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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善政府服务网络平台制度,推动政务公开,有何意义

可我国完善政府服务网络平台制度,推动政务公开可以有效的制约权力滥用和腐败。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为治理权力滥用和腐败提供预防机制。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政府信息公开将使整个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政府政策的决策和执行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并且使得权力运行从隐蔽变成透明,无疑切断了权钱交易的链条,包括其交易背后的利益共谋渠道。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营。  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第三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国家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基础设施。第六条 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五级:  (一)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由运营单位进行自主保护;  (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  (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  (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强制下进行保护;  (五)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专控下进行保护。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根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等级确定情况报送备案。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运营单位应当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备案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八条 运营单位选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安全产品或者选择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等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技术规范。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选用安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第十一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本市组建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为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组织应当公布救援电话,在接到救援请求时,及时提供救援服务。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简述题流通的主要功能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述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是国务院于2006年6月同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实施的一项为衣服务的重要工作。“新网工程”旨在改造传统经营网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新网工程”的探索之路         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建设和改造农村流通服务网络的实践中,已经作了长期艰苦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全国对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流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方兴未艾。从2005年2月开始,由商务部组织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卓有成效。供销合作社系统可以也应该广泛借鉴和充分汲取国内外、行业内外在流通领域和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并加以充分地消化和改造,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以走出一条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新路子。      “新网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在文件中指出:“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是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大事,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好事,是为农民服务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事,同时也是供销系统适应现代流通的要求、强化自身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其生存之需,发展之要。”   “新网工程”建设顺应了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历史要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流通作为沟通城乡经济交流的重要纽带和桥梁,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新网工程”建设适应了扩大内需、拓展农民消费的客观要求,是便利农民消费、净化农村市场的重大举措。城乡二元结构表现在各个方面,在流通领域尤为突出。由于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滞后,农民消费不便利、不安全、不实惠的状况长期存在,既制约农民消费,也使农民备受“假冒伪劣”之苦。广大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现代化的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商业文明。推进“新网工程”建设,把超市办到村,把现代流通服务延伸到户,把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网络与现代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结合起来,有力地改变了农村商品流通的落后面貌,改善了农村消费环境,便利了农民消费。连锁超市和综合服务中心不仅成为农民的消费场所,也成为农民的休闲、娱乐、交流场所,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大亮点。   “新网工程”建设密切了农产品产销衔接,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发展现代流通。作为由生产到消费的桥梁,没有现代流通就没有农产品的顺畅销售,也就没有现代农业。供销合作社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是“双向流通”的网络,是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密切对接的网络。通过农产品进超市、进网络,不仅推动了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也带动了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广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新网工程”正日益成为现代农业的强有力的龙头带动力量。      “新网工程”建设促进了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实现供销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传统的供销合作社经营业态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三尺柜台一杆秤”,管理粗放、经营落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日益萎缩,不少基层社只剩下“土台子、黑屋子、破院子”。大力实施“新网工程”建设,把现代流通方式和现代流通生产力引入供销合作社。通过改造、整合、优化、提升,从根本上改变了供销合作社传统落后的面貌,形成了以现代经营方式和现代商业文化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供销合作社正以一个崭新的面貌呈现在广大农民群众面前。      各级部门全力推进“新网工程”建设       中央连续两年把“新网工程”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对供销合作社开展“新网工程”建设给予大力支持。从去年开始,财政部设立专项,通过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部署,与新农村各项建设协同推进。全国有28个省(区、市)出台专门文件,明确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工商、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新网工程”建设已经成为各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和抓手。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供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努力下,“新网工程”建设稳步推进,成效显著。沟通城乡、便民利民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初具规模;技物结合、综合服务的农资现代营销网络初步形成;产销衔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推进的农副产品购销网络具备雏形;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正在兴起;烟花爆竹、食盐、医药等大宗商品的购销网络也不同程度的有所发展。两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新网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发展现代农业、便利农民消费的战略举措,是实现供销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      “新网工程”的财政支持      为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流通产业,中央财政日前正式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推动“新网工程”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体现了财政部对供销合作社事业的极大支持,体现了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和农产品营销领域的重要地位。专项资金将起到激活、推动作用,有效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的配套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对供销合作社的资金支持、推动社会资本向农村流通领域的投入,促使“新网工程”健康快速发展。这将有利于供销合作社改造传统经营业态,实现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本、业务、技术、管理等要素的整合,不断提升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心理干预“三专”服务网络是指

