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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个体户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属于个体户也不是公司,属于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非盈利性企业。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是人民公社的较低级形式,在当时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产生。它是民营非盈利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主观: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 ;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而是一种最新的经济发展互帮互助机构。它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简单说就是一种农民开办的企业。

农村信用合作社电话是多少?

农村信用社客服电话:农村信用社启用全省统一客服电话“96596”,可以登录农村信用社的官方网站查看,也可以拨打114等查询电话查询。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Credit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扩展资料: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指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在地方农村或县市分布最为广泛的信用社,属地方性金融机构,其吸纳存放款以及农业生产的贷款,对于农村的农业生产和民生有着良好的支持作用,特别是一些县市的农村信用社,都是以县市名字作为信用社的名字,规模比较小。由于其不属于银行,不归银监会管理,而是由省联社管理,这也为什么我们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不能绑定农信社银行卡的原因。而农商行是农村商业银行的简称,是由管辖内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共同入股组成的地方性银行。其两者之间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一种是合作制,一种是股份制,农信社是农商行的前身,后来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经过改革后:农村信用社只有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核心资本的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和呆账准备充足率等各方面指标都符合了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了,就可以报给中国银监局的审批,经过同意后,才能进行改制挂牌成为农村商业银行。也就是说,农信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其实就是一个体,咱们可以理解农村信用社是1.0版本,农村商业银行是2.0版本。当然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农信社遵循的是“一社一法人”制度,受省联社统管,下面各地分社相当于连锁加盟店,实行的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模式。而农商银行和城商行,股份制银行的经营模式是一致的,只有总行是独立法人,下面的各式分行都要接受管理,经营发展等大方向上与总行的安排相一致。

请问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商银行吗

不是,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革后的新名称,农商银行原本就是信用社,更换新名称后拓宽了业务领域。农村商业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域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农商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目前一般都是由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发起成立。 而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更多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商银行吗,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32d0301615835650.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商银行吗?

不是,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革后的新名称,农商银行原本就是信用社,更换新名称后拓宽了业务领域。农村商业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域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农商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目前一般都是由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发起成立。 而农村信用社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更多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商银行吗,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32d0301615835650.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联社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农村信用社联社指的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联合。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扩展资料: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特点: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信用合作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商业银行是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

对农商银行就是农村信用社的升级版!

信用合作社是做什么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村合作社跟农村信用社是一样的吗?也是什么呢?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家银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名称,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改革后的名称。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是由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同出资,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跟农村商业银行一样吗

是一家,原来人行的意思是农村信用社先改制成农村合作银行,再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后来发现步伐有点慢。现在下了文件,加快了改制步伐,农村作用社可以直接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为什么要改制,因为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比较混乱(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也比较混乱,所以要实现股份制改造,使信用社步上正规化银行的运作。

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什么银行?

信用社与银行相同点: 都属于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业务和资金结算业务不同点: 1、信用社业务范围一般是向农村、城镇人口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品种如“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存贷款业务。银行一般是向大集镇及县城以上人口提供理财服务的,品种较为丰富。 2、信用社是以县级联社为一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在县级以下设立分支机构;银行是有许多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营业单位,一般是一级法人单位。

农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 区别

农业银行应该就是“中国农业银行”,他的股东是国家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一般要求某一家银行控股;信用社是一个地方的金融法人机构,有企业和自然人入股成立。农村商业银行是由信用社进行银行化改革后组建的,说白了,农村商业银行就是由信用社进化来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银行哪个好?

哦,按说是农行网点比较多,而且同行汇款会便宜些。但确实不少信用社虽然异地没有同行,但他们为了竞争便有更大的优惠,比如异地跨行存取款都不要手续费。所以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信用社,如果跨省跨行存取款免费,你就选择信用社的,否则就选农行或者其它大银行的。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一样吗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社是一个银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叫法,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改革后的叫法。以江苏为例: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是由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入股,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成立于2001年9月19日。也就是说,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后农村信用社撤销,其功能转移给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以,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社是一个银行。扩展资料:改革概况改革并不等于说我国不需要合作制农村信用社,或国际规范的农村信用社在我国无法生存。国际经验表明,许多发达国家,合作金融仍然是各国金融业中不可或缺的生气勃勃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和存在生存、发展的空间就在于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团体合作、资金联合的方式,实现互助,解决单个社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现在,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业面临的现实是:商业银行战略转向、机构网点收缩;政策性银行无力直接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金融需要;农村信用社也面临重组、改造,甚至撤并;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日渐活跃。因此,完全有必要发育一大批农民自己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对现有农村信用社也应区别情况进行可行的合理的改造。为此,国家决心将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进行规范,并明确提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造应当是一个在国家适度推动下的自然过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信用合作社百度百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百度百科-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商业银行是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

是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什么银行

1,农村信用社是地方性农村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既不属于农业银行,也不属于工商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性质的金融机构。2,农村信用社主要职能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为农民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也会为其他企业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拓展资料:1,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3,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合作社是怎么回事,新型农村合作社模式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的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合作社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了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一、农村合作社是怎么回事 1、农村合作社在20世纪五十年代初就产生了,它主要是为了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乡村范围内,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比如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等投入集体所有。然后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2、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这一时期以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在这一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也变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也同时存在。 3、农村合作社可以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而且农村合作社还可以把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使农民真正成为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模式 1、“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型合作社 这是农村合作社定义的一般模式,合作社作为一种服务组织存在,主要是为入社的农户提供统一服务,比如提供统一的种子、化肥、农机作业、加工、销售等服务。入社农户需要缴纳一定的入社股金或者入社费,这样才能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2、土地托管型合作社 土地托管型合作社也被称为“土地托儿所”,农民可以将土地托管给合作社,然后合作社从种到收全程“托管”服务,按亩收取服务费,所得收成会全部归被托管的农民所有。 3、股份制合作社 目前存在的股份合作社主要包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经济股份合作社等多种类型。股份制合作社是一种比较高形式的合作模式,一般到年底扣除经营成本和提取公益金之后,会给所有入股的农民分红。 4、其他类型合作社 其他类型合作社的模式比较多,比如有资金互助社、合作社联合社等。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不会变的。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合作社的具体形态也在不断成长。

制约农村合作社等村级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地发展极不平衡,既有传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又有新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传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如多重目标性、非法人主体性、产权模糊性等,越来越成为农户企业化的障碍,必须对其进行企业化改造。

农村合作社需要交税收吗?国家有这方面的免税政策吗?

