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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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消费者行为分析有哪些理论

研究消费者行为的两大理论:实证主义和阐释主义,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客观性,认为消费者都是理性决策者;实验法、 观察法 、 问卷调查法、 个案..阐释主义强调消费者的主观经验,并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多重原因引起的。面谈、电话调查、信函调查、焦点群体探寻等

哈贝马斯如何批判解释学与实证主义(科学主义

我能接受的一些理解:1:效果史原则——既非主观也非客观,而是主客观的融合境界,但过分强调了传统的凝固化影响,偏见能对现在批判,正说明了传统是偏见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和唯一场所,传统需要反思,正是反思诞生传统(同意)!2:解释学绝对化语言科学,(我不赞同此观点)——语言是唯一的桥梁(存在走向思的桥梁),没有语言就没有存在之思,有的可能只是事物图像的逻辑或事实联结!3:历史真实在理解中达到是唯心主义(我不赞同),历史正是在理解中创造的!4:最后一点,解释学与意识形态批判的问题(我认为他们都不完全正确)应该是:它们互为来源互为归宿是一体两用。结论:1:解释学摧毁的所谓实证科学的客观性;2:社会科学很不如自然科学精确;3:解释学把一切科学信息转换为社会生活世界的语言即(之于”我“的意识);4:“不理解”。

法兰克福学派和实证主义的争论有哪些内容

从与阿多诺有关的观点出发,雷蒙德·盖伊斯对实证主义提供了一个言简意赅的定义:在法兰克福学派的用法中,实证主义者是持有以下观点的人:(1)自然科学的经验主义论述是充分的(2)所有的日子必须在本质上具有和自然科学同样的实证结构比如,20世纪的分析哲学具有实证主义的特点。阿多诺将20世纪哲学试图把握存在的诸多尝试—经常从明显不同的哲学传统出发—看成是已经失败的。那些表明自身与实际的特殊之物的结合和关注的哲学经常像它们试图克服的概念系统一样空洞。阿多诺批判实证主义哲学和科学的目标,是建立安全的知识储备。在阿多诺这里,与实证主义的矛盾主要是知识论的问题,其实是来自康德主义是一个问题,即我们所知、所能知的一个限度,对这个限度的考察。另外一个是法兰克福与存在主义共同差异于实证主义的一点,实证主义哲学只处理实际的具体的事物,阿多诺认为知识分子不能完全沉浸在它所思考的对象中,反对将冷静纯客观的思考标准,正如尼采所说,无功利地抱着一尊裸体女性的雕像是不可能的。阿多诺评论,对于如今思考所面临的对象,人们不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冷静地思考痛苦。(法兰克福学派大多数是犹太人,有二战中流亡美国的经历,阿多诺在战后回到西德继续研究)

实证主义对体育的意义

论述体育研究的实证路径与整体应用的重要性

不会写小论文,求助~!关于《社会学研究方法》,题目为--论实证主义。

看来还没怎么接触过学术论文吧?建议先搜索学习一些相关的论文,总结规律,然后举一反三。题目是“论实证主义”的话 有些大而空,可以选取实证主义的某一个更具体的方面进行深入思考和写作。当你搜索了20-30篇这方面的文章,并仔细研读之后,相信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思路了。论文写作中,采用别人的观点不是不可以,反而是进行研究必须的。不过要注意两点:一要表明引用出处,二要在引用完别人观点之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不能全是别人的。

社会学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哲学基础是什么?

