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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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股权激励,合伙人制度

股权激励是公司股权的增值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使他们能够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好处的一种制度安排。股权激励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乃至企业文化的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无论企业的形态和资本结构如何,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都有必要建立和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一般来说,企业的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有者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收益,而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受雇于所有者,他们更关心的是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个人收益。二者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导致双方在企业运营管理中行为方式的不同,且往往会发生员工为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行为。实施股权激励的结果是使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企业的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趋于一致,因此有效弱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形成企业利益的共同体。二、业绩激励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经营者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惩罚,这种预期的收益或损失具有一种导向作用,它会大大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能够分享高风险经营带来的高收益,有利于刺激其潜力的发挥。这就会促使经营者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三、约束经管者短视行为传统的激励方式,如年度奖金等,对经理人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财务数据,而短期财务数据无法反映长期投资的收益,因而采用这些激励方式,无疑会影响重视长期投资经理人的收益,客观上刺激了经营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引人股权激励后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不但关注本年度的财务数据,而且会更关注公司将来的价值创造能力。此外,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不仅能使经营者在任期内得到适当的奖励,并且部分奖励是在卸任后延期实现的,这就要求经营者不仅关心如何在任期内提高业绩,而且还必须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以保证获得自己的延期收人,由此可以进一步弱化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在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和长远竞争能力。四、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在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当员工离开企业或有不利于企业的行为时,将会失去这部分的收益,这就提高了员工离开公司或“犯错误”的成本。因此,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稳定人才。另外,股权激励制度还是企业吸引优秀人才的有力武器。由于股权激励机制不仅针对公司现有员工,而且公司为将来吸引新员工预留了同样的激励条件,这种承诺给新员工带来了很强的利益预期,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可以聚集大批优秀人才。在进行股权分配的时候,企业应该注意规避一下三个误区:1、平均分配股权由于中国人讲究平均主义,刚毕业的大学室友或是企业里30岁不到的年轻同事往往一起出来创业,而公司的股权就选择平分。这种做法非常危险,在创业初期看起来这似乎平衡了几个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但是实际上公司没有真正的控股股东,公司一旦发展壮大以后就极其容易出现分歧,平均分配的股权致使没有一个人有绝对话语权,结果往往是几个合伙人之间不欢而散,甚至公司最后四分五裂。所以,创业初期核心创始人最好至少占51%的股份,享有绝对控股权,避免股权过于分散。2、外部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过多这种现象对于急需大笔资金的初始创业者很常见。比如100万注册的公司,在初期筹措资金时老板向亲戚借了40万于是让他占40%的股份。若往后公司运营得越来越好,即使是100万都不是大数目,那时,看着最初只投入40万的人按40%的股份分红,创业者的心态很容易失衡。而且外部投资者只出钱并未出力,这对真正为企业创造利润的员工来说也不公平。要想让企业有一个长远稳定的发展,创业者需要考虑用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机回购外部股东的股份用于核心员工的长久激励。3、没有提前制定合理的股份退出机制对于前面两个误区来说,如果提前制定好股份的退出机制就能很大程度的解决问题。创业者往往针对外部股东或者员工制定了股份的进入机制却忽略了退出机制。当一个公司在新增加股东时在价格方面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最坏的结果就是公司维持原有的股份结构不变,但是如果外部股东想要撤资套现或者持股员工打算离开公司时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双方极其容易在股权的价格上产生分歧,股东之间决裂甚至闹上法庭是常见的事。所以,股份的进入机制同时一定要伴有相应的退出机制。

如何评价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

a他为雅典的昌盛提供了政治上的条件和保障.对近代西方的民主政治产生了影响!b.他本质上仍然是少数人对广大奴隶的专政!

公司改为合伙人制原先的员工是不是应该先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不解除均可。解除,现在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大概是什么样的?如何分配利润和决策权?named partner有什么特殊照顾?

他给钱 你开事务所帮人家办事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有什么弊端

关于阿里巴巴公司的“合伙人制度”,国内绝大多数媒体报道都没有说清楚基本概念,甚至有一些误导。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合伙人”方案,和中国大陆、香港或开曼群岛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完全不是一个概念,而是在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

无底薪高提成合伙人制

法律分析:如果你没有作成业务,无法获得提成,只要你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即按照公司的规定出勤了)单位至少应该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提供有关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表等作为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制度利益怎么分配?年底分红的时候该怎么办?

对于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及年底分红法律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年底分红也是按照这样的要求来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扩展资料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法如下: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是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商量不成的,才按照出资份额分。本质上分红的方式跟收益分配相一致,只是收益分配方案是需要由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先行拟定,包括基准日和分配对象、时间、数额、比例及方式等等内容。而在我看来,红利派发的可操作性比一般收益的分配更强,一般情况考虑合伙人所持股份多少,但同时也需考虑该股东或者合伙人实际付出多少,尽管不是决定因素,但能成为考虑因素之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设计公司如何实施合伙人制度

设计的责任感、追求的目标,协调一致。

合伙人制度的意义

合伙人制度最大的意义就是大家一起承担经营的风险,毕竟一个人的承受风险能力是有限的,加上合伙人,以后可以集合大家的长处,更好地开拓市场

标题组织形式为合伙人制的投资银行发展中受到哪些制约因素?

投资银行对资本金的需求的增大,投资银行规模和内部组织的复杂性增加,投资银行客户关系的改变。、股票,筹集长期资金等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也是最典型的投资性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公司购并与资产重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等业务,其基本特征是综合经营资本市场业务。在我国,投资银行也称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并非是银行,它与商业银行存在明显差异。从市场定位上看,商业银行是货币市场的核心,而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的核心;从服务功能上看,商业银行服务于间接融资,而投资银行服务于直接融资;从业务内容上看,商业银行的业务重心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而投资银行既不吸收各种存款,也不向企业发放贷款,其业务重心是证券承销、公司并购与资产重组。

保险公司合伙人制度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九)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十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十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内控制度健全;(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三)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五)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二)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第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清算方案;(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四)许可证原件。保险代理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许可证原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四)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五)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六)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七)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八)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第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一)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二)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四)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第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二)变更组织形式的。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三)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六)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实施方案;(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名称变更的;(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三)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四)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名称变更的;(二)经营场所变更的。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一)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第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一)变更名称的;(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第四十二条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二)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三)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马云的合伙人制度不合法

合法。国家规定“合伙人制度”不违法是合法的“法无禁止即可为”,阿里巴巴马云有权利搞“合伙人制度”这样的公司创新,有意义,也很有效果。合伙制所谓合伙制,是指合伙人共用公司主营业务行业资源、公司品牌、推广平台、数据库和专业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

合伙人制度股权架构的设计是什么?

