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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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文处理法规中“一般”的应用

   简析公文处理法规中“一般”的应用      作者/张维功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以下简称《格式》)已实施一年多了。学界对《条例》和《格式》做了详细介绍、多方位研究,解读细致而充分。笔者试就上述两部公文法规中“一般”一词的使用情况作一剖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 “一般”在汉语语境中的意义      “一般”在汉语中的意义主要有:一样,同样;一种;普通;通常。      表“一样,同样”之意时,表示所描述事物之间具有相同的特征,如他哥俩长得一般高。      表“一种”之意时,表示所描述事情具有类型的意义,如别有一般滋味。      表“普通”之意时,表示所描述事物的程度,有基本、平常之意,如一般性、一般化。      表“通常”之意时,表示所描述事物正常情况下的状况,意指所表述的事情还含有例外的特殊情况,如一般情况;一般地说,吃这种药是很见效的。      公文法规在表述中使用“一般”,多是基于“一般”在表“通常”之意时所含有的例外特殊情况而考虑的。      二、《条例》中“一般”的运用,体现了夏活性与原则性的结合      《条例》中“一般”的使用有3处,分别在第9条、第14条、第32条,在阐述公文格式要素构成、越级行文、绝密级公文的复制与汇编问题时使用了这一词语。      《条例》第9条规定: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公文格式构成要素有18个,但不是每份公文都必备这18个要素。18个格式要素中,每份公文必备的要素只有9个,分别是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其他要素根据行文的方向、公文的涉密程度、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附件的有无、印章加盖与否、文件是否需要抄送而相应有所变化。      《条例》第14条规定: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公文的正常行文方式是逐级行文,越级行文是基于特殊情况,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治安事件等,主要是为了抢时间,不误事。或是直接的上级机关乱作为或者违法违纪的,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越级行文。      《条例》第32条规定: “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绝密级公文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漏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条例》规定不得复制、汇编,但也考虑到了确有工作需要时的特别情况。      《条例》中“一般”的使用,都是基于例外的特殊情况而考虑的,虽用的少,却真实反映了例外特殊的实际情况;用得得体,无损作为法规应具有的刚性,是表达的灵活性与原则性的有机结合。      三、《格式》中的“一般”,存在着过度使用的问题,有失作为国家标准应有的刚性      《格式》中“一般”的使用有20处,有19处是在对公文格式要素作具体规定时使用的,有1处是在表述“规范引用文件”时使用的,即“GB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用的是“一般”的“普通”之意。      19处涉及公文要素的规范中,用于格式要素字体字号的规范就有11处。      1.关于“字体字号”,《格式》规定,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2.关于“份号”,《格式》规定,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      3.关于“密级和保密期限”,《格式》规定,“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      4.关于“紧急程度”, 《格式》规定,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      5.关于“标题”,《格式》规定,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      6.关于“正文”,《格式》规定, “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      7.关于“结构层次序数”, 《格式》规定,“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 “(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8.关于“抄送机关”,《格式》规定,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      9.关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格式》规定, “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      10.关于“页码”,《格式》规定,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      11.关于“纪要格式中出席人名单”,《格式》规定, “一般用3号黑体字”。      《格式》在规范这么多具体格式要素字体字号时使用“一般”,很难说都是基于例外特殊隋况的考虑,只能说是对例外特殊情况的滥用。上述1 1例中,只有第1例因为是从整体上对公文格式要素“字体字号”作规定,可以说是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有其合理性,而其他10例是对具体格式要素字体字号的规范,再使用“一般”,笔者认为有损骼式》作为国家标准应有的刚性,建议在规定这些格式要素的字体字号时无须使用“一般”一词。      此外,《格式》中其他8处使用“一般”的情况是:      1.关于“公文用纸的主要技术指标”,《格式》规定,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      2.关于“行数和字数”,《格式》规定,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3.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 椭式》规定, “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4.关于“多个签发人的签署”,《格式》规定,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      5.关于“成文日期”,《格式》规定,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      6.关于“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规定,“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7.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      8.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上述8例中,第1例是对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的规定,是从整体上说的。各机关在公文用纸上很难统一一种规格,存在例外的特殊情况,不能做刚性的硬性规定。第2例是对公文每面所排行数和每行字数的规定,也是从整体上说的。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办法解决,为此对公文每面所排行数和每行所排字数用“一般”表述就较为得体。      第5例是对成文日期标注的规定,因《格式》对加盖公章的公文和不加盖公章的公文成文日期的规定不一样,此处用“一般”也较为适宜。      第8例是对签名章用色的规定,考虑机关负责人个性差异,不作硬性规定也有其合理性。      第7例是对联合行文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排列的规定,使用“一般”表述,也反映了公文处理的实际情况,各机关不必在署名的排名先后上过于较真。      第3例是对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排列的具体规定。因绦例》规定,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格式》此处使用“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的表述,出现例外特殊情况,势必会造成发文机关标志与发文字号不匹配的问题,这样的表述就不够严谨。      第4例,多人签发时每行排两人,既然这样具体规定,就不应有什么例外。第6例,单一机关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在成文日期之上的位置关系是约定俗成的,没有特别的例外情况。建议这两处不用“一般”来表述。      与《条例》相比而言, 《格式》在对各格式要素作具体规定时,有的的确是基于特殊的例外情况考虑,反映了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但不少并不是基于实际的特殊情况考虑,存在一定意义上对“一般”的过度使用,这些表述有损《格式》作为国家标准、法规应有的刚性,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文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力。      (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

公文处理的地位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及时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6)党政分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 看书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什么时候颁布

最新版的条例是2012年补充修改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七、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对照两办的《条例》检查工文办理过程中的格式和办理环节,“公务员考试之路”新浪博客博主上海刘源老师还发现有很多与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后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提请公考考生注意: 1、明确密级及保密期限。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规范用语为“绝密”“机密”“秘密”。 2、明确紧急程度。有时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文件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电报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规范发文标志。《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必须统一。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落实签发人。在《条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对“签发人”有明确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5、规范文件标题。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工作实务中,有时由于文件标题太长,文件上又有发文标志,往往在标题中忽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亟需规范。 6、规范文件落款。在《条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的内容(“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在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7、规范成文日期。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8、删除主题词一栏。在公文的要素上,《条例》中减少了“主题词”的内容,在以后制文时就需删除这一栏内容,同时还规范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9、严格上行文的报送程序: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浅析OA系统下公文处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文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对公文的创制、处置和管理,即在公文从形成、运转、办理、传递、存贮到转换为档案或销毁的一个完整周期中,以特定的方法和原则对公文进行创制加工、保管料理,使其完善并获得功效的行为或过程。协同OA系统中对公文管理的在最基本要求是要完成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公文的类型很多:政策、任命、请示、汇报、调令、法令……一般在政府和国企内对公文管理的要求特别高,因为政府和国企就是靠两个东西来管理运作的:一个是公文、一个是会议。公文管理的关键点和难点公文管理在政府和国企里边本身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牵扯到的部门和人员极为广泛,同时,公文的拟稿、审稿是否规范,签收、执行情况如何等,传统的公文管理是无法体现和进行跟踪的。因此,要实现公文管理的电子化还需要多维思考,以下内容供参考:拟稿:修改的过程应该有不同正文版本保留修改痕迹(发文单填写、正文起草、确定是否会签、会签人是谁、确定发送范围)会签:需要版本保留痕迹;有权限的人可以查看痕迹;涉及到手写批注(查看正文、修改正文、提供会签意见)审稿:(综合会签意见并修改正文确定签发方式、确定签发人是哪位或哪些领导)签发:(相关领导提供相关签发意见或退回)编号:(对正式发文进行文件编号)盖章:需要电子印章,涉及到印章管理套红:必须符合一定的格式分发签收:可以知道应阅、已阅、未阅查阅:(内部收文单位查看正式发文)打印:必须能够控制谁可以打印红头文件几份;黑头文件是否需要控制打印执行:督办、催办公文归档查询:可以很方便按照时间、主题、关键词、发文单位等属性进行检索、归类……随着政务电子化的推进,智能化的公文管理方式已经成为政企单位管理公文事务的重要手段。泛微强大的公文管理体系,优化和规范了公文流程,全程无纸化管控;移动建模引擎不断拓展应用,满足各类公文处理需求,可变通、能组合;一个OA系统、一部手机全面打通单位、部门、条线界限,协同办公。