科学方法

比较实证主义、人文主义和批判主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

人文社会学理论有三种方法论取向,实证主义、人文主义和批判主义,它们共同形成了社会学三大理论传统。三者之间既有相通处,也有许多不同点。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各自的研究对象、逻辑起点、研究特征以及对社会学定义的着重点等方面,下面具体阐述之: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是以孔德、斯宾塞等社会学创始者为代表,并经古典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涂尔干发展后日趋成熟,他们认为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它们遵循着同样的方法论准则,都可以用普遍的因果律加以说明。社会学这门学科只有在认识到把社会事实当作实在的物来研究时才能诞生。因此,在方法论取向上,社会科学应以自然科学为标准模式,建立统一的知识体系,并由此开创了实证主义社会学研究传统,且在很长时期里成为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主流。从研究特征来看,实证主义社会学对“科学建构”的强调依赖于把自然科学作为社会理论构造的模式,认为科学的目的就在于对现象的因果性做出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象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预测。由于对自然科学这种因果性、精密性和普遍性的极端追求,许多社会学研究就一直是以数学和统计学为取向的,特别注重量化的研究方法,并在研究方法上尽量使研究的程序与结果合乎自然科学研究的准则——研究程序的“可重复性”和研究结果的“可验证性”。人文主义:社会学研究的另一种理论取向以韦伯等古典社会学家为代表,他们认为社会现象有其独特的性质和规律,绝不能盲目效仿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社会科学,而应确立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在他们看来,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因此,韦伯将社会学的任务规定为试图对社会行动做出解释性理解,并由此形成了人文的、理解的社会学研究传统。在这种传统的影响下,人文或理解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则是导致人们行动的内在意义,它强调人类行为中那种使人类能唯一进入创造性领域的性质,认为人们应该从日常的、平凡的事物出发,研究人类对社会现象做出的解释以及赋予它们的意义,而不是简单地还原于自然规律的水平。因为在他们这里,社会学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理解”而非“说明”。这就是说,社会学研究应该立足于微观层面对社会现象进行分析,试图站在对方的立场,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出现的原因。他们认为,人类的行为是多元化的,个人立足于自己实际情况来理性的决定自己的行为。批判主义:社会学理论研究的第三种理论取向则是由马克思开创的批判主义社会学研究传统,它认为社会学理论知识的主要任务和作用就在于对现实社会的批判性检视,其基本特征就是不断强调社会学理论批判的、革命的性质,强调理论和理论家在改造、变革现实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反对那种旨在维护、修补现存社会结构的单纯解释性的“科学”研究和把现代工业社会的既定现实当作合法的做法。批判主义理论家们主张以辩证的“总体分析”方法来观察和分析社会现实,即将社会现象置于社会的与历史的总体过程中,从它们在社会的与历史的总体过程当中所具有的地位与作用来确定它们的性质、意义,来考察它们的产生、变化和发展。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说,批判主义社会学传统强调社会学研究的“批判”和“解放”功能,认为衡量研究质量的标准不是证实,也不是证伪,而是消除参与者无知和误解的能力,主张对一切现实应持有批判性,通过对“社会”的批判来推动知识的反思性发展,以引导社会秩序的建立。这就是说,持批判主义理论取向的社会学家在对社会的研究上采取了两方面的态度,一方面是在研究途径上采用客观的态度来认识自然界,一方面则是在研究目的上采用一种主观的态度来批判和改造自然界。从前一个方面来说,批判主义要求对客观社会有一种客观性的认识,其最终目的是了解其中的深层矛盾所在;从后一方面来说,批判主义又要求对现实社会采取一种审视、批评、修正的态度,通过对这种内在的深层矛盾的了解来人为的解决这一矛盾,来达到改造现实社会的目的。相同点:这三种社会学研究传统的存在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解释与研究不同现象时都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而且相互之间也并不是没有丝毫共同点的,它们也有表现出一致的地方,如都注重在自然情景而不是人为的实验情景下进行研究,都强调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的探究,而不是对其中的一些孤立变量进行调查。从思维源泉上来看,它们仍然都停留在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束缚之中,采取的均是主观(体)同客观(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当然,这种研究上的共同点也是十分有限的,其分歧依然十分明显。

