比如自己做企业,是可以自己安装变压器的。 国家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执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援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 *** 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援、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执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专案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专案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置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排程通讯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专案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专案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 *** 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援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 *** 应当支援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执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执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执行实行统一排程、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排程。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执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执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排程、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排程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使用者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使用者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使用者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使用者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使用者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使用者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使用者。 使用者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者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使用者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使用者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执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使用者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使用者,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使用者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援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产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使用者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使用者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使用者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进,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使用者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使用者中断供电,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执行事故给使用者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执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使用者自身的过错。 因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使用者造成损害的,该使用者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专案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专案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置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置,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 *** 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排程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排程或者不服从排程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使用者、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装置、电力煤气装置、易燃易爆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农村新民居房出售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第几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 *** 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 *** 稽核,由县级人民 *** 批准”。新老《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许可权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一般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巨集观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没有违反任何一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只有这一条和出售居民房有关,但是并没有限制售房! 对于房地产原值,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了5种不同住房的标准: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1.根据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对房产原值的相关界定,说明呆呆先生的房产原值并非就是购房发票价款,还包括相关缴税及费用凭证。 因此,对于购房者呆呆先生来说,不仅要储存好开发商开具的购房发票,还要储存好诸如契税等完税凭证、办理产权过程中缴纳的相关费用凭证等。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在计算呆呆先生房产原值时,既包括购房价款600万元,又包括缴纳的契税18万元及办理产权发生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万元。 变压器靠近我家房子才一米我阻止安装违反电力法吗 我们国家在电力安装上有明确规定,包括电压的高低与建筑物的距离,高度。你可以上网查一下。然后再说 压盲道违反了交通法规第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占压盲道,按违章停车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追尾违反了第几条交通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2.电力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电力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横向的法律关系,还有纵向的法律关系。即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电力法横向的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诉人与被告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不具有管辖与被管辖的管辖、边读于贝,兼读命令与服从等关系,双方都拥有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反驳、提出的权利。纵向法律关系又叫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比如是政府行政部门和一般公民之间的关系,就属于纵向法律关系。电力法很明显的是规范电力经营者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行政部门和电力经营者之间的行为规范,所以说他调整的是纵向法律关系。

电力法对收电费时间规定

第一、每月电费,必须在当月抄表之日算起七天内结清电费,逾期要计收电费违约金;第二、新装客户在报送电前应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交费方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送电;第三、客户必须按期缴纳电费、否则供电企业除按规定加收电费违约金外,对拖欠电费且经通知催交仍未交费者,供电企业将依据有关电力法规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第四、办理银行代扣的客户应经常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是否足够支付当月的电费,如不足够要及时到银行补充,客户如需电费发票,可到办理代扣的银行营业点索取;第五、客户如对电费结算有疑问,可到营业窗口查核或拨打供电客户服务电话95598进行查询;第六、客户因欠费拆表,需付清电费并到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可以装表复电;第七、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按下列规定计算: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客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不足一元按一元计收。

国家制定电力法的目的是什么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2、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现已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力法私自转供电处罚

法律分析:电力法私自转供电违反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 :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电力法第26条: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厅应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厅应公告的内容有停电公告、电费查询、优质服务、管理制度等。

电力法、合同法、民法典哪个大?

电力法、合同法、民法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遵从于国家《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私自接高压电,电力法是怎么处理的?

分情况的,一般按照盗窃电能处理,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1996年4月1日施行的吗?

是的!

国家电力法 对220千伏的电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产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进,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电力法关于高压线下的规定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且也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同时也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在何时公布?何时施行?

你好。 是在1996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这里可以看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65 打这么多不容易。 希望你能够采纳。 谢谢。

电力法有哪些规定?

