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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权属于谁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享有的解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利。司法解释权的范围和大小在两大法系中由于历史传统和价值观念不同而差异甚大。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含义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效力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进行解释。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第二条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司法解释权属于谁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享有的解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利。司法解释权的范围和大小在两大法系中由于历史传统和价值观念不同而差异甚大。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含义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效力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进行解释。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第二条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司法鉴定如何申请复核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申请复核的程序:一、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二、专家小组的鉴定结果,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文书,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加盖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对于裁判机关没有约束力。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心理伤害如何申请司法鉴定

伤残鉴定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同时也可以去当地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带上医院病历及相关记录。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_。通常由3至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拓展资料:还对损伤程度的分级尽量进行数字量化,并且对现行标准中比较模糊的伤病关系评定原则、关节功能障碍评定原则以及损伤的评定时机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得这一标准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险的司法管辖权扩展至世界范围的业务,一般要将美、加除外,为什么

因美加的司法管辖是全球最为严格的,很多公司认为风险太高。但保不保看每个公司的情况,外资保险公司一般可以美加不除外,做全球司法管辖,具体还是要看你的客户要求可产品的销售区域,如果产品的销售区域包含美加,那么美加是要加在司法管辖里的,具体和我交流,可联系我邮箱yxshinyu@hotmail.com

产品责任险的司法管辖

保险公司出具的每一张保险单都会标明“司法管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全球司法管辖或者其他,保单中司法管辖的规定指的的是这份保单在什么样的法律环境中可以使用,举个例子,如果保单中的司法管辖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在中国以外的司法是不试用的,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中国以外用中国以外的法律来起诉被保险人,那么保险公司是不给予承担保险责任的。反之,如果保单中规定的是全球司法管辖就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第三方用全球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提起法律赔偿请求都是可以享受保险单保障的。华泰保险优势产品网的出口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都可以提供全球司法管辖。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司法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司法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司法行政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对司法部机关各部门、司局级以下工作人员、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由部任命的这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议、命令及司法部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以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执法情况可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对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实行纪检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执行纪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查处违法违纪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下列案件;  (一)群众检举、控告;  (二)领导批办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  (五)纪检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申诉的。第六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案件一般采取下列四种方式:  (一)主办。即由司法部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可参与查处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案件;  (二)协办。由其它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的案件,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可以协助调查了解;  (三)转办。由下属部门查处的案件和检举、控告信件,可函转有关部门或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四)催办。对领导批示,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实行定期催办。承办机关一般在三个月至半年内上报查处结果。第七条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违法违纪案件后,应根据情况派人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第八条 初步核实后,应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作出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建议有关单位作出恰当处理;  (三)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九条 立案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检举、控告材料和初步调查核实材料。  对部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立案,由纪检组、监察局领导批准;部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由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立案,由部党组或部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十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根据案情,组成二人以上的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经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 驻司法部纪检监察局在案件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三)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四)要求被调查机关和有关人员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五)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责令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建议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的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辩解。第十三条 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报有关领导批准,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法违纪属实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问题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二)调查后发现检举、控告失实的,应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报请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后销案;  (三)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例子?

张释之严格执法张释之是西汉文、景两个皇帝统治时期的司法官。他执法威严公正,不含私心,在当时很有名望。 封建社会,可以用金钱买官。张释之年轻时,他二哥出钱为他捐了个保卫皇宫的小官。张释之整整干了十年,觉得没有什么盼头,想辞职回家帮哥哥分担家务。当时朝廷有个官员叫袁盎,觉得张释之这个人不错,有才干,就在皇帝面前竭力推荐他。汉文帝便破格召见了张释之,让他谈谈天下大事。张释之平时聪明好学,关心政事,对事物的分析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向汉文帝一一道来,具体而不空洞,说得汉文帝频频点头。不久,文帝就封他为公车令。 张释之当上公车令后,有一天,见到太子和他的弟弟梁王同乘一辆车入朝,眼见到了宫门口,也不下车,竟想长驱直入。张释之连忙追上去拦截,不让他俩进宫,判定他俩犯了过宫门不下车的“不敬”罪,上奏皇帝。太子和梁王是薄太后的掌上明珠,他们的举动把皇上也吓了一跳,在薄太后的追问下,汉文帝只能自我检讨道:“都是我的错,我没有把儿子教育好。”最后由太后出面,宣布赦免太子、梁王之罪,他们二人才获准可以进宫。 当时的张释之只是一个小小的公车令,官职很低微,却敢于弹劾太子与梁王,这无疑是太岁头上动土。好在汉文帝是很开明的君主,他并没有因此而心怀不快,反而认为张释之的敢作敢为是好样的,对朝廷有利,下令提升他为中大夫。 一次,张释之跟随汉文帝出城巡视,来到城北中谓桥。不知怎么桥下突然钻出一个人来,惊吓了给皇帝拉车的马匹,马高声嘶鸣起来,那个人吓得拔腿就跑。卫队紧紧追赶,抓住了那个人。皇帝命令交给张释之处理。因为那时张释之已经担任了廷尉,掌管全国的司法工作,是最高的司法官。 张释之亲自审问那个冲撞皇帝车驾的人,那人从实禀告说:“小的是路过这里,听见皇上车驾过来的吆喝声,急忙回避,就躲到了桥下面。后来听听没有声音了,以为车驾已经过去,就钻了出来。想不到车驾还未过去,正好给小的撞上,小人实在是无意冲撞,望大人查明真相,饶恕我吧。” 张释之听了那人的申诉后,仔细地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了真相,觉得那人说的都是实话,便罚了那人四两罚金。汉文帝知道后十分生气地说:“你判得太轻了吧,幸亏朕的马比较驯服温和,不然的话,还不把朕摔伤了?” 张释之见汉文帝不高兴,便从容地解释说:“陛下,我认为对于法律来说,不管是皇上还是老百姓,都是平等的。本朝的法律对于无意惊驾的处罚就是处以罚款,所以我就遵照这条法则判刑。如果陛下要加重刑罚,就显得有些随心所欲,那么,今后的法律,叫老百姓怎么遵守呢? 请陛下再考虑一下吧。” 汉文帝听了张释之的话,沉思了一下说:“那就照此办理吧。” 没多久,又发生了一桩案子。有人偷盗先帝庙中座位前的一块玉环。文帝大动肝火,命张释之判偷窃犯灭族之罪,张释之根据刑律的规定,奏请判为杀死窃犯一个人,并把尸体抛在街上示众。文帝听了很不满意,说:“你怎么老是用一些刑罚条律来跟我作对,神圣的宗庙竟然有人敢进去偷窃,这个国家还成什么样子? 我这么重用你,可不是叫你去庇护罪犯呀。” 张释之严肃地取下头上的乌纱帽,对文帝说:“作为一个最高司法官,我从未庇护过任何一个犯人。如果有人偷盗宗庙里的东西就判灭族,那么万一有人盗掘先祖的陵墓,又该怎么加刑呢?” 文帝把这件事跟太后商量,太后觉得应当依法办事,于是文帝只好同意了张释之的奏请。 张释之公正执法的佳话,一直流传至今。望采纳o(∩_∩)o查看全

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区别

一、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区别1、严格执法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公正司法的主体应是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严格执法的任务是执法,而公正司法的任务是司法,如法院判决等。当然,虽然两者有区别,但是只有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才能通过执法司法让人民群众理解现代法治的精神,改变传统思维习惯,养成依法办事风尚,形成法治信仰。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二、和解和调解的区别1、性质不同。法庭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庭外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的主体不同。法庭调解有法院何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庭外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庭外和解的诉讼中,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因此在一般的诉讼中,尽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法庭的调解书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实在无法到达法庭的,可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和解没有什么其他的条件,关键是双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自行达成和解法案。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是有组织进行的,比如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财机构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写成书面的调解书,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调解书,如果对方反悔,就可以跟根据调解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自己解决,没有第三方参与。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相当于合同效力,如果对方反悔,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赔偿

公司法中提到的基本管理制度都有哪些

公司运营过程中为了管理需要可以制定各种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百本制度,如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职责度、总经理职责等等;2、有关公司财务的管理知制度;3、有关公司业务合同的管理制度;道4、有关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5、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制度;6、公司保密制度;7、档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等。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例子?

