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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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公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信任度、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推进司法公正和创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具体如下:1、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公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信任度。特别是针对多发的盗抢骗案件和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打击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2、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包括加强执法能力和监督机制的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化和智能化,推广执法规范化标准和流程,培育规范化执法文化,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和职业水平。3、推进司法公正和创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包括增强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推进诉讼服务化和智能化,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加强裁判文书质量管理和审判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发展。

司法执法的含义

从词源上考察,“司”在古汉语中有管理,主管,职掌,操作、处理的意思,司是动词,顾名思义,司法就是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可以纳入司法的范畴。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活动的频繁发生,司法逐渐与广义理解的执法有了区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执法”就是指行政执法活动。司法不同于行政执法。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采用诉讼方式。“诉讼”的本义就是既有告,也有辩,并且是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断。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较为简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断,但往往不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争辩的程序和机会。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则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拥有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解决。尽管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断才被认为是公正的。这就有了“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说法。现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解决的结果最后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最后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纷争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给予其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本身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并不等于这一价值的必然体现。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则。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纷争的功能,主要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力,纷争当事人可以不去执行其裁判结果,纷争就可能难以平息,裁判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裁判不公正,则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纷争,或者说即使强制当事人执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还可能导致新的纷争。由于司法裁判被赋予了国家强制执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当事人都会被强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实际上就等于对纷争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侵害和掠夺,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严重损害。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具体来说,司法公正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法律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司法公正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向人们明确昭示: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从而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拥护,必然进一步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反之,如果司法过程和结果是不公正的,人们不仅会怀疑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而且也必然动摇对法律尊崇的理念,进而影响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了,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 第三,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矛盾冲突的社会,而在于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社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在和平时期,对于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申张。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就具有让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表达诉求,申张正义的功能。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正义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也不会长久,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为维护和实现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司法和执法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狭义的执法部门是指政府中有执法权的部门。如工商,税务,城管等。司法部门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司法局)。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执法与司法的区别是什么1、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执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机器公职人员,而司法主体为司法机关;(2)内容不同,执法为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司法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3)程序要求不同,执法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4)优先原则不同,执法强调迅速、简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开、公平、公正。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二、司法的特征是什么1、被动性,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非法律因素影响;3、形式性,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4、专属性,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

