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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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第五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申请。海关总署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粮食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第七条 向我国出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获得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认可,具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及质量管理制度,禁止添加杂质。  根据情况需要,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赴境外实施体系性考察,开展疫情调查,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查及预检监装等工作。第二节 检验检疫第八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对于已经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相应来源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总署将根据境外疫情动态、进境疫情截获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组织开展进境粮食具体检验检疫要求的回顾性审查,必要时派专家赴境外开展实地考察、预检、监装及对外协商。第九条 进境粮食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电台给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承诺函怎么写

1、首先,明确表达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承诺和承担责任。2、其次,清楚列出具体的承诺事项和行动计划,明确承诺的时间范围和有效期。3、最后,签署人员在承诺函末尾写上姓名、职位以及签字,注明日期。

20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设区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会同银保监等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与中标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并将监管银行名录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二)项目用款计划;(三)监管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当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号、开户范围、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经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向购房人开具监管账户缴款单。购房人应当凭缴款单,将全部购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唯一到账账户。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对于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第十四条 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等。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单体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动态调整:(一)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0.00以上未达三分之一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二)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达三分之二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三)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体结构未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5%;(四)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五)项目基本建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具备验收合格资料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六)取得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七)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考核、信用评价及资产负债情况,适当降低或提高其节点留存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但每个节点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过5%。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预售条件和单体工程建设进度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但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主体工程±0.00。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拨付节点提出用款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用款申请表;(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三)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本项目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支付款项的,提供合同及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提前支付上述单位相关款项的,提供付款证明;(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后,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监管部门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的,应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拟付款证明的,应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有关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应款项。第二十一条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四章 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第二十二条 如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即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解除监管条件的,由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书》解除资金监管。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之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共同到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有关部门审核准予撤销的,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将监管资金退回购房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预售项目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本级监管部门进行对账,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拨付并告知本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城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重新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后2011年《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晋建房字〔2011〕318号)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晋建房字〔2018〕181号)同时废止。

什么是公司承包商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企管法规部市场是公司承包商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企管法规部市场是承包商准入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承包商资质准入审查,发布合格承包商名录,各成员单位的经营法规部门是工程分承包商准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是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是油库、加油(气)站等检维修作业承包商的使用部门,参与承包商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

如何做好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用心 别的不需要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法律主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什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法律主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

【答案】:D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报告。(2) 政府部门报告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故选D正确。

贵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初级加工和经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第三条 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商务、卫生、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各自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和初级加工监督管理第六条 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鼓励分散的农户与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生产经营。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重金属、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第八条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规模种植、养殖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等情况,生产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建立农产品销售档案,完整记录农产品销售品种、数量和销售地等情况。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规模种植、养殖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检疫。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向经营者提供经检验合格的农产品,并附质量合格证明。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规模种植和养殖生产者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积极开展内检、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安全优质的农产品。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氯霉素等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将人用药品作为兽(渔)药使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捕捞和采集,提高食用农产品品质。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畜禽、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兽(渔)药休药期的规定。第十四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实行产销对接。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跟踪制度。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部门工作分工

第十二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委机关各厅局要在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职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相应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控制各类会议,整顿会风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结合国资委实际,对有关制度的完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政策法规局负责协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三)业绩考核局负责在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综合考核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中,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提供情况,并进行纠正或协助纪委调查处理。(四)统计评价局负责在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认及日常财务监管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对发现中央企业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廉洁问题,提出预防和治理的意见及建议;负责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五)产权管理局负责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工作中,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六)规划发展局、企业改革局和企业改组局负责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资产重组、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等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七)企业分配局负责在指导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中,对中央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违纪、违规,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兼职取酬有关规定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八)监事会工作局负责及时通报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提出报告中披露的中央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重大违纪违法线索或提供有关材料;负责协助抓好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二局负责全面了解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并及时与纪委沟通。(十)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负责对中央企业党员、职工进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负责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督促检查。(十一)研究室负责协助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十二)外事局负责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工作;负责监督委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外事纪律的工作;负责执行涉外活动中的礼品登记和管理制度。(十三)人事局负责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负责落实机关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规定的监督执行;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负责组织人事纪律的监督执行。(十四)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负责执行国内公务活动中的礼品登记和管理制度;负责对委机关厅局、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检查和帐外资金的清理工作;负责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负责领导各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干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十五)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负责对委机关厅局及直属单位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十六)纪委、驻委监察局负责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中央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承担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第十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及时按照部门职能明确责任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主要职责是什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主要职责: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受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执法、专项整治、案件查处、应急处理、产品召回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受理食品生产、流通及药品售卖买环节。违法违规案件举报,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直管单位监督管理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区)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为公务员,工 资、办公经费等经济来源,全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是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其派出机构(所)和直属机构(队)有的是行政编制(含参公),有的是事业编制,因此其工作人员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事业单位人员,也是全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大队,每个地方情况不一样,但是具体来说,大部分是跟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套牌子,实施局队合一的体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也就是承接原工商,食药,质监,物价等领域的执法办案,有的地方还会把文化执法等也加入。其编制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性质是参公身份。

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让法人去做什么

核实情况。市场监督局是按营业执照登记的人来实行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就是工商局下面的监察大队,主要工作就是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卫生监督好还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稽查队好啊

你是要举报那2个电话都打,到时就知道了

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的工作内容是什么?这个工作需要天天在街上吗?

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就是工商局下面的监察大队,主要工作就是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这个工作差不多一半时间在管辖区内的街道、马路上进行巡查,还有一半时间是在办公室开会、写报告这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哪个工作好。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只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是一个部门。他的只要工作:1、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2、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受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3、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执法、专项整治、案件查处、应急处理、产品召回等工作。4、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受理餐饮消费及药品售卖买环节违法违规案件举报,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直管单位监督管理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拓展资料:市场监督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靠经济组织.行政组织和司法组织,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商品的质量、价格、合同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加强市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当交易,取缔非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商品流通的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参考链接:市场监督_百度百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主要职责是什么?待遇如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主要职责: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受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执法、专项整治、案件查处、应急处理、产品召回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受理食品生产、流通及药品售卖买环节。违法违规案件举报,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直管单位监督管理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区)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为公务员,工 资、办公经费等经济来源,全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是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其派出机构(所)和直属机构(队)有的是行政编制(含参公),有的是事业编制,因此其工作人员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事业单位人员,也是全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ue004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ue00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负责人。ue004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可以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或者任期经营业绩合同。对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兑现基本年薪;对超额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兑现效益年薪;对未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相应扣发基本年薪;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奖励。第九条 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经济责任审计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者作出决定;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者作出决定的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内容;申报事项不属于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其到具有管辖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二)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批准或者作出决定;不予审核、批准或者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本企业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一)国有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的;  (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三)产品被外国或者境外地区列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目录的;  (四)企业负责人因健康或者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而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工作,采取实可行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也可以由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不含向本企业负责人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制定。ue004  改制方案必须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对股东会、董事会拟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应当于闭会之日起5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河北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职能,理顺产权关系,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条 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及企业的权利义务,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第二章 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第七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办法,制定企业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汇总和报告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按规定纳入统计体系;  (三)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并从总体上监督和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企业产权变动的有关事项;  (七)参与研究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负责监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八)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九)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事的培训工作;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辖市(地区)和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和其监督的由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应当由同级经济贸易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监督机构设立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二)省、省辖市(地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资产经营机构可以为企业的监督机构。第九条 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三)商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名单,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接受同级经济贸易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第三章 监事会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可以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财政、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需要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的,由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经济贸易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特大型企业的监事会由5人至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大型企业的监事会由5人至11人的奇数成员组成,其他企业的监事会由5人或者7人组成。  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监事会主席由监督机构会同同级经济贸易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的成员由监督机构报省经济贸易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州、市(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市(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四)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中其直接监管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还有效吗

有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计8章47条。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 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没有失效。拓展资料:一、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 国家审计的作用:1. 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执行政府预算收支的情况和会计资料实施检查审核、监督的专门性活动。 2. 国家审计机关除专门的审计机关外,还包括财政、税务、海关、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等专业审计机关。对政府行政机关而言,国家审计也是行政监督中专业监督的一种,是财政行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 国家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国家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要求。真实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合法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效益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真实、合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出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厂长(经理)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指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指导推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提高企业效益;  (三)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五)推动国家出资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  (六)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董事会的建设,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优化董事会结构,确立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监事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法人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确保出资到位,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自主决定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企业的经营计划,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条 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第四条 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第五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六条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第八条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九条 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制定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第十二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三)商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需报国务院审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  (四)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第十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三)商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  (四)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监督的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第三章 监事会第十七条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第十八条 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其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委派和聘请: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企业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其成员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委派和聘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由什么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指导推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提高企业效益;  (三)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五)推动国家出资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创新能力;  (六)指导和促进国家出资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实行民主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董事会的建设,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优化董事会结构,确立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监事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法人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确保出资到位,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新认识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它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当中,虽然其表现的形态不一样,但涉及的却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具体地讲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存在于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性质,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金融性国有资产和非金融性国有资产两大类。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广泛存在于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国防产业等公共领域。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深入,以公共事业为主的国有资产投入将迅速增长,发展空间和活力很大,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3、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文物等。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支配的资产;另一方面这种支配对于生态、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统筹规划、科学利用。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滞后,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短缺,没有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来调整国有资产关系、规范国有资产运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缺少必要的依据。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谁在实际上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更好地建立出资人制度。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过于单一,管理目标不明确  目前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单纯以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目标来衡量所有资产,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国有资产进行差异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评价体系,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的国资管理与其目标职能发生扭曲和错位,在制度的基本层面上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低效率现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间。另外,在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对国资委缺乏有效监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设立的国资委集管资产、管人、管事于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监督,国资委的权力就无限大,由少数人专权和操纵,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各种规章制度等都可能成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开仍未彻底解决。目前,我国国资改革一些先行地区在国资管理体制上采取“三个层次”构架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于保证社会稳定的考虑,或多或少超越出资人职责范围,干预国资管理机构及其下属营运机构的经营活动,干涉国有企业的人权、事权和资产处置权。  3、金融性国有资产等的出资人缺位问题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国资委仅管理非金融类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没能解决金融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出资人缺位问题,特别是多龙治水的局面仍存在于金融领域,无人对金融业经营的盈亏负责。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逐步完善国有资产法体系,立法规范国资管理  1、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反映国有资产运行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始终把保障国有资产运行符合全民利益,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据以定型和变动的宗旨。  2、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运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种国有资产的法规的同时,分别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并且把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将确立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和占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法规和保障国有资产实现价值化、货币化、证券化的法规,置于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突出地位。  3、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与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结构相吻合。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时还要适当兼顾国有资产运行的过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产有进有退,逐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政府作为公共机构,主要职责应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应是经营国有资产或收取企业利润而应是税收,并将收入用于公共建设和服务,其目的在于为整个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促进社会的平等和整体发展。因此,规范的国有资产布局应逐步向公共领域和基础性产业倾斜。但在目前国有企业依然在竞争性领域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与国家战略和安全息息相关的企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促进竞争性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和流动化。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治理企业腐败。  1、搞好资产评估,准确量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即在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下,由中介机构根据当时的市场供需情况来评估确定。在交易过程中严格审查参与交易各方的资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监督作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2、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制度,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发挥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力度,指导产权市场有序发展,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长效机制。明确上市公司对经营者实施股票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渠道,应允许经营者将股权通过指定的产权交易进行交易,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4、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运作的相关政策。对进行资产运作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核销;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国有资本退出企业过程中进行的资产评估,使评估价值更接近市场价值;对在资产置换过程中,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受让方的,有关因转让资产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后返;对资产运作中企业直接支付的税收和费用,也作适当的降低和调整等。  5、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纵向上,以国家所有为前提,以出资人为根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范围,并赋予其完整而统一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以国家所有为前提,已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这里的国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而非单纯由中央政府来履行。  2、横向上,要区分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型,确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分别确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角色之后,需要进一步落实专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政府应研究出台相应政策,对业已成立的国资委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防止其权力过大。  按照上述原则,应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应该特别提出的是,在进行金融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时,不应将其归入国资委管理,因为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如果都由国资委行使所有者权益,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国资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机构为国有企业发放定向贷款,最终延误企业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竞争性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对于非金融性国有资产,可以参照先行地区的成功经验,构建三层管理体制:第一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出资人主体,对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管资产、管产权;第二层是控股公司,是资本运营主体,在国有资产调控的范围内决定具体投资行为,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第三层是国有资产所投资的具体公司,为经营实体,是国有资产能够增值与否的决定性环节。  管理的分层级授权,强化了不同层级的相对独立性。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件下,事实上存在双重授权,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对授权代理的资产也可采取授权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代理经营。在授权的范围内,每一个层级可以独立运作,并拥有不受干预的权力。由于中间层是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并对控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中间层离企业距离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因此应逐步制定相应规范,规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防止其对企业的管理控制与公司治理规则发生冲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彻底取代《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后者失效

