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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其管理机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谁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会员证书有效吗1、中国建设劳动学会,的确是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社团单位,因此中国建设劳动学会颁发的相关的证书是全国通用的,国家认可的,含金量是比较高的。2、根据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因而,其颁发的证书是带有法律效力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招投标的时候需要注意点什么

招投标时需注意事项:1、合理分标是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同时要注意标段之间的衔接及协调管理;2、根据现场实际,加强招标文件审查是招标工作的关键环节; 3、设置合理的门槛,保证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4、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及实施与控制的重点、难点,编制合理的评标大纲;5、测算行业内有代表性投标人得可能投标方案及投标价格,同时确定合理的标底或拦标价;6、推荐中标人的组织管理、技术方案合理性是实现招标项目合同目标的重要保证。7、采用合理的价格选择有实力的承包商,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投标:1、充分熟悉项目现场及周边条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及内容;2、安排熟悉或有类似工程经验的人员参与技术标、商务标编制,安排类似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项目的项目经理、总工、安全、质量及合同管理主要人员;3、测算同行业有竞争力对手的投标价格;4、对工程量把握不准的项目投标价格要进行风险分析;5、对自己有技术优势的项目可以报稍高的价格;6、及时提出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需要发包人答疑的问题,但不要提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对自身有利或有明显不利的问题;7、测算项目的标的,确定投标价格,并注意检查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同时检查价格的唯一性;8、注意投标保函、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种格式,要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9、投标文件的封装机及时送达投标。

投标时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可以用吗

可以。投标时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可以用,要标明了项目单位或者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是一个投标招标的专业术语,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投标一般开哪种资信证明

投标开的资信证明类型需要根据标书上的具体说明进行确定。资信证明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申请或要求,向申请人指定对象提供其资金状况及信用状况等相关资料的一种银行书面证明。一般包括存款、贷款、结算和授信证明。资信证明业务主要用于客户在商业交往中自我介绍,向合伙、合作单位出具证明,申请营业执照及其他商业非商业用途。银行开户立账往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经济组织均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资信证明业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投标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去银行开资信证明需要企业准备的资料 去银行开资信证明需要企业准备资料如下:1、企业在开资信证明的银行开立账户,带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开户银行所需证件。做过信用等级评定后才能开具资信证明;2、公司投标,一般需要银行资信证明。需要银行资信证明,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需要准备公司的财务印章、人名章、公章、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建行办理资信证明所需材料是什么?投标用!谢谢!

需要提供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开户行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如有)、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等、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另如是首次申请开立个人资信证明(包括首次开立多份个人资信证明)时,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储蓄存折、存单、银行卡、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理财协议、实物黄金代保管收据等凭证,前往全国任一建行网点办理。扩展资料:资信分类:1、资信证明,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他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此类证明 文件不论以何种名义、形式出具,核心是证明他人拥有某项资产、债权或具有何种程度经济实力等等。2、资信调查,对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人力资源、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信用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给予评定。3、资信评估,对各类企业所负各种债务能否如约还本付息的能力和可信任程度的综合评估,是对债务偿还风险的综合评价。4、资信评估产品,国内市场上的资信评级产品主要包括信贷企业信用评级、企业集团评级、中小企业评级、担保机构评级等主体类评级和企业债券评级、短期融资券评级、可转换债券评级、公司债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等。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建设银行-如何开具单位资信证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信

项目立项与招投标管理

主要内容:需求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招投标、签订合同。 可行性研究是为了避难盲目投资,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 又称(立项)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主要内容:项目必要性、项目市场预期、产品方案或服务的市场预测、项目建设必须的条件等。 几个应用: 经历 项目建议书的编写、申报、和审批,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编写可行性报告,项目论证与评估,招标等步骤 采购方(建设方):需要获得产品、服务或成果的一方 供应方(承建方):提供产品、服务或成果的一方 经过初步可行性研究,可以形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项目建议书决定项目取舍,称为“立项”决策。 可行性研究方法: 一般遵循“先论证,后评估”原则 论证可分为:内部论证和外部论证 侧重点稍有不同,论证的对象可以是未完成或者未选定的方案,而评估的对象一般需要正式的“提交”;论证时着重于听取各专家意见,评估时强调要得出权威的结论。 经历 项目识别、项目论证、投标等步骤。 项目识别: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先谈技术条款,后谈商务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 以下工程必须招标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需要条件: 邀请招标的应向3个以上组织法人邀函 应包括招标项目和技术要求、对招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截止15日前,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发标至截止日期不得少于20日。 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开标应该在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专家名册或者代理机构的专家名单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不得转让项目,经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项目分包,分包人需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给个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样本

政府采购工程采用什么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现将这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这两个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附: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第一章招标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关联法规: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委托书;(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四)标的品目表;(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六)定标程序;(七)代理费用。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第四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第七条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招投标管理的介绍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是什么啊?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 择优入选,谁的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就把工程任务包给谁,由承建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钥匙的方式组织建设。中国招标承包制的组织程序和工作环节主要有: ①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在招标申请批准后,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范围、项目、工期、质量等级和技术要求等) 施工图及说明、实物工程量清单、材料供应方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对工程材料的特殊要求、踏勘现场日期等。②确定标底。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按施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匡算出工程总造价和单项费用,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等审定。标底一经确定,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如果有的招标单位不掌握和不熟悉编制标底业务,可以由设计单位和建设银行帮助代编,或由设计部门与建设银行联合组成招标投标咨询小组,承担为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等项业务。标底不能高于项目批准的投资总额。③进行招标投标。一般分为招标和报送标函、开标、评标、决标等几个步骤。④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中按中标标函规定的内容,与招标人签订包干合同。合同签订后要由有关方面监督执行。可以将合同经当地公证单位公证,受法律监督; 也可以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等单位进行行政监督

招投标管理制度介绍?