农村合作社也是需要交费交税的呀,但你的销售额超过一定量,以后也需要需要交税的

农民合作社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村委会”与“村经济合作社”之间是什么关系?

之间是相互帮助的关系,而且要一起制定不同的计划,同时监督村民进行执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成就的。

如何发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了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进行系统阐述,通过构建分析其治理结构,机制及主要模式的框架。基本情况按照中、省统一部署,实行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村集体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份量化,成立了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清产核资,摸清了家底,让老百姓真正了解了本村到底有多少资产、多少收入;通过资格界定、股权配置,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解自己在集体经济中所占的份额。原因分析各村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后,都不知道如何发展村集体经济,缺资金,缺少发展的路子。具体对策建议建议市级政府能够加大对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资金上的支持力度,并在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和思路上给予引导和指导。明确合作社规范合作的程序要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各类社会工商资本合作,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活动的前提是商议并签订双方合作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经营管理办法、收益提取与分配办法以及监管手段等。双方合作协议的签订要以明晰产权归属、分清资产权属为重点,正确处理合作社与工商资本的利益关系,这是开展合作经营最基本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对于目前相当部分村原有的各类农村新型经营实体,在开展股份合作经营之前首先要对这些经营实体历年来国投部分项目资金以及县镇村各级配套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形成的村级集体经济资产等进行产权剥离,作为村级合作社参与股份合作经营的基本股金使用。明确合作社规范参股的具体办法。鼓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以现有的各类项目资金、土地等资源资产以及劳务技术、区域商标品牌要素等入股企业,参与股份合作经营活动。这类股份合作经营实体的股权构架由企业股、合作社集体股、以及农户个人利用资金、土地、技术等要素参与经营的个人股三大部分构成。合作社以项目资金参股,要以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为前提,所有产业类项目资金和基础建设投入资金应作为集体股由全体股民占有和分配;所有扶贫项目资金投入部分应设立扶贫股,作为村集体股的另一形态存在并明确其收益归村贫困户占有和分配,待实现稳定脱贫任务后,可将扶贫股直接转化为村集体股。合作社以土地要素入股,在股份量化时,应当以本地当年土地征用价格为基数进行折股量化,一次核算到位,形成股本。参股土地如含有农户承包责任田时,应要求企业提前一年先期给付土地流转费用,作为农户基本生活费用保障,待年终核算结束后再进行二次分红,实现“保底收入+分红”改革发展模式。合作社以区域商标品牌要素入股,应先聘请专业中介评估公司对区域商标品牌进行市场估算,然后进行折股量化,形成股权。承包经营、自主经营和股份合作(外联经营)经营是目前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的三种基本形态和选择模式。对于村级机动地比较分散,一时难以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和村级小型水利设施等比较简单的经营性资产宜于采取承包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对于村集体投资兴建的各类产业经营实体,农业园区等,提倡聘请职业经理人,形成专业团队开展合作社自主经营活动,力求规避这类经营实体由理事长直接牵头负责,合作社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形成新形式的大集体、大锅饭局面。对于由合作社和农户提供土地、资金等资源资产要素通过招引社会工商资本投资经营的混合经营实体,必须走股份合作经营发展路子,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革创新,逐步规范合作经营行为。合作社规范监管企业经营行为的途径与办法。对于村级合作社投资兴建、自主经营的各类经济实体以及参股运营的股份合作经营实体,要充分发挥合作社监事会的职能作用,不断探索创新企业经营监管途径,力求规避经营风险。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是指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基本职能包括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如何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2、所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扩展资料农村经济合作社是目前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村经济合作社

“村委会”与“村经济合作社”之间是什么关系?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说白一点,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就相当于行政机关与企业。

农村合作社是什么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的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改革开放后,改为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该组织是工商、农经部门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鼓励发展的。

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社什么意思?

新型农村合作社特指在我国农村80年代以后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法律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社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区别:1.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新型农村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没有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2.新型农村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作社,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交割。3.新型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服务。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以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但对于同其他的合作经济组织或非本组织的社员进行交易时,则往往会追求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最大化。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除留一小部分做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按比例返还给社员。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成立目的、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方式等特征看,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于什么类型

法律主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证指的是证明个体对合作社所有权凭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做什么的?

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雏形,与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过去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计划统筹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强制性的传统农业经济集体,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几乎都实行分田分地到户,这一举措,使农业经济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飞跃发展,进入21世纪,这种单干式小农经济,又再开始制约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农业资源分散,无法形成规模化发展,过去因为要解决温饱问题,单干有他积极的功能,现在已进入市场竞争的阶段,如何发展是现代化农村的新命题.农村经济合作社是目前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 本人认为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像农村经济合作社这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如果是个人发起,则属个体性质.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法律主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证指的是证明个体对合作社所有权凭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是指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基本职能包括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下面哪个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简单说就是一种农民开办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应属什么注册登记类型属于内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它是一种独立的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两回事。但是个体是不是企业这个,确实在很多方面归类都不一样,但是从法律角度讲,个体应该算不上企业,因为很多针对企业的法律法规不包括个体,比如《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就把个体和企业区分开来算了。合作社的企业性质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如何产生?

