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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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区别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检验检疫内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方式: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检验检疫内容: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   方式: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检验检疫内容: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   方式: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处境动植物检验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请问三者有何不同!

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区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检验检疫内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方式: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检验检疫内容: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方式: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检验检疫内容: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方式: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参考: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区别http://www.bgyks.com/2222/879640163654.html

进口商品检验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一、报验。分下列几种情况: (1)在口岸,对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予以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 已接受报验 ” 印章,申请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机构 “ 已接受报验 ” 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 (2)在货到目的地,对列入 “ 种类表 ” 的进口商品报验。由报验单位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然后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报验时应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 (a)对外贸易成交合同(副本); (b)国外商业发票; (c)装箱清单; (d)提单; (e)进口货物通知书。 如果申请检验品质、规格,还须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提供成交小样;如需申请残损鉴定的,须提供《货物残损报告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单证;如需申请数量、重量鉴定的,还须提交发货人提供的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上述单证是检验、鉴定和判断责任方的依据。 (3)未列入 “ 种类表 ” 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自行组织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地商检机构。加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保持现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二、检验、出证。商检机构受理上述报验申请后,进行检验、出证。并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由收、用货部门送订货公司办理对外索赔。以进口设备为例,步骤如下: (1)验收准备:督促收、用货单位做好验收准备,主要包括成立指挥,运输、验收、安装调试、档案、保卫等工作内容的临时验收小组,收集、翻译进口设备的各种资料;熟悉资料,拟定验收方案;培训验收人员;落实货物堆放场地;有国外厂商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安装调试的,还要做好接待准备。 (2)拆箱检验。在拆箱前,先要查看包装标志与合同、提单是否相符,再查看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水渍、油污等。如发现问题,在详细记载、拍摄照片及收存受损实物后,立即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鉴定,必要时请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如未发现问题,则可开箱进一步查看设备,零部件的装载,内包装是否完好;根据装箱单核对数量,查看外观有无锈损。如发现问题,按上述办法办理。 〖说明〗 1.进口商品规定有索赔期限,故检验工作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进行。收、用货部门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应考虑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时间。如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并估计在索赔有效期内不能完成检验、鉴定的,收、用货部门应及时与订货公司联系,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或保留索赔权。超过索赔期限而又未提供延长索赔期或保留索赔权依据的,商检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检验。 2.一般进口设备在合同中均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在品质保证期内,发现非操作、保养、维修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申请商检机构复验。 3.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商品残损或数量短少,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应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并给予鉴定、签证。在口岸检验、鉴定有困难的,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收、用货部门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签证。没有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的,当地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检验。 4.进口商品合同中规定由售方来我国共同检验,或在到货后发现问题确属售方责任、需经售方派人会同检验的,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地检验。 5.进口机动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行车执照前,先进行验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登检手续。经登检后,发给《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凭此向交通监理部门办理行车执照。 6.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验、监造或者监装,商检机构可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进口商品检验程序是什么?