心理干预“三专”服务网络是指建立完善由市级设立心理专班,县级综合医院设立心理专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心理专干的心理干预服务网络。

什么是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体系

编辑本段体系现状  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始建于人民公社初期,到上世纪70年代,基本上建立起了能够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即县级有县医院、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乡级有乡镇卫生院;村级有村卫生室。   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这一体系基本满足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村医疗服务的需要。   但改革开放后,这一体系并没有适应经济体制的调整做出根本性变革,农村原有的合作医疗体制迅速解体,村卫生室被撤并、承包,大部分实质上变成了个体医疗点。 编辑本段存在问题1.投入严重不足 基础设施欠账多  农村卫生事业投入不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依然达不到合理的标准。 2.机构设置不规范  在甘肃及全国多数农村地区三级医疗服务网络中,县乡级机构基本健全,而村卫生室由于经济体制的改变失去原有的经济基础,存在着“网破、线断、人散”的局面。全省有40%左右的村卫生室是集体与个体合建或乡村医生自建,大多在实质上已异化为个体医疗点,医疗设备、诊疗规程达不到国家统一标准,预防保健功能有限。另外还有6.4%的行政村没有建立起卫生室。 3.经费十分紧张 基本运转困难  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助或按全部支出的55—60%比例差额拨付,但是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定额补助或拨付比例逐年下降,而且拖欠现象比较严重。 4.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低 医疗水平差  多数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4.5%,75.1%的没有正规学历。而且队伍结构老化,基本上没有本科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卫生院工作。现有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培洲也跟不上形势的变化,相当一部分人员多年来没有参加过系统培训,对新技术、新手段缺乏了解。人员素质低已严重影响了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中的20%不具备接生能力,50%不能实施下腹部手术。 5.医药费用偏高  严重脱离农民实际支付能力。过高的医药费用使普通农民难以承受。有病不看、小病拖成大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突出。在一些贫困县乡,农民因经济困难应就诊而未就诊的比例一度达到46%,有1/4的家庭靠借债支付医药费,因病致贫、返贫的比例一度达到40%,个别地区更高。 6.农村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处于创立阶段,其具体规章制度还不规范,有许多地方还不适应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倾向于对大病、重病的补偿和救助,日常预防保健功能缺失,农民的受益面窄。其制度设计和保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编辑本段原因分析  (一)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是农村医疗服务体系落后的历史原因。  农村医疗服务体系  中国长期实行的非均衡发展政策是造成城乡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再分配模式也反映到了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在城市,居民可以便捷地享受到比较充足的公共服务;而农村则不然,不仅公共服务设施十分有限、服务水平很差,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还依靠农民自己解决。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也不例外。   由此可以看出城乡医疗卫生条件的巨大差距。这种历史形成的巨大欠账,在短期内是无法消除的。   (二)政府转型滞后,是农村医疗服务职能缺位的制度环境原因。  中国市场化改革已进行了20多年,经济已逐步转轨,社会已逐步转型,这客观上要求政府相应转型,即由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其中重点之一就是重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但是,由于政府转型滞后使当前公共服务不到位、基本公共产品短缺的矛盾日益突显。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乡镇政府原有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催种、催收)萎缩,甚至于消亡,但其并没有适应形势的变化实现转型。一方面,传统的基本职能逐步丧失,自身地位受到广泛置疑;另一方面,大量农民急需的公共服务提供缺位。如农村医疗服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倒退了。   (三)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机制,是农村医疗服务体系运转困难的直接原因。  在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中,县级尚能保证基本运转,乡村两级则困难重重。上世纪80年代末以后,乡镇卫生院大多由“条条管理”变为“块块管理”,将“人、财、物”权全部由县下放到乡镇政府。而乡镇财政十分困难,有些地方连基本的人员经费都难以保证,事业发展费更是少之又少。再加上集体经济的衰落,原本依靠集体经济补助的部分也失去了来源。从现行制度来看,还存在以下具体问题:一是经费基数低。虽然农村医疗卫生经费近年来增长较快,但仍然低于合理的支出需要。二是公用经费、事业发展费比例非常低,很多县乡卫生机构连“养人”都很困难,发展更是无从谈起。三是在三级医疗服务网,支出仍然侧重在县级。四是农村医疗卫生经费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五是专项经费比例大,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经费的自主性、灵活性差,有时不能适应当地的实际,降低了资金效率。总之,经费供给不规范、没有保障。造成了农村医疗服务体系运转十分困难,也是普遍出现队伍涣散、人员素质下降、服务质量下降、与民争利的主要原因之一。 编辑本段体系政策(一)供给政策方面  1.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医疗设施条件。基本设施的匮乏,严重降低了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因此需要尽快完成农村三级医疗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各地要在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努力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分步实施,争取3—5年内基本完成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造建设任务。