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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文件明确要求,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答案】:A、B、C、D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六部委文件明确要求,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辅助性救助;二是坚持公正救助;三是坚持及时救助;四是坚持属地救助。

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其他情形。二、司法救助条件司法救助条件如下;(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二、不予救助的情形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三、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指在司法救助活动中,国家机关、律师等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如在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多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均对司法救助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司法救助过程中,国家机关、律师等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司法救助案件移送:当一个案件需要进行司法救助时,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将该案件移送到专门的司法救助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2. 司法救助案件调查取证:在司法救助过程中,有关机关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勘验、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可以向涉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 司法救助案件财产保全:在司法救助过程中,有关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4. 司法救助案件强制执行:在司法救助过程中,有关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证件等采取强制措施。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律师等在审判活动以外,依法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提供协助。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被收回或者收缴,无法取回;当事人的财产被占或者保全期间发现有额外的财产需要保全;被执行人携带的财产或者重要文件证照被拒绝出示等情况。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司法救助活动中的相关规定,包括了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多个方面。在司法救助过程中,国家机关、律师等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司法救助活动的有效进行。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被收回或者收缴、被执行人携带的财产或者重要文件证照被拒绝出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需要司法救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法律主观:部分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希望能够在诉讼的时候减少成本,马凤律师特寻找 山东 省高级人民 法院 发布的《司法救助须知》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当事人。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 诉讼费 :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 赡养费 、 抚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 失业保险金 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 的; 2、海上事故、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工伤 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 人身伤害 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 法律援助 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的几种处理情形: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3、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4、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法律解析: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 诉讼 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什么叫国家司法救助

法律主观: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司法救助体系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司法救助的含义是什么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击破困难的当事人、 证人 (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国务院《 诉讼费 用交纳办法》(2006年)中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称为司法救助,有学者认为,应将此类救助称为诉讼费用救助。现行国家司法救助为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公正救助。即遵行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申请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及时救助。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办案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法院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 户籍 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 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提起 民事诉讼 的,法院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 法律援助 。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司法救援时过就为了帮助一下经济能力不是很好的人所设立的机构,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关怀,希望大家多了解 法律知识 也会在意想不到的时候带给自己一点意想不到的收获,以上就是网小编在网上为大家找到的关于司法援助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河南省司法厅马占锋调研过开封吗

调研过。根据公开报道,河南省司法厅厅长马占锋曾多次到开封市进行调研工作,例如,在2021年1月8日举行的河南省司法厅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大会上,马占锋指出,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实现“百日攻坚行动”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要考司法考试了

你完完了

什么是”WTO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啊????

  WTO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WTO各项规则(协议)得以实施的最重要保障之一,没有司法审查允,WTO的很多规定将是空中楼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必新认为,WTO的宗旨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消除各国政府对贸易的壁垒,WTO规则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政府行为的,是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的  http://www.emagister.cn/cursos-%22wto%E4%B8%8E%E5%8F%B8%E6%B3%95%E6%9C%BA%E6%9E%84%22%E6%AF%94%E8%BE%83%E7%A0%94%E7%A9%B6%E5%9B%BD%E9%99%85%E7%A0%94%E8%AE%A8%E4%BC%9A%E7%BB%BC%E8%BF%B0-simcour-1456221.htm  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倾销(Dumping)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经济行为,WTO《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将其界定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而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主要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对进口国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情况看,欧美国家对中国众多出口产品和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从各类生活用品到各式各样小商品等等,而这些正是中国企业的“优势产品”。但在中国,反倾销案件却寥寥无几,由于行政部门采取或者不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引起司法审查的案件还未出现。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将急剧增加,如何遵循WTO反倾销协议,确立司法审查的规则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在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国际贸易自由方面的作用,是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笔者将在文中着重论述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问题。  WTO反倾销协议第十三条(司法审查)规定:“各成员, 其国内立法包括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的内容规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该法庭或诉讼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WTO 除了在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司法审查,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二十三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六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三十二条、 装船前检验协议第四条中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源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GATT第十条第3 款(乙)项规定“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国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这种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而它们的决定,除进口商于规定上诉期间向上级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诉之外,应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但是,如果这些机构的中央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它们的决定与法律的既定原则有抵触或与事实不符,它可以采取步骤使这个问题经由另一程序加以检查”。从字面上看,WTO 规定了三个司法审查的主体:司法的、仲裁的、行政的法庭。由于WTO 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司法审查权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不应当由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而由其他行政机关对反倾销行为进行最终审议或者由作出反倾销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最终审议。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与WTO的司法审查的原则不相符。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我国应当明确法院对反倾销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权。  WTO反倾销协议没有排斥法院拥有最终司法审查权的原则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法院都拥有对行政行为的最终司法审查权。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解释司法审查的概念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政府的另一部门或另一级政府决定的权力。从行政机构向法院提起的上诉,以审查事实认定或法律,或审查两者。也指上诉法院审查初审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的裁决。”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代表了英美法学的普遍认识。王名扬先生认为,“在美国,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在英国,司法审查通常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请求高等法院根据其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的监督权,对后两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当然,司法审查并不专门指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在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后者为普通法院),也包括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便是如此。在德国,普通法院不享有任何行政法事务的管辖权(jurisdiction),行政法方面的事务由专门的法院即行政法院(the administrative court)管辖。因此,在德国,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在法国,行政法院同样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看来,行政法院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与其它法院共同地行使国家的司法权。行政法院像普通法院那样,与行政机关是相互独立的。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都拥有司法审查权。那么,为什么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产生的WTO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了司法审查三个并列的主体呢?有两个理由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中, 法院对行政行为不具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 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该项规定,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的机构,即使不是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机构,或者在形式上不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也不必然是不合格的主体。这种审查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第十条第3款(乙)项的规定,由缔约国全体决定。 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缔约国的司法、行政和仲裁体系的不统一。允许在有的国家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或者仲裁机构过渡性地替代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国家,可以排除法院对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二是基于WTO 规范的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专业性很强,WTO规定了独立的行政机构的审查程序, 体现了很多国家行政法上行政救济穷尽的原则。WTO 中规定的独立的“行政的法庭”,可以理解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还可以被理解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普通法中的行政裁判所尽管被认为是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但享有自己的法律地位。美国行政机关依正式听证程序裁决行政争议时,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它们的裁决仍然受普通法院的监督。在这方面美国和英国相同,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不同。从形式上看,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构,并且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家们对于WTO有关司法审查规定的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 而是分层次的理解,即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对行政法庭的裁决不服,可以再寻求法院的司法救济。两者的区别是,行政法庭可以审查行政决定的合理性问题,而法院只能审查合法性的问题;行政法庭的审查是初步的,而法院的审查结论具有最终裁决性质。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法院对WTO 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司法审查是一个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司法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这通常被称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后者。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国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系统的、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状况,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他提起诉讼的条件。我们在判断反倾销行为是否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司法审查法典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一)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WTO 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一国的反倾销主管行政机关接到国内产业的申请后,应当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确定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并决定是否对外国产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等。主管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一般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反倾销申请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的,则调查不应发起”。二是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在调查开始后, 一旦确认没有充分的倾销或者损害证据以证明有理由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应当驳回申请,并尽速终止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主管行政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可以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有关倾销或者损害的初步行政裁决。在初步裁决的基础上,主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措施。最终行政裁决则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这三种行为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都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WTO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反倾销行为一般涉及两个主体,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在特定条件下,诉讼主体还可能是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第三国企业。通常请求司法审查的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WTO 反倾销协议规定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审查,对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反倾销行政当局滥用权力十分重要,这是国际反倾销立法史上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突破。在我国,允许进口国产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属于国际条约,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主要适用于出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的程序。国内产业对反倾销主管行政机关不调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的决定不服,则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寻求司法救济。  当然,反倾销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WTO 反倾销协议第六条第11款规定,“本协议所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包括:(a)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或产品的进口商,或其大多数成员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商会或同业公会。(b )出口国成员政府。(c)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 或者其成员的大多数是进口成员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会和同业公会。除上述列举的名单之外,这个名单并不排除将国内或国外的当事人包括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列。”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反倾销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基本一致,只是出口国成员政府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排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内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是常有的。WTO 反倾销协议中“出口国成员政府”,在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案件中,代表的是出口国产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也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而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请求进口国法院司法审查。  (三)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不存在立法上的障碍。WTO 规则和国内立法的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有关WTO 反倾销协议与国内立法关系上,存在同样的冲突与选择的问题。国内立法排除法院行使对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往往被有的学者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一个重要理由。我国国务院1997年曾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我国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可以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和最终裁定倾销成立,“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例如,2000年8 月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用的就是“最终裁定”的概念。但我们不能据此得出“最终裁定”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WTO反倾销协议用英文final determination(直译为最终的决定)表述最终行政裁决,但这只是行政程序中的最终裁决, WTO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反倾销行为可以请求司法审查。  《条例》与WTO反倾销协议不同的是, 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反倾销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人据此认为,《条例》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有二。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八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尽管反倾销行为不包括在第(一)项至第(七)项内,但该款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能因为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没有列举反倾销行为而否定这类行为的可诉性。第二,即使《条例》规定的“最终裁定”不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终裁定,也不能排除司法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而这里的“法律”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作过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排除司法审查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决定,若允许行政机关(国务院也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排除司法审查,则不符合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的精神。  (四)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在讨论司法审查的主体的时候,应当明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行政的、 仲裁的机构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的前提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院不具有司法审查权。但是,目前仍有观点认为,在中国也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机构来进行司法审查。这种观点的存在,与我国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威性和信任度的低下有一定的关联。但是,与法治程度相当的法院的尊严不是通过放弃权力而可以取得的。这是我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一个重要理由。第二个理由是,在中国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行政的裁决机构是一个值得质疑的问题。如果我们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但为了遵循WTO 的规定,应当由独立的行政的裁决机构对反倾销的最终裁决进行审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法制工作部门都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机构。其一,国务院是作出反倾销最终裁定的上级行政机关而不是与之相独立的机构。其二,国务院的实际审查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而这些机构只能通过复议程序进行审查。而我国的复议程序,很显然不是WTO 所称的司法审查的程序。第三个理由是,法院有充分的能力进行司法审查。尽管反倾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但这不能成为排除法院司法审查的理由。因为,任何行政行为对于法院来说,都具有行政专业性,但都是可以审查的。这关键不在于法院的法官具有很强的相关行政专业知识,而是在于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和法官的法律判断能力。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不能因为行政的专业性而被放弃。我国新的专利法赋予法院对专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正是法院的司法审查的价值重新得到承认的重要标志。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一 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缺乏具体法律规范  自从1997年12月10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有关主管当局就不断收到关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质询。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当倾销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决定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及国内市场的目的。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用的保护本……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 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相形于反倾销法典的原则规定,美国的相关法规更加具体。现在各国负责反倾销调查及决定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只不过有的实行双轨制,有的则实行单轨制。美国选择的是前者,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商务部(确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损害的存在)。美国认为反倾销裁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修订前,只有美国进口商对于财政部(当时由财政部认定倾销)裁定认为倾销的案件,有权请求海关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审查,至于财政部裁定驳回的倾销案件,不得请求司法审查。经过1974年法律修改后,美国国内制造商和批发商在接到财政部否定的裁定通知后30天内,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1979年颁布的《贸易协定法》特立司法审查专篇,于第1001条修正关税法第五篇,增订第516A条,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自此实行新程序规定,更加正规化。  司法审查的机关。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注: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是海关法院,据美国1980年海关法易为现名。它由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总统委任。一般案件由首席法官委派独任法官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国际贸易法院设于纽约市,按规定可以在美国任何法院或全国任何联邦法院开庭审判,不过一般是在美国一个主要口岸进行。国际贸易法院实行陪审团审理,其拥有地区法院所享有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切权力,包括赔偿损害令和禁止侵害令。其管辖权包括进口业务产生的一切民事诉讼以及由美国政府提起的各种民事诉讼。——摘自龚柏华编著《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107页。)对反倾销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不服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还可向联邦巡回法院(其前身为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甚至可通过调卷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注:参考Yi Dong,Huijun Xu and Fang Liu著《Anti-dumping and the WTo:Implications for China》第25、26页,载于《JOURNAL OF WORLD TRADE》NO.1,98.)涉及加拿大产品的裁决可以提交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专家组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反倾销决定分为两类,每类各有不同的审查标准。依美国关税法第516A(a)(1)条,下述中间决定受司法审查:  (一)商务部不开始进行调查的决定。  (二)商务部认为案件特别复杂的决定。  (三)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依关税法第751(b)条规定,拒绝审查有关停止调查的协议,或拒绝审查依情事变更所作的决定的,这些驳回的决定。  (四)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否定损害决定。  (五)商务部初步否定倾销决定。  以上案件的审查标准,是由法院判断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武断、反覆无常、滥用裁量权、或违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废弃原决定,发回有关机关重新决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驳回原告之诉。  至于第二类决定,依关税法第516条A(a)(2)条,包括下列几项:  (一)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肯定裁决。  (二)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否定裁决。  (三)依第751条所为的行政审查决定,但上述第一类中的第(三)小项不在此限。  (四)商务部根据出口商所作的协议而停止调查的决定。  (五)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协议是否已完全消除损害性的决定。  以上决定的审查标准是,该决定是否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违法情形。国际贸易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只审查法律依据,不对事实进行重新调查。(注:参考黄庆源著《美国贸易法——如何因应美国贸易保护主义》,1981年1月初版,第91~96页。)  司法审查的提起人。凡不满反倾销裁决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对主管当局的裁决提起司法审查。所谓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  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  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  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人团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  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  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知所有的利害关系人。  司法审查的过程。当事人如果对上述裁决提起诉讼,必须在该项裁决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后30天内提出。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禁令,禁止进口产品通关。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原告可能胜诉;  2.如果不发布禁令,原告人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3.发布禁令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  4.发布禁令利大于弊,即不禁止通关所造成的损害将大于禁止所造成的损害。  如果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将发回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调查并作出新的裁决。国际贸易法院在其判决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注:参考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常常要用好几年的时间,国际贸易法院审查一个案件往往就需要20个月,半数案件经审查后退回商务部或委员会重审,这也需要6、7个月的时间。商务部和委员会认为,法院的司法审查并不会很大地改变他们的结论。  欧盟的司法审查。(注:这部分参考了Dr.J.F.Beseler and A.N.Williams 《Anti-dumping andAnti-subsidy Law:The European Communities》第241-258页,1986年SWEET§MAXWELL LTD.出版。)欧盟最新的反倾销规则是1994年12月颁布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规则》,不过该规则没有专门规定司法审查的条款,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在于欧共体条约的有关条文。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欧洲法院有权对共同体机构的法律的有效性和解释进行初步裁定。任何成员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对共同体机

2011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试题及答案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在对外反补贴调查中,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  ) A只能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B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C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正确答案:C 3、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 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正确答案:C 4、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限额的制度是什么? A.进出口配额制 B.进出口许可证制 C.进出口押金制 D.进出口最低押金制 正确答案:A 5、下列哪一行为当对我国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时候,我国可以进行反倾销(  ) A.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 B.低于合理价值的方式进口 C.低于公平价值的方式进口 D.进口数量的增加 正确答案:A 6、对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进口货物,应按下列选项中哪一种税率征税? A.按普通税率征税 B.按优惠税率征税 C.按普惠制税率征税 D.按特惠税率征税 正确答案:B 7、下列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正确答案:D 8、下列有关保障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坏的原因必须是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引起的,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B.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而临时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C.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并区分产品的来源国 D.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 正确答案:A 9、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相互免征进口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同盟被称为下列哪项? A.单独关税区 B.关税同盟 C.自由贸易区 D.保税区 正确答案:B 10、根据2004年3月31H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在反倾销中,对外国产品在我国是否进行倾销调查和确定的应是哪个机构? A.海关总署 B.国家税收委员会 C.商务部 D.农业部 正确答案:C

每年的司法考试要考些什么科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试科目如下: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主观题考试设置选做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具体考查科目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证书:A证——必须以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分数达到360及以上,才可以获得A证。B证——户口属于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考生,司法考试成绩在360以上。C证——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注意:改革后原法律职业资格B证已经取消,只有A、C两类证书,但原已考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证书不受影响。

09司法考试出题老师!