东北财经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东北财经大学公文处理办法东北财大委发[2005 ] 14号2005年6月15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树立学校良好形象,依据上级党和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文处理,包括发文处理和收文处理。其中,发文处理指包括公文拟制、签发、印制、分发、归档等衔接有序的工作;收文处理指对公文的签收、登记、分送、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等紧密相连的工作。 第三条 东北财经大学实行集中统一的公文管理体制。学校办公室是公文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校级公文处理,并管理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校机关其他各部门和学校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除在业务职责范围内可以下行文、平行文,和以函的形式与业务主管部门商洽工作、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越过学校直接对上正式行文。 第四条 本办法对校机关各部门、各学院(系、部)和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均具有规范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范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发文种类 第五条 东北财经大学的发文,按文体分类,主要有意见、决定或决议、公告、通告、通报、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11种常用公文。凡条例、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公文,须列为发文附件,用决定、公告、通告、通知等常用公文发布。 11种常用公文的使用规范如下: 1.【意见】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分析判断和提出处理办法。 2.【决定】或【决议】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决策。校行政发文只用决定,校党委发文可用决定,也可用决议。 3.【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的或者法定的事项。 4.【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公布应当周知的事项。 5.【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交流情况。 6.【通知】用于发布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须知的事项。 7.【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8.【请示】用于对具体的单一的事项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 9.【批复】用于答复校内部门、单位的请示。 10.【函】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就业务事宜商请批复等。 11.【会议纪要】用于记载或发布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东北财经大学的发文,按版头字号不同,分为以下7种 1.〔东北财大委发〕用于向校内印发经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公文。 2.〔东北财大委字〕用于印制以校党委名义向教育部党组、省委、市委、省委高校工委等上级党的领导机关的报告和请示。 3.〔东北财大校发〕用于向校内印发学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以校长名义发布的公文。 4.〔东北财大校字〕用于印制学校向教育部、省市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和其他非主管部门的报告和请示。 5.〔东北财大办发〕用于在校内印发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的一般性公文,如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等, 6.〔东北财大办字〕用于印发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办公室和有关机构的报告和请示。 7.〔东北财大函〕用于印制以学校名义就某一项工作向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及对外联系一般性工作的公文;印制其他不宜以东北财经大学文件形式印发的公文,如呈送经验材料、资料等。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向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以及在校内印发的公文,可印制函件,以“东北财大×〔×××〕×号”为发文字号。如教务处以学校名义的发文,可以“东北财大教〔2004〕1号”形式印制函件。校内各部门的平行文和上行函件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方可印制,每年6月底前整理归档。第三章 发文格式 第七条 发文格式即发文的外观形式,包括眉首、主体和版记等三部分。东北财经大学的发文,眉首部分一般应标有秘密等级和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主体部分一般应具有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等内容;版记部分应标明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各项内容的标识方法、文面位置、字体、字号等具体样式,由学校办公室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按上行文机关的要求具体确定。 第八条 对格式内容的规范: (一)发文版头:〔东北财大委发〕、〔东北财大委字〕文件,用“中共东北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版头;〔东北财大校发〕、〔东北财大校字〕文件,用“东北财经大学文件”版头;〔东北财大办发〕、〔东北财大办字〕文件,用“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文件”版头;〔东北财大函〕文件,用“东北财经大学”函件版头。 (二)发文字号:应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等三部分。校党委发文的机关代字为“东北财大委发”和“东北财大委字”,校行政发文的机关代字为“东北财大校发”和“东北财大校字”,校函件的机关代字为“东北财大函”,学校办公室的发文代字为“东北财大办发”和“东北财大办字”;校党委和行政联合发文,只标明校党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如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发文字号居左);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使用全称,序号前不用“0”占位,不加“第”字。 (三)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四)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发文机关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公文的标题不能省略原公文的标题,只援引发文字号;标题回行时,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五)主送机关: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同类型机构统称。“通告”、“公告”等周知性公文,主送机关可改为发送机关,一般放在主题词下抄送的位置。“会议纪要”只标识发送机关。 (六)正文:应当行款恰当,开头、结尾、层次、段落的书面标志要鲜明。回行时不得将年份、数字分开;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一、(一)、1、(1),结构层次序数可越级使用,但不能逆用。附件中规范性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视需要可分为章、条、款、项、目。 (七)附件:应当标明附件名称;附件如有序号,当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很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附件名称的文字对齐;正文中已经注明附件(表)的,不再标明附件名称。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上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八)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党委发文用阿拉伯数字、行政发文用汉字标明年、月、日,“零”写为“O”。 (九)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党委发文在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之上盖印;行政发文不属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在成文日期上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学校党委、行政联合发文,同时加盖学校党、政印章,排列顺序党委印章在前,行政印章在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置不下印章位置时,应调整页面行距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公文主体同处一页,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 (十)附注:即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公文的阅读和发放,请示性公文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东北财经大学的发文如有附注,左空2字用圆括号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十一)主题词:下行文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发布的主题词词表标引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上行文应按照上行机关发布的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有序排列。发文如有抄报机关,亦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在抄送机关之上排列。 (十三)印发说明:在抄送机关下一行左右各空一个字标识,左标公文承印单位,一般为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秘书科,右标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 第九条 发文的纸张规格及印制。 (一)发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张。“公告”、“通告”等张贴公文用纸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公文印制时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大标题、小标题、公文主体等顺序从大到小选用。公文大标题用2号小标黑体字,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公文主体用3号仿宋体字;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主题词用3号小标宋体字。 (三)2页以上文件,左侧装订。第四章 发文办理程序 第十条 东北财经大学发文应执行以下程序:拟稿→审核→清样→填单→呈送→签发→登记→印制→装订→盖印→发送→存档。所列环节必须依次完成,不得省略或逆行。 第十一条 发文办理各环节的具体规范是: 1.拟稿。我校发文要依据工作需要和校领导授意拟稿。内容比较单一、工作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公文,由工作主管部门草拟;内容较为综合或主管部门不很明确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草拟稿应做到简洁、通顺,情况真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另加说明,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完成后,将草拟文稿交至学校办公室秘书科。 2.审核。办公室主任对文件的审核负总责。必要时,办公室主任可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或请求主管校领导或提交有关会议审订与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发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二是发文有无必要,是否切实可行,是否需要与其他工作统筹协调;三是公文格式和文字是否规范,用词使否得当、语句是否通顺,并确定以什么名义和形式发文。 3.清样。文稿经办公室主任校核后,返回起草人。对确定以学校名义(包括文件形式和函形式)的发文,交由起草人根据办公室提出的意见修正原稿,校对无误后,用A4打印纸打印清样,然后将文稿修改原稿、文稿清样与清样磁盘或电子邮件一并交至学校办公室秘书科。 4.填单。办公室秘书科出具统一印制的公文签发单。由拟稿部门(单位)负责人填写公文签发单的以下内容:文件标题、紧急程度、主送单位、抄报、抄送单位、拟文单位、拟稿人、录入人、校对人、打印份数、拟稿单位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须亲笔签名)。 5.呈送。将文稿清样连同公文签发单呈送主管校领导。由办公室主任,或接受委托的副主任在公文签发单上填写办理意见,一般为“请×××(指校领导)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多位校领导时,须呈送各位校领导会签。 6.签发。凡〔东北财大委发〕、〔东北财大委字〕公文,签发人为校党委书记或接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凡〔东北财大校发〕、〔东北财大校字〕公文,签发人为校长或接受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党委与行政联合发文与〔东北财大函〕公文,签发人为党委书记、校长或接受党委书记、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凡〔东北财大办发〕、〔东北财大办字〕公文,签发人为主管学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 签发内容包括:是否同意发文、签发人姓名、签发时间。须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黑色、蓝黑色墨水或签字笔填写。 7.登记。学校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秘书科在发文登记簿上登记,并编制发文序号。 8.印制。由办公室秘书科做最终校对,按规范版式、字号排版印制。 9.装订。由办公室秘书科组织人员装订成份。 10.盖印。除会议纪要外,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11.发送。对普发性下行文件一般由学校办公室秘书科经收发室分发;对重要的下行文件,由办公室秘书科派人送达或通知来人领取,并要求收受者签收;对上行文件,一般由办公室秘书科按规定选择及时、准确、安全的送达方式发送,对重要发送件要向传递者索要回执,并注意落实请示件有无回复。 12.存档。文件发送完毕,将文件原稿、校领导重要修改稿、正式文件(包括附件)和重要发送件的回执、请示件的回复,及公文处理单一并存档。存档文件在第二年6月30日前按档案部门要求完成归档。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二条 收文是指东北财经大学校部机关收到上级机关、下属部门与单位,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收文办理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分送、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分有阅件办理和办件办理。 东北财经大学校部收文统由学校办公室秘书科专职秘书办理签收。凡通过保密室、收发室、邮政专递等渠道传递,标有“东北财经大学收”和“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收”的公文,统由学校办公室秘书科专职秘书按照规定签收;发送给校领导的公文,除标明“亲收”、“亲启”字样的,由秘书签收本人拆封外,其余均由专职秘书拆封;通过会议等其他渠道发送给我校的公文,代领人员要及时到办公室秘书科办理签收手续,不办理签收手续的,一旦误事,学校将追究其责任。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重要公文应逐页清点,发现问题当及时询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急件应说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 需要送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阅知的公文为阅件。阅件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1.编号、登记。由学校办公室专职秘书按收文时间先后编号,然后将收文编号、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来文标题、秘密等级、缓急程度、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分送范围、收文份数等在收文簿上填写清楚。 2.分送。办公室秘书科专职秘书填写收文办理单,注明秘密等级、是否清退、是否急件,送给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应根据校领导分工及时将阅件批转主管校领导阅示;主管校领导应对阅件及时做出具体批示。批示的内容主要是:阅知此件的人员范围和阅文形式。即分送给哪些人,以什么形式阅知,传阅还是复印,集体阅读还是会议传达等。 批示阅文范围应执行有关规定:发至省军级的文件可批给党委书记和校长两人阅读;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可批给正、副处级干部和副高职以上人员阅读。 3.阅文。办公室秘书科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批示,将阅件送给有关方面阅知。办理传阅时应严格登记手续,及时递送,随时掌握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遇有领导外出,应在文件单上注明,尔后按顺序往下传阅。对标有秘级的阅件,要由机要秘书专人传递,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与规定。 4.归档。学校办公室秘书科要适时将阅完的阅件收回。该清退的及时清退,该存挡的整理存档,特别是对校领导作出批示的阅件,应将原件及时收回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和答复的公文为办件。办件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1.编号、登记。按收文时间先后编号。并随时将编号、成文日期、来文字号、来文标题、主送机关、收文日期、请办事项、拟办意见、分送范围、缓急程度、催办情况、办理结果、经办人等逐项登记清楚。 2.拟办。办公室主任提供背景材料和相关政策,以“请×××(指校领导)阅示”的批字,将办件呈送给有关校领导批办。 3.批办。主管校领导根据职权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班子讨论的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后作出明确批示,交给主管部门办理。 4.承办。主管部门对办件进行办理。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若需会签,经有关部门会签后,连同交办的办件,一并送到学校办公室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5.催办。学校办公室对承办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催办应贯穿于办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应根据其轻重缓急,进行定期催办和及时催办,办公室主任定期或随时向校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第六章 公文的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按《东北财经大学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不得由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分散保存应该集中统一归档的公文材料。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相关部门保存复制件。 第十七条 查阅、借阅、摘抄或复制归档公文,应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登记、审批等手续。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以东北财经大学名义起草和签定的合同、协议、契约、证明等法律文书。东北财经大学各种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签发、盖印、生效等办法另有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以东北财经大学名义发布的条例、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规章制度性公文,规章制度性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公布等办法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只适用东北财经大学的常用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非文件公文处理管理标准是什么意思

非规定公文,也称普通公文,就是虽然没有国家明文规定的文种、使用范围和行文要求,但是仍属于公文的范畴,而且长期广泛地作为处理公务的一种工具,这类公文主要包括调查报告,工作计划、规划、方案、安排、总结,述职报告、大事记以及办法、规定、细则、章程等,这些公文也有相对固定的文体格式。(一)公文的含义以上规定和非规定应用文是现代应用文的一大类。作为广泛应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全面管理和处理日常事务的一种有效工具,现代应用文还包括宣传应用文,例如消息、通讯、演讲稿等;还包括经济应用文,例如市场预测报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统计报告、经济合同等;还包括诉讼应用文,例如民事、刑事诉讼书状等;(一)公文的含义还包括交际礼仪应用文,例如介绍信、邀请函、倡议书、贺信、欢迎词等;还包括日常应用文,例如求职书、推荐书、检讨书、讣告等;还包括科技应用文,例如科技论文、实验分析报告、设计报告等。(一)公文的含义作为规定公文,对于油田公司来说,对其有一个定义,就是指在油田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股份公司和原油田公司公文处理规定) (一)公文的含义结合油田实际,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九种,即: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与国家办法规定的少了4种,即: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 (我们今天讲的公文处理的一些基础知识,就是针对公司的规定公文讲的,也就是以上9种公文的一些处理方面的基础知识) (二)公文的特点一般来讲,公文具有以下5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具有法定的作者。公文的作者是指依法设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及其领导人。社会组织机构就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举例:领导人作为公文作者的例子)(二)公文的特点第二,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公文是发布者依据职权制发的,体现了制发或授权者的意图,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受文对象产生强制性影响。第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公文的形式下达,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有传达、贯彻、执行的责任。因此,各单位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第四,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公文是为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而制发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种实用性决定了公文的时效性,即制发公文应及时、提高效率、注重实效。公文的这种时效性的特点还体现在,一些公文随着现实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完成,其使命也随之完成,失去了现实效用。第五,具有规范的体例格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为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党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了统一的公文格式以及公文处理的程序和制度。各单位也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公文处理规定,制发公文时应遵循这些规范和要求。从原油田公司来讲,具体的公文处理规定有《公文处理办法》、《公文格式标准》、《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电子文件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文稿材料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等,这些制度对处理公文的程序、规范、标准等都有具体的要求。一般来讲,公文具有以下5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指挥策令作用。各单位可以通过制发公文来部署工作,传达决策意图和要求,对下级单位的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举例:印发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等)第二,行为规范作用。用以规定人们行为规范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公文,一经发布,便成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规范,必须遵守和执行。第三,宣传教育作用。公文不但要传达决策意图、布置任务,还要分析形势、解释原因、说明情况,使受文对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发挥主动性,提高积极性。第四,传递信息、联系公务的作用。单位之间可以用公文进行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和商洽公务。第五,凭证记载作用。公文是制发单位公务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受文单位执行或者处理问题的依据。公文归档后即成为制发单位和收文单位工作的历史凭证,也是编史修志和查考的重要依据。公文处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公文处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四)公文处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和查办等程序;发文办理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会稿、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公文归档就是指公文办理完毕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确定保管期限并移交档案部门,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四)公文处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公文管理包括收发、审核、用印以及撤销、废止,复制、清退等。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妥善保管。公文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一般来讲,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 1999)。一般来讲,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2、上级单位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和要求。比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一般来讲,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3、本单位根据或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公文处理规定。如:原油田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公文格式标准等。公文处理工作的目标就是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项程序、操作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方式和要求,办理结果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规格;制度化是指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将程序、规则、要求、标准等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加以贯彻执行;科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规范、制度应符合公文处理的规律和实际;同时,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精简高效、集中统一;基本要求是及时、准确、安全、规范。(七)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在组织领导和人员素质方面的要求 1、各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并模范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2、各单位应明确公文处理管理部门主管本单位和指导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并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3、公文处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策和理论水平,熟知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有强烈的责任感、大局观和保密意识,坚持原则、严谨细致、精益求精。(八)常用公文种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的种类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14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3种。(八)常用公文种类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和工作特点,选择适用的公文种类。企事业单位常用的公文种类有: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等9种。(九)决定的适用范围及种类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的种类主要有:嘉奖决定、处分决定、重大行动安排或重要事项的决定等。(十)通知的适用范围及种类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向所属单位发布规章制度,传达要求所属单位办理、遵守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机构设置,任免和聘任人员。通知的种类主要有:批转和转发通知、传达或部署性通知、周知性通知、会议通知、人事任免通知等。(十一)通报的适用范围及种类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通报的种类有:表彰通报、批评通报、情况通报等。(十二)报告的适用范围及种类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求备案,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汇报上级部门交办重要事项的处理结果。报告的种类主要有:工作报告、情况报告、答复报告、报送文件或材料的报告等。(十三)请示的适用范围及种类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一是超出本单位职责权限,请求上级单位批准的事项;二是下级单位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求上级单位解决或协助解决困难;三是某些工作事项比较复杂或涉及不相隶属单位,请求上级单位批转所制发的文件;四是对上级单位有关政策、规定中未明确的问题或工作中遇到的难以把握和确认的问题,请求上级单位指示或予以明确。请示的种类主要有:请求批准的请示、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请求批转性的请示和请求指示性的请示。(十三)请示的适用范围及种类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1、行文功能不同。请示主要是请求批准、指示和解决问题;报告主则是汇报情况、反映问题等。 2、处理方式不同。请示属办件,需要办理批复;报告属阅件,可不回复。 3、时间要求不同。请示应在事前行文,即所谓 “事前请示”;报告一般是报告办理结果或有关情况,即所谓“事后报告”。(十四)批复的适用范围及种类批复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的请示事项。(十五)函的适用范围及种类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函的种类主要有:征询意见函、请求批准函、答复意见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十五)函的适用范围及种类函与便函的区别:函与便函的区分主要在于其行文效能上。函是公文种类之一,与其它公文种类一样具有制发单位权限决定的效力;而便函是一种应用更为广泛、灵活的文书信件,一般不具有指示、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十六)意见的适用范围及种类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的种类主要有:直接指导型意见,该类意见常用于上级单位直接对重要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工作原则、工作要求,以指导下级单位的工作;批转执行型意见,该类意见一般是由主管某一方面工作的单位提出,因有关工作需要其他单位配合,需由上级单位批转或转发各有关方面执行;建议型意见,该类意见一般由下级单位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建议,供上级单位和领导参考。。(十六)意见的适用范围及种类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的种类主要有:直接指导型意见,该类意见常用于上级单位直接对重要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工作原则、工作要求,以指导下级单位的工作;批转执行型意见,该类意见一般是由主管某一方面工作的单位提出,因有关工作需要其他单位配合,需由上级单位批转或转发各有关方面执行;建议型意见,该类意见一般由下级单位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建议,供上级单位和领导参考。。(十七)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及种类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行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会议纪要为文种,以单位名义直接行文;二是以通知为文种,印发会议纪要;三是以会议纪要的特定格式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 1、根据行文目的确定公文种类。如:请求上级单位批准、给予指示、帮助支持的,应使用“请示”;安排部署工作,应使用“通知”;指导下级单位工作的,应使用“意见”。 2、根据行文关系确定公文种类。一般来说,受文单位是上级的,应选用“请示”、“报告” 等上行文;受文单位是下级的,应选用“通知”、“批复”等下行文种;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应使用“函”等平行文种。“会议纪要” 和“意见”在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中都可以用。 3、根据行文单位的职权确定公文种类。如《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文种,有的只能由党的机关或行政机关使用,企事业单位则不能随意使用,例如“公报”、“议案”、 “命令”、“条例”等。