村经济合作杜代表如何产生?就是供你生宝宝的方法产生了,如果你不用这种方法,那么久才生不了。坤哥摇他。

集体经济合作社是什么

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体系下,集体共有、合作策划、自主经营、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需配合村级组织,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级事务和公益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该支持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相应的经济活动和事务,保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拓展资料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主要障碍尽管当前具备了逐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就能一帆风顺、顺理成章。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现实,还需要克服不少困难和障碍。1.社会舆论仍然对集体经济存在偏见。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一股否定集体经济的风气。一些学者集体经济典型村的特殊性,无视这种特殊性背后的历史必然性和普遍性;有的学者否定中农业合作化过程的合理性,在他们看来,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低效的、落后的,而且是不人道的,是腐败和村霸的“温床”。这些认识的根源在于,一是,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在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一些集体经济“空壳村”,问题更严重。在反思这些问题的时候,一些人首先有意无意地将集体经济看作罪魁祸首,而根本不去思考集体经济的弱化所引发的更严重的问题。在思想上绝对地、片面地看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的关系、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的关系,看不到二者的对立统一性。2.一些地方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还缺乏相应的支持。在集体经济是保守的、落后的这一不利舆论影响下,一些地方缺乏集体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造成集体经济贷款难、税收负担重等问题,一些改革政策措施很难落到实处。3.农村基层建设需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自身本领过强、作风过硬的带头人和强有力的农村组织。4.集体主义观念有所弱化。集体主义思想是集体经济的灵魂。由于几千年来小农经济的深刻影响,加之小农思想改造的长期性、艰巨性等原因,广大农民仍然不可避免地保存某些旧社会的思想和习惯。5.人才缺乏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江苏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江苏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等),均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拓展资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持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并取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凡年满16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3、享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享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5、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6、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剩余财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3、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4、关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什么是人民公社和农村合作社?

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后经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同时,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把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的各种事务。农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合作社在几年以后全国普及实行?

农村合作社在几年以后全国普及实行?这位知友,农村合作社在几年以后全国普及实行国家没有统一的时间模式,这要看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农民的自觉参与意识而定。一、合作社的概念与理论 对合作社,我们并不陌生,在社会主义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合作社成为个体、私有农业向集体化、公有农业过渡的一种重要手段。列宁曾经专门写作了《论合作社》一文,提出要高度重视合作社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作用,并阐述了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①。新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也是通过建立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来作为实现农业集体化的重要途径的。但是,今天意义上的合作社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合作社,农民对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合作社在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有很大区别。 1. 合作社的概念 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最主要和最普遍的一种,在我国,一般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同于农村合作社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合作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社,一类是综合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以功能或销售的商品为对象组建;综合合作社则涉及生产、销售、物资供应等,范围更为广泛。国内外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社的概念和内涵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点相同,大多是把合作社看成是农民进行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作出了一个权威的最新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社团。由此可见,合作社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纯粹的“民办”性质,承认其社员家庭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并承认社员的资产所有权及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利③。合作社有几个共同特征:第一,合作社是社员入股、联合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的经济组织;第二,合作社是经济实体,有可供支配的财产;第三,合作社是合作社法人,有不同于公司制企业的内在规定性④。 我国农业目前基本还是以生产为导向的,这就与以销售为导向、以订单经济为基本特点的现代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矛盾,其结果是大量农产品适销不对路,附加值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业作为分散产业、农民作为技术弱势群体所具有的天生弱点。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加大了生产者相互合作的难度,而技术上的弱势又使农民无法克服专业分工的缺陷。这就需要设立专业性的经济机构,聘请专业人士,为分散的农户提供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产销信息和功能的可能。这是农村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性。在理论上,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解决交易成本的问题,二是如何突破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合作社何以需要和何以可能这两个基本议题。 合作社何以需要?西方传统经济学假设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为零,认为影响经济活动或交换行为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是商品的价格机制⑤,但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这一假设并不符合市场交换的现实,即交易费用已经成为影响市场交换活动的重要变量之一。正是在将交易费用引入经济解释的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重新阐发了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传统经济学理论仅仅将公司、企业看成是一个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机构,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更新和扩大了对企业存在理由的解释,在它看来,企业存在的目的之一是降低内部要素所有者与外在市场之间的交易成本⑥。个体户与企业的区别在于,企业内部建立了一套相对正规和完善的组织机构或部门,如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管理等部门,从而能够做到专业性分工,以节约交易成本,扩大专业功能运作空间,而个体户则生产、销售、运输等眉毛胡子一把抓,工作效率低、成本高。合作社就是这样一种企业,它聘请经理团队和专业人士,在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和终端市场之间架起联系的桥梁,通过专业化和有效的分工实现提供产销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为什么合作社又需要农民自己参与呢?因为农民以资产或劳动入股合作社,可以使合作社与农民的联系更为密切,从而降低运作、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成本,还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项目“农村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体系与政府兴农政策的国际经验研究”(项目批准号:05JJDZH233)。 合作社的建立如何可能?合作社是一个组织,组织的设立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有能力的个体或少数个体主导组建而成,一种是由多数的个体联合组建而成。经济学常识认为,个体都是自私并短视的,成立合作社不仅费时费力,每个参加者还要投入一定的股本,并且未来收益很难预期,作为“经济人”的农民是否具有合作的意愿呢?按照合作理论,这种大规模集体性合作确实是很难进行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怕别人从中得到的好处超过自己,都不愿牺牲和奉献,都愿意搭别人的便车,免费享受公共物品,这就是搭便车原理和“公用地悲剧”现象,它说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⑦。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不联合又难以产生规模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政府和大的涉农公司两类力量的作用来进行“第一次推动”,推动合作社的成立,再逐渐通过示范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到合作社中来。合作社尤其是合作社的初始性成立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的性质,而能够提供公共物品的单位,就必须具备两个相关条件,一是与公共物品有超强的利益相关,二是本身具有超强的实力。政府显然具有这个实力,同时要推进国计民生,有这个动力和意愿;大的涉农公司也需要团结中小农户,也有这个实力,并且愿意承担成本来获得更长远的利益,因为从联合中获得的收益显然不会太少。因此,当前发展农村合作社应该通过法律法规,以这两者为主要推动力量。摘自网络