股权架构的设计是为了明确合伙人的权,责,利,帮助创业公司的稳定发展,方便创业企业融资。股权架构的设计是为了明确合伙人的权,责,利,帮助创业公司的稳定发展,方便创业企业融资。另外,股权架构既是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的一大因素,还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股权架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架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架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义务)。基于股东地位(身份)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股权结构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到底是什么?

我记得应该是和其他的公司是一样的吧,你觉得呢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是怎样的?收入是如何分配的?

就是合伙人之间的法律,适用合伙法,利益分配根据合伙协议进行。人员配置及管理都是根据合伙协议来进行的。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特征

1、马云和他的管理团队仅只有9.4%股权,那么决策权能有多大?很小!可马云是一个有主见有理想抱负的人,当然不能屈膝于其他不参与管理,不懂产品的投资人之下。才想出这么一招,双层股权,合伙人制。2、在阿里集团的合伙人制度中,合伙人提名董事会成员。阿里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并不在合伙人范围内,这很明显,是管理层通过合伙人资格控制董事会人选,进而控制公司。所以马云是想以很少的股权获得很高的决策权。这怎么能行得通?3、说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与我国的合伙有什么关系。其实没任何关系,根本不一样,只是有两个一样的字,合伙。4、两者最大区别,合伙制是非法人,说白了就根本不是公司,合伙人是出资人,以其个人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阿里的合伙人制是企业法人,合伙人不一定是出资人,但是管理层,且仅承担有限责任。5、所以合伙人制度绝对符合马云及其管理层的要求。6、然而在股份公司中采取双层股权,合伙人制,而未设计相应的风险分配制度,必然会导致B类股持有人的权利风险的不对等。

房产中介的合伙人制怎么样

最重要的团结 不要有私心 互相信任

合伙人制是否将成为职场的主流?

是的。合伙人制的出现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从成果上来看优点挺多的,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合伙人制度股权架构的设计是什么?

合伙人制度股权架构的设计是:股东进退机制以及协议的约定,平衡股东关系。1、公司早期股权结构不合理,会影响到投资人的进入。有质感的合伙人股权产品设计,应该是艺术与科学的交汇点,可以顺乎人性的贪嗔痴。2、合伙人股权利益分配,关乎人性心理底层的贪嗔痴(贪婪,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等)。有质感的合伙人股权产品设计,应该是艺术与科学的交汇点,可以顺乎人性的贪嗔痴。3、在过去,创始人一人包打天下,100%控股公司是常态,不需要股权设计。在现在,我们步入合伙创业时代,合伙创业成为互联网明星创业企业的标配。4、在过去,股权分配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据是,出多少钱。「钱」是最大变量。在现在,「人」是最大变量。只出钱不出力或少出力的投资人是否遵守“投大钱,占小股”,已经成为判断其是否在专业投资人阵营的标准。5、在过去,是创始人单干制;在现在,提倡合伙人兵团作战。在过去,利益是上下级分配制;在现在,提倡合伙人之间利益分享。在过去,职业经理人用脚投票;在现在,提倡合伙人之间背靠背共进退。

有限合伙人制度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指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HR告诉你合伙人制度模式是怎样的?制度类型如何?

【导读】合伙人制度最早在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产生,是一种最古老的组织形式。由于海上贸易而流行,资本家的资本积累实现后不愿意冒险出海,故投资航海者运销货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如遇亏损,出资者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而航海者则承担无限责任,“康孟达”被视为合伙制的雏形。这种合伙形式后期逐渐拓展到陆上贸易,出现了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合伙人制度模式以及合伙人制度类型。1、合伙人制度模式:(1)合伙人分级模式多元化发展、平台型公司可采用分级模式,这种公司一般融合了多种业务单元,对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差异较大,不仅不同业务单元需要的能力不同,而且需要 具备整体业务单元综合能力的素质。满足不同板块能力要求的合伙人为初级合伙人,能够同时满足两种能力要求的即为高级合伙人。分级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多种业务单元组合,需要不同业务板块合伙人的参与,而高级合伙人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提供保障。多元化业务组合,吸引不同板块能力的合伙人,同时高级合伙人保证了整个公司平台的统一性。总部区域分公司适用这种业务模式。(2)合伙人分类模式分类模式适用那些对资本和人力资本都比较依赖的业务,比如投资理财、基金证券等,这种模式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普通合伙人有着更大的经营决策权,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决策权和分配权也相对小。 该模式适用于那些资本密集型、股权较为分散的企业,主要是保障统一的决策权。(3)合伙人高管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像互联网那样的企业,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扁平化程度高。扁平化组织的管理与合伙人制度比较类似,主要以小团队为单元运营,每个人都要对经营成果和盈利水平负责,尽管并没有明确个人的股权分配。这种模式下不需要重新设计管理机制,在现有结构基础上保持对员工的有效激励即可。这种模式主要应用在公司高管团队管理机制中,能够保障团队决策的统一,防止组织过分分离 。(4)全员合伙人制度模式全员合伙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激励方式的改变,只分配少量股权或者仅授予员工没有决策权的股权权益,对公司的实际决策机制不会产生影响。全员合伙人制度在具体设计上与其他模式相似。2、合伙人制度类型:(1)双层股权结构模式双层股权结构在美国和加拿大已成为一种广为应用的股权结构。公司一般在市场上发行两种不同的股票 A 和 B ,A 股表示同股同权,B 股一般为公司创始人持有,比 A 股拥有数倍(一般10倍)的表决权。通过赋予公司创始人与投资人不同的表决权,以满足创始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需求。采用这种结构的公司一般都是家族企业或新兴行业,公司的创始人或者核心人员希望拥有公司的控制权。(2)业务合伙模式在咨询公司、投资理财、证券基金等人力资本起主要作用的行业中,或者那些需要整合多种业务板块的平台型企业中,一般按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把合伙人分为两种:初级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初级合伙人往往只负责公司内特定业务或者为小团队的领头人,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来运作团队,自主进行业务开展和经营,分享团队经营利润;而高级合伙人需要承担跨职能或者跨部门的职责,例如阿里巴巴在创业初期就采用这种机制。(3)事业合伙模式事业合伙模式的管理特点体现在将共同经营目标从公司层面下移到事务层面,既不涉及法人主体或工商注册信息的变更,也不以固定的组织作为利润分享的单位,而将某一业务、产品、项目、区域作为独立会计核算单元,进行虚拟股份或项目跟投,这一模式常见于国内的房地产行业。 较为典型的是万科的合伙人制度,其主要内容主要包含持股计划与项目跟投。中国的合伙人制度典型的实践者主要有万科、海尔、阿里巴巴、华为等企业,合伙人制度在中国逐渐应用广泛,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机制。随着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经济全面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本时代已经到来,合伙人制度成为与当代中国实际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种组织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代企业管理需求,应用空间广阔。康至军认为“知识型员工将以事业合伙人的身份,真正主导自己的事业与未来,雇用时代正在瓦解,合伙人时代即将到来”。

