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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政策、标准正式实施

这些政策、标准正式实施一、国家标准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等1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2022年4月28日,由国家生态环境局印发,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13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分别为:稀有稀土金属冶炼、聚氯乙烯工业、印刷工业、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储油库/加油站、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金属铸造工业、畜禽养殖行业、电子工业、砖瓦工业、陶瓷工业、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2.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声环境》强化噪声防治对策和措施,突出噪声源和规划控制,推动超标区域噪声整治,明确了监管、监测的相关要求;《生态影响》适度简化了部分污染影响类项目生态影响评价要求,全面契合“放管服”改革要求。3.《水回用导则 污水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方法》等3项国家标准2021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发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3项水回用导则由清华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等单位牵头制定,分别为:污水再生处理技术与工艺评价方法、再生水分级、再生水厂水质管理。4. 国家标准《含有色金属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技术规范》2021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范规定适用于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电子工业、金属表面处理、石油炼化、环境治理等行业产生的含有色金属的残渣、粉尘、烟尘、污泥和废液等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二、政策法规1.《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4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将于7月1日实施。该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尾矿库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2.《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2年3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施行。该条例明确,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三、行业标准1. 团体标准《污水处理厂低碳运行评价技术规范》2022年6月6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城镇污水处理分会组织制定,将于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我国污水处理领域首个低碳团体标准,可指导污水处理厂开展碳减排核算,开展工艺优化和技术改造。也为管理部门评估污水处理厂的低碳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方法依据。下一步,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将以该标准提出的评价方法为依据开展低碳污水处理厂的认证工作。2. 团体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2022年6月14日,由中国日用玻璃协会发布,将于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日用玻璃行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适用于日用玻璃行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3. 团体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2022年4月28日,由中国水泥协会批准发布,预计7月20日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超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政策法规中的“应当”是什么意思,从法律方面解释是不是“必须”?在哪里可以找到原文?

应当在法律上的定义更多的体显的是引导性,这是我更多理解,绝对不是应当=必须

中国生育保险政策与法规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政策,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来立法的,具有国家政策支持。而各地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完善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对生育职工提供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为了更透彻的了解生育保险,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政策法规是无法忽略的。1、生育保险法律: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2、生育保险异地分娩规定: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生育职工生育小孩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3、二胎生育保险规定: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4、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完善生育津贴计发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3年6月起,用人单位不论按以上的哪种方式申领生育津贴,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不能等申领了生育津贴后才发放给职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

老干部1959参加工作,1999年退休,工作年现41年,基础工资950是否正确?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区别

法律是全国人大颁布或批准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规是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政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是具有一定的指向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是如何区别和分类的?

立法机关的不同

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是由崔巍,杨春晖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内容简介: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旅游教育的保障,而旅游教育的壮大又依赖于旅游教材的支撑。20年来我国已先后出版了数十套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为旅游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科研不断创新,新教材必须吸收这些成果的精华,把最新的研究动态介绍给读者。为此,我们组织了一批长期从事旅游法学课程教学和科研的老师为高等职业院校旅游专业学生编写了《旅游政策法规教程》,由湖南工学院陈国生袁鹏任主编,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教务处陈晓亮、长沙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易兵和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李玲任副主编。我们深谙质量和特色是一本教材的生命的道理,因此,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我们坚决贯彻高职教育的改革要求,切实做到“基础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能教育”,把握高职旅游管理类专业课程建设的特点,融先进性、创新性、兼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于一体,充分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新理念。这本教材取材广泛,涵盖了旅游法学的主要分支学科,并紧密结合国际国内旅游法学研究发展的实际,从较高的理论起点阐述了现代旅游法学的一般规律,以最新的旅游法规条例和旅游法学研究成果展现旅游法学体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巧,着力突出理论的全面性、知识的丰富性、结构的合理性、内容的科学性和叙述的生动性,是一本系统、科学、实用的旅游法规教材。本书尤其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尽可能地将旅游市场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生动地介绍给大家,每章还附有复习与思考题,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学习,完整、系统地掌握旅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为今后涉足旅游业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国家出台了哪些类型的创业政策法规?

国务院出现的最新创业政策:政策一:鼓励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对众创空间等的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对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支持。将科技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推至全国。政策二:创新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发展相互保险。发挥国家创投引导资金的种子基金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外资等开展创投业务。政策三: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学历等限制,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成长留出空间,不得随意设卡。政策四:盘活闲置厂房、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发展创业孵化和营销、财务等第三方服务。政策五: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双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打造信息、技术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购等方式,为创业创新加油添力。

对政策法规的认识

学习法律知识的感悟 我们国家是法治的国家,法律越来越健全,北京是我们的首都,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全国各地的有志青年涌向北京,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有生力量。 现在北京有近400万流动人口,在北京的现代化建设中是一支庞大的有生力军,我就是其中的一员。初到北京时,除了感觉北京是一个有文化的城市,它有那么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有那么多的著名高校,北京人待人还很热情……。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北京的认识越来越深,感受也越来越多。近几年来,我亲眼看到了北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京城的绿地多了,让人无法忍受的沙尘暴也很少见了,天空更蓝了,高楼更多了,道路更畅通了,人们的素质也提高了。

政策和法规有什么区别?哪些属于政策?哪些属于法规?如何区分政策和法规?

法规则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次于法律。“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①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③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政策法规包括哪些

政策法规就是党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处理党内和政府事务工作的文件。具体包括:1、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是对境内各民族所采取的政策。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2、财政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财政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是客观存在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国家意志上的反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又是国家干预经济,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工具。3、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4、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从各国农业保护政策发展历史来看,都是在其农业受到国外竞争威胁或在本国农业比较优势明显下降、受到非农产业比较优势挤压时实施的。5、“四免一关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艾滋病防治最有力的政策措施。6、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概念如下:1、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2、法规: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3、政策: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规: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政策: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或者政治局制定。2、制定程序不同法规:法规的制定程序由法律规定,比较严格。政策:没有严格的制定程序。3、稳定性不同法律、法规: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废止,有较强的稳定性。政策: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4、调整对象不同。法律:通常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5、约束力不同。法律:全国人大颁布或批准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规: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政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是具有一定的指向作用。

政策法规包括哪些

政策法规就是党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处理党内和政府事务工作的文件。一般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准则以及行业的规范、和条例规章等。具体包括:1、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是对境内各民族所采取的政策。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2、财政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财政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是客观存在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国家意志上的反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又是国家干预经济,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工具。3、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4、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从各国农业保护政策发展历史来看,都是在其农业受到国外竞争威胁或在本国农业比较优势明显下降、受到非农产业比较优势挤压时实施的。5、“四免一关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艾滋病防治最有力的政策措施。6、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新能源汽车的政策与法规

【法律分析】新能源汽车政策有如下规定:1、纯电动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补贴。续航300km以下的车型补贴会大幅下降,只有续航300km及以上的车型才能获得比以往更高的财政支持;续航里程下限从100km提升到了150km,并且增加了400km续航里程补贴的档位;2、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补贴。3、贷款央行规定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4、不受尾号限行。该规定对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人群可谓福利满满,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将不受限行规定的限制,且在大量停车场享受前两个小时停车免费的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政策与法规,规章,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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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制定的六个原则是什么?

(1)坚定性原则(2)目标与手段相统一的原则(3)创造性原则(4)社会政策与法规执行的整体性原则(5)及时果断与效益实现相统一(6)领导与群众相统一的原则供参考。

人事工作有那些政策法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有老的合同法,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及关于这些法律的地方性的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怎么解释?