国家机密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2022

法律主观:国家赔偿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赔偿程序,明确举证责任,修改精神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法律客观:一、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申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三、办理所需证件:受害人本人为赔偿请求人的,提供受害人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律师本人的身份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四、办理流程:行政赔偿的办理程序: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4、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刑事赔偿的办理程序: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4、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六、办理地点:赔偿义务主体所在地七、办理期限: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行政赔偿或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不需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或在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受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也可以代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应当明确具体的赔偿请求,还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以证明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行为违法或者错误并给其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提出行政赔偿的,还应当同时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也就是按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法律没有规定的损失部分,不能纳入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等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虽未违法但属于法律规定的措施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国家机关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其进行赔偿。国家赔偿仅包括法律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直接损失部分,不含间接损失,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刑事诉讼上来看,聂树斌案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哪些问题?(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思想上来谈)

1、立法与刑事政策与价值理念方面。由于我国刑法长期以来的传统就是“有罪推定”,这项原则已经在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普通民众的心中扎根,这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刑事政策与价值理念背道而驰,可以说,“有罪推定”原则是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而从具体的制度上分析,我国的立法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亟待完善。首先,无罪推定原则尚未真正确立。我国立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上还没有给予保障,所以可以说我国并没有确立一个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的无罪推定原则。尽管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对沉默权规定的缺失使得在实践中,司法人员一旦认为某人有嫌疑,就直接将其认定为罪犯,对其进行羁押以获取其承认有罪的口供,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冤案发生的概率。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规则的不完善。证据在刑事案件整个过程当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案件的审判结果,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尽管立法机关已经明确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但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许多办案机关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行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之一在于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规则尚不完善,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监督机制就还没形成详尽的立法。2、良好刑事司法环境的缺失。首先,公安机关一直以来都顶着“命案必破”和“限期破案”的压力在履行着职责,所以公安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往往为了达到快速破案的目的而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诱供等,甚至会出现某些办案人员迫于压力寻找替罪羊等极端的情况。事实上,纵观世界,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并不是很高,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只有40%左右,而在我国,根据相关数据显示,1999年以前,破案率居然高达60%以上,这从侧面反映我国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另外,办案经费不足、办案人员能力的缺乏也是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其次,检察机关、法院难以独立办案。刑事诉讼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寻找证据得出结论的过程,这样一个过程,必须要办案人员心无旁骛地去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外界的影响,独立办案,这也符合我国的司法的精神。但在我国实践中,在出现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时,地方党政部门进行干预的现象比较普遍。许多地方都存在“三长会”的做法,即由地方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机关负责人就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进行讨论、协调。地方党政部门并未亲自审查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不太了解,并且基于“维稳”的需要,往往倾向于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因而很容易导致冤案。

法学论文:浅论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研究

法学论文:浅论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研究    [摘要] 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础和保障。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构成司法公正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程序公正的价值、提升程序公正的地位势在必行。    关键字: 司法公信力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的公信力是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这种公共信用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依赖、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权威已经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豍。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必须依赖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只有公正才能产生公信力,而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认为的,“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程序的不公正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带来的损害不小于实体不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和价值   关于程序公正的内容,中外学者认识不一,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美国学者贝勒斯和戈尔丁的观点。贝勒斯认为,程序公正应确立如下七项原则:(1)和平原则:程序应是和平的;(2)自愿原则:人们应能自愿地将他们的争执交由法院解决;(3)参与原则: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4)公平原则:程序应当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5)可理解原则:程序应能被当事人所理解;(6)及时原则:程序应提供及时判决;(7)止争原则:法院应作出争执的最终决定。而戈尔丁则认为,程序公正的标准有三个方面九项原则:第一,中立。(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支持。第二,冲突的劝导。(1)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给予公平的注意;(2)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3)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4)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第三,裁决。(1)解决的诸项内容应理性推演为依据;(2)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我国学者孙笑侠认为:程序的民主性、控权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文明性是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离开了这六个方面,程序公正将是不完整的。也有其他学者认为,程序公正应包括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民主性、公开性、自愿性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考量程序公正的内涵和价值:   (一)程序的稳定性   程序的稳定性是指,司法程序在一定的时期内,必须保持稳定不变的特性,从而使程序执行者有一套确定的程序可依。诉讼行为、诉讼结果一旦发生,必须尽量维持其效力,同时在众多的争端解决方式中,司法裁判是终局的、稳定的。即使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裁判是错误的,也只能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纠正。   (二)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同时法官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与其所审理的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即法官裁判的心理假设就是法官具有中立性。中立性是法官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是司法程序平等性和裁判公正性实现的前提。   (三)公众的参与性   程序的公众参与性是指,那些权益可能受到程序影响的公众,有权利和机会参与程序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并对最后结果具有事实影响作用。在结果产生后,公众应该有足够的机会参与效果反馈过程和机制的改进过程。正如古老的法律箴言所说:“诉讼双方的声音都应当被倾听,即使裁决似乎是显而易见的。”   (四)过程的公开性   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司法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程序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司法公开包涵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裁判的司法全过程,司法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不公开情形外,一律公开。   (五)程序的平等性   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程序公正上的具体体现。实现司法程序的平等性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保护和对待。平等保护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其基本要求是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同时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作出裁判时对各方的观点均予以充分考虑。法官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赢得公众尊重的前提。    二、对我国司法程序公正面临问题的解读   (一)立法方面的解读   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具体规范一般着重强调实体公正的重要性,而忽视程序的重要价值。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从第一条立法目的来看:“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没有提到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从具体法律规范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来看,“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中存在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下,才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更关注的只是实体判决的正确与否,较少关注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虽然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在程序上却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这也使得这一条规定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以致现实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仍时有发生。

2022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以前的时候,因为一些特殊的国情导致并且由于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有限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也是给到当事人利益上的受损,在之后为了重新审理后,对人民损失的利益进行赔偿。一、2022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赔偿新标准】每日284.74元。【实施时间】2018年5月16日起。【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二、2022国家赔偿范围是什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国家赔偿申请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公民可提出国家赔偿。具体赔偿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因此,只要出现以上情况之一,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现在我国关于国家赔偿是按照日赔偿284.74元。法律客观:一、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申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三、办理所需证件:受害人本人为赔偿请求人的,提供受害人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国家赔偿的,还需提供律师本人的身份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四、办理流程:行政赔偿的办理程序: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4、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刑事赔偿的办理程序: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4、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六、办理地点:赔偿义务主体所在地七、办理期限: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行政赔偿或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不需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或在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受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也可以代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应当明确具体的赔偿请求,还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以证明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行为违法或者错误并给其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提出行政赔偿的,还应当同时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也就是按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法律没有规定的损失部分,不能纳入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和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等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虽未违法但属于法律规定的措施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国家机关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其进行赔偿。国家赔偿仅包括法律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直接损失部分,不含间接损失,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什么中国的司法机构不使用米兰达原则和沉默权?

你怎么知道不用?恰恰相反,正在用。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法律主观:在我国是一个法律社会,同样也是一个讲究公平公正的,不可能是因为执法工作人员就是拥有不可撼动权力。在实践中都是一个相互监督的作用,在如果有工作人员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一、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特殊情形1、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2、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3、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三、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这里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决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个行政决定做出后又在后来因为行政复议而更改的,则以后来的这个决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为准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法律客观:《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司法局属不属于党政机关

属于,司法局是属于党政机关。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法律主观:股东知情权 系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享有的,对 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状况等事宜知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1、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 2、复制权,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建议权、质询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反恐法》,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时,拒绝提供信息,可能面临哪些惩罚?

根据《反恐法》,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时,拒绝提供信息,可能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反恐法,要根据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研究法律调整范围等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反恐法中,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都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健全反恐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加大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犯罪的惩罚力度。此后的刑法修正案又增设恐怖活动犯罪为特殊累犯。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对有关主管机关以及涉恐财产的冻结作了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追诉、管辖、律师会见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方面都作了一系列单独规定,以适应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需要。

根据反恐法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时拒绝提供信息可能面临哪些惩罚

根据《反恐法》,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时,拒绝提供信息,可能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反恐法,要根据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研究法律调整范围等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反恐法中,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都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健全反恐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加大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犯罪的惩罚力度。此后的刑法修正案又增设恐怖活动犯罪为特殊累犯。法律依据《反恐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如下:1、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两高关于受贿案审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七月八日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法律解析:贪污 案件 立案 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 证据 、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 贪污罪 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 假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司法解释

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罪包括哪些1、受贿罪2、单位受贿罪3、行贿罪4、对单位行贿罪5、介绍贿赂罪6、单位行贿罪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贿赂罪量刑标准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50万要坐牢多久:受贿金额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以规定的数额较大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以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论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贪污受贿司法解释

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侵犯客体 客观表现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主观能动性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所工作总结

有关司法所工作总结(通用5篇)   光阴似箭,岁月无痕,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都得到了很大提高,是时候认真地做好工作总结了。怎样写工作总结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有关司法所工作总结(通用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所工作总结1   20xx年管理处司法所在区司法局的领导和有力支持下,紧紧围绕稳定、改革、发展这一主题,强化基础工作,落实责任措施,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建设“平安塞北”,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现将我们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制度,充实队伍建设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为确保我处司法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我处司法工作领导小组对四个村委会分别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小组,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素质高、能力强、威望高的12名村民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中来,组长由各村委会主任担任。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均已上墙。    二、抓业务知识学习,提高队伍素质   为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促进对政策法规的理解,我司法所坚持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上级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都积极参加。通过学习,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明确了法律知识、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近期工作任务,同时也促进了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我所今年狠抓了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专门调整了业务档案柜,重新购置了档案盒,全部更新了统一的档案标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卷宗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    四、定期排查,促进调解工作   按照矛盾排查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坚持每月对全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专人,限时调处。通过各阶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处辖区内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今年,我处共成功调处矛盾纠纷2起,一是由禁牧引发的一场矛盾纠纷,二是一起婚姻纠纷。两起纠纷都在第一时间有效化解。    五、齐抓共管,参与综合治理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今年以来,我所积极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参与制订计划、召集会议、部署工作、检查督促等各项活动。周密安排,多措并举,狠抓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平安建设、群防群治、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较好的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为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一是自身的业务水平不高,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二是普法工作资金缺乏,难以进行普法宣传。   总之,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我们会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克服困难,创新举措,逐步完善机制,使我们的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司法所工作总结2    一、抓阵地建设,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XX年上半年,武湖司法所在武湖街工委、农场党委和区司法局的支持和帮助下,武湖司法所的全体工作人员搬进了新的办公场所。面对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的面貌一新的司法   所阵地不仅本所全体工作人员感到欣慰,区司法局领导和武湖农场的各位领导也赞不绝口,给予了高度评价。武湖司法所原办公地点非常狭小,办公条件艰苦,群众办事极为不便,新的司法所办公楼总面积450平法米,共设有一所三中心,调解庭、档案室、会议室、心理咨询室、所长室、休息室。所有科室都配置了崭新的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办公设施。于此同时,区局为了支持武湖司法所还分配一名新同志到所里工作,使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从原来的4人增加到现在5人,队伍得到扩充,力量得到增强。今后武湖司法所将加大软件的建设,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保障能力、加强科学管理、全面活跃工作上下功夫,()进一步全面规范好司法所的各项建设。    二、抓业务知识学习,提高队伍素质。   为了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和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促进对政策法规的理解,武湖司法所坚持每月组织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先进的工作经验,通过学习,使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明确了法律知识、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近期工作任务,同时也促进了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抓好四大板块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   一是抓好普法工作,全力推动依法治理取得新进展。   认真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今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按照上级的部署和全场的具体情况,司法所在抓好年度普法工作的同时,重点开展了“六五”普法启动工作,组织了全所人员学习“六五”普法文件精神,掌握了各项指标要求,为“六五”普法顺利开局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   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乡村”、“法律进企业”、 “法律进机关”、 “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单位”为载体,促进“法律六进”活动全面、深入、务实发展。联合其他相关   部门组织人员深入到各单位各部门开展以普法为主题的法律宣传咨询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开通法律。在接待中,公开法律。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半年来共解答法律咨询150人次,大大避免和减少了。   司法所工作总结3   回想今年,我内心会不断涌现出很多复杂的心情,对我来说20xx年是一直处在变化和提升之中,从工作的属性、新的人际关系的确立、学习及思想认识的提高都开始了新的一页。我不得不花很多时间来适应这些变化,磨合新岗位上所产生的生疏感,建立新的业务关系,学习新的业务知识!但是天生的性格告诉我20xx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全力完成每一份工作。   年初领导和我谈话我从计划生育工作中走了出来,说实话当时没有想到会安排司法所长的工作来干,当卢书记说道我有基层工作的经验时我从心底非常的.感激。接过司法所的钥匙时我内心只有一个念头“加油干,任何工作都能出成绩!”主要做好这几点工作:    一、诚信待人、虚心请教,尽快提升业务技能。   当时摆在我面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新岗位所产生的距离感和生疏感光靠一腔的热血没有思路是不能干好工作的,我在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建立新的工作关系是做好工作的突破口。   首先从司法局的各股室着手全面建立深厚的工作友情,不断交流新的工作思路,定期向司法局长汇报新的工作思路及工作中好的做法,争取更多的机遇和支持。   其次和工作中优秀的兄弟司法所建立合作友情,活学活用善于转化,形成具有自己的工作特色,目前xx司法所的资料完整、规范,在全县13个兄弟所中独树一帜,无人超越!    二、思维缜密、迎难而上,注重整体形象确立。   4月份父亲因病住院,我在床前尽孝。司法局领导通过电话传来关怀的同时,用委婉的口吻问我是否愿意代表县上完成今年的创建省级标准化示范司法所任务,我兴奋异常的欣然接受了。但之前司法所几乎没有留下任何资料,从市局初查到准备应验司法局只给了7天的准备时间。在借鉴泾干镇资料的基础上,我认真梳理归纳总结形成了自己的风格,7天时间不眠不休出色完成了司法所建设、司法行政、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共7大类51个小类的工作资料,顺利通过了验收,受到了市县领导的一致认可,一举使xx司法所从全县后进单位转变成先进单位、20xx年度考核免检单位。    三、夯实基础、创新求变,力争个人价值提升。   1、随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对司法所工作越来越上手,不断为来访群众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几乎每月都有几起纠纷,截止20xx年底我先后调解大大小小50多起纠纷,其中重大矛盾纠纷4起,很多群众开始慕名而来申请求助,司法所在群众中的总体形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也正如此,我开始深感到司法工作的重要性,用一句话概括:“调解的是群众矛盾,调处的是干群关系”。今年12月份的xx省基层司法所满意度抽查中名列前茅,被司法局申报为《20xx年度xx省基层知晓率、满意度先进单位》,我个人也被评为《xx市20xx年度人民调解先进个人》。   2、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开展深入,实行温情关怀政策主动帮助了多名对象解决了生活困难,代表xx迎接了市局的安置帮教检查工作,在xx司法局年度考核报告中多次提名表扬。   3、普法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先后在机关开展了2次基层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在xx中学、雪河中学开展两次法律知识报告,普法工作全县领先。    四、周密计划、力求突破,打造全县优秀品牌。   1、20xx度,我准备扩大普法的覆盖面积,年初利用1周时间对全镇13所小学进行一次普法资料发放。   2、和xx省烹饪学院联系一场法制报告。   3、沿街开展两次设点普法。   4、6月份以前代表xx司法局迎接xx市的普法验收,年底争取拿到xx市20xx年度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司法所工作总结5   20xx年以来,XX司法所在XX县司法局和XX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七五普法”、“依法示范乡镇创建”两个工作中心,深入开展依法示范创建、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工作,积极发挥司法所工作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工作实际,现将XX司法所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依法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我镇在依法示范乡镇创建之初,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郝治勇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法制示范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党政办,由党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一系列制度,制定《XX镇创建法治示范乡镇实施方案》、《XX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不断提升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我镇的依法执政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以“法律七进”为宣传平台,多角度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截至目前,我镇共计发放普法读物1350余册,普法用品400余件,派发法律宣传资料5500余份,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法治专题培训共8次,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4次,法律进学校4次,受教育群众达4610余人次。始终坚持中心学习组学法制度,通过拟定学习计划,采取领导班子成员专题发言、集中自主学习、开展讨论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镇政府依照中心组学法制度,半年来累计开展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13次。坚持法制讲座制度。组织了2次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并把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机制,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出务工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将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动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制度化,切实做到“进得去、落得下、见实效”。    二、人民调解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扎实开展   我所在结合我镇村(社区)两委换届和当下新时期主要矛盾纠纷情况,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不断调整调整充实我镇的人民调解队伍,建立健全各项调解机制,整合各类调解力量,形成了镇、村(社区)、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定期对本镇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同时建立台账,会同村调委会及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解。20xx年以来我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00件,调处率达100%。    三、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加强   20xx年以来,我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共计7名,期满解除2名社区矫正对象,现有5名在矫人员。根据对其各项情况的综合评估分析,制定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均能做到按时报到,积极参加社区劳动、教育学习,每月提交思想汇报。我所及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以及其家人开展走访活动,并严格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积极参与,为乡镇党委、政府分忧   司法所的工作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密不可分,所有的工作都需要乡镇、党委的大力支持,在做好司法所的本职工作之外,我还承担着乡镇安排的工作例如:信访、综治、维稳、国安、防邪、禁毒、纪务等相关工作,及时处理和录入各个系统,努力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在今年八月底调到XX,对XX的各项工作情况还不熟,业务能力不够,工作经验尚浅,需加强学习,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情;二是XX为大乡镇,相关业务工作量相对于坭美多了几倍,且之前XX的司法工作存在断档情况,比如矛盾纠纷虽然调解得多,但是系统的录入情况不理想,有的甚至从未录入过,所以,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补录这些内容。    ;