一、报验。分下列几种情况:(1)在口岸,对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予以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 已接受报验 ” 印章,申请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机构 “ 已接受报验 ” 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2)在货到目的地,对列入 “ 种类表 ” 的进口商品报验。由报验单位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然后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报验时应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a)对外贸易成交合同(副本);(b)国外商业发票;(c)装箱清单;(d)提单;(e)进口货物通知书。如果申请检验品质、规格,还须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提供成交小样;如需申请残损鉴定的,须提供《货物残损报告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单证;如需申请数量、重量鉴定的,还须提交发货人提供的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上述单证是检验、鉴定和判断责任方的依据。(3)未列入 “ 种类表 ” 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自行组织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地商检机构。加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保持现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二、检验、出证。商检机构受理上述报验申请后,进行检验、出证。并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由收、用货部门送订货公司办理对外索赔。以进口设备为例,步骤如下:(1)验收准备:督促收、用货单位做好验收准备,主要包括成立指挥,运输、验收、安装调试、档案、保卫等工作内容的临时验收小组,收集、翻译进口设备的各种资料;熟悉资料,拟定验收方案;培训验收人员;落实货物堆放场地;有国外厂商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安装调试的,还要做好接待准备。(2)拆箱检验。在拆箱前,先要查看包装标志与合同、提单是否相符,再查看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水渍、油污等。如发现问题,在详细记载、拍摄照片及收存受损实物后,立即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鉴定,必要时请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如未发现问题,则可开箱进一步查看设备,零部件的装载,内包装是否完好;根据装箱单核对数量,查看外观有无锈损。如发现问题,按上述办法办理。〖说明〗1.进口商品规定有索赔期限,故检验工作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进行。收、用货部门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应考虑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时间。如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并估计在索赔有效期内不能完成检验、鉴定的,收、用货部门应及时与订货公司联系,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或保留索赔权。超过索赔期限而又未提供延长索赔期或保留索赔权依据的,商检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检验。2.一般进口设备在合同中均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在品质保证期内,发现非操作、保养、维修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申请商检机构复验。3.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商品残损或数量短少,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应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报验并给予鉴定、签证。在口岸检验、鉴定有困难的,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收、用货部门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检验、鉴定、签证。没有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的,当地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检验。4.进口商品合同中规定由售方来我国共同检验,或在到货后发现问题确属售方责任、需经售方派人会同检验的,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地检验。5.进口机动车辆的使用者,在办理行车执照前,先进行验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登检手续。经登检后,发给《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凭此向交通监理部门办理行车执照。6.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验、监造或者监装,商检机构可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出口商品检验如何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下列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经当地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1)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3)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4)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5)输入国政府规定须经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上述出口商品未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一律不准出口。   办理申请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程序是:   一、报验。具有该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报验时,须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   (1)出口货物明细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供用的凭证(如《××商检局放行通知单》);   (3)对外贸易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有关函电、信用证(或购买证)。如信用证有修改的,要提供修改函电;   (4)凭样成交的,提供成交小样;   (5)经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的,须加附厂检结果单或化验报告单,如同时申请鉴重的,须加附重量明细单(磅码单)。   二、检验。报验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或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商检机构也可视情况,根据生产单位检验或外贸部门验收的结果换证,也可派出人员与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如输入国政府法令、法规规定 )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   三、出证。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商检机构可酌情同意申请人申请复验,复验原则上仅限一次,或由申请单位重新加工整理后申请复验。复验时应随附加工整理情况报告和《不合格通知单》,经复验合格,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程序。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项目包括( )。

B,C,D,E答案解析:[解析]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主要项目包括:(1)商品的质量检验,这是检验工作的主要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内在质量、特定质量检验;(2)数量和质量检验;(3)标识检验,例如食品和化妆品的进出口要取得标签检验证明文件;(4)包装检验,例如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进出口的有关规定;(5)动植物检疫检验;(6)卫生检疫;(7)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等。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程序

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报验   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   商品,都必须报验。   1.出口报验手续   (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 (2)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 的样品。   2.进口报验手续   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   (二)抽样   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三)检验   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   (四)签发证书   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单》进行。如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疫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发商检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单》进行。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书,以供对外索赔。考试大我整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之间具有哪些区别?