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动准则。法规即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的形式。我国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称谓。

政策法规是什么,未来发展靠什么,面对改革做什么

福建省:加大投入保障发展福建省进一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履行政府对教育的责任,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保持在24%以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落实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的规定,逐步实行中职免费教育,对初高中毕业后的学生进行就业前培训,财政给予每生每年3600元补助。以政府投入、校企合作、创办职教集团等多种形式建设实训基地,全面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三、全力实施好教育重点建设工程。四、进一步完善高校和中职学校拨款体制改革。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标准,并分层次分学科核定不同系数,向紧缺人才培养专业倾斜,鼓励和引导学校在各自的办学层次和定位上,办出水平、办出特色。五、多渠道筹措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相应经费用于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uf06euf0a0uf020浙江省:开展教育改革创新探索总的想法是,积极争取开展国家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支持鼓励省内各地和各校开展教育改革创新探索。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以规范设置独立学院为重点,探索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新模式。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鼓励和引导高校发挥自身优势,走特色化发展之路,逐步建立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高等教育体系。三、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构建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提高高校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性。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与学校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四、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五、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加快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改革。健全教师绩效考核与工资分配相挂钩的机制。建立教师有序合理流动制度,加强农村和薄弱学校的师资配备。构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提高教师培训的有效性和质量。六、进一步扩大教育开放。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高校与省外、国外高层次大学开展合作,加快高校的国际化步伐。uf06euf0a0uf020广东省:合理配置城乡教师资源下半年广东省将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实施《广东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目前,广东争取尽快签署教育部广东省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共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协议,建立会商机制,加快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项目的落实。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实施什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宣传内容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本,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我们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 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作用,汇聚做好民族工作的强大合力________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就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既要全面推进,也要突破。要结合各宗教情况,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以做好重点工作推进全局工作。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要加强对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对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使各级干部尽可能多地掌握。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统战部门要负起牵头协调责任,宗教工作部门要担负起依法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要广泛宣传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宣传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宗教方面宣传舆论引导。党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基层组织,要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一部中华民族史就是一部各民族团结凝聚、共同奋进的历史。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新疆发展进步的根本基石,也是十三亿多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要维护民族团结,加强军政团结、军民团结、警民团结、兵地团结,筑牢各族人民共同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钢铁长城。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引导各族群众增加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要持续开展好“民族团结一家” 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把民族团结落实到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贯穿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各环节方面,让民族团结之花开长盛。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是贯穿我们党 90 多年历史的一条红线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始终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毛泽东同志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共同建立了新中国;确立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废除民族歧视压迫制度,进行民族识别,普遍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迈进社会主义大门,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我们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 _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半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国家政策法规是如何颁布实施的?

政策的执行与实施一、政策执行的一般理论所谓政策执行,狭义而言就是指某项政策、方案、决议等的具体贯彻、推行和实施。 即将政策付诸实施、把政策内容转变为现实的过程。它不包括某些准备工作和善后工作, 以及对执行的监督和反馈。广义的政策执行则是指政策执行者为贯彻、落实政策指令,以 达到预期目标的全部活动和整个过程。它涉及方方面面、各个步骤和环节以及各要素与各 环节之间的联系,从而使政策执行的全过程显现出鲜明的综合性、广泛性、动态性、现实 性、具体性、层次性、灵活性以及执行与决策统一性等特点。可以说,政策执行是运用政 策解决社会问题的最直接环节和检验政策正确与否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决定着政策目标的 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和范围,而且是完善、发展原有政策和制定新政策的重要环节。有学者把将政策实施定位为政策执行与政策落实, ① 其实是政策执行的狭义表述。综 合政策科学家对政策的研究,总结出以下七种政策执行理论:②(一)行动理论它认为政策执行实际是指某一项公共政策所采取的广泛行动。在各种活动中,解释、 组织、实施政策最为重要。(二) 组织理论它认为政策执行是一种组织行为,政策执行需要组织,没有组织就没有政策执行。持 此观点的人认为,只有了解组织是怎样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执行的政策,才能知道它在 执行中是如何被调整和塑造的。(三) 因果理论它认为政策决定只是一种假设,一张指导人们从当前情况导出设计目标的地图,政策 执行就是按照地图的指引达到目的地。(四) 管理理论它认为政策执行是行政机构依据政策实施管理的过程,这个过程受立法机关的影响, 受政策环境的影响,受合法委任权的影响,也要受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五) 交易理论它认为政策执行是一个政治上讨价还价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 象之间通过不同方式的交易,在各种力量的互动中达成某种妥协、退让或默契。(六) 系统理论它认为政策执行过程,可以理解为政策系统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 过程。政策系统产生了政策输出,外界环境对政策系统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政 策结果和反馈又提供了对政策的评价与再输出过程。(七)演化理论它认为,在提出政策问题、制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过程中,都存在着许多不确 定和模糊性,多重目标实际上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因此,在执行中,会对原有的目标不断 地重新设计。政策制定是反复的形成、执行、再形成的演化过程。

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家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增加政府支出,可以刺激总需求,从而增加国民收入,反之则压抑总需求,减少国民收入。税收对国民收入是一种收缩性力量,因此,增加政府税收,可以抑制总需求从而减少国民收入,反之,则刺激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它由国家制定,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受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相应的经济关系制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什么是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行政部门制定,由政府强制力保证,要求必须遵守或执行的制度和规范.

石油生产国的石油政策与法规是什么?