美国公司的合伙人制度是怎么实行的?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我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应该向合伙制转变,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所有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这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不仅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目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确实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淡化权利均等意识,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这种家长往往依靠个人魅力,在国资所或律师所起始阶段,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决策失去民主;二、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国际大所梅森律师行称之为“决策统一模式”),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根据资历、创收等贡献因素,确定不同合伙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美国律师界称为“仁慈的独裁者”,我国称为家长)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所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 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办公室)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有一个管理合伙人(一般是主任)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有人戏称为英国女王)。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办公室),聘请一名执行(行政)经理(主任)(一般非执业律师和合伙人),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 人才资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工蜂)型、合作型等类型。人才资源管理是指人才的认定、引进、培养、分工、使用、晋升、淘汰、评价、待遇、奖惩等机制。当前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强者(合伙人)间的内耗,专业型、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奇缺,不愿引进和培养年轻律师,人才的流失和必要的淘汰机制的缺乏等。德国某银行家指出:成功并非通过网罗众多明星级人物加盟,而是通过强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出色的协调与组织、和谐的氛围和企业文化来实现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强对人才机制的研究和实践,优化组合和科学配置不同学历、年龄、性别、专业、特长和能力的人才的人力资源,培育起有别于其他行业和其他律师所的事务所文化,才能保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长久不衰。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以收费为衡量人才唯一标准的实用主义观念,强化对不同人才(当前尤其是年轻、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考评、激励等制度建设,尽快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和运行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客户)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既造成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解决的办法是律师事务所既要统一市场(客户)开发,整合客户资源;又要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分配机制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广义的效益应该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管理效益三大项。细化还应包括品牌、政治、人才、团队、文化、宣传等效益,以及市场开发、办案数量、社会公益和经营管理的投入及产出等因素。目前的提成制负面效应较大:比例太高积累少,发展无后劲;注重收费而忽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以收费多寡为人才评价标准,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难以成规模;自由单干,不利于相互协作和团队精神的形成。当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行采取的“配额方式”分配制度、“贡献总和”分配制度和“台阶式”分配制度,对我们都有借鉴作用。我们有些律师事务所已经试行了“年薪制”(合伙人是年薪+分红,聘用律师是年薪+奖金+案源提成),实际操作中已考虑并吸收了以上多种分配制度的优点。但是“年薪制”的实行需要一定条件:如规模大或专业化程度高,市场份额大,案源有保证,严密的目标管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等。改革的目的是淡化单纯以收费额为效益和能力指标的观念,强化综合效益(贡献)和综合能力指标的观念,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 质量管理方面。质量是律师的生命线,事关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形象和效益。如果说客户是上帝,那么质量的最高境界就是满足客户的要求。据统计80%的投诉是涉及或者有关服务质量问题的,但是存在的问题却是律师事务所普遍缺乏质量意识,质量管理非常滞后,导致律师诚信度的下降。所以对律师办案(服务)质量的监督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英国律师公会的《客户维护指南》要求律师行向当事人保证:律师对当事人的要求和期待有清楚的了解;客户能了解律师可以为他们做些什么,需要付出多少费用;处理投诉和不满的清晰的程序。为此,我认为职业道德教育是必须的,但制度建设才是最根本的。律师事务所为了减少或避免投诉和赔偿,提高社会公信度,必须尽快建立起完整的质量监控体系。重点抓住受理、办理、结案三大环节,实行执业公示和统一收案、统一委托(合同)、统一收费、统一分案。坚持案中检查、文书审查、案结抽查、跟踪服务、客户反馈(表)、卷宗归档、质量评估以及办案责任制,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和过错补救、赔偿以及投诉程序告知等制度。创新的目的:淡化重数量轻质量、重办案轻监控的意识,强化质量、诚信、品牌意识和质量管理。 协调机制方面。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除了要具有一个的办案能力以外,还必须能灵活应对、妥善协调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律师事务所是“人合”或以人合为最要特征的执业机构,而理念的相同或近似则是人合的基础。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年龄、性格、出身、学历、经历、资历、能力和身份、等级、财产上的差异,使律师事务所的人合时常出现问题。加之律师的“人力资本”的依附性,导致人才外流甚至律师事务所分裂。对此,外部的力量(如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又很难介入和成功协调,这就更需要内部有一种机制来加以协调。我认为首先要有预案,在《章程》和规则中加以规定;其次是要有组织,如党支部、合伙(合作)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最后是办法和程序,如怎样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思想工作的作用,怎样发挥权力机构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的行政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要强调自我协调,即在同组织、同等级机构内部的协调,一般不要向外、向下级别组织寻求援助(更易导致对立和分裂)。创新的目的就是克服或者缓和律师事务所人员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内耗,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自治性质的协调机制,保证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求得发展。 管理出品牌,管理出效益。作为自律特征非常明显的律师业,在其成长发展的进程中,难免遇到一些管理方面的难题或缺憾。只有不断探索,优化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才能规范运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同时也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合伙人制度股权架构的设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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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拿底薪的合伙人制度合法吗

法律主观: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一、关于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对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对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方面,所有国家都禁止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的问题,则有的国家予以允许,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二、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基本特征。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关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目前,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而“合伙人制度”的含义差别也很大。

不拿底薪的合伙人制度合法吗

法律主观: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一、关于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对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对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方面,所有国家都禁止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的问题,则有的国家予以允许,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二、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基本特征。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关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目前,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而“合伙人制度”的含义差别也很大。

合伙人制和股份制有什么区别?

以下内容由赋能咨询提供:1、定义不同:合伙人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东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2、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人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股份制企业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伙人制企业中,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严格按照股权进行,股权越多,分配利润越多。4、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合伙人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签定协议。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5、参加的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人制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制和股份制的相同点:1、二者都是常用的、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组建、运作的具体方式,与社会性质没有必然联系,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2、二者的企业资产都是建立在“联合”的基础上,不同于单一所有制,后者如私营经济、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3、二者在深化经济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都具有广阔地发展前景。

合伙人制和股份制有什么异同?

合伙只能是一般的企业,股份制是上市公司,你说呢??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的区别

法律主观: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一、关于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对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对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方面,所有国家都禁止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的问题,则有的国家予以允许,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二、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基本特征。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关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目前,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而“合伙人制度”的含义差别也很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制和股份制有什么异同?