招投标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招投标招标方式的管理?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在国际上通行的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又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广告,有投标意向的承包商均可参加投标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可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这种方式不发布广告,业主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有权利选择是否参加投标。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一样都必须按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要制订统一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都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三)议标议标(又称协议招标、协商议标)是一种以议标文件或拟议的合同草案为基础的,直接通过谈判方式,分别与若干家承包商进行协商,选择自己满意的一家,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方式。议标通常实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或军事保密的工程,或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及小型工程。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内容有这些!一、招标计划的管理办法二、招标的工作流程三、招投标标前资料准备的管理办法四、投标单位的管理办法五、招标文件的管理办法六、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办法七、招标合同的管理办法八、合同实施的管理办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内容有这些!一、招标计划的管理办法二、招标的工作流程三、招投标标前资料准备的管理办法四、投标单位的管理办法五、招标文件的管理办法六、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办法七、招标合同的管理办法八、合同实施的管理办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立项与招投标管理

立项管理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需求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招投标、签订合同 。 项目需求分析要弄清 项目发起人及其他干系人 的要求,确定要“做什么”。 可行性研究是为避免盲目投资,在立项之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该 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 的咨询意见。 项目建议书 (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单位向本单位内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时所必需的文件。项目建议书是 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主要内容有:项目的 必要性 、项目的 市场预测、产品方案或服务的市场预测 、项目 建设必需的条件 等。 项目可行性分析的目的是项目 有无必要?能否完成?是否值得去做? 对项目的 技术、经济、社会 等可行性进行研究。 可行性研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必要性 。根据市场调查、产业政策等因素,论证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 (2) 技术可行性 。从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选择和评价。 (3) 财务可行性 。从投资者的角度,设计合理财务方案,评价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进行投资决策。 (4) 组织可行性 。制定实施计划、设计合理的组织机构、选择管理人员等。 (5) 经济可行性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衡量项目的价值,评价项目在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增加供应、创造就业、提高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效益。 (6) 社会可行性 。分析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政治体制、方针政策、法律道德、社会稳定性等。 (7) 风险因素及对策 。对项目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制定规避风险的对策,为项目的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利率、净现值、净现值率、投资回收期 的计算。 单利利息 = 本金 x 利率 x 期限; 复利终值 = 本金 x (1+利率)^n; n: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 净现值法是按净现值大小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 净现值大于零则方案可行,且净现值越大,方案越优,投资效益越好 。 净现值为零时的折现率就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它是一项投资可望达到的报酬率,该指标 越大越好 。一般情况下, 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基准收益率时,该项目时可行的 。 投资回收期是指从项目的投建之日起, 用项目所得的净收益偿还原始投资所需要的年限 。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与动态投资回收期两种。 投资回报率(ROI)的指就是投资回收期的倒数。 建设方的立项管理要经历 项目建议书的编写、申报和审批,初步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编写可行性报告,项目论证与评估,招标 等步骤。 经过初步可行性研究,可以形成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以作为决策参考;也可根据报告形成项目建议书,通过审查项目建议书决定想买的取舍,即 “立项”决策 。 详细可行性研究方法很多,如 经济评价法、市场预测法、投资估算法和增量净效益法 等。 (1)项目背景情况(含技术背景、市场背景等)。 (2)编制项目建议书的过程及必要性。 (3)市场情况调查分析,客户现行系统业务、资源、设施情况调查分析。 (4)项目技术方案。 (5)实施进度计划。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计划。 (7)人员及培训计划。 (8)风险分析。 (9)经济与社会效益预测与评价。 (10)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项目论证和项目评估的 侧重点不同,论证的对象可以是未完成的或为选定的方案,而评估的对象一般需要正式的“提交”;论证时着重于听取各方专家意见,评估时更强调要得出权威的结论 。 承建方的立项管理要经历 项目识别、项目论证、投标 等步骤。 项目识别的主要任务就是“找项目”,可以从 政策导向、市场需求、技术发展 中寻找机会。 需要经历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5 个过程。 合同谈判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当 先谈技术条款,再谈商务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 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计划、进度、地点、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技术成果的归属、验收标准、价格及付款方式、违约金、索赔等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 投标邀请书 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 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的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 三个 以上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 投标人少于 三个 的,应当重新招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 招标人主持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 ,其中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最低;但是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浅析如何加强招投标管理

浅析如何加强招投标管理   一、加强法制教育 强化法制教育是主要手段,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其明确各项财经法规,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否则,容易造成招投标工作不规范的现象发生。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宣传《招标投标法》,把依法招投标的意识真正树立起来。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依法办事水平决定着招投标的成败,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深入介绍、讲解《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理解其要义,掌握其精神,并能熟练运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使招投标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严格招投标程序 招标是具有相对固定程序和相对稳定的交易方式。部队工程建设承包都要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这一相对固定程序进行,招标的组织形式也主要采用公开招标。诸多投标人在同一时间通过竞争,评审而确定中标人。由于交易采用的是一次性报价,没有二次报价或讨价还价的可能,因此迫使投标人报价更谨慎更准确。投标人在确定报价的同时,着手考虑有关资源及要素的合理配置问题,并且进行经济核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设的盲目性。因为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建设费用、利润、风险和交易费用的表现形式,这一表明,招标的形成机制和价格的实践过程与其他价格形成有所区别,招标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以减少暗箱操作,提高竞标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如某单位在进行一项投资两百万的项目招投标中,在一切都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报价相当接近。在没有泄露标底的情况下,就只有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可能。为了维护部队利益,我们可以按照《招投标法》宣布这次招投标无效,另外再进行招投标。  三、加强招投标信息公开 为了保障竞争的公开性与公平性,保证使招标人得到最大效益,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加强招投标信息公开。第一,加大招标信息的发布强度,只有在参加竞争的主体足够多时,才能使投标人所报价格接近其成本,实现招标人效益最大化,所以,在正式开展招标活动之前的时间内,应通过不同媒体多次发布招标信息。第二及时发布有关的竞标者的情况。一般来说,参与竞标的人数越多,竞争越激烈,串标控制竞标价格的可能性也越小。相应地招标人及代理人通过权力寻租,中饱私囊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第三,及时发布中标情况,通过这些信息相关行业的专家,政府监督机构都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四、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代理机构是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以取信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积极开展部队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 部队对部队投资工程的"组织实施,基本上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许多部队投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管制约机制,而且由大量分散的临时基建班子搞建设,还是经验难以积累、教训难以汲取、责任难以落实。在地方许多地区,政府投资工程都是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实施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并有着严格规范、制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此,借鉴地方做法,结合部队实情,积极开展部队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以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 总之,目前部队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极坏,不利于部队的形象。只有各级领导提高重视程度,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建设轨道,才能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