执法和司法是什么意思

执法和司法的意思如下: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司法竞聘演讲稿

  演讲稿具有观点鲜明,内容具有鼓动性的特点。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演讲稿的场合越来越多,来参考自己需要的演讲稿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司法竞聘演讲稿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竞聘演讲稿 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院党组决定对部分中层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这是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十分珍视这次机会,并以报名参加竞争的实际行动来拥护党组决定。同时,也感谢各位同事、朋友的鼓励和支持,使我有信心在参与中检验自己的能力、水平,激励自己更加奋发努力做好工作。   我这次竞选的职位是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我的演讲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我对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的认识;二是我竞选这一职位所特有的条件;三是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我对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的认识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的目的就是为审判工作服务,具体来讲就是“四个服务”,全心全意为基层法院服务,为审判业务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要搞好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履行好六大职责,一是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为法院工作作好经费保障;二是履行物质装备管理职责,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手段;三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为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履行机关接待职责,做到热情接待与节约开支相结合;五是履行机关后勤事务管理职责;六是履行指导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及其他相关工作。司法行政装备工作的服务方向、服务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工作的高标准和高要求,既要从全局、整体、大处着眼,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又要从细微之处着力,把每一件小事做实,常常“细节决定成败”,要从细微之处不断提高司法行政装备工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我竞选这一职位的条件   一是我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论是在学生时代,还是工作以后,我都十分注重政治理论的学习,能够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十多年的工作经历,我树立了“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的人生信念;具有吃苦耐劳、不尚空谈、坚忍不拔的品格和意志。我在研究室工作了数个年头,深深体会到法院审判工作的艰辛,树立起了为审判工作服好务的强烈意识。   二是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回顾这些年的法院工作经历,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上,我都十分热爱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不管干什么从不讲价钱,更不怨天忧人,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由于工作需要,党组决定调我从事网络管理工作,我毫无怨言,积极、全面、系统地学习了相关网络知识,掌握了网络技术,尽职尽责地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耐心地为同志们使用网络排忧解难。在党组的重视和我个人的努力下,从去年3月开始建设到现在,仅用了一年多时间,我院计算机网络的使用效益虽不算全省最好,但应用水平也还是名列前茅,去年获得了省法院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   三是我具有搞好司法行政工作所需的合理知识结构。首先,我具有较为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法院的审判业务较为熟悉,就审判工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有较深刻的认识;其次,网络管理工作经历,使我对如何利用现代技术提高法院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司法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有较为全面的把握,能为司法行政工作的现代化提供较好的技术支撑。局域网管理、设备维护、网站管理等工作目前我已胜任。网络功能的进一步开发,还任重道远,但只要有领导的重视,有全院干警的支持,我有决心、有信心,可以把工作做得更出色。   三、我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我们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相比全国法院系统还处于一个比较落后的位置。只有加快步伐,才能赶上先进法院。我如果能通过竞争上岗,将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抓司法行政工作:   1、加强学习强素质。俗话道“业精于勤毁于随”。我将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用专业知识的积累增强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认真履行一名中层机构负责人带队伍的政治责任,以多种有效的形式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最主要的是发挥我自己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优势,加强对同志们的辅导和培训,进一步增强他们利用网络管理机关事务的能力,更好地为法院中心工作服务。   2、科学管理促规范。管理规范化是服务优质化的前提和基础。我将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组的决定,在原来打下的良好工作基础上再下功夫,针对财务、网络、机关接待、两庭建设、车辆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沿着规范化轨道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费方面的支持,落实两级法院审判工作和物质建设的各项经费。在党组的领导和规范下,用好每一分钱,确保干警的福利充分及时到位。二是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领导和审判执行工作对车辆的需求;三是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认真处理好热情接待与厉行节约 司法竞聘演讲稿 篇2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全体同志们:   大家晚上好!   我叫xxx,中共党员,在职本科,具有公证员职称。1978年7月参加青田县财政局工作,1979年调入县人民法院工作,1981年至今在青田县司法局工作。   我竞争的是公证管理科长这一职位。   一、我竞争的条件   (一)政治坚定。衷心拥护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刻苦学习。始终坚持不懈地学习政治理论及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三)对公证管理工作有很深的感情。二十多年来,我非常热爱所从事的公证工作,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   (四)具备公证管理工作经验。   我从财税系统工作调到政法机关后一直从事公证工作近二十多年。参加全国公证员资格的考试,并取得了公证员资格、涉外公证员资格。使我从一名普通的办证人员到公证处的主任。也表明我有能力担当起竞争公证管理科长岗位的业务水平。   在我任公证处主任期间, 我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狠抓计算机网络基础建设。从成效上看,由于开展工作措施得力,经过全体公证人员共同努力,使我县公证处走向全省公证行业的前例,并取得省级文明公证处称号。 公证事业的发展,留有我辛勤耕作的结果。我本人先后也取得了浙江省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和浙江省文明公证员、全县“十佳政法干警。”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管理,培养了我的行政管理水平及综合组织协调能力,为我从事科长岗位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办事谨慎、细致。处理问题小心谨慎,周到细致,具有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   二、今后工作打算   如果我竞上这个岗位,会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适应形势的需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为开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做到 “协调周到,办事公道,为人厚道”的要求,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心尽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做好协调。以尊重其他部门为前提,理顺与其它科室的关系共同努力完成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搞好内部团结。   最后,这次竞争无论结果如何,我都会正确对待,接受组织的考验。我相信,有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再凭自己的信心、能力和努力是能够胜任公证管理科长这个岗位的。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司法竞聘演讲稿 篇3   尊敬的各位评委、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组织给了我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本人要竞聘的岗位是律管科科长。   我叫***, 大专文化,1983年毕业于杭州外国语学校,原来是一名人民教师,于1992年调入青田县司法局工作公证处,20xx年任司法局基层科副科长,20xx年任基层科科长,竞争这个岗位,我认为自己具备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首先,本人有较丰富的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先后在公证处、行政法制科、基层科等科室工作,对局里各项业务比较熟悉。尤其是担任基层科副科长以下来,在局领导的指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业务进步较快,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曾多次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也使全局的基层工作在市局有了一定地位。   其次,我认为本人有勤奋务实、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多年来,本人始终着眼于工作业务的提高,能吃苦耐劳,加强学习,积极开动脑筋,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能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此外,能够正确看待工作中的一些名利得失,凡事做到以工作为重,有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我想,正因为有了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本人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能解决困难,提高自己,把工作抓好。   假如组织信任,同志们支持,让我当选律管科科长,我将摆正位置,协调好关系;我将在以下三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要全力发挥骨干作用,完成好领导和工作岗位赋予的任务。