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2022年4篇

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2022年1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1、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武装自己,指导个人的工作实践,敢于创新工作方法。 2、为了加强司法所与社区工作人员、居民群众联系,提高工作效率,公开了小山司法所的电子信箱,主办了司法所建设、社区工作信息、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民调解、依法治街社区依法治理、法律咨询、司法所上站学习等十几个栏目。加强了对社区工作的指导,也给社区干部一个交流工作经验,展示个人才华的平台,最突出的作用在于方便了干部群众的法律咨询,规范了司法所服务行为。凡是境内干部居民向司法所咨询法律问题,小山司法所都会给一份较规范的法律咨询意见书。 3、改进了司法所上站学习的形式。司法所上站的地点由办事处改为居委会,支持和主讲由司法所长改为社区工作人员,方式由开会授课式改为工作经验介绍、讨论的方式。司法所只是侧面指导。这样大大调动了社区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的主动性。 二、规范了司法所对社区人民调委会工作的指导 司法所利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机会,专门对社区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新当选的居委会干部对人民调委会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方法有了新的认识。上半年,司法所组织了两次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指导社区调委会化解纠纷13件,直接参与社区调委会调处矛盾纠纷1起。规范了街道人民调委会的工作记录。 三、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 小山司法所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治宣传月活动,有利配合了全街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五个社区先后举办《居民**要依法进行》的专题法制讲座。发放《依法文明信访读本》600多册。 四、认真组织了两劳回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 北京奥运会前夕,小山司法所组织开展了两劳回归人员基本情况大排查。对全街21名两劳回归人员的家庭情况、就业情况、现实表现重新排查、重新统计。司法所广泛宣传了南厂西里社区妥善安置帮教释放人员周嘉伟的先进事迹,推动了全街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服务街道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上半年,同司法所的同志一道为街道办事处代理民事诉讼3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书17份,起草修改经济合同2份。参与接待**群众7起,入户走访居民群众63户次,给信访者讲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认真细致地做群众工作。与**户签订信访代理合同,并逐项落实,也得到领导肯定,社区居民群众的理解。 总之,半年来为街道做了些实实在在的工作,但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今后,一定要发扬成绩,弥补不足,依先进的同志为榜样,力争把工作干得更好。 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2022年2 时光荏苒,岁月流逝,转眼间步入机关已整整三个月。 三个月看似不长,但是确让我完成了许多个身份的转变,而就在这些不经意的身份转变中,我学会了适应、学会了投入、更学会了付出!这些转变让我更加珍惜这短暂而又悠长的上班生活! 回顾上班以来的生活、工作、学习、业务等方面的开展情况,应该说:有得有失、喜忧参半! 得:通过短短三个月的机关工作和生活,我得到了许多在书本、在校园里学不到的知识,让我将先前的理论和如今的实际结合的更加紧密! 失:三个月里,也曾无数次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的在忙工作,也曾在个人事务、家庭事务、和机关事务面前,毅然决然的选择了后者! 喜:三个月,在各级领导的帮助和关心下,我对机关日常工作已经有所了解!在平时的业务方面、包村下乡方面有所建树!在村、镇以及县司法局部门有所印象! 忧:由于时间短,自身素质不高等原因,导致自身的能力还不强,业务水平还不高!在工作中,时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小疏忽! 20XX年度的工作即将落下帷幕!20xx年的工作也随之而来!为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更为了来年工作的更好开展,下面就上班以来的工作做以总结: 基本情况 9月20日进驻xx司法所上班,系xx司法所助理员!上班目前已整整100天! 好的特点 一、自觉稳定思想,积极适应环境 初来乍到,面对陌生的工作伙伴、生疏的工作环境,以及住宿、办公条件反差大的现实问题,我没有打退堂鼓,自觉树立既来之、则 安之的思想,在苗主任、费所长、张镇长以及小宇哥的帮助和引导下,我逐步适应了工作和生活环境!在此之余,我能利用机关干部会点名、下乡包村、完成任务等时机来熟悉机关人员,熟悉工作方法,熟悉有关规章,确保了自己在短时间内熟悉掌握了解了机关的工作规律,为日后的工作良好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主动有所作为,积极开展工作 熟悉情况之后,面临着工作的正常开展!在面对包村任务、业务工作、日常工作的多频率工作时,能够很好的规划,搞好工作统筹,确保了多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包村之初,对村里情况一无所知!首先,能谦虚谨慎、虚心好学,遇到不懂不会的问题能够及时向师傅秦广面对面或者打电话请教! 其次,从村干部开始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从村干部到小组长、再到群众,逐步的认识人员,建立工作关系! 最后,亲力亲为、主动作为,积极完成镇党委交与的任务! 刚包寺底何村,为了工作不落在别人后面,我几乎每天下村一次,去跟文书熟悉村里情况!从人口、户口、产业、村情、民风等深入了解!镇政府安排的工作点面广、头绪多,我用笔记本做以记录,随身携带,逐一落实,确保工作万无一失! 三个月,和师傅完成了寺底何村防讯工作、重建户审查、党支部换届选举、村委会换届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村民小组长和村监督委员会选举、党报党刊征订、新合疗上缴、平安创建、扶贫路绿化! 特别是新合疗的征收工作,面对13万的任务,能及时主动下到村里,给予督促,上门随访,确保了按时按点、保质保量的完成了任务! 平安创建工作,经过平时的深入群众,年底县联合考核组在考核时,我村11户固定电话户对平安创建知识人人知晓!对创建平安陕西的目标户户满意!工作的成绩也受到了考核组的极大肯定! 业务方面,能够摆正心态、从零学起!9月份,我们组织全镇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自己在当好组织者的同时能兼顾好受训者,148法律服务所主任在授课时,能认真听讲、做好会议记录,同时能够学习老师在办案、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时的路子和方法,在工作中加以运用。曾多次跟随司法所长、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赴基层进行调解,张李村咸旬高速征地赔偿问题、范李村张志刚个人问题、南程村任启合父子土地纠纷问题的现场都有我们的身影!在社区矫正问题上,我们本着对劳教释放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定期上门走访,掌握情况!今年,又接受2名释放人员进行矫正。 其中,社区矫正对象宗均涛在我们的安置帮教下已在西安联合保安公司上班,表现较为甚好。58岁的杨润先,进入社区矫正阶段后,极度不适应,我们三番五次打电话、上门走访,疏导和转化该同志能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法律宣传方面,跟随小宇哥多次走街串巷,利用白天晚上不间断的进行宣传巡逻,发放各类资料17000多张,能够协助综治办搞好平安创建工作! 三、发扬互帮互助,完成日常工作 在机关日常生活方面,能充分的认清自己的身份,本着少说多做的原则,认真完成了机关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特别是镇政府几次大型会议和接待中,能积极主动的帮厨、帮灶,受到了邵师、魏镇长、以及来客们的表扬!10月9日,首领到为镇长打扫办公室卫生的任务,每天能按时的、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 存在问题 一、业务工作还不是很熟悉,开展起来有难度,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待于向前辈们学习; 二、学习的紧迫感不强,没有争先和忧患意识; 三、工作还不能保持善始善终,存在着忽松忽紧的现象; 四、协调能力还不强,有时工作头绪多,就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工作效率; 来年的工作打算 一、加强学习,学习党的先进理论,学习他人优点,学习一切对自己有用的东西; 二、将重点放在业务工作上,更好的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宣传、平安创建工作; 三、搞好包村工作,联合寺底何村村干部,坚决完成各级赋予村里的各项任务; 四、完成日常的机关工作; 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2022年3 2018年是东平属地建镇运作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的直接指导下,东平镇司法所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地区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为工作目标,以抓源头、抓预防、抓帮教、抓机制为工作抓手,扎实有效开展工作。全镇无因调解不力民事转刑事案件,无影响大局、集访、闹访等事件发生。现对一年来的司法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人民调解工作 1、纠纷调处工作 今年1-11月份,共受理各类纠纷104件。其中婚姻纠纷15件,邻里纠纷48件,赡养、抚养、扶养纠纷26件,债权债务纠纷7件,其他纠纷8件。调解解决99件,调处率为95.2%。接待来信、来访28件,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2、强化基层调委会组织建设 一是对居委会调委会的调整充实。今年上半年居委二委班子换届选年,换届选年工作一结束,我们司法所及时对六个居委会的调委会进行了调整充实。充实了年轻、富有一定文化知识的调委会成员。二是开展业务培训。调委会调整后,针对人员变动大的特点,及时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自行和邀请县局、法院、政法委等部门来镇培训共4次,培训320人次。三是关心前线,发挥调委会前沿作用。居委会的调委会是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县调解工作的落脚点。一年来我所注意防、早、小、调、回5个工作基点,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居委会的调委会。今年居委会各级的调委会共调处各类纠纷86件。四是做好指导、把关工作。在充分发挥居级调委会的.同时,我们司法所加强对调委会的工作、业务指导,把好涉及法律知识强、履行时间长、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等难关和要点的调解及协议书的制作。据统计一年来,司法所对居委调委会工作的指导29次,指导、修改、提出建议修改法律文书12件。 二、安帮工作 1、基本情况 至11月20日,全镇刑释解教人员数为52人,其中刑释39人,解教13人。人户分离8人,是总数的15。4%。 2、开展的工作 一是思想帮教工作。刑释解教人员一回来,司法所、居委会组成的帮教工作小组在第一时间做好思想稳定工作。消除思想顾虑,敦促思想转化。今年释放的刑释解教人员共13人,我所开展衔接、日常思想帮教13人,共60人次。二是积极搭建就业平台和鼓励自谋职业。属地建镇后,我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重视下,于10月建立了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推荐刑释解教就业12人次,上岗1人。与此同时,通过搭建结业培训、鼓励自谋职业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渠道。今年为刑释人员就业培训21人次,自谋职业4人。三是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刑释解教人员一回来,我所及时送上生活用品和临时补助,以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111月发放困难补助26人次,5400元,被褥、衣服、生活用品等37件。 三、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专项法制宣传。根据法宣办、宣传部、司法局等要求,集中开展专项法律的宣传,以黑板报、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集中开展专项法律的宣传。据统计,今年开展专项法宣传4次、黑板报宣传6次、47块、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法宣工作。今年是迎世博冲刺之年,我所结合迎世博系列工作,把法宣工作融入迎世博,使法宣与世博宣传有机结合。今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宣传工作16次,组织开展相关活动7次。如迎世博活动中每月15日是环境整治日,我所结合环境整治日,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阶段法宣工作的重要内容。三是平安建设法宣工作。今年是我们创建平安社区第四年,也是整个崇明创建平安县的关键之年,为此,我所根据县委、县政府对平安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配合平安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中,开展法律早市,法律咨询,法律进社区、反邪教等宣传活动和文艺汇演。据统计一年来,司法所开展法律早市3次,法律咨询4次,法律进社区8次,反邪教宣传4次,文艺汇演2次。 四、存在的问题 1、司法所的规范建设不达标 由于我镇是一个新镇,司法所也刚刚建立,所以司法所在硬件、软件上不达标,特别是办公场所尚未落实。 2、基础工作薄弱 由于镇域范围广、司法所人少,应付不上工作,所以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如台账、报表、数据、帮教工作记录等。 3、协议书数量的缺失 一是纠纷总体上量少,二是居级调委会懒惰等主观原因,使今年的协议书总量完成县局指标的80%。 4、角色转换之后,创新精神意识差 由于我所是农场社区、属地建镇后,司法所人员的思想转换、工作模式转变适应性慢,有时跟不上县局的总结要求,同时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存在着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的思想 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2022年4 一年来,卧里屯司法所在区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和街道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以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为中心,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依法治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现将一年来的各项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主要工作: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1、顺利通过五五普法验收检查。5月18日,我所代表街道办事处迎接区五五普法验收检查。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所高度重视验收检查工作,将XX年以来积累的普法材料进行分类装订,整理五年来普法宣传学习资料50余册,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五年来的普法情况进行了汇报,普法工作得到验收组的认可。 2、继续开展六调联动工作。 年初以来,我们加强与社区警务队的联系沟通,联合调解虹桥社区住宅楼下水道阻塞纠纷等矛盾纠纷6起。为了使居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六调联动工作意义,6月10日上午,在卧里屯大街举行了 六调联动宣传周法律咨询活动。卧里屯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司法所所长、街道妇联主席、各社区人民调委会主任、社区综治员、人民调解员等20余人走上街头向群众宣传人民调解知识。宣传活动现场,共解答法律咨询9人次,发放《调解案例》150余册、《法律援助工作手册》140余册、人民调解知识宣传单700余张,宣传活动受到居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3、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以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为普法宣传活动契机,深入开展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社区干部开展选举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培训了《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工作的方法、程序等知识的讲解,确保换届选举的合法、有序进行。二是进一步完善加强法律咨询制度。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分别到社区调访办公室值班,接待居民群众的来电来访,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及时解答关于选举方面的法律问题。三是加强社区居民的普法宣传教育。9月2日是司法所的法律广场活动日,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单、《普法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3500份,及时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现场义务解答群众咨询12人次,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全面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1、组织学习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我所结合社区工作实际,针对新考录社区工作人员不熟悉工作业务的情况,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帮助社区工作人员熟悉适应工作环境,学习业务知识,为进一步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我们分别在3月23日、5月10日,分两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各社区调委会主任、社区人民调解员、综治员及普法宣传骨干3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培训中,详细讲解了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六调联动等项工作的意义和工作方法,对基层司法工作中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培训中把专业讲课与交流讨论相结合,突出培训实用性,加强互动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培训任务结束后,组织业务知识考试,检查参训人员的学习效果。 2、完善考核机制,定期检查评比。5月28日、12月2日,我所对各社区司法工作进行半年和全年工作检查。按照年初制定的专项工作考核细则,对各社区的文字材料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于人民调解案件文书不完整、书写格式不规范等存在的问题当场指出,要求及时改正,并在工作会议上通报检查结果,从而使人民调解文书制作水平得到提高。

