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安全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关于石油安全事故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很多人因为没有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轻者影响他人或是自己的健康,重者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同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在我们身边履见不鲜,受害者有大人和小孩。许多人上有老,下有小,有些人是家庭的支柱,事故发生后,因为没有了家庭的支柱,灾难就降临在孩子们身上,他们的孩子只有选择辍学,外出挣钱,来维持家庭的生活。世界万物,唯有生命最为珍贵,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失去生命,就失去自我,失去生活的权利。一粒种子,一只蚂蚁,都联系着一条小小的生命,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历史中,是人类用一颗热爱生命的恒心,编制了一条文明的生命之河。

关于石油安全事故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安全就是生命 2006年12月8日下午14:10,我厂领导组织全厂员工在王徐庄油田的一口采油井的生产现场召开了一次沉痛的现场办公会。会议的内容是悲伤的、沉重的,是十分痛苦的,更是作为一声惊人的警钟,敲醒着那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忽视安全的人们。 曾经在新闻中、报纸上、书本里、乃至宣教课堂上看到、听到过无数起因为藐视安全而丧命的悲剧,这些教训触动着我的心灵,并一直在告戒我,要时时刻刻牢记安全。然而,就在12月8日早上8:30,当我接到一位同事的电话,传来的消息确是:我身边的一位熟悉的同事因为忽视了安全的提醒而草草地结束了自己仅仅在这世间经历了25年的年轻生命,这样的噩耗让我的心好象突然一下子被一块巨石砸下似的揪心的疼痛。站在那个结束他生命的现场,看到那台平日里为我们谋来利益、今天却结束他宝贵生命、上面还被他的鲜血染红的很旧了的抽油机,我内心的悲痛无法用言语来形容,一时间我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就在前天,这个年轻的小伙子还是一脸笑容地冲着我喊“张姐”,而今,我却再也无法看到这样的笑脸。回过头来想想,我的心中又生出许多的疑问。是怎样的原因导致今天的悲剧呢?他为什么会站在曲柄底下?曲柄为什么会下来?刹车为什么会突然失灵?刹车失灵,后沉的抽油机的曲柄又怎能停在上死点?种种的疑问让我一时间无法想明白?然而,就算弄明白了又能怎样,这个年轻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我们下步应该做的是,以此事例来提醒我们,告戒我们,无论是在工作和生活上,安全是第一位的,这个就发生在我身边的鲜活的事例更加警醒我们,安全对于我们就是生命,安全对于我们就是幸福。这起事故给了我太多的思考,我都还没来得及学会如何去面对那突如其来的噩耗,我都还没来得及学会如何去面对那生离死别,一切都那么急促,他的生命就永远的离开了世间。可是,我们仔细地回顾一下这起事故,如果他当时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操作,如果他当时不站在抽油机底下,如果他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如果他能在工作岗位上积累更多的经验……这些假如对于死者已毫无意义,却给我们活着的人以深刻的警醒。一句话,假如我们每一名采油工人都能够树立安全意识,时时刻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在工作中胜任岗位,坚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企业负责,对家庭负责,更对自己负责,那么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这血和泪的教训足以让我们深刻地意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年轻的工作者们,特别是在一线的石油工作者们,我们又该怎样地去做呢?面对安全这个不容忽视又不能回避的答卷,我们又是怎样填写、怎样回答、怎样对待的呢?千里长堤,溃之蚁穴!警惕与安全共存,麻痹与事故相连。朋友,当您筹划着新的一天的工作和生活时,你是否想到了安全,当你对他人的提醒与忠告不以为然的时候,您又是否会想到,这一时的疏忽,一次小小的失误都将会给您个人带来痛苦,给家庭蒙上阴影,给国家造成损失。作为年轻的工作者,作为一名年轻的基层管理者,我不仅要让自己牢记安全,懂得安全操作,向老师傅们学习并积累经验,做到以身作则,更应该提醒他人做好安全工作,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让身边的每个人都从心中明白失去了安全就等于失去了生命的道理。对于我们一线工作者来说,只有保障了安全,就是幸福的最大最根本的来源。世界上还有什么比安全.幸福更值得让人回味的记忆吗?没有,绝对没有!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安全成为我们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如果说幸福是一个圆,那么安全就是这圆的半径,半径越小圆就越小,没有了半径也就没有了圆。生命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幸福寄希望于安全,安全又给予我们无限美好的幸福。让我们牢记安全吧,时刻以安全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时刻沐浴在幸福的阳光之中,享受安全.幸福的乐趣,体现生命的价值。改一下,网上的不晓得好不好啊! 不过有就可以啦!不要强求太多啊!