公文处理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包括:文件接收、编号、登记、送批阅、交办、归档等。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公文处理包括三大环节:即公文的形成;公文的处理;公文的管理。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公文形成-公文处理-公文管理的整个流程中,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简述公文处理工作的概念及其理解

公文处理程序指机关公文的传递、中,国演。讲网,签收、登记、分办;代,写,公文; 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电画:幺三二,二令五三,五零零六,归档和销毁。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个环节,应力求当日事当日毕。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报文单位。因问题复杂,十五天内难以办结的,应向报文单位说明情况。紧急文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办完。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公文处理程序包括哪三个程序

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程序。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三个程序。

公文管理与公文处理的区别是什么

公文管理 指的是对资料而言,是一般文秘工作;公文处理 指的是对内容而言,是真正的管理工作,是领导干的事。

公文管理与公文处理的区别是什么?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公文管理:主要是指收发文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具体 比如 文件整理,编号、排序,归档,分类等等操作,保证公文有序存放公文处理:更强调的是一个动作,是指接收到公文之后 你要请示啊 还是批复,拟办意见啊,领导传阅批示啊 等等 就是一个处理文件的过程。

公文处理包括哪三个环节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个环节。公文处理程序一般指的是机关公文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归档和销毁,其中拟办、催办是公文处理工作的关键性环节。公文处理包括哪三个环节公文拟制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要求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果严谨、格式规范等。公文办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二个环节,指的是公文在机关内部从形成到运转处理必须经过的一系列环节,主要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整理归档。公文管理指的是公文从形成、办理、传递、存贮、转换为档案或销毁的过程,需要以特定的方法对公文进行创制加工,使其完善并获得功效。

公文处理的特点是?

问题一:简述公文处理的特点 公文处理是秘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有与其他秘书工作相似的地方,也有自己特有的性质和要求。无论是共性还是个性,就其本身而言,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政治性强。公文是颁布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重要载体,是各级机关实施领导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不言而喻,公文处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不讲政治,可以说这项工作根本无从做起。因此,从事公文处理的同志,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特别是要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法律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政治辨别力和组织纪律观念。   2.涉及的领域广。在我们国家,党的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各条战线,自然,党的机关的公文也就要涉及方方面面,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族宗教等等,无所不及。这就要求从事公文处理的同志具有较宽的知识面,不断地学习各种新知识,熟悉各方面的情况。懂的知识越多,掌握的情况越多,办文时就会应付自如。反之,懂得的东西太少,涉足的领域太窄,对很多问题就会束手无策。  3.规范化要求高。公文处理是一项很讲究规范化的工作,不但“产品”质量标准很高,“工艺流程”要求也很严。如拟制公文,不但要从思想内容、政策法律上把好关,还要在格式体式上把好关,一字一句,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错。办文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事情再急,该过的环节还得过,不能图省事走“捷径”。这就要求公文处理人员必须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要高度负责,认真细致、一丝不苟。   4.被动性大。公文处理是一种典型的被动服务工作。一年要发多少文收多少文、什么时候发什么文收什么文,事先无法估计,甚至上午不能预料下午的事,白天不知晚上有不有任务,而一旦任务下来,又须限时限刻完成。总之,临时任务多,处理急件多,加班加点多,工作上自主安排的余地很小,不能完全由自己来掌握工作节奏,调剂忙闲,一年到头,有事无事都处于一种紧张状态。这种特点,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办事利索、雷厉风行,努力从被动中争取主动,而且要有一种“全天候”贰务意识,每天上班不能局限于8小时,工作日和休息日不能截然划分,不管什么时候,任务来了,家事就得抛在一边,个人的休息、娱乐必须无条件舍弃。   5.默默无闻。从总体上来讲,秘书部门的各项工作都是服务性的,都具有默默无闻的特点,而公文处理,这个特点尤为突出。为什么会这样,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文处理比较繁杂,头绪多,工作很具体。比如发一个文件,除了要经过起草、校核、签批这些环节外,还要打印、校对、盖章、装文件袋、打文件包等等。这些工作很琐碎很平凡,不引人注目。一年忙到头,数不出几件叫得响的事情;工作干得再出色,也产生不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二是公文处理是一种“流水作业”,工序多,参与的人也多。一件公文从起草到发给受文单位,要过很多人的手,整个任务的完成融合了许多人的劳动,作为单个的参与者来说,他究竟完成了多大的工作量,在其中起了多大的作用,很难算得清,道得明。公文处理这种默默无闻的特点,决定了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绝大多数都当不了先进,更当不了名人。这就要求他们必须有一种不图名不图利、埋头苦干、甘当无名英雄的敬业精神。 问题二:公文处理工作的特点有哪些? 1、公文有法定的作者。公文不是谁都可以任意制发的,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这是公文同图书、情报资料、通讯报道以及一般的文章作品的一个显着区别,是公文的显着特点之一。2、公文有法定的权威。公文既然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传达意图、办理公务、记载工作活动而制发的。3、公文有特定的效用。公文的特定效用指公文的现实效用,是文件制发机关的法定地位所赋予的。4、公文有规范的体式。公文有规范的体式,这是公文不同于图书、情况资料、通讯报道以及一般文章作品的又一显着特点。 5、公文有规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制发和办理必须经过规定的处理程序。 问题三:公文处理工作的特点有哪些 能问的具体些比较好回答,范围太大了。 比如说请示和报告的区别;如何注意请示的起草等。 问题四:公文的特点有哪些? 公文的文面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组成,共16要素。 眉首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5要素。 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弧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8要素。 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带*的是公文必备因素。 问题五:公文的特点及作用。 一、公文的特点 (一)政策性 公文是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办理具体事务的重要工具。公文是观点鲜明的文体,是严肃郑重的文体,是有着充分的权威的文体,要求作者必须有严肃认真的态度. (二)实用性 公文是用来处理公务的文书,所以它总是中,国,演,讲网根据现实需要,针对实际问题而制发,有着明确的写作目的。 (三)可靠性 公文涉及的事实以及所引用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虚假和错漏.内容真实、准确,这是公文写作最基本的原则. (四)定向性 公文都是由某一个特定机关制发的,并且大部分都是写给特定对象阅读的,公文的这种定向性特点使得写作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五)时间性 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公文的写作、传递和办理,都要求迅速及时. (六)规范性 为了更方便、有效地办理事务,公文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办理程序和写作格式.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对公文的种类、用途、文面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另外,多数常用文种在结构、用语等方面,也有着约定俗成的程式. 二、公文的作用 (一)颁布法规 (二)指挥管理 (三)交流信息 (四)宣传教育 (五)商洽协调 (六)凭证依据 问题六:公文写作与处理 公文的特征有哪些 你好! : 公文写作与处理总结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 1.情况的概述和叙述。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4.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公文处理规定

公文处理规定   (一)公文处理指本机关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二)综合性的公文、会议材料由综合科负责草拟,有关科室协助提供资料;专业性的公文、会议材料由各业务科负责草拟。草拟文稿一律使用电脑打印,格式要规范。   (三)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便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   (四)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公文送办公室领导签发前,应当由综合科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行文方式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五)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拟草部门送办保密工作人员编号、印制,并负责复核校对。在复核校对中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六)以本办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任签发;以本办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七)公文分发前,由办保密工作人员检查文件的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印制份数是否符合要求,然后进行用印、登记、分发。   (八)凡以办公室名义印制的公文,底稿和正文2份交办保密(档案)工作人员存档。各科室自行处理的文稿,在本科存档,以便备查。   (九)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十)办公室所有收文均由综合科保密(档案)工作人员登记,通过会议等其他途径收到的公文,应及时交给办保密(档案)工作人员登记处理,保密员收到文件后,要对重要文件和需办理的文件填写文件处理笺。送交综合科负责人,由其视公文内容的性质和办文期限,按照业务分工提出分送阅办意见,保密员根据送阅意见及时送分管领导阅示或有关部门阅办。   (十一)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需多部门协调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综合科并说明理由。   (十二)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保密员负责催办,公文阅办后要及时收回并检查领导批示意见是否落实。公文的传递与交接由保密员负责,不得在各部门或个人间相互传阅。   (十三)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办档案工作人员进行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部门业务工作经常需要使用的文件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以外,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件由业务部门落实专人进行管理。 ;

如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一、严格把握程序 提升公文处理水平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从起草到完成它的现实效用,最后立卷归档,都要经过若干必不可少的工序,这些工序组成一个先后有序、环环相扣、首尾相连的整体,这就是公文的处理程序。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把握公文处理程序。   (一)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公文处理形式规范   公文办理准确是公文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第一位的要求。如草拟和审核公文,从思想内容、篇章结构、遣词造句到标点符号,都必须严格把关,杜绝差错,任何一个细微的差错都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工作上的失误和被动。特别是在工作中,作为一名文秘人员,起草校核公文时,要紧贴领导思路,撰写的公文要充分体现意图,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执行领导的决策部署。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把握时效要求,任何一件公文的办理都有一个期限,有的甚至有一个最佳办理时机。公文处理工作要善于把握时机,抓住“火候”,既不能延时误事,也不能盲目超前。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形成一套科学、便捷的公文处理流程图,确保公文处理的每个环节紧密相连,及时、有效地传递政策。   (二)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公文处理内容科学   精简公文,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进入办文程序前,对文件拟制单位的文件初稿,把握好前置关口,做到制发的文件着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力戒形式主义。按照中央现在的八项规定要求,公文数量明显减少,提升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严格督办程序,确保公文处理效能提升   平时工作中,总会遇到“三重一大”以及上会讨论过的事项等问题,涉及此类问题,对工作的进展和进度,开展督办工作 ,确保了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以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提供公文处理水平   (一)处理公文要务实   求真务实是公文处理工作一贯的作风要求,在公文处理的条例里面,就有明确规定,比如行文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公文的起草要求讲实话,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措施办法切实可行,明确主要责任部门,用准确和精简的词语去进行表达。这样才能够体现公文的严密性,方便各单位和员工对公文的理解,避免因行文问题而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同时公文的观点表达、思路结构清晰也能够摒弃空话连篇的不良文风。公文的审核与签发也是要注重依据、注重程序的,注重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与活动,防止出现流程错误。   (二)处理公文要精简   精简既是理念的总要求,应当贯穿于公文处理工作始终,也是实际操作具体的指导原则,应当落实到行动上,核心是精简数量、控制篇幅和提高质量。严格掌握文件的制发规格,可以以部门文件发的,不以公司名义印发;能以函件印发的,不以公司名义印发;对必须印发的文件,要注重公文的质量和实效。公文的行文代表一定的权威,将行文职权范围规定在比较小的范围之内,确定发文权限进行控制以免被滥用。   (三)处理公文要高效   效率是衡量一项工作的标准之一。对于公文的处理要求高效,是办公室职能不断完善的表现并将直接影响到很多相关的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公文处理流程是否规范,文书人员责任心,部门间的沟通都是影响公文效率的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紧急公文要格外重视,做到办公“零停留”;对于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及时退文重发;关注领导行程,及时提示领导批阅,做好催办和督办。并借助相关的处理方法,才能有效帮助提高效率。   三、文件办理过程中注意沟通与协调   (一)沟通协调的重要性   文件的往来活动中,有通知、请示、报告等文种,针对文件的要求,有需要报送的、有需要请示批复的、有需要洽谈商务与业务交流的、有需要确定人员的等等都需要沟通和协调,才能够保证对文件的办理的正确和执行力。办文工作是公司对外沟通交流的窗口,是对内上报下传的纽带。办理文件从收文登记、分发送批、转送办理到收回归档的流程中有严格的程序,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二)沟通信息要准确   在有些文件需要确定一些具体信息和事项上,一定要做到沟通信息的准确性。例如时间地点人物等的要素信息,以及为车辆准备和会议准备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提高对公文的重要程度的辨识度   文件的办理需要办公室人员的能力与智慧。如领导出差,或者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时都需要对于文件进行很好的理解。也就是提高对于文件的重要程度的辨识度,才能够将轻重缓急有一个合理的安排,做到既不耽误又不过急。   四、公文处理工作要做好保密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中的保密制度是指办公室人员在与具有重要信息的文件的接触中,需要对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密和回避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会有很多紧急的、重要的文件需要大家进行保密,这就需要严格执行制定公文处理工作中的保密制度。此外还要严格执行机要文件的四个一:进出一个口、拆分一只手、登记一本账、传阅一个点。除提升文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外还要严格进行保密检查。增强保密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号)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七)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