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我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虚心请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为开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作为一名中层干部,首先是一名合格的战斗员,要通过自己艰苦细致的工作作风,为全科同志作出示范,让局领导放心。今后,我一方面要加强自己的调协能力,提高自己的工作魄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全面提高工作水平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提升工作档次。   二是要协助分管局领导抓好律管科工作。进一步做好律师事务所的年检和律师人员的注册上报工作,组织好全县律师的业务培训和其它有关工作,律管科工作面广事杂,工作要求高,因此,要树立大局观念、荣辱与共思想,要诚心诚意帮助分管局领导抓好业务管理和队伍管理,相互配合好,形成抓好工作的合力,对自己分管工作要积极动脑筋,想办法,使全局的土管工作在全市中能有一席之地。   三是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两个素质。要以这次聘任为新的工作起点,全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姿态和高昂的斗志,并善于发扬自己的优点,看到自己的短处,克服自身工作和个性中的不足,使自己能尽快转换角色,适应岗位的要求,为我局的司法行政工作尽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最后,这次竞争无论结果如何,我都会正确对待,接受组织的考验,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司法竞聘演讲稿 篇4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组织为我们搭建平台,给我们年轻一辈一个公平的“推介自已,提升自己”的机会,我为能参加这次竞争上岗而感到自豪和荣幸。也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们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我竞争的岗位是乡镇司法所所长一职,我今天的.演讲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我个人的情况;二是我的任职优势;三是我的工作设想。    一、我的个人情况:   我叫,今年岁,大专毕业,现在碧玉乡政府工作。年在学校学习,年毕业后被分配到,先后在工作。   在乡镇工作的这年里,我怀着对乡镇工作的满腔热情,抱着扎根基层、服务百姓的愿望,始终奋斗在一线,从驻村专干做起,努力向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领导和同志们学习,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以及基层工作经验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我的任职优势:   我从走出学校门就在乡镇工作,始终战斗在基层第一线,对基层工作相当熟悉和了解。   多年来,我坚持政治学习,努力提高自己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业务学习,并在实践中探索,从而掌握了比较成熟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坚持其他科学知识的学习,努力扩大知识面,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强化了创新意识。   经过乡镇年的摸爬滚打,形成了我不计得失,守得住清贫,与人民群众心贴心,为群众排忧解难,扎根基层的平常心。历练了我敢于担当、能够担当、勇于承担,既对上级负责,也对下级负责,既对成绩负责,也对问题负责的责任心。塑造了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畏强权,体恤群众疾苦,“明明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正直无私,大公无畏的正直心。因而,我自信我具备了担任司法所长的能力和素质。    三、我的工作设想:   如果组织信任,同志们支持,让我当选司法所所长,我将摆正位置,协调好关系,以所为家,与局党委保持一致并按照局党委的工作布署,结合司法所的实际情况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学习的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借鉴历史经验,寻求新的方法,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为开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组织安排好乡镇司法所工作。主要是: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代表乡镇政府积极处理重大疑难民间纠纷,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群体性纠纷的扩大与恶化,确保社会平稳安定。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创建平安乡镇做出贡献。认真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是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经常主动向乡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工作,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切实承担起到为党委政府出谋划策、保驾护航、排忧解难的作用。要经常走访乡直单位、学校、村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好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业务,提高服务,融洽关系,方便工作。   总之,要当好一名司法所长,就是要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工作的带领人、学习的带头人、专业的领路人。一名好的司法所长要体现出一种勇挑重担、敢于创新、锐意进取的精神,是一块凝聚人心、干好工作、带好队伍的基石。最后,不管这次竞争无论结果如何,我都会正确对待,接受组织的考验,胜不骄、败不馁。我相信,有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再凭自己的信心、能力和努力是能够胜任司法所长这个岗位的。   谢谢大家! 司法竞聘演讲稿 篇5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我竞争的岗位是司法所长。我认为我有能力胜任。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竞争该职所具备的条件:   (一)我有年从事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多年来和村民打交道,有着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方面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管理协调能力和经验。   (二)能够公正处理村民之间的纠纷,在村民中的威望很高。在处理村民纠纷时,运用了大量的法律知识。我在这方面的工作,实质上起到了人民调解的作用,所以,司法所的工作对于我而言不是一个陌生的工作。   (三)在工作中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四)能够团结同志,在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   (五)是能够听取和接纳不同的意见。   (六)能准确摆正自己所处的位置。如果承蒙大家信任有幸担任重任,我将竭尽全力不负众望,做好司法银行所长竞聘稿的工作。   在新的岗位上,我初步的想法是:   一、做好理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要胜任司法所长职位,高效推进各项工作,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切实强化学习,不断拓宽视野,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素养和行政管理努力。   二、抓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助手   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必须知情,要知情就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   三、搞好主动服务,树立良好形   乡镇司法派出所副所长竞聘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在全面落实职责的过程中,服务工作是经常性的工作,搞好了能树立起全局一个好的形象,搞差了则会影响全局的声誉。   最后,我想用三句话来结束我的发言:我对局领导说,你们的信任和严格要求是我努力工作的动力;我对同志们说,友谊和支持比什么都重要,三人行必有我师,处处留心皆学问。我对自己说,保持一颗平常心,扎实工作,只要有耕耘就会有收获!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司法竞聘演讲稿 篇6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于xx年河北司法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天津市司法局工作,xx年到法院工作,xx年5月到办公室任副主任,xx年8月到黄埠区法庭代理庭长,期间参加了全国法院业余法律大学及中央党校法律本科班的学习,现均已毕业,中共 党员,我竞争的岗位是法院办公室主任。    一、竞争的优势:   xx年5月份通过竞争上岗,我担任办公室付主任,在担任付主任2年时间内,我从中体会到法院的后勤管理工作在整个领导活动中,在整个审判活动中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院的后勤工作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后勤管理工作相比较,有其独特的特性,除了核心是法院后勤工作为审判业务提供有利的物质保障,为法院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之外,每一件事可能都涉及到审判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即具体又实在。   但最主要的是法院后勤工作的复杂性,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人与物的关系,比如审判业务所需的交通、通讯、器材等物资保障,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生活样样都要细心考虑,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会影响审判业务的展开和审判人员办案的情绪。既要处理好法院内部各庭室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好法院与外部的诸多方面的关系,我在这方面的有些做法在前面的述职报告中也做了陈述,现不再一一赘述。    二、竞岗成功后的改革措施。   如果我能竞争成办公室主任,随着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和法官公寓的落成,我认为后勤管理应该以搞好服务保障为基础,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大胆引进外地经验,以提高效益为目的。   (一)后勤管理社会化、企业化。   随着法院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光靠行政手段来搞好后勤管理我觉得已经不行了,必须运用行政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也就是将服务型逐步转化为服务经营型。   现在法院这种“小而全”的后勤管理体制,不但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而且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与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也不相适应。实行后勤管理社会化和企业化,将服务职能从现在的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成为经济实体的服务中心,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就餐服务、交通信息服务、住房维修服务、会议及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等等。这样不但可以缩减行政编制,节约经费,而且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竞争,创造经济效益。   (二)资源配制效益化。   现在的法院后勤保障体制包括房产管理、车辆管理、财务管理、服务接待、饮食、医疗服务、通讯等等,包揽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物,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格局,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我觉得把后勤服务部门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在物业管理、汽车经营、接待、餐饮、住房维修、环境绿化、文英通讯等服务性工作中,尽可能地发挥其职能,盘活现有存量,以产生其经济效益。   (三)服务商业化。   法院的后勤服务部门要跳出无偿服务的怪圈,树立服务出效益的观念,把坚持服务的宗旨与服务商业化统一起来,使服务的投入、产出和收益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四)用工市场化。   