我国采取哪些手段和措施规范招投标市场?

改进和完善现行招投标工作的办法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2. 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4.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成都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5.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建议将已代理的工程项目由业主评价代理水平,纳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6.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有形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有形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和规范交易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7.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由政府出台文件,由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对有串标、挂靠行为查处,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8.压证施工  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第二章 目录和程序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并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制定、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第八条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之日起十日内,将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示。第十一条 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其管理机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条 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有以下权力:1、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2、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3、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4、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完成情况。扩展资料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3) 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4) 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在世界各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建设初期,招标投标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往往能对打击贪污腐败起到 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深入,腐败活动会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给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投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招投标代理机构如何管理?

关于招投标代理机构如何管理?想要知道答案嘛,下面是中达咨询小编梳理的有关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相关内容,基本情况如下: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是定义为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企业,受到不同业主的委托,在坚持一种“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服务理念的基础上为委托业主办事。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委托人与投标人之间联系的纽带,也是政府管理不同性质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桥梁。由此可见,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机构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明显补会属性的中介组织。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招标代理对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更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职业道德约束,确保招标代理机构在合法、规范、诚信、守纪的前提下履行其义务。1、认真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全国各地区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定期指导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自查自纠,梳理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加以改正。对长期没有代理人呢为或管理不到位、存在问题的招标代理机构,责令整改,限期纠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出“重拳”,坚决清除市场,并向社会公布。2、建立全行业的公开信用考评体系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信用能力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考核标准,也没有公开的渠道,导致业主在选择代理机构的时候往往只能考虑价格因素。也会加剧行业内的恶性竞争。3、建立全国性的代理资格证考核制度随着代理人员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代理行业向建筑业其他行业看齐,实行上岗资格制,尽快出台招标师得考评标准,最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代理人员发放招标代理资格证,并作为承担代理任务的必要条件。4、从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建设入手,大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形成依法实施招标代理的良好工作氛围;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既做到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办事,又要为招标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5、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强代理机构综合考核评价,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弱化行政审批、审核,强化监督的具体表现。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将静态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建立代理机构的考核机制,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实行有区别政策的分类监管。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招投标备案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招投标及备案的资料是:施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业主单位提供投资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项目提供项目资本金缴存证明、营业执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如何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如何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这可能是很多招投标人士关注的问题,为了解决大家的困扰,保标招标网小编整理了几点相关的建议,一起来看看!如何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一、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筑牢拒腐防变底线在工程建设中,如何抵御利益诱惑,遏制腐败,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也是铲除腐败的根源。一是加强市场主体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人员等招投标活动主题的教育。能深刻剖析腐败演变过程,找准易发腐败的环节,真正做到触及思想和灵魂的作用,以增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愿签署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积极推行就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就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招标投标工作,对已取得就业资格的要进行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二、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可操作性针对目前招投标监管法规制度仍不健全的现状,应进一步加快招投标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从法规制度上堵塞漏洞。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准开展新项目。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完善准入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准入管理。三、加强监管力度,实施有效监督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切实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制度。立足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执法监察,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严从重打击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法律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四、注重后续监管,加强标后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相互联动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的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加强对工程后续工作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管,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水平的现象。二是建立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借鉴先进经验,实行工程担保和保险等风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低价中标风险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一、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征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诺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招标方与投标方相交易的商品统称为“标的”。在项目工程建设中,这种“标的”指的是项目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成套设备、安装调试等内容的标明。招标投标具有下述基本特征:1.平等性,招标投标的平等性,应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来分析,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招标投标是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进行,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招标方应为所有投标者提供同等条件,让他们展开公平竞争。