普及安全用电知识,直至合格,坚持安全第一。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1-10千伏5米、安装、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通信线、吊车、财产损坏等事故,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严禁无票作业、检修。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正式用电、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垃圾、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并进 行公示,要求施工单位纠正、草料,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法规,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凡隐蔽工程部分。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还应包括,包括现场操作规定、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工程监理资料。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易爆物、建筑房屋。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查验时、检修和运行管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试验完工后,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经审核同意后、拉线作重牵引地锚。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确需更改的。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确保安全运行、维护方便。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必须遵守本规定,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试验、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防止触碰导线,严禁下列行为,结合本地实际,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应及早放下桅栏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运行等作业的人员、电讯网络线。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法规。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企事业单位,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 (七)利用杆塔、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经中间检查;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大型车辆,方能组织施工。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法规、杆塔而发生事故,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电力监管条例》。用户受电工程施工,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不得堆放谷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220千伏15米,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质量可靠,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杆塔而发生事故,选用技术先进,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意识,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并采取安全措施、通信线、建设。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承修,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试验、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按规定办理手续、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维护和消缺。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健康,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建设。第九条 新装,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在电杆上栓牲畜,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节能的设备和产品,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方针的执行,35-110千伏10米: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为避免人身触电。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承装(修、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要根据规划、预防为主,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以减少停电对广大用户的影响,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制定运行管理规定,不得烧窑。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500千伏20米,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以保证用电的安全。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否则,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不得倾倒酸、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防止触碰导线。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悬挂警示牌。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结合江门实际,改正后予以检验,保证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烧荒、经济适用: (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 (六)攀爬,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易燃物,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如有不符合规定

电力法关于线路砍树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建或者砍伐。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建或砍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实施日期

此法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而制定。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1、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收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2、电力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能源。电力的发现和应用掀起了第二次工业化高潮。成为人类历史18世纪以来,世界发生的三次科技革命之一,从此科技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出现的大规模电力系统是人类工程科学史上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它将自然界的一次能源通过机械能装置转化成电力,再经输电、变电和配电将电力供应到各用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电力法》的立法宗旨从哪四个方面可以充分体现?

具体四个方面如下:1.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2.维护电力投资者。3.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4.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电力建设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第五章电价与电费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三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第四十二条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第四十五条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第五十条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第五十一条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电力建设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电力建设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电力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yfrvr6y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是什么?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改变用电性质应该违反电力法吗

是的,因为不同的用电性质,电价是不同的。变更用电性质因提前向供电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力法律法规有:①《电力法》 ②《合同法》 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⑤《电网调度管理条例》⑥《电力监管条例》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电力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能源。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它将自然界的一次能源通过机械能装置转化成电力,再经输电、变电和配电将电力供应到各用户。电力产生的方式主要有:火力发电(煤等可燃烧物)、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技术、核能发电、氢能发电、水利发电等。涉及中国发电行业的主要公司企业有:五大发电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四小豪门(国投电力、国华电力、华润电力、中广核)。涉及中国电力行业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的公司企业主要是国家电网公司(简称国家电网或国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方电网或南网)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内蒙电网或蒙西电网)。法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电力法》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和使用电能。《电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2.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设施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3.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4.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取其他方法窃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拒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维修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为了不给用电户带来用电的困扰,为了国家电费按月足额入库,请用电户按月交清电费。

电力法与森林法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砍伐树木应该去所在县区林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电力法》中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主要是指()。 A.发电厂保护区 B.电力线路保护区

【答案】:B电力设施的保护区主要是指电力线路的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又分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两种。

电力系统中《电力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电力事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的原则。(2)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3)电力设施和电能受国家保护的原则。(4)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要依法保护环境防治公害的原则。(5)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的原则。(6)电力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监督的原则。(7)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的原则。(8)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技术和管理方法发展电力事业的原则。

电力法规对企业和居民用电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什么叫销售电价?《电力法》对其定价原则有何规定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在这一规定下,工商企业用电与城乡居民用电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用电分类,应当按不同的价格分别计量收费。 销售电价是指电力供应企业向电力使用者供给、销售电力的价格。《电力法》对销售电价主要作了以下四项规定:   (1)电价体系: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定价原则: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电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3)管理权限:体现了既有集中又适当分权的做法。《电力法》中明确地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及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核准。   (4)农业、农民用电的价格作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电力法》对安全用电有哪些规定