波普在实证主义批判的基础建立了历史主义的科学发展模式吗

波普尔哲学的主干是他的科学哲学,他自己称之为“批判理性主义”,有时又称之为“证伪主义”.一、对归纳主义的批判波普尔是一个激烈的反归纳主义者,他的经验证伪原则就建立在对归纳主义批判的基础上.波普尔把科学哲学叫做“科学发现的逻辑”,即分析经验科学的方法.他指出经验科学的特征在于它的方法,但这种方法并不是经验主义所主张的归纳法.波普尔认为归纳法是根本不存在的,从单称陈述中归纳出普遍陈述,这是不可能的.他举了三个例子:(1)过去太阳每24小时内升落一次,现在已被马赛人在比戴河发现“半夜的太阳”而推翻了.(2)“几人必死”或“每一代生物要死”,已被细菌(癌细胞)自身分裂繁殖而不死所否定了.(3)“面包给人以营养”,但由于法国农村发生麦角中毒事件而被反驳了.上述三例说明归纳只能告诉人们过去,不能告诉人们未来.他认为归纳原理是没有根据的,它本身就是用过去推导出未来的原理.归纳主义用归纳法来证明这个原理,实际上就是用自身尚待证明的论据论证其自身.波普尔不仅反对归纳法能保证我们获得必然性知识的传统归纳主义观点,而且也反对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归纳法具有或然性的见解.其理由是:(1)过去重复,不能保证今后或然重复,也许今后不再重复了.地球因其自转每天日出东方,将来某一天,地球毁灭了,也就不再重复了.(2)从数学观点看,无论过去重复多少次,它只是一个有限数,而未来是无限的,一个有限数与无限数之比其所得概率只能是零,有限不能代表无限.根据上述理由,波普尔认为归纳法不是科学的方法,既不能给人们以未来的必然性知识,也不能给人们以未来的或然性知识,人们应把它拒斥于科学研究领域之外.应该看到,波普尔对归纳主义的批判基本上是正确的,因为离开演绎,纯粹的归纳的确无法提供给人们以必然性的知识,但以此来否定归纳法的作用,这就割裂了辩证思维中的归纳与演绎的内在联系,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二、经验证伪原则既然归纳法不是科学的方法,那么经验科学的方法是什么呢?波普尔认为是假说、演绎法.科学的任务在于建构假说或理论系统,然后用观察与事实来检验它们.这种检验不是为了证实理论以提高假说的概率,而是提高假说的可检验性,增加经验内容.波普尔正是在反归纳法的基础上,针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提出了著名的“经验证伪原则”.波普尔认为,科学的理论或命题不可能被经验证实,只能被经验证伪.这是因为任何科学理论都具有普遍有效性,因而任何科学命题的陈述都必然是普遍命题或全称命题.如“任何两物摩擦都会生热”等等.但是从经验中所观察到的事实都是个别的陈述或单称的命题,由于个别是不能通过归纳法上升为一般的,因而经验不能通过证实个别而证实一般.就像人们能通过观察而证实“这只天鹅是白的”,但不能证实“所有天鹅都是白的”一样.所以“理论要得到经验的证实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波普尔否定了归纳法也就否定了经验对科学理论在经验上的可证实性.波普尔继续指出:经验虽不能通过个别命题而证伪科学的普遍性理论,但可以通过证伪个别命题而证伪科学的普遍性理论.因为任何个别只要与一般概括不相符,就可以推翻全称命题.例如,经验虽不能证实“所有天鹅都是白的”这个全称的普遍性命题,但却能通过证伪“这只天鹅是白的”或“那只天鹅是白的”,而证伪“所有天鹅都是白的”.证实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归纳法不能保证前提的真性定会传递到结论上去;证伪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它是一种演绎推理,是一种否定后件的推理,结论的假必定会传递到前提上去.它所采用的是演绎法,用符号来表示就是:如果t,那么p;由于非p,所以非t.波普尔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强调普遍性命题的经验证实和经验证伪之间的不对称性,这是有道理的.但在证实与证伪问题上,他夸大了证实的相对性,证伪的绝对性.事实上,同一理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被实践证伪,而在另一条件下,又可能被证实.理论只有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通过不断地被证伪和证实才能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三、划界标准波普尔从其经验证伪原则出发,提出了一种与逻辑实证主义不同的划界标准(判据).他所说的划界,是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划界标准就是经验证实原则:即任何命题,凡能被经验证实或否证的,就是科学的,否则,就是属于“形而上学”.波普尔则与之相反,认为科学命题根本不能证实,只能被证伪.所以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不是经验证实原则,而是经验证伪原则.他说:“一个命题是科学的,是因为它是可检验的,或可被经验证伪的,反之,就属于形而上学一方.波普尔在这里所说的可证伪指逻辑上的可证伪,即凡是逻辑上可以被经验证伪的命题或理论,都是科学的理论.这其中既包括历史上已被经验证伪的理论或命题,如地心说、燃素说等等,也包括迄今未被证伪的,但在逻辑上将来有可能被证伪的理论,绝对正确的理论或命题,他认为都是非科学的命题或理论.据此划界标准,波普认为下列几类命题都是非科学的.1.重言式命题和数字命题如“单身汉是没有结婚的男人”,这只是同义词的更换;而“2+2=4”,这属于同义反复,它们都不表述任何经验内容,是不能被证伪的,在逻辑上是永真的,因而都是非科学的.2.在逻辑上列尽了各种可能的命题如“明天这里将下雨或不下雨”,这种命题穷尽了事物的情况,是不可能被证伪的命题.3.形而上学命题和宗教神话如物质和意识关系问题,它们讨论的是经验之外的问题,无法用经验证实或证伪,因而也是非科学的命题.宗教神话也与形而上学命题一样,属于经验之外的非科学命题.4.伪科学它们虽讨论经验问题,但用词含义不清,论断模棱两可,无法用经验证伪,因而是非科学的,如占星术、相面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等等.5.“证伪原则”划界标准本身是经验无法证伪的,因而也属形而上学波普尔认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它们可以相互转化.有些形而上学理论,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变化,可以转变成科学的理论,如古代的原子说和进化论等.波普尔在持经验证伪这个划界标准的同时,看到了科学与非科学之间界限是可以变动的,这有合理之处.但是他又把正确的科学理论(如日心说)与虚假的理论(如地心说)混为一谈;把本来属于科学的理论如数学,却排除在科学领域之外,这说明他的划界标准是不科学的.波普尔也反对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形而上学命题没有意义应予排斥的观点.逻辑实证主义把划界问题与意义问题等同起来,把证实原则既作做划界标准,又作做意义标准,认为只有被经验证实或证伪的科学命题才有意义.波普尔认为划界问题与意义问题是两个不尽相同的问题,不能混淆.科学命题固然有意义,然而形而上学命题也并非没有意义.因为任何科学家都必须有一定的本体论观点即形而上学观点来作为方法论的指导.他认为,把形而上学描绘成为无意义的废话是浅薄的.如果没有任何纯思辨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朦胧的形而上学的信仰,科学发现是不可能的

