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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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新保密法简答题?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

解读新保密法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签署的国务院令,共6章45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作了7条详细规定,包括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新保密法的亮点解读,仅供参考!   新保密法解读:保密与信息公开并重   保守国家秘密需要将知悉秘密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而政府信息公开则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二者看似矛盾,实则辩证统一,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公开是一般原则,保密是例外。   新保密法从1995年开始调研论证,全国人大会3次进行审议,民众提出修改意见建议2000多条,从修法时间之长、民众参与之多、国际社会关注度之高,可见平衡二者关系之不易。   这次修订对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作了充分考量。一是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三是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规定了自行解密制度和解密审查制度等。   新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就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是新保密法的突出亮点。   新保密法解读: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   新保密法从4个方面明确了泄密的法律责任认定,使查处泄密违法行为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一是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列举了12种严重违规行为,有其中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只要违反规定即使没有造成泄密后果也要追究,即从“结果犯”到“行为犯”,是一个显著的转变。   二是增加了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规定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防止滥用职权设密。   三是增加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   四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此外,针对当前泄密案件查处难、责任人处理难等问题,规定加大了处分监督的力度。   新保密法解读: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   新保密法为纠正过去定密过多、范围过宽、解密不及时的现象,建立健全了4项制度措施,尽可能地 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把该保的保住,把该放的放开。   一是上收定密权。新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根据新规定,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必须通过上级授权才拥有定密权。定密主体大大缩小,可以节省大量行政成本。   二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首次写入保密法,解决了定密权责不清等问题。   三是设立保密期限制度。以往“只标密级,不标期限”,导致“一密定终身”。新保密法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新保密法立法依据

《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法律依据:《新保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为什么新保密法要将原来的保密工作部门修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因为新修订的保密法赋予各级保密局许多新的保密监督管理职责,需要该部门依法履行更多的保密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将保密工作部门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更能体现该部门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作用。

新保密法宣传总结

  开展《保密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总结  为切实提高涉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全社会的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按照市委、区委保密委要求,我镇于5月21日至27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保密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保密观念,夯实了各项基础工作,推进保密工作的科学化、保密管理的法制化、保密技术的现代化和保密干部队伍的专业化。使我镇的保密工作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认真学习保密工作文件精神。  我镇把保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严格按照区委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做到有领导管、有专人抓,于年初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务副书记主抓保密工作,配备1名干部专门承办日常保密工作。我镇坚持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全年召开2次以上的专题会议研究保密工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相应的责任办公室和责任人,为保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抓宣传,强化教育,树立“人人保密、时时保密、处处保密”的良好意识。  我镇认真拟定保密法制教育的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将保密知识纳入机关干部的日常理论学习内容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习保密知识和上级有关保密的文件精神,积极选派保密干部参加市区组织的保密知识培训,时刻提醒机关干部注意各项工作的保密性,尤其是全镇干部人事方面的保密工作。同时,落实好工作经费,以保证有关保密书籍的订阅和保密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为进一步推动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我镇实际,以“学刊用刊”活动为载体,认真组织机关干部撰写保密工作信息、研讨文章,强化保密意识,树立起“人人保密、时时保密、处处保密”的良好氛围。 三、抓管理,推动工作,充分发挥保密工作在“保安全,保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镇严格按照区委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保密工作的全面完成。  (一)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及时传达和转发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文件,建立和完善了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了专门的保密制度,做到人手一份,随时督促干部对各项工作的保密,对泄密事件的发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做好本单位涉密文件和资料的批阅、上交,规范涉密文件、资料的印制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对外宣传工作,对市、区的涉密涉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决定做到严格保密。  (四)专职保密干部熟悉和运用保密业务知识能力较强,各类文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规范定密工作管理办法,定密准确率达95%以上,全年未发生泄密事件。  (五)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均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与因特网完全进行物理隔离,实行内、外网分网处理,对涉密计算机信息实行专机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六)抓好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及时报送年初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按时报送定密工作年报表,认真完成区委保密办部署的专项保密工作任务,并及时报送专题报告。同时,抓好保密信息的投稿工作,及时地反映我局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来,由于镇领导和全体机关干部的高度重视,我镇的保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没有出现泄密事件和不稳定因素,为全区的安全、稳定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正视自己的成绩和不足,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推动我镇的保密工作上台阶。

新保密法与原法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主要差异就在于“从泄密必究”到“违法必究”:原法主张制裁泄密行为,新《保密法》主张制裁所有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论是否产生泄密的实际后果,12类违法行为必须接受处分,是“保密法制关口前移”。

新保密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保密法》共有6章53条 分别是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依据《宪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新保密法规定什么可以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什么的行为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呢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依据《宪法》。如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已经标明了密级和保密期限,本级机关、单位在使用这些文件、资料时派生出新的文件、资料,且引用了原文件、资料涉密内容,即为派生的国家秘密。派生的国家秘密必须按照原机关、单位所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派生新载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派生定密实际上是同一秘密的不同载体,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当然要与原载体相一致。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按照新保密法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涉嫌以下情形

法律主观:违反保密 法规 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详细介绍如下:一、《新保密法》介绍:1、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二、意义: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针原则,为保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2、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确立了确定变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规定了解密的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保密范围不清,密级一定终身的违反保密工作本身发展规律的现象。3、为完善我国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新保密法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保守国家秘密需要将知悉秘密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而政府信息公开则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二者看似矛盾,实则辩证统一,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公开是一般原则,保密是例外。新保密法从1995年开始调研论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进行审议,民众提出修改意见建议2000多条,从修法时间之长、民众参与之多、国际社会关注度之高,可见平衡二者关系之不易。这次修订对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作了充分考量。一是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三是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规定了自行解密制度和解密审查制度等。新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就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充分体现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进步,是新保密法的突出亮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宪法。如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已经标明了密级和保密期限,本级机关、单位在使用这些文件、资料时派生出新的文件、资料,且引用了原文件、资料涉密内容,即为派生的国家秘密。派生的国家秘密必须按照原机关、单位所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派生新载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派生定密实际上是同一秘密的不同载体,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当然要与原载体相一致。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新保密法自几年几月几日实施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实施。国家秘密具体内容如下: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准确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关键问题;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必须在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国家秘密的范围如下: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新保密法颁布时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新保密法自几年几月几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