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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电力市场要改革,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在哪里

电力市场改革其实是针对于发电业和输配电企业,就是我们所说的电网,售电,用电企业的整个电力系统改革,电网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我们平时用电会对物理设备依赖性比较强,所以此次改革,不会把电网的物理垄断性完全打破,打破的是电网的交易机构,使电网回归输配电的本质。简单点说就是将电网原本的交易改变为,发电起,直售电给用电企业。当然你输配电这个过程还是由电网去承担的。其实电力改革之后,我们可以把电网公司比作是一条高速公路,用电户就是 汽车 ,电网只收取用电企业的过路费,实现发电企业与电网的分离,市场上是叫做长网分离,这样以后呢,发电企业的买方就不单单的是电网集团了,还有很多的用电企业。 他改革的其实就是电网长久以来的这种垄断性的交易体系,我们称作为电改,要从售电侧起步,当下电改呢,他将开放售电侧,让用户自己去选择发电企业进行交易,在大用户直够的改革方面,建立多买多卖的电力市场,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就可以绕过电网,自主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选择权。 核心呢就是电价市场化,其最终目的就是打破电网公司,在电力交易中对于发电企业的单一买家地位和对于用电企业的单一卖家地位,实现电力交易市场化,逐步形成发电与售电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你电网公司以后就不能决定,我买你电是多少钱,我卖是多少钱了,因为这个价格是有市场来决定的,你输配电的这个价格,还是有政府制定一些价格体系,价格机制。所以说电价的下调未来我们是可以预见的。 电力市场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我们统称的说就是资源优化配置,简单点说就是把买卖双方融合在一起,让他们通过这种市场交易来决定电能什么时候产、产多少,并且通过这种市场优化的长时间交易,来提高买卖双方的经济效率,你原本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是由电网公司的调度来决定的,电力改革之后,这种计划电量的体制就会被完全打破,是由用电企业的需求来决定的。 我们举个例子.比如说一家发电企业有一台125兆瓦的发电机组,那么就说明这家企业每小时就能生产12.5万度的电,你正好电力市场改革之后,厂网分离我这家发电企业的厂能,与我现在所签的这些用电企业的用电量是吻合的,那么我这家发电企业的发电机组,就能一直的运行,去为这些用电企业去服务,从而提高发电企业的生产效率,你发电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了,你这个发电企业就会赚到钱,不像我们之前说的,电厂,能源企业都是赔钱的,电力改革之后优胜劣汰,谁强谁就上,谁不行谁就淘汰。 电力市场改革的实际目标? 刚才我们听到一个词叫资源优化配置,这个词是比较宏观的,下面我就给大家总结了四点。 1.你原先定计划,资源利用的好不好是政府说了算的,以后市场化竞争谁强谁就上,不行的该淘汰就淘汰。 2.原先的政府定价是有延迟的,你不能及时的反映出市场的需求变化及实际成本,有市场定价侧是市场博弈的直接结果,这个市场定价更为合理及时。 3.你发电企业每天的产能和协调,应该是以市场资源的稀缺为引导的,市场将成为引导合理规划和高效投资的形象指标。 4.你新能源不能盲目的建设,需要以适应市场为目标;合理规划;布局;开发促进良性发展。 总之,电力市场改革的目标就是提高发电企业的生产和利用率,行程一个合理的交易价格,提高电网本质输配电工作的利用率,正确的引导电力规划。

电力市场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这一类市场改革最主要的目标是能够达到更加科学规范的使用以及便利性,这样能够更好的达到理想的效果。

电力体制改革进展到哪一步,国家电网公布最新数据

(一)随着分布式电源的不断广泛接入,电力调度和优化控制将变得愈加复杂,供电企业和用电户之间的交互与合作关系将更加紧密。  (二)传统的供电企业与用电户构成的供用双方市场中,将出现虚拟电厂、分布式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等第三方主体,完成改变原有市场秩序。大批售电公司将涌入售电市场,供电企业面临被“管道化”的风险。  (三)随着电力交易中心的建立,电力交易市场的定价功能、交易功能、数据服务功能将不断完善,竞争更趋多元化、激烈化。  (四)电网与用电户之间、电网与售电企业间、售电企业与终端产销者之间将建立一套高效、联动的立体化需求管理机制。  (五)以更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电力市场,在通信及信息技术的强力支持下,电力市场将实现信息共享、设施共享、即时协作和智能决策。  三、供电企业竞争优劣势分析  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电力业务,如分布式能源方面的比亚迪等;通信企业如华为、中兴、小米等以及互联网企业也会参与到新兴业务。与这些竞争者相比,我们供电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丰厚的电网技术经验、高素质的电力专业员工。但同时,我们也存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运用不够成熟、现有制度流程限制多及企业体型庞大转型慢等问题。  表1供电企业与竞争主体优劣势对比  竞争主体优势劣势  供电企业庞大的已有客户群体;积累丰厚的电网技术和经验;员工电力营销服务的知识积累。企业规模庞大转变周期较长;对于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运用不够成熟;业务方式不够灵活,受限较多。  发电企业稳定的能源供应;数据积累丰富;技术研发实力强;客户渠道稳定。敏感不足;商业模式缺乏创新;竞争意识较弱。  互联网企业服务渠道丰富;服务模式创新能力强;信息深度广。电力产品知识欠缺;电力行业技术经验薄弱;技术研发能力较弱。  四、供电服务发展提升策略  (一)增强全员、全程、全心全意服务理念。积极推进客户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电网架构,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供电可靠性,提高电能质量水平;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不断提升客户关系管理能力。要在供电企业内部进一步强化全员服务意识,变传统的“等客户上门”为“主动出击”、积极走出去。通过各专业协同服务,做好客户用电前、中、后各环节全流程服务,提升企业信誉度和美誉度。  (二)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培育忠诚客户。服务品牌是企业长期积累的客户口碑,是企业面对激烈社会竞争的软实力。供电企业要树立品牌和产品意识,学习借鉴其他行业品牌包装和品牌运营管理经验,通过不断整合升级供电服务品牌,更新升级供电服务产品,争取获得客户的认同和依赖,逐步培育重视的客户群体。  (三)注重服务成本管控,提升盈利能力。找准客户需求,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服务,避免过度服务和资源浪费。通过开展营销大数据分析研究及应用,结合不同类型、群体客户的用电需求、习惯、价值、影响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策略。在确保电力普遍服务和个性化差异服务的基础上,整合服务渠道资源,优化配置实体营业厅,推广普及微信、网厅、掌厅等远程服务渠道以及电费银行划扣等低成本服务方式,力争在企业成本与经营利润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四)优化流程规则,提高业务便捷性。对标学习香港中华电力客户仅凭身份证即可快速所有用电业务的人性化措施,进一步精简业务流程,使得供用电业务流程设置既能配合政府要求、合理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又能提升业务便捷性、提高客户主观感知体验。  (五)推进科技创新,增强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强电力营销科技创新,应用前沿技术手段,为业务、现场服务等工作提供信息化平台支撑。加强计量表计管理,努力为供用电双方提供透明、公正、放心的交易环境,同时也可以为窃电案件查处、取证、电量追补等公正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供电企业也需要依托电力专业技术优势,建立科研培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增强供电企业人才技术资源优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改革重点

《意见》明确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意见》明确了将会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切实保障民生。此外,还要坚持节能减排,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完善有序用电和节约用电的制度。在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的表述中,明确了要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合理确定生物质能发电补贴标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按照电压等级分期分批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企业的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适应电网调峰、调频、调压和用户可中断负荷等辅助服务的新要求,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机制和补偿机制。根据电网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和义务,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件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

2014年电力体制改革的内容是什么?国家批准了没有

新方案具体而言,先是电网要逐步退出售电,其次是电网财务或调度择其一独立。此外,电价市场化方面则是建立多买多卖的电力市场,通过大用户直购试点放开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除了推动大用户直供电和电价改革,开放民间资本进入电源建设和运营领域也是电力改革的重点。无论是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还是引入民间资本进入售电侧,其最终目的都是打破垄断,实现电力交易市场化,逐步形成发电和售电价格由市场决定、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的价格机制。批准没有批准不知道,但肯定尚未公布。

电力体制改革的改革目标

电力体制改革的改革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市场化机制,促进市场竞争,非歧视性地接入各种电源和负荷,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电力供应的效率和质量。2. 加强能源科技创新和发展,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和减少能源消耗,推进节能减排和新能源的发展利用,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3. 改善电力供给结构,优化电力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提高电力市场化程度,加强电力质量监管和电力安全保障。4. 推进电力体制的改革和转型,建立良好的产业激励机制和行业协作机制,促进电力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提高电力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电力体制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5. 加强电力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完善电力政策法规和法律体系,提高电力市场的监管能力和效率,依法保障电力市场的公正开放和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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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布最新数据,电力体制改革进展到哪一步?