公文处理基础知识_收发文处理程序

  公文处理工作是与公文同时产生的,是领导工作的助手,各级党委、政府及各个部门的各项工作几乎都离不开公文处理工作。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公文处理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公文处理概述   一、公文处理及其基本任务   公文处理就是对公文的创造、处(理)置和管理。其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有效地创制、传递、办理、管理、处置公文。   二、公文处理活动的地位   公文处理是公务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公务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表现为:公文处理是机关实现管理职能的必要条件;公文处理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础。   三、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公文处理是一项有着特定功用、特定 方法 程序、特定内容与形式的活动,为保证这项活动有序有效,必须顺应其内在的特殊规律,遵循下列原则: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全面质量原则;时效原则;集中统一原则;党政分工原则;保密原则;简化原则。   收文处理程序与方法   一、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收文处理是指对来自本机关外部的公文所实施的处置与管理活动。   收文处理的一般程序为:公文签收、公文登记、审核、分办、公文摘编、拟办、批办、承办、注办、组织传阅、催办。上述环节完成后,进入办毕公文的处置阶段。   上述环节,也可按办理与管理两个基本性质,分为收支办理与收文管理两大类活动。前者包括:拟办、批办、承办、注办;后者包括:签收、登记、审核、分办、公文摘编、组织传阅、催办。   二、收文办理活动的方法要点   1、拟办   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对公文进行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部门)领导者审核定夺。拟办实为一项辅助决策活动,目的在于为决策活动提供可选择的方案。并非所有公文都需经过拟办。   如何做好拟办工作:   (1)认真研读公文,真正弄清对方的意图、问题的性质与实际状况;   (2)意见要简明、具体、得体,拟办意见是一种请示或建议,语气应与该性质保持一致;   (3)同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时,应将倾向性意见放在前面;   (4)意见应工整、清晰地写在《文件处理单》相应的栏目中,并签注拟办人姓名与日期;   (5)当公文所涉及的问题较易处理,对领导采纳方案有把握时也可直接草拟复文稿供审核定夺,以加速办理过程。   2、承办   承办公文应注意:(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有关公文,熟悉与公文内容有关的业务,明确领导者的意图;(2)深人实际,调查研究;(3) 加强协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4)有效运用各种承办方式;(5)分清主次,分别缓急;(6)各级领导者应积极参与承办工作;(7)注意对承办结果的检查与监督。   3、注办   由承办人随手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三、收文管理活动的方法要点   1、公文签收   指经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从各种 渠道 收取公文。   2、公文登记   登记形式主要有簿式、卡片式、联单式三种。   3、审核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4、分办   根据公文重要程度、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阅知办理。分办的实质是为公文确定运转方向,它是一项事关公文能否准确、迅速、有效地得到实质性办理的重要工作。   5、公文摘编   指对重要公文在投人办理前所做的加工,包括编写文摘或提要,编写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等。目的在于为公文办理提供便利,节省办理时间。   6、传阅的组织   指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人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读的活动。传阅应注意:(1)选择合理的传阅路线形式,树型、轮型、星型中较适于公文传阅的是树型;(2)正确排序,灵活调整;(3)适当分流;(4)利用并发展多种传阅方式;(5)建立严格而简便易行的传阅登记手续; (6)及时检查阅读情况与结果。   7、催办   指根据承办时限和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所实施的催促和检查活动。分内催办和外催办两种形式。催办时应注意:(1)正确划定催办范围,保证重点;(2)有高度的时间效益观念;(3)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催办方式;(4)强化其严肃性与权威性。   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   一、发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发文处理是指机关内部为制发公文所进行的创制、处置与管理活动。发文处理程序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与不可逆性。整个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文稿的形成,包括拟稿、会商、核稿、签发;(2)公文的制作,包括注发、缮印、校对、用印或签署;(3)公文的传递,包括分装、发出。上述程序完成后;进入办毕公文的处置阶段。   二、发文办理活动的方法要点   (1)文稿撰拟(详见有关章节)。   (2)会商。指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或配合时所进行的协商活动。主要作用是维护公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政令的统一性。   (3)核稿。指签发前由文秘人员对文稿所作的全面核查工作。   (4)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和发出意见并签注姓名、日期的活动。文稿经签发即成为定稿。签发是绝大多数公文生效的必备条件。签发分正签、代签、核签(办签)、会签等数种。   (5)签署。指签发公文的领导人亲笔在正式发出和使用的公文正本落款处签注姓名的活动。   三、发文管理活动的方法要点   (1)注发。即在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活动。   (2)校对。以文稿和格式设计要求为基准,对校样或缮写誊录完毕的文件进行全面核对检查。较适于公文校对的方法有:对校法、折校法、读校法。   (3)用印。即在文件上加盖印章。   (4)分装。按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文件的活动。   (5)发出。指将已封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宜方式传递给受文者。除需要直接传送之外,大多通过普通邮寄、机要通信、机要交通、公文交换、电信等间接通道传递   办毕公文的处置   一、处置办毕公文的主要活动   在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过程中都存在处置办毕公文的活动。主要包括:清退、销毁、暂存、   立卷、归档。   二、公文清退的范围与手续   需清退的公文包括:绝密公文;有重大错漏的公文;被明令撤销的公文;仅供征求意见或审阅的公文;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等。   三、公文销毁的范围与方式   应予销毁的公文:无留存价值的公文;无留存必要的重份公文;不即行毁灭会造成失密和严重损失的公文;一般性公文的草稿,印制中形成的校样、印版等。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四、立卷归档   凡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业已办理完毕的公文材料均在立卷范围之列。立卷时,要对公文进行科学有效的分类、组合、编目。

对来文的办理情况进行催促的公文处理程序称为什么

对来文的办理情况进行催促的公文处理程序称为催办。公文处理程序指机关公文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归档和销毁。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个环节,应力求当日事当日毕。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报文单位。因问题复杂,十五天内难以办结的,应向报文单位说明情况。紧急文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办完。催办工作的一般过程为:明确对象与对承办工作的要求(时限、方式、原则等);将有效进行催办工作所需要的情况以《文件催办单》等形式记录在案,作为催办依据;定期或随时向承办部门或人员催询、检查承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助制订和实施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保证公文迅速有效地运转;验收办毕公文,综合反映承办工作实际情况与结果,注销已办结公文。公文处理过程:第一阶段公文的收受与分流:1、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机关设置的外收发人员、通讯人员从发文机关、邮政部门、机要通信部门、文件交换站,或通过自备通信设备收取公文。2、外收文登记。即由外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出简要记载。3、启封。即外收文登记完成后,公文送至机关统一或分别按内部机构设置的内收发部门 (或人员),由其签收后,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者亲启。4、内收文登记。即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出较详细记载。5、分办。即经对收文进行分类筛选后,由指定的有关人员根据公文的重要程度、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有关程序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6、摘编。由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进行的加工活动,主要是针对这些文件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等。第二阶段办理收文:1、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者审核定夺。2、批办。即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对公文提出处置意见。3、承办。即有关工作人员按批办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4、注办。即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第三阶段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1、组织传阅。指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位工作人员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读。2、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根据承办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3、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第四阶段处置办毕公文:包括:立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等。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 )。

【答案】:A、B、C、E第一步,本题考查公文处理要求要求并选正确项。第二步,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党政公文处理的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准确规范的原则;(三)精简高效的原则;(四)安全保密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收文办理步骤中是否还包括拟办跟批办

个人认为不需要,提出拟办意见是批办性公文才有的,阅知性公文不需要,拟办是是包括在承办步骤中的。本题个人认为选CD《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的原则,作到及时() ()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严谨细致,严格按程序办理,精简

公文处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1951年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1951年9月29日国务院首次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我国行政公文为7类12种。

公文处理程序的处理过程

第一阶段:公文的收受与分流(1)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机关设置的外收发人员、通讯人员从发文机关、邮政部门、机要通信部门、文件交换站,或通过自备通信设备收取公文。(2)外收文登记。即由外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出简要记载。(3)启封。即外收文登记完成后,公文送至机关统一或分别按内部机构设置的内收发部门 (或人员),由其签收后,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者亲启。(4)内收文登记。即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出较详细记载。(5)分办。即经对收文进行分类筛选后,由指定的有关人员根据公文的重要程度、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有关程序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6)摘编。由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进行的加工活动,主要是针对这些文件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等。第二阶段:办理收文(1)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者审核定夺。(2)批办。即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对公文提出处置意见。(3)承办。即有关工作人员按批办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4)注办。即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第三阶段: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1)组织传阅。指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位工作人员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读。(2)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根据承办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3)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第四阶段:处置办毕公文包括:立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等。

公文处理包括哪些方面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注意没有拟稿一项

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及时原则;时效原则;集中统一原则;党政分工原则;保密原则;简化原则1、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3、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4、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5、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6、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7、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公文处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任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 收文的签收、登记、批抄、承办、分发、催办。2. 发文的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封发。3. 机关各项管理活动的记录、纪要,如会议、汇报的记录、值班、电话记录、工作日记、大事记等。4. 传阅文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5. 一切文件的登记、收退、清理(退),管理(包括提供查阅)。6. 领导同志文件的选用、整理、保管。7. 公文的销毁、立卷、归档。8. 文件的打印、缮写、校对和盖印工作。9. 机关收发通信工作。10. 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摘抄自《现代公文处理规范》作者:郭方忠、张蕊兰

公文处理具体做什么工作?