OPEC的油气政策 这个由石油生产国组成的石油卡特尔,从它诞生之日起到今天,一直受到世界的重视。尽管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OPEC的石油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例下降了,但是,OPEC成员国的油气探明总储量居世界首位,其强大的石油生产与供给能力,尤其是它实行的石油发展战略及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OPEC在调整和实施其石油政策的过程中,协调行动、巩固团结,正逐步走向成熟,在国际石油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OPEC的石油政策主要从对产量控制和油价控制展开。OPEC通过对组织联合产量的控制和各国生产配额的分配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1982年开始,OPEC采用配额制度来实现产量控制。配额制度是将产量额度在所有的成员之间分配,以协调削减石油产量。OPEC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油价政策。生效日期会议地点变动(万桶)日产量上限(万桶)1998年2月利雅得—27.30*1998年4月利雅得-1.35525.951998年7月阿姆斯特丹/维也纳-1.25524.691999年4月海牙/维也纳-1.71622.972000年4月维也纳+1.71624.692000年7月维也纳+0.70825.402000年10月维也纳+0.80026.202000年11月维也纳+0.50026.702001年2月维也纳-1.50025.202001年4月维也纳-1.00024.202001年9月电话会议-1.00023.202002年1月开罗-1.50021.702003年1月维也纳+1.30023.002003年2月维也纳+1.50024.502003年6月维也纳+0.90025.402003年11月维也纳-0.90024.502004年4月阿尔及尔-1.00023.502004年7月贝鲁特+2.00025.502004年8月贝鲁特+0.50026.002004年11月维也纳+1.00027.002005年3月伊斯法罕+0.50027.502005年7月维也纳+0.50028.00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石油产量政策历来变动一览*OPEC 10国产量基准,利雅得减产的依据。在成立的最初10年,针对国际油价不断下降的趋势,OPEC为了维护成员国的石油权益,实行了冻结油价的政策,通过有控制地增产、实现油田费用经费化、减少原油销售补贴等手段争取获得更多的石油收入。1961年至1970年9月,原油标价一直稳定在每桶18美元的水平。20世纪70年代,OPEC实行大幅度提高油价的政策。通过实施提价、提税和取消销售回扣的策略,采取“参股制”及国有化方式,以及运用“石油武器”实行禁运和减产等斗争手段,从西方石油公司手中争夺回了石油资源主权和石油标价权,获得了巨额“石油美元”,并在国际石油市场占有了超过一半的销售份额。阿拉伯轻油的官方价格,从1970年9月份之前的每桶1.8美元飙升到1980年4季度的每桶33.33美元,国际市场现货价格上涨到每桶38.63美元。这期间,爆发了1973年和1979—1980年的两次世界性“石油危机”。20世纪80年代,OPEC针对世界石油消费量增长缓慢甚至下降以及非OPEC石油产量上升的形势,先是实行限产保价政策,以期阻止油价下滑,继而采取扩大市场份额等政策,以求保证石油收入和维持市场份额。这一时期OPEC遭到了严重的损失,其重要原因之一是OPEC前一时期过度提高油价政策而带来了负面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两年,OPEC调整并交替实行“限产保价”或“增产抑价”政策。前者是在油价长期走低情况下,通过限制或减少产量,缩小市场供应量,推动油价转跌回升;后者是通过增加产量,扩大市场投放量,抑制油价的暴涨,以达到稳定市场,增加石油收入,保持市场份额的目的。2000年,OPEC建立了“自动油价平衡机制”,明确提出新的政策目标,即抑制油价波动,力求使国际市场的原油价格维持在对产油国和消费国均有利的水平上。OPEC的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供需平衡及国际油价影响重大。OPEC的石油政策从最初的以争取恢复自身权益为宗旨,到推崇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各方的油价水平,保证持续、有效的石油供应,从而稳定世界石油市场的政策目标。这对于世界石油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有益的、新的飞跃。近年来,OPEC能源政策的调整围绕上面提到的新的目标进行。1999年,OPEC秋季部长会议提出要以库存量而不是以价格来决定产量的油价政策。2000年3月,OPEC进一步调整其政策,建立了油价“自动平衡机制”,确定了22~28 美元的油价浮动范围作为其增减原油产量,以保证国际市场石油供应和稳定的油价政策。2001年,OPEC再次作出调整研究,建立新的、能够反映市场真实供需情况的原油定价基准,除调整油价政策外,各成员国也在修订其能源发展战略,包括适度开放由国家垄断的石油天然气部门,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和提供优惠条件吸引外国石油公司参与本国石油开采等。委内瑞拉的能源战略重视加强同南美洲国家的能源合作,争取在建立统一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实现包括能源在内的基础设施现代化,推动拉美地区经济的尽快恢复与发展。非OPEC产油国的石油政策 以俄罗斯为例。油气行业是俄罗斯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此类资源、确保其再生产水平、提高资源管理效率、在对外资源合作中维护国家利益是俄政府当前的首要任务。作为最重要的非OPEC产油国,俄罗斯非常重视本国油气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1)制定行业长期发展规划。2003年5月俄政府通过《至2020年俄罗斯能源战略》,详细分析了能源产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明确了该领域今后20年的主要发展方向和基本框架。为不断寻找新的矿脉、避免国家可探明资源储量的枯竭,2004年俄政府通过《2005—2020年国家矿物资源勘探及其可持续发展的长期纲要》,规定了37种主要矿藏的开采量与再生量的比例关系。为加大对大陆架资源的研究开发,2004年俄政府通过《至2020年俄罗斯大陆架石油天然气资源研究开发战略》,确定了大陆架油气资源开采的阶段性目标。(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税法,建立促进油气行业发展的税收体制。首先,合并税种,简化税收办法。从 2002年1月起,取消了矿区使用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留成和原油开采消费税,代之以征收“开采统一税”。其次,取消不合理优惠,弥补税收漏洞。2004年1月,俄罗斯政府撤销了境内的最后三个离岸区设置,杜绝了石油巨头们利用其逃税避税这一漏洞,也避免了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再次,增强税收公平性,促进行业均衡发展。为鼓励对地质条件恶劣、效益低下的油田进行开发,俄罗斯政府拟将现行简单化一刀切的石油开采税改为级差开采税——根据油田质量和开采效益确定不同的税率。制定新的《矿产资源法》,完善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俄罗斯现行《矿产资源法》出台于1992年,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个别条款过于空洞,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也导致了严重的官员腐败。为扭转这种现象,俄罗斯主管部门正在重新制定《矿产资源法草案》,对包括油气在内的地矿资源勘探、开采和使用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该法有望于2006年最终通过。届时,它将成为规范俄油气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3)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部门体系。要实施国家对油气工业的有效监控,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管理部门。从行政分工看,为减少开采许可证发放的混乱无序现象,正在重新制定的《矿产资源法草案》将明确规定地矿资源归联邦所有,开采许可证也将由中央政府独家发放。从部门设置看,俄工业能源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能源局、自然资源部及其下属的联邦地矿利用局和自然资源利用监督署、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及其下属的联邦海关署、财政部及其下属的联邦税收署等部门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油气行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规划和监督。从人员安排看,总统的亲信将被安置在油气企业中任要职。(4)加强对进出口运输环节的管理。俄罗斯政府牢牢控制着油气产品运输渠道,不允许私有油气公司建设和拥有自己的管道系统。目前,国家控股的俄罗斯石油运输公司、俄罗斯铁路股份公司、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分别在油气产品的管道和铁路运输中具有绝对垄断地位。2003年10月,俄罗斯交通部起草了旨在放开交通运输业的《至2025年俄罗斯交通发展战略》,其中惟独未涉及管道运输改革,也未谈及油气运输领域吸引私人投资的问题。(5)在国家控制的前提下广开资金来源。首先,通过《产品分割协议》加大对外资的吸引力。“萨哈林-1号”和“萨哈林-2号”项目均是以这种形式吸引了大量外资。国际油气巨头,包括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日本三井公司和三菱公司、美国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印度ONGC公司均参与了上述项目的实施。其次,鼓励油气公司发行欧洲债券,增强其投融资能力。目前,俄罗斯许多大型石油公司已在欧美股票市场上市,企业资本化程度和资本运作透明度明显提高。再次,允许外国公司收购俄罗斯公司股票。2004年9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就以19.88亿美元的价格成功收购了俄罗斯最大石油公司卢克石油公司中的国家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7.59%)。(6)实现油气出口多元化,大打能源外交牌。普京执政后,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出发,强调油气出口多元化,并灵活运用能源牌,巧妙地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实现油气出口多元化,俄罗斯试图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拓展油气运输渠道。向东,利用中日石油管道出口之争,在两强之间游刃有余,并最终选择了对己最为有利的通向太平洋港口的管道走向。向南,为了抗衡美国倡议的跨里海天然气管道、阻挡土库曼斯坦天然气进入欧洲,更为了开拓东南欧的巨大市场,于2003年建成了穿越黑海海底至土耳其的“蓝流”天然气管道。向西,为了减少对乌克兰、波罗的海三国、波兰等非友好国家的过境依赖,于2005年12月开工建设穿越波罗的海海底至德国的北欧天然气管道。向北,几家大型石油公司已提议建设至摩尔曼斯克的石油管道,以开拓北美市场。对于传统势力范围——独联体其他国家,俄罗斯更是利用油气出口,打一批,拉一批,加大对地区政策走向的控制。

2019导游《政策法律法规》第二章精选考点:导游员

  从内涵上看,“导游”一是指导游员,二是指导游服务。   导游员是指依《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其含义有三层:第一,导游员应是旅行社委派的,既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第二,导游员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旅游者的接待。第三,导游员向旅游者提供的接待服务,对于团体游客必须按组团合同的规定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实施,对于散客必须按实现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实施。   导游员的分类   1.按工作范围划分: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景点景区导游员   海外领队指经国家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从事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   全陪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领队和地陪的配合下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   地陪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等服务的工作人员。   2.按职业性质划分: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   目前还有一种自由职业导游员,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但又不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并且同时为若干家旅行社服务,既不是专职导游员,又不是兼职导游员。   3.按使用语言划分:中文导游员(能使用普通话、地方化或者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导游员   4.按技术等级划分:初级、中级、高级、特级中级(初2年,考核)、高级(中4年,考核)、特级(高5年,考核,高水平科研成果)   导游员的基本职责(多选)(简答)   1.根据旅行社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2.负责向旅游者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3.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旅游者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4.耐心解答旅游者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5.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旅游者会见、座谈等活动。   全陪的主要职责   全陪是组团社代表,对所带领的旅游团(者)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因而在整个旅游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1.实施旅游接待计划(监督接待社的执行情况和接待质量);2.联络工作;3.组织协调工作(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之间的合作关系);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5.宣传、调研   地陪的主要职责   地陪是接待社代表,是旅游接待计划在当地的执行者,是当地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1.安排旅游活动;2.做好接待工作;3.导游讲解;4维护安全.;5.处理问题   海外领队的主要职责   海外领队是组织出境旅游的旅行社的代表,是出境旅游团的和代言人。其主要职责:1.介绍情况、全程陪同;2.落实旅游合同;3.组织和团结工作;4.联络工作   导游员的条件   导游工作的特殊性在于其直接为人服务,最需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现代导游既是一种服务,又是一门专业和艺术。   作为一名导游员,应具备优良的职业品质、较全面的知识、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较高的导游技能、身心健康与较好的仪容仪表   1.优良的职业品质包括:爱国敬企、尽职敬业、遵纪守法、高尚情操   爱国是合格导游员的首要条件,应该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自觉地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   事业心是出色的导游工作的基础。导游员的事业心要求在工作中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忘我的投入感。   涉外导游员要牢记“内外有别”的原则。   情操:以某一或某类事物为中心的一种复杂的、有组织的情感倾向,如爱国、求知欲等。   2.较全面的知识包括:语言知识、史地文化知识、政策法规知识、心理学和美学知识、政治经济社会知识、旅行知识、国际知识、乡土知识   语言是导游员最重要的基本功,是导游服务的工具。   政策法规知识是导游员应必备的知识。因为:第一,政策法规是导游员工作的指针。第二,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导游员要遵照国家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正确处理。第三,导游员自身的言行更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要遵纪守法   3.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调能力、善于与人打交道、处理问题、5竞争与进取   语言能力包括:对语言知识的储备和把握、对语言运用的具体环境的熟悉与调适。   导游员仅有知识还不够,一个好的导游员必须有活泼愉快的气质,要有能引起旅游团的热情的信心和能力。   4.较高的导游技能包括:服务技巧(分操作技能和智力技能两类)、引导旅游者、导游方法   5.身心健康与较好的仪容仪表: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思想健康、沉着冷静、较好的仪容仪表(身心思沉仪)   仪容、仪表、仪态表现导游员外部特征,也是内在素质的体现,与导游员的思想修养、道德品质和文明程度密切相关。   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导游计分实现年度10分制。