安监总办〔2016〕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附件: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10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43.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第八条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第十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五)监督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 (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依照规定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资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及按规定应当施行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三)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按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在收到施工单位开工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质量监督计划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二)对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三)监督抽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防水、管线、设备安装施工的主要隐蔽分项工程的质量; (四)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随机监督抽检; (六)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抽查; (七)监督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八)对监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试论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及措施]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当前,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安居工程也迎来了黄金发展时代。但是部分工程建设中暴露出许多质量问题,应引起我们对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思考,本文就工作实践中的体会和观察阐述了一些个人浅见,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现状 措施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成效是显著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始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按规定监督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工程质量连续多年保持了稳中有升的局面。国家重点工程大型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包括一些高、大、精、深的工程在质量上有大的突破;一般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优良率逐年提高,涌现了一大批质量优良的精品工程。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加上市场经济的逐利行为,我们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些现状尚需提高。   一、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   (一)对从业人员管理不规范   施工企业改革十年以来,建筑施工企业,传统的建筑工人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农民工,施工队都是农民工,而他们多数是以非法人的施工队形式存在,没有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民工基本权益也难以保障。同时其他各类从业的执业人员,无证上岗、借证上岗等现象严重。   (二)施工企业市场准入把关不严   施工企业改革不完善,大多国有施工企业改革更为畸形,公司固定资产严重流失,人才基本流光,只留下少数几个工作人员守住公司资质证书,采取皮包公司的管理模式,以出借资质收管理费生存。劳务公司随着施工企业工人消失而现身,包工头披上劳务公司的外衣施工,企业中出现有资质无能力或高资质低能力的怪象,或无证施工借证卖照、超规定范围承包,或逃避市场管理、私下交易等。   (三)参建各方未能真正履行责任主体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在实施中,参建各方对此规定非但没有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特别在参与建筑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主体,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验收,而是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   (四)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章,只收费,不监理;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关键过程、重点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五)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策划阶段、设计阶段等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一)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国家应加强关于企业资质审查的立法,针对目前多数民营建施工企业资质应重新定位,完善各级资质审查的具体内容,对无相应资质具体内容,如无固定的专职员工,尤其是无关键部门及岗位的相应人员,只以挂靠生存的企业应及时取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的处置,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视其情节,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场准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挂靠”的自然人要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得不偿失。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资质挂靠的打击力度,对因“挂靠”导致的司法纠纷,严惩不贷。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针对取代“建筑工人”的农民工的管理,政府应要求切实组建劳务公司,推进农民工组织的法人化、正规化,使其成为能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同时实行人性化管理,健全技能、安全培训体系,满足建筑市场的需要。针对执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坚持执行执证上岗,制止无证上岗、借证上岗。   (二)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大考核力度   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以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整个建筑业质量意识,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定期开展竞聘上岗,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职业道德好、责任心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由社会对他们能力及职业道德进行考核,淘汰职业道德败坏、水平低下等不符合岗位需要的人员,从而保证监督队伍的纯洁性及战斗力。   (三)完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手段、方法和范围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打破地方保护,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四)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寿命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确立系统工程的观念,对其进行全方位、全寿命的系统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即包括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保险、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   建立严监管、透明化等措施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对建筑的质量标准及有关问题应该立法,并严格地执行。全国建筑质量监督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了解此事,关注此事,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筑物完工后的验收、建筑物的定期检查维修等工作都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结束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将备受关注。过去的质量监督模式有待完善,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政府角色归位,企业质量管理到位,社会质量监督到位的目的,从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建筑精品工程,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需要。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1.1为规范广东合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质量管理、质量监督两个主体的责任,促进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水平共同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2质量管理、监督工作遵循“质量至上、持续改进”的方针。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安全同等重要。1.3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含施工项目部)、施工班组是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框架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日常工程管理和施工项目(施工项目的设计、设备材料进场管理、现场施工作业过程、质量三级验收等)全过程质量保证管控,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控。1.4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是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应指导、监督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双安管控”原则开展质量监督体系同步管控,与日常工程管理、施工项目全过程同步开展质量管理评价、质量事故事件问责等质量监督管控。1.5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系统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及其承接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2规范性引用文件2.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ISO9001:20082.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2.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质量管理办法》(Q/CSG213008-2012)2.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2012年版)2.5广州供电局《基建工程施工质量三级检验工作指引》(广供电基〔2014〕45号)3职责3.1合鸿达人力资源部3.1.1负责为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时配备具备质量管理经验、业务能力的管理人员,数量充足。3.1.2负责组织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参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的宣贯培训,持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每年至少一次。3.2合鸿达安全监察部3.2.1负责制订、实施年度、月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及时分析总结,上报合鸿达公司安委会(可结合合鸿达公司月度经营分析会议汇报),每月(年)一次。3.2.2负责指导、监督公司本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制订、实施年度、月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及时总结、上报合鸿达公司安委办,每月(年)一次。3.2.3负责组织对合鸿达电建事业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安风体系(质量部分)的管理考评、管理督查活动,每年至少一次。3.2.4负责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类业务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作业过程、质量三级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工作。可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展。3.2.5参加合鸿达电建事业部组织的施工项目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3.3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3.3.1负责制订实施本单位年度、月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年度、月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并上报合鸿达安全监察部,每月(年)一次。3.3.2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安风体系(质量部分)的体系内审、管理评审活动和第三方认证、年审工作,每年至少各一次。3.3.3参加合鸿达安全监察部组织的对其他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安风体系(质量部分)的管理考评、管理督查活动,每年至少一次。3.3.4负责对本单位承接的施工项目(设计、设备材料进场、现场施工作业、质量三级验收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现场质量监督。可结合施工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展。施工高峰期宜加大对施工现场质量监督频次。3.3.5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施工项目质量事故事件、违章行为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4管理内容与方法4.1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和组织机构4.1.1合鸿达公司系统实行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一体化。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补充制订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办法。4.1.2根据合鸿达人力资源部制定的质量管理、监督岗位人员任职条件要求,合鸿达安全监察部、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按需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管理岗位。4.2质量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4.2.1合鸿达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合鸿达电建事业部、有关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各施工类业务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监督人员工作纪律1. 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2. 监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全心全意为工程建设服务。3. 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馈赠,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自身公正地位。4. 监督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推荐分包队伍和推销设备材料,更不准兼任第三方的实职或虚职(顾问)。5. 监督人员应明确职责,摆正位置,顾全大局,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关系。6. 监督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读图纸规范及合同。常驻现场,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程优质、高效、安全及造价合理。凡因监督人员失职、失误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责任。7. 监督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实施监督,以检查、试验、测量的数据为监督的主要依据。8. 监督人员应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内外有别,保守公司及建设单位的秘密。9. 监督人员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指导,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虚心听取受监督单位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水平。10. 监督人员有责任将本守则以文字方式传达各受监方,并请业主和各受监方配合监督。二、监督人员工作细则1. 监督进场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与标书承诺一致。2. 审核各施工单位编织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3.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控制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施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现场监控,对不合格工程要坚决做返工处理。4. 底基层施工4.1 底基层施工前对路基进行处理并压实,要求表面平整、坚实、无弹簧,无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层是一个结构层也是一个整平层,保证此层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达到路面设计要求,底基层石灰稳定土压实度要符合规范要求不小于93%。4.2 底基层施工控制有高程、宽度、松铺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压实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测量或试验。4.2.1高程由松铺厚度来推算,宽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设计宽度底基层宽8米,基层宽7.5米,下封层宽7米。4.2.2含灰量要依试验室检测数据为准,石灰剂量不足要及时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压时不能太大或太小,试验室要经常检测含水量,碾压时的含水量应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4.2.3底基层的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对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终压,要在初压时观测平整度;压实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碾压要一次碾压到位,不能压压停停,对压实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压到合格为止,对实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压实度满足规范要求。4.2.4土块要经粉碎,石灰要经过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须剔除,配和比要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路拌深度要达到底层,不准有夹层现象。5. 基层施工5.1基层施工与底基层施工相同,要特别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层的养生工作,养生期一般为七天,养生期间表面要保持湿润,水量又不能太大,尽量禁止车辆通行。5.2其余各项要求与底基层相同。6. 下封层施工6. 1基层养生期满后,应尽快铺洒下封层,施工时先对基层表面进行清扫,洒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扬尘。6. 2下封层施工必须在气温不低于15℃,且稳定上升,风速不大时进行喷洒,有雾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过程中注意油温,控制在130-1700C洒布在均匀,用油量相对较准确,洒布过程中发现有空白、缺边时,应立即补洒,有积聚时应予刮除,洒布后及时用碎石覆盖,碾压。7.施工时的进度控制7.1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每月(旬)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与以比较,对计划没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写出处理意见,如何在以后的时间内给补上来。7.2对施工不利的环节,要想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组长。8.资金控制8.1施工过程当中,如有变更发生,现场监督人员要平等、公正的配合进行变更设计,即不让施工单位吃亏,又不让公路建设的资金用在不该用的地方。8.2认真进行对待计量工作,要真实反映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进展情况。不准以任何不正当理由给施工单位少计量,计量要真实准确,如发现工程中有少计量要说明理由,如发现多计量或重复计量立即做严肃处理。9.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对不按合同要求办事的,一律不与计量支付。10.安全生产10.1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的责任制落到实处,避免只有文字没有行动的形式主义。10.2监督人员要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抽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11.实验检测11.1加强试验工作,认真填写实验数据,要求施工单位的试验要真实、准确,满足规范要求的频率;11.2作为监督人员要以实验数据为依据,不能只凭直观、直觉,要亲自动手去做,检查频率要符合监督检查的要求。11.3对完成的结构层要认真检测,检查是否满足设计标准要求,如不合格,责令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12.内业12.1现场监督人员,要经常检查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双方的内业资料要同步、齐全、准确、规范。12.2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内业上也要反映出来。合格的内业资料才是计量的依据。12.3现场监督人员要随时接受建设单位或市质监部门检查或抽查。13.环境保护要加强境保护,做到文明施工,废弃的材料不准乱丢乱放,施工过程中注意洒水,避免出现扬尘。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第三条 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第二章 石化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 从事石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石化工程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抄送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 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由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条 石化工程开工前,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石化工程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相关许可、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证书资料以及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文件。  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一条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石化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石化工程项目档案,并在石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石化工程项目档案。第十三条 石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十四条 石化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石化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除外。第十五条 石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并负责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配合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十六条 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石化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石化工程建设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石化工程质量负责;石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石化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第十七条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担任大中型石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石化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石化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加强基层干部监督管理