国家电网公布最新数据,电力体制改革进展到:传统的供电企业与用电户构成的供用双方市场中,将出现虚拟电厂、分布式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等第三方主体,完成改变原有市场秩序。大批售电公司将涌入售电市场,供电企业面临被“管道化”的风险。《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电改方案”)2014年12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下一步将交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待批复后择机发布。这意味着“啃硬骨头的改革”终于要在2015年正式拉开帷幕。2013年3月,有媒体称国家电网一分为五。2013年3月24日,国家电网发布消息称,国家发改委深化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拆分国家电网的内容。电改的核心是电价而非拆分。电改的核心是电价而不是拆分对于电价的管理模式,是值得认真讨论的。如果电价管理模式不变,改革不会取得真正的成效。电价完全由国家定价,而且有各种社会性的加价。大家对煤价也不想动,销售电价也不敢动,积累下的价格扭曲和经济评价体系失效,就越来越严重了。价格信号失灵,政绩评价体系不准,就导致我国经济投资拉动型的特点更加明显,在电价扭曲、各地投资冲动下,很多电力项目也很难说是优化的。很多人一说“利益集团”就指国企,其实民营企业也是“利益集团”,而且更活跃。各个地方、各个行业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况下讨论电力体制改革,反而对电网布局的优化、电源结构的优化、电力项目的优化,没有太多考虑。这是不正常的。电价的扭曲使得对国家电网等电力企业的经济评价成了难题,因为很多复杂的价格因素没有厘清,人们也很难说得清企业是干得好还是不好。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5年)主要解决电力供应严重短缺问题。推行“集资办电”,解决电力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第二阶段(1987—2002年)主要解决政企合一问题。提出“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二十字方针”和“因地因网制宜”的电力改革与发展方针。第三阶段(2002—2012年)厂网分开与电力市场初步发育阶段。2002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即电改“五号文”),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16字方针并规划了改革路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如何打破电力体制改革僵局