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之间的区别是:法律依据不一样,检验检疫内容不一样,检验方式不一样。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检验检疫内容是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方式是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检验检疫内容是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方式是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检验检疫内容是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方式是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x0dx0a(一)报验x0dx0a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x0dx0a商品,都必须报验。x0dx0a1.出口报验手续x0dx0a(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x0dx0a(2)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的样品。x0dx0a2.进口报验手续x0dx0a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x0dx0a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x0dx0a(二)抽样x0dx0a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x0dx0a(三)检验x0dx0a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x0dx0a(四)签发证书x0dx0a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如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疫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发商检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x0dx0a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书,以供对外索赔。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知识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 个环节: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 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 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 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 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 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 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 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 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 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 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 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 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 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 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 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 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进出口商品检验 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之间具有哪些区别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检验检疫内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方式: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检验检疫内容: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  方式: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检验检疫内容: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  方式: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边境小额贸易、边境民间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地区的地方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工作。第三条 商检机构依法对边境贸易中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  三、边境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四、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的商品。第四条 商检机构对未列入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款的进出口商品,可进行抽查检验。第五条 商检机构在受理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报验和检验时,可根据本地区边境贸易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灵活方式及时检验、出证或者办理放行手续。  报验时应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等必要的单证。第六条 边境地区的地方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民间贸易的进出口商品,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出口国有关标准检验。涉及安全、卫生项目出口国有规定的按进口国规定检验。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即使买方确认,也不准放行。第七条 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办理。第八条 口岸商检机构接到进口到货通知单后,对能在口岸进行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应就地进行检验。  不能在口岸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口岸商检机构要及时办理易地检验手续,通知到货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第九条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的商品,按贸易关系人约定的标准对申请鉴定和委托检验的项目进行鉴定和检验。第十条 实施质量许可证和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商品,商检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边境贸易经营单位应收购获得商检机构颁发的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生产厂的商品,并凭依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在管辖地区内可派员到货物存放地或者贸易现场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取样检验、查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经铁路联运直接过境需要商检证书的出口商品,由发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证书。  非铁路联运的出口商品,由发货地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者放行单,对出具换证凭单的商品,口岸商检机构按有关规定查验换证,办理放行手续。经检或者查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放行出口。第十三条 商检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后签发的有关证单,需在证单上加盖“边境贸易”字样的印章。“边境贸易”印章,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对在边贸贸易出口商品检验中查出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从严处理。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检验管理和办理鉴定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设在边境地区的商检机构可根据边境贸易特殊需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和检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后自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发布的原《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管理,规范商检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商检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以下统称商检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条 商检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商检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第二章 处罚的管辖第四条 对违反商检法规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商检机构负责查处。  当事人住所地在异地的,可移送当事人住所地商检机构处理。第五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商检机构的管辖范围时,由最先立案的商检机构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商检机构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  两个以上商检机构发生管辖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商检机构直至国家商检局指定管辖。第六条 取消使用认证标志资格或者撤销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撤销由国家商检局批准的出口质量许可以及取消经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者认可机构的指定和认可资格的行政处罚,需报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时,商检机构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违反商检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商检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违反商检法规的行为及处罚第九条 违反商检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接受报验,并可处以有关商品总值1%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  (二)出口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  (三)进口、销售、使用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而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的,或者出口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者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而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或者未经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商品的;  (四)使用未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适载合格证书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船舱、集装箱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  (五)提供或者使用须经商检机构鉴定而未经商检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  (六)其他逃避商检机构法定检验行为的。第十条 违反商检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接受报验,并可处以有关商品总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使用经商检机构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的;  (二)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  (三)擅自改变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以及包装后出口的;  (四)擅自调换商检机构所抽取的样品的;  (五)擅自调换、转让、损毁商检机构加施于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商检标准,封识以及认证标志的;  (六)提供或者使用经商检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危险货物的;  (七)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有关证单的。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进出口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或者经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或者吊销其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或者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第十二条 取得申领原产地证书资格的单位,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书或者非法转让原产地证书等行为的,可通报批评、暂时停止直至取消其申领原产地证书的资格。第十三条 经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鉴定机构,不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暂时停止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对其指定或者认可的资格。第十四条 未经国家商检局及其授权的商检机构批准、指定或者认可,擅自进行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责令其停止未经批准的检验、鉴定业务外,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以其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第五条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海关总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第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试术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程序。

【答案】: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报检、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1.报检。报检单位首次报检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报检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报检。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和有关文件。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及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2.抽样。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须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针对不同的商品采用不同的抽样方式,包括有:登轮抽样、甩包抽样、翻垛抽样、出厂进仓时抽样、包装前抽样、生产过程中抽样、装货时抽样、开沟抽样、流动间隔抽样。3.检验。内地省市的出口商品需要由内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机构申请查验放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免检条件的可以申请免验。4.签发证书。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按申请人的要求可签发商检证书或商检证单。

商品检验抽样要遵循哪些原则

商品检验抽样是根据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随机地抽取一小部分在质量特性上都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据此对整批商品的质量作出评定。商品检验抽样又称取样,旧称抒样、拣样商品检验抽样常用的方法有百分比抽样法和计数抽样法两种。商品检验抽样必须遵循的原则是:(1)随机性。首要原则是随机原则,即从货物中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商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任何选择,按随机原则抽取的。(2)代表性。抽样是以从整批商品中所取出的全部个别样品(份样)集成大样来代表整批,不应以个别样品(份样)来代表整批,因为个别份样有高有低,但在抽取足够多的份样时,其平均数即接近整批商品的平均质量。抽样必须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否则检验时即使运用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也不可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而会对商品质量做出错误的评定。(3)可行性。抽样的数量及方法,使用的抽样装置和工具,应是合理可行,切合实际,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应在准确的基础上达到快速、经济、节约人力物力。(4)先进性。改进抽样技术和抽样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符合国际贸易的要求。

什么是商品检验抽样?有哪些常用方法和原则?