罗斯福新政与以前的资本主义统治政策相比又什么显著的不同?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开创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新形势,在那之前,资本主义国家都推行自由放任政策。

罗斯福新政和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异同点比较

苏联的新经济政策和罗斯福新政都反映了一个问题: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如果生产关系不复合生产力发展状况,会导致生产力的下降。苏联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虽然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严重违背了苏联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造成了经济的衰退,社会矛盾的加剧。随后推出的新经济政策,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私人所有制经济,取消了余粮征集制。促进了经济的回复与发展,也缓和了社会矛盾。罗斯福新政是在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出台的。资本主义生产存在固有矛盾:生产的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之间的矛盾。这一基本矛盾就决定了资本主义经历周期性出现危机。而30年代大萧条出现的直接原因就是:两次工业革命所创造出的巨大生产力无法被社会消化,即供给大于需求。此前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完全靠“看不见的手”---市场自身调节。罗斯福新政强化了“看的见的手”---国家调控的作用。用修建公共设施来促进社会生产恢复,即用消费促进生产发展。 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是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巩固工农联盟;罗斯福新政是要维护资本主义统治秩序,减轻经济危机对美国经济的严重破坏。 手段不同:前者是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后者是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特点不同:前者是在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强调市场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并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后者在保证私有制经济的前提下,强调计划经济,发展资本主义。

罗斯福新政政策,简单点,六条就可。

1、整顿银行与金融系,下令令银行休业整顿,逐步恢复银行的信用,并放弃金本位制,使美元贬值以刺激出口;   2、复兴工业或称对工业的调整(中心措施):通过《国家工业复兴法》与蓝鹰行动来防止盲目竞争引起的生产过剩;根据《国家工业复兴法》,个工业企业制定本行业的公平经营规章,确定各企业的生产规模、价格水平、市场分配、工资标准和工作日时数等,以防止出现盲目竞争引起的生产过剩,从而加强了政府对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控制与调节[缓和阶级矛盾]。   3、调整农业政策:给减耕减产的农户发放经济补贴(农民缩减大片耕地,屠宰大批牲畜,由政府付款补贴),提高并稳定农产品价格;   4、推行“以工代赈”(最重要的一条措施);   5、大力兴建公共工程,缓和社会危机和阶级矛盾,增加就业刺激消费和生产;   6、政府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使退休工人可以得到养老金和保险,失业者可以得到保险金,子女年幼的母亲、残疾人可以得到补助。   7、建立急救救济署,为人民发放救济金。

罗斯福新政和新经济政策给我们什么启示

新经济政策启示根据本国国情制定适合本国的计划,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把市场与计划相结合,明确看到社会发展水平,不能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重视经济发展规律,保障人民的利益 借鉴别国的经验完善本国经济模式。不应该固定坚持某一种政策应该根据国情改变而改变政策。 战时共产主义在一定方面最大限度地集中了人力、物力、财力保证战争的胜利,但同时抑制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列宁采取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实质是在国家掌握经济命脉基础上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存在,这实际上是列宁在苏俄恢复资本主义。 所以发展社会主义不应该局限在某一模式中,要突破旧有的经济制度罗斯福新政的启示1 、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实行正确的货币政策,防止金融风险。 2 、以工代赈 , 启动市场。 3 、注重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 4 、重视农业,强本固基。 5 、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大力促进再就业工程。 6 、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7 、健全法律法规,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8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今天看,新政能取得成功,在于它通过提升中下层人群收入、缩小社会分配差距、促进需求增长,使美国化解了经济危机并向消费型、福利型社会成功转型。而中国的问题也是有效需求不足。由于在收入分配中长期向政府和资本倾斜,使得老百姓收入增长长期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导致内需不振,经济增长更加依赖投资和出口,此外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还加重了储蓄,减少了消费。所以中国学罗斯福,就应该重点投向能提供充分就业的项目,但多数的钱却投到铁路、公路、电网改造等能直接拉动经济增长但解决就业有限的项目,地方对民生项目更没有兴趣。如果不能对就业和收入有帮助,那就是一个简单的投资扩张,无法为中国长期稳定打下扎实的需求基础。

罗斯福新政和新经济政策给我们什么启示

新经济政策启示根据本国国情制定适合本国的计划,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把市场与计划相结合,明确看到社会发展水平,不能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重视经济发展规律,保障人民的利益借鉴别国的经验完善本国经济模式。不应该固定坚持某一种政策应该根据国情改变而改变政策。战时共产主义在一定方面最大限度地集中了人力、物力、财力保证战争的胜利,但同时抑制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列宁采取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实质是在国家掌握经济命脉基础上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存在,这实际上是列宁在苏俄恢复资本主义。所以发展社会主义不应该局限在某一模式中,要突破旧有的经济制度罗斯福新政的启示1、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实行正确的货币政策,防止金融风险。2、以工代赈,启动市场。3、注重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4、重视农业,强本固基。5、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大力促进再就业工程。6、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7、健全法律法规,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8、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今天看,新政能取得成功,在于它通过提升中下层人群收入、缩小社会分配差距、促进需求增长,使美国化解了经济危机并向消费型、福利型社会成功转型。而中国的问题也是有效需求不足。由于在收入分配中长期向政府和资本倾斜,使得老百姓收入增长长期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导致内需不振,经济增长更加依赖投资和出口,此外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还加重了储蓄,减少了消费。所以中国学罗斯福,就应该重点投向能提供充分就业的项目,但多数的钱却投到铁路、公路、电网改造等能直接拉动经济增长但解决就业有限的项目,地方对民生项目更没有兴趣。如果不能对就业和收入有帮助,那就是一个简单的投资扩张,无法为中国长期稳定打下扎实的需求基础。

苏联1930经济政策的变化 影响和启示

(1)变化及影响:①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将银行、铁路、大工业收归国有,一切企业实行工人监督;在农村没收地主、皇室和寺院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为经济的恢复和建设奠定了基础。②十月革命胜利后,为击退国内外敌人的进攻,巩固新政权,实施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军事胜利,但也对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③为解决国内经济困难和政治危机,1921年实施新经济政策。使俄国工农业生产恢复到战前水平,苏维埃政权得到进一步巩固。1925年,苏联制定工业化方针,1927年实行农业集体化,此后新经济政策被取消。④1928年实行计划经济,实施两个五年计划建设,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严重问题,如农轻重比例失调;产品单调,质量不高;农民积极性受挫,农业长期处于停滞状态。(2)启示:①制定经济政策时,一定要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②要从实际国情出发,要保证农轻重有比例地平衡发展,才能使社会主义建设稳步地、高速地发展。

个体户纳税政策2022

个体户纳税是指个体户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核算。完善对账证。.对于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应当征收核算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无会计能力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征收;对于有一定情况的个体户,税务机关有权批准其应纳税额并实行核定征收。1)销售产品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缴纳5%增值税。(2)同时按增值税和增值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费。(3)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免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2022年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一般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足15万(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10万(季度30万),同时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3)一般纳税人,个人经营所得减半征收。(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按1%征收,附加税减半征收。个体户属于小微利企业,主要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由于个体经营的独特性,按照大企业的税收标准纳税,个体经营者难免无法承受。我国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免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更好地促进发展。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个体户的生产.营业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费用和允许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为总收入。包括:销售货物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上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坏账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入.违约金收益.汇兑收益等。

2022年个体户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吗?