区别如下:1、组织目标、本质不同;合伙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合伙而共同组建的企业。它是在业主制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个人财产的基础上经营,共同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是一种入股集资、联合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都属于有限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承担责任不同;股份制企业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3、合伙制倾向雇工、独资,股份合作制需劳动合作、民主决策。一些股份制企业厂长认为,股东多有利于筹集资本,但事情不好商量,因此股东越少越好,最好独资;职工入股责任心强,但不好指挥。这就要研究如何使企业实现民主决策,专人负责,以利于企业发展的问题。4、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主要按资本分配,而合作组织除按劳动分配外,主要按交易量分配。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严格按照股权进行,股权越多,分配利润越多。合伙人制和股份制的相同点:1、合伙人制和股份制都是常用的、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组建、运作的具体方式,与社会性质没有必然联系,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2、合伙人制和股份制的企业资产都是建立在“联合”的基础上,不同于单一所有制,股份制的企业如私营经济、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3、合伙人制和股份制在深化经济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都具有广阔地发展前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人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份制

合伙人制度经营模式是什么?

合伙人模式员工既出钱更要出力;合伙人出钱却不占有公司股权;合伙人分享的是超价值,向市场要利益分配;合伙人并不分走股东的既得利益,而是不断做大股东利益;合伙人的收益不仅与出资相关,更与团队超价值、个人贡献价值关联;合伙人践行的是现代企业体制,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伙人将管理者转变为经营者;合伙人使管理团队实现高度利益趋同;合伙人既留人、吸引人,更强调激励人;合伙人将传统的虚拟股份、增值奖励股、在职股高度融合!

合伙人制度及怎样搭建合伙人体系

1、合伙人制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2、如果选择了合伙企业制度,则首先要签订合伙企业的协议,约定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与公司利益享有和承担风险的方式;同时制定好公司章程作为企业的“最高法规定”来约束公司运行机制与公司行为;并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产品(供销)管理制度、劳动力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的企业制度。再就是设计科学完善的企业管理、决策、经营运行机制,设计董事会(也可以股东会代替)、监事会、选举或聘任经理人。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合伙人的制度是由你们合伙人自行去定,这个也没有什么国家的规定和文件和政策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合伙人制度的缺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伙人制度的缺点在于:其一资金来源,因为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所以规模不可能太大。其二合伙人的责任为无限责任,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其三是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故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导致管理分散,企业稳定性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制度有哪些优点

法律分析: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你觉得合伙人制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优点来说的话,肯定是多一个人多一份力量,也多一份想法,在很多方面,有一个人相互帮忙,工作会进展的更加顺利,而且你们之间可以取长补短,更好的提升工作能力。不过,相对应的,如果你的合伙人不是特别的熟悉的话,可能会在财产方面有一些分歧,除非是那种非常信得过的好朋友才比较可以依赖,其他人来说,都要相对的,有一些防备心,避免她在背后捅你一刀,但也正是因为互相有了防备心,很多方面进展的并不会和想象中一样顺利