商品检验抽样是根据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随机地抽取一小部分在质量特性上都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据此对整批商品的质量作出评定。商品检验抽样又称取样,旧称扦样、拣样。 商品检验抽样常用的方法有百分比抽样法和计数抽样法两种。商品检验抽样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随机性。首要原则是随机原则,即从货批中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商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任何选择,按随机原则抽取的。 (2)代表性。抽样是以从整批商品中所取出的全部个别样品(份样)集成大样来代表整批,不应以个别样品(份样)来代表整批,因为个别份样有高有低,但在抽取足够多的份样时,其平均数即接近整批商品的平均质量。抽样必须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否则检验时即使运用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也不可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而会对商品质量做出错误的评定。 (3)可行性。抽样的数量及方法,使用的抽样装置和工具,应是合理可行,切合实际,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应在准确的基础上达到快速、经济、节约人力物力。 (4)先进性。改进抽样技术和抽样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符合国际贸易的要求。

商品检验抽样要遵循哪些原则

商品检验抽样是根据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随机地抽取一小部分在质量特性上都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据此对整批商品的质量作出评定。商品检验抽样又称取样,旧称抒样、拣样商品检验抽样常用的方法有百分比抽样法和计数抽样法两种。商品检验抽样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 随机性。首要原则是随机原则,即从货物中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商品的样品 , 应是不加任何选择,按随机原则抽取的。 (2) 代表性。抽样是以从整批商品中所取出的全部个别样品(份样)集成大样来代表整批 , 不应以个别样品(份样)来代表整批,因为个别份样有高有低,但在抽取足够多的份样时,其平均数即接近整批商品的平均质量。抽样必须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否则检验时即使运用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也不可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而会对商品质量做出错误的评定。 (3) 可行性。抽样的数量及方法,使用的抽样装置和工具,应是合理可行,切合实际,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应在准确的基础上达到快速、经济、节约人力物力。 (4) 先进性。改进抽样技术和抽样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符合国际贸易的要求。

商品检验抽样及常用方法和原则是什么?