普及安全用电知识,直至合格,坚持安全第一。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1-10千伏5米、安装、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通信线、吊车、财产损坏等事故,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严禁无票作业、检修。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正式用电、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垃圾、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并进 行公示,要求施工单位纠正、草料,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法规,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凡隐蔽工程部分。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还应包括,包括现场操作规定、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工程监理资料。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易爆物、建筑房屋。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查验时、检修和运行管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试验完工后,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经审核同意后、拉线作重牵引地锚。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确需更改的。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确保安全运行、维护方便。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必须遵守本规定,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试验、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防止触碰导线,严禁下列行为,结合本地实际,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应及早放下桅栏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运行等作业的人员、电讯网络线。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法规。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企事业单位,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 (七)利用杆塔、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经中间检查;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大型车辆,方能组织施工。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法规、杆塔而发生事故,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电力监管条例》。用户受电工程施工,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不得堆放谷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220千伏15米,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质量可靠,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杆塔而发生事故,选用技术先进,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意识,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并采取安全措施、通信线、建设。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承修,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试验、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按规定办理手续、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维护和消缺。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设备健康,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建设。第九条 新装,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在电杆上栓牲畜,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节能的设备和产品,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方针的执行,35-110千伏10米: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为避免人身触电。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承装(修、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要根据规划、预防为主,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以减少停电对广大用户的影响,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制定运行管理规定,不得烧窑。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500千伏20米,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以保证用电的安全。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否则,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不得倾倒酸、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防止触碰导线。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悬挂警示牌。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结合江门实际,改正后予以检验,保证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烧荒、经济适用: (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 (六)攀爬,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易燃物,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力法的实施细则

电力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电力建设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实施日期

此法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而制定。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1、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收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2、电力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能源。电力的发现和应用掀起了第二次工业化高潮。成为人类历史18世纪以来,世界发生的三次科技革命之一,从此科技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出现的大规模电力系统是人类工程科学史上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它将自然界的一次能源通过机械能装置转化成电力,再经输电、变电和配电将电力供应到各用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新电力法处罚规定

窃电处罚标准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收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电力是以电能作为动力的能源。电力的发现和应用掀起了第二次工业化高潮。成为人类历史18世纪以来,世界发生的三次科技革命之一,从此科技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出现的大规模电力系统是人类工程科学史上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它将自然界的一次能源通过机械能装置转化成电力,再经输电、变电和配电将电力供应到各用户。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包括:1、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2、 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3、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前一种类型可谓普通盗窃,后四种类型可谓特殊盗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违反电力法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1、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2、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3、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一、窃电处罚标准是什么1、窃电处罚标准如下:(1)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2)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3)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电力法关于线路砍树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建或者砍伐。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建或砍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电力法窃电的处罚:依据我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盗窃电能的,将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盗窃罪的,一般应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依照盗窃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而定。【法律依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违规收取电费处罚是依据价格法还是电力法

《电力法》。根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电力法实施条例全文

法律主观:为您提供一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破坏电力设施 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属于什么

法律体系。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实行供电管理。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属于法律体系。供电营业规则、电力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国家的专业法律。

电力法的概念

电力法的概念是调整人们在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 和电力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力法总则:1、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2、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3、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4、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5、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6、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7、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8、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9、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法窃电处罚标准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举报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凡违反电力法规规定,进行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到电力部门登记,交清有关费用,将予以从轻处罚或不追究责任。否则,一经审实,将依法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法违约用电的处罚标准

法律主观:违约用电的处罚标准为: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律客观:《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具体处罚标准:(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二)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国家电力法对个人用电具体规定是什么?