变味的“合伙人制”可以休矣

“什么流行什么火”,这似乎是颠扑不灭的定律。即使放在赚钱经商的生意上,也如同其他,一年一个新花样。这几年,中国企业风靡“合伙人制度”、”股权机制“,仿佛老板们一夜之间,都变得大方起来,那些个“葛朗台们”居然莫名其妙的不见了,纷纷要拉人入伙,共享财富盛宴。 难道世界真的变了,不出钱真的也可以人人当老板了?未必,这当中,泥沙俱下,鱼龙混杂,需要你来擦亮双眼,认清本质。 七年前,一部《中国合伙人》火遍全国,故事情节以中国现实版创业者,新东方的三巨头俞敏洪、徐小平和王强为创作原型,真实展现了中国式合伙人如何将企业做强做大起来的辛酸历程。 一时间,管理学中专业的词眼“合伙人”出现在了大众面前,以至到了今天,人们谈创业,无不言“合伙”,无不谈“股权”;甚至这种风还吹到了企业管理层面,“叫嚣着”让老板们还发什么薪酬啊,别发了,再发你就落伍了,仿佛又是一夜之间,“合伙”与“股权”,演变成了“不发工资,成为合伙人吧,我们给你股份”,有些公司甚至还喊出了“发工资可耻、合伙才是最佳”的口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顺带要揭丑的是,一些嗅觉灵敏的培训机构,似乎又看到了百年难遇的发财好机会,一个个胡编乱造,不明觉厉的合伙人制与股权的课程变着戏法的上演,口号更是让人欲罢不能,如“再不学你就落伍了,错过这个课就如错过一个世纪”、“一堂让你节省100%员工工资的课”等等,盅惑人心,的确这几年,此类课程大受欢迎,培训机构赚得盆满钵满。 但,如果你问这些受训者,知道什么是合伙人制吗?什么是股权吗?他们的回答,又让你瞠目,“越学越不懂”这是最多受训者的评价。作为一名专业的企业治理人员,我把相关的课程拿来一看,禁也吓一跳,“乖乖,真是脱裤子放屁,明明简单易懂的问题,被他们一装神,二弄鬼,全变了瞎子点灯----白费蜡。” 企业经营的核心是什么:简单易懂,快速复制。一个股权设计,被他们弄成了天书,又有何益。拿对付千亿级企业盘的股权设计,来与刚成立的公司谈,不是白显摆又是什么?不是装神弄鬼又是什么?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你上瘾,一而三,三而再,上课交学费,至于有用,还是二说。 言归正题。 公司实行合伙人制,乍一看,多好的事啊,从打一仔摇身一变,瞬间成了公司合伙人。但如果这个时候,你的老板说,从明天开始,你的工资不再发了,作为合伙人,只有年终分红,你还会高兴吗?如果这是一家有前途的公司,我相信会有人接受,如果你不看好公司呢?还会接受吗?自然不会,这是变味合伙人制的开始,这也是时下中国企业界很多公司在玩的把戏。 变味的合伙人制,其实正在吞食你劳有所得的应当权利,按劳付酬,居然被人移花接木,嫁接美丽的外衣后,想让你劳无所得,免费为其打工而已,一旦中途你不如其心意,或你觉得难以成事,他们会无情的一脚踢开你,有多远滚多远。 所以,变味的合伙人,你千万莫当。接下来,我分二个部分来分析与 探索 ,什么才是真正的合伙人制,什么才是你想要的合伙人制公司。 一、什么是真正的合伙人制度。 二、照镜子:学习高盛、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 三、什么样的合伙人制公司你值得拥有。 正本清源,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合伙人制度,好让大家一起来区别什么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合伙人制,以减少上当受骗的机会。 1、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1.1、 关于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对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对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方面,所有国家都禁止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的问题,则有的国家予以允许,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1.2 、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基本特征。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点大家要明确哟,无限连带责任可不是闹着玩的,俗话说“不要肉没有吃到,惹了一身骚”,我们要格外谨慎。 1.3 、关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 目前,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 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 。 而网上盛传的阿里巴巴、小米、华为、万科、复兴、广东温氏等等企业,在本质上不属于合伙制,只是在经营治理上借鉴了合伙人制的优点,扩大了核心力量,设计了一套适合企业的激励办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已。但,我们又在某种程度上都把这些企业当作合伙人制企业,毕竟这些企业真正让很多的职业经理人、打工人变成了真正的合伙老板,并取得他们以前不敢企及的财富。 2、合伙人制度的优势。 因为合伙人制度具有独特的较为完善的 激励约束机制 ,曾被认为是 投资银行 最理想的体制。在 投行 中,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如在有限合伙制投资银行中,有限合伙人提供大约99%的资金,分享约80%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享有管理费、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管理费一般以普通合伙人所管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约3%左右。而利润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以1%的资本最多可获得20%的投资收益分配。 2.2 、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 2.3 、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2.4 、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以上是对合伙人制度优势的全面描述,这不是我的猜想,而是管理学上的专门论述,我把这些概念性的资料搬到这里,就是希望引起大家能全盘了解,能对合伙人制度感兴趣,或正遇上被合伙的朋友仔细提供帮助。 合伙人制度在国外盛行,有一大批成功的案例,如美国华尔街的各类企业,其中以高盛为代表。国内自互联网产业兴起以后,企业合伙也成为一种 时尚 ,渐渐地延伸到各个领域,成为今天的热门创业形式。这其中,也涌现出了一大批带有合伙人制特征的明星企业,让大家津津乐道,如阿里巴巴、华为、小米、万科、海尔、复兴、广东温氏等等。 下面,我就以高盛、阿里巴巴为例,一起来剖析下这二家公司成功在哪。 一、高盛合伙人制度的优势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高盛全球闻名的华尔街“85”号大楼总部一直是投行精英们最孜孜以求工作的地方,能够成为高盛合伙人就意味着拥有数不尽的财富。高盛对合伙人的惩罚和激励机制非常明确,高管人员普遍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也形成了高盛特有的追求长期价值、雄心勃勃的文化。高盛成为有抱负的银行家首选银行,在这里工作是身份的象征。高盛合伙人制度的优势在于: 1、吸引优秀人才并长期稳定。 高盛全球有2万余名员工,但只有300名合伙人。合伙人年薪达百万美元以上,拥有丰厚的福利待遇,并持有公司股份。因此,有利于吸纳优秀人才并保持长期稳定。 2、高风险意识与强责任意识。 在这100多年承销股票和债券的过程中,合伙制的投行意味着合伙人承担了由于业务失误或是公司业绩下滑、业绩虚假带来的全部连带责任,这种沉重的压力使得合伙人更重视产品的质量的控制和风险的把握,也使得证券投资人对这些投行推荐的证券质量产生信心,进而对投行本身产生信任。 3、避免薪酬攀比过高。 长期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将从公司利润中分享利益,所以不会带来薪酬的相互攀比过高。 二、合伙人制度与高盛上市 包括高盛在内的美国投资银行的轨迹是从合伙制企业转到公众公司,主要因为以下原因: 1、 扩充资本金的压力。在利率变动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加上大型企业的发债或股票规模越来越大时,预测上一个点的误算,都可能会绷紧投资银行的资金链条,甚至导致破产。因此,高盛迫于扩充资本金的压力,不得不选择股份制的形式,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来迅速增大资本实力。 2、 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和压力。随着华尔街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和风险也同时被杠杆效应放大了。投资银行因为一次失败的业务而导致破产的可能性大为增加,这使得合伙人不得不忧虑风险的底线。因此在经济增长放缓时,合伙人有可能离开公司并带走大量资金。如1994年就有大批合伙人离开高盛并带走他们的资金,使交易损失带来的压力加剧。 3、 激励机制的掣肘与人才竞争的压力。合伙制投资银行对优秀业务人员的最高奖励就是接纳其成为合伙人。这种奖励所建立的基础是:员工希望成为合伙人,因而不在乎短期收入。股份公开上市的公司,在分配制度上没有成为合伙人的诱惑,它们实施按盈利提成的分配制度。由于金融工具的创新,一线的业务人员虽然很多并非是合伙人,但常常能为公司创造惊人的利润。然而,其成为合伙人的可能性却极小。对于这些优秀一线业务人员来说,经过漫长等待成为一名合伙人与短期获暴利相比,后者诱惑更实在。这使得上市公司在与合伙制投资银行进行人才竞争时处于优势地位。 但是高盛上市之后,它仍保留着合伙制的一些特点,例如合伙人仍然持有公司大量股份、并依据自己积累的客户资源继续给公司服务等等。上市后高盛的合伙人数量一直保持在300人左右,每两年更新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高盛每两年会进行一次“合伙人才库”的选拔。选拔将以员工的商业贡献与文化适应性来作为主要评选标准。 三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优势 回想当年,马云高瞻远瞩为了掌控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与二个股东,软银和雅虎这两只大老虎“作斗争”的过程中,运用美国式的“同股不同权”(双层股权)制度设计牢牢地将公司的发展控制权掌握在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层手中,可谓精彩绝伦,令人拍案。正因有了这样的制度设计,阿里巴巴才有了今天的发展势头与规模。而这种制度设计,就是确保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一以贯之的基石。 那什么是阿里合伙人制度? 1、阿里合伙人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也不等同于双重股权架构 。在"合伙人"制度中,由 合伙人 提名 董事会 的大多数 董事 人选,而非根据股份的多少分配董事席位。 