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石油安全指的是什么?

石油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及时、足量、经济地获取石油供应,以保障社会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和持续、协调发展的能力和状态。由此可见,石油安全是一个内涵丰富而有一定的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首先,石油安全属于国家经济安全范畴,其内涵是由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核心目标决定的。不同的国家,其经济战略安全核心的内涵不同,如石油净出口国的经济安全战略核心是确保生产出来的石油能够以合理的价格销售,而石油净进口国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核心是确保石油供应的安全。其次,石油安全是一个有多重含义的复合范畴,可包括石油的供应安全、消费安全、生产安全、产业安全、使用安全乃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等众多层面,也可特指其中的某一个层面。但通常意义上石油安全是指从国家经济安全战略核心角度考虑的石油供应安全。再次,影响石油安全的因素极其复杂,包括资源、经济、政治、军事等众多方面。这些因素的变化,有些是可控的、常态的,有些是不可控、非常态的。石油的非一般商品属性,导致了其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国防安全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油气资源的非再生性、地理分布上的不均衡性、过快增长的需求量,以及偶然发生的政治事件、突发的战争,常常促使石油供应中断和价格暴涨,甚至引发石油危机。石油供应净中断日期持续时间(月)平均总供应量下降量(百万桶/日)中断原因1951.03—1954.10440.71951年5月1日伊朗油田国有化,随后几个月阿巴丹地区发生动乱和罢工1956.11—1957.0342.0苏伊士战争1966.12—1967.0330.7叙利亚过境费争端1967.06—1967.0822.0“六日战争”1970.05—1971.0191.3利比亚价格争端1971.04—1971.0850.6阿尔及利亚—法国国有化斗争1973.03—1973.0520.5黎巴嫩动乱使运输设施遭严重破坏1973.10—1974.0362.6阿以战争,阿拉伯石油禁运1976.04—1976.0520.3黎巴嫩内战,向伊拉克的出口受到影响1977.0510.7沙特油田受到破坏1978.11—1979.0463.5伊朗革命1980.10—1980.1233.3两伊战争1990.08—1990.1034.6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沙漠风暴1999.04—2000.03123.3OPEC(伊拉克除外)为提高价格而削减产量石油供应中断的历史记录半个多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发生了数次重大的石油供应中断、市场激烈波动的事件,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对那些石油进口依赖程度高的国家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经济的大动荡。其中,对世界经济影响最大的是两次石油危机。1973—1974年,阿拉伯国家发动了石油禁运。由于美国对以色列在军事政治上的支持,阿拉伯国家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实施石油禁运。国际市场上的石油价格从每桶3美元涨到12美元,上涨了4倍。石油价格暴涨引起了西方国家的经济衰退,美国由于缺少1.16亿吨标准煤能源,生产损失930亿美元;日本缺少0.6亿吨标准煤能源,生产损失485亿美元。据美国经济学家研究,该次石油危机不但终结了美国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态势,使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下降了4.7%,也使得欧洲及日本国内生产总值下降了2.5%和7%。1979—1981年,爆发了两伊战争。两伊战争的爆发使得油价从每桶13美元飞涨到34美元。伊朗国内革命、两伊战争的爆发,对该地区石油供应能力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石油日产量锐减,国际石油市场价格骤升,每桶石油的价格上涨了近3倍。这次石油危机又一次引起了西方主要工业国的经济衰退,美国政府估计,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在这次石油危机中下降了3%。