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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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包括

包括有以下几项:一、设定提存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并作为一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在设定提存计划下,风险实质上要由职工来承担。在设定受益计划下,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来承担。员工多数享有的是利益,毋庸与企业一起承担风险。步骤一:确定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步骤二: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步骤三: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步骤四: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以上就是设定提存计划所包括的内容。扩展资料设定提存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P)是指企业向一个独立主体(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所有职工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即收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挂钩,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标准提存的金额,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设定提存计划。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时废止。新旧准则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离职后福利的概念。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1)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根据新准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需在“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则下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中核算。(2)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统筹外补充退休金。旧准则没有对此项业务做明确的处理规定,而在新准则中规范了处理方法。设定受益计划的实施比较麻烦,可能需要精算师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费用水平,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这一变动可能会对很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还有:(1)对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做了更全面的阐述;(2)将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定义和处理方法由指南和讲解移入准则正文;(3)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符合提存条件的,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规定,否则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处理参考资料:财政部官网u25ac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合同保证金可以提存。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一、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1、赔偿保证金制度”即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2、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等原因暂时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表示赔偿意愿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向公证机构提出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检察机关将该情节作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等重要考量因素的工作制度。二、赔偿保证金制度主要适用四类案件:1、一是故意伤害(轻伤)案。主要指因家庭、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不包括致轻伤后果的寻衅滋事案、妨害公务案、非法拘禁案等。2、二是一般过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过失致人重伤案及过失致人死亡案等。3、三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4、四是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三、赔偿金要交税1、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按规定计入其综合所得中2、用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去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出的金额就是劳动者在该项收入中所要缴纳的个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