  一.品质控制的演变  1.操作者控制阶段:产品质量的优劣由操作者一个人负责控制。  2.班组长控制阶段:由班组长负责整个班组的产品质量控制。  3.检验员控制阶段:设置专职品质检验员,专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  4.统计控制阶段:采用统计方法控制产品质量,是品质控制技术的重大突破,开创了品质控制的全新局面。  5.全面质量管理(TQC):全过程的品质控制。  6.全员品质管理(CWQC):全员品管,全员参与。  二,品质检验方法  1、全数检验:将送检批的产品或物料全部加以检验而不遗漏的检验方法。 适用于以下情形:  ①批量较小,检验简单且费用较低;  ②产品必须是合格;  ③产品中如有少量的不合格,可能导致该产品产生致命性影响。  2、抽样检验:从一批产品的所有个体中抽取部分个体进行检验,并根据样本的检验结果来判断整批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是一种典型的统计推断工作。  ①适用于以下情形:a. 对产品性能检验需进行破坏性试验;  b. 批量太大,无法进行全数检验;  c. 需较长的检验时间和较高的检验费用;  d. 允许有一定程度的不良品存在。  ②抽样检验中的有关术语:  a.检验批:同样产品集中在一起作为抽验对象;一般来说,一个生产批即为一个检验批。可以将一个生产批分成若干检验批,但一个检验批不能包含多个生产批,也不能随意组合检验批。  b.批量:批中所含单位数量;  c.抽样数:从批中抽取的产品数量;  d.不合格判定数(Re):Refuse的缩写即拒收;  e.合格判定数(Ac):Accept的缩写即接收;  f.合格质量水平(AQL):Acceptable Quality Level的缩写。通俗地讲即是可接收的不合格品率。  3、抽样方案的确定: 我厂采用的抽样方案是根据国家标准GB2828《逐批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来设计的。具体应用步骤如下:  ①确定产品的质量判定标准:  ②选择检查水平:一般检查水平分Ⅰ、Ⅱ、Ⅲ;特殊检查水平分S-1、S-2、S-3、S-4,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水平Ⅱ。  ③选择合格质量水平(AQL):AQL是选择抽样方案的主要依据,应由生产方和使用方共同商定。  ④确定样本量字码,即抽样数。  ⑤选择抽样方案类型:如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加严抽样方案,还是多次抽样方案。  ⑥查表确定合格判定数(AC)和不合格判定数(Re)。  三、检验作业控制  1、进料(货)检验(IQC):是工厂制止不合格物料进入生产环节的首要控制点。(Incoming Quality Control)  ①进料检验项目及方法 :  a 外观:一般用目视、手感、对比样品进行验证;  b尺寸:一般用卡尺、千分尺等量具验证;  c特性:如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特性,一般用检测仪器和特定方法来验证。  ②进料检验方法:a 全检, b抽检  ③检验结果的处理:a 接收; b拒收(即退货); c 让步接收; d全检(挑出不合格品退货)  e 返工后重检  ④依据的标准:《原材料、外购件技术标准》、《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理化检验规程》等等。  2、生产过程检验(IPQC):一般是指对物料入仓后到成品入库前各阶段的生产活动的品质控制,即Inprocess Quality Control。而相对于该阶段的品质检验,则称为FQC(Final Quality Control)。  ①过程检验的方式主要有:  a. 首件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b. 过程控制与抽检、巡检相结合;  c. 多道工序集中检验; d. 逐道工序进行检验;  e. 产品完成后检验; f. 抽样与全检相结合;  ②过程品质控制(IPQC):是对生产过程做巡回检验。  a. 首件检验; b. 材料核对;c. 巡检:保证合适的巡检时间和频率,严格按检验标准或作业指导书检验。包括对产品质量、工艺规程、机器运行参数、物料摆放、标识、环境等的检验; d检验记录,应如实填写。  ③过程产品品质检验(FQC):是针对产品完工后的品质验证以确定该批产品可否流入下道工序,属定点  检验或验收检验。a. 检验项目:外观、尺寸、理化特性等;b. 检验方式:一般采用抽样检验;c.不合格处理;d.记录;  ④依据的标准:《作业指导书》、《工序检验标准》、《过程检验和试验程序》等等。  3、最终检验控制:即成品出货检验。(Outgoing Q.C)  4、品质异常的反馈及处理:  ①自己可判定的,直接通知操作工或车间立即处理;  ②自己不能判定的,则持不良样板交主管确认,再通知纠正或处理;  ③应如实将异常情况进行记录;  ④对纠正或改善措施进行确认,并追踪处理效果;  ⑤对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应作好明确的状态标识,并监督相关部门进行隔离存放。  5、质量记录:为已完成的品质作业活动和结果提供客观的证据。  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字迹清晰、完整并加盖检验印章或签名。  还要做到:及时整理和归档、并贮存在适宜的环境中。  四、统计技术简介(参见《统计技术应用指南》)  1、分层法:是运用统计方法作为管理的最基础工具,目的是把杂乱无序的资料加以分门别类的归纳和统计。  2、调查表:在质量管理活动中常用调查表来收集数据。如不良项目调查表、不合格原因调查表等。  3、排列图:找出影响产品质量主要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它是根据“关键的少数、次要的多数”原理(即二八原理)制作而成的。排列图有两个纵坐标,一个横坐标,几个直方形和一条曲线。左边的纵坐标表示频数,右边的纵坐标表示频率(以百分比表示)横坐标表示影响质量的各个因素,按影响程度的大小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4、因果分析图:是用于分析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的一种图表,一般从人、机、料、法、环、测等6个方面分析。  5、直方图:(略)  6、控制图:(略)  五、质量管理常用的工作方法和分析方法  1、PDCA管理循环  PDCA管理循环是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方法(程序),把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划为P(plan计划)、  D(Do实施)、C(Check检查)、A(Action总结处理)四个阶段。  第一为P(计划)阶段,其中分为四个步骤  (1)分析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2)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各种影响因素  (3)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  (4)针对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制订措施,提出改进计划,定出目标  第二为D(实施)阶段:按照制订计划目标加以执行  第三为C(检查)阶段:检查实际执行结果看是否达到计划的预期效果。  