一、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认清形势、找准症结,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崇高使命党风廉政建设对于基层党员干部是“一票否决”的工作。作为与群众距离最近的镇村党员干部,一旦作风不正、滋生腐败,即使工作再优秀、成绩再突出,也抵消不了作风和腐败问题带来恶果,最终得到的将是群众威信的降低、领导评价的降低、政治前途的渺茫,甚至是党纪国法的制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对于基层党员干部的重要意义。特别是随着京沪高铁滕州东站在东沙河镇境内建成运营,市委、市政府已将我镇列为“集金融、商贸、文教、居住于一体的全新功能性高铁新区”,新的发展形势也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更高。随着高铁新区建设的逐步深入,对于东沙河镇的定位将由原来的“近郊农业型乡镇”转变为“全新功能性高铁新区”,这也带动了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标准的提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让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更丰富、标准更严格、形式更多样、效果更明显;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难度更大。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集中凸显,稍有疏忽,小问题就会造成大影响。特别是腐败问题,更加容易激发民愤,影响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需要引起重视;三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更大。建设高铁新区不仅是东沙河镇的大事,也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大事,各界高度关注,群众充满期盼,作为镇党委更应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为高铁新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党员干部队伍保障。但是,从目前镇村党员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极个别党员干部还存在着“邪、懒、散、浮、软、混”的问题,风气不正、为政不廉的现象还未得到彻底根除,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二、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将思想政治建设作为基础保证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是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前提。导致一些干部腐败的重要原因就是这些人思想上首先出现了滑坡,防腐拒变的思想大堤有了松动,给贿赂者可乘之机,终在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变得不能自拔。我们现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也必须要从思想建设入手,通过教育引导、建立机制等办法,引导干部在思想上“常念民之冷暖,常思国之兴衰,常想党之安危”,远离“贪图享乐、腐化堕落、纸醉金迷”的不良恶习,让思想信念经得起实践考验。为适应高铁新区建设的新形势,打造信念坚定的党员干部队伍,我们围绕思想政治建设,下大气力,重抓成效,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发挥好表率作用,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要将思想教育在全镇引向深入,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是关键。为此,我们积极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实行“三个一”的学习制度,即每周进行一次专题学习、每月进行一次总结讨论、每季每名领导干部至少读一本书,有效调动了领导干部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作为党委书记,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经常突击抽查班子成员的学习情况以及读书内容,通过学习这种形式,进一步增强干部学习的紧迫感,提升干部思想境界,自觉远离不良的工作作风和生活陋习。二是发挥好平台作用,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农村基层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可能在许多人中,村官的权力不大,腐败的机会相对较少。但殊不知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才是最可怕的,一名村官的腐败行为可能比一名高官对老百姓造成的冲击还要大。为此,坚持把学习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为农村党员干部购置学习书籍,要求帮包领导和总支书记每月至少要参加两次农村党员干部学习活动,让每名农村党员干部绷紧思想学习的弦,在思想上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三是发挥好典型作用,营造学比赶超的良好氛围。先进典型是促进干部提升思想境界的标杆,特别是在干部身边发现先进、树立典型,更加具有现身说法的效果,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我们结合自身实际,利用经济工作会和七一表彰大会的时机,对全镇涌现出来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先进党员干部进行了隆重表彰奖励,让有为者有位,为广大党员干部学比赶超树立了标杆,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受到了有效教育,防腐拒变的信念也更加坚定。三、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培强作风、带好队伍,将调优干部形象作为重要目标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抓好作风建设,第一,须认清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重要性来看:作风建设是党员干部素质的反映;作风建设党员干部总体形象、个人形象的综合体现;作风建设是机关效能的标志;作风建设是一个单位工作有序运转的保证。从必要性来看:作风建设是密切党员群众关系的迫切需要;是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是推动工作的直接需要;是形成良好家风、促进子女成长成才的自我需要。第二,须分清作风的好与坏。找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少数党员干部还存在着六种不良风气,即:“邪”思想扭曲,心理阴暗,对他人工作不支持、不维护、瞎捣乱;“懒”思想上懒得动脑,工作上懒得行动;“散”自律意识差,反而对别人评头论足,缺乏团队意识;“浮”遇事浅尝辄止,作风浮漂浮夸;“软”缺乏敢于担当的勇气和攻坚克难的锐气;“混”对自己缺乏准确定位,工作上只求过的去,不求过得硬。这些现象虽然只是个别情况,但影响恶劣,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看清问题的同时,我们也需要看清目标,知道什么是应该具备的作风。我认为主要有八个方面。即:谦虚诚恳、勤奋好学的作风;敬业爱岗、服务人民的作风;负责用心、攻坚克难的作风;令行禁止、高效扎实的作风,思路开阔、勇于创新的作风;艰苦奋斗、求真重效的作风;严格要求、清正廉洁的作风和言行一致、生活正派的作风。如果能真正具备上述八个方面作风,我们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也水到渠成。第三,须逐步养成良好作风。一是以“诚信心、责任心、知耻心”三心养成为基础,培养提升境界的能力,增强自己的内秀感;二是以“合心、合力、合作”三合意识为要求,培养和谐关系的能力,增强自己的合群感;三是以“正义、正派、公正”三正行为为准则,培养主持公道的能力,增强自己的君子感;四是以“思考能力、表达能力、执行能力”三力提高为重点,培养成事的能力,增强自己的成就感;五是以“守章、守纪、守法”三守为底线,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增强自己的规矩感;六是以“恒志、恒心、恒久”三恒建立为榜样,培养持之以恒的能力,增强自己的认同感。为加强镇村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我们坚持以“坚持三心教育、发扬四爱精神、提高三种能力”为主线,开展镇村干部作风建设、“弘扬四爱精神、建设高铁新区”演讲比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考试和“爱我镇、我献策”征文比赛等活动,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合心合作合力的团结形象、实在实际实干的务实形象、勤政廉政公正的正派形象、善谋能做敢担当的能人形象、自重自省自励的严谨形象和爱民为民富民的公仆形象”等六中形象,促使党员始终保持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自觉抵御各种诱惑,筑牢防腐拒变防线。四、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完善制度、夯实基础,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有效途径科学有效的制度是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常年抓、抓常年的系统工程,特别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要抓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逐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坚持反腐倡廉建设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始终紧抓不放,取得了新的成效。一是以完善惩防体系为抓手,开辟反腐倡廉的新途径。按照惩防体系基本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每项工作的牵头领导、配合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沟通联系,定期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形成目标统一、信息共享、运转顺畅的协调机制,做到上下联动,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二是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推动反腐倡廉的新发展。坚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上,与各分管领导、部门、办事处和村的负责同志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层层制定了《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任务分解表》,明确了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各项任务的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形成了目标具体、职责明确、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在责任制执行中,实行全方位和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三是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根本,构建反腐倡廉的新机制。完善领导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社会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我们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为全镇工作的重点任务,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发挥作用、履行职责,经常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班子各成员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责任书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各自的责任,并将其贯穿落实到各自工作中去。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以行动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职责。四是以有效执行制度为关键,争取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再好的制度只有得到了有效落实才是真正管用的制度。为此,我们着眼机关部门,制定《镇工作规范》和《镇村干部行为规范三字经》卡片;着眼农村基层,组织多部门建立协调监管机制,统筹抓好对村级班子在执行四议两公开、三会一课、一事一议、民主评议、党务政务及财务公开等制度方面的监管,实现村级工作规范运转,从农村基层消除容易滋生腐败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五、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加强监督、科学管理,将打击腐败现象作为有效手段加强对廉政勤政的监管和腐败行为的打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办法。我们不能仅仅寄希望于通过教育学习和制度引导来消除腐败现象,还需要通过对腐败现象的有效打击,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反面典型,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声势。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围绕自查、监管、惩治等环节,有效筑牢了避免腐败的各条防线。一是坚持自查促廉政。组织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同志定期述职述廉,根据各自分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和自我批评,表明整改态度,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充实述廉内容,把领导干部所分管范围内的重大情况、重大事项等列为“必答题”,把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作为“自选题”,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作为群众“点评题”,在述廉报告中进行一一解答。二是坚持以监管促廉政。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监督,抓住行政许可、资金分配、工程招标等权力比较集中的方面,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切实加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网络体系。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举报责任制、集体上访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三是坚持以惩处促廉政。将惩处腐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面对腐败现象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特别是在目前我镇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极易产生社会矛盾的背景下,我们将腐败作为各级干部不能触摸的底线,加大对腐败的惩处。