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校文书档案管理,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赵川中学公文处理实施办法。一、收文处理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和销毁等程序。(一)收到的公文,应由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签收、拆封、登记和编号。机要文件一律由办公室主任按照机要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启封、送阅、保存。办公室文档管理人员负责文件、信函的管理,及时登记、办理、反馈。签收公文应当将标题、密级、发文字号、紧急程度、来文单位、件数、收发时间及处理情况登记清楚,以利查询。急件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二)需要办理的公文,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送办公室主任阅悉,并及时送主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办理。其他部室单位需会签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报送主管校长(分管领导)批阅。一般件在24小时内办理,紧急公文随收随办,并提出反馈时限。文件不得横传,不得丢失。办公室要加强公文督办,各处室要定期检查公文处理情况,防止漏办和压误。处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办公室,逾期未办完的,要说明原因。(三)需要传阅的文件由文档管理人员及时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阅悉。传阅公文,要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防止漏传、误传和延误。二、发文处理发文处理包括公文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和分发等程序。(一)草拟公文属于各处室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发文时,一般由处室草拟文稿;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时,一般由一个主办处室牵头共同起草;综合性公文,一般由办公室拟稿。草拟公文要做到: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要与县教育局已发公文涉及同类问题的规定相衔接,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2、用词准确、规范。使用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引用公文时,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3、起草公文所依据的主要参考资料,应当附在文稿之后,一并送分管领导审核。4、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要使用阿拉伯数码。5、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二)、公文审核公文草拟好后,要履行审核程序。由拟稿处室(个人)填写发文审批表,报主管校长(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交办公室统一编发文号(函号)、确定体式和密级。(三)、草拟、审核和签批公文,要使用蓝黑钢笔或者毛笔,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四)公文印制的时限根据文件内容确定,内容紧急的文件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印出,一般文件5日内印出。(五)公文印装格式要规范。统一按照A4规格纸张印制公文。公文大标题用小二号黑体字体,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页面设置为:上30mm、下25mm、左27mm、右25mm,间距控制在2.5mm--4.5mm范围内。公文要统一在左侧装订,首页与内文的用纸大小要尽量一致。公文印装后加盖公章。(可参照商教办〔2006〕号文件执行)(六)公文发出,必须编号和登记,并履行严密的传递、交接手续。传递标有密级的公文时,应依据保密规定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行文规则(一)各部室凡具有政策性的通知、函件及会议通知,必须以单位名义行文,严禁以处室的名义制发文件。(二)请示类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送或同时报送领导者个人。(三)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发文要坚持精简、实效的原则,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四、公文的保密(一)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二)需要保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眉首右上角。(三)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四)对上级机关的来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标明翻印的处室、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五)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增强机要文秘人员保密观念和组织纪律性。五、公文立卷、销毁(一)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发文(文稿、正本)、收文和有关材料,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公文立卷,应当按照发文机关、内容、文种、时间、文件的利用价值以及公文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类组卷。(二)各处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先由处室专人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与次年初交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部室或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三)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的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多页文件同时在右侧补盖印章。(四)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要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履行借阅手续方可查阅有关内容。 不需要存档的公文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案卷,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必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二人以上监销,不得丢失和漏销。

特急公文处理时限

法律分析:“特急”公文办结时限为3天内。公文紧急程度是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紧急程度是对公文传递和办理速度的要求。标明紧急程度,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以保证公文的时效,确保紧急事项的及时处理。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公文处理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包括:文件接收、编号、登记、送批阅、交办、归档等。其中发文办理包括:1酝酿、草拟、2审核、签发、3复核、校对、4用印、登记、5发出、公布。

公文处理程序,按公文处理的顺序分,一般经过

湖南09年信用社出这个题目答案是错的具体相关顺序可链接http://baike.baidu.com/view/2105815.htm

公文处理工作应该坚持什么原则?

公文处理工作肯定坚持大公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公文处理包括哪三个环节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个环节。公文处理程序一般指的是机关公文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归档和销毁,其中拟办、催办是公文处理工作的关键性环节。 公文拟制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要求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果严谨、格式规范等。 公文办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二个环节,指的是公文在机关内部从形成到运转处理必须经过的一系列环节,主要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整理归档。 公文管理指的是公文从形成、办理、传递、存贮、转换为档案或销毁的过程,需要以特定的方法对公文进行创制加工,使其完善并获得功效。

电子公文处理的特点及原则

电子公文处理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因为公文的出发点和最后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实际的问题,它是公务活动面对实际问题必须借助的方法、工具之一。如果不深入实际,调查全面真实的情况,只是闭门造车,必然陷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泥沼,使公文成为脱离实际,堆满了官话、套话、空话、假话、大话的垃圾堆,使浮夸虚饰、生搬硬套、本本主义、瞎指挥、妄下结论的官僚主义之风侵害机关和组织的健康肌体,这样公文处理不但无助于组织的管理,发挥不了实际的作用,甚至可能会带来混乱和矛盾等负面效应。所以公文处理必须是一种有效的信息沟通,公文处理的实践者应该从客观实际出发,倾听群众和基层的呼声,如实地反映真实情况,不先入为主,不任意夸大和缩小问题,不掩饰矛盾,既报喜也报忧。同时,公文处理的实践者要能对搜集上来的各种情况和材料的性质、真伪、是非、可行性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推理,运用科学的方法论从客观事实中得出正确的结论。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在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所以在公文处理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要能指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手段、途径、措施。

办毕公文处理措施包括

办毕公文处理措施包括:立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办毕公文是指:已经发出或承办完毕的公文;完成了公文处理程序的公文。公文格式,即公文规格样式,是指公文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构成方式。它和文种是公文外在形式的两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公文效用的发挥。包括公文组成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称为公文标题“三要素”。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发出的指示、通知、通报等公文,叫普发公文,凡下属机关都是收文机关,也就是发文的主送机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或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报送另一机关,可采用抄报形式。主送机关一般写在正文之前、标题之下、顶行写。 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排印,回行时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之后用全角冒号。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

公文处理包括哪些方面?

一般包括:文件接收、编号、登记、送批阅、交办、归档等。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公文处理包括三大环节:即公文的形成;公文的处理;公文的管理。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公文形成-公文处理-公文管理的整个流程中,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公文处理的三大环节是什么?

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公文处理包括三大环节:即公文的形成;公文的处理;公文的管理。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公文形成-公文处理-公文管理的整个流程中,公文管理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公文写作教程: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附录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机关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级和保密期限,其中“”、“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文件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五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ue010”,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或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简述公文处理的特点

公文处理活动是公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公务活动在性质上既具有相同性又具有差异性,公文处理活动的特殊性体现在它的严肃性、辅助性和应用性。 1、严肃性:公文是国家管理的工具,它是为解决国家或集体的事务而制定存在的。公文处理活动是国家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因而无论在其内容、作者的身份,处理的质量和国家利益的安全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也就是高度的政治性、权威性、周密性和机密性。 2、辅助性:公文处理活动是公务活动的组成部分,它为国家管理工作和社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因而是一项辅助性活动。辅助性又包含业务性、定向性。 3、应用性:程序化是公文处理活动的一个明显特征,公文的管理、归档都是由一整套应用技术和方法构成的。人类的公文处理活动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反复的探索,已经逐步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的思想、程序、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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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全书》(张保忠)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0I4UXdgePyVVcjOPbF8ExA 提取码:25bu书名: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全书作者:张保忠出版社:中国言实出版年份:2011-1页数:375内容简介:《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全书》为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精品公文图书系列之一种。全书由六大章组成,从公文的基础知识入手逐步进入到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的深层,从公文诸多共性问题的阐述到每一个具体文种的特殊写法,从公文处理的原则要求到每一具体程序的介绍,从宏观原理到微观事项,从正面例文引述到反面病误评析,应有尽有。可以说是一部全面的、规范的、实用的、新颖的公文写作与文件处理的“全书”。

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办,传阅等工作属于公文处理工作的什么阶段

签收、登记和分办属于第一阶段:公文的收受与分流阶段;传阅属于第三阶段: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1、签收: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机关设置的外收发人员、通讯人员从发文机关、邮政部门、机要通信部门、文件交换站,或通过自备通信设备收取公文。2、登记: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出较详细记载。3、分办:经对收文进行分类筛选后,由指定的有关人员根据公文的重要程度、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有关程序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4、组织传阅: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位工作人员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扩展资料:1、公文传阅时注意事项:(1)选择合理的传阅路线形式。(2)正确排序,随情况变化做适当调整。(3)适当分流,如复制若干副本。(4)积极利用并发展多种传阅形式,可开辟阅文室、召集阅文者集中阅文、利用现代化手段传阅文件等。(5)建立传阅登记手续。(6)及时检查阅读情况,有效落实有关领导者阅后的批示。2、公文登记时注意事项:(1)收文与发文,平件、密件与急件一般应分别进行;(2)分清轻重缓急,急件随到随登,平件分批登,但也应当日到当日登;(3)登记序号应不留空号,不出重号;(4)字迹工整、不滥用简称;(5)所有登录项目都应完整准确;(6)对于无标题文件应代为拟出简明、确切的标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文处理程序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日期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时间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公文处理的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公文处理必须遵行的原则包括:

【答案】:B、C、D本题考查公文的基本知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 安全保密的原则。”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是:(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 范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质量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6)党政分 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

秘书公文处理技巧

秘书公文处理技巧   对于一个秘书来说,如果她仅仅具备全面的业务知识,那她还不能算是个优秀的秘书;一个优秀的秘书,要能根据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下面整理了一些秘书公文处理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文处理   公文处理是指在公文的产生和运转的全过程中,以特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公文进行创意、撰写、加工、利用、保管,使其获得必要功效的行为或过程。公文处理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撰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是指在公文的产生和运转的全过程中,以特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公文进行创意、撰写、加工、利用、保管,使其获得必要功效的行为或过程。公文处理行为是公文的形成到运转、再到传递存贮、再到档案或销毁的整个过程中。这是一整套的行为,对各类公文活动都产生着一定的影响,为公务活动提供着大量的`信息,因而,公文处理的行为与过程就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处理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撰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撰制是前提,办理是中心,管理、整理、归档是终结。几个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交叉,互相制约。   撰制公文   就是根据公务活动的基本需要,由法定作者的代表一撰稿人通过领会意图并收集整理有关的信息撰拟成文稿,再经审核签发以及整理印制盖印等工作过程,形成具有正式效力的公文。   办理传递文件   根据法定的职责权利规定,进行收文和发文的处理。发文处理是指以本机关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收文程序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传递文件是将撰制完毕的文件,根据有关规则递送给收文单位的过程。   管理文件   是指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销毁。对文件实施科学系统的保管,对秘密文件进行保密维护。   立卷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要对在立卷范围内的文件做系统化整理和编目,编制成案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移交档案部门。 ;

公文处理的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法制原则。其内涵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对公文处理活加以调整和规范,将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式法规化、制度化。 2.实事求是原则。其内涵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如实反映情况,使判断合乎实际,方法措施切实可行。 3.全面质量原则。其内涵是在公文处理活动中必须追求其全部构成因素、全部过程、全部质量指标的优化,创造全面的优质。 4.时效原则。时效指公文有效的时问限度。时效原则的内涵是在公文处理中必须有高度的时间观念,应及时而适时地处置各种事务,维护公文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的有效性,使其对公务活动产生更加充分的有利影响。 5.集中统一原则。其内涵是在公文处理活动中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要接受集中统一的领导,要遵行统一的公文处理制度,一部分公文活动必须由公文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进行。 6.党政分工原则。其内涵是在公文处理活动中,应明确执政党的组织与行政机构的不同责任范围,使其在各自的职责权利范围内专司其职、专司其责,以保证工作的有效进行,从实质上强化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 7.保密原则。其内涵是公文处理活动中,应确立保密观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及团体的秘密。 8.简化原则。其内涵是在公文处理活动中,为使工作更有效率,更加优质,应在保证其具有相同功能的前提下,以各种方式对有关事务化繁为简。

公文处理包括哪些方面?其中的发文办理包括哪些程序

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撰写、传递与管理,它是使公文得以形成并产生实际效用的全部活动,是机关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重要形式。公文处理是使文书发挥作用的工作过程,须经收、发处理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公文运转处理过程依次出现的顺序,统称公文处理程序。公文的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文规则包括行文原则、行文方向和行文要求三个方面。发文办理“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为了提高发文办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下面就发文办理各个环节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及有关程序性工作,作些介绍,供参考。(一)草拟公文。在区办公室办理文件过程中,我们发现草拟公文方面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使用文种不当;二是行文目的不够明确,原因不够充足,依据的政策不够全面或不准确。比如,一些已经停止执行的文件或政策有时还作为行文依据;三是引文、结构层次序数、计量单位和数字应用等不够规范等。二、公文涉及内容的协调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这在发文办理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三、公文审核。公文送工管委领导签发前,需经办公室进行审核。负责核稿的人员,必依据《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减、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四、公文签发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各部门不能将代拟稿直接送工管委领导签批。(五)公文复核、登记1、公文复核是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进行的最后一次复审。公文复核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遗漏和疏忽大意,确保成文的质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以往的发文办理中,习惯上总认为已经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就不会有错,或者即使发现了欠妥之处,也习惯于以最后签发稿为准,不认真去思考,或请求复核,造成个别发出的公文不尽完美。

公文处理工作的特点有哪些?