这个税收优惠政策到2025年底:《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补充文件延迟到2025年底,且可往前追溯。说白话就是:公司内有贫困人口就业的,以社保为依据享受税款抵扣650元/人/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是重大利好,相对贫困人口较多)。目前看下来支付宝跑政通可协助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支付宝首页或微信小程序搜索:跑政通)里面点击-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及流程方法可以去跑政通了解详情。望百度采纳

个体工商户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体户税收政策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政策如下: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2)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11、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12、其他具体细项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2022

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享受条件:(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减去50%)。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个体户税收新政策

一、认识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区别2、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命名规则行政区划(区县)+字号(两个字以上)+行业+组织形式例:哈尔滨市道外区回眸一笑财税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1、个体工商户建账要求(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 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源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7号)(2018年修订)规定范围》2、符合什么条件,个体工商户可以进行核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下: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2022年个体户税收最新政策

2022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新政策: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2022个体户税收新政策

2022年个体户纳税标准详细如下:1.增值税:销售产品的个体户需缴纳3%的增值税,提供服务的个体户需缴纳5%的增值税;2.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增值税和增值税之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3.个税:缴纳2%左右的个税;4.免征: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户,享受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的待遇。参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个体户的生产.营业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费用和允许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参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为总收入。包括:销售货物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上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坏账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入.违约金收益.汇兑收益等。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失地农民最新补偿政策

  最新补偿政策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以上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失地补助政策标准

失地农民每月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为:1、土地补偿费,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政府征收土地的前置程序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失地补助的补偿标准政策有:1、对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补偿主要取决于农民的意愿,愿意退出,享受补贴,不愿意退出,也不勉强;2、对退出承包地的补偿,不少农村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常年在外打工,在农村老家的地仍然在,为了使土地不荒废,发挥起作用,开始推行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政策;3、对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依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该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领取失地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领取失地农民养老金。一、失地补偿款的领取条件通常如下:1、土地被国家按照法律批准被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2、年满16周岁,并且还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可以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3、领取实地补偿的农民,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否则是不可以申请领取失地补偿款的。二、农村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1、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公告。2、征地公告发布后要征询村民意见。3、实地调查与登记。4、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家对失地农民是什么政策?

给与资金补助,有的就地安排工作。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扩展资料长期以来,我国农民都缺乏受教育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着极大的生活压力。要建立适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要给予经济补偿,更要从根源出发,作好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给予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和合理的政策鼓励,使其能够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鼓励用地单位给失地农民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支持农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政府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让失地农民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办厂招工,实现再就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失地补助政策标准

失地农民每月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为:1、土地补偿费,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政府征收土地的前置程序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失地补助的补偿标准政策有:1、对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补偿主要取决于农民的意愿,愿意退出,享受补贴,不愿意退出,也不勉强;2、对退出承包地的补偿,不少农村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常年在外打工,在农村老家的地仍然在,为了使土地不荒废,发挥起作用,开始推行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政策;3、对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依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该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领取失地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领取失地农民养老金。一、失地补偿款的领取条件通常如下:1、土地被国家按照法律批准被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2、年满16周岁,并且还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可以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3、领取实地补偿的农民,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否则是不可以申请领取失地补偿款的。二、农村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1、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公告。2、征地公告发布后要征询村民意见。3、实地调查与登记。4、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政策

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政策如下: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的规定具体如下:1、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领取失地养老金;2、已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领取失地农民养老金。对于失地农民补贴:1、对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补偿:对宅基地被征收的农民进行补偿合情合理,不过除此之外,不少地区也在试点探索对农民朋友自愿退出宅基地进行补偿,现在不少地区都在试点,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主要是取决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的高达几十万,少的几万元也有。这部分补偿主要取决于农民的意愿,愿意退出,享受补贴,不愿意退出,也不勉强;2、对退出承包地的补偿:不少农村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或者常年在外打工,但是在农村老家的地仍然在,为了使土地不至于荒废,发挥起作用,不少地区开始推行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政策,如果农村农户放弃和退出承包地,那么就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不过此政策还在试点中,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目前情况来看,标准是每亩补偿5万元,一亩折算666.67个平方;3、对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所谓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依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政策是什么

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政策有:1、对失去或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补偿主要取决于农民的意愿,愿意退出,享受补贴,不愿意退出,也不勉强;2、对退出承包地的补偿,不少农村人将户口迁出了农村,常年在外打工,在农村老家的地仍然在,为了使土地不荒废,发挥起作用,开始推行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政策;3、对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依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对失地农民的政策补偿

国家对失地农民的政策补偿有:1、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失地农民每月的补偿标准具体包括了:1、土地补偿费,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综上所述,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政策

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政策:首先要界定失地农民,所谓失地农民就是人均耕地在国家征用后达不到三分的就属于失地农民。第二个,失地农民可以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国家在征地时,当地政府会抽出一部分资金,在征地项目中抽出一部分资金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等失地农民到了60岁后,就可以到社保局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第二块,政府会给整个征地的村庄留有一部分发展用地,失地农民以后可以利用这块地上建的房屋来发展商业。主要是通过这两个渠道保证失地农民失地以后的生活。希望采纳

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政策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该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1、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领取失地养老金。2、已年满60周岁,未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领取失地农民养老金。一、失地补偿款的领取条件通常如下:1、土地被国家按照法律批准被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失地农民;2、年满16周岁,并且还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可以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3、领取实地补偿的农民,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否则是不可以申请领取失地补偿款的。二、农村征地补偿流程是怎样的:1、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公告。2、征地公告发布后要征询村民意见。3、实地调查与登记。4、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

法律分析:可以拥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员。不能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1.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2.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3.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收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对农村无地农民的政策

现在有关部门比较关注的是适当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适当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性,这是必要的,但还不是治本的措施。治本的措施应该是: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第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第四,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现在不是钱的问题,土地增值收益那么高,从土地出让收益、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扩展资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为此提出了两个解决办法:一、国家统一买社保农民之所以渴望分到土地,并不是说有多迷恋它,而是土地是农民生活最根本的保障。如果国家为这部分人统一买社保,那么就能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也不会再执着于土地的重新分配了。二、村民自主协商小规模分地我国土地承包制度的总体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换句话说,虽然不能大规模重新分地,但是小范围内的调整,国家还是允许的。今后国家可能会建立一套政府主导、村集体民主协商分地的体系,来调整国家的土地分配。依靠重新分地来解决人地矛盾是不现实的。叶兴庆部长说,我国人口增长十分迅速,人口一有变化就重新分地只会让土地越分越细,碎片化的土地是不能保障农民的生活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2021年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202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二、养老保险金待遇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三、失地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失地农民政策

失地农民享受的政策有:1、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失地农民每月的补偿标准具体包括了:1、土地补偿费,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职工档案补办最新政策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将会影响办理退休。如果想补办档案,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档案补办并备案。补办程序如下:1.对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向所在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办认定申请报告。2.提交材料。3.申请单位携同职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认定材料等等。档案补办最新政策如下:1、已经就业的职工,丢失档案后首先要跟县级以上的人才中心申请,重新补办一份人事档案,如果就业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话,可以直接在单位补办;2、在读的学生丢失档案后,需要回到学校,向学校申请补办学籍档案里的相关材料;3、个人档案有人事档案和学籍档案两部分,丢失的是哪部分档案就到相关的部门单位去补办。档案补办流程为?1、不知道自己档案是否真的丢失,首先第一步就是查询档案。将档案可能存在的地方都找一遍,能找到最好,找不到重新补办;2、丢失学籍档案就要去自己之前就读过的学校补办,一般是从高中开始办起,向学校提供补办所需的材料,学校老师审核过后协助我们补办,之后由相关老师签字盖章即可;3、丢失人事档案就去单位所在人才或者向单位直接申请补办自己的材料,最后补办好的材料也要盖上单位的公章;4、补办好的学籍档案和人事档案一起带到就业指导中心,交给工作人员核对,核对通过后将材料封印存档就可以了。档案补办好之后一定要合理存放,要将档案存放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或者就业单位,切忌将档案留在自己手中。档案在自己手上时间久了就会失效,变成无效的档案。综上所述,职工档案补办最新政策内容完善,政策完善,条目清晰,有相关的负责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责任单位不履行申请办理补办认定义务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022个体户税收新政策

2022年个体户纳税标准详细如下:1.增值税:销售产品的个体户需缴纳3%的增值税,提供服务的个体户需缴纳5%的增值税;2.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增值税和增值税之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3.个税:缴纳2%左右的个税;4.免征: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户,享受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的待遇。参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个体户的生产.营业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费用和允许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参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为总收入。包括:销售货物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上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坏账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入.违约金收益.汇兑收益等。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网站建设申请需要办哪些手续?如何收费?国家在这方面有哪些政策?