司法局宣传方案

我是开发的 司法局宣

市司法行政工作思路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xx市司法行政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十六届四、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继续突出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努力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实现“五个上台阶”,更好地为市委提出的增强“三力”、率先崛起决策实现,为xx“十一五”规划实施和“平安xx”、“法治xx”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2006年xx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总目标是:强化一种观念,突出一个重点,实现五个上台阶。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与时俱进;继续加强和深化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努力实现维护社会稳定职能在强化与责任上、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在深化与实效上、法律服务职能在拓展与规范上、基层组织建设在健全与夯实上、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在依法与服务上的五个方面上“新台阶”。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推动xx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与时俱进。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十一五”规划的最鲜明特点和始终贯穿的主线。xx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牢把握,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与时俱进地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一)强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就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也是司法行政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只有始终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司法行政工作才能有生机、有活力,并不断促进工作的发展与强化。要积极主动地围绕xx“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市委提出的增强“三力”、率先崛起决策实现,围绕平安xx建设和法治xx建设,围绕xx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紧贴中心,开展“大服务”,切实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为xx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强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就是要毫不动摇地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第一位。发展是中心,稳定是大局。切实维护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观念,努力把握维护稳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尽显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切实肩负起作为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三)强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就是要立足实际,走自我改革和自我发展之路。改革、创新是发展的强大动力。要认真审视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历程,总结工作,认清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xx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有效的工作方式,规划xx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走自我改革和发展的道路。   (四)强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就是要努力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关键是要建设起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思想,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二、继续加强和深化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司法行政机关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要从科学的发展、现实的发展上牢牢把握,按照全省xx市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基层基础年”建设要求,抓住机遇,巩固成果,开拓创新,推动xx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要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全面协调发展;以创新破难,解决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以规范化建设,夯实基层司法行政的基础,从而保证我国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基层组织网络要进一步健全。要按照全省xx市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基层基础年”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司法行政基层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级调委会和安置帮教组织、以及社区矫正(试点)组织建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民主法治村建设和监狱劳教所的监区、大队建设等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构建立体、完整、系统的司法行政基层组织网络。   (二)基层职能履行要进一步全面。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工作的检查考核,开展创优争先活动,推进基层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基层司法行政职能的全面履行。   (三)基层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扎实。要严格按照基层组织各业务线的规范化建设标准,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查漏补缺,坚持质量,全面把基层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和高层次推进。   (四)基层队伍素质要进一步提高。要以提高能力为核心,继续高度重视基层队伍素质提高。要注重形式多样,化大力加强队伍的政治、业务培训,严格考核,实施持证上岗,推动基层队伍由素质的提高向素质能力共同提高的转变。   (五)基层装备设施要进一步完备。要紧紧抓住省政府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和有关基础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规划,积极争取,舍得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装备设施,消灭死角、盲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与时俱进。   三、积极履行五项职能,努力实现五个方面步上新台阶。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是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表现。今年,xx市要立足基础,站在高地,努力实现五个方面步上新台阶。   (一)维护社会稳定职能,要在强化与责任方面步上新台阶。xx市各级要全面认识维护稳定工作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性,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与强化,各项工作指标符合省市考核、创建标准。   发挥人民调解维稳效能,切实承担“第一道”防线作用。针对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市委将“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效能,努力实现对社会矛盾纠纷由重调向预防的转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切实承担“第一道”防线作用。继续依托“综治中心”平台,推动司法所、乡镇人民调解组织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推行人民调解“三五”工作法和“调解工作五步法”,不断探索行之工作机制和方法。有效结合“综治进民企”,推进人民调解向行业协会、民营企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扩展,真正实现“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人民调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有效的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在不断强化中进步。   以确保安全稳定为首任,紧扣“平安监所”创建,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特殊防线。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的落实上狠下功夫,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力争无罪犯、劳教人员逃脱,狱(所)内发案率、非正常死亡率低于控制指标,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禁违禁品流入监狱劳教场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继续健全和落实防暴的应急机制,全面推行罪犯、劳教人员疾病三级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犯情动态,消除安全隐患。扎实推进监狱工作“三化”,深入开展依法治监(所)工作,加强对重点执法环节的程序监督。按照开展劳教工作“规范建设年”要求,提高劳教工作规范化程度,深化劳教办特色工作。按照开展顽危犯“攻坚年”,创新教育改造的方法和手段,努力提升教育改造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加快监管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步伐;优化监狱企业产业产品结构,主要经济指标有所增长。真正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特殊防线。   推进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建设,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要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着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要全面实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分层分类管理”模式,采用多种方式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与帮教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参与维稳工作,不断畅通诉求渠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工作队伍政治觉悟和参与维稳工作自觉性,推动和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和领导接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xx市法律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涉法矛盾纠纷的处理和法律援助工作,畅通社会诉求反映渠道,引导采取合法方式维护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遵循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深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按照上级规定的要求,结合xx实际,认真做好试点县的社区矫正工作,为xx市今后工作的启动,进一步承担好维护稳定新的职能打下扎实基础。   (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要在深化与实效方面步上新台阶。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市委在建设“法治xx”中作出部署,即实施“五五”普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要紧紧围绕xx“十一五”规划和建设“法治xx”的目标任务,认真总结“四五”普法经验,制定好规划,高起点启动“五五”普法工作,深化普治工作的开展。继续巩固普法阵地,提高网络普法等普法形式的效果,强化难点、热点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法制宣传,切实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突出“解疑释惑送法规”等载体和开展“真情送服务、建设新农村”主题实践活动,推动法制宣传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共建法治xx的浓厚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化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以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实践。xx市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达标面要再创新高(省厅提出60%、40%)。要切实承担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普治工作主管机关的责任,指导和协调xx市普治工作的良好开展,   (三)法律服务职能,要在规范与拓展方面步上新台阶。要深化去年“两项教育”成果,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重视和扩大社会化服务,拓展新业务发展,推动法律服务工作在规范与拓展上取得新进步。   律师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机制,依法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提高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能力,重视律师业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规模所建设,打造“特色所”;按规划逐步扩大律师队伍,推进律师业务向高层次发展;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公证工作要结合3月《公证法》的实施,加强宣传、贯彻《公证法》,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强化监管,促进xx市公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要逐步扩大公证队伍,继续不断拓展公证业务。   法律援助工作要严格标准,应援尽援,建好政府民心工程窗口。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网络体系,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规范工作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和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今年,根据职权划分,要启动两区援助中心的正常运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体系,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服务质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增加案件10%。加强援助案件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和“12348”法律咨询联合运作机制,提高接访工作质量,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发挥桥梁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要继续保持和加强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与协会“两结合”管理,加强工作管理与监督,使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取得新进步。稳固基层法律服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为“三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上规模、上层次,有条件的争取升格为律师事务所。   (四)基层组织建设,要在健全与扩大方面步上新台阶。要抓住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我省政法系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有利时机,根据省厅的统一步骤,协调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要抓住各地综治中心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巩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促进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向基层单位和企业扩展,搭建联调平台,真正实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按照监所工作的发展和规划,加强和规范监区、大队建设;继续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的达标活动;巩固健全安置帮教组织;逐步建设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促使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构建完整体系;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推动法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并上新的台阶。   (五)司法行政管理职能,要在依法与严格方面步个新台阶。按照司法部“四最”、“四严”的要求,保持成绩、严格规范、科学有序地继续圆满完成国家司法考试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逐步探索司法鉴定“两结合”管理机制。加强司法行政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部门内审工作,严格责任追究,不断健全内部法制建设。加强法学会工作。继续推进xx“中国法律文化史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信息宣传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与形象提供有力保障。   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   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抓班子强核心,带动整个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要继续按照“五个带头”、“五项要求”,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建设。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在公正执法上树形象,在团结协作上有突破,在工作作风上有改进,在廉洁行政上常自律。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做好表率,努力争创学习型班子和“六好班子”。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完善领导组织关系,带动整个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领导xx市司法行政工作真正做到思想理念有新高度、统筹发展有新思路、各项工作有新成效。   (二)抓党建固堡垒,推动整个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要高度自觉地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司法行政工作中去,不断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党的建设。要掀起一个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的活动,要巩固和深化先进性教育成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牢固确立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完善机制有计划培养年轻干部,规范人事组织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方案》,全面做好执行工作,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执政意识。   (三)抓学习促工作,促进整个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要始终坚持把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坚持以理论指导工作实践,提高干警队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不断培养干警理论学习的自觉性,以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文化、良好的学风、殷实的成果,推动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理论文化素质和素养的提高。特别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做到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工作,提高干警判断和应对复杂形势与问题的能力。   (四)抓作风增效益,提高整个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的效能建设。要弘扬先进,树立正气,进一步深入开展向吴美丽同志学习,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帮助基层开展工作,增强岗位技能,提高工作效能。要在全体干警中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大力倡导狠抓落实、攻坚破难、勇挑重担、甘于奉献精神。全面贯彻执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继续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引向深入。以较高的素质,优良的作风,娴熟的技能,出色的成绩,树立司法行政干警队伍良好形象。   (五)抓信息重科技,推进整个司法行政科技强警建设。要全面贯彻省、市信息化建设会议精神,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xx市各级要继续高度重视,坚持在软件应用上,在硬件设施上投入上,要有明显的提高。要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单位办公自动化建设,加强已有的软件配套和使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场地的即时监控设施。要加强司法所的装备设施投入。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要连通市局与省厅的视频会议系统,并逐步向各单位延伸。要充分利用政府的政务网络,建立市局与县区局和两劳单位的信息网络,建立县区局与乡镇街道司法所的信息网络,以促进各级信息和情况交流,真正使科技成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与时俱进的强大力量。   

为什么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什么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一旦这道防线被冲破,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致命破坏。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矫正机制,具有终局性、权威性,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担保是民商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横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民法典》编纂中,对物权法、担保法等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完善,可谓变化幅度最大的部分之一,给我们的学习带来很大挑战。近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正式出台,该解释对以往的担保法律、法规、解释等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改、整合。解决很多争议问题的同时,也因其内容的繁杂、琐碎、晦涩,引发了大家更大的学习焦虑。很多情况下,该解释的一个条文对应了《民法典》多个条文,横跨物权编、合同编;也有很多条文交叉对应《民法典》不同编、章、节的内容。为帮助读者较快掌握担保法律制度,我们按照担保制度解释的顺序,将《民法典》相应内容找出对照,并对重要知识点进行简明扼要解读。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1强化担保的从属性(1)效力上的从属性(第2条)根据原《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和卖羡保合同无效。该条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例外约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强化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明确当事人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根据《九民纪要》第54条的观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虽因违反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唤拍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第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担保合同无效的影响。(2)范围上的从属性(第3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超出主债务范围,是担保合同从属性的体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超出主债务范围(包括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的,担保人可以主张仅在主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不当得利返还)。(3)成立上的从属性(第4条)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体现。担保物权委托“代持”的情形下,名义担保物权人与实际债权人分离,导致被“代持”的担保物权外观上缺乏债权基础。《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此类商业模式应当受到必要保护,即担保人知道担保物权委托“代持”事实的情形下,债权人或其受托人(即名义担保物权人)均有权主张就担保物优先受偿。2完善担保人主体资格相关规则(第5条、第6条)(1)扩大主体资格限制的适用范围,从保证扩大到一切的担保。(2)新增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无效的例外情形,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3)将教育、医疗、养老机构区分为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提供的担保原则上无效,营利法人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民法典》第76条规定,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司法保全的流程

法律分析: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人起诉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副本或传票副本2、财产保全申请书3、申请人的身份资料,法人证明资料4、保全标的物的明细清单5、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依据材料6、若案件判决书已经生效,无须提交上述5项资料,只提供判决书原件即可7、委托担保申请书二、项目担保审批表,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书三、本公司同意担保并且双方签订《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四、附加合同:1、不可撤销反担保合同2、信用反担保合同3、抵押合同4、质押合同五、公司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担保书》。法院裁定后采取保全措施。六、担保后跟踪工作。七、代偿和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如何看待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法院这两大国际司法体系,两者的区别以及两者的优势与劣势。

第一,在属时管辖权上,罗马规约第11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法院仅对罗马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而对于在罗马规约生效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只能对在规约对该国生效后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除非该国已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提交声明(即非缔约国在批准加入《罗马规约》之前,根据12条第3款的规定向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长提交声明,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情况)。可见,这与前南和卢旺达两个特别法庭在属时管辖上的区别是明显的,同时这也体现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永久性常设国际性刑事审判机构的地位。同时《罗马规约》也确定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二,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罪行主要是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的国际罪行,罪名大类包括:1. 灭绝种族罪;2. 危害人类罪;3. 战争罪;4. 侵略罪。不过侵略罪受国际政治影响较大,其定义因饱受争议而尚未确定,因此在未有修正补充侵略罪的具体规定之前,对侵略罪之管辖尚属形同虚设。不过,这些管辖罪行的内容也深刻体现出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存在根本不同。国际刑事法院专门审判刑事案件,坚持国际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体现刑事司法的固有特点。而国际法院实际上属于民事法院,其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不具有行使管辖权,不能以个人主体为当事人,当然也就无法涉足具体国际罪行的审判。 第三,在管辖权的先决条件方面,罗马规约规定的效力范围与传统的国际法和刑法原则有所差异。根据罗马规约之规定,当一国是罗马规约缔约国时,国际刑事法院自然获得对相应的国际罪行的管辖权。 这种强制管辖的方式对传统的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体现出国际刑事法院的超国家性。相比之下,这与联合国所属的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内容则有所差异。国际法院强调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即使一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当然成为国际法院之参加国 ),也并不意味着该国必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如果成员国有特别声明,则国际法院并不能实现强制管辖。