2.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报价等优势,战胜其他的投标者。此外,在招标人与投标者之间也展开了竞争,招标人可以在投标者中间“择优选择”,有选择就有竞争。3.开放性。正规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刊登招标公告,打破行业、部门、地区、甚至国别的界限,打破所有制的封锁、干扰和垄断,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者前来投标,进行自由的竞争。二、招标的方式目前国内外采用的招标方式有以下五种: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发布招标公告,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意向书,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公开招标的方式可以给一切合格的投标者以平等的竞争机会,能够吸引众多投标者,故称之为无限竞争性招标。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实行的国际(国内)竞争性招标,就属于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选择一些合格的单位发出邀请,应邀单位(必须有三家以上)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进行投标。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又叫选择招标。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应邀投标者在技术水平、经济实力、信誉等方面具有优势,基本上能保证招标目标顺利完成。其缺点是在邀请时如带有感情色彩,就会使一些更具竞争力的投标单位失去机会。3.两段招标。两段招标是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结合起来的招标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大型招标项目。招标单位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广泛地吸引投标者,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邀请三家以上条件最好的投标者,进行详细的报价、开标、评标。4.协商议标。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或不易形成竞争局面的招标项自,例如专业性很强,只有少数单位有能力承当项目,时间紧迫,来不及按正规程序招标的项目,可以由主管部门推荐或自行邀请3一4个比较知底的单位进行报价比较,由招投际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协商议标实质上是一种非竞争性招标,严格他讲不能称为招标。因为招投标行为的核心是竞争,没有竞争也就失去了招标的原有意义。5.国际招标。上述四种招标方式如果将招标范围放宽到国外,就称其为国际性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简称为ICB,一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高科技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兴建的工程项目都采用ICB方式。三、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招标投标的活动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现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为例进行分析。1.招标准备阶段。基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具有招标条件的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报有关部门审批;获准后,组织招标班子和评标委员会;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公告;审定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织招标会议和现场勘察;接受投标文件。2.投标准备阶段。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位的邀请,选择符合本单位施工能力的工程,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资料;资格预审通过后,组织投标班子,跟踪投标项目,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招标会议和现场勘察;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给招标单位。3.开标评标阶段。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投标方派代表并有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标;招标方对投标者作资格后审、询标、评标;投标方作好询标解答准备,接受询标质疑,等待评标决标。4.决标签约阶段。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意见,报送决定单位确定;依据决标内容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卜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中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四、我国招投标管理体系及任务(一)招投标管理体系我国投资项目的规模、选址、寿命期限都受国家计划的控制,因此,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从宏观上讲是在国家计划控制范围内对市场机制的一种利用,是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的招标投标。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全国性招投标管理体系,而只是在部分行业系统内逐步建立和完善。1.建设工程招标。国家建设部专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省、市、自治区建委专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引进设备招标。国家计委专设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沈阳、武汉、西安、重庆八大中心城市成立了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石家庄、济南、合肥、南京、杭州、福州、南昌、哈尔滨、长沙等九个省辖市成立了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这些机构负责引进机电设备国内审查性招标和国际招标,与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共同调控机电设备进口工作。3.成套设备招标,国家物资部专设设备成套司,国家物资部、机械工业部双重领导的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均成立了机械设备成套局(公司)。这些机构具体负责成套设备的招标工作。(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任务1.制定和贯彻国家、地方或本系统颁发的有关招投标的办法、条例和规定。2.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3.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班子及评标委员会的资格、能力。4.核准招标工作班子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标底。5.监督开标、评标、决标和签约。6.调解、处理招标投标双方发生的争议、纠纷和违章问题。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招标项目合同的履行。(三)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投标者机会均等,鼓励相互竞争。2.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3.按招标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4.开标、评标、决标必须根据标书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在公证人监督下进行。5.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标书规定的条件相符合。6.严格保守机密。五、招标程序与投标程序项目进度计划方法安排进度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时间和节约时间,而项目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有严格的时间期限要求,由此决定了进度计划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基本进度计划要说明哪些工作必须于何时完成和完成每一任务所需要的时间,但最好同时也能表示出每项活动所需要的人数。常用的制定进度计划的方法有以下几种:①关键日期表这是最简单的一种进度计划表,它只列出一些关键活动和进行的日期。②甘特图也叫做线条图或横道图。它是以横线来表示每项活动的起止时间。甘特图的优点是简单、明了、直观,易于编制,因此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小型项目中常用的工具。即使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它也是高级管理层了解全局、基层安排进度时有用的工具。在甘特图上,可以看出各项活动的开始和终了时间。在绘制各项活动的起止时间时,也考虑它们的先后顺序。但各项活动上间的关系却没有表示出来,同时也没有指出影响项目寿命周期的关键所在。因此,对于复杂的项目来说,甘特图就显得不足以适应。③关键路线法(Critical Path Method,简称CPM)。④计划评审技术(Program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简称PERT)。CPM和PERT是50年代后期几乎同时出现的两种计划方法。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庞大而复杂的科研和工程项日,它们工序繁多,协作面广,常常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如何合理而有效地把它们组织起来,使之相互协调,在有限资源下,以最短的时间和最低费用,最好地完成整个项目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重要问题。CPM和PERT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这两种计划方法是分别独立发展起来的,但其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用网络图来表达项目中各项活动的进度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分析,计算网络中各项时间多数,确定关键活动与关键路线,利用时差不断地调整与优化网络,以求得最短周期。然后,还可将成本与资源问题考虑进去,以求得综合优化的项目计划方案。因这两种方法都是通过网络图和相应的计算来反映整个项目的全貌,所以又叫做网络计划技术。此外,后来还陆续提出了一些新的网络技术,如GERT(Graphical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图示评审技术),VERT(Venture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风险评审技术)等。很显然,采用以上几种不同的进度计划方法本身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是不同的。关键日期表编制时间最短,费用最低。甘特图所需时间要长一些,费用也高一些。CPM要把每个活动都加以分析,如活动数目较多,还需用计算机求出总工期和关键路线,因此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将更多。PERT法可以说是制订项目进度计划方法中最复杂的一种,所以花费时间和费用也最多。应该采用哪一种进度计划方法,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①项目的规模大小。很显然,小项目应采用简单的进度计划方法,大项目为了保证按期按质达到项目目标,就需考虑用较复杂的进度计划方法。②项目的复杂程度。这里应该注意到,项目的规模并不一定总是与项目的复杂程度成正比。例如修一条公路,规模虽然不小,但并不太复杂,可以用较简单的进度计划方法。而研制一个小型的电子仪器,要很复杂的步骤和很多专业知识,可能就需要较复杂的进度计划方法。③项目的紧急性。在项目急需进行,特别是在开始阶段,需要对各项工作发布指示,以便尽早开始工作,此时,如果用很长时间去编制进度计划,就会延误时间。④对项目细节掌握的程度。如果在开始阶段项目的细节无法解明,CPM和PERT法就无法应用。⑤总进度是否由一、两项关键事项所决定。如果项目进行过程中有一、两项活动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而这期间可把其他准备工作都安排好,那么对其他工作就不必编制详细复杂的进度计划了。③有无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例如,没有计算机,CPM和PERT进度计划方法有时就难以应用。而如果没有受过良好训练的合格的技术人员,也无法胜任用复杂的方法编制进度计划。此外,根据情况不同,还需考虑客户的要求,能够用在进度计划上的预算等因素。到底采用哪一种方法来编制进度计划,要全面考虑以上各个因素。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招投标管理介绍?