近些年,煤电矛盾愈演愈烈,局部“电荒”此起彼伏,社会各方面对电力体制改革问题议论颇多,其中要求电网企业打破垄断、输配分开、调度独立,实现电力市场竞争和电价市场化的呼声较高。但也有部分人士认为,以上改革震动大、成本高,会危及电力供应安全,带来一系列不可预知的后果,不宜盲目推进。还有人认为,电力是关系我国经济命脉和民生的基础性行业,电力体制不应照搬国外模式,而应强化国有资本控制和政府管制,甚至对2002年以来厂网分开的成效和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由于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电力体制改革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 一、当前电力改革的主要矛盾和任务 从现实情况分析,我国电力体制目前最突出的矛盾是,由于电网企业拥有独家买卖电的特权,加之所有电价均由政府管制,使电力市场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即发电企业(生产者)和电力用户(消费者)被制度性“隔离”了,不能直接“见面”进行市场交易。发电市场的供给、成本变动和价格信号不能及时传导到用户,用户的需求信息也不能直接反馈给发电企业,市场机制发挥不了作用,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不能及时调整到位,电价水平及上下游产品比价关系被人为扭曲。客观效果是,一方面,发电企业尤其是火电企业严重亏损、投资缺乏积极性,新增装机减少,为未来缺电留下隐患。另一方面,低电价助长了高耗能企业的过度发展(由于大量低附加值的高耗能产品出口,实质上是间接补贴了国外用户),强化了粗放发展模式的惯性,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方式调结构步履艰难、积重难返。同时,居民和其他用户由于电价较低,没有节能的压力和动力。 因此,当前电力改革最紧迫的任务,是创造条件建立电力“多买多卖”格局,使发电企业能与用户直接交易,通过竞争形成电价,电网企业只承担输配电功能并收取相应过网费。其现实意义是,市场机制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煤炭价格变动及其他成本变动因素能及时反映到用户侧,在电力紧张时能为电价“高来高走”提供市场平台和政策空间,避免用户出高价也买不到电的尴尬,在电力富余时能及时降低电价让用户受益,为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提供制度保障;能有效调节电力生产和消费行为,避免电力供需大起大落;可克服政府制定电价受宏观调控影响、调价滞后或不到位的局限性,也消除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众误解或不满。 (一)电网垄断的本质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权力的交织结合 自然垄断是指电网输、配电业务具有规模经济、网络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并具有成本次可加性(独家供应比多家供应成本更低),从经济学原理看,电网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特征。 行政垄断则表现为电网企业在电力规划、投资、价格、市场准入等方面有较大决策权或影响力,并拥有买卖电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换言之,电网具有排它性的市场控制力。以上行政垄断权是从原来政企不分的电力部、厂网不分的国家电力公司继承和沿袭下来的,2002年以来的电力体制改革并未削弱电网这方面的权力,相反,随着电网规模扩大、跨省区输电增加,以及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等的需要,加上政府有关政策、管理缺失和监管不到位,电网的行政垄断权甚至有所强化。换个角度看,电网企业目前的垄断强势地位,部分是由于政府“不作为”和监管职能不到位造成的。 电网企业借助自然垄断地位扩张市场控制力,使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权力互相交织和紧密结合,就形成了目前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中“一家独大”的强势地位,也引发了社会各方面对电网企业的诟病和误解。通过理性分析不难发现,电网的自然垄断是其客观属性,不应也不可能被打破,因为即使输配分开,也只是一个大垄断变成了若干小垄断,垄断性质并未改变。而附着在电网自然垄断特性上的准行政垄断权,如市场准入、标准制定、独家电力买卖权和电费结算权等,才是问题的症结,也是需要改革的主要对象。政府应抓住这一主要矛盾,做好破解电网行政垄断权的文章,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二)电网企业维系行政垄断的主要工具是电力调度权 当前我国电力调度包括指挥、规划、配置、准入、交易、信息、技术等七类职能,电网企业通过下属的电力调度机构行使相应职权,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一是组织和协调电力系统运行,在电力安全方面起决定性作用。二是支配各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目前,电力行业厂网之间、厂厂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中央与地方企业之间、国有与民营外资企业之间,存在多种利益博弈。电网企业可以利用调度手段,通过发电计划和利用小时安排,以及对用户拉闸限电和收取容量费等方式,直接影响发电企业和用户等的权益,同时可利用调度专业性强的特点,规避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三是影响政策法规实施。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如上大压小、发电权转让、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等,必须依靠电力调度具体实施,否则难以落实。电网企业正是借助功能强大且无可替代的调度权,制约发电企业并垄断输电和售电权,维系其独家买卖电的市场强势地位。 (三)打破电网垄断的根本举措是剥离以调度职能为核心的行政垄断权 综上分析,电力调度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本质上是一项公共行政职能。电网企业目前拥有的很多行政垄断权力,均是由调度职能派生或拓展出来的。隶属于电网的调度机构,自觉或不自觉成为电网企业“谋利”的工具,使其扮演的角色与其公共职能的本质属性之间出现了偏差。事实上,正是由于电网企业承担了以调度为核心的较多公共职能,造成电力规划、管理等领域政府缺位与企业越位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电力行业一些重大问题缺乏客观评判标准,无形中干扰甚至“绑架”了政府部门的权威决策,出现了是否应该发展特高压交流电网等悬而未决的争议,电力发展周期性波动等积弊也未得到很好解决。 调度机构在电力市场中的作用类似于执法者,而电网企业是电力市场中的一分子,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让电网拥有调度权,相当于集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于一身,不利于电力市场公平竞争和电力行业健康发展。因此,电力调度权不宜由电网企业掌控,而应由政府主导。调度机构从电网独立出来后,政府将得到一个专业、中立的助手,有利于提高我国电力规划和管理水平,也有助于推动电力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三、电网改革路径的比选分析 从目前各方面研究提出的改革措施看,打破电网垄断、建立电力市场大致有三种选择:一是输配分开,二是配售分开,三是调度独立。这三种办法各有利弊,从三种办法中任选其一,再辅之以政府对电力交易有关政策的调整,均能实现电力“多买多卖”的改革目的。但毋庸质疑,这三种办法均有其局限性。 输配分开、配售分开都要对电网组织结构、资产和人员配置进行大“手术”,由于目前输配、配售的功能界面并不十分清晰,三者分离从技术上有一定操作难度;更重要的是,分离后将增加电力交易环节,使内部矛盾外部化,加大管理和交易成本;还会由于分离后彼此职责不清带来电力安全等重大隐患。另外,受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城乡区域差距等因素影响,在较长时间内工农、城乡间的用电交叉补贴难以完全取消,而配售分开过早地使售电侧放开竞争,将使得交叉补贴难以操作,各地农村电网建设、居民生活用电苦乐不均的矛盾将凸显,会引发新的矛盾。 电力调度独立不涉及电网组织架构的物理性分离,是长远必须推进的改革举措,但现阶段,由于电力市场建设刚刚起步,调度机构彻底独立后,电网企业将不承担电力系统安全责任,调度机构又尚未起建立权威的运作体系,容易出现电网运营责任模糊、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在安全问题上相互推诿扯皮、电网利用率下降等问题,最终导致电力安全隐患和系统成本增加。另外,调度独立后,由于输配电价和准许收入等新管理模式难以一步到位,电网企业缺乏激励机制,会加剧改革阻力和难度。 总体看,以上三种办法均是对现行电网运营模式“休克疗法”式的变革,对既有利益格局冲击较大,改革风险和成本较高,不利于平稳过渡,也将使改革决策难以形成共识,从而延缓改革进程。 四、对开启新一轮电力改革的建议 综上,目前有关方面开出的电力改革“药方”均有一定的缺陷,需要另辟蹊径。从现实可行性出发,为促进新一轮电力改革能尽快平稳起步,经权衡利弊,建议采取“渐进分调”的办法,即实施渐进式调度分离的“硬件工程”与渐进式制度调整的“软件工程”相结合的改革举措。 “渐进分调”中的“硬件工程”就是将电力交易机构从电网分离。这是对电力调度独立的一种改良和过渡性措施。从国际经验看,各国由于电力工业历史沿革和体制改革路径存在较大差异,选择的电力市场交易、调度和输电模式也不尽相同。基本模式有三类:一是独立系统运行商模式,调度机构与交易机构合一并独立于输电公司,以美国ISO/RTO模式为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等也采用这种模式。二是输电系统运营商模式(TSO),调度系统与输电公司为同一个机构,而电力市场交易由独立的交易机构负责,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模式。由于这些国家的输、配电业务已经分开,输电公司不参与购售电交易,因此,调度机构隶属于输电公司并不影响电力交易的公平。三是调度机构、交易机构、输电公司各自独立的模式,如巴西、俄罗斯。以上三类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独立。所有电力改革先行国家均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这一组织架构,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的。 从我国情况看,电力交易职能是电力调度的主要职能之一,目前在各省、区域电网公司内部,均有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可考虑将其分离出来,由政府部门直接领导和授权,负责电力市场规则制定、竞争报价、合约执行、电费结算等职责。除电力交易外的电力调度职能仍由电网企业行使,主要从技术角度负责电力交易的安全校核。适应我国目前存在区域和省两级电力市场的现状,可相应在区域和省级分别组建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各省交易机构负责本省内的电力交易,各区域交易机构主要负责跨省的电力交易,各省级电网公司可以“特殊大用户”的身份(代表全省电力用户)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的购电,促进西电东送、北电南送等跨省区资源优化配置。采取这一过渡模式的优点:一是不用通过输配分开,就为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搭建了统一、便捷的平台,有利于降低电网的市场控制力;二是不用另起炉灶,电力市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就有了专业化的队伍和“裁判”;三是电力交易机构独立于电网、电厂和用户,可从组织、制度上保证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性和透明度。 “渐进分调”中的“软件工程”就是对现行电力交易、购售电资质、电价等进行制度性调整,改变相应的“游戏规则”,为电力“多买多卖”创造政策条件。主要实施以下政策调整:一是改变电网监管和业绩考核模式,逐步将电网目前依靠购销电价差获利的模式转变为收取过网费或核定准许收入模式。二是政府对电网服务、成本、价格严格监管,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作为电网收取过网费的依据和标准。可实行各区域、省级电网间“对标”管理,按先进水平制定“领跑者”输配电价标准,促进各电网企业主动创新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也防止其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三是按电压等级和用电容量强制分批开放大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双边交易,电价由双方协商或政府组织统一竞价形成,中小用户暂维持现行由电网统购统销的办法。同时,赋予全部趸售电企业及其他独立于省级电网的供电企业(主要为县级及以下农村用户供电,类似国外的配售电公司)直接购电的权力,将开放电力市场与农村供电改革统筹考虑,以避免因当前“单兵突击”孤立解决农村电力体制问题,而为今后建立统一电力市场制造障碍。由于工业等大用户用电占总用电量的70%左右(包括趸售电将达80%以上),实行双边交易后,这部分电量即实现了电价由市场形成,这样就打通了发电与终端用电价格及时传递的渠道,将使困扰多年的煤电价格矛盾迎刃而解。而居民、农业等中小用户在维持电价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也可通过实行阶梯电价等制度,合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状况。 实施上述改革后,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的特权将自然消除。这使电网企业丧失了部分既得权力,但反过来也会形成一种新的“制度激励”,使其更专注于输配电主营业务的管理,不用费心考虑与发电企业、用户等的利益瓜葛,有利于从机制上提升电网运营和安全保障水平。 以上“硬件工程”与“软件工程”相结合的改革办法,由于不需对电网实体结构进行拆分,也回避了电力调度独立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问题,总体看改革震动小、成本低、风险可控、是当前情况下推动电力体制改革重启的捷径选择。 在此基础上,改革中后期,可根据电力发展需要和市场发育程度,循序渐进、因地制宜,适时推行调度独立、输配分离、配售分开等改革,进一步挖掘电网企业细分管理、降低成本的潜力,并逐步放开中小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交易,实现发电、售电环节充分竞争。 值得关注的是,输配分开、配售分开都不是当前打破电网垄断的必要条件,但其实施有利于培育多元化竞争主体,也有利于加强监管降低电网运营成本。未来输配分开、配售分开即使实施,也应与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如鼓励地方政府、民营资本、外资等参控股配售电公司)、同步实施售电市场竞争结合起来,才有改革的价值。若分开后不能配套进行产权重构和市场竞争,则必要性不大,相反会带来电网安全隐患以及交易成本增加等问题,留下类似厂网分开的后遗症。因此,当前不宜盲目、匆忙推行。相比而言,“渐进分调”的改革方法则显现了其现实可操作的优点。 五、政府管理方式的配套改革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前电力体制的主要矛盾和症结不是电网自然垄断本身,而是政府相关制度设计带来的行政垄断权。因此,在实行电力交易机构独立、构建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对政府自身管理电力的理念、内容和模式进行变革。当前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将本应由政府行使的电网规划、标准、并网准入等行政权上收,避免出现政策缺位和管理“真空”,使电网回归到企业的本来角色,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去履行职责。 二是规定并监督电网对所有用户和发电企业(含分布式能源、自备电厂)公平、无歧视开放,制定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电能质量、并网标准以及调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为其上网消纳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好的政策环境。 三是创造条件逐步放开能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电价,如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户的销售电价,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在过渡时期,对政府制定的电价,也应建立科学合理、调节灵活的价格机制。 四是统筹制定并预先公布电力建设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能效等准入标准,逐步有序放开新建发电项目的市场准入,简化电力项目审批程序,使项目业主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避免“跑马圈地”等恶性竞争。 五是区分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公共服务职责,实行不同的考核办法。建立政府主导的电力普遍服务新机制,对居民、农业生产及边疆偏远地区用电优惠等政策性、公益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买单”,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变暗补为明补。(作者供职于国家能源局,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企业的好处是什么