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社会学法学派的比较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实证主义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定量型社会科学研究的哲学基础。许多人们熟悉的社会科学理论和流派与实证主义一脉相承,如逻辑经验主义(logical empiricism)、自然主义和行为主义等,有人干脆认为它们是实证主义的代名词。 实证主义起源于十九世纪初叶奥古斯特·康德(Auguste Comte)创建的哲学流派。康德的《实证哲学教程》一书奠定了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其中的许多原则一直沿用至今。此外,十九世纪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在他的《社会学方法准则》一书中更为详细地演绎了实证主义的原则和方法。(Durkheim, 1938) 该书被实证主义者奉为经典。 实证主义崇尚“客观的”研究,主张多用实验、调查、统计等技术和手段,用数字说话。他们积极寻找新的测量方法、建立新的测量工具,以便获取有关人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数据和信息,用以检验假说、建立理论,或为实践服务。 在西方,实证研究的实用性很强。它在行政管理、计划、市场研究、项目评估等各个应用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实证主义认为,“科学的逻辑只有一种,一切有意成为科学的知识性活动都应遵循这一逻辑。”这就是说,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必须使用同样的方法。根据这一观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目前的差别不仅在于研究对象不同,还由于社会科学不够成熟因而不能使用同样的研究方法。然而所有称为科学的学科,除了研究对象的差异之外,最终都应遵循共同的原则和逻辑。 实证主义的主要内容可从八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是科学究的目的。实证主义主张,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自然法则,以便人们预测事件的发生、控制物质和社会环境。科学知识用来为人类服务,如改善人际关系,创造新的工作方法,预测新事物对社会的影响,等等。举例来说,人们可系统地探讨促进学生学习的种种因素(班级大小、教学形式、教师素质等),用理论指导研究,从实践中获取数据验证理论,然后再指导实践。实证主义者认为,科学的探索永无止境。 第二是有关社会现实的本质。实证主义认为,社会现实稳定有序,原本就存在模式和规律。这些模式和规律有待人们去发现。从社会现象中发现规律和法则就如同发现美洲新大陆。如果不承认这一假定、认为社会现实混乱无序、无规律可寻,那么预测和控制就不可能做到。 社会发展的总模式和总规律不会随时间而变化。虽然目前人们对它们还未全部认识,但科学家们正在对社会现实的各个方面逐个研究,逐步认识,最终将形成有关知识的整体画面。 第三是有关人的本性。实证主义认为,人受自我利益的驱使,追求快乐,但具有理性;人为外界的力量所左右,同一外因对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效果。了解人的恰当方式是通过观察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是揣摩他们的内心世界。这种观点把人当作物,与行为主义的思想毫无二致。 实证主义认为,人的行为和社会习俗由外部的社会力量使然,并非由于个人的喜好。所谓自由意志只是神话。人世间的事物同样可用因果法则来解释。社会科学研究者象探索自然科学法则一样,正在努力寻找影响人们行为的社会力量。 必须指出,实证主义和极端的决定论(determinism)有区别,后者把人看作机器,完全由外力主宰。以实证主义的观点,有关人的因果法则是或然的,即对大多数人适用,或在许多情景中常见。研究者可以估算有关行为预期出现的概率。虽然社会科学的因果法则无法预测在某个情景中某个人具体的行为,但这类法则可以指出,在某某条件下,有百分之九十八的把握可以认定,有一半人会有什么样的行为。举例来说,研究者不能确定张三会买什么样的空调,但是,通过了解张三的其他消费习惯以及对空调市场的观察,研究者可按已知的法则推断,张三(以及类似张三的消费者)在百分之八十五(或九十、七十五等)的情况下会购买什么档次的空调。这就是说,人群中的消费模式是有定的。 第四个问题是科学和常理的关系。实证主义者认为科学和非科学之间有明显的界限。追求知识有许多途径,但科学显然优于其他途径。常理与科学接近,然而常理不严谨、不系统、逻辑性不强、还可能带有偏见。科学群体有特定的规范、严谨的态度和成熟的技术,因而能产生真正的知识,常理做不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