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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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结合企业实际,行使下列职权:一是知情参与权。主要是听取和审议经营者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重大问题的报告,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缴纳情况的报告,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情况的报告,涉及职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合同条款应重新协商修订);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对上年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报告,经审议提出意见,对本年度集体协商的合同条款提出要求。三是审议否决权。讨论审议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如职工奖惩办法、岗位责任制、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管理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否决,要求经营者重新修订;讨论审议职工生活福利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对违反法规、政策的内容依法要求纠正。四是选举评议权。对集体协商、工资谈判的职工方代表、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规模较大企业的职工董事、监事选举或罢免;民主推荐市、区、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结合“双爱双评”活动对企业经营者、中层管理者进行评议。五是依法监督权。对企业按时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是什么?

一、组织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一般每两年为一届,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届期相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须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上一级工会应派人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企业工会主持。规模较大或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会和党政负责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就会议议程、企业工作报告等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要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质量。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这是保证职工代工代表大会质量的关键。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相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二、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开展视察、检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要对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整理、立案、落实、反馈等处理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每年至少征集一次提案。提案的落实要责任到人,形成制度,并将提案和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并做到有人负责管理。三、职工代表的产生及构成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以部门、班组为单位、按照职工代表的素质要求,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资格由企业工会或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进行审定。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一般按分公司、子公司、厂或车间、班组或若干班组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根据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和生产经营规模,通过地方工会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实施办法来规范职工代表的构成。一般来说,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的比例为职工总数的5%~30%。职工代表人数最少不得少于30人。代表构成比例为:直接从事生产、科研、营销的职工占代表总数应不少于60%,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30%,企业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比例应不突破10%。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要有适当的比例。四、会议时间的安排。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尽量安排在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之前和生产经营的淡季。股东会、董事会讨论的企业有关重大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先行讨论审议,以决议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复议形式解决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工作关系,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否决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但须过半数(或超过2/3人数)方能否决。五、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非公有制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组织者,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三)督促行政和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四)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五)负责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工作档案;(七)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八)组织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会员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第四条 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  企业及职工组建的其它任何团体,不得以工会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活动。第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组建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实施本条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总工会对贯彻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和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小组,就近加入其他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行业性质或地理位置相近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企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十人以上的,工会可以成立女职工委员会。第九条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工会委员会成员和组织员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宪法,热爱工会工作,勇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有相应的文化程度、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  (三)能够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作风民主,责任心强。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配备,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人数一般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女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应经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同意,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制订方案,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职工中已有具有工会会籍三人以上的,可以直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第十四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每月向工会拨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经费。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所派人员工会会员关系转移到企业的,经民主选举可以担任企业工会主席。所派人员工资待遇及相关费用,由派出工会支付。第十六条 商城、集贸市场内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上级工会根据规模和人员情况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与开办商城、集贸市场的企业工会共同作为成员工会建立工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主席在开办商城、集贸市场的企业工会主席和其他工会联合会成员工会主要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工业(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组建联合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第十七条 乡镇、村内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以村为单位组建联合工会委员会,以乡镇为单位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可以由乡镇工会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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