 1、公文有法定的作者。公文不是谁都可以任意制发的,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制成和发布的。这是公文同图书、情报资料、通讯报道以及一般的文章作品的一个显着区别,是公文的显着特点之一。2、公文有法定的权威。公文既然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传达意图、办理公务、记载工作活动而制发的。3、公文有特定的效用。公文的特定效用指公文的现实效用,是文件制发机关的法定地位所赋予的。4、公文有规范的体式。公文有规范的体式,这是公文不同于图书、情况资料、通讯报道以及一般文章作品的又一显着特点。 5、公文有规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制发和办理必须经过规定的处理程序。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精神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后修订形成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规范性和约束性,突出逻辑性和严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符合税务系统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体现了税务机关对公文处理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同时遵循本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4、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二、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2、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3、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4、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法律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及时原则;时效原则;集中统一原则;党政分工原则;保密原则;简化原则。1、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3、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4、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公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1.第一阶段:公文的收受与分流(1)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机关设置的外收发人员、通讯人员从发文机关、邮政部门、机要通信部门、文件交换站,或通过自备通信设备收取公文。  (2)外收文登记。即由外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出简要记载。   (3)启封。即外收文登记完成后,公文送至机关统一或分别按内部机构设置的内收发部门 (或人员),由其签收后,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者亲启。   (4)内收文登记。即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出较详细记载。   (5)分办。即经对收文进行分类筛选后,由指定的有关人员根据公文的重要程度、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有关程序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   (6)摘编。由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进行的加工活动,主要是针对这些文件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等。2.第二阶段:办理收文(1)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者审核定夺。   (2)批办。即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对公文提出处置意见。   (3)承办。即有关工作人员按批办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4)注办。即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3.第三阶段: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1)组织传阅。指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位工作人员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读。   (2)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根据承办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3)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4.第四阶段:处置办毕公文包括:立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等。扩展资料一、公文特点:1、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 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无效。2、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3、公文语体的简明性,观点严谨、鲜明,文字朴实、庄重。4、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二、草拟公文,从构思到脱稿都要一丝不苟。动笔前应当做到:1. 了解领导意图,弄清本文件的性质、行文目的、任务和范围;2. 认真阅读有关文件,明确政策界限;3. 熟悉业务,必要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掌握工作规律。文件起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2. 简明扼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3. 谦虚谨慎,勤勉及时。4. 贵在得“体”。合乎体式,合乎身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文

公文处理的要求

  (一)及时   及时就是要求在公文处理活动中,确立高度的时间观念,珍惜时间,注重时效。公务活动是具有时间要求的,公文作为公务活动的工具必须抓住时机,维护其时效,使各项工作能迅速有效地处理,消灭公文运转处理和管理中的各种“瓶颈”,用时间管理论等理论和方法去对公文处理过程实施组织和控制,使公文处理做到不压、不拖、不扣、不失控、不滞留,把握好公文运转的方向和流量,明确公文处理的各类急缓时限要求,避免公文旅行和推诿扯皮,使公文处理及时、适时,轻重缓急能够处理得当。在公文处理活动中维护了时效性,也就提高了组织时间的利用价值,从而体现了“时间就是金钱,效益就是生命”的现代管理思想。“及时”的要求既是由公文处理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也是客观实践所要求的。   (二)准确   公文本身担负着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治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社会职能。它是传情办事的工具,具有凭据查考、传递信息。规范行为和统一思想等作用,如果自身不严密、不准确,语生歧义,莫衷一是,就很难在明确地宣布政令方面发挥主渠道的作用。而在做为“有案可稽”的证据时就难以为凭,其在传达信息时就缺乏可信性和价值,更无法去统一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动。准确性还体现在收发文的处理和管理、归档等工作环节中,任何一环不准确,都将影响到公文的效用,以及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因此,准确是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和起码要求。没有准确就没有及时、安全和高效。要做到准确,就需遵循统一的公文处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建立健全激励和竞争机制,提高实践者的素质。   (三)安全   公文既是从事公务活动重要工具和手段,公文处理就“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国家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法》)公文处理的保密工作是指在公文处理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的保密规定,运用各种制度和手段,确保公文处理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被限于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使之不失密、不泄密,不被窃密。要保证公文处理的安全,首先要按照法定程序正确确认公文秘密范围,准确地、合理地划定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作出相应的国家秘密标志。其次,公文处理人员要管好自己的“眼”和“嘴”,自觉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该说的不说。不经批准不随便翻印、复印、摘录、转抄、私存、外借秘密文件。其三,在公文的传递、保管之中,工作人员需增强责任感,不随便携秘密文件外出或出人公共场所,认真登记,妥善保管,严格按照文件传阅的范围和途径传递文件。其四,采取技术防范、技术检查手段,加强对制作和存贮秘密文件的设备的检查。

公文处理注意事项

公文处理注意事项 一、发文管理应注意的事项: (一)拟稿 1.公文拟稿要注意用A4纸,WORD页面设置为上3.7、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 2.公文标题用小标宋二号字(不需要加粗)。公文正文用仿微软雅黑三号字。如果文中有标题需要强调,不能用仿宋加粗,而应该用黑体三号字。段落行距为固定值30磅。 3.电子公文不需要落款,成文时间必须要用中文格式。例如:“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文件的标题后用圆括号注明。例如:“《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绍市国税办〔2004〕444号)”。 5.草拟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空一行再空两格、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并把附件放在附件栏中。例如: “ 附件:1.×××××× 2.×××××××× 3.××××××× ” 7.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8.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上报的公文,标题中不标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9.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以自拟事由摘要转发,但不能以上级机关公文的发文号代替。 10.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1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个人。 12.“报告”与“请示”应当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13. 抄送多个单位,中间用逗号隔开,结尾用句号。例如:“抄送:×××,××××,××。” (二)审批 1.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意见。 2.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拟稿人所属部门领导初审签名后,送办公室审核。其中涉税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一律先送市局法规处复审,再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核稿时发现未经法规处复审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退回拟稿部门。 二、普通收文处理 1.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2.办公室收发人员在分送分管领导要求阅示的同时,应同时分送其他局领导传阅。对局领导处理完毕的文件,收发人员应逐份查阅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办理。 3.承办或牵头承办部门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办理,并在文件注办栏内明确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同时签名。阅办文件如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要求办理,如无明确规定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对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主办单位应当向上级或者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对需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后才能办理的,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其他传阅文件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阅毕,可以不签名。 计算机公文处理中的流程及要点 一、收文处理 收文登记、 收文扫描后进入公文处理系统。 拟办。由办公室专人处理,填写拟办意见转交收发人员信箱。 批办。局领导阅批文件在个人信箱中处理,在阅批并签名后转回办公室。 办公室收发人员根据局领导意见将文件分送有关部门。凡局领导有重要批示内容的文件,文书人员应及时抄送办公室领导,以便加强督查。 注办。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根据文件办理要求和局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办理结束后应在收文处理签的“注办”栏中填写办理情况和结果,并签名。 注办时应注意查看拟办意见和局领导批示意见。 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本部门阅办文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文件及时正确办理完毕。 二、发文处理 拟稿。各科室、单位拟稿人在拟稿时,必须先正确填写“文头纸”栏下的各个项目,标注主题词可使用“自动标引”功能,并根据主题词标引的规定进行调整。进入“正文、附件”栏后,先我正文,再我附件,与本文件相关的参考文件,应在“外收文登记簿”中选择,建立关联,以便审核、签批参阅。正文和附件的我原则上应由拟稿人输入,拟稿人经检查确认起草完毕后,将文件发送本部门负责人初审。 拟稿人起草的文件凡可以公开的,应设定为共享文件,以便其它工作人员查询。 审稿。部门负责人负责“初审”。初审公文,应通过“我”功能进入计算机文稿,认真审阅,并产生初审版本后在“领导审批”栏明确签署意见,审批意见的详细内容写入“审批内容”栏。审批后,审批人应在“签名”栏用密码签名,按“确认”键退出。 需其它部门会签的文件,应在会签栏中选择会签部门,在送办公室核稿前发送给有关部门。会签部门在会签时应通过“我”功能审阅计算机文稿,产生会签版本后在文件稿头纸上用密码签名,并发回拟稿部门。拟稿部门在确认会签完毕无误后,将文件按规定发送办公室审核。如需外单位会签的文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外单位会签完毕后,主办部门应先将外单位会签文稿送局领导审阅确认,然后将外单位会签意见输入计算机文稿,按规定程序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送外单位会签的纸质文稿应送办公室归档。 核稿。公文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应根据文件的类型分别发送法规部门复审或办公室秘书初核。凡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先送法规部门复审,其余文件直接送办公室核稿。法规部门复审后,应发回主办部门。办公室秘书初核后,根据局领导分工发送签发。重要文稿由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后再发送局领导签发。 办公室核稿后,必须产生相应的会签版本、初核版本和复核版本,并在“文头纸”上相应的审核栏内,用密码签名。对不需发文或需作较大修改的文稿应在写明意见并签名后退回主办部门。 各单位每个工作日必须打开本单位的部门信箱,注意接受发来的电子文件。各单位接到电子文件后要及时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延压。

公文处理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因为公文的出发点和最后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实际的问题,它是公务活动面对实际问题必须借助的方法、工具之一。如果不深入实际,调查全面真实的情况,只是闭门造车,必然陷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泥沼,使公文成为脱离实际,堆满了官话、套话、空话、假话、大话的垃圾堆,使浮夸虚饰、生搬硬套、本本主义、瞎指挥、妄下结论的官僚主义之风侵害机关和组织的健康肌体,这样公文处理不但无助于组织的管理,发挥不了实际的作用,甚至可能会带来混乱和矛盾等负面效应。所以公文处理必须是一种有效的信息沟通,公文处理的实践者应该从客观实际出发,倾听群众和基层的呼声,如实地反映真实情况,不先入为主,不任意夸大和缩小问题,不掩饰矛盾,既报喜也报忧。同时,公文处理的实践者要能对搜集上来的各种情况和材料的性质、真伪、是非、可行性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推理,运用科学的方法论从客观事实中得出正确的结论。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在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所以在公文处理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要能指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手段、途径、措施。   (二)精简的原则   精简是使公文处理活动能够更加准确、便捷、高效的保证。“繁文褥节”一直是困扰公文处理活动实现高效的突出问题。党和政府的有关领导曾一再要求“反对党八股”,倡导   “搬文山,填会海”,但这些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今天商品经济社会对于公文处理活动的时效性要求更高,质量要求更严,因此必须要化繁为简,删繁就简。首先,文章要写得短一些,精一些,公文的格式、结构、种类都要力求简化。其次,公文的运转处理程序的环节要力求精简,减少不必要的层次和工作环节,合并一些环节和手续,随着逐步改善加工手段,有效地控制程序,减少出现差错的机会,最终实现逐步简化过程。第三,公文处理的实践者必须从观念上破除那种陈腐的以为繁琐、层次多必有效的旧观念,树立起精简的意识,认识到简便易行的程序、责任到人的工作安排、规范功用强的方法、工具,才是保证公文处理便捷有效的正确方法。   (三)高效的原则   效率和质量是相依相伴的,效率高不仅依赖于快节奏、高时效,更取决于公文处理的高质量,只有将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做到准确、细致、严谨、周到,使公文处理这一系统工程、群体行为能够按质完成,所有人员都能各司其职,公文处理的高效才有可能实现。公文处理的质量涉及到了公文处理活动构成的各个要素,涉及到了工作过程的每个环节,涉及到了评估审核的指标体系。首先,质量的高低不仅要依靠设备、物质、材料、工具等硬的因素,也要依靠人的主观努力、信息的保证和制度的完备等很多软的因素,只有在两个方面都达到高的质量,效率才能真正有保证。否则,只是片面的强调速度,强调快,强调客观设备条件、物质条件是否具备,就有可能“欲速则不达”,出现只重物而不重人的倾向。

简述公文处理的特点

  公文处理活动是公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公务活动在性质上既具有相同性又具有差异性,公文处理活动的特殊性体现在它的严肃性、辅助性和应用性。   1、严肃性:公文是国家管理的工具,它是为解决国家或集体的事务而制定存在的。公文处理活动是国家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因而无论在其内容、作者的身份,处理的质量和国家利益的安全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也就是高度的政治性、权威性、周密性和机密性。   2、辅助性:公文处理活动是公务活动的组成部分,它为国家管理工作和社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因而是一项辅助性活动。辅助性又包含业务性、定向性。   3、应用性:程序化是公文处理活动的一个明显特征,公文的管理、归档都是由一整套应用技术和方法构成的。人类的公文处理活动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反复的探索,已经逐步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的思想、程序、方法和技巧。

办毕公文处理措施包括

办毕公文处理措施包括:立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办毕公文是指:已经发出或承办完毕的公文;完成了公文处理程序的公文。公文格式,即公文规格样式,是指公文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构成方式。它和文种是公文外在形式的两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公文效用的发挥。包括公文组成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称为公文标题“三要素”。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发出的指示、通知、通报等公文,叫普发公文,凡下属机关都是收文机关,也就是发文的主送机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或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报送另一机关,可采用抄报形式。主送机关一般写在正文之前、标题之下、顶行写。 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排印,回行时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之后用全角冒号。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及时原则;时效原则;集中统一原则;党政分工原则;保密原则;简化原则1、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3、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4、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5、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6、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法制原则。要求公文处理过程中坚决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办事。2、质量原则。公文处理各环节应权责清楚,赏罚分明。3、 明效原则。应要求及时、快捷地处理公文。4、保密原则。要求安全可靠地传递、处理与管理公文。5、精简原则。提倡一切从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反对形式方义和文牍主义。6、 集中统一原则。要求对机关与其下属机关的公文处理实行统一领导与指导,防止各行其是,放任自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适用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公文处理程序包括哪三个程序