我觉得要仿效现代企业的用工办法,引入用人竞争机制,根据后勤服务工作的不同岗位,不同劳动强度,不同业务要求和现有职工结构状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按劳取酬,对某些岗位的缺额和新建单位所需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招用合同工。实行定岗定员,必要时实行后勤管理人员聘用制。   总而言之,法院后勤工作,要真正实现为审判工作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机构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厅党委会议的安排及厅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办理、政务信息、调查研究、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统计、文印、史志、电子政务和网站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实施和重要批示落实的督办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厅机关接待、外事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协助厅领导处理、协调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全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研究拟定和组织贯彻实施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律师管理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负责律师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和其它登记工作;负责律师执业证的审查颁发和律师年度注册、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负责律师资格档案管理和流动调转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机构的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律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机构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厅领导加强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对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呈报;负责初审、上报涉外律师机构设立事项。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证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编制全省公证机构设置布局规划,审批公证机构的设立和变更,核定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区域,颁发、换发、收缴、注销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编制全省公证员配备方案,核定公证员配备数额,审核公证员任职、变更执业申请,颁发、换发、收缴、注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指导公证协会审批公证机构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的开办资格;依法对全省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案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五)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县(区)司法局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乡镇(街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指导工作;配合协助省法院做好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可行性调研,受省人大和省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对以省厅名义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负责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法制政策理论研究;负责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综合与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负责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刑事)赔偿案件,指导下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刑事)赔偿,承办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应诉活动;负责全省仲裁委员会管理工作和省仲裁员协会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行政、业务经费及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专项业务经费,基本建设投资预算;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监狱劳教单位枪支、弹药、器械等专业物品的计划、调拨、发放、保管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警用及专业用车的调拨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服装计划、调拨和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车辆管理及后勤行政服务、安全保卫、干部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协调厅办公楼物业管理工作;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八)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及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管理罪犯、劳教人员保(所)外就医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负责司法鉴定人协会日常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厅管干部考核、后备干部管理和应报司法厅备案干部任职审查工作;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干部考核管理、人事调配、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工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处级职数管理、职称评审工作;负责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评授、警衔晋升、警衔培训、警容风纪管理和警务纠察工作;负责市、行署司法局领导班子协管工作;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干部监督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统计和干部培训工作。  (十)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和离岗休养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负责“老干部之家”和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开展有益于老干部身心健康的活动;协调省直司法行政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申报并协调落实老干部经费预算。  (十一)贯彻执行省直机关工委和厅党委的工作部署,加强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系统立功创模、统战、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负责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创建指导验收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系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的安排和检查督导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厅党委党支部学习计划、学习制度,开展各类教育活动,为党委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厅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机关建设水平;协助厅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部门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负责厅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统战工作;负责厅机关党务日常工作。  (十三)协助厅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厅党委管理权限内的党组织、党员干警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按照党章和有关法规作出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完成上级领导批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协助厅党委开展纠正队伍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党员干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同级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干部政策、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厅党委和厅政治部考察管理厅机关、厅直单位和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的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并提出任免意见或建议。检查全省司法行政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省厅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受理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省厅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审计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四)负责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指导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负责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及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实体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十五)研究制定我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管理、指导、监督省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向全省发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信息;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登记和电子检索、备案管理;对全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考后实习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除干部培训外的业务培训的规划、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协调指导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业务工作;负责组织系统内成人学历教育工作。  (十六)监督和指导监狱、劳教系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狱、劳教系统有关发展、调整重大方针、政策的调研工作,为厅领导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协调、处置监狱、劳教系统的突发事件。