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企业的好处是对于有些企业具备储能设施。甚至是自备电厂的用电企业。当电价偏高时,用其自身设备发电。售电公司代理用电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方便了电力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和用电稳定性,同时又实现了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国家电网的多边共赢,推动电力交易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电力工业以“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为改革目标的基本取向,从现在起到21世纪初,在发电领域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形成开放发电侧的经营模式,即各发电公司按电价竞争上网的市场机制,即形成了初步的电力市场化。扩展资料:电改主要是为了节省电力传输成本以及提高电力传输的稳定性。1、电力市场化改革是大势所趋,对于集团公司而言,改革带来的既有机遇也有挑战。在当前电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可能还会更多一些。对此,我们必须早做准备,积极应对,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在改革中抢占先机,推动集团公司在改革大潮中稳步前行。2、当前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方案还在修订完善中,未来可能还要出台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我们要密切关注改革动向,紧密联合其他发电集团,积极向有关部委反映发电企业的改革诉求,努力争取有利于发电侧的相关政策。建议加强对电能直接交易的监管。在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时,确保双方能够自主谈判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特别是要杜绝地方政府搞优惠电量强制摊派行为。3、建议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扶持力度。由于风电、太阳能发电、气电等清洁能源成本高、电价高,并不适宜参与电能直接交易,将在未来的电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建议国家提前考虑和安排可再生能源的电量消纳问题,一方面继续实施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保障政策,另一方面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电力用户使用一定比例的清洁能源电量。建议在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后再将售电侧放开。如前所述,在当前电力运行模式下放开售电侧毫无意义,建议国家在核定输配电价后再将售电侧放开,并且建议电网企业逐步退出售电业务,仅收取“过网费”,这样才能在售电侧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4、建议不要采取平均销售电价扣除平均上网电价的简单方式核定输配电价,而应委托第三方对电网企业的投资和成本进行核算,按照覆盖成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合理的输配电价,给予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时更大的议价空间。

桂东电力历史定增?桂东电力股票行情新闻?收购了股票跌了桂东电力?

据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已正式复函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促进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开展工作。这个消息引起了电力板块的剧烈反响,多只个股股票的股价上浮,其中桂东电力涨势可以,所以这只股票值得我们投资吗,下面咱们就来好好研究一下。开始阐述桂东电力之前,大家先一同来看一下此份电力行业龙头股名单,感兴趣下方链接自取:宝藏资料!电力龙头股一栏表一、从公司角度来看公司介绍:桂东电力公司是全国水利系统唯一厂网合一和以110KV输电线路环网运行、网架覆盖面最宽最完整、整体实力最强的地方电力企业,电网内发供电相互配套,形成完整统一的发供电体系。其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销售和油品业务,主要服务的内容就是电力销售、发电、油品销售、电力设计咨询。我们对桂东电力有了初步的印象之后,下面通过对于桂东电力的亮点分析,看看到底值不值得投资。亮点一:成品油业务发展迅速,初步形成全产业链公司油品业务的发展主要靠的就是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平台,成品油业务链主要是以生产加工、石化仓储、成品油销售、贸易构成的。广西永盛得到的资质是由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以石化能源产品为主。广西永盛凭借平台上的优势就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成品油批发贸易业务,还与山东地炼还有国内其他大型炼厂,都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而且目前有石化产品生产加工、批发贸易、仓储物流、加油站建设运营等多个环节已经实现全面覆盖了,石化产品全产业链初步成型。亮点二:顺应改革政策,积极布局售电业务公司拥护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政策,踊跃拓宽增量配电网业务,踊跃参与市场竞争交易,提升公司售电业务发展空间。目前公司已经将售电公司推广到了广西、广东、陕西等地。因为文章字数限制,更多关于桂东电力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全都在这篇研报当中了,想要获取点击就行:【深度研报】桂东电力点评,建议收藏!二、从行业角度看自2021年以来,多项旨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政策出台,新能源发展潜力巨大。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 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到规模化的转变。当前,我国约有百分之四十的CO2排放是来源于电力行业的。之后,"终端用能电气化+电力系统脱碳"将会是实现碳中和主流。电力系统转型升级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我国"双碳"目标能否实现。从需求方面看,2021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速会达到10%,2022年希望保持6%以上的增长率,很显然,这个速度要高出"十四五"规划的年均增速预期很多。无论说国家政策还是说日常需求,都必将对电力行业的发展带来有利的影响,发展势头良好。整体来说,桂东电力是实力最强的地方电力企业,在碳中和的背景下,很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想要知道桂东电力未来行情的确切信息,就快点进链接吧,会有专业的投顾为你提供诊股服务,具体了解一下桂东电力的估值,有没有高估或者低估:【免费】测一测桂东电力现在是高估还是低估?应答时间:2021-12-07,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主辅分离,三产分离等电网改革对省电力调度中心员工的收入有影响吗?

我个人认为:1、主辅分离,是为了甩掉包袱,突出主业,让辅业能够自负盈亏。增加主业的盈利空间和能力;2、三产分离,也是为了让三产自负盈亏,精简机构和人员,增加主业的盈利能力和盈利空间。总体而言,我个人认为对于调度中心员工待遇不会降,反而会增加,因为你们的盈利主要来自电网主业而不是三产。还有,你个人也要努力学习岗位技术,争取把岗位往高提,要有所追求,待遇也会增加,事在人为。希望对你有帮助。

电力改革已经有几年了,改革对电力市场有很大影响吗?比如说哪些?

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国家电网公司-直处于金字塔顶尖位置,在实行了电力体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电力行业进行了资产重组,提高了市场竞争的可能性。从江苏能源云网得知;我国积极吸取国内外电力体制改革的教训,总结相关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遵照电力工业的发展定律,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提高现代电力企业制度完善的速度,对电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改变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电力市场机制提供了帮助。从我国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打破我国电网系统的垄断制度,将非国家电网公司的供电企业引进电力市场的竞争中来,并且尽可能地降低供电的成本,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电价制度,让电力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有效地促进我国电力的发展,使全国联网得到推进,并且构建出一-个能够进行公平竞争、有序开放以及科学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什么是电力普查?