此外,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引发了海湾战争。当时国际油价一路飞涨,三个月的时间内从每桶14美元突破到了40美元。不过,这次高油价持续时间并不长,与前两次石油危机相比,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要小得多。石油危机的产生,使人们一直忧虑的矿产资源的消耗可能造成枯竭的问题变成了矿产资源的供应中断和价格暴涨问题,其实质都是必将导致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变得脆弱。石油危机不仅是个石油供应量的问题,也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军事问题和政治问题。由于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各国开始研究和重视保障石油安全问题。因此,对于石油需求国而言,石油安全主要是指作为重要战略资源的石油,能够保持长期以合理的价格,持续、充足、稳定的供应。事实上,各石油需求国早已视“石油供应安全”为其最为核心的能源战略目标。影响石油安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且互相关联的,主要可以分为:资源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制度因素、运输因素和军事因素等。资源因素 资源因素是影响石油安全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资源丰富的国家,石油安全性高,反之则低。但是,由于世界石油资源分布极不均衡,石油资源又是可全球配置的资源,因此,完全自给自足的石油资源供应既不现实也不一定最优,因为进口的风险成本也可能低于完全自给自足所增加的成本。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对石油安全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对石油资源的需求变化,进而影响到国内外石油市场,而且还表现在能否有充足的外汇支持进口,并抵御石油市场的价格上涨;另外,经济因素还决定着石油是否会被其他形式的能源所代替。技术因素 石油行业是技术性极强的行业。技术进步可以降低边际开采成本,增加石油资源的勘探能力,增加石油可供量。新型能源开发与利用上的重大技术进步将使资源替代成为可能,从而缓解石油安全的紧张状况。政治因素 政治因素对石油安全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石油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政治经济关系恶化造成对石油安全供应的影响;二是石油出口国国内的政治因素对石油安全供应的影响;三是地缘政治影响石油进口国国家间、出口国国家间和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关系。制度因素 制度和政策对石油安全的影响极大,主要表现在国家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石油资源开发、利用、进出口、消费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上。运输因素 在石油生产与消费市场错位及进口石油比重较大的情况下,运输状况是石油安全的瓶颈环节,它与运输距离、运输线的安全状况、运输方式以及进口国对资源运输线保卫能力的强弱有关。军事因素 军事因素对石油安全的作用包括对石油运输安全的保障能力、对重要海峡的控制能力和对主要资源产地的军事干预能力等方面。

我国石油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哪些方面?

我国石油贸易行业发展及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亚太国家经济持续发展,亚太地区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笔者通过大量的经济数据,对目前国际石油贸易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石油贸易发展态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当前我国建立石油期货及加大石油战略储备对于强化我国石油安全战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国际原油贸易状况  亚洲是世界最大的原油进口者,占世界原油进口的47%,美国及欧洲地区原油需求的停滞、萎缩,促使亚洲在全球原油贸易的占有率上升。预计2011至2016年,亚洲原油需求及炼油能力增长,将推动亚洲原油及油轮的需求。亚洲炼油能力的迅速增强满足了不断增长的国内需求,炼油能力的提升将推动亚洲原油进口的增长。  