如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证?需要政审吗?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证需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要政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证要求是市场监管局在编的行政人员才可以办,通过司法局办理,一般是通过市场监管局统一报送材料(现在大部分省份都通过网上提交材料,不用提交纸质材料)地方司法局要组织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才能获得执法资格。然后是其他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以后就等着省里统一制作执法证了,到时候证件会发给市司法局,各个单位再去领证。 申领市场监管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所在单位正式编制;2、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参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申领市场监管执法证,由其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和程序换发新证。换发新证的,持证人应当重新参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考核并经考核合格。第十六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扣其市场监管执法证:(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二)将市场监管执法证转借他人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的;(三)其他需要暂扣的情形。证件暂扣期间一般为30日。对暂扣证件的人员,所属市场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证件暂扣期间,有关人员不得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暂扣期满后,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发还证件。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暂扣情况报发证机关备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重点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安监局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3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15日山西省安监局2013年工作要点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责任落实年”活动。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好各级安委办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作用;切实抓好直接监管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坚决杜绝特别重大事故、减少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把各项指标控制在下达指标的范围内(非煤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八个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控制在23人、9人、20人以下)。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一)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宣传工作座谈会,分清内部宣传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制定全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计划,以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外宣传山西形象,对内形成安全氛围。(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宣教中心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处室,其他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教培训。以安全生产“六五”普法活动为载体,通过举办安全生产“大讲堂”、“培训班”、“有奖知识竞赛”等宣教培训活动,大力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时启动《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工作,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政策法规处、人事培训处、宣教中心等负责)(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份,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12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开展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播出安全生产公益广告、举办“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全省中小学生“传递安全,珍爱生命”等系列活动。继续推进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大力弘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政策法规处、宣教中心等负责)二、进一步明晰和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四)理清行业(领域)监管职责。深入研究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代省政府起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行文后,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理清本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明晰、不留盲区的监管责任体系。(应急救援办公室、监管二处负责)(五)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度,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目标管理,严格实行通报、发布、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定期深入企业调研安全生产,解决突出问题。(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六)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认真执行事故查处逐级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做好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安全生产实践,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严格事故信息上报时限和程序,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依次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责任追究。(各有关处室、应急救援中心负责)三、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七)严格制定并落实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24号令)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请同级政府审查批准后,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各级安监部门要做到分级负责、无缝对接、不漏一企,对所属企业要明确监管部门、分管领导、监管责任人,做到监管责任“三落实”,并在媒体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频次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科学制定并落实现场检查方案。加强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各行业(领域)专家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家,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负有监管职责的处室、规划科技处、政策法规处、执法总队、安科院各负其责)(八)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开展部门之间联合执法行动,在打非治违、整顿关闭、隐患排查,以及全省开展的重大检查、督查中,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形成合力,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对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的要主动作为,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积极探索和建立安监部门内设机构联合执法机制。在落实执法工作计划中,涉及两个以上处(科)室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时,由企业主业的监管处(科)室牵头,或者由内设的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做到年初制定执法计划、检查前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中落实执法监督、检查后对文书进行备案,尽量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真正为基层监管部门和企业减负。(政策法规处、负有监管职责的处室负责)(九)推动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化建设。制定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标准,开发或引进执法文书使用与制作的系统软件,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文书打印一整套的标准化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的网上传递和执法文书的电子化操作。认真制作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负有监管职责的处室、执法总队负责)(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失误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规范和约束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全程执法监督、跟踪执法监督、案卷评议、行风政风评议等方式方法,促进各级安监部门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政法法规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四、积极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按期达标(十一)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励制度,对达标工作突出的先进企业,由各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促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开展。细化完善安全标准,制定各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基本要求,把证照管理、组织保障、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等重要内容,作为标准化达标的关键要素,对符合条件的,方可进入标准化评审程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实施“一项否决”,严把安全达标准入关。(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安科院各负其责)(十二)推动企业如期达标。年底前,要积极推动仍未达标的1000座非煤矿山、1790个危险化学品和695个规模以上冶金等行业企业全部达到最低标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到年底仍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各负其责)五、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十三)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快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落实重大危险源申报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治理资金、时限、责任、预案、措施“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跟踪落实。(办公室、应急救援办公室、规划科技处、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负责)(十四)非煤矿山。开展以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露天矿山防高陡边坡及排土场坍塌、尾矿库防溃坝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监督一处负责)(十五)危险化学品。继续推动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以及涉及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作。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推进安全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整治工作,扎实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化品输送管道的专项治理,严密防范和有效应对危化生产事故引发的公共环境事件。(监管三处、登记中心负责)(十六)冶金有色等行业。开展煤气区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爆炸场所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作业等安全专项治理,严防钢水包倾覆、煤气中毒等事故。(监管四处负责)(十七)职业病危害防治。抓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年底前申报企业数要达到9500个。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负责)六、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十八)突出重点内容和环节。组织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战,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限期停产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324座矿山整顿关闭到位,完成119座尾矿库闭库治理任务;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未批先建、无证或证照过期、“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等行为进行严打重处。(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各负其责)(十九)严格落实“打非治违”措施。认真落实“打非治违”责任,运用集中执法、专项检查,以及抽查、复查、突查,夜查等方法,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按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严肃追责“四个一律”措施进行处理。(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各负其责)(二十)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上一级安委会组成督查组,对下一级政府和部门开展“打非治违”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利用网络、信箱、举报电话等平台,鼓励媒体和群众举报非法违法问题。对非法违法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办公室、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各负其责)七、组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二十一)制定活动方案,搞好宣传发动。省政府拟从5月中旬开始,在全省组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代省政府起草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通知,制定活动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办公室、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各负其责)(二十二)扎实开展活动,确保取得实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好本辖区、本监管行业的活动,掀起“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高潮,调动企业自觉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竞赛活动与年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对优胜的基层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办公室、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各负其责)八、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二十三)继续推动安全乡村(社区)建设。2013年全省55%以上乡村要建成安全乡村,督促已启动国家安全社区建设的36个单位按照建设标准,加快建设步伐。积极推进乡镇(社区)安监站(所)建设。(规划科技处负责)(二十四)推动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推动加快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实施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通过合理利用国家和省级财政拨款、积极争取市县财政支持,加强各级安监部门及支撑保障机构办公业务用房、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建设。(规划科技处负责)(二十五)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进一步提高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机械化、信息化水平,研究引进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提高政府安全监管、企业事故预防预警、抢险处置等方面的能力。(规划科技处、各有关处室负责)(二十六)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多部门协调一致的安全准入机制。协同发改、经信、国土、住建、工商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并联审查机制,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审查,与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划拨建设用地或颁发采矿许可证、出具选址意见、批准建设施工,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等同期进行,搞好各审批环节的合理衔接。尤其要将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审查尽快纳入到各级重点工程项目审批中心,从源头上解决重点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共同负责)(二十七)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督促企业加强全员培训,在继续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将企业关键岗位上的班组长(工段长)、以及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到基层监管部门的培训计划。(人事培训处、培训中心负责)(二十八)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各级培训中心至少建立起培训基地、实操场所、三维动画模拟现场、在线远程网络教育培训、虚拟现实的电脑培训和考试等一个以上系统或平台,设置具有行业生产和监管特点为主要内容的仿真模拟课程,增强教育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人事培训处、培训中心负责)(二十九)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完善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处置决策、力量协调、现场指挥等应急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监控、实时预警”的原则,加快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信息系统,提高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督促各地区、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及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办公室、应急救援中心负责)(三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做法。继续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坚持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配齐配强非煤矿山“五大员”、其他行业“三大员”。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采取安全许可和行政执法手段,督促企业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责险,发挥保险的经济标杆作用和辅助管理功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经济政策,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负责)九、努力加强安监执法队伍建设(三十一)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人员执证上岗,对全省无证或证件过期的执法人员,全部进行执法资格培训。坚持多渠道培养锻炼干部,逐年安排干部上挂下派、岗位轮换,增强宏观管理和专业监管的能力。积极鼓励在职人员到省内高校进修、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人事培训处、培训中心负责)(三十二)转变工作作风。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改进文风、会风、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勇于开拓创新,改进工作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坚持求真务实,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狠抓工作落实。要把今年的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局机关各处室,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进度考核细则,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人事培训处负责)(三十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教育、预防、惩治力度,坚决维护安监队伍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健全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安全监督“五权”运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安全执法权、事故调查权、中介机构监管权、安全培训权);推广网上申报审查和反馈,所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执法处罚、整顿关闭等,都要上网公示,杜绝暗箱操作;扩大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及时公布重点工作进展、控制考核指标实施、重特大事故查处等情况,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之风,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审查许可事项中,不准收受企业给予的专家费或审查费;在到企业检查时,不准接受企业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标准,不准随意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加大对人和事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整风肃纪。(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负责)(三十四)积极改善安全监管工作条件。积极协调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落实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想方设法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为监管人员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平等对待每一个为安监事业尽心竭力的人,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保护他们的工作热情,不断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人事培训处、办公室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1500字系列6篇