张释之严格执法封建社会,可以用金钱买官。张释之年轻时,他二哥出钱为他捐了个保卫皇宫的小官。张释之整整干了十年,觉得没有什么盼头,想辞职回家帮哥哥分担家务。当时朝廷有个官员叫袁盎,觉得张释之这个人不错,有才干,就在皇帝面前竭力推荐他。汉文帝便破格召见了张释之,让他谈谈天下大事。张释之平时聪明好学,关心政事,对事物的分析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向汉文帝一一道来,具体而不空洞,说得汉文帝频频点头。不久,文帝就封他为公车令。张释之当上公车令后,有一天,见到太子和他的弟弟梁王同乘一辆车入朝,眼见到了宫门口,也不下车,竟想长驱直入。张释之连忙追上去拦截,不让他俩进宫,判定他俩犯了过宫门不下车的“不敬”罪,上奏皇帝。太子和梁王是薄太后的掌上明珠,他们的举动把皇上也吓了一跳,在薄太后的追问下,汉文帝只能自我检讨道:“都是我的错,我没有把儿子教育好。”最后由太后出面,宣布赦免太子、梁王之罪,他们二人才获准可以进宫。当时的张释之只是一个小小的公车令,官职很低微,却敢于弹劾太子与梁王,这无疑是太岁头上动土。好在汉文帝是很开明的君主,他并没有因此而心怀不快,反而认为张释之的敢作敢为是好样的,对朝廷有利,下令提升他为中大夫。一次,张释之跟随汉文帝出城巡视,来到城北中谓桥。不知怎么桥下突然钻出一个人来,惊吓了给皇帝拉车的马匹,马高声嘶鸣起来,那个人吓得拔腿就跑。卫队紧紧追赶,抓住了那个人。皇帝命令交给张释之处理。因为那时张释之已经担任了廷尉,掌管全国的司法工作,是最高的司法官。张释之亲自审问那个冲撞皇帝车驾的人,那人从实禀告说:“小的是路过这里,听见皇上车驾过来的吆喝声,急忙回避,就躲到了桥下面。后来听听没有声音了,以为车驾已经过去,就钻了出来。想不到车驾还未过去,正好给小的撞上,小人实在是无意冲撞,望大人查明真相,饶恕我吧。”张释之听了那人的申诉后,仔细地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了真相,觉得那人说的都是实话,便罚了那人四两罚金。汉文帝知道后十分生气地说:“你判得太轻了吧,幸亏朕的马比较驯服温和,不然的话,还不把朕摔伤了?”张释之见汉文帝不高兴,便从容地解释说:“陛下,我认为对于法律来说,不管是皇上还是老百姓,都是平等的。本朝的法律对于无意惊驾的处罚就是处以罚款,所以我就遵照这条法则判刑。如果陛下要加重刑罚,就显得有些随心所欲,那么,今后的法律,叫老百姓怎么遵守呢? 请陛下再考虑一下吧。”汉文帝听了张释之的话,沉思了一下说:“就照此办理吧。”没多久,又发生了一桩案子。有人偷盗先帝庙中座位前的一块玉环。文帝大动肝火,命张释之判偷窃犯灭族之罪,张释之根据刑律的规定,奏请判为杀死窃犯一个人,并把尸体抛在街上示众。文帝听了很不满意,说:“你怎么老是用一些刑罚条律来跟我作对,神圣的宗庙竟然有人敢进去偷窃,这个国家还成什么样子? 我这么重用你,可不是叫你去庇护罪犯呀。”张释之严肃地取下头上的乌纱帽,对文帝说:“作为一个最高司法官,我从未庇护过任何一个犯人。如果有人偷盗宗庙里的东西就判灭族,那么万一有人盗掘先祖的陵墓,又该怎么加刑呢?”文帝把这件事跟太后商量,太后觉得应当依法办事,于是文帝只好同意了张释之的奏请。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个人利益包括经济收益、生活安全、权力地位、名誉声望等。社会整体的利益包括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社会安宁、公共秩序等。在有些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是可以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对立冲突的。例如,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社会经济发展了,个人才能富裕。一个人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去发财致富。但是,当社会全体成员不可能以“齐步走”的方式共同富裕的情况下,一个人的经济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和其他人乃至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冲突。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往往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其个人利益便经常会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发生冲突。在如何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问题上,不同国家在建立司法制度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有些国家在司法活动中强调要优先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有些国家则在司法活动中强调要把个人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东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之一就表现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价值定位上。东方国家具有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传统,因此一个人为了国家利益、社团利益或者家庭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值得鼓励和倡导的行为。西方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多采用向个人利益倾斜的价值定位,而美国无疑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美国人在建立其司法制度的时候采取了强调个人利益的态度。他们认为,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具体体现,离开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就不复存在,因此司法系统必须首先保护个人利益,必须强调保护个人利益。具体到刑事诉讼中,他们认为被告是个人利益的主要代表,检察官则是社会利益的主要代表。由于被告方在法庭上往往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司法公正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因此不同国家基于不同文化传统所确定的司法公正必然要反映这种价值观念上的定位和取向,即倾向于司法活动的整体公正或个体公正。对此,本文在后面还要做进一步的讨论。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正确吗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正确的。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严格执法,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司法人是他人,怎样才能证明这个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两个先签协议,不就好了吗

保险公估报告具有司法鉴定效力吗

保险公估人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估报告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对保险合同人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  因此,保险公估报告虽经专门机构作出,但只能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当事人仍需举证,质证过程,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证据效力。

法院已经开庭 司法局的调查报告也已经到法院 法院什么时候会下判决书

只要法院判决书写明是判的缓刑,如果被羁押就会从缓刑执行开始日期被释放。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函只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有无调查函或调查函结果是否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并不是法院宣判的决定因素。

少年司法中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是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吗

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应关注非法律方面的因素已成共识,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一贯表现等方面,通过社会力量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其犯罪原因,以便对其进行教育,并以此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之一的制度。进行社会调查就是要实现少年司法制度挽救罪错少年、杜绝重犯的终极目标。1985年11月联合国通过了《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设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即“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对少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但中国是北京规则的成员国,有义务使规则要求付诸实施。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一直以来,许多地方都在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有益的尝试。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定了社会调查的方向为少年犯犯罪前的背景中社会性的一面,同时明确了社会调查的法律地位——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从对少年被告人以教育为主的审判方针出发,在量刑参考中只能作为多大程度上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参考,而不能据此违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点,在解释的其他条款中也很明确,如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少年被告人是否具有监护、帮教条件,就需要通过社会调查来证明。

法学专业去实习,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哪里好

司法局可以排除掉,法院检察院实习的话差别不是很大,卷宗都有,做的事也差不多,法院可以去各个庭看庭审,方便,另外法院伙食比检察院好些,哈哈!

企业注销,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和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有无范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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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

法律分析: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司法权的范围。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鉴别和评价,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参照本身即意味着对依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参照。但必须注意的是,无论人民法院对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如何鉴别、如何评价,都不得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确认鉴别、评价的结论。合法性审查的含义正在于此。当然,人民法院虽然不能撤销抽象行政行为,但却可以在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其为违法的鉴别和评价后,宣告撤销根据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该抽象行政行为虽然还继续存在,在形式上仍维持有效的形式,但实际上已经很难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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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两高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滥用职权罪进行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犯罪构成:一、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内容是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一般职务权限,不仅包括法定的职务权限,而且包括根据惯例、基于国情或者其他具体情形形成的职务权限。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外观上为行使职权,实质上是违法、不当的行为,或者抽象地看是行使职权,具体地考察却为违法、不当的行为。所以,滥用职权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从司法实践上看,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3、行为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对于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认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最新