什么是农村经济合作社

地方 *** 正在下面搞农民经营合作社,采取几个村庄合并的方式,收回农民所有土地,几个村庄合并在一起,原来农民所有的房子全部推平,另选新址盖大楼,土地重新承包给部分人,农民个人可以给承包人打工,收回的农民土地每亩每年给农民1000RMB,连续15年。 听上去貌似给农民谋福利,是好事,殊不知15年后,农民没有了土地、没有收入来源,岂不是各个都成了杨白劳?本身国家倡导的农村合作社都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地的经济现状来搞的,这不是乱搞么?岂不是要没有达到那种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搞美国的那种农场?富裕的那些人估计都是承包土地的农场主了,岂不是要重复原来解放前的地主与雇农的阶级模式么?原来打土豪分田地的轰轰烈烈现在是要收回农民土地,重新归为土豪劣绅?这个社会真是让人看不明白,中央的政策是那么的好,可是怎就在离首都北京不到300KM的秦皇岛会发生如此弱智的政策执行呢?怎么就不能领会中央的正确政策意思呢?中央政策市让农村合作社带领农民致富,引导农民种植,养殖,给农民找销路呀!而这个 *** 想到的确是收回农民土地?哎 现在云南贵州大旱秦皇岛也不例外,4月14日早晨突然听说西安尽早晨下起了大雪,这都是什么年月啊?难道真的要重新天地轮回了么?...........由于涉及地方政策,当地媒体没有人敢反面报道,全是配合政策的正面鼓动与忽悠

怎样办理农村经济合作社

步骤 : 一、发起人酝酿  1、酝酿讨论组建成立合作社相关事宜。  2、寻找五户以上相同产业人员。  二、农业局咨询  1、说明组建合作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提供组建成立合作社所需要的资料样本。  3、告之成立合作社有关程序。  三、发起人筹备  1、确定合作社名称。  2、通过合作社章程、制度。  3、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4、决定股金份额、筹集股金。  四、工商局注册↓  1、自报合作社名称。  2、提供选举决议、法人证明、办公场所证明、章程、制度复印件。  五、技术监督局办理单位代码  1、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六、公安局刻制印章  1、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按照注册名称刻制合作社、财务印章各一枚。  七、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1、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八、办理银行帐号  1、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交税务登记证。  3、提交单位代码证。  4、提交印鉴。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与村委会有什么关系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基本职能包括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不同于一般农民合作社的农村集体资产经济组织,社员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构成,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基本职能有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3、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等),均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有什么关系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都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开展工作。村委会应当尊重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经济合作社应当支持和配合村委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并要建立健全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什么是农村合作社

农村没有银行呀,和银行的职能一样的

农村经济合作社有权发包土地吗

法律主观:一、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谁行使我国法律规定不同情况有不同的主体。二、发包主体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这里“发包权”,是指发包方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和委托发包农村土地的权利。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 合同 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该条规定的发包方的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约定减轻或者放弃。如果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其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规定,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具体来说:(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发包。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2)组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组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小组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且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发包。(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额无法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最后,一方面农村的传统信用系统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一般认为农户才是交易活动的主体,这一点在农民共同体里很重要。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讲,以户为承包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需要说明的是:(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2)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3)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2.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是农户、单位或个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需要注意的是:(1)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首先,该条仅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为代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适用该条的规定。1996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四荒”。在优先承包权问题上,1999年中央有关文件又重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优先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两者资信、技术等条件有所差异的清况下,当然应采取择优选用的标准,而绝不是当然地将土地包给条件处于劣势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所强调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倩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定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在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竞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部竞争者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时,发包方才可将土地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2)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的发包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谁行使 这 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体系下,集体共有、合作策划、自主经营、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需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监督,配合村级组织,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级事务和公益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该支持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相应的经济活动和事务,保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x0dx0a经济合作社的前身是农民自发的小型合作、互帮合作的组织,这与农村合作社有着本质区别。土地是每家每户的,合作社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的销售旺季部署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当初农业经济合作社通过使用集体土地,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并依法登记成立的,是有营业执照的合法法人组织。x0dx0a更多关于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a241c41615823914.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法律主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证指的是证明个体对合作社所有权凭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村经济合作社的介绍

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雏形,与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过去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计划统筹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强制性的传统农业经济集体,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几乎都实行分田分地到户,这一举措,使农业经济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飞跃发展,进入21世纪,这种单干式小农经济,又再开始制约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农业资源分散,无法形成规模化发展,过去因为要解决温饱问题,单干有他积极的功能,现在已进入市场竞争的阶段,如何发展是现代化农村的新命题.农村经济合作社是目前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 本人认为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

请问一下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是指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基本职能包括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做什么的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本人认为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雏形,与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过去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计划统筹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强制性的传统农业经济集体,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几乎都实行分田分地到户。这一举措使农业经济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飞跃发展。进入21世纪,这种单干式小农经济,又再开始制约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农业资源分散,无法形成规模化发展,过去因为要解决温饱问题,单干有他积极的功能,现在已进入市场竞争的阶段,如何发展是现代化农村的新命题。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本人认为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拓展资料】农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体系下,集体共有、合作策划、自主经营、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需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监督,配合村级组织,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级事务和公益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该支持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相应的经济活动和事务,保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经济合作社的前身是农民自发的小型合作、互帮合作的组织,这与农村合作社有着本质区别。土地是每家每户的,合作社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的销售旺季部署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当初农业经济合作社通过使用集体土地,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并依法登记成立的,是有营业执照的合法法人组织。更多关于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a241c41615823914.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村委会与经济合作社的区别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他们两者的主要区别性质和组成不同,职能和权力也不同。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

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来说,乡村聚落具有农舍、牲畜棚圈、仓库场院、道路、水渠、宅旁绿地,以及特定环境和专业化生产条件下特有的附属设施等。小村一般无服务职能,中心村落则有小商店、小医疗诊所、邮局、学校等生活服务和文化设施,可发挥最低层级的中心地职能。随着现代城市化的发展,在城市的郊区还出现了城市化乡村这种类似城市的乡村聚落。