  时间在不经意间流逝,收获了不少成绩,快快来写一份工作计划吧。只有规划好新一年的岗位年度工作,可行性强的工作计划,才是有参考价值的计划。岗位的工作计划要从哪方面入手呢?因此,栏目特意整理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够喜欢并分享! 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 篇1   xxxx年,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围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及县局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以提高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为核心,以深化行政指导、加强执法培训为工作重点,认真开展行政决策机制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常态化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局连续多年荣获省、市、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现将一年来的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增强全局干部行政执法能力。   年初,根据各单位人员调动情况,及时调整案审会领导小组及各所(分局)法制员队伍配置,并对新上岗的法制员进行岗位培训,加强法制监督和指导工作。为提高干部食品安全监管履职尽责能力,一方面采取请进来的方式邀请省市专家到我局开展监管专题培训,另一方面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组织全局人员到省质量质技学院开展全员培训。持续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开展立体多层的业务培训,以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和各级业务能手考评为抓手,使培训成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努力形成学业务、比业务、精业务的良好局面。我局针对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课题,开展多类型、多层次的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了队伍建设,提升了依法行政水平。    二、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根据县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及在我局试点工作要求,根据《xx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了《xx县工商局xxxx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计划》,并按年度计划规定的步骤实施各项工作。完成了我局x个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验审;新进公务员执法证的申报、发证工作;选任法制员并进行了培训;制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对行政强制行为的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装备配置标准,改善执法办案条件,切实增强经检执法办案能力;推进行政指导项目化;完善决策制度,规范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行为,为进一步促进全系统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了全系统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率达xxx%。   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各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严格按照《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流程》、《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纠纷和解制度》等相关制度及时调解处理。截止第三季度共受理xxx件,办结xxx件,纠纷排查调处率达xxx%。    四、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处罚畸轻畸重   年初,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关于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量化标准》,推动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杜绝出现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现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权力比对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五、召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会,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   我局根据年初制定的执法监督计划,组织法制员、办案人员、核准员等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了评查,评查分为自查自评和集中统一评查等形式进行,集中评查采取分组交叉阅卷、小组评议、反馈质询和县局案件评查小组评定等方法和步骤进行,并将评查结果在政务网上进行了公布。我局已连续x年零复议、零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 篇2   根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分工和区委经济体制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现将我局牵头xxxx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及xxxx年工作思路总结如下。    一、xxxx年工作总结   (一)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从xxxx年x月xx日登记制度改革以来,积极加强与国税、地税等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积极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截止xxxx年xx月xx日,已换发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xxxxx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xxxx户。   (二)构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联后奖惩的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一是按照《企业信息监督管理条例》建立企业正常库、异常名录管理库。截止目前,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含个体、农专)共计xxxx户(其中因未依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xxxx户,未在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xx户,通过经营场所无法联系xxx户);移出异常名录xxx户。二是建立完善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企业自行公示企业信息;我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对于未年报、住所无法联系、不及时公示的企业,我局将其纳入异常名录管理,连续x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今年,我局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农专社共进行了x次抽查,采取随机抽取企业名单的抽查方式。三是积极落实系统自动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数据。   (三)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按照《企业信息监督管理条例》建立企业正常库、异常名录管理库、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库。二是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未年报、住所无法联系、不及时公示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三是定期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数据。四是今年,我局在市工商局指导下,协助市信用中心依托x信用网建立了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库,实现了小微企业自主查询。并按照相关要求在x信用网上公示企业相关信息和抽查情况。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结合全区商事制度改革,我局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按照点位设置科学化、注册审批规范化、后续监管专业化、队伍建设精细化的思路,研究出台了《x市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和市场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通过整合x个片区注册审批窗口、固定窗口工作人员、简化核查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步办理等举措,全面我区工商注册登记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一是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名称等登记管理限制,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政策。截止xxxx年xx月xx日,办理一址多照x户、一照多址xxx户。三是在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从x月x日起积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四是积极试行企业集群注册模式,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截止xxxx年xx月xx日,办理企业集群登记xx户;办理局所联动、全域通办xxxx户。五是积极落实双告知改革任务,协助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截止xxxx年xx月xx日,前置改后置抄告相关部门xxxx户,其中个体xxxx户、企业xxx户,及时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服务。六是创新窗口服务方式,冠以省、市企业名称、设立等登记实行网上预审批,推行工商登记便利化;深入推进一窗式接件,一窗式出件、一键通平台监管模式。七是从xx月x日起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工作,目前共办理个体两证整合xxx户。 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 篇3    一、xxxx年工作亮点   (一)开展僵尸户、失联户的清理行动。对僵尸户、失联户进行调查取证,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xx户,农专xx户,个体工商户xxxx户。   (二)加强农产品源头质量监管。强化了农产品品牌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全县xx家企业共xx个品种纳入体系管理。   (三)规范农村集聚餐监管。针对全县农村集体聚餐和食品摊贩管理薄弱环节,出台了相关政策,实行报备制,建立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实行台账化监管、清单式检查,确保日常监督检查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可溯性。严格落实乡镇、监管所网格化监管责任和痕迹化监管措施,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监管网格体系。    二、xxxx年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着力聚焦转型发展,营商环境更加优良。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推广电子证照,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落实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极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市场主体xxxxx户,比上年增长x.x%,其中内资企业xxxx户,比上年增长xx.x%,农民专业合作社xxxx户,比上年增长x.x%,个体工商户xxxxx户,比上年增长x.x%,xxxx年新登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xxxx户,其中内资企业xx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x户,个体工商户xxxx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xxx户,其中内资企业xx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x户;企业普通注销xx户,其中内资企业xx户;企业简易注销xxx户,其中内资企业x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x户;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x个;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x个;二类医疗器械备案x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x个。   2、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向专利权人宣传专利政策及法律法规,鼓励专利权人积极申报专利及努力促进专利成果转化。xxxx年我县专利授权量xxx件,其中发明x件(企业买进x件,新增x件),实用新型xx件,外观设计xx件。开展了打击假冒伪劣南孚电池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xxx家,查处案件x起,罚款x.xx万元,开展相关宣传活动x次,共发放、张贴宣传资料xxx余份,接受相关咨询xxx余人次。   3、积极配合,确保巡察工作顺利有效开展。xxxx年市县分别对我局进行了医保专项巡察和涉粮专项巡察,通过巡察,医保方面我局开展了部分集采药品降价后降质问题集中整治,检查药品零售企业xx家,医疗机构xx家,开展了零售药店专项整治,检查疾控中心及县域内零售药店xx家,发现问题x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xx份,当场改正xx家。涉粮巡察方面,我局从粮食质量、价格、计量方面着重进行检查,查处了重金属含量超标、无证无照从事大米加工销售等案件x起,查处无标签预包装大米案件x起,查处经营霉变生虫大米、定量包装大米净含量不合格案件x起;通过整改检定xx台计量器具,其中合格xx台,不合格x台(均停止使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x份,限期整改汽车电子衡x台。    (二)着力聚焦稽查执法,市场秩序更加公平。   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完善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推进企业年报工作。我县xxxx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分别为xx.xx%、xx.xx%、xx.xx%。今年共开展x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其中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涉及xxx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xx家、个体工商户xxx家、xx个抽查事项,现已完成检查并录入系统。   2、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营造透明安全的消费环境。加强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市场监管,加强医院、教育、寄递业、驾校等行业价格执法监管。截至目前,立案查处价格违法行为x起。 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 篇4    一、20**年工作亮点   (一)开展僵尸户、失联户的清理行动。对僵尸户、失联户进行调查取证,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xx户,农专xx户,个体工商户xxxx户。   (二)加强农产品源头质量监管。强化了农产品品牌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体系,全县xx家企业共xx个品种纳入体系管理。   (三)规范农村集聚餐监管。针对全县农村集体聚餐和食品摊贩管理薄弱环节,出台了相关政策,实行报备制,建立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实行台账化监管、清单式检查,确保日常监督检查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可溯性。严格落实乡镇、监管所网格化监管责任和痕迹化监管措施,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监管网格体系。    二、20**年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着力聚焦转型发展,营商环境更加优良。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推广电子证照,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落实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极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市场主体xxxxx户,比上年增长x.x%,其中内资企业xxxx户,比上年增长xx.x%,农民专业合作社xxxx户,比上年增长x.x%,个体工商户xxxxx户,比上年增长x.x%,20**年新登记注册各类市场主体xxxx户,其中内资企业xx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x户,个体工商户xxxx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xxx户,其中内资企业xx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x户;企业普通注销xx户,其中内资企业xx户;企业简易注销xxx户,其中内资企业x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x户;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x个;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x个;二类医疗器械备案x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x个。   2、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向专利权人宣传专利政策及法律法规,鼓励专利权人积极申报专利及努力促进专利成果转化。20**年我县专利授权量xxx件,其中发明x件(企业买进x件,新增x件),实用新型xx件,外观设计xx件。开展了打击假冒伪劣南孚电池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xxx家,查处案件x起,罚款x.xx万元,开展相关宣传活动x次,共发放、张贴宣传资料xxx余份,接受相关咨询xxx余人次。   3、积极配合,确保巡察工作顺利有效开展。20**年市县分别对我局进行了医保专项巡察和涉粮专项巡察,通过巡察,医保方面我局开展了部分集采药品降价后降质问题集中整治,检查药品零售企业xx家,医疗机构xx家,开展了零售药店专项整治,检查疾控中心及县域内零售药店xx家,发现问题x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xx份,当场改正xx家。涉粮巡察方面,我局从粮食质量、价格、计量方面着重进行检查,查处了重金属含量超标、无证无照从事大米加工销售等案件x起,查处无标签预包装大米案件x起,查处经营霉变生虫大米、定量包装大米净含量不合格案件x起;通过整改检定xx台计量器具,其中合格xx台,不合格x台(均停止使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x份,限期整改汽车电子衡x台。    (二)着力聚焦稽查执法,市场秩序更加公平。   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完善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推进企业年报工作。我县20**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分别为xx.xx%、xx.xx%、xx.xx%。今年共开展x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其中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涉及xxx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xx家、个体工商户xxx家、xx个抽查事项,现已完成检查并录入系统。   2、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营造透明安全的消费环境。加强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市场监管,加强医院、教育、寄递业、驾校等行业价格执法监管。截至目前,立案查处价格违法行为x起。   3、加大整治稽查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保证食药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落脚点,全年共查办案件xx起。 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 篇5    一、xxxx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积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潜力。   1.全面实施登记制度改革,创优营商环境。我县从xxxx年x月x日起,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全面实施全程电子化登记。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   截至日前,我县共有企业xxxx户,其中私营企业xxx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xx户,内资企业xxx户,同比分别增长xx.xx%、x.xx%、x.x%。xxxx年度新登记注册各类企业xxxx户,其中:私营企业xxx户,内资企业x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x户;注销企业xxx户。   2.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走访、检查使用格式条款合同的企业xx户,收集合同文本xx份,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xx份,合同备案x份。办理动产抵押登记xx起,抵押贷款总值xxxx万元。   3.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与多部门多次联合开展双随机专项执法行动。所有检查结果均已录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全年共已受理和审批xxx户企业(含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共有xxx户因未按时报送xxxx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着力推进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1.突出隐患排查,全力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一是联合宣传、教育、城管、公安等多部门,开展学校周边食品三小整治。严查网络食品安全隐患,对上线的xxx家食品小作坊、商超及快餐店严格落实实名制。开展大型聚餐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目前已开展现场指导xxx次。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非洲猪瘟检查,对全县xxx家鲜肉销售企业(摊点)实行了全覆盖检查,xxx家餐饮单位签订了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   三是创新智慧监管,提高工作效能。目前已完成食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覆盖率达xx%、销售环节达xx%,餐饮环节达xx%。开展食品抽检,已完成校园及校园周边xx组小食品抽检,完成食用农产品抽检xxx组,完成监督抽检xx组。全年完成xxxxx组食品快检,合格率xx.x%。   截至于目前,我局共出动执法人数xxxx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xx家、小作坊xxx家、食品销售企业xxxx家,食品消费企业xxx家,立案xx起,结案xx起。   2.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全面完成了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专项检查,共检查xxx家,合格xx家,对存在问题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以技术为支撑加大了食品药品抽检力度。截止目前已完成药品监督抽检任务xx批次,省级基本药物和高风险药品专项抽验xx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xx批次。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车辆xx余次,出动稽查人员xxx余人次,检查相对人xx余家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xx余份。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扫黑除恶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共立案x起,已结案x起。已查处两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   3.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xxxx年我局分别与县政府、各市场监管所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积极开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继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工作,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项检查、x+x+N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风险点排查工作。多次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我局共开展各类检查xxx余次,出动检查人员xxx人次,检查单位xxx余家(次)、检查设备xxx余台(次);检验检测设备xxx余台。检查一般性隐患xxx条,已整改xxx项,严重事故隐患x项,向县安委会办公室专项上报隐患一次,已全部整改。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xx份。    (三)切实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狠抓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强县   x月xx日,县委正式出台《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实施意见》,并成立xx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质量提升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 篇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XX县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目前县内在用特种设备设备数量为:锅炉17台、压力容器29台、压力管道4条、电梯160台、起重机械21台、场内机动车15台、液化气充装企业1家、客运索道1条。   xx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局党委的重视、支持下,把消除隐患和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措施,规范行为,提高质效,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项职责,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各项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等节日期间对县域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了多次专项检查,出动了执法人员80余人次,执法车辆40余台次,确保了节假日人民出行安全。   二、根据年初制定的全年工作计划对县域内18家电梯使用单位、2家锅炉使用单位、3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3家场内机动车使用单位、3家压力容器使用单位、1家客运索道使用单位、1家石油液化气站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   三、组织省电梯安全条例立法调研会议在XX成功召开,参加县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四、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多次开展了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激动车,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活动。   下步工作打算是:加强安全监察宣传力度,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突出抓好重点设备的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全县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水平。   一、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法》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公民自我保护能力。   二、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继续坚持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等全过程安全监察。认真落实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制度。加强安全监察力度,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100%;同时提高特种设备的持证上岗率。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餐饮的哪一部分?和卫生局管理的权力有什么区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所有餐饮业,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管理公共场所、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管理。