油价大幅波动,我国原油定价处于被动状态。WTI油价从2011年年底的99.65美元/桶提高至109.91美元/桶,2012年6月WTI油价降低为77.69美元/桶。布伦特油价由106.51美元/桶上升至126.47美元/桶,2012年6月降至91.35美元/桶。由于布伦特原油期货的流动性很好,而场外市场上布伦特原油与迪拜原油的价差交易也很活跃,所以目前WTI原油期货和布伦特原油期货已经成为北美和欧洲的原油定价基准,亚洲的原油贸易大多数参照迪拜原油的现货评估价格,但迪拜原油的价格依赖于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与场外市场交易的布伦特原油与迪拜原油的价差,亚洲地区缺乏一个独立的、权威的原油定价基准。  我国石油贸易的现状  我国石油消费年均增长7.3%,20年间石油消费增长近2.8亿吨,占亚太地区石油消费年增长量的50%,占全世界石油消费增长量的35%。石油消费占世界的比例已经超过10%,消费量和进口量均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  进口原油是石油贸易的主要方式。2011年中国的石油贸易量达3.33亿吨,其中进口3.0亿吨,出口0.3亿吨;进口中,原油为2.5亿吨,占进口总量的83%,出口中,石油产品为0.3亿吨,占总出口量的92%。  进口来源呈现多元化态势,中东仍为主要来源地。1995年我国进口来源地主要为中东、亚太、非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等地方。2011年中东石油来源增加,沙特增长明显,目前为第一大供应国;来自亚太地区的进口减少,主要受资源增加有限,以及当地需求增长影响;拉美和非洲进口有较大增长。  进口石油产品以燃料油为主,2011年中国进口石油产品5216万吨,其中燃料油2683万吨,占51.4%,地炼原料和船用燃料的增长支撑燃料油需求,液化气、石脑油、润滑油、沥青、石油焦等产品,进口量维持在300-500万吨的水平。  出口石油产品以汽油、煤油和燃料油为主。2011年汽油、煤油和燃料油出口量占石油产品出口量的69%。汽油出口主要是为了平衡市场供需。  我国石油资源安全系数低,对外依存度高。2011年,中国原油对外依存度高达56.5%,首次超越美国的53.5%。石油和天然气的进口依存度在未来一段时间还会快速上升。石油对外依存度过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油价定价处于被动局面。国际油价去年大幅攀升,布伦特年均油价达到111.23美元/桶,涨幅高达39.9%,创有史以来最高水平。  运输渠道多元化,主要体现为海上运输为主,陆上管道运量增加,中俄、中哈、中缅管线将成为我国陆上石油进口的重要来源。  中下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是进行石油贸易的关键  中下游设施主要包括炼油设施、仓储设施、物流设施三类。首先,炼油设施。由于交易品种有成品油,因此需要炼油设施对原油进行加工。  其次,仓储设施。交易的原油和成品油都需要仓储基地,目前,新加坡凭借地理位置的优势成为亚太最大的石油仓储物流和交易中转基地,新加坡是仅次于纽约和伦敦的全球第三大石油贸易中心和第一大船用燃料港口。在国内,仓储行业快速扩张,仓储行业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三大集团、地方港务集团、外企、民企、甚至国有投资公司等依托一体化经营、地方资源、资本优势等纷纷介入,油库建设规模大型化,石油企业、民企纷纷介入原油商业储备建设,专业化仓储企业网络化扩张,同时,由于土地岸线紧张,仓储项目具有的资源属性日益增强,吸引了更多企业的进入。造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专业第三方石化仓储运营商将成为行业主流,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完全独立仓储公司,其核心业务是建造、运营码头及仓储设施,为外部客户提供仓储中转服务。第二类是存在“内部业务”的专业运营商,仓储为独立运营的业务板块,但母公司从事石化、运输、港口等相关业务;第三类是大型石油公司,主要是为自有炼厂配套码头及仓储设施,偶尔也提供对外仓储服务。第四类是油品贸易公司,为自身贸易活动而参股投资第三方仓储设施。  最后是物流设施。交易的原油和成品油需要通过完备的物流网络进行配送,亚太地区在这方面比较薄弱。  未来可能发展取向  1.加快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提高油价定价的话语权。长远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国内外石油市场的联动性将显著增强,价格风险上升,因此,有必要建立我国石油交易市场,提高国际石油市场的定价权。2.加大石油储备建设,建立并完善成品油商业储备和应急供应体系,应对国际油价波动风险和对其资源紧张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