电力普查主要是通过营业普查活动,摸清核对目前我所配电台去、低压用户的用电信息,进一步规范用户基础资料管理。

电力行业两化融合 电力行业与新技术融合之路

  电网主辅分离加大了电力行业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提高了电力企业的竞争力,缓解了“电荒”。实际上,在缓解“电荒”以及提高电力企业竞争力――尤其是央企的竞争力方面――信息化大有可为。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区域主干电网,发展特高压等大容量、高效率、远距离先进输电技术,依托信息、控制和储能等先进技术,切实加强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增强电网优化配置电力能力和供电可靠性。   2012年,信息技术又将如何帮助电力企业提高竞争力?   信息化继续发展   “与电力相关的央企信息化建设正在高速推进。以国家电网为例,国家电网每年在信息化建设上持续投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接下来将建立‘大集中"系统部署,包括技术和管理上的大集中。而在发电端,相关企业正在起步,已经制订了发展规划,如国电集团GD193工程,重点都是强化集团化管理。”远光软件副董事长、公司总裁黄建元对现阶段的电力信息化如此评价。   作为电力行业主流的解决方案供应商和软件服务商,远光软件的服务对象几乎囊括了所有电力企业,更是国家电网“十一五”重要信息化项目“SG186工程”与“十二五”后续信息化项目SG-ERP的重要参与者。   黄建元认为,“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到的特高压和智能电网,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发展的重点,这将推动电网体系变革。电力企业将继续朝着集团化运作,加强集约化、精细化管理,这势必会加大对信息化的持续投入,也会给管理软件带来巨大的成长空间。   为了适应转型,电力行业将把“业务横向贯通,管理纵向集约,资源集中配置”当作长期的管理目标。为此,远光软件也将通过提供“软件+咨询+集成”的全面服务能力,帮助电力客户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型。   “远光软件的基建管控产品已完成国资委在国电集团的试点。同时,远光近期专门设立ECP平台,以提升产品的运作效率。”黄建元透露,近几年,远光软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包括在武汉光谷设立研发中心,高端研发人员规模超过百人,取得了众多研究成果,包括基建管控、物资管控等新产品。   而在企业自身,黄建元更希望远光软件历经几年的规模扩展之后,从2012年开始执行稳健的经营策略,由规模扩张转变为效率扩张和投资扩张,在保持人员规模稳定扩充的情况下,提高效率和扩大投资,保持业绩稳健增长。   新技术应用广泛   这一两年,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层出不穷,应用前景广阔。但在行业的应用中,还需要再摸索,在电力行业中尤为如此。   “新技术可整合成解决方案,有效地解决目前及未来电力系统在计算和信息处理方面所遇到的重要挑战。”黄建元谈及新技术与电力行业的关联关系时说,随着电力系统互联程度的提高和电力系统“智能化”趋势的加强,电力海量数据流的存储与分析将对电力信息系统数据处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电力企业必然要用新技术应对。   云计算融入到系统中之后,可为电力企业提供新的灵活性优势。例如针对电力集团管理业态多、管理链条长的特点,系统可实现多级数据中心的部署模式,改变传统的系统架构,并通过合理定制业务功能,形成各个业务功能模块的云服务,同时部署到“云计算”平台中,如财务服务、售电服务等。企业只要按需从资源池中获取计算资源,就能形成一套可伸缩、高效的企业级私有云,有效解决超大型业务系统的海量信息数据引起的存储及性能问题。   “在物联网应用中,我们通过RFID、GPS等技术,为燃料、资产设备、供应链业务领域的企业推出资产移动盘点解决方案,能够将数据信息更加快捷地采集、处理和运转,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效率,降低客户的维护成本,从而提升竞争力。”黄建元说。   企业更注重服务   在黄建元看来,远光软件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对电力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本质的深刻理解和把握,是以此为基础开发出来的一系列满足电力行业管理需求及其不断变化的软件产品。   基于此,远光软件今年的产品研发将以完善业务应用系统为重点,加大GRIS产品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投入,在技术上引入云技术、内存运算、移动接入等,在业务上推出基建管控、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与内控管理、成本管理等升级产品,用3年左右的时间推出覆盖电网企业核心业务、发电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升级产品。   而在业务上,远光软件将向电力行业上下游扩张,既注重财务向业务的延伸,推广新产品,更注重向辅业、多经集体企业、农电、地方电力的市场拓展。   黄建元表示,针对行业“软件业即服务业”的趋势,远光软件下一步将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产品,除了咨询、培训、实施、运维外,还将包括如业务服务、安全服务、信息集成服务等等。   据悉,去年,远光软件的营收超过6.4亿元。今年,远光软件将会更加注重管理咨询业务,通过加大专业人才的招聘和培养,建立高素质咨询顾问服务团队,为电力行业的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更加全面、快捷、准确的信息支持,为电力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国家电力公司还存在吗

国家电力公司已经不存在了。2002年11月,国家电力公司拆分重组成11家公司,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目前,原国家电力公司和地方电力公司在海内外共有44家上市公司,由于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资产划拨主要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而没有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进行,这44公司的最后归属,还要等到新组建的11家电力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资产的进一步明晰。电力改革的核心电改的核心是电价而不是拆分,对于电价的管理模式,是值得认真讨论的。如果电价管理模式不变,改革不会取得真正的成效。电价完全由国家定价,而且有各种社会性的加价。大家对煤价也不想动,销售电价也不敢动,积累下的价格扭曲和经济评价体系失效,就越来越严重了。价格信号失灵,政绩评价体系不准,就导致我国经济投资拉动型的特点更加明显,在电价扭曲、各地投资冲动下,很多电力项目也很难说是优化的。而按照新一轮电改积极稳妥、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作为最关键一环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扩围,售电侧改革等部分重大改革事项则先进行试点再全面推开。业内人士认为,改革后全社会平均电价或将先降后升,城乡居民领域将是改革最大“硬骨头”。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电力公司

山东电力省管产业单位不改革了吗

根据最近的报道,山东电力省管产业单位正在积极推进改革,加强市场化运作,提高经营效益,以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具体的情况可能需要更多的了解和研究。

电力改革龙头股有哪些?

电力改革概念股在A股市场比较多,其中属于龙头个股的有大唐发电、闽东电力、华银电力、豫能控股等。

什么是电力改革?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电改方案”)2014年12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下一步将交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待批复后择机发布。这意味着“啃硬骨头的改革”终于要在2015年正式拉开帷幕。 2013年3月,有媒体称国家电网一分为五。2013年3月24日,国家电网发布消息称,国家发改委深化2013年经济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拆分国家电网的内容。电改的核心是电价而非拆分。

电力体制改革的改革内容

能源局牵头制定的新电改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新方案以电网逐步退出售电和大用户直购竞价上网为主线,以及电网的财务和调度两者择其一独立。电网逐步退出售电就是所谓的“电改从售电侧起步”。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史玉波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当下电改将“放开售电侧,让用户选择售电商进行交易。”在大用户直购电改革方面,建立多买多卖的电力市场,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绕过电网自主交易,并拥有自主选择权。核心是电价的市场化,其最终目的都是打破电网公司在电力交易中对发电公司的单一买家地位和对电力用户的单一卖家地位,实现电力交易市场化,逐步形成发电和售电价格由市场决定、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的价格机制。新电改方案从售电侧改革起步是折中的结果,在此前的课题申报阶段,有关部门的改革思路不一致,如果电网只保留输配权,发电方和用电方直接交易,电价完全市场化,多年来一贯形成的国家定价局面将被改变。最后意见统一后确定先放开售电价交易。“在剔除电网的过网费,电力完全市场交易后,发电企业只要成本能覆盖,电价的下调是可以预见的,具体来说,购电价有下降空间。

国家电力供电的改革

改革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前应该想一想这个问题:如果这个公司是我家的我该怎么管理?这个问题想好了,电力企业就有希望了。

电力体制改革主要内容,谢啦

为改变电力工业在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的一体化垄断体制,国务院于今年3月正式批准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为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首先要实现“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划分。发电环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直接改组或重组为规模大致相当的5个全国性的独立发电公司,逐步实行“竞价上网”,开展公平竞争。   电网环节分别设立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下设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5个区域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主要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调度,参与跨区域电网的投资与建设;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保证供电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市场规则进行电力调度。区域内的省级电力公司可改组为区域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为了对电力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垂直管理体系,向区域电网公司电力交易调度中心派驻代表机构。 同学是要考电力法吗?求资源共享啊

历史上的电力市场改革都有哪几个阶段?

1978年至今的近40年时间里,中国的电力领域改革经历了多轮改革。 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97年,电力部撤销,电力行政管理权移交国家经贸委及地方政府,实现了政企分开。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成立电力体制改革小组,开启了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历程。同年12月,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两大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公司。2003年3月,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开始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者的职责。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深化电力体制改革。2015年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的公布展开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此后,为了贯彻落实9号文件精神,发改委又一次性发布了《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足见中央、国务院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力度和决心。9号文之后我国多项政策助推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目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成果初现。两年多来,电力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并在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等多个领域取得重要突破,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支撑。目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国政府仍将持续深化我国电改政策,为我们电力体制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与此同时,顺应全球能源的发展趋势,未来的电力改革政策将偏向于清洁能源的发展。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四个阶段

法律分析:第一阶段(1978—1985年)主要解决电力供应严重短缺问题。推行“集资办电”,解决电力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第二阶段(1987—2002年)主要解决政企合一问题。提出“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二十字方针”和“因地因网制宜”的电力改革与发展方针。第三阶段(2002—2012年)厂网分开与电力市场初步发育阶段。2002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即电改“五号文”),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16字方针并规划了改革路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今年电力企业改革怎么改

我无法预测或预测未来的事件。不过,电力企业改革通常会涉及到以增加市场竞争和提高效率为目的的政府政策和规定。这可能包括引入市场化机制、促进私有化和引入外部投资等措施。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实施方式都需要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而定。

西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电力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林业、市容园林、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在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内批准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第七条 下列设施属于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及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辅助设施;  (五)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设施。第八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另行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所用地范围内堆放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垃圾、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焚烧物体;  (四)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五)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六)擅自攀爬电力杆、塔设施,或在架空电力杆、塔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七)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三)小于架空电力线路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内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当经所在区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电力线路与通讯线路及其他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的线路、管道确需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单位与原有线路、管道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房屋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