阿里的合伙人身份也不等同于股东,虽然阿里要求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合伙人要在60岁时退休或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同时退出合伙人(永久合伙人除外),这与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能保持股东身份不同。 合伙人制的核心与股份大小无关,一旦合伙人表决的时候,你可能要放弃你在公司的职务,即 一人一票,票决制。 顺便提及一下的是,在阿里巴巴只有马云和蔡崇信才是永久的合伙人,所以我说,最终公司还是马云有绝对的权利。其余是普通合伙人、荣誉合伙人。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将公司的控制权在形式上归于30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团队——合伙人会议,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集体领导,有利于公司内部的激励和主动性激发,相对于把公司投票权集中在某几个创始股东手中的双层股权结构,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合伙人的资格要求 合伙人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推荐,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 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 3、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 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阿里巴巴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阿里巴巴创始人及管理层与大股东协商的结果。通过这一机制的设定,阿里巴巴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4、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 阿里巴巴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其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这意味着,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将区别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奖金分配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5、合伙人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 合伙人委员会共5名委员,负责: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推荐并提名董事人选;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 委员会委员实施差额选举,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委员会是阿里巴巴合伙人架构中最核心的部门,把握着合伙人的审核及选举事宜。 6、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6.1、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变更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变更,需通过董事批注和股东表决两重批准:从董事层面看,任何对于阿里巴巴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关系的宗旨及阿里巴巴合伙人董事提名权的修订,必须经过多数董事的批注,且该董事应为纽交所公司管理规则303A中规定的独立董事,对于合伙协议中有关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则须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 从股东层面看,根据上市后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巴巴合伙人的提名权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必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6.2、 与大股东协议巩固了合伙人控制权 阿里巴巴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阿里巴巴的招股书,上市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即5人),如软银有权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根据前述表决权拘束协议,阿里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确保阿里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而且能够基本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 四、高盛、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成功启示 高盛、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成功,给全球的企业在治理 探索 上提供了新的思路与范例。给我们带来的成功启示:一企业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二是企业肯定有一整套的规范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抛开高盛不谈,我们来以阿里巴巴为例,其实阿里巴巴合伙人制的成功,其实是阿里巴巴内部文化、制度、运作上的全面成功。所以,阿里巴巴的合伙人经验涵盖了全员持股、与全员持股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阿里式”合伙人制度这三大内容。因此,一家企业如果要学习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成功,就必须全面了解阿里巴巴。个人认为,首先在这二个方面下功夫: 1, 敞开胸怀,吸纳人才。 没有人才加盟,换汤不换药式的搞名字更替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很多公司想赶潮流,将公司改为合伙人制,结果从来看不到几个新人留下,这样的合伙人制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要想真正实现合伙人制,就要有胸怀,吸纳八方人才,公司要以真诚、前景、地位等作交换,这样的合伙人制才有新生命力。 2, 要有好的制度与文化氛围留下人才。 阿里巴巴的全员持股计划,惠及数万名员工,吸引人才不断地加盟。而这全员的持股计划正是企业好的制度与文化的影响,才得以真正实施的。所以,企业要实施合伙人制度,不妨先自身照一照镜子,俗话说,把屋子扫干净后再迎客,这样才能留下志同道合的人才。 通过以上的合伙人制度讲解,及其高盛、阿里巴巴公司的案例分析,我们应该基本上明白了什么是合伙制公司,什么是表里不一的合伙制公司。那最后,我们就可以直言不讳地罗列什么要办合伙我们回家公司,才是你值得拥有的合伙制公司: 一、以人才为本,既重视你今天价值,又在乎你未来价值的公司 现在,一些人打着合伙人制公司的幌子,美其名曰要与一帮志同道合的有识之士,共谋发展,殊不知,等你真心诚意想与他合作,在谈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组织框架与报酬的时候,他们的狐狸尾巴便露出来了,我不妨来揭一揭这样的尾巴,希望大家有效甄别: 1、他们不惜承诺你一个很大的职位,如总裁、CEO、副总裁等等,办公场所由你挑,但你与你的团队,他们分文不给,你自给自足,干成了,好处第一是他们的,第二才是你的,但中途如果不旦看你不顺,等你把基础弄起来后,一脚也会踢你走人。这样的免费合伙人你要做吗? 2、他们也承诺给你股份,但没有工资,股份也要看你的表现,最后定。反正制度都是他们订,你怎么说,都会说没有先例,必须接受公司的制度。所谓总裁,创始人,到各部门经理,一律没有工资,按业绩贡献,年底分红。这样的免费合伙人你要做吗? 3、他们利用你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特长,不停地给你洗脑,希望你加盟,但你即使再有地位,哪怕教授荣誉在身,过去百万年薪作记载,也没有用,他们利用你的某些虚荣心理,不停地给你戴高帽,让你晕晕然,自以为是真是一个人物,殊不知,在他们背地里,把你当傻子。他们不用给你发工资,让你不停地为他们卖命,拉人头买单,你是拿到了一点提成,但公司的前景与危险,你却装着不知道或未必就知道,俨然成为他们的一颗棋子,在亵渎朋友的信任,而无法无天。 二、不是为了眼下纾难,而是真诚搭建未来发展的平台 中国的企业目前的确遭遇了不少挑战,企业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哪一个国家的企业又不是如此呢?美国没有经历从高到低,从好到坏,从优越到艰难的过程吗?都有。但经历了这些困难,就需要用这种见不得光的龌龊手段,打着“合伙与股权”的旗号来摇摇行骗吗?显然这不是正道。 1、 纾难不是为了眼下,而是真心想找志同道合的有志之士 这类公司的创始人,往往会诚心实意,讲明自己目前的处境与未来的发展,让你个人作决定。 很讨厌这样的公司嘴脸,明明就是缺钱,明明就是希望你加盟后,带来资源与资金?却总是大话盖天,说公司最不缺的就是钱,我们不愿意与大机构合作,就是想给一些朋友、想拥有事业的朋友机会,让他们与我们一道,用小资本,撬动大市场,回报十倍、百倍、甚至千倍以上的回报,让你欲退难休,进退二难。其实这都是鬼话,这些公司大多数不具备与机构合作的条件,只能编织一个美丽的梦,让一批不更世事的人上骗受当,反正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还怕我一个。 2、 会在合作协议上,明确你在合作的对应的时间段对你进行相对应的回报与权利 。 也就是说,如果合作,一切都是纸上功夫,而不是口头交易,这是关键。很多公司往往都是口头伎俩,很难落实实质。即使落实协议,也是门槛设计的内外三层,让你无法认同。 所以,面对以上这些变味、变质的合伙人制公司邀请你加盟时,请一定要记住,慧眼识别,坚决不要做。因为你有基有你自身的本钱: 1、你有职场经历,有个人垂练,凭什么到了这里就得听他们的,凭什么就得免费为他们劳动。他们拿法律当儿戏,还能把你当人物看待吗? 2、商业 社会 ,市场行为,有付出就有求回报,我们没必要在回报寄托在未来虚无缥缈的人和事上,我们只要脚踏实地,清楚认识自己,找准自己的平台,迟早都会发光。 3、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但同样也没有免费的付出。请坚决抵制那些无缘无故不发你工资的公司,套上一句流行俗话:不发工资的公司就是耍流氓。 要知道,今天你的一切的免费,是基于你个人的决定,而是因为别人,比如,我想创业当老板,想另谋门路等,为了未来你脚踏在你奋斗的路径上,扎实而又心安。 变味的合伙人制,是一粒老鼠屎,会坏了商业规则,破了劳动法规,职业中的人士要擦亮眼睛,莫堕“虎穴”。请记住:一家不给你发基本工资的公司,或者说你的基本工资要靠你拉人入伙才有兑现的公司,一定要马上切割。不给你发基本工资,是不尊重你现在的价值,不给你书页承诺分红与股权的,是不承认你未来的价值。 相信自己的价值,一定会在这个 社会 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