司法所普法工作总结

司法所普法工作 总结 (1)   年来,我们在县司法局,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镇范围掀起了新的学法、守法、护法浪潮。强化了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干部学法、用法慰然成风,村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乡属各机关学校、及行政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责任措施落实是保证。   年初,我们根据我辖区实际制定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切实加强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始终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调整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辖区内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和任务。   二、兼顾全体,突出重点确定普法对象。 普法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对象是科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   三、找准时机,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xxxx年上半年根据我辖区实际,我们共进行了次普法宣传活动,就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参训人员达人次。通过半年来的普法宣传教育,全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辖区内民事纠纷明显减少,全镇群众致力于发展经济,呈现出了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的良好法制环境。   司法所普法工作总结(2)   xxxx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城关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注重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优势和资源优势,形成了上下联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注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切实做好法制宣传、司法调解、帮教等工作,大力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大力提升公民法律素质,确保一方平安。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法制宣传基础建设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关司法所成立了法制宣传的组织网络,建立健全了法制宣传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法制宣传各成员的分工和职责,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建立健全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强化和完善法制宣传各类教育活动   (一)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这一现象,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城关司法所充分利用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青少年易犯错误的行为和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事实开展教育,切实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走正确的人生道路。为使教育贴近实际,贴近青少年,我们在教育内容和形式上注重生动活泼,利用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为未成年青少年举办了“关注安全健康,关爱你我生命”、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   (二)加强对人民群众家庭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了多式多样、方法灵活的服务和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城关司法所提义务法律咨询,解答群众法律疑难问题,受理群众要求办理的案件,开展法律援助。利用宣传窗定期刊登有关反家庭暴力案例、规避经济纠纷办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等法律常识。我们还积极组织具有法律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政策的离退休老同志不定期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解答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调解群众发生的有关琐事,做到用身边的人,管好身边的事。   (三)因地制宜,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挂图、倡议书、横幅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宣传“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反邪教警示教育”“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防范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知识,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守法用法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确保“六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城关司法所广泛进行宣传活动,力求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在广泛宣传“六五”普法知识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通过开办法律宣传板报,张挂横幅、法律咨询、张贴法制宣传画张、以及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居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在全镇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4月17日及4月29日城关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人流密集的泰山庙庙会和石碑村柏林寺庙会现场,开展司法、综治、禁毒等宣传活动,以“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服务活动。活动现场人头攒动,前来咨询的群众络绎不绝,工作人员热情地为群众解答各种法律疑难问题。活动期间,共接待群众法律咨询余人次,共展示大型展板八幅,发出传单三万多张,法律、法规政策书籍一万多本,挂出禁毒、法律宣传画一百余张,受宣传人数达到三万多人,现场气氛热烈,宣传活动中,我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亲临现场检查指导,深入群众中,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三、狠抓矛盾调处工作,切实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城关司法所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人民调解工作,本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工作原则,认真听取群众反映意见,进行实事求是分析,正确疏通,及时调解,把各种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大了民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用亲情感化人、用政策帮助人、用法律援助人的工作形式全面开展民调工作,做到了耐心、细心、知心、贴心。每月到群众家中进行走访,与群众谈心,及时发现并解决邻里之间、家庭之间民事纠纷等方面的矛盾,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全镇处处呈现出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今后,我们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在总结得失的基础上,力争把我们的法制宣传站建设得更好。   年来,我们在县司法局,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镇范围掀起了新的学法、守法、护法浪潮。强化了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干部学法、用法慰然成风,村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乡属各机关学校、及行政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司法部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部部机关公文是司法行政系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司法行政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由部办公厅和各司(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第四条 处理公文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到准确、及时、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的主要种类第六条 司法部发文  (一)司法部党组文件  1.司法部党组向党中央、中央办公厅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请示、报告;  2.司法部党组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  3.其他需要以司法部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  (二)司法部部令  1.经国务院批准,由我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法规。  2.发布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  (三)司法部文件  1.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  2.涉及司法行政全面工作的全国性会议的报告;  3.重要决定、决议及情况通报;  4.不以部令形式发布的规章;  5.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会议纪要、通知和经上级机关批准后需在全系统内执行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司法部请示  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等请求指示、批准的文件。  (五)司法部报告  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等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文件。  (六)司法部通知  1.有关专项业务工作的比较重要的指导文件;  2.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发布的与我部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文件;  3.人事奖惩决定。  (七)司法部函  1.向中央国家机关综合职能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的函件;  2.与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部归口管理单位及其他所属单位请示的批复、答复;  4.外事活动中需以部名义发至地方有关部门的活动安排计划及其他联系函件。  (八)会议纪要  1.司法部党组会议纪要;  2.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纪要;  3.司法部部务会议纪要。  (九)电报  1.密码电报;  2.内部传真电报。第七条 司法部情况反映和简报  (一)司法部情况反映  1.《司法部情况反映》刊载司法行政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情况和动态。  2.《司法部情况反映(增刊)》刊载需要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的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情况和动态。  3.《司法部情况反映(要情专刊)》刊载监狱、劳教所发生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以及其他业务工作涉及的重要社情等。  4.《司法部情况反映(特刊)》刊载需要向中央政治局常委反映的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司法部重要信息要目  刊载部党组、部领导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重要工作情况,专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三)司法部机关工作周报  刊载每周中央领导同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批)示和部党组、部领导及部机关的重要活动。  (四)司法行政工作简报  刊载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司法部对全国工作的部署;各地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情况、新措施、新经验等。第八条 司法部办公厅发文  (一)司法部办公厅文件  用于印发部机关各司局的年度工作要点;印发和转发同级或下级机关及地方有关部门的文件;印发部机关各司局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纪要;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重要活动的通知;部机关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非常设机构人员组成变动情况的通知;以及办公厅职能范围内需要发出的文件。  (二)司法部办公厅函  用于以办公厅名义就某个具体问题对有关单位进行答复、询问或商榷的正式公函。  (三)司办通报  刊载部领导在专业会议和视察各地工作时的讲话及重要的调查报告;经部领导批示同意刊载的部机关司局长在重要专业会议上的讲话。  (四)信访摘报  用于向部领导报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情况和重要批评、建议、问题等。  (五)值班报告  刊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向部总值班室报告的各种重要情况。  (六)领导参阅  刊载各地、各部门、社会各界及部内职能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及需要提供部领导决策时参考的材料。  (七)港台报刊摘编  刊载港台地区报刊对中央重大决策和法制建设问题的反映、言论。