对村卫生室的建设要采取政府投入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实现基本设施的达标。以此增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2.建立权责明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农村医疗服务具有层次性和地域性特征。从分类供给和公平效率原则出发,中央或地方政府单方面的大包大揽都是没有效率的,而且最终会因为财力所限而影响公平。因此,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必须要按照农村公共服务产品自身的特征,建立一个合理的分工机制。一方面要按受益范围的大小,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权责。   3.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近期来看,一是加快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上划工作,并将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统一纳入预算安排。二是提高补助标准,使农村医疗服务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并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中长期来看,首先要理顺农村公共医疗服务的事权与财权关系,明确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事权范围与责任。其次要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上级委托基层政府执行的项目,必须全额转移支付经费;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使基层政府能够因地制宜调剂使用经费,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再次要完善分税制体制。合理划分税种与财力。赋予基层政府自我发展、自我调节的能力。促进形成良性循环。   4.加强农村医疗服务队伍建设。一是严把“进人关”,今后新聘用人员,应由县级政府(或更高一级政府)面向全社会统一招考。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二是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对不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人员,规定合理的时间让其补修、补考以获得相应资格,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调离技术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三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将培训费列入预算,在财力上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技术人员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选拔优秀人才到省级医院进修,开展城乡医院间交流任职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四是在职称、工资等个人待遇方面对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制定优惠政策,留住优秀人才。   5.改革与创新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一是建立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县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村卫生室主要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二是改变农村医疗机构的用人机制。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打破乡镇卫生院现有人员身份界限,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乡镇卫生院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控制非专业人员涌人。三是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医务人员的收入不能同医疗服务收入挂钩。要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相结合的制度,优劳优得、多劳多得,从根本上扭转医疗机构过度创收的局面。四是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器械等违法活动,让农民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二)需求政策方面  农村医疗服务体系  1.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实质是一种自愿性的医疗保险。政府通过对农民的补贴能够使其轻松地进行这一保障体系,一方面减少了个人支出,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是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2.努力降低农民就医成本。一是伴随着农村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措施的落实,不应再维持过高的医药价格,要尽快降低到合理的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加强药品价格监督,规范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药价。三是对农村中的特困户实行重点医疗救助,在省、市、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一定比例设立扶贫济困病房,加大医疗扶贫的力度,确保低收入群体和农村贫困人口都看得起病。 编辑本段重大意义  农村医疗服务体系  1、有利于中国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都有积极的意义。   2、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健康水平, 投资于健康,就等于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3、有利于促进使用公共产品的公平性,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1]  4、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是什么

百科的

什么是党政机关对外服务网络通过防火墙与国际互联网逻辑隔离

政务外网。政务外网是党政机关对外服务网络通过防火墙与国际互联网逻辑隔离,主要用于机关访问国际互联网,发布政府公开信息,受理、反馈公众请求以及运行安全级别不需要在政务专网运营的业务。政务外网的威胁主要来自政务数据被泄露损失惨重、政务信息被篡改影响大、政务平台被攻陷破坏强。

供电企业服务网络指的是什么?