一、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397条)(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四)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并不是所有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成立滥用职权罪,该罪的成立需满足一定的立案标准。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此可见,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分成三种不同的情况的,首先大家要了解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是比较多的,一般这种徇私舞弊形式的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说是拘役,因滥用职权给国家和民众财产造成特别大的损失的量刑是在五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平时我们发现有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后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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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滥用职权罪 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 滥用职权案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 直接责任人 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徇私舞弊犯罪,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三)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 (五)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徇私枉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在审判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 二、下列行为,依法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而实施第一、二条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各种徇私舞弊行为的构成条件和情节。确定依法追究徇私舞弊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有关当事人的生命、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政治影响等方面的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而造成错案,不应以徇私舞弊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也不能以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司法工作人员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勾结,伙同进行本解释所列犯罪行为,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徇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按法律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一、近三来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情况   (一)打牢工作基础,依法行政 制度 化。我局重视发挥法制工作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大局中的作用,将法制工作与执法执业、内部管理有机统一,扎实推进制度建设。一是完善业务管理、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二类制度,强化执法执业规范建设。二是进行《市司法局执法依据执法事项》、《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汇编》、《市司法局制度文件》三个汇编,强化法制工作规范管理。三是明确工作时限实现率、出证差错率、投诉查处率、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率四项测评指标,强化法制工作效能督查,提高了法制工作质量和效用,促进了执法行为规范化。   (二)创新工作机制,依法行政规范化。创新执法执业监督领导机制。整合局纪检监察和政策法规部门资源,成立市司法局行风建设办公室,建立了由行风办、行业协会、县区局、市局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律服务行业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集中受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执法执业监督机制,实现依法行政与纠风治乱和效能监察的统一管理。创新执法质量管理机制。将执法工作纳入全局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各项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化管理,法制员通过现场访谈、查阅文件、抽样、记录等,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符合性审核,落实纠正措施,促进了执法工作质量和执法管理水平提高。试行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根据管理事项和服务对象需求,探索建立了重点项目行政辅导、服务发展行政建议、监管检查行政提示、轻微违规行政警示、行政处罚案后帮扶等五种类型的行政指导工作制度,促进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职到位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三)优化服务环境,行政监督社会化。以“多维度、信息化、能动性”为着眼点,整合便民服务资源,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打造司法行政阳光服务品牌。一是实行阳光政务,提高政务信息公开质量。在局门户网、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时发布、更新工作依据、文件制度、工作动态等,开通网上办事栏目,充分满足民众和媒体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及舆论需求,提高工作透明度。二是实施阳光管理,实现权力网上规范运行。将行政权力全部纳入网上公开运行,强化电子实时监控,开展行政提速,实行逐月通报,推进权力运行质效并进,目前我局上网运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共计5类93项261件。三是开展阳光行动,提高网络问政效能。畅通局门户网“局长信箱”、“在线投诉”以及淮水安澜网“民生通道”、“阳光信访”政民互动渠道,建立24小时网络值班、网络发言人制度,规范网诉网复、调查核实程序,及时跟帖回复群众咨询投诉,并跟进落实,强化效能问责,进一步提高了机关执行力。   (四)加大研讨力度,依法行政科学化。组织专题理论研究,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法律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先后形成了《开展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意义》、《组建律师维权中心为社会正义撑腰的重要性研究》等一批优秀理论文章,促成全国主流媒体聚焦盱眙留守儿童法制宣传,苏南企业家现场设立奖金50万元;在全省率先建立见义勇为维权中心,为弘扬社会正义者撑腰;成立市台商法律服务团,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肯定和台商的好评。抓好业务性调研,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实践。《关于稳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 调研报告 》,为我市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强化司法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调研报告,被省厅内网调研专栏采用,为在全省开展执法考评提供参考;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的《转发<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推动全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审辩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有效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认真组织重大活动,提高执法把关水平。在全市法治建设等各项活动中,我局认真组织、策划、督办、考评,推动各项活动取得预期效果。联合市委组织部制定下发《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组织了8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共有108名拟任处级职务的干部参加集中考试,增强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开展“小手拉大手与法一起走”行动,创建“青少零犯罪社区”,我局被司法部、中央综治办、中国关工委表彰为全国青少普法教育先进单位。   (五)加强队伍建设,行政行为文明化。我局突出执法理念、执法素质、执法能力三项重点,着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文明服务水平提高。一是开展专题教育,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查找在执法思想、执法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深化制度执行意识,使全体干警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实践者和推动者。二是组织专题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素质。把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评先、任职的依据之一。通过集中授课、岗位自学、网上 学习 、选派参训等形式,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日常培训、全员轮训制度。邀请法律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组织人员参加市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考试等,提高了队伍法治素养。目前,市局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已达到14名,2人具有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三是开展案件评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连续三集中开展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服务案件三类评查工作,通过认真审查案卷的办理程序、手续、证据、时限、效果,指出存在问题,提高了办件质量,促进了基层案件办理行为规范化。   (六)发挥职能作用,司法行政实现跨越发展。市委、省厅主要领导先后12次做出肯定批示,充分肯定我市司法行政部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社会保障等工作。一是融入党委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法律保障得到新加强。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大力推行网格化排查新模式,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的防范、调解和处置能力;加强社区矫正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交付衔接、监督管理,重新犯罪率为0.56u2030,处于全省较低水平;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数据库建设、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完善基本信息沟通机制,加大社会化帮教力度,有效防止脱漏管现象发生,帮教衔接率100%,安置率96%,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融入党委政府经济转型升级工程,法律服务迸发新活力。广泛开展“法律服务直通车”等活动,为加快经济转变提供全方面的法律支持,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255家;公证业稳步发展,积极对接重点项目推进、招商引资、企业经营、城市化建设,无一件错假证;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扩容升级,建成覆盖全市城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提前完成省“十二五”末万人办案率8件目标,连续六有案件入选“全省十大案例”;认真开展“三大类”司法鉴定,规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成功组织国家司法考试,连续多实现考卷零差错、考场零隐患、考务零失误、考试零重大违纪、考生零投诉“五零”目标。三是融入党委政府法治建设工程,法制宣传开启新篇章。总结“五五”普法成果,启动“六五”普法,开通普法网站,以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创新法治文化传播形式为抓手,大力开展具有时代特征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动建成覆盖城乡的各级各类法治文化阵地1300多个,涟水、淮阴、清浦、水利系统等县区和普法单位相继建成全省有影响的法治文化阵地。大力推进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的各类法治实践,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全市有5个村被表彰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71个村(社区)被表彰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二、完成《2015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情况   (一)大力推进行政职能转变。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经组织专题调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关于理顺全市司法所管理体制的情况汇报”,11月20日,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使司法所成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近期,各县(区)将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落实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组织、业务、队伍建设。开展行政指导,更新执法理念。以优化服务、促进发展为目的,出台实施意见,制定程序规定、执行制度、格式文书等,协调相关处室积极推行重点项目行政辅导、服务发展行政建议、监管检查行政提示、轻微违规行政警示、行政处罚案后帮扶等五种类型的行政指导,以“项目+案例”模式,将行政指导这一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全面融入业务工作之中,实现涉及外部工作事项纳入行政指导范围100%,目前,已开展行政辅导50件,支持了服务对象做优做强。强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我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发布、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管理,强化政务公开及权力网上运行的实时监督,实现信息从源头产生、收集存储到公开发布的规范化管理。专题召开各处室负责人会议,过堂督查,并及时沟通,及时提醒,逐月通报,推进了政务公开及行政权力网上规范运行。公开信息107条,依申请公开1件,没有发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形,运行行政权力2类3项93件。   (二)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对2015-2015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汇编,对本局和县(区)司法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通报,并及时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确保局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二是扎实加强制度建设。邀请专家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市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探索和规范了我局运用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方法;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制定《市司法局101%服务制度》、《市司法局2015服务质量目标及分解表》,深入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三是加强工作标准制定。围绕司法行政事业发展、业务工作创新、重点工作推进、重大行政决定等,研究制定各类工作标准,组织人员就“争创群众满意的法律服务示范窗口”、执法工作标准进行讨论,出台《市司法行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点标准》、《市司法行政系统廉政文化示范点建设标准》、《县(区)局执法考评细则及评分标准(试行)》,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授奖重要依据,进一步推进工作提质、提效。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相关制度规定,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视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形成干警参与、调研论证和领导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坚持重大决策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所有重大决策,确保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切实做到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杜绝了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权和滥用权力现象发生,实现决策责任制约。今,我局经组织调研、局办公会议讨论,科学民主决策主要有三大事项:一是积极协调将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列入全市政法十件大事,深入全省部分地区调研,在我市洪泽县进行试点,现已在全市推开,推进了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二是打造新型教育矫正模式,市社区矫正局机构已获市编办批准,逐步建立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实行“一纵五并举”新型教育模式,即从上至下三级联动教育,引入心理矫治,开展感化、训诫、专题、帮教、回访教育并举的矫正模式,提高了问题对象自我调控能力。三是提请市两办发出《关于加强文化建设的意见》,联合四部门出台《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召开推进会,同时运用网络宣传,开发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和网上答题系统,扩大了普法工作实效。潘恒球入选全省十大法治人物,实现我市历史性突破。