司法救助金怎么申请

法律主观:当事人要寻求司法救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法律客观:《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申请司法救助金标准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为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一、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各地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六条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司法救助的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各地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二、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国家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就是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困难,

因为A选项你符合题目所问的。如果是多选题的话AB都应该要选。

司法救助向哪个部门申请

1、司法救助的申请关于申请,一般情况下都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各地的不同实践亦采用了书面和口头形式。具体到司法救助,作者认为应当采用书面申请一种形式,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权力机关,由其实施的救助应当具有严肃性和严格性,并应符合节约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的原则。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时,除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理由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此证明应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2、司法救助的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负责审查,既要审查申请人申请救助的理由是否成立,属不属于应当给予救助的范围,又要审查申请人符不符合救助的经济条件和诉讼能力条件,并且有没有法定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经过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审判人员提出同意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其中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3、司法救助的实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根据其申请救助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具体办法是,由受理申请的审判人员在审查同意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内容制作或者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通知,或者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通知,或者是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通知,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申请救助的当事人持该通知到相应部门办理救助事项。4、司法救助被拒绝的申诉当事人接到不予司法救助的通知后,可以申诉。申诉应当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原因是,司法救助的条件一般比较明确,审判人员经审查后,大多都能做出正确判断。也有少数审判人员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误断。在此情形下,给予当事人一次补救的机会也就足够了。这样也有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问题。

司法救助金怎样申请

法律主观:当事人要寻求司法救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法律客观:《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司法救助申请书 银行卡有钱

银行有存款也能申请司法救助,银行的存款多少才能决定能不能申请司法救助,不一定有存款就不能申请。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岳麓区检察院司法救助金发放时间

7个工作日内。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在七个工作日内能打款,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请款手续,救助金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下列不属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范畴的是( )。A.自然灾害救助B.司法救助

【答案】:B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司法救助不属于社会救助。故本题答案选B。

刑事案件故意伤害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吗

  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2012年9月1日是我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9周年。国家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就是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C 试题分析:国家实施司法救助制度,从法律上保障了一部分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正确;ABD不符合题意。点评:该题和法律有关,选项都有法,就需要学生准确解读材料的主旨,结合选项的内容进行选择。实施司法救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体现。材料不难理解。

司法救助银行卡里有钱司法会查吗?

什么是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指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对权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它是一次性经济资助的应急措施,以解决符合条件特定案件当事人面临的急迫困难。通州法院审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有哪些特征?自2016年10月至2020年9月,通州法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00件,救助金额1411.93万元,帮助247位无法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摆脱了困境,取得良好效果。从统计数据来看,通州法院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征:► 从案件来源来看,既有审判中的案件,又有执行中的案件。► 从案由分布来看,民事侵权类案件居多,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多,约占救助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从救助资金主体来看,自主救助与联动救助并举,通州法院与北京高院等联动救助93件。

司法救助申请后多久能批下来

法律分析:司法救助申请后多久能批下来:具体时间没有规定。申请流程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书面申请,或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寓居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书面申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要求的,初步确定救助金额,填写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主管主管签订审核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手续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资本发放临时救助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临时救助通常以现钱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钱等价的物资救助。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决定救助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请款手续,并在救助金到位后两个工作日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救助金一般应当及时、一次性发放。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提出延期或者分批发放计划,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批发放。

