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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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义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党员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牢记党员权利义务个人发言稿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②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权力),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似乎很简单;而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层次越来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受限制,各自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交织在一起;尤其在原国企改革中游离出的那些年龄大、学历不高、技术老化的职工,其权利(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不梳理清楚,将难以解决连新总理都敢于直面的问题:“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就业。”(二)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本文所指“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各类资源”当然是包括物质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术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织其中的各种信息和各种关系形态的资源。在人类同属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础上,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的合法占有、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实质就是在法律和各种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源配置关系的调整、整合的过程,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健康、和平地发展;因此必须认真梳理权利(权力)主体对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在占有、发布、使用中存在的差异关系,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错位和缺位,导致破坏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可避免的现象发生。我国加入wto即意味着我们在国际经济循环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规则,我们必须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为贸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有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在观念上的余毒,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习惯,在权利(权力)问题的理解上与wto其他成员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影响我们对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现一些争端,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三)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公民(自然人)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分子,其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如何和最终实现状态如何,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统计学体现,如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人均数字统计;表现为能体现社会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就业、就医状况的数字统计等;这是权利(权力)的量化表现。但在这些数字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掩盖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现象。如“权大还是法大”只争,就反映了这种问题。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如果不梳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不对?

是责任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什么意思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5、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6、有提起上诉的权利;7、有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8、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9、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11、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1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13、有申请再审的权利;14、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如何理解行政法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称之为( )。

【答案】:B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在权利义务方面有何不同?为什么?

您好,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相关规定。对您所提出的问题作以回答。首先明确独立董事的概念:一、首先包含在广义的董事定义范畴,行使董事应有的责权利。二、独立性。即:不在公司内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客观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所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内主要的作用为:对董事会所作决议提出专业性的独立意见。对公司管理制度及规范经营负责。基于此,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相比的特别职权有以下几方面:1、重大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或高于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什么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架构、管理体制、课程设置、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1.联合主体和权利分配联合办学方案应该确定两个或者更多举办者中的主导方或平衡权力,并提供对每个联合举办者的适宜权利和责任的分配。此外,在联合体的最高决策层面上,也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标准。这些规则需要所有举办者同意并签署,遵循协议中规定的流程及要求。2.课程设置和评估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就学校或机构的课程设置和实施达成一致。这可以包括培训计划、教学方法、教师培养和支持、课程管理、进修和转移等。同时,人才培养是联合机构的核心使命之一,因此还应针对学员的评估机制进行约定,确保培训课程与服务的有效性和效果。3.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测量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健康的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协议应该涵盖资金来源、使用和分配,投资和收益共享等方面。其中涉及到收费标准的约定,同时也需要规定好风险分担和收益合理分配的制度,以确保联合体良性运营。4.管理体制和人员组成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该明确管理层次、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制度建设等相关的管理体制。这包括如何制定和实施决策,如何推动和监管各项管理任务,以及如何营造积极向上的管理文化。约定联合机构的基本管理范畴和组成,确立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优先级。5.合同解决方案如果在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发生争议,签署者应当继续协商并寻找公正客观的解决方案。一份联合主体应缔结有关处理和解决争议的规定的条款。这可能包括第三方仲裁、调解或审判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将联合机构目标和学员利益放在首位,保证每个举办者的必要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经济法律关系是什么经过经济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形成的双方在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有关财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是现代经济活动的产物,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之间依法结合而产生的相互依存、相互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涉及到了财产、利益、合同、责任等方面,是互惠互利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是调整和维护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法规的实施,可维护各方的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法律关系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志之一。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应该秉持规范、合法、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事,提高自我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推动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当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就容易引发一系列经济法律纠纷,这时候,便需要经济法来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及其实践意义: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是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需要强调合法、公平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在保护各方的权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涉及到很多专业的交叉研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也逐渐变得复杂和多样化。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地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研究、解释和更新,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也需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还需要加强公众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引导经济活动各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用,保障经济发展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高分!!烦请帮忙寻找“论选民与人大代表权利义务关系”的资料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4)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1)组建代

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主要统计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章,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转让;债权发生转让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以及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求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 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 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判例

法律主观: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规定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代签,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也就是说,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除外,只能当事人自己签名。夫妻一方代签属无效行为。,1.对于债权全部转让的,应由受让人承担。因为债权全部转让的,在债权转让成立后,债权人也退出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债务人和受让人。,2.对于债权部分转让的,原则上应由债权人承担。在债权人剩余的债权不足以负担多出的费用时,债务人可以补充要求受让人承担该笔费用。此时,由于债权人尚未完全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仍是一方当事人,那么债务人向其主张承担多出的费用便有法律依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出现法定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得转让;2、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3、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可以对抗第三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在演出项目居间合同中,作为居间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体演出经纪人有哪些主要权利义务()。

【答案】:B、C、D在演出项目行纪合同中,作为行纪人的演出经纪机构有以下主要权利义务:(1)报酬和费用的请求权;(2)介入权;(3)办理行纪事务的义务;(4)报告的义务;(5)行纪事务办理结果交付的义务。在演出项目居间合同中,作为居间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体演出经纪人有以下主要权利义务:(1)忠实的义务;(2)因过错而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3)获得居间报酬和居间费用的权利。