公司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对国企的规定是:国企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或者被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章程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等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非公司法人企业主要规定内容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国是国有企业为主导的经济,而中小型企业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企业个主要代表人在法律上叫做法人,主要权限是来行使公司的权利保证公司的正常发展,但是我们在实际中也会遇到非公司法人的情形,那非公司法人企业主要规定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非公司法人概述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具有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的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比如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这些企业的特点是虽然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即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公司。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国家授与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特征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形成产权;非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除外)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经营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无偿划拨其投资形成的产权,企业可以依据经营权,有限制地处分其拥有的资产;非公司制企业由党委会、职工代表会、工会、厂长(经理)分别决策、管理。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我国非公司制企业的设立和运行存在明显的时代特征,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企业的立法采取的是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单独立法的方式。这类法律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法律、私营企业法律、三资企业法律。其中三资企业法律因其性质已经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暂时不作介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通常情况下非公司企业法人就是一个组织形式不是公司,而其主要代表人能够独立行使民事行为,承担组织的民事行为责任,通常这样的组织有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在法规中有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详细规定。延伸阅读:公司法人要签劳动合同吗?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是什么?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了还能追究责任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有以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刑事 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律规定

法律主观: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 罪定罪处罚: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 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作为犯罪 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 诈骗罪定罪 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 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 非法集资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法律客观:[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8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律客观:[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8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9年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从事具体不同非法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具体数额作出了相应规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2022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为:1、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别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别的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别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⑵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⑶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⑵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⑶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判断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必须要结合法律中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来判断,此时针对非法经营的物品不同,自然在立案标准的要求也存在一些差异。而对应体现到量刑上面,其实因为具体的犯罪情节、数额不一样,那对行为人的处罚也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九)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实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 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的;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具体如下:1、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3、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5、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罪的判刑标准为:1、一般情节的违法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是既可以由个人构成的犯罪,也可以是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因此在对其数额进行认定的时候,就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是公办学校吗?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还是挺不错的,在当地挺有名气的。一、师资力量学校现拥有一支教育理念新、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主体的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工192人,其中专任教师122人,具有正高职称教师1人、副高职称教师31人,博士研究生3人、博士研究生在读1人,硕士研究生42人,双师素质教师87人。师资力量雄厚。二、办学条件学校前身为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二十多年的办学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已为全省监狱、劳教系统培养输送了数千名合格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并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专业实务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三、专业设置截止2021年学校刑事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社区矫正、法律文秘、安全防范技术6个专业。学制五年。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五年制高职学生毕业时颁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文凭。总体上各方面都挺不错的。办学成果:学校成立了监狱发展研究院,下设现代监狱制度、民国监狱制度、循证矫正、矫正质量评估、监狱文化、监狱建筑、监狱信息化、监狱社会学与人类学、社区矫正、教育等10个研究中心,着力加强监狱工作理论研究。“十二五”以来,学校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7个,有20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出版专著7本,编写“刑事法学通俗读本”等教材20余本;年均发表论文100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调研报告被上报中央政法各部门领导参阅。以上内容参考: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官网——学校概况

[求救][紧急]求公司法务助理的实习报告,很难找啊,哪个大哥帮帮我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司法实践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总结的案例分享给大家学习

1、该罪的定罪量刑要准确适当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2、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3、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该罪的定罪量刑要准确适当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2.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3.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二)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公司法中提到的基本管理制度都有哪些

公司经营基本的制度包括: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行政管理制度;四、生产管理制度;五、安全管理制度;六、仓储管理制度;七、采购管理制度;八、其他专项制度。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法立法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下面由我为你介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及其目的   食品安全法,是指调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修订,形成比较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施行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虽然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也逐渐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再加上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如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以及此后的“苏丹红”事件、福寿螺事件等,我国在食品领域的立法重心从“食品卫生”提升到“食品安全”,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新的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事故催生出来的,并且也是第一部冠以“食品安全”字样的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1条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这里包括两个要点:   一是保证食品安全,即保证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   二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条文从公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高度揭示食品安全的意义,表明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部调整与食品安全有关行为的专门法律,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受该法约束: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新增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装置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新增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新增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相关阅读:   食品安全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三、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四、看产品标签,注意区分认证标志。   五、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六、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七、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同种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八、购买肉制品、腌腊制品最好到规范的市场、“放心店”购买,慎购游商无固定营业场所、推车销售销售的食品。   九、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 *** 依据.   十、不购买和食用三无产品   ”的人还看过:

公司法人和负责人有何区别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主管理人员。比如,公司的董事长一般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可以是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2、承担责任不同。法人代表是企业的法定负责人。只要公司出了事,肯定要被追究责任,并追究具体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能证明确实和法人代表无关,那么也要追究法人代表管理不力的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可以不是法人代表,承担责任也不同如安全防火负责人的过失,和质量负责人就没有关系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计算机司法鉴定技术具有什么特点

您好!计算机司法鉴定技术具有多样性和多态性特点。计算机司法鉴定的范围从理论上讲,计算机鉴定人员能否找到犯罪证据取决于:有关犯罪证据必须没有被覆盖;取证软件必须能找到这些数据;鉴定人员能知道这些文件,并且能证明它们与犯罪有关。因此,计算机司法鉴定范围是具有局限性的,它一般集中于对计算机内的存储的数据进行鉴定,有时也包括对计算机中软件、程序进行功能性鉴定,对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链进行鉴定。其中计算机内的数据包括各种存储介质以及通过网络实时传输的数据。如:软盘、硬盘、优盘、 ZIP 盘、 JAZ 盘、磁带、磁光盘、 CDROM 、 CDR 、 CDRW 、 DVD 、 MO 、 CF 卡、 MS 卡、 SD 卡、 MMC 卡等,网络硬盘、电子邮箱等;对软件、程序的功能鉴定包括是否为盗版软件、是否存在软件侵权行为等。鉴定文件格式包括电子表格、 Word 文档、数据库、文本文件、日志文件、电子邮件、图片、视频文件、声音文件、交换文件、临时文件等。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措施1.专业数据复制,保持数据的原始性。取证分析的数据是被分析机器上数据的原始逐位比特复制来的,对原始数据不做直接分析。2.保持数据在分析和传递过程中的完整性。专业数据取证计算机,确保分析软硬件环境不会改变分析的数据,数据传递过程中数据没有改变。3.保持证据的连续性。如果确实需要改变数据,必须保证证据的连续性,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4.取证过程的可认证性。也就是说,整个过程是受到监督的,由鉴定人员所做的所有调查取证工作都应该受到由其他方委派的专家的监督。5.取证过程和结论的可重现性。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任何取证分析的结果或结论可以在另外一名鉴定人员的操作下重现。电子证据的取证技术(一)一般取证技术一般取证技术是指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主要的方式有: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首先,鉴定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3.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4.制作司法文书。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5.查封、扣押。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进行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6.公证。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坏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二)复杂取证技术复杂取证是指需要专业鉴定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多使用于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获取,如被加密或是被人为删改、破坏的情况下,如计算机病毒、黑客的袭扰等。这种情况下常用的取证方式包括:1.解密。所需要的证据已经被行为人设置了密码,隐藏在文件中时,就需要对密码进行解译。在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请鉴定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2.恢复。大多数计算机系统都有自动生成备份数据和恢复数据、剩余数据的功能,有些重要的数据库安全系统还会为数据库准备专门的备份。这些系统一般是由专门的设备、专门的操作管理程序组成,一般是较难篡改的。因此,当发生计算机犯罪,其中有关证据已经被修改、破坏的,可以通过对自动备份数据和已经被处理过的数据证据进行比较、恢复,获取定案所需证据。3.测试。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所有的分析都是在复制的硬盘上进行的,复制以及取证过程的每一步骤,取证系统都会进行 MD5 的校验,如果每次的校验值一致,那么就证明在取证过程中没有修改电子数据。

什么是三个至上啊司法考试中的

1、党的事业至上:党的事业至上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经过革命战争、和平建设、改革开放长期考验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 2、人民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人民利益至上,意味着要始终以人民利益作为评判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看人民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3、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决定的。任何现代法治都意味着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制约,意味着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必须服从法治的基本原则。因而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

公司法人及股权已变,原法人委托书还有效吗?

