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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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规则

民事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的监督的相关规则,主要内容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这部法律中。一、基本思路(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新时代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产品民事检察工作事关民心、民意和民情。近年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呈现数量持续上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虚假诉讼屡禁不止、息诉化解难度大等特点,要坚持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进一步完善申请监督范围、权利义务告知、案件受理程序、申请监督权利救济、申请复查等方面的条款,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其合法合理诉求,并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获得感。(二)坚持适应形势发展,充分吸收近年来修订法律新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新成果近年来,立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事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作出了新规定。司法体制改革也取得新成果,《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最高检与相关中央单位会签文件已经解决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的类型范围、办理程序、督促落实、监督管理等内容,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三)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检察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原规则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亟须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予以解决。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过窄,未规定必要的兜底条款,导致部分确有监督必要的民事案件未能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影响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个案中因检法两院存在认识分歧影响监督实效;原规则未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作出规定,导致年代久远的案件仍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存在审查处理难、矛盾化解难、息诉服判难,极端个案容易演变成涉法信访案;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期限为三个月,未有扣除审查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因调卷、鉴定、评估等客观原因无法在三个月内办结,影响了检察权威;民事诉讼法及原规则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指引性规定,影响办案实效,等等。新修订的规则聚焦影响检察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条款,明确适用标准,细化监督程序,增加指引性规定,进一步提升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检察办案难题。(四)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新类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程序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监督、专门法院民事诉讼监督等新类型案件的办理作出原则规定,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规范。(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要进一步突出对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赋予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凡立法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条款,均作了补充、修改或删除。对争议特别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工作要求条款,原则上不作规定。二、相关规定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3、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办理、管理工作、互相制约;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什么是行政检察监督

法律主观: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监督属于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例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如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总结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被告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原告怎么答辩的

法律主观:一、民事诉讼被告如何答辩状答辩人:×××,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写明答辩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对××××人民法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写明答辩意见)。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致××××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份答辩人(签名)××××年××月××日二、答辩状特点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三、答辩状作用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办法

法律主观:一、行政检察监督方式1、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实施了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最重要的监督方式。2、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尽管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中的裁判监督直接监督的是法院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认定事实、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但是就结果而言,如检察机关支持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申请依法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客观上还是起到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并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作用。3、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不直接作为原告起诉行政机关,而是由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检察机关通过其他方式支持该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一种监督方式。4、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出现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不同的原因,一方面存在由于执法能力不高所导致的违法情形,而另一方面则是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情形导致的乱作为、慢作为与不作为,这些违法情形就是职务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开展监督过程中,应加强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协作配合,一旦发现具有职务犯罪线索,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给国家监察委员会。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1、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时,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2、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种:(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三、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公安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