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国家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价与电费、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用全控型电力电子器件组成的斩波器比普通晶闸管组成的斩波器有什

你是问用全控型电力电子器件组成的斩波器比普通晶闸管组成的斩波器有什么好处吧。全控型电力电子器件组成的斩波器有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控制性能,更小的体积。全控型电力电子器件指的是能够通过控制电流的方向和开关时间等参数来调节电流大小的电子器件。常见的全控型电力电子器件主要包括:可控硅(SCR)、普通双向可控硅(TRIAC)、反型双向可控硅(RCT)、基孔双极输出三极管(GBT)、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等。晶闸管(SiliconControlledRectifier,SCR)是一种半导体电子器件,由四层PNPN结构组成。其主要应用是在电力电子系统中作为开关元件,用于控制高电压、高电流的电流方向和电能输送,以实现交、直流的电能变换和控制。

比较电压控制电力电子器件和电流控制电力电子器件的特点

电压控制型器件CMOS 一般输入内阻高 输出小 频率高 电压也可做高 电流型 一般功率大 体积相性也大 用在低压大电流电路

电力电子器件主要工作于什么状态,当开关频率较高时xx可能成为器件功率损耗的主要原因

主要工作在开通和关断两种状态,随着其开关频率的增高,器件的开关损耗会增大。

电力电子器件的容量是指电压、电流还是功率?电阻、电容、二极管、三极管等器件的容量分别指什么?

电阻---功率电容---容值二极管-----功率三极管-----功率

电子元件,电力电子配件有什么区别?电力电子配件有哪些?

电子元器件: 不需要控制其导通的元器件,如: 电阻 电容 电感 等!!电力电子元器件:需要控制信号使其导通的元器件,如: 晶体管 SCR(晶闸管) P-MOSFET IGBT等,这些开关器件 一般由PWM PFM PAM 控制其导通!用于高电压 高电流的 电路! 如:AC——DC——AC电力电子控制器由程序计数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时序产生器和操作控制器组成,它是发布命令的“决策机构”,即完成协调和指挥整个计算机系统的操作。【主要功能】1、从内存中取出一条指令,并指出下一条指令在内存中位置2、对指令进行译码或测试,并产生相应的操作控制信号,以便启动规定的动作;3、指挥并控制CPU、内存和输入/输出设备之间数据流动的方向电管家智能电力运维云服务系统

电力电子器件哪些是电流驱动型哪些是电压驱动型

电压型的驱动功率应该小,电流型的反而大一些。电压型也称为场控器件,顾名思义,只要门极相对源极(以MOS为例)的电势高于门限,即可开通。而门极输入阻抗很高,除了需要给结电容充电的微小电流之外,几乎不需要电流,所以需要的驱动功率很小。

为什么电压驱动型的电力电子器件往往要反并联一个二极管

电压驱动型的电力电子器件反并联一个二极管是为了吸收反向电势(电压),以保护电子器件不被反向电压所击穿。  反向并联的二极管,通常都叫“反向保护二极管”。尤其是电压驱动型的电路,产生的反向感应电压较高,很容易击穿电子器件。  反向感应电压现象,是指一旦关机或断电时,电路中的电流会从最大值或正常值,一下子变为0。这一瞬变过程,会引起电感线圈中的磁场突变,而突然变化的磁场,就会产生一个反向的高压,即反向感应电压现象。  假如,没有反向保护二极管,反向电压就直接加在电子器件上,电子器件的反向电压承受能力不高的话,就很容易被击穿而产生故障。有了反向保护二极管就可以将反向电压直接短路了,从而保护电力电子器件免受反向电压之苦。

请问金属化薄膜电容器 属于 电力电子器件吗?