卫生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

卫生局举报电话是12320。12320是卫生部设立的政府公益热线电话,2005年12月9日开始启用,2006年开始试点,2012年结束试点全面推开。2013年3月,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正式更名为12320卫生热线。该电话覆盖全国各地,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所有人。卫生监督中心承办6项由卫生部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分别是:1、新资源食品受理、评审;2、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受理、评审;3、消毒剂、消毒器械受理、评审;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评审;5、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设施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6、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卫生局投诉方式包括:1、直接拨打12320举报电话举报;2、可以向卫生局或者医药监督管理局或者当地的医疗协会进行投诉;

卫生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

卫生局举报电话是12320。12320是卫生部设立的政府公益热线电话,2005年12月9日开始启用,2006年开始试点,2012年结束试点全面推开。2013年3月,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正式更名为12320卫生热线。该电话覆盖全国各地,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所有人。卫生监督中心承办6项由卫生部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分别是:1、新资源食品受理、评审;2、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受理、评审;3、消毒剂、消毒器械受理、评审;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评审;5、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设施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6、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卫生局投诉方式包括:1、直接拨打12320举报电话举报;2、可以向卫生局或者医药监督管理局或者当地的医疗协会进行投诉;3、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投诉;4、如果要向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到检察院举报,最好能提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线索。

卫生监督管理局是干嘛的

法律主观:卫生局的权利就是卫生局的职能,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其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建议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议草案;,(二)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并实施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综合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医学康复工作;,(五)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六)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实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临床新技术的许可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关于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安全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七)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规划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八)协助贯彻国家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协同做好医疗机构中有关药事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九)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职业病防治以及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和学校卫生工作;依法对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认证;,(十)组建全市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以及重大活动的卫生医疗保障;,(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十二)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领域对外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组织实施援外医疗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在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十四)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十五)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十六)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公民有权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力维护自己的所有权益。,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卫生监督所有权力吗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一般来说,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卫生局的权利就是卫生局的职能。

卫生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

卫生局举报电话是12320。12320是卫生部设立的政府公益热线电话,2005年12月9日开始启用,2006年开始试点,2012年结束试点全面推开。2013年3月,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正式更名为12320卫生热线。该电话覆盖全国各地,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所有人。卫生监督中心承办6项由卫生部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分别是:1、新资源食品受理、评审;2、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受理、评审;3、消毒剂、消毒器械受理、评审;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评审;5、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设施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6、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卫生局投诉方式包括:1、直接拨打12320举报电话举报;2、可以向卫生局或者医药监督管理局或者当地的医疗协会进行投诉;3、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投诉;4、如果要向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到检察院举报,最好能提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线索。

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 述职报告 xx年,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举措,保障了市场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 坚定不移落实 “ 两个维护 ” 。 一是 坚持党组带头学。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12次; 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学习,上党课8场次。组织处级干部学习,提交心得27篇。 二是 加强党员学习教育。组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讲轻骑兵、小分队4支,开展“大宣讲”9场次。党支部定期学习研讨,每月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观看《xx先锋》等宣传片。“七一”组织干部参加全系统“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征文比赛,荣获一等奖。 三是 强化警示教育。设置党风廉政宣传栏,利用微信、oa发布警示文章30余条。开展“正风肃纪”警示教育活动10场次,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二)层层压实主体责任。 一是 注重责任传导。召开专题部署会6场,与各党支部书记签订责任书4份。 二 是 梳理责任清单。制定班子集体责任清单30项,党组书记40项,班子成员20项,推动从严治党台账化管理。 三是 强化党内监督。组织15名处级干部集中申报个人有关事项。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动10条问题逐一落实整改。开展述责述廉和民主评议,综合评议结果好评率100%。召开落实省委巡视组巡视整改意见专题民主生活会,细化实化整改任务。开展廉政谈话提醒43人次,引导干部清正履职。 (三)扎实推进组织建设。 一是 抓好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5个党支部换届选举,选强配强支部工作力量。开展达标创星,推荐先进支部1个、达标支部3个。 二是 加强“党建e家”应用管理。5个党支部、92名党员均纳入平台,信息完整率99.34%,接转组织关系19人次,线上发展党员1人,因私出国境备案11人次,线上缴纳党费74人。严格党费收集标准,全年共收党费xx元,做到应收尽收。 (四)持续推动作风转变。一 是 推进移风易俗。签订移风易俗承诺书211份,引导党员带头抵制不良风气; 开展封建迷信自查自纠,做到全局办公场所及干部检查全覆盖。 二 是 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查发现问题6个,逐一推动整改。 三 是 办理省长信箱99件,12345专线736件、区长信箱587件、市公共安全平台件633件、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 是 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党员进村居,服务进万家”活动,组织党员到2个对接村居报到,密切党群联系。积极开展困难帮扶,慰问困难户6户,慰问金1.9万元。组织党员瞻仰兑山烈士陵园,激发爱国情怀。 (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一是 加大督查力度。成立督查小组,紧盯重要节假日,针对“四风”问题开展监督检查12次,形成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 二是 推进“四项重点”监督检查。针对党内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薄弱环节、行政执法、财务基建和行政审批等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点开展督查18次,发现存在问题15个,及时整改堵塞漏洞。 三是 落实信访举报事项核查处置工作。累计函询谈话4人,约谈责任领导6人次,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高压线”。 二、存在问题 今年来,个人不断压实主体责任,采取一系列新举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仍然存在: (一)党的政治建设方面。 总体来说,个人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但也存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主体责任清单落实上。今年是我局推广主体责任纪实平台的第一年,由于经验不足、认识不充分等原因, 一是 责任清单的制定不够实。清单项目制定结合本局和基层实际做得还不够,录入的项目存在简单照搬市局模板的情况。 二是 主体责任清单的落实进度滞后。从全年来看,责任清单落实进度偏慢,一些项目落实质量并不好。 (二)党的组织建设方面。 主要体现在基层党建上, 一是 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记录还不完善。党建工作力量比较薄弱,个别支部常常是一些非在编人员在经办,在编干部缺位明显。 二是 “党建e家”应用还不充分。由于重视不够、督导不足和工作繁忙等原因,不少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积分较少,常常遗漏线上会议的签到、发言和学习。此外区直机关党工委也通报了一些党员在线会议发言内容简短宽泛、空喊 口号 ,存在雷同等方面问题。 (三)党的作风建设方面。 一是 文山会海整治不够彻底。特别是在发文控制方面,今年我局发文数量增长明显。从内容上看大多数是传达上级的专项整治文件,一些属于可发可不发。出于年终迎检、工作留痕等需要考虑,文件依然印发,这反映出工作存在应付检查痕迹主义的倾向。 二是 效能建设有待加强。今年来在我局自查中,人员去向牌不准确、值班电话接听不及时等问题均有发现。 (四)党的纪律建设方面。 近几年来本人高度重视纪律问题,每季度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强调纪律,但是纪律执行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风险。 一是 群众纪律执行还不到位。个别干部在处理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职业举报人反弹,并向纪检部门信访举报,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 廉洁纪律还需要强化。个别干部对反腐败斗争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充分,可能认为平常收取身边同事、亲近朋友一些不值钱的小礼品属于礼尚往来,谈不上违规,因而放松了警惕。这反映出部分干部对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形势认识不足,纪律执行还存在侥幸心理。 (五)风险防控制度建设方面。 一是 监管失责风险依然很大。日常监管特别是食品药品监管落实还不够到位,尚存在一定死角和盲区。有的对责令整改或者立案处罚的问题企业,整改后续情况的监督不到位,隐患风险依然较大。 二是 对非在编人员管理还未跟上步伐。对非在编人员工作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存在制度性缺失,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 在编干部面对繁杂任务,过度放权给辅助人员,只负责文件材料签字,对监管服务过程监督、管理缺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问题追责风险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将立足岗位职责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问题整改。下一步我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抓党建引领。 认真开展学习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研讨和宣讲至少4场次。严格督促各党支部落实好“三会一课”等制度,每月开展1次“党建e家”平台督查通报,推动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责任落实。 认真总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实平台运用经验,以制定和落实主体责任清单为抓手,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细化主体责任。同时,探讨把纪实平台推广到4个基层党支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向基层延伸,督促基层党支部切实履行好责任。 (三)抓执纪监督。 强化干部监督管理,经常性深入基层和普通干部职工谈话谈心,做到应谈对象谈话率100%。针对廉洁纪律和投诉举报、办事窗口、上下班等效能制度落实情况,每季度开展明察暗访不少于1次,持续查找“四风”问题和效能问题线索。充分运用好“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预防,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纠正偏差。 (四)抓作风转变。 加大发文办会审核把关力度,严格控制发文办会数量,确保发文办会数量稳中有降。完善工作痕迹管理模式,积极通过网格化、信息化建设等手段,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和传达部署的效率。探索综合考评工作模式,整合各类考评项目,简化、压缩考评督查数量。 (五)抓制度建设。 加快网格化监管风险防控体系应用,推动明年红黄蓝牌三色风险预警制度在基层网格落地生根。排查廉政和履职风险点,及时更新《廉政风险管理清单》。督促各单位开展内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梳理在编和非在编人员廉政风险点,及时填补风险漏洞。

卫生监督所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区别

区别在于卫生监督所涉及的面要广一些,而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只涉及药品和食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好还是卫生局好?

去 领导安排的错不了

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管理所分别都负责什么?是什么级别关系?