农村合作社是干什么的

农村经济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农村经济合作社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拓展资料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雏形,与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过去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计划统筹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强制性的传统农业经济集体,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几乎都实行分田分地到户。这一举措使农业经济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飞跃发展。进入21世纪,这种单干式小农经济,又再开始制约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农业资源分散,无法形成规模化发展,过去因为要解决温饱问题,单干有他积极的功能,现在已进入市场竞争的阶段,如何发展是现代化农村的新命题。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本人认为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合作社介绍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即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经济合作社

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体系下,集体共有、合作策划、自主经营、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需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监督,配合村级组织,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级事务和公益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该支持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相应的经济活动和事务,保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经济合作社的前身是农民自发的小型合作、互帮合作的组织,这与农村合作社有着本质区别。土地是每家每户的,合作社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的销售旺季部署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当初农业经济合作社通过使用集体土地,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并依法登记成立的,是有营业执照的合法法人组织。扩展资料:村经济合作社: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雏形,与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过去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计划统筹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强制性的传统农业经济集体,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几乎都实行分田分地到户。这一举措使农业经济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飞跃发展。进入21世纪,这种单干式小农经济,又再开始制约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农业资源分散,无法形成规模化发展,过去因为要解决温饱问题,单干有他积极的功能,现在已进入市场竞争的阶段,如何发展是现代化农村的新命题。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本人认为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即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即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遵循“社员主体、民主决策,顶层设计、因地制宜,依法依规、保障权益,增值保值、发展经济”基本原则,社员在合作社重大事务决策中扮演关键角色。

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没有国家补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合作社经济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新的民主经济由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组成。其中合作经济具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和信贷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它是由一些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在自愿基础上组织的。合作社经济为劳动力结构的调整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两个基本要素,首先是“合作”,然后才是“经济组织”。 一、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1、合作社属于中国新型的组织形式,在私人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经济通常是半社会主义的,因此,合作社经济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2、新的民主经济是由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组成的,其中合作经济是由一些农民和手工业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的,它具有农村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和信贷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3、合作社经济为劳动力结构的调整、生产资料的盈余和短缺以及资本周转等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4、合作社是工人基层建立的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进行合作的相关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包括两大基本要素,首先是“合作”,然后才是“经济组织”。 二、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不同分类下合作社经营范围不同,划分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按照业务功能划分 (1)供给专业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相关的生产资料,例如:种子、化肥等。 (2)营销专业合作社:主要是销售合作社成员提供的产品。 (3)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成员共享生产设备、市场信息等。 (4)资金互助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提供资金、信贷等方面的帮助。 (5)土地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共同进行生产活动。 (6)生产合作社:负责农副产品的初步加工工作。 2、按照业务范围划分 (1)农资直供合作社:农副资源直接供给、农副资源采集活动。 (2)农机服务合作社:农机的租赁以及维修等。 (3)信息对接服务合作社:有农业机械、土地、劳动力需求等信息的推送等。 (4)农技服务合作社:农业技术讲座、农业技术培训等。 (5)农产品电商服务:电商培训以及服务等。 (6)农村产业链金融服务:农资以及农资信用贷款等。

如何在农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

在农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前段时期,区政协经科委专题组织委员就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2007年以来,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目前,全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94家。其中:从事种植业的31家,林业48家,畜牧业7家,渔业3家,农机服务5家。9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入社成员1315人,其中:农民成员1245人、占94.68%,联系带动农户3596户;资产总额3228万元,其中股金总额1936万元。合作社联结的基地面积11488亩,其中核心基地面积4585亩。当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合作社12家,其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6家。实现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有19家。到目前为止,被评为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为1家、5家,被评为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为25家。从总体情况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数量型发展阶段,一个逐步开展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萌芽阶段。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从江北区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座谈中,我们明显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已显示出四方面作用:一是提高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引入较为先进的生产理念,并组织农户抱团进入市场,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江北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在强化经营管理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有计划地组织收购和上市,使整个合作社的1600亩基地面积亩均产出效益达到了1.25万元,亩均利润达到了0.50万元,会员比周围非会员人均年纯收入高出40%以上。二是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改进种植方式,加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两年来,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引进了10多个葡萄品种,其中种植的夏黑葡萄多次在国家、省级评比中获得金奖。该社去年引入先进的种植方式,将18亩葡萄大棚由传统竹棚改为钢棚,提高了棚内的密封性和保温性,使葡萄成熟提前了1个月,同时引入喷滴灌节水工程,加强了大棚湿度控制。这些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提高,促进了该社葡萄品质的提升。三是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目前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品种已由单一转为多样化,不但有葡萄、黄花梨,还引入了草莓和猕猴桃等受市民欢迎的品种,其中葡萄种植面积有0.14万亩。在其辐射带动之下,周围区域的葡萄等高效益作物种植面积明显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洪塘街道万亩精品水果基地的建设,使农业生产结构得以调整、优化,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四是提高了农业服务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六统一”服务:即统一供种、统一农业投入品、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培训和技术服务,统一品牌和包装,统一销售。由于统一为会员采购果树专用的农膜、农药、滴灌等农业生产资料,比市场价格低10%左右,起到了专业合作的凝聚作用,促进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其发展受宏观环境、农户自身素质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经营规模较小。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认购资本金不多,固定资产较少,经营规模小。规模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然会带来运营管理水平的低下,使农户对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抵御能力得不到有效的增强。另一方面入社社员少,带动农户和辐射范围低。平均每家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仅13人,联系带动农户38户,联结基地面积仅122亩。二是产业层次偏低,缺少深度加工。从产业覆盖程度来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以水果水稻、花卉苗木、竹笋茶叶种植业等生产领域为主,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储存的相对较少,更缺乏向流通环节业务和新兴产业等方面拓展,总的来说带动效益不够显著。三是运作不够规范。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低层次的家庭作坊式的经营,缺乏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不少社只是登记注册,并没有开展实质性的生产联合服务,只是一个名义的成立;也有一些是借用名义,为自己的农产品进入市场(超市)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在组织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操作办法和议事规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即使有也没严格执行,无约束力,导致成员对合作社的期望值不高,社会影响力不大。四是缺乏经营和管理等方面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般都有一个或数个“能人”起着极为关键的核心带动作用。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据统计,合作社成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不到10%,具有懂经营、会管理、市场开发能力强的“能人”更是相对稀缺。同时,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许多管理和经营人才并不愿意投身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经营骨干。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管理上也存在着不少制约,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技术含量偏低,仍处于农产品的初级生产阶段,缺乏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与建议立足江北现实和发展要求,我们认为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促进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必须围绕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必须通过政策引导与推动,部门协作与联动,切实形成支持合力;必须按照典型示范引路、强化指导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我们建议:一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尽快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是对我国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完善,是农业专业化、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化农业经营组织的新要求。无论从外地的经验和我区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日益显现降低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绩效。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区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破解“三农”难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尽快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要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是发挥政府优势,加强指导和服务。一方面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针对我区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部分农民合作意识淡薄的问题,政府部门可通过选派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方式加以指导,积极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切实发挥“三会”功能,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并强化执行,落到实处,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同时,可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样板,让示范社领着农民干。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增强农民的合作经营意识。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优势,在技术指导、营销服务和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指导和服务。一是充分结合农业部门的“三百三千”、“田间流动学校”等活动,组织农技指导员队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葡萄无公害大棚设施栽培、丰产稳产杨梅生产、水稻抛秧、精确定量等高产高效栽培技术及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技术,紧紧依托当地的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思路,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带动和辐射更多的农户增收。二是利用互联网上的农民信箱等,帮助农民收集市场信息,寻找交易客户,定期发布主要农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市场行情,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开拓产品市场。同时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省、市名特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打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品牌。三是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构或农村法律顾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在合作、购销、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援助。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区政府在今年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下一步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促检查,落实好已有的扶持政策,督促已出台的政策兑现到位。另一方面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政策的其他需求,研究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对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品牌创建、自营出口、农超对接、产品展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和竞争力;出台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和交易向加工深加工转型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种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加工生产型合作社转型,加大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引进力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营销拓展能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建设等内容。四是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缺乏问题。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专题培训等种种方法,分期分批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观摩学习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素质,逐步培养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同时,通过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积极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等举措,千方百计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水平和经营能力,逐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