不属于,薄膜电容属于电子元件才是

跪求电力电子器件SCR和IGBT的特点与区别

SCR叫普通晶闸管。属于双极型的器件,阻断电压高,通态压降低,电流容量大,但工作频率低,使用大中容量变流设备。IGBT复合型器件,是GTR和MOS的混合也具有通态压降低,电流容量大的优点,更具有,输入阻抗高,响应速度快,控制简单的优点。SCR频率最高才差不多十的四次方,但是功率很大,IGBT十的八次方频率。

matlab电力电子器件库怎么打开

matlab电力电子器件库在simulink界面打开。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matlab的simulink界面中可以打开电力电子器件库。MATLAB是美国MathWorks公司出品的商业数学软件,用于数据分析、无线通信、深度学习、图像处理与计算机视觉、信号处理、量化金融与风险管理、机器人,控制系统等领域。

为什么电力电子器件工作在开关状态,电路损耗就小

开或关,一个电压为低,一个电流低,自然功率低。

SCR、GTO、BJT、P-MOSFET、IGBT分别指的是什么电力电子器件?

晶闸管、可关断晶闸管、电力晶体管、电力MOS管、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

大功率电力电子装置常用的功率半导体开关器件有哪些

大功率电力电子装置常用的功率半导体开关有以下器件:1、晶闸管(可控硅),它又有普通晶闸管、双向晶闸管属于半控型(控制导通、自然关断)电力电子器件,门极可关断晶闸管(GTO)属全控型电力电子器件。2、电力晶体管(GTR),属于电流控制电流全控型电力电子器件。3、绝缘栅场效应管(PMOS),属于电压控制电流全控型电力电子器件。4、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属于电压控制电流全控型电力电子器件。认证被拒绝,我也想看看有更好的答案,以弥补交了十多年电力电子课程的遗憾!

电力电子器件在使用中是不是必须加散热器

一般情况下,电力电子器件工作在开关状态,发热原因主要有两个因素引起的:电路电子器件自身的功率损耗(主要因素);驱动电路向其注入的功率(次要因素)。解决办法:在器件封装过程中注意散热设计,必要的时候安装散热器或采取其他合理的风冷、水冷等冷却措施。

电力电子器件导通流过电流大小由什么决定

流过电流大小由加在控制端的电压大小决定

电力电子器件(开关)与普通手控开关的主要区别?

二者的作用不同,目的不同缓冲电路是为了避免在开通和关断电力电子器件的过程中出现过大的电流和电压而损坏电力电子器件,因为电力电子器件很昂贵而且很脆弱经不起过大的电流和电压,而软开关电路是为了降低开通和关断电力电子器件造成的开关损耗,从而提高效率。实际中,由于很多电力电子电路采用PWM控制,从而使得电力电子器件开通和关断很频繁,而开通和关断是存在损耗的,如果不采取措施则损耗很大,造成整个电力电子装置的效率很低。

关于电力电子元器件的问题(高手进)

电力电子元器件,这个很难定义!

在通常情况下,电力电子器件功率损耗主要为什么

通常情况下电力电子器件功率损耗主要是器件发热,谐波,容抗,感抗等原因造成器件功率损耗。

电力电子软开关和缓冲电路开关的区别在哪里

二者的作用不同,目的不同缓冲电路是为了避免在开通和关断电力电子器件的过程中出现过大的电流和电压而损坏电力电子器件,因为电力电子器件很昂贵而且很脆弱经不起过大的电流和电压,而软开关电路是为了降低开通和关断电力电子器件造成的开关损耗,从而提高效率。实际中,由于很多电力电子电路采用PWM控制,从而使得电力电子器件开通和关断很频繁,而开通和关断是存在损耗的,如果不采取措施则损耗很大,造成整个电力电子装置的效率很低。

UPS常用的电力电子器件有?A:GTR.B:MOSFET.C:IGBT.D:GTO

.B:MOSFETC:IGBT.

电力电子器件与信息电子期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是什么?