没啥大要求 1000来块钱就搞定了 跟国家政策有啥关系 你别卖违法的就行

政策建议书的格式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 1、项目的必要性。 2、前期科研成果水平。 3、试验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期限。 5、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及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公用设施等支撑条件的情况。 6、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7、试验成果的推广范围和可能性。 8、产品的市场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9、附前期科研成果等有关证明。 10、附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申请贷款表(见附件2) 附件:1、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议书封面格式 2、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申请贷款表 附件1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议书封面格式 (请使用A4规格的纸张)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主管单位:×××××× 申报日期:××××年××月××日 附件2(略) 附件二: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所依据的前期成果及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需求预测。 2、试验内容,工艺技术路线,设备选型,技术经济指标。 3、建设方案、规模、地点。 4、原材料、燃料、水、电、汽等外部条件。 5、环境污染防治。 6、建设工期和进度,试验进度。 7、项目实施管理、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8、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及协作单位概况。 9、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贷款偿还计划,所需流动资金及来源。 10、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用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2、项目风险分析。 附件: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封面格式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封面格式 (请使用A4规格的纸张)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或项目法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主管单位:×××××× 申报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初步设计内容要求 1、设计依据。 2、建设规模,总体布置。 3、工艺流程,设备选型,非标设备设计,主要设备清单和材料用量。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 6、综合利用,三废治理。 7、占地面积,征地数量。 8、建设工期,试验时间,以及项目系统流程时间、资金、网络表(图)。 9、投资总概算。 10、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1、附图。 附件四: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开工报告内容要求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2、年度计划安排。 3、土地征用、拆迁的批准文件或协议。 4、满足年度计划进度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 5、与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6、其他有关文件。 附件五: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鉴定验收报告内容要求 1、全部工程竣工图纸。 2、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安装质量评定。 3、试验技术总结,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工艺、设备、经济指标的验证考核结论。 4、产品应用报告。 5、财务决算报告。 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及所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项目审计报告。 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附件六: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后评估报告内容要求 1、生产能力、系列产品开发能力。 2、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 3、投资回收、贷款偿还。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评价。 5、成果推广应用。 6、组织管理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三个坚持五大任务五大政策支柱五个更加注重分别指的是什么

搞传销的看清楚,五大政策的意思,别深陷其中。

新个税政策解析

1、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3、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国未来政策发展方向

全国两会看2021年中国发展六大新走向:一:宏观政策不急转弯,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二: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三: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回应民生新关切;四: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五:让居民能消费、愿消费,政府投资向民生项目倾斜;六:使亿万农民多增收、有奔头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

2022年个税六项扣除政策怎么带入下一年

法律主观:专项扣除是在个人综合所得计算中出现的,专项扣除有六项,每一项都有详细的扣除依据和扣除比例。专项扣除会随着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而调整。一、2022年个税专项扣除细则是怎样的第一,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扣税对象: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释:学前教育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能扣多少: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第二,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扣税对象: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能扣多少: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第三,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扣税对象: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能扣多少: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第四,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扣税对象: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能扣多少: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第五,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扣税对象: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能扣多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第六,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纳税对象: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能扣多少: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二、专项扣除的法律依据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到第七章内容: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第六章住房租金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第七章赡养老人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一、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纳税起诉点是多少? 起征点为五千;个税缴纳标准是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税率为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个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分为三种情况,下面将分别讲解: 1、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办理申报事宜,不需要另行办理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等事宜。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第三步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2、申报征税、补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还需要办理征税、补税事宜。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第四步纳税人执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 第五步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3、申报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多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选择申请当期退税或是申请多缴税金留作下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抵减。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第三步纳税人提交以下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 (1)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多缴税款属自行申报的,多缴税款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多缴税款属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多缴税款所属时期实际应税收入情况的书面证明; (4)证明已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含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将原件退回纳税人); (5)《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步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作退税或抵税处理,纳税人执税务机关退回申报表备查或下期抵税申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目前只适用于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的情况。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邮寄纳税申报申请书》,填写完毕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邮寄申报所需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 第二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三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 第四步纳税人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装入信封,以挂号信函的方式邮寄到税务机关,在信封上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并在收件人下方位置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字样。第五步纳税人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已纳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开具。 综合上面所说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由员工自己支付,但一般只有工资达到了五千元才会依法的纳税,如果工资不在纳税的范围之内是可以不用纳税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不同的工资所存在的纳税额度就会不一样。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政策解读是哪里出的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政策解读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出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2014年5月28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文件,政策解读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出的。

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什么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这既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章规定共产党员把“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作为应尽的义务,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  共产党员要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带头作用,就是共产党员处处走在前头,成为群众的表率和榜样;骨干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在实现党的任务中勇挑重担,成为群众的中坚和核心;桥梁作用,就是共产党员要及时把党的决议向群众宣传、解释,并把群众的意见向党组织反映,使自己成为联系党组织和群众的纽带。

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方针"政策是什么?

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十六字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在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用于处理各方关系的方针政策,其包括“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方针”、“反腐倡廉十六字方针”三大要点,每个要点都深刻阐释了其含义及作用。"十六字方针"政策资料:十六字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在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用于处理各方关系的方针政策,其包括“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方针”、“反腐倡廉十六字方针”三大要点,每个要点都深刻阐释了其含义及作用。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十六字方针内容: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反腐倡廉十六字方针内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产业支持政策对中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有什么影响?

有非常大的影响,让人们更好的了解,新能源汽车可以更好的推广,有利于市场扩展。

养老院产业的相关金融政策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转发)等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服务。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紧迫任务。立足国情,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迫切要求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二)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是金融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在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下,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和发展模式面临挑战,金融业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阶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迅速增长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的重要机遇,是金融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战略意识,加快养老领域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二、总体要求(三)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方向,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和提升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五)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组织更加多层次,产品更加多元化,服务更加多样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满足居民养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三、大力完善促进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六)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养老领域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个人养老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分支机构组建服务养老的金融发展专业团队、特色分(支)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七)支持各类金融组织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增强养老领域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积极开发各类附带养老保障的信托产品,满足居民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八)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支持发展与养老领域金融创新相适应的法律、评估、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养老信息和智慧服务平台合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四、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九)完善养老服务业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开展养老信贷专项培训,提升信贷服务专业化水平。(十)加快创新养老服务业贷款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十一)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五、支持拓宽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十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探索建立民政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探索利用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十三)支持养老服务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十四)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投资者积极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服务企业。六、推动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优化保险资金使用(十五)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向中小企业覆盖。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促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十六)加快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助推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使用医保基金账户结余统一为参保人购买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十七)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市场化机构多种渠道开展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务能力。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七、着力提高居民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十八)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老年客户电话银行服务流程。(十九)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鼓励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鼓励个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旅游等领域消费信贷、信托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二十)不断扩展金融服务内容。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为老年群体提供特定服务的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适当减免开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探索提供商户优惠、医疗健康、休闲娱乐、教育咨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务。加强老年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加大理财产品等新型金融业务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等业务应及时提醒查阅,在面向老年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八、加强组织实施与配套保障(二十一)加强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并定期完善养老服务业指导目录,发布更新养老服务机构与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项目数据库和推荐机制。对纳入数据库并获得民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承贷能力和偿付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和扶持。(二十二)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信贷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和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领域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以利于金融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二十三)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领域金融业务发展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内容来源于养老信息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全文》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内容