无效

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别人办理公司的有关证件

可以的。 你只要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某某人帮你办理某某事务,然后让他拿着你的身份证和她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去办理公司注册和公司相关事务了。如果你的公司已经成立,应该由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且盖公章。

公司法人直接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填

法律主观: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书 致:**********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市**区**区。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特授权***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施工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执行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 负全部责任 。 在招标人收到撤销本授权的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和合同(在本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不得转授权。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授权人签名:_________ 职务:****职务:总经理

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一样吗

不一样。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10篇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下面我给大家带来 公司法 人委托他人授权书,更多法人授权书可点击“ 授权书 ”查看。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1 本授权 委托书 声明: 我______系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______,____________(身份号),办理土地竞买有关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权。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2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身份证:________),系(单位名称: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公司的(身份证号:)代表本人全权处理(公司名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的贷款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委托期限至________止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3 委托单位:__ 法人代表:__,身份证号码:_____ 受托单位:__ 法人代表:__,身份证号码:_____ 一、委托事项: ______________ 二、委托权限: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委托时限: 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 (公章) 1.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___(项目名称)的代理人,其权限如下: ___(具体说明代理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___ _年_月_日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4 法定代表人: 企业(单位)名称: 受委托人之一: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之二: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法人授权委托书一、授权权限: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作为我方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一:代理我方办理我方在你行开立的以下账户的电子银行业务 □申请注册;□注销;□信息变更;□证书挂失;□补办;□更新;□证书与密码信封领取;□其他____________事项(入选项打“√”,不选项打“_” ): 代理我方向上述银行领取我方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员、操作员证书两码信封。需领取两码的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如下: 管理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二、授权期限: 上述授权权限自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特别声明: 上述代理事项两位受委托人均可独立代理。各受委托人在权限内代我方办理的上述事项我方均予以承认。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5 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进行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6 本人作为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我公司的 ,其身份证号码: ,作为我的合法的授权代表,以我的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项目投标的以下事宜: 1、签署与本次招标过程中的所有与之有关的文件; 2、作为投标人代表出现招标项目相关会议和程序; 3、进行商务谈判和签署与项目有关的合同; 4、作为投标人代表处理其他该招标项目相关事宜。 本授权书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7 委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一、委托事项: 授权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办理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的登记事宜。 二、委托权限: 1、同意受托人对所有变更登记材料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受托人修改有关变更申请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受托人领取变更后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 4、受托人在上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所有签名视同委托人的行为,与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委托授权期限至受托人办________________资格变更登记,领取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之日止。 委托单位: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 20__年_月_日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8 现授权我司员工___性别: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9 委托人: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联盟ID:________ 受托人:__有限公司 本人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前来办理发票开具业务,特委托__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与此相关事宜。 授权期限为:自即日起生效,在《京东cps/cpc/app营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履行期间,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协议终止后,本授权书自行终止,受托人在授权期限内签署的相关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本授权不得再授权、转授权。 委托人: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委托人手印: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10 ____公证处: 我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委派(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 出国 留学 人员签订《出国留学 协议书 》,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法人委托他人授权书10篇相关 文章 : ★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文 ★ 授权书范本(精选10篇) ★ 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文3篇 ★ 公司授权委托书最新7篇 ★ 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文集锦 ★ 授权委托书范文10篇最新 ★ 法人授权委托书简单范本5篇 ★ 授权委托书例文10篇最新 ★ 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4篇 ★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3篇

公司法人变更怎么办理

广州区域的法人变更如下:1、登录网站-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微信扫码之后可以选择用电子执照登录;2、下拉网站到以下界面,选择企业变更栏目;3、进去企业变更栏目后要勾选章程备案,法人代表,但这里要提醒的一点是,由于涉及法人变更,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有可能变更,所以需要把董事备案和经理备案两个也勾选上;4、点击进入之后会出现资料确认的页面,在后方操作处进行法人变更,后面的几个步骤是确认信息并签名提交便完成了。

公司法人变更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流程如下: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先登陆相关网站,进入变更登记,提交新的法人相关信息;待网上申请通过后,会自动生成《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一次性告知单》等文件,打印出来盖章签字;预约工商交件,拨打预约电话;按照预约时间,到所属工商局交件,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新法人的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五个工作日后领取工商执照正副本;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需要带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税务变更。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在我国,企业法人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 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公司法人变更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深圳地区法人变更: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公章、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

怎么变更公司法人代表

一、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准备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全体股东亲笔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过去工商局要求变更法人代表必须法人代表亲自到场,从今年6月开始,法人不必亲自到场,但是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如果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的,也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想办法解决。在变更法人代表前,先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所有股东的同意。全体股东在相关法定文件上签字。工商局只有收到有全体股东签字的材料才能受理变更事宜。二、变更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准备材料:1、新的营业执照原件;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租房协议原件;4、股东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继续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租房协议原件也有许多讲究,有的税务局要求贴印花税,还要证明出租人就是产权人,具体要求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而定,最好咨询专业代理公司。三、变更质量监督局公司登记信息准备材料:1、新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股东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虽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没有出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是质量监督局登记的公司信息里面有法人代表的信息,所以也应该携带资料去变更登记信息。四、变更开户银行法人代表信息准备材料:1、新的三证原件;2、原银行开户许可证;3、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当公司三证都变更好以后,最后去开户银行去办理法人代表变更事宜。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需如何办理?

公司工商方面都是可以办理的 如果自己有时间 可以多跑跑相关部门 要准备的资料一定要带齐 如果不是充足时间 可以交给专业的代办公司办理的!过去工商局要求变更法人代表必须法人代表亲自到场,从今年6月开始,法人不必亲自到场,但是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如果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的,也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想办法解决。在变更法人代表前,先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所有股东的同意。全体股东在相关法定文件上签字。工商局只有收到有全体股东签字的材料才能受理变更事宜。办理内资公司法人变更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意见事情,那么,内资法人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公司变更法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这些资料是需要企业者提前准备好,下面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办理内资公司法人变更的具体流程以及所需要的材料!变更法人代表的具体流程:(一)变更法人代表准备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2、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3、全体股东亲笔签署的相关法定文件。公司变更法人的流程: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以上是内资公司变更法人流程,法人变更都需要哪些资料的具体内容,更多相关内容。

公司法人变更怎么办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格;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5日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原文参考:https://www.91kaiye.cn/article-25382-1.html

公司法人变更申请流程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变更申请流程是什么? 企业 法人变更 登记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 管辖 地)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登记备案须知。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申请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 注册资金 、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而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行审查核准的登记行为。 2.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 (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登记备案须知 企业法人(不含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因主管部门的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 注销登记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二、公司法人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或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 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 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 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会需要进行一些证件的办理或者流程的跟踪和办理的过程,为了减少工作的时间,我们最好先对相关的流程进行一个大致的了解以后,在开始办理,这样比较节省时间。这个主要是一些材料的提交和审核,具体咨询专业的 律师 。

股份公司法人怎么更换?需要什么材料?

每一个公司肯定都是有法人这个职务的,法人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就是公司的老板。对于公司来说法人是至关重要的,只要是重要的事务一般都是需要通过法人来进行解决的,但是法人也有失误的时候有时可以进行更换,法人更换一般需要新的法人签变更登记申请书,然后由股东大会决定换法人。那么法人怎么更换? 变更法人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 身份证 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 代理 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 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 法人变更 :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 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 债权债务 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 公司章程 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 公司债务 清偿或者 债务 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 变更经营范围 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 继承人 继承 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 分公司 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 债务清偿 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对于法人的更换问题在股份制公司当中一般都是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决议的,股东大会需要在三分之二的通过率以上才可以进行对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也是需要有很多的材料的,我们要收集好这些材料,而且需要确保材料来源合法。

公司法人怎么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观:当今公司发生变动的情况日益增多,法人变更也时常发生,所谓法人变更,是指法人自主决定组织、名称、等重要事项所发生的变化。只要是法人作出了变更登记,他的变更就会发生效力。一、公司法人怎么变更需要什么材料公司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是:(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股东会决议、公司的营业执照、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其他的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二、股份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提交那些资料(一)股份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提交如下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提交公司股东决议(主要载明更改领导班子产生程序或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3、提交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表;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三、公司变更法人需要什么手续(一)申办流程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二)需要提供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三)需要准备的证件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章;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5、原公司章程;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7、代码证正副本;备注:银行开户许可证就不需要了,因为变更银行必须法人亲自去,所以一般代理公司银行这一块也就不代理了。法律客观:《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法人变更的基本流程