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内容?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内容?一、招标计划的管理办法二、招标的工作流程三、招投标标前资料准备的管理办法四、投标单位的管理办法五、招标文件的管理办法六、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办法七、招标合同的管理办法八、合同实施的管理办法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招投标管理规定介绍?

招投标管理规定?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筑单位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建筑单位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一、招投标管理规定招标的内容:(推荐阅读:招投标管理)一、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分类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般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在国际上通行的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未将议标作为法定的招标方式,即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招标项目不允许采用议标方式,主要因为我国国情与建筑市场的现状条件,不宜采用议标方式,但法律并不排除议标方式。(—)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又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广告,有投标意向的承包商均可参加投标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可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这种方式不发布广告,业主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有权利选择是否参加投标。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一样都必须按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要制订统一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都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三)议标议标(又称协议招标、协商议标)是一种以议标文件或拟议的合同草案为基础的,直接通过谈判方式,分别与若干家承包商进行协商,选择自己满意的一家,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方式。议标通常实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或军事保密的工程,或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及小型工程。依据中国建筑法的统计,一般的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建筑招标代理公司都具备不同等级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条件,可以通过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投标的过程。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评定分离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吗

评定分离不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定分离是将评标和定标作为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评标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而最终中标人的确定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评定分离并没有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对招标程序进行了改革和优化,以提高招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A投标公司法人与另外一个有他股份的B公司能不能共同参与投标?

不可以共同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有哪些?

投标保证金纠纷实务解析:如何依法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工保网一般来说,对于投标保证金发生纠纷,绝大多数都是投标人起诉招标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情况,因为一般的招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要求缴纳,那么往往该投标人已经失去了投标资格,早早从招投标活动中退出了,也就不会产生纠纷。所以我们以下将以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进行举例。1、确定管辖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2、确定案由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3、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4、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法定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2、意定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工程招投标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涉及到公共安全,超过30万的项目都是需要公开招标的。除了是一些紧急救援的项目或者非常特殊的项目。

投标报价方式有哪几种,区别是什么

1不平衡报价法. 2多方案报价法 3增加建议方案 4突然降价法 5 亏后盈发

招投标多久知道自己中标没有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通常,开标后当天或者次日招标人就能收到评标报告。2、建筑工程招标项目一般在当地建委指定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评标,评标在一天内可以完成。开标结果涉及评标情况复杂,需要考察、询标、调研的,时间自然延长。、中标人不可以弃标。2、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中标人弃标的情形有: 1)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在签订合同时,恶意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可以不返还招标保证金,若招标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予以补足赔偿。若未交招标保证金的,中标人需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尽管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可以弃标,但并非中标人中标后,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中标人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国家政策大变动、水灾等自然灾害、社会骚乱、战争等因素导致中标人弃标的,中标人可以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投标具体步骤是什么?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 3、招标公司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即确定:招标进度计划,采购时间,采购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采购质量要求等等。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其间,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时招标公司将组织招标项目答疑会。并根据答疑或澄清内容,对全部投标人发布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和修改。 7、招标公司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组成和评标须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包括:招标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确认和宣读投标情况>宣布招标方有关人员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唱标(对投标函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价格/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唱标)>完成开标记录并各方签字>开标结束. 9、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澄清(如有必要),最终确定中标人。 10、招标公司根据评委会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11、招标公司根据评标报告发出中标、落标通知书。 12、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另外,在第五项可以增加资格预审。即招标公告中增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事先递交资格文件、满足资格条件后,招标公司才将招标文件发售给该投标人。此时的招标公告实际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替了招标公告的作用。

招投标法中的投标保证金是怎么规定的

《招投标法》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相当简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因此,法律对履约保证金并没有什么要求,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来交,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不交也没问题的。

招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业务许可范围。不同专业如何确定

不同专业资质各代表联合体的相应专业资质

招投标合同法规定工程量超过多少时可以重新招标

就合同本身而言,不需要重新招标。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因工程量变更时的价格变更条款,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比如条款可以这样规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但因工程量超过工程造价超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或当地政府规定投资规模应招标的限额时,其超过部分应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从法律规范的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可以分为:(1)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一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以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及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二是相关法律规范。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2)相关法律规范。由于招标投标属于市场交易活动,因此必须遵守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等采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等。另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失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失效,一直在实行。

招投标法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调整情况与上一期目录及标准相比,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在政府部门中应用普遍。为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2020年起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过集中统一谈判等方式确定采购价格。(二)进一步明确“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铝制家具作为新材料家具,绿色环保,使用寿命长,回收利用率高,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且产业较为成熟,技术标准较为统一,2020年起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将铝制家具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调整情况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三、关于执行期限调整情况《中央目录及标准》所含品目内容相对稳定,近年来调整幅度较小,按照“精文简会”要求,《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施工邀请招标中,业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想邀请自己作为投标方。是不允许,求相关的法规和证明文件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何况自己?同时,请你注意: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最新的“招投标法”是哪年的?关于评标委员会委员组成及相关资质有什么规定?最好能有文件及具体条款。