在整个大环节中,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三大内容。细分下来则是:一、办理收文(1)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者审核定夺。(2)批办。即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对公文提出处置意见。(3)承办。即有关工作人员按批办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4)注办。即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二、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1)组织传阅。指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位工作人员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读。(2)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根据承办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3)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三、处置办毕公文(1)立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等。扩展资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文处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文处理程序

属于公文处理原则的是

公文处理原则是事实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逻辑性、安全保密。1、事实求是原则事实求是是指坚持从公文外理的实际出发认直研究和准确把握公文外理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使公文外理更加符合客观实际,能更好地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2、准确规范原则准确是指无论是收文,还是发文,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严谨周密,准确无误。规范是指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公文处理相关制度,按照规范程序去做凯如辩,符合技术性标准。3、精简高效原则精简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尽量少发文、发短文,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转发业格控制各类信息简报等等。高效就是要高效率,快节奏外理公文确保收文橡丛 发文都做到迅速通畅、不拖拉、不误时不误事。4、安全保密原则安全保密是指按照公文自身的安全保密要求和阅知范围来处理公文,确保公文在运转过程中不损毁、不丢失,不泄密。公文处理的审批签发和承办:1、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授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蠢铅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2、公文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公文处理工作是什么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撰写、传递与管理,它是使公文得以形成并产生实际效用的全部活动,是机关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重要形式。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公文处理是指在企业中,除了处理日常往来信函外,还需对往来公文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公文处理的程序为三个阶段,一是收文处理,二是文书拟核,三是发文处理。公文处理的特点第一个是作者的法定性,这个特点是公文特点中考察频率较高的一个。公文的作者跟普通文学作品的作者是不一样的,公文的作者不是指撰写公文的草拟者,而是指制发公文的机关。所以关于公文的作者我们要记住一个结论,公文的作者不是个人,而是公文的制发机关。第二个特点是法定的权威性,就是说公文制发之后对受文对象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具有约束和指挥的作用。第三个特点是效用的现实性,公文是在处理公务的现实活动中产生的,对公务活动产生着直接的影响。

公文处理工作总结及心得

  公文处理工作总结及心得一: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运转情况,体现了一个单位的整体工作水平。为此,委领导高度重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始终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专门抽出两名具有一定文字理论水平、责任心强、   业务水平高的同志从事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由一名多年从事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从而不断提高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建章立制,规范程序,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近年以来,我们重点完善了三项制度:一是领导把关制度。我们明确分工一名副主任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凡是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以计生委名义下发的文件,都必须经分管领导对公文格式、内容等方面审核把关后,才能送主要领导签发。二是工作运行制度。我们根据公文的运行程序,对公文的起草、报送、校核、印发每个环节,公文处理人员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达到什么标准、与下一个环节如何衔接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公文处理工作有了规范的运作程序。三是责任追究制度。全方位实行公文处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公文质量作为衡量工作实绩及年度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从而不断增强公文办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压力感。   三、认真校核,从严把关,为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提供工作保证   一是发文校核。从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从严把关,少发文,克服“文山”现象的发生。二是格式校核。通过严格校核,使文件格式方面能够遵循正确的行文关系,准确恰当的选择文种,使用完整的文件格式,严防漏项、错项或多项现象的发生。三是内容校核。在公文审核时,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省、市、处要求,进行认真核对,严防出现原则性失误和错误。四是文字校核。在保持公文原意的前提下,进行文字核对与处理,使公文的观点明确、思路清晰、结构严谨、语言简练,字词标点使用恰当,人名、地名、时间等数字准确无误。   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不断学习,引导办文人员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 方法 分析问题,保证委机关的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运行。二是加强组织建设。在办公室前不久的调整中,我们进一步充实了办文人员力量,使直接从事办文人员由原来的2人增加到3人。三是加强业务建设。采取专题学习与自学的方式,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省委办公厅《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 政策法规 ,不断强化公文办理人员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意识。此外,我们认真抓好公文办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先后多次安排有关人员到省计生委参加计划生育系统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培训班,不断丰富其理论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五、强化阵地建设,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我们先后投资近15万元,添置了12台电脑、扫描仪、投影仪、复印机、油印机等办公设施,实现了办公自动化,提高了机关工作办事效率,保证了工作质量;投资2万元,建立档案室,进一步规范了文件管理,极大的方便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六、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由于办公室人员的部分调整,相应的学习与培训工作没能及时跟上,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着办文工作不规范、工作质量不高等现象。   总之,我们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但是我们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这与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 措施 落实,不断提高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促进全处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健康发展。   公文处理工作总结及心得二:   20XX年上半年,哈密地区地税局在传承以往公文考核 经验 的基础上,认真查找不足,深刻分析原因,积极整改,不断改进公文处理流程,完善公文处理制度,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公文和公文处理工作在机关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推动公文处理工作再上新水平,公文质量明显提高,公文处理流程日益规范,较好地发挥了公文以文辅政,确保政令畅通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就具体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努力提高办文质量。   为使我局公文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地区局党组将公文处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之中,并将公文处理检查结果与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挂钩,进一步增强了系统公文质量意识。同时加大公文处理知识培训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在抓好税务干部业务学习的同时,把公文处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作为一项基本功和必修课一并部署和安排,并将公文写作、公文处理知识纳入《哈密地区地税系统全员考试试题库》开展全员考试,努力提高干部的公文知识水平。此外,鉴于许多发文出自业务科室的实际情况,我们除选派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公文培训,提高专业文秘的办文技能外,还组织系统内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公文基础知识培训,就公文处理相关知识和制度进行授课和讲解,使各业务类公文拟稿质量不断提高。   二、完善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公文传递的方便、快捷   一是确保专人按时查收文件。指定专人并继续推行AB岗制度,确保有接替人员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和处理工作。每天上班后、下班前必须按时开机处理电子文件。规定每个工作日查收处理电子文件不少于4次,绝不因未及时查看、处理文件而延误工作。   二是将校对公文的时间规定为2天,并纳入公文差错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快了公文运转。   三是坚持公文跟踪管理,对重要文件和时效性强的文件,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告知阅文者及时阅处;定期对公文的处理和承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进行通报,有效缩短了公文运转时间,切实提高了公文处理效率。截止6月30日,我局机关共处理收文916份、发文370份,按公文处理流程及时办结1286份,及时办结率为100%。   三、完善公文处理制度,提高公文运转的效率和水平   配合制度梳理完善工作,修订了《公文差错处理 报告 制》、《关于重申公文处理规范的通知》,具体规定公文处理的工作流程、公文排版、公文撰写等方面应注意的事项办结时限及文字要求等,从制度上保证了公文处理的规范性。对各基层局上报的公文,按季通报公文差错情况制度,引起了机关各单位及各基层局对公文质量的高度重视,普遍加强了对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学习,公文质量意识显著增强。对涉密公文严密规范管理,严格按保密要求实行三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到了机密文件管理的严密和规范。   四、转变文风,公文处理日益规范   坚持少而精,注重实效的原则,精简了一些不必要的发文程序和不必要的文件制发,有效控制了“文山”现象我们明确文风就是作风的理念,极力倡导简洁精练、求真务实的良好文风,对公文撰拟的文风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指导和规范税务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促进了办文的规范化。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公文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一部分同志在思想上不重视,仍认为公文处理是办公室的工作,尤其是发文的办理,仅需要办公室把好关即可,不注重公文的格式,行文不够规范,从而大大降低了公文的质量。二是部分业务科室、县市单位,业务水平还较低,工作不够仔细,错别字或标点符号错误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改进,确保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六、20XX年 下半年 工作计划   针对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半年公文处理我们要着重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是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地区局拟在下半年安排一期政务工作培训班,对公文处理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充分发挥局域网、办公OA系统的作用,全面提升人员素质与水平。   二是狠抓制度落实、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他律、自律相结合,自查、地区考核相结合,考核、整改相结合,纠错、培训相结合,全面提升系统公文管理工作质量。   公文处理工作总结及心得三:   为体现我乡文件处理的整体工作水平,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始终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专门由政府办秘书及乡党务干事从事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由多年从事办公室工作的乡党委副书记分管此项工作,从而不断提高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我乡20XX年文件处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章立制,规范程序。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我乡专门制定了公文处理制度。其中:一是由领导把关,我乡明确分工由政府办秘书及乡党务干事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各项上报、下发的文件,都必须经分管领导对公文格式、内容等方面审核把关后,才能送主要领导签发。二是工作运行制度。我们根据公文的运行程序,对公文的起草、报送、校核、印发每个环节,公文处理人员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达到什么标准、与下一个环节如何衔接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公文处理工作有了规范的运作程序。三是及时收发。针对上级来文,及时接收并呈送相关领导审阅,确保上级精神及时传达及工作的顺利落实。针对下发文件,及时发送,确保工作的及时安排,保证了工作效率。四是责任追究。全方位实行公文处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公文质量作为衡量工作实绩及年度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从而不断增强公文办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   二、认真校核,从严把关。为提高公文处理质量,确保工作高效、正常开展。我乡一是坚持从严把关,少发文,克服“文山”现象的发生;二是坚持格式校核,通过严格校核,使文件格式方面能够遵循正确的行文关系,准确恰当的选择文种,使用完整的文件格式,严防漏项、错项或多项现象的发生;三是坚持内容校核。在公文审核时,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州、县、区相关要求,进行认真核对,严防出现原则性失误和错误;四是坚持文字校核。在保持公文原意的前提下,进行文字核对与处理,使公文的观点明确、思路清晰、结构严谨、语言简练,字词标点使用恰当,人名、地名、时间等数字准确无误。   三、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不断学习,引导办文人员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保证我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运行。二是加强业务建设。采取专题学习与自学的方式,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不断强化公文办理人员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意识。此外,我们认真抓好公文办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丰富其理论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总之,我们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但是我们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这与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落实,不断提高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促进全乡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五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第二十六条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绝密”是指:含有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机密”是指: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秘密”是指: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应当分别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标注密级时,应当在标注密级程度的同时标注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时间界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者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特殊规定是指:发文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规定为“长期”或确定保密的最短期限。如“秘密★6个月”,“机密★5年”,“绝密★长期”。?第二十七条 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如需同时标明密级的公文,密级应当标注在紧急程度的上面。?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急件”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电报中的“特提”,适用于极少数当日要办的十分紧急事项,注明“特提”等级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单位机要部门;“特急”适用于3日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加急”适用于5日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平急”适用于10日内要办的稍缓事项。?第二十八条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是指公文的文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公文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作文头。公文文头在首页上端居中套红。?第二十九条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公元全称)、序号组成。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位置。凡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不再居中,与签发人在同一行,移至左侧。机关代字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动。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虚位“0”,除命令(令)外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一般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一)令第××号。适用于: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二)国税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调整与补充,以及执行中重要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的税收工作,制订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三)国税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执行中一般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四)国税任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政职务。?(五)国税办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总局向各级税务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六)国税办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总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代表总局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总局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代表总局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代表总局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发文字号,可参照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三十条 签发人、会签人。向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行正式公文,应当在首页文头之下、横线以上,与发文字号平行的右侧位置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第三十一条 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组成。上报的公文和联合行文,一般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不能以上级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作为标题;如其标题过长,可以根据主要事由自拟标题。?第三十二条 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约定俗成、为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应当视公文内容明确具体的发送范围,顶格标列于标题之下、正文的上一行。?在主送和抄送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得使用简称。?在公文的正文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为“×××国税局、×××地税局”,不得使用“国税、地税,国、地税局,国地税”等。?第三十三条 公文附件。公文附件指附属于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对公文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附件应当与正文装订在一起,附件有2件或者2件以上的,在附件首页用阿拉伯数码标明序号;如果不能合订,在附件首页分别标明公文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序号。如果附件不需打印或者不发,应当注明。?印发规章等公文或转发公文时,正文标题中已经标明所印发、转发的公文标题或主要内容的,文末不再将所印发或转发的公文列为附件。?第三十四条 公文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 电报应当署签发人姓名,不需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但应当在电报首页右上角“签批盖章”处加盖机关“发电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当用汉字写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第三十六条 公文附注。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附注在公文印章和成文日期之下,版记之上。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第三十七条 公文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由类别词、类属词、区域词和文种组成。标注主题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主题词一般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二)标注主题词的顺序依次为类别词、类属词、区域词和文种。?(三)标注主题词,最多不超过6个。?(四)主题词顶格标注在公文抄送栏的上方。电报可不标注主题词。?(五)各地报送给当地党委、政府的文件,按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标注主题词。?(六)未列入《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新的专用名词和新开征的“税种”名称,可以作为自由词标注主题词。?第三十八条 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级机关之间一般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次序排列。?抄送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抄送栏设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之上。?第三十九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别标注在公文末页下端左、右两侧,在印发日期之下可以标明公文印数。?第四十条 排版方式。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第四十一条 公文的印刷版记一般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文件份数、打印、校对人员单位和姓名等。版记末行可从左到右标明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和文件份数,校对人员姓名之前应当注明主办单位。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打印和校对人员单位、姓名四部分,应用横线隔标注在公文最后一页底端。?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的同时,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文格式(式样)。?第四十三条 税务公文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张。公文所附表格用纸和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对于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即无实质内容、无具体措施、无针对性、无指导性、缺乏可操作性的公文,坚决不发。对必须印发的公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与发文范围,杜绝乱发滥送,避免重复行文。第四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文。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当会签有关单位或者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根据机关负责人授权可以代本级机关行文。?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和其他机关的有关部门行非正式公文。即,对外行文时使用“便函”。便函适用于:商洽工作,通报情况,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税务机关各内设机构所发便函的版头,由税务机关名称和内设机构名称组成,不加“文件”字样。便函的发文字号按内设机构代字自行编号,成文日期上加盖内设机构印章,无版记。?第五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与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联合行文;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第五十一条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税务机关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五十二条 同级机关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第五十三条 属于提请党委、政府所属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具体事务,税务机关在办理与之有关的公文时,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该主管部门处理。?第五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同级机关;向同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其他同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如无补充内容,可以采用翻印形式,不抄送被转发机关。?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所称“同级”是指:2个及2个以上机关的行政级别处于同等地位的机关。同一系统内级别相同的机关,非同一系统的级别相同或相似的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都属于“同级”。?第五十六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类公文。?第五十七条 “报告”与“请示”应当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五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标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第五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如重大灾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反映其直接上级机关和领导人的问题的除外)。上级机关批复越级上报的请示时,也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六十条 机关负责人的讲话,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对使用电话、广域网络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第六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除答复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外,一般不对个人行文。?第六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级人大、政协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应遵循以下规定,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一)承办单位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认真答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实效。?(二)承办单位收到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对一些难度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当先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同时函告有关部门。?(三)凡审查意见为分别办理的,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会办意见交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答复。?(四)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分别按照全国人大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规定的复文格式行文,注明联系单位及电话,加盖机关印章。?(五)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复文时应当分别按照全国人大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的要求确定主送、抄送及其份数。?(六)答复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时,应在答复文的首页右上角注明分类代码。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须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七)复文形式。凡审查意见指明主办或分别办理的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使用“国税函”答复代表或委员;凡审查意见指明会办的,应当使用“国税办函”答复主办单位。?第六十三条 党组织系统和国家行政系统的公文分别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办理。在公文格式上,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印章不得混用;不以行政机关名义向党的组织发布命令、决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就具体行政事务向党的组织直接报告工作,请求指示。?党的组织不向行政机关请示或者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向行政机关下达命令或者决定,一般应向行政机关中的党委或党组行文。?