供电服务就是电力供应过程中,电力公司为满足客户获得和使用电力产品的各种相关需求而做出的服务的总称。供电:电力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发、输、配、售电环节中的配、售环节,指供电企业向用户供应电能的行为。 供电服务是电力经营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电力安全的保证。是电力生产部门与客户之间的特殊纽带。其流程为:购电→升压→输送→降压→稳压→客户。供电服务就是电力供应过程中,电力公司为满足客户获得和使用电力产品的各种相关需求而做出的服务的总称。供电:电力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发、输、配、售电环节中的配、售环节,指供电企业向用户供应电能的行为。 供电服务是电力经营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电力安全的保证。是电力生产部门与客户之间的特殊纽带。其流程为:购电→升压→输送→降压→稳压→客户。

代理商资格声明应该如何填写技术服务网络设置状况?急急急!

按照他们要求的来啊。1名称及概况(公司简介)2制造商注册登记或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3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类许可证,如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安全许可证等:(这个填写ISO9001:2008)可以吗?(ISO就用2008就可以了。其他什么的证如果有的话尽量都放进去,不怕多)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会计报告和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上年度的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5本制造商在生产中所采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产品认证情况:(质量体系说明)6本制造商在生产和检测中所采用的主要工艺:(生产工艺介绍)7本治安走上在生产和检测同类投标货物中所使用的主要设备,以及这些设备的制造厂家、购年 不限、主要技术指标:(生产设备介绍)8投标货物设计、生产和检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技术级别、经验:(公司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什么的放进去)9技术服务网络设置状况:(不太清楚)10同类投标货物的供货业绩:11本制造商符合有效业绩要求的供货业绩表12相机有效业绩清单并提供相应的有效业绩证明文件,:(业绩清单和证明文件例如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为民服务网络专线电话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和政务公开的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促进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民服务网络专线电话工作(以下简称专线电话工作)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把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条 专线电话工作要本着敬业、勤政、高效的原则,按照各地区、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自办与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方法。第四条 专线电话工作任务:  (一)受理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突发性问题;  (二)受理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  (三)受理外埠来津人员和外宾投诉的问题;  (四)听取群众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汇集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六)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  (七)完成上级机关或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对群众提出的有关党务工作、军队工作、司法审判、检察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问题,经耐心解释后请群众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对属于信访方面的问题,请群众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信访部门反映。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做好专线电话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专线电话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章 专线电话工作网络第七条 市级专线电话工作网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专线电话工作网络的牵头单位,并对全市专线电话工作实施业务指导。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飞速,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专线电话工作网络。第九条 市级专线电话工作应当由一位局级领导分管,主管办公室主任负责。专线电话工作岗位应当设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条 专线电话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强烈公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专线电话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政治责任感;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组织协调能力。第十一条 为民服务网络单位(以下简称网络单位)要注重提高专线电话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为他们提供学习和提高业务水平的条件。第十二条 网络单位应当强化现代化办公手段,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微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保证专线电话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三章 专线电话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专线电话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协调和处理群众反映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  (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网络单位的专线电话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专线电话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监督检查网络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分析、研究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社情民意信息;  (六)培训专线电话工作人员,并组织网络单位之间进行横向学习和交流;  (七)定期对网络单位及专线电话工作人员进行评比、考核;  (八)完成上级机关或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四条 在处理群众反映问题时,网络单位之间应当顾全大局、互相配合,禁止互相推诿或者拖着不办。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专线电话工作人员在现场解决群众问题时,需请有关单位到场共同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第十五条 网络单位应当完善社情民意信息的呈报制度。  网络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定期报送专线电话工作情况。对上级机关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按照要求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