公民应当树立怎样的权利义务观念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作为公民应①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②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臣民意识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和尊严,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而且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也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使古代中国形成了系统严密的官僚体制,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近代以来,中国曾经有过几次思想启蒙运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都是昙花一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思想文化方面,人权观念、自由与平等、个性解放等现代价值观念统统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抛弃,而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其中就包括臣民意识却一直存在了下来。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长制、特权思想、臣民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这主要是由于:1.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法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商品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与之相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与成长。这是传统社会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客观原因。2.主观上由于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义轻利。受其影响,时至今日部分公民依然羞于言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居然会因打官司有贪利嫌而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就不是现代公民应有的意识和行为。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没有及时转变思路。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主要表现为:1.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所谓制度冲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比如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干着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勾当。2.现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无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大小。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没有约束力,则是无效。如制度对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但没有达到制定制度时的预期效果,则是效率不高。如制度对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行为的规定。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现了诸如打假者被打、索赔者索不到赔、纳税人竞争不过高逃税等现象。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对公民意识的形成起着抑制作用。 二、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笔者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体、政治活动程序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因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识的体现。其创制和实施都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但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制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从1985年开始,经过几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这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 认识来源于实践。社会上日常的法制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能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就能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得到他们的信任。经过长期的重复实践,就会形成固定的习惯和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四)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发达与否,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是否繁荣有直接的关系。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人才又是宣传、传播、深化法律意识的使者,法学研究是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发展,人们在运用法律来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仍有许多未知的领域。在法律实践中,一些新经验、新思想也需要及时总结、推广,这些都离不开法学研究。而研究的成果,又通过法学教育使一部分人先行接受,然后又通过这些受教育者用各种方式向社会传播、推广并付诸实践,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 (五)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六)强化或树立具体的法律观念 1.权利观念。树立公民的权利观念,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义务本质”反思的结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强化权利观念,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得以真正体现,在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地适用权利,发挥其创造性,同时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应当包括对权利概念、性质、来源的正确认识;行使权利的自主意识和自觉性;权利行使时的求实态度与自律观念;建立和完善权利行使机制的使命感和创造精神等。这种权利观首先是公民的,与以往只重视国家权力(利)是不同的,它是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2.契约观念。商品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的。而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树立契约观念能够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其法律含义在于通过明确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担任的法律角色,从而有效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契约观念的普遍化,是指这种观念延伸到更广泛的政治社会领域,使整个社会活动既充满活力,又有必要的约束,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有序状态。3.正确的诉讼观念。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保护手段。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必要方式,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群众对诉讼抱有一种深深的偏见。不管有理与否,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并往往把诉讼与受惩罚联系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而是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这样就不能运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有力保护。社会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社会矛盾和纠纷如果只通过非正当途径解决,往往造成对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三、结语人们的法律意识状态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的。社会生活的变化必然引起法律意识的变化。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显得复杂。

劳动法律关系的什么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答案

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分别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为劳动法律关系为双务关系,当事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故一方的义务为另一方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下: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同,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划分。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依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须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业事件和行为两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下: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同,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也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划分。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依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须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业事件和行为两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有: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有: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劳动法律关系要素: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关于权利义务意识的宣传标语有哪些

  1、 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3、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4、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必须控制人口增长  6、 计划生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7、 少生优育,利国利民  8、 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妇女地位  9、 人口素质要提高,优生优育很重要  10、 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下篇  1、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2、计生协会是群众组织  3、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4、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必须严格控制人口  (婚育新风)  1、为了您的幸福,请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3、良好的人口环境,将使您的家庭更美满幸福  4、科学生育营造家庭幸福的港湾  5、少生优生,靓丽人生  计划生育标语口号  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篇  1、爱护人口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2、抓经济不忘计划生育,庆丰收应有人均观念  3、人口增长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控制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婚育新风进万家篇  1、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2、破除早婚陋习,提倡晚婚晚育  3、破千年封建旧习,树一代婚育新风  4、树立婚育新风为您幸福,传播科普知识保您健康  5、树婚育新风,惠泽千家万户;强家乡经济,早达小康社会  6、婚育新风进万家,文明幸福你我他  关爱女孩标语  1、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的未来?  2.全社会都要关心女孩健康成长?  3.关心女孩成长 树立文明新风?  4.培育女孩成才 建设幸福家庭?  5.实现男女平等 推进社会进步?  6.时代不同了 男女一样好?  7.女儿不比男儿差 谁说女子不如男?  8.女孩男孩都是祖国的花朵?  9.女孩男孩都是民族的希望?  10.女孩男孩都是未来的接班人?  11.今天的女孩 明天的建设者?  12.女孩男孩一样好?  13.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14.女孩男孩享有同等的权利?  15.用法律维护女孩的合法权益  村民自治标语  1、以村民自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  2、村民自治是搞好计划生育的根本保证  3、依照《章程》规定,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4、认真遵守《章程》,自觉约束生育行为  5、村民自治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措施  8、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9、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0、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11、计生协会是群众组织  12、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3、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必须严格控制人口

教师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条例有哪些?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其中,《教师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用,拦截和拖欠教师工资”,保障教师按时获得合法的待遇保障。《教育法》规定国家要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另外,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二、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救济途径目前,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一个主要救济途径就是申诉制度。教师申诉, 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向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一种权益救济途径。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都可以进行申诉。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机关为学校上级主管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法通则中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或核心原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法则。  一、平等原则是调整法律关系的重要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中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律的法定原则: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党建牌上墙:党员权利义务、三会一制度、发展党员制度等是按怎样的顺序排列?

党员权利义务民主评议制度三会一制度党员学习制度发展党员制度

党员的权利义务

所以现在的党员,有多少是看完党章,并且记得的呢

党员权利义务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法律分析:明确重申党章和党纪的地位,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义务盘点

1、党员的义务包括:认真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2、党员的权利包括: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代理

不可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