如何在公司内部导入一套完整的合伙人制度?

合易认为:合伙人制度的导入主要分为几个步骤首先要明确合伙人定位,也就是明确不同类型的人,在达到什么样的条件下是能够成为合伙人的,而且目前很多企业合伙人也是存在层级,也就是有的合伙人是分享利益不参与管理的,有的合伙人则是另种权利都有的。必须列清标准,否则将会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意外。其次,合伙人制度中要有明确的退出制度,当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会被强制退出合伙人协议,如何进行股份交割等等条件,都是要有明确的说法。第三,公司治理,如果是合伙企业,就需要在合伙企业中明确公司日常管理的议事和决策原则。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在公司法下,形成一套企业独有的企业章程,用来作为公司日常管理中,议事和决策的原则。(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制度的重中之重)。第四,大量合伙人企业出现经营问题,都是因为投入和利益的分配存在分歧,因此在进行合伙人制度导入方面,投入和利益分配必须明确。最后,建议合伙人制度的投入收益采用的是增值部分,这主要是因为要保护原有投资人利益的基础上,让新增合伙人能够享有个人努力工作应有的回报 希望对您有帮助

合伙人制和股份制有什么异同?

合伙人制和股份制有什么异同? 合伙人制和股份制的不同点: 1、定义不同 合伙人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股东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2、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人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股份制企业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人制企业中,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 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严格按照股权进行,股权越多,分配利润越多。 4、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合伙人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签定协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5、参加的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人制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制和股份制的相同点: 1、二者都是常用的、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组建、运作的具体方式,与社会性质没有必然联系,资本主义可以利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 2、二者的企业资产都是建立在“联合”的基础上,不同于单一所有制,后者如私营经济、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3、二者在深化经济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都具有广阔地发展前景。 股份制怎么变合伙人 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年×月×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非专业人士勿进!三人合伙办学,是股份制还是合伙人制。 你们还是实行股份制好,但是这个股份制不是成立股份公司,而是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前务必要到当地省市级教育局申请办学许可证,然后再去工商局注册,你的学校名称可以叫做XX学校,但是营业执照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在注册之前必须准备好以下文件或手续:一、公司(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房屋租赁合同。二、投资人(股东)名册,股权登记表,公司章程(学校,以下公司均指学校),注册资金,银行开户,存入注册资金,会计师验资报告。三、在公司章程里要约定投资人各自投入资金的具体数额,形成的公司股份比例,以此作为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约定财务核算方式,约定投资人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约定纠纷处理解决方式,约定公司决策程序,法人代表的职权。签订以后最好拿到工商局备案,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法人代表是承担公司主要法律责任的人,他承担的风险比其他投资人大,所以可以在股份中以无形资产计算一部分作为补偿 股份合伙人制度的问题 可以 双方签协议 小心不要把公司卖了就成 很多风投就是用“帽子”把一些企业给算计了的 合伙人制能否增发股份呢,就是原有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购买新的股份。 可以的,按下面流程进行增资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集体制、合伙制、股份制有什么区别? 合伙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合伙而共同组建的企业。它是在业主制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个人财产的基础上经营,共同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是一种入股集资、联合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制企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组织的区别主要都是:(1)组织目标、本质不同; (2)出资金额不同; (3)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及直接劳动者的统一程度不同;(4)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主要按资本分配,而合作组织除按劳动分配外,主要按交易量分配。 集体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一种形式。与国有制相比,集体所有制的不同特征主要是生产资料公有的范围不同。 集体经济传统形式的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 不管是集体制、合伙制、股份制,还是其他企业形式,都具有企业的共同特点。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其目的都是为了赢利,以实现资本保值增值,本质是资本营运;而合作组织的目的主要是降低社员的交易费用,它是非赢利组织,虽要运作企业,但仅作为手段,其本质是交易的联合,这与企业有本质区别。 合伙人制度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事业合伙人就是:股东,大家合伙干事而已。这是两个概念,股权激励针对员工,不针对股东 采取合伙人制的公司算有限责任制公司还是股份制公司 合伙人制属于合伙企业,既不是有限公司,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属于私营企业。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fazh.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合伙人制投资银行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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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公司合伙人制度范文怎么写

合伙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包括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工与分配、退出机制等。下面是设计公司合伙人制度的范文: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人享有公司的所有权益和利润分配权,按照合同约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2.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目标、战略规划、业务运营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意见和建议。3. 合伙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认真履行合伙人义务,共同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4. 合伙人应对公司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二、合伙人的分工与分配1. 合伙人的权益和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根据合伙人的投入和贡献进行分配。2. 合伙人应根据各自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运营管理。3. 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分红和奖金等激励制度,以激发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三、合伙人的退出机制1. 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要求退出,或协商解散公司,然后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配。2. 合伙人退出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相关的法律和财务事务。3. 合伙人退伙前应尽可能满足公司合同和经营管理的要求,保证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以上是设计公司合伙人制度的范文,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合伙人制和股份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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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员工合伙人制”,是未来企业发展的新趋势

纵观中国商业圈,从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到地产界翘楚万科,从轻巧灵动的创业企业到声名显赫的传统名企,“合伙人机制”成为管理界的新名词。 事实上,“合伙制”是一个极其古老的概念,古老到你不知道该如何追溯它的缘起。不仅是在西方,在中国,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合伙人机制,那么“刘备张飞关羽的桃园结义”无疑是一个典范,一群志同道合的人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努力,这就是合伙制。 接下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伙人机制,我将对大家讲解什么是合伙人机制?以及合伙人机制的主要形态两个方面和大家分享。 1 什么是合伙人机制?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合伙是相对于公司制来说的。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而对于雇佣制来说的合伙人制,是从企业管理角度来说的。合伙人制的本质在于建立一套企业分配机制,转变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业机制,为人才提供创业平台,帮人才实现人生价值。 实施合伙人制,一方面体现为对人才贡献和价值的一种认可,并建立给予人才合理回报的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合伙人制更大地激发人才创造力,并将企业经营行为下放给合伙人团队,从而实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目的;通过企业组织形态、经营形态的转变,实现从产品型企业向平台型企业的过渡。 2 合伙人机制的主要形态 合伙人机制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即业务合伙、事业合伙、股份合伙。 在商业实践中很多企业会运用到多种合伙制的结合,成为混合型的合伙制模式。 股份合伙最好理解,即合伙人投资并拥有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运营的同时,承担经营与投资风险、享受股份分红。股份合伙在过去是最常见的形式,对于创业公司来说即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称为创始合伙人,而对于传统企业或非创业期的公司来说,更多地表现为公司与业务骨干共同出资成立合资新主体公司的形式。 事业合伙,即常见的虚拟股份或项目跟投,员工出资认购公司虚拟股份,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但并不涉及法人主体或工商注册信息变更。事业合伙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公司拿出一项业务、产品、项目、区域(单店)等可独立核算的经营体与参与该经营体运营的员工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投资风险,如万科的项目跟投、很多连锁企业的单店员工入股; 另一类是公司不区分不同业务、项目、区域,其虚拟股份对应整体经营盈利情况,全体合伙人出资认购公司整体的虚拟股份,并根据公司整体盈利状况进行分红、承担风险,如华为的内部员工持股计划。 业务合伙常见的有两类形式 :一类是经营团队独立自主进行业务开拓与执行,享受团队经营所得的利润, 这是合伙人机制最早的形态,常见于智力服务机构如:管理咨询、会计师事务、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轻资产运作的机构,人力资本是企业经营的主要因素,对于新业务板块的增加不需要额外的资源与资本投入,有人就能上新业务; 另一类类似于承包制的演化,即在公司确定的业绩、利润基础之上,由经营团队通过努力实现的增值部分进行利润共享,不足部分影响员工收益, 适用于非轻资产运作但员工对业绩/利润起到较大作用、员工经济实力不足以进行资金跟投的企业,更多应用与基层员工的合伙人机制改造,如永辉超市推行的一线员工合伙人机制。业务合伙不涉及法人主体及股份身份事宜,业务合伙人通过自己的开拓与努力实现业绩与利润,并享受分成。 在雇佣制的管理机制之下,员工总会有一种给人打工的潜意识,企业唯有升级自己的管理体制,改变雇佣制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才能实现人才潜能的释放。 “ 事业合伙人”正在席卷中国企业界,企业需要突破传统管理思维,抓住这一发展新趋势,助力企业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个人可以一枝独秀,但是不能独霸天下。只有懂得真诚合作的人,才能生生不息地发展。毕竟单枪匹马的英雄时代已经过去了,要想以更为强大的力量战胜对手,唯有选择合作,选择适合自己的合伙人。