公司法人变更的基本流程如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定代表人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变更法人网上办理流程: 1、首先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填写相关资料; 3、到工商局领取预约号,提交材料。并且询问是否缺少需要补交的材料; 4、领取变更通知书; 5、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刻制新的法人章并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公司在注册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较为简单的更换,但是公司法人更换的流程是比较麻烦的,首先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同意,继而带齐相关材料到指定的机构,缴纳费用之后才能办理。对于没有按照流程办理的不会产生司法效力。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申请表内填写,便于登记机关信息采集)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8、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进行工商、组织机构、税务三大方面变更手续。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 1、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 2、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在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 公司法人变更流程如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定代表人的执照。 3、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4、税务变更: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变更公司法人代表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一、申办流程: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二、需要提供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三、需要准备的证件: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章;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5、原公司章程;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7、代码证正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人变更怎么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一、法人变更流程: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下次来无需再预约)。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6、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8、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二、所需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公司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6、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7、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8、《联络员信息》(未备案的提交)9、《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申领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10、《税务登记证》(已申领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是需要原法人和新法人都签字的。登记申请书、章程、委托书等都是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进行下载的(具体请以当地工商局办事员要求为准)。三、申请条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四、其他业务变更1、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2、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3、税务变更: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变更税务所需材料:(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2)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3)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限身份证明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5)完税凭证复印件;(6)股权变更企业联系三年以上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4、银行变更: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扩展资料:法人变更还需进行许可证变更:换取了新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预留印鉴之后,对一般公司来说,法人变更就完成了。可是若公司还有其他的证书,上面也标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字样的,比如ICP许可证(即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那么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你还需要及时去办理这些证书的法人变更。另外,若公司有进出口业务,变更法人还需要去海关、外汇局等部门进行法人变更。这些变更所需要的材料无外乎也是上述“证明变更属实的证据”,是否还需要其它的建议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而且变更这些许可证的时间点一定要把握好,比如就ICP许可证来说,每年的1月4号至3月31号进行年检, 如果没有按时年检或有违规和虚假信息,通信管理局将会吊销你公司的ICP证,并且规定你3年之内不得再办理ICP许可证。我们都知道公司的每一个许可证都是公司的某一些经营范围的“通行证”,一旦被吊销,就意味着这些经营范围三年内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所以变更许可证时一定要协调好年检的时间,不要错过了年检。注: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年检通常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ICP变更需要30个工作日左右,当然,若想快一点,可以办理加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变更百度百科:法人的变更福建政务服务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公司法人变更怎么办理?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所需提交材料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修正案(章程还需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如果存在股权转让还需填写股权转让协议。  3.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变更申请通过之后,就可以按照约定时间到登记机关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了。  4.刻章。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刻制新的法人章。在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及印章到开户行、税务机关等进行相应变更登记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流程也就基本完成了。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要征求公司股东的同意,新的法定代表人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不能是已经被纳入黑名单中的人员,不能有失信记录;二是能够承担公司的责任。只有符合要求的人员才能够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否则即使公司全体股东都同意该人员任职,也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不想当公司法人代表了,怎样提出法人变更会比较好

1、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2、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特殊行业,需股东任职资格证明)3、《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4、《指定(委托)书》;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6、提供新法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7、新旧法人需同时在场。

太原公司法人变更

法律分析:太原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和材料如下:一、公司变更法人的材料1.营业执照:(1)公司变更申请表(盖章签名)(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4)营业执照正/副本(5)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6)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2.代码:(1)代码证正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盖章)(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4)营业执照副本(盖章)3.国税:(1)国税证正副本(2)变更税务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5)股东会决议(6)章程(或章程修正)(7)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9)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4.地税:(1)地税正副本(2)变更税务申请表(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5)股东会决议(6)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7)所以复印件加盖公章(8)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二、企业法人变更的流程1.整理需要变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网上登记界面记性初审提交,3-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2.下载并打印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填写;3.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目前北京市辖区基本都是电话预约交件时间);4.按照预约的时间到工商局递交企业法人变更的材料;5.等待5个工作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法人变更;7.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法人变更;8.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法人变更的基本流程

一、公司变更法人的流程是什么?变更的流程如下: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二、所需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公司在注册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较为简单的更换,但是公司法人更换的流程是比较麻烦的,首先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同意,继而带齐相关材料到指定的机构,缴纳费用之后才能办理。

变更公司法人代表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一、申办流程: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二、需要提供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三、需要准备的证件: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章;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5、原公司章程;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7、代码证正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爆破公司法人变更申请如何进行,相关的申请书怎样写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已经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于种种目的,不同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甚至利用手中的职权阻碍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对此,《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变更决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议签署。2.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企业出资人作出变更决定。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定签署。

如何办理公司法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如何办理公司法人代表的变更,需准备哪些文件?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1】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五、收费免收费

公司法人变更申请书简易版(大全5篇)

u2003u2003目前申请书一般都有统一的写作规范格式。由于各种各样的现实原因,我们可能会涉及到文书的撰写,写申请书能够方便大家的生活,你积累了多少关于申请书的范文模板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司法人变更申请书简易版(大全5篇)”,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公司法人变更申请书简易版(大全5篇)【篇一】 u2003u2003xxxx地方税务局甘亭税务所: u2003u2003xxxx金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由于xxx个人原因,同意将xxxx金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进行变更,法人变更为郭鹏云,今特申请前来,请求予以批准变更。 u2003u2003特此申请! u2003u2003申请人:xxxxxxx u2003u200320xx年12月19日 公司法人变更申请书简易版(大全5篇)【篇二】 u2003u2003X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u2003u2003我叫XX,性别男,我经营一家药店,位置在XXXXXXXXXXXX,药店名称XXXXXXXX,现我年是以高,不能够正常经营该药店,特申请将法人变更为XX,恳请领导同意! u2003u2003致此 u2003u2003敬礼! u2003u2003申请人:XX u2003u2003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法人变更申请书简易版(大全5篇)【篇三】 u2003u2003_____商务局: u2003u2003__________(公司名称)申请变更法人,原法人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现法人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u2003u2003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 u2003u200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u2003u2003一、企业法人变更所需材料 u2003u200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u2003u2003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u2003u2003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u2003u2003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u2003u2003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u2003u2003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u2003u2003二、变更流程 u2003u2003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u2003u20032、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u2003u20033、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u2003u2003《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u2003u2003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u2003u2003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u2003u2003根据实际情况书写申请书,待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加以核实具体情况以后就会为企业办理变更法人。企业法人的变更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件大事,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进行法人变更之前要考虑充分。 u2003u2003_____ 公司法人变更申请书简易版(大全5篇)【篇四】 u2003u2003xx区文广局: u2003u2003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申请变更法人,原法人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现法人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u2003u2003xxx网吧 u2003u200320xx年x月xx日 公司法人变更申请书简易版(大全5篇)【篇五】 u2003u2003xx区文广局: u2003u2003本企业名称为宁波市鄞州银银网吧,经营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诚信路1234号,原法人代表为史银花,原负责人为史银花,原电脑台数为119台,现因经营需要,申请将,原法人代表变更为苟立斌,电脑台数变更为114台,特此申请,请批准! u2003u2003申请人:xxx u2003u200320xx年x月xx日

公司法务是干什么的

公司的法务是帮助公司检验各种合同,或者是公司有什么法律相关的问题,都是法务来干

法律咨询公司法律顾问

法律主观:a类 律师 顾问费:人民币50000元/年,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由我所指派一至二名律师或组成律师团队负责处理,事务所派律师在贵公司上班,报酬2000元/月左右,一般的 诉讼 活动由该律师 代理 ,根据办案的质量,给予一定数额的提成奖励,补助一定数额的通讯费和交通费。涉及到的重大商务活动,我所派专业律师一起参与;涉及到的重大诉讼、仲裁和疑难案件,原则上由我所再指派律师,共同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优惠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以确保服务质量和诉讼案件的代理质量,有效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利。 b类 律所受聘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由律所组成律师团队并指派一名律师负责处理一般的诉讼活动由该律师代理,涉及到的重大诉讼、仲裁和疑难案件,原则上由律所再指派律师,共同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优惠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以确保服务质量和诉讼案件的代理质量,有效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利。 固定服务: 顾问律师上门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 法律咨询 服务;上门作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讲座;可随时预约到律师楼或电话咨询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1.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2.草拟、审查和修改合同、 律师函 、声明、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或法律文书; 3.制定、修改、审查涉及劳动、商业秘密及其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就客户对外投资、担保等经营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 5.就客户准备进行诉讼、仲裁的案件进行法律论证、策划; 6.提供与客户密切相关的法律、 法规 、政策等法律信息; 7.参加有关法律事务及商业事务的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法律文件; 8.清理客户的 债权债务 ,提出法律意见与对策; 9.就客户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的事务,进行法律风险的预测与防范,提出法律意见与对策; 10.根据客户的需要,对客户员工进行相关 法律知识 培训; 11.根据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12.根据委托,代理参加客户重大复杂的非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咨信调查、投融资、股份制改选、企业并购与上市); 13.根据委托,代理参加重大项目的全过程法律服务。 收费标准: 基本顾问费为30000元起。客户需要顾问律师代理第11、12、13项法律事务时,需另行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按本所 律师服务收费 标准的70%收取律师费; 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皆实报实销。 c类 固定服务: 每年18个工作日(或共36次)上门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每年一个工作日(或共两次)上门作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讲座;可随时预约到律师楼或电话咨询法律问题不收费;起草、审查、修改二十份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超出部分按约定标准收费; 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1.法律咨询、意见与建议 2.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审查与模版制定 4.劳动人事、商业秘密保护与 竞业限制 5. 知识产权 与技术的取得、保护与利用 6.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协调 7.冲突与纠纷的处理 8.员工法律培训与法律信息提供。 收费标准: 基本顾问费为20000元,上述内容外的法律服务按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75%收取律师费; 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皆实报实销。 d类 固定服务: 每年8个工作日(或16次)上门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可随时预约到律师楼或电话咨询法律问题不收费;起草、审查、修改十份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超出部分按约定标准收费; 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1.法律咨询、意见与建议 2.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审查与模版制定 3.劳动人事、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4.知识产权与技术的取得、保护与利用 5.冲突与纠纷的处理 6.法律信息提供。 收费标准: 基本顾问费为10000元,上述内容外的法律服务按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皆实报实销。 e类 个人法律顾问业务: 为个人提供包括求职、 购房 、买车、消费纠纷、 离婚 =遗产等多个与个人生活、教育相关的法律服务。可随时预约到律师楼或电话咨询法律问题不收费。起草、审查、修改十份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超出部分按约定标准收费 收费标准: 基本顾问费为5000元。重大复杂的非诉讼业务及根据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按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75%收取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皆实报实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代理 参加 诉讼 、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务是做什么的