煤矿35KV架空线路电力法律法规是否允许共杆架设

同杆架设是允许的,不过同杆架设的两条线路,如果同是一个企业(比如你说的是煤矿)那么,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一路故障,另一路也需要同时陪停,如果是不同的两家企业,而两家又都有不同的双路电源,就无所谓了。同杆架设不仅仅是图方便,还有路由的问题,还有为企业节约成本,比如组塔,如果不同杆架设,就要同时翻倍组塔,供电前的成本就会成倍提高

电力施工安全规范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工程施工设计完全按国家规律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公司在项目施工中,始终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加强劳动保护,不出重伤、死亡事故。为实现工程目标,在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我单位下达的各项指标,为此,在施工中应贯彻如下安全措施:二、严格接行《安全生产法》的“三同时”制度、“四不放过原则”。1、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的群防群治制度。3、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如高空作业的安全吊带,焊工的防火器材,各工种的劳保用品等随第一批物资到达工地;甲方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4、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建议甲方配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业主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6、定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衍生问题:水电施工安全规范是怎样的?一、工程施工设计完全按国家规律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公司在项目施工中,始终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加强劳动保护,不出重伤、死亡事故。为实现工程目标,在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我单位下达的各项指标,为此,在施工中应贯彻如下安全措施:二、严格接行《安全生产法》的“三同时”制度、“四不放过原则”。1、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的群防群治制度。3、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如高空作业的安全吊带,焊工的防火器材,各工种的劳保用品等随第一批物资到达工地;甲方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4、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建议甲方配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业主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6、定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条例

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09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但地方水电建设与保护除外。前款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市场交易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保护,是指电力设施建设过程和运行过程中的保护。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坚持安全、效能、环保、均衡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并从相关单位选拔人员,协助进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财政、林业、工商、水利(水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电力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对危害或者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举报。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电力企业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七条 有关部门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水电发展规划还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征求有关电力企业、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电力发展规划,包括电源规划、电网规划、城网规划、农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划定保护区范围。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的新建输电线路,应当规划为电力电缆通道;已有的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造成电力电缆。规划、设计桥梁,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电缆通道。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非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十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电力发展规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电力设施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电力规程和安全技术要求,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并依法招标。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配套工程,经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申请,由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用地中属于永久性用地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划拨取得。属于临时用地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土地权属不变。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地下电力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公告前已有的植物需要砍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的,按照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的有关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公告后新种植物需要砍伐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的,不予补偿。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公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使用土地,给土地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人民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期间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实施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没有法定时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因电力线路穿越,给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方面不得因电力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跨越线路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下列规定: 电压等级 导线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垂直距离 1千伏以下 绝缘导线2.0米;裸导线2.5米 6-10千伏 绝缘导线2.5米;裸导线3.0米 35千伏 4.0米 66—110千伏 5.0米 154—220千伏 6.0米 330千伏 7.0米 500千伏 9.0米 被跨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体高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第十六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经过森林、城市绿化林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树木的砍伐;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一次性补偿。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建的电力线路杆塔,因国家和省另行规划和建设替代线路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原有电力线路杆塔。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二)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三)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区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之外的地区,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距离为: 电压等级 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距离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距离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 10千伏绝缘导线 0.75米 10千伏裸导线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二十条 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各电压等级导线在计算最大弧垂的情况下,与树木等高秆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小水平距离 最小垂直距离 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街道树 其他 1—10千伏绝缘导线 1.0米 0.8米 2.0米 1—10千伏裸导线 2.0米 1.5米 2.0米 35—110千伏 3.5米 3.0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3.5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4.5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7.0米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一)地下电力电缆为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跨江河电力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二十二条 发电厂的输水、输油、输煤、供热、排灰、送气等管道保护区为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第二十四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建立电力线路沿线群众护线组织,或者委托电力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加强对群众护线组织的业务指导;(二)在人口密集地区和人员活动频繁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变压器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三)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县道及航道的重要区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四)在地下电力电缆、水底电力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坏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六)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区域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飘动物体;(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镀膜气球等飘动物体;(三)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变压器;(四)利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或者牵引地锚;(五)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牌;(六)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堆物、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和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一)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二)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三)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2米;(四)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10米。在前款规定范围外堆物、打桩、钻探、挖掘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或者为其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维护通道;(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通道附近和电力电缆通道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电力电缆通道两侧各50米以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二)电力电缆通道两侧各2米内机械挖掘;(三)在水底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架空电力线路下的鱼塘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钓鱼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市、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他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市、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的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下列行为:(一)在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供热、排灰、送气等管道保护区内取土、挖掘、堆放杂物;(二)利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架设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进行城乡改造需要搬迁已建或者在建电力设施的,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协商确定搬迁费用。城乡改造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改建或者扩建,可能妨碍或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迁移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和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 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与相邻电力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应当为发电厂、变电站、电力微波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电力设施保护场所预留道口。第三十五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乔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者可以自行清除并不予补偿。第三十六条 无法区分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还是树木种植在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权衡利弊、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则协调相关方面妥善处理。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当及时修剪或者砍伐,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发现树木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应当通知树木所有者及时修剪或者砍伐。树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线路运行安全,树木所有者未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因自然生长危及线路运行安全,树木所有者未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自行修剪;修剪或者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者,并告知相关部门。第六章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物资供应。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费。第三十九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启动本级政府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一)救治受伤人员,撤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二)划定危险区,消除危险源;(三)封闭或者征用有关场所;(四)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五)调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六)排除妨碍、限制通行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故扩大;(二)对遭受破坏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排除障碍;(三)其他应急措施。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土地等措施排除障碍,并应当在排除障碍后三日内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按规定补办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一条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补偿费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电力发展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非法占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力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乔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有者自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电力微波站、电力调度中心等涉及电力运行安全的工作场所,封堵、破坏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场所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致使生产和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盗窃、损毁电力设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收购电力设施废旧专用器材的;(四)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钓鱼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钓鱼经营活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鱼塘所有人或者其管理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于受理的举报案件,未予及时处理的;(二)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泄露电力用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五)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六)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九条 损害电力设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修复电力设施的费用以及少供(发)电电量损失。修复电力设施的费用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以及更换、修复的人工和运输费用等。电量损失金额计算方法为:停电前抄见电力负荷×停电时间×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电价。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电力事故造成其他单位损失或者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一)电力调度设施,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讯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市场交易设施,包括计量、报价、交易、结算、监视、复核、预警、信息发布等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是指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和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配电线路、电力电缆线路的总称。(四)输电线路走廊,是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五)电力电缆通道,是指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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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款解读