《党政机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请解释为什么要作此规定?

请示是上行文,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因为请示需要答复,多个主送机关可能造成答复不一致,上报单位就会无所适从。而主送机关必定是直接对单位管理的机关,如XXX中学的上级单位就是XX教育局。多件事情请示容易出现批复上的难度,如一件事同意,另外一件不同意,在回复批复的时候就很难。因此,请示一般应该是“一文一事”。扩展资料请示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日期五部分组成。请示的正文,主要由请示的原因、内容、要求三部分组成,请示时应将理由陈述充分,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具体,切实可行。请示的注意事项除其特点中所述之外,还应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切忌用报告代请示行文。请求的内容若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时,在正常情况下应事先进行协商,必要时还可联合行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在请示中反映出来;另外请求拨款的应附预算表。请求批准规章制度的,应附规章制度的内容;请示处理问题的,本单位应先明确表态;正式印发请示送上级机关时,应在文头注明签发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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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同时适用于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第四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国办发[1993]81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制定。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皖政”的文件,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人局性工作,发布规章和重要决定,向国务院报告、请示重要工作,以及其他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皖政办”的文件,用于传达省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各地、各部门的报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明电”、“皖政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办明电”、“皖政办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五)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代字为“皖政秘”的文件,用于省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发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组成的通知,向国务院报告请示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及用于与国务院各部门或兄弟省区商洽问题的函件。  (六)文头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皖政办秘”的文件,用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厅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的通知,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厅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事项,与国务院各部门或兄弟省区商洽一般问题的函件,办理办公厅内部事务等。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七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体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文头)、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含抄报)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作文头,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文件首页上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一家文头,也可并用几家机关名称的文头,但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密级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同时标明份号。  (三)紧急文件应在文头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度和顺序号组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有发文机关加“文件”二字组成文头的文件,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只用发文机关作文头的文件,发文字号则标注在横线之右下角、文件标题之上。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可经常变动。年度应加方括号;年度和顺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上报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标在文头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或标在横线之右下角、文件标题之上。同时,发文字号则移至左侧。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公文文头的,可不标明发文机关;除发布法规性文件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应明确、具体,标列在标题之下、正文的开头。上行文只应主送一个机关,如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标列于抄送栏内;平行文的主送机关应根据要求写具体;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应视公文内容和发送范围而定。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以表达公文的内容。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文字表达应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观点鲜明,用语准确,层次清楚,结构严密。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公文结尾若出现空白页,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并加圆括号。  (十)文件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联合上报的文件,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但在首页要注明协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联合下发的文件,都应加盖印章,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电报应落款并标明签发人,不需加盖印章。  (十一)文件的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时间为准;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  (十二)文件应根据内容标注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词汇。上报的文件,应标注上级机关公文主题词表中规定的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下端、抄送栏的上方。  (十三)抄送栏设于文件末页下端、印发机关之上。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文件一般应有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列于抄送栏之下,左侧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右侧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  (十五)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报”,“此件不得翻印”等,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圆括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通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如经采纳后非本机关单独实施的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办公厅(室)经授权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  (一)公文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便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上方,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联合各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面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景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避中位置。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除“公告”、“通告”外,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命令(令)”、“会议纪要”等文件,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向此有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附件与正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但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是正件的有机组成,不得视为附件。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守20日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电报的成文日期以发出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一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除有固定文头的“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都应加盖印章。“命令(令)”一般加盖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名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公文如需注明发送或传达范围、使用办法、名词术语含义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附注,应加括号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位置。  (十四)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发送栏之上,顶格写。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引主题词。公文的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词表中代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司时,可只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十五)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栏之下。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如涉及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应按顺序分行排列。  (十六)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位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翻印文件,此标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十七)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为“(共印×份)”。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司法部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部部机关公文是司法行政系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司法行政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由部办公厅和各司(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第四条 处理公文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到准确、及时、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的主要种类第六条 司法部发文  (一)司法部党组文件  1.司法部党组向党中央、中央办公厅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请示、报告;  2.司法部党组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  3.其他需要以司法部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  (二)司法部部令  1.经国务院批准,由我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法规。  2.发布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  (三)司法部文件  1.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  2.涉及司法行政全面工作的全国性会议的报告;  3.重要决定、决议及情况通报;  4.不以部令形式发布的规章;  5.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会议纪要、通知和经上级机关批准后需在全系统内执行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司法部请示  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等请求指示、批准的文件。  (五)司法部报告  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等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文件。  (六)司法部通知  1.有关专项业务工作的比较重要的指导文件;  2.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发布的与我部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文件;  3.人事奖惩决定。  (七)司法部函  1.向中央国家机关综合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的函件;  2.与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部归口管理单位及其他所属单位请示的批复、答复;  4.外事活动中需以部名义发至地方有关部门的活动安排计划及其他联系函件。  (八)会议纪要  1.司法部党组会议纪要;  2.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纪要;  3.司法部部务会议纪要。  (九)电报  1.密码电报;  2.内部传真电报。第七条 司法部情况反映和简报  (一)司法部情况反映  1.《司法部情况反映》刊载司法行政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情况和动态。  2.《司法部情况反映(增刊)》刊载需要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的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情况和动态。  3.《司法部情况反映(要情专刊)》刊载监狱、劳教所发生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以及其他业务工作涉及的重要社情等。  4.《司法部情况反映(特刊)》刊载需要向中央政治局常委反映的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司法部重要信息要目  刊载部党组、部领导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重要工作情况,专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三)司法部机关工作周报  刊载每周中央领导同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批)示和部党组、部领导及部机关的重要活动。  (四)司法行政工作简报  刊载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司法部对全国工作的部署;各地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情况、新措施、新经验等。第八条 司法部办公厅发文  (一)司法部办公厅文件  用于印发部机关各司局的年度工作要点;印发和转发同级或下级机关及地方有关部门的文件;印发部机关各司局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纪要;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重要活动的通知;部机关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非常设机构人员组成变动情况的通知;以及办公厅职能范围内需要发出的文件。  (二)司法部办公厅函  用于以办公厅名义就某个具体问题对有关单位进行答复、询问或商榷的正式公函。  (三)司办通报  刊载部领导在专业会议和视察各地工作时的讲话及重要的调查报告;经部领导批示同意刊载的部机关司局长在重要专业会议上的讲话。  (四)信访摘报  用于向部领导报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情况和重要批评、建议、问题等。  (五)值班报告  刊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向部总值班室报告的各种重要情况。  (六)领导参阅  刊载各地、各部门、社会各界及部内职能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及需要提供部领导决策时参考的材料。  (七)港台报刊摘编  刊载港台地区报刊对中央重大决策和法制建设问题的反映、言论。

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管理、用印、归档,由公文处理部门和文书工作人员统一掌管,其他工作人员不能擅自拆封阅看、盖印、发出、保管。

现行公文规章是《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什么时候公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2012年4月16日经《中办发〔2012〕14号》废止,替代法规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精神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后修订形成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规范性和约束性,突出逻辑性和严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符合税务系统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体现了税务机关对公文处理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同时遵循本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4、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二、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2、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3、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4、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法律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重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都应按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均不得对下级或同级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第九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在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各级行政机关的文头一律按统一式样,文头字一律套红印刷。文件文头与正文用红线隔开,一般占文头纸的1/3(维文文头字的大小,可照此布局)。函件文件一般占文件首页(文头纸)的1/5或1/4。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年号一律要全称,不能写为后两位数字。并且用方括号〔〕,不能用圆括号()或尖括号〈〉。  (五)上报的公文,汉文应当在首页红线上方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少数民族文字公文的签发人从其习惯。  (六)公文标准,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有套红文头者,发文机关可省去),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少数民族文字从其习惯。  (七)主送机关,一般写在公文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后加冒号。主送单位的全称、特称、单称,均应使用统一的表达形式。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位置应与成文时间相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应排列在前。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公文如需附注时,可置于成文时间之下,用括号括起来。  (十三)抄送单位按上行、平行、下行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抄送单位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公文中的汉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文字从右至左横写、横排,其他少数民族文字按习惯书写、排列。  (十五)公文应当标注印发机关和翻印机关,列于抄送栏横线之下。

国办颁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比较2000年国办颁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七、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对照两办的《条例》检查工文办理过程中的格式和办理环节,“公务员考试之路”新浪博客博主上海刘源老师还发现有很多与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后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提请公考考生注意: 1、明确密级及保密期限。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规范用语为“绝密”“机密”“秘密”。 2、明确紧急程度。有时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文件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电报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规范发文标志。《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必须统一。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落实签发人。在《条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对“签发人”有明确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5、规范文件标题。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工作实务中,有时由于文件标题太长,文件上又有发文标志,往往在标题中忽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亟需规范。 6、规范文件落款。在《条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的内容(“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在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7、规范成文日期。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8、删除主题词一栏。在公文的要素上,《条例》中减少了“主题词”的内容,在以后制文时就需删除这一栏内容,同时还规范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9、严格上行文的报送程序: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格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五、通知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七、报告、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八、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九、函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十、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三、公文一律加盖印章。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四、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五、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六、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八、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九、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十、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第九条 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二百六十毫米、宽一百八十五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第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第十三条 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第十六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第五章 公文办理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第二十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根据内容和性质,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第二十二条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第二十六条 草拟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第三十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第三十二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第三十三条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第三十四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外事、军事、司法、行政法规等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文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新规定有15种,旧规定13种,  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最新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你看一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释义》,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以看一下《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如果是部队的,可以看一下《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以下简称通报)下发后,国务院各部门在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工作作风有所改进。但是,通报中提出的有些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有的部门对国务院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有的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在部门内滞留时间过长,留给国务院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仍然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通报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务院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说明理由,对其中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对国务院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拓展资料: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国务院。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国务院。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需求五层次理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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