法院执行不下来的案件,申请了司法救助以后,法院就不再执行该案件了吗

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和配套的救助制度。而不是国家替被执行人还债,救助金发放后,法院应该继续执行该案件。

法院执行庭可以向司法局申请离婚小孩救助吗

可以向司法局申请离婚小孩救助。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立案部门,所以法院执行庭可以向司法局申请离婚小孩救助。

申请司法救助后还能申请强制执行不

能。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申请司法救助后还能申请强制执行,不会影响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申请可以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申请司法救助金有车可以通过吗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为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司法救助承诺书的效力

法律分析: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法院司法救助款多久能下来

法律分析:七个工作日以内按;救助金一般应当及时、一次性发放。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提出延期或者分批发放计划,经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批发放。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则》 第十九条 决定救助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则办理请款手续,并在救助金到位后两个工作日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

领了司法救助金案子还执行吗

法律客观:《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接受司法救助后能继续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是以办理案件错误来赔偿的,接受司法救助不是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你可以继续要求国家赔偿,这是你的权利。

提供了银行卡号司法救助金什么时候能到帐

这个申请会不会不通过?

一般司法救助能拿多少钱

我17万多执行款对方无钱找不到人,我申请司法救助能够得到多少?

司法救助金审批流程

司法救助金法人审批流程为:1.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指定检察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全面反映审查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及理由。2.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3.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4.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予以救助的审核意见,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5.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 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细则

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贵州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细则

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当事人要寻求司法救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原文

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检察院司法救助条件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样本) ————人民法院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元。由于——————(不能缴纳的原因),无力按时支交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元——天,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证明文件) 申请人:————年——月——日

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向政法委申报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称为司法救助,有学者认为,应将此类救助称为诉讼费用救助。现行国家司法救助为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刑事审判方面的研究比民事、行政审判方面的研究较早,刑事司法救助已经形成体系化和规范化。我国对于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实行刑事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来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法律主观:当事人要寻求司法救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样本) ————人民法院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元。由于——————(不能缴纳的原因),无力按时支交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元——天,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证明文件) 申请人:————年——月——日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救助。同一案件的同一方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和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二)公平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类似案件的救助金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3)及时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及时提供救助。(4)属地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负责救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司法救助可以申请几次

法律主观:部分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希望能够在诉讼的时候减少成本,马凤律师特寻找 山东 省高级人民 法院 发布的《司法救助须知》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当事人。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 诉讼费 :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 赡养费 、 抚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 失业保险金 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 的; 2、海上事故、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工伤 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 人身伤害 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 法律援助 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的几种处理情形: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3、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4、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样本) ————人民法院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元。由于——————(不能缴纳的原因),无力按时支交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元——天,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证明文件) 申请人:————年——月——日

司法救助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当事人要寻求司法救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法律主观:当事人要寻求司法救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 诉讼 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标准实施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国家司法救助的目的是解决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体现的是司法救助的及时性。但由于内部沟通协调机制的不畅通导致了控申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救助案件线索,所以很多救助案件的启动往往存在滞后性。如我院办理的18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其中有9件救助案是我院控申部门在办理申请人不服本院处理决定或不服法院刑事判决申诉的过程中发现后主动告知申诉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这9件救助案件,从案件发生到我院对申请人进行救助,时间相距最短的为10个月,最长的长达9年。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很多被害人或其家属就此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法律主观: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司法救助金县城一般能要到多少钱

  司法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刑事案件中遭遇“执行难”的受害人,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标准来确定,一般发达地区可以达20W、欠发达地区在10W左右,还有的只支付医药费和丧葬费。

司法救助金算国家赔偿吗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因此司法救助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021年全国司法救助率是多少

2021年,全国司法救助率为58.6%

哪些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日前印发。根据《意见》,八类因本人或其抚养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意见》明确,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意见》确定了救助标准,即检察机关应根据需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合理费用,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资总额。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意见》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托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精准帮扶,突出长远救助效果。对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方式帮助: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等。

国家司法救助的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 )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答案】:C按照六部委文件,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中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余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构。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  (三)建立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制定实施办法。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施办法,在本意见下发3个月之内,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财政厅(局)自2015年起,每年 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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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是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在七个工作日内能打款,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情况如下:1、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而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3、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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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司法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具有以下6种情形者可申请司法救助基金:一是交通肇事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四是劳动报酬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五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六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被废除了吗

没有。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是2015年12月7日,中国法院网公布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印发的,该《意见》分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6部分。截止到2022年10月12日,该《意见》还在正常实行,没有被废除。

国家司法救助对象有哪些

刑事和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对象。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七种情况。民事诉讼中的14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况:(1)被告人是盲、聋、哑;(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七种情况:(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⑴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⑵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⑶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⑷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⑸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⑹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⑺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⑻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⑽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⑾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什么叫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都是什么

司法援助即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对象以及条件:(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所谓受案范围:(二)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司法救助的社会意义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击破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现行国家司法救助为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司法救助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是什么意思啊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是法院,很多地区的人民检察院也实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生活贫困达到救助条件的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同时,在司法救助中,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对于贫困被告人指定免费辩护人、贫困受害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等