问题一:法务是干什么的 “法务”可以理解为“与法律有关的事务”。例如企、事业机构设置的“法务组”、“法务科”,职能是处理、指导日常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业务,例如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审核企业各类技术、经济服务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等情况。 有些国家级机构设置“法务部”,也就相当于某些国家的“司法部”。 问题二:公司法务部是干嘛的 我现在该做哪些准备先 问题三:公司法务主要做什么 预防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整理法律材料,代表公司谈判、诉讼等 问题四:法务员是干什么的? 法务员是专干以下工作的: 1. 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或建议; 2. 审查合同,审核公司相关文件和法律事务文书; 3. 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配合各部门办理合同的报批、鉴证和公证,经 委托配合或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 5. 办理公司其他法律性事务。 问题五:什么是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是指受聘于特定公司企业、具有丰富法律知识、负责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公司法务不同于执业律师。公司法务属于公司职员,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为特定公司服务。执业律师则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通过法律服务合同为不同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公司法务一般精通法律知识同时熟悉企业管理,主要侧重于对公司内部治理、交易模式设计与决策、法律风险管控工作,并且担负企业与外聘律师沟通桥梁的作用。执业律师则精于各种具体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二、公司法务的价值公司法务的核心价值:公司法务通过完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参与交易模式设计、筹划税收、商务谈判、参与决策、起草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件、指导合同履行、处理纠纷等方式帮助公司防范法律风险、降低损失、提升经营绩效。三、对公司法务的认识误区第一,“法务人员就是打官司的!”这是外行对法务人员最常见误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法律。除了打官司,每一个公司都有大量的非诉讼的业务,如融资投资、员工招聘、货物和服务采购、产品销售、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税收筹划等等。这些都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参与模式设计和业务执行,提升利润水平,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预防。整天忙于打官司的公司不是好公司,整天忙于打官司的法务人员也是不称职的法务人员。优秀的法务人员要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帮助企业减少法律纠纷,争取不打官司。第二,“法务人员总是跟我唱反调!”很多管理者经常遇到法务人员对其拟定的文件或交易提出反对意见并导致项目延宕甚至被取消,或者法务人员揭示了其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其“丢面子”,因此对法务人员恨的“牙根痒痒”。这也是比较常见的误解之一。原因可能是两方面的,一是有些法务人员自身能力有待提高――光说问题不想办法,这也有风险那也不能做,但是又提不出怎么做才可行,对于确实不可行的项目,没有及时与管理者沟通到位,让管理者反感,认为法务“很搅牙!”。二是管理者自身立场错误或心胸狭窄。有的管理者为追求业绩而盲目冒进、不顾风险和企业的长远利益,有的管理者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没有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却又很不谦虚,听不进反对意见,因此不能接受法务人员的不同观点。第三,“法务人员整体叽叽喳喳争吵不停,就会耍嘴皮子中国品牌服装服饰网!”爱讨论(或者说爱争论)是法务人员的职业特点。因为法律是一般社会科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一是一二是二、黑是黑白是白。社会科学有很多理解的角度,有很多模糊的地方,每个人都可能有一套自己的理解。这是由于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知识、不同的阅历、不同的立场和不同的思维方式决定的。而且,法律主要是用于“等纷止争”的,纷争的各方当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来解释法律。因此,对法律的学习与理解、对事实的认定需要讨论和争论,这也是识别和评估法律风险的必然需要。讨论与争论是法务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学习方式。法务人员的一项最基本的技能要求是要说服他人,包括说服管理者采取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说服客户接受合同条款,说服法官接受辩论意见等。只有通过讨论与争论才能充分达成共识。法务人员动动嘴皮子可能只是“一两句话”的事,但是能说出最恰当的“一两句话”是需要多年的对法律持之以恒地学习和实践的。四、公司法务要纠正对自身认识的误区1. 法务人员不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法务人员是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服务的对象是企业,因此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公司法务对法律的运用应当以谋求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公司面临任何风险和纠纷的时候,公司是承受损益的当事人,而不是居......>> 问题六:做公司法务要什么条件 你好 一般来说是法学本科毕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个主要还是看公司的用人制度,公司看中你了,就可以,并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这个门槛,有证书当然好,竞争力强,面对一个有证书的和一个没有司法证的,我想企业一般会招聘有证书的吧。但这不是成为法务的必备条件。 我有几位同学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毕业就去做法务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也祝你成功。 问题七:法务工作是哪些,什么意思 法务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 *** 部门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注:法务与律师的区别在于: 1、法务是单位的员工,律师是独立于单位外聘的法律工作人员; 2、法务可以不通过司法考试,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并领取律师执业资格。 工作职责 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对客户、员工、供应商合同之拟定、修改、审核;处理及收集整理资料配合律师处理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收集、分析与本公司业务相关之法律信息并结合公司情况提出专业意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为公司提供咨询和法务意见书,提供客户及员工的法律问题咨询, 负责制订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件。 工作流程 1、合同类业务:拟定/送审/修改通知→当事人沟通(合同目的、合同背景及要求)→合同拟定/审查/修改(目的性、完整性、明确性、合法性、风险程度等方面)→提交成果----反馈(范本化/相关问题处理)。 2、咨询类业务:咨询请求→搜索信息(咨询对象、事件背景、当事人要求)→准备答复(方式选择、内容整理)→答复----反馈(形成建议/意见) 3、建议、意见类业务:自主观察/信息收集/反馈→思考(性质划分、如何应对)→作出建议/提出意见(法律/管理角度)----反馈(制度化/移交其他部门)。 4、争议处理/诉讼辅助类业务:部门反馈/公司指令→根据法律要求/律师工作指令收集整理材料→提供证据材料支持/法律支持→参与具体过程→结案/争议进展动态报告----反馈(规范化措施建议/预防意见)。 工作态度与目标 预防风险、谨慎处事仍将是法务工作的基本基调,争取无争无诉是法务工作的根本目标。法务是一份“保守”的工作,倾向于低风险操作,在保障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追求效率。 多学多问多了解,多理解多沟通多配合是法务工作的基本方法。通过望、问、听的方式来了解公司法律事务的运作流程、获得相关部门的理解与配合,关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不仅要做问题的发现者,更要做麻烦的解决者。 摸清各个部门风险,理清各类工作流程。与同事们继续保持良好的配合协同,在愉快的氛围中完成工作使命,一同降低风险,预防争诉,提高效率。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及早的发现并提出,将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问题八:公司法务是做什么的 正规法务就是审查合同 包括公司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和对内签订的劳动合同 有的公司法务还要兼行政工作 实习生进来就是帮忙整理材料,整理合同,跑跑腿 有时候给公司办一下工商变更备案之类的。 问题九:公司法务部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法务部的主要工作有: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对客户、员工、供应商合同之拟定、修改、审核;处理及收集整理资料配合律师处理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收集、分析与本公司业务相关之法律信息并结合公司情况提出专业意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为公司提供咨询和法务意见书,提供客户及员工的法律问题咨询, 负责制订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件。 法务部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 *** 部门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

公司法务主要做什么工作啊?