第一条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健全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下同)、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第二条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在2010年前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汽车产品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批量进入国际市场。第三条激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2010年汽车生产企业要形成若干驰名的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产品品牌。第四条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强企业之列。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市场规律组成企业联盟,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扩大经营规模。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五条国家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展规划包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根据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集团发展规划。第六条凡具有统一规划、自主开发产品、独立的产品商标和品牌、销售服务体系管理一体化等特征的汽车企业集团,且其核心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车整车年销售收入达到全行业整车销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为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单独编报集团发展规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原则。跟踪研究国际前沿技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引进技术的产品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并适应国际汽车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发展的需要;自主开发的产品力争与国际技术水平接轨,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符合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第八条国家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汽车产业要结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战略和排放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和轿车柴油发动机技术。国家在科技研究、技术改造、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混合动力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第九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醇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车用燃料,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第十条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要注重发展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汽车的燃油经济性。2010年前,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比2003年降低15%以上。要依据有关节能方面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汽车产品油耗公示制度。第十一条积极开展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环保材料等车用新材料的研究。国家适时制定最低再生材料利用率要求。第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积极发展汽车电子产业,加速在汽车产品、销售物流和生产企业中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第十四条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第十五条企业联盟要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配套协作和销售服务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体现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和集约化发展。参与某一企业联盟的企业不应再与其它企业结成联盟,以巩固企业联盟的稳定和市场地位。国家鼓励企业联盟尽快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实体。企业联盟的合作发展方案中涉及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跨类别生产汽车的项目,按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市场经营范围,适应汽车生产全球化趋势。第十七条建立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国家鼓励该类企业转产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或与其它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 第十八条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条例》对道路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检验、缺陷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回收等环节进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责权分明、程序公开、操作方便、易于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制定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机动车辆执行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国国情并积极与国际车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衔接,以促进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车仅限于在3级以下(含3级)公路行驶,执行相应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二十条依据本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准入管理制度对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等产品分类设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撤消其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名录。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第二十三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指定,并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汽车生产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国家支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检测机构规范发展。 第二十四条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要增强企业和产品品牌意识,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维护企业品牌形象。第二十五条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应依据《商标法》注册本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国家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和保护规划,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第二十六条2005年起,所有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所有品牌经销商要在其销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示生产企业服务商标。 第二十七条国家支持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形成产品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自主开发可采取自行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形式。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将尽快出台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的政策。第二十八条汽车生产企业要努力掌握汽车车身开发技术,注重产品工艺技术的开发,并尽快形成底盘和发动机开发能力。国家在产业化改造上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发具有当代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整车或部件总成。第二十九条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要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十条汽车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在关键汽车零部件领域要逐步形成系统开发能力,在一般汽车零部件领域要形成先进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努力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第三十一条制定零部件专项发展规划,对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分类指导和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汽车零部件生产领域,促使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形成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模块化供货能力。对能为多个独立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配套和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国家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逐步采用电子商务、网上采购方式面向社会采购零部件。第三十二条根据汽车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冶金、石化化工、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等汽车工业相关领域的生产企业应注重在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工装模具、汽车电子、橡胶、工程塑料、纺织品、玻璃、车用油品等方面,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重点支持钢铁生产企业实现轿车用板材的供应能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模具设计制造中心,提高汽车模具设计制造能力;支持石化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使成品油、润滑油等油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和金融、服务贸易企业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汽车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贸易理念,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第三十四条为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汽车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凡在境内市场销售自产汽车产品的,必须尽快建立起自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该体系可由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以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经销商投资方式建立。境内外投资者在得到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均可在境内从事国产汽车或进口汽车的品牌销售和售后服务活动。第三十五条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第三十六条取消现行有关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品牌汽车销售。第三十七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加强营销网络的销售管理,规范维修服务;有责任向社会公告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可靠的配件供应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品牌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产品。第三十八条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销售商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国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销售的车辆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合格证销售车辆的,未经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已取消授权仍使用原品牌进行汽车、配件销售和维修服务的,以及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并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汽车生产企业要兼顾制造和销售服务环节的整体利益,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应视为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变更,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四十条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第四十二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中第1款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2、3款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二。第四十三条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1.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2.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第四十四条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第四十五条经核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其所包含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实施。第四十六条2006年1月1日前,暂停核准新建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第四十七条新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新建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要具备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条件,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2.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3.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含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4.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批量生产汽车产品的业绩,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在10亿元以上(具有税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5.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品水平要满足不断提高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要求。6.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重型载货车10000辆;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第四十八条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第四十九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生产出口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的项目,可不受本政策有关条款的约束,需报国务院专项审批。第五十条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合营各方延长合营期限、改变合资股比或外方股东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办理。第五十一条实行核准的项目未获得核准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国有银行不得发放贷款,海关不办理免税,证监会不核准发行股票与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国家有关部门不受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第五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第五十四条严格按照进口整车和零部件税率征收关税,防止关税流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申领配额、进口报关、产品准入等环节进行核查。第五十五条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第五十六条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第五十七条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第五十八条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黄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第五十九条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废钢铁、废金属的名义进口旧汽车总成和零件进行拆解和翻新。对维修境外并复出境的上述产品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但不得进行旧汽车、旧摩托车的拆解和翻新业务。第六十条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一条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实现汽车工业与城市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第六十二条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第六十三条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第六十四条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汽车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保养、非法定保险、机动车停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维修保养等竞争性行业的收费及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机动车停放等使用垄断资源进行经营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监督实施。经营服务者要在收费场所设立收费情况动态告示牌,接受公众监督。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收费站点均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第六十五条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努力拓展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储运、救援等各项业务,健全汽车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发展汽车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消费者信用信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第六十六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规范二手车交易税费征管办法,方便汽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培育和发展二手车市场。建立二手车自愿申请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第六十七条开展二手车经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销售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向购车者提供车辆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和欺诈。所销售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购车者购买的二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时,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八条完善汽车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要根据消费者和投保汽车风险程度的高低来收取保费。鼓励保险业推进汽车保险产品多元化和保险费率市场化。第六十九条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研究本市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方式与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等交通资源平衡发展的政策和方法。制定非临时性限制行驶区域交通管制方案要实行听证制度。第七十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以保障交通通畅、方便停车和促进汽车消费为原则,积极搞好停车场所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停车场所用地政策和投资鼓励政策,鼓励个人、集体、外资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为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建设部应制定相应标准,对居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建立停车设施提出明确要求。第七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情分为现行标准和预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现行标准或预期标准。如选择预期标准为现行标准的,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实施日期。第七十二条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有关税收凭证、法定保险的保险费缴费凭证、年度检验合格凭证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它凭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增加查验其它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第七十三条公安交通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根据汽车产品类别、用途和新旧状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管理办法。对新车、非营运用车适当延长检验间隔时间,对老旧汽车可适当增加检验频次和检验项目。第七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汽车租赁、汽车消费信贷、二手车交易时可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产权凭证使用,在汽车交易时必须同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转户。 第七十五条汽车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要积极参与国际间相关业界的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第七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汽车工业的,从本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台之前,暂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七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打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高地的政策

打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高地的政策为贯彻落实我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技术突破,深化行业应用,加快优质企业培育集聚,优化完善产业生态,加快打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以下简称信创)产业高地,特制定以下政策。一、升级技术创新生态。支持集成电路、基础软件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完善应用生态,促进技术迭代,相关重点项目纳入我市“筑基”工程;加快云计算、区块链领域发展路径规划,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推动相关技术研发攻关,支持构建基于信创云、信创链的完整技术生态;支持企业开展“信创应用+人工智能”融合创新,推进信创产品智能升级。二、推进开源开放模式。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开源项目,为国际开源社区作出贡献;支持国际国内开源组织在京落地,对其在京设立的共享开源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开源项目孵化力度,形成开源企业集聚区;支持建立基于开源贡献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优秀开源项目、人才申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三、打造行业标杆示范。支持我市企业与金融、能源、交通、安防、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用户联合制定解决方案、开展攻关并进行验证。对于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解决方案,按照解决方案中信创非硬件部分实际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首方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四、加强行业标准创制。实施信创标准创制工程,在金融、能源、交通、安防、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支持企业、机构等基于本行业典型应用场景打造标杆示范,联合制定一批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推动形成国家标准;支持信创标准落地应用,对首轮贯标的用户企业,给予“首贯标”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项标准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五、深化行业推广应用。在我市智慧城市建设中推广使用开源软件和信创产品,对重点行业开放应用场景、推广信创标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在京设立的行业共性适配平台,根据产品适配和解决方案推广应用情况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遴选行业优质解决方案,推荐在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展示中心展示推广。六、加力研发中心引进。支持国际知名机构及企业、国内软件百强企业在京落地软件研发中心,探索以研发投入强度等作为评价指标的落地机制;支持研发中心参与我市“筑基”工程,面向信创产业生态建设重点任务开展攻关。七、提升园区发展能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信创园对符合员工入驻数量、比例等条件的园内新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重点行业适配平台等,给予5年租金减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入园企业、机构、人员产生的经济贡献给予奖励;支持信创园配套建设。八、开拓资金支持渠道。组织金融机构开发信创软件项目研发贷款,对重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并购贷、人才贷政策试点,探索提高并购贷款承贷比例;设立信创生态产业基金,支持孵化、培育信创产业链上下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九、支持信创企业上市。提高信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北交所等交易市场上市挂牌效率,加速形成信创板块;对在北交所等交易市场上市的信创企业给予市区两级补贴,区级财政资金补贴不低于市级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参与“募贷联动”试点,对信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十、建设信创人才梯队。支持信创卓越工程师培养,分批次、分梯队建设信创人才队伍,按照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支持产教融合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信创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开发信创技术及应用课程,推动实践型信创人才培养。

“十四五”时期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方向是什么?

中大咨询的官网中有一篇文章专门讲了这个内容,“十四五”时期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方向分为以下三点:1、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深化改革促进产业结构政策的合理设计和有效实施。2、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产业结构政策建立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上。3、坚持把加快产业升级与推进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推动制造业向中高端发展、高质量发展并增强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带动效应。加快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反映新一轮技术革命、工业革命趋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依托发展前景广阔的先进制造业带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

产业布局政策的什么是产业布局政策

从本质上讲,产业布局合理化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合理的地区分工关系的过程,产业结构合理化与产业布局合理化分别从纵向和横向角度考察同一事物(产业空间分布)的两个具体方面。需产业布局政策既是产业结构政策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产业布局政策是产业结构政策的衍生形式之一。同时产业布局政策又是区域政策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是后者更加侧重于建立和完善地区间的产业分工关系。

中国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是什么?