国际刑事司法日详细资料大全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120个会员国在罗马通过《罗马规约》,在世界历史上首次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以追究犯下最不人道罪行的肇事者的责任。2001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2010年6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决定将7月17日设立为国际刑事司法日。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国际刑事司法日 节日时间 :7月17日 节日起源 :机构设定 设立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 设定时间 :2010年6月 节日由来,国际刑事法院, 节日由来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120个会员国在罗马通过《罗马规约》,在世界历史上首次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以追究犯下最不人道罪行的肇事者的责任。2001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2010年6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决定将7月17日设立为国际刑事司法日。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现拥有123个缔约国,其主要职责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正在调查中的8个案件全部都源自非洲国家,它们是:中非共和国、象牙海岸、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肯亚、利比亚、乌干达和马里。国际刑事法院的任务是审判个人而不是审判国家,并追究他们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惩犯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以及最终对侵略罪——所应负的责任。一个常见错觉是,国际刑院能审判过去实施这些犯罪的人,事实上国际刑院将只对2002年7月规约生效后所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13年来,众多事例表明,它的工作能够与安理会相辅相成。只有将那些犯下恶劣罪行的人绳之以法,和平才能得到维护,因为司法公正对打破暴力循环至关重要。秘书长潘基文呼吁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继续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追究国际罪行责任采取集体行动。 国际刑事法院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行使管辖权: 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 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 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 一个国家虽然不是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刑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如果安理会向检察官提交一项情势,则不必适用上述条件。

司法局让找担保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一、法人 反担保 是什么意思法人反担保是指法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担保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 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又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是指在保管、运输、承揽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三、反担保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4.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5.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 合同纠纷 中去。

企业管理概论 单项 4. 拥有支配公司法人财产的权力,承担股东财产受托经营的职能机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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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法律实务以及风险防范初探】风险防范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材料.cn/s/blog_737a06d70100oit2.html 担保公司法律实务以及风险防范初探 当前,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了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信用担保公司也随着应运而生。信用担保公司是以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承担银行信贷调查与保证的企业,但也是高风险的行业。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是确保信用担保行业正常发展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帮助信用担保企业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律师在这一方面应如何作为?笔者就此类问题联系法律理论及平时的业务实际操作,提出几点看法。 一、担保公司目前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中存在的担保风险主要就是担保主体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随机性风险两类。系统风险是由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靠担保机构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而随机性风险是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自身的风险,通过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对担保公司来说,最常见的随机性风险是企业的信用风险,也称代偿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无力或不愿意偿还而造成担保机构损失的风险。 二、担保公司防范代偿风险的几点措施。 就以上存在的风险担保公司必须采取措施积极主动避免风险产生,不能消极等风险产生再去做工作。担保公司如何主动防范此类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再担保 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已承担的担保风险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进行担保或强制再担保,以分散和转移已担保的风险。再担保机制是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己担保风险的重要保障方式。 2、建立反担保 对于借款人申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依照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先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就可以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中获得履行或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把信用风险的一部分分散给债务人,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系数。担保公司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反担保一般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一)以保证金形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是指在委托保证合同生效后交给保证人,用于债务人的借款债务支付的资金。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时,保证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直接将保证金划拨给债权人。保证金的多少一般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确定。 (二)以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企业以属于自己的动产或有价证券申请质押时,担保公司作为质物占管的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选择质物时,应严格遵循值高、体积小、易于保管的原则。由于我国金融系统信息共享程度极低,质权经常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威胁,故此质押过程中登记、保险、公证等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当企业的质押审查获通过时,担保公司出具“信用保证书”,企业凭此向金融机构融资。 (三)以保证形式提供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第三人作为其信用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由该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把债务人到时可能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分散出去,降低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 (四)以抵押形式提供反担保。抵押人将自己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自己到期不能履行的保证。法律规定抵押应当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办理,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3、规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包括: (一)控制资金放大倍数。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一般是指担保总额与担保资产总额的比例。由于担保公司的资产仅是起担保作用,而不发生实际的资金流出,因此其一定的资产可以承担比自身资本数额更大的担保。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倍数是与担保风险成正比的,比例越大,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就越大,同时收益也越多。把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恰当的比例上,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代偿率是担保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代为清偿总额与该期间内在保债务余额之比。代偿率反映了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程度,代偿率越高,则在保债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就越小。虽然代偿的发生不完全决定于担保机构自身,但担保机构事先确定合理的代偿率,有利于风险的防范。一般代偿率控制在35%为宜。担保公司在实施担保业务操作中,当代偿率超过控制比例时,就应采取措施,慎重处理。 (二)控制担保费率。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担保费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担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担保机构的收入,是担保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担保费比例定得过低,就会影响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比例定得过高,又势必增加中小企业的贷款负担,影响担保业的发展。因此,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一个比较合适的担保费率。 三、担保公司业务中律师的法律实务。 1、关于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流程。律师为担保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必须清楚地了解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了解其中产生哪些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风险。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其业务开展的流程是:①由债务人提供担保申请②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③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由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④按约定支付但保费⑤主合同履行不能,由担保公司按约定代偿⑥担保公司实施追偿. 2、担保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通过以上的业务流程可以看出,担保公司业务中存在以下的法律关系:①债务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②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关系③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④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借款人或其它)之间的反担保关系 3、在担保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律师所可以介入的法律实务体现在: ①针对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合同,包括: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质押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的协议书和法律文件 ②制定业务操作流程表和相关的 规章制度 。 ③审查反担保措施的足值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 ④参与业务谈判 ⑤针对不同业务设计不同的反担保(组合)措施 ⑥追偿案件的代理 ⑦向担保公司业务人员讲授业务和法律知识,并指导业务实践。 我国的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产生就具有“政策性”,国家也出台许多政策对担保企业给予支持,但就目前来看,担保公司承担了太多的风险。担保公司需要的不仅仅是自身懂得如何去避免和化解风险,更需要的是良好的外部生存和发展环境,同时,担保公司本身也要建立起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约束与管理机制,自身要不断的壮大。担保公司决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就不去做业务,善于经营风险,并从风险中获益,才是担保公司立于不败之地的真正秘诀。 担保业务实践中 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田 淑 担保业务实践中, 设立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是担保公司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反担保,在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对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在反担保关系中,受益人是担保人,反担保人处于债务人地位,对担保人负责。《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五种,担保业务中常用的反担保措施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充分运用这些反担保措施,对合理有效的为担保债权设定反担保和正确解决因担保和反担保发生的纠纷两个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充分了解这些反担保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合理地预见反担保法律风险,并利用担保法提供的反担保工具,正确地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设置有效的保护屏障。 一、反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明确了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关系。反担保是为债务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从属于特定的主债权,该债权是特定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债权,主债权无效或被撤销,担保随之失效,反担保亦然;债权消灭,担保权随之消灭,反担保权亦然;担保人因从属性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反担保人亦享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因此,担保公司应特别注意,担保人放弃抗辩权的,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虽然担保法也承认独立担保的合法性,但我国法院对担保的独立性是分国内、国际区别对待的,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以判决的形式否定了国内独立担保的有效性。 二、反担保主体资格的审查 担保业务中,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的损失是否能够挽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担保人的清偿能力和履约能力,因此,在担保业务中不仅要对反担保主体的清偿能力进行认真考察,对其反担保主体资格的法律审查把关也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反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其他组织”解释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同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主体资格又作了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此类法律禁止提供担保的主体签订的担保合同属典型的无效担保合同。 担保业务实践中,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反担保措施时,为了增加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担保公司有时会接受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为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此时,在担保公司和反担保人对反担保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承担的对债权人(担保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在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实际发生民事责任法院依法执行时,其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也是受到限制的,国家机关以预算外资金和行政结余为限、公益单位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反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担保人)自行承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授权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合同无效,分支机构有过错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法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法律未明确规定。 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款出台后,如何理解执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条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资本确定原则,为防止股东以担保方式撤资,严格限制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均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仅是对董事、经理的限制,经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判决有效和无效的都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以前,担保业务中要尽量避免设置这类的反担保。 2、反担保物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担保:(1)国家机关的财产;(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设施;(3)土地所有权;(4)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除外;(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7)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8)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9)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10)依法不得设定担保的其他财产,如公司董事、经理在公司财产上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设定的物保(目前有争议);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6个月,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等。另外,上述“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设定担保是相对的,如被海关监管的财产可以在监管期限届满后或补税后进行转让,因此也可以抵押。 以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在实现债权时,担保物应按照对限制流通物的处理规定来处理。 三、抵押反担保的有关法律风险分析 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成立的法律风险分析 担保业务中,在办理抵押反担保时,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此条的规定混淆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依法成立”,属立法上的瑕疵,依照该规定,抵押合同订立后未进行登记的,不仅抵押权不能设立,抵押合同也不生效,抵押人违背抵押合同的约定的,既不构成违约,也因抵押合同不属于无效而不需承担合同无效责任。担保业务实践中,担保公司在设定抵押反担保时,常因登记机关索要银行贷款合同等原因而不得不在承保后才能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反担保手续,此时如抵押反担保人在签订合同后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故意使抵押合同不生效时,追究抵押反担保人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虽然对《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疏漏有所弥补,但依照上述规定,该责任的性质仅仅是缔约过失责任,抵押人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继续履行抵押合同,抵押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债权人只有在因此受到损失时,才有权要求赔偿,但抵押人应当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法律仍未明确规定。 2、动产抵押的有关法律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均规定动产可以抵押,并规定了动产抵押的登记方法和登记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动产抵押法律风险较大。首先,我国动产抵押担保缺乏配套的登记制度,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机器设备以外的动产抵押登记困难,公正部门登记本身缺乏公信力;其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无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仅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有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再次,在我国,动产的转让(除航空器、船舶、车辆外)是以交付动产的形式转让,无需经过管理部门的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没有任何管理上的限制。 另外,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未规定抵押权人的追及权,也未规定保护第三人的涤除权。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仍可对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但由于该规定适用上限制较大,抵押权人可用其维护自身权益的余地极其有限,同时我国法律未规定抵押权人在得知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有权占有抵押物或者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抵押物或者有权依法定程序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的权利落空风险很大。 3、抵押权的效力次序 担保业务实践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也是设立反担保时应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生效的抵押权(不包括协议生效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成立在先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并存时,优先权具有优先地位,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合同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多个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质押反担保的有关法律风险分析 1、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的法律风险分析 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权利证书交付或出质权利登记之日起生效,与担保法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样,系立法上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的混淆,如出质人未交付质物或登记出质权利的,不仅质权不能设立,质押合同也属不生效合同。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质押反担保人以提供质押未幌子,骗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又拒绝交付质物或登记出质权利的,担保公司同样不能在质押反担保人违约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继续履行质押反担保合同,只能在因此受到损失时,才有权要求赔偿,但质押反担保人应当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法律仍未明确规定。 2、权利质押中出质权利落空的法律风险 担保业务中,在设立权利质押反担保时,除了要对拟出质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依法办理权利质押登记外,对质权落空的风险要格外注意,质权落空的现象在担保实践中出现的频率也较高。当权利在出质时存在或不能认定为不存在,但在实现质权时权利不存在,就会出现出质权落空。出质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故意使原本存在的权利灭失是出质权落空的根本原因,但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权力质押规定不全面也是导致出质权落空的立法缺陷。在权利质押的规定中,我国法律不要求质权人或出质人向出质权利的请求对象(如存单出质中的银行,下称辅助人)作出出质通知,辅助人可能不知道出质的事实,即便辅助人知道出质的事实,法律也没有规定辅助人有义务配合质权人控制已出质的权利,同时法律也没有给辅助人拒绝出质人的权利。比如存单出质、银行承兑汇票出质、仓单出质中,出质人在出质后可以向银行、仓储保管人等申请单据(票据)挂失,然后取走款项或货物,此时相对人无权拒绝,致使出质权利落空。为了防止上述风险发生,实践中在这类权利出质时,质权人、出质人、相对人三方应共同或分别签订相关合同,规定相对人的相应权利义务,防止质权落空。 另外,在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质押中,由于专利权每年需向管理机关缴纳一定的年费才能得以维持,商标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届满时,也需交纳一定费用申请续期,如出质人故意不缴纳费用使上述权利被终止时,出质权利也有落空的风险,担保业务中,在设立权利质押反担保时,对此应多加关注并设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司法所经费的申请报告

司法所经费的申请报告   镇政府:   2011年度XX司法所在县司法局和XX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各项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在年度考核中得分排在全县第一,批评为先进司法所。2011年度共调解、指导调处民间纠纷20多起,担负对全镇34社区矫正对象、60多名刑释解教人员的.规范管理等各项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1年度在上级的重视下,基层司法所办公经费6.6万元(人均3.3万元)已按月拨到镇财政。2011年,由于大量的工作任务,共用了各项工作经费11800元(详见附件),敬请镇政府给予拨付。   可否,请批示。   XX司法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所需费用详单:   1、2011年度下乡误餐费及招待费2500元;   2、2011年度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人员(司法所人员)岗位补贴2400元; 3、2011年度司法所摩托车使用费1300元;   4、2011年度司法所日常办公经费1200元;   5、2011年度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及2011年度司法所人员工作经费4000元(按司法局2012年1月10日通知)。   6、其它经费400元。 ;

