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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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分别如何定义????

行政行为有三种效力: 1、拘束力:即形式上推定的效力,产生条件: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后果: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一事不再理) 2、确定力:即实质上确定的效力,产生条件:争议期过后产生;法律后果: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确定力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就不能轻易更改。行政机关如果改变已经确定的内容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补偿。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已经确定的内容才能去拘束当事人,并且强制执行。 3、执行力:即现实中实现的效力,产生条件:履行期过后产生;法律后果:是指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 注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都是有确定力、拘束力,但不一定都有执行力。执行力产生的条件是:相对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却不作为。  行政行为的这三种效力是行政法上诸多规则产生的基础,比如在行政法上,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使相对人有异议,或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法哲学依据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法哲学依据如下:法律分析:行政行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调的是预先推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先予遵守和服从;而确定力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确定力的区别!

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即具有的,不需要行政行为生效,也不考虑行政行为有效与否,而确定力是在行政行为生效之后才具有的。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分别如何定义????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调的是预先推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先予遵守和服从;而确定力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确定力的区别!

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即具有的,不需要行政行为生效,也不考虑行政行为有效与否,而确定力是在行政行为生效之后才具有的。

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调的是预先推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先予遵守和服从;而确定力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理论上分为三种,即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即不可随意更改,旨在保护行政性相对人及相关人的信赖利益和政府的自身形象。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假定有效,一切个人与组织都要尊重。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行政性对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便引发行政强制。

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学》知识点) 教育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具有行政法所特有的性质,现按形式上的特点和内容上的特点分述如下: (一)形式上的特点 1.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教育法在形式上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的,没有综合的、统一的法典,没有一以贯之的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一般性的规定。这与其他法律部门,例如民法、刑法不同,它们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分别适用于全部民事活动和刑法事项。教育法的这一特征是由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教育法调整的范围庞杂广泛,教育教学事项繁琐多变,教育教学活动变动不居,与教育有关的法规甚多且修改频繁,这些都使得法律极难对教育问题作出综合统一的规定,不可能制定一部包括教育在内的统一的行政法典。因此,教育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它与行政法的关系就不是简单的母法与子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而应当是居于宪法之下的,以一个总法、若干个单项法、数十个行政法规以及因需要而定的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律体系。 2.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由于教育法是以有关教育的事项为其规范内容,而有关教育的事项本身经常变动,没有固定的范围和永恒不变的状态,因此教育法就不得不随教育事项的变动而变动。这其中,特别是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变动更为频繁。因为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为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执行职权和适应实际需要所制定,并可自行修订,不须经过立法机关,因此修改较为频繁,表现为多变性。 (二)内容上的特点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与民法、刑法比较,也是截然不同的。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的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反或变更。国家机关对教育的调控和管理行为,都有图象强制力作保障,义务人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时,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追究行政责任。但是教育法规定的这种强制性与民法、刑法也有区别,教育法的强制规定一般都是规定事前的作为或如何作为,或不作为,通过反复宣传,教育人们怎样做。而事后的制裁,仅是实现行政法所规定事项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行政法规定的本质,因此,其适用范围和强度与其他法规相比已大有不同。一般来说,教育法的制裁性规定比较简单,范围也比较有限。 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一般采用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刑事犯罪案件则采用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而教育纠纷,则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如行政调解、申诉、仲裁、行政裁决等,以及行政诉讼手段来解决。因此,教育法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强制性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一般来说比较简单、比较自然。当然,教育法律纠纷中凡涉及到民法、刑法者,应服从于民法与刑法,不可以行政制裁方式取代民事、刑事法律规定应受的法律制裁。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公定力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行为公定力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为公定力特征是: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 期间及 申诉 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 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大家不要轻视它,一旦被执行那么就不允许受阻,否则有关机关会根据法律进行强制执行,这也就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威严,是不容他人进行质疑的,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制度表现及其例外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制度表现及其例外如下: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内容1、公定力的发生前提公定力发生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并且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这种效力。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最终形成,便无公定力可言。它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愿,只要行政行为具备成立所需的全部要件而最终成立,它便随之存在。2、公定力的适用对象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效力,并不仅适用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应当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因此,它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应予尊重,而且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行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3、公定力的本质特征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的真正合法与否,只是保证了行政行为效力在程序上的不问断性。因此,行政行为在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推翻前,都应对其作合法推定,任何人都必须予以尊重。

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

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和不可撤销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所做出的具体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强制性。公定力意味着行政行为对相关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依法执行,否则可能引发法律后果。公定力使得行政行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确定性,为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威和行政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绝对的吗

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因为违法而被有关机关撒销或变更以前,被推定为合法的,要求公众予以尊重。公定力是相对的,在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况下,行政行为自作出时起即无效。公定力的特征 :(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公定力具体表现:强制执行的公定力。所谓强制执行的公定力,是指债务人以及协助义务人有忍受强制执行的义务,强制执行行为在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前,应当推定其为合法。强制执行之所以具有公定力源于两点:一是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公权力行为,基于国家意思的优越效力和国家权威,应当得到充分尊重;二是强制执行对于实现民众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重要性。

什么具有公定力

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和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 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不可随意变更、撤销。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有关人员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执行力,是指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分别如何定义????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调的是预先推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先予遵守和服从;而确定力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

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确定力和公定力的区别

法律分析:1、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法定救济期间后,其内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变动,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依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被当事人来说,也不能就同一事项请求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3、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