2018年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款解读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经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66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对《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顺利进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基本形成了电力法律法规总体框架和体系。但随着电力工业的不断发展和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执法不到位和缺位的情况比较严重。同时,损毁破坏电力设施和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现象日趋猖獗,不仅影响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影响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非常迫切和必要。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从事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以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电力设施范围的规定。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其效力范围,是指法对哪些人、对什么事、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包括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本条例的时间效力产生于条例实施之日,即2015年12月1日。本条例的地域效力是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对人的效力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本条例规范调整的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一切行为。 电力设施建设应如何补偿被占用的土地和海域?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电力设施建设及其相关活动,对原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赔偿。因电力建设使用海域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解读:本条是电力线路用地补偿的规定。首先,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实行征地。因为电力线路线长、分布广且技术要求高,使用土地的方式与道路建设等具有本质区别,它既不改变土地的效用,也非常少地限制土地的收益,所以不实行征地。但在施工中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还是应当根据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其次,如建设杆塔占用了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经营权人的土地,则需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我省电力建设还存在使用海域的可能,如果使用海域,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供电企业的经营场所有哪些义务和职能?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用电服务资料,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本条是关于供电企业售电服务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供电企业的售电服务做出规定: (一)公布用电业务办理方法和服务标准。 《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供电企业营业场所应该公告如下资料:1.各类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包括新装、增容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等业务的办理程序;2.供电企业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承诺、服务标准等;3.办理各类业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以及用电的电价标准。 (二)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方便用户购电和交付电费。供电企业还应合理安排其收费网点,增加收费方式,优化业务流程,以方便广大电力用户购电和交付电费。 (三)提供用电信息查询服务,满足用户的用电知情需要,接受社会监督。供电企业应当通过设立查询电话、查询网站及在营业前台设置查询岗位、摆放查询电脑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电量、电价、电费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的结果提出疑问时,供电企业应尽量解答;对用户提出的异议,供电企业应当进行处理,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用户进行答复。 签订用电合同的意义何在? 第三十八条供用电双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需要和电网可能性,提供相应电力,并在供电合同中约定。物业小区的公共用电按照以下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供电企业签订;(二)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实际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 解读: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签订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权益。2.有利于供电企业了解用户的需求,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3.有利于用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树立诚信用电、自觉履行合同的责任意识。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合同的约定,供用电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认真履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供电,并收取电费、违约金和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用电并按时支付电费和其他费用,不得违章用电或窃电。 哪些行为属于窃电? 第四十三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电或者致使计量装置不准确;(五)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六)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电;(七)私自增加变压器容量或者变更铭牌参数,导致少交基本电费;(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窃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解读:本条例规定的窃电行为包括八项: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擅自接线,是指未经电力企业许可,私自在电力企业或其他用户电力设备上接线用电,如挂钩用电、私拉乱接等行为。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用电计量装置是用于计量用户所用电量的仪器,是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结算电费的依据。绕越计量装置用电,是指电力用户虽然安装了用电计量装置,但在使用电能时,直接将用电设施、用电线路搭接用电,躲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使所用电能无法在用电计量装置上记录下来的用电行为。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为了保证用电计量装置所计电量的客观公正,国家规定用电计量装置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后,要在用电计量装置上加封,作为检定合格的标志。用电计量装置由上述机构加封后即不得擅自开启。伪造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是指窃电人私自开启封印进行窃电,窃电后为了避免其窃电行为被发现,以伪造的封印对用电计量装置重新加封的用电行为。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是指未经合法准许私自开启或者损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加封的封印的用电行为。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电或者致使计量装置不准确。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毁灭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其失去计量作用或准确程度的行为。用电计量装置被破坏后,必然造成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后果,从而达到非法占用电能的目的。 (五)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并考虑到调整电力系统负荷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和其他分时电价,对不同时间段的用电量,按照不同的电价计收电费。对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采用复费率电能表计量其不同时间段的用电量,各时间段参数在复费率电能表中预先设置。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的参数少交电费,是指用户通过对复费率电能表的计时系统进行调整,采取增加低电价时间段和减少高电价时间段等手段,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 (六)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电。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是指装有充值式电能计量装置(如磁卡式、IC卡预付费电能表)的用户,使用了不属于供电企业充值系统特定的电能信息传输介质(充值卡),私自对电能计量装置充值,致使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的电能信息不能准确传送至供电企业并计费的行为。 (七)私自增加变压器容量或者变更铭牌参数,导致少交基本电费。我国对大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即按用电量收取电度电费和按变压器额定容量或者用电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用户的变压器铭牌参数是供电企业计收基本电费与计算变压器损耗的重要依据。为了达到少交基本电费的目的,一些用户将变压器铭牌更换或损坏,将大容量的变压器铭牌更换成小容量的变压器铭牌,从而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窃电行为。即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达到少交、不交电费目的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 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35-110千伏 3.5米 4.0米154-220千伏 4.0米 4.5米330千伏 5.0米 5.5米500千伏 7.0米 7.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电力企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从电力法律法规视角讨论

你好,从《电力法》的规定来看,电力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此电力生产、经营企业不是电力监管部门,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法律依据:《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和电力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运行和保护管理工作;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以下统称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物价、国土、公安、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底电缆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电力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电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供应与使用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电力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公民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电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林业、水利、给排水、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等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电力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力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八条 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以下统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逐步满足用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海域使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的要求,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经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需要。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解决。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有条件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电力管线;对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第十一条 根据电力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输电线路,确需穿越土地并影响土地使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解决,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根据电力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突击抢种的植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未能与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就一次性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可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征收。

电力法规有规定6kv开关不能在就地操作吗

没有这种规定,6kV供电的三类不重要负荷,可以在开关柜上就地操作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电力市场交易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第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科学、效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自觉保护意识。  鼓励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创新管理方法,采用新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电力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率。第七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第九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需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确保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制定和实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批准、实施电力发展规划过程中应当根据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库区的生态情况、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其予以扶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审批程序报法定机关批准实施。  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经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并统筹安排发电、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编制城市新区、旧城区改造及工业园区规划,应当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等相互衔接。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区域内开展妨碍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实施的建设。第十四条 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网、隧道、公用涵道、桥梁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及电力设施布局规划进行。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确定的发电、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内进行电力设施建设。

电力增容费的相关法规有什么?

电力增容费是供(配)电贴费的俗称,它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两部分。其中,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自1984年国家批准对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以来, 供电工程贴费在弥补11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城乡电网发展、改善用户电压质量以及降低电能损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到1991年底,累计收取各项工程贴费91亿元,先后建成投产35——110千伏供电线路1.35万公里,变电容量3200万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29.5万 公里,公用配电变压器980万 千伏安。但是,由于原贴费标准是以七十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且由于当时测算贴费标准时,涉及修改1963年发布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故经反复研究,决定暂不考虑对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工程收取贴费。因此,收取贴费的范围未包括这部分供电工程。近几年,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取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办电资金紧张,在安排大中型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上,尚有较大缺口,无力安排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以致出现110千伏建设投资的“空档”。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发、供电比例严重失调的恶果。为解决原供电贴费标准太低和110千伏送变电工程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问题,各地电力部门在收取正常贴费的同时,采取了各种筹资形式,其中包括一些不合理的收费,企业对此反映较大。因此,在供电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哪部法律法规是保护电力设施的?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2、向导线抛掷物体;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哪年发布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碰和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笑扒盯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 不得此升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电力供应与供电设施使用条例有哪些

其实百度就有很多样例,我也是复制来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 电、计划用电工作。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第二章 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 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 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 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 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 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 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 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第三章 供电设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 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 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 运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 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 工和维护管理。第十五条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 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坏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第十七条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 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 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第十八条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 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四章 电力供应第十九条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二十条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 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 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第二十一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 电应当由用户交付电费。第二十二条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第二十三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 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 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 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 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 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 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 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 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 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 恢复供电。第五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 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 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第六章 供电合同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第三十三条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五)合同的有效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 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 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 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 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四十二条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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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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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电力线路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碰和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笑扒盯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 不得此升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政管理,保障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归口管理全国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局。市(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业局(供电局)。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供电局。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而依法执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其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电力行政执法所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应建立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的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电力违章违法行为,保障电力工业顺利发展。第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合法、高效、有序的工作制度。第六条 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第二章 电力行政执法第一节 依据和主体第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必须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电力规章的规定为依据。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八条 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是:  (一)有管辖权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  (三)受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的部门、组织和机构,但委托执法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第九条 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非经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任何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第十条 对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举报。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非法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查处。第十一条 在有两个以上部门的联合执法中,电力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部门分工范围执行,对电力行政执法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交其他部门处理。第二节 职责和方式第十二条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电力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电力行政执法权包括:  (一)对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调查取证;  (三)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实施电力行政处罚或作出电力行政处理决定并强制执行;  (四)制止电力违章违法行为,情况紧急时有权进行紧急处置。  (五)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力行政执法权。第十四条 电力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中止供电;  (四)强制扣还电力电量和加价收费;  (五)吊销许可证;  (六)吊销电工执照;  (七)责令限期改正;  (八)责令停止危害;  (九)责令恢复原状;  (十)强行砍伐或拆除;  (十一)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节 程序和要求第十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先主动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

在网站上,哪里可以找到电力法规有关偷电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你说的情况,你的房客偷电的行为,只要有事实存在,行政处罚结果依法应当由你家承担。如你家与房客有合同存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用电结算条款,你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再追究房客的责任,如不能核实是那一个房客,只有你家来承担。如无合同,或合同中约定是包电费或包含在房租中,就不能排除你家盗窃电能的嫌疑,如数额较大时,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电力公司进行电表监察的问题,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不过这是一种行政处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查处你的部门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拿出包含技术方面的证据,否则这个行政处罚就是违法的。如不能向提供这一方面的证据,或你对处罚不服,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诉讼中,查处部门必须拿出证据。