求哥哥姐姐帮我写一份在司法局的实习日志 我是一名毕业生,现在要写一篇实习报告和日记,

  两篇文章,都比较长,你自己根据自身情况,分割一下就是N篇文章了!  第一篇:  大四那年我进入了广州正大中信,开始了我的实习生生活。  在广州正大中信的日子也是我大学里生活很充实的日子,每天挤公交车到北京路,吃早餐开始进公司上班,工作吃饭休息工作下班,生活很有规律。它检验了我在三年来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让我接触了社会的各种情况,学会了怎么分析社会的很多情况,让我更快的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起了很大的触进作用。  实习的心态  实习本来就是大学里边必须经历一个阶段,但是在实习期间我们以什么心态对待确实很重要,首先我们要面对的真实的社会,工作是辛苦的,其次是我们的工资很低,且在不同事务所待遇不同,尽管做了同样的工作甚至更累,但却拿更低的工资。所以我们必须抱着一种学习的心态,公司赚钱,我们学东西。再加上社会本来就那样,劳动与报酬并不一定是平等公平的,只有认识到这点,才能以正确的心态去对待我们的实习,才能积极主动、有责任的去完成任务。  实习的人际关系  在实习期间,懂得与人相处,是我们的一大主题,这就要我们在礼仪、语言等方面能够取得别人的信任,赢得别人的好关系。首先一个诚信,诚信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当一个人在公司失去别人的信任的时候,他做什么事都难,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不会给他安排事做也不会教他什么,更多的是在那里无聊,甚至被人辞掉。其次就是语言,人与人之间更多的需要沟通,只有沟通才能把彼此的信息的传递。例如,当你想问注册会计师一个问题,“我觉得问题的应该这样,你怎么觉得?”和“这个问题我想得很不清楚,请问你能给解释下么?”效果是不同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很多觉得他们很权威,所以你实习生更多应该以请教的态度去和他沟通。不过话说回来,在外边做事,太客气了反而会让人觉得很陌生,最主要是要把握一个度。  同时,同行之间沟通尤其重要,许多东西都是你学一点,他学一点,在休息时间你说一句,他说一句,我说一句,大家也在这种沟通讨论学到了东西。在这里必须强调一点就是,千万不要卷入公司中的人事斗争。有的人一开始,就和公司的某些人搞得很好,象哥们似的,由于如此可能他会给你说别人的不对甚至私事,这时候千万注意,不要把自己往里边搀和。  实习的内容简述  在实习期间,我很幸运,跟了一个从业有10多年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在他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有一些确实是在学校里学不到的,就是一种对事业的专注和勤奋的精神。我在几个月的实习中,接触了将近100个大小的公司,有国有的,合伙的,私营的,以及外资企业,基本上各种性质的企业都能接触到。由于1月份到4月份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清缴期,所以在这期间我们所做很多工作都是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当然由于企业的各种不同需要,譬如工商年检,增资减资,或者其他目的,我们会做报表审计和验资、破产清算之类的专项审计。同时,由于我们还做代理记帐,当然做帐到出报表,我们都能接触到。  首先,谈谈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所得税涉及的面很广,审计的重点很多都是放在利润表。收入是否确认正确,成本费用是否多记。有几个值得关注的是,工资福利费、社保、工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司的个人电话费(经理和部长级之别)、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各种资产的准备。同时,在做这些审计的底稿时,税金(包括流转税和其他各种地方税等)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有异地交税的情况。至于具体怎么审计,我觉得我们还是认真的查找各个科目及项目之间的钩稽关系,还有原始凭证为主。例如,应付工资审计,我们要看计提的工资和进费用的工资是否相同,是否有工资单,还有支付工资和计提是否相同,如果不同,为什么,一步一步的查;税金中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候是按流转税的7%(番禺5%)和3%来计提缴交。  同时,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如带征)之分,再加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不同,所以,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审计也就不同。但找钩稽关系,以原始凭证为主我觉得是不变的,在这次实习中,我们审计过一家工程公司,一次审计发现了里边有30多万的白条单(有收据没有发票),再加其他项目的调增,一下子调增应纳所得额100多万。所以万变不离其宗,一切都是原始凭证为主,没有合理正确的原始凭证什么都不用说。  再谈谈其他审计,报表的审计其实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理是相同,但重点不同,我们的把审计的重点放在资产负债表。这时候,分析性复核在我实习中运用的比较多。至于其他的专项审计,我觉得审计的目的不同,重点也就不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法规和《了立审计准则》要求审计报告要反映些什么,底稿审计些什么,目的性是相当明确。可能在财务行业里,时间意味着金钱,所以针对性强使效率更高,目的需要更明确,重点也就明确。  以上谈的大多是审计的内容,会计的内容如做帐,纳税申报等公司的业务在事务所是有限的。接触过两个公司的代理记帐,学的内容也有限,但也深有体会,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到登帐,最后出报表,这些没有什么特别的,但现金流量表确实是一个难点,我们在实习的过程中,曾经发现有好几个公司编的现金流量表有明显的错误。原因是主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和补充资料“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数字不同,反映了现金流量表编制是现在会计从业人员的软肋。在实习期间,通过和所里会计师和同学交流学习,我学到了一种比较简单快捷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五步倒挤法。步骤如下:  第一、从资产负债表找到货币资金期末和期初数(一般企业没有其他形式的现金等价物),把现金流量表最后面的现金的期末和起初余额填上,算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  第二、再到主表上填投资活动(一般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增减)和筹资活动(一般是长、短期借款和财务费用)。  第三、填好上面后,倒挤出经营活动的现今流量净额。第四、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找数字,填补充资料中从净利润开始推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第五、填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明细。这种方法只是大概能掌握现金流量的粗略,不能做到精确,也算是一种经验的职业判断吧。  总之,在专业方面,我得到了一个检验的机会,审计和会计其实很多都是相通的,我们不是为了查帐而查帐,拿到一套公司的帐,应该系统地熟悉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科目设置等。我们更要用一种怀疑和学习的态度,学习人家怎么做帐,怎么设置帐户等,查帐在事务所是我们学习的途径,尽可能的学习东西是我们的目的。虽然许多在学校学到的东西,虽然有些用不着,但对我们的影响很深,增强了对未来的职业的信心。  最大的感觉就是:  第一,会计工作是十分细致的,比如说新企业的帐户设立很有讲究,要从成本计算和成本控制以及日常核算可操作性、简便性等方面统筹把握。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也有讲究,银行给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各种权限的设置也体现了财务上的控制。  第二,企业跟银行的交道。跟着跑了一趟银行,跟着去开账户了,知道银行现在对他们的大客户都有什么业务服务,还在工行见识了电子汇单系统,还亲眼见了“传说中的”“预留印鉴”——这个东西是在考cpa经济法中才学到的。呵呵…以前银行业进去过很多次啊,在银行里头看到那么多人,现在知道了,很多都是会计啊!嗬嗬,存支票的,买支票的,会计人员跑银行原来还得个人办个结算证!第三,第一次看到了资产评估报告。这学期学了高级财务会计,老师当时提了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资产评估增值合并报表的问题,当时就纳闷儿资产评估是在什么时候做,这次亲眼见到了,心里也不觉得那么别扭,很好理解了。  这次实习在心理上感受就是:  第一,对自己有信心了。以前都是从书本上学会计,什么成本啦,货币资金啦,固定资产啦等等的日常核算之类的,对于实务从来没有接触过,心里没底,这次实习了以后,虽然没做过几笔业务,但是觉得自己上手很快,对于自己以后适应工作很有信心啦!不过,幸好考过了初级电算化,嘿嘿。  能够有这样的实习经历,让我提前感受到工作的艰辛,也让我对以后的生活充满信心,我相信我能够克服工作上的困难。  第二篇:  2009年7月我从一名普通的在校生光荣地加入到审计署郑州办的队伍,在此之前又恰逢青海省地方财政收支专项审计调查,我有幸跟随大家现场审计实习,转眼间在现场审计已近三个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下,我由最初的门外汉逐渐步入审计的殿堂,对审计工作的感情也与日俱增。  忘不了三个月前我第一次跟随前辈们去被审计单位,看着同事们查账、取证、谈话有条不紊,我羡慕而又着急,羡慕的是大家良好的专业素质,着急的是面对陌生的审计工作,我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做起。领导和同事们看出了我这个新兵的心事,他们不厌其烦地指导我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渐渐地我也能熟练地查账、取证了。跟随前辈们现场审计或者延伸调查时,处处留心皆学问,注意用心学习同事们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沟通技巧,态度尽量谦虚和气,涉及审计秘密问题时,应注意掌握问话的尺度。回想起来,三个月的时间里,工作虽然很忙碌,但是因为收获了很多所以又很充实而快乐。  第一次来到高原,缺氧、乏力、失眠等症状还比较明显,看到办领导和其它领导同志在这里已经呆了两个月了,就下定决心,克服困难,坚持下去。特派员和各领导对这次审计调查也高度重视,经常从北京开完会就直接来到西宁向大家传达审计署的最新精神,广泛征求大家意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将任务落实到各小组,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听过会上大家发言,对审计工作的使命感和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深了一层,不仅如此,在三个月不短的时间里,通过与大家朝夕相处,不仅让我在工作上受益匪浅,而且对工作在一线上的审计人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感情。  一、刚正不阿、廉洁奉公是审计人员的生命线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这是对广大工作在第一线的审计人品性的真实写照。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如何保持审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关键是审计人员能否牢牢坚守住廉洁奉公这条生命线,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这是入办时老同志一直告诫我的,也是我以后要一直坚守下去的生命底线。  二、无私奉献精神是审计人员的血液  刚入办的时候就有一些老同志告诫我要作好为审计工作长期奉献的思想准备。实习三个月来,我对审计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且不说多少审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随时准备奔赴艰苦的审计一线;也无须说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审计人员经常白天下县取证搜集资料,晚上加班加点撰写工作底稿;单就说审计人员耐得离家之苦,甚至带病坚持工作这种孜孜不倦、毫无怨言的奉献精神就令我感受颇深。经过三个月和大家朝夕相处,我可以深刻地感受到,在审计人的心中无私奉献精神就仿佛血液一样是他们永不枯竭的动力之源。  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是审计人员的左膀右臂  审计工作有时更多是面对繁杂冗余的票据、账本、数据,这时需要的不仅仅是奉献与耐心,良好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才是审计人员的左膀右臂。有时,过硬的计算机技能就能大大节省对数据的查询、分析时间,并能将被审计单位的数据库导出到审计人员的计算机中并转换为审计人员可阅读的数据格式,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现场审计时难免会碰到有些单位会计做账混乱的情形,这时就要凭借良好的职业素养,耐心把账捋顺,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快整改问题账目等工作。  四、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团队精神是审计队伍的骨架  在青海现场审计,尤其是下到海西、海南地区,由于海拔较高、气候、饮食等方面不适应,队里很多同事都吃不消,但是大家想象一下工作之后的欣喜,阴霾感一扫而光,咬咬牙又坚持下去了。就是这样的精神支持着大家在这里工作了五多个月,我不得不说这是一群最可爱的人,无论环境再恶劣、条件再艰苦,他们也会以苦为乐;哪个小组下县了,如果不能按时归来,大家都会默默牵挂;天气转凉了,哪位同事生病了,大家都会送上药……在这支队伍里,我感受到的是如家庭般的温暖,大家舍弃了自己的小家,却舍弃不掉对审计工作的热爱和同事之间亲人般的关怀,这种难能可贵的团队精神市审计队伍的骨架,没有了它,审计队伍就如同一盘散沙,没有了凝聚力。  对我而言,三个月紧张忙碌的实习生活结束了,迎接自己的是即将到来的初任培训,我将和其他新进人员一起去接受更系统更全面的培训,我期待着自己能够更上一层楼,回归到审计署郑州办的队伍,才能不辜负这群可亲又可爱的人。

聘用公司法人协议怎么写

聘用公司法人协议怎么写 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 聘用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收聘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聘任内容 1、甲方将聘请乙方在该甲方当中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职务。 2、乙方同意接受该聘请事项、知悉并同意成立后的甲方全部经营管理权和甲方的实际所有权都为甲方享有,包括全部证照、甲方用章(包括法人章)都由甲方或甲方予以保管使用,甲方享受甲方全部控制权。乙方所拥有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甲方职务都只具有形式作用,乙方不因此而享有甲方管理权。 3、双方一致明确确定本协议聘请关系的成立,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相应对价。乙方只因与甲方的 劳动关系 或者其他关系中取得相关的报酬。 第二条、聘任期限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的聘任期限为不固定期限,暂以甲方的经营期限为本协议的聘任期限,若由于法律 法规 的相关规定或者政策转向,甲方要求撤消聘任的,乙方应当同意(甲方撤销聘任通知即生效),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 所涉及的全部相关手续。 第三条、聘任报酬 乙方报酬由甲方支付 万元。每一会计年度进行年度支付,即经来年底结算后才能支付上一年的报酬。 第四条、任职要求 1、为方便日常事务的操作,本协议聘任投资项目即甲方的变更以及其它一系列的登记手续工作直接由甲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2、乙方承诺在甲方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包括保监会、外经委、工商、税务、质检、银行等相关部门规定应由总经理、 法人代表 出席或出面办理的各种手续(书面或现场),乙方应当积极配合;除此之外乙方应向甲方出具长期的聘任材料以办理以上相关部门需要的手续。同时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为任何第三人提供聘任手续处理公司相关事宜。 3、甲方将根据未来实际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甲方增加投资。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增资所产生一系列的相关变更登记、资质申请等手续工作,乙方仍有继续配合的义务,相关工作与操作方式参考本协议有关 公司注册 内容。 4、 乙方未经甲方执行董事、董事会或股东会委托,有以下禁止性行为: ①不参与聘任或解除聘任由执行董事、董事会或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之外的公司员工; ②不参与组织编制甲方公司的奖惩、薪水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 ③不参与、享有主持和召集日常工作会议的决定权; 5、乙方承诺不利用在甲方总经理或法人代表的身份从事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①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 抵押 、 质押 、出租、赠与等; ②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任何第三人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参与或进行相关联交易; ③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④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董事、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 提供担保; ⑤不得利用作为甲方总经理或登记法人代表的名义收受他人财产、对外进行任何许诺等行为。 若有以上任何行为则视为乙方侵犯公司及公司利益,若乙方因此而得到任何利益的,则应认定为 职务侵占 、 受贿 行为,达到刑事数额或情节的,依法构成 刑事犯罪 。 第五条、商业保密 1、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依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即使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仍旧有积极保护本协议信息不受外界知晓的义务。 2、该项义务应为本协议的主要合同义务,双方皆应积极完全履行,否则给守约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应给予违约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内容所包含的相关义务皆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内容。若甲乙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当中的任何条款要求,则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自行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五十万元的 违约金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该违约金系双方根据协议义务违反而造成守约方损失的估算,是双方都充分认识到违约所产生的巨大风险,所以该金额具有完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使产生 诉讼 后,违约方不应再行要求调低该数额。 第七条、协议效力附则 1、本协议的签订系甲、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为甲方商业投资的经营目的。同时协议当事人已经充分考虑并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任何其它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双方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依法协商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2、针对本协议中涉及的通知、请求或其它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电传、电报等方式传递,协议确定的联系地址即为双方的联系地址。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栏。 甲 方(签章):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 代 表 人(签章):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法人聘任总经理文书?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巢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正式任命,在担任 职务。是该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拟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特此证明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公章)年 月 日(二)任 命 书( 样本)经股东选举决定,现任命___________为珠海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任命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不设董事会的小规模公司用)。股东签名(盖章):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关于***的任命通知“(或直接写“任命书“)各部门: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现聘任***担任***,任期*年,特此通知!人力资源部----------------------------------------------------------例北京市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格式)经公司决定,现任命 (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号: )(北京市总监任职资格证证号: )同志为我公司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该项工程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特此任命.聘用企业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发时间: 年 月 日--------------------------------------------------董事长任命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董事会选举并任命下列同志为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届董事长任期自公司批准成立之曰起1年。本届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签字:姓名 签字 时间======================================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命书我代表某某有限公司,兹任命 某某某先生/女士担任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 其职责和权限为: 代表企业实有限公司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组织...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 : 签字日期

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司法解释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那么不仅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放贷司法解释

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并未专门就违法发放贷款罪做司法解释规定。但是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涉及到了对此罪的条文。其中明确了,本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法〔2001〕8号)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法”,但不存在关系人问题,只是在放贷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因此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本罪行为1979年《刑法》以“玩忽职守”定罪处罚,由于银行体制变化和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制约需要,设立本罪更为科学。四、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在主观上,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出于过失,但要求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这里的贷款不仅包括了人民币,还可以可以是外币。不过也需要注意,如果发放的并不是贷款,那么就不能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论处。而除了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外,单位也是可以成立本罪的。五、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罪贷款行为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构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六、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七、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2021

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如下:首先行为人不能是主观故意,如果是故意,可够能会构成其他犯罪,所以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其次是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并且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是造成经济损失二十万以上,就构成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司法解释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违法发放贷款罪最新司法解释

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根据司法实践,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系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为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所指的是违反《商业银行法》《民法典》《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三)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主体包括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自身违反国家规定而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未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在一定条件下,故意也可能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即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其违反国家规定而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结果,但对此持放任或积极追求的态度。