公司法务要掌握的法律有,公司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证据法之文本、问题和案例等。公司法务需要具备的能力:1、有法律方面工作经验,精通公司法、知识产权相关企业法律事务; 2、具备企业管理、财务等综合知识和管理经验、熟练掌握公司法、专利等法律知识; 3、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分析及应变能力和文字功底; 4、能对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与律师相比,公司法务的工作相对没有那么高负荷,工作也比较有计划性,只不过作为一个支持部门,要做到让所有部门都满意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尽管看上去是一个在条条框框内做事的岗位,但做法务也同样需要用创意的思维去思考商业实践的问题。说服能力和感染力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在谈判中为公司争取到更多的利益。此外,法务工作有一个最新趋势,那就是从一个商业创意开始法务就需要介入,之后服务于商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这意味着法务需要熟悉公司的所有业务,也就是有更多日常文案工作要做。这些工作很枯燥,但还是要做到足够严谨。法务应加强社会律师与公司法务以及公司法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社会律师与公司法务的相互促进与提升,用法律的力量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法律顾问机构

法律主观:a类律师顾问费:人民币50000元/年,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由我所指派一至二名律师或组成律师团队负责处理,事务所派律师在贵公司上班,报酬2000元/月左右,一般的诉讼活动由该律师代理,根据办案的质量,给予一定数额的提成奖励,补助一定数额的通讯费和交通费。涉及到的重大商务活动,我所派专业律师一起参与;涉及到的重大诉讼、仲裁和疑难案件,原则上由我所再指派律师,共同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优惠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以确保服务质量和诉讼案件的代理质量,有效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利。b类律所受聘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由律所组成律师团队并指派一名律师负责处理一般的诉讼活动由该律师代理,涉及到的重大诉讼、仲裁和疑难案件,原则上由律所再指派律师,共同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优惠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以确保服务质量和诉讼案件的代理质量,有效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利。固定服务:顾问律师上门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上门作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讲座;可随时预约到律师楼或电话咨询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具体范围包括:1.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2.草拟、审查和修改合同、律师函、声明、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或法律文书;3.制定、修改、审查涉及劳动、商业秘密及其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4.就客户对外投资、担保等经营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5.就客户准备进行诉讼、仲裁的案件进行法律论证、策划;6.提供与客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法律信息;7.参加有关法律事务及商业事务的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法律文件;8.清理客户的债权债务,提出法律意见与对策;9.就客户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的事务,进行法律风险的预测与防范,提出法律意见与对策;10.根据客户的需要,对客户员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11.根据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12.根据委托,代理参加客户重大复杂的非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咨信调查、投融资、股份制改选、企业并购与上市);13.根据委托,代理参加重大项目的全过程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基本顾问费为30000元起。客户需要顾问律师代理第11、12、13项法律事务时,需另行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按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皆实报实销。c类固定服务:每年18个工作日(或共36次)上门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每年一个工作日(或共两次)上门作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讲座;可随时预约到律师楼或电话咨询法律问题不收费;起草、审查、修改二十份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超出部分按约定标准收费;服务具体范围包括:1.法律咨询、意见与建议2.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审查与模版制定4.劳动人事、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5.知识产权与技术的取得、保护与利用6.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协调7.冲突与纠纷的处理8.员工法律培训与法律信息提供。收费标准:基本顾问费为20000元,上述内容外的法律服务按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75%收取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皆实报实销。d类固定服务:每年8个工作日(或16次)上门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可随时预约到律师楼或电话咨询法律问题不收费;起草、审查、修改十份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超出部分按约定标准收费;服务具体范围包括:1.法律咨询、意见与建议2.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审查与模版制定3.劳动人事、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4.知识产权与技术的取得、保护与利用5.冲突与纠纷的处理6.法律信息提供。收费标准:基本顾问费为10000元,上述内容外的法律服务按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皆实报实销。e类个人法律顾问业务:为个人提供包括求职、购房、买车、消费纠纷、离婚=遗产等多个与个人生活、教育相关的法律服务。可随时预约到律师楼或电话咨询法律问题不收费。起草、审查、修改十份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超出部分按约定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基本顾问费为5000元。重大复杂的非诉讼业务及根据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按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75%收取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皆实报实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务是做什么的

这个就是处理公司的法律纠纷,法律事务的,

公司法务主要做什么?

1、起草合同、改合同、审合同。2、处理公司劳动人事相关事情,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3、公司业务合规评审4、诉讼、维权5、公关(对接政府部门、外部舆论回应等)6、公司架构搭建(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注销、资质申请)

公司法务主要做什么?

法务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什么是公司法律顾问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包括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即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即指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无论哪种形式的企业法律顾问,都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2006年12月4日办公面积:1500平方米地理位置: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802室、803室(人民大学地铁站东南口出,四通桥桥东南处)

公司法务可以外包吗?如果可以怎么外包法?

所谓法务外包其实就是聘个法律顾问(通常某律师所律师),然后由公司授权其全权负责公司涉及到的法律事物。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董事、监事,这几种身份有什么区别啊?

股东是出资人,即掏钱组建公司的人;董事是管理委员会成员,即对公司经营进行决策的人;监事是监督公司正常运转的人,即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如发现违规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举报。三者之间的区别是:所有者,执行者和监督者,三权分立,各独立行使权利。

关于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经济学界、法学界都曾给过多个解释,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重进行了阐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有的经济学家的论述则更为简练和精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办事”。   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但是,也有很多国有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发挥有效制衡的作用,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2004年以后,部分国有独资企业是由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能,形成了企业不建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对国资委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模式。      二、对完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几点思考      正如经济学家所说,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最适合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学习借鉴一些知名的大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创新制度,建立自己独特的管理模式。   (一)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国有独资公司的最大或唯一的股东是国家,国有股“一股独大”,会造成企业产权结构单一。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主要途径,一是可以吸收各地方投资实体形成的国有股东;二是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三是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四是可以实施职工持股;五是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六是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七是可以通过境内外上市、中外合资、法人相互持股实现股权多元化。   (二)健全董事会制度、规范董事会管理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出资人(国资委)负责,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规范董事会管理势在必行。   一是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框架下,制定出台董事会、党委会和经营层等各层面议事规则,理顺决策层与经营层、监督层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   二是要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与非外部董事相结合,推动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的民主管理,使董事会由全能型向专业型转变。建立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公平、公正地对管理层实施监督与监控。强化董事会责任,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按照《公司法》规定民主选举职工董事,并由出资人聘任,行使相应董事职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2007年,我国有19家央企开展了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其中17家企业的外部董事达到或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中国外运集团等3家企业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董事会运作进一步规范,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经理层的运作机制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这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既要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让出资人丧失对公司的最终控制。   一是在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并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应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业绩指标的,按制度要相应扣减其报酬。   二是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培育职业经理人,完善经理聘任制。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加强经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监事会作为出资人设置的企业监督机构,代表出资人利益,对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要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权。   一是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成立监事会。国有企业的监事由国资委任命和委派,公司内部民主选举产生内部监事参与监事会工作。监事会要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纠正董事和经理层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出资人报告。   二是监事会要牢固树立对出资人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   (五)研究设立专业委员会   为发挥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民主的决策机制,研究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等非常设外部咨询机构,更好地为董事会决策服务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是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对重大投资、经营决策进行研究,并提供咨询建议,参与重大投融资计划和方案的评审;   二是设立审计委员会,聘请利用外部审计人员、机构,有效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审计程序,质询与分析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问题,定期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三是设立绩效薪酬委员会,参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高层人员的考核,研究公司激励机制、薪酬制度和期权计划,评估实施效果,提出改进意见。   (六)理顺“老三会”与“新三会”之间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老三会”与“新三会”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国有企业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难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和途径可供遵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的办法。   一是要理清“老三会”与“新三会”各自的权利、义务、职责与相互关系。党委会作为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代表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公司党委既要参与涉及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问题,包括企业改制、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以及与企业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等重大决策,也要尊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对日常的经营性工作,党委会可以不具体介入;董事会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出资人负责,充分发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的作用,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职代会作为公司职工事务的决策机构,代表公司全体职工的利益。公司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都应事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董事会有责任将职代会的决议或意见在会上讨论;工会作为职代会的常设机构,代表职代会的利益存在,负责企业职工组织的日常工作;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也对职代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在经营工作中维护职工利益,是企业整体利益系统全面的日常管理者。   二是党委有关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中的非外部董事可采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办法,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要反映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并把董事会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委;党委参与董事会重大问题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是代替董事会决策。   (七)健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由于成立之初就考虑到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因此能够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派出的董事、监事能够按照职责,履行股东权利。但是仍然要做好健全、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加强“三会”管理,对董事和监事进行及时调整和委派。   在作为小股东出席的参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派出的董事和监事要勇于行使权利,依法保护作为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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