产业数据监测体系的孕育现在的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科技发达,信息流通,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生活也越来越方便,大数据就是这个高科技时代的产物。阿里巴巴创办人马云来台演讲中就提到,未来的时代将不是IT时代,而是DT的时代,DT就是Data Technology数据科技,显示大数据对于阿里巴巴集团来说举足轻重。有人把数据比喻为蕴藏能量的煤矿。煤炭按照性质有焦煤、无烟煤、肥煤、贫煤等分类,而露天煤矿、深山煤矿的挖掘成本又不一样。与此类似,大数据并不在“大”,而在于“有用”。价值含量、挖掘成本比数量更为重要。对于很多行业而言,如何利用这些大规模数据是赢得竞争的关键。www.onkm.cn中国目前的大数据应用环境和技术相对于美国而言,在整体技术水平、应用环境、国民意识、商业环境、技术厂商、技术平台上面相差超过5年左右。在大数据应用的国家战略层面落后的也较多。2012年3月,美国奥巴马政府宣布推出“大数据的研究和发展计划”。该计划涉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美国能源部、美国国防部、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美国地质勘探局等6个联邦政府部门,承诺将投资两亿多美元,大力推动和改善与大数据相关的收集、组织和分析工具及技术,以推进从大量的、复杂的数据集合中获取知识和洞见的能力。美国奥巴马政府宣布投资大数据领域,是大数据从商业行为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分水岭,表明大数据正式提升到战略层面,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都开始受到重视。2014年从“两会”的提案、议案看,很多人建议将大数据业务上升为国家战略,互联网领军人物李彦宏在政协记者会上表示,政府应该把更多和人民生活有关的数据资料,公开地放到网络上;雷军则直接建议将大数据纳入国家战略,推动大数据切实地被用起来。

国家支持制造业的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支持企业新技术改造。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技改示范项目、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二是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对列入省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以及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研发制造单位省级财政奖励金额分别给予25%、15%的配套支持。三是推动头雁企业“上台阶”。对经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一定金额时,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财政支持。四是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五是鼓励争创各级各类荣誉。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相关荣誉(具体名称详见原文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六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产业布局政策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 产业政策的概念、构成与作用   (一)概念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干预包括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义。   产业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弥补市场缺陷,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幼小民族产业的成长;熨平经济震荡;发挥后发优势,增强适应能力。   (二)基本构成   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   各类产业政策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交叉,形成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   (三)作用   ☆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   ☆制止部分行业盲目扩张   ☆有效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提升产业素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近年来国家重大产业政策   (一) 目录类   ☆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令第6号,1997年12月31日) (已废止)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31日) (已废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外经贸部令第18号,2000年6月16日)(已废止)   ☆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2000年8月31日) (已废止)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   (二)限制淘汰类   ☆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1999年8月9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999年1月22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1999年12月30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2002年6月2日) (已废止)   第一部分:产业政策   (三)行业类   ☆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11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   ☆ 出台了水泥、电解铝、焦炭、电石、铁合金、煤炭、铜冶炼、钨锡锑等行业产业政策   ☆ 出台了电石、铁合金、焦化、电解金属锰、铜冶炼等行业的准入条件。   (四)当前国家政策关注的热点   1、西部大开发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2004年3月11日)   ☆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001年9月)   第一条:就是对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公经济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年2月19日)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3、循环经济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2005年7月2日)   ☆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 要目标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个领域的88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系统设备/装备制造项目   对于《目录》中具备规模化推广利用的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财政税收、产品价格、市场销售和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产业结构调整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文,2005年12月2日)   国家发改委配套出台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令第40号)   成为我国“十一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一个纲领性文件。   。 《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出台实施,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对依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税收政策等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即仍然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如何有效实施产业政策

 一、 产业政策的概念、构成与作用   (一)概念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干预包括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义。   产业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弥补市场缺陷,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幼小民族产业的成长;熨平经济震荡;发挥后发优势,增强适应能力。   (二)基本构成   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   各类产业政策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交叉,形成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   (三)作用   ☆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   ☆制止部分行业盲目扩张   ☆有效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提升产业素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近年来国家重大产业政策   (一) 目录类   ☆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令第6号,1997年12月31日) (已废止)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31日) (已废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外经贸部令第18号,2000年6月16日)(已废止)   ☆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2000年8月31日) (已废止)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   (二)限制淘汰类   ☆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1999年8月9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999年1月22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1999年12月30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2002年6月2日) (已废止)   第一部分:产业政策   (三)行业类   ☆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11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   ☆ 出台了水泥、电解铝、焦炭、电石、铁合金、煤炭、铜冶炼、钨锡锑等行业产业政策  

农业产业扶贫政策有哪些

精准扶贫,还有旧房改造也有不同得到补助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第一章 产业政策目标第一条 推动企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组联合,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业的生产集中度和竞争能力。  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0%以上。日产4000吨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KWH,熟料热耗小于740千卡/千克。到2020年,企业数量由目前5000家减少到2000家,生产规模3000万吨以上的达到10家,500万吨以上的达到40家。基本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技术经济指标和环保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第二条 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第三条 加快技术进步,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提升技术水平,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二章 产业发展重点第四条 国家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场的地区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第三章 产业技术政策第五条 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工艺,推动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厉行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第六条 政府要加强对水泥矿产资源的管理,鼓励地方和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规范设计,合理开采。禁止采用对资源破坏大的开采方式,加强对民办矿山环境的治理和整顿,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水泥企业对采后矿山必须进行复垦,保护生态环境。第七条 鼓励大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小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鼓励推广矿渣微粉细磨技术。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新型干法窑系统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第九条 国家支持企业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污染,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积极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水泥企业走资源节约道路,达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第十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水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建立开发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中心。通过技术创新,加强研发能力,提高我国重大水泥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水平。国家在科研资金方面对重大科研项目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外,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地方和企业不得新建立窑及其它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水泥企业将已淘汰的落后设备转向其它企业。对违反产业政策未经核准自行建设的水泥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第四章 产业组织政策第十三条 水泥工业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重点是,进一步提高企业集中度,促进水泥工业的企业集团化,生产专业化,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我国水泥工业现有基础和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改组改制,优化产业组织结构。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水泥工业通过资产重组、联合以及股份制等形式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重组水泥企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为龙头,推进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小企业。第五章 投资管理政策第十五条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方案,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水泥类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为避免水泥工业无序盲目发展,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第十六条 发展新型干法水泥,要结合产能集中的区域实行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工艺,要严格控制不具备发展条件的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能力,防止不顾环境影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违规建设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水泥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上减免等优惠政策。

国家对食品行业的扶持政策

1.创立现代食品产业发展基金。主导产业基金下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现代食品产业发展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重点投资现代食品产业化项目。2.实施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在当年首次超过3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的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导食品工业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在石家庄市现代食品产业园区(藁城或栾城片区)新建规模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产业扶持资金方式连续给予五年奖励,前三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后两年按主营收入的0.5%。3.鼓励食品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包括洁净车间建设费用),市级财政给予15%的补贴。在现代食品产业园区(藁城或栾城片区)新建食品工业项目,在享受市补贴的基础上,区再给予15%补贴。对引进总投资1亿元项目的机构或个人,按核定到位资金给予3%。奖励。4.降低食品企业融资成本。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20%以上、税收基数200万元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食品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给予50%贴息补助,单企业最高100万元。5.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将支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两大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中对“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扩大到现代食品产业。拓展资料:中国食品行业发展前景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食品行业多以鱼肉制品、禽肉制品以及大豆、蔬菜等农副产品为原材料,同时覆盖机械制造、包装运输、批发零售、服务等行业,涉及到的产业链内容较广,在产业链中的地位较高。2、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持续稳定提高。通常情况下,食品的消费与居民的收入水平息息相关,收入水平越高,相关的消费开支也越大。3、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产业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主要区别是

产业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主要区别是___D___。A.产业政策的核心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变,特别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B.产业政策的目标是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以及各产业内部运营的高效化C.产业政策包含的往往不是一项或几项经济政策,而是一组具有相互关联的经济政策和措施D.产业政策的对象是产业结构或产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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