非法放贷罪司法解释

非法放贷罪司法解释:1、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非法放贷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观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主体。综上所述,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银行从业人员最易触犯的罪名之一,但该罪名往往不为银行从业人员所重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银行从业人员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开公正

讲得很好听。但现实我没感受到。

影响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紧紧围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这一目标,重点整治以下问题:_(一)涉企窗口服务不优问题服务承诺不落实,流程不优,手续繁杂,企业办事难、多次跑;窗口形象和服务意识差,存在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互联网+法院”作用发挥不充分,服务效率不高,平台空设有名无实,受理不及时;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企业办事求人等。_(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以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滥用刑事强制措施;涉企民商事案件滥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损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_(三)执法司法不规范、质效不高问题涉企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冤错案件有错不纠;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落实不到位,适用法定不可抗力规则不够精准,化解因疫情引发的矛盾纠纷措施不力;涉企合同、知识产权、股权、破产等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不高、类案不同判、虚假诉讼;涉企重组、“僵尸企业”处置、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长、“假破产真逃债”、未建立“府院联动”长效机制、破产财产处置不规范变现难;涉企执行案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不到位,涉党政机关执行不力、执行金额到位率低;司法鉴定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大耗时长、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等。(四)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对涉企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监督不到位,监督措施不够有力。(五)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法院干警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粗暴执法,损害司法权威;违反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违规插手过问案件;徇私枉法、以权谋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快建设什么的社会司法责任制

公正高效权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快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活动的各环节、全过程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意义: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法理学授课讲义:执法与司法〔现实主义法学派〕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及实现的标准)   (一)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指纸上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兑现)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2)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2、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三种:   ○1法的遵守;   ○2法的执行;   ○3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强调法在实际生活当中所得以实现的实际的效果)   (1)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2)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3)“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2、法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1)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法的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法的功能的实现,只有将法的实施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三)法的实现的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对比;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二、执法   在法治环境之下,人们是不大谈执法的。法应该是公众的法,而不是政府的法。   (一)执法的含义   1、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1)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2)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称行政机关为执法机关,即为狭义。此处所讲法的执行,取其狭义。   2、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1)因为:   ○1现代社会,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都需要有法可依;   ○2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2)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执行法律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1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2如果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1)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2)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1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   ○2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   (3)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1)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2)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   (3)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2)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如果对它们的内容不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上诉或申诉,但是任何人都不得抗拒执行已经发生法的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1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   ○2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   2.内容不同   ○1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2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1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2执法活动也有程序规定,但由于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1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   ○2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四)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司法公正 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注:事实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很少见,应该是在法律面前平等(对主体范围不作狭隘的限定)。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主观臆想。   (2)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   ○2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独立不同,它是中国化了的司法独立。

《法治中国》第五集《公正司法》(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立案难,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门槛;繁简分流,提升了司法公正的效率;破解执行难,让法律不再无奈。让每一位公民都享受到平等的诉讼权利。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坚持体制机制改革与科技应用深度融合,创造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中国经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利民之事,丝发必兴。本集主要内容围绕改革立案受案制度、公益诉讼工作;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款制度、执行网络查控;健全联合信用惩戒体系、法律援助工作与制度,发展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刑事速裁程序、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深化人民监督员改革方案》。全集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定了必须公平公正的法治态度。《法治中国》紧紧围绕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景式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统筹谋划,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征程。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司法改革在路上

  法治中国,走向更美好的明天。整理了《法治中国》心得体会:司法改革在路上,欢迎阅读参考。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司法改革在路上(一)   近日,大型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该片不仅全面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改革成果,也宣示了党中央进一步深化法治改革的坚定决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每一方面,司法改革的成效也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所以,我们务必要有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的信心和决心,要与党中央的改革路线同频共振,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一致。笔者认为,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至少要把握以下三个维度。   一是全局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司法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相辅相依。司法体制改革务必牢牢把住中央依法治国的宗旨和方针,始终把贯彻落实各项司改措施与中央全局性改革举措紧密结合,与国家“四梁八柱”改革框架无缝融合。要把司法改革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之中,融入到法治国家建设的系统之中。   二是守恒性。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需要一个精神内核贯彻其中才能保证改革乘风破浪、势如破竹,并永远行走在正确的轨迹上。哪些是我们必须恒久坚守的准则?首先,为民司法的宗旨不能变。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政党,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司法改革必须要始终秉持党的宗旨,这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改革成功的政治保障。其次,公平正义的原则不能丢。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守该防线就是坚守司法的生命线,保证公平正义的顺利实现,是司法改革的源动力和终极目标。再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不能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中央的要求就是我们行动的指挥棒,只有保证了每个案件的质量,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都取得现实的获得感,司法公信力才能稳步提升,司法改革才算改出了实效。   三是连贯性。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还要敢于啃硬骨、涉险滩、闯难关,要有一以贯之的制度机制支撑,越是在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越能显出改革连贯性的重要性,也越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这里的连贯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改革的政策要保持延续性,不能出现前后矛盾,或是循环往复的现象,要力保改革持续向好;另一方面是顶层设计的思路要始终如一,方向一旦确立就要不断推进、连续落实,不可中断,以保证改革能渐出成效。   司法改革既然已经在路上,并走在正确的道路上,我们只需风雨兼程,努力让司法改革的成功加速到来,让司法改革的成果尽快普惠,让公平正义之光尽情闪亮。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司法改革在路上(二)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也是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均以此为目标,各项司法工作都为此而努力。   2017年7月10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笔者认为,法治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治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容和保障。法治中国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多方面的改革,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发挥牵一发动全身的功效,带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次第前行。   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和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与权威。   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巨大贡献,赢得广大群众广泛认可。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建设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但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但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但要求享有知情权与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与监督权。法治中国实行司法改革一路前行,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总之,法治中国实行司法体制改革一路前行,一茬接着一茬干,不断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法治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我精心推荐

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提升我们发现问题的能力,让我们抽出时间写写总结吧。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欢迎阅读与收藏。   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篇1   在今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中,我乡高度重视,加强了对“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领导,按照根据上级《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做到早计划、早组织、早部署、早安排,各村、各部门、各中小学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在“12.4”法制宣传日来临之前,乡党委、政府就制订了《长青乡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工作方案》,对全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提出了具体安排意见。乡党委、政府专题召开了“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会议,就“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作了具体安排。   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12月4日,由分管政法领导组织综治、司法、派出所、规划、土地、计生、林业等部门在松柏桥街上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共解答各类咨询216人次。   2、书写张贴标语22条,散发传单200余份。   3、各村、各单位、各职能部门结合自已工作职能,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宪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各村还利用广播进行宣传,结合当前农村工作特点,大力宣传《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三、围绕主题,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在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我乡紧密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这一活动主题,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学校,法律进机关活动,创造普法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支持,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通过“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宣传教育,全乡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增强。辖区内民事纠纷明显减少,全乡群众致力于发展经济,呈现出了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的良好法制局面。   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篇2   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二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二个法制宣传日。为用心贯彻实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我校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状况,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这一活动主题,深入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让广大师生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现将我校开展活动状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开展好这次宣传教育活动,专门成立了法制宣传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校领导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在11月末,就认真组织全校教师对《新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到来做好了知识积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及时制定了宣传活动方案,对“12.4”宣传活动做了精心组织、全面安排。   二、认真落实,营造氛围   弘扬法治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我校历来重视对师生法制精神地培养,此次法制宣传活动是在全校范围内营造更为浓厚的法律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了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普法育人工作地顺利开展。具体活动资料有:   1、加强教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法律意识。   (1)利用全体教职工会议时间,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   (2)组织教职工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广大教职工法律意识。   2、利用各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12月3日周一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体师生进行主题为“增强法制观念建立平安校园”的法制宣传动员,对全校师生再一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拉开整个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序幕。   (2)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标语等形式营造浓郁的教育氛围。   (3)邀请法制辅导员赵勇彬警官做一场主题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实现人生远大理想》法制报告会,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潜力。   (4)出刊一期主题为“法制伴我行安全在心中”的宣传橱窗。   (5)印发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各班组织学习,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救自护的潜力。   除此以外,学校还利用学校、家庭、社区资源及网络等媒体,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和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总之,我校对“12.4”宣传活动始终能够做到领导重视,全员参与,措施到位,并能常抓不懈,使法制教育工作真正成为我校教育教学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今后,我们仍将以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用心主动地做好全校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维护学校和谐稳定,为促进学生地健康成长,继续做出我们最大地努力,进一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篇3   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为响应上级活动通知,做好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校根据学校实际,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制定一系列活动方案,并践之以行,力求有效对全体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给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建立安全礼貌校园。我校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大家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校活动状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认真学习《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成立了本次活动的领导小组、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及活动资料。学校利用每周一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教师写学习心得、交流法制教育经验体会,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学校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透过班会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三、用心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对全体师生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必须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在此,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讲座,进行法制教育主题班报活动;进行法制征文比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由于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   开展活动:   1、利用升旗仪式,举行一次与法制宣传相关的国旗下讲话。   2、组织学生统一观看一次法制教育宣传片《中小学法制安全教育第一课》,并撰写观后感,对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3、各班级出好一期法制教育宣传专题黑板报。采取板报等形式,以学生学法为资料、定期搞好法制宣传。充分利用校广播站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向广大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学生人人懂得学法、知法,做守法的小公民。   4、各班级充分利用“12.4”法制宣传日的契机,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召开一次“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主题班会,   5、请法制副校长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讲座。   6、举办一场法制征文比赛。   7、向学生家长发送一次法制宣传信息(微信)。   8、大力开展学法活动,举办一场模拟法庭。各班利用晨会、班会时间开展学法活动,学习资料:《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宪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透过以上途径,大力推进全体师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以促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并于活动最后,及时对本次法制教育系列活动开展状况进行反思,总结经验,并构成书面报告,以更好地促进日后的安全教育工作。总之,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中,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开展好此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篇4   今年是第十四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我局在全局范围内以“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12.4”法制宣传活动,用心弘扬法治精神,掀起了学法、普法的高潮。现将有关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一、突出主题,加强领导   一是制定活动实施方案,认真贯彻实施   11月23日,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20xx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由县司法局局长向绍炎亲自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章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恩雄等领导就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将怎样开展工作进行了汇报请示,得到了县领导的大力支持,决定成立法制宣传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恩雄同志任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刘兴平、县政法委副书记费立功、县司法局局长向绍炎同志为副组长,由参加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向绍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丽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决定由县司法局联合县政法委、县政府办组织相关单位来开展本次活动,由政府办出面通知有关单位召开一次协调会议以便活动顺利开展。二是召开活动专题会议,精心组织。11月25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恩雄在县政府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专题会议,会议敲定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并提出宣传的步骤和具体要求。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对活动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县司法局、县疾病防控中心、县工商局、县消防中队、县水务局、县交警大队、县农业局、县科技局、县森林公安局、县财政收费局、县广播局、县环保局等相关单位于20xx年12月4日上午(8点开始)派工作人员准时到县城中心街绿洲广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要求各乡镇司法所会后用心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方案,开展宣传活动。三是召开活动落实会议,布置宣传活动。11月26日,在县司法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参与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动员会议。12个参与单位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各乡镇司法所长参加了会议。县司法局局长向绍炎在会上对“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进行了动员安排。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主题,与会人员就如何开展好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提出了很好的推荐和意见。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与会人员提出的推荐和意见进行整理并记录了档案。会议确定了今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渠道、形式和资料。11月30日县司法局副局长刘丽华、党组成员杨焕礼带领依治办工作人员到各参加单位落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准备状况,确保活动扎实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活动,开展“12.4”宣传   一是开展街头法制宣传。12月4日前后,相关单位、各乡镇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机关人员走上街头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12月4日当天,12家相关单位出动工作人员,集中到到县城中心街绿洲广场宣传,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16部近年新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3万余份,设立大型宣传标牌48个,张贴“12·4”法制宣传挂图100余张,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900余人次。答复解决问题433个,受理法律援助21件,人民调解案件33起,公证12起,息访116人,梳理矛盾纠纷215起。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杨章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恩雄等领导同志亲临现场指导和慰问。二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从11月下旬开始,各乡镇分别利用赶集日举行“12·4”法制宣传活动。各乡镇的普法宣传队的宣传资料,生动形象,丰富搞笑。资料涉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处罚法、务工权益保护、党的低保政策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广大基层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   三是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活动开始以来,县司法局组织干部职工到县工业园区为佰龙板业及邵阳市绥宁县联合纸厂等企业讲授务工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依法治企意识、增强了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潜力,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四是开展送法校园活动。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县司法局、县普法宣讲团成员先后在绥宁一中、民族中学等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了“送法进校园”活动,让师生受到了法律知识的教育,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在全县教育系统,“法律进校园活动”正在有声有色的开展下去。   三、密切配合,构成声势   各参加单位、各乡镇在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加强配合,密切联系,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县广播局(电视台)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当天,及时报道了宣传活动的状况。   总之,今年我县“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各参加单位领导重视,组织得好,行动得快,参与热情高,且宣传重点突出、形式多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五五”普法的深入开展营造了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