卫生局是公务员编制,行政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事业单位、卫生监督所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都是属于卫生局下属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管理所是同一级关系,同属卫生局管理,它们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 卫生局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市县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属于国家机关,主管卫生系统各个方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卫生监督所是行使全市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行政执法任务;对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查处,对各类卫生许可实施监管;组织实施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是:0431-88523615。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如下: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政策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市本级各类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4、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市场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并督促消费者就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5、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全市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指导企业在国外(境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第九条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第十四条 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第十七条 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第十八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第九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第十条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第十一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二条 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第十四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第十五条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第九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第十一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二条 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第十四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第十五条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十七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尾矿库在线监测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5月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5月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对《规定》的修订较全面,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制度和措施,都作了相应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新的亮点。新《规定》的实施,必将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修订背景   2006年,安全监管总局制定颁布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原《规定》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尾矿库的安全运行和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原《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出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原《规定》中尾矿库分级监管划分与实际不相适应,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实施对一等、二等、三等大型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导致大型尾矿库安全监管失控。二是原《规定》未规定尾矿库试运行时间,造成部分新建尾矿库长时间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迟迟不能发挥作用,给尾矿库安全运行埋下隐患。三是原《规定》未对尾矿回采、尾矿库库址等作出相应规定。四是原《规定》对尾矿库闭库安全规定不严。五是原《规定》未对安全监督作出相应规定。   目前,全国尾矿库有1万1900多座,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至关重要,因此,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规定》修订主要包括:尾矿库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库址、试运行时间、勘探等单位资质、防汛、闭库、尾矿回采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安全监管职责的划分   原《规定》规定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m3(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m3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尽管该条款比较明确、具体,但没有规定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而实际情况是尾矿库主要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管,加之各省的实际情况不同,尾矿库数量、分布不一样,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规定较为合理。为此,新《规定》调整为: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原《规定》未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出要求。新《规定》增加了下列内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勘探等单位的资质   原《规定》对尾矿库的勘探等单位资质要求比较笼统,本次修订对尾矿库的勘探等单位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库址选择   原《规定》没有对尾矿库库址选择进行规定,鉴于有关尾矿库库址标准正在研究制订,况且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难以实现统一的标准,新《规定》要求“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尾矿库试运行时间   原《规定》未对尾矿库试运行时间进行规定。为了防止部分新建尾矿库长时间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脱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新《规定》要求“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尾矿回采   原《规定》未对尾矿回采作出专门规定。随着矿产资源的再利用,尾矿回采越来越多,对尾矿回采安全监管十分必要。为此,新《规定》要求: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库闭库   为提前做好尾矿库闭库的准备和审查把关工作,《规定》明确“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还对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作出规定。   尾矿库防汛   为加强尾矿库的防汛、度汛工作,确保尾矿库在汛期的安全,新《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监督管理   为强化《规定》的执行,《规定》新增了“监督管理”章节,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尾矿库监督检查档案和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行政处罚

情况紧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以吗?

某化学品经营企业从化工厂购进一批氢氧化钠,存放在一座年久失修的库房中。一天晚上,大雨倾盆而下,库房进水,氢氧化钠泡在水中,部分泡在水中的氢氧化钠开始融入水中并顺水流入附近水库。此水库是供应城市居民日常用水的主要水源,一旦被污染的水源进入城市用水供应系统,将会给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仓库保管员杨某发现后,意识到泄漏事故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遂直接报告给市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问:杨某是否可以直接将事故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应当在情况紧急时,允许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至于“情况紧急”应该做较为灵活的理解,比如事故单位负责人联系不上等情形。本案中化学制剂污染人饮水源,严重威胁城市居民的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迅速作出有力措施以消除威胁,故应属于“情况紧急”,杨某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肯定的。同时还要注意,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来说,只要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报告,不论是否属于“情况紧急”,都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但是,法律规定了情况紧急时的越级报告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从而有利于降低损失的发生。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订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中央企业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机构。  (一)重点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节能减排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专职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关注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一般类企业应当设立节能减排管理岗位,配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计量、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组织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领导和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九条 交寄、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邮件、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限制寄递物品或者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并依法妥善处理。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检查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服务的,或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办末端网点的,应当对收寄、投递邮件、快件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自身与签订安全协议的寄件人(以下简称协议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用户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将其作为协议用户提供寄递服务。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邮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第十八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九条 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求两篇以廉政为主题的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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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工商局已经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了!

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区别是什么

工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两者属于包含的关系,没有具体的区别之分,两者各自有各自的职能,都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局主要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事务。市场监管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职能包含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功能。扩展资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工商局的区别

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而设立的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三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第二章 系统建设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建筑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况建筑管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工程的进度、资金、设备、材料、质量以及建筑工人等方面进行的综合管理,为建筑目标的实现进行的统筹安排工作。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以用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目标为目的,也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建筑工程开始到结束的整个阶段对工程实施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不断完善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建筑工程都实现最大化的质量工程工作。在这个环节中主要有建筑工程未实施前的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行中和工程实施后的各环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建筑工程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存问题2.1 政府监督工作不完善在建筑工程管理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偏于对实物进行单一化的质量监督,而建筑业的工期、材料、工种等多方面因素都与普通流水线有所不同,只是施行单一的质量监督模式不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完善的核验和评定等工作。所以,在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应从传统的单一模式有所延伸,确保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实物质量有效的进行监督。政府要从两方面做起:一是,对建筑工程的主体质量进行监督;二是,对建筑工程中的实物质量进行监督。现在的问题主要还是政府对建筑实物的监督比较重视,对主体的质量监督不到位,这是政府方面要改进的。2.2 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狭窄现在的建筑工程监督制度主要是对建筑过程中的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这样只在施工过程中对主体和工程实体的监督,只能对施工的质量有所监督。而在建筑工程实施前的勘察阶段的监督起不到作用,这与政府对建筑工程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制度有偏差。所以,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上要有所扩大,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间接性的全面管理。2.3 质量监督机构定位的偏差在多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都是受政府的委托,对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采用自收自支的模式,这造成了社会上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那些执法机构的不认同。其次,质量监督机构还会像执法的对象收费,这严重降低了机构执法部门的力度,也违反了市场的经济法律,违反了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为维护民众利益为初心的行为;同时,还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内部合理化机构有更大影响。2.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不完善如今,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主要是由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两大体系组成,尽管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是却没有结合社会的监督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政府监督管理工作应适当地调整思路,分利用好社会监督力量。对目前来说,就是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三、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3.1 工作人员质量意识,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工程质量监督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集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为一体,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因此,质量监督管理队伍素质的高低优劣、执法能力的强弱等是关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因素。就目前情形而言,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不断的得到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也令人担忧,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都与工程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淡薄有着莫大的关联。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必须重视质量,强化质量意识,不能将工程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必须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建筑行业要想得到良好的发展,在当前形势下,首先就要培养监督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内部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监管作用,在工程质量处理问题当中,能够及时有效的将其进行解决。3.2 查相关单位资质,确保建筑产品质量参与建设全过程的各单位的资质应该经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规范建筑市场入场制度。凡是资质较低的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单位一律不予立项,建筑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筑许可证,安全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将质量认证制度全面实行,由国家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建筑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及建筑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进行检验,考核达到标准颁发产品质量证书。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国家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制度的执行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一旦这些部门把关不严,违规办事,那么国家对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作用根本就无法有效发挥。要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建设单位的监督,首先就要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严格依程序进行;其次建立明确的建筑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将每一项责任都分管到各个项目负责人,如有质量事故发生,除了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审批人、程序执行人、工程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再者就是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建设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收受贿赂等情况必须严加查办,杜绝一切犯罪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更多相关建筑工程招标信息可在中国招标网查看