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司法救助办法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检察院司法救助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其中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救助细则》共7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部分有五大板块,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一)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作证或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此外,司法救助与司法办案过程具有关联性,以上案件必须尚处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内容

法律分析:(一)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救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三)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和理由;(四)决定结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救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三)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和理由;(四)决定结果。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救助申请人。

最高法司法救助规定

法律分析: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范文大全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篇1 u2003u2003 尊敬的领导: u2003u2003 申请人:某某某 u2003u2003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u2003u2003 理由: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u2003u2003 请予准许为盼。 u2003u2003 此致!! u2003u2003 申请人: u2003u2003 年 月 日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篇2 u2003u2003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七西村村民。 u2003u2003 请求事项: u2003u2003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u2003u2003 事实与理由: u2003u2003 原告李西山与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xx)泰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7130.16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满,但被告仍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申请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 u2003u2003 此致 u2003u2003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u2003u2003 申请人:xxx u2003u2003 xxxx年x月x日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篇3 u2003u2003 尊敬的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u2003u2003 因申请人现今伤残失业没有收入,兹就人身伤害索赔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司法救助,请人民法院先予核准缓交诉讼费用。 u2003u2003 此致 u2003u2003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u2003u2003 申请人:韩某生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篇4 u2003u2003 尊敬的领导: u2003u2003 申请人:某某某 u2003u2003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u2003u2003 理由: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u2003u2003 请予准许为盼。 u2003u2003 此致 u2003u2003 某某区人民法院 u2003u2003 申请人:某某某 u2003u2003 20xx年xx月xx日

提供了银行卡号司法救助金什么时候能到帐

一、提供了银行卡号司法救助金什么时候能到帐最快7天。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政法各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决定给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审批材料后,及时全额拨付救助资金,必要时可先期垫付。精简审批环节提高了救助金拨付的及时性,最短拨付时间缩短至7天,使救助金起到救急的作用。二、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向政法委申报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国家司法救助的现行专门规范文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外,还有《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三、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1、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2、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3、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4、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一个人可以重复申请司法救助金吗?每个人可以申请几次司法救助金,有规定吗?

一个人不可以重复申请司法救助金,在领取过后就无法继续领取了。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扩展资料:《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司法救助金一般多少钱

司法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根据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此外,具有以下6种情形者可申请司法救助基金: 一是交通肇事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四是劳动报酬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五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六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第十条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 诉讼 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司法救助金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司法救助可以到当地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因为司法救助属于司法局业务范围,司法救助的申请通常程序为填表审批。司法救助的范畴多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是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申请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救助范围和内容,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稳健开展。同时,对于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司法救助资金是指国家资助、用于向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救济的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以及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并将其公示。二、救助程序和救助方式:规定了申请救助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并明确了救助的内容和救助方式。三、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明确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方式,强调对救助资金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并规定了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四、救助申请的审核和决定程序:规定了救助申请的审核和决定程序,包括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救助对象的财产状况等程序。五、救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的情况,动态调整救助标准,保证救助对象的合理权益。以上是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它对于保障救助对象的利益、规范救助工作、加强救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对象是指因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需要司法救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不能享受国家、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的同类帮助,也不具备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能力。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司法救助工作、保障救助对象的利益、强化救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具有重要作用。该办法不仅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还规定了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为司法救助工作的稳健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依据】:《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救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其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收入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司法救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调查核实措施,核实救助对象的财产和收入情况。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样本) ————人民法院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元。由于——————(不能缴纳的原因),无力按时支交纳诉讼费,特申请缓交诉讼费————元——天,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证明文件) 申请人:————年——月——日

按照六部委文件,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 )。

【答案】:A按照六部委文件,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支付救助金。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注意题干问的是主要方式,故答案为A。

司法救助找哪个部门

司法救助向直接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作好记录、提出申请,一般由司法局来进行管理。1、司法救助的申请关于申请,一般情况下都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各地的不同实践亦采用了书面和口头形式。具体到司法救助,作者认为应当采用书面申请一种形式,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权力机关,由其实施的救助应当具有严肃性和严格性,并应符合节约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的原则。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时,除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理由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此证明应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2、司法救助的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负责审查,既要审查申请人申请救助的理由是否成立,属不属于应当给予救助的范围,又要审查申请人符不符合救助的经济条件和诉讼能力条件,并且有没有法定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经过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审判人员提出同意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其中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3、司法救助的实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根据其申请救助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具体办法是,由受理申请的审判人员在审查同意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内容制作或者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通知,或者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通知,或者是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通知,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申请救助的当事人持该通知到相应部门办理救助事项。4、司法救助被拒绝的申诉当事人接到不予司法救助的通知后,可以申诉。申诉应当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原因是,司法救助的条件一般比较明确,审判人员经审查后,大多都能做出正确判断。也有少数审判人员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误断。在此情形下,给予当事人一次补救的机会也就足够了。这样也有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问题。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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