电力电子器件与电子信息期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是什么?他们的相同点都是信息性的不同点就是先进和一个被淘汰的。

电力电子器件与普通机械开关有什么特点

电力电子器件是用半导体做的高速电子开关,其开关的速度远远高于机械开关,高的可以达到3MHz(也就是每秒钟开关3百万次),普通的也有几千次或者几万次。而机械开关,无论如何达不到这么高的开关频率。另外,在电路中使用机械开关,还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打火(出现火星,如果周围有易燃物的话,会引发火灾),机械疲劳等情况,一般开关数万次以上,就很有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者干脆因为金属疲劳损坏了。机械开关相对使用比较简单,价格也还算便宜。不过对搞电子的人来说,机械开关的使用频度和重要性远赶不上以MOSFET,IGBT,固态继电器为代表的电子开关。

低压变频器常用的电力电子器件有什么?

电力电子器件有整流模块、逆变模块,也就是igbt这种使用的最多

本人在学习电力电子器件的时候遇到几个问题,希望各路大神可以不理赐教!!!

你的问题够大、多了,要回答全需要图文并茂,够成论文了。简单回答,可以一起探讨。寄生二极管的作用是避免因为在关断状态时源极和漏极可能出现的反向电压,导致电压过高而击穿管子。MOS管有可能因为漏源电压变化率过大或者漏极电流过大而产生失控的后果。晶闸管包括GTO是有二次击穿的问题。晶闸管串联时,并联电阻由于半导体器件非线性和参数离散性,所以起不到动态均压的作用,只能起到静态均压的作用。电力电子器件主要工作在饱和区或截止区,这时损耗较小,但栅极电压(门极电压)对主电路电流有着约束关系,实际电路要求驱动电路上升前沿陡,有一定的驱动功率,在尽可能短时间内使其快速导通或关断。

全控型电力电子器件的是

通过控制信号既可以控制其导通,又可以控制其关断的电力电子器件被称为全控型器件,又称为自关断器件;这类器件很多,门极可关断晶闸管(Gate-Turn-Off Thyristor—GTO),电力场效应晶体管(Power MOSFET),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nsulate-Gate Bipolar Transistor—IGBT)均属于此类[1]。

试述实际电力电子开关器件与理想电力电子开关器件之间有何区别

电力电子器件与理想开关的主要区别在于:(1) 理想开关导通零电阻,而器件存在导通压降,存在通态损耗;且关断后存在反向漏电流,存在断态损耗。(2) 理想开关可瞬时开通和关断,而器件需要一定的开通、关断时间,存在开通和关断损耗。(3) 理想开关耐压、耐流能力无限,而器件只能承受一定的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并且只能承受一定的du/dt和di/dt。

电力电子器件的发展

功率器件几乎用于所有的电子制造业,包括计算机领域的笔记本、PC、服务器、显示器以及各种外设;网络通信领域的手机、电话以及其它各种终端和局端设备;消费电子领域的传统黑白家电和各种数码产品;工业控制类中的工业PC、各类仪器仪表和各类控制设备等。除了保证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外,功率器件还能起到有效的节能作用。由于电子产品的需求以及能效要求的不断提高,中国功率器件市场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功率器件行业共有规模以上企业498家,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1015.11亿元,同比增长6.86%;实现利润总额85.27亿元,同比增长47.54%。从企业经济类型来看,三资企业数量最多,其企业数量占行业数量的47.19%。从企业数量、销售收入以及资产规模来看,江苏、广东和浙江等省所占的份额居多。

为什么电力电子器件与数字电路中器件不同

数电应用于低压环境下,器件的额定值对电压、电流的要求低,而电力电子器件多用于相对高的电压整流和逆变中,其额定值对电压电流要求高,若用数电器件可能造成器件损坏,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电力电子器件为何在工作的时候要安装如图所示这种装置?

防止步骤错乱。电力电子器件需要信息电子电路来控制,电力电子器件的系统组成不能出错,防止步骤错乱,所以要安装如图所示装置。

电力电子器件的主要性能指标是什么

功耗,电压,电流
 首页 上一页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