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小家电产品抽检工作

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最近协同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抽检人员,对银海辖区经营销售的小家电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了抽样检查。本次抽检主要关注小家电的安全指标项目,共抽取了LED灯、电磁炉、电热水壶、电热水器、电压力锅、吸油烟机、自动电饭锅、电风扇、电火锅9个品类,共计14个批次。在抽检过程中,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销售商家进行了行政指导,督促商家把好商品进货关,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坚持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商誉赢得更好的口碑。下一步,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密切关注本次抽检的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同时,督促辖区销售者做好相同规格(款)不合格产品的下架退市工作,防止不合格小家电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第三条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第二章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第四条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第五条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第六条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理。第八条应根据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第九条有权对不服从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第三章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第十条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第十一条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初审。第十二条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安全科、计划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第十三条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第十四条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对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工作。第十七条指定专人(兼职安全员)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四章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第十九条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等。第二十一条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根据安全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项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第二十二条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第二十三条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第二十四条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安全施工,发现“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第二十五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第二十六条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督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第二十七条检查、督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第二十八条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发现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发现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对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第三十条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第五章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第三十一条总工办协助院安全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计划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安全科确认无安全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第三十三条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第六章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第三十四条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复印件。四、法人授权委托书。五、税务登记证。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七、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八、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第三十五条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一、施工人员证复印件和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安全技术设计或安全专篇)。三、应急救援预案。四、其他。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原件。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如何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施工现场,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控制危险源,才能杜绝各类安全是事故的发生。  (一)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现场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措施不到位。现场危险源是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环境在不断改变着,我们在动态管理中有时忽视了安全隐患的事前控制,好多安全管理者只是事后管理,造成安全管理工作的被动。 2、项目安全员配置不够,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日常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项目为了节约资金,个别领导对安全工作不够重视,造成安全员缺乏,根据相关规定项目需要3人的只配备2人,要求配备2人的只配备1人,有的项目还没竣工就把安全员调离了,给安全工作带来了隐患。或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在安全检查时到岗,检查结束后安全员也离开了。还有些项目安全员经验不足、技术不精、工作力度不够,导致畏难心理,再加上目前项目施工中人员流动性大,造成了安全管理散漫、安全隐患检查不到位、安全工作被动的局面。  3、安全措施经费落实不到位  安全是硬碰硬,实打实的工作,必须有着足够的资金投入。安全防护物品要钱购置(如: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及消防器材等等)哪样都要钱投入,安全工作如果过分节约,就会适得其反,“节”出隐患。可实际工作中安全上的“节约”还是被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该添置的安全器材、防护用品购买时被打折了,最常见的有些分包单位购买的安全帽质量不过关,安全网不能防火等,这些在无形中又增加了安全隐患。 4、安全检查和项目整改措施不到位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项目安全员每天对现场进行安全巡查,项目部、监理每星期检查,工程处每月安全检查,公司每季度安全检查,再加上安监部门每月一次的跟踪安全检查,每个部门检查都有整改通知单,频繁的安全检查确实也促进了安全管理(www.chinatpm.net),但有些项目自认为没出安全事故,安全管理外紧内松,致使安全检查变成了走过场,整改回复变成了应付交差。 (二)改进措施  1、项目开工即编制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危险源控制领导小组,对照方案控制落实控制措施,力争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2、领导重视。在甲方拨付的工程款中将安全措施费单独立项划拨,项目措施费台账由工程处财务统一制表,力争安全措施费做到专款专用。这样避免了以往检查时,安全员到处找单据,拼凑各项安全措施费,也统一了安全措施费的做法。 3、为保证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分包单位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应统一由总包单位购买合格的产品,发放到工人,这样既保证了防护用品的质量,也便于控制安全帽的规格颜色,保证公司形象。  4、在公司的季度检查或每月安全巡查中,增加给安全员打分栏(据了解,有些单位多年前就已实施),让安全员工作有压力也有动力,使年终的安全员评比更具权威性。安全员必须做到“文武双全”,文会电脑操作,武懂现场管理,安全工作才会上台阶、换新颜。  5、增加项目安全主任的年终评比。  三、大型设备管理  我司的大型设备一般是由机务队负责管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也要积极主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特别是大型设备在运转过程中,防高坠、防触电、防物体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场常见的起重设备伤害事故 1、吊装钢丝绳或卡环脱落发生的物体打击; 2、重物在吊钩中滑落造成高空坠物; 3、吊装过程中钢丝绳断裂造成的重物失落;  4、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立体交叉作业,司机视野不清,司索跟踪不到位等造成的物体打击和伤害事故;  5、恶劣天气,设备在雷雨大风恶劣天气下运转,造成的设备损坏、漏电伤人等。  (二)改进措施  1、施工中做好防台风、防暴雨、防雷电三防应急工作,在恶劣天气到来时,及时停止施工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2、平时作业时,操作工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员对操作人员班前试机、班中监控、班后检查,进行严格控制,同时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在拆卸、安装、顶升过程中,安全主任、安全员在做好安全交底的同时,必须全过程跟踪控制危险源的发生,保证现场设备安全运转。 5、对上级发出的安全检查整改单,逐条落实整改到位。  四、分包单位管理  工程分包是我司在建项目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包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如何加强分包单位管理,减少安全事故,规避安全风险,是我们必须面临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我司除了自身的劳务队伍,分包单位主要是签订三方协议的专业承包单位,如:电梯施工、防水施工、幕墙施工、人防施工、基坑边坡支护、人工挖孔桩等,这些分包队伍大多是小作坊、私企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分包队伍安全管理松懈,管理人员配备缺乏,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等。 (二)改进措施  1、现场安全员应检查落实分包单位资质证书、三类人员到岗情况,职工工伤保险购买情况。  2、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现场状况,督促分包队伍及时投入资金,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到位,只有有效控制了物的不安全状态,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督促分包单位工人进场时做好三级教育和安全交底,完善平安卡和职工进场出入证的办理工作。  4、总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三当”:①“当医生”,对现场施工环境清楚明白、了然有数,能够及时指出分包单位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督促分包单位整改。②“当老师”,当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时,要帮助他们建立体系、理顺关系,逐步提高分包队伍自身管理水平。③“当法官”,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发现违章,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安全管理的严肃性。 总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相铺相成的一个整体,是一种唇齿相依的关系。只有共同致力于安全生产管理中,才能完成项目的安全生产总目标。 五、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现场管理中,是环环相扣紧紧相连的。今年在公司 “安全管理年” 、项目现场“标准化建设实施年”系列的相关活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更加成为眼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根据深圳市深建质安(2011)57号《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81号《关于强化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深建质安〔2010〕393号《深圳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司的项目施工现场对照深圳市建设局和公司下发的文件要求还有差距,必须加大安全文明施工资金投入和管理力度,只有跟上管理步伐,安全文明施工才能上水平、出样板。 (一)存在不足  1、施工现场规划不到位,临设安排不当。  2、有些项目由于施工场地有限,现场草坪绿化布置不足。 3、文明施工的硬件设施不尽人意,有待改善。  4、项目管理人员对职工安全文明施工培训教育力度不够等。 (二)改进措施  1、项目开工,即制定省市级“双优工地”目标,从规划上力求高标准、严要求。 2、现场文明施工对照《深圳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逐条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优化文明施工管理。  3、配合、督促建设单位完善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落实建设局相关文件精神。  4、在人工挖孔桩和基坑支护作业过程中,强调泥浆车辆现场进出监控以及泥浆排放过程控制。  5、在主体工程施工时,注重脚手架搭设、外部安全网及临设的美观,建筑垃圾做到随做随清、工完料清、现场清。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工作需要大家的支持。  以上只是本人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点不成熟的体会。在今年的公司“安全管理年”、项目现场“标准化建设实施年”活动中,我相信每位员工从自身做起,以此为契机,人人抓安全,个个管安全,切实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落实到实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一定会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与保险法立法工作的袁杰、王清、李建国、王翔、施春风、陈扬跃、刘泽巍等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对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供学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参与保险法立法工作的袁杰、王清、李建国、王翔、施春风、陈扬跃、刘泽巍等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对修订后的保险法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供学习参考。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实施是指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推动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是依据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和按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促进标准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分工管理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分工管理本地区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计划单列市机械局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分工管理本地区机械工业的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第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授权和委托负责本专业、本地区本行业范围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具体技术业务工作。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标准实施并对标准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在组织推动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第二章 标准的实施第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在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批准发布后,要及时组织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并采取措施做好标准的实施,包括生产过程中和管理工作中的标准实施和产品按标准进行检查。实施所需的措施应纳入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计划。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观管理的需要,提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标准的重点项目及具体要求。其中基础、通用标准的重点项目由部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提出,专业范围内的标准重点项目由有关行业司(局)负责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根据需要对有关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要求,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取得实效。第九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本专业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省(市)机械厅(局)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组织有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各企业的标准化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有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培训。第十条 在标准实施工作中,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负责标准的解释和指导解决标准实施中的共性技术问题,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积极推动标准实施,并根据需要组织调研,采取措施安排解决实施标准所必需的关键设备、检测仪器、刀量具以及有关材料和配套件的协调供应问题,为实施标准创造必备的条件。第三章 标准实施的监督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包括依法对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椎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经正式批准的产品标准并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按规定附有标识并与标识的标准相符。  (二)生产过程和管理工作中是否贯彻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三)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是否符合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专业产品标准是否贯彻执行基础通用标准,企业标准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计划和根据需要专门组织对标准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结合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级评定、创优、行评、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升级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四)对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考评。  (五)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考评。  (六)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计划,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由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

加强对党员的监督管理

  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本支部党员的目标管理与考核,进一步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党员在广大师生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党员自觉按照党章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再创新台阶做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此办法。  二、实施原则  对党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  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考评工作组对每位党员的表现进行每学期初次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分由普通群众评议打分和支委评议打分两个部分相加组成;考核应对各项目给出具体分数。群众打分和支委打分满分均为100分。对于单学期考核成绩在60以下的党员,视为考核不合格。同时年终得分在120分以下的,视为该年度考核不合格。支部对这些党员将分不同的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重点教育。  四、考核办法  1、根据党章和学校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党员的政治素质、专业学习、行为自律、群众基础、教学成绩等方面,确定党员的具体管理目标和考核内容;  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分10个项目,每项目各为10分,总分为100分。  2、党员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应自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五、具体标准及相应分数  1、政治素质。  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提高理论修养,增强自身党性。组织观念强,及时交纳党费。(10分)  在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上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10分)  2、群众基础方面。  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能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10分)  3、积极参加团体活动方面。  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在校内外的活动中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能够在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20分)  4、专业学习方面。  端正学习态度,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并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营造本处室、教研组良好学习风气,教学成绩突出。(20分)  5、行为自律方面。  在考勤上,没有缺席旷工记录,并能在其中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10分)  带领本处室教研组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卫生考核,办公室、卫生区整洁,能够在校园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10分)  平时生活作风良好,无重大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10分)  六、考核程序  1、专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组。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支部副书记担任。  2、每学期初由党小组负责人向支委提交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党员成绩及名次、每次卫生检查情况记录、旷工情况有无的记录、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公益活动的情况记录、有无重大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记录)。  3、根据党小组提交的以上记录,结合自己的主观判断,从各处室教研组中民主推选出5-7名代表群众采用座谈会、调查表等形式对党员综合表现征求意见,并针对每个考核项目给出具体的分数。同时,支部委员会给本支部每个党员打出考核分数。  4、根据上述两部分的打分,对每位党员前一学期的综合表现进行综合考评  同时,在每年三月份左右(即次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年度的两次考评进行总结,得出每位党员的最终得分。其中年度总分在170(含170)分以上为优秀,140-169(含169)分为良好,120-139(含139、12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6、考评领导小组对最终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将考评结果公布、存档,作为党员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7、预备党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能否转正的重要依据。  七、奖惩制度  1、对在党员考核中最终成绩为优秀的党员给予公开表彰。  2、对在党员考核中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正式党员支委应该给予必要的提醒,对其进行谈话;若在年终考核时总分仍不合格,将在支部大会上给予通报批评,要求其找出差距,限期改正;若经了解,该党员在改正期内无任何悔改表现的,经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组织审批备案后,视情况考虑对其给与纪律处分。对考核不合格的预备党员,若有学期的考核总分不合格,视情况考虑限期改正、延长其预备期,直至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八、考核时间  党员的每学期的考核工作,在下学期的开学初完成。同时,对于年度的考核,定于次年的三月份(即次年第一学期初)完成。4月份,公布考核结果。

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第三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五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党员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明确对党员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对党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同各种错误行为做斗争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以积极态度,认真对待群众意见,改进工作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八小时以内的情况,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2、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3坚持党员教有、管理与监督相结合。4、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5、教育引导党员相互监督。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技术质量监督局发放焊工证有啥区别

一、发放证书的含义不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是安全技术证书,又称上岗证,是从事电焊作业人员必备证书之一。技术质量监督局发放的电焊证是指从事塔吊、锅炉等特种焊接设备人员必须拥有的证书,在拥有技术监督管理局的证书的同时还应该拥有安监局颁发的证书。二、主管部门不一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三、从业条件不一样两者的从业条件基本相似,只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都可以申请,但在文化素质方面的要求有明显的区别。特种作业人员,更低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证书有效性不一样安监总局第30号令指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质检总局第140号令指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质量技术监督局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什么时候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替代的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在2014年1月底前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替代的。2014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统一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划入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各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改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范围较大,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范围较小。

市场监督管理局 和 质量技术监督局,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合一,成立市场监管局

技术监督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技术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是:1、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全市产品质量状况;2、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3、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4、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5、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措施;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7、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8、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技术监督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技术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是:1、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全市产品质量状况;2、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3、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4、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5、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措施;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7、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8、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技术监督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内容: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3、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4、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5、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6、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技术监督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三)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四)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法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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