招标投标法没有最新的,还是2000年这个。但是各地或个部委就有许多实施细则等文件。

现有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包括国家、省市)?与招标投标法有哪些不同规定。

中国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这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部分法规文件:北京市:《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广东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江苏省:《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浙江省:《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湖南省:《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招投标合同法规定工程量超过多少时可以重新招标

招投标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工程量超过多少时可以重新招标,这个不太清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踏斟现场有哪些规定???谢谢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做法称为什么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意思是本次招投标作废;必须重新招投标。这是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022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新招投标法2021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1、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2、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4、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5、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新招投标法2021实施细则

2021年没有新出招投标相应法律,不过2019年国务院出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具体如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

我们想聘请一家工程招标代理公司。是否还要走公开招投标程序?我们是国有企业。麻烦提供法律条文说明

如果贵单位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机构数量>1)的话,可以选择以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入围比选,也可以通过内部选拔的方式进行比选。如果贵单位仅选择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话,只要通过贵单位党委会或高层会议通过即可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什么意思

对这个项目,投标少于三个企业的,此次投标不成立。对于这个项目,要重新再开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第九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一并申请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省指定的媒介应当自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第十六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程序按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经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需作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已取得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有关批准文件;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准; (四)建设项目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投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在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条件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拟使用的评标专家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七日前,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声明。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近三年来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是否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为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和开标地点;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金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五)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法; (六)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的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况作出说明。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面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制定过程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5月,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抓紧颁布《条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11年11月30日,《条例》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对象和范围《条例》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条例》。主要内容一、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程”的定义。《条例》第2条对《招投标法》第3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特殊情形的,也可以邀请招标。《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上述情形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三、补充规定了几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条例》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四、对招投标活动程序步骤的补充完善。《条例》对招标终止、招标结果公示、履约能力审查等招投标活动中的程序性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后,有义务及时发布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五、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遏制了围标行为,因为一般情况下,帮助围标的投标单位不会承担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成本,往往是由牵头围标单位缴纳全部投标保证金。《条例》这一规定会增加围标单位的违法成本,客观上限制其违法操作的可能性。同时,该规定也为审计部门核查围标违法行为的提供了新手段:查看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跟踪投标保证金的来龙去脉。六、明确了《招标投标法》中未明确的各类违规情形。1、明确了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七种情形(条例第三十二条);2、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条例第三十九条);3、明确了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条例第四十条);4、明确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六种情形(条例第四十一条);5、明确了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五种情形(条例第四十二条)。七、对招标投标中的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在原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外,《条例》增加了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投标人回避制度等。《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这一规定遏制了去年争议一时的“采购人下属单位投标”现象。此外,《条例》对领导干部应当回避而不得干预招投标活动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活动做了诸多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了4项禁止,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八、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条例》限制了招标项目标底的作用,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2、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七种情形(条例第五十一条)。3、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澄清仅限于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4、规定了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九、法律责任的细化规定。《条例》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违法招投标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更为详尽和具体的规定,提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形成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围标、陪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处罚内容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1: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5: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7: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17年10月1日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20

法律主观:1、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2、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客观: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019年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新招投标法2020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投标法2020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0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招投标市场也在这番工程建设浪潮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2022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环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就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总则:(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低于个别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并将其推荐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二)本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对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三)采用本办法的招标工程项目,每标段的投标人一般应在7个以上。(四)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程向投标单位公布正式预算价。(五)投标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企业成本的测定工作,及时了解市场价格信息动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实力,以适应投标报价改革的需要。二、工程正式预算价的确定程序:(一)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分发给投标人和有资质的工程预算编制单位。(二)投标人对招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及图纸等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给招标人。(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的疑问,向所有投标人发放答疑纪要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预算。(四)投标人核对招标人发放的工程初步预算。如对初步预算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调整意见。(五)招标人及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对投标人提出的调整意见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调整工程初步预算,确定工程正式预算价。(六)招标人向投标人公布工程正式预算价。(七)投标人根据工程正式预算价,结合本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自身发展策略自主报出工程投标价。三、评标程序: (一)初步评审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2、列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投标文件中存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况。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二)详细评审: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评审。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技术评审未通过的不能参加商务部分的评审。3、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5%以上,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并确认其是否为无效标书。对高于招标人期望价格(一般为工程正式预算价下浮4%)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可按 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其为无效标书。4、在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优惠条件或成本节约措施不合理,并以此作为判定投标价低于个别成本价的依据。⑴未做出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承诺的;⑵改变工程正式预算所列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⑶所报让利预算中出现重大漏项或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⑷未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缺乏说服力的;⑸存在其它重大不合理让利的。5、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清标和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6、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最低投标报价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该投标人即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评标委员会确认最低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则评标委员会依次对下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直至确定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商务标得分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的不低于个别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得最高分计算,其它投标价与之相比,每高出0.5%(含0.5%)以内扣0.5分,依次类推。四、其它事项:(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目的是通过价格竞争促使投标人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投标人投标报价可让利的部份包括:综合间接费的取费,可依据《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所列项目和费率做适当调整;直接费可对定额单价中包含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做适当调整;非实物形态的措施性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下列费用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报价时降低标准收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招标文件中明确价格的甲供材及独立费项目。(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让利说明,并按招标人公布的工程正式预算中对应子目,编制本单位让利预算。该让利预算作为投标单位详细让利说明的组成部分,投标时一并放入投标文件封袋内。(三)对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单位,将由有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违规情况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布。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2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其工作顺序依次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投标流程如下:(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2)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3)开标开标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4)评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5)中标中标,也称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6)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从事过招投标行业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一行业与法律的关联度是相当高的,招投标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所以在投标招标的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严于律己。以上就是招标投标流程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招投标实施细则?

