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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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是

【答案】C【答案解析】本组题考查互联药品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故本组题答案应选E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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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法律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怎么办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网站域名证书3、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4、一名网站负责人5、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6、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7、法人配合签字、配合盖公章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3、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相关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4.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6.企业出资者及经营者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7.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资格的技术人员。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怎么办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1、上省政务网站或省药监局网站了解所需材料2、熟悉办理包括企业基础材料和专业报告材料3、整理填报许可资质所需材料4、提交许可申请材料5、等待审批6、不予批准或退回修改(注:重新提交材料)7、予以批准8、预约并领取许可证书什么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 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 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 息等服务的活动。企业办理药品信息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怎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第六条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第七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了解更多您可以看看这个网站www.mygzx.com/html/spyysp/ilwypxxfw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一种资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验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五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怎么办理1.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2.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怎么办

了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办理条件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这具体是一类什么证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总共分为两个类别,通过它们的性质进行区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格证。通俗的来说,就是获得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就可以在网上进行药品买卖交易,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就是只能展示,不能进行药品买卖。1、需要配备至少两位医药专业相关人员或者医疗技术相关人员;2、需要具备真实、合法并且安全的相关药品信息的来源;3、需要网站信息有安全保障、网站健全;4、需要有相关经营场所、人员等等。整体来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办理条件就是以上内容了,如果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还有其他不了解的,或者想要了解更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关信息,欢迎咨询天磊咨询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怎么办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办理条件是什么?1、需要配备至少两位医药专业相关人员或者医疗技术相关人员;2、需要具备真实、合法并且安全的相关药品信息的来源;3、需要网站信息有安全保障、网站健全;4、需要有相关经营场所、人员等等。整体来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办理条件就是以上内容了,如果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还有其他不了解的,或者想要了解更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关信息,欢迎咨询天磊咨询进行更详细了解!

哪些网站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我这可以代办信息证书,一个月下证,不成功退款

如何利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一种药品信息、辨别药品真伪和查询网上药店的资质?

网上买药要识别平台是否正规1、看批准文号国家药百监局规定,从2003年6月30日后生产的药品实施新的批准度文号,知废止原批准文号[×卫药准字]和[×卫药健字]。新批准文号格式是:国药准字+1位拼音字母+8位数字,字母用拼音字头表示药品类别,数道字表示批准药品生产的部门、年份及顺序号。而假药往往使用已被废止的批准文号。2、看生产厂家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规范药品说明书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回码、传真号码、网址等,便于答患者联系以辨真假。而假药对该类项目的标注内容,往往不全。选择正规网上平台,看是否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药兜网商城证照齐全,可以放心购买

日本上市药品信息和说明书查询方式是什么?

药企在做立项调研的时候,通常会查询中、美、日、欧的上市药品数据,主要是用来分析竞争情况,而且人种、地域、流行病种,中国和日本更具有相似性、可比性,在新药、改良药品、剂型等方面的探索,无疑可以为国内药企提供更理想的参考。日本上市药品数据库收载了日本PMDA批准的1万+药品数据,提供中、英、日文药品名称检索,规避语言障碍,通过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ATC编码等可查询目标产品剂型、制剂处方(辅料)信息、上市日期、日本药价标准目录收载的药品价格、药品说明书,查阅审评报告与IF文件(药物综述资料),有利于更好地理解药物特点。数据库实时更新,能快速查询最新批准药品以及目标产品在日本审批注册信息等重要信息。日本上市药品数据日本上市药品查询方式可以通过药品名称、公司名称、许可证号、上市日期、YJ编号等进行关键词的搜索、还能通过ATC编码进行条件的筛选,以及模糊筛选,精准筛选,组合筛选、高级筛选(“是、或、非”)进行关键词的搜索。列如搜索药品名称“甘精胰岛素”,在条件筛选的“ATC编码”中选择“消化系统与代谢药”点击搜索能搜索出相应的药品。在搜索结果中包含了药品说明书和IF文件,可以点击查看以及下载该文件。日本上市药品查询方式点击药品名称进入详情页面,包含了药品的基本信息(国家、药品名称、通用名(中文、英文、日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剂型、商品分类号、上市日期、辅料、ATC、药效分类、药品说明书、药品类型、IF文件)、药品详细信息(药品名称、许可证号、YJ编号、药品价格)、还有药品的审评报告信息包含(名称、审评日期、报告查看、下载)。以上就是日本上市药品的查询方式,除了日本的上市药品信息,还能查询40多个主流国家/地区的上市药品,包含了上市药品的详细数据,药物详细说明书、药物价格、包装辅料等精准汉化信息

药品信息的名词解释

药品生产的名词解释 :指将原料加工制备成能供医疗用的药品的过程。

怎样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办理条件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3、本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4、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5、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1申请材料目录资料编号1、1、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www.sfda.gov.cn)在线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的电子申请,取得ID号,并提交所属状态为“签收”的网站打印页。”  资料编号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资料编号3、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4、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5、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资料编号6、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资料编号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资料编号8、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资料编号9、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器所在单位(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联网备案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资料编号10、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什么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物信息服务资格证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营业性网络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因特网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行为。非商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开放、共享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营业性网络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因特网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行为。申请材料1.网上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格。2、企业营业执照3、相关证书或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网站栏目设置的详细说明。5.网站备份和查阅历史发布信息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说明。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网上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和操作说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不得发布信息的药品包括()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不得发布信息的药品包括() 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放射性药品 D.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正确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