第四为A(总结处理)阶段,其中分二步:  ⑴总结成熟的经验,纳入标准制度和规定,以巩固成绩,防止失误  ⑵把本轮PDCA循环尚未解决的问题,纳入下一轮PDCA循环中去解决。  2、5W2H法 : Why: 为何----为什么要如此做?  What: 何事----做什么?准备什么?  Where: 何处----在何处进行最好?  When: 何时----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完成?  Who: 何人----谁去做?  How: 如何----如何做?  How much:成本如何?  3、头脑风暴法  头脑风暴法又称脑力激励法,可以有效地识别问题的可能解决办法和潜在的质量改进机会。一般应用在分析讨论会议中,特别是QC小组会议 、质量分析会等。  在运用头脑风暴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禁止批评:不准批评和反对他人的意见;  2.自由奔放:尽情地想象,自由地发言,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3.欢迎多提观点:提出的观点越多越好;  4.结合改善:与别人的意见相结合,不断启发和改善自己的想法;  5.如实记录:对任何人的发言包括相反的意见都要如实记录下来。一是获得全面的信息,二是给人以重视感,从心理上感召他人多发表意见。  六、如何开展QC小组活动  1 QC小组的组建  ①QC小组的定义:QC小组(Quality Control的缩写)即质量管理小组。是指在生产现场或工作岗位上的职工自愿组织起来,运用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的小组,解决工作场所存在的问题,以达到质量改善的目的。QC小组是质量管理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  ②QC小组活动的作用:A. 有利于开发智力资源,提高人的素质;B. 预防质量问题,并不断地进行改进;  C. 有利于改善人际关系,强化团队意识和质量意识,从而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  ③组建QC小组的原则:A. 自愿参加,自愿结合是组建QC小组的基本原则; B. 由上而下,上下结合是组建QC小组的基础;C. 领导、技术人员和工人三结合是组建QC小组的好形式;D. 事实求是,结合实际。  ④QC小组的人数:QC小组人员不宜过多,一般3-10人为宜。  ⑤QC小组组长的职责:A. 组织小组成员制订活动计划,进行工作分工,并带头按计划开展活动;B. 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小组活动情况,争取支持和帮助;C.抓好质量教育,组织小组成员学习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小组成员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D. 团结小组成员,充分发扬民主,为小组成员创造宽松的环境,增强小组的凝聚力;E.经常组织召开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各种问题,做好小组活动记录,并负责整理成果和发表。  2 QC小组活动步骤  ① 活动课题的选择:选题范围 :提高改善产品质量的课题;降低损耗的课题;优化环境的课题;改善管理的课题;提高职工素质的课题。  对选题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先易后难;提倡大小课题相结合,以小课题为主;选题要具体明确;选题应选周期短,见效快的课题,一个课题一般应在3—6个月完成,最多不超过一年时间。  ② 现状的调查:通过调查表或其他形式,运用数据说话的方式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并确定解决问题的主攻方向,为设定目标提供依据。  ③设定目标:制定的目标应是经过大家的努力可以达到的。  ④原因分析:运用恰当的工具,把现状调查的主要问题按人、机、料、法、环、测等六大因素,采用调查表、  因果图、排列图等恰当的工具进行分析,从中找出造成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并确定主要原因。注意:在原因分析时,应召开小组会议,运用头脑风暴法,发挥团队的智慧,尽可能将原因一一找出。  ⑤制定对策:一般以对策表的形式列出具体项目,在制定对策表时,应采用5W1H法,多问几个为什么。因此对  策表应包括:为什么要制定对策(Why),达到什么目标(What),在哪里执行(WHere),谁去执行(Who),什么时间完成(When)和如何执行(How)等。  ⑥实施对策:按制定的对策或计划执行。  ⑦效果检查验证。  ⑧巩固措施: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并纳入有关的标准、作业指导书、制度和规定之中,以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同时防止类似问题再发生。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的工作程序一般是: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签证放行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有啥区别

前者是后者的替代,即二者是一个单位,以前叫商检局,现在叫检验检疫局。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定的实施工作。   (九)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十)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对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外观检验、取样分析。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在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商品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定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各种不同的规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口国的法令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除进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根据国家规定分别由船舶检验机构和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由商检机构根据外贸合同规定和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检验,以维护人身安全和确保经济财产免遭侵害。

外贸英语:商品检验英语怎么说

你说的是海关商检吗?那个不是已经取消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