招投标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制定是关键,但实施是根本,只有落实到每个细节才能做到最好,达到预期效果。中达咨询就招投标实施细则为大家介绍如下。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更多关于“招投标实施细则”等建筑建设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入中达咨询建设通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招投标异议处理办法

法律主观:招标 投标 活动中的异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称为质疑,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 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 律法 规有关规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招标人或招标 代理 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大家应该大体上知道了招投标的具体流程吧。一般在参与招标的时候,往往都是需要竞标人交纳相应的 保证金 ,对于未中标的人来讲,最后这个保证金都是会退还的。当然,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也是很容易产生争议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就要知道此时怎么处理为好,不然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招标投标详细流程是什么

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表 立项批复 土地使用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财政概算批复(资金证明) × 设计图纸审查意见书 × 消防审核意见书 × 资格预审文件 × 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意见书(如有) × 资格预审文件业主确认函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资格预审报名登记表 × 资格预审报告及附件 ×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 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审查意见书(如有) × 招标文件业主确认函 出售招标文件登记表 √ 答疑文件及澄清修改文件 建设工程招投标申请表 招标人控制价及投标人回复 评标报告 中标公示 评标结果业主确认函 中标通知书 中标服务费通知单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 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 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其他文件资料 你弄好这些资料就差不多了!

简述招投标的性质 原则 和要求

简述招投标的性质 原则 和要求 一、性质 1.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释出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2.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档案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档案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档案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档案。 3.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二、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资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释出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资讯网路或者其他公共媒介释出。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资讯。另外开标的程式、评标的标准和程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简述《招投标法》中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专案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档案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档案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专案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简述招投标的特点 1、业主,即发标方 2、投标企业 3、工程本身 4、市场:其实就是你的竞争对手 简述招投标的型别…… 您好,招投标分两大型别; 一是 *** 采购招标,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另一类是其他投资型别的采购招标。 *** 采购招标受《 *** 采购法》调节的范畴,根据《 *** 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采购招标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他投资型别的采购招标受《招标投标法》调节的范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所以不同性质的招标,招标方式要求不一样。 *** 采购招标可以有六种招标方式,非 *** 采购招标只有两种招标方式。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招标投标的性质是什么? 1.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释出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2.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档案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档案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档案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档案。 3.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实行招投标的原则是 、 。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推广,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通篇以及相关法律规范都充分体现了这些原则。 (1) 公开原则 即“资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资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资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2) 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档案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正原则 即“程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档案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档案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4) 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伦理准则法律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简述物业管理招投标应遵循哪些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资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释出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案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资讯网路或者其他公共媒介释出。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资讯。另外开标的程式、评标的标准和程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简述热原的性质 热原的性质:①耐热性;②水溶性;③不挥发性;④滤过性;⑤吸附性;⑥可被化学试剂破坏;⑦超声波等也能破坏热原。 招投标的原则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简述招投标法中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专案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专案;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专案;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专案。 上述三类专案包括专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装置、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装置、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专案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尺度与适用 轨道公司法律顾问—唐浩律师(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本期与大家探讨的内容即为该条款. 笔者以为,我们可以从《招标投标法》的作用与目的、《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衡量和把握这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都是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与民事法律活动的保驾护航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合同的订立、成立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阶段: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而《招标投标法》的作用与目的即针对某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安装等环节在“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阶段的强制性、程序性操作,即《招标投标法》通过规范化、透明化、竞争性的法律设计与操作,使得项目合同内容、项目合同相对方的确定方法与方式等合同订立阶段的重要内容与环节从暗箱操作、地下隐秘状态变为了阳光、透明、可监督的良好态势. 业主拟实施项目的内容、细节与要求;合同价款的构成与支付方法;希望合同交易对手所具备的资质与能力;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等均通过透明、开放的平台进行发布. 而所有潜在交易对手均可针对业主发布的信息表达自己对于该项目的理解与响应. 最终交易对手的确定,则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对所有投标人的理解与响应以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进行评判,使得合同的确定公平、公开、公正. 可以说《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合同订立法”,是《合同法》在合同订立阶段的“特别法”. 而《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交易自由、诚实信用及交易秩序、公序良俗来确保民事主体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和保障.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目的,是《合同法》的核心与基本价值要素. 而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标的的数量与质量、标的的完成与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的约定与安排,来实现和达到合同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只要更加符合、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变更且该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即可认定为“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业主发布招标公告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非常多的,至少超过三家.如何在众多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就是通过业主事前在招标公告中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来评价和衡量众多投标人的投标,究竟哪一个最能符合业主的要求,其资质、拟实施合同的方式、方法与合同报价等对于业主合同目的的实现是最佳的. 由于业主的招标公告是事前发布且透明的,对于所有投标人均一致;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又是根据该事前订立的规则来进行统一、公开(往往开标、唱标、评标的过程是全程录像,可事后回播)评判的.因此,通过该规则依法选定的投标人,就是对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的最佳响应方.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后进行的变更,只要更加符合、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且该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该种变更就“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举例来说,在某市政公用工程中,业主发布了设备采购与安装、调适的总包合同招标公告.在该公告中,业主对于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和设备的功能与作用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的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其中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进行了变更,在不增加合同价款、不推迟交付、验收日期的条件下选择了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 由于该变更并未增加合同价款也未推迟交付、验收日期,且采用了与招标技术标准相比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在更加有利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的同时,并未破坏招标投标的公正性. 因此,该变更“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是什么?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5.部分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导语:招标投标也被简称为招投标。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的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推广,必然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通篇以及相关法律规范都充分体现了这些原则。   (1)公开原则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2)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伦理准则法律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投标,招标,竞标分别是什么意思?简单的说,不要说那么复杂!