成立农村合作社要具备什么条件,有什么好处

合作社在农副产品的各个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包括批零销售和进出口)以及农用生产资料的定货、运输、购买和质量检查等诸多环节,根据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农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成本,减少浪费,确保农副产品保值增殖以及农用产品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达到合作社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从而从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收入。成立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2、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4、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6、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扩展资料:基本特征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

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如何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2、所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扩展资料农村经济合作社是目前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村经济合作社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像农村经济合作社这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如果是个人发起,则属个体性质.

农村合作社是什么性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农村合作社的性质特征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农村合作社定义:是一种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农村范围内,将农民各自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一起进行集体劳动,各尽其职,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一、农村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1、农村合作社性质 (1)农村合作社和企业法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不同,具有独特的政治性质,是一种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农村范围内,将农民各自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农具、耕畜等)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一起进行集体劳动,各尽其职,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2)农村合作社的性质特征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 2、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1)合作化时期:这个阶段,农民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热情高,生产积极性高,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 (2)人民公社时期:该阶段实行政社合一,虽然强化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但是损害到了农民的利益,生产积极性,最终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3)经济合作社时期:该阶段实行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双层经营机制,重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也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农民之间互帮互助,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资源组织在一起,解决农户和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民的收入。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农业方面的相关技术,同时可以帮助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 4、农业专业合作社可以规范社员行为,同时也是农民进行自我教育,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自治的学校,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根本途径。

怎样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社

办理步骤:  第一步到工商局领取合作社用的《名称核准表》及附属表格;  第二步携带合作社章程(需要会员签名或盖章)出资人员名单及核准表到工商局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在当地银行设立临时帐户;  第四步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雏形,与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过去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计划统筹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强制性的传统农业经济集体,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几乎都实行分田分地到户,这一举措,使农业经济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飞跃发展,进入21世纪,这种单干式小农经济,又再开始制约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农业资源分散,无法形成规模化发展,单干有他积极的功能,现在已进入市场竞争的阶段,如何发展是现代化农村的新命题.农村经济合作社是目前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  本人认为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望采纳,谢谢!

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是指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基本职能包括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附经营范围

农村经济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农村经济合作社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一、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 1、农村经济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2、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 4、农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农村经济合作社经营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委会的关系?

您好很高兴帮您解答农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委会的关系,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关系不大,如果村委会投资,可能行成管理关系。

村委会改成经济合作社是怎么回事

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雏形,与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着本质的区别。过去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计划统筹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强制性的传统农业经济集体,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各地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展生产力,几乎都实行分田分地到户。这一举措使农业经济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飞跃发展。 进入21世纪,这种单干式小农经济,又再开始制约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农业资源分散,无法形成规模化发展,过去因为要解决温饱问题,单干有他积极的功能,现在已进入市场竞争的阶段,如何发展是现代化农村的新命题。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本人认为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和流程,还有经营范围适当的调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扩大,那么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在农村中的缩影。

农村合作社的经营模式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的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希望能帮到你。      我知道在北京有个中农合作社服务站全国农民合作社交流及产品营销会。 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还处于初级阶段,经营管理,资金短缺,产品销售等问题多多。作为企业来说,相对合作社来说还是很有优势的,对接会第二个主题就是产品营销方面的对接,各大超市、餐饮集团、连锁店等重点采购商的直接采购负责人都会到现场参与对接,自己也可以一起参与进来,而且也可以到现场了解一下关于合作社方面的优惠政策,现在有很多方面的补贴,以后您也可以成立“公司+合作社”的模式运作。   农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阶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合作化时期   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   人民公社时期   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   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它不同于一般农民合作社的农村集体资产经济组织,社员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构成,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