员工合伙人制,是未来企业发展的新趋势吗?

我觉得确实是的,因为这样可以激发创业的动力。

合伙人制度的优缺点是什么?

合伙人制度的优点: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合伙人制度的缺点:1、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2、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导致管理分散,企业稳定性低。该回答由赋能咨询提供

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的区别

法律分析:合伙人制度与股份制区别:1、定义不同:合伙人制度是指合伙人联合经营企业,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责任。股份制是指股东按股权承担责任;2、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人制度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企业的全部外债负责。在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人制度6个经典模式是什么?

合伙人制度经营模式是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企业。合伙人为公司主人或股东。合伙制企业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形态,最早出现的是“普通合伙企业”。这种企业的特点是只有“身股”,没有“银股”。合伙制企业往往都身处轻资产、重人力资本的行业——公司的成功,只靠员工的智慧和经验。其他都不重要。合伙人必须是企业的管理层,并经过严格筛选才能担当,他们既是公司的雇员,又是公司的所有者。合伙人离开时股份被强制回购,意外死亡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份,除非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相关如下: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合伙人制度的优缺点是什么

企业合伙人模式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推行合伙人模式,其实主要还是为了激励员工,让员工懂得开源节流,关注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公司业绩等。采用传统的雇佣模式,员工觉得是在给老板打工,积极性不高,说不干就不干了,同时员工只愿意为自己做,只愿做分内之事,只对是否完成负责,不问完成质量,觉得企业的未来是老板的,跟自己没关系,业绩好时大家都很开心,业绩不好抱怨连天等一系列问题。企业可以给到员工真正的职业规划,是从给员工增加收益到利用利益与价值做推动,通过合伙人机制最大化激发员工潜力,并使公司结构趋于稳定。那么,如何征用员工的资源、智慧,经营员工的热情、能力,最终实现经营共同的梦想与事业。360°合伙人模式可以帮助企业持续盈利,让员工挣到更多,让员工关注自己的企业的经营问题,设计股权,激励人才等。如果您也360°合伙人感兴趣,欢迎了解咨询,给您提供个性化解决。在合伙人模式中,只要员工能够创造足够的价值,给企业带来足够多的利益,就可以成为合伙人,进一步变成企业的股东、所有者,从而参与企业的超值利润分享,能够最大限度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和主动性。

合伙人制度的优势和弊端

法律分析:1、激励优势。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2、安全优势。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3、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激励和约束对等的优势。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人制度的优势有哪些

合伙人制度的优点有以下:1、合伙人的财产和资本能得到合理配置。2、因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承担合伙失业,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3、入伙条件和程序简单,合伙企业内部有一定自治性。4、能够激励合伙企业妥善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制度的意义

  1、关于合伙人的概念。  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实际立法中,各国对于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合伙经营方面的要求,是大体相同的,而对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定,则由于法系的不同和习惯上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对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少数国家或地区则禁止法人参与合伙。在对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方面,所有国家都禁止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合伙的问题,则有的国家予以允许,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2、关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法人类企业的基本特征。对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规定合伙人可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允许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承担有限责任,有的还要求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关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  目前,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  二、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  合伙制因具有独特的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曾被认为是投资银行最理想的体制。 在投行中,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有限合伙制投资银行中,有限合伙人提供大约99%的资金,分享约80%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享有管理费、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管理费一般以普通合伙人所管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约3%左右。而利润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以1%的资本最多可获得20%的投资收益分配。  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  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4、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是什么?

事业合伙人项目合伙人跟投合伙人业绩合伙人城市合伙人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是哪5种?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包括增量分红模式、虚拟股模式、实股注册模式、风险投资模式和内部交易模式。具体解释如下:1、增量分红模式是在传统的薪酬体系下增加利润分红。2、虚拟股模式中虚拟股并不是真正的公司股份,比如华为的虚拟股,本质上是一种分享制。3、实股注册模式是指公司与核心高管合资成立公司,共同运营业务。根据出资额的多少确定股份比例,还可成立董事会,共同决策。4、风险投资模式是员工成立公司,母公司作为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员工出力,也可出钱。5、内部交易模式是员工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内部约定分红比例和经营机制。扩展资料:公司设计合伙人制时需要注意的方面:1、明确合伙人机制的目的合伙人机制是为公司导入优秀的人才、技术和资源,从而使公司更好的发展。2、明确合伙人的职责合伙人与公司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益。一般会根据合伙人的能力,然后合伙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业绩指标,而平台主要负责给予合伙人一定的支持。3、设计相对应的分配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合伙人机制,必须明确合伙人之间的职责和分配利益,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的业务量。合伙人作为独立的业务单元,独立核算。总部给平台提供品牌、技术、管理、财务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收取一定的平台管理费用。合伙人需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进行市场开发,然后与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目前,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在一般正在发展的企业不一定适合合伙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扩展资料: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有限合伙制投资银行中,有限合伙人提供大约99%的资金,分享约80%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享有管理费、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管理费一般以普通合伙人所管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约3%左右。而利润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以1%的资本最多可获得20%的投资收益分配。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4、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人制度

如何设计公司合伙人制度

股权分配,公司合伙人制度建议找专业做股权的法财达进行设计,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利益。

合伙人制度股权架构的设计是什么?

股u200e权架构u200e设计一u200e般涉及u200e的问题u200e比较多,不仅涉及u200e到法律,还需u200e要律u200e师有一u200e定的u200e管u200e理能力,具体可以u200e去法u200e财达了u200e解,他们有专业的股权u200e律师团队,u200e对待相u200e关问u200e题经验还u200e是比较丰u200e富的。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合伙人模式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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