招标指招标人(买方) 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告知投标人要买什么东西,而投标就是卖家来向招标人提供产品供选择,竞标指的是多个投标人竞争,看谁能最后将东西卖给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招投标法中金额超过多少需要公开招标

工程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200万;货物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100万;服务类预估合同金额超过50万。

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介绍?

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内容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提高项目质量。一、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市场经济国家的大额采购活动。特别是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金等公共资金进行采购活动,较多地采用了招标方式。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也不存在能够引起卖方竞争的买方市场,因此也基本不存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逐步在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政府采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科技开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证券发行等服务项目方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这一制度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一些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或货物采购的单位,应当招标而不按规定招标,在确定供应商、承包商的过程中采用"暗箱操作",不通过公平竞争程序直接指定供应商、承包商;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甚至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搞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进行不公平竞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招标投标问题上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作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有的还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指定中标人,等等,对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认真总结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国外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和通过作法基础上,制定我国的招标投标法 ,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立我国招标投标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要求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都必须一体遵循,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定规则和程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证招标投标法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作用,是非常必须的,这也正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目的。2.保护国家利益。制定招标投标法,对保护国家利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1)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地使用。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通过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投标竞争者中选择在报价、技术和质量保障等方面具优势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这对于节约和合理使用国有建设资金(包括由我国政府统借统还或由财政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具有重要意义。(2)有利于反腐倡廉,铲除国有资金采购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堵住不法分子侵吞国有采购资金的渠道,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使用国有资金进行采购活动中。不断发生行贿受贿、吃回扣、拿好处费等腐败行为,一些握有国家建设项目发包权、设备采购权的负责人和采购的经办人员,与供应商、承包商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损公肥私,侵占国有资产,造成相当数量的国有采购资金流入不法分子的腰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政和政府的形象,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在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领域尤为严重,例子不胜枚举,有些地方行贿受贿方面的经济犯罪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比例高达40%多,有人将这种现象形容为"楼房盖起来,干部倒下去"。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杜绝腐败的有效措施。在国有资金采购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使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环境中运作,参与者多,竞争性强。规则和程序由法律规定。这对于有效消除工程发包和其他采购活动中的幕后交易、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等行为,从源头上抑制国有资金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3)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正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创造这样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国家的利益之所在。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制定招标投标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国有资金来自于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来自于纳税人贡献,保障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不仅是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通过制定招标投法,以保障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合理、有效和节约使用,杜绝腐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既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2)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不源,都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充分运用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作用,以确保这类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质量,更体现了本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4、保护招标投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即提出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即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参加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投标的个人。从买卖关系或建设工程承发包关系讲,招标人是买方或发包方;投标人中标后成为卖方或承包方,此外,招标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者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侵犯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主要问题,招标投标对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基本权利作了规定。例如,招标投标规定,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依法自行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有权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等。5、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对国家投资、融资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护质量,从而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践情况看,通过招标,一般可节约建设资金1-3%,缩短工期10%左右。6、提高项目质量,在工程项目和货物等的采购中,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依照法定的招标程序,通过竞争。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保障体系可靠的投标人中标,对于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从实践中看,一些本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者不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是导致其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一项重要原因。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招投标三种评标办法

招投标三中评标办法,具体如下:1、综合评分法;2、最低评标价法;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制度是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国有企业招投标适用的法律

法律分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2018年6月1日执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国企采购上述工程项目,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项目,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和区别

法律主观:政府采购适用招投标法。我国的《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境内所有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关于招投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相当简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因此,法律对履约保证金并没缉畅光堆叱瞪癸缺含画有什么要求,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来交,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不交也没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释义】 本条是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但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这里所讲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阶段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的标底,评标阶段的评标保密措施,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等。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违反本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二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以使该投标人中标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三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共同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等。不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的串通属于哪种情况,都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所讲的“他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罚款。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实行“双罚”原则,既对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罚款,也对单位的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罚款幅度是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单位被罚款10万元,则相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因泄密或者因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而获得的违法收入,对此应予以没收。   3.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即是指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暂停其招标代理资格,待其经过整顿后符合要求才对其恢复资格;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将其逐出招标市场。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219条、第220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该条的规定,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的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条就是侵犯了招标人和相关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了解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的机会。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中完全可能有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构成本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是由故意犯罪构成,但应当知道自己所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以非法手段得到时,过失也可以构成本罪。四是犯罪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照《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相关的投标人。招标人和相关的投标人因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泄密行为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泄密行为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至于中标无效后的损失处理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61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泄密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给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与串通的投标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收取的招标代理费应当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与招标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投标法介绍?

我国在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已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组成的相对完备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相对于《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而言,《招标投标法》显得有些小众。《民法典》中的招标投标是充分体现“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流程的竞争性缔约民事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法蕴含意思自治、要约承诺、意思表示、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其实质属于民法典之下的单行民事法律,应当以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为基础,在其理论框架下领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

中国招投标法介绍?

中国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为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中国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2)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4)诚实信用原则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准则法制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尽量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介绍?

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一、招投标?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二、招投标的基本流程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三、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为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招投标的程序应透明,招标信息和招标规则应公开,有助于提高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参与投标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所有投标人的机会平等,不得实行歧视。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评审,市场监管机构对各参与方都应依法监督,一视同仁。“三公”原则中,公开是基础,只有完全公开才能做到公平和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人都应诚实、守信、善意、实事求是,不得欺诈他人,损人利己。“诚实信用原则”在西方常被称为债法中的“帝王原则”,也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重合同、守信用是对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其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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