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范文

【 #活动总结# 导语】法制宣传日可以将法制宣传工作常态化,利用各种宣传载体,搞好宣传,使广大人民不断增强意识,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下面 就给大家分享下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欢迎阅读!   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一)   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我县司法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云南省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按方案要求,及时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为开展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云南省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我县司法局长及分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提前启动系列活动,11月初,制定实施方案,安排布置系列宣传活动。召集会议,明确参加系列宣传活动的人员、车辆,所要宣传的法律法规知识,购买和印制送法进企业、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的书籍及资料。   二、围绕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一)由县司法局印制材料,发放到各乡(镇)司法所,由司法所协调其他部门,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悬挂标语,利用街天向赶集群众发放宣传材料。   (二)11月1日,孔副局长带队到禁毒工作挂钩联系点——漫湾镇,联合镇党委、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利用街天群众赶集的时间,以广播、发放宣传材料、《禁毒知识问答》、展图画的形式,开展《禁毒法》等禁毒知识活动。活动中接受学习教育群众1500余人,发放材料1500份,《禁毒知识问答》160册,展出图画20幅,孔副局长用广播宣传《禁毒法》及相关禁毒知识60分钟。其中,《禁毒知识问答》分发到8个村委会、136个村民小组、8个中小学校及法制中心示范户,使用经费3000元。   (三)11月19日,孔副局长带队到**佳浩茧丝绸有限公司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该公司领导组织100余人员工参加了活动,活动中,孔副局长介绍阐述了司法局的职能、普法的重要性、送法进企业的目的及所送的书籍资料。赠给公司及公司三个车间《新法律法规汇编》、《禁毒知识问答》、《艾滋病防治条例问答》各1册,《公民法律知识读本》各2册,外加给公司《企业经营管理者读本》1册,《新公司法解读》1册。每位员工发放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文资料一份。活动完成了县委、县人民政府交给司法局的安全生产和禁毒防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同时也增强企业员工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禁毒防艾和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安全生产的意识。此次活动共出动人员6人,车辆1辆,悬挂横幅1幅,匹带授带4匹,共支出经费20xx元。   (四)11月23日,孔副局长带队到艾滋病防治工作挂钩联系乡——花山乡,利用街天开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活动中利用广播宣传《条例》40分钟,向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发放《条例知识问答》216册,发放《条例》条文宣传单4000份,展出图片20幅,受教育群众5000余人。此次宣传活动旨在完成县防艾委员会分解给司法局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花山人民禁毒防艾意识,为掀起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打基础。活动得到乡党委、人民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的积极支持。   (五)12月1日,县司法局借文井镇司法所在昌龙公司成立法制图书室之机,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艾滋病日系列宣传活动,支持文井镇司法所送法进昌龙公司。孔副局长围绕宪法精神、安全生产、禁毒防艾工作给公司领导及员工共100余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向公司赠送价值1500元的法律法规书籍;分别向两个车间负责人发放了《新法律法规汇编》1册,公民法律知识读本1册,《禁毒知识问答》1册,《艾滋病防治条例问答》1册;向公司员工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文。活动得到文井镇党委、政府及派出所的支持,出动人员8人,出动车辆2辆,使用经费3000元。   (六)12月9日下午,县司法局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契机,联合县妇联及县教育局,在县小全体教师及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共800余人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县司法局副局长孔广慧结合小学生的特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要内容,给师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向学校及四年级以上的每个班级免费赠送了由县司法局提供的法律法规汇编、法律书籍及法律单行本,向参加活动的每位学生发放了1份《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行条文。活动共支出经费20xx元,出动车辆1辆,出动人员7人。县妇联副主席杨迎春、县教育局副局长李卓娟参加组织开展活动。   (七)12月10日,锦屏镇司法所,在局机关的支持下,送法进城区三个社区,免费赠送《新法律法规汇编》各1册。   (八)12月10日,**彝族自治县普法网站正式开通。为扩大全县法制宣传覆盖面搭建了坚实有效的平台,创新式的推进“法律六进”工程扎实有效地开展。   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二)   按照区普法办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以学习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为主,制定了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认真开展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今年我街道“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xx届xx全会、xx大精神,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辖区内广大群众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与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以及与职业道德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为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活动步骤和内容   弘扬法制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我街道历来重视对干部职工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我街道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部门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在全系统范围内营造了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具体活动内容有:   三、活动意义   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深入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制精神”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群众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统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司法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三)   20XX年的12月4日,是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为积极贯彻实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我所协助辖区内的马鞍山市实验中学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大家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   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提前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成立了本次活动的领导小组、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   二、营造氛围   为了配合本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学校在正门前悬挂“深入开展法制安全教育,争做学法用法守法公民”的横幅标语,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在学校内部宣传栏张贴法制宣传海报,宣传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积极活动   1、法制讲座。11.27日下午,我所工作人员为学生们做了一次关于未成年人教育的法制讲座,学生们认真仔细地听了这次讲座,听完这次讲座,很多同学纷纷表示,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   2、宣传板报。我所指导学校各班以“安全与法律”为主题,出了一期黑板报,让学生们通过板报的形式了解法律知识。各班还以手抄小报的形式,把学生们知道的法律常识向同学们做展示。   3、升旗讲话。开展一次国旗下讲话活动。11月30日在每周升旗时间举行了“法制与安全”的主题讲话,让学生们对法律知识有了进一步了解。   4、组织学习: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每位教师以及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学校通过政治学习,例会宣传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用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校干部、教师、员工进行法制知识宣传。同时利用周五的红领巾广播站,组织学生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法规》等相关内容。

司法宣传标语短句

1.法制宣传标语口号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学无止尽lun 法制宣传标语 1.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2.法治人人爱,人人参与更精彩 3.学法让人生更美好,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4.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要出轨 5.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6.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7.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平安千万家 8.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9.知法守法用法,和平和美和谐 10.同谱法治文明曲,共唱和谐歌 11.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 12.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13.守护人生绿灯,不闯法律红灯 14.人人都是形象,处处都是法律考场 15.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16.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 17.情动人,理服人,法育人 18.和谐与文明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19.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20.播下法治的种子,收获和谐的果实! 21.法律是灯,照亮征程;法治是桨,迈向希望 22.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法律举步维艰 23.人人都是弘扬法制的宣传员,处处都是和谐的风景线 24.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25.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26.违法,法如一把利剑;守法,法似一盏明灯 27.法治人人参与,和谐人人受益 28.金贵银贵平安最贵,千好万好守法最好 29.守法,法有情有义;违法,法铁面无私 2.法制宣传标语 编者寄语 1、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2、实行依法治国 坚持执政为民 3、增强宪法观念 推进依法治国 4、宣传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5、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6、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7、推进依法治市 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8、维护宪法权威,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9、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0、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1、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12、弘扬民主法制精神 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13、高举宪法旗帜 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14、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16、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17、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18、增强全民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保证宪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3.法制宣传标语口号 1、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3、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4、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6、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双清 9、深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10、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11、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1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3、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6、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两周年; 2、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生活家园; 4、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5、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6、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是健康前提; 7、眼睛容不得一粒沙土,农产品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9、严把农产品质量关; 10、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11、营造农产品安全氛围,创造农产品安全环境; 12、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13、质量安全警钟长鸣一,健康生活和谐馨; 14、生产优质农产品为荣,销售劣质农产品为耻; 15、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16、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17、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18、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9、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20、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加强第七个“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组织,形成全省上下统一宣传的浓厚氛围,省厅法制宣传处制定了“12??4”法制宣传日的统一标语,供各市选用: 十七大专题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增强法制观念 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健全民主制度 丰富民主形式 拓宽民主渠道 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 监督权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发展为了人民 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法制宣传日 弘扬法治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 普及法律知识 构建和谐社会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增强公民宪法意识 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弘扬法治文化 传播法治文明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加速实现奋力崛起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依法行使权利 自觉履行义务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广泛深入地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加强法制宣传,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大力推进依法治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依法行政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五普法 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统领 掀起“五五”普法高潮。 深入推进“五五”普法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五五”普法教育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努力开创“五五”普法新局面 通俗 以情动人 以理服人 以法育人 人人学法用法 个个懂法护法。 举法治大旗,倡文明新风;走小康之路,建和谐社会。 守法律己依法办事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普法教育你我他 法治建设靠大家。 弘扬法治,崇尚文明,做诚信守法好市民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 构建和谐家园 开创“五五”普法新形势 构建平安安徽新局面 实施“五五”普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教育工程 人人参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各方协力,推进民主法治进程 法律六进 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努力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律进机关 法律进乡村 法律进社区 法律进学校 法律进企业 法律进单位 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 大力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 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大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积极探索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新途径 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营造良好校园法治氛围 大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 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大力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 逐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1.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面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3.全面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依法治理。 4.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5.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6.增强依法管粮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7.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 8.依法开展粮食行政执法活动,保证国。 4.法律知识宣传语 在某省的国道上经常看见的:抢劫警车是违法的! 在某省的国道上还看到绝对经典的一条:一人结扎,全家光荣! 在贵州的施秉看到的:放火烧山,牢底坐穿! 在铁路上看到的:横卧铁轨,不死也要负上法律责任! 在浙源至理坑的路上一个小村庄农舍上刷着这样一条标语:国家兴旺,匹夫有责;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北京某远郊县:少生孩子多种树,少养孩子多养猪! 湖南某乡政府:结贫穷的扎,上致富的环。 贵州铜仁,在去梵净山的路上,一个屠宰场的标语:以三个代表指导我们的屠宰工作。 5.七字法治宣传口号 1、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3、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4、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6、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双清 9、深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10、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11、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司法类专业有哪些

司法类专业有:法学、监狱学、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社会学、社会工作、人类学。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警卫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技术侦查学、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民族学、禁毒学、边防指挥、消防指挥、涉外警务、国内安全保卫、海警执法、公安政治工作等专业。法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

国经贸规则可以考国家司法考试吗?

国际经贸规则专业(专业代码:030105T)是2017年国家新开设的本科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报名条件:“(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国际经贸规则专业可以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原来的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经贸规则专业能参加司法考试吗?

国际经贸规则专业(专业代码:030105T)是2017年国家新开设的本科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报名条件:“(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国际经贸规则专业可以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原来的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经贸规则专业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吗

国际经贸规则专业(专业代码:030105T)是2017年国家新开设的本科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报名条件:“(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国际经贸规则专业可以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原来的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经贸规则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吗?

可以。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法学类”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类”,其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纪检监察(2021年增设),共8个。【21年法考公告答疑】

国际经贸规则专业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吗?

国际经贸规则专业(专业代码:030105T)是2017年国家新开设的本科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报名条件:“(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国际经贸规则专业可以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原来的国家司法考试)。

县司法局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总结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从 月 日起至 月 日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第二阶段,即查摆问题阶段,在动员学习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做好查摆问题阶段工作。通过召开讨论会、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认真查摆了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做到征求意见广泛深入,查摆问题全面准确,分析原因深刻透彻,整改措施得力有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抓好思想再动员,继续深入学习讨论    月 日,我局召开了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动员会议。会上,认真学习了县作风效能办《关于印发 的通知》 办发〔XX年〕 号精神。对查摆问题阶段的各项工作做了具体安排。继续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在全区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等必读篇目。我局要求,要把学习教育贯穿机关效能建设的全过程,并作为终身课题。开展了效能建设大讨论,讨论中,大家围绕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认识和理解、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与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关系、如何搞好机关效能建设”等主题,联系各自岗位的工作实际,谈体会,谈认识,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对机关效能建设目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   (二)广泛征求建议 ,认真查摆问题   为找准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组织法律咨询、*服务对象等群众代表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与会人员既充分肯定了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取得的成绩,也从机关学习、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对我局的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效能建设投诉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全局机关效能建设查摆问题专题会议,局机关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机关学习、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八个方面,认真仔细地查摆了自身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据统计,效能建设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共发放征求意见表 份,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梳理,归纳起来共有 条。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局效能办深刻分析了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形成了书面报告上报县效能办。   经过梳理,我局共征求意见和建议四条:一是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创造性开展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调研,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四是转变工作服务态度,切实加强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的干部的管理和教育。自查自摆单位存在的问题四条:一是学习的自觉性不够平衡,少数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学习上有重实用主义现象,重业务、轻理论,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上还有差距。二是在工作作风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少数干部缺乏事必躬亲的韧劲。三是在工作效率方面,股室之间、同事之间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协调,努力提高整体功能。四是机关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化规范管理,不断强化以制度管人管事的约束力。   针对自查自摆的问题,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还不够深入,觉得政治理论学习枯燥乏味,产生了厌学和畏难情绪,学习上只求一知半解,没有深刻地去理解其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导致理论水平不高。自认为凭已掌握的业务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用新知识、新理念武装自己的意识不强。   二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强,思想上有所松懈,进取意识不够强。认为工作慢慢做是普遍现象,办事麻烦是体制的问题,不是个人的原因,降低了工作标准和要求,缺乏拼搏奋进和精益求精的精神,造成了工作作风上的不够扎实。   三是少数人存在本位主义思想,缺乏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工作配合上不够主动,缺乏争先进位的思想和开拓创新意识。   四是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抓制度落实的力度不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   (三)注重实效、坚决整改   根据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局效能办注重对症下药,及时整改,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是进一步强化学习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切实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局效能办随时对学习笔记进行检查,在每周单位例会上,开展学习与工作经验交流,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以致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一整套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监督制度和考评制度,从根本上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始终把效能建设整改与政法系统开展的专项整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公证、律师行业的整顿和规范。在全局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在公证行业开展了“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通过教育、整顿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质量控制程序,有效提高了服务质量。   (四)立足长效、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自开展效能建设活动以来,局效能办认真从机关存在问题及整改取得的成效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保证了机关效能建设各项要求能够长期得到落实。今年 月份,局效能办会同办公室在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原上下班考勤制度、公务接待用餐、车辆管理、请示汇报等制度进行了完善。根据县效能办的要求,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服务制、首问责任制等各项效能建设相关制度。全部制度涉及干部职工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以制度管人管事,防止了人为的失误和偏差,强化了监督制约,有力地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取得成效   (一)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干部职工都能立足本职岗位,在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工作作风明显好转,在局机关,“微笑服务”、“百问不厌”已蔚然成风,使前来办事的群众如沐春风。   (二)工作效能大大提高。效能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全体干部职工大兴节俭之风,始终保持昂扬的锐气、蓬勃的朝气,注重加快工作节奏、简化办事程序、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办事效率有了新的提高。   (三)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自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以来,局 效能在已制定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切实将工作实绩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廉洁从政、监督制约方面,局效能办以支部为依托加强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时刻敲好反腐倡廉的“耳边鼓”,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加强。目前,全局上下正以崭新的面貌对待每一项工作,局机关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轨道。   三、存在不足:显然,在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面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   一是干部素质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落实绩效考核机制的力度还不够大。   三是机关高效运行的物质保障还须进一步加强。   四、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针对上述问题,局效能办将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化学习,加强培训。继续做好政治理论集中学习的组织工作,鼓励干部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使机关干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得到切实提高。   二是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办法,坚持将平时工作实绩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坚决落实“干好干坏不一样”。   三是全力协助局党组加快推进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机关办公条件,为机关办公全面提速创造条件。   效能建设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今后,我局将会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加强业务培训,依法行政,规范行为,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巩固效能建设深化成果,树立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努力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司法行政机关应有的贡献!

信用证的公司英文名称很重要.我怎么查我们公司法定的英文名称哦?

其实他们应该都是唯一的.既然你说你们公司那么乱,那么你可以这么考虑:L/C的受益人名称最终是结汇入帐时用的,所以就用银行的英文开户名称.其实,这也关系到你们公司在商检局和贸促会备案的英文名称和所留的印章名称.它们都应该是一致的.你最好向公司提出这个疑问,提前将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否则信用证结汇时,很容易造成不符点.也影响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司法蓝色值+PANTONE色卡号是多少?

The Pantone color code for the judicial blue shade is PMS 2748 C. This particular shade of blue is often used by legal professionals, as it is associated with justice and fairness_

公司法人英语需要姓名倒过来吗

公司法人英语需要姓名倒过来写。因为英语姓名的结构为:名+中间名+姓,拼音的姓名结构为:姓+中间名+名,为了区分公司法人英语姓名于拼音姓名,所以公司法人英语需要姓名倒过来写。

“公司法人代表姓名” 英文简洁版翻译

company legal representative,这就是法人代表的意思,正常没人会说“公司法人代表姓名”,非要说是 name of company legal representative

公司法人怎么翻译?

一、公司法人corporation公司、企业、法人例句:John works for a large American chemical corporation. 约翰为一家美国大化学公司工作。artificial person 另外,conventional person、fictitious person、 juridical person、juristic person、artificial person 也表示法人的意思。二、法人代表corporate representative; legal representative; representative of an artifical person; representative of a corporation当然,corporate representative是最常用的。

公司法人怎么翻译?

分类: 教育/科学 >> 外语学习 问题描述: 如何翻译公司法人这个词,还有犯人代表呢? 解析: 一、公司法人 corporation 公司、企业、法人例句:John works for a large American chemical corporation. 约翰为一家美国大化学公司工作。 artificial person 另外,conventional person、fictitious person、 juridical person、juristic person、artificial person 也表示法人的意思。 二、法人代表 corporate representative; legal representative; representative of an artifical person; representative of a corporation 当然,corporate representative是最常用的。

司法判例是国际法院规约所承认的国际法主要渊源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四)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据此,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条约;(2)国际习惯法;(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及学说。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_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司法解释和判例的区别

法律主观:司法解释不属于狭义的法律,但是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以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作出的解释,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判例是什么

司法判例是指的,司法实践里的具体情况!我们是大陆法系,主要成文法!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主要考案例的!

判例是不是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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