例举某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至少30个),同时标明颁布机构和时间。

国家法律(一般都是由人大或人大常委颁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0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02-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5-02-28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02-2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02-28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02-2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5-02-28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02-2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02-28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05-02-2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5-02-28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02-28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02-2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5-02-28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02-281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02-28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02-28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02-28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5-02-2822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08-0423电力市场监管法(试行)2003-07-312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07-3125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07-312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2003-07-192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2003-07-1628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2003-07-1529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行业法规30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02-28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部门规章3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2011-01-043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34供电监管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2011-01-0435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11-01-0436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2011-01-0437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38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39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40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41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42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2011-01-0443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2011-01-0444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2011-01-0445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2011-01-0446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47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2011-01-0448电力监管信息公开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2号)2011-01-0449电力市场监管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2011-01-0450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2011-01-0451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2011-01-0452电力争议调解暂行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7号)2011-01-045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2011-01-045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2011-01-0455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2011-01-0456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2011-01-04规范性文件/flfg/gfxwj/index_1.htm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保护,包括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电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电力保护工作。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控制,制订电力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提高防御能力,保障用电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依法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人员防范、技术防范、设备防范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及供应与使用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第五条 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开发节约并举、环境保护优先、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科技进步、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第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合理,具体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建设受到的损失,由电力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第八条 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经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第九条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其他房屋,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第十条 电力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电力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高压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普通收费法律法规,拖欠电费法

说半天也没有看到拖欠电费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第九条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第三章 供电设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四章 电力供应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第四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以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电力规划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依法编制全省电力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电力规划,编制本区域电力设施布局实施规划。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统筹衔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其他专项规划,并与交通、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建设、电网配套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第十一条 电力规划应当推进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供电企业应当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务和技术支持。第十二条 电力规划应当引导智能电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发展,运用互联网、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促进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发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第三章 电力建设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  电力建设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避免或者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电力法规,规定110千瓦变电站离住宅多远才安全

电力法规没有规定110千瓦(千伏)变电站离住宅多远才安全。对居民住宅来说,只要满足电磁环境和噪音标准即可。实际上在变电站围墙外即可。电气安全距离详见相关电气作业安全距离。一般远大于住宅距离。从规划方面,当然规划、设计部门希望距离越大越好,以便电力线路出现通道畅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我国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由哪些

电力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统领下由部门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的体系。一、宪法。二、部门法(含电力法、刑法、民法)等有关电力等方面法律构成的部门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电力保护和布置的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电力保护等规定。电力法律体系的适用法律分四个层次:1、属于法律体系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 属于行政性法规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属于部门规章的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 、地方性电力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20细则

法律分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9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碰和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笑扒盯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 不得此升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河北省电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第五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履行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的义务,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电力企业举报非法阻挠、破坏电力建设和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及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发展规划,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环境,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安全的电力供应体系,引导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和协调社会资本投资电力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电力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应当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预留电力线路通道。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依法取得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电力电缆通道的,应当依法修改电力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的要求,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进行公告。  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公告前已有的植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达成协议。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需要跨越、穿越或者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影响水利设施功能的,应当采取有关技术措施消除影响。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穿越林地或者城市绿化林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法》对电价和电费监督管理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制定定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法规定变压器和住房距离

法律分析:1千伏以下为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法律依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1.0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

《电力法》就供电企业中断对用户供电有何规定

关于拖欠以及中止供电和恢复供电国家有相关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包括拖欠时间点、违约金、停限电、缴费及恢复供电的相关规定。相关规定需要参照“对拖欠电费用户依法停限电管理办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一系列规范电力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电力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为了加强电费回收管理,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利益,为了使供电企业在对欠费用户实施停限电的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依法办事,特制定了管理办法

触电适用电力法还是民法典

触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触电事故属于人身损害事故范畴,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关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了在民事活动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力法对变压器超容是怎么规定和计算的

只要变压器的工作电流,超过了变压器额定电流值,就是变压器超负荷了。这是最简单的计算方法。 需要提醒的是: 1,一般情况下,变压器是不允许长期超负荷运行的。 2,变压器长期超负荷运行,变压器会温度增高,会加速绝缘的老化。

合同法的颁布机构是全国人大,而电力法的颁布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那是不是合同法是上位法,电力法

合同法是为了维护双方权益而定的,电力法是为了保护国家电网安全运行而制定,二者各有不同。如供电方与用电方签有合同,双方必须在不违返电力法之情况下合理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什么时间实施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力法关于高压线下种树的规定

法律分析:当树木和线路的安全距离不足,部分枝叶接近甚至高过电力线路时,容易出现树竹碰线、导线对树放电、树身带电等现象,造成线路故障,致使电力线路跳闸停电。严重时还会引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垂直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2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154-330千伏 15米400-500千伏 20米660-750千伏 25米800-1000千伏 30米1100千伏 4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电力法规定什么样情况可以给住户断电

1. 供电设施检修情况下不得不断电2.依法限电情况3.用户违法用电情况以上几种情况下,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随后进行断电处理。注: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参考资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什么时候实施的

1996年4月1日

电力法69条政府有没有强制执行权

有。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有强制执行权,另外未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县人民政府将坚决予以纠正。

2012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l995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并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电力法》的内容包括:总则、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对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的管理原则是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

电力法实施细则。商业用电与民用电是如何界定的

国家电网公司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将其分成四大类:1 居民生活用电;2 一般工商业用电;3 大工业用电;4 农业生产用电。 有的城市还划分出了非居民照明用电的类别,对农业排灌也有单独的划分。各类别中还有更细的划分,它们都有不同的电度电价,有的类别还有优惠电价。各类用电划分:1.居民用电就是居民生活用电,它包括的范围有:居民家庭生活照明;普通家用电器用电如烹饪、烘焙、取暖、空调、电热设备(不论相数和容量)、以及其他家用非营业性电器用电。其核心是这种用电不具有营利性质,完全是为了居民的生活需求。2.非居民照明用电范围:机关、部队、医院、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学校、路灯等用电。3.商业用电范围: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的电力用户的用电,包括商品销售业,物资供销、仓储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行业,大众文化娱乐场所,修理、修配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金融、证卷、保险等业务用电。4.一般工业用电范围: a.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燃、电解、电化的非工业性生产、试验用电,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的用电(含基建用电)。 b.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 压以内的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c.经济作物(如瓜果、蔬菜等)排灌用电。 d.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和炒茶、渔塘等的抽水、灌水等用电。5.大工业电价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以及对外承担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用电。6.农业生产范围:农村、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恳殖场、养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用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炉捕虫的用电。7.农业排灌范围:凡属农田排涝、灌溉、山区、高原地区人、畜饮水的用电。所以,同一等级电压的用电,用电性质不同,类别归属就不同,电度电价也不一样。比如同样是220V电压用电,用于居民照明,就是居民用电,而用于开美发厅,就只能算商业用电,其电价就要高出一成。居民用电与工业用电的不同划分,是基于它们用电性质的不同,并不是根据用电压的不同。

电力法停电规定

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末保证供电质量或末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的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系统中《电力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电力法》的基本原则是: (1)电力事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的原则。 (2)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3)电力设施和电能受国家保护的原则。 (4)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要依法保护环境防治公害的原则。 (5)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的原则。 (6)电力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监督的原则。 (7)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的原则。

电力法谁收费谁维护

电力法电力部门收费谁自己维护。供电外线费用承担外线一律不要户主出钱到进户电表外的线路有电网负责到当地的电力管理部门去咨询下不要相信给钱照明电线是什么电线,家用的照明用电,电表以上的部分是有供电局负责的,电表以下到用户家里的电线是用户自己负责。

【电力法】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电力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参考:http://baike.so.com/doc/4821434.html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

电力法规对企业和居民用电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什么叫销售电价?《电力法》对其定价原则有何规定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电价、分时电价。在这一规定下,工商企业用电与城乡居民用电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用电分类,应当按不同的价格分别计量收费。 销售电价是指电力供应企业向电力使用者供给、销售电力的价格。《电力法》对销售电价主要作了以下四项规定:   (1)电价体系: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定价原则: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电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3)管理权限:体现了既有集中又适当分权的做法。《电力法》中明确地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及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核准。   (4)农业、农民用电的价格作了特别规定,明确了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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