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

法律主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证指的是证明个体对合作社所有权凭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重要性主要有:1、促进农民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可以通过统筹土地、人力、资金、耕畜、农具等资源,合理规划土地、兴修农田水利、推进农业机械化与改进种植技术等方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进而增加农民收入。2、助力农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可以集中农户的土地和资源,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此外,合作社或人民公社还会以集体为单位,定期召开技术推介会、物资交流会、农业展览会、劳动模范会等,使彼此之间互通有无、交流经验、互帮互助,促进农业发展。3、提高市场化水平: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可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统一经营等方式,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增强与市场的对接能力,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村经济发展。4、实践社会主义方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通过合理分配收益和统一经营管理,实现了农民共同富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特点有:1、以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导。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将农民的土地从个人所有改为集体所有,以集体力量进行生产、分配和经营,年终分红给集体成员。2、实行“一人一票”制。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每个成员具有平等的投票权。在涉及成员利益的事项上,一般采用“一人一票”制进行决策。3、股权量化、按股分红。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分配给每个成员,使其成为股民。成员按股份分红,年终根据股份分红兑现收益。4、生产资料和产品公有化。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集体所有制扩大到生产资料和产品公有化,成员个人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到合作社,按股分红,产品按社员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5、合作制为基础、股份制为辅助。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合作制为基础,成员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互助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随着经济发展,有些合作社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社会资金,实行股份制,以壮大合作社经济实力。6、股权封闭性。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股权一般不开放流转,具有封闭性,成员的股权不能继承,也不能向外出售。7、组织结构具有层次性。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一般具有村、镇、县三级组织结构,分级管理,逐级负责。8、政府引导与自主决策相结合。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既要政府引导,又要尊重农民自主决策。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来引导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但不得干预合作社的自主决策。9、实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成员通过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开展监督。10、服务于成员。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成员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如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资供应、市场营销等。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助力农业发展、提高市场化水平和实现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体系下,集体共有、合作策划、自主经营、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需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监督,配合村级组织,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级事务和公益所需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应该支持经济合作社,依法开展相应的经济活动和事务,保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经济合作社的前身是农民自发的小型合作、互帮合作的组织,这与农村合作社有着本质区别。土地是每家每户的,合作社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的销售旺季部署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当初农业经济合作社通过使用集体土地,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并依法登记成立的,是有营业执照的合法法人组织。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

农村经济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农村经济合作社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职能是生产生活服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由乡镇(街道)原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等),均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什么为主体

农民为主体。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以股份制为基础,以农民自愿入股、按股份投资、按劳分红为核心,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合作组织。因此,可以说农民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主体。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

自2017年以来,我国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农村经济合作社也应运而生。那么,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最佳答案:农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意思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6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3、享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5、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 6、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发展现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作为一直以农村市场为主阵地的农村信用社,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从战略的高度做好农村市场的布局,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农村阵地,真正实现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已成为当前农村信用社的首要任务。而近年来,农村信用社虽然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却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人力资源丰富,人才资源匮乏。大多数农信社的网点都有5人以上,但在从业人员当中,第一毕业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比却很少。同时,各营业网点一线人员年龄结构相对偏大,对新鲜事物的适应能力明显滞后,真正精业务、懂技术、高素质、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才屈指可数。 (二)网点资源丰富,网络资源不足。农信社作为地方金融的主力军,其网点布局往往以撒网式进行,一般每个乡镇都有一到两个网点,比较繁华的乡镇,网点数目则多达十多个。丰富的网点资源对网罗客户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农信社普遍存在服务手段落后、结算渠道不畅的弱点,且地区发展差异性大(如有的农信社已自主开发了卡业务,但也有的农信社仍停留在单机操作水平)等因素,规模性业务开发的网络资源极端缺乏。 (三)传统业务操作系统完善,新业务发展平台尚未建立。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农信社在传统的综合业务系统网络上与商业银行的差距已大为缩小。但涣散的经营机制使大规模业务开发缺乏统一的平台,各自为政的做法,往往增大了开发成本、增加了统一的难度、增大了地区的差异。 (四)人缘优势突出,优质客户资源不足。长期以来扎根农村,农信社与地方建立了深厚的人缘亲和力,培育起一支以广大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的客户群。但面对弱质产业的农业、弱势群体的农民,农信社现有客户群中,优质客户比重极低。 (五)当地信息来源丰富,同业信息共享存在壁垒。深厚的人缘、地缘优势,给农信社广泛收集地方信息提供了条件。但与同业间网络的等级差别,影响了农信社与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进而对拓展新业务的资源共享、风险防范等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六)竞争压力较小,创新动力不足。由于当前农信社在农村中的“垄断”优势,使农信社的竞争压力相对较小,从而形成一种自得情绪,严重影响了竞争意识、竞争氛围的形成。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涉及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等全方位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共同开发。其中“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必然要求在建设的初期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这个投入单纯依靠政府是不可能实现的。为此,国家通过行政杠杆及财税优惠等手段,干预、引导各方面的资金汇聚到农村市场。这些优惠政策包括: (一)取消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农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税负的减轻,从另一个方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二)逐步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2005年12月29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三个高于”原则: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标志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将不再是一句空话。 (三)以优惠财税政策引导各方资金流入农村市场。根据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地相继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个体经营户等出台了所得税收减免政策,并采取财政贴息、财政补贴银行贷款的方式,吸引工商企业和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同时,各地也开始积极探索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农村保险体制等,通过社会保险方式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减轻财政负担。 面对以上情况,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良好环境,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巩固扩大农村市场,实现地方、农信、农民“三赢”。 为实现构筑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各级政府努力建设资金聚集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农村的信用环境和制度建设环境,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应充分把握好这有利时机,巩固和扩大自身在农村中的优势地位,通过外联内动,在推动新农村建设发展中实现自身综合竞争力的整体提升。 (一)加强与外部的协调合作 1、加强银政合作。 农信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决定了与地方政府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农信社与地方政府的密切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了典型的对立统一关系。首先,在对立上,由于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政府行政性指令放款给农信社造成了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农信社对政府管理行为终究带有怀疑和顾虑;其次,在统一上,无论是地方还是农信社,基于在农村中的共同目的和利益,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上是存在共识的。因此农信社必须切实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与沟通,理顺情绪、理顺关系,努力实现与地方政府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1)促成各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已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对支农资金投入的优惠性政策指引。农信社应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促使各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制订,促成各项优惠政策的彻底贯彻落实,降低支农投入的运营成本,提高支农投入的风险防范系数,在获得优惠政策中实现自己的休养生息和壮大发展。 (2)争取对清收涉政不良贷款的支持。由于历史的原因,农信社不良资产中,很大一部分是涉政贷款。对这部分贷款,单纯依靠农信社的力量进行清收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农信社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从减轻农信社历史包袱、扶持地方金融发展壮大及构筑地方诚信环境的角度出发,争取地方政府对清收工作的支持,利用一切可行的方式盘活不良贷款,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3)探索与财政支农资金的合作。随着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农信社可探索将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捆绑式结合运行的模式,一方面缓解自身的支农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利用自身地处农村金融市场前沿,对“三农”情况熟悉,对当地农村的信用环境、经营情况、生产状况较为了解的优势,配合地方政府更好地发挥支农资金的作用,提高支农资金的效率。同时,通过与财政资金的合作,扩大农信社的影响,提升农信社的形象。 (4)及时反馈信息以引导政府调整政策方向。新农村建设是一场以农民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金融改革。政府部门以一系列的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各方资金流向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的增收。农信社要履行好社会人的义务,加强与政府的协调与沟通,利用自身在农村中的信息资源优势,及时收集政策落实情况的信息,反馈给政府部门,引导政府部门及时调整政策的方向,形成政策环境的良性互动发展,实现农村、农信、政府的三方共赢。 2、加强银银合作。 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农信社当前的服务水平与这些服务需求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农信社应在充分发挥自身网点资源、人力资源、地方信息资源等方面优势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实现在国际金融、投资理财等业务上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以合作为导因、以学习为目的,切实转变观念、拓宽思路、增强实力,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合作转变为自为,扩大市场占有率。 3、加强银保合作。 农村保险业是一个成长中的市场,各种保险业务正处于由无到有、由有到全的局面。其各项业务的开展,既事关农民养老、意外伤害、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也涉及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的保障。农信社与保险业的合作,一方面以保险对象的身份出现,积极参与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发的农业险,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降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成本;另一方面以保险合作者的身份出现,以拓展中间业务的形式,为保险公司代理开办各项保险业务,不断延伸服务领域。 (二)加快内部的改革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为农信社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发展自我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农信社应切实抓住这个机会,苦练内功,加快发展。 1、明确定位。 农信社应清醒了解自身的优势和不足,牢牢把握“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发展农业”的市场定位,合理制定远、近期经营目标。在目前情况下,首先应该是不求做大,但求做强,尽量实现业务精品化、市场最优化、利润最大化。在实现精、壮、强的目标后,逐步拓展业务范围、创新业务品种、扩张业务市场,达到巩固和扩大农村阵地的最终目的。 2、在发展中转换思想,理顺机制。 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对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等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和实质性的进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农信社应在农村改革中,理顺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和自主经营之间的关系;在商业化运作中,真正实现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对农信经营者的经营理念进行一次“大换脑”,促使农信社经营管理行为能真正与时俱进,与先进银行管理理念并轨。 3、加快构建业务平台,大力实施人才工程建设。 技术平台与人才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信社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突破这个瓶颈,农信社一是要以前瞻性的思维和联动性的发展战略,以省联社为主导,构建一个全省乃至全国性的,高起点、现代化、多功能的金融信息化服务体系,为各项业务的拓展提供一个优秀的服务平台。二是要切实转变农信社“近亲繁殖”的进人、用人现状,做到“送一批人出去、进一批人进来、退一批人回去”。“送一批人出去”是把一批年纪较轻、思维活跃、敢创敢拼、学历层次较高的人送到专业院校进行再学习,让他们掌握最新的金融理念、了解最新的金融政策、熟悉最新的金融技术,与时俱进、开拓视野,把这批人培养成农信社的中坚力量;“进一批人进来”是按照农信社部门设置和业务发展需要,引进一批金融文秘人才、计算机管理人才、营销人才等,改善、优化农信社的人力资源机构。“退一批人回去”是让一批年龄偏大、知识层面偏低、新事物接受能力较弱的职工提前退休,让新鲜血液可以补充进来。在这里要再提提“送一批人出去”,必须是把这批人以“脱产学习”或委托培训的方式送出去,但不宜以“交流”的方式送出去,因为随着各商业银行企业运作的强化,其对自身商业机密的保护性也加强,“交流”人员学习效能性将降至最低。在“退一批人回去”方面,也要做好对这批人的后续安置工作,尽量做到人心不乱,避免影响农信社凝聚力。 4、突出支持重点。 农村信用社要迅速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信贷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目标和方向,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顺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一是推动农村传统产业实现规模经营。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顺序,优先对农业生产大户和有市场潜力的种植、养殖户给予重点资金扶持,支持种养业大户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二是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兼顾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带动基地,基地联结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大力支持特色产业和产品的基地建设。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突出重点,主攻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农业。四是大力支持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兴建集收购、销售、流通于一体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拓宽商品流通渠道,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对化肥、农药、农机和种子经营等服务体系的信贷支持,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沿革

1、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农村信用社的普及和大发展时期。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提出首先在华北试办信用社(部)。1951年5月,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人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等。2、从1958年大跃进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农村信用社的跌宕波折时期。在这段特殊的历史年代,信用合作事业受到“左”的思想严重干扰,先后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又交由贫下中农管理,最后来交由国家银行管理。3、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行社脱钩前,是农村信用社的恢复和发展时期。1984年,国务院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4、从1996年行社脱钩到2003年深化改革试点前,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时期。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农村信用社进入了自我管理、独立发展的新阶段。5、从2003年开始到现在,是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试点推进时期。在财政、货币和税收政策的综合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彻底摆脱了发展缓慢,连年亏损的不利局面,迎来了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扩展资料: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六十年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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